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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精选(九篇)

绿色保险

第1篇:绿色保险范文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第2篇:绿色保险范文

关键词:绿色保险;意义;推行

一、绿色保险制度分析

“绿色保险”在学术上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于其是以倡导绿色环保为主题的保险,因此,习惯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发达工业化国家,由于政府对于绿色环保的关注,使得“绿色保险”应运而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工业化国家已经由最初的起步阶段,向不断成熟的阶段发展,对于绿色环保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最初是在2008年,由中国保监会与中国环境保护部共同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要在国内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年11月10日,环保部、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江苏苏州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城市,“绿色保险”就开始在中国部分行业部分企业进入试行阶段。以绿色为主题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遍地开花,其中针对有色金属、钢铁企业、化工企业等重污染企业,湖南省推出了相关的保险产品,并选定18家企业进行重点试点。随后江苏省针对船舶业开发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云南省昆明市也确定了25个重污染行业,将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对于“绿色保险”的推进,辽宁省沈阳市成为全国首地在地方立法上给予支持的地区,其颁布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白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当前,“绿色保险”在国内各地市正在逐渐推广,越来越多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可以规避污染引起的财务风险,又可以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

二、推行绿色保险的意义分析

1、在生态污染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群众利益。

在以往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各纠纷案例中,往往诉讼过程漫长,费用高昂,使得受害群众不愿参与诉讼。有时即便诉讼成功,还会出现侵权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却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使得生态污染案件,在于赔时难度大,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严重损害利益。在实施了“绿色保险”机制后,当投保单位侵害了公众利益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群众利益。

在“绿色保险”实施过程中,政府也在尽可能保护受害人利益,以受害人利益为重点审核保险项目,如苏州市在保险条款设计上,突出了保护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利益,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企业的过失导致延误报案,而拒绝赔付。据专家介绍,在我国当前,这是国内首例最完完备的保险条款。它为其它地市在制定“绿色保险”条款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杆,是“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风向标。

2、在企业管理方面,可以降低经营业风险

推行绿色保险促进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经营业风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往往后果非常严重。因为一次环境污染事件很可能造成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与人员伤亡甚至是持续多年,涉及理赔时,往往数额巨大,给企业财务上带来极大压力,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给企业带来严重打击,甚至企业因赔偿能力不足而导致破产。若企业投保了“绿色保险”则,企业可以通过定期支出少量定额的保险费用,来规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使企业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3、在于市场环境方面,有利于企业结构的完善。

对于重污染企业来说,大型企业越多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越重要。在推进“绿色保险”制度后,若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则需要一笔固定资金的投入,这将提高企业的入门标准,使得市场结构更加合理。对于重污染企业而言要提高社会意识,履行企业环保责任,自觉参加“绿色保险”。在这方面政府承担着引导责任,政府要加大力度,宣传“绿色保险”,引导重污染企业参加“绿色保险”。

毋庸置疑,国家建立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无疑是治理污染环境保护一项重要举措。但企业加入了“绿色保险”,绝不等于将自己锁进了保险柜。对于排污企业来说,不仅不能将参加“绿色保险”作为减少治理污染的责任的托词,反而应更多的怀一份依法排污的责任心,努力把污染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少出污染事故、不出污染事故,这才是上策。如果企业仅仅考虑出了污染事故“反正不需要自己掏腰包”,那无疑会背离“绿色保险”初衷。总而言之,在推行“绿色保险”制度过程中,必须防止和杜绝一些排污企业参加“绿色保险”后,就陷入可以肆无忌惮违法排污,出现了污染事故,再由保险公司来埋单的“怪圈”。

4.在生态环境方面,可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环保生活方式

推行绿色保险也可以通过保险投资对绿色环保产业进行资金支持。保险资金这样的中长线资金的介入,能有效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经济贡献力量。

绿色保险可以通过保险业务支持节能环保生活方式。随着保险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政策环境的改善,保险企业逐渐有条件提供绿色经济发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相关的保险服务。如推出绿色车险,引导低碳出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等。

6.在经济发展方向方面,有效促进中国经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绿色保险可以通过保险业务支持节能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平稳转变贡献力量。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民生保障的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可以促中国经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三、 总结

绿色保险在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推进并日驱成熟。当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业务已经逐渐开展,并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一定的效果。经过分析,我们已经看到绿色保险在中国特色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学安. “绿色保险”不是保险柜[J].中国信息报,2008(05)

[2]袁建华. 发展“绿色保险”制度的思考[J]. 上海保险. 2012(04)

[3]章金萍. 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保险[J]. 浙江金融. 2006(03)

第3篇:绿色保险范文

关键词:绿色保险制度;环境责任;分析评价

中图分类号:F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66-05

一、引言

绿色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它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目前,绿色保险已经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环境高危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中国是环境事件高发国家。在我国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和人口密集地域等环境敏感地带,其中45%为重大风险源,导致污染事故频发,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因此实施绿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借鉴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健全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现状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在美国,绿色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ilu-tion Legal Lability Insurance),它赔偿被保险人因其所在地的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后者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同时为保障保险人利益,促使被保险人积极保护环境,保险人一般将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并对保单保障范围做出严格规定。另外,环境责任保险保单一般还将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者照管的财产因为环境污染而遭受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同时美国是实行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一般企业因为污染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相当巨大。因此美国保险公司一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给予了严格限定。

(二)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德国是欧洲较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1965年保险人就开始对水面逐渐污染损失进行赔偿。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特别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成了特定设施的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

德国的环境立法也确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限制赔偿原则。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数额上,基于同一环境影响所导致的人或物的损害,最多只能各赔偿1.6亿马克。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比较宽泛,但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企业地域之外,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是被排除于责任之外的。

(三)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环境责任保险采用两种方法限定承保责任范围,一种是列举法,即列举出属于保障范围的风险;另一种是排除法,只保障除了明确列举出的风险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尚无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保险,而是仅在必要时,就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气污染事故,以传统的、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到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将承保的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污染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保险人可以借鉴英国1974年提出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对累积、继续、协同、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法国通过建立技术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承保机构。该技术委员会在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咨询和就保险人拟定的保单中关于危险种类和性质、保险费等意见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以及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等要求,均需要作出严格的核定。法国采取柔性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责任投保,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四)欧盟的绿色保险制度

作为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欧盟(EuropeanUnion)自成立后,对欧洲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欧盟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一直致力于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欧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被包含在环境民事责任框架中,以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为前提。1993年欧洲委员会发表了《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提出和阐述对环境责任一般问题的态度。2000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盟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是欧盟环境责任方面的又一个重要文件,白皮书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讨论,但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提出详细的方案。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

立法,成为欧盟正式引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伏笔。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欧盟基础条约、国际条约或协定、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fives)和决定(Decisions),绝大多数欧盟环境立法都采取指令的形式。例如,欧盟针对电磁辐射污染,通过颁布“计算机监视器指令”来明确辐射污染责任,在实务中通过保险设计,以风险社会化的形式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欧盟环境政策的基石。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4(2)条规定:“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建立在防备原则以及采取预防行动、优先在源头整治环境损害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2004年1月通过的欧盟环境责任指令,更是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要求经营者采取综合性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近年来,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欧盟的确立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引起了激烈的辩论,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以星火燎原之势发展成为欧盟环境政策的焦点,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的雏形。目前,欧盟及其众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接受或者正在考虑对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三、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分析评价

设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未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置也将是全球化的,制度上的趋同也是很有可能的。但在目前,作为一个新兴的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还有一些个性化的发展。它将因各国国情以及政策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一)立法方式各俱特色

顺应环保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各国大多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的方式,为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但在具体立法方式上差异仍是不可避免的。如美国针对财产所有者的严格责任制度制定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德国把环境责任保险规定在《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中;法国则将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法》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欧盟也试图通过环境责任指令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二)承保范围逐步扩展

虽然在具体的扩展步骤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扩大的趋势是共同的。一般而言,在开办初期,各国或地区都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做出限制,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侵权事故(如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而对累积性的污染损害则不予承保。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逐渐把累积性污染损害纳入承保范围。如法国自1977年成立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承保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发展到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在成立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后,美国的承保范围也扩展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三)承保机构个性化

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1)专门保险机构,如美国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2)联保集团,如意大利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共同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3)非特殊承保机构,如英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种模式的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强制保险作为后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比拟的强大的公信力,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第二模式是由国内外公司组成的共保集团,可以把环境责任风险在各个保险公司间进行分散,有利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第三种模式则对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能够更好地满足环保水准不同的各个地区的差异化需求。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公司,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环境保险机构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且要接受来自政府的严历监管。

(四)投保方式的选择最具有灵活性

综观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鉴于各国经济水平,环境问题性质、污染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其各自的投保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上文所述,较为典型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1)强制保险制度,如美国。此种模式实质上是以先制定法律的形式,使环境责任保险成为财政经济上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其优点在于强制性、明确性、一致性强,缺点在于立法程序容易旷日持久,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也不确定。(2)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的保障制度,如德国。此模式采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然而,由于财务保证的方式一方面使得“损害仍由发生之处来负责”,无法通过“损害的社会承担”来分散风险,因而其仅对受害人有利而不能减轻加害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财务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常因未能有效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流于形式。因此这种模式在实务中仍然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3)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才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法国。此模式的优点在于“不会造成有害事业主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力之行使。同时,由保险界与事业界主导,可以避免立法上之争扰”;缺点在于,在发展中国家,因企业财力以及保险意识所限,保险界和实业界就环境侵权责任是否有订立保险合同的积极性不易把握。这种模式以法国最为典型。

事实上,无论是上述美国的强制投保方式,还是德国的兼采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抑或是法国的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方式,实质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某些或某类企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区别仅在于是以强制保险为主还是为辅或是否将这种强制保险与某些财务担保等附加条件相结合。此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总体上责任保险有从任意保险走向强制保险之趋势。

以上这些个性化的因素决定了在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包括本国的经济水平、环境状况、保险业的现状、政府与产业的关系互动以及本国的历史传统等等。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应着重于结果,而非过程和方式,应给予保险企业和投保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同时还应谨慎界定承保范围和责任限额,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以及注重对责任者的激励。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途径

针对绿色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在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健全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

(一)建立强制性绿色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模式,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同时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投保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指数),分别适用不

同的保险费率。在具体实践中,鉴于环境问题的种类、性质、污染源(主要是工业企业)营运状况、污染危险的程度及范围各不相同,原则上需要办理绿色保险的企业,均须以个案为基础,由保险公司与投保的特定企业协商确定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绿色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二)扩大责任保险范围

从国外经验看。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都在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共同趋势。因此,我国责任保险也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违反环境法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

对于保险实施的对象,应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不论企业的性质和大小,也不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可能污染环境破坏,就应该是责任保险实施的对象。而且,绿色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其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因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疾病和财产损害,以及因有害物质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绿色保险还应当承保环境责任的抗辩之费用,以及优先考虑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

(三)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

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促进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的扩大。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其损害后果是逐步显现和扩大的:如果对损害后果没人负责而由保险人全额赔偿,其扩大的可能将难以估量;而如果实行限额赔偿,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投保人和受害人将会积极的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从而也有利于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性。

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由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还有转化性的,从而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难以把握其未来的赔偿责任。针对环境侵权的这一特征,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

(四)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

费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大小及最大赔偿金额的估算,需要在大量污染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要准确确定每个企业的污染风险等级异常困难。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有管理的浮动制,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其责任保险应实行自由的费率制。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符合市场决定价格原则。从本质上讲,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在市场经济中,这一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风险的高低通过谈判决定。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则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

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还应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也可以抑制绿色保险制度引发的负面作用,对其进行合理的设计并不断予以完善是现实而明智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的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风险。

(五)开办新险种

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绿色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不仅内容单一,且限制性条款较多,对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责任险: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

(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

法律制度是绿色保险发展的基础。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绿色保险的法律环境。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现象及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时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其中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七)注重绿色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绿色保险要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在国外,保险风险勘察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专家、农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他们熟悉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技术问题。积极培养专业人才,不但可以督促被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而且可以加强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的力度。同时还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八)实践绿色保险须再保险配套立法

第4篇:绿色保险范文

部分保险产品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该服务主要是为了让患者就医更加便捷。但是绿色通道只是一项增值服务,是由保险公司从第三方采购的,实际上为我们提供服务的是第三方公司。这样一来,具体的服务到底如何,其实都是未知的。

挑选保险产品,最主要的是关注产品的保障,有没有绿色通道服务并不重要。有的话,属于锦上添花,没有也不会影响产品的保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绿色保险范文

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并不明确统一,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金融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推出相关金融产品和推进个人绿色消费等,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

二、京津冀地区评价体系

(一)绿色金融测度指标的选取

绿色金融工具包含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社会责任投资、环境证券化、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2]。首先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的提出,不仅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因此选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作为二级指标十分有必要性。其次考察目前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最终选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金融作为二级指标。针对每个指标的考察主要从两方面,一方面关于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状况;另一方面有关环境投资状况的评价。

(二)二级指标的含义

1.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指在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业务,但却造成环境污染,从而需要赔偿环境费用以及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3]。绿色保险通常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投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把握环保脉搏,在实现企业高效率发展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引入生态观念,在承保范围内切实支持保护生态环境,关注环保产业的发展,构建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的保险制度。

2.绿色信贷。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在制定信贷政策及审贷机制时,协调统一经济增长及环境保护。目前我国实行绿色信贷的途径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由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组织合作,完善绿色信贷机制;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自我设计绿色信贷标识,落实国家相关信贷政策;三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缺乏恰当的信贷规划,绿色信贷发展尚未成熟。

3.碳金融。碳金融是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一方面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另一方面关于开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提供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4]。我国碳金融市场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011 年,国家确定的七个碳交易试点,京津冀地区的北京、天津碳交易市场分别在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6日建立。其中,北京市碳交易开市以来,截至2014年6月16日,北京碳市场公开交易成交量29.7万吨,成交额1588.9万元;同期天津碳市场公开交易成交量12.1万吨,成交额358万元。因此不能忽视碳金融在京津冀地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有关三级指标选取以及在京津冀发展状况简要说明

(一)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选取了两个指标分别是环境责任保险额比例、环境责任保险赔付率。前者是指环境责任污染保险费的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比例,为正向指标,保费收入越多说明企业投保数量以及金额相对增多,绿色保险的发展状况良好。后者是指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的赔偿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为正向指标,保费占比越高说明绿色保险影响越大。

(二)绿色信贷

在此选择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绿色信贷规模占比以及高能耗产业利息支出比例。其中绿色信贷的下发比例可以反映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的高低。此外,由于绿色信贷对限制两高一剩的行业有明显作用,因此在三级指标的设计上,选取的逆向指标为高能耗产业利息支出比例。

(三)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选取了两个指标分别是环保企业的市值占比以及绿色证券的交易量占比。前者是指全部上市的企业中环保企业市值所占比例,为正向指标,该值越大反映市场对环保企业的未来发展呈现积极态度,证明环保企业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资金的比例越高。后一指标为绿色证券交易量在全部证券交易量中的比例,同样为正向指标,反映公众对绿色证券的接受程度以及绿色证券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

第6篇:绿色保险范文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 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 经济 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WWw..coM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第7篇:绿色保险范文

【关键词】绿色金融;经济体制;可持续发展;绿色产业

20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人们的物质文明不断提高,但很多发展是粗放式的。作为粗放式发展的代价,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平衡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科学发展观提出要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经济体制,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加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力度。

总理在“十一五”期间提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的转变,即从主要利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绿色金融”属于经济手段中的重要范畴。“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发展的一系列目标,必须在环境经济政策上有所突破,发挥绿色金融的重要作用。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大力发展经济是无可厚非的,但经济发展并不等同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还应包括结构的优化的制度的革新,不仅是数量上的增长,还应是质量上的增长。我国的出口主要依靠出口原材料和半成品,这样的出口方式虽然会带来一时的GDP增长,但就长期来说,会给我国带来沉重的自然资源压力。为了在实现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兼顾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大力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绿色产业通常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和资产密集型产业的集合体,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和科研支持,对金融服务的依赖性很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员,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的,绿色产业的发展与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

尽管我们都以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认识到金融机构对于环保领域的重要作用,但金融机构基于其盈利性原则,一般不愿涉足环保领域,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调节资金的流向,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支持生态建设和环保事业的发展,只能依靠政府优惠政策或专项基金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长期需要大量资金,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财政支持并不能解决资源稀缺的外部性问题和满足绿色产业的发展需求。因此,由政府引导下的利用市场机制满足绿色产业的资金需求,形成有效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在借鉴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状况,探索着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之路。积极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的发展,宣传并落实绿色办公。其中绿色信贷是重中之重,通过信贷资金为绿色产业提供资金支持,是环境保护的强有力的保障。

绿色办公是指在办公活动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积极回收可再次利用的产品,以此来实现办公室的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绿色办公应该是全民参与的,体现在平时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处的长期性的、日常性的活动。目前我国虽然意识到了提倡绿色办公的重要性,各企业也为了自身的利益和肩负的社会责任要求职员在日常办公中珍惜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升油等等,但是,不论是各级政府部门还是各个企业,基本没有对绿色办公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我国的金融机构应在设定一系列绿色办公的量化指标上做好带头作用,树立金融部门积极支持绿色经济的社会形象。

“绿色信贷”是通过金融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2007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环保总局三大部门联合提出《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代表着我国正式出台法规支持绿色信贷,这是政府大力改进经济增长方式,使经济增长由“粗放型”转为“可持续”型的信号弹。《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1)上称绿色信贷在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和环保局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而且整个金融行业并没有统一环境风险的判断标准,各金融机构可能由于技术限制等原因对环境风险的判断不足,从而向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发放贷款。此外,由于金融机构固有的盈利性,它们向环保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动力不足。种种原因,造成绿色信贷在我国进行推行的情况并不乐观。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环境风险的分级标准,统一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并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绿色信贷的规范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保险业和证券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承担起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的责任。“绿色保险”是在政府引导下由保险公司和各企业配合,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但是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很不乐观。污染责任保险仅在我国的少数几个城市开展,投保的企业也比较少。对此,国家应完善相关法规,辅以必要的行政支持,可对投保环境责任险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可在适当时候帮助接受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其他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支持,解决其后顾之忧。“绿色证券”是在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两项环境经济政策之后的第三项政策,“绿色证券”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对企业的融资行为设置环境门槛。“绿色证券”在推行的过程中可吸取“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推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利用好“绿色证券”这一绿色经济杠杆。

我国在推行各项绿色金融政策时,应努力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填补法律空白,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谭太平.国内外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的比较研究[J].生态经济,2010(6):60-63.

[2]熊学平.传统金融向绿色金融转变的若干思考[J].生态财富,2004(11):60-62.

[3]何建奎,江通,王稳利.绿色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生态经济,2006(7):78-81.

第8篇:绿色保险范文

关键词:绿色信贷;环保风险;信贷政策

Abstract:Compared with western banks,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are faced with both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green credit. Although now green credit in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is forming a system gradually,there are still some limitations in policies,products,prospective risk management and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In the future,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ly on the domestic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learn from the best practice of foreign banks. By adjusting loan structure,improving policy,strengthening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enforcing loan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innovating credit products and developing green financial services,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can promote green credit comprehensively and thoroughly.

Key Words:green credit,environmental risk,credit policy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3-0058-04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即在对环保领域或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或客户积极予以信贷支持的同时,对环保不达标企业拒贷或收回已发放贷款。绿色信贷将履行社会责任和创造股东价值有机结合,兼顾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向深入,对绿色信贷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环境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绿色信贷建设。

一、绿色信贷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挑战

1. 产业结构偏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化工业为主,产业资源消耗大、污染排放多。现阶段,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造纸、印染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经济总量大、企业数量多,且依然保持增长态势。随着减排压力加大、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未来该领域环保风险将更加突出。由于上述行业内集中了银行大量信贷客户,因此,如何规避系统性环保风险,成为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 环保事件频发。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多发高发期,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工业化过程中不同阶段出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等)在我国集中出现。同时,由于环保突发事件往往涉及公众健康或安全问题,异常敏感。在此形势下,银行信贷业务面临的环保风险因素复杂且极易放大,绿色信贷实施难度增加。

3. 基层环境监管薄弱。一是基层环保执法偏松。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环保监督检查往往流于形式;即使发现环保违法违规问题,也多从轻处罚,且缺乏对整改情况的后续监管。二是缺乏必要工具或手段。多数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必要专业人员和设备,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监督检查的范围、效率和质量。

4. 企业环境管理不到位。一是环保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超标排放,甚至偷排偷放,漠视自身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缺乏环境管理能力。对于大多数中小污染企业,由于不具备规模效应和必要的专业技术力量,难以做到排放稳定达标,缺乏环保事故处置预案。三是减排治污动力不足。由于环保处罚相对较轻,超标排放的代价较小,企业也往往缺乏动力加大减排治污方面的资金投入。

(二)机遇

1. 环保投资需求巨大。根据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我国“十二五”期间环保投资需求约3.4万亿元,其中仅优先实施的8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投资需求就达1.5万亿元。同时,环保产业还被国家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大力扶持。预计受政策驱动,未来环保市场需求巨大,环保装备、环保材料、环境服务业,乃至环境友好型产品都将得到快速发展。环保投入的增加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将直接为商业银行带来难得的市场机遇,尤其是大量的信贷业务机会。

2. 环保监管日趋严格。一是增加环保约束性指标,提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二是完善行业排放标准,制定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保障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全面推进监测、监察、统计、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环境基础监管能力。以上措施能够为银行提供更加明确的环保标准和准确的监管纪录,有助于夯实绿色信贷实施的基础。

3. 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一是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二是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逐步满足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三是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推行烟气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四是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环保产品比重。

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出台、落实,不仅能够提高环保领域的经济效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培育新的商业模式,为银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绿色信贷发展现状、不足和发展方向

(一)现状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建设正式启动。此后,银监会先后出台《节能减排授信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等,指导、规范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建设。各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绿色信贷建设成效明显,得到国际国内的广泛认可。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建设已渐成体系,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环境保护领域信贷投放,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流域治理等领域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二是着手制定绿色信贷政策,覆盖钢铁、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等主要高污染行业,明确具体的信贷标准和管理要求。三是根据环保合规情况和环保风险大小,对信贷客户实施环保分类。四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标准或要求的项目或企业,否决其贷款申请。五是采取名单制管理,将存在环保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纳入环保风险客户名单,持续跟踪监测,并停止新增融资、收回全部存量贷款。

(二)不足

1. 绿色信贷政策未能落实。一是政策自身存在问题,即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未能把握行业(企业)主要环保风险因素,提出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实际执行存在困难。二是执行问题,即信贷人员或是对绿色信贷缺乏足够重视,或是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去落实政策要求。此外,个别银行目前仍缺乏绿色信贷政策或未能在信贷政策中嵌入环保标准,就更谈不上政策的执行落实。

2. 环保风险管理前瞻性不够。目前,国内多数银行对环保风险客户的认定或分类标准仍然是环保依法合规,即以环保部门的处罚或认定结果为主要依据。该做法的最大好处在于客观、方便,通过利用环保监管信息,商业银行能够弥补在环保专业性方面的不足;不足之处则在于处罚前企业环保问题多就已存在,而仅仅依据环保处罚结果将导致银行无法在事前识别潜在风险。

同时,由于事前风险识别不够、未能采取预防措施,银行对环保风险客户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多为事后补救,效果也较差。通常,信贷客户被环保处罚、甚至关停,银行只有被动停贷,未到期的存量贷款面临巨大风险,如对其强行收回则银行违约,还将负法律责任。

3. 项目环保风险缺乏内部专业评估。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普遍缺乏具备环保专业背景的信贷评估人员,贷款项目评估仅限于经济性评估,缺乏环保风险评估。项目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也只是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仅仅做到了形式上的环保风险审查(即环保合规审查),未能对实质性的环保风险做出全面、专业的判断。而对大型银行而言,如果照搬赤道原则做法,需要评估环境影响的贷款项目众多,操作难度极大。

4. 绿色信贷产品单一。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产品目前依然以项目贷款为主,缺乏对环保企业个性化融资产品或金融服务方案的设计和营销,尤其是对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合同能源管理、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等新兴商业模式,缺乏跟进研究,未能及时创新推出适合的信贷产品。这既难以缓解环保企业,尤其是中小环保企业的融资困难,也影响了银行自身绿色信贷市场的拓展。

(三)发展方向

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建设应向“提高”、“落实”与“拓宽”三个方向发展。“提高”是指将绿色信贷提升至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业务模式的高度,统筹环保风险、信贷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把绿色信贷作为股东价值创造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是指进一步增强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不断提升环保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确保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与有效性;同时,重视内部环保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持续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全行环保意识和环保风险决策效率。“拓宽”则是指将绿色信贷理念扩展至银行所有金融业务,系统性地在业务活动中嵌入环保标准、支持环境保护,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开展各类业务。

三、深化绿色信贷建设的具体建议

(一)推动信贷结构“绿色”调整

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特点要求现阶段绿色信贷建设必须以加快信贷结构调整为首要任务,及时退出高污染领域,积极拓展环境友好领域信贷市场。同时,由于环保损失很难通过风险定价予以补偿,最为有效的风险防控方式就是风险规避。因此,应严格控制重污染、高排放行业贷款规模,逐步降低其在全部公司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绿色经济领域的信贷投放。个体层面,对环境风险客户或环保违规项目停止新增融资,已发放贷款到期全部收回;不断加大对环境友好型项目和先进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

绿色信贷政策的目标,即鼓励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开展信贷业务。因此,总体导向应当包括促进生态保护、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基本原则。制定依据包括该行业主要环保问题与环保风险因素、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环保监管要求。政策中的信贷标准和管理要求中应包括符合行业特点的操作性指标,以便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应当由银行董事会或高管层批准实施,同时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并在必要时,及时予以更新。对于境外项目融资业务,应在符合绿色信贷总体导向的前提下,坚持当地环保标准与国际环保标准孰高原则,注重与赤道银行开展银团贷款合作,吸收借鉴赤道原则的有益做法。

(三)加强环保风险调查评估

我国环境形势与特点决定了环保风险的调查与评估在当前、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都是绿色信贷建设的重中之重。其中,环保风险调查应坚持覆盖全体贷款申请客户;而考虑到我国环境敏感项目数量众多,银行现有环保风险管理力量有限,现阶段环保风险评估应主要集中在高污染行业或生态脆弱区域内的大型项目。

环保风险调查,应重点关注借款人以下方面:是否应取得并已取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属于高污染行业;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监管部门环保纪录;是否存在对环境的长期负面影响;是否有能力承担污染治理成本或采取预防性措施等。银行应特别关注拟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环保问题,因为相比存量贷款客户,银行更容易在该类客户借款合同中加入环保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环保风险评估,应重点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潜在的负面影响以及主要风险因素,必要时还应考虑其他备选方案,以避免、最小化或缓释项目的负面环境影响。例如化工项目评估,银行评估人员须进行现场勘察,确认以下事项是否落实到位:项目选址位于专业化工园区内,治污设施完备、污染物排放能够达标,拥有事故救援预案,同时社会认可度较好。而对于存在严重健康或安全风险的项目、引起公众强烈反对的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以及生产、运输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项目,银行原则上应不予介入。

(四)做好贷后监测检查

环境风险监测是保持与环保风险相关信息的过程。银行应重视与环保部门、媒体网络等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得环保法规、监管变化以及客户环保依法合规等方面的信息。对于高污染企业,必要时进行实地监测检查。根据行业绿色信贷政策,制定简单易行的检查问题清单。问题主要涉及客户排污许可是否真实有效;近期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处罚;主要污染物能否稳定达标排放;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客户环保承诺是否落实等方面。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潜在风险客户,银行还应要求其相应投保环境责任险或危险废物运输险,并将银行作为受益人,以最大限度缓释贷款环保风险。

(五)创新绿色信贷产品

抓住国家加大节能改造补贴力度的有利时机,通过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创新推出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该产品主要面向政府、医院、学校等建筑节能潜力较大、现金流相对稳定的公共机构,以其能源节约收入和节能补贴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针对烟气脱硫设施特许经营机构,推出烟气脱硫设施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围绕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拓展订单融资业务,支持拥有政府稳定订单、交易记录良好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发展。密切跟踪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程和各地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探索创新排污权质押贷款。

(六)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与环保组织或特定商户合作推出绿色信用卡,鼓励持卡消费环保产品,通过积分兑换或捐赠部分卡费收入等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积极发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风电、垃圾焚烧、污水处理、海水淡化、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实施。通过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方式对节能和清洁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直接投资。该类业务通常将财务指标与环境考虑相结合,投资于财务绩效良好的环保领域领先公司。在基金管理、代客理财等资产管理业务中,根据客户需求,在投资战略、投资标准中充分考虑环保因素,并向客户提供体现环保投资主题的可持续投资组合管理方案。

参考文献:

[1]Jecucken,Marcel. Sustainable Financing and Banking:The Financial Sector and the Future of the Planet [M]. London:Earthscan Publication Ltd, 2001.

[2]Sonia Labatt,Rodney R. White. Environmental finance: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 [M]. New Jersey: John Wiley & Sons, 2002.

[3]何德旭,张雪兰.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金融, 2007,(12).

第9篇:绿色保险范文

(兰州交通大学,兰州 730070)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摘要: 绿色建筑施工阶段是对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的阶段,也是风险最大的阶段。为保证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必须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进行研究。针对施工阶段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该文基于模糊数学理论,采用熵权法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指标赋权,构造基于熵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的施工风险进行评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green building is the most serious period impacting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lso has the biggest risk.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green build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construction risk of green building. In view of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in construction st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fuzzy mathematics, this paper determine the risk index weight of the construction by the way of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establish a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on the basis of entropy weight so that it can evaluate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building.

关键词 :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熵权;模糊综合评价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construction risk;entropy weight;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37-03

作者简介:常瑞阳(1991-),女,河南新乡人,兰州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0 引言

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恶化和日趋紧张的资源环境约束,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自然环境的威胁,这种危机感使得各国逐步树立起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而建筑业作为高耗能的行业领域之一,与工业、交通一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引入我国,并迅速生根发芽。我国政府不仅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列入了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还于2013年1月1日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2013)1号),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和回收周期比较长,本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绿色施工技术相对较为陌生;而且一般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者比较多,参与建设的建设单位也较多,涉及的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长,由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因素也随之增多。此外,与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具有追求全寿命期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拥有良好室内外环境、应用大量先进技术等特点,具有传统建筑所不具备的特点和要求。这些都导致绿色建筑的风险问题较一般建筑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为绿色建筑的风险控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

1 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绿色建筑的施工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风险等级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没有绝对统一的定量指标,因此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风险等级可充分考虑评价因子和评价等级的不确定性。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法,基于熵权的指标权重赋值方法是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的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它能尽量减少个人主观臆断带来的弊端,使评价结果更可信。

1.1 确定评价因素和模糊评价集

通过阅读大量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有关的文献,并结合专家咨询的结果,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技术风险、成本风险、管理风险确定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划分如图1。评价因素集C={C1,C2,…,C13}。本文将风险等级划分为5级,即风险评价集V={低V1,较低V2,中等V3,高V4,很高V5}。

1.2 利用熵权法确定评价因素的权重

按照各个指标因素对危险等级的影响,选取10位权威专家采用5等级标度法分别对13种风险因素赋予各自的风险等级,形成原始评价矩阵A=(aij)13×10为:

说明,绿色建筑的关键因素为,即“绿色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过高”和“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

2 实例研究——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为例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位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东南角,为二类公共建筑。主楼共8层,裙房2层,建筑总高度31.3米,总建筑面积为13380.7m2,建筑占地面积4013m2。该工程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制度,针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关键因素,制定绿色施工方案。行动态管理施工全过程,同时注重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另外,还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人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并做好技术、管理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2.1 节材措施

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材料采购数量及供应方案,尽量在保证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不积压库存。选择合适的运料方式,避免材料在运输途中遭到破坏。材料进场后就近卸料,尽量避免二次搬运。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应拆卸方便、周转灵活,同时便于维护,以免耽误工程进度。

2.2 节水措施

按照工程要求的型号、规格选择合适的管路,严防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损。工地应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和水循环处理装置,将工地废水用于冲洗施工机具、设备和车辆,也可以用于路面防尘降尘、浇灌植物和花草以绿化施工现场。

2.3 节能措施

健全机具设备管理体制,明确机具维修与保养具体要求,确保机械设备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状态不稳定而耽误施工进度。同时,在施工中应优先考虑能耗低的施工工艺。通过以上措施,成功节约了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为购买过高的绿色建筑材料给予了资金上的支持,降低风险。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经验做了较完整的记录,为同类型的绿色施工提供了借鉴。

3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的建议

①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按照绿色施工的各项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落实到技术管理、资金管理、现场管理等多项工作中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认真、仔细编写绿色建筑施工现场手册,建立可在全国范围内搜索应用的数据库,形成经验技术等资源的共享,积累绿色建筑施工经验,使施工人员有章可循。②在绿色建筑材料价格过高的大环境下,业主方、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成本预测、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管理,通过对绿色施工技术良好的应用,降低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使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成本风险降低。

4 结语

开发绿色建筑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绿色建筑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参建主体对绿色建筑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为项目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绿色建筑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采用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研究,归纳出13种风险因素,找出了“绿色建材的价格过高”与“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两个最严重的因素,评价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等级属于高风险,通过实例研究归纳总结了应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几点经验。

参考文献:

[1]郭波,龚时雨,谭云涛.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李鸿吉.模糊数学基础及算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