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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

第1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四)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第七条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八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九条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二条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应当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签证机构应当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二)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需要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申报单证相符,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三)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海关也可以依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就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访问。

第二十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原产地。

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要求,海关可以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进行核查,并应当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产地决定。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2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建成后,区内90%以上的货物均可获得减税,如蔬菜水果、木制品、电子产品等正常货物已经在2010年实行了零关税,少数敏感货物如咖啡等减税比例逐年递增,优惠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作为涵盖11个国家、19 亿人口、GDP6 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要逐步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一体化目标,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范区内税收优惠“外溢”现象发生是必然的选择。

据此,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磋商决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这不仅对规范和完善区内适用的优惠进口(性)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进出口产品合理规避非关税壁垒、减少成本支出、促进经济交流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中国出口中的权项商品棉纺布为例,目前该类产品自由贸易区政策给予10%的最惠税率,如果我国企业进口东盟价值1万美元原产棉布,利用好政策就可节省1000美元的关税,同时以关税为基础的增值税也相应降低,可节省170美元,总共可以节省税款1170美元。中国出口产品如果能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入相应的国家,不仅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可以在通关上得到便利,削减集装箱和场地的费用支出,节省通关时间和关税费用。

遗憾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并没有被我国涉外贸易企业充分利用, 201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利用率仅为20%,特别是对中国的非法检产品生产企业来说,此比率还要更低。而部分的东盟国家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情况相比却要好得多,依据2012年东盟秘书处的数据显示,菲律宾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利用率达到41.15%,居东盟前列,其他的东盟国家如柬埔寨、印尼和泰国等此比率均超过30%。如何提高中国外贸企业对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是中国在自贸区利益博弈中取得长期利益的一个关键环节,更关系着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利益实现。

二、我国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一)与普惠证书相比较,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明显偏低

优惠原产证数的申领比例是指某一地区的出口企业在某一时期申领的优惠原产地证占其出口货物总批次的比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 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2012年我国各省出口东盟的法检货物原产地证申领平均比例不足20%,而商检货物原产地证的申领比例则会更低。其中由于受区域优势因素的影响,广西、云南、广东3个省份的企业优惠原产证的申领比率最高,分别为31.7%、25.8%、12.3%,这些数据均明显低于同期全国普惠制产地证56.6%的申领比例。

(二)外贸企业对各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政策利用水平参差不齐

依据我国各省份的检验检疫局相关网站显示,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涉外企业还没有对出口到汶莱、老挝、缅甸这些东盟国家的货物申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只有不到10%,而出口到泰国、菲律宾、越南的相关比例则高达38%,协定国原产地规则政策的利用水平明显参差不齐,而且与产品出口到区外智利高达380%的原产地证利用率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 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比率差异大且具有倾向性

以出口原产证利用率为统计口径,我国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比率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国有企业的利用率为42.9%、民营企业的利用率为12.6%、中外合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自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以来,货物贸易方面涉及约七千个税号的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大约占中国与东盟贸易的九成。我国出口到自贸区协定成员的各类产品中,汽车和零部件、机械、农产品的表现出明显的利用倾向,出口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分别为40.7%、46.7%、47.5%,同比电子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及其他产品该利用率分别只有35.4%、34.6%、36.2%。

(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证书退证查询现象增多

近年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总量持续上升的同时,东盟10国退证查询函明显增多,大量的退证查询现象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及进出口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陕西检验检疫局的有关数据显示,该省2011年收到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份数占总查询份数的86%,同比增长200%。退证查询函查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笔迹、印章、证书所列商品的分类以及商品的价格,其中对证书签证笔迹和印章的查询占总查询量的57%。例如,我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曾收到泰国海关一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由于中方一出口公司人员主观认为黑色铅笔及彩色铅笔的10位海关编码是一致的,将出口商品简单分为黑色铅笔和彩色铅笔两大类,由此造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商品分类与外贸发票不一致,影响了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

三、 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偏低的原因剖析

(一) 出口企业缺乏主动申请减免关税的意识和足够的经验技巧

很多出口企业并没能站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高度去主动利用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只要进口商不主动索要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没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积极性。以中国红牌企业集团为例,作为生产家用电器、电子、酿酒为业的湛江知名企业,2012年其出口东盟金额高达1500万美元的小家电中,竟无一产品办理原产地证书。究其原因,由于价格低廉的出口产品极受东盟市场欢迎,出口企业不重视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要性,也不了解究竟该怎么办理该证书;许多出口企业在涉外谈判时没有把提供原产地优惠证作为谈判的筹码,影响了原产地证书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有些出口企业认为有了关税优惠协议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了,却没有意识到必须提前办理相关的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对应关税优惠待遇。

(二) 申报人员对原产地证书政策理解存在误区

我国不少出口企业申报人员认为出口商品含有非中国产的进口原材料就不属于中国原产,就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因而要么不作申报,要么采取刻意虚报瞒报的极端手段。其实,申报人员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两个概念。中国—东盟自贸区采取的是百分比标准,即由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倘若进口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或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只要不超过60%,且最终生产工序在自贸区缔约方境内完成就,就属于自贸区关税优惠的范畴。除此之外,自贸区还规定了一些特定产品可以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此“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是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如羊毛等6个产品),或者采用选择性标准(如纺织品等)。

还有一些出口企业的申报人员错误地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过于简单化地处理来源复杂的原材料制造产品原产地标识。在实际的签证过程中,判断原材料的产地需要追索到产品的起始材料有无进口成分,即使原材料和零配件是从国内采购的,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看原产地。

(三)退证查询逐渐成为自贸区内新型贸易壁垒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2012年人均GDP的差距高达50倍左右,各成员国在自贸区中的利益要求不同,与希望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市场开放度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成员国相反,经济相对落后的成员国更关注国内市场和产业保护,因而在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手段的使用空间越来越小,原产地规则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外衣的保护下面临被报复的风险也很小的背景下,近年来已逐步演变为贸易保护的一种形式。例如,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海关在签证操作程序中有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请求进行追溯核查,当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涉及全部或部分产品真实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有疑问时,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待遇;如果相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同时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后,货物可予以放行。个别东盟国家的海关官员,只要批阅到持有FORM E证书的进口报关,就以检验检疫为由提出滞留货物,变相阻碍货物通关。这些名义上“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措施,实际上却发挥着一种隐形的贸易阻碍作用。

四 、 改变现状的应对思路

(一) 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出口企业相关培训体系

要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商会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时间表等,使企业熟悉区域内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产业导向、投资环境、市场特点等基本情况。具体系统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一要使相关人员掌握签证产品相关知识,提高其应用优惠政策的能力;二要通过窗口、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通过产地调查、监管、举办讲座等渠道面对面地向企业介绍相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三要对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典型成功案例作宣传,对自贸区下的优惠政策向出口企业申报人员作多角度、多层次的介绍。

(二) 规范申报行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由于当前申领产地证的外贸公司注册信息与其签证产品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加大了签证管理的难度,加上签证机构人员人手紧张、签证调查的手段难以配套跟进的客观条件限制,外贸公司随意申领、重复申领甚至虚假申领产地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产地证申报员差错管理制度,要对来自异地的货物签证作仔细到位地调查,特别是对签证量较大的外贸公司定期按比例进行事后抽查,对诚信度不高的申报企业开展签证抽查,加大对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申报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规范申报行为。

(三)高度重视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促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

提高企业对东盟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的关注度,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原产地证政策信息,积极引导企业走“多元化”战略,积极利用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来降低成本,从而增强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要充分利用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判别标准,使产品可以得到更多关税优惠的机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到东盟国家进行绿地投资,深入调研,因“国”制宜地调整投资策略,避免盲目投资。

(四)警惕原产地规则新型区内贸易壁垒,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要研究和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针对每年召开自贸区谈判委员会议情况,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掌握新出台原产地规则政策和签证规定变化的内容并及时告知企业。例如:依据规定,自2009年开始,FORM证书第一栏要如实填写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一份证书项下的商品不得超过20项等。其次,加快建立空白证书登记制度,加大对空白证书的监控管理,防止不法商人证书造假行为,从源头杜绝原产地证书的造假。再者,进出口企业的申报员在了解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序等情况的基础之上,严格按照出口商品的税则编码规则进行分类,品名和HS编码分类要准确,做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外贸单证一致,严格依据规定程序申报,防止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1]罗亚萍,陈洁.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5).

[2]沈铭辉,王玉主. 企业利用FTA的影响因素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1).

第3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进口免税 税款担保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on tax-exemption application of imported instrument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Liangjun, Chen Xuehui, Chen Yaox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 The situ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carried ou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been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Moreover, further study has been done on the imported cargos, especially tax-exemption instrument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n, duty guarantee process has been put forward to simplify the exemption application procedure in order to shorten the time of customs clearance.

Key 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ax-exemption imports; duty guarantee

1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的一般操作流程

1.1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主要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1年第63号令——《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63号令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作了适当修改,并就海关实施《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示。63号令首先明确了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受惠对象为“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并在第三条(二)中指明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63号令是高等院校进口科教用品申请免税的根本依据。

2008年12月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并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79号令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1.2 进口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证明所需的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批指南》要求,办理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如下:

(1)按规范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按规范填写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份;

(3)完整的进出口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商品清单)、发票各两份;

(4)外商开具的发票(俗称形式发票)一份;

(5)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正本一份;

(6)货物说明书及图片(即货物介绍彩页);

(7)《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一份;

(8)如进口货物属“进口许可证”控制商品,还应提供其复印件一份;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3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要点

在高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各个环节中,进口免税申报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流程的效率和到货时间,稍有失误甚至会招致严重的法律纠纷,故应加以重视。

1.3.1 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正确解读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学校购买进口的货物都能享受免税优惠,63号令中明确规定免税科教用品应符合“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家明令禁止进口或不鼓励进口的和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均不能按科教用品免税。同时,明显与学校办学性质不符的货物也不能取得免税进口资质,如音乐类院校进口生化仪器类货物时不能获得免税资格。

1.3.2 用途及原理如实申报

海关对于每件正常进口商品都会进行归类,确定商品编码,而归类时最主要的依据是商品的工作原理、功能及用途。海关将根据归类的结果确定所进口商品能否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实地描述科教用品的工作原理及用途是免税申请成功的关键。

1.3.3 免税申报材料完整提交

确定科教用品税务编码后,形成齐备的申请材料是申报成功的必要条件。根据海关进口商品分类和报关指南,商品归类后便可以查到其进口时所需的全部材料。例如:传感器需要提供具有重量信息的装箱清单;机电设备需要机电批文;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广电总局的无线电发射许可证等。因此,采购员必须在报关之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以提高仪器设备进口效率。

2 办理免税进口的辅助办法

2.1 先入关后补办的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可见,先缴税入关后补办免税申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所以寻找可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的措施必须在现有法律条例框架下进行。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虽然不能后补免税申请,但可以通过税款担保的方式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2.2 税款担保的操作方法

根据广州海关2002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广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有关通关担保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之(一)的第3,4点: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以上两种情况经海关批准后可接受担保。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前可以向海关申请逐票担保和总担保两种形式。

逐票担保指在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逐票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具体操作如下:

(1)收发货人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份;

(2)各级海关按海关经办、科长、处级领导三级审批制进行审批并确定保证金金额;

(3)现场海关向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收发货人凭此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或海关指定银行缴付保证金;

(4)收发货人将海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回执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操作;

(5)保证金退保或转税后,收发货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留存联)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销操作;

(6)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时限为6个月。

一般来说,对于业务量不大的情况,多用逐票的形式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申请。除了逐票担保外,对于业务量繁多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口公司或报关公司,还有专门的总担保程序节约货物通关时间。

总担保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也就是说,收发货人在海关担保有效期内不必逐票交纳税款作为担保,而改为以企业的资质和信用向海关承诺的简化程序。因为总担保对于收发货人或报关公司有更高的要求,故总担保仅适用于在广州关区注册备案且从该关区口岸申报进出口货物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①经广州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②连续6个月无拖欠海关税费及其他违法记录以及新注册备案的B类企业。

具体操作如下: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申请表》正本一份;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批准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3)《工商营业执照》(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收发货人可以依据《12号公告》中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向海关提出凭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入关的申请,再完整办理货物的免征税手续。可以有效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减少货物到岸而免税及报关的手续拖延所产生的仓储及其他费用。

3 办理税款担保通关的分析

3.1 时效性

按照海关的业务规范,高校按常规途径办理进口免税申请,自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海关可以出具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但往往时间多花在资料准备上,节点有二:一是海关对申请材料上进口货物的细节描述有严格要求,而且这种要求会随着国家对免税进口货物政策而相应变化,而高校所需要的进口仪器多种多样,采购业务员不可能深入了解每一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用途,于是只能求助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专业工程师,如此往复的咨询核实耗时较多。二是海关的业务及管理对象是学校一级法人,因此所有递交海关审批的申请材料均要加盖学校公章才有效。一般来说,作为学校的二级部门要使用法人签章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流程,此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参考以上情况,向海关递交《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以及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手续也会耗用一定的时间。通常,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口岸后将有一定时间的免费仓储时限以便于货物转运,但如果由于进关手续延期,将产生惊人的仓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尽快通关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时效性是办理税款担保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申请手续所耗费的时间可以在业务精通和经验积累后得到有效减少。

3.2 工作量

税款担保是在缴纳税款作为担保后通关的一种便捷做法,但具有免税进口资格的高校在仪器设备进口通关后重新办理或继续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显然会增加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进口手续的工作量。所以,应在提高通关效率和增加工作量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做到正常免税申请与税款担保提速通关相结合。

4 结束语

进口免税是国家支持科研和教学的一种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免税这一政策为学校节约经费。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高要求,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学校行政部门、用户教师、供应商等多方协作,提高免税申请工作的实际效率。

为了有效提高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入关速度,除了在海关办事程序上寻找方法外,在高校内部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省内进口货物审批程序上寻求合法合规的简化手段也很重要。只有从每个环节中不断优化完善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简便可靠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周荣政.地方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实践与思考[J].实验室技术与管理,2007,24(2):159-162.

[2] 徐春生.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另一途径[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21(3):129-131.

[3] 王慧,管志远.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工作研究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27(9):216-218.

[4] 游栋明.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的探讨[J].实验室技术与管理,2005,22(3):130-133.

[5] 贾延江,林明河.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26(5):103-105.

[6] 曹海勇,宋菲.《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规范填报的探讨[J].中国医学装备,2010,7(9):42-44.

[7] 任胜钢,李丽.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比较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31(3):135-139.

第4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精益思维 专用设备 抵免所得税 SDA 税收优惠

一、项目背景

受电煤价格居高不下,近年来,火力发电企业盈利状况降幅较大,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亏损。据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其中包括电力行业在内的四大行业利润同比降幅较大。五大发电集团财报数据显示,2011年五大发电集团共实现利润185.63亿元,较2010年下降18.55%,其中火电亏损227.14亿元,增亏171.01亿元。同时,火力发电企业的其他相关成本或费用到了没有大幅挖掘的余地。

曾经享受了“两免三减半”、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并抵免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中外合资电力行业,随着优惠政策的逐步到期,企业税负压力明显加大,如何降低税负成本、持续创造价值,成为电力行业面临的一道难题。

2008年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节能节水、环保、安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法律和法规。此时,加强税务管理、节省税收成本,顺势成为发电企业应重点考虑的工作之一。

二、SDA工具的介绍

SDA (Skill Development Activity)是跨部门技能开发活动的缩写,是精益管理的重要工具,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法;通过它可将实际成绩和目标之间的距离逐步缩短,从而使目标达成。

SDA整个活动的大体流程如下:一、SDA主题选择:来源有三种,1、部门的KPI来确定;2、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确定;3、上级部门或主管交办事项。二、SDA成员选择:要求跨部门、跨专业、有好的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时间和能力。三、SDA登记(填写SDA登记表):包括:活动目的及范围、预估经济效益等栏位,给出量化的指标,填写完成,递交获准后登记成功。四、SDA开展:按照科学思维方法的“设定主题、现状把握、目标设定、要因分析、对策制定、对策实施、效果确认、标准化”八个步骤分阶段展开,各个阶段应运用鱼骨图、要因分析等方法和手段,注重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尽量定量分析而减少定性描述。

三、精益思维的操作步骤

(一)设定主题

目前电力行业的燃煤发电机组,多为高效、低耗、环保的最先进水平的发电设备;项目总投资大,所采购的设备中部分设备属于节能节水、环保、安全专用设备。

针对电力行业特点、结合公司现状,我们将主题设定为完成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工作。

(二)现状把握

收集各类历史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当前的主要问题点,可运用要因分析图等统计方法。具体工作如下:

1、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和第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及《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规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符合节能节水、安全环保等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分析近年来税负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

用统计分析工具划出近几年来的税负情况,对比可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企业当期及以后年度公司有无税收优惠可用,税收优惠申请是否迫在眉睫。

3、挖掘当地和行业内部成功案例

查找并适时调研当地和行业内近几年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成功案例。这些经验,都是可借鉴的宝贵资源。

4、学习和熟悉业务申报流程

首先,向当地税务局递交申请抵免报告并领取相关申报表格;接着,根据优惠目录梳理设备,准备发票复印件、设备合同复印件及设备使用说明书;其次,送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补充、整改,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客观的鉴定。然后将整改完毕的材料连同鉴定报告装订成册后提交税务局待批复。最后,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核发同意备案表。

(三)目标设定

通过采购部、工程部、财务部、技术部各部门的协同,对符合目录的设备进行梳理,找出符合目录设备清单并计算的可申报抵免税的金额,将其确定为SDA小组的总目标;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类制定分解目标。

(四)要因分析

召开SDA小组会议,运用头脑风暴法等方法,寻求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并形成书面文件。

1、借助鱼骨图的直观方法,对申报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归集。

2、小组成员内部打分,汇总后排名,打分靠前的确定为关键要因。

3、深入分析关键要因

如:资料准备工作量大。申报资料包括设备合同、技术协议、发票、设备使用说明书、付款凭证等资料,并要保证资料间的相互匹配并核对一致,设备资料较多,资料准备工作相当繁重。

(五)对策制定

按找到的要因,逐条制定明确的可实施对策,责任到人,实现节点倒排。另外,要健全组织机构的设置。企业可成立税务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财务部相应成立税务筹划小组,将公司业务与税收优惠结合,更好的推动工作的进行。

(六)对策实施

在对策实施步骤中,小组成员不断地研讨合理的改进措施,共商对策,切实执行PDCA循环。

如解决设备名称与目录不符要因时,可实施①SDA小组定期会议,明确工作要求;②加强部门、人员的协同,确保“合同发票、清单说明书与目录名称和参数”的统一;③公司进行资料初核,补缺完善。

在部门协同的要因上,可采用①通过简报汇报工作进展,②专业工程师负责解释设备技术疑问,③各部门分工明确,根据梳理的目录清单,核对合同、技术协议、产品说明书、开具发票、装订整理材料。

(七)效果确认

经过县、市、省三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成功实现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八)标准化

总结经验,形成一系列标准化文件、操作指南,为今后工作提供指导。

四、总结

将解决问题的精益思维和专业的税收法规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完成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工作。这样保证了火力发电企业合法的利益、降低税负成本,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同时,火力发电企业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入既为社会发展和大众生活改善提供了安全可靠、节能高效、绿色环保能源;又创造了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双赢关系。

参考文献:

[1](美)约翰 舒克(John Shook)《学习型管理:培养领导团队的A3管理方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7

第5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年初,区残联召开了全区残疾人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市残联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了2014年残疾人工作,安排部署了2015年全年的工作重点和民生工程任务;3月20日,区委、区政府与区残联签订了2015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全面加强民生工程督促指导,确保民生工程有序开展;4月初,残联工作人员前往新洲乡,走访了3个村15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向他们宣传民生工程政策,通过广泛宣传,大大提升了残疾人对惠残民生工程的知晓度,增进民生工作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参与度。

1、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我区范围,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并且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2)、目标任务

2015年市残联下达我区贫困重度残疾和贫困三级残疾生活特别救助项目任务数分别为重度(一、二级)救助人数1131人,三级救助人数314人,共计1445人。我区实际完成任务数为1445人,其中重度(一、二级)救助人数1165人,超出任务数34人,三级救助人数280人,比任务数少34人。其主要原因为去年7月1日区划调整,调整后的二级残疾人人数大于我区原有救助人数,三级残疾人人数小于我区原有救助人数,另外救助对象和低保挂钩,随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取消了部分超出低保水平的残疾人。

(3)、救助原则

为了做好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根据市残联印发的《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三月份,____残联召开了民生工程动员会议,布置了各项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应保尽保、该退则退”的原则,对新增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另外为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到此项政策,区残联工作人员还加快了办理残疾证的速度。

(4)、项目管理

生活救助工作的申请审批仍实行村(居)、乡(街道)、区残联三级审核申报制度。今年要求将所有被救助对象资料一一录入至生活救助系统,三月底,区残联对各乡、街道办进行了统一培训,各乡、街道办熟悉掌握系统的具体操作。先由各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本辖区残疾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人数及在去年救助的基础上今年需要新增和减少的人数分别报给各乡、街道办事处,同时递交每位救助对象的第二代残疾证、低保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再由各乡、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资料进行一一审核,同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全部录入至生活救助系统;最后由区残联对系统中每一份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批,确保每一份申请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发现传低保证件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电话联系具办人,确定该救助对象低保是否已经取消,对低保已停止的,将取消其申请救助资格,发现未上传低保证件的,需补齐材料方可审核通过,发现低保证上未加盖2015年年审章的不予以通过,发现一户多残的家庭未上传户口本原件资料的不予以通过。待区残联一一审核完毕,各乡、街道办自行打印每一位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与第二代残疾证、低保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装订成册。区残联还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每月25日前将月报表和进度情况通过民生工程系统软件上报市残联,10月份通过管理系统自下而上提出第二年救助计划。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1).救助对象

一是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二是拥有我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2)、目标任务

2015年市残联下达我区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任务数为230人,我区实际完成精补药费补助人数230人,其中六个街道救助人数163人,三个乡救助人数67人。

(3)、申请程序

申请救助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

(4)、项目管理

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所在辖区申请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的资料进行一一审核并上报至区残联,区残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严把审核关,对每一位救助对象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批,对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救助对象坚决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救助条件、材料齐全的救助对象实行一人一档,以备核查。

3、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1)、救助对象

全区城乡贫困白内障患者。

(2)、目标任务

2015年市残联下达我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任务数为35例,我区实际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的免费复明手术35例。

(3)、项目管理

为确保此项工程的顺利完成、区残联首先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网络和宣传标,深入宣传惠残民生工程政策,并下发了通知,各乡、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白内障患者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资料汇总上报至区残联。5月5日至5月7日,区残联统一组织救助对象前往市立医院进行了白内障患者初筛工作,全区300名白内障患者通过检查,初筛合格人员90名,6月4日,区残联再次组织初筛合格的白内障患者在市立医院进行复筛工作,全区60名白内障患者经过复查,复筛合格人员35名,6月10号上午我区35名符合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在市立医院成功完成免费复明手术,成功率100%。从初筛到复查再到最后的手术,区残联派人全程跟踪,服务到位,确保无意外发生,术后又进行电话回访,白内障患者们的术后状况良好,对此项工作表示高度满意。

4、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1)、救助对象

全区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2)、目标任务

2015年市残联下达我区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数为35人,其中植入耳蜗补贴训练1人,补贴四类儿童训练23人,脑瘫儿童训练1人,孤独症儿童训练1人,智障儿童训练4人,装配假肢矫形器1人,辅助器具适配4人。我区实际完成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数为35人。

(3)、项目管理

5月27日,我区所有儿童康复训练的申请工作全部完成,区残联对每一位救助对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上报给市残联进行确认。6月4日,完成贫困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申报工作, 6月9日上午1名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聋儿完成检查,下一步待省残联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该聋儿将顺利进行人工耳蜗植入。区残联对所有需要康复的儿童都建立了档案。

1、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

今年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补贴标准与往年保持一致,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标准,全区共计救助1445人,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104.4万元,救助资金6月底已经全部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8:1.4:0.6的比例分担,区财政局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并将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今年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药费补助,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8:1.4:0.6的比例分担,全区救助任务数230人,共计发放救助资金23万元,其中城区六个街道救助对象164人,药费补助资金16.4万元由区残联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注明“精补”字样;三个乡救助对象66人,救助资金6.6万元由乡财政所统一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的”一卡通”账户中,并注明“精补”字样。

3、贫困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

6月10日,我区率先完成市残联下达的贫困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任务数35例。今年的贫困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补助标准为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8:1.4:0.6的比例分担, 我区补助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拨付2.38万元,市财政配套0.42万元,区财政配套0.18万元,合计补助资金2.98万元,此次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

4、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

今年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财政拨付28.8万元,市财政配套5.04万元,区财政配套2.16万元,合计救助资金36万元。

为进一步实施好惠残民生工程,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惠残民生工程政策,7月27日,区残联工作人员前往龙狮桥乡的余桥村、任店村、机场村及长风乡柘山村,走村串户积极开展我区民生工程回访工作。区残联工作人员与惠残民生工程受益对象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实地了解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受益情况,核实了2015年度救助资金是否准确、足额打卡发放到位,同时听取了他们对民生工程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回访效果良好,残疾人满意率达98%以上。

第6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这是一个平凡而普通的岗位,可是她恪尽职守的职业情操,令这个平凡的岗位显得熠熠生辉。

她就是卢秋沃,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的一名普通科员。多年来,卢秋沃以她的热情真诚、耐心细致,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自己的青春,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可与高度肯定。

【镜头一】

时针已经指向了下午六点半,夜幕徐徐降临,窗外已是华灯初上,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只剩下环保窗口的灯光依然明亮。灯光下,忙碌了一天的卢秋沃疲惫的身影更显单薄。此时,急促的脚步声打破了大厅的宁静,一个匆忙的身影出现在卢秋沃面前,他是来取回排污许可证的业主,此时离他与卢秋沃约定的时间足足已经过去了一个钟头。这个业主连声“抱歉”,显得十分的过意不去。卢秋沃笑笑的安慰说:“没事的,这是特殊情况嘛,又不是每次都这样。”

“在这里,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什么是被服务。这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说起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环保窗口,说起窗口的工作人员卢秋沃,来这里办过业务的群众无不竖起大拇指。

娇小的个子,脸上时刻挂着笑容,声音中自然带着一股亲切。见到卢秋沃的时候,她的工作台上摆着一份十几厘米厚的申报材料,她正在仔细翻阅材料,看看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盖齐,并将手续齐全的申报材料一页一页地扫描到电脑里存档,一做就是近一个钟头的时间。自09年,卢秋沃到窗口工作,她每天要处理几十人次的来访,面对的是一沓沓的材料,工作繁琐而枯燥。更重要的是,窗口工作人员时刻都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工作,容不得半点差错,更别说太累的时候想偷偷懒了。

但是,因为对这份工作饱含热情,卢秋沃数年如一日,在这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对每一位来办事的群众都是笑脸相迎,就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般,不厌其烦为他们进行疑难解答,教他们认真填写好每一个表格,令每一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都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她时常说:“窗口工作是我的本职工作,干好工作是我最大的心愿,我们必须为群众多办点好事,多办点实事。”现实中,她也确确实实的以这个标准来做好工作。

有一回,临近中午下班时间,卢秋沃接到一个电话,业主说她有个特别急的项目,10分钟内赶过来办理,希望卢秋沃晚一点下班,结果卢秋沃一等就是40分钟,,最终才把“急主”给等来。业主到来之后才发现,这项业务极为繁琐,等到卢秋沃受理完,离下午上班时间也不远了。此时尚未吃饭的卢秋沃送走了连连道谢的业主后,只好随意填了一下肚子,就又投入了新一轮的工作。

在老百姓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颇有微词时的今天,像卢秋沃这样的工作态度,实在是值得我们大力提倡的。

【镜头二】

“工作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状况,很多时候还要面对无端的指责,所以最重要是要保持平稳的心态,多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并把问题妥善解决。”谈起如何做好这份工作时,卢秋沃深有体会的说。确实,窗口工作面对着各式人群,素质参差各异,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做到以理服人,这需要有极大的耐心。

环保窗口的工作是琐碎的,但是却和环境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每个项目,窗口工作人员都需要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审查各项资料。

有时候,来办事的人文化水平偏低,卢秋沃无论讲了多少遍申报程序和所需材料,他们还是不明白。每当此时,她总是以极大的耐心,详细地重复又重复,直到他们完全弄明白为止。有时,来办事的人连字都不会写,卢秋沃还要亲自帮忙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有时,办事人带来的材料很杂乱,需要的不需要的都堆放在一起,卢秋沃总是帮助服务对象按一定的顺序予以整理好材料。

在审批过程中,卢秋沃以及同事经常会遇到形形的人和各种各样的事,难免也会受到一些委屈,可是她们总是将解决好问题放在第一位。有一次,一个博罗的企业主到窗口办理项目审批,因为之前材料准备不足,他在博罗接连碰了几次壁,好不容易通过了初步的审批,要到环保窗口再办理其他相应的手续。可是,这位老兄这次还是缺了一项必要的材料,在听知无法办理的时候,他一怒之下拍起了凳子,对着卢秋沃吼了一声:“你不要再搞我啊!”接着又是一连串的指责,唾沫星子喷了卢秋沃一脸。卢秋沃等这位业主情绪平息之后,好声好气地一遍遍进行解释,并细心指导业主该如何将手续办齐,在她的这种工作态度的感染下,该业主最终心平气和地接受了结果,重新准备材料进行申报。

有些财大气粗的企业家,来办事的时候,一到窗口就颐指气使,指手画脚,不管自己带的材料齐还是不齐,开口就说,我与你领导是朋友,电话已经打过了。面对这类人,她们总是心平气和说道理,讲清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和办事程序,使他们相信即使领导本人一起前来,也是要按章办事。

细微之中见伟大,将简单的事情办好便是不简单。卢秋沃等人在窗口的无私奉献,是环保为民服务的一个真实缩影,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她们的坚守与付出。

【镜头三】

近期,在广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文明办组织开展的广东省2011年度“窗口之星”评选活动中,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的卢秋沃同志被评为先进个人,成为2011年度全省环保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个人。卢秋沃用她的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再平凡的岗位,一样可以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与卢秋沃共事多年的环保窗口负责人叶碧涛说:“卢秋沃从事窗口一线工作多年来,以专业、负责、务实、耐心、细致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态度,深得领导、同事和群众的充分肯定及称赞,并连续多次获得了先进个人的称号。”

卢秋沃平时十分注重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自己成为能够独挡一面的工作者。受理业务时,材料合格的她都即时办理,并承诺件每提速30%以上;做到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做到了经手的每一个项目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时间的考验和上级的检查。多年来,经她手办理的业务,未发生一起行政违法、超期办照、服务质量上的投诉问题。

第7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升级:建设新型智慧城市

深圳市经过36年的改革发展,2015年信息社会指数(ISI)达到0.851,是国内唯一处于信息社会发展中级阶段的城市,信息化发展总体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并承担了信息化领域多项国家试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基础扎实。但总体上又面临数据有整合、欠统一,应用多、欠协同,网络资源多、待整合,安全重个体、缺联动等挑战。

2015年8月,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指出,深圳市已经进入城市经营、治理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对于深圳建成更具引领作用、更具辐射力带动力、更具竞争力影响力的民生幸福城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15年12月17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深圳与中国电科签署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提出:要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导向”的原则,以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建设为基础,通过提高信息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构建“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模式,构建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保、智慧社区等融合模式,为市民提供全程全时、全城通办的服务,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中国电科提出深圳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思路:在利旧的基础上,实现原有系统的充分整合。即以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创新经济、绿色宜居智慧应用为牵引,构建新型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以及搭建民生服务、城市治理服务、创新经济服务、绿色宜居服务“大平台”。

政策:提高信息惠民广度

基于深圳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和政务信息共享示范市建设成果,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在2014年6月批复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文件中,将深圳列为全国80个信息惠民试点城市首位。

在获得国家试点批复后,深圳市加快推进信息惠民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深圳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15―2016年)》。为全面提高深圳信息惠民的广度,该方案在国家要求的十大行动计划基础上,还增加了智能交通、住房保障、文体旅游、残疾人服务、气象信息、消费者维权等领域的信息惠民工作任务。

智慧城市的建设对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和产业发展模式,加快深圳质量和幸福深圳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为使深圳成为智慧城市示范区、智慧产业领跑者,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智慧深圳规划纲要(2011-2020年)》提出,在一些技术比较成熟、有一定基础、惠及民生的领域,加快推进一批重点先行项目建设,包括一站式智慧门户工程、智慧市政工程、智慧诚信工程、智慧交通工程、智慧医疗工程、智慧食品药品安全工程、智慧环境工程、智慧社区工程、智慧警务工程和智慧教育工程等。

同时,深圳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促进融合建设。如贯彻落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出台如“电子证照、网上身份认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制度”等地方性规章制度,实现统一市民身份认证,方便市民办事;在城市治理领域,出台数据开放管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相关政策文件,实现数据的采集、开放、共享、安全和隐私保护全流程管理等。

特色:市民生活简单从容

2016年1月的《中国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报告(2015版)》指出,2015年度进入副省级城市以上“智慧城市惠民”排名前5位的城市为上海、北京、广州、哈尔滨、深圳。信息惠民,让深圳市民生活简单从容,在医疗、教育、社保、就业、养老服务等民生问题方面,几乎可以不出家门,仅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操作一键搞定。

深圳市教育领域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经颇有经验,以区为单位开展义务教育“双免”“积分入学”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填报身份、房产、社保、计生等信息,无需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在后台即可完成各类证件照信息的核验和资格审核。信息惠民,真正做到了为学生家长减负。此外,深圳全市学校100%建成校园网,公办中小学 100%接入教育城域网、100%建成多媒体网络课室。

通过网上申请、电话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是深受深圳市民欢迎的一项信息惠民工程,往来港澳签注3个工作日即可办结,甚至可以足不出户快递到家。此外,深圳市已率先在国内实现户籍审批材料全过程、全内容电子报送,审批时限平均减少10~15个工作日,其中政策性随迁、出生登记、主项变更等业务提速30%~40%;推出户政业务网上预约查询服务,22项户籍业务全面实现网上预约;全面实行35项车驾管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其中异地年审、抵押等实行网上直接办理。

从2014年开始,深圳有序推进智能交通信息惠民服务工作,利用“三屏一热线”(手机屏、电脑屏、电视屏、12328服务热线),为市民提供海、陆、空、铁、地全方位、多模式的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同时,利用网站、报纸、手机、交通信息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实时道路交通运行评估结果,引导市民选择合理的出行时间、方式和线路。

第8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我国政府日益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2010年9月3013,财政部,32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体现出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将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作为重点鼓励的方向的政策导向。

大型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范围

50号文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主要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以及零部件、原材料等四大类。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对从事开发及文件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的要求。如果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以上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 资格认定

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每年组织一次。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日期为每年3月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13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1日~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2 申请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13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3 免税手续办理

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4 绩效评价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件虽然是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出的政策规定,但是由于其是在2008年出台的,能否也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并未规定。并且,新税法实施后,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新税法实施后,没有具体文件对上述业务进行过明确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如不少税务机关仍允许纳税人2008年1月旧以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按5年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了有关财产转让等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公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关注,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关于2008年前已分期的股权投资所得衔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198号)早有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

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钒

(二)第19号公告指出如另有规定外,按另有规定执行。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第七条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第八条进一步解释称,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人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人应纳税所得。

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10年10日27日起30日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教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息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9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年10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著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滁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僦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力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棒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B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R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所规定拘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筑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PAT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经认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略)中的―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R-,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晁玷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音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9篇: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风险 应对

一、现状和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可以减免10%的所得税;各地政府面临经济转型的重任,为提高任上业绩,鼓励甚至鼓动企业通过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政府给予各种奖励,对有融资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等;证券市场、金融机构也偏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帽子,创业板以高新技术企业颇多,银行和担保单位成立专门从事科技贷款的部门、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易于向客户推销产品……正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不少企业纷纷走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道路,而事实上有不少企业仍是传统产业、技术含量差,或者管理上根本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但他们为谋取高新技术企业的光环,有的利用科技、税务等部门的漏洞,编造虚假材料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的与中介机构合作,共同虚报申报材料;有的在政府支持下勉强通过认证,但其管理跟不上要求,遂又与政府签订保证税收的协议,所得税优惠不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好处众多,通过认证的也有投机取巧的成分,如果一味仅是通过认证或者骗取了认证,在目前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在背景下,政府各部门必将根据蛛丝马迹,对其实质或管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会采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征少交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进行税收处罚等手段。一旦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税务处罚就可能在5年内甚至永远都不能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其风险和代价不言而喻。

为了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又符合科技、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笔者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梳理,以帮高新技术企业审视自我,做好备查,规避风险,确实享受优惠。

二、认证、管理的理解和建议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方面

企业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要不断进行总结,从设计、工艺、生产、产品、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入手,寻找新的突破口,不断开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新产品、新服务或管理模型的发明创造,然后到科技部门查新,积极申请专利,无论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还是发明,包括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申请越多越好、授权越多越好。如果是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专利,则要签订转让合同,且到主管部门备案。

注意:1.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专利一般要在6项以上,或一项以上发明专利;2.获得专利授权后还要不断续交年费,以保证专利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3.自主知识产权要求近三年内或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4.要将专利应用到实际的产品生产或服务中,形成本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范围方面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的高新技术如何体现或产生,企业研发或技术部门要出具说明书,详细加以说明;企业研发或技术部门要将企业的产品(服务)归属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细分末节,最好有完全一致的项目,不能模棱两可;企业研发成功后到科技部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注意其有效期一般为5年。

(三)人员方面

第一,在职工范围的界定方面,会计准则明确“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还包括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职工的范围明确了、扩大了。

第二,规定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第三,规定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研发费用方面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指标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正确归集研发经费,聘请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1.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准备好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说明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注意:(1)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2)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归集、核算、加总的;(3)立项必须由公司相应的权力机构、人员、会议批准,若是外单位的委托,则须提供委托协议等证明性材料。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须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最好设置单独的研发费用归集科目,并在样表的基础上进一步添加明细科目,辅之以项目核算,从而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同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归集、核算。

3.销售收入及研发费用比例的确定

销售收入一般包括主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产品销售收入,否则分母变大后存在研发费用比例不达标的风险;也不能简单地将研发费用科目的发生额总和认同为全是研发费用,一定要按前述归集要求计算,该扣除的予以扣除,否则会因分子变小后存在研发费用比例不达标的风险。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方面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等于营业收入,等于销售收入与非销售营业收入之和。

注意:高新技术产品最好是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部分产品可以参照已认可的产品,如果全是未经认可的产品,企业一定要能明确归集到《重点领域》的末级项目,且有相关证据,否则归集缺少可信度,涉税风险就较大。

(六)企业综合管理方面

1.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方面

(1)企业所有研究项目要制定立项报告,且立项报告要获得有权机构、人员或会议的批准;(2)建立符合认定要求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账、表、凭证等一应俱全;(3)企业与高等院校就主营业务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争取获得市级以上产学研示范企业;(4)企业设有单独的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争取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5)企业要建立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依制度和开发进程做到奖罚分明。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方面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2)无论购入还是出售技术成果均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且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登记备案为佳;(3)列出企业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的典型;(4)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要达4项以上。

3.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方面

(1)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达6项或1项发明专利以上,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4)授权已超期或虽未超期但未交年费不予计算。

4.成长性方面

企业的成长性包括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公式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1)成长性按≥0.35、≥0.25、≥0.15、≥0.05、

上述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产权(30分)、成长性指标(20分)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的能力;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即不可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如组织管理水平达B档,则得分可评为14分(=20×0.7);企业自行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三、认证、复审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中介机构的选择和验证

企业必须选择综合评价AAA级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政府机构会有推荐,或在中介机构网站上查询并验证,具体要求: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真实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相关资料的准备

无论是认定、复审,还是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均须装订成册,配有目录和页码,且在规定时间前提交,便于相关部门查阅和办理。

1.企业认定时应准备并提交的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企业一般必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后提交给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视同重新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企业复审时应准备并提交的资料

(1)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2)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认定机构。

3.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准备并提交的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资料企业一般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三)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二,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或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将被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企业在销售收入上作时间的安排、资产规模上进行科目的调整,只要不违反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是可以的,但一定要记住任何税收筹划均须以纳税遵从为基本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OL].中国政府网,200-3-19.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J].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Z].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