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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精选(九篇)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第1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融资 资产证券化

一、城市基础设施证券化的社会需求

城市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城市基础设施的拥有者)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建资产以其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构造和转变成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支撑证券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有些实际应用,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有大面积推广,但现实经济界却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占用资金规模巨大,出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无论财政资金还是银行贷款资金都会急于寻求资金退出渠道,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回收部分资金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而对于筹建、在建项目来说,而且,城市基础设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项目,政府一般会为项目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可以相当程度地降低SPV的运作风险。在低风险、高收益的利益驱动下,SPV会积极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来。再次,从投资者方面来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一般都具有政府公开或隐形支持的成分,因此以此为支撑的证券较之普通债券更为可靠,从风险收益配比的原则出发,该种证券预计应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并且预计会有一个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运作

1、参与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细致非常复杂的融资技术,它的发行涉及参与方很多,主要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

2、运行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是个许多参与主体相互联系的融资过程,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其基本运作程序如下:第一,发起人确定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目标,进行资产整合构造资产池,一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较大一个项目就可作为一个资产池,寻找特设载体SPV,发起人向其出售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实际为该项资产未来现金流)。第二,SPV获取该项资产使其与原始发起人其他资产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再利用信用增级手段对该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第三,发起人实施资产管理,累积现金流。受托人负责监督管理现金流按期对投资人还本付息。第四,投资人购买ABS获取本息或出售使ABS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由于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原始资产的发起人、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因此必将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巨大。从对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来看,首先,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或者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否则,投资者难以得到预期的收益,则购买的动机就会不强。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应用起来非常复杂,因此应该具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条件,不仅需要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强烈的投资需求,而且还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及制度环境。再次,对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诸如担保、评级、定价、税收、会计制度等问题,因此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运营和处理,需要相当的技巧。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三个核心工作分别是构造资产池、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造资产池: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根据资产重组进行组合,形成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所谓的“风险隔离”,即这些卖出去的证券化资产,由于所有权不再属于资产持有者所有,同时也不属于为实现这些资产证券化而参与的中介机构,包括为受托资产证券化处理的信托机构、保管这些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的银行、托管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等等,因此即使这些机构破产,也不影响其资产的收益,从而把这类风险与证券化的资产收益分离开来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通过信用增级,可以缩小发行人限制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差异,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3、运作工具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产品在期限、利息、偿付方式等方面的组合方式很多,按照对现金流的重组与否来分,常见的运作工具有转递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和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 Mortgage Obligations,CMO)。

(1)转递证券。转递证券的设计思路是对具有相同和相似期限及利息的贷款项目重新组合成为一个资产池,再将这个资产池出售,这样这些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就可以被构造成好像是一笔贷款产生的。发起人继续服务贷款,将收取的本金和利息扣除服务费后“转递”给投资者。但转递证券存在借款人在到期之前提前偿还贷款的可能,这造成了转递证券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2)担保抵押债券。与转递证券不同,CMO不仅改变了债务债券人的关系,而且改变了债务债券的结构。CMO通过创造不同等级或不同形式的债券,从而分级分期限偿付本息,更加灵活和多样化更能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比较常见的一种CMO是将债券分为四类:A类、B类、C类、Z类。其中A类是期限最短的债券,B类、C类的期限依次较长,Z类债券是一种应计利息累计债券,在其他债券都被偿付以后才能获得利息。具体来讲,当CMO的受托人获得本金时,这些款项被用于支付A类债券的偿还,这时的B类、C类债券只能收到应得的利息,对于Z类债券来讲,利息是应计未付的,并加到本金之中。当全部A类债券被偿付后,所有获得偿还的本金就被用于偿还B类债券。当B类债券被全部偿清,获得的全部偿还本金就被用于支付C类债券。最后当A类、B类和C类债券都被偿付清以后,担保品所产生的现金流才被用于支付Z类债券。

三、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众多市场主体,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一般来说,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税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等。

法律风险:目前如设立特设机构、风险隔离措施等具体做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相违背,(譬如,资产证券化试点关于债权转移只要“公告”即可,但《合同法》、《民法通则》则要求通知债务人)。

税收风险:资产证券化必须有税收优惠,否则参与各方就因多重环节重复征税造成操作成本过大不能做。但在当前的试点阶段,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尚未有明确说法。而从稳健性考虑,至少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通知。

经营管理风险:发起人通常保留对原有资产的服务,有时甚至还兼证券的承销人和保管人,但这种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做法,可能会导致管理风险的加大。另外,承销商和托管人的破产等也将影响履约的顺利进行。

财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需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但由于市场变动、意外事故等原因,可能会导致用于抵押的资产的价值下降,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资产质量风险: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都相对较长,因而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己评出的资产证券级别进行升降调整。随着评级的变化,浮动利率的证券可能会随着评级的变化而变化,而固定利率的证券持有人就会遭受损失。

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经济环境方面对策:完善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债券发行制度,对债券品种进行创新,促进具有参考意义的基准利率市场的形成,对于我国利用ABS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针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也要允许外资和非民营经济参与竞争,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效率。同时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质量在这几年有迅猛发展,特别是集中在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社会资本越来越多。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应该放开不必要的准入约束,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扩大对证券化资产的需求。顺应拓宽融资渠道现实要求,修订有关分业管理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到解决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问题应该循序渐进,应该允许保险业投资于收益较为有保证的城市基础设施证券化融资项目中来,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限制也应该逐步放松。

对于投资者:应利用媒体等途径宣传ABS的基本知识,大力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并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以逐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服务机构方面对策: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尚显不足的缺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工作:首先,尽快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尺度,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体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其次,借鉴国外资信评级机构的经验,对当前的证券评级行业进行改革,着重培养几家具有社会独立性、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

针对目前的形式下信托机构的信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业务能力差别很大的状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根据信托机构的信用、资金、员工素质及以往的业绩记录给予不同的资金运作限度,实际额度超过限额时需申报批准。完善信托机构的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尽快成立行业自律协会辅助监督机构工作,引导信托行业有序的发展。

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对策: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风险的真正解决有赖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与《合同法》、《民法通则》应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此不仅能防范潜在诉讼风险,还能明确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另外,修改《公司法》、《破产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促进信托业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2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使用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关于保护基金对每位投资者给予赔偿的限额,《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本息予以全额赔偿,对个人债权则将资金额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赔偿。对个人债权的分段赔偿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购买高利金融产品,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然而,个人债权中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股票、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对该部分债权,投资者不可能预计到高风险,因此不应成为打折赔偿的对象,而应该将该部分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于同一类,获得全额的赔偿。对于个人债权部分进行赔偿的上限,可以参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单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30万元,对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偿,对10万元以上部分90%赔偿,并可以采用现金和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现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确。只有作出区别对待和对赔偿限额予以规定,才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总之,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事关保护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发挥保护基金维护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Z】;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年报,2008年年报,2009年年报,2010年11月月报.;

第3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 hi138\Com]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4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 发展 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 法律 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秩序罪之中的破坏 金融 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 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 经济 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 自然 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 法律 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 金融 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 文献

第5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工薪阶层;证券投资;投资策略

 

工薪阶层是以较为固定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群体。随着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作为社会经济群体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阶层有了投资证券的经济条件和现实需求。因此,基于各类证券品种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研究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具体策略问题,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工薪阶层资产的增值都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一)工薪阶层的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8%,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万元以上的共有74.95万人,占到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的观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阶层的抗风险能力同步增强,具备了进行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二)工薪阶层的理财现状

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28.72万亿元,增速为18.95%,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9.9%的增速,其中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也剧增到14.11万亿元。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工薪阶层带来较高的收益。大量调查表明,工薪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工薪阶层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或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主要产品

工薪阶层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收益。毕业论文 目前,我国适宜于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

(一)债券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数量很少,金融债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债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债券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买进,因此适合于工薪阶层购买的主要是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偿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种债券中最低的。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较复杂,但是国债的利率也是根据银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国债作为个人投资的渠道,要优于定期存款。对于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工薪阶层,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变现能力也比较强,风险不高,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投资与储蓄双重目的很好的理财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开始出现股票投资,股票投资者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价格差;二是红利。在现阶段中国股市,个人投资的获利渠道主要是类似的利用价格差投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决定股票价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经常炒股的人都知道,价格和涨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没什么关系。现阶段的中国股市还不规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由于多种因素使之投资股票存在许多劣势。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时间很少,因此,股票投资风险较大,很难把握。虽然股票投资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投资股票必须谨慎,适合于有相当的闲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者。不过参与股票投资,切忌不可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股票。

(三)基金

基金产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种。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产品类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其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硕士论文 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这种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的特点决定其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类型中风险最大,同时收益率最高,适合那些追求较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工薪阶层投资者。经常炒股的工薪阶层可以考虑将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基本上属于收益型投资基金,一般会定期派息,具有低风险且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于想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种半开放式的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管理该类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过担保和稳健的投资风格,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证,同时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型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具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结构和运作原理的关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场牛市中难以跑赢大市,但它却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险品种,适合于喜爱投资凭证式国债之类产品的投资者。

三、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与原则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

作为工薪阶层,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长幅度较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才是明智的。投资有风险,个人理财的各个渠道也具有风险,医学论文 只是风险的特点与各种投资工具的类型有关。作为工薪阶层,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首先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虽然各种投资品种的风险不同,但是各种投资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风险特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中都存在风险,只是各种市场的风险特点不同。

2.利率风险。利率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许多投资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据,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较低时,债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当利率上浮后,原来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资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现实利率,导致相当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很小;股票的变现比较随机,股价的波动比较频繁,变现的损失也不确定,但一般变现的损失比较大;至于其他的理财工具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4.经济环境风险。经济景气的时候,投资的收益高涨,股票、基金、部分期货,甚至贵重金属都会升值,但是债券就要贬值。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6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其他金融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第7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这是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在某年会上发表的观点。

经历了2006年和2007年快速发展之后,2008年以来基金规模出现了大幅下滑并徘徊不前的局面。2007年大块吃肉后,基金公司的股东们看重的并不是投资者的利益,而是辖下基金公司资产规模以及管理费的增幅。

基于这样的现实,《投资者报》对基金公司背后的股东进行了梳理,以期给读者展示他们的面孔。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已发行产品的64家基金公司共有191家股东单位,辖下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当属于华夏的股东――中信证券,目前华夏公募资产规模1900亿元,按其49%的持股比例,间接管理了931亿元,这些资产预计2011年将带来26亿元的管理费用收入。紧随中信证券之后的是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和中诚信托。

虽然今年以来市场低迷,公募资产规模不断萎缩,但截至三季度末,公募基金总资产规模依然高达2.11万亿元,上半年,已经实现了149亿元管理费收入,预计全年将达到300亿元(未考虑扣除银行尾随佣金等因素,下同),然而,截至11月21日,偏股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亏损16.19%。

基金公司的前10%股东在这个领域掘金不菲。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20家股东共取得管理费约为116亿元,约占行业总额的38.9%。

另外,不同地域的股东在这块蛋糕切分中,差别悬殊,所有基金公司股东中,切得最多的是身处广东的基金公司股东们,其拿到的管理费收入约占行业的四成,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地区和上海地区,而其他地区的股东投资的基金公司,无论是资产的总份额还是管理费用的份额,明显不如这三地的股东。

按第一大股东的核心业务性质划分,券商系基金公司占绝对主流,大部分大型基金公司被券商占据,在管理费收入中,证券公司占去六成;此外,银行系的基金公司凭借其天然的渠道优势,发展速度最快,短短五年时间,大部分基金公司进入了中型基金公司行列,而信托系基金发展分化明显,虽然有嘉实、华安、上投摩根这样的“大块头”,也有不少如宝盈、天弘、天治等“迷你型”。

前10%的股东分得40%蛋糕

公募行业的垄断壁垒较强,发起成立基金公司在业务、资历以及资金实力都有很严格的要求,公募行业已经发展了13年,但截至目前仅有67家基金公司,而其大股东们基本上脱不开券商、银行和信托公司。

《投资者报》对已发产品的64家公司的股东进行统计,共有191家公司参与投资,并且大部分公司仅投资1家公司,投资两家基金公司的共有14家。

这14家公司主要是国内大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如证券公司有广发证券投资了招商基金和广发基金,招商证券投资了博时基金和招商基金,华泰证券投资了南方基金和华泰柏瑞,长城证券投资了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等等,类似的还有长江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

此外,信托投资公司也热衷于投资基金公司,如上海国际信托投资了上投摩根和华安基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投资了诺安基金和宝盈基金,安徽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了华富和长盛基金公司。

银行均只投资了一家基金公司,并且为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目前,工商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都投资了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行业的股东一样,利润是股东的第一目标。在基金公司中,与盈利直接相关的指标就是投资的股权比例、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管理费的收入。

对于持股比例,相关的法律规定,内资的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而合资基金公司不受该比例限制,为此,不少公司为了更大比例地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大部分采取了合资的方式。

第一大股东超过50%(包括50%)的共有26家公司,占统计基金公司总数的40%。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中银基金的股东中国银行,共持有该公司83.5%的股权,而紧随其后的是申银万国,该公司持有申万菱信67%的股权。

像中国银行一样,大多数银行系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超过了50%,如交银施罗德、建信、工银瑞信、民生加银、农银汇理、浦银安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55%、60%、51.67%和51%。

合资的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大部分持股比例顶至上限。统计数据显示,共有30家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9%,其中14家为第二大股东,其余为第一大股东。

如此尽最大限度地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目的就是能从这个旱涝保守的行业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基金行业管理的总资产为2.11万亿元,上半年末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总额为149亿元,预计全年为300亿元。

《投资者报》统计,如果这些股东按各自投资公司所占比例间接收到的基金管理费排名,前20大股东依次为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诚信托、中泰信托、上海国际信托、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德意志资产公司、立信投资公司、海通证券、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广东粤财信托、盈峰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新时代证券、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公司。

这些股东数量仅为总数的10%,间接管理的资产总额却达8000亿元,占总资产规模的39%,间接收取的管理费为116亿元,占总额的38.9%。

粤派抢占四成管理费

第一大股东在基金公司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话语权,尤其是那些持股比例超过50%的第一大股东。这能从基金公司的管理风格和管理模式被反映出来,而正因为不同的风格和模式,导致了基金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截然不同。

根据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注册地,《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将基金公司分为派系:一是京派,其面孔是身处北京的金融机构;第二类是除北京外的华北派,如大股东在天津、山西;此外根据地域还可以分为沪派、粤派,除上海外的华东派及其他类。

从投资基金公司的数量统计,第一大股东身处广东、北京和上海的最多,共有42家,占基金公司总数的66%。

第一大股东在广东的基金公司共有14家,截至三季度末管理基金资产总规模高达7916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费收入高达110亿元,资产总规模和管理费收入分别约占市场总额的38%和37%。

第一大股东身处广东的公司投资的大型基金公司不少,如中信证券投资的华夏基金,管理总资产规模1900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费收入26亿元。

此外,还有易方达和广发基金的大股东广发证券,博时基金和招商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招商证券,鹏华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国信证券均在广东。

第一大股东位居北京的基金公司最多,共有15家,约占基金公司总数的23%,但是管理的总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明显低于粤派。截至三季度末,京派的基金公司共管理资产5024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费总额为69亿元,两者分别约占总额的24%和23%。

京派投资的基金公司集中在银行系,大型的基金公司仅有嘉实基金一家。嘉实的第一大股东是中诚信托,截至三季度末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为1326亿元,预计全年的管理费收入约17亿元。

京派投资的中等规模基金公司较多,如银行系的工银瑞信、建信,此外如诺安、融通、国泰。15家公司中,有9家资产管理规模在300亿元上下,有两家低于100亿元,分别是国都证券投资的中欧基金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信达澳银。

沪派共计13家,投资的基金合计管理资产4807亿元,略低于京派,然而,其赚的管理费却高于京派,预计2011年全年管理费收入约71亿元,约占总额的24%。

沪派投资的大型基金公司也不少,如中泰信托投资的大成基金、上海国际信托投资的华安基金和上投摩根基金,申银万国投资的富国基金,这些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600亿元。

除上海外,华东地区的其他地区也很热衷于投资基金公司,本文称这部分为华东派。统计数据显示,作为第一大股东华东派还投资了10家基金公司,但是成绩远不如身处上海的股东。

统计数据显示,华东派投资的大多为中小型公司,截至今年三季度,10家公司中,有7家公司的资产规模低于200亿元,有4家低于100亿元,合计管理的资产为 2330亿元,预计2011年的管理费收入为33亿元,二者约占总额的11%。

仅华泰证券投资的南方基金公司资产规模进入了前10名,身处安徽的国元证券投资的长盛基金公司,以及身处福建的兴业证券投资的兴业全球基金公司,截至今年三季度末的总资产规模分别为357亿元和319亿元。

第一大股东身处西南的基金公司共有4家,包括宝盈、国海富兰克林、新华、益民,这些公司均为中小型基金公司;此外,第一大股东身处东北的东方基金和天治基金,股东身处华北的有天弘、泰达宏利、汇丰晋信,身处中南的长信基金,这些公司大部分为管理资产规模不超过200亿元的小型基金公司。

券商垄断公募六成

除了不同地域的股东导致基金公司发展状况出现千差万别,第一大股东的核心业务不同,基金公司的发展也存在差异。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目前已发产品的64家公司,股东的主要性质主要有三类:券商、银行和信托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这三类公司的基金公司有61家,另外3家包括诺德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诺德?安博特(Lord Abbett & Co.LLC)、国泰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在这三类大股东中,证券公司以其业务的天然优势成为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大型基金公司几乎均属于券商系。

券商系基金公司共有35家,截至三季度末,管理的总资产为1.30万亿元,占基金资产总规模的61%,预计2011年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为185亿元,约占总额的62%。

如华夏、易方达、博时、大成、广发等大型基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证券公司;券商系中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共有27家,占券商系的80%;低于100亿元的8家中,有3家为新成立的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的大股东另一大集中领域是信托行业,统计数据显示,信托公司共投资基金公司18家,占基金公司总数的28%。

截至三季度末,信托系的基金公司共管理资产5468亿元,预计2011年管理收入有78亿元,约占行业总额的26%。

信托系的基金公司两极分化不小,规模比较大的信托系基金公司包括嘉实、华安和上投摩根,超过100亿元的有11家,占信托系的60%,同时存在一些如中铁信托投资的宝盈、天津信托投资的天弘、吉林信托投资的天治等迷你型基金公司。

2005年起,银行系基金公司兴起。自从工商银行投资工银瑞信至目前,共有8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占基金公司总数的12%,银行系的基金公司在规模上总体发展较快。

第8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其中,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模式的汽车金融公司有通用、大众、丰田等9家。2009年,我国首家本土汽车金融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2005年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性质、结构安排、各机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各项内容作了初步规定。2008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公布,虽然进一步放开了对于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和融资方式的限制,但是其具体实施还要受《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这些都为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要想实现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2008年1月18日,国内首单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正式设立,这是自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首次发行的以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为资产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着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正式登陆中国,也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已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传统工商企业贷款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新兴个人消费贷款。

二、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供给分析

(一)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供给规模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发行的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只有“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一种。所以,目前其供给规模即为该债券的总规模。总规模为1993462461元。从2005—2008年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来看,目前所发行的品种只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贷资产、重整资产、中小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等寥寥数种,并且信贷资产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2008年占到了当年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额的66.05%。在美国,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起步与发展阶段的上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其发行比例超过20%,从2006年开始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占全年ABS发行总额的比例降低到10%以下,这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产品结构多元化所致。与之相比,中国的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相对偏低。在证券市场上,实际的总供给表现为全社会各发行单位一定时期通过股票、债券和基金实际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所以当年债券的实际总供给为该债券市场上的期末余额增量部分,表现为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实际供给规模为2008年的8.87亿元。

(二)对未来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供给规模扩大的分析

1、汽车行业及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从汽车行业的发展来看,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虽然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急速回落,但2009年我国宏观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突破千万辆,分别高达1379.10万辆和1364.4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8%和46%。伴随着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汽车普及率也大幅提高。近年来,私人汽车数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汽车消费量、需求量的大幅提升也促使了汽车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从汽车消费贷款规模来看,美国贷款购车的比例是80%、日本60%、澳大利亚75%,中国的汽车贷款比例只有1—20%。随着私人汽车销售量的提升,汽车消费贷款总量也会随之增加。并且,中国居民的消费理念也从量入为出逐渐向主动负债转变,居民长期的潜在消费需求的释放,也将导致贷款购车的比例提高。这样,汽车消费贷款在汽车消费额中比例的上升带来汽车消费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发放贷款主体的结构来看,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明显不如银行。据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余额743亿元,股份制银行余额31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余额318亿元。汽车金融公司只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20%,比例较低。但是在国外,车贷业务的80%都是由汽车金融公司来做的。

2、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困境

在发达国家中,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通过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而在我国,虽然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但是同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的多种融资渠道相比明显不足。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母公司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然而,银行的贷款利息又加大了其经营成本,对于其运营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外,由于不能从事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业务,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从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以及汽车信贷属于风险较大的业务等问题,均导致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资金运作成本较高,削弱了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的优势。在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的相关法规规定,首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高额的注册资本阻碍了我国国内汽车公司的进入。其次,汽车金融公司不能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第三,资产证券化作为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的重要分支,最主要的动力之一是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流动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不是问题。但是,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依靠资本金进行运作,来源非常有限。如果公司发展迅猛,业务发展就非常有可能不能及时得到资金支持。因此,增强流动性便显得迫在眉睫。可见,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相对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更高。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和流动性问题,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势在必行。

3、政策的松绑与支持

2009年3月20日,《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4月7日,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政策的松绑与支持促进了汽车金融公司建立与发展,对汽车消费的支持有利于汽车贷款总量的扩大,也促进了以汽车金融公司为发放贷款机构的贷款扩大,使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大成为可能。

三、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分析

(一)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需求规模

本文通过债券市场的资金流量情况来对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规模进行分析。从2003—2009年我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流量情况看,住户、非金融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中资金的运用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其次是住户,两项相加占到了我国债券市场资金流量的90%以上,而且其比重在逐年加大。表明在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和住户在能力和意愿上具备相对较大的需求。据此推测以金融机构和住户为主要需求者的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化产品的需求状况。

(二)对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需求主体的分析

1、个人投资者

我国居民作为个人投资者成为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者,有其客观可能性,基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股市高风险而银行低储蓄利率的情况下,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为我国城乡居民所需要,以实现在较低风险下的较高收益。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能够提供的投资渠道很狭窄,到目前为止,居民可以投资的只有国债、企业债券、基金、可转换债和股票等寥寥数种。其次,持续增长的居民储蓄为居民的个人投资提供了基础。2009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60772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9.68%。庞大的储蓄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还有很大的潜在市场。另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有六成多(63.2%)的居民家庭最主要金融资产为“储蓄存款”。这也说明居民目前投资结构中储蓄偏高,证券类偏低。一旦设计出较好的证券化产品,投资者从储蓄类转到证券类空间很大。一般来说,资产支持证券相对于其他证券来说风险要小,相对于国债收益要高。具体到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说,其运作流程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较为相似,同时又有信贷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等特点,所以汽车贷款作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相对来说更可以满足居民对于投资的资金流动性的需求。而从发放贷款主体来看,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性也是一种质量的保证。所以,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证券化产品比较符合我国城乡居民的投资需求。

2、机构投资者

从国外已经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来看,其最主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

(1)投资基金

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基金所占份额较高,是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2008年证监会加大力度支持固定收益类债券基金的发行,截至2008年底,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净值总额的比例由2007年的23%上升到2008年的30%。债券型基金以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属于此范畴。出于对债券类资产组合的需求和基金本身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地位,再考虑前文所提到的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投资基金,尤其是债券类投资基金具备成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需求者的可能性。

(2)养老基金

为了规避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养老基金需要进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养老基金的投资种类及所占比例,到2009年10月,基金对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约占46%,对股票投资约占32%,对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现金占22%。可见,在养老基金的投资结构构成中,固定收益类所占比例较大。但养老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产品的需求相对其它产品较高。以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贷款为标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具有资产支持,风险相对较低,养老基金如果考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化产品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

第9篇: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范文

本文将为你介绍近期各家机构推出的特色产品,在了解的前提下,看看有没有适合你的产品呢?

市场做空机制不断完善,产品发行方也开始布局相关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空工具。相比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高门槛,券商和基金正积极开拓中小投资者,降低做空门槛。

基金瞄准小散户

多空分级基金是通过多空搭配使得两类子份额均成为带有杠杆功能的高风险份额,成为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券商多空杠杆分级产品后的又一做空工具。与目前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分级基金——收益分配型的结构化分级基金,分为获得约定收益低风险A份额,以及高杠杆高风险的B份额——区别不小。

中欧基金和中海基金均上报了挂钩沪深300指数的多空分级基金,并且已获证监会受理,这意味着基金行业首个做空性质的产品将面世,投资者可以密切关注多空分级产品的推出。

据华泰联合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王群航分析,多空分级基金引入做空机制后,对A类约定收益份额的性质做了变更。A类被改为做空工具,即对A类份额做空,对B类份额做多,A类的风险变大了。

多空分级基金的看多、看空两类份额均上市交易,投资者用股票账户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买卖。门槛低、交易成本低同样是其突出的优势。分级基金子份额在二级市场仅需100元左右即可操作,无须保证金,只需支付交易佣金,适合中小投资者进行杠杆操作。

券商提供高杠杆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走快一步,广发证券率先推出“广发金管家多空杠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多空杠杆产品),光大证券也推出一款名为 “挂钩沪深300指数分级1期”的对赌式理财产品。

广发证券多空杠杆集合计划分为三种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的份额种类,其中母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另外,还有两类子份额:看涨份额及看跌份额。子份额的单位净值分别与沪深300指数表现挂钩,均具有放大风险、放大预期收益的特征。

根据该计划的说明书,投资者最低需要10万元认购该母份额,随后投资者可根据自己对沪深300指数的走势判断,将母份额自由转化为看涨或看跌子份额,以实现做空或者做多。

子份额的生成和转换最低1000元即可申报,可以提高客户操作的灵活性。同时,子份额的转换费用相对较低,且可日内进行实时T+0转换,成本较低、效率更高,尤其适合中小投资者客户参与。

此外,该产品还在其他细节上模仿了当前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例如,该产品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对所有多空子份额进行结算,所有子份额将统一折算为母份额后注销,投资者可在下个交易日重新兑换子份额,相当于股指期货交割当月合约后转入下月合约。

光大证券的对赌式理财产品,分为A、B、C三类份额。A类份额收益挂钩沪深300指数,若沪深300指数在计划终止日收盘价等于或高于成立日收盘价,则A类份额收益为8.5%的固定收益;若沪深300指数在计划终止日收盘价低于成立日收盘价,则A类份额收益为-2%。

同时,如果同期沪深300指数上涨,进取型的C类投资者本金全部损失;若沪深300指数在一年后下跌,无论跌幅多大,A类投资者亏损2%,即保留98%的本金,C类投资者则可获得高达329%的投资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阳光挂钩300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份额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换句话说,如果产品到期时沪深300指数出现上涨,持有C份额的投资者将至少亏损100万元,如果沪深300指数下跌,则可能获得3倍收益。

尽管券商多空杠杆产品的推出为中小投资者做空股指敞开了大门,但由于这种产品具有放大风险和收益3倍的特殊性,如果投资者持有看涨或看跌份额,每日净值的涨跌幅相当于3倍沪深300指数。而持有该产品子份额,投资者相当于以3倍杠杆做多或做空沪深300指数。投资者如果只认购广发证券多空杠杆集合计划母份额,而不转换为子份额,这样就相当于购买了一款几乎没有风险的货币型理财产品。

继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货币基金后,保证金理财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保证金理财瞄准的正是股民投资股票账户中因未满仓而闲置的资金,在收盘后将账户上的闲钱去投资理财,“白天炒股,晚上理财”,真正是24小时全天候投资,在流动性上堪比活期存款。

对于这些闲置资金和闲置时间,股市投资者如果调配得当,充分利用保证金理财实现资金的“全年无休”,就可以获得超额的收益。

券商保证金理财业务门槛高,自动化交易

去年,券商率先推出保证金理财业务,将这些资金用来投资一年期银行短期存款、短期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66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券商保证金产品实行的是T+0实时可用、T+1可取的模式。投资者只要一次签约申购该产品,留存资金就会在收盘后自动进行理财投资,到下个交易日时,投资者就能够拿到连本带利的可用资金进行股票投资,而且,如果账户的保证金余额不足,闲置资金就会自动退出产品。这和活期一样方便,不仅不会影响正常交易,反而还能实现收益全天候的投资目标。

券商保证金产品门槛一般为5万元,在收费上,信达现金宝、国泰君安现金管家和华泰证券紫金天天发也有一定差异。如信达现金宝的固定费用主要分几部分:付给券商的管理费,年费率0.7%;付给银行的托管费,年费率0.05%;以及若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0.7%,则信达证券可提取其中的30%作为业绩报酬。

国泰君安现金管理付给券商的管理费为年费率0.9%,付给银行的托管费为年费率0.05%,并也有“若净收益超过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对超过部分预提30%的业绩报酬,否则不提取”的条规。比较起来费用略超过信达现金宝。

而华泰紫金天天发的费用则相对较低,除了相同付给银行的托管费用为年费率0.05%,以及超过收益之后的提成,华泰紫金天天发不收取任何管理费,这样一来要相比信达和国泰君安的产品少了0.7%~0.9%的费用。

保证金货币基金门槛低,赎回份额受限制

7000亿元的证券保证金管理市场,每年非交易日多达120多天,显然已经让各大基金公司无法淡定。在券商推出保证金理财业务后,华宝基金、银华基金、汇添富基金、易方达基金等公司保证金理财产品推出后,大成、工银瑞信、招商等基金公司也将推出相关产品。

保证金理财货币基金,就是将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买卖转移到交易所,让投资货币基金的流程如同股票交易一样。这样,股票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可以立刻用闲置的保证金买入货币基金,或者卖出货币基金后立刻买入股票,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影响正常交易,使得闲置的证券保证金获得过去难以企及的使用效率。

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现金宝,门槛最低的是易方达保证金货币,每笔1元起,其他大多数如汇添富、华夏和华宝兴业的基金产品是每笔申购1000元起,都远远低于银行理财、券商保证金理财通常最低5万元的门槛、回购10万元的门槛。

保证金货币基金成本方面是零申购费率和零交易佣金;收益方面则大大高于活期存款,与传统货币基金水平相当。据Wind数据显示,2012年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达到3.95%(A类)、4.14%(B类)。最近两年历史数据显示,全市场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远高于隔夜回购,甚至还超越了7天回购利率。

保证金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特点是,T日申购,T+1日可赎;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T+1日可取,使得基金的流动性管理时间更宽裕,有利于提高业绩。门槛低、流动性高、投资标的安全,保证金货币基金也将成为基金公司做大规模的利器。

继保本的公募基金、保本的银行理财、有优先和劣后安排来保收益的信托计划后,券商理财也推出了保本型产品。春节长假后,国泰君安证券推出市场上首只具有收益补偿的混合型理财产品——君得稳。

君得稳投资经理张骏介绍,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君得稳,且承诺存续期内不退出,自有资金参与额为产品成立规模的20%,达到业内最高比例。通过这种利益捆绑、风险公担的方式,管理人以自有资金为限,承担年化3%的收益率补偿,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垫。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满一个收益补偿期(三年)才可以享受收益补偿。当产品年化收益

目前,银行、信托基本只提供保本短期理财产品,保本基金产品也只停留于保本,并不承诺收益。国泰君安此次推出三年期的首只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弥补了市场空白,极具吸引力。

作为混合型产品,君得稳投资范围较为广泛,投资一定比例的股票权益类标的,为产品获得超额收益提供了可能性,投资者也可分享超额收益。但是管理人业绩报酬比例较高,当年化收益率≥15%时,对3%~8%部分提取30%业绩报酬,对8%~15%部分提取50%业绩报酬,对超过15%的部分提取70%的业绩报酬,远远高于私募基金20%的管理费用。

该款产品规定,产品规模上限为10亿份,认购起点10万元人民币。由于规模的限制,众多投资者可能购买不到该产品,不妨继续关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信在券商创新的大背景下,会有更多券商推出类似产品。

阳光私募基金也没有闲着,不少阳光私募产品将基金专户纳入产品标的,专门投资基金专户的产品(TOF)批量涌现。

成立于1月30日的“五矿信托—晟乾稳健”的产品信托资金将用于基金专户投资,并保障在投资限制之内操作,同时引入保管银行对信托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管,产品发行规模达到1.76亿元。

此外,“东莞信托-汇信-科汇1号”的产品信托资金委托海富通基金进行专户理财;去年10月成立的“东莞信托-汇信-易方达1号”则专门投资易方达旗下专户产品。

除了这类TOF产品,越来越多的信托私募将基金专户纳入投资范围。如2月6日成立的“五矿信托-艾亿新融”就将基金专户、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列入投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