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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精选(九篇)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第1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中图分类号:X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100-01

1、概述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八个醒目的大字矗立在尼尔基发电厂的大门前。这不光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份责任、一份使命作用在每名尼尔基发电厂干部职工的身上。

近几年来,尼尔基发电厂新入厂生产人员主要为应届毕业的的大学本专科毕业生。作为尼尔基发电厂的新生力量,他们有着其独有的特点:理论知识丰富、充满青春活力、积极进取……同时也有着不足的一面:冲动、现场经验缺乏等。因此,为了保证新入场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有关规定,必须对他们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厂级、部门级、班组级。

2、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

2.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2.1.1发电厂基本生产过程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通过发电厂基本生产过程和安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学习,使新入厂生产人员对本场的生产过程有一个初步了解,对本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

2.1.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通用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通用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进入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危险点、禁止进入活出碰的场所、设备,以及进入生产现场的着装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等。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根据发电厂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和电力行业历年来血的经验教训总结而制定的,是对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和保障。

2.1.3本厂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尼尔基发电厂以《安规》为基础,结合本厂实际情况于2009年制定了《尼尔基发电厂生产管理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这是对《安规》等规定内容所做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是将《安规》等安全生产法规内容条款的具体化,对现场生产人员的工作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2.1.4典型事故案例

典型事故案例是用血的教训和付出的惨重代价换来的,非常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通过观看和学习电力行业、本集团或本场的典型事故案例,使新入厂人员接受形象生动、直观感性的教育,更具有触动性和震撼性,更能强化新入场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其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

2.1.5防止触电伤害的安全知识

发电厂带电的设备很多,必须学习防止触电的安全知识,防止误触误碰带电设备而造成人身伤害。内容主要包括,对各种带电设备及其标示牌、警示牌(线)的认识,各种电气设备的电压及其安全距离等知识,最重要的是学习一旦误触误碰如何应急处理,如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等知识。

2.1.6防止机械伤害安全知识

发电厂转动的机械设备很多,新入厂生产人员必须学习和了解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知识。主要从着装、安全距离和安全警戒线、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罩等方面进行教育,提出注意事项和要求。

2.1.7防止烧伤烫伤的安全知识

容易造成人员烧伤烫伤。因此必须掌握防止烧伤烫伤的安全知识,要懂得哪些设备具有高温高压,不能触碰;哪些地方不宜长时间停留或需要快速通过等。

2.1.8防止高空落物及高处

发电厂设备多层交错布置,工作人员经常在不同高度的工作面上工作,容易发生高空落物和高处坠落,因此必须掌握防止高空落物及高处坠落的安全知识。如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哪些地方或哪些情况下不能通过,哪些地方不能攀爬和停留,上下安全扶梯时的注意事项等。

2.1.9触电现场的急救和一般受伤的紧急处置

发电厂发生烧伤烫伤、电弧灼伤、中暑休克、重物打击、高处坠落、摔伤扭伤或骨折、酸碱沾染皮肤或眼睛、甚至是触电死亡的风险相对其他行业要高。在发生意外情况下能够进及应对处置是关键,如发生人身触电后,如果能在现场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法抢救,对触电者获救非常重要和关键。因此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和掌握触电的现场急救方法、正确步骤和操作要领。例如,必须学会对受意外伤害者的意识判断、呼吸判断、心跳判断,学会复苏法的气道开放.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三步曲的操作方法、要领和技巧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微电脑模拟人进行现场急救训练。

2.1.10消防基础知识及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发电厂可燃易燃的物品和容易发生爆炸起火的场所很多,为了在发生火情的初期及时扑灭火灾,生产现场一般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每一个生产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以便在出现火情时,能够利用现场消防设备对火灾进行及时扑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燃烧的基本知识、火灾分类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等。在理论知识学习和器材演示完毕后,还要聘请专业消防人员指导进行实际使用演练,保证遇到突发事件不会恐慌。

2.1.11其他应急预案知识的培训学习

其他应急预案知识包括:机组严重事故、厂用电中断、台风、雷暴、重大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处理和紧急逃生知识。

新入厂生产人员在厂级安全培训结束后,必须经过以上相关知识的考试合格,方可进入部门级安全培训。

2.2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 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特点。

(2) 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特点。

(3) 本部门相关的典型事故案例。

(4) 《安规》中有关专业的部分。

(5) 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

(6) 对本部门设备系统进行实地现场指认和安全教育。

新入厂生产人员在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要经过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2.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作为发电厂最基层的生产管理组织,工作人员长期在班组工作,关系也最为紧密,因此班组级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1) 本班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的特点。

(2)本班组与其他班组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特点。

(3)《安规》中有关本班组的部分。

(4)本班组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本班组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制度

新入厂生产人员在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必须经过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跟班实习和上岗培训。

第2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 agricutural 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第3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一、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期间,全县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为“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总量偏大,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科技创新、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十二五”时期又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个阶段的安全发展战略、安全发展思路、安全发展目标及安全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责任制落实,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应对能力,推动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培训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得到有效防范。全县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xx年下降38.28%以上,控制在0.32以内。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xx年下降20.85%上,控制在6.01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xx年下降62.64%以上,控制在1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20xx年下降19.50%以上,控制在4.3以内。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磷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控制在省、地的控制指标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安全发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增强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进程作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主线,立足于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展实际,坚持以科技兴安、安全兴纳、强化监管、协调发展为前提,全面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对安全生产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认真研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和到20根本好转等战略目标对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解决关系安全与发展的关键问题,着力加快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双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方针、总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未来五年安全发展的行动纲领。

(四)编制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从全县实际出发,遵循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思路,创新安全发展模式,抓住重点,突出难点,探索安全管理有效途径和方法,在安全发展前提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工作重点是防范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着力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工作重心逐步向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转移。既不要带血的gdp,更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来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实现安全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实现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全县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坚持开拓创新。着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按照科技兴安、科技兴纳、科技创新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努力推进安全科技“产学研”机制建设,加快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着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事故应对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注重实效。安全 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坚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经验和不足,承前启后。以调查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安全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体系总体架构

××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分三个层次:一是全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三是各乡镇安全生产规划。

全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为指导性规划,深度达到纲要要求,主要作用用于阐述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地的战略意图,主要内容是提出全县安全生产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基本任务、战略重点、政策导向等。是贯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省、地安全生产规划精神,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专项规划和乡镇规划主要以煤矿、道路交通和重点区域特点进行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问题、重要环节、重点工作为编制对象编制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推进“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县煤管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海事处处长)

××(县国土局局长)

××(县乡企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质监局局长)

××(县农机中心负责人)

××(县教育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旅游局局长)

××(县电力公司经理)

××(县交警大队队长)

××(县运管所所长)

××(县消防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协调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编写小组

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编写小组,承担“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安监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陈中华(政府办)、何健(安监局)、柏云(安监局)、王家华(煤管局)、张先举(公安局)、张腾(交通局)、左祥(国土局)、丰奎(乡企局)、邓云(建设局)、李隆银(质监局)、林波(农机中心)、张锋(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学松(公安局消防大队)、郭峰(交通局运管所)、王强(交通局海事处)、朱天奇(教育局)、严文芬(经贸局)、刘兴平(林业局)、贾刚(水利局)、赵杰(工商局)、黎勇(旅游局)、罗文(电力公司)。

由县安监局组织协调编写工作。

五、编制要求、工作安排、时间安排

(一)规划编制要求

一一加强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密切关注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以及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规划》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要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一科学合理的编制方法。采用先进的编制方法,包括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新型工业化所依靠的先进技术,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选择的路径,引领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发展方向、创新轨迹、环境变化、量变与质变等,既有目标又有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更加清晰,实际与目标结合更加紧密,更加系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一一建立规划咨询与论证机制。根据《规划》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专家,科研机构的意见。

(二)工作安排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局(含运管所、海事处)、国土局、质监局、乡企局、建设局、农机中心、教育局、经贸局、林业局、水利局、工商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专项规划,作为《××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子规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纳府办通〔20xx〕164号)中其他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在本部门的“十二五”规划中用专节表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机改革后,撤销或合并的县直有关部门,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由职能划入后的部门负责承担。

2、报请县政府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专项或子规划。

3、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编制资金保障,拨出专项资金保障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和前期准备阶段。

20xx年1月5日前进行“十二五”规划工作动员,下发《××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始组织规划编制研讨工作、基层调查调研以及考察学习等活动,1月20日编制初步《规划》(草案)上报地区。

第二阶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阶段。

20xx年2月一20xx年4月组织开展《规划》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具体安排为:20xx年2月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方案及相关课题,并确定第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和措施。20xx年4月前完成前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工作。

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步骤:20xx年5月前完成提出“十二五”规划思路,确定基本框架;20xx年6—10月起草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草案)。

第四阶段,论证衔接阶段。

20xx年1—12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行衔接,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xx年12月底前修改完成“十二五”规划(草案)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审查。

第五阶段,规划报审阶段。

20xx年1月一20xx年4月,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审查意见,补充论证、修改和完善《规划(草案)》,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20xx年6月前。

第4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状况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出了总体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原则、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条例》设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以及事故应急启动的机制。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同时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九条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5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

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战略和原则、方针、主体、机制和方法。“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战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要素和基本重心;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和方法。

新法坐实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第二,规定了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对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就更严格了。不仅是原来的高危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培训,统一考试后取得资格方可上岗,还扩大了范围,把道路交通和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纳入了考核的范围。第四,创新点在于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设计。对于一般的企业,将原来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设立专职机构改成了100人。低于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法还增加了很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如新增第二十二条,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职责。对劳务派遣工、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培训和教育规定。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些规定使《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具有实在性和实效性。新法在应急救援方面的新点,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和政府的预案相衔接。

新法加大了企业违法责任处罚力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加强违法处罚,如果企业发生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原来规定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新法规定终身不得担任。新法规定,发生事故的,不仅罚企业,还罚企业负责人。一般事故,按上一年度收入的30%处罚,较大事故40%,重大事故是60%,重特大事故80%的罚款。如果企业负责人在本单位事故之后不立即抢救或事故调查期间逃匿的,除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外,还要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罚款。

第6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关键词 核电厂 班组 安全管理 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一、核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一般包含以下方面:制定安全方针、政策,设立量化的安全目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确定安全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培训进行宣传贯彻,确保的到贯彻实施;通过内、外部审核等方式,评价体系运转的有效性;根据定期评价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二、核电企业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

班组是企业基层的生产劳动组织,是企业的细胞,是直接组织员工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单位。班组成员是核电厂中工作风险度较高的人群,他们工作在生产一线,负责核电厂的建设、运行和维修等工作,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决定了核电厂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班组安全管理建设是核电厂安全整体水平建设的重要方面。

1.标准化组织体系。电厂应根据专业性质和工作范围设置班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要求。从安全管理角度,班组应设一名班组长和一名安全员。电厂应明确规定班组长和安全员选拔、任用的条件、规范选拔程序,提倡竞聘上岗,保证班组长和安全员队伍整体素质。应建立对班组长和安全员考核管理制度,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班组长和安全员的激励机制,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2.标准化管理目标。班组所属管理部门和各个班组、伴着个人应于每年年初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应包括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保障措施两方面内容。班组安全目标要结合本班组专业性质和工作实际,以及近几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部门的要求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班组安全目标中安全保证措施以解决和控制“人、物、环境”三个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中心,突出解决本班组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3.标准化安全活动。是指班组在生产活动中为了确保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传达单位和部门有关安全会议或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化作业规程等;分析班组内外部事故案例,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结合本班组作业特点和生产状况,组织员工积极辨识岗位危险源、环境有害因素,开展事故隐患预测和预控等。电厂应在制度上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方式、内容、要求等进行规定,确保班组能够坚持定期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切合实际、记录完整、规范;能够定期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内外部经验反馈材料,并结合本职工作内容开展相应的内部自查和反馈。

4.标准化教育培训。电厂应对各班组实行标准化培训教育工作,进行全员、全工种、全过程的培训教育,形成反馈机制,强化培训的效果,使培训教育系统化、体系化。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安全授权培训和岗位安全操作培训两个部分。基本安全授权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电厂安全文化、核电厂质量保证、核电厂应急准备和响应核电厂急救、核电厂辐射防护、核电厂工业安全、核电厂消防、核电厂保卫、核电厂工作过程管理、核电厂场地管理、核电厂环境保护等。

5.标准化安全检查。班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建立标准化检查清单,实现检查内容、合格标准、整改要求的标准化,可消除了以往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经验性,使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从粗犷化、经验化向精细化、科学化、标准化迈进。主要检查内容有三方面:建立标准化检查表;建立标准化违章处理流程;建立标准化违章台账。

三、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措施

1.加强实际调查研究,保证标准制定的严谨性。我们在制定标准时必须周密策划,详细梳理各个管理环节的关系,经过调查研究以符合实际;只有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出来的标准,符合实际,就不会走弯路,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2.与质量标准化管理相结合。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很多质量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对安全管理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比如生产工艺的标准化、施工环境要求的标准化等,这些基础性的控制若不到位,那么对安全管理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在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同时要深入结合质量管理标准化,两者结合开展;

3.加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标准化的主导思想就是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所以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将每个工作环节落实的具体的人员岗位上,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多人负责的状况,保证标准化推进工作的可控性;

4.加强标准化管理沟通。针对管理环节过多的现状,我们在制定管理流程过程中要增强任务、责任交接控制,最大限度地将此项管理环节体现在管理记录中,并在推进过程中要适时的加大管理沟通力度,利用会议、培训、宣传等手段促进管理信息的交流;

5.加强基层管理培训以及工种操作规程考核与培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各种管理制度、标准的学习教育,只有管理人员都了解、熟悉具体的标准化推进流程,才能更好的指导员工的具体操作。员工培训则要具体到每个工种操作规程的培训,真正从基础抓起,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认真执行“培训学习达不到要求不准上岗”的规定要求,培训部门要切实发挥机构的职能作用,高标准把培训工作做细、做实、做严。

6.重点加大班组标准化推进力度。班组是安全管理的最基本单位,也是最根本主体,只有班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准才能得到本质提升。我们的推进工作要以班组为基本载体,将各项管理措施、推进环节落实到班组中,再结合班组安全标杆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基层管理人员以及班组成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广大职工的巨大创造力,最大限度地挖掘管理潜能,确保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结语总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与现行管理体系的机械整合并不能达到整合的效果,只有深入结合的实际,因地制宜,并通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进行磨合,才能充分整合体系优势。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从而构建起扎实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稳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才能真正达到本质安全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 推进安全标准化问题与对策,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陈丽珠.

[2]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樊晶光.

第7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一、从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独立单位来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谋划者

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最低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从长远的发展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并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

二、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

一是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

三、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

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及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四、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

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五、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

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作业现场所常常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六、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

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

第8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流通管理混乱,导致大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上市,这些劣质食品导致多次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所以如何防止食物中毒成为日本政府食品监管的第一要务。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

自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了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任危机。鉴于此,日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反省其食品监管理念。

通过制定新法律确立其食品管理理念

战后初期,日本食品管理理念侧重于防止食物中毒,但随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日本感到以往的立法宗旨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国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本决定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新的食品管理理念。

2003年5月,日本《食品安全法基本法》诞生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确保食品安全与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确立了通过风险分析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理念,强调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测能力,然后根据科学分析和风险预测结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食品风险管理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同时确立了风险交流机制(风险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业者、消费者),并评价风险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政策的效果,提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对措施。废止了以往依靠最终产品确认食品安全的方法。

不断完善其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如果说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那么食品卫生法则从法律层面制定了食品相关业者应遵循的规则,规定了国家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在经历了多次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多次修改。2003年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倡导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健康的理念。该法针对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储存、容器包装规格、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的管理制定规格标准,禁止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规定业者不得违反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和添加剂进行虚假标识,厚生劳动大臣有权派遣食品卫生监视员对食品业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日本对食品卫生的监控从源头抓起,首先通过对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的控制,防止其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1968年日本发生食用油中毒事件后,日本通过制定《化审法》以及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以及剧物取缔法等法律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

为了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日本又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的配套法律、监管特定用途的化学物质的法律以及监管流通和销售等的法律。如果说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生产和标准、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污染,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容器包装以及业者应遵循的食品规则等作出规定,那么日本的《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则是监督特定用途的化学物质的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基本规则。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省和农水省,食品监管机构呈三角形特征,三角形的顶点是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两翼是厚生省和农水省,应该说这三个部门分工明确,职能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形成了日本管理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劝告,提出应对重大食品事件的措施。厚生劳动省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和分配,包括制定食品法律和标准、食品标签标识、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的标准以及广告宣传的规定,每年制定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和实施卫生检疫、要求企业注册以及对业者进行业务指导检查,也可根据食品卫生法对业者作出处罚。管理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植物防疫法等。

日本厚生省是一个拥有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卫生、就业、青少年管理、食品卫生等管理职能的一个庞大机构。其下设有地方厚生劳动局、研究机构和审议机构以及检疫所。该省设有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输入食品安全对策室、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输入食品安全对策室全面负责进口食品安全,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负责标准的制定审查,包括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近年来,该省向国外使馆派遣常驻食品安全担当官。

197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挂牌。近年来,日本中央省厅再编后,农水省原有制定标准的职能划归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则全面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和控制质量,制定农林水产品的规格、管理政策和振兴农林水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管理农产品的消费和流通,保证粮食供应,促进国际合作和农产品出口,通过振兴农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口加热禽肉食品以及进口动物和活鱼等需要通过农水省的许可、注册和检查指导。其内部设有综合食料局、生产局、经营局、农村振兴局。建立了农林水产技术会议,下属有各种实验室、研修教育机关等25个,食料、农业、农林水产政策审议会、物资规格调查会等8个。设有地方分支局等机构,食粮厅、林业厅和水产厅也属于农水省管理。

管理方式和检验检疫机构

日本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中央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业者、民间机构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形成了政府风险管理机构、地方、业者、公众“四位一体”的管理协调机制。

日本对食品安全管理强调“事前风险预测和预防”与“事后追查和防控”。强调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等必须遵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指定外添加剂和进行虚假标识,必须遵守JAS法。2006年,日本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识,对食品原料的使用、生产、农兽药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储存运输等,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确立了食品生产流通的履历制度。日本政府要求企业引进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对建立了HACCP管理制度的企业确认其资质,资质每3年需要重新认定。

日本农水省检验检疫的具体执行机构为植物防疫所和动物检疫所。在横滨、名古屋、神户、门司、那霸设有植物防疫所,在成田机场和东京设有支所,在18个城市有派出机构。动物检疫所总部设在横滨,除横滨外,在中部机场、成田机场、关西机场、神户、门司和冲绳设有支所。

日本的卫生检疫分为四个层面,首先是中央部门所属检测机构可以检测。通常地方都、道、府、县保健所也可以实施检测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一般来说,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由厚生省负责,日本也允许经过政府注册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事实上形成了国家、地方保健所、民间机构和企业四个层面的卫生检测机制,为确保食品安全夯实了检查基础。

日本农林水产省设有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对违法业者,根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有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并依据法律对业者进行处罚,涉嫌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日本虽然实施了新的农药管理制度“肯定列表制度”,但日本国内对农药的检测相对比较宽松。

日本进口食品监管体系

日本在1994年制定了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该制度已经在监控进口食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进口食品进行监控,其具体执行机构是厚生省所属检疫所。日本基本的检验检疫制度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监控检查的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命令检查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监控检查的频率被提高至30%,如第二次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程序,产品接受批批检测。日本解除命令检查程序要求苛刻,即两年内检查300件以上无违反事例发生,出口国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得以确认,需经过两国政府谈判协商以及考察生产企业确认达标后方可临时解除命令检查。但在临时解除期内再次发现违规事例,则要再次接受两年的命令检查。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处罚也有具体措施,一般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措施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即所谓进口自肃。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日本很少使用禁止进口措施,除非对重大疫区或对恐怖国际实施经济制裁时才会启动该程序。

通常日本厚生省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日本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召回、退货或废弃处理。日本厚生省根据其检疫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每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例通过其官方网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违法内容、厂家名称和处罚措施等。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日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食品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使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并根据该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理顺了三部门的职责和关系。

第9篇: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关键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 融合

随着企业社会化分工的不断加速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不断涌现。

企业完全依靠安全技术系统难以彻底杜绝事故发生,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为一种具有高度自我约束力和自我改进功能的系统化、程序化的科学管理方法,一经建立便迅速被世界各国所采纳。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起步较晚,2010年4月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作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标准。2010年7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作为安全生产纲领性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出了强制性规定。由此看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家“十二五”强力推行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之一,是所有企业的规定性动作。

现如今,在多年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严峻的安全形势迫切需要企业在政府的推动下,全力推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两项工作的区别和联系认识不清,出现了同一项工作由两个文件管理现象,导致了管理成本的增加、管理效率的下降。

鉴于以上情况,本文首先阐述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的相关理论,然后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总结出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最后,本文通过研究具体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二者有效融合的对策建议。

一、相关范畴界定

本文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认证相关术语时,多采用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1]、《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2]的定义。

1.安全。是指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2.职业健康安全。是指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 management system):是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制定和实施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管理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是用于制定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组相互关联的要素。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策划活动(例如:包括风险评价、目标建立等)、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4.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5.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区别与联系

1.二者区别

运作基础不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是以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为运行基础的管理模式,强调流程管理,重视软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以隐患排查治理、预测预警为运行基础的管理模式,因而更强调现场管理,重视硬件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要素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主要存在于策划阶段。然而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以上三种要素存在于策划阶段和运行阶段。因而,二者的运作基础和运作阶段不同。

采取原则不同。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采取自愿原则,企业是否实施该标准,是否进行认证,取决于企业自愿,政府无强制要求。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与企业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资质不挂钩。安全生产标准化则采取强制原则,政府有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达标,证书由政府颁发,并且与企业的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资质挂钩。

侧重点不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侧重系统管理方法的构建,是一种系统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主要强调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强调通过建立完整可靠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减少职业安全风险,提高安全工作效率,从而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生产效率的改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侧重于对管理标准化体系的量化,是一种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标准,主要强调通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标准化,通过各个部门、生产管理环节的各项指标达到指定的标准要求,符合各种流程规范和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化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从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

2.二者联系

运行模式相同。二者都遵循PDCA循环,强调以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及动态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原理采用系统化的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控制(act)的动态循环现代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绩效,实现既定目标。安全生产标准化旨在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纠正和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实施方式相似。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都采用企业的重视与支持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企业的生产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企业根据标准规范,建立体系文件;根据文件实施管理,并进行内部审核或自主评定。通过运行控制,规范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通过不断的改善措施,确保企业的长期安全机制的建立。二者实施要素大多数可以对应,从而实现内容上的整合。另外由于侧重点的不同,二者在过程上又可以相互补充确保了结果的一致性。

根本目的相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套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其目的是通过系统化的控制,减小因组织职工活动而造成的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是企业生产作业标准化和企业安全生管理产标准化,安全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绩效从根本上改善。其目的一旦实现,必然会减小员工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此可以看出,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三、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的改进建议

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已运行多年,现在也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如果两套系统独立运行,势必产生许多的矛盾冲突,影响二者效果的实现,也造成企业管理工作的资源浪费、效率降低。因此,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工作,可以避免许多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本文综合考虑二者在企业融合的实际情况,总结提炼出了如下建议:

1.核心工作融合

将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核心工作。企业若要避免事故发生,首先要了解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即危险源的辨识。危险源的范围包括工作场所内的所有人员和设备。只有准确确定风险源,才能有针对性的实施具体措施。然后是风险评价,根据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等级,找出风险较大的重点目标重点治理,但也不要忽略风险较小的目标。确定风险目标等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目标制定具体可行控制和改善措施。

2. 组织机构融合

企业自身在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拥有一批合格的组织队伍,由各基层生产单位安全员和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是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人力资源。可以利用这支队伍充实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来,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者和员工直接参与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负责组织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两种工作从组织结构方面的融合。

3. 体系文件融合

在两种体系融合的过程中注意遵循PDCA循环的动态管理模式。为了遵循体系管理的原则,确保安全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企业需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对具体工作要求进行过程优化,包括策划管理的细节、实施的职责和流程、检查的时机和方法、总结和改进的渠道等四个方面,对管理流程进行改进和升级。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一般分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三个层次。文件中存在针对各种要素的具体要求叙述不全面、内容不详实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编写文件时,需要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进行统筹安排、协同处理,编写成为统一的标准性文件,实现体系文件方面的融合。

4.应急管理融合

针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原来就应该有一定的应急管理机制,根据这种应急管理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应急管理体系,从而指导两项工作中紧急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做出可靠的应变。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等级的风险事故制,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才能更好的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融合是当今企业面临的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也是当今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两种模式的共同点为其融合提供了提供了可行性依据,同时二者各有侧重,运作基础和采用原则也存在差异,所以在融合过程中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更要充分了解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和差异,求同存异,简化管理流程,将两种体系有机融合。通过一定时间试运行进行磨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最终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3]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

[4]吴孝仁,吴鹤鹤,工程建设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理解与实施,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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