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精选(九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渔业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签署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工作力度,使法律精神深入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农业部决定于**年1月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法律宣传月主题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地要围绕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不断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加强依法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时间

于**年1月9日至2月8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1月9日举行启动仪式,我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时启动。

三、活动内容

(一)组织法律宣传月启动仪式

我部组织的法律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北京市举行,届时,我部领导将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同时,将邀请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北京市领导出席并讲话;邀请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司局同志和北京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出席;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农业影视中心、中国农业信息网等主要新闻单位参加,并进行宣传报道。

各地法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在启动仪式上,开展普法下乡活动。一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赠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资料;二是进行现场咨询,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精神进行现场咨询答疑。

(二)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系列专题宣传报道

我部将协调组织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央电视七频道、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村杂志社等中央有关新闻媒体,集中开辟“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问答”等专栏,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农民社员共话等形式,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培养造就新农民”、“构筑现代农业组织基础”、“合作生产安全放心食品”、“干部群众畅谈合作社法”等专题,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合作社知识。

(三)宣传形式

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和慰问群众的有利时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形式,组织开展送法下乡。要在县城、乡镇等街道,集市贸易等地段,在村内显著位置和群众活动相对集中的中心地带,广泛张贴、刷写法律宣传标语,宣传法律精神要点。要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乡土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邀请分管领导在省(区、市)党政机关报上发表关于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署名文章;在主要新闻媒体连续播发一组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事迹等方面的专题报道;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工作。要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法律宣传月活动的有关情况,积极向中央电视台选送有关新闻报道素材。法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并报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法律宣传月标语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

2.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建设和谐新农村

5.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

6.发展新合作造就新农民

7.发展专业合作建设现代农业

8.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9.民主办社合作增收

10.民办民管民受益专业合作天地宽

11.众手浇灌幸福树花开专业合作社

12.发展专业合作社携手建设新农村

13.服务社员为宗旨共同利益是目标

14.农民是合作社主体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15.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二、法律宣传要点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一人一票

社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登记办社法人资格明确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建立个人账户保障社员权益

依章民主办社依法诚信经营

坚持依法指导推动依法行政

入社依章履行手续退社提前三月告知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重大事项保证共同决议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动因;主要形式;基本属性;主攻方向

中图分类号 F321.4;F7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1-0299-0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适应市场竞争和改变弱势地位,社际之间走向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成为一个新的趋势[1-5]。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和科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现就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讨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动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是一个理性的经济行为,而不是一个行政捏合的产物,要让内因起着绝对性的作用。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农民选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要出于3个方面的需要。

1.1 规模经济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上,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江苏省宏广畜禽产销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53个合作社和单位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1 160万元,该联合社的禽蛋直接销售到德国麦德龙、泰国易初莲花、乐购、大润发等大型超市和澳门莉连、台湾骅格食品厂、华旦食品厂等企业,每天投向市场的鲜蛋50 t以上。联合社为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盐城地区唯一的粕类总,年销售量达4.2万t,销售额达1.38亿元。联合社利用铁路及大丰港海运的优势,与中储粮合作直接参与国家粮食市场交易,为养殖户提供优质价廉的饲料原料玉米,年成交量7万t,交易额达1.4亿元。联合社年销售总额达6亿元,其经营规模和效益是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企及的。

1.2 组织再造的需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有5个以上成员就可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偏小,入社成员100户以下居多,小合作社难以适应大市场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一些产业开始显现,迫切需要进行合作组织的创新再造。特别是在同一地区一些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基地内组建的同质的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联合起来一致对外,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条件成熟后,更需携手联合,实现二次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是有名的羊角椒生产专业镇,全镇羊角椒种植面积达2 333.33 hm2,各类羊角椒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几年的实践使其认识到必须实行合作社再联合,否则难以适应市场竞争。2010年全镇9家羊角椒专业合作社成立了盐城市联民羊角椒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1.3 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原有的“几个统一”服务,难以适应农民不断变化的多样化需求,需要提供一些新的服务,单个合作社势单力薄,难以实现。比如为扩大农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直销功能;为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实现加工增值功能;为开展信用合作,实现资金互助功能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选择联合的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利用集体共同的力量,在更大的范围,拥有更强实力,提供更经济有效的新服务。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由2个以上同类或关联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法设立的互经济组织。农民在实践中探索的主要形式有3种。

2.1 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的同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如:2010年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牵头与南京、南通、徐州、苏州、盐城、连云港的26家蚕业专业合作社和16家龙头加工企业建立的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联合社拥有注册资金5 108万元,成员逾8万户,带动农民20万人以上,总规模达到江苏蚕业的1/3,成为推动整个江苏茧丝绸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源。

2.2 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的同域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如:上海市嘉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本成员,以行业协调、信息提供、技术推广、专业培训以及协调、管理、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为己任,积极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平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3 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开展某项服务活动而自愿联合组建的同项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如:2010年,为联合直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由盐城市鼎仪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发起,联合盐城市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305万元,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组建盐城市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联合社,在盐城市区开设了1家苏合盐城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联合社直营店,营业面积逾160 m2,销售100多种农产品,苏合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为实现合作社产品直销构建了很好的平台。

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强势

近日,在江苏、浙江、陕西、湖南、四川、上海、内蒙古、新疆、湖北等地也有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先后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他们用形象朴素的语言称:“上下几千年,种田不交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给地位”、“新世纪新农村,产供销有处奔”、“今维权明维权,有苦难言;你入社我入社,糖里加蜜” ……

据资料显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

截止到2007年6月底,全国仅供销社系统就创办了近2万家,入社农户达1000多万户。业务覆盖种植、养殖、加工、流通、运输、消费、科技服务等众多领域。目前,全国供销系统建办的专业合作社已出现龙头企业主导型、农民经纪人带动型、生产基地支撑型、三资企业合作型等多种成功模式。

来自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的消息称,全省由供销社系统建办的专业合作社已经突破1000家,入社农户25万户,带动百万农户一年增加收入近60亿元。该省东台市民星蚕业合作联合社、射阳县庆缘康蜂业合作社等1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认定为“示范专业合作社”,成功的办社模式正在全国推广;溧阳伍员春茶果合作社、丹阳市江南草菇合作社、泰兴市银杏专业合作社等50个高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入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数量之多、成效之好位居全国首列。

而这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类似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类型和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曾大量出现过。它们中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的直接由县级主管局甚至政府出面发个铜牌,要名分没名分,要法律没法律,有时候为寻求保护,还要戴上官方的“红顶子”。

而如今,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种长期困扰其蓬勃发展的窘境将会彻底改变,并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多种新的内涵。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多次提出要建设现代农业,这既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现状,又考虑到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新阶段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要求。现在提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有助于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标志着我国现代农业也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全民创业的新平台。而全民创业,就必须把广大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在农业领域创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明确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农民投资创业多了一个合法的组织载体。注册门槛低,投资风险小,在债务上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新政将会鼓励越来越多的农民兴办高效农业项目,加速农民就地转移,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大力培育现代农民的新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培训。既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也促进了使新成果及早转化为生产率。包括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普及、推广和使用,为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政策等提供了载体,也为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创造条件。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加快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的新途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建立适应现代农业要求流通业的客观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发展现代农村流通业的一项基础工程。它对于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加快培养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等各类流通业的中介组织,鼓励更多的工商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农村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发挥现有的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系统的作用,对农产品进出口的调控、市场供求、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稳定安全都有重大意义。合作社内的社员之间还可以互惠互利、互通有无,共同致富,对调节收入、缩小差距也有促进作用。

我国的现代农业的建设,仍然不会放松粮食生产,但决不是再走“以粮为纲”的老路子,坚持立足国内保障粮食自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指导方针,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农业所具有的多种功能和互补性强的特点,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类生态农业、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精品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以及农艺业、园艺业、手工业、农游业等,进一步拓展现代农业的产业空间,有利于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制度。

全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过程中,应该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大力度、多形式宣传新法,做到以增强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壮大村级经济基础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和组织创新为着力点,以辅导培训和政策扶持为抓手,加快培育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积极改造一批,着力提升一批,坚持扩大数量与提高质量并举,在加快发展中不断规范,在不断规范中促进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该加快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鼓励和扶持农民结合当地高效产业,联合起来组建有产业优势和产品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围绕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自办加工流通企业,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和加工转化率,挖掘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的模式,“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合作社+农户+生产基地”模式,“合作社+经纪人+农户”模式等,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必须加快实现农业生产手段、生产方式和生产理念的现代化。

农村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就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可以把同类产业内的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集聚起来,逐步形成以产权要素联结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让合作的农民共享合作利益。当然,农民增产又增收,是各种涉农部门、政策、天气等的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时某一环节发生问题,就能使增收泡汤。因此,确保入社农民增收,这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当然,还有像什么让利机制、分配和积累、依法独立建账、加强财务审计、定期民主理财、按月公示等都不能少,都是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十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结合本身实际,及时了《安徽省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指导意见》,为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缓解农村地区的资金紧缺压力给出了具体指导。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调研。走访了安徽省砀山县新蕾农民畜牧专业合作社,砀山县好果源果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砀山县老周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数十家合作社,着重了解它们信用合作开展情况。兼以电话采访,网上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其他合作社进行调研。

一、砀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根据笔者对宿州市工商局的电话采访,截止本年2月份,砀山县参与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1895家,其中种植业有508家,养殖业有320家,其他1090家。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共出资275589.8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49040.54万元,共有合作社11415人,其中农民有11234人,而且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比如在统计资料中,参与人数为10到49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72户,50到99人的有2户,100到999人的有1户。可见砀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供了人员条件和组织条件。

2.砀山县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在政府网站开通了“融资平台”栏目,为全县各金融机构沟通信息提供了交流平台。二是为了进一步改善信用环境,金融办分别策划中行、信用联社等几家金融机构在电视台做信用宣传。三是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截止2011年年初全县就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177132户,已评定信用农户数55130户;对已建立信用档案农户发放贷款的户数有82183户,累计发放农户贷款62078万元,农户贷款余额为67079万元。全县被评为信用村的个数为92个,信用镇1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实践

1.资金互助

安徽省砀山县新蕾农民畜牧专业合作社就是经全体成员代表同意,由合作社内部全体或部分成员以自愿方式入股,在出资成员内提供借款业务。合作社每次的融资额为1000元左右,利率为1.5%到2%,最后收益按出资额进行分配,合作社成员利用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缓解农业生产中资金的季节性短缺。

2.农资赊销

砀山县茂达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以公司为龙头,对会员定期进行信息指导和技术培训,免费向农民提供饲养和防疫技术,对比较困难的会员农户赊销仔猪和饲料,走“公司十农户”的发展路子,为会员提供仔猪、饲料供应和生猪销售一条龙的全方位服务,目前合作社已发展社员608户,2006年社员人均收入就已经达到6200元,高于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的1倍以上。?3.担保贷款

由于砀山县政府连续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模和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担保贷款的方式向外部融资。如砀山县农业银行联系了担保公司,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门面房抵押贷款。砀山县利华水果专业合作社通过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方式贷款融资300万元,保证了该合作社产品的出口,目前该公司产品已远销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十多个东南亚国家或地区。

当然,还有少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其他新式的信用合作,但始终未形成一定规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政府的正确的指导。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质)押财产不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不系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砀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信用合作时,虽然解决了部分的难题,但政府缺乏系统的信用建设规划,信用合作工作进展缓慢,信用合作效果有限。而且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合作社政社不分,承贷主体不明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性受到挑战。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混乱。笔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砀山县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员间进行资金互助时,并没有一整套的资金的审核,发放,收回的业务流程。资金的发放对象并不需提供担保物品或保证人,管理者缺乏信用合作的实际经验,制度建设有待完善,难以有效防范风险。而且,砀山县的信用合作形式较为单一,没有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特点,不利于充分发挥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3.缺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法律法规。当前,虽然国家虽然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民组织形式予以认可,但该法案仅包括对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的规定,并未对信用合作予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落入政府管理者的监管,而信用合作往往牵涉到众多农民的利益,如果持续积累风险,风险爆发则会打消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积极性,这显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都是不利的。

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工作建议

(一)政府管理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

1.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工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评定范围。现阶段政府不太可能对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财政补贴,但政府可引导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2.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风险控制的监管。及时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风险状况,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并对违法套取农民资金,挪用内部资金转作他用等行为进行查处。3.要使合作社政社分开,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性,明确合作社产权,使农民成为享受收益与承担风险的主体。

(二)专业合作社要从自身做起

1.在严格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着眼于体制和管理创新。要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防止成为金融机构。要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管理人员分工和职责,规范财务管理,防范信用合作所带来的风险。

2.结合实际情况,发展更加多样化的信用合作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内部信用合作入手,尝试一些新的信用合作形式,如产品赊购,农信担保贷款,合作社再贷款等,也可以引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的信用合作,要探索多个合作社联合进行信用合作的制度机制,可以联合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提供抵押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

(三)立法机构要出台法律规范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这种模式,立法机构首先要予以肯定,因为它是在农村信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农民立足当地实际,解决自身问题的一种探索。制定法律时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听取农民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具体可包括对各种信用合作形式予以划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他们规范运营。同时要把监管责任分配到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他们建立风险监控系统,统计信息,防范信用合作中各类风险的产生与扩大等。

参考文献:

[1]王艺华.农民互助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探析——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实践为例[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11).

[2]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信用合作[J].科技致富向导,2012,(04).

[3]谢小荣,林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改革与发展,2009,(12).

第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式;是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创新点,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符合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大趋势,是强农富民的必然选择。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的观念,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农民增收为目标,发展特色产品,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方针,多层次、多模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可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必须设理事长,可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5.盈余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个以上,覆盖所有的乡镇和50%以上的行政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3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0%以上,带动农户37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市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净资产要达到5万元;县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净资产要达到3万元;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会员使用量的25%;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会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50%。全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0%,其中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0个;围绕我市粮、烟、畜禽水产、菜、花、果林六大支柱产业和农机服务,重点培育28个有产地认证的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14个注册农产品品牌;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培育5个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其它为种、养、技术、服务、营销等43个。三、登记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法律授予的经济活动。

四、保障机制

(一)政策法规。要研究和制定昆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法律保障,切实保护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优化环境,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落实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和研究在信贷、税收、用地、流通、资金、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合作社创立自己的品牌,指导其依法申报驰名商标或省、市著名商标,提高品牌影响和竞争力,扶持合作社走品牌发展之路。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应做到正确定位,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社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试点、示范工作,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也要明确专项配套扶持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用于“十一五”期间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500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扶持专业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的仪器设备;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开展宣传和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农产品推介活动。

二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发照和年检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

三是完善信贷扶持。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所需的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资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积极探索和完善多种贷款方式。

(三)建立人才引进机制。一是根据昆明市的相关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职技术人员、管理人才或农村“龙头企业”人才、农民经纪人、农技人员等“能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任职。二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就业;三是对发展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才应纳入专家库人才管理,并实施表彰奖励制度;四是科技和教育部门应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人才,提高素质。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指导,明确职责。建立昆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发改、政研究、民政、财政、林业、工商、税务、乡(镇)企业、供销、科协、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工商、科协、供销等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通过研究、引导和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使其真正深入农村、服务农民。

(二)积极培育,多元创办。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培育、培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鼓励支持非农自然人、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城镇工商企业等发挥其各方面的优势,发起领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建立完善公司和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同时建立帮带制度。建立和实行领导班子挂钩定点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和农经部门干部应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深入农村,帮助、指导发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应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组织形式,帮助解决区域封锁、条块分割、行业限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社员,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发展方向上,应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渐向科研、流通领域延伸。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协会或经济组织,应按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转变为专业合作社,以便规范运作。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示范章程,加强管理。一是树立诚信、守法理念。二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保障监督机制,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定期公布合作社运行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经济

 

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战略目标涵盖了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将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使他们真正成为建设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力量,是现阶段农村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

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生产发展了才可以实现生活宽裕,从而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合作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五促进、一增加”,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龙头企业的壮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进入商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业科技的提高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人、财、物基础。具体来说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产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户们不再是作为个体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合作社作为农户之间联系的纽带为农户提供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发展”。广西国和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4户养殖大户和当地的和丰禽业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合作社依托公司在资金、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从产前到产后的“五统一”服务,即:统一鸡舍的标准化建设;统一供应优质鸡苗及农资;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成鸡销售。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极大提高了成鸡的产量与质量,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生活宽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结合当地的资源禀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从而使农户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改变被动地位,拥有一定的价格话语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广西兴业洪波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响应国家“助农增收的号召”,推行“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发展养兔业,为养殖户提供技术、兔苗、笼具、饲料、疫苗及回收商品兔等社会化一条龙全程服务。截止2010年发展养户500余户,出栏种兔5万只,出栏肉兔30万只,年产值1000多万元,年养户增加纯收入350万元,每个养户年纯收入10-15万元,实现养户人均增收3万元以上,有效的实现了农民“生活宽裕”。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乡风文明”

培养新型农民,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之一。合作社除了向社员讲授实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之外,还会向农民传递国家关于“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合作社的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成为创新农村科技文化的载体和手段。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促使农村形成诚信友爱、和谐互助的社会环境。农民思想和精神面貌的显著变化,极大地加快了“乡风文明”的实现步伐。事实证明,合作社已成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普及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科学文明的有效载体。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村容整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农民形成团结互助的合作关系,同时带动农民更好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良好的社会风气自然会带动农村实现“村容整洁”。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于实现“管理民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民管”,社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而章程是由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农民共同讨论制定的,这就将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合作社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的自治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实现“管理民主”的可行途径之一,合作社章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管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它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天然的相同之处,因而,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发展生车增加收入的载体;教育农民参与合作和提高素质的载体;连接政府与农民进行乡村建设的载体;繁荣乡村文化和培养乡村民主的载体,从而达到又快又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

二、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统计,截至2010年6月,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6495个,同比增长88.7%;合作社出资总额50多亿元,同比增长了2倍;成员总数71660人,同比增长了61.6%。

从产业分布来看,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多个行业,且大部分合作社集中在种植业及养殖业。在区域分布上,由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经济条件、交通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加上不同地区的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因此,广西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西全区14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玉林、梧州、桂林、钦州等地,从农业生产结构上来看,这些地区主要生产木薯、蔬菜、瓜果等;养殖上以家禽、生猪为主。这些农产品的市场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因此农户有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农产品深加工方向发展。

从地理位置上看,北部湾经济区例如:南宁、防城港、北海等地交通便捷,农产品的中间商或者直接采购者较多,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大,市场风险以及买房优势较小,因此农民组建合作组织的愿望较弱;相反,在一些受地理位置限制较大,交通不便,信息不够灵通的地方,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农民没有定价的话语权,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组织的愿望比较强烈,相对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布也就较多。

三、新农村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提高农村的自主发展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这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规范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是出台政策,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农民社员进行统一培训、学习技术,提高了农民社员的素质,增强了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塑造新型农民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也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下调控和支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杠杆和支点。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员的培训力度,除了提高社员的种养水平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普及与农业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社员的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6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机会主义行为;综合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53-0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原因分析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以及入社农户呈现“翻番式”快速增长(见下表)。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是多年来人们所期待的,但是数量增长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有的是合理的、能够促进发展、产生积极效果的,有的则会产生不好的负面影响,需要有客观清醒的认识。

本文认为,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1.合作社法实施后规范注册登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自20世纪90年代后已经建立的大量合作社、协会按照要求重新注册登记,即部分原名称为“协会”的重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先挂靠在或者在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的重新注册登记。2005年年底,不完全统计(在各级民政部门、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无统一规定),全国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已经达到15万多个,这些合作社或协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重新注册登记,即事实上已经存在。

2.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的需求拉动。进入21世纪后,中国农业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更加严峻,既面临国外优质农产品的竞争挤压,也面临国内农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部分优质农产品“卖难”、价格波动剧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提高、提高农业效益等挑战,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农户联合起来抗御市场风险,加快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设施化、产业化以及特色农产品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等等都不断强化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需求。

3.成功的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效应。自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好典型,在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以及开拓市场、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典型示范带动着各地建立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中央及各级政府政策等推动。中央及各地出台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例如,从2004年起,农业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农业部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畜牧养殖小区、阳光工程培训等项目建设中,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实施载体;出台《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等等。这些政策以及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成为合作社数量大增的重要原因,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假合作社”或者“空壳社”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现象存在。

5.机会主义行为推动合作社数量及入社农户“虚增”。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都对建立合作社制定了补贴、项目扶持等措施,甚至有的项目只能以合作社的组织名义去申请。同时,在地方实际操作过程中,注册登记合作社的门槛很低、成本很低,有的并未完全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操作,有的信息失真等。两方面使得部分合作社登记完后并未产生应有的作用,有的实际上名存实亡。如果这种合作社不能够得到有效抑制或取缔,反而得到有关的支持、实惠,其将产生不良的示范后果,极为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6.地方政府制定数量发展目标以及行政推动。通过网络搜索,能够发现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其中合作社数量以及入社农户数量是主要的指标。制定规划、数量目标激励合作社发展无可厚非,也是应当的。问题在于,有了规划,不少地方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采取行政推动,难免出现为完成任务的“空壳社”,在合作社有关数据不断攀升的表象之下存在潜在的隐患。事实上,合作社的发展数量以及入社农户是很难预测的(包括基数信息不真),在发展过程中新的合作社不断产生、有些合作社倒闭应当是正常的现象。现实中似乎合作社一旦成立就永远存在、都在正常经营,很少有关于合作社倒闭的报道以及分析,难以产生警示作用。

二、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决定因素)

办好合作社难,办好现代规范合作社更难。总结中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方面。

1.培育或聘任高素质、强能力的合作社领导核心。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乃至持续发展过程中,培育热心农民共同事业的农民活动积极分子,增强合作社的领导力起着关键作用,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的理念、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合作社的成败。作为合作社领导核心,即经营管理团队必须是“好人+能人”,好人是热心为社员服务,能人是能够为社员服好务。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受到合作社管理层经营能力的局限性,必须聘任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否则很可能难以进一步做强做大。

2.形成合作社的价值支柱:合作文化。在国际合作社发展历史中,特别强调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民主管理、经济参与、盈余返还、对社员进行合作教育等,并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如自助的价值(积极性、创造性、责任感、独立性、自己的事自己做),互助的价值(合作、团结、和平、集体行动),民主的价值(平等、参与、合作),普遍的价值(全球性、开放性)等。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人们也提出了一些特有的合作文化理念,如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的民本精神,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精诚团结、患难与共的合作精神,不畏困难、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创新精神等。这些先进的价值理念成为合作社成员的共识,共同自觉遵守,合作社就具有持续发展的内在精神支柱和动力。

3.构建和设计合理有效的内部机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内部机制(或制度)做出了基本的法律界定,成为合作社共同的制度基础,如财务管理制度、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但是,合作社毕竟是农民自己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些具体规定需要结合合作社自身实际和发展要求灵活规定,并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写进章程。

4.拓展合作领域和增值空间,形成持续引力。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吸引力来自于对社员的服务需求满足、增加社员收入、扩大合作社积累发展实力,要根据产业与产品特性,不断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延伸产业链条,形成品牌化、信誉化。

5.形成品牌与影响力、吸引力至关重要。基于产品的独特性、不易模仿性形成品牌优势,围绕品牌做强做大合作社以及产业链是国内外许多合作社成功的重要经验。例如,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的“天津市曙光沙窝萝卜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成立以来,依托开发保护和提升传统“沙窝萝卜”品牌的优势以及合作社经营管理团队的努力、地方政府的指导帮助,将很多种植户组织起来,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购和分级包装销售,在未申请任何补贴的情况下,不断发展壮大,实现良性运转,不断吸引更多的农户要求加入,对种植户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已经进一步向加工领域拓展。

6.地方政府部门正确的指导、帮助和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指导和帮助,扶持的内容包括项目支持、合作社有关人员培训、技术推广部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宣传、产品认证、法律保障等,扶持的方式包括财政补贴、融资贴息等。对于合作社的培训辅导内容,在各地实践中应根据合作社处于新建起步、规范发展以及已较规范、需做大做强三种不同阶段,分别确定有针对性的内容。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作社发展的市场环境导致持续经营难。新时期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在各种加工、运销物流公司已经有一定程度发展,但农民合作意识相对淡薄、缺乏金融支持的背景下,处于弱势的农民创业增收和弱质的农业价值提升过程,其发展的市场环境、组织交易成本、组织风险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例如,农业结构调整中的相互模仿、同步震荡导致市场波动加剧、品牌建设维护难,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导致依靠合作社组织“垄断部分市场”难,各种经营主体的无序竞争导致合作社与单个农户相比优势不明显、与公司相比没有优势。因此,在世界合作运动已经有一百七十年历史,世界农业组织形式向大型化、公司化发展的背景下,依靠发展单体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必然面临很多难题。

2.部分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正确导致自我发展动力不足。有些企业领办合作社目的是为争取获得优惠的税收政策、项目资金、贷款支持或取得用地等便利;有的个人领办合作社为获得合作社的扶持补助资金,出现 “空壳社”、“家族社”现象、领办人的“趋利”行为以及销售环节的“经纪人”倾向等,违背了合作社的宗旨与原则。部分地区办合作社行政推动色彩浓,不少是“要我发展”而不是“我要发展”;经济功能较弱,提供的有效服务较少,与农户的利益链接不力等。

3.合作社自主发展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部分合作社注册资金以及入社农户股金严重不实,可能存在纠纷隐患;合作社高素质经营管理、财会人员人才匮乏,有的过度依赖政府或龙头企业;合作社缺乏融资担保物,融资渠道单一,运转资金严重不足;合作社自我积累较少,自我造血功能弱;部分合作社市场经营意识不强,仍然是坐地等待客户上门,不能主动开拓市场,有的单纯靠人脉关系经营;整体品牌意识不强,难以形成品牌优势等。

4.内部管理不规范、合作意识不强。部分合作社内部财务制度、分配制度、决策制度规范化程度低,内在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主要是领导人一人决策;部分合作社出现团体社员垄断经营管理权、农户丧失经营决策权现象;部分合作社对外合作缺乏诚信,与技术人员等合作意识不强、激励机制缺乏等等。

5.对合作社指导扶持缺位。部分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只重视合作社的成立数量和规模大小,对存在问题却关注不够;合作社事业发展蒸蒸日上时,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关注频频不断,而遇到经营困难最需要帮助时,领导反而关心少了;有的对合作社扶持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监督,致使机会主义大量存在;上级的部分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合作社等。

四、新时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1.认清合作社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按规律有序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合作社的成功运营和持续发展壮大要比一般的公司或企业难的多,其涉及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共同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优胜劣汰的组织化提升过程,政府应当提供足够的帮助但却难以代替组织发展的自我规律。在中国由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社的发展方式也预示着合作社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实现真正的合作社覆盖大部分农户、发挥组织作用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时间,任何人难以代替农民的自我选择。

2.转变追求数量目标,集中力量重点支持规范合作社做强做大。正如前文所述,近几年合作社数量的迅速增长也存在机会主义套取扶持资金等潜在负面影响,需要改变有限资金分散使用难以取得显著效果的做法,按照示范标准社建设的要求,宁缺毋滥,择优扶持,促进其做强做大。要明确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投放重点,改革支持方式,重点是为合作社成员及其管理者进行组织培训和能力建设培训,提供商业服务、技术援助,办公设施的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才科技等。要由直接资金扶持转向实物,如设备、良种等生产资料扶持等。

3.研究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领办、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与合作社发展有机结合的新模式。在合作社发展的几种模式中,从农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内外环境条件看,组织成本相对较低、能够持续经营的很可能是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领办,这种模式组织成本相对较低,能够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以及村党支部的权威性、凝聚力,实现合作社组织低成本发展,很可能将是中国特色的切实可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应当鼓励提倡。基于市场选择的能人或大户领办型是理想的典型模式,但成功并且持续经营壮大难度很大,将面临资金问题、品牌问题、对外竞争问题、接班人问题等。龙头企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领办等其他方式会存在企业、技术部门与农户的利益矛盾,其持续性值得怀疑。当然,村委会领办合作社会遇到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关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在中国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能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制度改革、村委会职能调整与合作社发展有机结合,进行综合性配套改革很值得研究,也可能会大大推进中国农民基层组织创新的步伐,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

4.建立依托科研机构的合作社信息系统调研、监测与信息制度,为政策支持提供基础依据。目前自下而上由地方主管部门填报的合作社统计信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处于形象、政绩、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等要求很可能只填报好的方面,而对于实际经营状况、困难与问题、经营不善乃至名存实亡的合作社等信息隐瞒不报,致使难以掌握合作社客观真实的发展情况,不利于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因此,本文建议,要发挥科研机构人力资源优势、研究优势、知识优势,在全国建立一批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合作社信息系统,调研、监测与信息,通过调研定期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参考文献:

[1]赵铁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孙中华,魏百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

在我局组织安排大下基层开展备春耕生产前调研活动中,利用10多天的时间,深入到我区三镇一乡相关村,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行、发展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走访与村干部和部分农民座谈,初步掌握了我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区三镇一乡共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6个,其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54个,产加销型合作社39个,服务作业型专业合作社13个。2010年申报省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个。

    二、存在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点较低。全区10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规模、数量,还是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都还是较低层次的。一是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功能不强。一些合作社的注册资金仅三、五万元,缺乏配套的场地、仓储、加工设备,服务手段有限。由于规模小、带动农户的覆盖面也小,服务范围窄,形不成大的产业带,基本上限于本乡、村,能提供跨乡镇经营服务,形成规模效应的屈指可数。二是一部分农民在产业规模小、成员户数少的情况下,为了获得上级资金扶持,盲目确定合作社产品、项目,缺乏根据地效仿其他已经成形合作社的制度、章程、机构,纷纷申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相当一批专业合作社缺乏优势产品或项目,运营稳定性较差,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使得一批专业合作社虽然已组建很长时间,但也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趋势,始终处在停滞不前的状态。

2、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不健全。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靠个人的权威来维持管理,靠合作社法人个人的能力经营运作,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运行不规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财产和资金,开展共同经营活动的较少。多数合作社内部没有建立合作社成员档案及各类资金收支财务帐目,收益分配和监督保障等机制不完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人才缺乏,合作社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少。无论是专业合作社法人自身还是合作社广大成员都没有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知识,文化结构就决定了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素质还是较低的,再加之部分农户合作意识不强,“搭便车” 心态严重,就更淡化了对各类专业知识的学习,造成整个合作社所有成员素质低下,难以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带来的各种挑战和冲击。

4、三镇一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方式目前来看多数以法人的家庭成员运行方式为主,没有实现以合作社法人为引领,广大合作社成员积极融入,达到群策群力、合舟共济、管理民主、利益均沾的运行方式,没有真正形成以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在这种运行方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领、辐射作用很难发挥出来,必将严重地影响到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影响到广大农民的增收。

三、对策及建议

1、围绕服务农业主导产业,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因此,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各类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机制体制,围绕全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合作社。将一些规模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弱、服务范围窄的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形成具有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为一体产销联合的专业合作社,实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通过合作、服务、利益共享、实现共赢,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2、加强规范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一是规范各类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章程和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社员为获取合作效益而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因而重点要解决好利益分配问题,做到这一点,必须按照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基本要求,严格制定、执行章程,坚持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和按股份分配的原则。全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运作制度。二是规范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2008年1月1日施行)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要实行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合作社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1998]32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三是规范专业合作社运行制度。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会、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内部运作规范,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

3、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合作社整体素质。一是通过深入基层举办涉农培训班、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班、印发宣传单、召开专题培训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贯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合作社典型经验和合作理念,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合作经营、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支持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二是按照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围绕农业主导产品和产业,通过深入基层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等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成员大户、市场营销管理人员、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等相关人员,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加快培育一大批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市场营销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用人才,增强农民从事主导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进而提高合作社社员的整体素质。

4、以典型带动全面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还需要以合作社典型来吸引、激发更多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发展。一是对全区各类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民主乡新立胡萝卜合作社、龙达生猪养殖合作社、东风苗木合作社)机构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运行比较规范和农户联系比较紧密、发挥作用比较好、辐射面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典型示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合作社法人现场说法等形式,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围绕种植、蔬菜、畜禽、水产、果品、林业和农机服务等七大农业主导专业合作社方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省、市各类科研院所对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大力引导和扶持发展潜力好的专业合作社创建自主品牌、销售等经营链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向深加工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三是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广泛动员全区各村种养专业大户、产品营销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基层供销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个人领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多元化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四是选择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大力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区5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结合自身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组建各类独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是发挥优势,打造品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经营。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各类有机、绿色、无公害等食品标识认证,加快推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大力帮助更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四种扶持方式。一是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二是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三是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四是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通过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实力强、带动力大、辐射面广、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