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财政职能论文精选(九篇)

财政职能论文

第1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里,只能有一个基础性资源配置机制。资本主义社会从一开始就将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基础性和主体配置资源机制。而由于国情和国际经济与政治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创建之初,采用了计划经济体制,它的根本性运行特征是排斥市场机制,国有制经济在各个工商领域都占据统治地位,如果把农村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在内,则公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统治地位。这里的要害在于,国有制经济即使在完全竞争领域也居主宰地位,由此导致市场机制只起辅作用,这种经济体制从总体属性上看当然不属于市场经济。当我们以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则其基本的制度要求必然是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从不完全竞争领域退出一部分,并且把竞争机制引进政府管制领域。这实际上是把市场最有效的领域还给市场,同时在国有经济中引进效率机制,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运作,而不再主要靠政府直接管理和保护生存发展。否则,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便只能是空谈。

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客观规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相应地要求作为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政府必须转变自己的经济职能,从直接管理转向宏观间接调控和公共服务;由政府投资开办竞争性企业到退出对该领域的直接投资,使财政投资支出增量为零,并对存量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逐步退出;总之由对该领域的资金供给转为制度供给和服务供给为主。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作为政府部门的财政则顺理成章地进行相应的模式转换,随同政府一道退出竞争领域,不再为提供私人产品而控制和配置资源,而是强化它在公共领域的职能作用,从而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权式生产型财政转为兼顾分权与集权,适当侧重集权的公共财政。

建立公共财政不仅出于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同时也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政府必须运用财政手段去弥补市场失灵,弥补由此产生的效率损失,实现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实现社会公平。市场失灵包括公共品供给困境或“公共的悲剧”(市场机制不能提供纯公共品,准公共品供给不足及“搭便车”),外部效益,分配不公,信息不对称,经济运行动荡不稳和因垄断而出现的效率损失、停滞倾向。市场失灵的领域属于公共需要领域或非竞争领域。既然属于市场失灵,自然不能由市场机制本身去自发解决,而必须由居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公共机制去解决,唯有政府才能承担这一职能。市场经济中的财政职能内容便由此决定,成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重要的宏观配置资源及调控机制,这就是公共财政。

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因此不仅需要政府及其财政弥补市场失灵,还要求政府及财政承担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这在我国表现更为突出。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很合理,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为市场主体结构的合理创造了前提,但市场主体结构的真正完善还须依赖政府的制度和政策,其中主要是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市场竞争主体民营化的培育;市场要素结构的完善和空间结构的统一也必须有财税政策的参与。因此,财政职能的公共化是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的成长孵化器。

职能模式不仅被市场经济体制一般地决定,职能的具体内容也因市场经济成长的不同阶段而不同。我国的公共需要在具有普遍性内涵的同时,也有自己的特殊内容。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西方(实即市场经济中)的财政职能作了经典概括,这就是至今广为引用的三职能说:配置资源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马氏的配置资源职能是指财政的公共配置,即为提供公共产品配置资源。西方财政并非绝对不为生产领域配置资源,但比重很小,其中又以间接配置如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为主。我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一方面,我们正在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财政将同国有企业一道逐步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但另一方面,财政的直接性生产支出即在非竞争和不完全竞争的生产领域的配置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比重很大。

我国的公共财政为什么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在上述三大生产领域保持强大的配置功能呢?这由两个客观因素决定。第一,我国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配置力低。市场配置力是市场配置资源、催生企业、塑造和调节产业结构及调节总供求的能力。市场配置力是市场机制成熟的基本标志,市场配置力的逐步增强属于罗斯托提出的经济成长阶段的问题。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地位与作用就在于基础性和支柱性,基础产业多属支柱性产业或行业,因为它们有广泛而重要的产业关联度,如铁路、电讯、钢铁、石油、煤炭、电力等,但支柱产业并不一定就是基础产业,如汽车、建筑业,二者的重要区别是基础产业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多为重工业。基础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并不主要由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完善而强大的市场体系和强大的以垄断资本集团为核心的私有资本能够把它们纳入自己的配置和调节之中;而在发展中国家则相反,其中主要原因是这两大产业部门中的企业都属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建设周期长,高投资、连续投入性强,对管理的要求很高。这使得民间资本非常薄弱、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由政府主办,造成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如果由市场机制配置,则势必时效低,时滞长,甚至无能为力,不能满足在开放条件下进行国际竞争与国内三大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调整、重塑和完善的客观需要。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的民间资本尚无力在正常建设周期内组建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电力企业、石油企业等基础产业中的企业集团,更不用说铁路民航这样垄断性较高的行业了。其实这就是发展中国家市场配置力低所产生的特有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不存在一个世界各国同时代统一的市场失灵标准。而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科技高密集度并直接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科技安全,使得政府必须在其核心部分、骨干部分保持强大控制力,这是我国国有经济在不短的时间里尚不能完全退出上述三大产业领域的客观原因。还必须指出,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部分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或垄断。

以政府作为配置主体决不等于各级政府都办这三大产业。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地位作了界定,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地位不取决于其数量,而取决于其质量和控制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对国有经济政府要“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重大理论突破为国有经济战略重组,为市场结构的完善进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为国有经济从广阔的竞争领域退出,进入公共领域,并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保持控制性地位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当然,这里的国有企业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身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论是,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发育成熟,市场配置力逐渐增强,民间资本日益壮大,市场环境日益改善,国有经济也将从上述三大产业中退出一部分,除极少数国有独资企业外,部分为国有控股企业,其余部分是国有资本不控股的企业,同民营企业共同竞争的开放性格局,只有在那样的环境中才能磨炼出强大的国有企业,才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第二,巩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经济基础。资源配置是社会再生产的决定性环节,全民所有制如果不在资源配置环节中占有控制性地位,则不可能在再生产即国民经济内部占据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下,国有经济不可能在一般竞争领域取得优势,从而占有控制性地位,而且一般竞争性产业部门大部分并不是国民经济中具有控制地位的产业。所以,无论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还是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使命来看,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领域都是十分必要和正常的。而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既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和控制性地位的产业部门,又是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特有的市场失灵领域,也正需要政府及财政去弥补,同时就意味着国有经济配置资源职能的“进入”和“有所为”。结论是:国有经济退出完全竞争的产业部门,在不完全竞争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保持控制性地位,无论从哪方面说都具有现实的客观必要性和理论的科学性。

公共财政的另一职能是稳定经济职能。马氏仅提“稳定经济”,它适应了也概括了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纯”公共财政的调控性。但套用到我国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带有明显生产性的公共财政上,就远远不够了。我国著名财政学家陈共教授首次把这一职能表述为稳定与发展职能(注:陈共主编:《财政学》修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仅补充了“发展”两字,却深刻而准确地把握了我国国情和我国财政职能的特殊性。我国财政的发展职能同我国财政配置资源职能中的生产性配置和对科学文卫事业的公共配置都紧密依存。发展是经济社会结构的改善和不断优化,是素质和效益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社会进步。我国财政的生产性配置,重点在于三大结构的塑造和调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7页。),教育和培训已成为人才养成的基本途径。科技与教育既是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发展科教事业已成为党和政府的重大战略方针,成为财政公共支出的重点。因此,发展职能是我国财政的特殊性,也是它的优势。如果说对资源的公共配置是公共财政职能的主体,那么,发展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核心和本质。因为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是“硬道理”,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包括改革成功的关键(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5、373、377页。)。我国财政的模式特征是发展型公共财政,政府必须承担规划和组织发展的职责。中央政府启动和组织了西部大开发,政府的财政投入驱动着西部大开发就是明证。西部大开发是集中了三大结构的塑造和调节,推进公共产品大体均等化的大手笔。当然,随着市场配置力的增强,财政的发展职能的内容范围也将有所改变。

我国公共财政也有收入分配职能,通过收入手段如税收和支出手段如社会保障来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社会公平的内涵上,社会主义财政有更高的更彻底的动态标准,这就是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被邓小平列为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核心和归宿,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当然必须是政府及其财政进行收入分配的根本职能目标。社会主义财政学的财政职能理论如果只简单照搬马斯格雷夫的三职能说,作一般地套用阐述,固然不无必要,但既不指出其产生的特定制度背景和体制内涵,又不分析它在中国土地上的必然改变和发展,把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职能毫无辨别地等同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职能,还有多少长久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呢?

不论是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大国,公共财政及其职能都有层次性划分。这种划分有两个客观依据,一个是公共品本身的层次性分类: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另一个是政府及其公共职能的层次性划分;中央政府及其职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这两者统一的表现形式便是分级分税的预算管理体制。这是一般规律,我国的公共财政自然不例外。但是,我国公共财政职能的层次性划分又有自己特有的客观依据和突出特点。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从国有经济的战略分布上产生:中央政府所属的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为我国公共财政及其职能的层次性划分增添了新的内容。由于国有经济中的资本部分主要由大中型骨干企业组成,他们不仅是必须创造经济效益的企业,更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平台和工具,还是科技“国家队”的主要阵地。因此,国有企业必须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以充分发挥其基础性、支柱性和控制性等全局。

省财政是地方财政中主导性的环节,又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枢纽,既是公共财政,又有一定的生产建设性投资支出。第一,省财政的职能内容为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在分税制财政中,地方支出是大头,只有地方支出具有公共性,才有财政的整体公共性。我国财政的生产建设性主要体现在中央财政支出上。由此,省财政应坚决、积极、稳扎地从一般竞争领域完全退出,把一般竞争领域的地方国有企业全部逐步民营化,把主要财力投入地方公共需要的满足,改善地方经济环境与自然环境,投入科教文卫、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地方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如果省财政不完全退出一般竞争领域,则建设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便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势必重蹈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覆辙,重演区域产业经济同构化和“诸侯经济”的恶性竞争。在我国加入WTO,直接融入国际大市场的环境下,这无疑不仅是地方财政的风险,更会汇集成中央财政的风险。在21世纪前半叶,我国国有经济将在基本完成“三改一加强”后,进入新的增长和发展时期。这必然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教育科技条件提出更大更高的要求,其标准将是世界当代水平的。为了实现未来的大发展,我国产业结构必须加紧调整升级,中央财政将面临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固定资产大规模更新的巨大压力。因而在基础设施、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相当大一部分肯定会成为地方财政的重头戏。地方财政向公共财政转轨,是我国下世纪中叶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必要条件。

第二,今后不短的时间内仍有必要在省(集中于中心城市)一级保留少量国有资本。中央所属国有企业以为宏观经济运行服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主,而省属少量非完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则以地方受益的中型为主,不排除拥有个别面向大经济区或全国乃至国际市场的大型地方国有企业;就其功能来说,省属经营性国有企业应该有明显的地方特点,作为构筑中观(区域)特色产业布局的支柱而发挥作用,为区域市场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同我国的区域经济分工和产业特色相适应,我国地方公共财政在很长时间里将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经济带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有经济在各省(区)经济中的比重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各省的改革开放及地方经济特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必然会制约我国的区域财政分配关系。从全国范围看,省级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尚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均等化,我国的区域财政关系是不同步富裕财政与共同富裕财政的辩证统一;共同富裕也是有层次的、渐进的。邓小平多次指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和必要条件。发展区域经济之间的产业分工,既有利于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竞争力的增强,作为区域经济支柱的少量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就显得十分必要。

市县财政不仅要完全退出竞争领域,而且要退出基础工业,建成公共服务型“纯”公共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县的自然资源条件(较大规模的自然资源多为国有或省属),科技、人才条件及财政实力,都不允许支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与市场风险相伴随的竞争性地方国有产业的运转。目前市县所属企业大多数为一般竞争领域的小企业,而抓大放小是国家向社会主义公共财政转轨时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改组的大政策;市县财政尤其是县财政普遍比较困难,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市县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这还不包括对“五小工业”所产生的严重污染的治理。因此可以说,市县财政完全退出竞争领域和基础工业是振兴地方财政、完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公共财政的,前提。地级市和县城是今后几十年我国城市化的重点和主体,市县两级的城市化对我国农村近两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国内市场的扩大将具有决定性意义。城市硬件基础设施和软件环境建设,都属于公共产品供给,城市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又培育了极为深厚的税源。城市化更加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撑。

乡镇财政是我国财政的最基层。镇和乡虽属同级,但建制镇的建设与发展对公共品供给的要求同县城大同小异,而与乡财政职能内容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将有很大差别,在职能建设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与市县财政相比,乡财政公共供给的内容相对简单。由于乡政府职能财力有限,直接面对农村、农业和农民,因此满足乡公共需要,主要表现在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确保一乡平安服务,为“三农”提供公共服务,并不直接介入农业生产经营。目前乡镇财政是职能最不成熟最不规范的一级财政,事权大于财权,机构职责过多,人浮于事,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也使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因此,乡镇宜进一步归并,一个县(市)下辖五六个镇(乡),机构砍一半,人员也砍过半,凡不属纯公共服务的机构一律撤消,使乡镇的公共服务职责或事权同财权真正对应起来。

【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16版)[M].华夏出版社,1999.

[2]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

[3]罗森.财政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字:职能探讨财政国有企业重组中的

一、财政干预国企重组:一项不可缺少的职能财政积极干预国有企业重组,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的需要。理论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目前财政对国有企业重组进行干预正是公共财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不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职能的演变来看,财政的职能要依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定位,在保证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又能使用其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这样一种非市场力量,去办市场办不到的事情。我国国有企业重组如果按提高竞争力的要求进行重组,必然有大量闲置资产和富余人员的剥离。这事关成百万上千万职工的生活稳定,事关国家经济能否正常运转,因此,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重组进行适当干预并不违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原则。第二,财政对国有企业重组的积极干预是其全面履行职能的一个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其中很大部分是盈利企业,财政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盈利分配。因此,财政不仅需要发挥其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控职能,而且还需要发挥它的监督管理职能,即积极利用其政权行使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反映和管理,实现保值和增值。然而,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力和资本市场不完善等原因,有的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通过多种途径,侵蚀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竞争力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因此,要强化财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功能,对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准则、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产权转让等环节严格把关;对收购兼并、债务重组、扩股融资、售股变现、破产重组等各种资本运营形式从严管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现实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大量债务是地方政府干预国有企业重组,偏离重组基本要求的直接原因,而这些债务的重组需要财政干预。在计划经济时代,不管是中央直属,还是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和利润实行统收统支。从1981年起,变“统收统支”为“拨改贷”,国家基本上停止对国有企业资本金的供给,国有企业也只有依靠银行借贷经营,因此,出现一批无资本金或很少资本金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负债越滚越大,直至形成现在的过度负债局面。然而,这些国有企业同时又承担大量非经营性社会职能的义务,如职工养老、职工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等,严重地束缚了其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国有企业受地方政府的控制和管辖,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政府部门进行干预,把高负债和亏损企业的包袱甩给好企业进行组合,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国有企业的负债重组需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银行和企业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但是,债务重组本身就是以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为对象,决定了财政必然是其中的核心和落脚点。第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国有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进行重组的一个直接障碍。企业要为提高竞争力而重组,就需要企业从社会职能中解脱出来,就需要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实质上是社会公共产品,受益者具有广泛性,成本具有不可分性等特征,是财政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职能。企业为提高竞争力按市场行为进行兼并重组,要求合理配置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必然产生大量“冗员”。这些“冗员”应该下岗。政府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机制,否则社会将出现动荡,国有企业重组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说,财政提供社会保障这一公共产品的职能是国有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进行重组的一个先决条件。第三,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不力,技术设备落后,资源组合效果不理想,竞争力没法得到提高,往往使重组效益不能体现出来,挫伤重组的积极性。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一般来说,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积累,或向银行借贷、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等。对于我国庞大的国有经济体系来说,这三条途径都受到限制。首先是有的国有企业本身已经有过高负债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已经基本形成,银行因企业效益滑坡等原因而出现“过度惜贷”的现象。其次,股票市场的发育只有十几年的历史,无论是交易主体、交易工具,还是交易制度、交易场所,非市场化现象还很严重,大大地束缚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资本市场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大幅度扩容是不可能的,除非付出股票市场大幅波动的代价。再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信评估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也有待完善,国有企业从债券市场大量融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后,国有企业一直是长期负债,利息负担沉重,而且承担着大量的社会职能,积累甚少,对技术改造投资也力不从心。所以说,国有企业,特别是重点大型国有企业的技术设备改造,财政的支持不可缺少。二、财政该做什么:用双元财政支持国企重组财政在国有企业重组

与提高竞争力过程中需要理清四个问题:第一,确定财政干预国有企业重组的有效范围,强化财政基础。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的双元财政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财政提供非盈利性的公共产品服务,它是为整个市场而不是仅为某种经济提供服务的分配关系;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下,要求财政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分配活动,其范围只限于国有经济内部。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之间有明确的资源分配界限,而且,后者也有自己的经营与分配范围。一般来说,范围界定要坚持两点:一是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国有资产财政通过不同途径控制或管理;二是除此之外,凡是市场能够按照盈利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的,交由市场配置。从我国目前财政活动来看,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的资源分配对象是同一的,界定不明确。具有市场竞争性的国有资产财政经营收入(或亏损)没有明确地界定出来,两者在收入与支出方面具有“混同性”或“同源性”。国有资产财政、特别是地方国有资产财政的分配活动范围也界定不清,遍及经济各行业的方方面面,涉入范围明显过宽。很多行业及其企业本来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决定其起落兴衰,由市场发挥其调节的作用,财政不应涉足。但恰恰相反,地方政府为了短期政绩或出于地方就业与财政收入的考虑,往往通过财政对这些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本金,或对这些项目的生产经营提供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扶持。这种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规模经济,生产效率低下,成本高居不下,企业亏损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扭转,严重地弱化了国有资产财政的基础。由于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具有“混同性”,因此,国有资产财政就有可能挤占公共财政。这样,公共财政基础被弱化是必然的。要明白一个事实,无论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还是从国债发行角度分析,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要有大幅度增长是比较艰难的,财力要受到限制。所以,如果国有资产财政,特别是地方国有资产财政的活动范围不能有效收缩,解决国有企业重组面临的现实问题就会失去财政基础。第二,财政支持国有企业重组,要把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结合起来。公共财政要做的只在于市场失效领域,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重组面临的问题中,市场不能解决或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阶层、面向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它是公共财政职能的范畴。然而,如前所述,国有企业的过度债务和技术设备落后是国有企业重组无法提高竞争力的两个重要原因。过度负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应该由国家拨付给企业而未实现的属于国有企业的资本金部分。这些企业实际上是履行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部分社会职能,以致于自身积累很少,难以自行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国有企业的技术设备落后,又恰恰是国有资产财政在资源分配时范围过广,对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投入不足所造成的。自身积累的有限性决定了国有企业难以通过自我力量来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必然需要通过调整国有资产财政的相关职能来加以完成。第三,强化中央财政职能,健全地方财政职能,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重组的过度干预。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的地位有所提高但还需继续提高。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致使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中央财政又必须承担增发国债、拉动社会总需求这一重任。然而,中央财政收入在现实中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使其对解决重点企业债务、社会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力不从心。如果将这样一种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事权”交给了地方政府,那么为了地方利益,地方各级政府就必然会对财政资源互相挖挤,使得政府预算的正常市场约束日益弱化。而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职能不清,将会直接导致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的界限趋于消失,即“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事权”划分不清容易产生推诿,该做的事互相推托,使公共财政失效:“财权”划分不清就会导致互相争夺财源,不应该搞的项目又出现重复建设。国有资产财政也就越位了。所以说,大力加强中央财政在国企重组中的职能,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通过健全地方财政职能来解决地方对国企重组的过度干预问题,是分清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二者之间的界限,从而有效发挥国有资产财政在解决国企重组中若干重大问题的必然选择。第四,财政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发挥职能的重要途径在于:既要重视公共财政的建设,又要重视国有资产财政的调整。1.调整现行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体制以及具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强化中央财政的公共财政职能。首先,要提高中央级财政收入。无论是中央级国有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大部分税种应设置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适当提高中央的比例,提高中央财政收入,这部分中央级增量收入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充用社会保障基金。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作用还在于淡化地方政府对地方利益的过分追求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国有企业重

组面临的行政障碍。其次,调整歧视性税收政策。现行的财税政策重视新产品产销的优惠,而忽视研发投入的优惠;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忽视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变的优惠;同一政策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较大差别,运用起来极不规范,不利于国有企业重组公平性,这种歧视性税收政策需要纠正。再次,由国家统一开征社会保障税,填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应该是当前一个急需出台的政策。2.发挥国有资产财政的作用,加速国有企业的“债转股”进程。国家财政可以先发行专门用于“债转股”的国债,筹集财政资金,收购银行债权(只限于国有企业资本金部分),然后通过资本市场转让这些国有股权。这种方法能够起到三重作用:一是解决了固有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从而消除了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债务障碍;二是国有股权的转让,使国有经济从生产性领域中逐步退出,调整并收缩国有资产财政履行职能的范围。同时还可以利用获得的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收入,集中用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国企技术设备的升级换代;三是国有股权的转让必然有利于解决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种种弊端,从而有利于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3.加强国有资产财政调整对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通过财政政策的作用,让严重依赖银行贷款来维持生产,产品积压严重的国有企业逐步停产,把这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或租赁。拍卖取得的收入既可以用来偿还银行债务,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技术设备改造。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中央和地方再各自补充一部分,这样就在资金上满足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要求,从而促进国企重组改革的顺利进行。4.改革国有资产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国有资产财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实行分级管理,但是没有体现资源流动性原则和受益原则,不符合企业重组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根据这两个原则可以考虑,凡是资源能够在全国流动的就应该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否则就归地方财政管理。这样一来,国有企业重组所带来的存量资源跨地区和跨行业流动成为可能,重组的地域限制也就被打破了,从而可以有力地促进国有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第3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支出;支出责任划分

最小收益”(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s within a centralized legislature)的权衡。尽管sgt与fgt研究方法不同,但在思想上却是一脉相承,正如besley等(2003)指出的那样,差异与溢出仍是分权与集权争论的核心。虽然,sgt为集权与分权的选择提供了丰富观点,但oates(2005)遗憾地指出sgt没有涉及到具体财政结构。近年来,超国家组织不断涌现,如emu、maastricht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等,它们极大地限制了各成员国的宏观政策稳定能力,于是sgt开始探究中央政府的保障职能,即帮助地方政府抵御外部经济震荡。研究表明,中央政府保障职能的顺利实施需要充分考虑道德风险问题(lockwood,1999),而该问题依赖于联邦财政制度的运作方式,中央政府直接对个体提供保障,比联邦制下政府间转移能更好地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但这样可能减弱地方官员自行解困的激励,也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寻求财政援助并软化预算约束(perrson,et al,1996)。

四、结语

国外研究成果对我国有着重大借鉴价值。1993年,著名财政学家吴俊培首次提出,我国传统的“财政三职能”(即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存在缺陷,而马斯格雷夫(1996)概括的“财政三职能”更适用于市场经济。次年,吴俊培(2004)发表了轰动财政学界的《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一文。文中,他深入讨论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理论问题,并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资源配置工作,中央政府在资源配置上仅限于纯公共物品或接近于纯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解决开放性地方公共物品的利益补偿问题,而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及增长职能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之后,这种职能划分被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所认同,并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主流思想。其实,这种财政支出责任划分观点是基于联邦政体,实际上属于“财政联邦主义”,而这种责任划分不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知道,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公共品的提供责任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效率,而中央政府负责收入分配与经济稳定实际是希望通过规模经济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目的也是为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仅仅满足财政效率考虑的财政结构设计对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包含公平公正要求)的公共财政目标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的地方财政困难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贾康 等,2002)。此外,这种支出责任划分一直以musgrave的“财政三职能”为研究基础,而他的财政职能概括也是有疑问的。musgrave是以整个社会追求价值财富极大化为前提(吴俊培,2006),但这种财政职能观指导下的支出责任划分是难以满足和谐社会下价值财富与非价值财富均衡要求的。因此,如何设计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以满足和谐社会财富均衡发展的要求,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贾康,白景明.2002.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 [j].经济研究(2):3-9.

马斯格雷夫.1996.比较财政分析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277-305。

毛程连.2003.西方财政思想史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418。

齐守印.2003. 论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优化配置 [j].财贸经济(2):42-44.

特里萨·特尔-米纳什. 2003. 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与实践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8-47.

夏祖军.2006. 中国财政体制须重新平衡 [n]. 中国财经报,02-14.

吴俊培.1993. 怎样认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 [j].财政研究(10):51-55.

第4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词】职业院校;财政学;微观分析;宏观分析

前言:

职业院校是为培养某方面专业人才而存在的应用型人才摇篮,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需要职业院校培养出更多的财政学实用人才,填补国家、企业财政部门的职位空缺,推动社会整体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方法受计划经济时代影响,采用宏观分析法对财政学进行教学研究,在研究市场经济的某些领域受到制约,需要进行教学改革。

一、财政学两种分析方法的交替发展

(一)古典时期

从古典时期开始,财政学就是一门完整独立的学科。1776年亚达•私密在《富国论》中第一次以宏观分析法对国家经济职能进行解析,并规定了财政的具体范围。在密斯理论的影响下,大卫•李嘉图、J•S•穆勒等相继作出研究,将国家财政职能范围进一步缩小明确,主要以宏观分析法对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二)新古典时期

新古典时期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的经济学研究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财政学的主要成就是微观分析法的应用。受“边际革命”影响,马佐拉、马克尔等在边际效用论的基础上开创了公共产品研究,经过林达尔、维克赛尔将其与税收相结合,开始了对公共选择的研究。另一方面,微观分析法的应用使财政学研究更加科学化,经济学的科学研究地位迅速提升。

(三)凯恩斯主义时期

凯恩斯是《就业、利息、货币通论》的发表人,这篇通论发表于1936年,当时正处于经济危机时期。凯恩斯运用宏观分析法,从宏观角度提出国家干预理念,是财政学上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宏观经济学随之诞生,并在其基础上产生了宏观财政学。

(四)当代财政学

最优税制理论、公共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当代财政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经济学家借鉴私人物品的研究思路,用微观分析法对公共品理论进行研究,解决公共品的提供方、提供过程、提供对象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开启了运用微观分析法研究财政学的高峰时代。

二、我国财政学的宏观分析传统与市场经济不相适用

我国从建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学研究使用以“国家分配论”为基础的宏观分析法,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财政学研究逐渐开始重视微观分析法的运用,但是这种转变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财政学研究的需要。宏观分析法的不适用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个人的主体地位被忽略、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不合理、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公平和高效。所以,现阶段我国财政学的分析应向微观分析进行转变,首先,职业院校的财政学教学要向微观分析的进行变革。

三、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方向

(一)进行必要的课程调整

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我国职业院校的财政学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而且通常是同步进行。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改变,政治经济学更多的是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制度的体现,缺乏现实基础。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应从课程上开始做出调整,比如将政治经济学课程调整为财政学课程。另外,西方经济学是基础性科目,要注意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先开设西方经济学,再开设财政学,而不是将两门课程同步进行。

(二)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调整

财政学的教学重点应该是财政支出和税收,而在宏观分析传统影响下,目前的财政学教学内容还包括财政政策。讲述财政收支时也是以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对财政学教学内容的调整可以将财政政策部分分离出去,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讲解。讲授财政支出时从微观角度分析政府资源配置智能,把分析税收的重点转移到税收归宿、税收效率等方面,以微观分析方法对学生进行财政解读。

(三)财政学教材的调整

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使用的国内教材都偏向于用宏观分析方法,短时间内这一情况难以得到改变。职业院校可以考虑选用一些国外教材和用作参考资料。在选用时要注意分析作者的财政理念和分析方法,选择适用于我国学生、有助于推行微观分析转变的教辅材料。

结束语:

通过对财政学两种分析方法的交替发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财政学的分析方法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不同时期要选择适合时代的不同方法。我国职业院校财政学教学改革方向也要向适合当下经济体制的微观分析方法进行转变。

参考文献:

第5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管理;经济;市场经济;政府支出

中图分类号:F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022-01

1 财政管理的一般范畴

财政管理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运用一定手段,对财政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财政管理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决策。即财政管理主体对于财政活动所采纳方案的选择,一般原则是采用最优方案,在没有最优方案的前提下选择次优。第二,计划。即制定并实施计划。第三,组织。即为了保证决策和计划的有效执行而进行的组织活动。第四,协调。即财政管理主体对于财政活动的各种关系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包括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政府之间的矛盾等。第五,监督。即检查监控财政活动的全过程。财政管理为了实现其职能,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

2 财政管理与经济的关系

明确了财政管理的范围就是政府的经济活动以后,我们就可以更清晰的分析财政管理与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确立以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方式的整个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引进和借鉴了许多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市场机制运行分析的理论。在非市场主体更加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效益以后,他们必然会从经济上对政府的管理活动形成制约,提出要求。他们会问:政府为什么要征税?要征多少税?征的税是怎么用的?总之,人们会越来越要求政府的管理活动要讲求经济效益。这就对财政管理提出了效益管理的要求,认为财政的管理要注重过程的管理,要注重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财政管理,是由一国的经济体制,特别是财政体制的属性和宏观经济运行、管理模式所决定的,并与之相适应。认清了财政管理与经济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克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经济效率和效益,不计投入产出效应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改正以往那些用计划代替管理,用增长代替质量,只知道用投入去追求产出,不讲成本与效益分析,忽视财政监督等旧的观念。

加强财政管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财税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因此,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以及宏观经济配置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换,必须对财税新体制和新运行机制下的财政管理提出全新的要求,财政管理从内容到形式,都应发生明显变化。

加强财政管理,是充分履行财政职能的必要保证。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范围,得到不断拓展,其职能强度也有日渐增大之势。然而,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都无可辩驳地证明,除体制和制度等因素的羁绊外,财政职能的履行程度与财政管理状况的好坏,呈正相关关系。在财政管理十分混乱的情况下,国家的财政职能不可能得以正常有效履行。

3 财政管理与经济关系的启示

认识财政管理与经济的关系,可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目前我国财政供给范围过宽、包揽过多等突出问题,改造财政支出。在清理、明确各级财政事权范围的同时,将那些财政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者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相关事宜,那些可以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管理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把有限的财力,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能有效执行的方面。

财政管理与经济的关系还表现在在进行财政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的过程中,必须将财政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去看待。只有这样,才能将各种宏观的分析方法运用其中,从经济运行状态的要求出发,正确确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内容,根据经济发展周期和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政府作为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纳入财政学的研究中,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去分析政府的动机和行为实现方式,从而为从制度上去克服政府的官僚倾向,控制政府支出规模,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政府提供经济理论上的依据。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财政管理中更多的运用微观的分析方法和管理方法,去提到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提高财政活动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6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财政 正确理解 科学配置

    政府财政能力这一概念,过去乃至现在人们很少论及。但凡在评价一个地区的财政状况时,常是依据财政收人的多寡作出判断:收人多者,日其财力雄厚;收入寡者,则曰其财力薄弱.这里所说的“财力”只不过是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人规模,并非我们所要讨论的政府财政能力概念。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收人规模也在持续扩大。如何合理分配使用这笔巨大的公共资源,使其在履行政府职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全面正确地理解政府财政能力尤显必要。

    一、政府财政能力的内涵

    (一)政府财政能力的核心是支出的效益。

    英文中“财政”一Finance源于拉丁文Finic,其原意是指“支出的期限”。英语引进来表示财政,首先是指政府的支出,然后才是筹措保证支出需要的收人,后来进一步发展为公共财政一PubliCFinance。事实上财政的功能也正是这样,它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支出提供资金保障与分配的经济活动。收人并不是财政存在的本意,只是因为有了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才产生了收人的必要.支出是目的,收人是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受旧体制思维惯性的影响,我们在对财政收与支的逻辑关系的认识上始终未能跳出计划经济思维的羁绊,重收轻支,重投人轻效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中存在。从根本上克服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使人们,特别是政府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公务人员牢固地树立“支出效益是政府财政能力核心”的认识,以使财政资金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政府财政能力概念。

    自18世纪亚当·斯密创建财政理论以来,大量的财政学着作基本上都是按照财政支出、税收、国债、预算和财政政策的顺序编着,政府的财政能力正是通过上述各个部分内容的实施得以显示。但是,却很少有专门论述财政能力的,至于给政府财政能力概念总结出一个权威定义更是鲜见。笔者经过认真研究和探讨,认为从财政的功能作用出发,将政府财政能力概念表述为:是各级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政府职能实现的支撑保障强度显示,是政府实现其职能能力体现的物质基础较为适宜。由于财政本身是随政府产生而产生,财政的职能也是依据政府职能而设定,它的作用就是要支撑和保障政府职能的实现,所以财政能力的强弱只能用对政府职能实现支撑和保障的强度来衡量,别无它径。

    (三)政府财政能力的内洒。

    1.财政能力是政府职能行使效率的显示。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是无限性政府,政府的职能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保证这些职能的执行,就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撑。奈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税源有限,财政收人不多,比起需要的支出远远不足。所以,当时评价一个地方财政业绩时,往往依据于收人水平,收人多者为优,少者为劣。由于是计划经济,社会资源和财政资源配置一律按中央和各级政府的计划执行,效益高低也就无须考核。在这种体制下,重收轻支,重投人轻效益现象产生也就成为必然。

第7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职;财政专业;继续教育

一、高职财政专业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专业就业面向缺失。财政专业曾是财经(财政)类中专学校的主要专业,大多数高职院校目前环保留有财政专业,不论是中专时期还是现在的高职阶段财政专业的就业面向首先是各级财政部门,其中一部分毕业生也已经成为当地财政部门的精英,其次是税务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总体上看,财政专业就业面向的政府机关特色较强,毕业生就业习惯于依靠国家统一分配。但是,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制度和大专院校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国家公务员报考的基本条件是本科学历,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已经不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学历条件,也不可能直接分配到政府机关就业。高职院校的财政专业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困难,专业主要就业面向缺失。如大多数考生及考生家长在报考高职院校的专业时首先考虑的是专业就业面向,当看到财政专业的就业面向时只好“望而却步”。

(二)专业招生萎缩。独立改制的财经类高职院校在中专办学时代,各级财政部门的人才需求量较大,财政专业的毕业生大多数分配到财政部门等政府机关工作,到目前为止各级财政部门的大部分业务骨干都是由各省(市)当时的财经(财政)学校培养出来的,财政专业曾一度成为中专学校的“热门”专业,考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财经(财政)类中专学校改制后,大多数学校原中专时期的财政专业也直接成为高职院校的财政专业,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模式基本上没有多大变化,也有学校将中专时期的财政专业的教学资源划归学院的成人教育或继续教育部门。从目前保留有财政专业的高职院校近年的招生情况来看,改制后考生及考生家长对财政专业缺乏兴趣,财政专业的招生计划很难完成,专业招生面临尴尬局面,专业招生的人数逐年减少,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高职院校招收财政专业,大多数高职院校已经停止招生,财政专业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有专业无学生的专业。

(三)专业教学资源闲置流失。独立改制的财经类高职院校在中专办学时代,与当地财政部门的业务往来密切,部分地区还形成了财政干部与学校教师的交流制度。学校依托当地财政部门建立了一大批较为稳定的教师社会实践和学生实习的基地,学校教师与财政部门业务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完成财政科研课题,共同开发财政专业的教材和学生的实训资料,共同建立了学生的校内实训场所,提高了财政专业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锻炼了财政专业教师的实践操作技能和科研能力,丰富了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提升了专业的社会威望。财经(财政)类中专学校改制或并入高职院校后,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转入教育部门,过去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的教师社会实践和学生实训基地也形同虚设,过去共同开发的专业教材和实训资料也少见重新修订。由于学校与当地财政部门的业务往来越来越少,人员交流也逐渐停止,教师队伍中熟悉财政理论、钻研财政业务、致力财政课题研究的人越来越少。由于专业招生数的减少过去建立的校内实训场所也处于闲置状态,由于专业教学任务的减少财政专业的大部分专任教师为了完成基本的教学工作量也逐步转入其他专业。如有些高职院校的大部分会计老师由于长期不接触财政预算业务,只会讲企业会计不会讲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偶然想从高职院校中招一名能讲政府会计、中小学校会计、医院会计的老师都很困难。

二、财政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财政更多地关注民生,财政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理财的轨道,原有的财政预算编制办法、国库收付制度、专项资金的管理措施等不断完善和修订,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这些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人员素质提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近年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基层财政部门新增人员相对较少,且新进人员的渠道和人员的学源结构较为复杂,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财政业务岗位上真正具备财政基本知识和基本业务处理能力的人员所占比例相对较低,相当一部分业务岗位上的从业人员只能做到文件的上传下达,甚至影响了财政部门的形象,加大了改革精神贯彻落实的阻力。为了保证各项改革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往往由相关业务科室以短期业务培训的形式传达有关改革精神和具体操作办法,这种形式很难从根本上满足财政主要业务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的要求。

(一)短期培训内容的针对性较强但缺乏系统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班目的明确、时效性较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也较强,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出台都要从上到下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培训。但是,由于财政部门特别是乡镇财政大部分人员文化基础较差、从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从业人员中很少有财经类专业毕业的学生,更谈不上懂得基本的财政理论知识,所以针对性较强的培训内容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保证能让大多数学员听懂学会,使大多数学员较为准确地领会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的基本精神,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如笔者最近几年在承担一些财政预算业务知识和新制度培训时就往往遇到以下类似的问题,有些参加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培训班的学员没有一点财政理论知识,甚至连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内容都一无所知而要直接学习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些参加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部门预算编制培训班的学员没有一点政府预算的基础知识,甚至分不清政府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区别而要直接学习政府收支分类和部门预算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有些参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培训的学员没有学过基础会计,甚至连借贷都分不清而要直接学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会计核算业务。

(二)短期培训组织形式的灵活性较强但缺乏规范性。近年来,财政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有时要求财政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组织,有时也将一些新制度新办法的内容融入当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内容中,委托社会继续教育机构承担,也有相关业务部门和社会继续教育机构联合进行的,也有委托大专院校承办培训班的但委托高职院校的较少;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一般主要由系统骨干或领导组成,也有从大专院校聘请专家教授的,由于大多数授课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缺乏教学经验,习惯于照本宣科读文件,难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培训的资料(教材)一般只有相关文件,很少有专门的教材或讲义,难以满足学院培训后自学和查阅的需要;培训时间一般选择在相关业务的淡季,一般也不安排考试,只考勤也不发证书,难以引起学员对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三)短期培训的实施过程过分看重形式而忽视实效。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有一部分在当年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安排,也有一部分是随着新制度新办法的出台由上级部门安排的硬性培训任务。笔者在接受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业务知识任务时,有些组织者就留露出纯粹为完成完成工作计划和培训任务的思想,只满足于在年终总结时能理直气壮地写上“这项工作我已经完成了”就可以了。比这多年来承担的一些财政部门业务知识培训班的时间一般都只有2—3天,第一天早上安排一个开班仪式,最后一天下午再来个总结,有时还要安排参观学习,真正授课的时间就所剩无几了。我们常常看到有些业务培训班的对外宣传报道主要就是几个领导的讲话和几张培训时的照片,培训的效果究竟怎样很少有考量的办法和报道。我们也发现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财政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任务时与社会上的会计人员混在一起,不区分对象统一发放一些发放一些公共的培训资料,很少有学员坚持听课,考试组织也比较随意,这些机构其实是以收费为目的,学院几乎没有任何收获。

三、如何实现高职财政专业与财政人员继续教育的接轨

根据高职财政专业与财政业务人员继续教育目前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学校的学历教育与部门、行业的非学历教育相贯通的多规格、多层次、多方向、多形式培养培训模式,促进学校的专业教育与部门、行业业务人员继续教育接轨,实现地区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通过这种培养培训模式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扭转高职财政专业招生、就业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各级财政部门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走上规范化道路,提高财政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一)按“基础模块+专业业务方向模块”的两部分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多年来,高职财政专业一直沿用传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按三年学制将教学内容由浅入深分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践课等模块,方案的学科体系特色较强,难以适应专业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需求。高职财政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打破原有的学科体系的特色,细化财政部门业务人员的从业岗位群,突出不同专业业务方向模块的建立,灵活设置动态的、能自由组合的专业业务方向模块,使财政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能够适应财政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需要,如在财政专业基础模块的基础上设置预算编制方向、国库收付方向、非税收入管理方向、国有资产管理方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方向、依法理财方向、乡镇财政管理方向等,并按财政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充实和调整专业学习方向,组合不同培训对象的学习模块。

(二)按“三年制学历教育+不定期非学历教育”两个层次调整学制。高职财政专业的学历教育一般是三年学制,能满足高中毕业生系统接受专业教育的需要,难以满足财政部门不同层次不同业务岗位从业人员灵活选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的需要。高职财政专业的学制设置应兼顾非学历教育的需要,实行注册入学和弹性学制,根据专业业务涉及的从业岗位灵活确定培样对象和培养规格,根据财政部门业务培训的需要灵活确定各专业方向模块的开班时间,根据各专业业务方向教学模块的内容及培训对象的基础灵活确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总课时,根据学员学习时间长短和选学模块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并将结业证书与财政部门对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结合起来。

第8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国内外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121-05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l,是一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通过具有一定职务和利益冲突的公职人员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来预防腐败、提升公职人员道德的制度。这项制度以其针对性、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赞誉和好评,并且,还拓宽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和监督途径。与对腐败的事后惩治制度相比,财产申报制度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了公职人员职务利益冲突的发生,体现了对国家和人民财产、公共利益的重视。早在18世纪,瑞典公民就获得了查阅所有政府官员财产和纳税记录的权利,任何公民也都有权利查看首相的财产和纳税清单。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对政府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有效约束和限制的具体制度被越来越多的民主国家所采用。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我国廉政建设的深入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党和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起对财产申报制度逐渐重视起来,并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对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和从政行为有所约束,但与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的要求还相距很远,更无法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迫切心情。现实需要催生理论研究,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很多成果。相较而言,国外学术界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则更为成熟和多样化一些。

一、国外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现状

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并没有统一的名称,比如英国将之称为《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称为《政府道德法》,韩国称为《公职人员伦理法》,俄罗斯则把财产申报纳入2008年由梅德韦杰夫总统批准的《反贪法》当中。因此考察国外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在表面陈述上,更要清楚财产申报制度到底包含哪些潜在内容,才能有的放矢地去了解国外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状况。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学界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人性的怀疑、对权力的警惕、对腐败的担忧、对公职人员不信任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这些也是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国家得以顺利确立的重要理论基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统治者、军人、劳动者的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对于今天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有关公意和私意的区分对我们理解公意私意间的不可调和性以及公职人员身份的矛盾性启发很大。阿克顿勋爵的“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成为对抗腐败的至理名言。孟德斯鸠、洛克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提出更是对权力的约束给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答案,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影响了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政府机构设置,而围绕着如何制约权力。随后发展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为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政府权力和公职人员行为提供了充分而有效的理论和制度准备。具体来看,国外学者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产申报法本身,利益冲突原则、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政府公职人员道德等方面。

(一)对财产申报制度意义和影响的实证研究

由于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较早,学者们大多已将研究视线转移到这项制度的影响和意义方面。美国学者贝斯・A・罗塞逊(Beth A.Rosenson)在《道德法对立法招聘和州议会职业结构的影响》(2006)一文中提到,尽管很多学者认为1978年的《政府道德法》和1989年的《道德改革法》在弥补贪贿法的不足、修复受损的联邦和州政府形象、回应政治丑闻、提高议会代表的素质、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影响人们谋求公共职务的决策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并且导致过去的半个世纪里道德法律的数量在联邦和州议会中激增,但这项法律是否带来了上述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却让人并不十分清楚。而且,对道德法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要求披露财务状况和限制职业外收入的做法阻止了人们对公共服务的追求,这种说法一直缺乏实证检验。作者通过对1976年至1995年道德限制和信息披露法对国家立法招聘和州议会职业结构变动的潜在影响研究得出结论,道德法对决定参加竞选的人和一些法律职业代表确实有一定影响。但作者认为这些影响并不全是负面的。Ⅲ同时,贝斯・A・罗塞逊又在《反对他们明显的利益:独立的州立法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授权研究1973――1996》一书中通过对1973年到1996年道德立法研究,指出道德政策的决定因素与其他政策并不完全相同,相对于其他政策来说,道德政策的议程设置更为重要和有效。政治丑闻和其他州的行动也对道德委员会的行动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议程设定的过程能够将立法者对自己个人利益的关注迅速转换到对经济福祉和再次选举的关注上面。总体来看,学者们比较关注道德法也即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之后有何影响,意义以及价值何在。

(二)对财产申报制度原则的探讨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包含很多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道德原则、利益冲突原则、隐私权限制原则、隐私权保护原则等。

1、利益冲突原则。F・尼尔布雷迪(F.Neil Brady)和大卫・W・哈特(David W.Hart)在《行政道德冲突的美学理论》(2006)中对行政道德冲突做了富有意义的解读,他们认为,通常的政治理论都把行政道德冲突当做是必须要避免或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上行政道德冲突是必需的甚至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伟大的艺术都是基于紧张感而不是排斥它,行政道德冲突也不例外。作者采用美学视角考察了行政道德冲突的张力和平衡,并揭示出了多种类型的伦理冲突的区别,如“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之间的联系和不同。作者通过阐释十五种冲突类型指出冲突的存在是正确进行行政管理和制定各种政策的基础。莫滕,艾格伯格(Morten Egeberg)在《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官僚和他们的自身利益》(1995)一文中认为,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官员肯定有其自身利益诉求,比如作为

一个投票者或联邦公民的利益要求等。而且确定无疑的是他们一旦当上公共政策制定者,这种自身的利益要求也会体现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作者以此作为切入点对影响公职人员私人利益的常量和变量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与此相关的文章还有F・F・里德利(F.F.Ridley)的《规范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该文章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政治生活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方面,从公众的评价是政府信誉来源入手分析了公职人员在现实中都存在着哪些利益冲突,对包括兼职、收受礼物等具体行为都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和论述,并在比较各国约束利益冲突做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应该设立道德性的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减少利益冲突的发生。

2、对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研究。对隐私权进行研究的文献很多,比如:达德利小摩尔(Dudley J.Moore)的《论隐私》,阿兰・F・威斯汀的(Alan F.Westin)的《隐私与自由》,约翰・H・F・夏塔克(John H.F.Shattuck)的《隐私权》,威廉姆・C・比尔(William C.Bier)编的《隐私:消失的价值》,路易斯・R・米泽尔(louis R.mizell)的《侵犯隐私》等,这些著作虽然都认为应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均未否定作为公众人物的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帕特里克・多贝尔(Patrick Dobel)有关《公职人员私生活判断》(1998)一文,从由于法律限制的软弱性和美国政治及新闻舆论的强势性出发,指出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由于监督的无时无刻性而受到了一定伤害,这其实是损害了公职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应该重新界定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和满足公众的监督权利之间设定一个标准。由此可见,国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确实具有一定限度。

(三)对财产申报制度作用的探讨

财产申报直接关乎公职人员的道德问题,因此国外研究过程中也非常关注财产申报的作用和功能,比如美国学者在研究《政府道德法》时就特别重视该法律是否有助于提升政府公职人员的道德。齐默尔曼・约瑟夫(ZimmermanJoseph)在《控制政府中的不道德行为》(1994)一书中认为目前的利益冲突约束体系无法,因此必须要探索新的对不道德行为的控制机制。作者在文中不仅对政府的不同道德政策进行了评价而且还建立了一个道德程序模型。菲利普・H・乔斯(Philip H.J0s)在《行政责任回顾:道德共识和道德自律》(1990)一文中以公共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切入点指出对于行政官员来说,对其行政责任的过高预期是不合适的,通过道德自治来寻求公共官员的责任归宿和理解何为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唐纳德・J・兹(Donald J.Maletz)和杰里・哈贝尔(Jerry Herbel)在《超越理想:民主和道德改革》(2000)一文中指出由于腐败频生导致了道德机构和国会中道德委员会的成立。他们认为,学者Dennis,Thompson为他们在道德作用和影响方面的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的空间,比如在最近的研究中Dennis,Thompson指出政府在追求道德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悖论”。两位作者对此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他们认为,虽然道德对于政治极其重要,但目前来看,通过道德机构的努力民众对政府及其雇员的道德水平只保留在较为一般的满意度上,同时,政府过度强调道德项目只会增加成本支出而并无他益。个人利益并不是洪水猛兽,不仅有负面影响也有正面作用,政府应该正确看待这个问题而不要过度约束个人利益,可以通过道德改革给个人发挥自身优势的空间。莎莉・科尔曼・赛尔登(Sally Coleman Selden)、基尼・A・布鲁尔(Gene A.Brewer)和杰弗里・L・布鲁德尼(Jeffrey L.Brudney)在《公共行政中调和价值冲突:理解行政角色》(1999)一文中,采用问题分析法探究了69位行政人员的行政角色和责任,通过分析他们得出,在行政人员身上体现了五种角色划分,作者将之称为公共利益的掌舵者、适应的现实主义者、务实的功利主义者、顺从的管理者和实用的理想主义者。虽然1883年的《彭德尔顿法》中就建议公职人员应该是中立主义者,但是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和其他顺从者的管理者却认为公职人员应该是公共利益的掌舵者,这个角色现在被很多研究此问题的学者诸如布莱克斯堡集团所认可。另外三个角色(适应的现实主义者、务实的功利主义者、实用的理想主义者)则拒绝迎合民选官员的意志。作者认为对这五种角色的深入调查分析对于未来的研究很有意义。可以说,财产申报是否有作用,是否起到了约束公职人员道德和提升他们的政治责任感的效果,是学者们较为关注的重点,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多。

(四)对财产申报法和道德机构的研究

G・卡尔文・麦肯齐(G.Calvin Mackenzie)和迈克尔・哈夫肯(Michael Hafken)在《丑闻证明:道德法律是否让政府变得更有道德?》一书中通过对现代道德机制发展历史的回顾指出虽然现代政治中的道德法律已经不需要再靠政治丑闻的推动来建立,但在“后水门时代”,政府反而面对着民众更多的指责和怀疑,政府只能靠出台越来越多的道德法律来弥补。这些道德法律都建立在道德监管和对人性进行最坏设定的基础之上。作者分析了涉及到道德法律的一些问题诸如财产申报和披露、利益冲突约束、兼职和职业外收入报告、是否接受过礼品和退职后的从业情况等,为其他研究财产申报制度的学者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罗伯特・w・史密斯(Robert w.Smith)在《比较伦理官员和政府道德管理员:只是苹果与橙的区别还是要学习的经验?》(2003)一文中认为,随着21世纪的到来,道德问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更常成为新闻头条。步行者民意调查机构表明,在过去两年里,57%的政府雇员承认有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有民意调查机构表明在公司企业中48%的雇员会无视或践踏道德规则。虽然政府制定了道德法律(《政府道德法》)和设置了道德办公室,企业也制定了道德条款和设置了相应的道德官员,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这些道德机构到底干了什么?作者探讨了其中的原因,指出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交流经验和互相学习道德管理方法非常重要。财产申报作为一项道德法律自身有没有什么问题,财产申报机构和道德行政官还需要哪些改进,学者们对此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五)国外研究存在的问题

国外学者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对笔者进一步的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国外多重视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的研究,对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具体过程的研究比较少。由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早在20世纪就已纷纷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道德法),所以现在国外学者所处的研究阶段

都着重于财产申报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还有哪些不足可以完善,道德改革才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而我国现在面临的是如何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应这一问题的资料比较少。

第二,国外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过于将财产申报制度和道德问题挂钩,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似乎财产申报制度只是一项道德规则。比如,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就写在《政府道德法》中,学者们在研究时也多谈道德问题,只是偶尔兼及财产申报和公示等具体的制度问题。我国对道德的理解和解释与国外不尽相同,借鉴起来有点困难。

第三。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研究多是针对本国问题的对策性研究,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很多不同,不可能完全照搬。

二、国内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状况

国内有很多学者都在关注和推动着财产申报制度,如胡星斗、巩献田、邵道生、韩德云、虞崇胜、王明高、郇天莹、刘明波等。这些学者针对如何实现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价值、财产申报法的具体设定、财产申报制度的难点和出路等方面都提出了见仁见智的看法和思路。他们的观点对笔者的论文写作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在对财产申报进行专业研究的领域,目前笔者所能查到的资料内容有如下方面。

(一)对国内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研究

由于财产申报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施行的比较成熟,所以国内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多半会对域外的财产申报制度与国内的财产申报制度现状进行比较分析、这些比较侧重于发现我国现行的财产申报与国外相比还有哪些缺陷和不足,着重强调我们还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比如刘明波在《中外财产申报制度述要――写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实施之际》一书中通过比较中国内地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时存在的经验和教训,为其他学者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大学的郇天莹博士在《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路径研究》论文中首先从境外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构建路径的分析人手,通过比对美国、俄罗斯、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财产申报理念、制度以及相似来探寻财产申报制度的普遍性规律,从而为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另外,蒋云根的《国外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建设与启示》,斯宜的《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特点与性质》,邰祖岩的《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启示》,竹立家的《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基础探析》,黎慈的《美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启示》,曹贵宝、刘宏勋、刘书增的《加美韩新等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及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周金恋的《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等文章也都是从国别比较的角度分析他国或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来为我国的财产申报的研究和实施提供参考。这些资料对中国学者研究财产申报制度的域外经验部分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二)对财产申报制度必要性的探讨

探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旨在推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涉及对财产申报进行研究的论文和文章很难跳脱这个话题。罗宾在《试论在我国实行财产申报立法的必要性》一文中就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我国建立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已有的相关法律的低效力、建立严密的反腐败体系等方面对财产申报立法的必要性进行条分缕析,并指出现阶段我国实行财产申报立法是可能和可行的。张兆臣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性分析》一文里也明确指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等方面具有意义和价值。杨建国在《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入法:必要与可能》一文中认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耦合官员的社会角色、彰显现代法治精神、体现公众知情权和官员隐私权的博弈、顺应世界治腐潮流等方面的价值。蒲志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行政伦理研究》一文从财产申报制度是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作为切入点,深入探析了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构建和完善行政伦理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三)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缺陷和影响因素的研究

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别研究和必要性研究最终要落实到分析和探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方面。研究和探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和影响因素的文章很多。这些文章大多都是从我国目前施行的财产申报本身入手,着重探讨财产申报范围、申报方式、申报种类、申报时间、对违规申报惩治等方面的不足,比如邬思源、欧晓明的《我国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化的现实困境与前瞻》,李一帆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六大缺陷》,邹东升的《财产申报循名责实:依据、缺失与重构》,孙国祥的《财产申报制度建构中的相关问题刍议》,张碧安、钟金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等文章均是从我国现行的财产申报规定本身入手分析财产申报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还有一些文章是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制度与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方面进行探讨,比如林的《当代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难点及对策》一文认为影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因素有干部诚信问题、监督主体认识问题、全民信用卡制度的缺失等;王高贺、郭文亮的《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心理障碍及其治理》一文认为影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心理因素有藏富心理、保护个人隐私心理、(官员)担心收入减少的心理、害怕腐败行为暴露的心理、目前推行时机还不成熟的心理等。郇天莹博士在《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路径研究》论文中更是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对影响财产申报制度的动力因素和阻力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完善方法和路径的探讨

国内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中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构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切实可行的路径以及怎样完善我国现有的财产申报规定。几乎所有对此进行研究的书籍、论文和文章当中都会把构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方法和措施作为论述的终点。一些研究者认为应着力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本身,如对财产申报立法或增强现有财产申报规定的适用性,孙昌军在《关于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就认为目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的现行《规定》在立法层次上太低,只属于部门规章性质,因此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考虑到立法程序比较漫长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也可先修订现有《规定》的内容,增强现行《规定》的适应性。还有一些学者(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淑芳教授)指出财产申报法的建立要实现同宪法、民法、公务员法和刑法的链接,从而构成一个良好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完善方法和具体路径进行探讨的文章尽管很多但绝大多数大同小异,无法完全满足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实施的现实需要和多样化要求。

综上所述,国内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国

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障碍等几个方面。其中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状的探讨几乎不存在争议,对于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研究也相对丰富,而关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障碍的分析虽然也十分透彻,但是对如何消除这些障碍尚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探讨。

(五)国内研究存在的问题

国内有关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确实有很多值得笔者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多集中于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细节研究,对其理论基础的探索很少。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多侧重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细节问题,而没有深入挖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根源。但是,只有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来源做一个深度探索,才能够真正发现和了解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并能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研究提供丰富的理论支持和价值论证。

其次,国内有关财产申报的研究多为对策研究,但又因为研究内容较为单一而无法为财产申报的现实需要提供更为多样化的借鉴。这一点在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和方法的研究上体现尤为明显。绝大多数研究内容都认为应该完善现有的财产申报范围、申报方式、申报种类、申报时间以及违规申报惩治方面,或者应该加快对财产申报立法,完善财产申报法同其他法律的对接等。实际上,如何完善财产申报的配套制度和外在环境的研究也同样重要,在这个方面所能发现的资料比较少。

第9篇:财政职能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财政;私人财务;政府财政;公共财政论;国家分配论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