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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现状精选(九篇)

社区治理的现状

第1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协同治理;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都有哪些?

(一)政府

从目前我国国情看,政府现在仍然处于占有社会资源的有利地位,政府可以通过其拥有的权力来占有社会资源,并使其达到占有的最大化。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结构使得政府可以主导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且在这个供给过程中实现自己权力的巩固,从而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由此看来,即便是在社区当中,政府还是担当着强力的主导者角色。社区治理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权力的约束,政府实际上成为社区治理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二)社区居委会

在我们国家,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是通过社区中的所有居民选举产生的,这是一个社区中的居民实现自我治理的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而在当前我国社区中,社区居委会更多的参与到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中。由此陷入每天忙于来自上级政府部门的各种任务,而不是更多的参与自治,这实际上也正是当前我国社区治理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物业管理公司等营利组织

目前在我们国家,城市社区中已经出现很多较为成熟的物业管理公司,而这些物业管理公司也已经充分参与到了社区治理的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等营利组织的参与,可以充分调动社区治理各个主体之间的活力,有效的推动社区治理的发展。这顺应当前政府鼓励发展的社区治理多元化趋势。

以上任何一个社区治理主体在单独进行治理时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实现我们追求的社区治理效果。其中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不能充分激发市场经济下的治理活力,而社区居委会目前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境地,正逐渐沦为上级政府部门的附庸。而物业管理公司等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监管,在对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所以,要想达到社区治理善治的目的,只能彼此之间克服各自的缺陷,互为补充,实现协同治理。

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一)社区组织结构存在缺陷

一是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中街道办和居委会无法进行有效的工作部署。当前居委会更多的是承接街道办事处安排下来的任务,这就使得居委会无法更好的去完成自治工作。居委会对街道办的工作任务应接不暇,其对于自身社区的治理就无法更好的处理,这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发育不足。在我国城市社区中,成熟的社会团体比较少,大部分还处于摸索阶段,即使有较为成熟的社会团体,发展状况也不理想。不仅如此,在社区中的社会团体独立性不足,有较多的社会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建立的,缺乏相应的活力,不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社区组织管理职能模糊

在社区管理过程中,存在横向和纵向的划分,横向和纵向不能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局面。这种社区组织管理职能的模糊,直接导致社区内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彼此扯皮,无法实现合作共治,实际上增加了治理的成本,也降低了治理的效率。

(三)缺乏科学的社区治理目标

在我国以前的社区工作中,侧重点是社区的发展,忽视了社区中精神文明建设,对公共服务的提供也不足,同时还缺乏对于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这使得社区缺乏文化创新的活力,社区集体活动较少,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社区工作人员能力不高,对社区治理工作不了解,这样就无法较好的完成社区内部的治理工作。最终结果就是无法实现社区更好的发展。

三、针对城市社区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的改革探讨

(一)构建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就是指在协同治理的理念指导下,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推动社会的发展培育,加强社会层面的参与沟通,通过社会参与平台的构建,让多方治理主体彼此协同治理,达到善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协调好各个治理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做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实现社会治理多元化主体的协同互动,再次把协同治理机制落实到社区治理中。

最终需要实现的就是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建共享、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城市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构建合理的社区组织结构,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这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是指:在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结构管理中,上级行政部门的专业管理要结合到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管理中,主要以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为主,同时做好专业管理的互动。由此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有机结合。

(三)明确社区组织管理的职能,确定科学合理的目标

社区组织管理过程中,要明确其管理职能,由此才能更好的实现社区组织管理的目的,达到社区组织管理的效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目标是构建有活力的、健康的和谐社区,这就要求社区居委会有科学的规划,能够根据社区实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自身社区制定社区发展规划。除此之外,社区居委会应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让社区居民能够在社区中享受到集体的福利。

(四)促进居民自治参与

社区中基本构成单位是社区居民,所以广大的社区居民对于社区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在广大社区居民中做好群众动员,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才能让社区治理始终保持活力。社区居民的参与,也会反作用于社区居委会,只有在居民参与进来,居委会才能有更广阔的治理平台,才能通过居民实现社区的治理,这实际上是一种互动中的双赢。所以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不仅能够调动起居民的主动性,更能通过居民实现社区更好的自治。由此看来,通过激励居民自治参与,对促进社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邵彩玲,于玲君.中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模式的构建与创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3期.

[2]蔺丰奇,李颖慧.论城市社区协同治理的制度建设――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行政科学论坛.2014年6月.第1卷第3期.

第2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协商共治型;制约因素;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084-04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发展背景下,公民个人以及各种文体协会、行业团体等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已愈来愈不能被忽视,并可能在互联网运作下形成具大的社会影响力,对政府部门形成压力。如何把这些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有效纳入政府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机制中,是基层政府进行社区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若将协商民主的理念内涵融入城市社区治理,则可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平等发展。把非政府主体的声音纳入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提升社区治理过程的民主协商性和包容度,将推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向“协商共治型”发展,为当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型提供可能选择。

一、“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

所谓“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是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市场主体和社区公民等社区治理主体以平等身份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对话和协商以达成一致共识来解决共同关切问题的社区治理模式。与其他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相比,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主体结构的去中心化和网状化

社区治理主体结构的去中心化,是指在该模式中各社区治理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中心主体和边缘主体之分;网状化是指,社区多元主体在横向、多维的信息交互方式下形成相互交织的平面网状结构。

在行政型、混合型和自治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中,社区治理主体的中心为政府部门或社区组织,这些处于中心地位的主体是社区治理中最积极的活跃者,也承担着主要的社区治理任务。虽然在混合型模式中社区组织的力量和地位在不断增强,但由于一方面政府并没有在社区治理中全身而退的预设,另一方面社区组织目前还没有能力能够全方位接过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因而政府部门依然处于“隐中心”地位。

另外,由于地位的不平等,主体间的信息交互方式更多地是纵向的,这样情况下的主体结构会呈立体伞状形。在“协商共治型”模式中,各主体地位平等,因而没有主体居于具有主导力的中心地位,主体间的信息传递、互动是横向的,任意两个主体之间都有互动的可能,从而形成相互交织的平面网状结构。这种去中心化和网状化的主体结构有利于社区中各治理主体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沟通、协商,在不受压制的环境下表达出最真实的声音。

(二)治理主体的较高参与性

治理主体的较高参与性,是指社区中的各个治理主体都能够以较高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到社区治理行动中。这一特点既是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社区治理参与行为从形式走向真实的体现,也反映了各参与主体对这一模式的认可。驱使人们进行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在动力是这一行为背后隐藏的意义或价值考量。任何一个理性主体在做出某一行为时,都会对该行为能取得的效果进行预想,当认为采取这一行为能够实现自我预期的一定价值或意义时,他才会付诸行动;反之,就会表现出漠不关心、冷淡的态度。

在行政主导型或混合型的治理模式中,因自身能力有限且政府部门姿态强势,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社区参与行为存在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这让社区非政府治理主体认为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部门主导下宣示社区民主、谋求社区治理决策合法性的“政治花瓶”,因而降低了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更多地充当了社区治理中的旁观者或局外人。在“协商共治型”模式中随着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结构的转变、重塑,非政府治理主体对自身参与行为所能达到的预期远高于其他社区治理模式,他们相信自己采取行动会让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主张得到保护、认可,因此,各个治理主体都能够以较高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到社区治理行动中,从而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治理决策的高接受度

治理决策的高接受度是指,社区成员对社区协商治理过程中达成的决策有充分的认可和接受。任何一项公共决策能否最大程度地得到公众的接受、认可和执行,取决于它是否最广泛地代表、反映各方的利益关切。

在行政主导型或混合型等其他社区治理模式中,总会有个别社区主体的声音被忽略或轻视,在社区治理决策的形成和确定过程中,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话语权处于“失语”或微弱的状态,不能充分地让决策者感知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因而最后的决策也得不到最广泛的接受和支持。在协商共治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下的社区治理决策,从一开始的制定到最终的达成都处于向公众开放的状态下,社区中的各个利益相关主体都知晓这一决策所涉及的公共问题及其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不论其力量多么微弱,他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不会被剥夺,相应的权利会一样受尊重和保护,在利益表达渠道畅通且有效的心理感知下,他们会主动、积极地通过预设的途径向其他社区主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寻求外界的理解与支持,以尽可能地使更多人与自己保持一致意见,从而增强自身对决策形成过程的影响力,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终目的。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所有与社区公共问题相关的社区主体均能够让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在社区治理决策的形成、确定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而最终决策或方案的达成必然是各方经过沟通协商、妥协互让形成的结果。这种模式下达成的社区治理决策因其对不同声音的广泛接纳、包容,更容易得到社区公众的普遍接受和遵守。

二、我国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可行性与制约因素

任何一种社区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需要与之相支撑的社会土壤作为基础。协商共治型的社区治理模式在当下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具备了生根发芽的基本土壤,但想要取得更高的发展空间,仍然要克服当前社会状况下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培育更深厚的社会土壤。

(一)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基础

“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推行需要以政府部门管理理念的转变,多元异质主体的形成,民众权利观念、参与意识的增强为基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理念经历了控制、管理、治理的转变,在与国家的关系结构中,社会力量从被政府管理的地位上升到了与其一同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得到国家的承认。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应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和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加强与社会部门合作的举措都反映了这种转变。另外,单位制的解体打碎了束缚人们流动的制度枷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使我国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得到充分发展,社会结构由单一性、同质性向层次化、异质化转型变迁,带来社会主体的多元与利益的分化。在“传统文化有所‘复兴’,西方社会思潮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快速涌流”[1]的背景下,民众思想价值多元化发展也成为不可逆趋势。总之,一个多元且异质的社会主体结构已形成。最后,在席卷全球的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自我主体意识被渐渐唤醒,权利观念与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乌坎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等群体性维权事件的发生与增多,都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相关问题社会治理的强烈意愿。尽管他们多是以非制度性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僭越了法律底线,造成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混乱,但这正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在基层治理机制中,构建协商平台,设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性。

所有这些政府、社会和个人层面的变化不仅为在我国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行性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这种变化本身也越来越呼吁一种更具开放性、妥协性和包容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所具有的主体结构去中心化和网状化、较高参与性和高接受度的特点,恰与这样的社会现实需求相契合。

(二)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制约因素

1.社区主体间经济资源占有差距对协商平等性和真实性的削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确立并经过了多年发展,经济资源在各种社会资源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极大的凸显。而近10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公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严重。卢梭在其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及财富不平等的占有,是社会一切不平等包括政治不平等的根源[2]。与政治资源、教育文化资源相比,经济资源的高流通性使其可与其他资源进行更为便捷的交换。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指出,尽管绝对的经济平等肯定不是实行民主的必要条件,但另一方面,当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严重时,也不适于民主。这会使一些人的参与为另一些人所操纵、控制提供机会[3]。城市社区的治理主体既有基层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民众自治组织,也有物业等私人部门和公民个人,他们在经济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或极端不均也会为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输送提供可能,从而使民主参与下社区协商治理的真实性减弱。

2.社区结构的高异质性增加了成员间沟通、合作的难度

沟通、协调、合作是协商共治型模式下社区治理必不可少的元素,但对现在的城市社区居民来说却很陌生。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使现行大多数城市社区成员的构成不再以同一单位的职工为主体,而是越来越多元、异质。住房供给制度市场化改革之后涌现出大量的商品房住宅区,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同一社区中的居民在教育经历、工作内容、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同都在强化着他们之间的异质性而不是共通性,并增加了他们相互理解对方诉求的难度。总之,他们不再享有共同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方式,彼此也不熟悉对方,他们在居住空间上地理相近但却保持着相互的陌生。较少或根本就不存在的相互接触、交流,使他们之间缺少足够的熟悉和信任,社区成员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社会情感关系网。这种陌生的情况下,再让他们之间开展有效的沟通,使他们充分信任他人并与之合作、共商,就会面临着不小挑战。

3.价值多元发展对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达成共识的挑战

塞缪尔亨廷顿在他的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曾写道: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4]。处于向现代化转型发展中的中国正面临着诸多不稳定因素,社会大众价值观念多元发展所造成的思想混乱甚至失序便是其一。这种多元不仅表现在宏观的社会整体层面,也体现在微观的每个社会个人身上。处于社会结构不同阶层中的社区居民其价值诉求也自然是多元的,而越多元就越容易有冲突、对立并削弱社区成员的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具体表现为,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行动中,他们很容易表现出极强的个体理性,思考问题、提出诉求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自我利益为目标追求,缺乏对社区他主体合理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恰当、充分考虑。而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却要求社区成员追求恰当的自我利益,即在考量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背景下追求自我利益,这有助于社区成员修正自己的利益偏好,以达成社区治理的共识性决策。“当文化成员吸收他人的新理性与新正当性的时候,开放和多元的公共论坛也必然会改变他们的信仰和认同。”[5]“缺乏公共理性的整合和凝聚的协商民主实践仅仅是价值的‘集聚’,难以实现价值‘转换’,缺乏包容精神和价值的转化也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广泛的社会共识。”[1]“缺少共识,没有达成一致,就无法形成合法的决策。”[6]可见,社区成员价值的多元化,对居民公共理性和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带来了挑战,增加了社区成员之间进行必要妥协以达成共识的难度。

三、“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构建

“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围绕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而展开,起于协商议题的提出,以各治理主体间协商、互动、沟通达成共识为中心,终于执行共识和决策目标的完成。

(一)形成协商议题

协商议题由不同的社区主体提出相关问题经社区协商议事会整理转化而来。社区协商议事会由各社区治理主体推选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社区居民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与社区相关的公共议题,整理形成正式的协商议题,并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如图1)。

(二)主体间互动协商并达成共识

知晓议题后,社区各主体围绕协商议题表达自身的利益主张,并与其他主体展开充分的交流、沟通,以了解对方的立场。在相互的互动过程中,每个主体都可能对自己原先的利益诉求进行修正以获得其他主体的支持,也可能说服其他主体改变他们的立场转而支持自己。为了扩大自己的声音,以及维护必要的参与秩序,社区居民个人可以依托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平台来参与治理。同时,对其维护居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街道党委则可以通过对街道办、社区党支部等党组织的影响来输出自己的声音,并对其的参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图2)。

(三)执行决策实现治理

共识与决策形成后,各相关主体依照决策内容协力执行,完成决策目标,从而实现社区的协商治理。在执行的过程中,社区主体间可以进行相互监督,街道党委可以通过下辖的社区党支部进行间接监督,社区居民则可以对所有社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图3)。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再次提交社区协商议事会,开始新的治理循环。通过议题的提出,围绕议题展开协商达成共识,最后执行共识、决策,构建起“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运行过程。

四、推行“协商共治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完善措施

(一)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降低社区协商中利益输送的可行性

现行城市社区的多元发展态势是一种全方位的多元,既体现在社区治理方面,如治理模式、主体、方式的多元,也体现在社区成员上,如就职行业、教育背景、资源代际传递等方面的多元差异。而后者的多元差异发展会使社区成员在各种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变大,出现社会地位上的层次划分。市场化和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使得经济资源具有其他社会资源不可相比的重要地位。处于经济资源匮乏状态下的部分社区居民出于各种原因,会被动或主动地出让自己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权利,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一在经济逻辑下合理的行为却会削弱社区协商治理中部分居民意见表达的真实性,使社区协商共治的初衷和价值追求异化,同时也使经济资源贫困的社区居民在政治资源上再陷于贫困。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社区中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居民,而扶贫、脱贫却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一部分,也是政府部门再分配应作为的地方。

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是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是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调控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过大的重要方式。对于经济贫困的群众,政府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以通过增加经济收入来源或减少支出来扩大他们的经济资源存量。税收方面,贫困群体创业或个体经营时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也可对吸收贫困人员就业达一定员工比例或数量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社会保障方面,进一步调整、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投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转移支付方面,完善对困难群体的补助、补贴和帮扶制度,减少他们的直接经济支出。

(二)充分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现社区分化、异质结构的重整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围绕特定主旨、目标,如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公益等自发组织成立的公民间自治团体。这些组织的存在和充分发展为社区中解构了的、高异质性的、原子化的居民,根据自身关注的兴趣和利益偏好进行聚合提供了组织平台和对话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松散状态下社区居民结构的重新整合。从而在异质性中发现成员的共通性,通过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机会的增加,缓解由差异造成的不理解和紧张关系,促进信任。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促进。第一,政府部门方面,要树立科学的社会――政府观念,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彻底摒弃过时的全能政府观,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清除社会组织发展的思想障碍。第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合理确定政府职能范围。有序放松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把更多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放回社会,锻炼并加强社会组织独立承担社会职能的能力。第三,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改变依靠政府指令、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组织,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加强双方的合作、协商。允许、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合法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从而弱化其对政府部门的资金依赖,增强自身的独立自主性。第四,加强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规,不仅依法管理社会组织,也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合法开展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使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发展法治化、规范化。

(三)加强社区居民公共理性和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公共理性是相对于个体理性而言的,一个具备公共理性的公民能够以不损害或增进公共利益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社区共同体意识是指,社区居民能够把社区视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乐于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维护社区共同利益。这源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情感认同和归属。“迈克尔・沃尔泽指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有美德的公民还是乐于助人的、相互尊重的和相互信任的,尽管他们在具体事情上的意见并不一致。公民共同体绝不是没有冲突的,但他们对他们对手的观点是宽容的。”[7]可见,社区居民的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对于他们突破自我局限,在多元价值追求下达成共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可以在社区公告栏和社区网络论坛上开展以社区信息介绍为中心的社区讲堂活动,将社区的成员状况、社区组织的发展情况和近期活动等信息进行公开和更新,使社区居民加深对社区各个方面的了解、认识,使他们感受到自己与社区间的联系和存在,意识到社区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其个人的利益追求是有益的。另外,还可以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区自治组织的平台,鼓励、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选举、社区协商等各类社区公共事务,锻炼他们追求自我利益时从公共理性角度思考问题的素养,增强他们在社区中的主人翁感觉和作为社区一员的成就感、自豪感。长此以往,社区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共同体意识就会发生逐渐的积累,并不断得到形塑。

参考文献:

[1] 刘海军.协商民主: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新理路[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1).

[2] 让・雅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

[3] 邓元时,李国安.政治科学原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4] 萨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 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第3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基层自治的推进,居民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以城市社区居民业主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产权状况、权利意识及社会资本为变量,分析其对社区居委会、业委会选举以及社区治理活动参与的影响。结果显示,居民业主的年龄、收入、党员身份、产权、权利意识等对他们参与居委会选举有积极的显著影响,但对参与业委会选举的影响并不显著,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和产权的影响并不如理论推测那样显著。教育程度、收入、产权、权利意识及信任程度之外的因素对社区治理活动参与也无显著影响。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参与;居民业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1-0011-08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从“单位制”、“街居制”大规模地转向“社区制”。在基层管理体制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城市社区事务从单位福利计划模式转向自主治理模式[1]。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型使得业主和居民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更加凸显,对其治理参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原来计划福利模式下,单位的后勤和房管部门直接对社区物业等事务进行计划性安排和处理;而在自主治理模式下,单位的后勤和房管部门的作用大大减弱甚至消失,居民和业主需要就社区事务进行偏好表达、集体选择、生产安排和绩效评价甚至参与维权[2]。

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转型的背景下,城市社区治理参与也逐渐被学界关注。目前国内学界对社区治理参与的研究,一方面是从规范性的角度界定社区治理参与内涵及对中国社区治理发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实证角度总结社区参与的模式(或方式)或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因素。

对社区治理参与的规范性研究认为参与社区治理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西方国家对社区治理参与的规范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公民社会理论、自治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三个方面。从这个角度研究的学者认为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主要是基于理性选择和社区认同。受到西方社区参与理论思想的影响,国内有的学者也认为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行为,是占有不同资源的行动者相互交换达成集体行动的过程;在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行动者会减少集体利益的努力[3]。有的学者认为基于社区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社区认同会促使居民自愿参与社区治理[4]。王处辉将社区认同称为“社区意识”,他认为社区意识是社区成员对所住社区的一种情感认同,参加诸如社区选举和投票等权责性活动,以及为了集体利益的维权行动有助于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亲密性,进而培育社区归属感以促进社区自治[5]。也有学者对理性选择和社区认同两种观点进行整合。如孙璐提出了整合社区利益和社区认同的方法,即主要依靠参与制度的建立以及社区成员间认同关系的强化[6]。

一部分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们从个案分析中总结出社区治理参与的模式或方式。代表性的文献包括杨敏的《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作者在该文中根据不同居民群体社区参与的具体过程, 提出了四种参与类型――福利性参与、志愿性参与、娱乐性参与和权益性参与

[7]。另一部分学者则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主要因素。例如,部分西方学者主要分析产权对社区治理参与甚至对政治参与的影响。例如,Alford和Scoble在1962年对美国四个中等城市的调查中发现,住房产权与地方政治参与程度之间确实具有很强的相关性[8](p.113)。国内学者李骏在“2005 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5)中,通过Binary Logit 模型分析发现住房产权确实对社区层次上的政治积极性有促进作用[9],尤其是在封闭性的商品房小区。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的结论并非完全一致,Kingston和Fries的研究则发现产权和政治参与之间没有明显关系[10]。

除产权因素外,周林刚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制约因素分析――基于深圳A区的问卷调查》一文中,肯定了基于地缘联结而成的社区认同会促进居民自治的实现。他通过分析调查问卷认为,人口特征变量、社会地位变量、经济地位变量和社会资本变量是影响表达式参与(居民向政府有关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次数)和选举式参与(居民参与居委会、业委会选举的次数)的共性因素[11]。有的学者基于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满意度、社区信息与人际关系状况、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状况频率的分析得出社区治理居民的参与水平和效果

[12]。

根据文献研究和相关调查,我们发现:基于社区认同的观点,社区居民具有参与治理的意愿;基于理性选择的观点,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较少。但理论的挖掘需要实证的检验,本研究基于北京市问卷调查力图回答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作为大都市的北京市城市社区治理参与发展状r如何?是否适应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换的要求?第二,北京市居民或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因是什么?第三,居民和业主的阶层地位、收入等对社区治理参与具有怎样的影响?

二、样本选择与人口学特征

(一)样本及调查

本研究的问卷调查采用多段随机抽样方式,循“区县―社区―样本户―个人”的顺序进行。样本覆盖北京市城区、近郊区及远郊区,其中成功样本共520个,包括城区126个、近郊区285个、远郊区109个。有效覆盖北京市11个区县的44个街道,每个街道的样本量平均在10个~20个。调查样本覆盖传统老旧小区和新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社区,其中传统老旧小区样本量占52.5%,新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社区的样本量占47.5%。

(二)样本的人口学特征

在调查的样本人群中,男性为191人,占样本的36.7%,女性为329人,占样本的63.3%;年龄按照30岁以下、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60岁及61岁以上进行划分,这几个年龄段分别占有效调查样本的24.6%、26.2%、24.4%、16.2%和8.6%;从受教育程度看,初中及以下占17.7%,高中(包括职高、中专等)占43.5%,大专占22.5%,本科占14.2%,研究生占2.1%;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占12.6%,共青团员占5.8%,群众占81.6%(参见表1)。

三、北京市社区治理参与现状

本文认为居民业主参与治理是指居民通过投票选举、出席活动、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社区治理实践的全过程。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包括参与选举形成社区集体决策单位、表达自己对社区服务的偏好和需求、参与社区服务生产安排过程、参与治理绩效的评价反馈、参与社区治理的契约监管和纠纷解决[13],居民和业主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治理权利的落实。因此本调查主要集中于居民或业主参与选举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以及居民或业主参与政府、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情况。

本调查中衡量参与治理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参与过居委会选举、是否参与过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参与过业主委员会研讨联谊活动、是否参与过居委会研讨联谊活动、是否参与过政府及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发现北京市社区治理参与率总体上偏低。

(一)居民业主社区选举参与率低

调查结果显示,居民业主在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参与率比较低(参见表2)。参与过居委会选举的居民业主仅占调查样本的38.9%。其中32.7%的居民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6.2%的居民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了。61.1%的居民或业主没有参与过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中26.0%的居民或业主表示没有参加过,以后可能会参加;35.1%的居民或业主表示没有参加过,以后也不会参加。

居民或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比例相对更低。调查数据显示,12.7%的受访对象表示参加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其中有6.7%的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6%的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87.3%的受访对象表示没有参加过业主委员会选举。其中27.3%的受访对象表示没参加过,以后可能会参加;但有高达60.0%的受访者表示没参加过,以后也不会参加。

从调查结果看,参与居委会选举的人数比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人数多,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绝大多数社区都有居委会,而多数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此外,在居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基层政府的组织动员介入比较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则是完全自发,甚至还会受到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政府的干预。

(二)居民业主社区治理活动参与率低

除选举参与率比较低外,对居民业主居委会、物业公司和政府组织的活动的参与率也比较低(参见表3)。参与过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居民业主仅占调查样本总量的13.7%。其中有5.6%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8.1%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参与过业主维权活动的居民业主占调查样本总量的11.2%。其中有5.2%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6%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参与过物业公司活动的居民业主占调查样本总量的21.2%。其中有13.1%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8.1%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参与过政府相关活动的居民业主占调查样本总量的24.2%。其中有17.9%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以后也会尽量参加;另有6.3%的居民业主表示参加过,但以后不想再参加。

四、对北京市社区治理参与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解释居民业主的社区治理参与率,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法,对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本文将社区选举参与和社区治理活动参与作为因变量,并进行二元赋值,参与过选举或活动的赋值为

1,没有参与过选举或活动的赋值为0。

(一)解释变量

根据既有的文献和理论,我们将城市社区居民业主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产权状况、权利知识和社会资本五组变量作为自变量。

1.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对民主参与的研究认为,社会经济地位是决定其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之一。教育程度和月收入是衡量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一个人拥有的财富越多就越会关注政府税收等政策,因而就越会有动力参与政治过程;受教育程度越高,也越有能力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14](pp.2125)。年龄也是影响社区治理参与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当前的社区维权等活动中,老年人的表现比年轻人积极。本文将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作为衡量居民业主社会经济地位的变量。年龄按照30岁以下、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60岁、61岁以上划分为6个年龄段,依次被赋值为1、2、3、4、5、6。受教育程度按照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划分为5个阶段,依次被赋值为1、2、3、4、5。月收入按照3000元以下、3001元~5000元、5001元~8000元以及

8001元以上划分为4个等次,依次被赋值为1、2、3、4。

2.政治身份的影响。研究发现,加入政治性组织是影响政治身份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等组织,会影响到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参与积极性。在本文中,以是否是党员来测量政治身份状况,党员编码为1,其他情况则编码为0。

3.产权状况的影响。公民在拥有住房产权上的差异是否导致了他们在政治积极性(尤其是参与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的积极性)上的不同,这是许多研究的核心主题。本文用“自住户”还是“承租户”这个问题来测量住房的产权状况,其中“自住户”编码为1,“承租户”编码为0。

4.权利意识的影响。权利和法律知识是众多学者解释社区治理尤其是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集体行动等问题的重要变量。社区在维权的过程中逐步意识到建立业主组织并团结起来是维护自身和社区共有财产资源的有效途径[15],因为权利意识能够转换为指导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思想基础。本文采用以下三个题目测试权利意识。(1)业主之间关系实际上是小区共有财产的共同维护和使用关系,您认同吗?选项有完全认同、较认同、中立、不太认同、完全不认同,分别被赋值为4、3、2、1、0。(2)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等做出有损您个人利益的事情时,您会怎么做?选项“事关自身利益,一定会努力阻止”被赋值为3;选项“会尝试去阻止,但如果太麻烦就会放弃”被赋值为2;选项“想阻止,但没精力也没途径去争取”被赋值为1;选项“我不介意这些事”被赋值为0。(3)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等做出有损您所在小区利益的事情时,您会怎么做?选项“事关自身利益,一定会努力阻止”被赋值为4;选项“会尝试去阻止,但如果太麻烦就会放弃”被赋值为3;选项“想阻止,但没精力也没途径去争取”被赋值为2;选项“随大流,看看别人再决定”被赋值为1;选项“我不介意这些事”被赋值为0。

5.社会资本的影响。测试社会资本的题目包括:您对业委会成员的熟悉程度,选项“谁都不认识”、“认识一些积极分子”、“认识业委会成员”分别被赋值为1、2、3;您对业委会成员的信任程度,选项“信任”、“无所谓”和“不信任”分别被赋值为3、2、0。

(二)研究发现

本研究中的选举参与和治理活动参与都是一个二分类变量,自变量则是不同分类的定序变量,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 回归方法对社区治理参与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社区选举参与的解释。依次将五组变量分别与参与居委会选举、参与业委会选举进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参见表4)。

上表显示,在社会经济地位这一组变量中,对因变量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作用的是年龄(B=0.514,P

通常会选择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不愿付出精力和时间成本。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除非有更大的或独立的激励,否则个体难以为共同利益做出努力。这也符合人们对于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地位角色的认知状况。人们通常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形容居委会的地位,居委会成了政府在社区中的“脚”。学历高的人对此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因而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此外,这也说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由于工作忙碌,无暇顾及社区选举事宜。对业委会选举起负向显著影响的是教育程度(B=-0.637,P

政治身份中党员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B=0.981,P

产权变量组中“自住户”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B=1.225,P

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更高。“自住户”拥有住宅的合法产权,维权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更容易激发;而“承租户”通过支付租金获得房屋使用权,可能只是短期居住于此,对于社区日常事务并不关心,参与居委会选举的积极性难以被调动。虽然数据结果显示,产权变量组对业委会选举无显著影响,但其预测值介于临界值附近(P=0.068>0.05),这说明产权对社区业委会的选举也有一定的影响。

权利意识变量组中的前两个问题均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对社区共有财产共同维护的认同度越高,越愿意参加居委会选举(B=0.382,P

2.社区活动参与的解释。将五组变量分别与参与业委会组织活动、参与业主维权活动、参与物业公司活动和参与政府活动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参见表5)。

上表显示,社会经济地位变量组仅对参与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有显著影响,对参与业委会活动、参与业主维权联谊、参与物业联谊活动未显示显著影响。其中,受教育程度对参与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起负向影响(B=-0.917,P

(B=1.117,P

产权因素对参与业主维权联谊(B=-1.920,P

权利意识变量组中共有权共识程度对参与物业联谊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B=0.901,P

社会资本变量组中居民业主对业委会的熟悉程度对其参与业委会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B=0.863,P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运用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产权状况、权利意识、社会资本五组变量对社区选举参与、社区活动参与进行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我们发现:年龄、收入、党员、产权拥有情况、对共同财产维护的意识、个人利益维护意识都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权利意识、社会资本因素基本都对社区活动参与起正向显著影响。

相较于以往的研究而言,本文拓展了自变量的范围,除社会经济地位、社会资本因素外,还将产权和权利意识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在社区选举参与中,我们发现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中对共同财产维护的共识、个体利益维护意识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但同时需要看到,受教育程度对居委会和业委会选举起负向显著影响,高学历群体表现出的“理性冷漠”使得他们追求个体利益而忽视了小区集体利益,不利于居民参与积极性的广泛调动。在社区活动参与部分,对业委会熟悉程度越强,就越愿意参加业委会活动和业主维权联谊,对业委会信任程度越强,就越愿意参加物业联谊活动。但我们也要看到,对小区利益共同维护共识只对政府及相关单位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这表明,居民在参加社区其他活动时较少考虑小区利益,而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居多。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产权拥有情况对社区活动基本起负向显著影响,“自住户”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较弱。这和以往的研究发现不太一致,具体原因还可以进一步发掘。

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发现在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实践中,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基本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权利意识和社会资本因素基本对社区活动参与积极性起正向显著影响。本文拓展了对城市社区治理参与状况影响因素的已有认知,发现居民参与积极性还受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的影响,和“自住户”还是“承租户”、居民对小区共同财产维护的共识、居民对个体利益维护的意识及居民对小区利益维护的意识有关。

本文的实践价值在于,在社区选举方面,由于党员、产权拥有情况、权利意识对居委会选举起正向显著影响,因此可以发挥党员在居委会选举中的带头作用,并使得居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发挥“自住户”在小区自治中的活跃性,逐步带动“承租户”参与社区事务共同治理的实践。通过搭建小区论坛,定期开展居委会、业委会活动逐步增强居民共同维护个人利益甚至是小区集体利益的信念。要逐步加强与高学历群体的沟通,避免或缓解“理性冷漠”带来的理性选择,引导高学历群体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其组织力和专业性。

在社区治理活动方面,要重点推动“自住户”在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中发挥积极性和带头作用,改变封闭式住宅区带来的邻里关系联结较弱、合力难以汇聚的现状。由于社会资本中的熟悉程度和信任程度对社区治理活动起正向显著影响,因此,要通过建立小区论坛、多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在熟悉的基础上形成并拓展共识领域,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带动更多的居民业主参与社区治理活动。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GOCO)对数据使用的授权以及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生李娉在数据分析方面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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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建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政策选择:一个规范分析框架[J].公共行政评论,2010,(2).

第4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从新年伊始我国南方地区经受了冰冻****,到汶川大地震,乃至8月8日将在北京举行举世瞩目的“奥运会”,我们南街办事处一班人带领辖区广大居民群众在新一届市、区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能和全国人民携手共进,众志成城,战胜灾害,迎接奥运。在新旧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不稳定因素时有发生的城镇聚集地,面临种种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情况,办事处党委一班人按照市、区的统一要求,积极开展“三城联创”,在城市百日整顿的同时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尧都”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建立组织,制订目标,签订责任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全面落实综治工作目标任务,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开展“平安创建”和城市“百日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基础建设,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使社会治安状况保持了平稳态势。全辖区1—6月,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 起,破获 起,其中拘留 人、少管 人、劳教 人;治安案件 起,破获 起,拘留 人。整治治安乱点 个,稳控重点人员 名。调处各类民事纠纷 起。查处不安全生产隐患 处,各类案件发生数比上年同期大幅度下降。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目标。 为保证我辖区各项综治目标责任的全面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四项工作:一是成立了以办事处党委书记陈保红同志为组长,即第一责任人,行政一把手办事处主任田向宇同志为副组长,即第二责任人,派出所长、武装部长为骨干、各站所负责人及各社区主任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武装部长张文福兼办公室主任,主抓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及联络事宜;二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并与辖区行政事业、机关企业各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三是领导组坚持实行每月一次综治工作例会制度,汇报工作,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四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各项目标责任做到了案案有排查、件件有记载、半年检查一小结、年终总结一评比;有问题随时解决,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排查矛盾,及时处理各方面存在的隐患。 上半年我辖区在排查矛盾,处理隐患方面,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到排查矛盾,分析原因,妥善处理,消除隐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社会综治工作的重要方法,更是维护单位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上半年隐患乱点两个,扁担巷小区居民因吃水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祥和大厦下岗职工劳动争议问题都被我们及时排查(简述案情),由于处理及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反映。二是在辖区广泛开展入户活动,开展与居民群众的谈心活动,党员包户,社区干部包重点人的帮教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的解决思想问题,现有帮教对象名,无一名重新犯罪;三是经常了解掌握各小区的实际状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排除处理矛盾纠纷,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档案,从而使一切不安定因素全部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杜绝了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三、巩固防控网络平台,充分发挥防控人员的积极性

第5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相对于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政治学的实证研究十分不足。近年来,随着农村问题的日渐尖锐和村民自治的强力推进,政治学界逐步重视起对乡村政治的实证研究,并产生了不少实证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对于拓展政治学的研究领域,深化政治学界对中国农村和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些研究也已引起国家有关决策部门的密切关注,对国家相关政策产生了积极影响。 当前在乡村政治实证研究领域影响最大成效最好的,无疑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早在1980年代,张厚安就提出“理论务农”,深入到山东、湖北、湖南等省作农村政治调研,并以这些调研成果为基础写作出版了“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丛书”。[1]1990年代中期,在张厚安、徐勇带领下,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撰写了《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一书,[2]此书由武汉出版社1995年出版后,获“五个一工程”奖。徐勇和项继权以个案调查为基础写作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河南南街、山东向高和甘肃方家泉村治实证研究》,分获1998和1999年国家教育部“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2000年,徐勇主持的村级治理个案调查报告集《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庄的调查与比较》[3]出版。2001年由徐勇和吴毅主编的《乡土中国的选举》[4]也已出版。于建嶸著《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5]和吴毅著《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6]均为长期村庄调查的实证研究成果。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以个案调查为基础的乡村政治研究,不仅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而且引起国家有关政策部门的重视。目前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成果已成为国内乡村政治研究领域被引用最多的研究机构。 民政部及与民政部关系密切的一些专家的实证研究也有很大影响,尤以在1990年代初连续三年以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的名义编撰的《实践与思考》论文集,收集了最初有关乡村政治调查的众多成果,至1990年代中期,由中国社会出版社连续三年推出由王振耀主编的白皮书,在政治学界和政策部门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村民自治研究最为权威的文本。出于工作调研的目的,李学举、王振耀等人编著的《乡镇政权的现实与改革》,[7]亦收入大量的调查报告。中央党校和中国社科院的一些专家参与了民政部的调研,其中原中央党校王仲田和民政部詹成付主编的《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8],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主编的《中国村民自治前沿》[9],也有丰富的个案调查。民政部基层政权司每年还编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是乡村政治研究的基础资料。

此外,在乡村政治实证研究领域影响比较持久、时间比较长、规模比较大的一些成果如王沪宁主持的村落家族文化研究,收录了十五个个案村的调查;[10]张乐天对浙江海宁一个村庄长达数年的调查,写作了《人民公社制度研究》[11];辛秋水以文化扶贫和村民自治实验为题,在安徽大别山区农村作了为期十余年的调查研究和社会实验,肖唐镖则以江西宗族背景和村级治理的相关性为题,组织十数位研究人员在数十个村开展了长达经年的个案调查,调查成果也已出版[12]。较早一些的乡村政治实证研究成果如张立荣先生以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为基础撰写著的《新视野与大思路:中国山区乡镇政权建设研究》,[13]最近的调研成果如中央编译局荣敬本教授等人以对村民自治和乡镇人大的调查为基础写作的《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14],《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15],李凡等人对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的研究[16],毛丹写作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17],张静写作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18],马戎等主编《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19],卢福营写作的《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20],深圳大学黄卫平先生等人以对深圳市大鹏镇选举制度改革的调查为基础撰著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最新突破》[21],白钢主编的选举与中国政治丛书[22],李连江主编的《村委会选举观察》[23],在学术界都有一些影响。转贴于

至于一些以个案调查为基础撰写的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近年更是骤然增加,说明乡村政治的实证研究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当深入的阶段。

二、个案调查的基础价值

总的来讲,当前乡村政治实证研究大都以个案调查为基础,特别是以个案村的调查为基础。通过个案调查来获得调查资料与思想灵感,成为这种研究的主要特点。同时,当前个案研究大多处于描述阶段,政策性考察较多,学术深度和理论建构稍嫌不足。

在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非均衡的背景下,农村地区间的政治社会发展状态亦十分不同,没有广泛而深入的个案调查经验,不可能对全国农村政治发展状况有一个真切的判断。因此,个案调查的价值首先在于积累不同地区广泛而深入的个案资料,以期建立一个完整的、真实可靠的农村政治形貌及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景象。 个案调查的价值其次在于为调查者获得第一手的直观资料,走出书斋和既有文字理论的框架,从活生生的农村社会中获取体验,获得灵感源泉。第二手的文字描述无论如何精致生动,总只是第二手资料,总是将活生生的全景的社区农村政治依描写者本人的裁剪而成不完整的文字。直观而深入的个案研究中,每一句话的音容笑貌,每一笔收入的山形地貌,每一件事的前因后果,都构成调查者凭借自己个人灵感进行全面想象和深入挖掘的充分条件。以活生生的生活来建构调查者的理论和政策文本,大致不会离题太远。尤其是调查者可以将自己构建的理论文本与自己在农村调查中的直接感受时时结合起来,就不至于让理论信马由缰地走得太远。 个案调查的价值还在于有可能将一个社会文本构建成一个关于社区发展的全面文本。不是以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等学科进行分界,而是以社区发展为基础,追问现状背后的为什么,和为什么背后的为什么,真正将乡村社会的性质与表现出来的政治发展形貌结合起来,理解中国国情中来自乡土社会中的有着若干年代历史的那一部分。可以认为,个案研究的价值不在于个案本身的典型性,而在于这个个案本身是否可以建立起其外在形貌与内在结构之间的因果联系,可否在乡土性质与政治发展和国家制度三者并不对称的互动中建立起理论上的勾连。首先关注个案本身的内在解释力,然后再考虑其典型性,以个案调查的材料为基础进行思考,并以此思考为基础来建构起具有个案材料解释力度的理论框架,然后将此理论框架予以扩展,看到底可以扩展到多大范围、多少村庄。这样,就有可能通过诸多个案调查来形成诸多具有类的理论特征的分析框架,最终就为构建中国乡村政治的总体形貌和建构中国乡村政治的理论框架提供坚实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提出发展中国政治的政策对策,就会颇具深度和前瞻性。 这里,可以提出一种叫做个案式思考的东西,即在个案调查时,以个案村为文本,建立起一个具有对个案村材料具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而不去管这个个案中哪些材料是独特的,哪些材料是普遍的。以这个个案某些或许独特的材料建构起来的框架,可能不具有普遍的解释力,但这些分析框架如果具有个案的解释力,就足以获得在若干理论中的价值并可以在以后的比较中判定那些是真正独特的,那些是普遍的,及如何建构一个可以容纳一定特殊性的普遍分析框架了。

从对当前已有乡村政治个案研究的现状看,总的来讲,各种类型的个案材料都已有一些,积累个案的工作虽说做得依然不够,却也有相当成绩,现在最为不足的是,相当部分个案研究过于关注政策层面的问题,试图以个案村的情况来推导出重大的政策结论,而不大重视借用个案调查所获得的直观与灵感来建构理论框架。本来,王沪宁写作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不仅有一些个案,而且试图以个案来进行理论思考,遗憾的是,王沪宁本人并未亲自参加个案调查(更不用说参与全部个案调查。真正的灵感理应来自全部的个案调查),缺乏来自乡土社会的活生生的灵气。徐勇主持的中国农村村级治理研究具有与王沪宁同样的问题。 如何在个案研究中将个案调查的灵感与虎虎生气的理论建构结合起来,是当前乡村政治实证研究中必须解决的第一个重大问题。

三、从个案调查到区域研究

个案调查具有经验的直观全面性和产生灵感的基础,但个案研究亦有其局限性,尤其可能无法分清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以偏概全,导致对乡村政治发展及其相关经济社会文化基础的判断失误。

区域研究既可以填补单纯个案研究的不足,又可以避免大而全式研究的肤浅。首先以对个案材料的解剖来掌握一个“麻雀”,然后以这个解剖获得的经验(解剖本身的经验和从解剖中学到的关于“麻雀”结构的知识)为基础,展开对区域农村的全面实证研究,既可以走由村到乡到县的上行路线,也可以走由村到村再到村的平行路线,这种或上行或平行的调查扩展,不仅可以有效扩展对农村社会了解的全面性,而且可以在区域范围内验证个案研究的结论,防止以偏概全。区域性调查从某种意义上将个案调查的深度和灵气与面上调查的广度和可信性结合起来,做到深度个案材料与广度区域调查之间的互相补充。

总的来讲,当前政治学界在区域性乡村政治研究领域缺乏自觉。辛秋水是以安徽大别山区来展开自己实证研究的,问题是辛秋水过于关注政策问题和枝节性的技术问题,不仅忽视了理论提炼与建构,而且忽视了区域性调查在提供个案深度报告和区域广度报告结合上资料本身的价值。肖唐镖以江西农村宗族与村级治理的关系为基础来展开自己的区域实证研究,虽然他的绝大多数调研成果还没有发表出来,但通过他既有面上统计又有个案深入描写的一些报告,可以为学术界提供大量第一手资料,建立在这些第一手资料基础上的概括,基本上可以将江西这一大的行政区域关于村级治理与宗族关系状况描绘清楚。肖唐镖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理论提升的自觉,忽视了将个案调查资料与大胆的理论建构结合起来的最有可能产生原创性分析框架机会的把握。一手资料成为理论工作者们的二手资料,个案调查中最为宝贵的由切身的农村政治体验而触发理论建构的灵感,被人为地割断。

我们近年来力图以湖北荆门这一传统的商品粮基地为基础,展开区域性调查。在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有四项,一是在1999年上半年在全市深度访谈了40多位村支部书记,整理有近百万字的“村支部书记访谈录”,主要是对当前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特别是村级治理的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访谈。二是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下半年,在全市观察了三十多个村的村委会选举,并对其中多数村进行了回访,建构了一些关于选举与村级治理的调查文本。三是2001年上半年在全市进行的口述史访谈,整理有数十万字的资料。四是2001年下半年至今的乡村组织及其财政状况的调查。总的来讲,这些访谈和调查可以大致勾勒出荆门这一农村区域村一级政治发展的现状和这一政治现状背后的经济社会基础,其主要优势在于,不仅反复细致地调查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现状,而且努力追求这些现状得以存在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实质上是试图将个案调查和区域研究中的直观灵感与理论建构的努力结合起来,不是在政策问题上,而是在学术研究上,为当前农村社会进行定性,我们最重要的研究思路是理解当前农村政治发展现状诸如村民选举、村级治理得以如此发生的背后的村庄性质。这是一个需要理论建构的领域。通过这些努力,就有可能不仅为学术界提供有深度且可信的关于区域性农村政治发展现状的大量一手资料,而且为政治学界提供解释荆门农村政治发展现状的理论分析框架,这种框架因为以直观的实证调查为基础,可能有肤浅的地方,却大致充满了来自乡土的灵气与活力。我们的不足之处在于理论素养不足,进入乡村政治实证研究领域的时间太短。

总的来讲,区域性调查必须以个案为基础,兼顾典型性和广泛性,将深度调查与广泛调查结合起来。这种调查的另一个主要之处是应该将调查者亲身获得的关于农村社会的灵感,在农村调查中获得的第一手的问题意识,与关于农村政治发展状况和构成这种状况原因的背后理由的理论建构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调查材料的可靠性与理论建构的启示性相结合,不仅为学术界提供一堆可靠且有深度的关于某一区域农村政治发展状况(及这一状况背后的经济社会状况)的材料,而且为学术界提供一堆富于乡土灵气的具有启示性的分析架构。不仅如此,以区域性材料为基础建构的分析框架,即使不具有对全国农村发展状况的解释力,也可以对那些试图解释全国农村政治发展状况的大理论构成冲击。转贴于

当前具有区域农村实证研究意识的政治学人太少,是当前乡村政治研究中的薄弱之处。如何扩大对区域农村政治的实证研究,并将实证研究中的直观灵感与理论建构结合起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从区域调查到分类研究

区域性的农村实证研究不仅是指行政区划的地域,而且指具有相同特质的区域,比如江西、湖南、安徽、福建等省一些农村地区的宗族复兴和宗族对村级治理的影响,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虽然福建可以算作东部地区而其他省份都是中部地区。再比如,湖北省江汉平原的一些农村比如荆门市的传统势力,与资料反映出来的东北农村的情况十分类似。阎云翔在黑龙江下岬村作的农村人情调查,生活在荆门的人可能倍感亲切,因为荆门农村的情况与他细致描绘出来的调查村的情况简直毫无二致。[24]

不过,区域性调查首先必须大致以行政区域为基础进行,至于在区域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相同与相异之处,这应是分类研究的功夫。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早在1980年代撰著“中国农村基层政权丛书”时,便有意识在东、中、西部不同地区进行实证调研,1990年代中期出版的《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一书中的实证调查保持了这一特点。至2000年出版《中国农村村级治理》一书中所收录的个案,则明确以东、中、西部的三分,收录一些典型个案,试图以东、中、西部三种类型区域农村的典型个案,来反映出当代中国农村村级治理的总体形貌。现在看来,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获得了大部分的成功: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农村个案资料,引起了国内乡村政治研究人士的充分关注。但是,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中国农村村级治理》无力说明其个案的典型性,且无力以个案来表达他们看到的就是中国农村社会的总体形貌,因为他们越过了一道不能也不该越过的坎,这就是区域调查本身,个案的深度唯有与小的行政区域的面上调查相结合,才具有比较可靠的说服力。当然,仅仅依靠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他们也无力以区域调查为基础来建构中国乡村政治状况的总体形貌。 更成问题的是,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可能无力说明他们为什么要以东、中、西部来划分中国农村政治的类型。东、中、西部首先只是一个地域上的概念,后来用以部分描述经济发展状况。当然,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关的还会有政治、社会发展状况,但是,这不过是说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只是以农村政治发展状况的一种基础:经济发展状况来予分类的,这种分类方式仍然是经济发展的分类,虽然经济发展状况可能构成政治发展状况最为重要的基础。王沪宁在《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的前言中说他收入收中的十五个个案是随机抽取的,但也如他讲的,在他们在进行调查时,对调查对象的地理分布有初步的安排,想使它们位置分布得广一些,并具有多种特色:如沿海地区和边远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实质上也是一个东、中、西部地区的三分。事实上,几乎所有以个案为基础来建构关于当前中国乡村政治总体形貌的研究都会面临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和王沪宁同样的困境,他们无力以个案的深入描述作为他们总体结论的基础,因为其中缺乏了区域性调研这一重要的中间层次。 区域调研这一中间层次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从政治发展状况本身与构成这种政治发展状况的或经济的、或社会的、或文化的基础来建构区域政治的形貌,诸多如此区域性的建构,可能为分类研究乡村政治发展本身及其诸种基础提供材料与框架。比如,以乡村政治发展本身作为分类标准,以村民自治实施状况为例,可以分成规范型的与非规范型的村民自治。[25]或更精细如欧博文的“四模型”说,即从村民参与和完成国家任务两个向度,将村民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分为四种理想模型:达标的示范村、瘫痪村、专制村、失控村。[26]以经济发展状况这一基础来划分,可以如前划分为东、中、西部地区这样三种类型,或者直接划分为经济发达农村地区与欠发达农村地区两种类型;以经济体制类型划分,可以分为个体私营经济主导型、集体经济发达型和农业生产为主导型三种类型;以地理区位划分,可以划分为城郊农村、平原农村和边远山区等;以社会发展状况这一基础来划分,可以分为宗族势力强盛型与宗族势力衰落型,或人际联系紧密型与人际联系松散型;以文化状况这一基础来划分,可以分作传统文化发达型与传统文化断裂型,或农村文化素质总体较高与总体素质较差型,宗教(广义的信仰)活动密集型和宗教活动很少型;从交通传媒等方面,也可以作多种划分。 当然,作分类研究并不是要求所有研究都以这些繁多的方式进行分类,展开研究,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但是,在作区域性调查研究时,却可以将这些基础性的因素综合考虑进乡村政治发展状况的类型中去,并力图以这些复杂多样的分类基础来构建与乡村政治发展之间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当然,这要以个案调查的灵感为基础进行多样化的构建。最终,这些具有复杂内部结构的关于区域性乡村政治发展的类型,便在建构起自己的同时,向不同类型或相同类型的区域展示了自己,比较了自己,这种展示和比较,就可能为构建总体的关于乡村政治发展状况的理论提供基础。 要强调个案调查的灵感到区域调查的广度,及以个案调查和区域调查为基础的区域性政治理论建构,然后将这些区域性建构与其他区域性建构进行比较,最好是一个区域性政治理论建构者可以亲自到其他类型区域进行由个案到区域到区域政治理论新的建构的努力,这样,他就会富于个案调查的灵气,比较研究的敏感,区域研究的普遍等诸多优越的方面,他这时也就有可能建构一种更为广泛的关于乡村政治发展的理论,配合以诸多其他类型的从个案到区域再到区域性理论建构的众多努力,关于中国乡村政治实证研究的成果,就不仅会具有广泛的政策建设力,深厚的本土功力,而且会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力了。 当前在关于乡村政治发展的对策与学术方面,实质上大都是以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实证资料(比如电视报纸的报道,农村生活的经验,参加过发达地区农村的某次考察甚或参观)为基础来提出的,这其中有着众多截然对立的主张。问题并不在于这些主张之间的截然对立,而在于持这些截然对立主张的一方或双方对自己主张的自信。他们的自信来自哪里?可能来自道听途说的一些流言,或者某种新闻报道,或者某次亲自到发达地区农村作过的有限考察或者到贫困地区进行了一次扶贫活动。比如竟然有人对村民自治作如下评价:“也有一些同道对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赞不绝口,殊不知它的真实运行机制是‘群众专政’的延续,它的理想模型也不过是英美政治民主化、行政专业化之前19世纪地方自治的低级版本的拙劣翻版”。[27]显然,如果不建立起关于农村政治研究的全面形貌的理论构建,这种低层次但惑众的且自信的主张与见解自然会存在下去,这样存在下去的低层次主张,不仅毒化了学术研究的气氛,而且损害了政策研究的效力。

五、结语

从个案调查到分类研究,应该说是乡村政治实证研究的大趋势。但在当前,学术界必须对从个案到区域再到分类研究的各个层面,特别是基础的个案与区域研究层面加以关怀。没有个案调查的深度、灵感和问题意识,没有区域性研究的广度和构建特征,就谈不上进行分类研究。同时,没有分类比较研究,不仅可能造成理论建构的片面性,而且也可能丧失对乡村政治研究的敏感性。换句话说,在当前的乡村政治实证研究中,必须同时做好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不可轻视任何一方。

从个案调查到分类研究也提供了一种研究的进路。进入乡村政治实证研究的最佳方式也许就是从个案调查开始,然后展开区域性的理论构建,最后过渡到分类研究。当然,这个研究进程只是总体的进路,在具体展开过程中,交互进行也有好处,总体方向是如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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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张厚安主编:《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 张厚安、徐勇主笔:《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出版。

[3] 徐勇:《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庄的调查与比较》,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徐勇、吴毅:《乡土中国的选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于建嶸:《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6]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即出。

[7] 李学举、王振耀等编著:《乡镇政权的现实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

[8] 王仲田、詹成付主编:《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 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主编:《中国村民自治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 张乐天著:《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

[12] 肖唐镖等:《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 张立荣著:《新视野与大思路:中国山区乡镇政权建设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 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15] 荣敬本等:《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16] 李凡等:《创新与发展——乡镇长选举制度改革》,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

[17] 毛丹:《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

[18]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9] 马戎等主编:《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20]卢福营:《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南方出版社2000年版。

[21] 黄卫平主编:《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最新突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2] 已出版的如史卫民、雷兢旋:《直接选举——县(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史卫民:《公选与直选——乡镇人大选举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 李连江主编的《村委会选举观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4] 阎云翔的调查集中反映在他的著作《礼物的流动》,三联书店 2000年版。

[25]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139─148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6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社会 转型;治理模式;政府职能;居民自治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下发后,社区建设在中国方兴未艾,社区建设的 理论 研究也开始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能从中国社会转型、中国治理模式转换的角度来讨论社区建设,或许能开辟更多的研究和实践空间。

一、 中国社会转型与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事件都和中国社会转型有重大关联,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反应。对任何社会现象的研究,不从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角度 分析 ,都无法找到满意的解答。至于如何理解社会转型,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近年来将社会转型定义为社会整体形态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即"社会"现代化的过程,是众多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在这里社会整体形态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换。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如有人指出: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现代社会是 工业 -信息社会;传统社会是封闭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开放型社会;传统社会是匮乏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发达型社会等等。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社会主体开始研究,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处于臣民状态,现代社会的人处于公民状态。因此他们称传统社会为臣民社会,现代社会为公民社会 。在臣民社会状态下, 政治 是整个社会的核心, 经济 和社会只是政治附属;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民的经济和社会自由得到保证,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同意,经济发展来自于公民通过市场进行推动,社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而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载体,整个社会处良性互动状态 。以此为基本结论,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在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其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社会形态已深刻地改变了。1978年以前,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则处于政治领域的严格控制之下,几乎没什么自主性。政治领域垄断了整个社会的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这在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社会领域也不例外,政治控制直指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内心世界。"中国有7亿人,只允许有一个思想"是当时的最真切的写照。

1978年之后,这种状态开始解构,社会的各个领域开始逐步明晰化。在政治领域,公民当家作主得到一定的体现,公民对政府的决策开始发挥作用,"权力来自于人民"逐步落到了实处。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政府开始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政府逐步在把属于社会的事务交给社会,公民自治在 农村 和城市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机构开始出现。政府对市场和资源配置干预在逐渐弱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在经济领域内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标,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私人物品。在社会领域内个人、家庭、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主体,其社会功能是提供非垄断公共物品[1](P31、P35)。

中国社会转型还没有完全完成,但其趋势是在加快。最近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家陆学艺也指出,在21世纪头20年内中国将完成社会转型。因此,在今天讨论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更具有现实性。 二、 社区居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

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加速开始萌生的。为推动这一进程,民政部曾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选择了26个部级实验区进行探索。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后,社区建设开始在全国展开。社区建设在最初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曾产生行政主导社区建设的模式。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以沈阳、武汉为代表的居民自治主导的社区建设模式,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

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五"计划建议中指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加强社区民主建设"。这是中央对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肯定。改革开放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对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城市社会由一个个企业事业单位构成。国家通过单位管理社会,并事实上覆盖着社会。在这种情形下,主流城市社会成员大都属于单位人。在当时所谓的居民委员会,其管理的对象只是少数缺乏就业能力的"社会闲杂人员",城市社会主流成员仍然在"单位"管理之下。经济改革之后,国家对企事业的垄断式管理被打破,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促使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传统的单位制开始解体。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由依附于单位的"单位人"变成自由式的"市场人"和"社会人",城市社区有了属于社区的主体[2]。

改革开放不但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准备了人力资源,而且提供了自治的内容。随着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政府和企事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交给了社会。社区内的公共事物逐步增加,社区成员包括驻社区单位需要社区为其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共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这些准公共事物经费来源,虽然在 目前 大部分仍由政府提供,维护管理只能由社区组织来实施。这些就构成了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同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民独立意识开始提高,公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公民在社区建设中权力意识在迅速提高。社区管理成

员的产生方式由过去街道办事处的委任,改为由社区成员选举。社区管理机构开始进行自主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文件指出,"在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沈阳、武汉、福州等城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认定了社区居委会的一定的权利。如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办事处确定社区居委会有8项自治权利,即民主选举权、财务自、财产自、事务初审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权、依法协管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民主监督权[3]。

三、 寻找新的治理模式

社会 转型,不能只"转"不"型","转"意味着对旧社会形态的破除和改革,"型"意味着对新社会形态的重新整合。100多年来 中国 一直处于"转"多于"型"的过程中。首先在19世纪遭遇到来自西方的冲击,进入20世纪后,中国经历了一场从革命到改革的大变革[4] (P245、P249),先后以三次 农村 包围城市的方式完整了国家整合,形成了市场格局,开始了民主化进程[5]。但我们必须清楚革命和改革只是手段,革命和改革都是为确定新的秩序开辟道路。在9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社会效应减弱,人们对稳定对秩序的渴望成为社会的主要诉求。

在社会转型进入整合社会形态阶段时,最重要的是重视治理模式的重塑。这是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社会的需要。毕竟治理更具有稳定性、中性、程序性,一位知名学者指出治理"更注重方式,而相对缺少意识形态上的关怀和争论" [6] (P55、P56)。抛开意识形态方面的激情澎湃,回归现实生活中的保守单调,为中国人民寻找一个可预期、可长治久安、可持续 发展 的环境是 时代 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治理模式由社会形式决定[7],但社会形态并不自动产生治理模式,而是需要人们主动地把握时机进行构建。治理模式是在一个时期根据一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形

成的。它包括治理的主体和治理的方式两个重要方面。在传统社会形态下,由于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其治理主体呈单一性、排他性、不可选择性,其治理方式呈单向性。整个治理模式表现为百分之百的刚性,整个社会依赖统治者的暴力统治和对权力资源的垄断来支撑,整个社会只能在"?quot;和"乱"之中循环。在 现代 社会形态下,国家和社会处于明确的分工合作的状态,形成合作共治的局面。政府的产生源于公民的同意,政府的公共决策反映的是公民意志,社会和国家良性互动,政府和社会共同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治理模式具有多元性、双向性。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沈阳模式,即以社区居民自治为主导的模式是现代新的治理模式的典范。沈阳模式的特点是建立以居住地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为目的,以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手段,有党和政府领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区域文明小社会,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管理、共保平安、共建文明、共求发展的社会化自治管理的运行机制[8]。这些特点基本体现了现代社会形态下的新型治理模式。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是多重的,但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忽视其在探索新型治理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社区是社会层次中最小的完整单元,是整个社会运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居民自治就是中国治理模式的奠基石。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毕竟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之中,中国现代治理模式的成熟仍有赖于政府和社会的积极努力。其中政府转换职能,将社会事务真正交给社区办理,完善社区自治制度,才能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 参考 文献

[1] 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 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2000年,未刊稿。

[3] 吕济民:《有了社区自,当家就能做了主》,《社区》2001年12月。

[4] 王海光:《从革命到改革》, 法律 出版社2000年版。

[5] 周鸿陵:《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1999年度农村基层民主 政治 建设资料汇编》。

[6] 智贤:《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

店1995年版。

第7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摘要:中国现代城市治理模式正在进行新的构建。其中日益发展的社区公民自治--包括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则是现代治理模式的奠基石。当然这块奠基石仍处于打造之中,而转换政府职能、完善公民自治制度则是打造这块基石的铁锤和錾子。

关键词:社会转型;治理模式;政府职能;居民自治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社区建设在中国方兴未艾,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也开始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能从中国社会转型、中国治理模式转换的角度来讨论社区建设,或许能开辟更多的研究和实践空间。

一、中国社会转型与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事件都和中国社会转型有重大关联,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反应。对任何社会现象的研究,不从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角度分析,都无法找到满意的解答。至于如何理解社会转型,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近年来将社会转型定义为社会整体形态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即"社会"现代化的过程,是众多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在这里社会整体形态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换。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如有人指出: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现代社会是工业-信息社会;传统社会是封闭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开放型社会;传统社会是匮乏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发达型社会等等。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社会主体开始研究,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处于臣民状态,现代社会的人处于公民状态。因此他们称传统社会为臣民社会,现代社会为公民社会。在臣民社会状态下,政治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经济和社会只是政治附属;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民的经济和社会自由得到保证,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同意,经济发展来自于公民通过市场进行推动,社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而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载体,整个社会处良性互动状态。以此为基本结论,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在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其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社会形态已深刻地改变了。1978年以前,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则处于政治领域的严格控制之下,几乎没什么自主性。政治领域垄断了整个社会的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这在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社会领域也不例外,政治控制直指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内心世界。"中国有7亿人,只允许有一个思想"是当时的最真切的写照。

1978年之后,这种状态开始解构,社会的各个领域开始逐步明晰化。在政治领域,公民当家作主得到一定的体现,公民对政府的决策开始发挥作用,"权力来自于人民"逐步落到了实处。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政府开始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政府逐步在把属于社会的事务交给社会,公民自治在农村和城市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机构开始出现。政府对市场和资源配置干预在逐渐弱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在经济领域内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标,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私人物品。在社会领域内个人、家庭、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主体,其社会功能是提供非垄断公共物品[1](P31、P35)。

中国社会转型还没有完全完成,但其趋势是在加快。最近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家陆学艺也指出,在21世纪头20年内中国将完成社会转型。因此,在今天讨论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更具有现实性。

二、社区居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

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加速开始萌生的。为推动这一进程,民政部曾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选择了26个部级实验区进行探索。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后,社区建设开始在全国展开。社区建设在最初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曾产生行政主导社区建设的模式。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以沈阳、武汉为代表的居民自治主导的社区建设模式,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

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五"计划建议中指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加强社区民主建设"。这是中央对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肯定。改革开放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城市社会由一个个企业事业单位构成。国家通过单位管理社会,并事实上覆盖着社会。在这种情形下,主流城市社会成员大都属于单位人。在当时所谓的居民委员会,其管理的对象只是少数缺乏就业能力的"社会闲杂人员",城市社会主流成员仍然在"单位"管理之下。经济改革之后,国家对企事业的垄断式管理被打破,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促使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传统的单位制开始解体。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由依附于单位的"单位人"变成自由式的"市场人"和"社会人",城市社区有了属于社区的主体[2]。

改革开放不但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准备了人力资源,而且提供了自治的内容。随着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政府和企事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交给了社会。社区内的公共事物逐步增加,社区成员包括驻社区单位需要社区为其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共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这些准公共事物经费来源,虽然在目前大部分仍由政府提供,维护管理只能由社区组织来实施。这些就构成了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同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民独立意识开始提高,公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公民在社区建设中权力意识在迅速提高。社区管理成员的产生方式由过去街道办事处的委任,改为由社区成员选举。社区管理机构开始进行自主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文件指出,"在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沈阳、武汉、福州等城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认定了社区居委会的一定的权利。如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办事处确定社区居委会有8项自治权利,即民主选举权、财务自、财产自、事务初审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权、依法协管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民主监督权[3]。

三、寻找新的治理模式

社会转型,不能只"转"不"型","转"意味着对旧社会形态的破除和改革,"型"意味着对新社会形态的重新整合。100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转"多于"型"的过程中。首先在19世纪遭遇到来自西方的冲击,进入20世纪后,中国经历了一场从革命到改革的大变革[4](P245、P249),先后以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完整了国家整合,形成了市场格局,开始了民主化进程[5]。但我们必须清楚革命和改革只是手段,革命和改革都是为确定新的秩序开辟道路。在9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社会效应减弱,人们对稳定对秩序的渴望成为社会的主要诉求。

在社会转型进入整合社会形态阶段时,最重要的是重视治理模式的重塑。这是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社会的需要。毕竟治理更具有稳定性、中性、程序性,一位知名学者指出治理"更注重方式,而相对缺少意识形态上的关怀和争论"[6](P55、P56)。抛开意识形态方面的激情澎湃,回归现实生活中的保守单调,为中国人民寻找一个可预期、可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治理模式由社会形式决定[7],但社会形态并不自动产生治理模式,而是需要人们主动地把握时机进行构建。治理模式是在一个时期根据一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形

第8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现状调查;治理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1-149-3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建设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变迁而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因此城市社区治理理论研究相对成熟。对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研究,学者们大多关注的热点是围绕着政府、市场和社会展开的一系列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并得出社区主体多元化和自治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公民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的结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基层社会原有的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急需适应本土实际需求的社区治理理论来指导社区治理实践的发展,但是纵观我国的学者研究,大多数学者将重点放在了宏观体制上而忽略了对微观的深入调查研究,同时理论创新力度不足,缺乏符合我国社区治理实践的本土理论。因此本文采用了微观视角,选取山西省临汾市区118名公民针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实践进行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现状调查,并对调查现状进行了分析。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向山西省临汾市区120名公民发放12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18份,有效回收率98.3%,回收问卷调查者基本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回收问卷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二、结果分析

(一)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现状调查分析

对于被访者选举观的调查,只是他们理想的民主观的反映,那么当他们回到现实中,回到自己的社区,他们是否一如既往地表现出对政治参与的热情呢?调查显示,表示“很少关注”的人最多,占总数的34.3%,有将近六成(除第一、二、七项之外的各项和为59%)人表示会或多或少地关注社区的事务,而经常参与的人只有两成多(第三项和第五项之和为21.6%),如下表2所示,通过调查分析,在调查对象中,律师、公务员关注公民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占到85.3%-87.9%为最高,而农民、农民工、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公民参与度最低,占到51.8%-57.4%。

(表2)各种职业的公民对社区事务的关注度的聚类分析结果

为什么公民会缺少参与的热情呢?现实与理想何以如此大的反差?这是需要我们深入探索的问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第三选项“经常关注各项事务,且经常参与”持赞成态度的人比例占到34.9%,远高于其他群体,其原因我们可作如下分析:①作为单位的负责人,他们有更多机会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去,其中有很多人是作为公务人员参与的。②作为单位负责人,他们参与社区事务的意识更强。而学生情况正相反,由于远离社区,他们参与社区事务的机会很少,有7.6%和49.3%的人表示“从不关注”和“很少关注”,这同他们在选举时表现出的态度是一致的。由下表3所示,公民对社区管理的满意度,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分别为1人和39人,占总人数的33.9%。公民对参与社区管理过程的满意度也仅占到32.2%。

(表3)公民满意度情况(N=118)

t为概率度,当置信度为95%时,t=1.96;为允许的最大绝对误差,本研究令其为1.8%;S为总体的标准差。

于是有:

(表4)性别与参与方法偏好的F-检验

由上表可知,当相关系数小于0.2时为低度相关,当相关系数大于0.8时为高度相关,显然我国男、女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方法偏好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而社会性别与方法偏好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男、女公民之间的方法偏好具有较高程度的趋同性,显然是由于社会性别而不是自然性别的原因所致。

(二)社区自治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目前社区建设的现状,从居委会的撤销到社区的建立,已经形成了质的飞跃,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尝试,有些好的构想都已成功地运用于社区建设中,社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社区民主建设和自治功能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组织法律法规保障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变革与发展,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可操作性差,使社区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问题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遏制了社区的工作,如社区工作者的人事问题,以前在居委会工作的都是企事业单位退休并热衷于社会事务管理的老同志,俗称“小脚宪兵”,而现在的社区工作者都是社会上招聘的人,基本形成年轻化、知识化的结构,可发挥出蓬勃的朝气,年龄结构明显发生变化。但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与其工作性质、工作价值和工作量严重背离。另一方面,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认同度也很低。当前社区工作者从业的心理基础相当复杂,在从事这项工作之前没有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从业之后就产生高期望值与低认同度的矛盾。

2.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有待加强

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社区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在社区中,关门是小家,开门是大家。居民对社区的关心度和参与度大大提高,但是仍有相当一些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居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虽然长期生活在社区,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属于居民自治的主体,相当多的社区居民特别是中青年居民参与自治活动还比较少。有些社区组织一些活动,但由于很多居民的参与意识不强,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3.社区管理行政色彩较浓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社区自治组织在具体运作上沿袭了过去居委会的做法,在建立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上还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社区组织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虽说社区组织体系框架总体上是科学规范的,但是社区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并没有全部得到实现,社区自治的真正实现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政府部门还权、放权不彻底、不到位,社区应具备的各项权力包括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并没有落到实处。二是还没有形成完善科学的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个社区组织的工作制度、自治章程等还没有建立健全起来。社区建设需要更加完善、细化的法规体系和法制环境。

三、对策与建议

(一)社区既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坚实平台,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起点

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更高要求之一,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更加丰富、更加完备。在论述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时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提出,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充分发展基层民主,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

发展基层民主,方式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理应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基层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保证。让人民群众有权选举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外,更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让人民群众对基层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逐步使这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城市就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则是村民委员会

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是基层政权的基础,又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地、经常地接触城乡社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城乡社会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的基层组织,亦是国家在城乡的落脚点。可以通过群众性自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群众也可以通过自治组织向国家机关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又有自己的固有事务,其中有直接与当地人民福利有关的社会事务和按法律规定的自治团体应有的事务,如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因此,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属于我国的基层组织。

四、结论

因此,在推进社区居民自治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做好社区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激发和调动广大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为关键的是要不断完善并认真执行社区议事制度等各项民主制度,发挥社区居民在决定社区重大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使社区居民在实践中增强参与社区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德)托马斯.海贝勒,君特,舒耕德.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M].张文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2]陈龙根,胡央波.构建推介师队伍,搭建公民参与社区教育的桥梁[J].职教论坛,2013,(03):57-59.

[3]张南.公民参与社区管理的问题与策略[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3,(02):38-41.

[4](美)乔治・S・布莱尔.社区权力与公民参与:美国的基层政府[M].伊佩庄、张雅竹,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5]陈万灵.“社区参与”的微观机制研究[J].学术研究,2004,(4).

[6]石磊.论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完善――从参与权实现的视角[J].行政与法,2013,(02).

第9篇:社区治理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慢病 现状 管理 措施

随着社会老龄化和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慢性病在居民当中的发生呈现发病率高、年轻化等特点,大大影响了居民的生存和生活质量,也增加了社会的经济、医疗负担。社区是进行慢病防治的平台,是健康促进的主要场所。为了解我社区慢病的发病和诊治情况,制定社区慢病防治规划,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慢病管理中的核心力量,我社区2011年初对60岁以上居民进行了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将具体情况浅析如下:

1 当前社区慢病现状

1.1 对象及方法

我们采取对辖区60岁以上居民以免费健康体检方式发放体检单,共有2559人参与了此次体检,其中男性1231人,女性1328人。对调查对象进行了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血脂血糖检测、心电图、以及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主要涉及家族史、生活习惯及相关医学常识的知晓情况。慢病调查主要以高血压、糖尿病为主,同时对高血脂、冠心病、脑卒中等并发症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1.2 相关诊断标准

1.2.1 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诊断标准,以三次不同日平均收缩压≥140mmhg或(和)舒张压≥90mmhg为高血压。对初诊血压高者进行三次非同日随访后确定。

1.2.2 根据2010年ada糖尿病诊断标准,空腹血糖fpg≥7.0 mmol/l,口服糖耐量试验时2h血糖≥11.1 mmol/l,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的患者,随机血糖≥11.1 mmol/l。

1.2.3 使用酶联法进行血脂测定,凡甘油三酯高于1.7mmol/l或胆固醇高于5.87mmol/l或高密度脂蛋白低于0.9mmol/l视为高血脂。

1.2.4 心电图异常:左室肥厚、劳损、心肌缺血、传导阻滞、频发期前收缩等,排除其他原因心血管疾患

1.2.5 冠心病及脑卒中因社区缺乏条件,以既往在其他医院明确诊断过为依据。

1.2.6 目前仍在服用慢病药物治疗,或经明确诊断过慢病的,虽检查结果在正常范围内,仍归入慢病范畴

1.3 结果

在本次调查的慢病中,患病率排名依次是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病患病人数共计1341人。其中高血压患病人数1018人,男性498人,女性520人,糖尿病患病人数292人,男性131人,女性161人。通过询问病史对老年人所患疾病的知晓率及服药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247人对自己患有慢病不知晓,占患病人数的18.42%,有229人不规律或间断服用慢病药物,占患病人数的17.08%。血压、血糖控制良好者851人,占患病人数的63.46%。1018例高血压患者中血压升高而无明确并发症者428例,占患者总数的42.04%,合并高脂血症者378例,占患者总数37.13%;合并心电图异常242例,占患者总数的23.77%;合并脑卒中者45例,占患者总数的4.42%;同时存在有糖尿病者185例,占患者总数的18.17%。患者中同时患有两种慢病者408人,占患者总数的30.43%,112例患3种及以上慢病,占患者总数的8.35%。

慢病中有明确家族史者230例,占患者总数的17.15%,有不良生活习惯者213例,占患者总数的15.88%。对其进一步整理发现,社区慢性病呈现一些特点:a、慢病患病率随年龄递增而上升b、高血压患病率明显高于其他慢病c、慢病呈现三低现象:低知晓率、低控制率、低服药率

2 总结 社区慢病的管理措施的探讨

综合慢病的发病及现状,具体分析其发病因素有不良的饮食(高盐高脂)及生活习惯(抽烟,酗酒),缺乏持续性体力活动和体育锻炼、心理压力、遗传因素等。其中生活方式的转变对改善慢病的预后及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就为社区加强慢病有效管理提供了可能性。社区卫生服务具有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于一体的功能,在慢病管理上可以发挥有效、经济、方便、综合和连续的优势。现在我就社区慢病管理谈几点个人体会:

2.1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有效改善慢病患者的防治理念

近年来,随着居民对健康和疾病观念的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健康体魄的重要性。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日益增长的慢性病,满足城市居民的健康需求,促进居民树立良好的健康理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慢病患者、高危人群、健康人群有计划的开展专项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出宣传栏、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义诊、主题日宣传、专家讲堂、居民健康知识答题等多种形式对慢病进行宣教,使居民转变现有的不良观念和习惯,积极支持和配合慢病防治工作,从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上进行有效干预,从而达到可以降低慢病的发病率及疾病的致残、致死率。

2.2统一服务模式,努力提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转变原来的专科医生的概念,对社区医生进行统一的全科规范化培训。慢病是一个多器官、多系统的疾病。原有的专业限制对社区医生管理及治疗慢病存在很大的缺陷。另外积极和大中型医疗机构结对,按照隶属、就近、方便、有效的原则进行双向转诊。定期选派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派专业人员到上级医院免费进修、学习,这样可以有效的提升社区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逐渐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良性疾病防治模式。

2.3改变服务方式,变被动型服务为主动型服务

慢病重点是防,防治结合才能有效的控制慢病对居民带来的健康危害。将预防、治疗、康复科学有机的结合,形成慢病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的健康导向型疾病预防模式。积极转变服务模式,加强主动服务,贴近居民健康需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性化服务理念,以亲情化服务为切入点, “让医生进家庭、让家庭有医生”。在每个社区居民的健康卡片上印制社区医生的电话,方便居民及时、方便获得社区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医生对患者常年定期巡诊、随诊、回访、跟踪服务,深入家庭为居民开展社区巡诊、家庭出诊、急诊转诊、专家会诊等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营造人性化的就医环境,使患者体验到亲情化服务。

2.4转变服务重心,强化居民慢病管理

为增强服务实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健康入户调查,为居民群众进行健康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并运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疾病分类,梳理慢病种类和多发病序列,了解各户家庭及个人健康状况、体检情况、慢病治疗情况,为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病患者建立专项个人健康档案,建立辖区慢病管理台帐,有针对性地进行慢病干预、健康教育及心理疏导。每年组织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体检,门诊对首诊35岁以上患者免费测量血压,从而及早的发现高危人群及高危因素,减少慢病的发生率和不良转归。

参 考 文 献

[1]左惠娟,姚崇华.北京市社区慢性病健隶教育现状调查:j.中国全科医学,2003,6(12):1017—10178.

[2]程疑链.社区慢性病防治的全科医疗服务及成效 j.中国全科医学,2004,7(21):1587—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