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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

第1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一、问题缘起

国际贸易统计非对称问题最早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Tsigas,1992),自此之后一直是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主要关注的领域。其中,最经典的案例就是对中美(FungandLau,1998)及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的贸易非对称问题(FerrantinoandWang,2008)的研究。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品贸易领域,少有对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已有研究认为,导致商品贸易领域中出现统计数据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不对称主要来自一些不可避免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在贸易实践中报价基础不同。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口一般按CIF报价,出口一般按FOB报价。IMF(2011)认为CIF价中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因此CIF价一般比FOB价要高出10%左右。Federico和Tena(1991)以及Makoul和Otterstrom(1998)在控制了因CIF和FOB报价导致的差异后发现,发达国家以及总体水平上,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是对称的。Pomfret和Sourdin(2009)认为,如果贸易伙伴国之间距离更远以及商品贸易的权重增大,CIF价与FOB价之间的差异会更大。在剔除运输成本因素后,结果是中性的。第二种,不对称主要来自贸易伙伴国之间统计结构上的差异,如贸易记录时间的不同、贸易记录门槛的不同以及汇率波动等。第三种,不对称主要来自不同的分类以及故意误报。不同的分类主要来自人为的误差,或者是海关官员缺乏经验,又或者是国家贸易统计体制的不同。特别是在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各国分类口径的不同导致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性很大。海闻、芬斯阙(2000)等认为中美各自公布的贸易逆差值不一致最重要的原因是香港的转口贸易。如果将从中国内地运往美国的产品和从美国运往中国内地的产品各自在香港的附加值都归为香港的出口值,中美贸易逆差差异则会大大降低。故意误报主要来自骗税、走私等。因此,贸易统计数据非对称还被用于检测逃税和其他贸易中的灰色地带的存在。研究表明,较高的关税、腐败、贸易中的灰色地带与双边贸易统计的较大差异有关(JavorcikandNarciso,2007;BergerandNitsch,2008)。此外,Yeats(1995)发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数据非对称非常显著,这些显著性差异不能仅仅被不可避免因素或结构型因素所解释。Hamanaka(2011)发现哥伦比亚贸易统计数据在进口数据以及细项数据的准确性上存在严重的问题。HeliSimola(2012)通过与其他贸易伙伴国统计数据对称性的比较,发现俄罗斯的进口数据质量逐年改善,但与其他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尤其在细类统计数据方面。这种问题主要是由错误的分类以及故意误报导致的。

二、镜像数据和测度指标

(一)镜像数据的内涵理想状态下,贸易国与其伙伴国之间相对应的贸易统计数据应该是相等的,即A国对B国的商品或服务的出口(进口)应该等于B国对于A国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的进口(出口)。这就是贸易统计数据完美对称的情形。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两个国家间对应的贸易数据差异越大,说明两个国家间的非对称问题越突出。这里,伙伴国相对应的贸易数据被称为镜像数据(mirrordata)。贸易统计中的非对称性主要通过比较统计数据与镜像数据间的非对称性来衡量。欧洲统计局(Eurostat,1998)将镜像统计数据定义为“对一个贸易流的两个基础测度之间的双边比较”,“是发现非对称原因的一种基本工具”。镜像数据可以检测每个报告国所报告的贸易额与其伙伴国报告的贸易额的差距情况。当报告数据与镜像数据差异过大时,有助于识别报告国是否相对某个伙伴国所申报的数据偏高了或是偏低了,从而查找出现差异的原因,甚至查找统计环节中是否存在系统性误差、定义上的差异或者统计上的错误做法。

(二)非对称系数的测度目前,学术界大多采用的是Ferrantino和Wang(2008)提出的贸易差异度指标来衡量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程度。为了能更好地反映差异与均值的偏离程度,本文对该指标进行了修改,将贸易伙伴间的统计数据差异与他们报告数据的均值进行比较。本文将该指标称为非对称系数,主要用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报告国是出口方,另一种是报告国是进口方。当系数为0时,贸易统计数据是完美对称。系数偏离0越多,说明贸易统计数据之间的非对称性越强。贸易差异度可以为正数也可以为负数,它可以用于估计一个国家相对于其贸易伙伴公布的数据而言,所报告贸易流是偏高了还是偏低了。

三、服务贸易双边镜像数据的比较

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始于1982年,最初的进出口总额仅为44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0.6%。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396.4亿美元,占全球总额的6%,居全球第三位,同比增长14.7%。在服务贸易大发展的背景下,高质量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是加强对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支持、强化对服务贸易的国内管理和国际协调的前提。目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是现有体系下所产生的统计数据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真实交易量是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本文通过与主要贸易伙伴镜像数据的比较来对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步探讨。本文中中国与贸易伙伴国的双边服务贸易数据主要来源于WTO官网、UNservicetrade数据库以及OECD数据库。

(一)我国主要服务贸易伙伴本文选取了与中国服务贸易交易量最大的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日本及韩国作为主要伙伴国(地区)进行研究。如表1所示,无论是“一般商业服务”还是分类服务贸易,中国与上述五个国家(地区)的服务贸易额大体都处于前五位的关系。中国与上述国家(地区)实现的服务进出口额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其中,中国香港为中国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双边服务进出口总额约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1/4。中国香港仍为中国最大的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通过对与这些国家(地区)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非对称性的研究,有助于找出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的主要方面。

(二)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性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时效性,本文主要以中国、中国香港、欧盟、美国、日本、韩国2011年双边贸易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分别对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一般商业服务四个类别进行研究。表2列出了2011年各国(地区)与其伙伴国(地区)之间出口数据和进口数据的非对称系数。系数为正,说明报告国(地区)的数据相对于镜像数据偏高;系数为负,说明报告国(地区)相对于伙伴国(地区)报告的数据偏低。此外,本文通过均值的比较来反映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非对称程度的整体水平(见表3)。系数绝对值越大,说明差异度越高。尤其是当系数的绝对值大于0.5时,属于统计数据极度不对称状态。从表2、表3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总体上,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情况要远高于商品贸易。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贸易领域,中国进口数据非对称性异常突出,明显高于其他伙伴国(地区)水平。第二,我国服务出口数据非对称情况要比服务进口数据非对称情况严重,如表3所示,中国各类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的不对称性要高于其他贸易伙伴国(地区)。“其他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不对称性最严重。其次是“运输服务贸易”。第三,其他商业服务贸易方面,各国(地区)统计数据不对称情况最普遍。在五个贸易伙伴国(地区)中,除欧盟外,进出口数据都与伙伴国(地区)存在极度不对称的情况。第四,运输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对中国香港的出口数据以及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数据都存在极度不对称状态。第五,旅游服务贸易方面,数据非对称情况相对要少很多,但中国与美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数据存在严重的非对称。第六,在五个伙伴国(地区)中,与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差异最大的地区是中国香港。如图1、图2所示,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在所有四个服务部门的非对称系数都超过了0.5,尤其是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非对称系数甚至超过了1。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国的非对称性情况不如与中国香港这么突出,主要在某个部门存在较明显的非对称性。例如中国与韩国主要在其他商业服务方面存在显著不对称,中国与欧盟在运输服务贸易方面存在显著不对称。

四、统计数据非对称的原因分析

(一)与其他国家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服务的无形性,服务贸易统计存在很大的难度。虽然目前国际上有通行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BPM5标准作为各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指导,但是各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各国BOP范畴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方法不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有结算、调查混合三种。我国BOP服务贸易统计以间接申报制度为主,主要依赖结算系统来获取数据。中国香港的服务贸易数据以各项有关机构和住户的统计调查搜集为主,辅助行政记录而得。美国主要通过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调查问卷来获取服务贸易数据。而欧盟各国正逐渐由结算系统向混合或调查方式转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许多服务贸易是通过电子转移的方式进行的,并没有向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并且大量的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存在导致结算系统越来越难以反映真实的交易情况。目前,由结算系统向调查系统和混合系统转变是BOP服务贸易数据采集的一大趋势。我国主要通过结算系统来获取统计数据的做法已经落后服务贸易实践的发展。其次,各国对服务贸易统计口径贸易记录制度、货币折算标准不同及统计时间差异等原因都会造成统计结果的巨大差距。中美之间关于贸易顺差和逆差的多次争论就是例证。这种情况在服务贸易领域尤为明显。

(二)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环境不够完善从成功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国家或地区看,它们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美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授权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为美国服务贸易的首要统计机构和首要机构,并授权经济分析局进行各行业服务交易的强制性调查以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强制性调查,从而保障了美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香港则根据《普查及统计条例》(第316章)及附属法例收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这是中国香港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最重要立法。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地区)。虽然《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2012年进行了修订,但整体而言,《制度》对数据(尤其是占服务贸易总额一半以上的运输、旅游、通信、金融和保险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的指导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制度》中指出“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但是具体、统一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却缺位。这导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采集的服务贸易数据不完整、不可比。《制度》中虽然强化了企业直报的调查方式,但却对拒报、迟报、伪报、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缺乏监管和惩处力度。另外,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是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以及各个服务业管理机构并行的多头统计管理体系,各自统计口径的差异也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三)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自身的复杂性《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共155个服务项目,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关服务企业数量众多。服务贸易有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模式,涉及服务、人员、资本等流动。服务贸易调查对象广泛,服务经济活动形式多样,都为服务贸易统计增加了极大的难度。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有许多服务是依附在货物上的,服务价值很难剥离。如运费大部分时候是与商品的价格打包以报价的形式反映出来。此外,如嵌入在出口或进口货物上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价值等。随着网络通信技术和交通运输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量激增,贸易形式日新月异,许多服务贸易数据很难被捕捉。另外,许多服务贸易数据基本上来自政府或民间机构的定期调查和普查。调查包括对国内外公司合同的调查、对服务业雇工情况的调查、对服务价格信息的调查等。普查一般不间断进行,涉及的范围更广一些。但由于经费和人力有限,采用调查或普查的方法会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在调查或普查时更多地采用抽样方法获得服务贸易数据,多少带有猜测估计的因素,缺乏应有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匆忙行事,对样本缺乏必要的评估,对调查程序缺乏严格控制或对调查资料缺乏严格的审核等,就会使调查结果以偏概全,错误百出。本文中研究的“其他商业服务”是一个杂项类,是不包含运输与旅游服务之外的所有商业服务。根据BPM5中的定义,“其他商业服务”应包括通信,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及娱乐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等。这些服务类别涉及门类多、交易形式多样,不同采集方法下产生的数据差异值将更大。“其他商业服务”作为多种细项服务类数据的加总,也会导致各种差异的叠加,将进一步加大统计数据间的差异程度。

(四)与某些国家间可能存在系统性差异本文前面的分析适用于解释各国之间统计数据差异的一般性原因,但却不能有效解释中国与贸易伙伴国(地区)在特定服务贸易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显著差异。例如,在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领域,中国出口数据与中国香港的镜像数据一直处于差异异常显著的状态。要解释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需要了解两个国家(地区)间贸易及其统计的实践特点。本文以运输服务贸易为例,尝试分析统计数据不对称的系统性原因。自中国入世以来,中国香港的转口贸易功能进一步强化。经香港转口出口额占全部香港出口额的比重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2001年为89.63%,而到2010年一路上升为97.71%,到2011年7月,这一比重又上升0.2个百分点,为97.91%。在中国香港的转口贸易中,内地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1998年以来,转口贸易中来源于内地的货值占总货值的比例一直稳定在60%左右,2010年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转口额占香港全部转口货值的61.5%。本文认为转口贸易可能加剧了两地之间运输统计数据差异。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基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根据我国运输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国际收支数据获取。当我国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香港转口时,这段运输服务记为中国内地对中国香港的“运输服务出口”。在运输服务进口方面,当前国际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是依据货物进口数据进行估算。估算方法如下:货运服务进口=按CIF计算的商品进口总额×运费系数×外国承运人在外贸运输市场的份额。在贸易实践中,在中国内地输往香港的货物中,如果其中有些货物在香港解释作转运或者是过境,这些货物不在香港做进一步的加工,也不在香港消费、转卖,那么这些货物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就可以不必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因此,这些货物也就不列入香港统计的内地的进口。而香港运输服务进口也可能因为货物进口数据的缺失而缺失,即不存在相对应的香港从中国内地的“运输服务进口”。因此,转口贸易的大量存在以及两地之间在统计实践上的差别,可能是造成两地运输服务统计数据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改进的对策

(一)建立内外协调、统一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服务贸易统计涉及门类众多,经济活动形式多样,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一个健全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首先要做到内外协调统一。外部体现在,我国的统计制度应与国际通行的统计准则相协调。当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广义上提出了一个国际公认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编制和报告的框架,包括编制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指导性意见和操作流程。我国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与《手册》的协调统一性,尽可能按照《手册》的要求来设计制度和相关实施细则。只有加强对外的协调统一,才可以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内部体现在,加强服务贸易统计与已有统计体系间的协调。其一,加强与国际收支统计体系下服务贸易统计的协调。我国以前的服务进出口统计主要通过国际收支核算体系获取,由外汇管理局负责。《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实施后,商务部负责服务进出口数据的汇总和编制。两者在统计分类、归口管理、统计手段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两套统计体系并行会造成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的混乱。其二,加强与已有外资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协调。建立FATS统计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外商投资统计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加强与现有外资和对外投资统计的协调,能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其三,加强各地区间服务贸易统计实践的协调。服务贸易统计实施细则的缺位导致各地服务贸易统计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差异,对地区间统计数据的可比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立法和执法工作虽然《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础,但是具体实施层面却缺乏立法保障。从国外经验来看,完善各种形式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贸易登记制度,并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规范,将极大地提高服务贸易信息反馈的数据和质量。因此,我国需进一步加大对服务贸易统计实践环节的立法工作。除了需要立法保障外,还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有关法律对拒保、迟报、伪报、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三)加强与其他国家服务贸易统计的经验交流和学习目前,美国已形成最科学、最完整和最具推广意义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和统计方法。美国还是世界上最早能够提供与GATS服务贸易概念一致、连续、系统的双向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国家。欧盟国家也较早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付诸实践,目前欧盟大多数国家均能依据BPM5收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可提供内外向FATS数据。上述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丰富了国际公认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内容,对我国具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我国应通过与具有丰富统计经验的国家的交流和学习,发现和比较各国的做法,促进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我国的推广。例如,在数据采集渠道方面,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等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收集方面的先进经验,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问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收集服务贸易数据。

第2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中国晚清时代正处在大量引进外国产品及初级加工品的过程中,以棉纺织业转型的例证,可以说明在以机器制造为标志的近代生产体系确立的过程中,实际上经历了传统生产体系、贸易体系、货币体系三大体系向机器生产体系转型的阶段。本文拟从棉货贸易体系入手,探求与早期机器工业生产体系形成过程中地域性经济分工与 发展 程度变化关系问题。

一、晚清地域纺织业生产体系转型的贸易原因

棉纺织的早期工业体系中,其引起中国传统棉纺织业解体的重要原因,首先在于在于洋纱的进口,其次是机器设备的进口与纺织机器制造业,华商中采用外国棉纱的织布技术,并且利用进口机器生产制作洋布,并在市场进行销售。而在 社会 层面方面,一方面是大量 农村 人口向城市流动;而另一方面,则是工厂制度逐渐代替传统的旧有的行会制度,新办工厂的制度。

关于棉货进口国的结构问题,则是中国地域性棉纺织业生产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棉货为中国进口货物之大宗。”(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 方法 比较》,《进口棉纺织品的大致情形》,《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而在“各国向我国输入棉货,以英国为最早”。“自一八六年至一八九年间,英国棉货,几独占中国市场。”(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继英国之后,“美货进口渐多,主以粗布粗纱销售于北方诸省。日俄战争方息后,美国布匹在东三省一带销售尤盛。据美国出口统计,一九五、一九六两年,美国布匹输出于中国及香港,几达五千万金圆。”这里所说的“金圆”,当是时人按美金 计算 的。当时对此贸易额的说明,“中国海关册仅载由美国直接输入数目,由香港入口者,作为香港输入,不能辨为何国货,故用美金统计。”当时的汇率为“一九五年海关银一两,合美金七十三仙,一九六年合八十仙。”(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美国棉布棉纱在华销售的萎缩时间,大体上是在1907年以后。据《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的描述,美国棉布棉纱的输入,“自一九七年后受日货之竞争,顿见减色。”这里所说的情况, 自然 仅限于当时的报告之编者的看法,其具体的进口额数,自然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统计 分析 。

印度棉布对华贸易,至19世纪末成为大宗进口。“十九世纪末,印度纺纱工业既见发达,亦输入粗纱于长江一带及闽粤沿海诸口,英国粗布粗纱之销路,颇为美印所夺渐趋重于细纱细布。”(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当然,对于中国北方地区而言,其最大的进口国当系后起之日本。关于日本棉布及棉纱在中国的销售时间,大体上与印度同时。据《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的记载,当印度棉纱棉布开始大量涌入中国市场时,“日本棉纱棉布亦渐现于中国市面,在南方与英印竞,在北方与英美竞,以其距离较近,运费较廉,销路渐广。”而日本对中国市场的独占优势的形成,则在“日俄战后”,当时“日本势力既伸张于东三省,其棉货销售,得转运与 金融 之便,渐排逐英美货物,成独占之势。”就全国总的销售情形看,日本在“其他北方诸省,日货销数,亦见多于他国。其在南方,虽不如在北方之得势,然进口数目亦逐年增多。”(注:《英日美三国布匹在中国销售方法比较》,《上海总商会月报》第三卷第10期。)通过 文献 的描述,大体上可以看出晚清时期外国棉纺织资本已形成在华的投资与进出口的地域分割的状况。

如果对进口国进行地域性比较,就有必要按照通商口岸的分布对各地输入的棉布棉纱情况进行长时段考察。首先关于上海、宁波、芜湖、九江、宜昌等华中五大通商口岸进口棉纱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华中五大口岸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这里所用计量单位为“担”,每担为100市斤。下同。

在华南地区,其通商口岸主要是广州和汕头两地,其外国棉纱输入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华南广州、汕头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附图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华北地区的天津、烟台及胶州三港的外国棉纱进口贸易情况见表3。

表3 华北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附图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东北地区,则是外国棉纱进口的主要港口(见表4)。其港口包括大连、牛庄、大东沟及安东港。

表4 东北外国棉纱输入统计(单位:担)

附图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在棉纱的进口统计中(表5),如果可以将上述统计作为分析英国、印度、日本三国宝在华棉纱市场占有率的话,那么,在1900-1913年间,英国的棉纱在华销售份额显著减少,而印度、日本则成为对华输出棉纱的大国。而在印度与日本的比较中,可以明显看出印度棉纱进口对中国传统棉纱生产的冲击为最大。对于日本而言,其棉纱在中国的销售量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表5 英国、印度、日本三国棉纱输入中国年度统计(1900-1913年,单位:担)

*关于日本棉纱进口年度统计中,其在华南广州、汕头港进口统计数据不详,姑以华中、华北地区、东北三个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一、晚清地域纺织业生产体系转型的贸易原因2

令人感兴趣的 问题 是,英国、印度、日本在20世纪初对华贸易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反映其对 中国 区域性棉布生产体系所产生的作用。中国华南、华中、华北、东北四大贸易港口地区,实际上与中国传统的棉布棉纱纺织生产基地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将中国棉纺织业作为区域 经济 体来进行 分析 的话,那么,在外国棉纱进口的格局中,实际上已经反映出棉布棉纱生产格局。按照中国棉布棉纱区域性生产基地进行分析,在华南及东北地区,英国逐渐推出其棉布棉纱的生产领域。而在华南地区,日本的棉布与棉纱的对华贸易量并不大,其在该地区的经济实力相对印度及英国而言, 自然 要小得多。关于此,可以从各通商口岸的进口数量关系中反映出来(见表6)。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统计与报告.其数据参见中国近代手工艺史资料第二辑第197页。

关于表6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华南八港,主要包括广州、汕头、厦门、福州、北海、九龙、拱北、蒙自;华中九港,是上海、宁波、汉口、九江、镇江、芜湖、宜昌、重庆、温州;华北二港是烟台、天津;东北一港是牛庄。

二、所占比重的统计,不足0.05%的部分忽略不计。每项统计为5年平均数。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初期,中国处于 社会 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关于中国纱与洋纱的比例关系,则是 研究 该时期经济总量变化及经济关系调整情况的主要依据。

国产棉纱与洋纱市场占有率的分析,这里以长江中上游的重庆、宜昌、沙市、长沙、岳州、九江、芜湖七港及华北地区的天津、芝罘、胶州、秦皇岛的统计数据加以说明(表7)。

表7 1899-1913年洋纱、国产纱进入通商口岸统计(单位:担)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45页。关于长江中上游七港及华北地区四港的分别统计数据,参见《中国近代手 工业 史资料》第二卷,第457页。关于表中的“担”的计量单位为每担100斤。表中的统计数据,是按照5年进行 计算 的。

关于棉布的进口情况,根据《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其种类包括粗市布、细市布、粗斜纹布、细斜纹布和标布五种。棉布进口,以英国、美国、日本三国为大宗。英国、美国、日本三国在对华贸易中的比重,如表8所示。

表8 英国、美国、日本三国棉布对华贸易比重(1900-1913年)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及报告。

在外国棉纺织资本的贸易格局形成后,中国形成华南、华中、华北、东北四大棉纺织生产基地,传统的以长江流域为主体的生产与贸易格局开始出现向其他地区进行转移、扩散、延伸的态势,这对于形成地域性的棉纺织机器工业生产体系,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棉布棉纱生产体系的转型

在早期棉布机器生产体系中,以其最为重要的生产基地而言,主要是江苏、浙江、湖南、华北地区、四川及东北地区。

关于机器纺织厂的生产规模,上海于光绪二十一年,“织布机张,华商已成之厂内,计有一千架,洋商则尚未布置”;而在丝织业方面,其“缫丝厂,华洋两商共有二十七家,丝车共有四千架,一年之中可出丝一万三千担。”关于机器纺织业“共招雇工人约二万五千至三万人之多,将来洋商所设之厂,一律开机,则需人更多。”(注:《光绪二十二年上海口华洋贸易情形总论》,《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40页。)

应该承认在机器纺织业形成的年代,江苏与上海等地的步伐大体一致,按江苏的记载,“光绪二十年以前,沪上未有纱厂,苏地盘门外,苏纶纱厂,亦未兴筑。织布纺纱,均手车所纺。其后纱厂逐渐开设,机器渐推渐广。”(注:曹允源等《吴县志》卷五一。)苏北通州、海安等地生产的土布,称为“通布”。关于“通布”的生产情况,在光绪三十年前,“通州一地,强半以手工织布为生活,贩运东三省行销。”而在光绪三十年间“近以日本机布在东畅行,通布交易尽为所夺。”日本棉布畅销的原因,乃在于“日布式样略仿通布,价值则较通布为廉。”(注:《光绪三十三年苏州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68页。)又据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部咨各督抚饬属行销土布略》所载江苏海门商务分会总理刘燮钧所说:“通海土布向销东三省,每岁约销十万余件。近年洋布盛行,洋纱充斥,以致土布减销。”而在当时的农工商部的官员看来,“臣谨按:光绪初年,海关进出口表颇足相敌,其后洋货进口岁岁加增。考其大宗,则布纱实占多数,棉一而已。其博人所好也,华纱出自手工,洋纱出自机器,织成布匹,略判粗细,以此遂为所夺,不独通海一隅也。”(注:刘锦藻《清朝续 文献 通考》卷三八三《实业六》。)

而在湖北,如在沙市,“纺织之业,皆自土民操之,非有大股商人开厂制造也。”至1907年,日本棉纱棉布开始输入沙市地区。“日本棉纱本年度(1907年)多逾三千担,因乡人乐于购用,故销流颇畅。”在市场关系中,日本棉纱之所以有销路,其原因在于“以此纱织布甚易,需时较少,而且纱丝坚细,坚则难断,细则质轻,如以同重量之纱织成布匹,其数自可比土产之纱尺数见长,丝缕亦甚匀细也。”(注:《光绪三十三年沙市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37页。)

关于沙市地区日本棉纱进口量,据记载该口岸所进口的棉纱“大半系日本货。自光绪二十九年以后,本年度最为巨擘,值银四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两。闻得乡间喜用此纱织布,尚觉有利可获。”(注:《宣统元年沙市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40页。)

在广东,汕头原是华南地区土布的主要生产地之一。自光绪时起,也因“本土所出之布,以坚实价贱为主,不尚匀细,故印度棉纱进口驾于英国日本之上。”在广东,“日本棉纱初来之时,货细价廉,人尽乐用,上三年进口五千七百四十二担。嗣后价值日昂,而销路渐减,至是年(1901年)进口仅有三百二十担之数。”(注:《光绪二十七年汕头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70页。)广东兴宁地方也是出产土布的地区之一。“兴宁为本埠棉纱商业一大销路。传说此项生理,陆续有歇闭者。”“夫棉纱用以织土布,向日该埠工艺兴旺,土布为出口大宗。自日本法兰绒等类流入中华以来,人多喜用,土布自形不佳。”(注:《光绪三十三年汕头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89页。)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印度棉纱进口也为大宗。“印度棉纱运入北江各境城乡墟市,借供织造土布之需,为数甚巨。凡其所制布匹,彼都人士,每多乐购服用,缘此遂致洋布一项,销路亦为之梗滞矣。”(注:《民国元年三水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137页。)在东莞,“印度棉纱进口加多,且价值又昂,多系运往东莞陈村等处销售。”广东东莞陈村,其本身并不见有棉布生产,而是印度棉纱销往内地的主要集散地之一。“闻内地各乡需用此物以织布匹,故此销流日广。”(注:《光绪二十九年拱北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第88页。)

表9为1868年至1899年历年洋纱进口量统计。应该加以说明的是,其中自1868-1873年的价值的计量单位,原资料为上海海关两,为统一计换算成海关两,其比价为上海两∶海关两=111.4∶100。表中之指数以1868年为100。

表9 历年洋纱进口量统计

资料来源:历年海关报告。其中关于数量与价值的数据,引自《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196页。

从上表进口洋纱数量与价值量,可以看出1868-1899年的31年中,进口洋纱的数量及价值量上升34.17倍,其上升幅度是相当惊人的。值得注意的是,进口量上升幅度最大是从1890年开始的,除1894年度略有下降外,其余年度都呈现出逐年平稳上升趋势。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看法:

一、晚清时期中国地域性机器工业生产体系的形成,与棉货贸易区域的划分有直接关系。而在中国对外贸易四大港口体系中,其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机器工业成长速度也有直接关系。

二、贸易与生产体系的内部结构,主要表现在生产部门的分工上。如果说在早期棉布贸易为棉纱贸易所取代的话,那么中国早期的机器棉纺业的形成,自然与棉纱的贸易有直接关系。

第3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中美关系 经贸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在20世纪90年代,中美两国曾经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发生了三次激烈争端,每次都到了贸易战的边缘。知识产权问题成为1990年代中美经贸关系中的一大突出问题。随着1992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以及1995年2月、1996年6月两个中美双边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得到了缓和。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大大促进了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2003年中国成为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美国则是中国的最大贸易伙伴。2005年双边贸易总额中方统计为2116亿美元,美方统计数字为2853亿美元。在经贸关系发展的同时,贸易不平衡、人民币汇率、反倾销以及知识产权等新老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沉寂数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逐渐突出,成为美国政府和商界在两国经贸关系上意见最大的问题,持续影响着中美关系的发展。

本文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端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2004年以来这一争端加剧的具体原因和深刻背景,以及这一问题的解决前景。

一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指的是“智力创造: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原产地地理标志;另一类是版权,包括文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美国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与此大同小异,并将知识产权分为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四类。

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良好传统。早在1789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就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者和发明者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著作和发明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这一条款成为美国专利和版权立法的宪法授权条款。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是美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对美国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剧扩大,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贸易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涉及各国企业的发展,关系各国的重大利益。80年代中后期,面临经济衰退,美国将其国际竞争力下降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其知识产权没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认为其在经济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在于科技和发明,有效保护海外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

因此,美国不遗余力地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随着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紧密结合起来。在国内,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对不公正的贸易行为进行报复的301条款上增加了一条“特别301条款”,把知识产权单独列为一项,对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或者阻碍美国知识产权企业进入其市场的国家进行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这样,知识产权保护便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随着新技术革命推动下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更是被视为美国保持世界经济领先地位的最后希望。知识产权产业占2003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3%,占美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经济增长的40%,就业人数达1800万。除商标之外的知识财产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33%,价值5万亿美元。其中,版权业是过去20多年美国发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也是对美国对外贸易贡献最大的行业,占2005年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此外,专利和商业秘密作为美国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分别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1%和9%。商标价值很难从一个品牌的其他价值中分离出来,根据美国2006年总统经济报告,商标和品牌价值大概相当于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4%。

美国认为,盗版和假冒对美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害。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03年的“特别301报告”估计,知识产权犯罪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每年在2000亿到2500亿美元之间;美国商会估计,每年的知识产权侵犯使美国丢失75万份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美国政府及商业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政府甚至还将假冒产品的贸易与有组织犯罪及恐怖袭击联系起来,以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关注。

美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工作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与企业合作促使美国的贸易伙伴保护美国海外知识产权。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领导下,以“特别301条款”为核心,以美国商会为支持的体系是美国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外,行政部门还包括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ITA),专利商标局(USPTO),版权局(U.S.Copyright Office)及国务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运用广泛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工具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和有效的执法,主要工具包括与美国贸易伙伴的双边协定,年度“特别301条款”评估,以及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协定。第二个部分是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这由两种机制构成。其一是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及移民和海关执行局(ICE)两个机构;其二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审查机制。国际贸易委员会是拥有准司法权的联邦独立机构,负责对可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外进口商品进行审查。它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授权发起调查,调查核实后可以向海关发出排除令阻止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口。

二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系是随着1979年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开始的。在1979年7月正式签署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在美方的要求下,把双方互相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列为正式条款。这样,中国开始接触并了解知识产权概念及其保护,并于1979年5月开始起草著作权法,开始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1982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

通过《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由此,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管理机制得到了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1989年以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更为迅速的发展,两国开始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端。1989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了其第一份“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1989年和1990年均将中国列在“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上,开始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在1991年4月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做法和政策中均有不足和缺陷,首次将中国升格为最高级别“重点国家”,并在6个月的调查期限后宣布了对中国对美出口的106件商品的加税清单。中国随即提出反报复清单,贸易战一触即发。为解决这个争端,中美于1992年1月签署了两国间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年又将中国放回“观察国家”名单上。1994年6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侵权行为失控为理由,再次将中国升格为“重点国家”,发起对中国6个月的“特别301调查”,双方又一次面临贸易战。后来两国各自做出让步,于1995年2月签署了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即《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结束了两国间长达20个月的知识产权谈判。此后,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为代表的美国知识产权业界认为中国没有认真执行协议,建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重新考虑对中国进行制裁。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年度“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指责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第三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国家”。5月15日,根据贸易法第306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建议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和电子产品等价值3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除非中国令人满意地执行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从而引发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新一轮的争端。经过努力,双方最终于1996年6月签署了中美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自此,中国政府不断加强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力度,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缓和下来。

从1997年到2002年,虽然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相当不满,但也对同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了一些积极的看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这几年中没有一年将中国升格为最高级别的“重点国家”或次之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开始通过鼓励而不是施压来促使中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视之为确保中国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途径,该联盟各成员协会联合其他一些协会曾于2000年2月发出公开信,强烈支持对华永久正常贸易法案(PNTR),敦促国会通过该法案。

为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2000年再次修改专利法,2001年修改了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并承诺打击网络盗版。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7月1日、12月1日和10月27日起实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重点转向监督中国遵守世贸组织协议的情况。从2002年到2004年,美国国会监督中国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一些委员会如“国会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国会一行政部门委员会”等对中国遵守世贸组织情况举行了多次听证会。美国认为,从立法角度看,中国已经基本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执法方面。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头两年,基于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取得的进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年度“特别301条款”报告虽然提到中国存在的问题,但基本上较为笼统,篇幅也短到不到两页。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一时平静下来。

三 2004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加剧的原因分析

然而,这种平静状况并未持续多久。从2004年开始,美国商业界对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开始流露出更多的不满。在美国商业界的推动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05年的特别301报告中国部分(“非常规评估报告”)中决定将中国升格为“重点观察国家”,这是自1996年以来的第一次,同时保持中国“306条款监察国家”的地位。同年的“中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报告,,则称,美国政府准备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确保中国制订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非常规评估报告”还称,2004年查获的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假冒商品价值达1.34亿美元,比1993年上升了47%,占到美国海关当年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数量的67%。“非常规评估报告”的出台表明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压力度开始增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沉寂几年之后再次激烈起来。

比起1995~1996年两国的知识产权争端,此次的焦点仍然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如透明度不够、执法不严、刑法保护的力度不够、行政处罚的额度太低,不足以威慑盗版者,以及市场准入等问题。新出现的问题只有网络盗版问题(美国人认为它已经迅速成为美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威胁)。尽管如此,此次争端加剧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美国在评估人世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时,除了根据两国间三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之外,主要是根据中国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中国政府履行2004年第15届商贸联委会(JCCT)相关承诺的情况,此次争端加剧与这一情况息息相关。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2004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三个年头,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的许多过渡期已经结束,美国也结束了“等等看’’的心理,开始全面评估中国履行世贸组织承诺的情况,争端于是在2004年开始加剧。

中国入世的前三年,美国对中国能否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持观望态度,希望能够看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改善。到2004年下半年,中国入世即将满三年,美方认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到2005年之前显著降低仿冒和盗版的水平没有能够兑现,三年来中国的假冒、盗版现象反而越来越严重,在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仍然是“头号公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这几年的年度报告认为中国各行业的所谓“盗版率”仍然保持在90%。中国美国商会2004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的年度报告中也认为,三年来,中国在履行世贸组织承诺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相比其他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唯一的例外。中国美国商会对其成员的一项调查显示,90%的公司认为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效的,超过3/4的成员认为它们受到知识产权侵犯的危害。这样,人世三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美方对中国履行人世承诺中最不满意的一个问题。

因此,2004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指责开始多了起来,美国商务部高层此后的历次访华均提及知识产权问题。美国34个行业协会在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关于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报告中,多数均称中国在知

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没有明显进展。美国商会负责亚洲事务的副主席薄迈伦(Myron Brilliant)表示,到2004年,美商对于敦促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前这只是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美国商人的问题,但现在,主要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们(CEO)都在抱怨。美国商会领导层认为不能再容忍这个问题了,声称“我们一直视自己为中国人的朋友,但我们的忍耐是有限度的”。2005年2月,美国商会以中国未能很好履行其2004年所作的打击盗版的承诺为由,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递交请求,建议美国政府立即启动世贸组织的磋商机制,以停止“严重的盗版和伪造”对美国商界造成的损害。这是美国商会第一次采取此类行动。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等响应美国商会的行动,也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出了同样的请求。

对于美国在华商界来说,2004年中国政府对两起知识产权事件的态度造成了他们的恐慌,进一步促成了美国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对中国的施压。2004年7月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国内厂商组成的“伟哥”联盟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以公告授予美国辉瑞公司的万艾可(“伟哥”)专利无效,理由是其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不够清晰、完整。“伟哥”专利在中国被否决的案例在西方各国,特别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米尔斯(Richard Mills)表示此事件是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深表关切。《金融时报》称“许多在华制药企业将这起事件看作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试金石。”同年9月,对于中国奇瑞汽车公司生产的QQ车型是否对美国老牌汽车公司通用的斯巴克(Spark)车型外观设计构成侵权的纠纷,中国国家主管部门认为依照法律和外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奇瑞公司侵权,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和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美国商会在2005年2月递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请求中提到了这两个事件,认为中国应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例,如辉瑞和通用公司的问题。

第二,2004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加剧是在美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发生的。

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盗版和假冒商品的贸易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美国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协调下,2004年10月布什政府发起了一项名为“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STOP,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在白宫领导下,这个行动联合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国务院等部门和机构,旨在阻断假冒产品进入美国并帮助美国企业在全球保护其知识产权,是美国政府打击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最为全面的一个行动。

“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行动不是根据法令设立的,没有常设机构。成立于1999年,作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司法部、海关、商务部、专利商标局、国务院等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NIPLECC),是国会依据2000财年财政部邮政拨款法案(Treasury/Postal Appropriation Bill)成立的,有常设机构,有国会拨款的活动经费。布什总统发起“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行动后,将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与“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的目标结合起来,任命伊斯雷尔(Chris Israel)为首任美国国际知识产权执行协调员,作为行政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先锋,以便更好地协调和组织美国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在“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协调下,美国政府加强了各联邦机构间的内部协调,加强了与企业界的联络,强化了美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2004年秋天,美国专利商标局向美国驻北京使馆派驻了一名知识产权专员科恩(Mark Cohen),以协助知识产权执法,并计划向驻上海和广州总领馆再各派驻一名知识产权专员。该局还在美国各地举办了一系列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向中小企业介绍如何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伊斯雷尔上任不久就将中国作为其工作重心,提出美国解决中美知识产权问题的战略建立在四大支柱上,即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JCTT)这一双边磋商机制进行接触;充分运用各种贸易机制,如特别301审议程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争端解决程序;扩大与中国政府的执法合作;与民间企业进行合作。美国商务部则积极为美企业界提供许多关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帮助,如启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项目”,联合美国律师协会、全美制造商协会和美国中国商会等向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帮助美国公司应对与中国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三,2004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加剧的背后是美国主要的相关利益集团长期游说的成果。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是美国版权业的代表组织。它由七个行业协会组成,每个协会分别代表着美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共代表着1500多家公司,其中许多是声名显赫的大公司。所属各协会和公司经济实力强大,它们的支持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基础。从1989年开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每年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出“特别301建议报告”,评估有关各国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情况,推荐政策建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报告的专业性使其成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立法、执行情况,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官方“特别301报告”的重要基础。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经常在国会各委员会作证,提供信息并教育议员,促使国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这些工作卓有成效,“在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世贸组织或者是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执行情况等有关的美国贸易法修改方面,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对国会的工作是最有效的,”议员们甚至主动询问是否需要他们在国会提出什么法案来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是力压中国保护美国在华知识产权的首要利益集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将关注重点转向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美国在华知识产权保护。早在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在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特别301条款”建议报告中,就首次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条、第50条和第61条,认为中国的主要依靠版权局等部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不足以威慑进一步的盗版,而刑事处罚的“门槛”过高,很少被援用,使得刑事救济形同虚设,实际上使得降低盗版率根本不可能。2004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中国修改《刑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建议,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规定。2005年初,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建议将中国升格到“重点监察名单”并第一

次提出美国政府应立即与中国进行磋商。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协议”的规定,提出磋商,意味着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即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还提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当年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状况“非常规评估”结束后,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请求设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进行审理。从2005年的“非常规评估报告”开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行动基本上遵循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以上建议,并在2007年4月将中国到了世贸组织。

比起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专业的政策建议,美国商会作用更多体现在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对美国政府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支持上。拥有近百年历史的美国商会代表着300多万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包括几千个地方商会以及分布于91个国家的100多个海外商会,是美国最有权势的商业组织之一。美国商会运用其强大而广泛的影响力,从各方面推动美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2004年,商会发起并领导了“反对伪造和盗版联盟”(CACP),目的在于加强公众、媒体、舆论领袖、国会议员对于伪造和盗版危害的认识,促进政府以更大的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从2004年开始,美国商会连续三年举办大型“年度反假冒盗版峰会”,邀请美国贸易代表、商务部长、司法部长等政府高官到会讲话,并同来自政府和企业的各界人士就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讨,影响很大。同年,美国商会专门成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组”,协调统一对中国的态度,向美国和中国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在施加压力的同时,商会也主动与中国政府和企业合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活动。商会还积极参加布什政府当年发起的“针对有组织盗版战略”行动,参与了美国政府对中国各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调查工作,评估中国地方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这样,美国商会在华活动深入到了中国的地方政府,其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影响力也得以渗透到基层。

此外,包括制药协会、国际商标协会、国际反假冒联盟,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等在内的其他美国商业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很活跃。

第四,在人世后中美经贸关系迅速发展、中美贸易摩擦加大的背景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成为了美国国内愈演愈烈的对华负面贸易政治气氛的一部分,进而变得更加激烈。

入世以来,美国国会举行了多次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的听证会。从这些听证会传递出来的信息看,一方面,美国认为,同人民币汇率、反倾销问题一样,知识产权侵权给美国版权产业造成很大损失,成为两国贸易逆差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据“非常规评估报告”估计,每年美国在华因盗版一项所遭受的损失在25~38亿美元之间。美国商界还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各行各业,涉及面广,中国市场上大量充斥着的假冒产品,商标侵权、专利侵犯等情况,给版权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也造成了很大损失。例如,美国汽车行业由于冒牌配件而造成的损失每年达120亿美元,而中国是一个主要的侵犯者。此外,美国录音工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等抱怨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使得美国合法的版权相关产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这为盗版蔓延提供空间的同时,大大加剧了美中贸易逆差。

另一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被认为是关系到美国经济全球竞争力、工人就业,以及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这种看法的逻辑是这样的:执法不力导致在与美国企业的竞争中,中国企业通过盗版和仿冒获取关键技术和设计,大大降低了成本,带来了竞争优势;假冒盗版抢走了工人的工作,偷窃了企业和政府的收入,损害了美国发明创造的竞争优势,威胁着美国的经济安全;如果不能阻止中国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出口,将会损害美国公司的利润,减少美国公司品牌的价值,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威胁公共安全。更进一步,有些美国人甚至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不严是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怀疑中国的发展、创新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有赖于商业和产业的盗版等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这种认识大大加剧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第五,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和观念上一系列的偏差成为争端加剧的深层原因。

对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预期偏差。美方希望能在短期内看到明显的效果。2004年第15届商贸联委会于4月举行,当年9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要求各商业组织和企业就中国履行商贸联委会承诺的情况提供报告,但此时中国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才刚刚开始。到2005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非常规评估报告”,留给中方的时间也不过一年。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漠,保护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较差;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立法有待完善。而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各执法部门间的关系,相应执法队伍的建设和执法能力的提高,处理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也都是较为困难的问题,需要时间。美国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看到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全面显著好转,显然不切实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美国这种过高的期望相比,巨大的落差还是让美国方面比较失望,继而采取行动,加剧了两国知识产权争端。

另外,美国对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意愿的认识有很大偏差。美国一直认为中国政府不是缺乏能力,而是缺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和施加震慑性惩罚的“政治意愿”。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格利克曼(Dan Glickman)就公开提过这一论调。事实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视之为中国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2005年更是将保护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当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在刑事和民事司法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并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同年,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牵头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山鹰”行动、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夏季行动、保护商标专用权行动和网络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海关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年均增长30%。美国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只看到不足,看不到成绩,片面指责中国政府所谓缺乏意愿不利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美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司法保护条款也有认识上的偏差。美方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评估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最为重要的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款要求一个有威慑效果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系统。美国方面一直认为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对盗版者没有威慑作用,知识产权执法中移交刑法处理的案子太少,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门槛定得过高。其实,中国政府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遵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公开以及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正在取得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末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标准。2005年全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长迅速,全年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犯罪案件3567

起,同比上升28.36%,超过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增长速度。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认同上述进步的同时,认为中国目前的刑事保护还是远不能够对盗版者产生威慑力,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美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透明度条款理解上也存在偏差。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3.3条款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最终司法判决以及行政裁决都要求对知识产权持有人公开,此即所谓“透明度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3年“特别301报告”开始关注此问题。对于2004年9月开始的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美国方面要求中国提供执法工作和罪犯的情况的详细资料。他们抱怨中国不愿意公开打击盗版的一些行政执行的具体信息,以至于他们无法评估这些行动的效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5年“非常规评估报告”对2004年以来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问题提出批评。2005年10月,双方还为此再次发生摩擦,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正式要求中国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具体更详尽的数据和资料,但中国认为中方没有义务这样做。

第六,如果从全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过程以及发展趋势来看,2004年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反映了新形势下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制度方面的冲突,这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决定的。

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完成了从知识产权低水平保护向高水平保护的转变。作为世界上科技领先的国家,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竭力将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美国标准推行为国际标准。进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时代,美国更是依赖缔约方的国家强制力和世贸组织的国际强制力,促使缔约方实现其所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事实上,美国和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已经表明,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都有一个从“选择性”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这种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随着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知识产权立法呈现一体化,趋同化的发展态势,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失去了发达国家所经历的缓慢“过渡期”和“准备期”。中国则早在1998年为了争取尽快加入世贸组织,就宣布不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过渡期的优惠。

四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及其解决前景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5年4月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美国商会等为代表的美国产业界通过密集的国会作证、发表声明、出席相关会议,使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在美国国会和行政部门之中迅速升温。2005年末以来,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以及司法部长冈萨雷斯等各内阁级官员在访华时,继续敦促中国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多次声称要到世贸组织中国。2006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13名议员,在众议院领袖佩洛西的带领下,给美国总统写了一封联名信,要求布什政府针对中国“公然违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行为”,立即提起世贸组织诉讼。

在产业界、行政部门和国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美国从2005年就开始酝酿的利用世贸组织机制来中国的威胁终于变成了现实。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宣布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两个与中国有关的贸易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启动争端解决机制,这是2004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加剧以来的最高潮。最大的发达国家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首次国际贸易诉讼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巨大的关注。

但是,与1990年代双方知识产权冲突相比,中美本次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的激烈程度要小得多。2005年美国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更多地是双方冲突升级的象征。按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规定,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会面临报复措施,双方并没有爆发贸易战的危险。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美双方有了更多的双边和多边磋商机制来协商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如2003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2004年以来升格了的商贸联委会、2006年开始的战略经济对话以及世贸组织贸易争端多边机制等。另一方面,还得益于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非常积极的措施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同年4月,中美第17届商贸联委会磋商达成多项共识,主席访问美国,在微软公司总部参观时表示中国将认真兑现保护知识产权的诺言。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上正在取得成功。

第4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东盟(ASEAN),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日至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8月28日至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东盟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①。

一、东盟概况

东盟的领导纲领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它确定了东盟的宗旨和目标: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②东盟积极发展与亚州其他国家的关系。东盟在十年前就建立起了将中、日、韩包容在一起的东亚合作框架。中、日、韩承认和支持东盟的主导权,并且愿意以东盟为核心,以3个10+1的模式构成未来的东亚经济共同体。

二、东盟国家经济合作产生的问题

1997年的金融危机极大地削弱了东盟国家的防务建设。资金匮乏和缺乏共同的防务政策交织在一起,更加让东盟国家的防务建设雪上加霜。不过可以肯定,如果东南亚经济恢复并有较大的发展,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及其在政治、外交、防务政策等方面的反映,还会冲击东南亚经济发展的现状。虽然如此,东盟国家经济合作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东盟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东盟的10个成员国中,既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又有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存在巨大差异。新加坡的人均GDP目前已近3万美元,而越、老、缅、柬四国还不到400美元,人均GDP相差约7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的16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30倍的差距水平。东盟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成员国间经济政策的协调③。2.成员国经济优势互补性不强。东盟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方面互补性并不明显。东盟成员国大都推行出口导向战略,出口产品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近年来又大都转向下游的电子信息产品,国内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上呈现出雷同化的特征。亚洲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东盟国家产业结构单一化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纠正,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投入不足、生产率低下的弊病并没有根除。3.起步晚,创新低。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相比,东盟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阶段。经济和贸易结构的雷同化限制了东盟内部各成员国贸易创造效应的发挥。4.东盟内部市场的相对狭小加重了其对外部市场的依赖。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国内需求趋于疲软,经常项目逆差开始逐渐减少。其消极影响也开始波及到东盟国家,特别是“9.11”事件发生后,随着美国及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东盟的经济和对外贸易也相应滑落。5.对于东盟成员国来讲,争夺主导权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三足鼎立,难以形成和谐的发展框架。现实情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离不开核心经济力量的协调和引导。东盟成员国中这种核心国家目前尚不存在,中坚力量的缺乏降低了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凝聚力。在1997年的金融风暴中,东盟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竞相贬值本国货币,造成危机在各个国家中迅速蔓延,东盟内部缺乏核心力量和共同应对机制的弊端暴露无遗①。总之,核心经济领导力量的缺乏以及内部成员争夺领导权的“斗争”将使得东盟发展布满坎坷。

三、世界其他经济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的借鉴

解决东盟经济合作争端的方法必须参考与借鉴其他经济组织的经验,其中北美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在这方面的发展最为成熟。1.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是②:(1)磋商。按照北美自由贸易第20章规定,一个争端的解决,首先要经过争端双方的谈判和磋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只要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成员国权利的事情,该国政府可要求和其他有关国家的政府进行协商,后者将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国有权参加两国间的协商,或自己单独进行协商。磋商不仅能防止针锋相对的报复,而且能促进各成员遵守NAFTA义务。(2)专家组仲裁。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以书面请求成立专家组。为保证迅速解决冲突,诉讼规则确定了严格的期限。专家组应在其成员选出后的90天内向争端国提出一份保密的初步报告,除非争端国就这一期限达成其他协议。争端国将在14天内把对报告的评论向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在提出初步报告后的30天内,向争端国提出最终报告,并送交贸易委员会轮阅,贸易委员会通常将公布报告。(3)裁决的执行。自收到专家组报告之日起,争端国应对争端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解决办法一般应遵循专家组的建议。如专家组确定被诉方的行为不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义务时,争端国在专家组提出建议后的30天或互相商定的其他期限内仍不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至问题得到解决。(4)专家证言程序。为了保证专家组裁决客观和公正,NAFTA设立了专家证言程序。根据协定的第2014条和第2015条的规定,专家组可以在环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科学领域中使用技术专家。在争端国的要求下或专家组认为必要时,专家组可以要求有关技术专家提供专家证言,或就争端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环境、健康、安全或其他科学事项的事实提供书面报告。总的来讲,它仍是一个解决政治性争端的机制。2.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③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1)统一性。1995年1月1日争端解决机制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先的原则。(2)效率性。在WTO框架内,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另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员组成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3)强制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

第5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复苏放缓,贸易萎靡——美国金融形势评论

3月份,美国经济仍保持复苏势头,但较2月份有所放缓。

就业方面,美国劳工部非农就业报告显示,2月份美国非农就业人数环比增长22.7万,为2011年初以来美国非农就业人数首次连续3个月增长20万以上。此外,修正数据显示,去年12月和今年1月非农就业增量较早先公布值多出6.1万。另外,劳工部上周首次申请失业救济人数报告显示,截至3月17目的一周中,经季调初请失业金人数降至34.8万,为2008年2月以来最低;截至3月10日的一周中,联邦常规失业救济项目下持续领取救济人数环比降至335万,为2008年8月以来最低。数据表明,美国就业市场正在加速复苏,经济基本面正在改善,对奥巴马竞选连任非常有利。但美国长期失业问题依然严峻,在截至2月底总计1280万的失业人口中,约43%的人失业时间已超过6个月。

消费方面,美国商务部零售报告显示,2月份美国经季调零售额环比增至4078亿美元,增幅达1.1%,为过去5个月新高;至于消费的未来走势,美国汤森路透/密歇根大学消费者信心指数显示,3月份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由75.3降至74.3,创年内最低,表明汽油价格上涨的负面影响开始在3月份逐渐显现。年初至今,美国汽油零售均价已上涨25美分,至每加仑3.57美元,接近历史同期最高水平。一旦突破4美元的重要心理价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将会改变,消费支出将大幅减少。

房地产方面,在新屋销售领域,美国商务部数据显示,1月份美国新屋销售疲弱,季调并年化销量环比下跌0.9%。但1月份新屋中位价增长0.3%,虽同比下跌9.6%,但为去年10月以来最高。此外,存销比降至5.6个月,为2006年1月以来最低。在二手房销售领域,美国房地产经纪商协会二手房签约销售报告显示,1月份美国二手房签销量环比增20%,签销指数为97.0,创2010年4月以来新高。数据表明美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初步复苏阶段,彻底复苏将是一个长期且缓慢的过程。

制造业方面,美国供应管理协会制造业报告显示,由于制造企业新订单减少和原材料价格攀升,2月份美国制造业指数由54.1降至52.4,为去年11月以来最低。美国商务部数据显示,由于企业削减机器与设备开支,1月份美国耐用品订单总额达206l亿美元,环比下降4.0%。两项分别代表过去与未来的数据,均说明美国制造业复苏乏力。

服务业方面,美国供应管理协会服务业指数报告显示,得益于新订单需求增长和雇佣增加,2月份美国服务业指数由56.8增至57.3,创一年来最高。

总的来说,“美国经济一直都在适度扩张。就业市场状况已经取得了进一步的改善,失业率在最近几个月时间里已显著下滑,但仍旧处于较高水平。家庭支出和企业固定投资一直都在继续增长,但住房部门仍旧保持在受抑制的状态。最近几个月以来,通胀率一直都处于受抑制的状态,但原油和汽油价格近来有所上涨。较长期通胀前景一直都保持稳定。”但是,“全球金融市场上的紧张状况……仍旧对经济前景造成了重大的下行风险,原油和汽油价格的上涨将暂时推动通胀率上升”。基于此,美联储维持宽松货币政策不变:2014年底之前将联邦基金利率维持在极低水平;继续实施“扭曲操作”。然而,宽松货币政策尚不足以抑制金融市场对QE3的渴求,甚至臆想美联储会推出所谓的“冲销版QE”。不过由于经济状况的改善与通胀上升压力的存在,推出QE3的必要性正在继续淡化。

美国经济回暖加之欧债危机渐趋平稳,导致全球资金一改去年二季度以来大量涌入美债市场避险的趋势,转而投向股市等风险资产,美国国债和黄金等遭到抛售,造成近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出现回升势头,10年期国债收益率升至2.374%,为去年10月以来首现。

美国国债收益率上升,首先意味着美国债务负担成本随之上升,这对美国本就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其次,国债收益率上升将带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上升,而抵押贷款利率上升无疑将对目前仅处于初步复苏阶段的美国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冲击。而且,利率上升也将加大企业融资难度,对实体经济同样十分不利。

目前,美国经济还十分脆弱,美联储虽未推出QE3,但货币政策一直相当宽松。国债收益率上升无疑是对美联储近期货币政策的挑战,相信美联储不会坐视不管。

虽然美国经济形势正在好转,但贸易状况萎靡:美国商务部数据显示,由于油价高涨和需求复苏推动进口创下历史新高,1月份美国贸易赤字达526亿美元,环比增长4%,增幅创2008年10月以来新高,其中对华贸易赤字扩大12.5%至260亿美元。此种情况下,美国不断挥舞“贸易大棒”,尤其将中国作为贸易战假想敌,一个月来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极其频繁,并采取行政和立法措施强化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

一是组织机构上的保障。2月28日奥巴马签署命令,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内部设立跨部门贸易执法中心,协调与美国贸易权利、国内贸易法律等有关的执法事宜,强化美国在推行市场开放方面的能力,为美国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保障在国际贸易规则下美国贸易权利的实施和国内贸易法律的执行。

第6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5月24日,WTO进口许可委员会审议了21个成员按照《进口许可协定》相关条款要求提交的31个进口许可通告。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成员认为这是一个进步,但是委员会认为通告义务的履行情况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委员会特别提到,还有24个国家至今从未提交过通告。

■素帕猜对多哈回合中“积极的政治信号”表示欢迎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素帕猜5月17日对贸易谈判中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同时他强调WTO的合作伙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新政策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欧盟打算取消农业出口补贴

欧盟于5月10日以信函方式知会WTO148个成员,打算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并软化其在有争议的新加坡议题上的立场,以推动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取得进展。欧盟的信函由贸易委员拉米和农业委员菲施勒共同签署,信函表明了欧盟推动多哈回合前进的坚定态度,也显示出欧盟态度更大的灵活性。将在巴黎将举行的贸易部长会议,目的是努力在7月前达成谈判框架。

■拉美质疑欧盟所提最新贸易提案

欧盟就自由化农产品市场的最新提案周一在WTO受到拉美谈判官员们的质疑。智利驻WTO大使亚雷汉德罗・捷瑞(Alejandro Jara)说该欧盟提案有某些积极方面,诸如取消贸易补贴,但他对其条件表示关注。墨西哥贸易代表莫塔(Eduardo Perez Motta)说该信已唤起人们有关在七月前就农业达成共识的期待,但他质疑在发展中国家间做出区分的理念。据哥斯达黎加谈判官Ronald Saborio的意见,关键问题是“欧盟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承诺开放其农产品市场和工业市场到什么程度,即,不会给予一些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另一些不给。”

■WTO上诉机构首份年度报告

5月7日,WTO上诉机构《2003年年度报告》,介绍了过去一年上诉机构的组成、提起的上诉情况、散发的报告、WTO成员在上诉方面的比较、工作程序修改、技术援助以及其他方面的进展。报告共43页,这是WTO上诉机构迄今的第一份年度报告。

■尼泊尔“入世” WTO成员增至147

经过与15年的谈判努力,尼泊尔4月23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7个成员。据WTO秘书处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尚在“入世”谈判中的国家还有24个。除此之外,瓦努阿图已经完成了“入世”谈判,柬埔寨王国则尚待议会批准程序。

■5月1日起WTO《政府采购协定》对欧盟10个新成员生效

WTO政府采购委员会4月23日批准欧盟委员会的通知,自5月1日起,随着捷克共和国等10个新成员加入欧盟,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对它们开始生效。截止目前为止,加入该协定的WTO成员共有13个,包括美国、欧盟(及其25个成员国)、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等。

■全球纺织品配额将于2004年底取消

世贸组织纺织品部主任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贸易协会非正式会议上表示,全球纺织品配额将于2004年底取消。发展中成员对纺织品服装配额全面取消后,产品价格下降,导致发达成员凭借征收反倾销税阻止低价商品进入其市场表示担忧。印度、中国、巴西及巴基斯坦等发展中成员决定通过国际纺织服装局向世贸组织建议,在配额取消后两年内,禁止进口成员对纺织品出口成员实施反倾销调查。

■OECD认为全球经济恢复“强劲且将持续下去”

OECD(经济合作组织)称,全球经济复苏将会“强劲而且可持续”――这将极大地推动投资消费的增长,尤其是信息技术投资的增长。但是OECD表示,现在是对松散的货币政策做大的修改的时候了,尤其是美国,因为美国未来实现紧缩财政政策的前景非常的渺茫。

■欧盟不打算单独对中国提起增值税WTO诉讼

欧盟官员表示不打算向WTO就中国半导体增值税退税政策提起单独的WTO诉讼。鉴于美国中国的增值税措施案对欧洲公司经济冲击有限,欧盟没有对中国单独提起类似的诉讼的必要。

■韩国信息产业竞争力在OECD国家中排名第一

根据OECD(经济合作组织)的统计显示,韩国IT业的竞争力是OECD国家平局水平的3倍多。从1996到2002年,OECD国家中的IT产业的贸易额增加了4%,超出一般商品的3%的水平,韩国在OECD国家中的排名已经上升到第一位。

■秘鲁要对中国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

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网站消息,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近期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IMF:世界产量2004年将增长4.6%,2005年增长4.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日说全球经济复苏已有了动力,并敦促全世界政府准备实施紧缩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在其最新的世界经济前景预报中,IMF提高了世界产量增长率到2004年的4.6%和2005年的4.4%。对于这两年的增长率,新的预报比IMF此前的估计数字高了0.6%。IMF说此提高体现了美国、日本、香港、俄罗斯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运行状况比预期的要强劲。

反倾销保障措施动态

■欧盟酝酿提起对中国的第一例WTO诉讼

由于中国限制焦炭出口,导致欧洲市场钢材价格暴涨。欧盟已经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中方在这个星期之前取消对焦炭出口的限制,否则将面临在WTO的官司。如果欧盟在WTO提讼,这将成为自中国入世以来,欧盟在WTO对中国采取的第一次行动。

■印度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球轴承反倾销案(编号no.14/30/2002-DGAD)作出终裁,中国的环弛轴承集团公司、宁波环弛进出口公司和宁波特克轴承公司(后两者均为前者的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13%,其他未应诉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80.01%。

印度商工部在终裁中判定,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同时判定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对印度国内相关产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对日、俄、新、韩及台湾地区双酚A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5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美国商务部试图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

5月3日,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管理局题为《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程序单独税率实践》的公告。公告宣称,近年来美国商务部收到越来越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提出的单独税率申请,鉴于美国商务部缺乏资源审查如此多的请求,而目前实施的单独税率审查方法并非最为有效,因此,美国商务部正在考虑改变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单独税率审查政策。

■欧委会公告对我橘子罐头采取最终保障措施

欧委会公告,从4月11日起对橘子罐头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实施为期4年的配额管理,配额年增长率为5%,配额外征收301欧元/吨的从量税。设定的我国产品配额量占总配额量的93%。欧盟于2003年7月11日对我橘子罐头同时进行特保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涉及我出口金额2630万美元。经我部多次严正交涉和磋商,欧方最终于2003年12月10日正式官布提前终止特保调查,此案转为一般保障措施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启动快速日落复审程序

2004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钡的快捷日落复审程序,以确定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关税是否会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重新导致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不举行听证会,而是根据其所掌握的事实进行裁定。

国际经贸信息快递

■欧盟下月将提交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结果

欧盟主席普罗迪近日表示,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欧盟努力实现的目标,因为这不仅对中国有利,也有利于欧盟经济的发展。他表示,2004年6月底前将向中国提交对这一问题的初步评估结果,而且该结果将无损于最后结果的达成。

第7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对外贸易顺差收支平衡

一个国家能保持对外贸易顺差通常可以被认为,该国的出口商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并由此积累了相当的对外支付能力或对外债权。但持续、巨额的贸易顺差则可能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降低资金使用的收益率。贸易顺差本身就说明放弃了同期相应的进口,若未将顺差资金运用于对外直接投资、或引进国内所需的先进技术或人才,而只是表现为在国外银行的存款或购买外国债券,则其收益率往往不如进口国内所需的先进设备或短缺的原材料;加大本币汇率升值的压力,若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压力,而让本币升值,则可能对随后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有关企业要将其中大部分兑换成本币,以满足其继续经营的需要,而迫使货币管理当局通过外汇占款渠道增加本币投放。货币当局若不能以有效的手段对冲、收回这些本币,则将加大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将承受对外谈判的巨大压力。顺差国的贸易伙伴、特别是逆差国,势必设置多种贸易障碍、甚至可能不惜牺牲其国内消费者利益,以贸易失衡为由,要求顺差国减少出口或增加从逆差国进口,使顺差国经济遭受巨大困难。

巨额顺差加大了国内经济受外来冲击的风险,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协调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大陆国际收支双顺差问题,特别是贸易顺差令世人瞩目,并引发若干国际争议。鉴于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大陆对外直接投资额还将少于吸收的外来直接投资,其顺差局面一时还不会改观,因此,本文仅就贸易顺差展开讨论。

我国贸易差额的基本分析

(一)我国贸易差额的发展概况

原本经济落后的国家,采取了符合其国情的经济发展方针策略,随着经济发展,其对外贸易往往在经历一段时间的逆差后转为顺差。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曾如此。我国也不例外:上个世纪80年代,进出口贸易1年平衡,两年顺差,其余7年逆差。合计为42.9亿美元逆差。而从1990年起,情况就完全改变了,除1993年外,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顺差,抵消1993年的逆差121.2亿美元,1990-2005年,累计顺差达3977.5亿美元,其中2000-2005年累计顺差额为2291.7亿美元,2005年为1018.8亿美元,创历史记录。近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平衡贸易收支和国际收支,但2006年上半年顺差仍达到615亿美元,超过2005年同期水平。

(二)我国贸易顺差剧增的主要原因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连续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并形成了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加工贸易基地。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2004年,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陆加工贸易总顺差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3.6%、67.9%、70.1%、74.1%和77.8%,同期,外资企业在进出口总顺差中所占比重依次为56.7%、62.2%、61.8%、73.6%和76.7%。正是在外资企业加工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推动下,2004年我国大陆的加工贸易顺差达1063亿美元,2005年攀升到1424.5亿美元;2006年上半年外资企业在我国大陆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更达58.47%;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生产和销售大幅度增加,替代了进口,如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向国会提交的对华贸易报告就指出:2003年美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达34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对中国出口仅290亿美元;

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大量地从我国进口劳力密集型产品的同时,严格限制其具有先进技术的产品向我国出口,人为地扩大了贸易差额;

2005年顺差突然扩大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进口(主要是设备进口)增速(17%)放慢,与出口增速(28%)拉开缺口;

外商投资企业伪报进出口额以转移资金。有学者运用比较法(即比较贸易伙伴贸易统计数据估算转移定价规模)对进出口伪报的研究结果认为,“仅2001年一年,中国大陆通过进出口伪报方式进行的变相资本流动,就高达662.27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中国大陆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3.0%。当然上述估算忽略了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的影响而并不十分精确,但足以说明进出口伪报规模之大已不可忽视。”“2002年下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预期逐渐兴起,进出口伪报的目的,日益从资本外逃转向资本内流,方式也从过去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转向高报出口低报进口。”这样的变化虚扩了我国大陆外贸顺差。渣打银行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提出:“由于进出口企业虚报数据等原因,中国去年的贸易顺差远没有官方公布的1020亿美元那么多,估计实际上只有350亿美元,其余的670亿美元实际上是贸易中隐藏的非贸易资金流入。”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以下几点也很突出:

对贸易差额观念和政策的滞后。我国曾长期外汇短缺,改革开放初期,把鼓励出口换汇、创汇作为政策的重点;将“外汇自求平衡”作为外商直接投资一项基本要求。应该肯定这些政策的历史必然性和正确性。但是,发展至今,我国外汇储备以至国际债权债务的情况已完全不同于当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5年《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2004年我国已有对外净资产1203亿美元,2005年,该项资产达到2875亿美元。尽管如此,在许多地方或部门,人们的观念仍然停留在当初,一些“经济学家”也鼓吹出口对国民经济有贡献,而进口则相反。体现在政策上,各级政府鼓励出口换汇、创汇的措施不少;鼓励进出口平衡安排和鼓励进口的措施,则相对不足。

经20多年发展,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业体系,且许多制造业出现产能过剩,以至于许多国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取代了进口品,而且在相关的国际市场上也占据了很大份额。这种转变是好事,但也使相关产品贸易由原先逆差转变为顺差。

骗取出口退税。虚报出口的动因,除了上述资本内流,以获取人民币升值好处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好处。出口退税本是国际惯例,意在避免双重征税,以降低消费者负担。同时也降低出口商经营的成本,鼓励了出口。我国大陆的出口退税额从1985年的19.7亿元迅速增加到2004年的4200亿元,同期占出口额的比重从2.4%提高到8.6%。然而,并非所有的退税都有真实的出口。虚报出口,骗取退税案件时有发现和披露,就说明了这点。

我国内需不振影响进口增长。我国提出扩大内需以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已多年,但成效并不明显,主要标志之一是城乡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经济发展速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布数据,我国大陆城乡储蓄存款余额从2000年初的59321.83亿元增长到2006年6月底的154996.87亿元,短短五年半时间,增长了161.3%。高储蓄率的成因除了传统消费观念因素外,更多的是对收入增长的预期不佳,而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消费前景的担忧。在消费欲望不强的情况下,消费品进口的增长自然也就难以理想。

此外,还应看到,虽然我国贸易顺差较大,但真正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产品还很有限,许多产品出口靠低价竞销,效益并不理想。

实现贸易收支平衡的若干思路和建议

(一)切实转变观念

要辨证地认识顺差的利弊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正确、全面理解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意义,特别要从我国人均自然资源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国情和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出发,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善于利用国外资源,发展对外贸易。在制定和修订发展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时,都应以实现贸易平衡为出发点,同时,加快统一中、外资企业税收制度。

(二)转变对外贸易发展的方式

积极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改变外资企业在我国外贸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局面;积极发展一般贸易和其他形式的贸易,改变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方式中占主要比重的局面;出口商品以数量增加为主转变为以品质提高为主;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改变靠外延发展为主的外贸发展思路。要明确:靠外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为主发展对外贸易是不可能成为贸易强国的。

应考虑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外贸商品的经营效益等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出口税率和出口退税率,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进一步提高效益,进而促进实现贸易收支平衡。

应进一步加强引进先进技术工作,并着力在真正吸收和消化所引进的技术,为我所用,同时大力加强自主创新,实现由目前的贴牌、定牌加工为主向委托设计、生产,以至自有品牌生产、营销为主转变的贸易。

(三)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和建设

我们必须冷静对待贸易摩擦和外国施压,据理力争,从长远发展观点出发,处理争议。同时,我国已经与东盟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区的意向,并与新西兰、智利等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这些都应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利于双方共同努力,实现贸易收支平衡。

(四)谨慎处理有关战略物资储备建设

我国已经是石油净进口国,且石油进口规模还将继续扩大。而近两年来,世界石油价格急剧上升,屡创新高。对此,有人提出大量进口石油,建立国家石油储备,既稳定保障国内石油供应,又降低国家外汇储备。对其他一些战略物资,也有类似建议。笔者认为,对此应十分谨慎,认真分析石油价格持续上扬的原因和趋势,考虑我国大量购进对价格的冲击。

此外还需要加强海关、外贸管理、外汇管理、银行、商品检验、运输管理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验核进出口商申报的进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及其报价的可信性,以核实相关的统计数据,确认贸易差额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经济发展规划,严格防止重复建设,有效地缓解或化解产能过剩问题;积极、稳妥地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着力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收入和生活水平,有效地扩大内需,降低国内高储蓄率。

平衡贸易收支的前景

目前我国政府已开始采用扩大内需、降低储蓄率、市场开放、汇率浮动以及扩大进口等组合政策措施来改进国际收支平衡。

笔者认为,由于上述造成贸易顺差的原因,都是长期存在、并在随后多年继续存在,2-3年内不可能全都扭转,实现贸易收支平衡需要多方面相当时间的综合努力。鉴此,笔者认为提出“适度顺差,综合平衡,中长期平衡”的方针比较合适。

所谓“适度”,是指在外贸一时还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应努力将顺差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所谓“综合平衡”,是指不要求所有商品贸易和所有贸易方式都实现收支平衡,而允许在不同商品领域和贸易方式顺、逆差互见;所谓“中长期平衡”,是指从现在起,经过几年努力逐步实现贸易收支平衡,而且不硬性要求每年都实现平衡,只要逆差或顺差不超过一定限额,可以若干年为一个阶段,实现阶段平衡即可。

参考文献:

1.周小川.中国的贸易平衡和汇率有关问题[N].金融时报,2006

2.梅新育.多种暗箱成就外资暗流[N].国际商报,2006

3.翟志宏.外资加工贸易持续推高中国外贸顺差[N].国际商报,2006

第8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2016年4~6月,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2015年度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陕西出口企业影响情况的调查工作,在完成质检总局调查任务的同时,组织开展了陕西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专项调查,调查区域覆盖了全省(除商洛、铜川外)的所有地区。共调查66家企业,与2015年数量基本持平,涵盖了陕西地区持续稳定出口食品、农产品的企业,其中受影响的出口企业28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2.42%。出口产品涉及鲜果类、干果、果汁、蜂蜜、乳制品、酒类、蔬菜和水果类罐头、茶、调味品,中药材、植物提取物、卷烟等等。陕西农食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应对,方可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带动陕西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

 

一、调查结果分析

 

1.出口目的国别分析

 

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是WTO各成员国的习惯做法。虽然各进口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政府经济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他们对进口产品采取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均呈增加趋势。因此,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据调查,陕西的食品、农产品主要出口到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东盟、非洲和拉美等国家和地区,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2015年度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企业个数,较之2014年度有大幅减少,主要来自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

 

2.出口企业分析

 

据调查,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主要是生产加工型企业,占总调查企业数的93.33%,流通型企业占6.67%。

 

(1)按出口企业性质分析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影响最大的为股份制性质的企业,受影响企业占同类企业的69.23%。

 

(2)按照出口规模(企业人数和企业出口贸易金额),分析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影响最大的为500人及以上、出口贸易金额100(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受影响企业分别占同类企业的66.67%和51.85%。

 

3.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种类分析

 

影响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要求、食品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微生物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加工厂/仓库注册要求、食品标签要求等14类,占受影响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是18.01%、15.71%、14.94%、11.49%、9.96%和9.20%。设制技术措施且影响最多的前三个国家是美国、欧盟和俄罗斯。

 

4.贸易损失分析

 

(1)因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影响造成损失的形式

 

进口国往往以我国出口的食品农产品不能满足其特定的技术要求为由,采取取消订单或对货物进行扣留、销毁、退回、改变用途、口岸处理、降级等处理方式,致使我企业出口成本增加,遭受经济损失。2015年丧失订单是造成损失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在全部损失形式中所占比例为38.3%,其次是降级处理、退回货物、改变用途,在全部损失形式中占比分别为19.15%、14.89%和8.51%。设制技术措施的国家主要是美国、欧盟、东盟、日本等国家。

 

(2)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分析

 

陕西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在2015年度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直接损失总额为1233.2万美元,是2014年度的5倍多。作为陕西最主要的出口市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陕西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带来造成的直接损失最大,占总损失额的33%,欧盟、俄罗斯、台湾、加拿大和东盟排第二到第五位,在直接损失总额中的比例是25%、14%、12%和5%。

 

(3)为适应进口国技术要求而发生的新增成本情况

 

为满足进口国家对产品的新要求,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测试、检验、认证、注册或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更换产品包装及标签、对产品进行其他处理或办理其他手续,从而增加了出口成本。据调查,2015年度陕西食品农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新增成本总计307.69万美元,是2014年度新增成本的一半。因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造成出口企业新增成本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为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相应新增加成本分别为110.3万美元、69万美元、60.9万美元和40万美元,合计占食品农产品出口新增成本总额的91%以上。

 

二、陕西食品农产品企业在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采取的做法

 

1.陕西食品农产品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

 

在调查问卷中,针对陕西食品农产品企业在出口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共设计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反倾销、反补贴、配额、许可证、关税、汇率等7个项目供选择,调查结果显示,技术性贸易措施居于首位,汇率第二,关税第三,其后依次是许可证、配额和反倾销,与2014年相同。

 

2.企业在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采取的做法

 

在调查问卷中,针对企业在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采取的做法,划分了以下9个项目,包括:向国家质检部门报告;向商务部门报告;向我驻外使馆报告;向行业商协会报告;向其他主管部门报告;与国外进口商交涉;不寻求任何解决方式不再出口或寻求新市场;加强管理,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其他。调查结果表明,选择“加强管理,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43次,排在第一位;选择“向国家质检部门报告”的次数为37次,排在第二位;选择“与国外进口商交涉”的33次,排在第三位。上述三项合计数为113次,占全部选项次数68.5%。

 

3.企业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途径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其次是国外经销商提供的信息、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媒体(报刊、杂志、电视等)等。

 

4.企业认为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的主要原因分析

 

在问卷调查中,设定了9项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的主要原因供企业选择(可多选)。调查结果显示,企业选择最多的是为达到国外要求导致成本过高,其次是国外检验检测项目繁多,第三不了解国外规定,第四是认证、注册周期长费用高,第五是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外技术要求、标准、限量等。

 

5.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希望得到的帮助

 

大多数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最希望得到的帮助是“及时提供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最新信息、技术指南和咨询”,其次是“搭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检测服务”、“强化认证认可工作,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互认机制”。这种状况反映出企业仍然迫切需要相关机构及时提供有关的最新信息和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技术指导。

 

三、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上述调查结果的研究分析,结合陕西外贸经济发展形势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从调查数据看。2015年陕西有42.42%的出口农食产品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2014年下降22%,看似影响明显降低,但这仅是遭遇国外技术措施影响的企业数量减少。实际上,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直接损失总额为1233.2万美元,是2014年度的5倍多;造成直接损失的国家和地区除以往的美国等国家外,新增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西亚、印度和台湾。透过现象看实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在不断加大,应引起各政府部门、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

 

2.在调查的66家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中,其中私有经济企业37家,股份制企业13家,二者之和占总出口企业数的75.76%。这两类企业,出口额在100-1000万美元的20家,占全部出口额100-1000万美元企业数的74.07%;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7家,占全部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企业数的77.78 %。然而受影响的企业数也最多24家,占受影响总数的85%以上。一方面说明他们是陕西食品农产品出口的主力军,同时表明,在扩大出口、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他们也是政府扶持和指导的重点。

 

3.和李克强总理对质量强国都有重要论述。强调要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陕西2016年上半年出口增速位居全国第一,主要是加工贸易发展,以集成电路、存储芯片、固态硬盘等为主的机电产品成为我省外贸出口主导产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提升和创品牌,仍需政府部门、行业机构和企业共同推进,这也是扩大出口,解决农民增收脱贫的有效途径之一。

 

4.技术性贸易措施已被纳入国家安全关注范畴。这表明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更重。所以,面向企业,我们应加强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最新信息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最新信息、技术指南和咨询服务;强化对出口农食产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指导,要继续加大推行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及时更新国标,强化检测平台、认证,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互认机制。面对国门安全,我们应结合产业结构及发展、生态环境、国家资源等国情,研究制定相关系列法律、规章、政策、技术标准等等措施,提升保护我国国门安全的门槛,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评议工作,将不合理的、不科学的、有歧视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结束在评议阶段,最大限度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陕西出口企业的影响。

第9篇:中美经贸情况报告范文

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对具体案件的效力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为DSU),在专家组对贸易争端的报告散发给全体成员之后,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在60天之内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一般应当在90天内作出上诉报告。此后,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报告,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的报告将在DSB的会议上通过。从WTO成立后由专家组处理终结的71件贸易纠纷看,54个专家组报告没有被提出上诉的有16个,也就是说70%以上的案件都经过了上诉程序。由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反向一致”原则 ,所有这些案件中还没有一起因为全体成员一致反对而没有通过的。

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一经通过,就成了WTO成员方的决议。然而,通过对某个案件处理报告的决议并不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根据DSU第21条,“有效解决争端有利于全体成员,迅速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是重要的”。研究WTO问题的著名专家、美国乔治顿大学法律中心杰克逊教授指出:“经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对有关成员构成国际法上的义务,它必须改变其做法,使其符合WTO协议及附录的规定。” 然而,DSB处理的是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纠纷,往往涉及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执行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需要一个成员修改自己的国内法或行政规章。这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事。且不说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修改国内法会产生所谓的“主权丧失感”问题 ,即使在民族情感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修改国内法也需要由国内立法机关进行,经过一定的程序;修改行政法规同样要经过一定程序。这就需要时间。DSU规定,在无法立即遵守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的建议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在合理时间内执行。这一合理时间可以由有关成员提议,经DSB批准;如未获得批准,则争端双方在报告通过45天之内可共同同意一个合理期限;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在报告通过90天内通过仲裁确定期限,这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5个月。

从DSB已经处理终结的案件看,54个专家组和/或上诉委员会报告中有11个报告认为被指控的措施没有违反WTO或某项协议的规定,或者是申诉方没有履行其举证义务,或者是被指控的措施已经撤销,这样的决定是不需要执行的。其余43个报告的执行期限情况如下:在7个报告(7个案件)中,被专家组和/或上诉委员会认定其措施不符合WTO规定的成员在3个月内单方面通知DSB,它们已经纠正了被认为违规的措施;19个报告(22个案件)中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了执行期限,最初这一期限一般是15个月,近两年协商同意的期限一般是7个月或8个月;有14个报告(25个案件),双方无法就执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由仲裁确定执行期,最初4个报告的期限是15个月,近两年这一期限有缩短的趋势,一般在10个月左右,最短的一个为4个月零14天 .根据WTO公布的数据,在执行期到期后的几天内,被要求执行的成员会通知DSB其已经履行了DSB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的建议。

以WTO成立之后DSB处理的第一个案件――美国汽油案为例。该案专家组认定: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属于“相同产品”,美国修改后的“汽油规则”对国产汽油实行企业单独基准,而对进口汽油实行法定基准,使进口汽油受到了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违反了总协定第3条第4款。违反第3条第4款的“基准设定规则”不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也不是“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须”,因此不属于GATT第20条所述的例外。上诉委员会认为专家组认定基准设定规则不在第20条(g)及引言的范围内,犯了法律上的错误,但同时确认美国修改后的基准设定规则没有满足第20条的要求,因此不能依据第20条享受例外 .上诉委员会建议DSB要求美国修改其基准确定方法,使其符合GATT的规定。这一报告在1996年5月20日通过,1996年12月申诉方中的委内瑞拉与美国达成协议,同意执行期限为15个月,另一个申诉方巴西虽然对执行期限过长表示关注,但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1997年8月19日,在15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美国通知DSB它已经履行了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的建议 .修改后的“汽油规则”允许外国炼油商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提出申请,根据其1990年出口到美国的汽油质量和数量设定“企业单独基准”,其要求与国内炼油商的要求相同。美国环境保护署表示:相信这样的修改既符合其保护美国公众健康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也符合美国政府应遵守WTO协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