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重大交通事故精选(九篇)

重大交通事故

第1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以及各有车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主要任务是:迅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3.12”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对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再次发生有影响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为我县营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强调三点意见。

一、牢记事故教训,认清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座的各位都知道:月12日,我县万良路段发生了死亡21人、受伤24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是我县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次交通事故,在全国来讲也是屈指可数的。

从调查情况看,货车超载、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采取措施不当、客车超员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仔细想一想,我们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是不是也有责任?是不是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源头管理不落实、企业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1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得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在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的同时,也给我们今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仍然存在着麻痹大意思想。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监管措施不到位。三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超速、超载、超员、超车和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四是大货车超载运输、刹车失灵和大型客车违法行驶是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我们一定要深刻总结和反思这次事故教训,认清当前严峻形势,从关注民生、关爱群众生命安全的角度,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求实务实的工作态度,采取超常规举措,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事故发生后,月19日运输公司松江河分公司的由松江河发往露水河的吉f43966大客车超员被露水河交警中队处罚;无独有偶,月22日抚松分公司由松江发往抚松的吉f42527号大客车又超员6人被抚松交警大队给查获。“3.12”特大交通事故才发生几天,仍然有部分大客车车主、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血的教训给我们的警醒难道还不够吗?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实现“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

(一)突出抓好交通安全宣传。一要制定宣传提纲,对全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覆盖面广、时效性好的优势,利用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介,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三要在城区街道和国道、省道、县道重点路段悬挂宣传横幅,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四要对典型交通事故进行广泛宣传,制作光碟和专题片,把近期全国、全省、全市的典型事故,通过多媒体表现出来。要在驾驶员培训班进行宣讲和播放,通过驾驶人自身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用典型事例和案例教育驾驶人和群众。五要设立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在客运站张贴,在电视台等媒体公布。

(二)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要从人、车、运输企业入手,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要加大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现阶段天气转暖,旅游季节将至,我县辖区即将进入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对此,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运输企业要对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公路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定期会同安监、交通、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质。交警、运管所要与运输公司建立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反馈制度,将客运车辆违法驾驶人违法信息及时抄告给客运企业,客运企业也要把对驾驶人处理的信息反馈给交警和运管所。如若同一辆客运机动车经交警和运管所处罚后仍不改正、再次发生超员违法行为的,将对车主、企业法人进行处罚,造成后果要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二要加大驾驶人管理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申领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驾驶人审核、考试、发证关。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要通过狠抓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车辆驾驶技术和遵法行驶的自觉性。三要加大事故隐患路段排查整改力度。今后凡是重大事故隐患路段,一律按照等级分级整改,国道、省道由县交通局负责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并落实整改,县道由县交通局负责整改,乡道、村道由当地镇政府负责整改,要全力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路段整改到位。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国道鹤大线泉阳至万良段(852公里至855公里)、国道鹤大线砬子河至沿江段(783公里至797公里处)、省道朝长线松江河至抚松段(139公里加600米至148公里)为全县重点事故隐患路段,全部由县交通局实施整改,抚松至抽水8至17公里处与兴隆乡至四季村路段缺少警示标志,由当地政府进行整改,切实将以上5个路段整改落到实处。

(三)全面提高路面管控能力。一要提高见警率。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过往车辆逐年增多,给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对此,县公安局要整合交警、巡警、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的警力资源,集中开展统一行动。交警大队要有90%以上的警力上道执勤,采取定人、定岗、定责等办法,全面落实包路责任制。要及时掌握易发事故路段、时段和辖区公路通行的客运车辆情况,把警力重点投入到路况复杂、易发事故路段和时段上。路面执勤交警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巡逻管控,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准确适用法律,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予以重点监管。二要提高管事率。好的交通秩序,主要是靠管出来的,严管严罚在当前一个时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启用全部的测速、测酒设备,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管出、罚出法律的尊严,形成严管严罚的高压态势。要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通行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对在我县境内通行的客车、大货车,要坚持“逢车必查”、“逐车登记”,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严查客车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三要强化道路管控。要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信息,加大夜间和多发时段的巡逻,确保冬季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路面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和违法停车、违法行驶的车辆能及时发现、及时施救、及时查处、及时清除现场,努力预防事故的发生。交通部门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险桥险段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力争早发现、早整治,彻底消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隐患。

三、加强领导,合力攻坚,确保春、夏道路交通安全

第2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动员落实

一是支队于3月17日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二是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支队长刘先明任组长,政委龙剑、副支队长李其林、陈以明、周茂达任副组长,支队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交警大队长为成员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支队事故科,副支队长陈以明兼任办公室主任,事故科科长李冰峰任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等日常工作,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三是各大队也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警继续发扬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的作风,克服疲劳厌战情绪,做到领导力度不减、投入力度不减、工作力度不减。

二、强化路面管控,净化交通秩序

一是以全市2条国道,4条省道和旅游线路为重点,科学调整白天、夜间不同时段的勤务安排计划,把所有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警车投入到路面控制的主战场,除值班民警外,将全部警力投入到路面,实行了重点路段、重点时间至少设置两处以上测速点,每天测速时间不少于6小时,重点查处营运客车的违法超速行为。并确定了宣汉县、万源市、达县为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二是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依托全市18个一、二、三级执勤点,严格做到“四个必须”、“两个一律”.即:对7座以上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必须逐车检验登记,对超速50%以上的驾驶人必须全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驾驶人必须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记12分,对客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必须抄告客运企业;对无证驾驶汽车、拖拉机的驾驶人,一律依法按上限罚款并拘留;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

三是认真开展“3.25、4.13”整治酒后驾驶集中统一行动。支队成立了由支队长刘先明任指挥长,其他支队领导和7个大队长为副指挥长的指挥部,组建了7个整治小分队,在支队各科长的带领下,分赴7个县市区开展整治行动,同时督导、检查、指导各大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邀请了各大媒体派出记者随警采访,全程跟踪报道了当晚集中统一行动;

四是全力做好20__年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清明节”前,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在辖区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道路隐患、从事旅游的客运车辆和校车安全隐患,召开了客货运输单位、多车单位及学校负责人会议。“清明节”期间,全市公安交警把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和严厉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两三轮摩托车、拖拉机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查处重点。按照“周巡制”、“赶场制”“协管制”要求,将路面控制作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战场。

三、认真开展20__年危险路段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厅交管局《关于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危险路段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领导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关于“从今年起全省每县(区、市)每年安装道路波

形护栏不低于6000米”的要求。3月10日至4月10日,支队组织全市各大队开展了公路危险路段专项排查工作,重点对各辖区内国、省、县、乡、村道已安装波形护栏或防撞墙的路段进行逐条、逐段全面排查。据排查统计,全市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共1795处,应安装波形护栏或防撞墙1705877.5米。其中已安装波形护栏或防撞墙368处,长261638米,未安装波形护栏或防撞墙1427处,长1444239.5米。4月12日,支队将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向厅交管局作了情况汇报,同时也向市人民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并提出了整治意见。四、加强分析研判,认真查找不足

一是为全面了解掌握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各大队严格按照厅交管局关于认真落实“四个一”工作要求,每月、每季度坚持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进行分析研判,从肇事年龄、交通方式、事故发生道路、时段等方面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详尽分析,并通过回头看工作,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认真查找不足,抓好问题整改;二是根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原因所曝露出的问题,按照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三是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管理工作要延伸到城郊、延伸到农村的要求,我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良好格局。市政府于4月13日下发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__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管氛围

一是4月9日,达州支队组织全市7个交警大队集中开展了警营开放日活动。支队领导和相关部门民警通过组织全市各驾驶培训学校的1000余名学员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宣传录像片、展示执勤执法装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品等方式,现场为驾校学员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二是认真开展“3.28”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支队成立了由市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刘先明任指挥长,其他支队领导和7个大队长为副指挥长的指挥部,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进行了精心布置,实行了统一指挥。同时邀请了达州电视台、达州广播电台、达州日报、达州晚报、达州广播电视报、达州网、达州新闻网、达州传媒网、四川新闻网达州频道、四川新华网达州频道、中国法制网四川频道及各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强势宣传。行动中,全市共出动警力764人次,出动宣传车7台次,共设立护学岗25个,女警“护学岗10个,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16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7起,查处校车超员1起,查处非法校车载人7起;

三是4月23日支队组织全市7个交警大队集中开展了警营开放日活动。活动主题是:邀请中小学生通过”警营开放日“活动,进一步提高中小学交通安全意识。活动现场设置了单警装备展示区、交警手示演示区、法律法规咨询区、酒精测试体验区、流动服务车等5个展区。当天共计1000余人在支队机关参加了”警营开放日“暨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据统计,活动当天,全市共投入警力360余人次,出动宣传车10余台次,开展集中”警营开放“活动6场,悬挂宣传标语20余幅,设置宣传提示展板150余块,发放宣传品7300余份,收回问卷调查表1300余份,接待群众5500余人次;

四是支队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优势,与全市各主流媒体携手合作,与达州电视台黄金800”交警在线“、达州市广播电台”交警知音“、达州晚报”达州红绿灯“等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组成工作组,深入一线,随警采访,跟踪报道,及时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打击成效,并在媒体上将超员20%以上和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第3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2011年7月23日20点30分,“研!”的一声闷响过后,温州城西永峰线K584瓯江大桥段一片死寂。从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与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这次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赶赴事故现场,对“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并在现场举行新闻会。强调事故救援工作从一开始就要以救人为首的原则,并强调铁道部一定要给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彻查事故真相。温总理的表态,回应了当前民众最关切的内容:事故原因和善后处置。而如何给民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显然离不开透明、公正、独立的调查,希望有关事故调查机构和人员不负总理嘱托、不负民众期望。

不过,有些部门的表现,还是让人心存疑虑。对此前备受质疑的“提前结束救援”的说法,铁道部一位负责人否认,称“现场指挥部没有任何人宣布停止救援”。民众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其实,人们都希望看到事故背后的“真相”。

多维解读

一、经济发展,要速度更要安全。无论对管理者还是对乘客,注重安全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常识。京沪高铁发生故障后,《人民日报》已经说过一次。不料,“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以几十条生命的代价,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只有发展的高速度,却无高水平管理,必然就是高风险、高代价。要知道,许多时候,灾难是人祸而非天灾。就拿高速运行的动车组来说,我们大多数人和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一样,在感情上也愿意相信中国高铁尚处于磨合期。加上雷电袭击导致了问题发生,但事实却告诉我们,安全比速度更重要。公众希望解决乘车难,但公众并不都是有闲、有钱、外出旅游的人群,高铁居高不下的票价与公众的期待相去甚远。而公众最为关心的高铁安全性问题。更是接二连三出现故障和事故。

第4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关键词】 城市轨道 重大火灾 事故 策略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出行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经济、舒适和快捷的特性,已经普遍为人们接受,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城市轨道交通一般都是在封闭的中运行,并且多在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因此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施救将会非常困难,容易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因此,在城市轨道列车上,建设一套高效有用的防火预警系统也就成为城市轨道运输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可是怎么才能建设一套有针对性的、高效的火灾救援与报警系统呢?本文依据轨道交通中引起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以及轨道交通运输自身的特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城市轨道交通中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

自从轨道交通大量建设以来,火灾事故就频频发生。有的事故险情小,很快就得到了控制,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可是有的事故却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亡。表1中列出了近些年来轨道交通中造成重大伤亡的火灾事故及其原因。从表1中可以看到,最近的这些年来,在轨道交通中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人为纵火和恐怖袭击所引起的。如表1所示。

2 城市轨道交通火灾事故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大多是在地下或者是高架桥上,属于封闭的空间,导致人员进出都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并且不管是车站还是列车内部,一般都是人员较为集中且空间较为狭窄。因此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会有其自身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点:

(1)逃生难度大。由于轨道交通空间上的独立性导致逃生通道极为有限,因此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乘客难以很快撤离。而且乘客惊慌失措急于逃生又容易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

(2)有毒气体很难排出。城市轨道交通中空间狭小通风困难,火灾事故发生后,燃烧物产生的有毒烟雾比起其它环境更难以发散,极为容易导致乘客中毒、昏迷,从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救援困难。同样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空间上的独立性使得外部的救援人员和设备难以很快的深入到火灾区域,这就导致火灾难以很快的得到控制,并且受阻的乘客也很难迅速得到救援,灾情易于扩大。

(4)起燃原因特殊。如本文第一小节所述,在轨道交通中,重大事故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纵火和恐怖袭击引起,即人为因素导致。因此,火灾起源大部分是由易燃物质和爆炸物引起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火灾有着其自身的特性。因此在消防应对方面也应该有自身的特点。

3 目前世界各国对防火、消防的解决方案

在轨道交通防火和消防方面,排除人的主观因素之外,在客观事物方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防火材料。目前国外先进国家就列车材料防火方面主要的标准有美国的NFPA130-2007《固定轨道交通和旅客铁路系统》,英国的BS 6853:1999《载客列车设计与构造防火通用规范》,国际铁路联盟的UIC 564-2-2000《铁路客车或国际铁路联运用同类车辆的防火和消防规范》等。目前,中国采用的主要标准为TB/T3138-2006《机车车辆阻燃材料技术条件》。这些标准考虑的主要是材料的抗燃性以及燃烧以后排放的烟雾和有毒气体。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材料要求最多的是英国的标准,其对材料的燃烧性和燃烧后排放的烟雾、有毒气体都有要求。而中国标准和美国标准一样,都只要求了燃烧性和烟雾,对有毒气体的排放没有设定要求。

(2)灭火系统。在国内外的轨道交通中主要采用的灭火方式是气体灭火和高压细水雾灭火两种方式。其中气体灭火主要是通过隔绝燃烧物与氧气接触而抑制燃烧,高压细水雾则是隔绝氧气、降低温度同时进行从而达到抑制燃烧的目的。比较起来,气体灭火的优点是适用范围广,可是却存在贮存压力高、气体容易泄露等问题。因此一般只能是用钢瓶保存,可是钢瓶保存却又存在存气量小、不适应灾情过大的情况,并且惰性气体在抑制燃烧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员缺氧。高压细水雾灭火的优点是容易获取水源、有冷却作用、对人体无害等,可是在电器设备等特定的区域不能使用、并且对于如汽油等的燃烧物也不宜使用。目前国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采用的灭火方式主要是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方式在国外的轨道交通系统用的比较多,国内则还没有使用。

(3)人群疏散。在应对火灾时,轨道交通系统的人群疏散主要是采用站内疏散方式,就是说即使列车是在行驶区间起火,驾驶员也要将列车开入站点后再进行人员疏散,然而由于可能存在起火后列车无法行驶进入站台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轨道区间疏散。车站内疏散分地上车站和地下车站两种,按标准地上和地下车站都设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要求乘客在六分钟内必须疏散至站厅,然后经由站厅疏散至地铁站外。 轨道区间疏散则主要针对列车在运行区间发生紧急情况时,列车员可以在安全的前提下停车后打开车门,疏散乘客。在隧道中,乘客可以通过疏散平台行隧道中的联络通道,到达相对安全的另外一个隧道内,走到最近的车站疏散至地面,在高架上则可以依靠列车内设置的缓降装置或者是将车客疏散到轨道道床上等方式疏散乘客。

4 轨道交通重大火灾事故应对策略

(1)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为了应付火灾事故,普遍要考虑的策略要点。1)严把材料关。目前中国在轨道交通中,相关设施材料的使用标准是《机车车辆阻燃材料技术条件》,该标准对材料的燃烧性和烟雾都有严格的要求。目的是保证在起火时,能够有效的减少燃烧物和控制烟雾的发出,有助于减轻或控制火灾。因此在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中,必须严格把关所用的材料,杜绝不合标准的材料入场。2)事先做好救援演练。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中,火灾事故并非频发现象,导致消防人员的救援经验并不是很丰富。因此在消防人员日常的训练中要加入一些有针对性的地铁火灾的救援训练。并且本地的消防人员还应该熟悉本地轨道交通的车厢、车站构造以及列车行驶线路等,以备在事故发生时消防人员能够高效的进行救援行动。3)做好乘客的自救和疏散工作。乘客自救方面除了日常知道的自救方法之外,由于中国的城市轨道交通灭火系统大多采用的是气体灭火装置,因此在列车的车厢内以及车站的特定地方,除了放置消防器件之外,还可以有针对性的放置一些小型的呼吸器以助于乘客的逃生过程中使用,避免因窒息导致的伤亡。乘客疏散方面除了建设的疏散通道必须符合《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标准之外,还可以有意识的在列车中的播放器上插播一些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火灾疏散视频,令乘客熟悉逃生的线路标志以及逃生的方法等。

(2)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应对重大火灾事故的策略要点。经过本文第一小节的统计得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大量伤亡的事故主要是由人为纵火和恐怖袭击的人为因素导致。鉴于目前中国恐怖袭击时有发生的现状,我们在建设消防设施时除了考虑前面提到的几点普遍性之外,策略要点还必须包括人为因素引起的重大火灾事故。对此,总结起来要考虑以下几点:1)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外部防范工作。在轨道系统的进出口处设置安检设施,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轨道系统。2)灭火系统。由于恐怖袭击等引起的火灾起源大多是汽油、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因此灭火系统不应采用细水雾灭火,而应采用气体灭火方式。这一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中的灭火系统还是比较符合的,并且也易于升级建设。3)重点区域重点防范。对于分子容易进入的人群集中区域(如:车厢、站台等地)进行重点防范。比如说可以安置监控专人实时监看事先消除隐患。此外还可设置专门的安保人员,在必要时既可以在火灾现场引导人员疏散,同时也可以抑制人员的攻击。4)重点区域的消防设施建设应当属于增强型,也即在材料选择,灭火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都应该比其它区域要进一步的加强。一旦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控制灾情,减少事故损失。

5 结语

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恐怖事件都时有发生,而在城市轨道交通中,恐怖袭击也一直都是重大火灾事故的主因。这就要求我们在轨道交通的消防设施建设中要重点防范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并且一旦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对应的消防系统也要能尽快的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而对应的这一整套的消防系统也正是我们所需要重点研究的。

参考文献:

[1]沈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在地铁设备用房的应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1(30).

[2]郑春生.轨道列车火灾事故及救援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3(31).

第5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为何创建平安船舶?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紧紧围绕水上安全中心工作,开展了多次水上安全隐患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水上交通安全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船舶更新力度和安全投入相对不足,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还处在易发和多发期,尤其是“四类重点船舶”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创建平安船舶的目标是什么?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突出重点,逐步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如何创建平安船舶?

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重点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整治”,整治“四类重点船舶”和“三个重点问题”。

“四类重点船舶”

客运船舶严把客运船舶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航运公司要落实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严禁客船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严格遵守客船抗风等级要求和恶劣气象条件下限(禁)航规定。核查船舶稳性、水密、风雨密和重大改建情况。做到客渡船100%完善安全应急设施,100%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设备。对长江水域营运客运船舶建立动态监控体系,中韩客货班轮至少每2个月应对其实施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并与韩国港口国监督主管当局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港澳航线航行高速客船、对台航航线行客船要举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危险品运输船舶

加强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船舶的准入管理,未按规定经海事部门审核并取得公司符合证明的,一律不得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加强危险品船舶检验质量控制,严格危险品船舶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检验。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查处进入长江航行的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码头储存和装卸作业现场安全巡视、船岸联合检查等制度,严格控制货物含水量,严厉检查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证明等货物资料、货物积载、平舱情况。严禁降水天气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砂石船

打击砂石船运输突出的违法行为和对抗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内河船舶从事海上砂石船运输行为。核查船舶稳性、结构、救生消防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加强砂石运输船船员配备、应急反应和导助航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砂石运输船通航秩序管理,在长江口、珠江口、灌河口设置拦截线,对无证、超载、超航区航行的船舶依法拦截。

“三个重点问题”

针对AIS设备信息不准问题

AIS设备运行稳定、信息准确是建立船舶动态监管网络的基础。重点检查AIS设备的安装配备、动静态信息准确性。船舶要保持设备处于常开状态,严厉打击随意关闭AIS设备、随意修改AIS动静态信息等行为。客船、危险品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其他船舶应于7月31日前升级AIS设备,完成AIS静态信息固化。

针对船名标识不清问题重点检查船名、船籍港标识和船名标志牌或船名灯箱配备、安装情况,标识、标志应符合规范并清晰完整,严厉查处遮挡船舶标识、标志,使用假船名或套牌等违法行为。

针对船舶安全配员不足问题

重点检查包括四类重点船舶在内的所有船舶配员船员证书和船员服务资历记载情况,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超船舶种类、吨位、功率、航区和职务在船任职以及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等违法行为。

平安船舶的责任如何落实?

此次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别强调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航单位、船检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把好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市场准入关。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非法营运的砂石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强化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开展重点船舶、重点问题项目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建立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应对各自辖区航运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客船至少每4个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四类重点船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过程控制,加强船舶检验人员培训,提升船舶检验管理水平和验船师技术能力,专项行动期间,要严格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开展对客船、危险品船的定期检验,特别要加强核查船舶图纸档案的完整性和船图一致性,核对装载手册、船舶稳性计算的正确性,检查救生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航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航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和船员教育培训。要建立详细的自查台账和隐患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客船及危险品船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一次登轮检查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平安船舶考核指标有哪些?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本船服务船员无被扣分;

一年内至少接受过一次安检,且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一年内无重大缺陷,任意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均为一般性缺陷,且数量不多;

一年内未被实施附加审核或跟踪审核的公司管理的船舶(适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

一年内船舶未被国际海事领域认定为高风险船舶。

各地如何行动?

广东海事 专项整治,抓住重点,维护安全

日前,广东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印发了《广东海事局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即通过开展“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在水上运输领域深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影响船舶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凸显成效,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广东海事局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重点对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砂石船等四类重点船舶进行监控和治理。治理的重点内容包括:船载AIS设备、船名标识、船舶安全配员等方面。广东海事局还具体规定了四类重点船舶的具体检验要求和规范,并要求加强智慧海事系统的运用,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现场监管机制,落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源头管理,促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完善通报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共同维护广东海事辖区的水域安全。

天津海事 制定分工明细表落实责任

日前,天津海事局成立了由通航、船舶、危防、船员、船检、安全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结合辖区海事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和分工明细表,做到重点任务突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为了落实好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天津海事局重点突出旅游船、渡船、邮轮等客运类船舶监管,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资质和货物操作检查,加大运输易流态货物船舶货物检测、检测机构的管理力度,深化砂石运输船舶整治。同时,天津海事局还联合了北方片区其他四个直属海事局,拟从各局抽调精干力量,重点在暑期前开展中韩客货班轮的联合检查,确保检查的实际效果。

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定期总结评估活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重点,切实提高船舶监管水平,落实交通运输部创建“平安交通”的工作目标。

中国船级社 严把质量关 严控安全风险

日前,中国船级社先后召开关于进一步强化四类船舶安全和审核要求等专题会议,要求各单位、部门进一步排查船舶安全隐患,严把检验质量关,严控安全风险,确保检验船舶的安全质量,促进国内水运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为确保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的落实效果,中国船级社严控客船延伸航线,按适用于延伸航线水域的现行检验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审图和检验工作;深入分析影响客船安全的相关要素,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梳理分析客船安全层级,并据此逐步完善客船安全体系,提出内河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修改建议方案报批;对三峡成库前建造的长江省际、省内过闸客船检验发证情况进行清理,复核其破损稳性和防火结构是否符合“河船检验年修改通报”要求,将船名录和复核结论报牵头司局;研究起草“长江客船抗风等级的核定方法”。同时,中国船级社要求各现场单位严把客船审图和检验质量关。

中远散运 开展船舶自查及整改

第6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关键词】 高海拔地区;交通事故伤;院内急救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交通伤呈逐渐增多的趋势[1],交通伤为高动能、多因素所致,伤情复杂、严重,抢救困难,死亡率高达40%以上,医院内急救必须规范、科学及程序化[2]。我院地处海拔3700米的西藏拉萨市,是旅游热点城市,区内无火车、水路交通运输,汽车、摩托车为该地区目前主要的交通工具,加之高原地区公路狭窄、坡陡弯多,土石简易公路居多,路况较差,大批车祸伤时有发生,我科自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共抢救了54例重大交通事故伤伤员,现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54例伤员中男30例,女24例,年龄最小8岁,最大74岁。受伤情况:本组损伤严重度评分,ISS≤ 16者38例,ISS>16者16例。受伤人员中重伤23例,占42.59%,轻中度伤31例,占57.41%;头面颈部伤7例,下肢伤12例,上肢伤5例,胸部伤11例,腹部伤9例,骨盆损伤4例,腰部伤6例;54例伤员大多为复合伤,其中多处伤(3处以上)38例,占70.37%,合并休克13例,占34.21%。车祸伤后送至本院时间最早的为26min,最迟的为6.5h。

1.2 院内急救情况 在急诊科值班主任指挥下,预检分诊组在10min内完成对伤员进行编号,按病情轻重度不同,分成四大组,即立即治疗组、可推迟治疗组、最简单治疗组、和观望治疗组,安排在急诊科 “红黄绿”三区进行输液(生理盐水、706代血浆等)、吸氧、 心电监护(含脉搏、体温、呼吸、心电、血氧饱和度等)[3];同时立即通知总值班、科主任、值班院长、急诊科抢救部机动班人员及有关科室会诊人员,要求上述人员均在10min内赶到急诊科。在值班院长、院总值班、科主任统一指挥协调下,成立病房组和机动班组2个抢救小组。病房组采取边救治,边检查诊断或先抢救后治疗的方式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抗休克治疗,立即开始清创缝合、止血、包扎、固定、胸腹穿刺、床头摄X线片、化验检查等。机动班组陪同较重伤员在CT室进行紧急确诊,并通知手术室,准备行救命性急诊手术[4]。

2 结 果

所有伤员在1h内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早期处理,其中各种形式的清创缝合62例次,对于开放性骨折行清创并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闭合性骨折手法复位后石膏外固定,所有骨折均达到了功能复位要求。急诊行脾切除6例,肝破裂修补4例,单侧肾切除1例,部分小肠切除及肠修补2例,开颅探查清除血肿5例,对于失血性休克并其他脏器损伤者,在积极抗休克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同时进行了相应的手术,所有开放伤常规给予破伤风抗毒血清1500u肌注。54例常规给予抗生素预防、控制感染。23名危重病人经急诊科给予基础生命支持后收住院部创伤救治中心行手术治疗,其余31名伤员均收住急诊科日间病房或抢救观察室进行补液、抗炎、止血、对症、支持治疗,严密观察血压、瞳孔 、呼吸、心率、神志、疼痛变化。本组54例伤员中除3例因伤情严重入院后24h内经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患者均治愈出院。

3 讨 论

重大交通事故所致成批伤员的抢救是医院平日急诊外科工作的主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社会的影响面广,同时对抢救工作的质量要求非常高,多年来处理此类情况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握如下几点尤为重要:(1)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我院急诊科初诊抢救部由1位领班主任(副主任医师)带班把关,3位医师应诊,2位医师机动,危重病人集体抢救,以保证急诊工作质量。设急诊科人员通讯录,使全科人员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急诊科初诊抢救部17张床,分成“红黄绿”3区,红区为危重病抢救区,黄区为重病救治区,绿区为一般急症病就诊区。根据病情不同,由分诊护士导入不同区域进行有效抢救;(2)适时启动应急手术。重大交通事故伤处理以挽救伤员生命为第一位。对腹部脏器伤、上有止血带的血管伤、严重挤压伤、开放性骨折和关节伤,以及严重的软组织伤、合并休克伤员等要优先处理,短时间内(1h)行应急手术,包括简化剖腹(胸)探查、控制出血、控制污染、暂时关胸腹、解除过高的颅内压[5]。本组54例伤员中,实施应急手术26例,应急手术完成后立即送入急诊ICU处理;(3)救治中分清主次矛盾,防止差错[6]。在抢救中一定要争分夺秒,快速、准确地处理主要矛盾。病房抢救组在初次检查时按“CRASHPLAN”的程序〔心脏(C)、呼吸(R)、腹(A)、脊柱、脊髓(S)、头颅(H)、骨盆(P)、四肢(L) 、动脉(A)、神经(N)〕进行,在几分钟内对伤员进行大致判断 [7]。特别是一些受伤后精神差而又不主动提出检查者,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同时不能因为仅重视头、胸部伤而忽视腹部损伤,造成严重后果,应引起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王正国.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1995年回顾[J].中华创伤杂志,1997,13 (3):237.

[2] 李谋秋,杨涵铭.多发伤在急诊ICU的全身管理[J].中国急救医学,1991,11(5): 30.

[3] 王一镗.急诊外科学[M].第2版.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692-693.

[4] 张向东,傅 梧.急诊领班主任负责制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医院管理,1998,8(7) :501.

[5] 王一镗.急诊外科学[M].第2版.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680-686.

第7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基于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此可作扩大解释:其一,违规性的内容不能仅限于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规定。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中,有的规定是保证交通运输正常秩序的,往往具有经营性的内容:“有的规定的是交通运输管理的财会制度,有的规定的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人事制度等等,这些规定可能多少都与交通运输的安全有着某种联系,但它们都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违反的管理法规。”所以行为的违规内容应是包括运输管理在内的所有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其二,法条中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指为保障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条例,所以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作广义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即违规性的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必须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具有事故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4]第2条第1款就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事故作出了详细规定,即:(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若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8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赔偿?

    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赔偿?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 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 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具体分以下两个方面:

    1、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对不构成犯罪的,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 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这就是说:道路以内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就是说:发生在非道路的重大交通事故,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9篇:重大交通事故范文

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间有因果关系。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为保障公路、水上、航空、铁路的交通运输安全而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规程、纪律以及交通惯例和常识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细化了本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要求。在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对行为人因无力赔偿损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的情况,不宜按犯罪处理。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作为定案依据。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界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交通肇事罪的“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的碾轧、倾覆、碰撞等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的标准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来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在责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方面来考虑, 不能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重大交通事故,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第2条进一步细化了重大事故的标准,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另外,还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文将详细阐述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一些浅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界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79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包括公路、水路、航空、铁路运输中的交通事故,所以,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以上各种运输的管理法规。现行刑法虽然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在铁路法、航空法的规定中,同样有针对一般主体(旅客、货物的承运者)的保障铁路运营安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一般主体违反该种注意义务,危害飞行安全,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显然是不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只能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且,航空人员违反航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也构成本罪。因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公路、水上、铁路、航空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包括交通管理行政法规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但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不都是交通肇事行为,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有旨在管理交通运输活动的规定(如驾驶人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件、车辆必须安装牌照等),也有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规定(如禁止酒后驾驶,禁止逆行等)。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旨在管理交通运输活动的规定,只是一般的违章行为,只有违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才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惯例、交通常识等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违反的内容?这个涉及到业务过失犯罪的特别注意义务的范围如何确定,刑法理论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文的法规、规章制度把各种注意义务都详尽的规定了,特别注意义务就是这些成文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违反了规章制度就是违反了特别注意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规章制度仅仅是特别注意义务的定型化,一般只规定了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必须注意的事项,并不包括全部的注意义务。有些人们习以为常、遵守的操作惯例、常识或经验,往往没有明文规定。然而这些惯例或常识也蕴涵着特别注意义务的要求,同样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凡是业务活动中有助于避免危害结果的一切必要行为,都是特别注意义务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本身。[2]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遵守特别注意义务应当是在遵守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上,由于从事危险活动必须更加谨慎注意不发生危险,并不是不用遵守一般注意义务,而规章制度不仅不可能把所有的注意义务规定出来,更不可能把一般注意义务也规定出来。比如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的前方注意义务,对老人、妇女、儿童、盲人、残疾人等的注意避让义务,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这些注意义务有些可能在交通法规上没有明文形式的文字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机动车驾驶员不需要遵守,违反这些义务仍可以构成过失。而且随着交通业的,交通法规一定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漏洞,在交通法规较为完善的日本,几乎每年都要修改一次交通法,这也说明了交通法规总是不能适应保护安全的需要。[3]因此,应当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作适当地扩大解释,旨在保护生命、健康安全的一切注意义务都是行为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重大交通事故的涵义

交通肇事罪的“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即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的碾轧、倾覆、碰撞等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的标准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来确定。我们可以把重大事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类是指,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加强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第一类事故,应当注意把握肇事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且行为人无能力赔偿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日本和我国地区,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犯罪定罪处罚,对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犯罪处理。德国刑法典规定的315条a(危害铁路、水路及航空交通安全罪),第315条c(危害公路交通罪),规定对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都要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与79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都明确规定了重大事故包括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此,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肇事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但在现行刑法与79刑法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差别。在79刑法实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严格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将财产损失的标准界定为3万元至6万元之间,即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够此标准,无论是否赔偿,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沿袭了《通知》的精神,但较《通知》而言,《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财产损失的数额,而且把无能力赔偿损失作为条件之一。这样一来,就降低了损害财产的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机率,限制了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但是,《解释》把行为人因无能力赔偿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作为犯罪处理,甚至把无能力赔偿损失达到更大数额标准归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而加重处罚,引起了刑法理论很大的争议。否定说认为,这实际上是将易科制度引进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产生的,我们不便妄加评论,但对其有效性则可以提出质疑,易科制度应该是刑事立法所赋予的权力而不是司法解释的自身定制的权力,尤其是“解释”易科的不是刑而是罪……。[4]肯定说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有积极意义,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不会造成不平等,并且认为,如果说这是“花钱买刑”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于被害者还是相对于刑罚,都是比较公平的。[5]

笔者认为,肯定说是错误的。首先,《解释》的规定不但没有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反而违背了这一原则。《解释》的初衷可能是想凭借刑罚的威慑力来督促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完全可以以使肇事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解决。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赔偿问题,没必要使用刑罚,如果没有能力赔偿,就是用最严厉的刑罚,也不能解决赔偿问题。因此,刑罚在此处是多余的。其次,民事责任与刑罚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不能互换。两者虽然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但归属的法律关系的领域不同,体现的国家的评价也不同。民事责任是因没有履行民事义务而引起的“二次义务”,其实质还是民事义务,所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和解”。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出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的特征。[6]在刑事责任中不允许犯罪人与国家“和解”。《解释》的规定表明赔偿不起就是犯罪,就定罪处罚,赔偿的起就不是犯罪,不定罪处罚。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允许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交易”、“和解”,违反了刑事责任的必然性和平等性,违背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犯罪处理的必要性值得考虑。从刑法的谦抑性来说,刑法以不处罚过失损害财产的行为为原则,交通肇事虽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从造成财产损失的角度来看,也属于过失损害财产的行为,不应当处罚。司法实践中,在立法还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主张,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事行为原则上判处缓刑,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对于行为人无能力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在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处行为人采用分期赔偿的方式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判决,可以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督促进行为人履行。这种处理既可以用刑罚的方法督促行为人赔偿损失,又合乎法理。

对第二类事故,应当注意把握致人重伤的人数是一至二人,并且行为人还有严重危险的驾驶行为或者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处的违章行为实际上是两个,即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与严重危险的违章驾驶行为或逃逸行为。例如,行为人酒后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酒后超速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行为,同时也是严重危险的违章驾驶行为,这种情况才能认定属于第二类事故。如果行为人仅有严重危险的驾驶行为,交通事故是由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或者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仅负同等或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不属于第二类事故的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章行为。

另外还需注意《解释》针对的是公路运输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忽略了水上、航空及铁路交通运输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点应当说是《解释》的疏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公路运输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类推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公路运输的(如严重超载驾驶的),可以适用于其他交通肇事犯罪。

三、肇事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

《解释》把不同的事故配以下同的责任标准,[7]我们应当把“责任”实质性地理解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在责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方面来考虑, [8]不能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定罪的依据,对此,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事故认定和责任上,比较特殊,也很复杂。但是,如果不以此认为前提,则无法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与肇事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行政肇事行为人与肇事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有关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统一执法标准虽然仍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但在条件下,还应坚持以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9]肯定说的言下之意是,虽然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定案依据有不妥之处,但目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只好这样。笔者认为该说在理论上没有提供任何合理性的理由,在实践中只能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另一种是否定说,笔者也赞同,主要理由如下:

(一)、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某一件事实的确认,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前提是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即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事故责任的行为属于行政法上对某种事实的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部分。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它的认定方法与交通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确认方法迥然。比如,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逃逸人的逃逸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交通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用加重逃逸人行政责任的方法来遏制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由于行政责任不是严重的责任,加重行政责任,逃逸人还不至于被严重错误地归咎,因此可以容忍公安机关的推定,况且肇事后逃逸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用推定的方法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实际上是处罚了逃逸行为。但是在刑事司法中,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并进一步决定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而刑事审判中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此,逃逸行为致使无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不能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

我国有关机关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也体现了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199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的《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重申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见,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处罚违章人的依据,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因此,从性质上来说,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是刑法上认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

(二)、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是证据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部的《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似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行侦查的人员,根据证据排除规则,其认定的事故责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如果把事故责任作为鉴定结论的话,则意味着对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复议,这是不可思议的。

(三)、如果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作为定罪的依据,实际上是警察代替法官来认定犯罪,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谚讲: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即在法庭上出示的都是证据,谁是谁非,以及谁是责任人和责任的大小等事实问题,只能由法院通过庭审与裁判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把责任认定书当作既定事实或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实际上是交通警察对案件的事实与因果关系来认定,法官的职责仅仅是适用法律罢了。对于此类案件的庭审,也不过是在走过场,案件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这样的结果,只会剥夺公民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10]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只能以刑法上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来认定。我们可以实质性地把《解释》中规定的“责任”理解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认定 ,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方面以及行为人过错的大小来认定。具体来说,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刑法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时,尤其应当注意不要把事实因果关系当作刑法上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也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结论部分不应采用,但对事故现场的纪录、拍照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事故后的特征等事实纪录性的部分可以作为现场勘查笔录的证据形式来认定因果关系。 、注释:

1参见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2姜伟:《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第105页。

3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与交通灾害的消灭》,。

4苏惠渔:《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失交通犯罪》,高明暄、赵秉志编:《过失犯的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5参见侯国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缺陷》,《法学》,2002年第7期,第44页。

6张明楷:《刑事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7此处使用“责任”概念并不准确,因为“责任”是指法律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此处要解决的问题是肇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的因果关系。

8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法律》,2003年第4期,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