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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精选(九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第1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为了规范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要求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三.责任分工

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四.定义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在发生可能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5.各层级排查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6.各层级按照规定对相关隐患进行响应,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整改闭合验证。

7.各层级每季度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8.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隐患排查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

(2)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包括被派遣人员;

(3)相关方在企业现场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等。

2.隐患排查

(1)岗位员工每天对工作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

(2)各级专业人员和班组长每周对责任区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5)现场排查时应留有当时有关隐患的影像资料,针对高风险工序应加大排查频次。排查工作按照“谁排查、谁上传”的原则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3.隐患登记。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4.隐患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由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应参加。应对安全隐患的类别等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临时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隐患在事故隐患分析时,应进行现状评估并形成安全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包括时间、地点、现象或检测数据、现场是否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等内容),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安全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方案建议。

5.隐患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企业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将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与事故隐患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3)确需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6.隐患监控。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职责,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停止使用。

7.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签发隐患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政府相关部门。

8.隐患验收。

按照“谁提出、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隐患验收工作。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整改合格后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组织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

(2)隐患整改档案应当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

第2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3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时间:年3月10日至年3月31日。

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点:

这次事故隐患大排查的工作要点是:

1、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宾馆、网吧、车站、学校、宗教等公共聚集场所方面的隐患;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全方面的隐患;

3、非煤矿山、石英开采全方面的隐患;

4、道路交通全方面的隐患;

5、建筑施工、拆迁、装修改造工程全方面的隐患;

6、加油站点、液化气充装站点、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单位全方面的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和其它特种设备全方面的隐患;

8、木材加工、石英制品加工企业存在的全隐患;

9、拼装车辆方面的隐患;

10、其他方面的隐患。

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方法

这次事故隐患排查是一次全面性的大排查,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隐患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横向到边。这次事故隐患大排查,不仅要查到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而且要查到所有部门、私营企业、工厂、医院、学校、个体工商户、车站,所有部门和单位无一例外。不但要查硬件方面存在的隐患,同时还要排查软件方面存在的隐患。硬件方面要查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软件方面要查职责、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技术技能等方面的隐患,确保排查做到横向到边。

2、纵向到底。各行政村要查到辖区内所有的农户和所有角落;各部门要排查到负责管理的每一个企事业单位;企业要排查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生产岗位。重点排查全管理上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职工全技能培训方面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步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和登记,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事故排查工作方案,成立排查工作组,全面排查本村、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隐患。排查工作要检查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生产岗位、每一个生产工人、每一台设备设施、每一辆交通工具,特别要对涉及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硬件方面存在的隐患实施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造册登记,经本单位全生产领导小组及相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并落实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报告和评估认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由本单位登记建档和初步认定,属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按条块结合原则,于年3月20日前上报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监部门备案。各企业隐患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上报镇监所备案;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隐患须同时报镇监所备案;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直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经评估分级确认为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各隐患责任单位在落实监控和整改措施的同时,必须制定该事故隐患的专项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和设施,成立救援队伍。

四、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后,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强化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率、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根治率达到100%。

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管理。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由隐患单位全面负责;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要落实企业全面负责,部门分级监管,政府协调领导的整改责任体系,县监局将对较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察。

监所要督促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单位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隐患管理小组,及时编制较大、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类别、等级、影响范围、监控和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时限和目标等。要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计划落实、方案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协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4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第二条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分别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安全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以市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处(室)、区(市)县交通局以及各企业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__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和市交通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第五条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达80分以上的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由市交通局择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累计积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六条区(市)县交通局或市级安全目标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否决指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七条凡年度目标考核分未达到80分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交通局将给予安全告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责任人作述职检讨、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于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2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于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统计

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从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4

安全值班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值班,完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及时处理各类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局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局领导轮流带班、机关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工作日上班时间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传真),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举报电子信箱:。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等事业处的安全值班制度必须与局机关同步安排。

第三条建立安全值班记录、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电话登记薄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安全值班人员必须实实事求是做好值班记录,及时联系安全监督处等有关处(室)和人员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将未及时处置完毕的工作和值班记录一并进行移交,不得漏岗、脱岗和误岗。

第5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今年以来,全县安全生产会议密集,已陆续召开了9个安全生产专题会议。5月25日,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又听取了县安监局关于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刘冰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排查的问题作了专门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这样一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并对前一阶段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查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大会交办。大会交办只是一种形式,关键在于工作落实,通过这种形式促进隐患整改。刚才,潘世奎同志通报了有关情况,会上下发了6个文件,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当前几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重要意义

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了一个“海因里希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必然包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也就是300∶29∶1法则。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这样一个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起潜在的隐患。如果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者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纵观近几年发生的重大事故,我看不一定是巧合,2002年“5·30”事故,2006年“3·10”事故,2010年“4·21”事故,每隔4年在境内就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虽然这不是规律,但是通过“海因里希法则”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隐患经过一定的积累之后,就存在着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海因里希法则”侧重于分析已发事故的背后原因,是一种事后法则。与此相反,著名的“墨菲定律”则是事前定律,它的要义是:只要有发生坏事的可能,不管可能性有多小,这个坏事肯定要发生。这不是占星师的巫术,也不是撒旦的诅咒,而是数理统计中的一条科学规律。它有一个公式p(n)=1-(1-p)n,p为概率,n可以理解为事故隐患次数,p(n)为不安全事件,无论概率有多小,当隐患越来越多时,不安全事件就越来越接近1。通过“墨菲定律”分析,只要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果还是麻木不仁,听之任之,还不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注意消除隐患,不迅速堵塞漏洞,必然会酿成事故。

了解“海因里希法则”和“墨菲定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引起大家对隐患排查整改的高度重视和警觉,深刻认识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态势,国务院、省、州各级部门相继召开紧急会议,出台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为此,县委、县政府在5月中旬由县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扭转我县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截至5月27日,今年全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4起,死亡28人,直接经济损失540万元,占州下达给我县控制指标的100%;同比事故起数上升13.6%,死亡人数上升21.3%,经济损失增加100万元。可以说,全县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是:隐患突出、危机四伏、问题严重。一年的时间还没过一半,全年的指标就用完了,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我们面临的压力和任务十分艰巨。在这种形势下,必须把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在手上,紧而又紧,实而又实,确保下半年不再出现死亡事故。

第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4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明确了检查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业。随后,省州各级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文件精神,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又相继对全国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清江水布垭“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加强监管。正是基于以上要求,所以必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百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两项活动是今年我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县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活动方案,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活动方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陆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希望各乡镇、各部门按照两个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方案,认真扎实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形式。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外在表现形式。隐患多少及其程度,客观反映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以及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排查治理隐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各个层次的矛盾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类要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过程。所以说,抓住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是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到位的有效形式。

二、关于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和责任主体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项工作,把查找隐患、及时整改隐患作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首要任务来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以务实的态度、扎实的作风、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的工作方式,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做到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要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抓落实,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的抓落实,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抓落实,一个隐患一个隐患的抓落实。关于工作职责问题,县政府办已以巴政办函〔2010〕38号文行文下发,明确了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这些职责将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写进各部门“三定”方案。另外,城区福利院的行业监管责任由县民政局负责;移民项目的行业监管和三峡库区高切坡治理项目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县移民局;神农溪片区、经济开发区、水布垭大坝的安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管。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照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精神,近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对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好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同时针对今天交办的各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县安委会《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的相关事项,认真研究,专题布置,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整治于6月6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为了落实责任,便于部门和乡镇强化措施,我在这里把几个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再提出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明确。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次隐患整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牵头责任人要召开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煤矿重点排查的隐患:边技改边生产,超定员组织生产,通风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真正落实以及一些老隐患老存在老不改等。(责任单位为县安监局和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潘世奎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非煤矿山重点排查的隐患:非法开采,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依法关闭后死灰复燃等。特别是为了支持重点项目发展,很多项目施工单位自办采石场,形成了一些管理上的空档,暴露了一些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为邓玉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和项目业主法人代表)

道路交通重点排查的隐患: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牌设置不够,“三无”车辆、超载车辆、未签订“四方一责”的车辆、私自改装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责任单位为县公安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运管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张友刚、王从林、向继明、侯培军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水上交通重点排查的隐患:农用自用船舶登记、编号、建档不完备等现象,非法码头、非法养鱼的整治,水上船舶的安全监管、客渡船手续不齐、船舶非法载车载客载人、渡口管理等问题。特别提醒交通部门、港行海事部门和宜昌海事处,要加强对宜巴高速公路神农溪特大桥处渡船的安全监管,若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物资运输的要求,要立即停止其运营,限期撤离水域。(责任单位为县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宜昌海事处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王从林、陈泽新、张友刚、蔡忠炳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学校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学校危房,校园围墙不完善,校园内掺杂民房,校车严重超载,校园周边隐患较多,特别是幼儿园和托管中心无证经营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教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贾继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防汛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在建电站施工弃土影响行洪,非法采砂,无防汛安全预案,尤其是平阳坝河道汛期安全防范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陈泽新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建筑施工程重点排查的隐患:私人建房安全管理跟不上、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宜巴高速在建工程存在诸多隐患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苏宗立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特种设备重点排查的隐患:重大工程特种设备安装、使用过程违规,使用管理不到位,设备老化、超期运行,特种设备不主动注册登记、按时检测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质监局、安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陈文红、潘世奎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旅游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旅游景区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备、漂流木船及旅游公司游船无合法手续及证件过期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旅游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责任人为徐鹏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食品药品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无证经营药械,经营过期药品,非法行医及饮食卫生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高龙泉、胡才芳、李军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其他行业(领域):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水利、消防、电力、农林机械、民爆器材等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着力排查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

要逐步规范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着力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一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包”排查整治责任制。实行政府领导包行业,主管部门包系统,企业负责人包隐患制度。二是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一个,登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各领域排查出来的隐患严格实行月报告制度,报告到县安委会办公室。三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各经营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领导五到位,使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我在这里强调一下,安全隐患整改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益,谁整改”的原则,今后各乡镇、各部门在报告安全隐患的同时,必须报告采取的措施,凡是只报告隐患、不采取措施“一报了之”的,一律转办到报告单位。四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交办及挂牌督办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仔细梳理,对出现重大隐患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实行交办和挂牌督办制度。五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级管理制度。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即查即改;较大隐患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制定方案,先应急处置,后彻底整改。六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乡镇或主管部门要排查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并搞好登记建档,加强监管,加大监控的频率和力度,做到心中有数。七是隐患排查登记、销号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登记,及时销号。八是群众举报有奖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经证实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200元不等的奖励。

四、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落实今天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本次安全生产督办检查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已分地区、分行业下达了督办通知单,今天在大会上要大家亲自签字领回去,意图很明确,就是要参会的各位同志回去后,及时给主要领导汇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督办的隐患,逐项整改,逐项销号。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安委会进行通报,主要领导到县安委会说明情况。

(二)搞好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煤矿行业始终是安全监管的重点行业,当前所有煤矿停产停建,接下来就面临着复工验收。各产煤乡镇、县安监局高度重视,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做好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要按照州县关于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要求,分生产矿井、技改矿井、整合矿井、事故处置矿井4种不同的类型,实行分类验收。生产矿井和标准化矿井优先验收;技改矿井必须制定技改方案,要关闭或者封闭不复合规定的工作面;整合矿井必须制定整合方案后在进行验收;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处罚、整改到位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下面,我再强调几点:一是驻矿安全员、乡镇、县验收工作组要认真履职尽责,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复工验收关。签字的程序,县安监局由分管局长签字后局长签字,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乡镇由分管乡镇领导签字后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签字,最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报州安监局、州经信委备案后方可复工。请有关部门注意,“三材”的审批必须见到煤矿开工令后才能发放。二是对县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到位的,以及1—5月“一费制”缴纳不到位的,乡镇要首先把关,不予受理,县安监局要将处罚情况通报给乡镇,以此扭转少数煤矿企业对各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令和要求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的状况,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业主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三是加强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安监局、各产煤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巡回督查。驻矿安全员必须到矿,每天将所驻矿的情况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再将情况汇总后报告给县领导,以后要逐步建立起这种报告制度,请安监局认真研究。

(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13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函〔2010〕29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活动,把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向纵深推进,重点强调以下几个专项整治活动。一是由县安监局牵头,抓好煤矿专项整治和复工验收工作。二是由交通局牵头,组织县安监局、宜昌海事处、旅游局、县地方海事处和有关乡镇开展一次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三是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安监、交通、交警、运管部门联合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督办检查,尤其是要对“三无”车辆、非法载客车辆及“三超”行为严厉打击,全面落实交运发〔2010〕210号文件及县政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四是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安监、公安等部门对全县非煤矿山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其它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与乡镇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此次整治从6月1日起,各专班、各部门、各乡镇整治结束后,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创新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月”即将到来,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和启发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此次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典型宣传和舆论监督,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逐个搞好排查、梳理、评估、登记和建档,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实行分级监控和动态管理。我在这里提醒一下,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七类:一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二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三是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四是企业危险建(构)筑物;五是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六是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七是压力容器。

第6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一、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领导坚持每天、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将发现的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一)检查园舍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幼儿园围墙及重点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安全工作是否正常运转;电线路是否老化;教室、学生宿舍等门窗是否及时开关,课桌椅、床架是否牢固。

(二)排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环境卫生每日清扫是否坚持;学校食堂用电是否规范,开关是否损坏;学校班级用水是否卫生;食堂的门窗、防蝇纱窗是否及时关闭。

(三)排查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材是否好用;消防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正常;防火标志是否损坏;校内是否存在使用明火的现象;学校用电线路有无安全隐患。

(四)排查园车安全隐患。检查园车性能是否良好。对学生路途安全是否采取了向家长的预告通报制度。

(五)做好隐患排查台帐。在排查安全隐患和整改工作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填写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在排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知识的宣称和教育

领导必须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必查看安全,做到排查与监督相结合。每周一升旗时要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每月必出安全宣传资料,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7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YZSN/CP—AHGL-010

1 目的

使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整改,提高安全本质程度,实现生产安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和签发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措施,保障整改资金到位,使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整改。

3.2 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修订、审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检查督导各部门车间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负责隐患排查体系平台的运行管理。

3.3生产安全科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台帐。

3.4各部门车间

3.4.1及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传达给各部门车间全体员工。

3.4.2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4.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整改与监控全面负责。

3.4.4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设备检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协调、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4 管理要求

4.1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4.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判定为基础管理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其他方面等。

4.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现场其他方面等。

4.3 组织实施

4.3.1 排查类型

4.3.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4.3.1.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4.3.1.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4.3.1.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等为重点。

4.3.1.5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4.3.1.6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4.3.1.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4.3.2 排查周期

4.3.2.1根据风险点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包括:每班一次、每日一次、每周一次、每旬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4.3.2.2公司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a)日常隐患排查包括岗位人员、班组长进行班前、班中不间断安全检查等内容;

b)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总经理组织,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c)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d)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安全科至少每季节组织开展一次;

e)节假日隐患排查安全科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f)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隐患排查: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3.3 组织级别

公司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包括公司级、专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

4.3.3.1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4.3.3.2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3.3.3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4.3.3.4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班组级;

4.3.3.5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分级治理主要包括岗位、班组纠正、车间治理、专业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4.1 治理流程

4.4.1.1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

4.4.1.2 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整改记录,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4.4.1.3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整改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4.4.1.4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4.4.1.5 验收单位根据隐患整改单位反馈的整改信息,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4.4.2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全科进行确认,安全科要负责复查验收闭环。

4.4.3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4.4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5 隐患排查奖励与处罚

5.1奖励

为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的积极性,使公司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及时发现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缺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科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按月进行评估,反映事实经查符合规定,根据隐患危害程度、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奖励:

5.1.1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15—200元或等价的奖励,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200—5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2员工奖励申请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认定,并出具奖励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5.1.3为抢救国家及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10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5.1.5安全科每季度进行奖励汇总,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奖励。

5.2 处罚

5.2.1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车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先进评比项目。

5.2.2隐患排查系统管理系统中已经录入的隐患问题,应及时确认并落实整改,若超出整改期限一周,状态栏仍显示本单位下发责任或进行隐患的确认,不及时在网站填写隐患排查任务,不落实整改闭合,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次,并将纳入季度安全考核。

5.2.3对违反本办法或执行本办法不力,安全检查组织不力、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不落实整改闭合,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4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者、不认真检查者、徇私舞弊者,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2.5对拒绝接受、阻挠检查或无故不按整改意见按期整改的各责任单位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6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项未整改,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未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处罚。

5.2.7责任人因下列情形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2.7.1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的。

5.2.7.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5.2.7.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2.7.4过失引起重大火灾或蓄意纵火的。

5.2.7.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串通)、迟报或阻扰事故救援,贻误事故抢救,造成危害的。

5.2.7.6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6 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本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和解释由安全科负责。

7 记录

第8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在全处范围内开展“促检查、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以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处各行业(领域)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铸造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寒流、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为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治理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排查不细致的单位要作为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执法检查的重点强化整改。同时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力度,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排查治理方式: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并通过网格化平台上报,同时上报给相关责任部门。

二是各村(居)和有关单位检查。各村(居)、各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严格落实“四定”措施,对已经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彻底、到位;对到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安全隐患较大短时间内无法整改或责任部门不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办事处安监办公室。

三是办事处有关部门重点检查。对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提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确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办事处将召开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针对每条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并由办事处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村(居)、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促检查、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单位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办事处安监办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重点,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检查、除隐患、防事故”专项行动要深入一线,坚决克服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等问题,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和专业人员,责任到人,细化到岗位、到设备、到工艺流程,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不留一个死角,不遗漏一个场所,不放过一台设施设备,不留一处隐患。

第9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

关键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 机制

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潜在的事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只有消除隐患,才能杜绝事故发生。实践证明,只有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才能防范事故,才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其特点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危害性、突发性、因果性、重复性、连续性、时段性、季节性等特点。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

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因里希通过对55万件事故的统计研究,提出了1:29:300的海因里希事故法则理论,即一起重大的生产事故背后必有29起轻伤事故、300起事故苗子,一个事故苗子背后又隐藏着上千个事故隐患。

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中间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终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就是要移去其中的一颗骨牌――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从而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避免事故发生。因此,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更具有重大的深远意义。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上,要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明确责任,加大整治力度,通过“回头查、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成果,控制事故的发生。

1.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整个安全工作始终

要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隐患排查工作做细、做实。同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各单位的特点,与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使之始终贯穿整个安全管理工作之中,从而达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的预期目标。

2.牢固树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是生产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的监管监控,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奖惩考核体系,切实发挥隐患排查整改的实效作用;二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三是生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安全检查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

3.建立严密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隐患排查、风险评价、监控治理”, 实现“查找隐患、风险评估、整改治理、预防事故”闭环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1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四个等级,实行分类、分级排查、监控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理归类,全面辨识、评估,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落实责任。并且隐患排查要持之以恒,厂级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车间每周一次,班组坚持班前、班中、班后排查,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巡查、自查。

厂级隐患排查:以厂所有生产区域为排查对象。由厂主要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车间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分专业、类别进行全面、逐一排查。排查要有重点、有目标、有内容、有结果。

车间隐患排查:以车间所辖生产区域为排查对象。由车间主要领导组织班组长、管理及技术人员等人参加,根据本车间的生产经营实际、作业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班组隐患排查:以生产班组作业区域为排查对象。由班组长组织班组职工进行排查。每班作业前先排查后工作,作业中巡回排查,作业后复查。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排查结果记入隐患台帐或交接班记录,并落实整改责任人。

岗位自查:岗位员工以作业区域为对象,以自查为主。岗位工在工作期间,针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状况,做到随时发现,及时纠正并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排查结果记入巡查记录。

3.2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要组织生产、安全、技术、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建设项目、设备检维修、开、停车过程、动火作业等活动以及重大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最后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确定危险等级(极其危险、高度危险、显著危险、一般危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3监控治理

隐患监控治理要根据排查辨识、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程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风险源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和动态监控,不留死角、盲区。一是对风险评价及隐患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并建立隐患治理台帐;二是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等;三是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上级部门、领导报告;四是监控治理:“厂级”级隐患(极其危险),由厂级负责实施监控治理;“车间级”级隐患(高度危险),由车间负责实施监控治理;“班组”级隐患(显著危险),由班组负责实施监控治理;“岗位”级隐患(一般危险),由岗位员工负责落实治理。

综上所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