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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索赔申请书精选(九篇)

机动车索赔申请书

第1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2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某年2月,甲公司与乙物流集团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由乙物流集团负责甲公司一批指定商品货车的物流工作。为此,乙物流集团专门为其承运的该批车辆投保了运输险和仓储险,并明确于该批车辆运输、仓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由其自行开展索赔。同年4月1日,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指定丙公司承揽上述车辆从青岛至海口的水路运输,并明确:因不可免责原因,丙公司违反合同导致乙物流集团或承运车厂家遭受损失,受损双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承运车厂家是指承运车的制造商或负责承运车销售管理的企业。同时,乙物流集团为全部商品货车投保了水路运输基本险,并特别注明:保险人为丁保险公司,甲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为商品货车610辆,承运船支为丙公司的“恒远泰”海轮。

11月8日,“恒远泰”海轮运载着611辆商品货车一一其中1辆为试验车,均配有车辆合格证,证明承运车辆均为新车,且出厂前均已经包括路试等在内的严格强制测试,对行驶和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颠簸、震动等任何情况均能保证安全――由青岛运往海口,途中不幸货舱发生火灾,造成甲板变形,共计462辆商品货车因此受损。

保险事故发生后,“恒远泰”海轮方面未向消防机构进行报告和申请火灾原因调查,但丁保险公司、丙公司分别就火灾发生原因单方委托了相关检验认证机构进行了鉴定。丁保险公司方面得出了“恒远泰”海轮发生火灾事故系车辆本身以外原因所致的结论;而丙公司方面在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分别进行鉴定后,均得出该火灾事故系车辆自燃所致的结论。之后,丁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甲公司确认并实际赔付人民币16 395 960元,甲公司亦将向第三者追偿之权益转让给了丁保险公司。而后,丁保险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了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赔偿该笔保险理赔款,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对此,丙公司辩称:1、货运合同实际签约主体是乙物流集团而非甲公司,丁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2、火灾事故因车辆自燃引起,承运人无需担责;3、即使丙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仅应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承担,并提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书》,要求按海事赔偿限额赔付7 900 000元。

审理结果

本案中,甲公司系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之间货运合同的实际委托方,其作为承运车厂家有权向对货物安全负责的承运人丙公司就货损提起赔偿请求;而丁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责任,在先行完成货损理赔后,也获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就致损原因而言,由于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有权机构报告,亦未提供有权的调查结论,故在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对该批货物负有严格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不属于《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应当免责之情形,理应向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标准上,由于“恒远泰”海轮属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适航船舶,丙公司有权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所明确的赔偿限额赔偿损失。据此,丁保险公司请求数额中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丙公司赔偿丁保险公司经济损失8 243 897元;2、驳回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这宗因意外火灾事故而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索赔案件,所对应的实质上是标的物灭失风险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同《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的程序法、特别法等均已为意外商业风险的承担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救济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但是,启动任何一种法律保障措施,均应以企业自身满足一定的先决条件为前提,规避和公平承担意外商业风险损失,是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人都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否则将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着重在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关注和思考如下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保险降低商业交易中的意外风险是企业规避风险、自我救济的有效手段。为防止不特定风险损失,乙物流集团为自身承运的货物引入保险公司以降低经营风险,在事故发生后,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甲公司进行了先行理赔;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直接获得了向承运方丙公司主张赔偿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权利。但是这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管辖,以何为据?又应适用何种实体法律呢?

在此类保险合同中,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事故发生前为不特定主体,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并非依据其与该第二三者之间的保险合同,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因此,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i者为被告提起的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而确定管辖法院。该权利的转移属民法中债权的转移,而债的转移又属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因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关系的是水路运输合同,在无另有管辖约定情况下,若甲公司直接丙公司,则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南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受让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合同之债后,到法院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也应适用上述管辖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丁保险公司可向运输始发地(青岛)、目的地(海口)或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另,由于此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涉及船舶运输货损,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应属海商合同纠纷,系海事法院主管范围。结合上述两方面因素,该案应归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因承运车辆损坏而引起的纠纷,本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本案所涉运输系境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而《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内容,而应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以外的其他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损失赔付责任的确认

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货物安全保障责任,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承运人对其除外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起意外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均是合理处理善后事宜的前提,更是判断事故责任和相关主体的关键所在。简言之,本案中,丙公司只有证明自身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方能有效对抗丁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涉案“恒远泰”海轮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损,根据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以及《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丙公司及“恒远泰”海轮的船长负有报告火灾事故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义务。但由于丙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和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导致本案事故原因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查明。虽然,丙公司单方委托的多个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主张本案火灾事故是因“车辆自燃”所致的事实,但由于该等鉴定机构均不具有认定的相关资质和权能,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有效证据。丙公司最终因涉案火灾事故原因不明,按照承运人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依法承担了货损赔偿。

特殊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利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又称船舶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海事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制度,纵观其他行业领域均未有类似的责任限制制度,这种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极大地保护了包括承运人在内的责任人的利益。

第3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1、乘坐出租车被撞伤,肇事车主逃逸怎么办?

问:我所乘坐的出租车与迎面驶来的卡车相撞,我和出租车车主均被撞伤,卡车撞人后即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不负责任。我先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请问,找不到卡车的车主,我就不能获得赔偿吗?

江苏王美玲

答:你可以要求承运人出租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车主赔偿后,有权向肇事的卡车车主追偿。

2、我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回家替我看店吗?

问:我有4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但他们却很少给我生活费。我想到法院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每人每月回来替我照看一个星期的店,我也不要他们承担其他的赡养费用了。请问,我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广西李芳

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你可以依法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经营杂货店属于经营性营利行为,子女无此法定义务。因此,你的要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代他人购物,抽奖所得的奖品应归谁所有?

问:我替同事小李购买一台电脑。当时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促销活动,我所领取的奖券中了大奖:一辆摩托车。请问,这辆车到底归谁所有?

湖北单菲

答:这辆摩托车属于奖券的孳息,而奖券是因为小李购买电脑而获得的,你仅仅是小李购买电脑的人,无权获得奖券,奖券应当归小李所有。所以,奖券得来的这辆摩托车也应当归小李所有。

4、在饭店就餐意外受伤,由谁赔偿?

问:我与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坐在我邻桌的几个年青人因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我因为避让不及,被其中一人撞伤了。那几个人打斗之后就各自散去了。但我却住进了医院。请问,我的医药费怎么办?

广东赖萍萍

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饭店当赔偿你的医药费等损失。

5、判决生效一年后,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问:一个朋友差欠我3万元一直未还,我将其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同意在去年3月底以前全部清偿。因对方一再和我打招呼,我就没有向其追索,直到上月(7月),他仍没有还,请问,我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云南周英

答: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你和你朋友都为公民,你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但从去年3月至今年7月,已经超过一年时间。因此,你已经丧失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债务的权利。

6、夫妻之间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协议有效吗?

问:我与张某结婚后,曾达成了一份协议:如果张某无故殴打我,他就赔偿我精神抚慰金3万元。可是,张某还是经常无故殴打了我,现我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所约定的3万元吗?

贵州于蓓

答:你和张某之间所订立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他应当按照协议赔偿你精神抚慰金3万元。

7、单位已按工伤赔偿,我可否再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

问:我出差途中被一辆大卡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按工伤标准对我进行了赔偿,请问,单位已经进行工伤赔偿后,我还有权要求肇事车主赔偿吗?

安徽孙兰兰

答: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如果所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但请求的赔偿范围应是工伤保险赔付中没有得到赔偿的。因此,你可以针对尚未获得赔偿的费用向肇事车主索赔。

8、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问:一个月前,父亲突然病故,但令我们伤心的是,他在遗嘱中注明,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归他的干女儿所有,甚至包括单位的死亡抚恤金。请问,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的范畴吗?

上海鲁莉

第4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1工程索赔的基本理论

1.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或其他方面的合同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实践,分为索赔和反索赔,前者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后者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其含义:一方认为是他应获得的;向对方申请或要求;尚未达成有关协议;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或付款。

1.2工程索赔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当一方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是弥补损失的一种选择。⑴索赔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可利用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要求得到自己的应得的利益。因此,在整个工程承包经营中,承包可以大胆地运用施工承包合同赋予自己的进行索赔的权利。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产生的额外支出提出索赔。实践证明,如果施工索赔得当,可能会获得相应的索赔款额,有时索赔款额可能超过报价书中的利润。因此,施工索赔已成为承包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⑵提高承包商的经营管理水平。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承包商必须有较高的合同管理水平,尤其是索赔管理水平,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索赔方案。因此,承包商必须要有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科学地进行施工管理,系统地对资料进行归类存档,正确、恰当地编写索赔报告,策略地进行索赔协商。⑶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有利于平时收集、整理资料,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带来帮助。

1.3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

导致承包商实施工程的费用增加和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有:⑴施工条件恶化。包括:①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如无法合理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等。②发现化石、古迹等。③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⑵工程师原因。如:①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需图纸。②提供不正确的数据。③指示承包商进行合同规定之外的勘探、试验、剥露,指示暂停施工等。④工程变更。⑶业主原因。①业主的风险,如战争等。②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所需的足够大的现场。③业主违约。如没有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或因某种原因提出终止合同等。⑷合同争议。①合同论述含糊不清。②合同规定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③合同额增减超过 15%。④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及汇率的变化等。

1.4常见工程索赔分类

⑴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⑵按索赔的原因分类。如工程变更索赔、加速施工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款索赔等。⑶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单一事件索赔、综合索赔等。2有力的依据是工程索赔成功的关键工程项目部向业主提出索赔,必须出示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索赔依据,这也是决定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索赔的依据有:⑴构成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施工索赔的主要依据。包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等。提出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对应合同条款。

⑵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一些书面或口头指示,项目部必须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同时也有权获得执行该指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但应切记: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项目部必须要求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口头指示。否则,将视为项目部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是索赔的有力证据。

⑶往来函件。合同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各方会有大量往来函件,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但最多的还是工程技术问题,这些函件是项目部与业主进行费用结算和向业主提出索赔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⑷会议记要。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开始,各方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工程师在每次会议后,应向各方送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涉及很多敏感性问题,各方均需核签。

⑸施工现场记录。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审表,现场人员记录,施工进度报告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要有工程师或工程师授权的相应人员签字。

⑹工程财务资料。在施工索赔中,项目部、公司的财务记录非常重要,尤其是索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时,更是如此。因此,项目部应记录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各种进料单据,各种工程开支收据等。

⑺现场气象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除提供施工现场的气象记录外,项目部还应向业主提供政府气象部门对恶劣气候的证明文件(注意报纸上对天气的报道)。

⑻市场信息资料。主要收集市场资源、劳务、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化资料,外汇汇率变化资料等。

⑼政策法规文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变化,可能会给企业利益带来益处,也可能带来损失。项目部应收集这方面的资料,作为索赔的依据。

3工程索赔的工作程序

3.1提出索赔前的准备工作

⑴妥善记录索赔事件发生的过程,积极、主动地收集索赔的全部相关资料、原始凭证,为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

⑵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索赔事件与合同条款的关系。是否属于业主违约,是违反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便提出索赔依据。

⑶根据有关程序制定索赔文件草稿。

⑷组成索赔工作机构,审定索赔文件并予以申报。

3.2工期索赔程序

3.2.1索赔依据

⑴业主未能按《施工合同》或《施工用地使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按期交付施工场地构成违约,造成承包人工期的损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业主应将现场的各个部分提供给承包人。如果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日期业主未能提供相应的现场,则应认为业主拖延了相关作业的开始。此种拖延应视为补偿事件。”

⑵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申请延长预计竣工日期。

⑶业主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工期补偿和办理顺延工期手续。

3.2.2工期索赔需提交的资料

⑴《第 _ 次工程延期报告封面。》

⑵《目录》

⑶《工程临时延期申请报验申请表》

⑷《总说明》

⑸《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⑹《未交施工场地统计表》

⑺《已交施工用场地统计表》

⑻《施工用地使用计划表》

⑼《施工总计划表》

3.2.3办理索赔的程序

发生索赔事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填写工期索赔通知单,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送驻地监理员书面签收。跟踪监理审批的进展与批示意见,在有必要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在监理审批同意新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应做好索赔资料归档管理。

3.3费用索赔程序

3.3.1索赔依据

⑴业主未能按约定按期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窝工损失,属于补偿事件。

⑵业主加快进度,造成承包人额外投入的索赔事件。

⑶工程量发生变化超过合同约定或出现变更。

⑷迟付款利息。业主未能按已审批的支付证书在28 天内拨付工程进度款,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如果业主支付延误,则应在下次支付时加付利息直至该项迟付款支付之日止。

⑸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对所出现的补偿事件向业主申请办理调整合同价格。

3.3.2工期索赔需提交的资料

⑴《费用索赔申请表》。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或由于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拖延或费用增加时,项目部均有权提出索赔,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

⑵费用索赔报告(含工程概况、工程平面图、补偿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应详细说明补偿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根据《施工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视为补偿事件的依据,提出索赔的目的。

⑶索赔费用总表、损失索赔清单及相关依据。包括费用计算书、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支出的票据的复印件。费用组成如下:直接费(工、机、料)、间接费(现场管理费、办公费、通讯费、利润等)。

⑷相关支持材料和证据。包括:①工期延误的相关会议纪要、工程师通知单、业主及各相关单位的有关往来文件资料等。②变更的工期进度计划(应有工程师书面批示意见)。③施工日志的相关记录。④照片。证明现场不具有开工条件、材料超期、设备闲置损失等。属于赶工事件的,应有现场日、夜施工的照片留证。⑤管理人员工资、民工值班、文明施工工资的发放表;⑥机械进场记录表(应有现场监理员见证签认)、台班费,如汽车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⑦材料进场单,如水泥进仓单等。⑧额外增加的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的票据(含食宿、交通等)。⑨其他应附的证明材料。

3.3.3办理程序

项目部应在每一次补偿事件发生后最迟 28 天内提出索赔申请。如该补偿事件是连续发生的,应在每月 25日完成费用索赔报告,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送驻地监理员书面签收。跟踪监理的评估意见,对监理有疑问的,应及时提供解释或补充证明材料。在出现重大争议时,应及时协调处理。在监理批复后,应做好索赔资料归档管理。

4注意事项

⑴提前通报。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尽早向项目监理通报。一般情况下,当出现索赔事件时,项目部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 28 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同时项目部应继续施工,并保持同期记录。如项目部能主动请工程师检查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同期记录,并请工程师说明是否需做其他记录,这对保证索赔成功是非常必要的。对投保工程保险的项目,必须在出险后 24 小时内,拨打投保公司的服务热线,把事件以简报的形式登记备案。

⑵避免被监理、业主反索赔误期赔偿费。认真收集好业主每次交付场地的书面材料,必须有各相关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每月底做好工期延期的申请与报告。

⑶要建立健全的现场档案管理制度。现场所有文件往来,必须建立文档签收登记本,杜绝代签字现象。各类文档资料、原始凭证是竣工结算、索赔与最终结算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

第5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案例一:“顶包”记】

林晓是一名“80后”,因酒后驾车撞上了马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他找来好友秦方“顶包”。谁知保险公司察觉有蹊跷,不予理赔。不知缘由的两人竟提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承想,聪明反被聪明误,这“一纸诉状”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林晓、秦方依法提起公诉。

酒驾顶包欲“瞒天过海”

2013年2月28日晚11点,林晓在共富路上的饭店和朋友聚会,喝了两瓶啤酒。3月1日凌晨4点左右,林晓先开着凯迪拉克轿车把朋友送回了家,再独自开车回家。途经宝安公路潘泾路路口时,林晓正准备变道,由于车速过快、天雨路滑,车子突然失控撞上了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

等林晓缓过神来,他突然意识到自己是酒后驾车,心想警察来了肯定要追究责任。看着撞坏的凯迪拉克轿车,林晓估摸着维修费一定不少。于是,他拨通了好友秦方的电话,说自己的车子撞了,让他到现场来。睡意蒙的秦方一听朋友有难,就立马答应了。

20分钟后,秦方赶到事故现场。林晓告诉秦方自己是酒后驾车,不能报警,而且酒后驾车不能进保险。于是林晓让秦方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还把自己开车的路线告诉了他,还嘱咐他:“就说天雨路滑,不小心撞上的。”

秦方就一一照做了。过了没多久,巡逻警察到达事故现场,秦方告诉警察是自己开了那辆凯迪拉克轿车撞到绿化带。警察处理好事故后,让秦方第二天去拿事故单。

之后,林晓打电话给了一个熟识的修车厂老板,让他帮忙把车拖走并维修,又打电话给附近的朋友来接自己。这一个个电话看似把事情都“搞定”了。

理赔遭拒竟“倒打一耙”

3月1日白天,林晓和秦方一起来到交警队拿了事故认定书,秦方在事故认定单上签了字。之后,林晓便开始操作理赔事宜,向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等。

根据修车厂开具的修理清单和发票,总共费用16万余元。林晓了解到,保险公司通常是按照发票来赔的,但由于尚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金额,这些发票和清单林晓并没有提交。

经保险公司定损,此次车损金额合计人民币171647.45元。在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林晓、秦方仍隐瞒事实,谎称是林晓把车借给秦方开的。但是,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报警,存有疑点。保险公司在2013年4月27日向林晓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然而,林晓拿到拒赔通知书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露出了破绽,也没有因理赔受挫而迷途知返。相反林晓和秦方却找到律师咨询,并于2013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估损单理赔17万余元。

骗保不成终“自食其果”

2013年9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顿感意外。综合之前的调查,保险公司认为林晓、秦方为达到进保的目的,存在替换肇事驾驶员身份,进行保险诈骗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根据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反映,当天驾驶员的面部特征与秦方明显不符,与车主林晓却比较相符。2013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林晓、秦方的住所地将其抓获归案。这时,两人才恍然大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静安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晓伙同秦方,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企图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林晓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判处秦方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二:“伪造”法】

像林晓、秦方这样的酒后肇事顶包并非个案。为了骗取62600元保险理赔金,陈海、王友、张斌三名“90后”,不惜铤而走险,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支队处理交通事故专用章,最终被保险公司识破。

酒后撞车慌忙逃逸

李师傅是强生出租车公司的老驾驶员,一天晚上,他像往常一样夜班开车。凌晨12点左右,他空车直行,经过浦东新区上南路、高青路路口时,被急速左转的一辆别克君威轿车撞上。李师傅正准备下车与轿车驾驶员理论,却不料轿车驾驶员非但没有停车、下车查看,还直接把车开走了。李师傅立刻报了警。

驾驶别克君威轿车的司机名叫陈海,是一家汽配店员工,也曾做过驾校老师。那天,他约了朋友一起去唱歌。喝了酒的陈海提议送三位朋友回家,见无人有异议,他便驾驶着自己的别克君威轿车带着同伴上了路。陈海自认为车技不凡,喝酒无碍,却没想在路口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不仅造成出租车右车头损坏,别克轿车的前身也严重损毁,保险杠被撞飞。

撞车的一刹那,车上的人都被惊出一身冷汗,陈海也从酒意中惊醒。然而,陈海当时没敢停车,也全然不顾车辆毁损和人员是否安全,驾车扬长而去。

开出一段路后,陈海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并拨通了好友张斌的电话,叫他来顶包。不久,张斌赶到现场,陈海便拨打了110报警。张斌自称是自己开的车,担下了一切责任。并且,交警队对事故做出了认定,张斌驾驶的别克君威负事故全部责任。

伪造认定书用上“PS”

与此同时,陈海把自己撞车的经过都告诉了另一位好友王友,请他帮忙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并把车交给王友亲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此后,张斌将事故责任认定单交给了王友。

一个月后,王友找到陈海,拿着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给他看。

陈海看到最后写有“事后甲驾车离开现场”这句话,上面还印有交通队红印章。看完后,王友对陈海说:“如果有这句话,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予理赔的,而且当时你又喝酒,你最好在提交保险公司理赔资料之前把这句话给涂掉,这样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陈海心理掂量着,既不想“损失”了这几万元理赔金,也不知该如何修改。有一天,陈海正好带着女友蒋美去王友家附近玩,陈海和王友又提起了这件事,两人显得有些犯难。蒋美把认定书拿过来一看:“这不是很简单?只要通过电脑P一下就可以了!”后来蒋美把认定书拿到工作的地方,先扫描再用电脑进行了PS,把“事后甲方驾车离开现场”和交通队的红色印章都P掉了。此后,王友又让陈海花了80元私刻了一枚交通队印章,在这份P过的认定书上盖了章。

拿到新认定书的陈海喜形于色,心想大功告成,便安心让王友处理所有的理赔事宜。

多方证实难掩真相

王友以陈海的名义填写平安保险公司转账支付授权书和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连同出租车的修理费用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62600元。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仔细审核了相关文件,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涂改的迹象。于是,保险公司向交警队求证,确认原认定书中的“事后甲驾车离开现场”的内容的确被涂改了。此后,保险公司找过陈海,通过交谈怀疑其酒后驾车并让张斌顶替,于是报警。

静安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海、王友、张斌共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陈海、王友、张斌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陈海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文中均使用化名)

第6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版权所有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版权所有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7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假赔案1

涉及保险公司:新华保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杭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何某

涉及保险领域:意外险卡单业务

假赔案金额:保险金额共188万元

公司发现时间:2009年2月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25日下午13时,新华保险浙江分公司客户何某到公司报案,称自己于2009年2月12日因意外撞伤头部到医院诊疗,确诊为右耳失聪。2009年2月25日下午,被保险人何某向公司提出意外伤害残疾的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鉴定,未发现可疑。为了解其在行业内的投保状况,理赔人员联系了同业公司,得知何某在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意外险,保额高达188万元。该案有以下疑问:第一,被保险人叙述因撞伤头部致右耳失聪,意外事故是否存在?第二,右耳失聪是否属实,是否达到公司意外伤害残疾的标准?第三,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是否存在逆选择和欺诈行为?经有关医院确诊,何某的右耳并无受伤。在此基础上,公司经调查得出结论:何某在多家保险公司集中高额投保,选择风险较大;投保时其工作职业情况告知不实;何某无任何器质性损伤,其主张的意外伤害致耳聋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在何某承认告知不实及放弃索赔申请权的基础上,公司退还保费。

假赔案2

涉及保险公司:国寿财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衢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江某

涉及保险领域:机动车辆保险

假赔案金额:146万余元

参与破案单位:衢州公安消防部门、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1月15日

报道媒体:中国保险报、杭州日报、钱江晚报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江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购买了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产生了纵火烧厂、骗取保险金的念头。为此,江某以扩大公司的固定资产、提高企业知名度为由,虚构了两份彩印设备买卖合同,然后以公司厂房、设备等财产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义乌营销部投保了4900多万元的财产综合险。2009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江某在公司主车间厂房内的印刷设备周围和过道上铺设废纸、塑料膜等易燃物品,并浇上汽油、油墨、甲苯等助燃剂;6时30分,江某用打火机点燃废纸,造成主车间内起火。经消防部门施救,车间内的印刷机、版辊、复合机、打蜡机、分切机等设备以及车间厂房、会计办公室被不同程度烧毁。当日,江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出险。随后,江某分别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署了索赔通知书和知会函,提出索赔申请。2009年2月26日,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人为纵火,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江某也因涉嫌纵火骗保落网。后经核损,火灾损失为146万余元。2009年10月15日,江某被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假赔案3

涉及保险公司:太平洋产险浙江分公司、永安保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杭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吴氏父子等人

参与破案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交警大队、 省保险行业协会、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

涉及保险领域:机动车辆保险

假赔案金额:145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报道媒体:新华社、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钱江晚报、青年时报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太平洋产险获悉浙A103B7车2008年5月14日1时29分与浙A053C8车发生碰撞,事发地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杭钢薄板厂大门前200米转弯处。本案被保险人已经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有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接案后,保险公司独立调查人前往拱墅交警大队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本案交警《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上的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是伪造的。通过调取交警的现场照片和走访负责处理本次事故的民警初步认定,本案现场碰撞痕迹不吻合,有摆设假现场的重大嫌疑。随后,调查员从本公司的理赔系统和其他有关保险公司调取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车辆的赔案,发现是以吴氏父人等人为主的犯罪团伙故意制造的保险诈骗案件,并且该团伙时分时合,多次作案,从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数额巨大。公司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报案,该局以证据不足,不构成保险诈骗为由,未予立案侦查。2009年3月吴氏父子卷走出租车司机的押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介入调查,本案再次浮出水面。经查实,该团伙共进行42起保险诈骗,从20家保险公司骗取赔款145万元。2009年12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吴某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吴某父有期徒刑12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参与案件的其他人员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数额不等的罚金。

假赔案4

涉及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衢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杨某

参与破案单位:衢州市交警大队

涉及保险领域:机动车辆保险

假赔案金额:42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5月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7日,人保财险接到该公司承保的一辆货车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报案,查勘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勘,却未发现事故车辆,无法联系上被保险人杨某。2009年5月,人保财险游龙支公司接到法院诉状,死者家属已向法院提讼,金额达50余万元。与此同时,该公司接到举报,称肇事车辆为报废套牌车,不是已投保货车,车主于事发次日缴纳数额较大的保证金后将车辆开出交警大队,并更换车厢及驾驶室。该公司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并向龙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对车主进行传唤,车主如实交待了作案经过,并主动放弃此次事故的索赔。

假赔案5

涉及保险公司:太平洋产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李某

涉及保险领域:团体人身意外险

假赔案金额:30万元

公司发现时间:2009年8月21日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1日,广东十六冶建筑公司向太平洋产险报案,称其职工李某在四川省甘孜州白马县鑫田公司铝矿上班时摔下矿洞,导致受伤。查勘员前往医院对病人进行勘查,确认为T12,L2椎压缩性骨折。查勘员作询问笔录时,发现较多疑点。后经查勘员前往事发地调查核实,伤者非李某本人,系投保单位利用被保险人名字顶替受伤人员进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赔偿金。

假赔案6

涉及保险公司:平安产险浙江分公司、都邦产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湖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钱某

参与破案单位:湖州市经侦支队

涉及保险领域:机动车辆保险

假赔案金额:56.6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8年11月14日、2009年5月27日

报道媒体:湖州晚报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平安产险、都邦产险等公司反映湖州金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华益汽车修理部有严重骗赔嫌疑,市保险行业协会立即召开相关财产险公司总经理会议,及时组织各家公司对涉及两家维修行业的赔案进行拉网式检查,提供334条线索供公安机关侦查。5月份,案件移交市检察机关。骗赔案直接涉案人员5人,其中公司负责人1人、中层骨干2人、人2人,涉案67件,涉案金额高达56.6万元。该案涉及人保、平安、都邦、安邦、华安、永安、天安、天平、中华、阳光等10家公司,案件于2009年12月份庭审。

假赔案7

涉及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安徽省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吴某、李某

假赔案金额:3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11月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5日16时3分至16时15分,王某驾驶浙AG5V66雷克萨斯轿车在芜宣高速路发生撞护栏事故,造成路产损失8000余元和车损25万余元的损失。11月16日,王某电话委托其在杭州的弟弟到4S店投保。11月17日,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95518接报案,发现疑点:一是该案为当天保单起保,当天出险;二是该车已脱保一个月。公司派定损组前往安徽省调查。与承保支公司第三营业部进行沟通联系后,公司派员在安徽合肥分公司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终于查清事故。事实是:2009年11月15日16时3分至16时15分,王某驾驶浙AG5V66雷克萨斯轿车在芜宣高速路发生撞护栏事故,造成路产损失8000余元和车损25万余元的损失,出险后车辆被拖到裕安停车场停放,下午到达合肥4S店。经证实,这是一起车辆脱保以后,先出险再投保的恶性骗赔案件,作拒赔处理。

假赔案8

涉及单位: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杭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徐某

参与破案单位:中国银行钱塘支行、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涉及保险领域:机械设备按揭贷款还款保证保险

假赔案金额:30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5月28日

案情简介

徐某谎称于2003年3月12日向浙江浙租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价值75.05万元,首付45万元,向中国银行钱塘支行按揭贷款30万元。 2003年4月30日,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根据浙租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徐某提供的资料信息,为其办理了机械设备按揭贷款还款保证保险。贷款后徐某偿还一期贷款,2008年10月,中国银行钱塘支行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要求赔付损失。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调查发现,徐某并未向浙租公司购买设备,所开发票全为假发票,所贷30万元被徐某个人挥霍,人已不知去向。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于2009年3月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5月28日立案侦查。目前,中国银行钱塘支行诉大众保险浙江分公司的民事案件在杭州市中院二审。

假赔案9

涉及保险公司:

平安产险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台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林某

参与破案单位:台州市路桥区经侦大队、松门交警中队

涉及保险领域:机动车辆保险

假赔案金额:18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时间:2009年8月4日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30日晚20时许,王某驾驶津H-DE598车从温岭东浦向松门方向行驶,途经温岭淋川镇路段时,与一辆拖拉机浙J34467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左右。保险公司调查后初步认为驾驶员有掉包嫌疑,车主林某有虚报事故、保险欺诈的嫌疑。台州路桥区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走访事故现场、调阅松门交警中队的报案材料,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发现发生事故时王某并不在现场,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在台州路桥区经侦大队调查过程中,津H-DE598奥迪车主林某于2009年8月4日到保险公司,提出放弃本事故损失的一切索赔。鉴于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路桥区经侦大队决定停止对林某、王某涉嫌保险诈骗行为的调查。

假赔案10

涉及保险公司:平安人寿浙江分公司

假赔案所在地:台州市

假赔案相关责任人:某客户

涉及保险领域:健康险、医疗险

假赔案金额:10.8万元

第8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痰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5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作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少保险消费者有这样的体会,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知”一栏,人会让自己全部打“否”,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有过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但是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从各大医院去调取病历,最后给一句“你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我们不赔”。

事实上,这样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

因为在投保时,大部分消费者是因为疏忽或过错,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史,甚至一部分还是保险人“教导”的。只有很少量是故意隐瞒。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其实是有能力调查到投保方健康状况的。但保险公司不做这个主动调查、核保的工作,只是按照投保方填写的材料判断。结果,发生事故后,又说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拒赔。

为此,我国新《保险法》也是与国际接轨,新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一方面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承保过后两年内,如果发现当初有重大病史未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两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仍然没发现情况,或是发现了情况但不与被保险方沟通,等到发生的时候再以此为理由拒赔,就不能成立了。

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

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拒赔理由之二: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案例:刘太太于2008年5月6日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当年9月初,刘先生因为胰腺炎住院大半个月。此前刘太太投保时,听说隔壁邻居因为胃炎住院,最后得到保险公司30(J0多元理赔,觉得保险很好。于是,她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最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面说:“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

分析:种什么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太太显然属于保险“文盲”人群。

她不明白,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比如,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险则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若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所投险种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当然会拒赔。这次,刘先生是因为生病住院,与他的终身寿险(身故保障,并有分红)的保险责任完全不对应,怎么能得到理赔呢?!

当然,有时候,被保险人遭遇的某一件事故,到底是否属于自己投保险种里的保险利益之一,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会有争议,双方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此时,投保方当然要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说法。

几年前,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曾经接到一报案,称一40余岁的女人因吃过辣的炒面呛死了,家属要求意外险理赔金。理赔员到当地调查后,附近居民都说是吃炒面呛死的,也没发现什么疑点,只是反映平时这个女人就经常咳嗽。虽然保险公司怀疑这个女性是不是平时就已经患有哮喘之类的疾病,但因为尸体已经火化了,查不出更深层的原因,最后保险公司按意外险责任赔钱了。

还有一个经典的案例。约4年前,我国台湾桃园地区一名潘姓男子回家发现家里有贼,吓得昏倒,送医后被宣告不治,家属随后申请100万元台币意外险理赔金,遭拒,家属不服再上诉。最后法院认为,由于当时检方已经认定该男子是因惊吓过度造成心跳加速、心律不齐,引发心脏衰竭死亡,死因属“意外死亡”,因此可以确认为是被意外吓死,判保险公司败诉。2009年,这个纠纷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终于付钱,成了全台湾第一宗意外险被保险者“被吓死而获赔”的案例。

该案件后,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次投保者家属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并得到保险理赔金,最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当时检方的侦察结论――“死者系惊吓过度而意外死亡”。如果没有这份权威的检查报告,最终的判定可能完全相反,家属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了。

因为,由于死者仅仅是投保了意外险,而意外险只能保障因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使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的情形。所谓“意外事故”,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比较严格,通常必须满足外来、突发、意外而非疾病这三要素,其中“突发”是指事故的发生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瞬间的关系。该案例中,死者被检方认定为“意外身故”,家属才有资格最终获得理赔金。

前述中年女性被辣面呛死,也是同理。

拒赔理由之三: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钱。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

上海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帕萨特新车主在办理车牌时,倒车的时候把妻子撞死了。

分析: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以下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或曰“以下情况为除外责任”。如果保险事故被列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或日“除外责任”条款中,就会被拒赔。

由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倒属于“撞了也白撞”。

不仅在车险中,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不同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差别。

比如,健康医疗险中通常将罹患艾滋病(AIDS)列为除外责任,将战争、核武器等导致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

家财险中通常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车险中通常把无证、非法证件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责任。

拒赔理由之四:“观察期”免责

案例: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钱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后,保单也拿到了手上。当时老王去保险公司体检时并无任何疾病症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常常有免责期(或日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这是因为如果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刚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已经知道自己有病,企图通过保险来获得理赔,这种行为称为“恶意投保”,保险公司设定“等待期”也是为了防范“恶意投保”。

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责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时才设立,第二年开始在同―保险公司续保则不存在免责期了。

拒赔理由之五:代签名

案例: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李小明心想,反正投保人、受益人都是我自己,代签一下又有什么关系?于是便自作主张替父亲签了字,而在场的保险人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9年6月,李小明的父亲病逝。办完丧事,悲痛的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结果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笔迹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因此拒绝理赔。

分析: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防范保险的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了能获得保险赔偿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所以必须让被保险人十分清楚谁给自己投保了寿险,受益人是谁,保险金额又是多少,在被保险人认可的前提下,保险才能生效。一旦保险合同中没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或经查实被保险人签名为他人代签(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代签除外)或伪造时。保险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此理由认定保单无效,做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

当然,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要在保单上书面签名,已经有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旧版《保险法》则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所以现在给老人买保险,老人是同意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子女代签名也是有效的。

拒赔理由之六:非近因

案例:七旬老人张英平时身体不错,但她的子女还是出于孝心给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虽经医院尽力抢救,还是在半年后不幸去世。她的子女便拿出给母亲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然而张英子女却从医生处得知,肺部感染和骨折后长期卧床不起有因果关系,跌跤――骨折――卧床不起――肺部感染――死亡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便向法院提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身故金。

分析: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即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确认保险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是保险损因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原因,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成为解决本案的基础。

根据《保险法》原理,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联系的原因所致,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地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断裂。

本案中,张英最初由于摔跤导致骨折而后卧床治疗,在生病护理期间导致了肺部感染,从而由肺部感染导致了最终的死亡。

从表面看来,似乎肺部感染强行介入了张英老人的死亡原因,从而切断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在实际情况中,医学专家认为,受伤卧床极易导致肺部感染,并与发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几率,老人的死亡概率更大,三者之间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较高。因此骨折虽然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确实导致肺部感染引发死亡,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间具有先后的因果联系,骨折是死亡的主要诱因。

当然,如果张英意外摔跤导致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但在该案中,骨折毕竟不是导致张英死亡的唯一近因,所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的赔付责任。

拒赔理由之七:未及时报案

案例:上海人史东和他的爱车――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同时和他相伴的还有国内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史东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办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

一次他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路上遭遇了事故,相撞两车都有损坏。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实际支付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

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

史东觉得自己只是晚报了一天,而且并非故意,保险公司就因为这个拒赔实在太不近人情了,于是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分析: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首先,何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中,史东未能及时报案是出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交警已对事故进行了鉴定,事故责任清晰,并没有因为史东第三天报案而使得事故损失难以认定。退一万步说,就算部分损失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也只是对这部分无法确定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能确定的损失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拒赔理由之八: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2009年10月底,刚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30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原来,彭先生投保的该份医疗险需要每年续保、缴费,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2009年缴费日到期前,彭先生同样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缴费提醒单,不过粗心的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这一拖便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

分析: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彭先生的保单显然已经生效了,不过作为一份分期缴费合约,要延续保单的效力,投保人必须定期缴纳保费。

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在宽限期中,保单继续有效,发生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旧需要赔款,只是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若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那么保单效力就中止了。保单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上例中,彭先生正是由于过长时间(超过60天)拖欠保费,导致保单中止,才遭到拒赔的。

对于这样的状况,我们只能提醒广大投保人及时缴费,一旦超过宽限期仍不缴费,就会出现保险真空,失去保障。拒赔理由之九:未提供必要材料

案例:2009年5月,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事故发生后,陈先生首先想到的就是曾经投保的一份保额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于是,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过,理赔之路遇到了一些小麻烦,保险公司告诉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经过一番周折,陈先生终于取得了所有需要的单证,根据鉴定结果,他属于五级伤残,最高可以得到20%的给付比例。最终,陈先生得到了4万元的保险赔付。

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工作会起到关键作用。

考虑到申请理赔方可能并不了解究竟需要提供哪些单证,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及最近出台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均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提供和确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补充提供。

因此,大家不妨在申请理赔前,对保险合同中理赔条款做个了解,必要时致电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对自己所需搜集的材料弄弄清楚。

拒赔理由之十:弄虚作假

案例:今年1月,上海某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要求理赔住院费用。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每日住院可获得补贴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共计25天。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职业是经营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单据时,对该名客户的职业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后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名医院护士。而且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再深入调查后工作人员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大部分为津贴型,每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进行了赔付。

初步估算一下,25天住院,每天能够得到100至200元的补贴,扣去实际花费的住院金,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能获赔近3万元!

在结束调查后,这家保险公司果断给出了“拒赔”答复,认为这名护士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保险中最为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实属弄虚作假,而她隐瞒职业、假装生病住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2009年,某保险公司也曾发现一起假赔案。某日,公司接到报案,客户称在夜间撞上公交车站牌,标的车损失约10万元,物损3.5万元,驾驶员为一名女性。

在查勘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发现有几处疑点,一是该名女性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描述模模糊糊;二是虽然车辆损坏严重,但该女性身上没有丝毫受伤。于是,保险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多方调查取证后,确认这是一起酒后驾驶调包案。实际驾驶人是这名女性的丈夫,当晚喝酒后独自驾车离开饭店,迷迷糊糊撞上站牌,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扣留,也担心车辆损失需要自己承担,就叫来妻子冒名顶替,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识破了。在铁证面前,保险公司自然有理由拒赔。

分析:在第一个案件中,客户不仅瞒报了自己的职业,更设计了一起虚假的保险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属于恶意骗保。而后一起事故中,车主为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找人冒名顶替,也同样属于恶意骗保。

据保险公司核赔部专家介绍,申请理赔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等,对客户的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情节严重的还能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相关的法律依据可参照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上述提到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恶意骗保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不仅得不到保险金,还可能因此失去保障,损失已经缴纳的保费。而且,为了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特别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一起骗保杀人案的主犯押赴刑场,通过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而该名主犯只是为了15万元保险金就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过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大家自身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也就是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能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拒赔理由之十一:理赔超过时效

案例:2004年,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之后,何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直到2006年4月23日才出院。同年7月28日,法医鉴定何来的伤残等级为三级。2006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

在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过,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只有在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才能知道自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该案的索赔时效应当从作出赔偿的时间算起。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分析:上述案件围绕的焦点是保险理赔时效,新、旧《保险法》中对这一期限均有相关规定。旧法中描述为“请求权消灭”,而新法中则改为“诉讼时效”。

新《保险法》的具体表述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人寿保险超过5年、其他保险超过两年,均不得再以申请索赔为由提讼。这一规定比旧法显得更有约束性。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应当尽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如果相关证明、资料不够齐全,新《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拒赔理由之十二:客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案例:2009年国庆长假,魏小姐和家人一起到浙江一带自驾游。有一天途中不小心碰到了车的底盘,造成左半轴损害。魏小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得到确定可以理赔。当时,魏小姐发现车辆仍可行驶,为不影响行程便继续驾驶,待回到上海后才修理。但修理时发现,由于半轴摩擦,造成左边轴承的损坏。保险公司告知魏小姐,对于这种情况。他们只赔付半轴,不赔付轴承。

林先生一家自驾车到庐山旅游,没料到半山腰上抛锚了。情急之下他和家人一起推车,不料由于用力不均车被,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分析:以上几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专业人士提醒,车辆出险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及时修理。但是,如果遇到会影响其他配件使用的情况时,千万不要自己处理,宁可要求保险公司派车过来施救,否则,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为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

而且,现在不少保险公司为了加强竞争力,纷纷推出一些投保、理赔之外的服务项目,针对自己公司的投保客户,有些紧急援助、应急送油、伤员救助等服务甚至是免费或者低于市场价的,广大车主万一发生事故,可以及时求助于保险公司,而不是自己乱动。

拒赔理由之十三:自杀免责

案例:2006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分析:对本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严某之女虽年仅9岁,但是,对从11层高楼跳下去导致死亡的后果是知道的,其随母一起跳楼,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自杀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自杀是指其故意实施的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目的的行为,严某之女年仅9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程度尚不足以辨别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况且其被母亲携带,可能也非自愿。因此,被保险人的自杀显然非故意自杀,对于此类非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大家就不会有争议了。因为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规,将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当然,如果本案的被保险人是已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会适用自杀免责条款,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将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拒赔理由之十四:保障过期

案例:汪先生2009年3月15日曾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费用险。虎年春节期间和家人一起去泰国玩,未料在海边被毒水母咬伤了。在当地初步治疗后。他回到了北京,继续治疗。人提醒他,他的这份保险马上就要满期了,如果保险过了有效期限,之后的所有治疗费用肯定报销不了,所以建议他和医生商量,给他把以后的治疗药品都开出来,否则以后都不能赔了。

第9篇:机动车索赔申请书范文

悲痛之余,熊智萍向出租车公司提出了工伤索赔。然而,出租车公司拿出胡旭东生前签下的承包经营合同,言之凿凿:按合同规定,公司对司机的伤亡不负任何责任。

熊智萍想不通:丈夫在承包出租车的三年间,向公司缴交了10多万元的各种费用,而丈夫又是在工作期间遇害的,为什么无法得到赔偿?虽然成都的的哥的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都是这样的合同,也没有人拿到过工伤赔偿,但熊智萍还是决定,为了死去的丈夫,也为了自身的权益,勇敢挑战“霸王条款”。

深夜遭遇劫杀 的哥身亡伤痛家人心

2006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家住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9号大院的熊智萍突然从睡梦中惊醒:丈夫胡旭东怎么还没回家?往常,开夜车的丈夫都是凌晨1时左右就回家了、正在胡思乱想的时候,电话突然响了,是跟胡旭东一起开车的搭档打来的,语气急促:“嫂子,你快找找胡旭东所用手机的发票和包装盒,找到了就拿到青龙警署。胡旭东出事了。”

“青龙警署?”熊智萍还没回过神来,对方已经挂了电话。心头乱成一团的熊智萍顿时没了主意,她急忙给丈夫的弟弟、好朋友打电话,几个人立即赶往青龙警署,在警署,熊智萍并没有看到丈夫,她的心一下子抽紧了。她逮住前来接待她的警官,着急地问:“我老公呢?我老公出什么亭子?你们把他关在哪里了?”

警官急忙安慰熊智萍:“嫂子,没什么事。你过来,我要和你单独聊聊。”在警署的会客室里,警官耐心地询问熊智萍,你们是怎么认识并结婚的?你们感情怎么样?他晚上这么迟没回家你都没有打个电话问问?

熊智萍没有心思跟警官聊天,她急切地说:“警官,我老公到底怎么了?”

“胡旭东被人劫杀……已经死了。”“啊……”熊智萍只觉得天旋地转,“死了?不可能!不可能!”她冲过去抓住警官,大叫到,“你们把我老公藏在哪里了?我要我老公……”

43岁的的哥胡旭东的确死了,经警官证实,3月29日晚,胡旭东在成都市熊猫大道通往石岭公墓的一条小道上遭遇劫匪袭击,手机和车上的零钱被抢走,他在和对方搏斗的过程中身中九刀,因流血过多身亡。

想着昨天早上出门还是好好的人现在已经不在人世,熊智萍悲痛欲绝。从膏龙警署出来,她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回到家的,还没有走进家门,刚听说此事的弟媳已经大哭着扑进了她怀里:“嫂子,是我害了大哥呀!如果不是我介绍他去开出租车,大哥就不会出事了!”妯娌抱头哭成一团。

原来,2063年胡旭东在一家汽车厂下岗后,跑过销售,做过小买卖。由于他性格沉闷,不善与人交际,有多大的委屈、困难都埋藏在心底,工作总是于不长久,家庭经济一时陷入困境。这让熊智萍又气又恼,夫妻俩时常冷战。

这时,弟媳给熊智萍“支招”说,大哥不是会开车吗?要不去开出租车吧?现在正值“非典”,很多的哥不愿意跑车,正好可以承包到车。

胡旭东心动了,他立即联合另一名的哥,一起向四川省兰达实业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兰达出租车公司)承包了一辆出租车。要承包一辆车,先要一次性向公司缴纳承包金12.9万元和风险保证金5000元。分摊下来,每人要交大约6,7万元。而当时家里只有4万元的“买断工龄费”,面对两万多元的缺口,夫妻俩心急如焚。

关键时刻,还是婆婆拿出了1万多元积蓄,弟媳又慷慨解囊1万多元,总算凑够了承包费。2003年4月28日,丈夫和兰达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五年的承包合同,顺利承包了一辆出租车。谁知跑车还不到三年,竟然出了这样的事。

工伤索赔遭拒 执著“的嫂”不服气

胡旭东出事的第二天,兰达出租车公司领导送来3000元慰问金,还带了一句贴心的话:“有什么困难你尽管提,公司一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积极解决。”

办理了胡旭东的丧事,熊智萍开始认真思考今后的生活,一边想一边掉眼泪:女儿读初三以来,她就没出去工作,在家相教子,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他走了,这个家只有靠自己撑起来了;可孩子还在读书,教育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既要负担母女俩的生活,又要积攒教育费用,自己一个没有一技之长的40岁女人能行吗?她心里真是没底。现在唯一能指望的就是得到一些补偿,缓解一时的经济紧张。于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她拟出了一份包括子女择校费、工伤赔偿在内的17万元向兰达出租车公司索赔。

公司负责人拿着这份清单看了好半天,然后指着上面一笔1.5万元的子女上学校费,问熊智萍:“难道这笔钱也该公司出。”她难为情地说:“孩子的学习成绩不好,这笔支出看来是少不了啦。她父亲在的时候,这笔钱肯定是父亲出,现在她父亲出事了,不该公司出该谁出呢?”

公司负责人听了,也没多说什么,叫人拿出当初胡旭东签下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对熊智萍说:“合同已说明,胡旭东与公司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工伤赔偿肯定是行不通的。而且合同上明确规定,的哥出了事,公司概不负责。我们给了3000元慰问金、免除了一月规费2610元(5100元月承包费加120元聘驾管理费的一半),加上出殡时租车花去的几千元等,公司已经先后用去了1万余元。出于人道,我们还会考虑给一些赔偿,但我们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一分钱都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同意。”

在公司碰了软钉子出来,熊智萍心里很不是滋味。她在心里一遍又一遍地想:正是因为丈夫的英勇搏斗,劫匪才未能将车抢走,光是出租车就值好多万,丈夫可是舍命保护公司财产啊!而且丈夫是在开车期间出的事,那就相当于在上班期间出的事,作为死者家属,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难道错了吗?

吃了晚饭,熊智萍找出胡旭东和公司签订的那份《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仔细阅读起来。按合同规定,胡旭东和另一名的哥除了在进行承包时必须一次性向兰达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金12.9万元和风险保证金5000元之外,在承包期限的前四年内,还必须每月向公司缴纳承包费5100元;最后一年每月缴纳3300元;同时,接受公司的管理。交了这么多钱,合同却规定“一切事故的伤亡,将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有关条例办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车辆保险以及主驾、聘驾的社会保险等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

“这明明就是霸王条款!依照这样的合同,我们当然扳不过出租车公司。”熊智萍不禁悲从中来。当初,为了生计,就是这样苛刻的条件,丈夫还削尖脑袋往里钻。记得承包出租车不久,丈夫就不好意思地对她说:“我的驾照作废了,怎么办?”熊智萍听了大为惊讶:“12分呀,这么快就扣完了?”原来,为了承包出租车欠了一身债,这给了胡旭东很大的压力,急于挣钱的他多次违章载客,每次都被交警逮了个正着,12分很快就没了。

熊智萍听了又气又恨:“家里目前是很困难,可你也不能以违反交通法规的方式来挣钱呀!你看你,现在得重新学习领

证,还得请人帮你开车……得不偿失!”丈夫憨笑着,向熊智萍保证以后不再犯这样的错误了,“哎,你没跑出租车,不知道其中滋味呀!每月交足了规费之后的节余才是我们的劳动报酬,不勤快些就挣不了钱。”

为了多挣钱,再偏僻的地方胡旭东都去,这是最让熊智萍不满的。有一次,胡旭东载客去了偏僻的乡下,回来的路上被人拦路抢劫,身上的钱被洗劫一空,车子还被划坏了。那天,胡旭东后半夜才回到家,心有余悸地给熊智萍讲述了路上的遭遇,吓得熊智萍睡意全无。“你这不是找死吗?要真出了什么事,丢下我们孤儿寡母的怎么办?”

面对妻子不依不饶的批评,胡旭东发誓谨记安全第一,再不冒险了。

丈夫遇难后,熊智萍去了他出事的地方――熊猫大道通往石岭公墓的一条偏僻小道。陪同前往的朋友都不禁感叹,深更半夜,这么偏僻的地方,胡旭东为什么还会来?熊智萍痛哭着跪倒在地,声泪俱下:“他肯定是被劫持到这里来的,他答应过我们母女,不再冒险……”

可就是风险这么大的工作,遇害后连工伤赔偿都没有?一想到这儿,熊智萍就痛苦万分。

家人全力支持 毅然挑战“霸王条款”

难道就让丈夫这么白白死去?熊智萍进退两难:索赔无路,就这么放弃又对不起丈夫和自己。熊智萍思前想后,整夜整夜睡不着觉。2006年4月底,经人介绍,熊智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走进了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找到杨海斌律师和张敏律师。

律师告诉她,按照劳动法的理论,出租车公司给司机提供了出租车这样的生产资料,也进行了相应的管理,既然存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劳动法来规范。两位律师说:“即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是承包合同,现行法规也不允许把双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外部承包关系。因此你丈夫和公司之间其实是建立在事实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内部承包关系。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当认定胡旭东的身亡为工伤。”

听了律师的分析,熊智萍顿感欣慰。但两位律师同时也提醒她,以的哥被劫杀身亡为由向出租车公司提出工伤索赔在四川还没有先例,是否成功还很难说:“大姐,你的坚强、执著让人感动,我们一定尽全力帮助你。这个官司打还是不打,你先想清楚。如果打,我们就为你做风险,先不收你的费用,如果官司能赢再说吧。”

打还是不打呢?连律师也无法确定赢的概率有多少,如果胜算不大,还有打的意义吗?熊智萍拿不准主意。她想,问问其他的哥吧,让他们分析一下有没有赢的可能。没想到,的哥们听了都摇头,有的还劝她:“算了吧,全成都的的哥的姐签订的都是承包经营合同,以前还没有哪个出事的哥的姐申请到工伤赔偿的,出事了都是自己负责。遇到好心的公司,可能得到一两万补偿;要是遇到不厚道的,那可是一分钱都没有!”

听了的哥们的分析,刚刚升腾起希望的熊智萍迷茫了。回到家,她痛苦地对女儿胡琳茂说:“难道你爸爸就这样白白死了吗?连工伤补偿都拿不到?”见妈妈痛苦无助的样子,爸爸去世后一直没有流过眼泪的胡琳茂哭了:“爸爸生前那么辛苦开车,还不是因为我读书要花很多钱,可我的成绩没有上去,我对不起爸爸……妈妈,我们分工合作吧,我努力读好书,你全力去维权!虽然没有先例,你也去试一试。如果成功了,也是为其他的哥叔叔开了一条路呀!”

经历这场劫难,女儿仿佛一下子长大了。熊智萍紧紧地抱着女儿,想到以后只有她们母女俩相依为命了,心里一阵揪心的痛。就在这时,熊智萍坚定了维权的决心。

胡旭东的父母得知儿媳的想法,也表示全力支持,并拿出了仅剩的1万元积蓄给熊智萍用作打官司的费用。胡旭东是两老结婚七年之后才得到的孩子,可想而知,这个儿子在老人心里的分量。如今儿子英年早逝,白发人送黑发人,怎不叫人心痛I更让老人难以释怀的是,儿子被歹徒劫杀了,却难以得到补偿。

看着公公婆婆那白发苍苍、痛苦憔悴的容颜,熊智萍的心都碎了。她哭着向两位老人承诺:“爸,妈,不为旭东,不为孩子,我也要为你们坚持到底。”

积极奔走 的嫂走出维权成功第一步

2006年4月27日,熊智萍走出用法律维权的第一步,她委托律师向成都市政务中心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指点她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

5月8日,熊智萍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诉书,“请求确认胡旭东和兰达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等待仲裁委员会开庭的日子里,熊智萍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特别是的哥的姐们。在的哥最爱去的网上休闲吧,大家给予了熊智萍大量的道义支持。很多的哥对熊智萍说:“大姐,开庭的时候通知我们一声,我们一定去帮你‘扎’起。”熊智萍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并没有告诉其他的哥,她想,毕竟他们还有自己的生活,让他们为自己耽搁挣钱的时间,于心不忍。

6月7日下午,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熊智萍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公开审理。没想到,旁听席上坐满了的哥的姐。他们对熊智萍说:“大姐,感谢你开了这个头啊!我们来旁听,不只是来帮你‘扎’起,也是为自己听,我们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出租车公司拒绝接受调解,仲裁委员会决定择日宣布仲裁结果。旁听了双方陈述的理由,的哥的姐们都感觉“申请工伤有望”,不禁欣喜万分,为熊智萍,也为他们自己高兴。有个的哥愧疚地说:“咳,这些年,我们一直任由公司摆布,从没想过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居然是‘的嫂’勇敢地走出了第一步,我一个大男人感到好惭愧!”

在等待仲裁结果的这段时间,成都遭遇50年一遇的高温,酷热难耐。琳茂知道,爸爸走后,妈妈时常在半夜里哭,现在,为了争取权益又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她劝妈妈:“你去乡下阿姨家避避暑吧! 阿姨性格爽朗,你去跟她住一段时间,没准心情就会好起来的。”

熊智萍最终没有去乡下避暑,她要等着结果出来,随时应变。

7月24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定,确认胡旭东和兰达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定下来时,熊智萍正在赶往南充,去参加亲戚的葬礼。她在电话里哽咽着说,她不仅为这个裁决结果的公正而高兴,更为成都所有的的哥的姐高兴,因为更多的出租车司机将有可能因此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