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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土地管理法精选(九篇)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

第1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演进

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演进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可分为四个阶段,本文从机构设置的演进、事权的演进和法制的演进三个方面阐述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演进,并且各个方面都以总体情况为参考标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阐述。

1.机构设置的演进

1.1 1949——1982年的分散管理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土地管理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处于分散管理,主要是由于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视不够,土地的需求也相对不是很强烈。最早的机构设施是在政务院内务部下设的地政局,作为全国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城镇房地产以及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租税、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等工作。1952年,成立了建筑工程部,接管了关于城市基建规划及考核的工作。1954年,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撤销原地政局,标志着土地管理工作重心向农村偏移。""时期,提出开荒垦荒,因此,1956年国家将农业部下的土地利用总局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集中组合成立农垦部,负责全国所有荒地的开发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对于城市的土地管理重点是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国家于1959年成立了城市服务部,负责管理城市房地产。

1.2 1982——1986年,全国土地管理初步归口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在农牧渔业部设置土地管理局,行使国务院授权归口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初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体制。这对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土地管理的形势开始好转。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土地稀缺性的日益凸现,要求严格的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机构出现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为下一步更加全面的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动力。

1.3 1986——1998年,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阶段

1986年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这年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上,对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研究决定,针对中国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确定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从此,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结束了二十多年的分散,正式进入统一阶段,这也标志着中国土地管理工作全面、统一、科学的开始。截止到1996年,全国拥有各地土地管理机构4万多个,其中省、区、市32个,地(市)416 个,县(市)2 833个,乡镇24 260个;从业人员达22, 55万。

1.4 1998年至今,国土资源相对集中统一管理阶段

随着对于土地概念认识的扩大和深入,更为广泛的国土管理的概念日益形成,这是从领土的概念出发,把土地管理工作扩展到海洋和地下矿藏。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和地质矿产部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进入更为统一、更加严格、更加科学的全新时期。可以预见,随着资源的日益紧张,国土资源的管理会进一步加强。

2.管理事权的演进

2.1 1949——1981年,事权单一,内容较少

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此时的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农村土地,加强管理提高农地产量成为当时最大的任务。

2.2 1982——1986年,改革开放初期的土地资源管理

2.2.1土地整治与土地规划工作提上日程

1984年,国家计委开展国土规划试点工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巿计委归口管理。1985年3月,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的报告,该《纲要》须与“七五”、“八五”计划衔接,最终以2000年为规划期限。这是我国第一次编制全国国土总体规划纲要。

2.2.2严格控制耕地占用,保护耕地资源

在改革开放初期,控制经济增长对耕地的占用主要采用行政手段。1982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主要是为解决农民收入增加后,建房占用耕地的问题。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条例》主要针对国家重点建设征用土地与农民承包土地的矛盾加以解决。

到1985年,我国没有设立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门管理部门。因为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机构,滥占耕地资源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2.2.3 1986——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拟定《土地管理法》,并在1986年经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88年底,国家土地管理局主持修订《土地管理法》。1992年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2.4 1998年至今,国土资源管理阶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和地质矿产部的一些相关部门共同组建成立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3.土地法制的演进

土地法制,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与土地使用管理有关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它是土地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回顾中国近十几年的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土地法制建设推动了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的土地法制建设为推动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土地法制建设的成就,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点气。

3.1颁布了比较完备的土地管理法律

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全国土地的归属做了明确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国务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标志着中国土地管理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此后,据不完全统计,立法机关陆续制定颁布了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200多部。

3.2加强了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1986年8月成立了统一的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专门机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以上政策基本上都相继建立了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自上至下成系统的土地执法机构和队伍。

第2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精神,以健全和强化土地执法长效机制为抓手,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坚持依法管地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创建主体和标准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精神,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建活动中,要结合本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紧密联系各部门的实际,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政府支持、重视国土资源工作

1、镇政府重视对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领导,把创建活动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2、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

3、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政府无任何与土地法律、法规相抵触、违背的文件或规定。

4、支持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党政领导经常过问国土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对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人和事不袒护、不说情,支持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法办案。

(二)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基础坚实,执法水平较高

1、土地管理机构健全。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土地执法队伍,职能完善协调,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

2、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和实行巡回检查、举报、查处、重大案件会审、错案责任追究、违法案件统计、档案文书管理等制度。

3、具备必要的执法条件。配备了执法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录音、录像、勘测等装备。

4、建立镇、村二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网络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网络作用。

5、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勤政廉洁、秉公执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6、建立土地联合执法机制,完善110土地联合执法,相互协调、齐抓共管,有效防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创建活动的社会氛围和基础良好

1、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做到经常化,形式多样化,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法制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

2、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形成了全社会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国土资源执法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1、国土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无土地违法案件,无违法管地、批地行为。

2、征(使)用土地安置补偿工作及时足额到位,无因安置补偿引发和越级上访现象。

3、确保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4、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确保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创建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制定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工作计划,为开展创建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2、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市国土局下发的《市土地执法模范镇评分标准及考核验收办法》,底前开展自查,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初递交申请验收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报告。

3、考核评比阶段: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进行达标验收;下旬前,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达标验收。

四、创建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为保证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的扎实开展,专门成立以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浏河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

第3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粘土机砖厂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清理整顿措施全面落实,成立由区国土局、经发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环保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大队、运管所、电业局以及琅岐镇等单位组成的琅岐经济区(镇)清理整顿机砖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镇)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镇)干部中抽调组成,办公室地点设在镇政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管理区、村也应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配合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

1、对现有十四家粘土机砖厂予以限期关闭或转产,凡非法取土,破坏耕地的,采取坚决措施依法取缔。

2、对因取土制砖受到破坏的耕地,由各相关管理区、村及企业业主立即组织复耕。

3、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耕地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发生新的取土制砖、破坏耕地的行为。

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和会议动员等形式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保护耕地政策、法规,阐明清理整顿粘土机砖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格执法,严肃纪律,营造良好的清理整顿粘土机砖厂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

1、区镇于3月底颁布《关于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的通告》,重申严禁机砖厂取土破坏耕地。

2、第一批清理关闭4家无证照的机砖厂,自通告之日起责令全部停止生产,并在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推倒砖窑。

3、第二批对有证照的机砖厂一律先停止取土制砖胚,经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确系违法取土的机砖厂依法责令限期停止生产,并在1个月内自行拆除、推倒砖窑。

工作责任和要求

1、机砖厂所属的管理区、村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关闭机砖厂的要求执行。并做好各自管辖地域巡逻,及时制止破坏耕地现象,切实履行保护耕地职责。对执行不力的管理区、村要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2、各管理区(村)个人不得以发包农田为名擅自将农田交个人或机砖厂挖塘取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取土协议。各管理区、村要进行自查自纠,已经签订协议或正在履行协议的要立即终止协议,正在取土的要无条件停止取土,对已经开挖的农田要立即组织实施复耕。

3、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管理区(村)应在规定时间内解除机砖厂承包合同收回砖厂。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收缴证照(包括停止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并停止电力供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取缔粘土机砖厂工作不作为、不到位的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对涉及违法违纪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各包片领导、工作队积极配合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主动督促、检查、落实有关工作。

主要措施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机砖厂违法取土的案件卷宗进行复查,完善取证材料、法律文书材料,确保整顿工作依法有序。首先,国土部门对擅自取土行为的,发出停止取土复耕通知书并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违法取土事实依法予以相关处理;第三,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推倒砖窑措施,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达到治本要求。

2、清理整顿办公室应组织国土局、工商局、执法大队、运管所、镇经发办、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机砖厂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取土现象。(1)运管所应加强对运土机动车的监管,组织专门人员在田间巡逻,凡发现在未审批的地块上取土运输的,运管所应将机动车扣留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对以暴力抗法、漫骂、威胁工作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3)国土部门应责令破坏耕地的机砖厂进行复耕,拒绝复耕或复耕未达要求的,使用复耕保证金进行强行复耕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区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充实加强执法力量,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4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管理创新为主线,以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查结合和共同监管”的工作方针,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监管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增强广大群众自觉遵法、守法和保护资源意识;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行为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全区国土资源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机制。

宣传教育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开展:一是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尤其宣传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明确区直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中的职责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干部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二是重点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国情、省情、市情、区情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干部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的能力,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维护好国家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重点宣传典型案例,通过剖析,认清经常发生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严重危害,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自觉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二)建立健全土地违法预防机制。针对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按照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共同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划拨、出让结果、矿权设立和审批等向社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设立12336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执行力,及时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国土部门对本地的国土资源违法态势、违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和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和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的国土资源执法共同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检察、法院、公安机关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协作办案制度》[裕国土资(2010)128号],沟通协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立案监督、批捕和强制执行。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四、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文广新局、党校共同负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宣传教育,将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纳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党校为平台,将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作为培训学习的一项重要授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培训班次的安排;按要求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纳入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宣传工作,纳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宣传之中,综合运用报刊、新闻网站、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形成保护国土资源的宣传声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用地用矿企业宣传教育,对重点用地企业进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的宣传,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用地单位参加国土资源管理会议,定期组织一次国土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增强用地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在“6.25”土地日、“4.22”地球日等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文广新部门要按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策划宣传方案,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发挥广播、电视等传媒作用,在法制节目、专题节目、新闻节目等栏目,采取多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司法部门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教育,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全民法律宣传教育重要日程,并抓好检查落实;动员司法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矛盾纠纷;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日,组织开展基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法制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按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组织、推荐师资人员,在学校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政府网站开设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版块。及时相关信息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新政。

(二)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工作。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以及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电力、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案件中涉及的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对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检察机关负责及时受理移送的案件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批捕和;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国土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执行申请;发改委负责对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认定;农业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进行认定,并对耕地的耕作层破坏程度进行鉴定;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项目的相关情况。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用地项目的城市规划情况或规划变更情况;城管部门负责对在城市规划区和市级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局、区教育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房产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文广新局为成员单位的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研究解决体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对各部门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国土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当作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确保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卓有成效。

(二)完善保障机制。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第5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

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的全部资源,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部分,国土开发整治的对象,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国土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它的开发利用不仅影响到生产力布局的经济效果,而且影响与其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执行力是国土资源工作的生命力,只有具备了强大的执行力,才能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落到实处。

一、解放思想不断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扎实开展

(一)要解放思想。思想道德教育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狠抓工作落实,提升执行力为工作主线,深入推进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机关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形成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增强执行力,努力建设一支行政规范、运转协调、政令畅通、执行有力的高素质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奋力开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保护耕地力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着力规范农村用地秩序。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因此,我们要积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根红线。坚持“管住基本农田”不放松,明确保护地块、保护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要做到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中央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做好国土资源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我们必须狠抓落实,在政策执行上不能打折扣,更不能各行其是。我们要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出发,破除思维定势和行为惯性,想方设法改进和创新管理,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出主意提建议、参与宏观调控、严格依法监管和推进地勘工作上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工作,力争做明白人、干明白事,掌握工作主动权。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如何转变管理职能、如何严格依法监管、如何参与宏观调控、如何推动地勘工作改革发展等问题。唯有加强学习,才能不断充实自己,才能不断提高能力。

二、创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

(一)创新举措,再造流程,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首先,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我们要从创新政策、制度、机制入手,对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整治、用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等重大土地管理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积极探索“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国土空间,优化用地结构、优化土地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的土地管理新机制,统筹解决土地管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土地管理新秩序。其次,积极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要从改进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管地机制入手,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有机结合,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十”报告中提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新思路,即要根据区域的资源和经济发展条件,制定与区域功能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模式,避免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开发和利用,优化用地配置,引导人口、产业和其它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首先,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有效治理“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执行力不强、吃拿卡要”等阻碍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问题,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超前谋划及时跟进,积极主动推进国土资源工作。以宽广的视野、全局的观念和战略的思维,超前谋划国土资源工作。加快实施国土资源战略、规划、改革和制度的顶层设。加强国土资源重大专题研究,每年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滚动研究。充分发挥软课题研究对重点工作的支撑作用,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职业敏感性。

(三)强化土地执法。在新形势下,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把土地供应闸门,是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行动,通过不断改进完善土地调控的手段、方式和机制,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地管理,保护好中华民族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要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四)推进国土资源改革发展执行力。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压力,矛盾突出,任务繁重。缓解资源压力,破解资源难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改革创新,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健全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加强征地监管,防止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到位、生活保障不落实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等问题的发生;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甚至强行侵占农民土地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是整个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基础,服务对象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工作涉及农村社区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是联系群众的桥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持续上升。因此,如何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科学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增强国土资源管理执行力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更是关系长远发展的不可忽视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赵海波.解析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年06期

第6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初始状态,通过构建共同监管机制,强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在全区建立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初始状态的有效手段。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动态巡查工作,城管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各街道、园区的动态巡查工作。对巡查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登记,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占地面积等,并每周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新开工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占地类型、建设程度;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制止并初步确定违法责任人,及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国土部门和城管执法大队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匿名或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为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第92号《会议纪要》精神,区规划分局在召开规划项目初审会议时,要邀请城管执法部门列席,参加工程放验线;工程验线无误后,将完整的工程审批档案于2日内转交区城管执法大队,以及时确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机制。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应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部门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用地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交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执法大队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街道、园区共同对违法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由街道、园区负责通知违法责任人),告知其违法用地行为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自行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给施工单位,告知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是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城管及相关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违法用地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强行制止。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为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使各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违法性质、处罚程序、进展及处罚结果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做好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申请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大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执行。

街道、园区应协同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协同城管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调查。国土部门在通知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同时,抄报所在街道、园区;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园区在接到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情况通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携带与违法用地相关的资料和身份证明接受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协同国土部门相继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由街道、园区协同国土部门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送达;会同有关部门对制止无效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强制制止;在违法用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街道、园区应配合法院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公安分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受理和立案侦查,并依法作出处理;配合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对应接受而不接受或逃避接受调查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接受调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区监察局负责对违纪政纪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对国土部门、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予以接收。

宣传部门对严重违法用地案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建立沟通配合机制,提高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效率

为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配合联动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报告制度。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违法用地数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土地违法态势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较大规模土地违法问题,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若遇到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活动急需通报案情、分析形势和研究对策等,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每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及部门配合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应对策和工作预案,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等;各相关部门通报土地动态巡查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移送违纪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非法财物移交情况,违法建筑物拆除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工作的执行情况。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执法共同监管情况以简报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遏制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接到通报后,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立案查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移送的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不受理的同时说明原因;对移交的没收财物,相关部门应予以接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和有关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城管执法大队、相关街道及园区等有关人员组成(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土地执法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居委会。

(二)建立约谈机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国土分局代表区政府约谈有关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接近)15%的。

2、辖区内违法用地被市以上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出现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被上级督察督办、予以通报批评的;辖区内因违法用地问题出现群众进京去省上访,发生群众性集体访、重复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土地执法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巡查或者巡查工作不彻底,上报数据不实,出现虚报、瞒报的;对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不认真组织查处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造成重大违法事实的;在执法办案中,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或违反办案程序等造成错案情节严重的。

4、部门间工作配合不力,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断蔓延的;在案件查处时不配合国土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工作或者配合不及时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违法用地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违法用地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违法事实的。

第7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的民主监督,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信访,是人民群众以写信、访问等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诉、询问、揭发、批评、建议、表扬等。

土地管理信访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

第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经常阅批人民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及时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疑难案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机构、人员、工作三落实。

第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采取措施,提高信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能力,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处理、接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应报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信访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接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有关土地管理的来信、来访;

(二)按照职责权限,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查处,对转办的信访事宜,进行检查监督;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信访案件;

(四)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土地管理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五)开展信访工作研究,组织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六)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制度;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土地管理信访事宜,指导下级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接待下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二)违法占地纠纷;

(三)历史遗留土地纠纷;

(四)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问题;

(五)人民群众对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表扬;

(六)其他土地管理信访事宜。

第三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选择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信访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钻研业务,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土地管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努力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

第十六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信访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下列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重要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帮助和具体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对下列案件,应亲自办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办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来访人的陈述必须制作笔录;对人民群众来信,必须登记、阅信,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复信、统计、归档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对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应当及时弄清事由,妥善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阅办、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各业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信访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协商处理、接待有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必要时可以协同办案。

政府信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土地管理信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土地案件,必要时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可以依法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求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报送处理结果,并附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案件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结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定性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信访案件需要立案处理的,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来访者无理取闹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接受批评教育,纠缠不休影响工作或者妨碍社会秩序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8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这种气氛源自一场号称正在低调进行的机构改革。由于目前最终方案尚未尘埃落定,机构、人员的去留动向不明,部分日常业务竟无人主持。记者致电房地局某职能部门询问有关业务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已经分出去了,不负责这边的业务,到了那边怎么办我们也不清楚。”

2003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宣布,中国将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北京市土地部门机构改革正与此有关。2004年5月14日,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明确提出,各地最迟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草案的研究制订工作。

各地改革在敏感气氛中进行。根据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为止,在北京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北京市的改革方案已经露出端倪,人事变更和机构划转正在进行中。

限制地方权力

2004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明确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的具体目标。

《通知》指出,此举是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分析,在原有国土资源分级管理体制下,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土地出让资金收取等权力实际上都属于地方政府,尤其在用地审批等问题上,他们既是裁判人,又是受益者。他认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是希望通过实施其管理职能来约束地方政府代行的土地所有者职能。

国土资源部有关官员指出,目前,各级政府批地权失控,一些以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导的土地违法案件频频发生,而国土资源分级管理体制是导致这一切的主要原因。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2004年3月15日公开披露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时指出,目前全国80%的违法用地是地方政府行为。

2003年以来,有关部门措施频出,大力查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国土资源部治理整顿督查办公室统计,2003年上半年,全国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超过10万起,涉及土地面积39133公顷。其中,各级地方政府违法批地用地,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违规设立各类“园区”相当普遍。

对于上述批地权失控之种种,北京称得上是一个典型的样本。根据2004年3月北京房地局对外公布的对全市违法用地的查处情况,有四大案例。其中包括:北京东方大学城非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违规征用耕地案、昌平区阳坊镇工业小区非法占用耕地案以及海淀区上庄乡干部违法批地建设“天涯名流别墅”案,均属基层政府违规批地。

《通知》要求,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调整干部管理体制,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将从现在的政府组成部门转变为政府工作机构,领导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为主。

具体而言,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今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当坚决贯彻、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赵九田告诉记者,各地都在组织相应改革,尚未有地方上报方案。记者从部分省份了解到,由于涉及大量机构和人事的微妙变动,谈及改革进展,各地有关部门及官员均噤若寒蝉。

北京房地 “分家”

北京市有关改革方案由市委组织部和北京市编办具体操作。据《财经》了解,到6月20日为止,所有决定均未正式公布,方案并未通过市人大的程序,国务院的批复也未下达。北京市房地局有关人士向《财经》透露,“局里的改革方案和要求,都是市里定的”,6月初,主管副市长到房地局视察,公布了改革的要求,之后,房地局只在内部会议上宣布了市有关部门的安排。

根据这个“安排”,北京市房地局将一分为二,剥离部分职能,归入建委,在建委下设新的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具体而言,原房地局负责房屋管理职能的8个处室,将全部划归北京市建委。其中包括负责房屋管理职能的物业管理处、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防汛办公室)、拆迁管理处;负责住房改革有关事项的住房指导处、房改方案处、房改指导处;以及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的市场管理一处、市场管理二处。各区县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应职能将归于房管局。

与此同时,北京市房地局还计划按照市委“政企分开”的要求,将房地局直属的十几家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各级下属公司,合并组建企业集团。其中,企业集团以6家大公司为主,包括房修一公司、房修二公司、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综合开发公司和器材公司。新成立的企业集团名称未定,组建方案目前正在北京市国资委制定审批之中。

北京市房地局主管人士称,成立后的企业集团有可能交北京市国资委管理。可以肯定,这些企业都不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新组建的企业集团不会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原有北京市国有房地产开发集团,仍归北京市国资委管理,并不受此次改革调整的影响。

在以上房屋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以及直属企业全部剥离后,将由北京市编办宣布撤销原北京市房地局,并重新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专司国土管理。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正式挂牌后,将实行对区县一级现有土地审批权的上收,此乃此次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

新成立的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人选,圈内也有种种猜测。近期媒体报道称,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安家盛将出任此职。

据记者了解,现任北京市房地局局长苗乐如,兼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将在统一后的市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担任副职(正局级)。其“一把手”仍然是原市建委主任刘永富。而在此之前,土地房管局和建委属平级单位。

王小映认为,北京市房地局的调整方向很清晰,把房屋管理、房改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职能与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分开,就是为了简化和明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权力职能和权限,便于下一步对区县一级实施对土地资源的垂直管理。

放权与收权的历史考验

专家指出,一旦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并实行垂直管理,土地审批权上收和人事调整对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是不小的冲击。

王小映分析,房地局官员肯定对改革有抵触情绪。一方面,他们的个人政治前途将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改革后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以前上级土地部门仅对下级部门的工作监督指导,一旦出了问题,小事情地方政府肯定会出面调解;出了大问题,即便上级部门出面来管,也很少要求把土地再还原成耕地的先例。”他认为,垂直管理之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考虑如何保证建设用地的合理增长,也就是要考虑如何发挥合理审批的效率。

此外,他还分析,垂直管理之后,条块矛盾仍然在,甚至可能加剧。因为人事权力上收,财权又不独立,肯定产生效率问题。

不过,记者在北京市几个区县房地局了解到,目前机构调整仅限于市局范围,至于区县一级的具体改革方案,还要等待上级通知。各区县房地局的土地审批业务等仍照常运作,气氛反而相当平静。

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平静是意味深长的。事实上,就北京市而言,房屋土地管理职能的分分合合由来已久。现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便是通过两次调整之后的产物。

198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中国开始设置自上而下的专门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根据北京市编办的资料记录,1995年之前,北京单独设置土地管理局。1995年,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合并,成立“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再次对原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进行部分调整,并划入部分原北京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职能,挂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牌子,以此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至今。其间,有关部门的土地审批权限屡屡变动。

北京市的房屋土地机构职能的屡次调整正是全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历史的缩影。这段历史,同时记录了土地管理权放与收的曲折历程。

王小映指出,几乎每次土地管理大的变动都与圈地浪潮和房地产业的膨胀相关。而每次圈地浪潮之后,国家都要启动更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遏制违法用地。

有学者分析,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其实质是一次大规模的放权。之后,城市土地的各项权力实际上等于界定给了地方政府。中国城市市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征地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在地方政府手中。按照原土地管理的规定,省、市、县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批地限额。然而,这直接导致了1992年前后的一轮土地圈占高峰,即所谓的“第一轮圈地运动”,其间大约有3000多万公顷的土地被征占。

基于此,收权的思路由来已久。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和国家一级,建设用地的主要审批权也上收到中央和省级政府来行使,实行集中化的分级管理,由中央、省、市(地)、县、乡五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土地使用规划自上而下分解带有强烈的指令性的用地指标。

然而,新一轮的圈地浪潮依然未能就此避免。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清查结果,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现越权批地,违法批地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共10.1万起,涉及土地面积39133.33公顷,其中耕地19400公顷。

就北京市而言,近两年来,“圈地”的规模也是空前的。2002年,国土资源部签发了11号令,要求各地停止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并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所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但是,就在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下发后,北京又集中办理了多达10000余公顷的土地协议转让,几乎相当于前十年审批的土地面积总和,约有一半的土地为突击审批的结果。北京市土地房管局执法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曾在公开场合指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各区、县土地局的“功劳”。

第9篇: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登记审查

制定物权法是为了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是落实新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精神的具体措施。物权法如果没有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尽合理和完善,那就不能算是一部好的物权法,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的物权就不能得到妥善保护。尽管专家学者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论述颇多,笔者还是不赘浅陋,就物权法起草当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

专家学者对于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异议,全国主管房地产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对于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也不能否认。但是,目前除了青岛、上海、重庆、深圳、大连、厦门等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由同一个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外,绝大部分省、市、区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分别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房屋和土地分别由不同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其弊端主要有:

1.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不但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办事环节,且直接导致房地产的权属不清、双重抵押、交易程序复杂和交易成本增大,使得房地产交易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改善,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

2.基层金融机构对改变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呼声强烈,因为目前的房地产双重抵押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在局部地区影响了金融的安全。

3.分离的登记制度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境。分离的登记制度极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被登记在不同的主体名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碰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以法发[2004]5号文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可见,人民法院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房地产的查封、处置等执行工作,程序复杂,执行工作的效果堪忧,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极低。对于出现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国家公权分权不尽合理、权利交叉运行造成的,不可能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物权法立法的目的,不外乎通过保护物权来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权,保护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激发人民创业的激情,让我们社会创造的财富如江水一般涌流。经济分析法学的科斯定理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律保护权利的方法,“无论如何选择,都应当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效益最大化为准则。”〔1〕十年前在《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当中,对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的统一登记问题,学者普遍赞成统一登记,但碍于行政机关的职能调整等问题,而最终有所妥协。《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管理法》同时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但历经十年,全国多数地方均采纳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离式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其弊端显现无疑,亟待改革。

立法机关创制物权法这样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就是要改革国家公权分权不尽合理、权利交叉运行的现状,改变目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格局。建设行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于行政权力扩张的天然行政权力本性,很难就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问题达成共识。对于统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有专家说,现在的登记机关,都是赞成统一登记机关的,他们所反对的就是统一到其他机关去。再说我们看到上海等大城市已经统一了登记机关,上海就统一了房屋和土地的登记机关。那这一个省、一个市都能办成的事情,我们这样一个号称中央集权的国家的中央政府居然办不了,使人觉得很可笑。”〔2〕因此,国家立法机关不仅要听取建设行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统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的意见,更要听取广大老百姓的意见,听取法院、金融机构的意见。

完全实现包括城市房地产、农村集体土地及村镇房屋、林地等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确有相当难度。但是,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加以统一,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是切实可行的。因此,对于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机构,国家立法机关听取建设行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是可不可行的问题,而是听取统一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思路和办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当中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有这样几种选择模式:

一是将在市、县设立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撤并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城乡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这是上海、重庆模式。

二是将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地权属登记管理统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而将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地权属登记管理统一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这样,既避免了房地分管的弊端,同时又形成在农地征收时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权力制约,避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经营城市与耕地保护上的两难选择,有利于国家实施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同时,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由政府两个不同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有竞争有比较,管理得好的部门最终可以交由其履行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能。

三是将房地产的管理职能与登记机构的职能分离,在市、县级政府部门当中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登记局。借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房地产登记规则,出台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研究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具体问题,条件成熟时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单独设立房地产登记局,其优点是和行政管理权脱钩,有助于理顺政府职能,国家统一房地产登记制度、登记规则,首先统一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将来统一不动产登记进行准备。

二、关于登记机构的登记审查

对于登记机构的登记审查,究竟属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物权法起草当中亦有不同看法。目前世界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体上分为三种,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介于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之间,近似于权利登记制。我国目前的国情与德国产生权利登记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历史背景相似,就是社会信用缺失,个人和市场经济其他主体的财产不够稳定,急需保护交易安全,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增强市场主体和国家的信用。因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的权利登记制。

登记机构的登记审查的性质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紧密相关,契据登记制对应形式审查,而权利登记制对应实质审查。因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应当属于实质审查。当然,类似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中的事实,不应当是客观事实,而应为“法律事实”,是一种经过质证被法官采信的证据所表达的“事实”。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绝不意味着登记机构对于所有的登记错误都应当承担责任,这种实质审查,只能是尽到作为专家的登记官应当尽到的审慎、全面、尽职的审查义务。因此,物权法出台之后,急需制定规定不动产登记官职责、申请登记人权利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法,以规范申请登记人和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登记机构的过错赔偿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过错,大体有几种情形:梁慧星教授讲到两种情况,即“一是当事人故意所为,与登记机关无关,那登记机关不承担责任;二是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责任。”〔3〕以除此以外,还包括申请当事人并非故意但有过错,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的职责,仍然出现的登记错误。

追究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有这样几个前提:一是登记机构有过错,即并不是所有登记错误都要追究登记机构的责任;二是这种过错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三是对于当事人因登记过错带来的损失,登记机构仅按照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可能遭受损失的人自身也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共同导致登记错误并造成损失。

登记机构因为过错而需要赔偿,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几种选择:一是国家赔偿,不动产登记机构造成的损害一般都较大,往往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多,全部让登记机构赔偿不尽合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这个赔偿就有限制。二是登记机构赔偿,但登记机构不可能有这个赔付能力,否则就要向申请登记人收取较高的登记费用。因此,需要建立专用赔偿基金,从登记机构收取的登记费当中固定划拨一定比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登记官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借助保险机构的保险赔偿金来弥补赔偿基金的不足。登记官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虽然属于公务员性质,但其工作确属于专家工作,与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的工作有相似之处,只不过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其工作是为了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后者为自己工作,属于自由职业者。专家的侵权责任不同于普通侵权责任,普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损害多少赔付多少,而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赔偿决不应当是损害多少赔付多少,而应当有一个限度,比如其收费的多数倍来确定赔付限额,不足部分借助于执业(职业)责任保险来弥补。

    参考文献:

〔1〕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P52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