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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重要性精选(九篇)

非遗文化重要性

第1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第2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遗保护;现代化;传承;利用;开发

在对非遗保护的时代进程之中,存在诸多争议和讨论,鉴于非遗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因而,我们要用理性的眼光、辩证的思想,探索非遗保护之中的本质,要在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避免认识的片面性,要用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态度对等非遗,采取有效的保护形式,保持其固有的文化品质和本真性价值,并注重保护、传承与利用,从而促进非遗事业的现代化有序、深入地开展。

一、实施非遗保护的科学化管理,避免狭隘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本质的特性,我们要对非遗的本质特性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要用我们理性的意识和科学的精神加以探究,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得重大的成就,显现出其非凡的意义和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化遗产,一方面,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一般文化遗产中脱离出来;另一方面,还要将不受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升到保护的视野中来,在现代文化背景下加以保护。我们要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利用,开发出具有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警惕在开发过程中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本宗旨的违悖。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本质的特性,并且涵盖丰富的内容,我们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涵五大类,即: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活动;自然宇宙环境的实践;传统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方面的样态,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等同于一般的物质性文化遗产。一般的物质性文化遗产具有显象的物质表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表现出显著的精神特质;一般物质性文化遗产有一定充实的、不易变形的特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存在显而易见的变异可能,表现出极强的脆弱特性;一般的物质性文化遗产以物质为载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依赖于人的技能,一旦拥有该技能的人物消失,则其独特的技艺也随之遗失。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存于民间个人技艺,其核心的价值在于对事象的演绎过程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等同于一般民俗事象。一般的民俗事象中的文化价值并非必要条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必须具有突出、显著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审美价值、科技价值;一般的民俗事象在民间乡土之中显现为自然形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着更为突出的传承特性。因而,两者同属传统文化,却要采用科学的区别对待态度,加以认定和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等同于一般的民间工艺。一般的民间工艺并非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的是艺人操作的流程,而一些民间手工艺却将科技手段替代了人们的手工制作,游离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而一些濒临消失的民间手工艺进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必须对其加以保护,而不能将其笼统地推向市场。有一些民间手工艺可以在新时期加以改造和创新,尚具有新鲜的吸引力,因而无须将这些民间手工艺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而要区别看待民间手工艺,否则势必造成紊乱。

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与非遗的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要避免一种片面性的认识,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对立起来,这是不适宜的。以民歌而言,民歌原本是发泄人们的情感,满足当地人们的精神需要的内容;而由于流行音乐、外来音乐等文化的冲击,这些本地民歌已经无法本地人民的需要,然而,这些当地民歌唱给外地人听,却颇有新意,反倒激发出当地人重新对它的认识和热爱。而且对于戏曲艺术而言,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在“利用”中加以保护和传承的,它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和娱乐人们的精神生活,有其现实的价值和意义,因而得以在“利用”中加以保护和传承。

谈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自然离不开两个保护渠道,即:生产性保护和博物馆保护,在现代化背景下,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结合,可以将这两者互嵌,实现双赢。所谓博物馆保护是将历史悠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于博物馆之中,加以保护,如:印刷博物馆、昆曲博物馆、景德镇陶瓷博物馆等。而生产性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生产力或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从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借助于产业化的力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渠道,即:公共文化服务,它是基于社会效益的非营利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重新配置活动。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文化产品,展示于社会之中,以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开发。例如:四川巴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于悠久的生产生活之中,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风格,巴中民歌中的“茅山歌”、 “巴山背二歌”与贵州的浪哨歌、云南的玉龙山情歌、广西情歌构成了中国几大特色情歌。还有,巴中平昌的民间舞蹈《翻山铰子》以其鲜明的地域特色、独特的审美价值、阳刚的特质而成为舞蹈的杰出代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化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要有理性的视角、科学的理念,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价值、社会价值的挖掘,杜绝狭隘的观念和片面的认知,要利用各种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传承、保护、利用和开发,并且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引导人们参与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走向更大、更宽阔的舞台。

参考文献:

[1]周和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探索[J].求是.2010(04).

[2]卢克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5(12).

第3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 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 2014年底,我国已有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 “‘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 153个新入选项目和 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 )等121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 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 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 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部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 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 (果洛 )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 18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 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 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 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 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 994个,三批共计 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 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 39170多个, 2014年营业收入 196.26亿元,利税 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 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 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 2014年度 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 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 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21个省区的 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举行的 “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 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 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 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 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在 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 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 (中国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 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 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 “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 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 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 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 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 8 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 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4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现代旅游或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相应地,也造成了一定而负面的影响,所以,要两者兼顾,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在保护中利用,同时以利用促进保护。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以科学适度的旅游开发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传承;开发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以口传方式为主,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1.1 非物质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

从科学意义上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一个庞大的思想文化体系,涉及道德范畴十分广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前人创造出来并且流传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的文化遗产。但是这个范围太广,并不能一概而论。狭义的概念就是上文提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给予的并且希望保护的范畴。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综合性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口头文学。当然,口头文学往往是要依靠其他形式而延续的,例如祭祀、史诗、山歌、舞蹈、戏剧等等,它们不能够单独地存在,要依靠各种媒介来广为流传。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它最本质的特性就是普遍的,是社会大众的,并不只是几个人的成果。它增强了民族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着民族意识和精神。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遗产稀有价值的表现。真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基。但是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就是在保护文化的传承者,也就是活生生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封闭的,绝对化和静止化的保护都是不对的。所谓保护,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扬光大,而不是仅仅上了枷锁钳制住。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就相当于灵魂,当然这样的真实性相应地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所以在某一程度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也是相对的。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区域的旅游形象、文化内涵和色彩,成为旅游策划的重点元素。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可以宣传和促销地方形象品牌价值。同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作为非常重要的旅游资源,其基础内容具有多样性,而地域性就是其独具魅力的前提。它的文化性自然而然的为自然风光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衬托,将不可形态化的文化艺术展示给世界,达到了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这种无与伦比的杰作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特有的民族文化,传承着中国古老的优良传统和坚毅的民族精神,通过代代相传的模式保留着最真实最传统的根源,所以这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相当大的正向作用,让人们找到真正的非物质所带来的价值。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

3.1 开发原则

3.1.1保护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像艺术品一样,通过各种形式的维修就能够完好如初,其浓缩的民族性、高度的个性化和传承的经验性导致这种文化成品相当的脆弱,稍不注意就会萎缩甚至流失,但是这样的特性同样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取代的珍贵性,名族性越强,就越能够被世界关注。所以,这样脆弱且珍贵的资源就应该被重点保护,以保护为前提,以此为基准来进行开发,用科学的方式找到正确的路,在精心的规划和管理下适度的开发和利用。

3.1.2文化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深厚的文学内涵,所以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必须要重视文化和艺术的品味。所以,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者的同时,开发者应该具有非常强的文化意识,能够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并且对文化和旅游的开发的重要性有充分的正确认识。其次,在开发过程中,开发者要充分结合各种因素,从不同角度来对非物质文化进行开发并且展示,同时,旅游项目要实现出一种文化氛围,就是让旅游者随时都在身历其境,深刻体会到文化的魅力。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模式保护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需要多方合作,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旅游企业和文化主体以及学者的共同力量来实现。首先,政府应该起到倡导作用,并且从中调节和平衡各种关系,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顺利得到开发和保护。同时,学者的文学意见非常重要,他们能够找到内在的发展逻辑以及管理框架。而旅游企业作为旅游业的主体,更应该重视保护工程,不能一味为了利益而放弃对资源的保护。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要从多个方面去入手。首先,要树立品牌观念,提高知名度,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并且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在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要利用容易接受的方式,例如表演的形式来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主动去了解、去认可,并且加以传承。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凝聚下来的结晶,因此,保护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明的继承和复兴。当代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相应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选择正确的方式和策略至关重要,所以,要选用新的构思框架来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例如加强生态博物馆的构建、建立生态旅游村等等,这些并不只是空想,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当然,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问题的研究还在一个基本的层面上,很多实际操作也都并没有去实现,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因此,要尽快将理论化为实践,真正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相结合,达到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志刚.文化遗产研究集刊[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6-7

第5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工作;产业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G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3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其产业化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保护是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离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资源就会“消失殆尽”。没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其产业化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发展基础。所以,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保护是基础,是前提。只有对其保护好了,资源才会丰富,研究才会深入,产业化才有实现的可能,现在,由于多种原因,很多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或濒临消失,其保护工作已相当迫切,如果不加以有效保护,最后的结局只能是:消失。其产业化自然就无从谈起,产业化发展更是镜中花、水中月。

(二)产业化发展是保护的发展方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就保护而保护”,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认识中的“近视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社会发展中的宝贵财富,是一种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社会资源。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并加以利用,发掘其蕴藏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使其产业化发展,实现和谐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产业化发展产生的经济效益,能使我们反哺保护工作,加大保护的投入;产生的社会效益,能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这种资源存在的重要性,能促使我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研究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大做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保护也终将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所以,保护与产业化发展的关系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赖以生存。既能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保护是产业化的基础,产业化是保护的发展方向。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及其保护思路。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各级地方博物馆和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它的保护机构相对健全,保护体制相对趋于成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目前没有固定的模式,各种保护方法及保护措施也正在探索中。其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充分认识和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特性,对其保护十分有益和必要。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特点,对其产业化发展将是有利地促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特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对“无形”与实则“有形”。

物质相对“有形”,非物质相对“无形”。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有形”相对“无形”。物质文化是我们能真实感受到的,“无形”而又相对“有形”。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之一。它是通过特定“有形”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一定的载体)展现出来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于有形处见无形”的特点。我们工作中有时感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从下手,工作思路漫无边际,这实际上正是没有充分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性。对“非物质”的相对性没有把握好、理解透。即对“非物质”的“有形”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本身的“无形”没有很好地进行结合理解。将“内容”与“形式”人为地在观念上、意识中进行了“分割剥离”。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十分有害的。有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通过物质文化遗产来“有形”展现。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开放性。

物质文化遗产尽管面向社会开放,但它毕竟多数存在于博物馆等“围墙”之内,有形的“围墙”,使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之间出现了一道“无形”的沟。这是由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决定的。就像一件宋代的瓷罐,我们不能随便将它放在大街上、广场上,因为这样它可能会“丢失”或被损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不同,它不是以“物质”的形式存在,你能听得见,看得见,却摸不着,带不走,不存在所谓的直接“损坏”,它广泛存在于人们的衣、食、住、行、说、教、娱乐当中,它是社会的产物,生长、繁盛、成熟于社会生活现实当中,其社会开放性远远大于物质文化遗产。当然,我们不能排除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对特殊和私密,只掌握在部分人群当中或特殊的“载体”中,其社会开放性受到了限制,如特殊的技术工艺。但是,它的传承性却没有受到限制,这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开放。如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家传,如手工技艺;有的则是师传,如民间音乐,曲艺等。总之,这些都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的方法和策略也就有所不同。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点十分突出。无论是故事传说、谚语、技艺等等,都具有这一特点。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保护并流传至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很重要的就是维护其传承。如师徒传承的某些杂技,子承父业的某些手工技艺等等。离开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逐渐消失殆尽。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延续,得以生存,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命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分析,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思路应分为以下几步:

首先,要做好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摸清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这是一项任务量大、工作繁琐,且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那种认为成功申报了几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就完成了的想法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这就是相当于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馆藏文物1万件,一级文物不过几件,非要用这些一级文物代表馆藏的1万件文物,错误显而易见。因为这不能代表,它们不是一个概念。摸清自己的家底,有利于我们掌握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面临的形势,分清保护对象的轻重缓急;摸清自己的家底,有利于我们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做出正确的规划方案;摸清自己的家底,有利于我们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其次,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资料整理、录著工作。这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无形”,使之“有形”的方式、方法之一就是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做好其文字资料的整理、录著。但是,这些文字资料不是现成的,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内容、程序及“载体”的不确定性影响,只有经过艰苦的、仔细的、认真的、务实的工作,才能最终获得相对完备的资料。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资料整理、录著,是做好其保护工作的当前重要的实质性工作,十分迫切。没有文字资料,其保护就是纸上谈兵。这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同时做一些必要的影像资料,以使资料更加充分和完备。

第三,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研究,做好理论工作。没有正确地理论做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没有方向。必须重视理论研究,利用理论研究的成果,科学地指导其发展和利用。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培养和发掘,资料的规范性整理,传承的途径,减小“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等等,研究出的这些方面的正确的理论将会大大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到位,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其保护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深入发掘,对其合理地加以开发和利用,最终实现其产业化发展。

(一)产业化发展的可能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具有产业化发展的可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积淀,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一种宝贵的人类资源,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财富。它对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具有深远而重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资源,是一种可以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如我市较为著名的蹴鞠、俚曲、牛郎织女、孟姜女、五音戏等,这都是今后我市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深刻的认识。如果对这种宝贵的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那就是一种极大的浪费,是我们的悲哀。因为你不利用,别人就会利用,时不我待。所以,我们不仅要认识这种资源,更要利用这种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产业化发展的可能。我们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坚持科学发展,产业化发展,进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内容很多自身相对适合产业化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器乐、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等,由于其社会开放性具有很好的大众基础,同时这些项目本身就是一些娱乐性项目,适合表演和演出,易于商业化运作。再如说书、唱曲等,都具备产业化发展的优势。

3、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相互之间容易形成产业链。

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的最大优势。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民间杂技等,可直接组团形成专门从事这些活动的专职演艺队伍或表演队伍,进行产业化运作,再如民间文学、民间信仰、岁时节令、各种习俗、民间知识等,在认真做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整理、录著的基础上,可以将它们编辑成册,印刷出版,既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又能有经济效益。所以,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容易形成利于产业化发展的产业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方向。

1、实施品牌战略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同样需要“品牌”,同样也含有“品牌效应”。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真正实现产业化发展,就必须重视“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

成功实施品牌战略,首先要选好“品牌”,这就需要对拥有的众多的“牌”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研究,做出正确的判断,遴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品牌”。选出合适的、正确的品牌,是成功实施品牌战略的关键。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我认为淄博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应该有以下几个:蹴鞠、牛郎织女故事传说、俚曲、孟姜女、五音戏。它们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深刻的文化内涵,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引起很强的“社会效应”,也就是其“品牌效应”。

成功实施品牌战略,其次要宣传、打造好“品牌”,“品牌”选出,并不等于成功拥有了“品牌”。成功的“品牌”需要全社会的广泛认可、赞同。选出了“品牌”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不是成功的品牌。要树立成功品牌,还需要我们去大力的进行广泛、细致、深入、持久的宣传,全方位,多角度打造并展示选出的“品牌”特点和优势,让人民认可,让群众接受。“品牌”的成功,不是先天发育形成,而是后天培植打造。“品牌”的树立,离不开正确合理的论证规划,离不开媒体的大力宣传,离不开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三,要保护好“品牌”。品牌需要保护。它的保护可能会比同样不是品牌的保护对象更难,要更仔细、更认真、更全面,更要“体贴入微”,否则,“品牌”有时可能会毁于一旦,前功尽弃。这一点,必须要充分认识,正确把握。品牌的正面效应是巨大的,可以给我们带来无限商机,但同时品牌的负面效应也不容低估,有时会给我们带来无限烦恼。这就是“品牌”,一把双刃剑。树立一个成功品牌很难,毁掉它却很容易,保护好、维护好、利用好、发展好成功品牌是我们文化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重任在肩,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制定策略,发掘人才,做好传承,切实将“品牌”的保护工作逐项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品牌效应”:品牌的拉动效应、品牌的社会效应、品牌的经济效应。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可持续性发展。

2、实施资源整合利用。

资源整合利用,才能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整合利用不仅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整合利用,同时也指与其它产业的资源整合利用,特别是要做好与其它产业的资源整合利用。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的整合利用、与专业戏曲歌舞剧院的整合利用、与新闻出版社的整合利用等等。这是全面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并进而做大做强的必然之路。如我市的蹴鞠和牛郎织女故事传说,可以成为我市旅游业中的观赏节目和介绍内容,丰富旅游内容的同时,借助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资源,宣传我们的品牌。再如俚曲,可以成为市戏曲、歌舞剧院演出团体的演出节目,既增加了新的演出内容,又拓宽了演出范围,给自己注入了活力。同时俚曲又能借助专业演出团体的演出人才资源、舞台资源设施很好地展现俚曲的风采,实现共同发展。这就是资源的整合利用。整合利用能够改变资源各自为政的现象,其结果是共同受益,实现双赢,实现1+1>2。因为资源的整合利用,不仅扩大了产业链,同时更促进了产业化的发展。

3、要创新形式,体现知识性、新颖性、趣味性、参与性。

科学的发展观强调了“以人为本”。这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产业化发展的末端就是人,是人的不同的行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离开了人,产业化发展也就没了意义。所以产业化发展的末端对象是人。我们必须认识清楚,我们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其实就是强调了它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的实现,是要有人为之付出“金钱”。人是有思想的,我们可以控制一个人的行动,但却不能控制一个人的思想。怎样才能使他们心甘情愿、自觉需要而付出“金钱”?这就需要我们“以人为本”。

人的思想虽然不能控制,但却能够左右。这就是我们的突破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中要创新形式,全面考虑项目的知识性、新颖性、趣味性、参与性。要让人有兴趣、感兴趣,进而去了解、去体验、去参与。如蹴鞠比赛,可以吸引人们去参与比赛,进行体验。如剪纸,可以提示并鼓励人们自己动手,剪出自己的作品等等。要推崇“换位思考”,时时处处为“产业对象”着想,为他们提供方便,要让“产业对象”感受我们彼此之间的感情互动和真情流露,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6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摘要:非遗称号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以前它被称为“无形文化”和“人类口传及无形遗产”等等。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才正式定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较大的困境,重庆市黔江区积极探索出非遗传承的“123”路径,总结提炼并完善这种路径对于民族地区非遗传承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遗;传承;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16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记忆的背影”和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本文理清了非遗的含义和特点,梳理了黔江非遗传承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黔江非遗传承路径的措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遗称号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以前它被称为“无形文化”和“人类口传及无形遗产”等等。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才正式定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没有统一的概念,目前最权威且使用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定义。《非遗法》认为非遗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同时,《非遗法》指出非遗的六大类型: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其他非遗。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遗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文化,具有文化的特性。首先,非遗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它来源于人类长期的生产等实践活动,是实践的产物,并随着实践不断演化。其次,非遗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是看不见和摸不着的,只能通过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再次,非遗具有传承的特点,它在特定的环境中通过特定群种的具体活动传承下来,绵延不止。最后,非遗具有活态性的特点,通过人的活动传承下来,活态性体现出非遗的生命力。

二、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路径

黔江探索出非遗传承的“123”模式,即为每一个传承项目出台一套政策,并建立“动态保护”和“静态保护”两个保护模式,打造传承基地、传承舞台、传承人三个传承体系,实现了“在保护中传承”和“在传承中保护”双目标。其非遗传承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建立传承基地

近年来,黔江先后在新华中学、民族中学等建立14 个传承基地,将7 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落实基地进行传承。

(二)舞台传承

黔江组织专业人员和文艺团体,对非遗项目进行提炼、升华和包装打造,以舞台表演方式进行推广和传承。经包装打造《八宝铜铃舞》和《白虎神鞭赶太阳》在第八届、第九届少数民族运动会分别获金奖、银奖;大型土家族民族歌舞诗《云上太阳》代表文化部参加了“中国巴西文化月”活动,并在巴西9大城市演出17 场,赢得广泛赞誉。

(三)博物馆和文化馆开展静态传承

黔江修建了重庆市民俗生态博物馆,博物馆集展示交易、旅游休闲、情景购物和互动体验为一体,完整保存了土家民族的风土人情、民俗民物。黔江又规划15 层、用地13亩、总建筑面积约为18 000 平方米的民族文化宫,是该区民族文化建设标志性建筑。

(四)群众活动传承

黔江区委、区政府设立了专项基金扶持民族民间文化;实施了“一乡一品”文化工程,鼓励群众重拾唱山歌、喊号子、织西兰卡谱等民族技艺;定期举行乡村文化艺术节、武陵文化广场群众文艺展演等活动,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批特色文化乡镇、民间艺术大师。

(五)旅游传承

黔江是重庆市旅游发展的重点地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渝东南地区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指出:把渝东南地区建设成为重庆旅游“第三极”、大武陵山区旅游经济高地、国内重要的民俗生态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扶贫开发示范区。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强调:重点发展渝东南“三民”特色文化旅游带。非遗逐渐成为黔江旅游的活力要素,目前,黔江的帅氏莽号、小南海后坝山歌、濯水后河戏等非遗项目成为景区主演项目。

三、完善黔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路径的措施

(一)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

积极调动普通民众和学者积极参与,并从群体的角度扩大传承人的范围,完善传承人认定制度。将经费细化为用于改善传承人生活、自我提升、培养接班人、非遗普及教育等用途,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保障方式,探索完善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通过专项资金和项目等形式,鼓励和吸引有志于非遗事业的年轻人通过学徒等形式,加入到非遗保护和传承中来;探索传承人在年龄、知识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的层级队伍,明确和拓宽传承人“晋升”的渠道,加强梯队建设。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创新专题班,邀请非遗创新方面的专家授课,提高本区非遗传承人的创新和创作能力。加强对传承人的平时考核,至少半年对传承人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涵盖实际成果、专家论证、群众评价等方面,探索传承人退出机制。

(二)大力拓宽传承路径

1.教育传承。黔江要重点开展低龄段儿童非遗传承和保护宣传的教育工作,加大非遗教材的编写和课程的设置,进一步提升教育传承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效果性;提炼总结非遗传承教育的经验和启示,在全区范围内大力的推广。2.产业化传承。黔江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可遵循分类、重构、培育几个步骤。首选是分类,有直接使用价值和一定文化价值的要求,把非遗分为可生产性保护和不可生产性保护。具体地,黔江可生产性保护的非遗有:濯水绿豆粉制作技艺,黔江珍珠兰茶罐窑手工制作技艺,黔江斑鸠蛋树叶绿豆腐制作技艺,西兰卡普,濯水石鸡砣土陶制作技艺,(渣)海椒传统制作技艺,黔江鸡杂传统制作技艺,黔江牛肉脯传统制作技艺和曾氏“正骨术”。其次是重构,对选定的非遗项目进行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时代因子,与大众的需求有一定的契合度。再次是培育,一方面培育该非遗的市场,扩大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利用该非遗引导民众审美,夯实该非遗的生存土壤。

3.非遗旅游传承。黔江首先要对非遗旅游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从审美性、独特性、传承人的影响力、地区象征力、休闲娱乐中和基础设施等20 个方面分四个等级进行量化,从而得出整体等级及建议(见表1)。对于总值大于100的非遗,可以开发;分值在90-100 之间的,要慎重开发;90分以下的,不建议开发; 对于整体分数高、但是有些方面分数偏低的非遗,不建议开发。

黔江开展非遗旅游,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关注发展非遗旅游对非遗和环境的破坏。相关研究表明:旅游对非遗的产生和影响过程,可以划分为:原发区、影响区、消散区三个区域。可以探索在原发区边缘设置防火墙,对非遗进行近似“原真性”保护。其次,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避免出现贵州为发展旅游业,当地居民曾一度被迫一年内过了四个萨玛节的现象。

4.档案和数字化传承。目前,黔江的非遗数字化传承与保护处于初级阶段,但应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文化等部门的人员到数字化传承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参观考察,提高对数字化保传承重要性的可行性及效果的认识。其次,聘请相关专家对文化等部门的人员开展数字化传承专题培训,提高相关知识和技能。最后,最重要的是对较成熟的非遗项目可以先期进行探索式数字化开发,为后面大规模开展打下基础。

5.整体性保护传承。目前,黔江通过生态博物馆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形式来开展整体性保护非遗。在发展生态博物馆的过程中,黔江要重点挖掘和保存民族文化,彰显少数民族文化内涵,避免成为形式上的博物馆。在建设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过程中,黔江要加大与周边区县的合作,尤其是与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区域合作,可探索建设跨区域的文化生态区保护试验区。

(三)加强非遗挖掘和申报力度

目前,重庆市有部级非遗项目44 个,市级388 项。而在渝东南的6 个区县中(见表2),酉阳的非遗数量最多,其次为彭水,黔江非遗的总数量位列第三,但部级项目仅为一项。今后,黔江要加大非遗整理和挖掘的力度,让更多非遗首先进入区级的保护,同时,加大部级申报的力度,让这些项目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Dylw. net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地区非遗资料整理而成)总之,路径问题涉及黔江非遗传承的成效,关系到黔江文化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黔江要及时推广非遗传承中好的做法,继续完善传承路径,更好地助推生态保护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的选择与控制[J].生态经济,2011(2).

[2]吕科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道路新探[J].人民论坛,2013(1).

[3]谭宏.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的探讨[J].重庆高教研究,2015(1).

第7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4-0237-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叫“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财”、“无形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它是人类社会的传统文化资源,保留着人类社会发展变迁的珍贵记忆,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从提出到确定定型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加深,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目前比较权威的表述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根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第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第二,表演艺术;第三,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第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第五,传统手工艺”。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理解不断加深,文化空间也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出和其他人类遗产大不相同的特性,是无法完全用物质表达其内涵精神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群体性、历史性、系统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有着很深的历史积淀,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见证了人类历史的发展。

中国古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保持着优良传统,文化传承始终未断。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其高度重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和整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文化多样性受到挑战,传统民族文化的生存发展形势愈发严峻,大量非物质文遗产濒临灭绝。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2011年6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②这标志着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被提高到学校教育和法律的高度。

由于各种原因,当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很大的破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亡,尽管情况已经如此危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才培养力度不够更使得当前情形雪上加霜。因此,尽快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保护人才是当前教育非常紧迫的任务。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普及,高职院校在社会发展、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的培养也逐渐进入高职院校的教学计划。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提高年轻人的文化素养、审美情趣以及文化品位起着重要作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华夏子孙的精神家园,它的保护与传承也离不开中华儿女的日常生活、言行举止。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的部分实践和技术环节上拥有许多本科院校尚不能及的优势,因此,在高职院校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及其实践活动,是坚持理论教育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人和文化新人的有效措施之一。当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处处都缺少人才的尴尬局面,说明高职院校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大力培养相关人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学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大致可以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教育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专业人才的教育,另一种是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承人的教育。

1.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工作者数量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专业人才的教育目前在研究生、本科、专科教育层次均有体现,其中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理论研究和高级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教育目前还是由学校根据自身的专业设置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组织开展相关课程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否落到实处需要管理者和具体的实践工作者的勤奋工作与密切配合。他们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会直接决定保护工作是否在有效的进行中。从专业教育的角度来说,本科教育应是重点关注的方面。但目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覆盖面广,现在还没有任何一个学科能够完全涵盖,因此本科教育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设立一级学科,作为专业教育重点的本科教育层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力度不足,高素质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数量不足,从总体来看,当前的培养规模和社会需求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无法满足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2.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力度不够。高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仅是现代社会成员审美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也是当今高职院校教育形势变化发展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水平和审美水平也随之提高。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一些表现形式在当今人民群众较高的审美要求下越发显得粗糙、简单,其水平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高度。另一方面,相较于本科院校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视,高职院校在专业实践层面则拥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职业教育领域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校企合作、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教育模式在高职院校中不断出现。因此,提高传承人的文化素质和技艺水平并不断为中国社会输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已有一些艺术类高职院校在这方面开展了人才培养工作。例如重庆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开设了川剧学习班为川剧传承培养人才,就是这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典型代表。但从总体上来看,当前的优秀传承人培养规模还比较小,在全国范围呈点状分散,还未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同时由于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各有不同,相关高职院校大多还未建立起各自成熟的培养体系,传承人培养尚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

3.人文素质较高的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新人严重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识教育,是为加强广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学生人文素养而开展的普及性教育。相比于前述专业教育理论性、专业性之强以及教育投入精力之大所造成的专业进入的高门槛,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面对的是全校文、理、工等科的所有学生,它的“准入门槛”相比于专业教育而言降低了不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公共遗产,每一个炎黄子孙都需要尽力保护它。这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如今正在急剧恶化,这种生存危机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因为当代国人对民族文化传统的认知浅薄、缺乏保护意识和传承理念。要保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提高国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水平,提高保护意识。高职院校作为人才教育培养的重要基地,必须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现在在学校里接受教育的高职学生,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就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者、支持者甚至是主导者。这一批学生具备的人文素养、保护意识将对中国未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产生深刻的社会影响。目前高职院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尚未全面展开。实际上现在多数高职院校并没有开设此类通识课程,仅有少数高职院校的相关专业开设有类似性质的课程,例如某些艺术类高职院校开设有民间音乐、舞蹈、美术欣赏等课程,且大多数属于选修类课程。没有通识教育的普及,就没有整个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教育的重视,更没有对专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人口基数支持。没有社会的重视和相应人口基数的支持,前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教育只能是无源之水。因此目前的现状是通识教育比专业教育的普及程度还要低,通识教育的严重缺失会使专业教育成无源之水。加强通识教育下的文化新人的培养是强本固源的举措。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以及教育模式的不断改进,在高职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教学已经迫在眉睫。大力培养人文素质较高的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新人不但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夯实基础,还能进一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保护奠定人才基础。高职院校应该迅速行动起来,通过通识教育激发学生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文化新人,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44.

②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367.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第8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6-0021-03

Abstract: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Chinese non-materialistic cultural heritage, especially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the non-materialistic culture in sports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data analysis and logical analysis. It shows 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culture is meaningful and helpful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great renaissance of the Chines nation. Moreover, its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can be carried out as follows: strengthening th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developing the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non-materialistic cultural heritage; enhancing the education of the Chinese citizens to improv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cultural protection.

Key words: non-materialistic cultural heritage; traditonal sports culture; protection; inheritance

1 前言

作为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遗产资源异常丰富。幅员辽阔的国土上不仅遗存着许许多多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还拥有大量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蕴涵民族精神家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或正在从现代人的生活中消失。如何保持和弘扬独立的民族精神,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必然的文化诉求。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我国传统体育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不断探索,于2003年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其中就包括了众多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

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也开始对文化遗产的整理和保护。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5月,国务院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杂技和竞技类项目大约有17项,还有一些项目和我国传统体育文化有密切的关系,甚至从属于我国传统体育。比如:秧歌、那慕达等(见表1)。本文论述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所有和体育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除了国家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外,各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政府部门开始重视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始重新审视祖先留给我们的丰厚的财产。

2006年2月,我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的贺辞中这样写道:“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家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和智慧与力量之源”[2]。我们的祖先为世界创造了灿烂的的文明,这些文明有的已泯灭在历史的星空中,有的我们还能深切的感受到。文化需要传承,需要继续,需要生生不息。古人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是希望文化传承能够不断自我更新,不断发展。

但是,无须讳言,我国文化传承在时代变动中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和破坏,甚至有些文化遗产永远泯灭在历史的天空,这不能不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极大的悲哀遗憾。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文化遗产一样,承载着人类社会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要实现中华民族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 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甚至可以从民族体育的发展的轨迹,看出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冲突、融合的痕迹。但是随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不断强盛,世界上的民族体育活动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冲击。如何处理好西方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传统的体育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3.1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必然要求

无论优秀的传统文化还是先进的现代文明都是人类健康成长的精神食粮。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个民族对历史的延续、智慧的张扬、情感的连结,也是扩展时代思想、提升社会格调、培植公众修养的有利途径。正如国家主席在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贺辞中指出:“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也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要求”[3]。

3.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保障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就表现为人类各族群和各社会特征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未来的世界和平只能建立在文明体系多元并立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在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只有在东西方各国和各大文明体系独立自主和平等对话的前提下实现的一致性,才是真正符合人道的一致性。

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民族的普遍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的:“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4]。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理所应当提上保护的日程。

3.3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社会便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起,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联合国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世界各国政要和学术界的共识。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我们要珍视过去,立足现在,思考未来,我们不可只顾及眼前的得失,局部的利害,而全不顾全盘局势。文化遗产给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发展的土壤和精神动力。

3.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才能有效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内容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具有了解历史、教育后人、鼓舞人心、陶冶情操、净化灵魂的功能。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创造提供精神动力,而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精神文明中的生力军,对塑造社会形象,提高民族素质起着重要作用。

3.5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民族文化面对外来文化侵蚀的一次自省和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再发现;是对文化传统的回归和守护;是民族通过文化保护而实现民族精神延续的一种方式。我国文化曾经在世界文明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随着近代国力衰退,以及西方列强军事和文化的入侵,使得我国文化相比西方文化而言,处于弱势的地位。随着国家现代化的推进,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悄然落在了我们这一代人肩上。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就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之一。

3.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间文化的交流和创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5]。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有重要的作用,同样对于保护国内各民族的特色文化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有历史和文化。特别是一些有民族特色的传统赛会和体育项目俨然就是民族名片,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对于提高民族的自豪感和增进民族间的交流和了解都有重要的意义。

3.7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各民族无论大小,无论其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一律平等。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并相互理解和相互认同。体育作为一种无国界、跨民族的文化传播媒介,对于推进民族认同、民族和解、跨文化交流与互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 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文化是一个整体,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又有多种表现形式,总体构成了相互统一的整体。以物质或物化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层次文化,属表层文化;以人们行为规范或制度方式表现出来的文化为制度文化,属中层文化;以观念、意识形态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为精神文化,属深层次文化,即文化的核心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文化的中层文化和核心层次文化的保护。相对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困难的多,也重要的多。

4.1 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任何物质类文化遗产都具有“非物质”成分,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成分。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对于文化遗传的保护,我们不可能将文化遗产撕裂开来,进行分头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这个世界级的难题,收集和整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本资料、文物遗迹等理应成为保护和传承中重要的一环。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4.2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延承

由于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我国的文化遗产不断遭到破坏。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使得我国许多传统文化面临消失的危险。尤其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或民俗活动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为了让世界文化之园花繁叶茂,我们必须做好传统文化的传承工作。多留一份文化的基因,就给未来世界的生存多一份希望。比如对流传了两千三百多年的蹴鞠的保护,我们不应只停留在历史的论证和史料的收集上,我们应在蹴鞠文化的介绍和蹴鞠活动的推广上下些功夫。

4.3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配套的国内法律、政策和行政环境。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文化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我国目前有《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都在拟议之中。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不完善。同时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对社会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开发等问题,进行强力整治;对于濒临消亡的文化现象,加强文化传承工作。

4.4 加强国民教育,使民众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消失和流失,面临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保护和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刻不容缓。加强国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从家庭、社区、学校,进一步延伸到社会,让国民逐渐树立一种正确的文化观,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形成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历史是不可重复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造的,体育类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复制的。正因为这些原因,保护文化遗产才变得尤为重要。

4.5 成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保护中心,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护机构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监督各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同时也更有利于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杜绝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而对文化遗产进行的过渡开发和盲目开发,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二次伤害。

4.6 加大宣传,鼓励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著名作家冯骥才曾大声疾呼:“我们不能一边在城市里指责流行文化的横冲直撞,一边坐等自己的母体文化的消亡。暂时先离开我们的书斋吧。在广阔的田野和乡村里,我们一定会被母体文化的困境激起强烈的救助之情,也一定会感受到中华文化鲜活而迷人的生命力”[6]。文化之根在于民,我们只有激起全民的文化保护意识,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创造一份适宜的生存土壤。只有全社会的力量都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5 结束语

人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曾经创造了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在这些文化遗产中,有的我们只能通过字里行间和古老的岩画、壁刻去体会;有的我们还能亲身体味她的伟大魅力;有的已经化为烟尘,永远不再为人知了……。但是这些文化遗产都为我们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了或者还在做着贡献。珍惜、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就是为了人类的明天有一个更好的发展。体育类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同样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向云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2] 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R].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3] 路志峻,李金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J].体育文化导刊,2006,(12):19-21.

第9篇:非遗文化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296-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为了切实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中国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该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如下几种:一是传统的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口头文学载体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的杂技、书法、舞蹈、美术等艺术;三是传统的历法或者医药、技艺等;四是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礼仪;五是传统的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的相关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1.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人们对文化的自我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并非一成不变,既存在创新也存在抛弃,因而它是活态的。正是通过世代相传、改造完善,文化才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同时这种口传心授的传承也打上了深刻鲜明的民族、家族印记。

2.地域性。通常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族群在特定的地域上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其必定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都反映了特定地域的生产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离开了该地域,它们就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和条件。

3.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生到发展,不是依靠单个社会成员的一己之力便可以完成,而是需要其所在地域的整个群体或关联的族群在长期的团体生产生活中不断完善,它反映了该社会群体普遍的民俗风情、思想感情、文化内涵和理想愿望,表现了该群体的集体智慧。

二、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据

(一)基于国家文化的保护

国家文化是国家在文化领域所拥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同时国家文化的行使也必须尊重国际公共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显露出其潜在经济价值,国家之间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也逐渐政治化。这种政治化趋势,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基于此,从国家的角度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是减缓这种政治趋势的出路。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有权管辖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二)基于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在21世纪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2]。非遗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既统一又存在冲突。统一在于:文化权利本身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冲突在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陋习,其违背了基本人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序言中宣布,其参考了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这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只有符合国际人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被国家和国际社会予以承认和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存在互动。

(三)基于国际环境法的保护

在全球经济建设得到有效推进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这一原则提及之初,其仅仅是关注生态环境的和谐,忽视了人文因素的可持续发展。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日益认识到文化生活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被提上议事日程。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应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之中,不同国家、民族传承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快速推进的现代文明严重冲击了非遗的生存和发展。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必定对文化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的破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尊重,并不意味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封存起来,而是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在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传承和发展,必须避免盲目开发、急功近利。

三、国际法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行政保护模式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行政保护模式是指成员方按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确认、保存、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各种行政保护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十分必要:第一,确认、归档和保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序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挖掘、整理、归档以及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之后,才能准确掌握其源流和传承的具体情况,便于日后更好地开展保护和利用工作。第二,合理开发利用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日韩等国家,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发掘、展示本国的民俗文化资源,吸引大批国内外游客,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入。事实证明,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生产力,才能以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

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相对健全的行政保护。首先,文部科学大臣向“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提出咨询。然后,后者向有关的“专业调查会”提出调查委托。“文化审议会・文化遗产分科会”审议调查报告,进行答申。再由文部科学大臣决定“指定”与否,一经指定,即发表官方“告示”。在指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必须对能够高度体现无形文化遗产之技能的“保持者”或“保持团体”进行个别认定、综合认定或团体认定[3]。

(二)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切实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4]。1793年颁行的《共和二年法令》规定,法国对于一切的艺术品进行保护,只要其处于法国的境内。此后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如《纪念物保护法》、《考古发掘法》、《城市规划法》、《景观保护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断健全完善。

(三)综合保护模式

行政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保存来讲不可或缺,但是仅给予行政保护并不能最大化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不能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实现,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以中国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繁荣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独特的。近年来,中国对非遗保护日益重视,采用综合保护模式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非遗的传承与发扬。

1.进一步细化行政措施确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中国对于非遗的行政保护存在以下不足:保护经费有限;激励措施不足;监督机制缺乏。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保护:第一,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非遗的保护工作,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传承人,为其提供开展传承活动的必要场所、经费支持;第二,上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切实加大对下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三,对于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做出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2.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目前,中国在非遗保护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对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影响深远。但是其过于简单笼统,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运用至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时仍存在着制度瓶颈和理论障碍,还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无法涵盖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必然导致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无法归入商品分类表而无法申请注册商标;第二,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使著作权制度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永久保护;第三,著作权对作为衍生作品母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无法给予保护,对民间节庆等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保护;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很难满足专利保护对于新颖性的要求等。

因而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法规,从而使相关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使这部文化大法更能发挥实效。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认可其在非遗私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 李墨丝.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国家为视角[J].求索,2009,(4):138.

[2] 郭玉军,唐海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