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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

第1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申报确定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在认真统计分析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在少数非遗名录申报及审定中取得的重要成就,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发展实际提出了未来构建和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自2014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名录”)和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扩展名录”)颁布后,我国已有四批部级非遗名录和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①目前,申报确定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成为保护非遗的重要方式之一,仔细统计和分析其中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对于建设中华民族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及传承人基本数据统计

我国陆续颁布的四批非遗名录共计1372项,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共计1986人,其中有大量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十大分类中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较大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十大类的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较大。其中,民间文学66项,民间音乐72项,民间舞蹈②90项,传统戏剧13项,曲艺17项,杂技与竞技18项,民间美术31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传统医药13项,民俗96项。从不同类别的非遗名录内部看,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比重为:民间文学42.58%,民间音乐42.35%,民间舞蹈68.70%,传统戏剧8.02%,曲艺13.39%,杂技与竞技21.95%,民间美术25.41%,传统手工技艺25.31%,传统医药56.52%,民俗60.38%。(具体各类民族名录占整体民族类名录比重见表1)

(二)各个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悬殊文化部颁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虽然我国55个少数民族除门巴族外都有部级非遗名录,但各个少数民族所占的项目数量相差悬殊。四批次的部级非遗名录中,藏族68项,蒙古族45项,彝族30项,苗族27项,维吾尔族24项,土家族19项,哈萨克族14项,壮族13项,瑶族13项,朝鲜族13项,侗族12项,布依族和黎族都为11项,傣族10项,其他少数民族的名录数量都为10项以下。名录数量为1项的少数民族为基诺族、保安族、仫佬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普米族、东乡族、塔塔尔族和高山族。针对部分非遗名录为多个民族“共享”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综合”类,以彰显这些名录的复杂性与独特性。我国部级非遗名录中的综合类名录较多,为33项。③

(三)各个省份非遗数量参差不齐文化部颁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各个省份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数量参差不齐,多集中于我国的西南、西北、东北以及东南边疆地区。四批次的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中,云南79项,新疆69项,贵州63项,内蒙古53项,青海42项,41项,四川39项,湖南25项,广西、吉林都为24项,甘肃15项,黑龙江12项,辽宁和海南都为10项,湖北、宁夏、重庆、福建、河北、广东、浙江、天津和北京等省市的名录数量都为10项以下,其他省市都暂时没有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

(四)非遗传承人分布不均四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986人,其中少数民族传承人为506人,占我国非遗传承人总数的25.48%。然而非遗传承人在十大类别、民族、性别和省份等层面的分布都不均衡。其一,在具体的类别中,民间文学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为61人,占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总数的12.06%;民间音乐90人,占17.79%;民间舞蹈91人,占17.98%;传统戏剧48人,占9.49%;曲艺22人,占4.35%;杂技与竞技10人,占1.98%;民间美术40人,占7.91%;传统手工技艺85人,占16.80%;传统医药28人,占5.53%;民俗31人,占6.13%。(具体各类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比重见表2)其二,从传承人的性别来看,不同类别的非遗名录中的传承人都呈现“男多女少”的情况。民间文学的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为10人,男性为51人;民间音乐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24人,男性66人;民间舞蹈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1人,男性80人;传统戏剧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9人,男性39人;曲艺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9人,男性13人;杂技与竞技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2人,男性8人;民间美术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6人,男性24人;传统手工技艺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9人,男性66人;传统医药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人,男性27人;民俗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3人,男性18人。(具体各类别中女性传承人比重见表3)民族文化41其三,民族方面,怒族、门巴族、普米族、塔塔尔族、高山族、珞巴族、基诺族和独龙族等8个少数民族没有对应的非遗传承人。其中,藏族传承人为122人,蒙古族50人,维吾尔族35人,苗族33人,土家族29人,回族26人,满族24人,彝族22人,侗族21人,傣族12人,其他少数民族传承人均在10人以下。其四,各个省份非遗传承人数量多少不一。其中,为68人,云南63人,新疆60人,贵州60人,青海46人,内蒙古35人,湖南28人,四川20人,其他省份的少数民族传承人均在20人以下,部分省份甚至没有部级非遗少数民族传承人。一些以社会团体组织申报的少数民族传承人数量为1人,如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等。④

二、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特征

通过对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的统计后发现,名录中存在着较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众多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仔细研究并了解这些特殊性与复杂性,对于顺利解决保护和传承非遗名录中的诸多难题有着多重的现实意义。

(一)单一型项目与复合型项目共存名录中有较多的单一型项目,也有较多的复合型项目;部级名录多为复合型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名录则多为单一型项目。如藏医药(拉萨北派藏医水银洗炼法和藏药仁青常觉配伍技艺、甘孜州南派藏医药)入选我国第一批非遗名录,在第一批扩展名录中增加了藏医外治法、藏医尿诊法、藏医药浴疗法、甘南藏医药、藏药炮制技艺、藏药七十味珍珠丸配伍技艺、藏药珊瑚七十味丸配伍技艺、藏药阿如拉炮制技艺、七十味珍珠丸赛太炮制技艺,第二批扩展名录中又增加藏医骨伤疗法,第三批扩展名录中又增加山南藏医药浴法、藏医放血疗法。如此之多的藏医药疗法和藏医药制作技艺专门以一项复合型项目代之,显得尤为不合理。[1]毫无疑问,藏医药是复合型项目的典型代表。然而,该项目中各处名录之间的差别较大,属于藏族医学与药学中的单独的技艺、疗法或者诊法,不能以一项统概之。另外有较多非遗名录为单一型项目,如各个少数民族的婚礼的名录中,就体现出较大的单一性,不同的民族的婚礼分别形成了一个非遗名录。如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中的土族婚礼(X-56)、撒拉族婚礼(X-57),第二批非遗名录中的朝鲜族传统婚礼(X-99)、塔吉克族婚俗(X-100),就属于单一型的项目。

(二)多个民族共享的非遗名录的存在部级非遗名录中也存在较多的名录为多个少数民族共同享有的特殊状况。此种情况的出现有三种:一是同一种非遗为多个少数民族传承和延续,但其具体表现形态大同小异。如花儿(Ⅱ-20)在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中有莲花山花儿会、松鸣岩花儿会等8个地区的不同形态,陆续又增加了新疆花儿、张家川花儿等扩展名录,涉及了较多民族。据资料显示,花儿是广泛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四省区的回、汉、土、东乡、保安、撒拉、藏、裕固8个民族的山歌品种,[2](P.81)直至现在仍为多个民族传唱和流传,但他们之间的形态大同小异。二是同一种非遗为多个少数民族传承延续,其表演形式虽有极大的相似性,但其具体表现形态大相径庭。如第一批非遗名录中的傩戏(IV-89)中有武安傩戏、池州傩戏等汉族傩戏,也有侗族傩戏等少数民族傩戏,第一批扩展名录中又增添了仡佬族傩戏、恩施傩戏等少数民族傩戏。虽然他们都是傩戏的表演形式,但却姿态万千,民俗功能也不尽相同。三是与部分复合型项目一样,人为地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遗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复合型项目。如第三批非遗名录民俗类中的婚俗(X-139)一项,内含朝鲜族回婚礼、达斡尔族传统婚俗、彝族传统婚俗、裕固族传统婚俗、回族传统婚俗、哈萨克族传统婚俗、锡伯族传统婚俗,在与第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一同颁布的扩展名录中,婚俗中又加入了赫哲族婚俗、畲族婚俗、瑶族婚俗,包含了较多少数民族的传统婚俗,属于较为复杂的综合项目,与复合型项目相似。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非遗名录其民族归属过于复杂,在具体的部级非遗名录统计中,根据其为多个民族“共享”的现实,统一将其归为“综合类”。

(三)非遗在流布和传承中出现的传承人身份变更非遗在区域间、代际间口耳相传时,出现了代表性传承人与非遗名录的民族归属不相统一的状况,这是民族交流与融合的结果,更是多民族国家共同创造了灿烂丰富的中华文明的例证。其中有汉族传承人继承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现象,也有少数民族传承人继承汉族非遗名录的情况,更有一个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被另一个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的现象。在非遗传承人民族归属的统计中,我们更注重的是传承人的民族成分,而不是依赖其非遗名录的民族属性来决定其民族归属,因此就出现了传承人与非遗名录民族属性不相同的现象。如中国工程院院士吴咸中(非遗传承人序号为202)为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传统医药类“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式”(IX-1)的代表性传承人,虽然是传统的汉族非遗,但吴咸中却为满族人。第一批非遗名录中传统医药类非遗藏医药(IX-9)是藏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但第三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桑杰(非遗传承人序号为03-1459)却为蒙古族。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技艺类非遗加牙藏族织毯技艺(VIII-22)为青海安多藏区和康巴藏区的藏族同胞制作藏毯的传统手工技艺,但第一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杨永良(非遗传承人序号为141)却为汉族人。

三、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重要成就

虽然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体现出了较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但我国非遗名录的保护方式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世界级、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五级名录体系为保持我国优秀的非遗的有效延续和传承,我国自2006年起申请的30项世界级非遗名录中,有10项是少数民族非遗。除此之外,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非遗保护的现实需要,也颁布了省级、市级和县级非遗名录,由此形成我国体系较为完备的五级非遗名录体系。目前,较多省份的非遗名录大多也颁布了四批,另外一些省份颁布了三批,较少的省份颁布了五批非遗名录,如广东省。在一些地市,出现了六批及以上的非遗名录,如葫芦岛市颁布了六批非遗名录,温州市前后共颁布了八批非遗名录。各级地方政府在非遗名录的基础之上,积极评选出了非遗传承人,为非遗的全方位保护与传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日趋增多的非遗名录数量同汉族非遗名录一样,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数量也在稳步增加;同时由于其特色鲜明,形态多样,成为我国非遗名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颁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共计1372项,其中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为477项,占总数的34.77%。⑤同样在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1986名传承人中有少数民族传承人506人,占总数的25.48%。这些非遗名录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与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状况基本吻合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虽然多集中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但这些地区基本都为我国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与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特征基本类似,这些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在我国的这些省份分布较多。在我国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西南、西北、东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每个省份都有较多的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并有较多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

(四)十大分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首批部级非遗名录,将我国的非遗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为多年来困扰学术界的非遗分类问题提供了科学权威的分类标准。十大分类的确定为我国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标准,更为采用现代化的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搜集、存储、保护、展示等提供了前期基础。

四、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评审中存在的不足

在一些名录的评定中,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的名录的审定还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亟待政府和学术界进行更深层次的创新研究。

(一)文化空间等非遗项目的缺失在部级非遗名录中的十大一级分类中,文化空间类非遗项目暂时处于缺失的状态。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的定义之中就指出,非遗包含“文化场所”等类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也批准了哥伦比亚的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文化空间为世界非遗项目,同一批次获批的还有马里的亚饶-戴高文化空间。这些文化空间内包含着独特的社会、医药与宗教习俗,以及音乐和口头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设立文化空间类非遗项目,为维护这些地区的文化多样性、保持非遗的本真性提供了便利。因此,文化空间是相对重要的非遗项目,我国各个省份的非遗名录中也批准了部分文化空间为省级非遗名录,为各省非遗的整体性保护提供了范例,如贵州省的首批非遗名录中的六枝梭嘎箐苗文化空间。

(二)部级、省级等一级分类中名录体系不统一由于部分省份根据本省的特殊省情,在省级的非遗名录评定中,一级分类与部级非遗名录的十大一级分类不尽相同。如贵州省于2005年颁布的首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为13个,分别为民间信仰类、民间音乐类、岁时节令类、文化空间类、人生礼俗类、传统体育竞技类、民间手工技艺类、民间舞蹈类、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类、民间知识类、戏曲类、民向杂技类、曲艺类,与部级非遗名录的分类差别较大,而贵州省第二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则与部级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完全吻合。黑龙江省于2007年颁布的首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也为13个,分别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岁时节令、人生礼俗,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同样与部级非遗名录的十大分类不尽相同。部级非遗名录和省级非遗名录的分类不统一,将会对非遗的有效申报和管理带来较大不便。

(三)部分少数民族类非遗数量较少在部级非遗名录中,虽然55个少数民族除门巴族外都有自己的专属非遗名录,但部分少数民族的非遗名录只有1项,不利于这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有效传承,更不利于当地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应当在后续的非遗名录评审中适当增加基诺族、保安族、仫佬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门巴族、普米族、东乡族、塔塔尔族和高山族的非遗名录数量,以全方位地维护我国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完整性。

(四)名录归属过于单一部级非遗名录龙舞(Ⅲ-4)包含音乐、舞蹈、美术元素、扎制技艺、唱词等多个层面,其主体表现形式是舞蹈,就归至民间舞蹈类。然而,一些非遗名录虽然只归属为一类,但同时又与其他类别息息相关,单纯地将其归属为一类的做法未免有欠妥当,故而抹杀了个别非遗项目的多样性和展示的丰富性,因此归属问题又成为困扰非遗名录评审者的难题。

(五)传承人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但却存在着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四批部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为506人,占总数的25.48%,低于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占整体名录的比重34.77%。在这些为数不多的传承人中,也存在着在十大类别(见表2)、性别(见表3)和年龄等层面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尤其是目前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年龄偏大的问题,导致一些传承人相继离世,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与保护。

五、继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的思考

随着现代化的文化转型过程加快,少数民族非遗赖以生长的文化生态环境也在迅速变化,[3]为更加完好地传承和保护我国的少数民族非遗,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我们必须将不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及其相关评审制度,争取名录保护方式发挥最大作用。

(一)增设文化空间类一级分类名录在非遗名录十大分类的基础之上,针对一些少数民族非遗较为集中、亟需整体性保护的非遗可以增加文化空间类名录,以更好地为非遗的保护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都需要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设置一些文化空间类名录可以实现整体性地传承和保护部分非遗的目的。

(二)重构科学权威的多层次的非遗分类体系在2006年我国颁布首批非遗名录之后,在之后的2009年、2011年、2014年先后颁布了三批部级非遗名录,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较多的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名录。面对越来越多的非遗名录,利用十大分类的方法对之进行统计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因此可以设置二级分类甚至是三级分类,针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特点构筑完善的非遗名录分类体系,从而为今后非遗的搜集、申报、评审、审批以至后期的数字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提供科学分类依据。[4]

(三)加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力度加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力度,对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扩大一些少数民族的专有非遗名录数量,以提高少数民族非遗在各级各类非遗中的比例。鉴于少数民族非遗在数量上严重不足的现实,为维护各个地区的文化多样性,可以对一些人口较少、名录数量较少的少数民族的非遗进行深度挖掘和整理,并在申报和审批程序中给予更多特殊照顾,以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文化。

(四)对较为特殊的非遗给予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针对一些非遗归属不清的问题,可以汲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评定人类非遗名录中的经验,对较为特殊的非遗进行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鉴于联合国允许同时具备两项特征的非遗存在,我国也可以对较为特殊的非遗进行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在世界级非遗中,就出现了单项非遗属于多个非遗类别的情况,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与非遗代表作名录中,第一批的“扎巴拉人的口头遗产与文化活动”就同属于“口头传统”和“传统知识技艺”两类;第二批的“中非阿卡•俾格米人口头传统”就同属于“传统音乐”与“口头传统”两类。

(五)构建结构数量可观、结构合理的非遗传承人队伍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目前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数量不足、结构不甚合理的情况下,一是要加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申报力度,在今后的非遗传承人审定中更加侧重少数民族;二是传承人的评选逐步由经验丰富、技艺娴熟的老艺人逐步向年轻人倾斜,保证少数民族传承人队伍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三是对一些已经评定为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却没有传承人的非遗项目,一定要加快其申报进度,尽早解决“人亡艺绝”等威胁;四是在同等条件下,逐步向女性非遗传承人倾斜,逐步扩大女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伟杰.中国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3(11).

[2]周和平.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上)[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3]王琼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N].青海日报,2008-06-16.

第2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或非正规教育”手段。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现有正规教育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目标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则需要选择恰当的方式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成为学校和学生新的负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责任落在教育之上的时候,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合理纳入现有的教育体系和框架,是值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和教育研究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为此,我们以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素质教育之间找到其结合点,当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切入点和有效途径,而“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思考。

一、“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从空间分布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区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地域性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实存在的最为突出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与各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紧密相关,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而言,“人”指在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区域上生活的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群。

对传承人群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地域,就是自己的家乡,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人家乡日常生产与生活甚至集体意识的一部分。所以,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时候,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教育对象(传承人)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这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定义,在教育对象发生变化的时候,其所指,即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在空间上具有地域性,而在传承上则具有活态性,不仅具有特定的空间,还有特定的人群。对于传承人群的甄别而言,只有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区域为家乡的特定人群,才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群;反过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而言,只有分布在特定人群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才具有格外重要的文化意义和传承价值。这两者的统一,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存在与传承人群的结合点,就是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在于成功实现对其的传承和发展,而这必须以人为核心和基点。但在保护过程中,选择什么人,选择何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教育传承,是保护行为能够实施的必要前提,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又决定了教育传承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主体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其核心在于它是特定人群代代相传的活态的文化样式,它与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甚至就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或生活方式。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做好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等工作,其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对其的活态传承和发展。显然,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非全社会都能参与,而应当由特定人群来完成。特定人群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群。综合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地域性与延续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地域世代居住,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地域为家乡的人群,是进行教育传承的理想对象和恰当人选。

在教育传承过程中,那些来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地域的传承者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解的优势。因为传承者是以自己家乡的文化遗产样式作为传承内容,所以对于作为该文化样式产生背景的当地文化传统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诸多微妙内容,都能够迅速领会和理解;对于各种习俗的特殊功能、意义,也都能够有准确、深刻的把握。二,语言的便利。传承者可以自如地运用自己的母语方言,与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随意交流。在他们之间,不会有任何生僻的土语生词妨碍相互意思的表达,对于言语中通过某些句式的特殊运用、语气的变化等所表达的微妙情绪,传承者也都能够有比较准确的领会。三,文化认知的便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独特的文化样式,不仅具有特殊的表现形态,更具有丰厚的文化内涵,传承者在家乡多年的耳濡目染,使其能够了解和领会家乡文化传统中那些外人所难以明了的文化意味,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时候,他们不仅可以传承技艺、习俗等外在形态,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传承与外在形态共生的那些文化意味和内涵,从而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壳化”。

在实践过程中,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推进,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逐步显现出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仅能够得到文化层面的尊重,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选择过程,在很多时候表现为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均衡。显然,在各种利益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效果至关重要,从文化权利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传承地域的人群共同的文化财富,其传承权只能是传承地域的传承人群所享有。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贯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属地性原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传承地域、传承人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避免了因保护介入而导致的教育传承与原文化空间的脱节现象,保证了教育传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内容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地域文化差异非常明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刚刚启动、经费和人力都相对短缺的现实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实践不可能全面铺开,而是在若干个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学校特别是高校开展试点,在同一空间内的受教育者可能来自不同的地域,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受教育者自身的地域文化背景而对其施以同样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则不免在保护一部分人群的文化权利的时候,却伤害了另一部分人群的传承权利,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在传承内容的选择过程中,是不是传承对象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有效而操作性极强的甄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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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传承渠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过程中,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引入,意味着教育内容的来源从以往的教育者提供拓展到了受教育者自身的文化传统及生活空间,教育者从单纯的施与者转变为引导者,而受教育者则从单纯的接受者转变为自主性极强的传承者。在学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中,教学内容的来源根据学生的家乡可以作出相应的选择。从尊重个人文化选择权利的角度来看,依照家乡来选择教育传承的内容,显然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预期与文化事象演变规律的行为。

按照家乡选择教育传承的内容打破了“大一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在学生承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教师显然不能够为来自各地的学生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教学内容,这就为学生走出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进教室提供了可能,从而在学校教育体制内拓展和丰富了学生的知识获取途径。

作为教育传承的主体,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效果只有传承人能够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其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评价方式又是不一样的,这为实现对学生的评价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可能。

三、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学生素质拓展的意义

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教育传承过程,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一)知识拓展

与学生在书本中接触到的体系化的知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跃在民间的自成体系的知识与思想的综合体。它涉及到学生家乡自然与人文的多个方面,可以说是一门“活态的”乡土教材。通过对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学生在接受统一的知识教育之外,还能接触到家乡的地域文化,了解家乡的风土人情,不仅承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将与之相关的地方文化、地方性知识也一并传承了下来,而后者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语境。

(二)技能习得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极其丰富的蕴藏,而其在各自社区里的存续状态和传承机制,则是我们尤其需要给予尊重的。少数民族和各地民间社会所创造的文化传承方式,诸如师徒传承、家系传承等等,人们维系和保持自身生活方式及文化的办法,还有它们在各自社区里发挥功能或展演、展示的活动方式等,都是适应其各自族群或社区的社会文化生态而自然形成的。在教育传承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教学内容体现为一种技能:歌舞、戏曲、工艺等。作为技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技能,还融合了地方性的知识、观念和价值选择,因此它是知识与技能的综合体。学生承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通过学习,掌握这种极具地方性的技能。在学生的学习时期,这种技能只作为课堂知识学习的补充,而进入社会生活以后,特别是学生在家乡生活的过程中,对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的习得,也让学生学会了一种生活或生产技能,从而为学生提供了职业选择的可能。

(三)素质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民族传统,维护文化多样性,来自不同地域的学生在同一时空内承传自己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多种文化样式共同呈现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地域文化的独特性,涵盖着风俗民情和民族特征,对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就是对地域文化的有效延续。同时,来自不同地域、民族的学生在同一空间内进行传承活动,对学生树立民族尊重和融合的观念能够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不仅要了解自己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对其他同学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解,由此而产生文化平等与融合的多样性观念,从长远来看,具备文化多样性观念的公民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过程,对学生而言,是从知晓、了解、传承到热爱的过程,也是学生从精神层面回归家乡的历程,与空洞的说教不同的是,学生在技能学习的过程中,伴随着知识的习得,同时增进了对家乡的归属感和对民族的认同感,从更大的时空范围来说,就是增进了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是一种效果明显而持久的爱国主义教育。

第3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6-0004-01

1.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过去的生活中产生、使用,经过历史汰洗留存到现在并且应该被传诸未来的一种共同财产。非物质遗产系指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和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以人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的传承。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包头剪纸、九原区梅日更召信俗、固阳县莜面饮食制作技艺、东河区面塑、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九原区的哈布图 哈撒儿祭祀、土默特右旗的坐腔、二人台牌子曲、二人台、民间吹打乐、五哥放羊传说、计氏羊皮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包头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而包头大多活态传承人都年事渐高,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艺术也会随着他们的离世而失传。

因此,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研究对于解决包头非物质文化传承危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时,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研究也将丰富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助推内蒙古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世界范围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制度上,日本、韩国等走在了前列。日本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也比较超前。1950年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不断完善。日本将传承人认定区分成个人认定、团体认定和综合认定。目前国际上对传承人的认定采此法的较多。韩国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政府大力宣扬韩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公众参与热情也很高。在1993年举行的第14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事会上提出"普及无形文化遗产制度"的提按,并被采纳。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得较大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分工设置比较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完备的认定制度。意大利整体化保护方式,趋向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完整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文化生态环境等等打包一体化保护。这种保护形式其实有利于针对非遗传承人的系统且全面的保护。法国没有明文规定对传承人的保护,但在整体上有许多间接保护行为,实际上形成了对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如对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免相关税收,给与津贴或奖励等等手段倡导民众保护传统文化。

21世纪初,我国开始关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研究可具体分为三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研究。其中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关键的保护措施是健全传承人制度。李晓秋和齐爱民《商业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化"与"反异化"----以韩国"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设计为视角》(2007)认为韩国的"人类活的珍宝制度"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许多学者就日本各时期《文化财保护法》传承人认定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进而展开学术分析,探讨我国如何借鉴日本经验展开非遗保护。如刘晓峰的《谁是"人间国宝"? --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制度》(2009)。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立法保护,但在各省各部的许多地方立法或者政策立法上有不少尝试。我国传承人的认定体系是是官方与民间两个认定体系交叉并存,没能形成统一标准化体系。认定制度较简单,就是书面材料加逐级上报。

关于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参考文献:

[1] 彭岚嘉.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 (6):

[2] 罗义华,闫丽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湖北长阳对传承人的保护为个案[J].三峡文化研究,2008,(8)

第4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盲从的,首先要弄清楚其真正的含义,从中领悟哪些需要重点保护,哪些需要做首要保护。其次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它的文化价值,关键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说实在的,所有文化工作人员都未必确切掌握文化遗产的具体含义,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或长期担任此项工作者才会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

文化遗产

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是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民间的传统文化的总称,也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岩画;近现代重要的历史遗迹具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以移动的文物;在建筑样式和均匀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或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不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口头传统文化。包括口头文学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表演技艺。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以及其他的表演艺术。三是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四是传统知识,也就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生态环境、医药卫生、历法以及其他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制造技艺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包括服饰工艺、雕塑绘画工艺、金属工艺、编织工艺、餐饮工艺等技艺。六是与以上五种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和时段性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是指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民族文化生态村或民居建筑群等,譬如:民族文化保护区、文化之乡等,它具有空间性。而时段性文化空间是指在民族节日或重大艺术活动期间反映具有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譬如: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时间、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特定场所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外来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从颁布之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并被文化学术界开始启用。之前,文化学术界一直都是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个概念。那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怎样的关系呢,两者有何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不完全同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静态”部分,是有形的、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唯一不可再生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活态”部分,是无形的,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摸不着,它以鲜活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是人们所需要的精神文化,是需要不断传承、发展和创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是不脱离各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无形的显现。非物质文化它依赖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动作、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载体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现象,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那部分。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多民族地区的村寨也随之改善并城镇化,人们的生产生活从传统的农业逐步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农民的许多土地、传统民居因建盖各种厂房、住宿区、旅游区等而逐渐失去,这些发展带来的建设性的破坏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使古老的传统文化遗产随之消亡。特别是扶贫安居工程的建设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民居再也找不到过去的影子了。许多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珍贵物质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古建筑、风景名胜以及有价值的实物等遭到破坏或流失。各少数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下来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年迈去世而正在不断濒临消亡,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些文化遗产的损坏、流失、失传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被大山江河阻隔、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聚住的村寨才相对地保留着民族语言、传统民居、民族服饰、礼仪习俗、音乐舞蹈、神话传说以及民间技艺、民间艺人。这些比较偏远、封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生存的唯一空间,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露宿的最后家园。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改善和提高,有些传统文化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部分民族的传统文化需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不可能是永远静止不变的状态,只是时间性的问题和变迁程度的深浅而言。不管怎样,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从祖先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是具有历史意义、文化价值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它会代代相传,永不过时。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需要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部门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民族是一个团体,文化是民族的,保护民族文化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也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时都离不开人们的生产生活,比如:我们同民族之间平时交流的语言;大人对小孩子教育有些时候用的谚语、典故;还有民间故事等口头文学的形式,把一个真实的道理再现给孩子们,用特别的方式给孩子们留下深刻而永久的记忆。又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用到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实物制品,最常见、最适用的生活制品 (编织、服饰、木匠、饮食、民居建筑等等一系列的手工制作技艺);还有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民族的传统节日等都按照本民族的礼仪习俗和传统知识来进行,是世世代代相传且不可改变的事实。总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民族文化,都离不开它。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传统文化质量上有所改变(像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有些活动形式和场所有一定的变化,其特定的时间和内容是永远不能改变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和本永远不变。正如一棵树,为了发得更好,外形长得更美观,人们只需要修剪枝叶,根需要永远保留,不能拔除,民族文化不外乎也是这样。从以上的这些实例可以看出:人们不能离开自己的民族文化,离开了本民族的文化,人们的生活就失去意义,民族的文化也就体现不出它的价值所在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传承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大问题。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是保护好传承人,传承人的保护是最关键的。那些民间艺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知晓者和享用者,是真正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好传承人才是从根本上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然传承,只会渐渐消亡,它必须通过传承人来一代一代相传,口传心授地延续。只有保护好传承人,激发他们培养好传承下一代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进入正确传承发展的轨道,才能使文化遗产薪火相传。那么如何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培养呢?根据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对传承人的保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承人进行命名和鼓励

所谓传承人就是在民间里群众中公认的掌握独特技艺或通晓自己民族的各种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组织者。把这些群众认可的、在民族传统文化圈内知名度较高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实地调查后建立详细的档案并逐级申报,各级专家论证并遴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列入县、州、省及国家等各级传承人的保护名录体系。但这些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他们的年龄差别大,而且多数年事已高,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处境。虽然对传承人做了仔细调查和命名,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经费等各项措施没有完全及时落实到位,对传承人缺乏相应的扶持力度。除极少数列入省级名录的传承人每年享受3000元的传承补助金外,州、县级的传承人没有逐年的传承扶助金,影响了州、县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文化的信心。多数传承人没有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兴趣,这些传承人也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一旦消亡了无法再生还。因此,我个人认为,通过这样的命名认定后,对被命名的州、县级传承人,当地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应的补贴机制,每年也适当给予传承补助,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积极给予鼓励,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改善他们的传承环境,激发他们带徒传艺的热情,培养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后继人才,这样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承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和作用,民族传统文化也得以存活和延续,并能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建立民族文化的传承点或传习所

对传承人命名认定后,传承人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要把文化从根源上按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传承下来,那么传承人必须要有一个传承的平台,给传承人提供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场所来开展民族文化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营造传承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人来学习、来参与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行列中来,就必须建立传习点或传承所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搭建传承场所。我们在调查走访传承人时他们最大的愿望也就是在自己的村寨能够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场所,把爱好民族文化的年轻人召集起来,把本民族文化的弹跳、弹奏、表演、演唱、制作等一系列技艺以及演唱内容、口头传统等非物质的文化传承给后人。当然,建立传承所是迫不得已的,政府需投入资金,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如果经费投入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对传承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也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传习点来传承民族文化这不是最终的目的,它需要长期的运作和管理,而民间层面的自发、自身、自觉的传承才是最关键、最根本、最有效、最长远的、活的保护。

发挥传承人的作用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都离不开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他们有着独特的技艺或掌握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为当地的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譬如就拿我们福贡县匹河怒族乡而言,举办怒族传统习俗“如密期―开春节”时,在如密期的祭祀活动表演中,省级非遗传承人波益思和其他几个传承人承担着祭祀的主持或核心的组织者;又如年轻的传承人郁伍林和邓有妹在怒族、傈僳族文化对外的宣传工作中,发挥了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知名度。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传承人多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要保护传承人并及时把传承人所掌握的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下来是现阶段迫在眉睫之事。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宣传教育是关键所在。不是说搜集整理好了,档案建好了,列入保护目录了,然后锁在柜子里就得到了保护。关键是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文化遗产对人们有何作用、如何去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有哪些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

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该学的东西不论是什么都应该从小孩抓起,从小就学习那是最好不过的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是很有重要的。在学校开设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相关课程是很有必要的,让孩子从小就树立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意识。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少年儿童的认知和行动,因此对青少年儿童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媒体宣传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广播电视村村覆盖,不论是城里的还是在农村的几乎人手一部电话,机关里每个家庭至少一台电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需要保护的热点问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读本和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广泛媒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保护民族文化的价值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文化遗产日宣传

“文化遗产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节日。目前公众对文化遗产日的知晓度不深、参与度也不够,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有文化遗产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此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各省、市、州、县开展不同主题、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文化遗产日期间,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展览宣传图片、播放相关的音像影像资料、文化演出等多种方式来丰富观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提升,对文化遗产有直观的感性认识,形成一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样,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就能够生根、开花、结果,永远延续,使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第5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犯罪;传承人;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36-0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知识产权途径进行保护是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智慧的体现和创造性的发展,经历了历代传承人的累积和创新,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文化象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冲突

非遗是国家的文化瑰宝,按理说是公共资源。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要继续存在,就需要靠特定的传承人来继承和发展,在这个前提之下,传承人的权利就应当是私权化的。如果此时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公有化的一面,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彻底消失。我认为,在侵犯非物质文化的犯罪行为中,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特征,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用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根据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分析可以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同知识产权相关内容重合的部分包括:对于传统美术、书法等作品,我们可以采用著作权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基于传统技艺、医药等技术创新可以采取专利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具有地方地理特征、传承的集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注册集体地理商标等方法予以保护;对于传承技艺已经商业化,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但是以上法律的适用都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明确的权利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与普通传承人知识产权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由于众多的原因造成传承人年龄老化直至传承有断代的可能性,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极少,也有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当中,产生了技术上的分化,将同一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门类。但是尽管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同一项目中有数个传承人的情况。

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通过申请、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成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既然对传承人有着一定的认证程序,那必然意味着经过认证的传承人有着不一样的待遇。

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做出分类的前提下,如果普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从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判断。第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程度、范围来看。

三、刑法完善

(一)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

如果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犯罪适用有关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必须要使权利的归属明确化。根据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非物质文化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三大大类型:一是国家,具体来说由我国文化主管部门来执行,包括起源地、来源不明但在我国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特定区域内创造、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总结说来就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基于国内的渊源产生的。

因此我认为,应当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加一条法律: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渊源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犯罪行为的,可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其次,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罪。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罪,制定这个罪名,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6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刘伶醉酿酒工艺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16-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遭遇现代化经济发展大潮冲击的背景下,本文拟以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刘伶醉酿酒工艺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等传统方式世代相传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但是自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人类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和意义,有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程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上;通过对生产与保护关系的研究,可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进行保护的双重目标,既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又能挖掘其现代经济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与保护相结合的途径,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业链,使公众领略传统文化的伟大,陶冶情操;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一般性规律和基本特点,使其具有普遍价值,推广到全国,起到尊重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的作用。

二、刘伶醉酿酒工艺概述

“刘伶醉”系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酿制的特曲名酒,以刘伶饮后“一醉三年”而得名。刘伶,字伯伦,魏晋时期沛国人,晋朝“竹林七贤”之一,号称中国历史品酒第一人。刘伶到河北徐水访友张华,张华以当地佳酿款待,刘伶饮后倍加赞赏,“借杯中之醇醪,浇胸中之块垒”,著诗曰,“捧瓮承槽,衔怀漱醪”,“无思无虑,其乐陶陶。兀然而醉,豁然而醒。静听不闻雷霆之声,熟视不睹太行之形,不觉寒暑之切肌,利欲之感情。”

虽然刘伶醉得名于魏晋时期,其酿酒技艺实际始于东汉时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刘伶醉烧锅古窖池已连续使用近千年而未间断,是中国最早的蒸馏白酒发源地之一,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已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预备单》。

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刘伶醉酒,采用传统老五甑工艺,精选高粱、大麦、小麦、大米、小米、糯米、玉米、豌豆、绿豆九种粮食,经泥池老窖、固态发酵、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精心调制而成。所谓老五甑生产工艺,是续米查配料的典型操作方法。该法以班组为单位,每个班组将所投入的糁、辅料按比例分成三份,再与酒醅配料,配料方式是窖池酒醅自上而下,先起面糟(蒸酒后作为扔糟)再起回米查、三米查、大米查、二米查,分别蒸酒后自窖池底部依次入大米查、二米查、三米查、回米查,然后封窖,整个操作过程使用五甑蒸馏,因此称为老五甑操作法。古老的传统技艺千年流芳,刘伶醉酒也因此而得以集天地灵气、采九谷精华,成为中国九粮酿酒第一家,并先后荣获“首批中国食品文化遗产”“首批中华老字号”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三、刘伶醉酿酒工艺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市场需求的变化使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断裂的危险,亟需进行深入的研究与保护、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意在寻求更为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途径,挽救古老的传统文化,并使之与现代需求相结合,开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新思路。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当地经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起着传承民族文化血脉的重要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较多关注文化的非物质层面,而往往忽略了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做出合理规划。我们认为,不应仅仅从保护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应该将利用、开发有机结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可持续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正是这样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在经济开发中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原有的生机和活力,使之拥有赖以生存的土壤,以确保其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古代劳动人民在几千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工艺环节。这些古老的生产工艺只有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才能创造出基于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而广大民众则通过拥有和消费这些物态化产品来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刘伶醉酿酒工艺正是这样一种传统技艺。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伶醉酿酒工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产性保护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过程

对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保护和传承必须与生产相结合。不与生产相结合的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是没有意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生产仅是为实现保护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护”。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阿阿胶”技艺传承人秦玉峰曾指出,“生产性保护不等于简单的产业化,而是在保证非遗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给非遗注入新的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尊重,生产必须服从保护传承的需要。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代社会的互动与融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的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与一般生产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自觉传承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特点,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技艺相对复杂、保护性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展示室和传习所;对于技艺相对简单、保护性生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和单位,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的建设;对于不具有营利能力的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纳入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社区资助其建立传习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

(三)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支持作用

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政府有义务、有职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支持。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代表性传承人组织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引导。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民俗节庆活动,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鼓励相关学会、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生产合规有序运行。

(四)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队伍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依附于人而存在。传承人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鲜活的生命力。离开了传承人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和发展都将是短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之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即传承人,核心是传承人保护和传承人才队伍建设。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对于部分生存条件不佳、甚至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政府部门要给予保障性资助;针对部分传承人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可由当地政府引导,对现有传承人进行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对于部分因营利性差导致后继乏人的濒危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社区协助,培养传承人才,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青春永驻。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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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4]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J].文化遗产,2012,(1).

[5]辛儒.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6).

[6]辛儒,王颜林,金剑.继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产业化——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大学学报,2009,(6).

[7]金剑,王贺敏,王建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核算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J].河北企业,2012,(5).

On Productiv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ang Jianxiang, Jin Jian

第7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南京市;非遗;调查

一、现状

1、资源总类、数量状况

我市非遗的项目大致涵盖10大门类,共118项。其中民间文学9项,传统音乐7项,传统舞蹈22项,传统戏剧4项,曲艺6项,传统美术16项,传统技艺30项,传统医药4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2项,民俗18项。

2、资源分布状况

我市非遗项目数目最多的是传统技艺,传统舞蹈次之,再次是传统美术。这些项目不均衡地在全市都有分布。以项目多少排列次序为:高淳区24项,秦淮区23项,六合区16项,江宁区15项,玄武区12项,浦口9项,溧水区7项,南京市7项,鼓楼区6项,栖霞区4项,雨花台区2项,建邺区1项。

3、保护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各区有三种设置方式,一是文化馆主要负责,二是文化局直接管理,,三是文化局设专人指导工作,文化馆具体负责保护工作。从督查的情况看,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脱离文化馆单独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区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4、法律法规情况

我市出台了《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高淳区将非遗保护纳入年底干部考核,秦淮区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

5、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也从区级财政拨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全区非遗保护工作。在普查工作中,各区均认真填报了各级经费的使用情况表。

6、传承基地建设情况

近年来我市共建立各类传承保护基地29个,其中南京云锦传习基地被文化部评为国际级生产性保护基地,南京金箔锻制技艺省文化厅评为省级生产性保护基地。

7、区级非遗馆情况

为了使区内非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一些非遗项目数量较多的区县,建立了区级非遗馆。高淳在高淳老街设立了高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该馆的展陈布置将本土文化特色与高科技布展手段结合,值得借鉴。秦淮区建立了东水艺苑民间艺术馆和夫子庙民间艺术大观园两个专题馆。江宁区在杨柳村建立了江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与发改委合作的非遗旅游项目,将非遗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层级,将非遗与古建筑群、文化创意产业相互融合。

8、非遗走进校园情况

目前六合,浦口,秦淮,玄武,江宁等区均在中小学开设了古琴,白局,剪纸,民歌等项目的普及课程。其中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其他地区的小学也针对实际情况,编写了校本教材。

9、数据库建设情况

各区于2009年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全面摸清文化家底。2012年,在非遗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均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内容涵盖部级、省级、区级非遗项目及非遗的方方面面,形式有文字、图片、专题光盘、书籍等,系统地建档保护,为后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打下基础。

10、创新情况

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已经将非遗和创新相结合。例如,浦口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秦淮创作了器乐作品《墨痕》(古琴和埙),新编了南京白局《救天鹅》、《小伙伴学科学》、《金陵又一景》等。

二、各区的特点

1、六合特色重点保护,解放思想方能传承

过去五年来六合区把财政拨付经费主要用于留左大鼓、农民画等有特色的项目,并且派专人负责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把非遗传承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六合区的项目传承要进一步加强,如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后,发生了库房盗窃事件,损失惨重,传统舞蹈"湾北小马灯"的道具缺乏经费等,都需要六合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指导工作。例如,小马灯可以和社区,和旅游结合起来。

2、浦口非遗结合社区,创新传承任重道远

浦口区建立了2个江浦手狮传习基地:永宁镇和新世纪小学,永宁镇为了留住手狮的传承群体,专门安排他们到当地的工厂工作,保证传承群体没有后顾之忧,这些手狮传承人也非常有保护积极性。

红太阳小学作为南京白局传习基地,建成了白局文化长廊、编写了《南京白局》校本教材,形成了全校师生人人都会唱白局的良好局面,今年该校还将代表大陆赴厦门参加海峡两岸青少年文化交流。

传承方面,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打造"一乡一品"特色文化工程。

江浦手狮的动作内涵、文化内涵等仍需进一步深挖,才能提高项目级别。一乡一品的项目打造,还需和当地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相结合,将反映地区变迁印迹的文化遗产,如浦口火车站等,纳入整体的保护规划中去。

3、玄武非遗技艺独特,生产保护勿丢本真

玄武区的非遗项目以美术类和技艺类项目为主,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适合实施生产性保护。该区已建成金陵竹刻艺术馆,南京工艺牙雕加工厂,南京剪纸传承基地,苏作小木家具博物馆等重要传承基地。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需要玄武区非遗主管部门出面帮助他们维权,同时引导项目保护单位在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同时注重项目本真性的保护,保持项目的地方特色,不宜进行大规模批量生产。

4、江宁非遗展演性强,基层建设不能忽视

江宁区的项目展演性强,结合此特点该区连续两年举办民俗文化节并设立了江宁非遗馆,该馆将杨柳村古民居与非遗主题展、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在一起,拓展了新的旅游项目。此外,还建立了天景山小学方山大鼓(麻雀蹦)等保护基地。但基层工作仍然有待加强,区级非遗传承人要尽快确立,同时要善于把江宁的非遗资源与群众文艺紧密地结合起来。

5、栖霞工作深入开展,二代传人需要确立

栖霞区建立了完整的区级非遗数据库,并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展览和展演,该区的主要矛盾是二代传承人确定困难。金箔锻制技艺、真金线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年纪偏大。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短时间内无法赶上一代传承人的水平。金箔厂为代表的保护单位,生产经营能力差,工资过低留不住人才,该厂应当努力开发金箔的衍生产品,加强管理拓宽市场。

6、高淳非遗规划完善,局部细节有待调整

高淳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该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村俗"为主题,结合当地的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规划,综合布局,注重顶层设计。目前高淳非遗馆布展完成,淳溪镇杨家抬龙保护基地、桠溪镇跳五猖保护基地、高淳老街羽毛扇制作技艺保护基地等基地特色鲜明,并且结合传统节庆开展民俗和传统舞蹈表演活动,利用高淳电视台宣传高淳非遗。

建议高淳民歌数据库,应当和非遗馆新馆的建设结合起来,对公众开放和展示。非遗馆新馆的展陈布置上,要打破文字+模型的套路,力求做到不用文字就可以让观众明白展览的宗旨。同时可以引导传承人进行生产性保护,例如高淳羽毛扇就可以在网络上打开销路和市场。

7、溧水工作任务艰巨,非遗保护形势严峻

溧水区拥有一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骆山大龙,对于该项目的保护当地主管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如今已见成效。然而其他非遗项目亟待保护,同时该区的非遗保护机构设置缺少当地文化馆的有力支撑,溧水非遗保护中心隶属于溧水博物馆,这就导致保护工作人员不足,同时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等项目缺少指导和普及的人员。建议当地非遗科和文化馆的日常工作结合,利用群文搞活非遗。

8、秦淮投入大成果多,本真性保护应加强

秦淮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有4个部级非遗项目。该区专门成立了非遗科,同时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非遗保护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包括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

目前,该区建成了2个专题馆,17个非遗传承基地。秦淮文化馆的业务干部以以丰富的非遗项目为题材,创作了器乐作品,白局作品,摄影作品等均获得奖项。但是目前白局的生存现状堪忧,缺少好的剧本和乐师,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提高保护水平,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

金陵刻经处,民俗博物馆,宝庆银楼等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传承活动。秦淮区应当指导各保护单位抓准每个项目的核心价值,把生产与保护分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保护规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思路要灵活变通,力争通过多种途径保护非遗。

三、存在的问题

1、传承人选择困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有生存环境的改变,导致项目技艺的传承,无法改变新一代传承人的生活质量,导致技艺的传承面临较为严峻的局面。目前大部分的白局作品不适应当代审美和艺术需求,白局乐师后继无人,传承工作存在很大困难。

而老一代传承人受到文化水平的制约,无法将自己所掌握的进行系统传授,大部分的项目传承也需要在实践中去领略和体会,例如栖霞龙舞和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新艺人的水平都与上一代有很大差距。

2、经费缺乏,项目传承困难

因为人员和资金的限制,很多项目无法进行定期表演,处于半停顿的局面。特别是分布在农村的项目,对它们的挖掘,保护,传承需要一定经费,许多濒临失传的项目因经费问题岌岌可危,后继无人。例如溧水的跳当当,打社火等项目,都面临着投入不足,人员难以稳定的困难。

3、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仍需普及

专业人员缺乏,项目保护传承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许多从事非遗工作保护工作者都身兼数职,对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保护传承缺少连续性和专业性。

4、保护方式有待斟酌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把生产性保护等同于生产"的老思路还体现在一些区县的非遗保护规划中。这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受到破坏。

5、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享有商标权和专利权的非遗产品,如张方林等大师创作出来的作品频遭盗版,维权困难。二是存续年限超过50年的产品版权,如金陵刻经处的刻本,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四、解决的方法

1、固化二代传承人

对不同级别的传承人我们应当提出不同的要求:市级传承人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完整的掌握该项目;省级传承人要有明确的二代传承人;部级传承人应当拥有创新能力,能够带领该项目不断地完善、发展。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四级传承人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级别的传人,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按照传承方式的不同加以引导,合理利用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等传承方式,尽快的固化二代传承人。例如,工艺美术公司为了传承南京剪纸、金陵竹刻和南京仿古木雕,鼓励这三个项目的传承人将技艺传授给他们的子女,并且把剪纸大师张方林的儿子张俊作为特殊人才引进。而社会传承主要来源于师傅带徒弟和通过耳濡目染习得的,这就需要我们鼓励和提倡这种师徒传习模式,对于传承人带徒能够给以一定的带徒补贴。

2、争取财政支持

要适当的通过人大立法等形式,如在市人大通过《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证每年各级财政都能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同时他们的中立性,使得他们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能够更客观地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

3、完善非遗法律

我市应当颁布《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参考1985年, UNESCO与WIPO联合的·《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保护年限,修改保护主体,将各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人认定为保护主体。 此外,还应保护小手工业者的"署名权",对侵犯他们"署名权"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开展培训工作

市非遗中心需要承担对传承人和各区专业干部的培训,使传承人了解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专业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传承保护工作。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要进行专项培训,例如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的项目,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方面的培训而不是市场化运作。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价值。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对我市"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8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立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课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最佳证明。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博物馆,而是要进行传承。正如有学者所说,“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在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内涵以一定的传承制度和传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续,在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播和承续,世代相传,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实际需要,一旦传承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随之殆亡。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在传承过程中难以把握,具有活态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等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流动和变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停滞的,是有机的而非机械的,是“现在进行式”的而非“过去完成式”的。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实践,而无法被复制,而且每一次实践都是不一样的版本,每一次实践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实践都是对上一次实践的失真,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出了挑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的特点和传承的需要,我们认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个定义,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消极的、僵化的博物馆式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不破坏其核心价值和关键技艺的情况下,将其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适应现代人的需要,从而让现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历史和文明遗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作用

(一)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人,是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才有可能把宝贵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获得价值,才会吸引更多的传承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行列。

(二)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一定历史相关联的人的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只有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才能重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这是因为,历史在变化,人的观念、取向、喜好也在发生改变,适者生存的道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传统文化技艺的保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上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生态性、生长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过去时”、“完成时”,也不是静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适应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三)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而采用生产性保护有助于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变为现代产业经济资源,不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和积极性,开发出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推进生产性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从平面保护走向立体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技艺、传承人的平面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对于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在纵向上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生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浪潮的汹涌而至,为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化“荒漠”上仅存的“绿洲”,单纯的对“绿洲”进行维护已经很难抵御现代化“沙漠”的侵袭,只有适应现代化大气候的需要,融入现代化大气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上重保护、轻开发,忽视了作为一个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本身传承中,必须为社会需要才能继续存活这个现实。虽然现代化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转型的良好契机。借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手段,我们可以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阶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抢救即将消亡的一些技艺,是不可避免的,但抢救之后,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某种程度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推广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规模、扩大影响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发展才有可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所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要重视精神上的关怀,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艺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帮助他们完成对自身技艺的整理和再发掘,让他们不但靠手艺吃饭,更能把手艺发扬光大。而这就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运用市场经济的动力,依靠自身产生的效益来保障其传承,无视社会发展趋势的保护方法是无法长久的。从沧浪区的实践可以看出,这就意味着要杜绝急功近利的摧毁式“挖掘”,而是将现代企业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邀请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人才、策划人才和传承人共同探讨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汇集人才,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内搭建分享经验、知识和实践的平台。如此,才能找出一条比较容易成功的发展方式,才能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现代化。

(三)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赫尔德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有机体的最隐秘体现,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实现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来自历史、来自传统,对它的保护和挖掘过程,是维护本民族精神生活与文化传承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中华民族民众精神的挖掘,就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精神依托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觉醒的过程。因此,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提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它回到民间,回到养育它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质文化发展的根本和前进的动力,只有人民群众自发的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化为现代人生活的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获得了长久存在的可能。在沧浪区的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上了时代的步伐,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谋生方式、娱乐手段,在当代人们的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理想。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才拥有一片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苑利,顾军.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原则[G]//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上).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45.

第9篇: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贫困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0-0063-02

一、贫困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优势

(一)国家政策的支持

从总体形势来看,党的十七大把文化建设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此后,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强大思想文化保证。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发展的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性工程。近几年来,出台了许多相关方针政策,自上而下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确立了“中国文化遗产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多次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先后投入了可观的保护经费。应势而动的基层文化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展示推介、重点项目申报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二)相关部门的重视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的深入,地方政府对保护、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认识逐步加深,现在许多基层领导也能认识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往往自觉地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和参与保护活动,投入保护经费。领导重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越来越好的重要方面。

(三)群众的认可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获得群众普遍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一方面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能以实际行动支持工作的开展。不少的企业家纷纷慷慨解囊,拿出经费支持文化宣传工作。在每年一度的郁南(连滩)南江文化艺术节,参与活动的群众一年比一年多,这既证明了群众保护的自觉性,也加深了群众的保护意识。

(四)工作经验的积累

在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郁南县文化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实际的保护工作,初步摸清了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与分布状况,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照片档案等,同时,发掘整理了一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贫困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劣势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认识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条件下会加速消亡的现实,认识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缺乏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的乡镇还没有真正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许多民间文化形式主要盛行于前,这些艺人至少是70岁以上。60岁左右的艺人只是当时的年轻学徒和配角,现在年轻一代很少人对这些传统艺术感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无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亡艺绝。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引进相对困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严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当一部分存留或流传于民间,能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代表性和丰富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经历了沧桑岁月以及的毁灭性打击而流失严重,传世不多。

(四)缺乏充足的经费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研究、开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和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仅凭文化单位工作人员及乡镇文化站干部的工作热情去进行抢救保护是十分困难的。而贫困山区由于经济实际困难,在支持力度上难免会出现有心无力的无奈。因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以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

三、贫困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对策

(一)政府演好 “牵头人”角色,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应制定具有操作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以便各镇和有关部门明确掌握非遗普查的原则、范围、时间、方法、步骤和验收要求等具体工作环节,确保普查不漏镇村、不漏线索、不漏种类。只有通过细致的普查,才能及时发现濒临遗失的项目,再通过科学的方法加以保护与传承。为保障非遗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应当出面组织宣传、文化、教育、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互协调,避免部门之间因各自的利益驱使而出现相互掣肘、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

(二)从实际出发,实施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

1.资源保护规划

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必须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山区民族、民间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其二,为加强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巩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成果,将普查所获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制作成数码音像资料存档,以对非遗普查项目进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其三,进一步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推广工作,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座谈会、出版专著等形式,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推广,不断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四,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举办普查成果图片展览,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展示,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其五,在中小学校开展优秀文化遗产进课堂活动。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编写乡土教材,将本县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进行普及教育,激发青少年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其六,确保资金投入,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继续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制定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2.传承人保护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 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传承人受相关法律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关于“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条款中,特别强调: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通过传承人的传授, 习得、接受、掌握某项遗产的技术、技能,并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承骨干的人,一般被称作继承人、接班人,可以统称为传习人。今天的传习人, 有可能成为明天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既重视传承人的抢救,又加强传习人的培养,才有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下去。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 抢救与保护濒危的传承人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当前,大多活态传承人年事已高,不能把优秀传承人掌握的技术、技艺、技能“绝活”及时用各种方式存留下来,人亡歌息,人去艺绝,就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弥补的损失。要切实保护,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原则: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规范传承人管理,建立登记档案,完善传承谱系的延续性。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制定传承人保护措施,加强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生活状况和健康状况的跟踪了解,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对其所遇到的困难,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对优秀文化遗产做出积极贡献的传承人,要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参考文献]

[1]赵中悦,王真.“非遗”保护需要科学态度[N].中国文化报,2006-9-26.

[2]徐红恩.NGO在非遗保护中应起更大作用[N].人民日报,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