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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

第1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伽师县;维吾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维吾尔族在长期的历史与发展过程中,创造了辉煌的民族文化,留下了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凝聚着生生不息的民族文化精神,蕴涵维吾尔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以及对增强民族的凝聚力、维系民族生存、维护民族团结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剧烈冲击和影响下,不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今却濒临消失和灭绝的危险,并且,如何更好的保护与传承成为我们广泛关注和重视的重要话题。

一、伽师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伽师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是塔克拉玛干沙漠西缘的一块绿洲,隶属于喀什地区,维吾尔语称“排依孜阿瓦提”,“意为美丽富饶之意”。伽师县共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7个,其中,维吾尔族“棉纺织技艺”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还有,“红柳藤编”和“土陶烧制技艺”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近年来伽师县为了抢救和保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都会通过“文化遗产日”和“节庆旅游”的方式来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作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保护与传承问题。维吾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和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改变,现在实行的保护政策对非遗本身的关注、保护和支持上,目前只能解决暂时的生计问题,却不能为此提供更为长远的发展动力与适合的生存空间。保护与传承问题正面临着许多困境,发展问题更是无从之谈。

二、伽师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存在的问题

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着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民族记忆。深受现代文化的冲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时代久远、形式老旧、内容单一等诸多因素和生存的压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受到极大的挑战,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着消亡、遗失的危险。本人对伽师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

(一)政府重视程度与参与度不高。通过对伽师县克孜勒博依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实地考察,该乡手工艺培训中心建成于2013年7月,占地1500平方米,可容纳300人,基本以红柳藤编、地毯编织、刺绣为一体的手工艺培训中心,是该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的所在地。政府尽管成立了专门保护非遗的机构,但由于专业人员不到位以及资金不能及时跟进等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保护工作未能及时完成,并出现工作上的断层,未能形成长期的保护机制。

(二)资金投入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够做得更好。由于投入资金与收获很难持平,无论是社会机构还是政府机构,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和关注都比较少,因此,种种原因的存在,正在制约着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虽然国家每年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投入了不少资金,但是,这些很难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

(三)传承人的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途径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文化信息交往与沟通的活动形式,是一种交流和传达文化信息符号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靠代代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的,若掌握这种技艺的人死去了,那么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永久消失。而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传承人也选择放弃并转变维系生活的生计方式,从而满足生活保障,因此,更多的人选择放弃。

三、伽师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路径研究

(一)提升政府重视与参与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进行的重要工作,伽师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需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并制定长远目标和实施计划,同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政府还应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投入力度,利用媒介大力宣传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发挥学校和地方文化建设部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加大资金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以经济基础为保障的,增加伽师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从某种角度能表明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价值的认同和信心,这也是保证伽师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如果能够设立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潜力,从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与培训。伽师县可以通过为非遗提供培训,建立专业化的保护队伍,通过组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来进行专业化培训之外,还要通过技能培训考核来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因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的重要介质,所以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尤为重要。我们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应该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过程中形成的文化元素,是构建民族精神的重要力量与核心。因此,在保护与传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传承人的保护并经济上予以资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并充分调动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传承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夏宁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途径探究[D].云南艺术学院,2011.

[2] 李玲.浅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大众文艺,2012(10).

[3] 樊传庚.新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第2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1-0058-04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意见》指出,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培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这是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郑一民先生指出:“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来完成。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由此可见,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些掌握“绝技”的艺人大多数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岁已高,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随着这些老艺人去世而随之消失。而年轻的一代有的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外出务工,不能学习传承父辈们的“绝技”;有的对身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屑一顾,不愿意潜心学习和传承,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主要从事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歌舞等的传承人,因所从事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无法开发利用自己特长的传承技艺,又无时无力投身其他行业,而无法很好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问题。他们大部分处于经济来源困难、家庭生计困顿、年老无力的艰难状况,生活甚至不如一般人……极大地影响到了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现实地影响了年轻后生学习文化传承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断代。”[2]

(二)传承人才培养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强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约,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面却非常滞后。尽管有些地方在尝试着探索传承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规范、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国家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高校、协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计划和方案,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计划和方案大多数随意性比较强,而且缺乏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三)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高校等机构纷纷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全国有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些相关专业,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这些人才培养机构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诸如师资力量缺乏、人才培养结构单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的论证、人才模式过于偏重理论、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等现象;而有些靠师徒传承或民间文化团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由于对其培养的传承人过于强调实践的“技艺性”,而忽视了对其理论性的指导。这些都导致了我国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四)相关部门对传承人才培养不够重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是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就是要加强对传承人才的培养。当前,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整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却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也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结果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日趋消亡,许多工作甚至面临着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3]可见,传承人才的培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是解决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滞后问题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需求,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部门等机构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它对于保护、传承和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具体可以制定国家、政府、高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四位一体”的培养方案。

一是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要明确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基本任务、机制、目标,以及相应的政策、资金、法律等保障体系,从而为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制定具体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的参照。

二是地方政府要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现状、文化特征、传承人概况等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利用本地各种资源优势,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使该地区的传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三是各高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培养的优势,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专业性理论和实践人才。

四是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协会要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结合本协会文化研究的特点和传承人才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出本协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如《刘三姐歌谣传承人才培养方案》、《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傣族孔雀舞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

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除了要制定出“四位一体”的、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外,还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人才培养策略,并采取一些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措施,培养出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向深入。

(一)重视“师徒传承型”人才培养模式

师徒传承型传承人培养模式,就是俗称“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世袭传承和社会师徒传承两种类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有些专业性、技艺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其传承模式主要是师徒传承。这种模式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时代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与“专利性”,要注意保护和协调好现有传承人的既得利益。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省+市+县”“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工程,建立传承人档案,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护传承人的力度和投入,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得老传承人无忧传承、年轻一代积极参与传承。

(二)鼓励社会文化团体“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在丰富人们的日常精神生活、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这些文化团体或组织也以独特的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续写着各自文化的辉煌。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如马戏艺术团、彩调歌舞团等)为了职业演艺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文化演艺技艺传承给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这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的文化技艺后继有人,世代相传。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职业性的团体传承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这种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各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扶持高校“理论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摇篮,聚集有大量的理论型、实践型、管理型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好高校这个有利的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和扶持高校,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班,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授课、讲学,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持续发展。如哈尔滨师范大学结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设置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定向招收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对黑龙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专业化培养。而“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4]伴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纷纷加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行列,高校将成为我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重要阵地。

(四)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人才培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流传、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日常生活。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爱好的方式来传承的,如广西刘三姐歌谣、侗族的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如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是单一的个人或文化团体中的“圈内人”,而是爱好这些民族民间艺术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积极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传承人培养模式,也是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学者祁庆富指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载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和神圣使命。在当前,制定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培养策略,充分发挥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是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薪火相传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7.

[2]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6):20.

[3]冯骥才.民协将评民间文化传承人[N].新京报,2005-03-23.

第3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侗族大歌;保护;对策

一、侗族大歌概况

侗族是中国少数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主要聚居于我国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其聚居地风光秀美、民风淳朴。“侗人文化三样宝:鼓楼、大歌和花轿”。因此,侗族大歌是侗家文化的积淀,是民族文化的精华。一直以来,世界音乐界认为中国没有多声部和声艺术,复调音乐仅存于西方。1986年贵州侗歌合唱团赴法国参演时的表现令世界震惊,世界音乐界开始扭转对中国复调音乐的偏见,重新用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与评判中国音乐。侗族大歌于2005年入选部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于2009年11月15日成功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所以说,侗族大歌是我国文化艺术的瑰宝,是世界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侗族大歌在侗语中俗称“嘎老”,“嘎”就是歌,“老”具有宏大和古老之意。侗族大歌是侗族歌队演唱的多声歌(叠声歌),(1)其主要流行于侗族南部方言地区第二土语区。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创造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是民间音乐的典型代表。根据侗族大歌的特点又可将其划分为鼓楼大歌、声音大歌、叙事大歌、童声大歌、混声大歌以及戏曲大歌。

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传承,是侗族人民生活的缩影。它以艺术的形式记载了侗族人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精神生活等等。侗族没有形成自己本民族的文字,其民族历史的传承基本上是使用“歌”这一载体来实现的,以歌代文。侗族大歌是集娱乐性、教育性、传承性、交流性、文化性于一体的艺术。所以我们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其辉煌历史能够延续下去。

侗族大歌的保护和传承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意义,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象征,是侗家凝聚力的体现。侗族大歌对侗族社会的形成具有纽带作用。人们可以在交往歌唱中相识相知,可以更好地促进集体感情的培养。侗族大歌也是和谐文化的象征,其歌词中常常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元素,这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间接的引导作用。

二、侗族大歌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日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给予了其大量资金与政策的支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侗族大歌是我国艺术史、民族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这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精华能够延续下去。

众所周知,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其发展是和侗族文化息息相关的。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价值的体现,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侗族大歌主要是通过亲子传承、师徒传承以及自然传承来实现价值的延续的。侗族大歌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它是与当地民族及地缘文化相互联系的。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管理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积极贯彻执行,但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还是面临着挑战与危机。

首先,深受到“汉化”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以及风俗习惯逐渐隐性化,其独立的民族文化日渐受到汉文化的“稀释”,侗族大歌面临着传承危机——继任者的断层。父母逐渐淡化了授与后代民族自有文化的习惯,逐渐以教授后代汉族文化为主流,便于适应现代化发展趋势,所以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侗族大歌的传承逐渐处于一个“冷门”阶段,这直接影响了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由于侗族聚居区的生活水平比较低,许多侗族青年为了谋生,很多都选择外出务工,这使得侗族大歌文化传承失去很多接班人,无法给侗族大歌提供后备人员。再次,民族文化意识的淡薄,侗族人民逐渐褪去了对侗族文化的重视,逐渐青睐于汉族的大众文化,这使得侗族大歌的传承失去了其文化载体,阻碍了侗族大歌的保护与传承。以上是属于侗族大歌传承与保护进程中存在的内部阻碍因素,这是侗族大歌保护工作中问题的症结,是阻碍侗族大歌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根本原因。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本民族的责任,更是整个国家的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也存在着其他的阻碍因素。第一,重“物质”,轻“非物质”。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所指定的政策、法规等都较倾向于物质文化,在对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缺乏重视,没有制定一项较为具体的规章来确保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非物质”遗产的“物质化”功利倾向严重。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层目的是为了保护好民族文化,但是实质上很多地区却以此作为噱头,来引入更多的资金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遗产原始性的破坏。每个游客都拥有自身的特有文化,其在非遗区的旅游过程中会将自身的本土文化传播到非遗区,影响非遗区原文化的传承。即游客在欣赏侗族大歌以及侗家文化时,会通过语言交流或者生活习惯的方式将本土文化传输给侗族人民,经过日积月累后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侗族人民的生活习性,影响侗族文化原始性的传承。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松散,针对性不强。虽然近年来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还较为缺乏,法律体系不健全,结构不清晰。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就没有一套相关的专门法律来保障其管理,只能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己系统的专门法规来指导其工作的进行,使得在执行法规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第四,保护工作未能纳入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缺乏系统性、整体性。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标准不一,管理体系分散,没有将其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绩效挂钩,仅仅将其定义为经济发展的边缘因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中,没有结合当地客观实际,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领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开展,使得保护工作较为分散,不成体系。第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指导意义,没有深刻的保护意识是制约保护工作开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较低,没有形成一种既定意识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而相关部门却没能及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宣传工作。在侗族大歌保护工作中,忽视了对侗族文化的宣传,使得大众对侗族大歌这一文化实体不了解,无法形成清晰的保护意识。第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消耗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没有一定的资金物质支持,很难保障保护工作的持久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较其他国家来说,投入资金所占GDP份额是较低的,这大大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侗族大歌而言,培养侗族大歌的演绎者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没有资金的保障,会影响传承者的培养工作,也就直接降低了传承的质量。第七,缺乏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即非遗的保护工作还仅仅停留在浅层次的保护上,缺少深层次的保护理论体系的支持。这些是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外在制约因素,这些工作的缺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反作用,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如何改进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代相传、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状态和思维方式的民族民间文化,它既是地方历史文化渊源的见证,也是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重要形式,是文化软实力的象征。(2)可以说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既有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成就,我们要继续发挥,对于问题,我们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在应对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要注意根据内外因素来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合理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内因上来讲,侗族大歌面临着自身传承上的问题。如何解决好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保护工作的关键。现代化趋势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是不可逆转的。所以,我们只能在侗族大歌面临现代文化冲击的大背景下来探讨解决方案。首先,重视言传身教。父母对后代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要注重对少数民族孩子的双重教育,即既要重视对其的汉化教育,也要相应的培养其本民族的特色文化。侗族人民可以在孩子的成长中鼓励孩子学习侗族大歌,培养其民族性。其次,学校教育也应该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中。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是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参与机构。学校要积极灌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加深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例如在侗族大歌的保护上,学校可以在课外活动时间教授侗族歌曲或者开展侗族文化交流活动,这样不仅丰富了课余生活,而且有利于学生对侗族大歌的理解与传承。再次,民族内部应加强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之所以艰难,根本原因是非物质文化本源的缺失。只有本民族做好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才能从根基上解决此项问题。从侗族大歌传承的角度来说,就是侗族人民应该保障本民族特有的风俗文化,应该将此种文化精华延续下去。侗族人民在平日里应加强对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实体的重视与强化。

除了内部传承的问题,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应当重视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第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措施,赋予保护工作法律权威性。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来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非遗保护的工作规章,对相关违规行为要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一个法制平台。例如应该针对侗族大歌中传承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领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分散的保护工作成效不高,只有确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集体领导此项工作,才能从整体上来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侗族大歌的保护可以就近建立一个侗族大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此来引导保护工作的开展,这可以将分散的保护工作化为统一,更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第三,促进保护理念的转化,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要改善当前重物质,轻非物质的保护观念,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探究其深层次的文化价值,而不是将保护停留在物质文化上的保护,即要从新审视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正确估量其保护与传承带来的文化效益。第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只有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保障基础,才能更好的完善非遗的保护工作。这要求国家、地区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所需的物质设备与相关配套设施。非遗的保护工作是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事业,可以动员社会中的企业、个人来共同资助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侗族大歌的保护问题上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来集资,将官方与民间资金融合,共同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飞跃。第五,强化社会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重视舆论的威力,通过媒体、展览、讲座等各种形势来宣传民族非遗的保护工作,使得这种保护意识深入人心,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共同促进这份工作的进行。例如开展侗族文化交流会,侗族大歌参演活动,侗族大歌照片展览等等。第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只有有了理论研究的奠基,才能为保护工作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使非遗工作朝着正确的轨迹发展。推进关于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例如有关侗族大歌保护方式的研究,传承方式的研究等等。第七,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传承。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要积极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传承人,这样才能从根基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要保障传承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使其能够投入更多精力从事传承活动。第八,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的产业化与商业化是促进非遗保护工作发展的动力,经济收益必然会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但是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要过度产业化,适可而止就好。例如允许企业注资侗族大歌的商业演出,开发相关音像产品等等。第九,文化无国界,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引入此观念。加强国际间保护工作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我们要借鉴国外成功的保护经验来促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引入外国先进的保护理论,保护措施、保护合作组织等等。以上各条措施都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偏废其一,只有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的瑰宝,是历史责任的传承。在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我们既要尽力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精华,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受程度,适当改善其传承方式,引入多元化元素,丰富其内容。以侗族大歌为例,我们可以在表演过程中对其服饰或者姿态进行改善创新,将现代服饰与民族特色的舞曲结合,吸进了大众眼球,激发了大众对侗族大歌这一客观实体的兴趣,使其能用现代化的观念来理解与接受侗族大歌,这将有利于侗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革新。

本文为山东大学通识教育核心课程《世界遗产概论》研究成果。

注释:

(1)普虹.侗族大歌——民族的瑰宝[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03(2).

(2)李俊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挖掘与保护思路——以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与保护现状为例[J].社会纵横,2010(8).

参考文献:

[1]马国英,马希刚.贵州侗族大歌[J].发展,2008(12).

[2]李英.侗族大歌的功能性特征浅析[J].艺术评论.2007(10).

[3]巴桑吉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商业时代,2009(31).

第4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传统戏剧表演 艺术传承 特性与功能分析

一、引言

在现今这个人类精神文明越发进步的年代,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越发地注重起来,并在全球兴起了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因此,深入研究我国的戏曲表演的艺术传承的特性与功能,不仅仅是符合现代人对精神文明的追求,也可以更好地弘扬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传承特点

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措施,国际上曾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首先是以真实的文字记录或者是影音视频录像、图片留底记录,其次对相关的人物,或者是事物进行专门的保护与传承。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是依靠着人来进行一代代地传授与讲述,从而进行传播。传统戏剧表演艺术是以一个动态的传承模式呈现的,因此必须依靠有实际代表性的表演传承项目与表演人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必须依靠着传统的表演模式,依靠艺术家的一代代传承,因此传承人是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一个生动的载体。传统戏剧中,黄梅戏、京剧、越剧、京东大鼓等,都必须依靠优秀的表演艺术家对学生进行示范,演示,言传身教。这些无论如何无法以单纯的文字形式记载出现,因此只能依靠着表演艺术家去进行传承。人物传承的特性有以下三点:

1.非物质遗产的传承方式是依靠人为的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是以往的生活以及行为发展的过程,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离不开使其延续的人,通过人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表演、复制与制作,而传承的人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现与证明。尤其是传统戏剧,如京剧,其所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过纸笔来记载,必须通过人来演绎与表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传承人相互依存,共存共亡,以此就体现出了传统戏剧的艺术传承的本质与特性。

2.对于传统戏剧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呈现状态、人们的接受程度,与传承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被延续传承。人们所去留存的、重视的、延续的,应该是那些拥有极高的精神价值,拥有深刻意义,蕴含浓厚的民族感情,深藏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的精髓,并随着时间的发展,能焕发出更耀眼的光芒,散发出更顽强的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为了保证传统戏剧表演艺术可以被更好地延存,其传承人也必须是一名非常优秀的导师:可以把本身的技能,以及从古至今流传下的各种表演技,进行一代代的延续与传承。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拥有可延续性、非单一与可替代的特性,因此可以不断地培养传人,使之传统表演艺术也可以一代代地进行发展与延续,不会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淡出人们的视野中。

三、传统戏剧表演艺术的文化传承功能

1.对于传统戏剧的传承与发展,我们要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要弘扬与发展传统戏剧的文化,不发展创新就意味着灭亡,因此传承人需要以开放性与包容性的眼光去看待问题、思考问题。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依托于传承者得以延续,因此传承者必须以开阔的眼光去审视问题,在原有的古老的技艺基础之上吸收新的技艺,使其焕发出勃勃生气。

2.对艺术的传承不能墨守成规,要不断地更新文化内涵,真正的文化意识形态是穿越时空、时间、空间、种族、国家的一种形态意识,是从古至今无数艺术家一代代延续至今的艺术珍品,这代表了一个时期内人们对戏剧表演艺术的审美眼观与审美角度。随着无数传承者的发扬光大,中国传统戏剧艺术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内涵。

3.传统艺术的领域并不仅仅是脸谱、水袖,表演形式也不仅仅是唱念做打,而是一种基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贯穿整个中国古典表演艺术的形式。同时传统表演艺术中的场景、故事、对白等,都使得整个表演形式充满了东方的古典魅力。

四、结语

传统的戏剧表演艺术作为我国的国粹以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其自身独特的魅力,也在不断地去吸引现代的年轻人。因此,传承者应从各种渠道去宣传传统的表演艺术,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其中,使传统经典的表演艺术形式保持着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1]郭英德.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人的特性与功能[J].天津社会科学,2015,5(03).

[2]王琦.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特性和功能[J].音乐时空,2015,4(01).

第5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日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G122/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河北省地处中华文化中心区域,人杰地灵,历史厚重,拥有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据河北省文物局统计,“目前河北境内已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有3347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合并项目6处,其他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3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780处。”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河北省11个市30多个县区都有分布,品种齐全,地域覆盖广泛。2002年6月7日,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河北省申报的39项名列其中,其中由国家和省级名录收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超过230项。多年来,河北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因为经济发展不够规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些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部分文化品种消失不再,有的文化遗产传承人青黄不接甚至缺失。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十分严峻,工作任务越来越沉重。

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立法工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尤其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日本较之于中国着手更早,工作更为细致,积累的经验更为丰富。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已经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时日本刚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但保持传统文化的观念已经确立。1871年,《古器物保存法》出台,开始对传统工艺美术品进行保护。1888年,日本政府专门成立“宝物”调查机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文化遗产进行调查。1897年,日本颁布《古社寺保存法》对“特别建造物及国宝”进行认定。1919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颁布实施。在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成就是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财”的内涵指向非常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文化的各种存在形式。“无形文化财”的提出对于世界各国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由此生。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得以讨论通过,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正与完善。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创设“指定制度”,并把“重要民俗资料”单列出来,突显了对于普通民众生活方式及其价值的重视。“指定制度”同时适用于有形与无形两部分文化财。对于有形部分参照之前“重要文化财”的做法。对于无形部分主要采取记录与田野调查报告等方式,强调民间存在方面的保护。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文化财保护法》分别于1975、1996年进行了多次修订。1975年的修订进一步充实了法律保护的内容,设立“保护地区”对传统的建筑物群进行保护。同时强调要提高保护的技术水平,强化地方政府保护职责。1996年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引入“文化财登录制度”。本次修订还对“指定都市”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新的“登录制度”是对以前“指定制度”的重要补充,实质上也是一种申报制度。先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进行申报,再由政府进行指导和劝告等方式实现更宽泛的保护。

创立“人间国宝”制度。日本首创了“人间国宝”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保护。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对人的保护来保护文化传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具体操作上,日本政府一是通过保护传承人保障了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同时利用这种方式影响教育国民,激发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与积极性。日本的“人间国宝”就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包括在历史、艺术以及传统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戏剧、民俗艺能、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的载体或传承者。保持者被称为“人间国宝”。②主体上,在“人间国宝”制度设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能够被认定为“人间国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者基本上都是“绝技”、“绝艺”或 “绝活儿”的表演者和艺人,也包括匠人和手艺人。这些人的“绝”或表现在表演方面或表现在技能方面。内容上,除了能乐、雅乐、文乐、组踊这些表演性的无形文化之外,“人间国宝”还包括陶艺、染织、漆艺、金工等劳动技能性的传统工艺,甚至包括铁匠也可以入选“人间国宝”。③重要无形文化财一经国家认定,政府需要采取具体措施实施保护,“人间国宝”的认定是其中的重要步骤。通过将那些具有高超技能和技艺的保持者认定为“人间国宝”从源头上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按照《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人间国宝”的认定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的区分。④“人间国宝”的认定是一种“个别认定”,这种认定看重的是传承人个人对于某种技艺的掌握。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后,保持者的技艺和作品就会被全社会认可,在社会上会享有较高地位,也会从政府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资助。日本政府通过资金补助或特定资助传承人的方式在物质利益上施惠于传承人,同时给予传承人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传承人在享有利惠的同时也要履行振兴和传承其特殊技能的义务。“人间国宝”的认定和扶持制度在日本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很多传统的艺术表演如“能乐”、“歌舞伎”、“狂言”、“讲谈”等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政府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过程中,日本政府在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方面采取层级协作体制。中央一级政府负责的是全国范围内最为重要的部分,其他的文化遗产则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或相应措施进行确定和保护。例如,日本中央政府于1966年通过《古都保存法》,该法适用的对象只是针对京都、奈良、镰仓等一些传统古都内的有关历史风土的大的环境。但是,同样处于该区域内,但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并不由《古都保存法》保护与监管,相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与《古都保存法》相配合,日本政府同时制定了包括《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护条例》等细则性的施行条例,对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进行明确。日本对于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有文化和城市规划两个部门。两个部门在权责划分上各自独立、权利平行,只是工作内容各有偏重。具体来讲,文物资源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建造物、建筑群、自然景观等景观和物品的保护主要由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部门按照层级有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中央由设在文部省中的文化厅担任文化主管机构,地方由地方的教育委员会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日本的古都保护及城市景观的保护,制定有关古都保护的详细规划,对历史传承的城市景观进行保护,并对其中的文化遗产做整体性保护和管理。规划部门在中央的主管机构是在建设省管辖下的城市局,在地方则是地方城市规划局。为了避免两个部门间出现施政冲突,设置上各部门的工作侧重点各有不同。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主要根据遗产保护的内容特点、层次等级来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部门工作。

日本先进经验的河北启示

完善法制建设。日本“无形文化财”概念提出以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要完善的法制体系。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6月才颁布,不仅远落后于云南、贵州等兄弟省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的实施相比也落后了近三年的时间。而且,河北省的法制工作还存在层级混乱,内容冲突的弊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立法原则及宗旨方面一脉相承,是上、下位立法的关系。但是,在许多问题上两法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而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规定的一些问题,《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同样也没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私权利保护就是其中一例。另外,《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与相关部门法的同一问题适用也存在碰撞与冲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方式的保护问题为例,其中遇有违法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会有刑法、民法多位阶、多部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如何适用没有明确的准据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严重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的推进。结合日本先进经验,在尊重立法权限的前提下,河北应该理顺不同位阶立法上的内容冲突,填补立法真空,明确法律适用,实现法制平衡。

对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总结日本“人间国宝”制度的先进经验,河北省在保护遗产传承人方面同样可以从权利与义务两方面进行对等配置。例如,对于优秀的达到部级别的,极具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河北省可以通过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将其命名为“艺术大师”或“民间艺术大师”。这些传承人除了可以享有一般传承人的权利外,可以借鉴学术领域职称评定方面的规则,通过评定职称的方式让他们享有相对应职称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此外,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可以享受政府的专项补贴。河北省政府可以通过拨付专款给传承人或传承项目的方式补贴相关传承人,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推广。在扶持的同时也要明确传承人需要履行的宣传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义务,比如要求传承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表演、教授学生或徒弟,让相关技能与艺能得以传承。对于“艺术大师”或传承人的评选,日本的相关作法也值得借鉴。遴选可以按照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标准进行,优先推荐级别较高的如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和传承人,对于濒危等级较高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要优先推荐。在评选过程中,评选规则要公开公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要客观透明,认定模式与规则应该科学合理,既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又要明确传承人、权利人的权益和职责。

优化职能部门配置。目前,河北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各省的保护条例基本上也都遵循这个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管理可以解决保护过程中涉及的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相互冲突的问题。但是,同一事项的多头管理有时也会造成管理中的权力冲突或是困难问题的搁置无解,对于“利好”问题,大家一哄而上,对于“棘手”问题,大家推责回避,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因此,如何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中多个部门管理为单一部门管理,实现权责单向归属、明确施政终点成为我国各级政府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日本层级协调设置职能部门的作法对于河北具有很好的借鉴性。河北省的省级部门专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级别较高、影响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具体保护过程中由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监督。这样的机构配置从根本上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了工作中因多头管理所造成的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当然,要实现这样的机构配置需要对河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情况进行清查登录并按级别进行层级及部门间的分配,工作量难度不小。

拓宽公众参与保护通道。要想真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公众参与必不可少。借鉴日本先进经验,河北省可以做三个方面的尝试。首先,做好教育普及工作。日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的主要途径并不局限于正规教育和专业教育,负责这项任务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立传习所。⑤这一点与河北目前主要通过学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方式有所不同。传习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更具传统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具有更强的契合性。其次,通过传统文化的再建设提升人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比如,千叶大学的宫崎清教授在1974年发起了“生活工艺运动”。宫崎教授在大沼郡三岛町调查时发现这个村子在手工艺制作方面拥有丰富的历史遗留,于是他开始在三岛町举办工艺品的培训班,建立生活工艺研究所,村民及游人参与其中利用自然材料手工制作生活器具。在给人们带来动手乐趣的同时,三岛町特有的民俗文化也得以延续。⑥这种文化再建设的保护模式对于河北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适用,如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等。游人完全可以参与其中,不仅学习了文化也保护了其中的工艺。最后,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保护作用。日本在二战后曾经搞过“造街运动”,初衷是要恢复被战争破坏的传统建筑。在这个过程中,民间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组成协会、研习会、公益信托基金等民间机构。有的组织在全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著名的“御三家”(奈良县^远市、琦玉县川越市、名古屋市)、“全国历史的风土保存联盟”、“全国历史城镇保护联盟”等民间团体。⑦一直以来,河北省的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音乐类、戏剧类及曲艺类的文化遗产,民间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保护方式。如何将相关经验加以推广,推动民间组织在更宽泛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兴未艾。为了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完整性,促进河北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河北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中日文化同出一脉,两国人民的文化传统、文化内容及文化形式都存在大量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借鉴日本先进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对加强河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43)

【注释】

①河北省文物局:《河北文化遗产》,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年。

②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及比较研究”,《民族艺术》,2009年第2期。

③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民族艺术》,2007年第1期。

④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07年。

⑤⑦康保成:《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保护意识及文化遗产学学科化问题》,成都:四川大学出版,2009年。

第6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问题

七朝古都的开封拥有悠久而灿烂的城市历史,随着中原经济区的振兴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开封又一次站在了腾飞的起跑线上,寻找契机等待复兴,丰富而活灵活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这个古城打造了生动的城市名片,城市发展也被注入了新的活力。国际上,《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封也于2009年4月开始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目前,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本文就针对这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现状与保护现状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相关概念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较早,前期主要是大学、博物馆等一些文化部门的个体行为。比较系统的政府行为开始于2004年,当年申报了第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后来为了和联合国的“申遗”工作接轨,把民族民间文化改称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开封市又组织申报了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朱仙镇木版年画榜上有名。2008年又有六项入选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通过了《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两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有了制度的保障。2009年4月开始,开封市政府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开封市及各县区共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确立县级项目8590个、市级项目3218个。至此开封市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012年10月,开封市现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项,朱仙镇木版年画,大相国寺梵乐、开封盘鼓、开封汴秀、兰考麒麟舞、汴京灯笼张等撂石锁。有5位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分别是郭太运、释隆江、冯占顺、田爱云、王素华。

开封市现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6项。具体如表1。

通过申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保护,很多濒临消失的传统技艺得到了传承,比如锣戏、画锅等。可以进入市场的项目如汴秀、年画、盘鼓、灯笼等,通过“非遗”的名片效应影响力扩大、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

2007年、2008年两年春节,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盘鼓等参加河南省代表团到香港、澳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交流活动。2009年12月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等又走进了宝岛台湾。2011年,开封盘鼓、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大相国寺梵乐等“非遗”项目参加了韩国首尔鼓乐艺术节、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类对外交流活动,每次交流活动都获得了丰硕的成果。 开封县、市博物馆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研究中心、汴绣厂、二夹弦剧团、官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也积极进行市场开发,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汴梁灯笼张,是家传的手工制作宫廷式灯笼,原来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基本为零,现在进行包装,还打算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开发宫廷灯笼的机构,扩大这个项目的制作规模,引导这个项目逐步进入市场。再如朱仙镇木版年画,现在把它整理成册,和北宋的古钱币合并在一起,作为高档的赠送礼物。这样的开发行为都为这些项目赚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

四.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开封市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下面针对问题进行论述。

(1)重“申报”轻“保护”

经过调查研究,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相当火热,也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参与。申报工作历经8个月共收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经过汇总整理后确定的市级项目共有3218个。一些项目的申报之初,只关注了“申报业务”而很少涉及遗产申报之后的保护问题,所以从上层领导到基层工作人员只知道如果申报立项而不知道如何后续保护。一些非物质遗产的申报往往从经济角度出发,利用部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广告效应”“名片效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拉动销售增长,在只考虑开发的同时忘却了保护。一些不能立即创造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杞县杞人忧天传说,申报成功后被人们束之高阁,或是任其自生自灭,从而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行为的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估体系迟迟未能建立,事实上也纵容了保护工作“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在现行评估体系中,官员的政绩主要体现在申报工作上。申报一项就是一分,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直接进入政绩考核体系,而申报成功之后的科学保护,由于没有量化指标,所以并未出现在非遗保护工作的评价体系之中,保护得好与不好,均与政绩无关。所以到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现象越来越严重。

(2)专项保护经费不足

开封市文化局副局长葛艳丽曾经指出“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财政拨款预算经费较少,也没有任何普查专项经费”。然而普查项目、制作资料、专家论证都需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经费。目前,除了部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可获得1万元的补助外,省、市的传承人没有任何经费补贴,一些传承人的生活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去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了。没有任何普查专项拨款,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普查中的不少亮点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缺少经费使抢救、保护、申报工作举步维艰。

(3)遗产教育普及深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浸润着不同时代民众的世界观和社会理想与憧憬,承载着民众的智慧和人类的文明,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就决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能只是政府行为或一些传承人的职责,所有的民众都应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否则将失去了文化的根基。而事实恰恰相反,笔者随意访谈几位开封市市民和中小学生,“是否了解开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成以上的回答“不知道”或“不关注”,很多市民,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提到汴秀、木版年画、开封小吃还能说出一二。开封市政府曾多次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展演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宣传和普及的作用,但是这样是远远不够的,短暂的表演和展示只能留下暂时的印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更多的市民了解并参与进来,形成立体的保护网络。

遗产教育应该分为几个层次:中小学的遗产常识教育,大学的遗产美学教育,社会民众的遗产认同教育,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遗产认识和保护的过程中,形成强大的根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才能够获得长足的进步。

遗产教育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解说系统单一。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说系统相对单一,主要以传承人的人工解说为主,而传承人数量较少、年纪较大,时代变革的影响使很多遗产已经失去了依存的土壤,尤其是年轻人知知甚少。同龄人的解说能够让他们迅速产生认同感。而且,只有将解说队伍壮大,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迅速得到普及。图片文字视频类解说资料相对较少,在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时候留足资料做好整理,多印制相关书籍在中小学,公共场合做常规式展示活动。

(4)缺少保护、传承人才

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认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本。开封“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大多处于60岁至80岁这个年龄段,基本上都已到垂暮之年。“后继无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瓶颈,往往就是人去世了,技艺就消失了。”木版年画传承人郭泰运已经88岁高龄,他是朱仙镇木版年画荣衰的见证人。从艺75年的郭泰运享誉中外,被冯骥才先生誉为“年画泰斗。至今还坚持在传承文化的第一线。为了传承文化,郭泰运打破行规收了三个与自己毫不相干大学本科的徒弟。河南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任开封朱仙镇年画艺术馆馆长任鹤林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弟子,因为“搞年画这样的民俗创作,是需要耐得住寂寞的,又很清苦”。而年轻人很少愿意从事清苦、寂寞的工作。

(5)过度的生产性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常用的一个模式是“保护性开发”,大部分能走向市场的非遗项目基本都在市场上“自我造血”维持生存。但是一些非遗项目生产性开发过度,进入市场后显现出市场混乱、产品鱼目混杂的场面。

在宋都御街,以经营汴绣、字画的为多,各个商店都无一例外地打着“中国汴绣”、“开封汴绣”字样的招牌。这些绣品,图案以仿古画为主,乍一看,平、齐、光、亮,但若仔细观瞧,同样的图案,线条粗细不一,色彩各异。整个汴绣市场存在的一个现实是,大量“苏绣”冒充“汴绣”在市场中大肆横行,原因是真真的汴秀卖不上好价钱。一些生产汴绣的工厂或家庭作坊唯利是图,减少色次,增大线径,一幅本需要两个月才能完成的绣品,三两天就能赶制出来,这样的绣品“丧失了汴绣的特色,失去了风格和品位”。这样过度性的生产性开发其实直接损坏了汴秀的品牌价值。

2011年,朱仙镇连同开封市区的9家年画作坊,年销量可达到上百万张。乍一看这数字,觉得很繁荣;但一看价格,只能说这种繁荣是一种“虚胖”。朱仙镇木版年画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郭太运,他的精品年画一件可卖到上千元,普通的也就是每幅10多元。天义德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老字号,张廷旭是“天义德”第四代传人,并且是“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他说,他的普通作品便宜的卖5.5元一张,“礼品”级的能卖到三四百元一件。在另一家“老字号”内,堆积着大量的木版年画,一问价格,一张普通的年画仅卖2元。过多的关注非遗产品和经济利益,忽视传统工艺和文化内涵价值的开发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毁灭的边缘。

参考文献:

[1]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01期.

[2]汪明宇.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研究——以大型天然溶洞实景舞台剧《夷水丽川》为例[J].旅游科学.2007年04期.

第7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闾山满族剪纸;满族文化;保护;发展

一、闾山满族剪纸的起源

满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出了极具民族特色的满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族剪纸为载体传承至今。闾山满族剪纸流传于辽西锦州市北镇医巫闾山地区,记录了医巫闾山地区从原始社会至今,长达七八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是目前保存较好的满族文化元素之一。在历史的积淀中,闾山满族剪纸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并且蕴含着大量关于满族信仰、风俗、生产和生活的内容,不但是表现满族原始的自然神、始祖神、生殖崇拜等萨满文化的主要形式,还是研究满族文化起源的重要史料。闾山满族剪纸在当地的满族文化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民俗方面。清朝中期以前,满族文化具有非常鲜明的独立性,自成一派,剪纸艺术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并不能够作为满族文化的代表。清朝灭亡之后,贵族阶层的文化大多随之消亡。因此,满族文化的代表不再由帝王和贵族阶层所决定,平民百姓的文化成为满族文化的象征与符号。由此开始,剪纸艺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不仅是各种节日和祭祀活动烘托氛围必不可少的文化符号,如窗花、喜花、祭树等,还是服装、鞋帽上的刺绣图样。早期剪纸技艺主要依靠家族内传承的方式延续,通常由家中年长女性传授给年轻一代,与此同时蕴含于剪纸技艺之中的民族信仰、习俗和生活方式等也得以传承。

二、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闾山满族剪纸虽历史悠久且多存在于满族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质文化的变迁,闾山满族剪纸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丧失活力并逐渐走向没落,面临着传承人老龄化甚至出现断代现象、公众认知匮乏、实用价值降低、传播方法老套、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严重阻碍着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

(一)传承人断代

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五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可知,我国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达到了63岁,其中40岁以下传承人占比不足1%,与之相对的,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比达58.3%。②由此可见,非遗传承人“老龄化”及“断代”现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年轻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极大改变,抛开计划生育政策不谈,“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也早已被摒弃。因此在如今时代背景下,闾山满族剪纸仍以极具满族特色的生殖繁衍崇拜、山林文化等萨满文化为主要表现内容,实在不能引起年轻一代的兴趣和关注,年轻人普遍认为其内容和形式陈旧,缺乏创新。目前,闾山满族剪纸尚有汪秀霞等十余家谱系仍在传承延续,但其中部级代表性传承人汪秀霞、赵志国等人的平均年龄已超过65岁。随着老一代手艺人逐渐逝去,闾山满族剪纸后继乏人。

(二)公众认知匮乏

据《中国文化遗产与公众生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并不高,且一些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乏善可陈,由此导致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在的重要性的认知十分匮乏。在闾山满族剪纸的生地和周围城镇,由于宣传不到位和公众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人并不知道“非遗”是什么,更不清楚他们随手剪出的图样对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是将剪纸作为爱好或是一种活计。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了解,对文化传承的不关注,使得他们很难积极参与到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和发展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产生,若想在民间发展,就需要在民间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如果脱离了公众广泛、积极地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就变成了空谈。因此,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重视是闾山满族剪纸保护与发展的关键。

(三)实用价值降低

文化的价值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中才得以体现的。“艺术源于生活”,许多传统文化之所以能从无到有并到达巅峰,是因为在起源时期,能够被广泛应用于百姓生活,满足人的需求。历史上,闾山满族剪纸的确存在于满族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作为祭祀、婚嫁、节日等活动的文化符号,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文化价值。但随着时展和满汉民族融合,百姓需求发生改变,许多满族文化和礼仪都被逐渐淡化,并且工业化生产出的产品,如窗花、喜花等价格更为低廉,样式更为新颖。其次,在现代社会,除了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场合之外,满族人在着装方面与汉族人无异。因此,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服装、鞋帽的刺绣图样的实用价值也基本被削弱。实用价值被削弱意味着文化与生活脱节,失去社会黏性,人们对其传承和保护热情必然也大打折扣。

(四)传播方法老套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关键在于传播,而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着传播效果。只有通过选择恰当的传播方式和媒介让非遗文化走出其生地、进入大众视野才能使其获得更高关注度,进而解决受众数量少、文化影响力不足和发展效果不佳的问题。在闾山脚下的北镇市,有300多名满族剪纸艺术家和爱好者,他们常年在附近的乡镇、城市弘扬闾山满族文化,传播剪纸艺术。2003年,10位满族民间艺人成立了闾山满族剪纸协会。在成立至今的十多年间,协会多次走进社区、高校、军营等地传播剪纸技艺。协会虽自发开展多项传播活动,但是这种线下传播方式具有很强的地域局限,传播范围仅覆盖北镇市周边城镇。另外,闾山满族剪纸的线上传播主要依靠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线下传播为主,传统媒体为辅的传播方式使得闾山满族剪纸未能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知名度。

(五)专项经费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少数民族或乡村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欠发达,经费不足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中的普遍问题,非遗生地的政府财政支出方面投入有限。没有资金的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陷入困境。闾山满族剪纸存在于村镇当中,村镇贫困落后,在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没有余力,只能依靠市政府拨款。然而,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在全国排名迅速下滑,锦州市由于产业结构不符合发展需求,经济发展缓慢,难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据调查而知,当地文化部门多次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资助,都未得到回应,经费不足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费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没有经费的保障,各项活动无法开展。即便满足其他的传承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也寸步难行。

三、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策略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闾山满族剪纸,就必须针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探索出顺应时展趋势并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与发展路径,使得闾山满族剪纸重焕生机。

(一)吸引年轻群体,弥补年龄断层

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键,而年轻人是非遗文化发展的主力军,只有让年轻人了解、接受和喜欢非遗,才能促使其产生保护和传承意愿,解决非遗传承人老龄化甚至是断代问题,让非遗获得持久生命力。多年间,闾山满族剪纸协会一直致力于通过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学生群体传播剪纸技艺,以解决传承人老龄化问题。但笔者认为,就学生群体而言,无论是中小学生还是大学生,应试教育模式之下,大多数人都是在被动学习,因为学业压力而被迫放弃很多个人兴趣爱好。因此,通过开设课程或强迫参加活动的方式,一味地向其灌输传承的重要意义只会引起学生反感,不如将闾山满族剪纸的特色结合满族文化制作成各种符合年轻人审美动画作品或益智类游戏,使其主动接受非遗文化并加以探索、创造和发展。

(二)加强非遗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2017年,由锦州市政府筹划并投资的锦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成。该基地虽入选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名单,但其在公众之中却鲜少为人所知,并未实现其“传习有场所”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全面开展的目标。为使基地实现其目标,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必须加强宣传工作。一方面,政府应当宣传基地建设,展示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另一方面,政府以成立非遗传承基地为例,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性及措施,以提高公众认知。在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的人才缺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当地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将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宣传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到公众之间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义。

(三)顺应潮流趋势,提高实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只是摆放在展馆里的文物,想要不被遗忘,那就必须要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找到自身的存在感,“活”在日常生活之中,顺应时展潮流,以满足人民生活生产需要。近年来,我国掀起一阵“国潮热”,许多设计师会选择将一些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其设计的产品之中,服饰品类中最成功的就属出现在纽约时装周的中国李宁,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独特风采。闾山满族剪纸作为满族服饰的刺绣图样,其实用价值随着满汉民族融合而大大降低,可以尝试搭上国潮发展的顺风车,联系服装生产厂商将刺绣图样融入服饰之中,并加以改良,建立独具特色的个人品牌,重新找回其实用价值,并以此为平台创造经济价值,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四)善用新兴媒体,拓宽传播渠道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传播成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受众的视野也逐渐从传统媒体转变到新媒体,不同年龄段、地区的受众都会接触到抖音、快手、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因此要想让闾山满族剪纸真正被大众所熟知并发展下去,就必须遵循时展趋势,结合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平台相融合,拓宽传播渠道,从而摆脱老套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局限。依靠新媒体传播不仅可以突破传播范围和受众数量的局限,还可以有效改变人们参与非遗传播的方式,如:利用短视频平台直播可以增强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即时互动,使受众拥有更多话语权和主动权。另外,鼓励受众转变身份,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上注册闾山满族剪纸自媒体账号,借助自媒体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将闾山满族剪纸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生产过程等融合在原创的图文、视频作品之中传播出去,为非遗保护和发展增添动力。

(五)整合产业资源,建立财力保障

为了减轻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依赖,摆脱由于经费不足带来的困难和不便,增强非遗自身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进行资源整合,形成文化产业运营模式,为自身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根据锦州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锦州市将落实市委确定的“五大工程”,其中提到了“北镇、义县环闾山旅游路建设”。这项建设为闾山满族剪纸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剪纸与旅游业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进行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发的同时获取经济收入,建立财力保障。

四、结语

第8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

一、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互动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积极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根据各地非遗现状,将其规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政策和资金上加以倾斜,虽然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式,但目前存在的非遗保护资金欠缺、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而通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对非遗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无疑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2)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由于近似于掠夺式的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这些不合理的开发,不仅误导和扭曲了游客的文化认识,而且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以及正常的文化传承,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有些商家盲目地追求最大利润,一味地去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惜以破坏这些优秀的非遗资源为代价,这些行为都进一步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非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和合理配置。要想推动整个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形势来进行整体规划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州委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非遗旅游开发规划,个别非遗项目的开发并未考虑其独特性、地域性,盲目跟风,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浪费。(2)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传承问题。人是推动整个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现阶段,许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年纪偏大,传承技艺后继无人的窘境。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受传承人所限趋于消失,而且年轻一代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现代文化逐渐占据了文化主流,民族文化魅力削减。(3)非遗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且开发方式简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涵盖面较广泛。博物馆展示以及节日节庆展示是当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的主要开发形式。因为这些单一的开发利用形式,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当地非遗资源深厚的文化内涵,这对游客来说是不足以满足其心理需求的,同时这对当地整个非遗保护来说也是没有借鉴意义的。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建议

(1)当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要推动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就必须加大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抢救以及合理利用是非常有用的。所以,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要着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及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浅出的介绍,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意识。当地政府只要认真贯彻这一工作方法,必将达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双赢。(2)对开发模式加以创新,深度开发非遗资源。第一,当地政府要向那些知名度不高,但是文化价值较高的非遗资源政策倾斜。第二,要大力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加强非遗景区与不同地域的旅游企业的合作,可以多开辟不同主题的非遗旅游专线。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非遗宣传和开发。(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培养机制。第一,要保护好目前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对非遗传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改进力度,同时也要尊重以往的传承方式。第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每个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春晖.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魅力中国,2011(4):36-38.

[2]刘建平.刘向阳区域红色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开发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第9篇: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对于这种情况,联合国从上世界八十年代开始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01年,昆曲被列入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自此,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非遗的申报热潮。我国各地也都在积极申报非遗,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止2017年底,我国共有34个项目被联合国家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遗名录,至此,我国业成为了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兴趣也在日益增长。文化旅游成为当今旅游业举足轻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验各个地方的非遗项目也成为一项热门的时尚旅游活动。如桂林的印象刘三姐,河南少林寺的音乐大典,这都是非遗与旅游相结合的成功典范。这种适度的开发,可以繁荣当地的旅游市场,同时也会为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这样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然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非遗遭到了猛烈的冲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也面临着诸多难题。面对宝贵的非遗资源,如何能在保护的基础上协调和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帕累托最优”。遗产地旅游开发不同于一般旅游资源开发,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何处理好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遗产地旅游如何进行开发等成为了非遗旅游开发的一大难点。本文在分析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问题,尝试探讨开发思路与策略。

一、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

扬州,这座运河城市的历史可以追述至公元前486年,至今已经超过2500年。悠久的历史、便利的交通、商贸的繁荣,使这座城市不仅有繁荣的物质文明,也有丰富璀璨的文化资源。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就是其中之一。扬州是一座人文荟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扬州这座古城几度繁荣。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文化的兴盛。中国历史上许多著名文学家、艺术家曾经在扬州生活,留下许多名篇。唐朝诗人李白的“烟花三月下扬州”更是成为流传至今的名句,每年春季也给扬州带来一波旅游高峰。我们去扬州,不仅可以看到古色古香的街巷,精巧秀丽的私家园林,还可以体验闻名中外的扬州“三把刀”,欣赏扬州评剧、清曲、弹词等。目前,扬州市拥有世界的非遗项目3个,部级非遗项目19项,省级非遗项目61项,市级非遗项目206项。扬州非遗项目涵盖类别非常广泛。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分类具体如下表1所示。总的来说,扬州非遗资源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浓缩了扬州这座古城2500年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时资源具有较高的艺术观赏性,蕴含较高的美学价值。再者扬州非遗资源具有较强的科考价值,可以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学、人类学等领域专家的考察对象。

二、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问题分析

1、强调非遗旅游产品的观赏性而忽视参与性。随着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旅游消费需求越来越趋于多样化、个性化。非遗旅游资源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如果游客只是简单的观赏,是很难体会其中的价值的。现在扬州的非遗旅游资源很多以博物馆陈列的方式来进行展示。如扬州八怪纪念馆、南柯一梦传说扬州市文化馆、扬州琼花与琼花观传说广陵区文化馆等。这种陈列式的参观,再加上解说系统不完善,会使游客兴趣大减。目前,很多游客对于非遗,会有一种过于僵化、呆板的印象,这对于激发游客的旅游意愿是非常不利的。2、偏重物质化展示,忽视对文化内涵的挖掘。扬州非遗资源内容较为丰富,种类众多,并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扬州的非遗在许多方面提现出我国传统的人文精神。但是在旅游开发方面,多数只注重对非遗物质化的展示,而忽视其文化内涵。扬州许多景区对于非遗的展示呈现出同质化、简单化的倾向,并没有去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因此,许多产品主要展示出的就是观光功能,文化内涵没有得到充分展示,并且没有形成文化衍生品。3、非遗宣传工作不到位。扬州非遗资源丰富,但是在宣传方面,力度明显不足。至今,我们去网络上进行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索,只能在扬州门户网站群的旅游与文化专栏下面找到部门内容。相较于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丰富的城市苏州就落后许多。苏州在非遗的宣传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苏州建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作为一个非遗的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宣传。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在2015年对外开放,包括山花博物馆、苏作博物馆等。此外,在2016年4月,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也正式开放。文化遗产馆分为光耀历史的一刻、市井生活的一天、岁时节令的一年、人生礼仪的一生、生态苏州的一城五个主题厅来多方位、多视角地演绎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苏州非遗对外展示和宣传的门户。扬州相较于苏州,对外宣传工作不到位,这不利于本地市民和游客了解扬州深邃的非遗文化资源。4、部分非遗项目存在传承危机。非遗是一种活态文化,这种文化能否传承下去主要靠继承人。扬州非遗项目众多,但是不少项目由于市场需求不多而出现了没有人愿意去学习的窘况。如扬州剪纸,这门手艺在张家已经传承了300年,其当代继承人张秀芳就表示怕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这门手艺在她这一代断档。非遗由于文化性较强,所以对传承人的要求不仅是有意愿要学,还要传承人具备文化素养、动手能力以及领悟力。扬州其他非遗项目也面临着这样的危机,如掌握扬州通草花制作技艺的仅有两位老人,扬州琉璃灯制作技艺仅剩一位家传艺人在业务时间进行创作,扬州绒花制作工厂现在已经倒闭。许多扬州非遗项目都存在着后继无人的传承危机。5、部分非遗责任主体申报积极性不高。由于非遗申报需要大量的投入,这需要在前期花费时间和金钱,一些非遗项目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愿意配合。再者,非遗项目保护责任主体也担心即使申报成功了,政府的扶持资金却不能到位,这也影响了他们申报的积极性。还有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状况欠佳,无法由个体企业承担申报工作,而由企业协会来承担。

三、体验经济视角下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策略

1、旅游产品突出体验性,提高游客的积极性。体验经济时代对我们开发扬州非遗旅游产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体验经济要求我们在对非遗产品设计的时候,要注意产品的参与性。不仅要注重企业和游客之间的互动,也要调动游客的积极性,让游客和游客之间进行互动。我们应该改变现在单一的博物馆式的参观模式,可以引入一些动态的过程来增强趣味性。我们可以引入参与性的活动或者舞台式的表演来吸引旅游者。比如对扬州剪纸这项非遗产品的开发,我们可以请扬州剪纸艺术的传承艺人到现场进行表演,或者可以开发扬州剪纸技艺学习活动来增强旅游的趣味性,提高游客的参与性。还可以让参与剪纸学习的游客在学习结束之后,进行剪纸比赛,最后对他们的“成果”进行排名,对优胜者颁发证书。总之,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满足游客参与、体验、学习的需求。2、深入挖掘扬州非遗文化内涵,设计非遗旅游线路和旅游纪念品。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较高的价值,具有扬州原生态文化的基因,同时代表了扬州鲜活的原生文化。我们在对其进行开发的时候要注意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这对于丰富我们的旅游产品,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都有重要的重要。同时,在对扬州非遗开发之时,我们除了要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还应注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如我们可以和旅行社、学校、艺术协会等合作,以扬州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为主题,设计非遗旅游线路和非遗旅游纪念品,开发研学、亲子、艺术爱好者等特色线路。这样的产品推向市场,可以使得这些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宣传效果。3、多方位宣传,加大非遗宣传力度。在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方面,应该借势借机,抓住一切有力的机会,加强非遗产品的宣传。如政府可以利用开展“烟花三月旅游节”、“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等节日庆典的契机,充分展示扬州地方文化特色,加大对扬州非遗的宣传。政府还可以鼓励非遗传承人或者民间艺术表演团体,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盛会,进行非遗文化的展示和表演,这对于宣传、推广扬州的非遗文化也有重要的作用。再者扬州还要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相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发便捷的数字化平台,做好非遗的资源库,对非遗的资料进行积累,保存。在这个基础上,对资料进行整合,建立专门的扬州非物质文化网站,以加大对扬州非物质文化旅游的宣传力度。4、培养和保护扬州非遗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扬州非遗保护的主体。我们应该强化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不断改善传承人的待遇,同时还要增加扬州各类院校从事非遗文化的教育工作者,壮大扬州非遗的传承队伍。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扬州应该对各项非遗的传承人进行评估、确认和保护,建立传承人技艺资料库的保护制度。同时,扬州还应不断去改善非遗传承人的待遇。如淮安和徐州都已经明确民间艺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实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有特殊贡献者循序破格提升。杭州鼓励年轻人学习传统技艺,并且给学习传统技艺的年轻人发津贴,这些都是值得扬州去学习的。扬州也应该提高非遗传承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再者,扬州应该整合职校、高校的教育资源,为广泛培养非遗传承人打下坚实的基础。5、多渠道筹集、利用保护资金。扬州应逐步完善非遗旅游融资体系。政府可以采取招标、转让的方式,把非遗景区进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入企业进行经营,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并且利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开展保护工作。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状况,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让大家可以随时监督非遗资金的使用情况,最终形成一个政府调节,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经营的新型旅游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沈娟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扬州样本[J].群众,2016(10):52.

[2]徐晓庆.全域旅游视域下的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0):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