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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

第1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一、当下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现状

传统的管理模式在房地产项目经济管理中取得不错的成绩,为房地产带来发展的机遇,为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积累的大量的经验,随着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项目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大型的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当下房地产工程管理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观念意识不强

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事业的开发,因为房地产项目工程经济管理是整个管理的中心,因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中,都侧重于房地产工程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是将主要的精力放在项目经济管理的模式上,并且认为工程项目经济管理是可有可无的管理项目,因而对工程项目经济管理不重视,这就是缺乏观念意识造成的。这就使得在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中错漏百出,从而使得房地产工程项目风险加大,房地产事业也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二)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

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是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当下的管理模式中很少房地产公司在管理上能拥有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来协助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在实际的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中并没有过多的规章制度,即使存在着相关的管理体系也不会认真执行,从而导致很多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并且说明其管理制度只是摆设的作用。在对房地产项目经济管理中还缺乏相应的管理队伍,这也是致使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得不到有限开展的重要原因。为了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并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和综合素质水平。这样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才能得到有效的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改善当下存在问题有效对策

(一)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经济管理人员是否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是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开展的基本前提,因此提高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是非常必要。因为在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主要是有经济管理人员执行的,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力度,因此要做好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地进行。在培训中应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培训,尤其是对一些素质水平较低的经济管理人员,并鼓励经济管理人员自我学习,以此提高综合素质。在招聘环节也要相应提高招聘的要求,招聘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以此协调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注意施工阶段的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在经济项目管理中,对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和管理是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主要环节,做好相关的监制和管理是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重点和关键点。在施工阶段最为重要的是对质量的把关。并加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质监制,降低返工几率,拒接豆腐渣工程。在对房地产工程监制中,各个环节的房地产工程建设都应认真贯彻相关的程序,并做好安全工作,尽量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意外。最后,要严格要求各个环节的工程建设都要认真地执行,不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进行,并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有序的管理模式可以让工程项目井井有条地进行,还能节约成本,降低消耗。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

纵观当下的局势,关于我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规章制度有较大的改善,但还是相应存在着漏洞,并妨碍着我国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发展。因此,房地产工程企业想要做好经济管理的工作,首先就要加强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定,并加强对项目经济管理的约束,从而促进我个房地产事业的顺利开展。在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认真执行,那也相对于摆设,因此还应加强对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况且执行才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最终目的。

(四)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对管理工作协调进行

房地产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众所周知它并不是一个独立体,与各部门息息相关。一项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完成需要各部门的有效配合、协调进行。为此,房地产工程项目企业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各部门协调进行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作用,并对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这也要求房地产工程管理企业要改变传统模式,寻找创新的管理模式,以满足房地产发展的需要。创新是一个国家进步的灵魂,创新是一个企业永恒发展的前提。因此要不断创新,从而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革,从人事制定、体系结构到技术上都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建立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以此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在协调工作中,还应加强监督,一个部门相互监督的模式进行,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证经济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结束语

第2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行了房地产策划师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探讨房地产市场营销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 

    1房地产策划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就业空间广阔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国房地产界衍生了一个特殊的新兴职业——房地产策划师。据住建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有65%的房产企业急需策划人员,有90%的企业出现岗位空缺。”这表明,目前中国从事房地产策划工作的人员还远远不够,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在房地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今天,随着中国城市化,城市国际化的进程的加快,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据智联招聘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房地产策划师已经连续三年蝉联智联招聘十大热门职位。 2005年3月为了满足对房地产策划师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推出《房地产策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将房地产策划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并将房地产策划师共分为四个等级。 

房地产策划师可在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投资分析、开发、策划、销售工作;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咨询工作;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销售、咨询工作;在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也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拍卖行、资产评估事务所从事相关岗位等等多种工作。 

2房地产策划师的专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能力特征 

2.1房地产策划师的专业能力的培养 

房地产策划师的专业能力培养,需要通过系统学习和掌握现代房地产市场营销及策划理论、销售与管理基础理论、规划设计等知识,锻炼房地产市场调查、项目策划、房屋销售技能及管理等专业能力,同时要加强熟悉房地产政策法规。 

2.2房地产策划师的职业能力特征 

房地产策划师的职业能力特征包括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协调合作能力以及信息处理能力和计算能力。同时,房地产策划师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房地产市场营销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是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重组课程内容”;“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相结合”;“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等。这无疑为创建富于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指明了方向。 

3.1科学系统地进行专业课程体系设计 

专业知识主要课程可以设计安排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房地产概论、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消费者心理学、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房地产市场策划、房地产商务谈判及推销技巧、公关礼仪、房地产定价理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理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建筑概论、房屋结构与识图、城市规划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概预算、物业管理、房屋维修与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学、房地产投资分析与开发经营、经济法实务、房地产法律法规等课程。 

从事房地产策划与销售管理等工作,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房地产营销与工程建设的关系等方面要求较多,涉及的学科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内外环境以及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建筑结构、建筑设备与材料等基础知识。房地产项目开发早期就较多涉及到与房地产营销后期的协调,如售楼处包装、样板房建设、销售培训内容等,但随着房地产营销意识的深入,房地产产品本身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市场和自身条件而确定房地产产品定位,从营销角度出发指导规划设计已成为普遍做法,这就要求房地产策划师具备更为专业的知识。 

3.2加强校内“房地产实训中心”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建设房地产产品概念展示厅(配置房地产主题概念的模型、效果图、沙盘及展示设备),满足形成房地产概念资料库,满足专业及专业群建筑产品从认知与运营等方面的教学需要功能; 

建设概念设计实训室(配置概念设计用桌椅,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设计资料库),满足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原理、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规划等基本技能的实训功能; 

建设房地产营销实训大厅(配置楼盘沙盘,洽谈桌椅,销售管理软件及其它售楼道具),满足开展销售策划与销售实务技能实训,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房产营销业务房地产网上交易与交流平台,满足房地产营销员培训需要; 

建设样板间实训室,通过建筑构造、装饰构造节点剖析与展示,满足房地产产品销售、建筑构造、装饰构造等方面的教学和实训需要,满足房地产营销员培训需要; 

建设物业设备实训室(配置各类物业设备,包括消防系统,楼宇智能化运行系统等),满足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设备运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教学工作需要,提供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运行、调试、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教学工作需要和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上岗培训需要。 

在加强院内“房地产实训中心”的同时,要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利用。通过与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签订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协议,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这些校外实习基地一方面为学生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会和实践条件,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输入了新鲜血液并储备了急需的人才。 

3.3加强《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 

《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是房地产市场营销专业的一门主干专业核心必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对学生从事房地产行业的策划、销售等相关职业能力培养起主要支撑作用,可以帮助分析房地产市场,掌握策划与销售规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本课程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尝试。 

1)自编教材、建立教材群,并重组课程内容,与房地产行业对执业人员的职业认证要求结合起来。采用“双教材”教学,即文字教材与多媒体教材相结合。 

2)进行教学模式创新。有针对性地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3)进行教学方式创新。实行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如讨论式教学、边讲边练、社会实践等,在教学过程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教育观。 

通过精品课程建设,促进形成特色专业。 

参考文献:

[1]薛长青.房地产营销管理.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第3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程管理;房地产;培养方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建筑业的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也越来越紧缺,从而对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财经类院校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分析,探讨现阶段培养方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提高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

一、国内工程管理专业概况

根据200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管理科学与工程”设为管理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并下设八个二级学科:工程管理、工业管理、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经营管理、项目管理、产品质量工程和工程造价(八个本科专业)。将工程管理专业设在管理学门类下面,即强调了其管理类学科属性,这与国际上多数国家将其归属在土木工程类专业的做法有所不同。因此,中国的工程管理专业偏重于管理类。目前,国内共有三百多所所高校开设了工程管理本科专业,主要分布在各综合性大学、建工类、矿业类、电力水利类、财经类等高校。中国工程管理专业目前还处于研究、探索和发展阶段。从全国开设工程管理专业的高校来看,基本上都是以管理学、土木工程等为主干学科,下设有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投资与造价管理、国际工程管理和物业管理等五个专业方向。不同高校培养的侧重点不一样,但都是培养具备工程技术、管理学、经济学及法律知识,能运用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在国内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中,从事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咨询、工程项目监理、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管理等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二、安徽财经大学工程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内容

安徽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管法为主的多科性财经类院校,工程管理专业设置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专业方向为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方向。

1.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接受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训练,具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技能与工程项目管理能力,适宜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从事房地产和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业务,以及在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从事该领域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从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由于学校的财经类属性,专业的设置偏向经济管理类。

2.专业特色与培养要求:本专业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品德、健康的身心和创新精神;系统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土木工程技术知识、相关的经济理论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2)具有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3)初步具有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的技能;(4)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5)熟悉中国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际工程管理的惯例和规则;(6)了解本专业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

3.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学科基础课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原理、会计学、统计学、市场营销学、财务管理与财务报告分析、运筹学、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工程制图等。专业必修课包括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金融学、房地产政策与法规、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程概预算、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等。专业选修课包括工程技术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学制四年,学生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安徽财经大学普通学科学生学位授予办法(学分制)》规定的,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三、工程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内容

工程制图:制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正投影原理:点、线、面、平面立体、曲面立体的投影;常用建筑曲面体的形成及画法;投影制图:三视图、六面基本视图、辅助视图;组合体视图的阅读、绘制及尺寸标注;各种剖视图;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图:房屋建筑及房屋结构施工图;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构件图;室内给水排水工程图;计算机绘图软件的应用。

房屋建筑学:房屋建筑学课程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部分,每一部分又包括建筑构造和建筑设计原理。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房屋构造的基本理论;初步掌握建筑的一般构造做法和构造详图的绘制方法,能识读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图;了解一般房屋建筑设计原理,具有建筑设计的基本知识,正确理解设计意图。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本课程以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全过程为主线,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活动的全面理解为目的,结合中国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要求加以介绍。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概念、房地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房地产市场调查与预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交易的类型以及特点等。

工程项目管理:本课程是一门紧密联系工程建设管理实践的重要课程,它以工程项目为对象提出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和系统,从施工项目管理者或承包商的角度讲授项目组织与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强调管理的应用。其研究范围涵盖着工程项目投资前期,投资建设期直至项目投产的整个过程;研究内容包括决策、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及协调的理论,方法与手段;研究目的是使工程项目管理在投资、工期、质量三大目标及其他方面均取得最佳效果,尽快发挥效益,最终收回投资并达到投资增值的目的。

房地产政策与法规:本课程以中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法律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具体涉及房地产法律的基本范畴、特点和制度演进;城市规划、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的安置与补偿、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城市规划与管理:本课程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城市规划的基本程序,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的影响和作用,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具备城市、城镇和居住小区规划的基本知识,以及分析与解决城市、城镇和居住小区规划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规划方法等。

房地产估价:本课程以房地产估价工作所必备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知识为主线,结合中外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现状,主要介绍了房地产估价的程序以及在熟练掌握房地产估价基本理沦知识的基础上,对不同房地产类型、在不同评估目的条件下进行房地产估价时能够选择运用房地产估价中的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合适的估价技术来求取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

四、完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建议

工程管理专业是管理类门类中重要的专业科目之一,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房地产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中国必须逐步建立起满足市场需要的、与国外高校基本一致的房地产人才培养模式。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1.由于财经类高校的特点,工程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偏向经、管、法,而工程管理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工程技术与管理理论的结合,必须具备一定的建筑行业背景知识。对于工程管理专业教育来说,在保留经济、管理以及法律平台现有课程的基础上,加强工程技术类课程的设置力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2.推动教学实践环节的开展。在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学生经验不足、动手能力不强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工程管理专业生产实践环节、毕业实践环节活动的开展。因此,要逐步加强学校和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产学研的发展,完善教学实践环节。

参考文献:

[1]余渝娟,祝亚辉.关于工程管理专业建设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4).

第4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与管理分析—以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

要做好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与管理,要正确认识成本控制,理解房地产企业的特点以及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构成要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在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提高成本控制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赢得最终的胜利。

(一)成本控制的含义

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征

1、房地产企业最本质的特征是综合性

现代城市建设中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在开发过程中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1],不仅对房屋的建设要有详细的规划,同时对周边的公共设施也要进行全面协调和建设。

2、房地产企业的建设过程具有长期性

房地产企业从最初的资金投入到最终的资金收回,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最后的房屋交付使用,要经历好几个阶段,比如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成本管理论文,施工阶段,物业管理阶段,每个阶段都要耗费一定的规划时间,而有时还会出现工期延后的现象。

3、房地产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众所周知,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因此房地产商在选择项目开发时,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它的地理位置,那么,房地产商的就必须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趋势来进行综合评价,做出最后的判断。

4、房地产企业具有很强的风险性

房地产的风险性便是由房地产企业资金密度高演化而来,每个房地产所开发的项目都要耗费巨额的资金,而筹集资金是有一定的风险,比如银行利率的升降、汇率的变动、政府的政策、市场经济等等这些经济条件的变化都会引起资金实际数额的变动。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要素

图一 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要素图

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来看,构成房地产企业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有:地价、拆迁费用、成本、税费、利润这五个组成部分,要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需从这五个构成要素出发,压缩开发项目中的地价、拆迁费用、成本、税费,同时,从企业经济效益来看,要扩展企业的利润,来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现状

(一)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最新项目——信达· 水岸茗都项目概况

1、项目规划

小区占地167.5亩,规划建筑面积22.3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7万平方米,绿地率近40%,建成后可容纳近1800户居民入住,小区配有停车位1400个,停车率近80%。小区配套设施有:社区幼儿园、五星级洗礼会所、超大露天游泳池、商业街等,十分齐全,让你足不出户及可满足日常的生活、休闲、娱乐所需小论文。

2、项目位置

“信达· 水岸茗都”综合住宅小区位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翡翠路与习友路交汇处,是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银杏苑”、“花样年华”、“文景雅居”、“格兰云天”等项目后又一高品质综合住宅小区。“信达·水岸茗都”位于新城市中心的地段,南靠十五里河环城公园,向西沿习友路步行十分钟即可到达奥体中心成本管理论文,北距天鹅湖仅一公里之遥。优越的大配套环境及完善的社区配套设施成就了信达·水岸茗都良好的居住氛围,也形成了信达·水岸茗都良好的性价比,让业主们轻松实现了品质居住。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程序介绍以及阶段划分

图二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流程图

根据上图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流程图,我们可将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整个过程划分成如下几个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实施阶段、后期的物业管理阶段[2]。

1、项目的决策阶段

项目的决策阶段是项目开发能否取得成功的奠基石,房地产所开发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初步立项后,转由企业战略发展研究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目的是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行性研究按五个步骤进行:(1)项目公司接受委托或集团公司董事会立项;(2)调查研究;(3)方案选择与优化;(4)财务评价和经济评价;(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虽然它占整个开发费用的比重只有1.4%-2%,但设计的效果以及它的可行性对整个项目造价的影响力能够达到74%之大,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设计的重要性。

3、项目的招标阶段

招标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避免“特级企业投标,一级企业转包,二级企业进场”等不正常现象[3]。选择价格低廉同时质量有所保证的投标公司。

4、项目的实施阶段

工程建设中最让人头痛的事是“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这是长期以来都难以破解的难题[4]。这个阶段的所要做的工程量大,经常会出现些变化的因素,工程时间久,因此,这是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的核心所在。

5、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管理基本上可以分为经营、管理和服务三个方面,它所执行的原则是: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现管理。

(三)“信达· 水岸茗都”成本控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成本费用高

费用核算项目

前期估算费用(万元)

实际发生费用(万元)

差额(万元)

土地费用

7500

8400

-900

拆迁补偿费用

7260

8100

-840

基础设施配套费

1420

1470

-50

各项建设手续费

4988

5100

-112

规划、建筑设计费

456

425

31

小区配套设施费

2280

2100

180

财务费用

2660

3100

-440

管理费用

865

645

220

销售费用

1250

955

295

(二)利用套期保值策略来规避材料价格变动

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原材料价格的升降成为成本控制中的一个难点,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动的情况下,房地产商可以利用套期保值策略来规避这一问题。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化的一致性和到期的收敛性,房地产商应根据套期保值数量相等、时间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反、品种相同的操作原则,来进行选择套期保值的操作手法,套期保值策略的选择原则是尽可能冲销风险,当公司损益与现货市场价格波动正相关时,适宜做空头套期保值成本管理论文,反过来,当公司损益与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呈负相关时,则适宜做多头套期保值,同时,房地产商应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其主营业务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面临的价格、利率、汇率等风险最小化。这样,就可以回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发现市场价格的基本动力;锁定产品成本,稳定公司利润;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有利赢得时间,合理安排储运;有利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成本核算对象的正确确认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是:应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利于成本及时结算;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房地产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参照下列条件,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如下例子:

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在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由同一施工单位或总包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对象小论文。

3、对于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周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只为一个房屋等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的成本。

(四)从项目开发的各个阶段来有效控制工期

1、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前期阶段,应有效控制建筑设计的时间。当出现设计和施工同步进行的情况时,我们要依照工程建设的预定时间,马上向设计部门提交没个时间段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和相联系的基础设计资料,以保障施工现场的需要。

2、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中期阶段,应做好招标工作,同时保证机械设备以及所需材料的事前供应。通常在工程建筑过程中,会由于资金拖欠等一系列的原因导致原料的供应出现脱节,房地产商因事前与供应商达成好协议,此外,还要处理好采购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原料采购与发放及时沟通的环节,避免内部出现不可协调性。

3、在签订合同时成本管理论文,需对工期的延期以及延误所造成的经济赔偿和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的条款设置,用以避免或减轻所产生的纠纷和赔偿。

4、对施工过程进行一个循环的计划管理。通过把预先设计的总工期计划于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想对照,查出施工过程的薄弱环节,对此,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形成一个未完工计划,再将未完工计划结合到总工期计划,不断根据实际的完工情况来更新总工期计划。

图四施工计划管理流程图

四、总结

文章通过对成本控制的含义、原则、意义的了解,以及明确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要素,总结当前的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相关问题,例如:土地成本高、工程建筑中各类材料的变动、成本核算未能适应项目的需求、工期延误等,并对这四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第5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提交材料的范围是严重困扰房地产登记实践的一个问题。繁杂的、“搭便车式”的申请材料提供要求导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办理存在诸多障碍。在房屋已合法转让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更演化成“小业主办证难”问题,形成了尖锐的社会矛盾。这一难题的解决既涉及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正确认识,也涉及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交制度中的正确应用。立法及实践有必要在厘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并妥善解决与此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称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指在房屋竣工后,为确定房屋的基本信息及房屋的所有权而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在房地产登记实务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由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进行其他房地产登记的前提,只有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后,房屋的移转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才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地方立法及登记实务一般均将初始登记作为其他房地产登记的前提。比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4条第1、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6条规定,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等。)故而,房屋的占有人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般均比较重视。但也正是基于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往往被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视为开展行政管理的有力手段与“抓手”。在实务中,一系列与房屋开发、建设、交易等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如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收、房地产税费征收等,纷纷搭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便车”。房屋占有人未取得相关行政管理合格证明文件即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交易的进行便存在障碍。在房屋已交易(如预售)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更演化成“小业主办证难”的问题,形成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法学研究领域,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鲜有人深入涉及。但在实践中,正是围绕这一“不起眼”的问题,已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并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我们认为,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现行立法、实践及问题

(一)有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立法现状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这一问题貌似简单,但却很难在国家法律层面找到确切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观乎这两项法律规定,前者似乎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唯一申请材料。但很显然,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确定房屋的物权状况,是无法满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要求的。这一规定更宜理解为原则性的规定,有赖于其他立法的具体化。后者的规定虽然比前者的规定略为具体,但依然是原则性的。“等必要材料”的提法表明该规定是未详尽的,其为一项弹性的规定,存在扩展空间。

由于国家立法的不明确或存在较大弹性,围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问题,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的规定可谓五花八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竣工验收证明;(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七)房屋勘测报告;(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0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五)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七)其他有关证件、证明。

在上述地方法规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还常常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某些行政管理证明材料作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如深圳市的一些文件就要求或曾要求提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地下工程建设档案移交证明、土地使用费缴纳证明等作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

综观上述情况,可以发现以下问题:首先,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规定并不明确,两者也不一致;其次,建设部规章与地方立法均在国家立法之外,另外规定了许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再次,各地立法的规定虽然有许多一致的地方,但也存在差别;最后,地方法规的规定往往存在兜底条款,为扩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提供了可能。

(二)有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现行立法没有明确的问题

上述立法中的差异表面上看起来问题不大,但却在实务中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边际究竟在哪?由于国家立法及地方立法的不一致,甚至由于立法中几乎均存在兜底条款,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供要求有时候几乎成为无底洞,成为“刁难”申请人的工具,申请人时常因此而不胜其扰。

2.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否均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环节中解决?许多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开展行政管理的有力手段,通过该环节解决与房屋开发、建设、交易等有关的行政管理事项是可行的、必需的。基于这一思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已造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管理不堪重负。

3.是否任一材料的缺乏都会实质性地影响登记?在房屋已合法转让(主要指预售)时,买受人基于对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预售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信赖,进行了房地产交易,但却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欠缺某些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最终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这一状况显然是不合理的。

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范围问题的争议首先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混乱、不一致而引起的。立法上的混乱、不一致则显然是由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在理论上未得到准确界定而引发的。理论探讨的不足导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处于模糊状态。其次,立法仅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未允许在房屋已合法转让(主要指预售)时,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可作相应的调整,这导致合法买受人的利益往往淹没在不当的、统一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过程中。

观乎引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范围问题的争议的两项原因,可以发现,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在特殊情形下(即存在合法买受人)的表现形式,其解决必须以第一个问题的确定为基础。因此,在下文的论述中,我们将首先对第一个问题,也即在一般情形下(房屋未合法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问题进行探讨,并据此对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进行分析、界定;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第二个问题,也即在房屋已合法转让时,为保护合法买受人的利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及范围是否应有所变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供要求是否应作适当的调整?

二、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与范围

(一)登记制度的功能—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

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应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决定。“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是财产初始登记程序的起始环节和必经步骤,是引起财产登记程序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其直接后果是引起财产登记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即引起登记关系的发生;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使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通过法律程序而得到法律的认可。”[1]也就是说,财产权初始登记申请是一项引起登记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最终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通过法律程序而得到法律的认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目的在于证明申请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可以作为合法的财产权利获得法律的认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供目的即在于证明申请事项已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应具备的各项法律要件,最终使申请得到认可并获得登记。对于某一法律行为或某项法律制度而言,其成立的法律要件显然是由该行为或制度的目的也即制度功能决定的。法律要件的设置仅是实现该行为或制度功能的途径,是服务于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当然也是如此。故而,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应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最终决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即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

(二)物权宣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确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据此,我们即可以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厘清出发,对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进行界定。

1.物权法视角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类型,房地产登记则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所谓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专门簿册(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2]。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房地产或不动产登记进行定义,仅在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其在第28至第31条中还规定了因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行政机关征收决定、继承、遗赠及合法建造等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自相关文件或行为生效时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需进行登记;但处分该物权时,若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采取了权利登记模式,并坚持了设权登记为主、宣示登记为辅的原则。所谓设权登记,“乃创设物权效力之登记”;而宣示登记,“乃将已成立之物权变动昭示于人之登记” [3]。根据设权登记主义,物权非因登记不能产生,而根据宣示登记主义,登记的功能仅在于记载、宣示业已存在的物权,而不在于设立物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形式,房地产登记同样可分为两种类别,其一为设权登记,其制度目的、功能在于记载并设立房地产物权(对于因法律行为而设立的物权而言);其二为宣示登记,其制度目的、功能在于记载、宣示房地产物权(对于因非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物权而言)。鉴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登记对象为合法建造(对于非法建造的房屋,经处罚、补办相应手续后应视为合法,也可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该登记模式应为宣示登记,故其制度功能便表现为记载、宣示业已存在的房屋物权,而不在于设立房屋物权。

2.基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法律属性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功能的认识

在实务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被“搭乘”上诸多行政管理职能的现状,与理论及实践对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及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的不当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及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应如何定位?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是行政管理制度吗?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登记制度具有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规范属性,那么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规范吗?其行政管理职能应否受到限制?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在理论认识中是存在着重大误区的,“我国许多法学家只把不动产物权登记当作其他登记一样的纯粹行政法问题”[4],实践则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简单地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登记制度为纯粹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制度,混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界限,从而赋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过多无关的行政管理功能,引发了实践的混乱。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法律属性问题的不同认识会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纯粹的行政管理行为及管理制度,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则“搭乘”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可能是无可厚非的,这正是实践中很多人的看法,也正是导致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不断扩大的重要根源。我们认为,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问题的探讨,有必要在正确厘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进行。唯有如此,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功能出发,探讨、确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思路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才是有针对性的,问题的解决也才可能是彻底的、全面的。

房地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前者探讨的是房地产登记行为是公法行为抑或民事行为的问题,后者探讨的则是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问题。这两者有一定的关联,但并非等同关系。对于前者,一些学者认为,登记根本就不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而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公法行为,准确地说,登记行为是公法上的确认行为[5]。对此,我们认为,从房地产登记的运作机制、房地产登记机关与申请者的相互地位与关系看,“登记只是一项独立的国家行为”[2]131,确实属于公法上的行为,这一结论总体上是对的,但若由此而“顺理成章”地将房地产登记当成纯粹的行政法问题,将房地产登记制度视为纯粹的公法规范或行政法制度,就可能因过分强调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行政管理功能因而引发谬误。

就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问题,有人认为,“登记机关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了确保不动产交易的正当性,它必须有所作为(如进行审查),此种行为中蕴涵了维持一般交易秩序和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这个视角中的登记法又披上了公法外衣”[6],故房地产登记制度具有公法属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另一方面,房地产登记也具有私法属性,“就财产登记法而言,与财产权因登记而产生的效力有关的法律制度,实际上与财产权自身的构成和效力密切相关,是财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成,因此,显然具有民事财产法(私法)的性质”[1]12-13,这一点我们同样不能漠视。由此而言,房地产登记制度应是一项公法与私法属性兼具的法律制度。

承认房地产登记是一项公法与私法属性兼具的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公法与私法属性不存在主次之分。“将登记法界定为私法或者公法,将导致其功能目标和制度设置存在根本差别,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作出判断。实际上,由于登记法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国家涉及不动产的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不可能将之单纯地定性为私法或者公法,而是糅合这两种属性,只不过,糅合的比例—以私法属性为主、以公法属性为主,还是两者对半—则要由立法者进行选择。”[6]81比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法在许多国家中并不是作为行政法而是作为民法不动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例如,德国不动产法把不动产登记法作为它的程序法,而日本的不动产法把不动登记法作为它的特别法。(参见: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M]李毅多,仇京春,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64.转引自: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2.)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中,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这是立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目的,而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公法管理规范更多地是服务于完成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需要的程序及一些相关管理要求。这一制度模式体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更多地属于私法规范,而不是公法规范,并且,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关的公法规范的规范目的也不在于公法管理本身,而在于服务登记行为的进行,配合完成物权的设定或宣示。

综上所述,房地产登记制度应是以私法属性为核心的规范,其中涉及的行政管理规范及行政管理行为应以服务于实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物权设定或房地产物权宣示功能为满足,过多地赋予房地产登记制度与其自身功能无关的行政管理功能会背离房地产登记的制度属性,造成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功能错位及不堪重负,房地产登记也会沦为功能泛化、不确定的“万能”行政管理手段,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的产生。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种类型,同样应遵循这一要求。

根据上文关于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及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行为属性、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属性的探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在于记载、宣示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兼具民事规范及行政管理规范属性,但其以民事规范及实现民事功能为主,行政管理规范则以服务于记载、宣示房地产所有权为限,过分强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是不妥当的。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交目的在于启动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范围的确定应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功能所限定,超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要求提交无关的行政管理证明文件是不妥的。在登记制度应主要定位为私法的前提下,“必须彰显意思自治、私权神圣这样的私法理念,尽可能赋予当事人的决定权和选择权,尽可能限制国家对当事人私事的干涉。”[6]81据此,目前的实践过份强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行政管理属性,赋予其过多、过重的行政管理功能,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环节设置过多无关的行政管理材料提交要求,均是违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制度功能的。立法有必要以准确界定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为核心标准,重新审视并合理确定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上文的探讨是针对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供要求混乱,为抑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不适当扩大而进行的,是从反面对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进行界定、限定。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应具体包括哪些?还有必要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制度功能出发进行正面筛选、界定。唯有从正反两面进行双重界定、限定,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范围问题才能得到终极解决。

鉴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其制度功能在于记载、宣示房屋所有权,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应证明拟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对象已具备物权(具体指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要求。唯有如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件才能得到充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才能得以启动并最终完成。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7],在此基础上,结合房屋所有权的特征及一般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理论(即权利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8],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其一,权利主体特定、明确。“物权法的本质,在规范财产归属秩序”[9],如某物未归属某人所有,则为无主物,并无登记、宣示物权的必要。其二,权利客体为特定物,种类物无法具体化,无法设定物权。对于现代建筑物特别是区分所有建筑物而言,房屋的特定化表现为构造上的独立性及使用上的独立性,两者缺一不可。(关于房屋特定化的判断标准问题,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04.)其三,权利内容合法,具体表现为主体对房屋的支配具有合法性,因而享有房屋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非法的支配无法形成房屋物权,支配者无法享有房屋物权人的法律地位。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根据这些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从而实现充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要件,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目的。

(三)基于登记功能考量的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设计

1.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第一,充分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符合物权(具体指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要件;第二,申请材料的取舍应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实现为依据,并受其限制;第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涉及的行政管理职能应以配合、服务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宣示为限。

2.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必备材料

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且仅限于如下方面:

①申请文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行为,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另外,申请书也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内容的重要依据。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是确定权利主体的重要依据。

③房屋特定化的证明文件。根据前文所述,房屋的特定化表现为构造上的独立性及使用上的独立性,两者缺一不可。据此,房屋特定化的证明文件应包括:第一,房屋构造上具有独立性的证明文件,主要指记载房屋自然状况、四至范围等事项的房地产测绘文件;第二,房屋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证明文件,主要指房屋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对于房屋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的证明文件的范围与提供要求,实务中争议不大;而对于房屋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证明文件的范围及提供要求,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我们在下文再另行探讨。

④对房屋的支配具有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以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处罚文件;第二,房屋合法建造的证明文件,以表明房屋建造、形成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若干存在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在实务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消防、电梯、燃气、水、电等方面进行的验收。此部分验收一般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再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二是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评价的竣工验收,一般称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第一部分竣工验收的作用在于证明建筑工程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投入使用,不会因质量、消防等问题产生人身、财产危险,也不会由于缺少电梯、燃气、水、电等必需品而影响生产、生活的进行。房屋物权有明确的使用目的,只有房屋符合使用的条件与标准,房屋才能进行物权登记,才能设立房屋物权。实践中有一些人认为,即使房屋未能通过此类事项的竣工验收,买受人对建筑材料也同样拥有物权,也应当允许其进行登记。我们认为,这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建筑材料等财产的物权不能等同于房屋物权,对建筑材料等财产拥有物权不等于房屋可以获得初始登记,这两种物权是不同类型的物权,不能等同。故而,房屋的质量、消防、电梯、燃气、水、电等方面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重要内容。至于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我们认为,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证明房屋的建造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表明房屋的建造是合法的,因而房屋具备支配上的合法性;二是表明房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完成了所有建设内容,房屋的配套设施已完备,已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实务中,许多房地发开发商仅关心专有部分的建设,而不愿意承建甚至逃避建设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从而导致房屋无法取得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有些人认为,共用设施的欠缺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不影响房屋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因而不应成为规划竣工验收的障碍。对此,我们认为,所谓房屋使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机能上之独立性”或“经济上之独立性”[10],“于判断时,并不是将该部分自房屋中完全分离出来独立判断,而且亦须兼顾该部分于整体房屋中所占位置、机能如何及与整体房屋之关联如何等加以判断。只有如此,才不致于判断时发生偏差。”(参见:何明桢.建筑物区分所有之研究[D].台北:台湾政治大学,1983.转引自: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98)故而,对于特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而言,房屋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判断应是特定的,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筑物特别是共用设施均是房屋使用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的缺失均会导致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从而使房屋欠缺使用上的独立性,因而不能设立房屋物权。比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某一房屋定位为高档住宅区,约定一户配两个车位,有独立的学校,独立的游泳池。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最终并未配建这些设施。在这一情形下,虽然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其他建筑部分仍可独立使用,但从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发,这些房屋在功能上是欠缺的,并未符合独立使用的要求,故而不应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明。否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便会落空,将来信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而进行交易的买受人也必将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质量、消防、电梯、燃气、水、电等方面的验收及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均是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重要内容。

(2)建筑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实践中,建筑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的提供要求也是引发“办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将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在一些地方的登记实践中,该文件确定的工程造价是登记簿中登记价款的确定依据,并进而成为初始登记环节有关税费的计收依据;其二,提供此文件是我国法律及登记实践不允许房地产进行超额抵押的必然要求。在不允许超额抵押的状况下,登记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决定着房地产抵押能在多大范围内进行。

工程造价结算文件一般由房屋承建商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提供。在实践中,由于房地产承建商与房地产开发商经常存在工程款纠纷,故而房地产承建商时常将该文件作为向房地产开发商追讨工程款的筹码而予以扣留,从而影响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办理。

我们认为,将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理由均是难以成立的,该文件不应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理由是:其一,一方面,将工程造价结算文件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是混淆不同行政管理关系的结果,实质上是将征税机关核定征税标的价值的职责转嫁予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环节履行;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房地产承建商提供的工程结算价存在造假的可能,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借此文件偷税漏税,税务机关以该文件为依据征收税费的作法是不妥的。由此而言,将建筑工程造价结算文件作为登记价款的确定依据,并进而作为初始登记环节有关税费的计收依据的作法是错误的。其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不再强调抵押权必须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设定,并且抵押权设定的顺位制度也已在该法第194条等条文中得到规定。这些制度设计表明《物权法》已倾向于采用顺位制度取代《担保法》规定的“余额抵押”制度,不再限制超额抵押。(当然,《物权法》也未明确允许超额抵押,或废止《担保法》关于“余额抵押”的规定。这一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争议,目前各地的操作也并不一致,未来的立法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抵押可以不再根据登记价款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格可以由抵押双方议定或评估确定。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们认为,立法及实践中允许超额抵押是必然的,是市场经济对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登记实践中要求提供建筑工程造价结算文件以确定登记价,从而实现禁止超额抵押的作法也是不妥的。

(3)完税证明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征收有关税费是税收征管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一观点不仅仅是我国许多学者的看法,也是与国外一些学者的看法相一致的,甚至已被国外的一些立法采纳[11]。在我国许多地方的房地产登记实践中,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最后一个程序一般为税款的缴纳,因而,完税证明在实质上已成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他房地产登记的一项重要申请材料。

我们认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征税行为是由房地产交易活动引发的,纳税义务的产生是权利变动的一项法律后果,而非权利变动的前提或根据。根据本文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功能的分析,征税手段不应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一项功能,税款缴纳与房屋的合法建造并无联系,故而,完税证明不应成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乃至其他房地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立法及实践不能因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具有物权宣示、保护功能而将之视为税收征收的工具,征税行政管理职能应在法律关系上与登记制度相切割。当然,我们并不反对房地产登记机关相关交易税,仅不应将交易税款的缴纳作为登记的前提,并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作为征税的“抓手”。

(4)地价款缴纳证明、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等前置性文件 一般而言,地价款缴纳证明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前提,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应再要求其提供地价款缴纳证明。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完全缴纳地价款的情形(如允许分期缴纳地价款的)。在这一情形下,除另有约定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认定尚存在瑕疵,不应进行初始登记,否则,可能会导致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

立项文件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取得及其后一系列建设行为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则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取得的前提条件。此类文件已由其后的相关文件所吸附,均不应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

(5)其他文件 除了上述文件之外,上文所提及的其他行政管理证明文件,如门牌证明、(这一文件的提供目的应是特定化房屋,但这一目的完全可由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等文件实现,即使缺乏门牌标志,房屋初始登记也可以通过宗地号及测绘报告中的房屋编号进行。)地下工程建设档案移交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等均与房屋的合法建造及房屋所有权的记载、宣示无关,均不应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这些文件所承载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循其他法律途径实现。

综上所述,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不包括地价款缴纳证明,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分期缴纳地价款的除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规划、建筑质量、消防、电梯、燃气、水、电等方面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测绘报告。立法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列举应不设兜底条款为妥,以避免其他文件或一些行政管理部门随意增设、扩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只有这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不确定、混乱现象才可能得到彻底根治。

三、已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及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采取现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即实务中所称的“大房地产证”),其转让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问题,故本部分探讨的房屋主要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已批准预售并已实际销售的房屋。在实务中,许多已合法预售的房屋由于欠缺立法规定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最终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从而使房屋买受人成为受害者。对此,买受人往往感到不平:房屋已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预售,买受人支付了对价,最终却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大量的上访问题便由此产生。

上文已述,合法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未纳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供制度的考量范围,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这一缺陷的存在,现行立法仅从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角度设计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供制度,而未从保护合法买受人的利益出发,设置特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供制度或对该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通,由此导致“小业主办证难”问题在实践中已演化成激烈的社会矛盾,且难以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在房屋已合法转让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与相关制度应作如何调整,有必要引起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

我们认为,根据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理论及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如下判断:行政许可行为是附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应履行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过程监管,而非仅是结果监管)的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法行为,以保护社会大众尤其是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而从事法律行为所应获得的法益,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以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为前提的,因此,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意味着政府以其信用担保预售房屋在土地权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方面具有合法性,社会大众可安心购买。由此,在预售许可证颁发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行政许可行为,尤其是涉及善意买受人利益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由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未得到遵守的,行政机关应对合法买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已合法转让的房地产存在违规开发行为或其他瑕疵的情形下,现今房地产实践依据立法统一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供制度,简单地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作法,实质上是将相关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由合法买受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在房屋已合法转让,但相关行政许可未得到严格遵守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及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便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使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一)地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当然前提。据此,地价款缴纳证明文件不应是已合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在实践中,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划许可文件加建房地产并拒绝缴纳超建部分房地产的地价款,也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预售时并未遵循上述规定,未完全缴纳地价款。在此情形下,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往往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缴纳欠缴地价款,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这一作法并不妥当,应予纠正。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前文已述,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侧重点各异,目的也各不相同。我们认为,在房屋已合法转让的情形下,有一些事项的验收可能会出于保护合法买受人权益的需要而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也有一些验收事项的目的在于证明房屋具备房屋所有权设立的基本要求,任何因素的发生也不应促使其进行调整。这一问题有进行区分探讨的必要。

1.关于建筑质量、消防验收文件问题

由于建筑质量、消防问题会根本性地影响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这一类事项的验收要求应具有普适性,不管房屋占有人是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占有人,抑或是合法买受人,均应遵循相关规定的要求。若这两类事项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房屋不应投入使用,不应进行初始登记。我们认为,建筑质量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同样应是已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的重要构成部分。

2.关于电梯、燃气、水、电等方面的验收文件问题

由于此类验收一般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问题,而仅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或使用上的独立性。从最大限度保护合法买受人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若这些事项的瑕疵未使房屋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则记载、宣示该房屋的物权并允许进行交易,依然是有价值的,应允许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相关主管部门有必要改变现行僵化的管理模式(也即将验收结果简单地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灵活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文件(如对未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未根本性地使房屋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可出示该房屋具有瑕疵但仍可进行某种形式的利用的验收文件),以配合合法买受人记载、宣示房屋物权。

3.关于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文件问题

在实务中,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文件的提供要求是引发“业主办证难”社会矛盾的重要焦点。一些房屋在预售后,由于出现加建、改建、未按许可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改变房屋功能等违法行为,导致无法进行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从而演化成“业主办证难”问题,形成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对此,首先,根据上文所述的信赖保护原则及行政许可法理论,在规划许可文件颁发后,因规划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引发的后果不应由合法买受人承担;其次,既然合法买受人不承担因规划部门监管不严引发的法律后果,对于买受人而言,其购买的房屋即应视为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制度功能,此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仅起到记载并宣示物权的作用,而不在于创设物权。若房屋具备房屋物权的设立条件,合法买受人要求进行房地产登记的,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出具规划竣工验收文件的义务,以协助买受人完成对其合法物权的登记宣示。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环节有两个问题亟需厘清、解决:

(1)一部分建筑工程专有部分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如加建、改建等,其他具备物权设立条件的房屋能否进行登记?对此,实践的作法一般是整宗地内的房屋均不能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文件,所有业主均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我们认为,根据上文论述,此作法并不妥当。规划部门应出具合法建筑部分的规划竣工验收文件,配合买受人完成房屋物权的登记宣示。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且违法建设的房地产与合法建设的房地产已不可能分开,房屋已不能按原有规划文件进行验收的,规划主管部门甚至应当根据现状出具规划竣工验收文件,以保护合法买受人的利益。

(2)未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共用设施、共用部分,导致该共用设施、共用部分无法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其他具备物权设立条件的房屋能否进行初始登记?我们认为,共用部分或共用设施未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并不能否认其他具备物权设立条件的房屋仍然具有使用、交换价值,对该部分房屋物权的登记、宣示依然是可行的、必需的。在该情形出现时,拒绝出具规划竣工验收文件,由此导致由合法买受人承担所有不利后果的作法是不妥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就合法建设的专有部分出具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保护合法买受人的利益。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预售许可证取得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房屋已预售并已合法转让的情况下,这两项许可文件证明的许可内容如存在瑕疵的,不应成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障碍。

(四)其他文件

对于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文件,根据上文论述,这些文件的提供要求是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法律属性及物权的设立要求决定的,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实践中,在开发企业潜逃、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情形下,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财产权益,上述材料的提供要求同样有调整、变通的需要,上述文件所证明的事项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许可文件、证明文件直接确定或委托相关机构测绘确定。

总而言之,在房屋已合法转让的情形下,行政许可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被许可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行政许可内容未得到遵守并损害合法买受人的情形下,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及行政许可法原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房屋已合法转让,但相关行政许可未得到严格遵守的情形下,立法应从保护合法买受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制度进行调整,避免本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及行政许可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转嫁由合法买受人承担。

四、结论

在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的确定及由此引发的一些争议、矛盾实质上是由于两个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而引起的:一是未合法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二是在房屋已合法转让时,为保护合法买受人的利益,相关制度应否作适当调整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应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的功能入手进行探讨,寻求相应的答案。在这一过程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及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的正确认识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该问题的厘清对第一个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第二个问题则应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从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及行政许可法原理出发,充分考虑合法买受人利益的保护要求,对一般情形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提供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唯有如此,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材料的范围问题及与此相关的一些争议才能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注释:

[1]许明月,胡光志,等.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80.

[2]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0.

[3]温丰文.土地法[M].台中:洪记印刷有限公司,2005:152.

[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2.

[5]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8.

[6]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1.

[7]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

[8]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1-123.

[9]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

[10]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97-98.

第6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目标成本 成本控制

论文摘要:在当前市场形势下,成本控制能力直接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文根据房地产企业开发特点,介绍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构成,提出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控制原则和控制流程,以期实现成本动态管控,确保目标利润实现。

1 引言

从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颁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至今10年里,房地产行业正经历着浴火重生。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下,房地产开发日益趋于透明,房地产行业正逐步实现开发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要在纷繁复杂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本控制能力将直接起到决定作用。同时,随着政府、社会、媒体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督和管控力度加大,瘦身钢筋等通过牺牲工程质量来控制成本的做法必然加速企业的灭亡。建立合理的目标成本控制体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成本控制,实现利润最大化,成为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构成

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包括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为构成产品实体发生的各项支付,主要包括:土地成本支出、前期设计规划和报建支出、建设安装支出、基础设施支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景观建设支出等。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构成中为达成管理目标而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管理费用支出、营销费用支出和财务费用支出。

3 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控制原则

根据目标成本性质不同,其控制原则也应区别对待。

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与产品品质息息相关,原则不当将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因此在这类目标成本控制过程中要以“合理”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开发前期应对项目未来发展和所期望的经营成果有合理预期,设定合理的目标成本,在动态管控过程中,注重目标成本的合理实施,控制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偏差率。

4 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控制流程

房地产企业目标成本控制流程包括:目标成本设定、目标成本动态管理、成本回顾与分析3个阶段。

4.1 第一阶段:目标成本设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是一个综合、持续的过程,其涉及土地获取决策、项目研发定位决策、工程施工管理、项目销售、项目交付使用、项目交付后综合评估等多个环节。目标成本的合理设定,与项目定位、建造标准和售价综合影响下的目标利润密不可分。

项目定位和建造标准是目标成本合理设定的计算基础,综合售价影响目标利润是否可以达成,是对产品定位、建造标准和市场价格预期合理性的结果论证。

4.1.1人员支持与成果

公司管理层——提出利润目标值和开发费用控制目标;

专业研发设计人员——提出项目方案设计,初步确定产品定位、业态、建造面积指标;

专业工程人员——根据项目方案提出初步建造标准和配置;

专业营销人员——根据项目区位、产品定位和业态,对未来市场价格做出预判;

专业造价工程师——根据研发初步指标和工程初步建造标准及配置,计算目标开发成本。

4.1.2成果论证

预期销售收入-目标开发成本-目标开发费用-合理税金>目标利润,则初步方案可行,进一步深化并形成目标成本。

预期销售收入-目标开发成本-目标开发费用-合理税金<目标利润,则需要判断是否可以通过适当压缩开发费用实现利润目标,若可行,则进入深化阶段并形成目标成本;若不可行,则需要重新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直至达成利润目标。

目标成本设立后,后期通过建设控制降低成本的空间已经很狭小,因此这一阶段是房地产目标成本控制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4.2第二阶段:目标成本动态控制

目标成本设立后,房地产项目也随即进入实质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目标成本控制的关键在于动态回顾与实施管理。

4.2.1 人员支持与成果

专业研发设计人员——逐步清晰和完善的项目研发指标、为达到研发效果对建筑材料的选择与确认;  专业工程人员——详细的建造和设备配置标准;

专业造价工程师——统计实际发生成本并对未来发生成本进行合理计算与预估。

4.2.2成果论证

若动态成本与目标成本偏差率,在企业预估范围内,则说明项目运营目标达成可控。

若动态成本远超出目标成本,则需要分析原因,若变动合理且售价提升可以综合消除影响,则说明项目运营目标达成可控;否则,应紧急召开各专业人员论证会,寻找解决方案。

若动态成本远小于目标成本,则需要分析原因,防止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下降。

4.2.3 成本节约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虽然重在动态成本控制,但是仍需要通过施工管理进一步合理节约成本。通过对影响施工成本的各种因素加强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损失浪费现象。4.3 第三阶段:成本回顾与分析

项目完成全面财务结算后,应及时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以目标成本达成为核心展开成本回顾与分析,明确指出项目开发过程中目标成本控制成功之处和偏差原因,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为后续项目目标成本的建立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和经验分享。

5目标成本控制体系维护

为确保目标成本控制体系能顺利运行并为项目成本管理作出贡献,需要做好以下维护基础工作。

第一,建立标准化成本科目分类并规范核算内容,以加强目标成本在时间轴上的纵向可比性和项目间的横向可比性。

第二,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确保成本实施过程有章可循,操作规范。例如,形成施工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等。

第三,用考核量化管理效果,按照成本类别将目标成本细分至各管理部门,并通过量化的考核标准,按时间点对成本控制实施成果进行考核评估。

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是业内众多企业和学者研究的重点和方向,笔者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房地产企业成本控制体系建立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1]任夏仪,张文.目标成本管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应用[J].财会研究,2008(3).

[2]蒙炳华.房地产目标成本管理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9.

[3]方芳,何昌贵,孙晓阳.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第7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战略成本动因分析,结构性成本动因,执行性成本动因

 

房地产业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已经走出了暴利的时代。这也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认识到以极高的财务杠杆进行高风险、粗放式的开发已成过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逐步走上了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发展道路,房地产企业对成本的管理控制的关注将越来越重视。

一、房地产企业实施战略成本动因分析方法的适用性

传统的国内房地产成本管理着眼于基于房地产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以过程管控、聚焦合同、全员参与主旨的成本管理理念,以此来减少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等各类成本浪费,高效实现成本管理的充分“节流”。而房地产战略成本管理是成本管理与战略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传统成本管理对竞争环境变化所做出的一种适应性变革,它更多是立足企业战略高度、审视所有成本产生原因,力图站在房地产整个产业链条之上跳出成本看成本,以此在更高视野和战略高度优化企业的成本管理模式。而为了保证成本管理战略的有效性,需要找出成本的驱动因素供决策者参考,战略成本动因分析因此产生。它又可以分为结构性成本动因(structural cost driver)与执行性成本动因(executional cost driver)。通过战略成本动因分析可以对房地产企业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并可以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二、房地产企业结构性成本动因分析

结构性成本动因是指决定企业基础经济结构如长期投资等相关的成本动因。其形成常需要较长时间;而且一经确定往往很难变动;同时,这些因素往往发生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此必须慎重行事论文网站,在支出前进行充分评估与分析。另外,这些因素既决定了企业的产品成本,也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人力资源、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对结构性成本动因的选择可以决定企业的成本态势。房地产企业的结构性成本动因主要有:

1、规模经济: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在价值链活动规模较大时,活动的效率提高或活动成本因可分摊于较大规模的业务量而使单位成本降低。对于不同的企业,对其最有利的规模类型是不同的。企业应该选择敏感性最强的规模类型充分发挥其规模优势。

房地产业进行开发可以通过多重渠道实现规模经济:比如房地产企业购并,通过低价收购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使购并企业获得的资产大大超过购并成本和购并价格,或超过新建企业的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实施购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动机。获取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动机。企业购并可能以直接实现规模经济;另外房地产规模经济也可以在政府统一运作下完成。各级地方政府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成前期土地的规模开发。然后通过土地招投标市场,按照规划片区由各开发企业在竞标所得的地块上进行组团式或居住小区式开发;还可以通过企业战略同盟。战略同盟可以克服较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招投标大型土地项目资金不足的劣势,在大型国有土地招投标中避免残酷竞争,哄抬地价,提高土地投资成本,达到规模经济,战略同盟各方共盈的目的。

2、整合程度:上述规模经济与水平一体化相关联,而整合程度指的是垂直一体化程度。整合(integrate)是指企业为了为自己所负责的业务领域更广泛更直接,在本企业业务流中向两端延伸至直接销售、零部件内制和原材料提供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房地产主业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晶牌、管理经验、人才储备、技术水平、企业形象及其良好的公共关系等资源,把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的、与房地产经营活动呈纵向社会分工关系的行业或部门(如建筑材料的生产、流通;装修材料的生产或流通;装潢设计与施工;利用自营房地产进入商业、旅游、餐饮、信息服务等领域)纳入其生产经营范围,分散单一产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扩展利润生长点的经济效果。

3、学习(learning)与溢出:企业价值链活动可以经过学习的过程提高作业效率从而使成本下降。为了适应入世后国际大型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刚刚成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通过不断学习来增强竞争力,主要应体现以下特点: (1)企业员工都是为各种“不同目标”走到一起来的,企业必须创造一个大多数员工都赞同的核心价值,激发其共同愿望; (2)房地产开发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开发过程必须是一个系统过程,各部门人员不能再通过“契约”方式联合,而是通过“心灵”的结合组成一个整体; (3)房地产业是一个各类科学交叉的综合体,全体员工要善于不断学习,在定性学习基础上向定量学习转变; (4)房地产业又贵在创新论文网站,通过学习,摈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常规的开发程序,创造有自身特色的开发模式。 总之,房地产企业学习型组织能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个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企业效益得以提高。房地产企业可以能保持较快的学习速度或保持专业的学习,就能获得相应的成本优势。

4、技术。技术在企业价值链的各项活动(作业)中应用水平是决定其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之一。在科技创新日益频繁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这样的企业才会拥有技术创新的主体。房地产企业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展开:(1)推广信息技术;(2)开发新品精品;(3)应用科技成果。总之,只有那些房地产企业才能保持其成本领先地位的技术变革能为企业带来持久的成本优势。

5、多样性。国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我们处于“卖方市场”,房地产市场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同质化、价格同质化,推广方式同质化。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商应利用建筑业'建材业'设计业的技术应用,不断推出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的新产品。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贴近市场,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不断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房地产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房地产企业可以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追求设计的独特性。其次,注重功能的前瞻性。房地产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跟现代城市的发展趋势。要满足细分群体的多元化的需求,房地产的功能设计既要体现前瞻性,又要保持后延性。总之,房地产企业实现产品的多样性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还能有效地降低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执行性成本动因分析

执行性成本动因是指决定企业作业程序的成本动因。它是在结构性成本动因决定以后才成立的。而且这些成本动因多属非量化的成本动因,其它成本的影响因企业而异。执行性成本动因主要有:

1、生产能力运用模式:生产能力运用模式主要通过固定成本影响企业的成本水平。

由于固定成本在相关的范围内不随产量的增加而改变,当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提高,产量上升时论文网站,单位产品所分担的固定成本相对较少,从而引起企业单位成本的降低。

房地产业的经营成本也和其他的商品经营成本一样,按成本额的大小与经营工程量的关系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类。房地产企业的固定成本是相对稳定的,每年不会有较大的变动。这其中包括如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中的管理费、配套设施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都属固定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为了应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公司都保持着一定的规模,而维持这个规模的沉没成本即固定成本是十分巨大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来分担和消化固定成本,从而更好地维持企业的生存。

2、联系:所谓联系,是指各种价值活动之间彼此的相互关联。这种关联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联系;另一类是企业与供应商(上游)、客户(下游)间的垂直联系。

在纵向的价值链上,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优势资源积累,通过业务整合和良好的资金链,逐步向复合性地产企业发展。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范围逐渐向房地产产业链的相关行业延伸,成为集开发、建材、装饰、销售、物业管理、资产管理等为一体的新型复合地产公司。与此同时,在横向上,房地产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应通过与其他房地产企业在战略性资源与核心竞争力上的整合,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走战略联盟之路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3、全面质量管理:与传统质量管理不同的是,全面质量管理强调质量管理的范围应是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企业的每一名员工都要承担质量责任。全面质量管理的宗旨是以最少的质量成本获得最优的产品质量。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也必定具有的一般特点,即全面性、全过程性、全员性。

(1)内容与方法的全面性。也就是要强化工作质量对产品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在紧抓开发项目质量的同时,还要注意和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各项工作的质量。

(2)全过程性。房地产企业而言,也就是不仅要抓好建筑施工阶段含房屋的预售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还要做好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决策与策划、各种行政申请和审批、设计和施工的招标等、房屋销售阶段以及售后服务阶段等影响房地产项目开发整体质量的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3)全员性。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就是要求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培养全体职员从高层决策人员到一线售楼人员的质量主体意识,谋取全体员工对质量的承诺,与此同时还要将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到个人,从而形成质量管理人人关心、人人有责、共同努力、全员参与的局面。

4、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房地产企业各部门的每一名员工都与成本直接相关论文网站,只有依靠全体员工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房地产企业才能将成本置于真正的控制中,才能实现成本管理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性成本动因与结构性成本动因有着不同性质:结构性成本动因分析主要是解决决策层问题,因而,其所要求的战略性选择是怎样才是“最优”问题;而执行性成本动因分析是在企业基础经济结构既定的情况下,提高各种生产执行性因素的能动性及优化它们之间的组合,从而降低价值链总成本,因而,其所要求的战略性强化是“最佳”的效果目标。前者解决资源优化问题,是前提;而后者解决绩效提高问题,是其持续。二者缺一不可。战略成本动因分析为房地产企业改变成本地位,增强竞争力提供了契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是由一组独特的成本动因来控制,而每一个成本动因都可能成为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来源,选择于已有利的成本动因作为成本竞争的突破口是房地产企业竞争的一项策略,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王光生.浅议战略成本管理中的成本动因分析[J].江苏商论,2003(1)

[2]焦跃华,袁天荣.论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与方法[J].会计研究, 2001(2)

[3]杨雪梅,唐艺.战略成本动因分析在战略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 ].财会月刊, 2003, (4).

第8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应当具备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体现。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项目投资能否成功,更为重要的是,建成后的项目直接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去,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工程管理的众多方面中,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作为实现产品质量最后一个关键环节的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通过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科学管理来确保工程产品的优良质量,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一、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为了有章可循地进行质量管理,很好的利用IS09000 族标准来进行是现代建筑企业的基本要求。IS09000 族标准,它强调要素管理,突出了《质量手册》这纲领性文件和程序文件及业务证书的质量保证体系作用。项目经理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并要建立“质量奖罚条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检查制度”;“用户回访制度”;“全面实行优质优价和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消灭质量通病措施”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博士论文,房屋建筑。并把功夫下在落实上,追求实际效果。项目经理部建立一整套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旨在严密对人的控制,通过提高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对施工材料控制,主要是严格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等质量检查,对施工机具控制,就是正确选择、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方法控制,是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环境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的了解和掌握。

二、重视采购工作,保证原材料的质量

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房建工程的质量,如果没有高品质的原材料,就不可能建造出优质工程。从材料计划的编制、采购到进场后的验收、复检等,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项目部必须严格按采购程序的要求执行,最好从指定的合格物资供应厂商名册中选择厂家进行采购,并f敞好进货检验记录。对“三无产品”坚决不能验 制投入库,以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危及工程质量。

要保证工程优质,那么凡承建的工程必须把住“四关”,即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因此在建筑材料选择方面我们尤其要把好采购关。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1、首先要优选采保人员,并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材料质量鉴别水平。采购员应挑选那些诚实守信,事业心强,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担任。

2、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广泛调查,全面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证、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商或厂家,去自由市场采购,则应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厂址下落,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材料成本。

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良莠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选材,要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对质保书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控制

1、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试验仪器、测量仪器是否齐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2、监督检查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运转是否正常;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是否到位, 有无更换现象; 工程款是否挪用, 是否有转包和未经业主许可的分包现象; 是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博士论文,房屋建筑。

3、对工程质量隐患和不合格工程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并认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质监通知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要重视和落实监督工程师通知中所提出的问题, 及时将整改后的书面信息反馈质监站。

4、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照相关规定, 作好项目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

5、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把工程质量抽检情况、不合格工程整改情况、隐蔽工程的质量情况、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及有关照片存档。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是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建立质量目标责任制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应强调建立施工现场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该体系由质量检验和工序管理两个方面组成。质量检验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的检验, 工序检验和竣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主要是建立质量管理点, 消化工艺文件, 严格工艺规律, 进行工艺分析, 管好人、机、料、法、环境诸因素中的主要性要素, 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做好质量控制的三个环节即施工准备控制、施工过程控制、竣工验收控制。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 应强调质量目标责任制, 使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都有质量保证职责, 任何质量工作都有标准和专人管理。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这里所讲的“责”是指保证质量的职责。博士论文,房屋建筑。应当以职论责或岗位论责。“权”是指完成质量控制任务所需要的权限, 它是实现质量承包责任的保证。“利”是指完成质量职责后根据成绩给予的报酬和激励。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造成浪费、返工、修补等, 给用户或下一道工序造成损失的, 要给予惩罚。“利”必须落实, 奖励能激发进一步提高质量的积极性。

(2) 质量承包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和目标。责任目标可以文字表达, 也可以定量表达。

(3) 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 不论是哪个岗位,均应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尤其是项目经理, 必须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 质量承包的内容随工程的进展而变化, 考核标准也随之变化, 从而使保证工程质量的工作水平随着质量控制的展开呈逐渐提高的趋势。

(5) 各质量目标责任人的责任目标应互相关联, 形成体系。做到自检、互检、交接检和专检。

(6) 质量目标责任制要征求执行人的意见, 然后由质量管理人员同目标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五、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命安全、财产的损失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博士论文,房屋建筑。所以一定要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有效地进行质量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博士论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关键在于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建筑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计划,并通过建立项目部这一级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测体系最终达到项目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忠良:《加强施工控制管理预防房屋渗透问题》,广西城镇建设,2003。

2、全裕利:《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第9篇:房地产工程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

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是极易受经济市场影响的一个行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尤为重要。房地产行业一直都是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行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的房价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老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无法满足过高的房价,“蜗居”、“北漂”一族的出现都是当前高昂房价的真实体现。因此,如何对房地产进行正确、合理的管理,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是当前所有房地产行业都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笔者重点论述房地产项目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推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1 房地产项目管理概述

1.1 概念

通常所说的房地产项目管理,实质上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分支,是指房地产项目的管理者通过综合对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的运用,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优化配置房地产项目中的各项生产要素,从而为将优质产品提供给用户。它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是发展潜力很大的新兴学科。

1.2 原则

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坚持相应的原则。首先应坚持成本最低原则,从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的成本运作,应做到成本的最低化,不断降低运行房地产的成本,实现的最低目标成本的要求,但其前提条件必须要保证质量;其次,必须对房产质量管理严格把握,做到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运作;再次,应坚持责任对等的原则,因为房地产行业极易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且是一个暴利的行业,对于房地产商来说,不能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的质量,应讲责任与利益对等,从而保证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有序进展。

2 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2.1 缺乏科学合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最基本的前提便是前期研究。只有确定了具体合理的方案,才能有序的进行下期的投资建设项目。然而,当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忽视了对项目前期可行性的研究,在拿的项目后,为了赶工程进度,立马动工,而没有对市场调研及前期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研究,仅仅依据目前市场经济的动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就会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社会资源的状况,从而对资源造成严重的浪费,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2.2 缺乏完善的项目监督程序

由于对房地产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不足,很多房地产商为了获取利润,过分追赶工程进度,对工程中应该注意的安全及质量问题的监管不重视,监管工作不到位。当出现实际问题时,房地产商仅仅是将设计图纸与现实施工存在的争议简单对比,并没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而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图纸进行修改,很多临时调整的决策都是由开发商厂商一手操办,缺少有效项目监督,没有制定完善的项目监督程序及当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出现偏差时的解决措施,这就严重制约了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2.3 缺乏强烈的合同管理意识

当前,我国房地产商在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又一个严重的问题是缺乏合同管理意识,很多房地产商的合同管理意识比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竞争之中,不同文化之间的冲击对传统的“口头”合同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意味着,在以后的合同管理中,房地产商必须认真斟酌合同中的每个词、每个字,更不可随意的凭个人主观意识去修改合同。然而,当前我国很多房地产商没有认识到经济形式和竞争形式的变化,合同意识很淡薄,由于缺乏强烈的合同管理意识,对房地产项目的管理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3 改善我国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措施探究

通过上文对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监督程序及合同管理意识方面,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下述几点着手,改善我国房地产项目的管理。

3.1 科学有力的加大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

在进行项目施工前,开发商应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信息如市场经济信息、竞争对手的信息等,从市场定位和产品研究及项目的品牌战略进行科学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开发商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广告的投入来进行企业的品牌建设,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逐步趋向理性和成熟的消费,他们对产品的质量及系列的售后服务更加注重。因此,房地产商应深刻意识到这一点,客观合理的对自己的产品有进行评价,进行充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实现及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

3.2 制定完善的房地产项目管理程序

为了确保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不断完善和公开程序监督,才能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针对目前各地房产项目管理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该充分发挥监委会的作用,借助第三方力量,避免 “自己监督自己”现象的出现。因为房产项目存在点多、面广、战线广的特点,涉及的内容更是全面,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程序,按部就班,适时的调整项目当中遇到的问题,使项目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

3.3 强化房地产合同管理意识

房地产商应在前期充分完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意识。针对当前房地产中普遍存在项目管理意识不强的局面,只有通过对管理意识的不断强化,让其意识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首先必须要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口头“做法的观念,意识到合同所具有的强制性及其所具有的威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合同管理意识不强的局面,也能更好的实现房地产项目管理。

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由于早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对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缺乏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监督程序不够完善以及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我们应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诸如加大对前期可行性的研究、不断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程序以及逐步提高房地产合同管理意识等,从而有效的推动我国房地产项目的管理,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陈俊锋.我国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2010(15).

[2]王凌.前夕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四川建材,2005(3).

[3]贺曼华.浅议房地产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与财富, 2010(9).

[4]吴玲.对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 2010(26).

[5]陈玥.中小房地产企业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江苏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11(11).

[6]程志超.浅谈如何加强当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J].新西部(下半月),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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