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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精选(九篇)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1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论文摘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丰富和发展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使其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内容更丰富,旗帜更鲜明,语言更犀利,更具有针对性和警示作用。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位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全国政协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合乎民心,顺应民意,受到全国人民的欢迎和拥护,把“八荣八耻”和2001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稍加比较,就会发现“八荣八耻”的内容更丰富,旗帜更鲜明,语言更犀利,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具有警示作用,因而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丰富和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增加了“服务人民”和“崇尚科学”。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道德的显著标志,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革命精神和道德风尚。早在1944年,毛泽东在中央警卫团追悼张思德的会上就发表了《为人民服务》的讲演。长期以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全国人民自觉行动的准则。在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每位公民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又是劳动者和服务者;既享受他人的服务和劳动成果,又为他人提供服务和劳动成果。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地位要求每位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服务他人与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中的核心道德,是每位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普通公民必须时刻牢记、身体力行的基本道德准则,必须把其化为实际行动,融人学习生活工作之中。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同时,在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今天,各种封建迷信却沉渣泛起,崇尚科学的气氛在全社会还不够浓厚,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影响着广大青少年科学精神的培养,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足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协调发展,注重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教育民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从而形成“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敬业奉献”中彰显“辛勤劳动”。中华民族自古就是一个勤劳的民族,劳动光荣,文化久远。但是,在当今社会,好逸恶劳之风开始蔓延,不以劳动为荣,反以劳动为耻。有些人打着“敬业奉献”的旗帜,行投机取巧、行坑蒙拐骗之实,损害国家利益,伤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有些人整日游手好闲,不学无术,吃喝漂赌,欺压乡邻,反以为荣。所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影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因此,在实施公民基本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仅仅提倡“敬业奉献”是不够的,任何缺乏“辛勤劳动”为内核的“敬业奉献”的说教都是空洞的,缺乏说服力和劝导力的。必须把“劳动光荣”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根本观念,“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使“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的观念深人人心,激励人们扎扎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为实现自身价值而辛勤劳动,为实现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辛勤劳动。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把“团结友善”发展为“团结互助”。2001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把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团结友善”,而“八荣八耻”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团结互助”,虽然仅仅是两字之差,但内涵却相距甚远。“友善”是指“朋友之间亲近和睦”,侧重于讲彼此的情感和态度。但是,彼此“友善”的情感和态度并不意味着能转化为彼此“互助”的实际行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平时彼此“友善”,在关键时期不能“互助”的事例比比皆是。在遇到困难时彼此不愿伸手援助,在遇到利益冲突时彼此尔虞我诈,往日的“友善”早被抛到九霄云外。这种“友善”虽不完全是伪善,但至少是缺乏真诚的“友善”。但是“互助”则不同,它不仅包括彼此态度“友善”,而且更强调彼此行为的结果,即能够真正地相互帮助。这种“互助”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惠机制,它能够培育社会资本,增进人们之间的互信,实现社会团结。因此,只有“互助”,才显“友善”,才有“团结”。只有团结互助,才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此,在公民基本道德教育中,要教育广大公民学会在不同意见面前,要心平气和,求同存异;在困难面前,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荣誉面前,要相互谦让,他人为先;出现了失误和挫折,要勇于内省,敢于承担。要提倡急他人所需,帮他人所难的团结互助精神,人人关心和帮助他人,处处尊重和爱护他人。只有这样,“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才能促进社会安定和事业发展。

第2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论文关键词 公民 本质精神 公民道德

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步入了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是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也对人们原有道德观念带来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德育进行反思和审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道德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引发了学术界对公民道德等相关课题的研究热潮,从公民道德内涵和特征这个角度,相关观点主要基于从我国当代公民概念的界定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本文将从公民的本质精神进一步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和特征。

一、公民概念的演化以及公民的本质精神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发轫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历经古罗马时期、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及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概念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透过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领略公民内在的本质精神。

古希腊的公民概念是在古希腊民主城邦制基础上产生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思想在西方乃至世界公民理论的形成发展中具有奠基地位。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全面系统论述了最初的公民思想和公民理论。亚里士多德说,“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组合体。”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从政治生活主体的角度来界定公民概念的,只有那些享有城邦政治权利,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即审判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才是公民。因此,“公民”这一概念在其最初意义上,表明的就是它的政治性,公民身份实质上就是关于个人与城邦之间关系的一种政治身份。

古罗马时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于平民的斗争,公民范围有了很大扩展,除了奴隶、异邦人等仍被排除在外,包括殖民地范围内的所有罗马人都成为了罗马公民。特别是到了古罗马中后期,明显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公民权逐渐扩大,与古希腊特别注重公民与城邦政治关系不同,古罗马更强调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的利益,重视公民权利的私人性,“罗马人也完全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换句话说,他们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这对于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

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时代,在君主王权和宗教神权双重压制下,公民权利消解,公民身份为“臣民”身份所取代。近现代公民概念是随着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最终确立而再次登上西方国家政治舞台。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之后,就以宪法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主权在民”等原则,确立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颁发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公民权利的主张,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之后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和法律之中,公民身份以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真实确立下来。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背景下,公民思想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主要表现在:(1)公民权利内容从法权扩展到社会权利;(2)从强调公民身份到强调公民参与及公民形成过程;(3)重视公共认同与公民德行;(4)重视培育全球化视域中的世界公民。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自古希腊出现“公民”至今,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公民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丰富和拓展。当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概念被广泛运用于一切现代化国家的宪法之中,并和各不同民族国家历史文化的结合而呈现一定的民族特性,但公民的本质精神始终是公民本身内含的伴随民主价值理念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权利义务。“公民这种身份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意味着公民间的平等、独立,意味着与一定的权利义务相关联。”

“公民在本质上它是个体的一种身份,这种身份强调的是公民间的平等、独立人格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关系。”

二、公民道德的内涵

从公民概念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概念最初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基础上产生的,公民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最初是表征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一种角色身份概念。因此亚里士多德在界定公民德性时主要是在公民与社会政治实体的关系中确定的。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治于人”。“好的公民必须学会统治和被统治。他的德性在于,从两个方面学会做自由人的统治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德性不等于人的全部德性,公民德性的含义是局限于政治法律领域之内的。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道德基本内容的界定“至今仍然被普遍遵循。”从亚里士多德起,西方民主制度中的公民道德的内涵向来都界定于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所属的政治实体之间的道德关系之中,这一点从我们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中也多有体现:黄月细、罗宗火“一旦把道德与表示人的政治身份的“公民”联系起来,形成公民道德——成为一种道德类型,表征着公民的政治道德水平。”、“主要指公民在处理个体与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的与政治利益有关的事情时应遵守的公共性道德规范。”;江雪莲“公民道德是确定个体与群体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而形成的道德。公民道德表现在个体品性中,仅仅是与政治法律的公共领域相关的道德,不是一切社会领域的道德。”所以,公民道德是针对公民这一政治法律身份而言的,是指公民在与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他公民个体发生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亦即道德行为规范。

正确理解公民道德的内涵,我们还需要注意避免把“公民道德”混同于“公民的道德”。如前所述,“公民道德”强调的是作为公民这一政治法律角色在处理与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他公民个体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它并不包括一个人在离开了公民身份后,作为自然人还应有的其他道德规定,如私人生活领域与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之间的道德规定。所以可以说公民道德是一种道德类型,它归属于政治道德。“公民的道德”与“公民道德”不同,“公民”既可理解为整个公民群体,即作为“类”的公民,也可以理解为某一个公民,即作为个体的公民。当作为“类”公民理解时也就是我们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概念,表示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共性道德规范,其外延与公民道德是等同的。而作为一个特定的公民则内含了他是一个自然人,应把公民的道德理解为个人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其外延接近于人的道德这个表示道德的最大边界的范畴。

三、公民道德的特征

公民道德是建立在民主政体基础上的公民德性,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更是以现代民主宪政为基础。因此,公民道德不同于我国传统中央专制政权体制下的传统道德,也不同于我国革命时期的革命道德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也就是说公民道德具有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以往道德类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人格独立性是由公民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也是公民区别于专制政权下的臣民的一个重要方面。专制政权下的臣民“无主体性、附属性、从属性”,“故臣民无我,只有对统治者的责任、顺从、服从”。[7]和专制政权依赖神化的君主、领袖不同,民主法治社会直接依赖现实的每一个公民及其选择、建立和维系的民主制度,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础在于公民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独立思维、创造性、现实批判能力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能力和素质基础,而这必须以公民的自由独立为前提,人格独立是公民的本质要求。

(二)公民道德是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基础的

公民概念实质上内含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是有政治参与权的自由民,而同时也强调对城邦共同体利益的义务。近代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出发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等思想,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建立起了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制度,从宪法和法律上界定了公民身份并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虽然不同历史时期侧重不同,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主要侧重于共同体利益,而近代以来则倡导个人权利,但西方公民道德基本还是兼顾了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传统道德是义务型道德,把个人德性的理想状态“圣人道德”作为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和道德义务强加给个体,而不考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需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公民道德区别于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公民道德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

第3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道德教化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总书记2005年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党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故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既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又要毫不懈怠地推进道德建设。就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关系来讲,法制建设是核心,道德建设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道德教化能够有力地推进法制建设。

一、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党带领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既要靠法制建设来规范,也要靠道德教化来自我约束。以德治国既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道德教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从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这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

《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健康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1]党要依法执政,才能赢得民心、总揽全局、巩固地位,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有序运行。当前,我国正在推进民主政治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主政治改革的成功,取决于依法治国实现的程度。故此,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大特征是密切相关、互相依存的,它们都以民主法治为根本前提和制度保障的,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这三大基本特征是必须以法制建设为制度保障的。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不同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局面;有效地保护好自然环境,搞好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齐心协力奋斗所追求的目标。

二、道德教化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通过道德教化来助推法治建设的进程,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法制建设与道德教化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甚至还可以相互转化。依法治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道德教化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体现:

(一)立法中的道德预算

“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前提,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就不存在遵守法律的可能性。法律,是对人际关系准则和社会运行规律的提炼和总结。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制定法律的程序、立法人员的选择、法律的内容等等都必须符合道德要求。法律要及时反映和巩固并借助道德发展的成就,当前的立法,必须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在这方面,“醉驾入刑”和“死刑复核”就是一正一反的鲜活例证。

(二)执法中的道德考量

在立法阶段,只有符合道德标准的立法者才能够参与制定体现法律威严又维护道德尊严的法律。在执法阶段,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人员基于职业道德需要,完成执法工作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主要是道德判断力。深刻地影响着执法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行政权。执法中的道德考量,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惩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特别是在量刑时,要充分考量违法过程中的道德因素。在实践中,“实行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完善;依法惩处虐待老人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3]总之,执法中的道德考量,既要实现公正执法,又要维护法律权威,还要弘扬道德理想。

(三)守法中的道德教化

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约束、规范甚至是强制力量,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受耻辱感、责任心等主观因素的制约。“正是这种义务感和羞耻心的作用,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去履行,最终保证了法治的实现。”[4]换言之,道德水平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例关系。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内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从各个方面规范了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早些年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及当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包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一个极大的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催促和帮扶其中个体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守法中的道德教化,就是通过这样一个由个体到群体,由群体到社会的感染过程,真正实现道德教化对法制建设的基础性作用。

三、德法并举,共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紧密结合,统一发挥作用。”[5]

(一)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尽管道德和法律产生条件、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具体内容和作用机制各不相同,但他们之间的共同点要远大于差异。从调整范围来看,道德教化是一种自律,主要关注人们的内心世界,它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的行为,通过社会舆论来扬善抑恶;运用道德教化来推动法制建设视为法律道德化,而运用法制建设来推动道德教化则视为道德法律化。“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3]据此来看,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二)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异曲同工,共创和谐

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当前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以道德教化为基础,以法制建设为根本,共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追求,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甚至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理想,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主义的不同成熟阶段,这种全面和自由的程度都有所不同。但是,减少外在的规范和束缚,通过不断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使社会成员按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才是符合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发展趋向的。故此,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的基础上,创新和丰富道德教化的内容和形式,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7-2.

[2].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0.

第4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关键词]现代性 道德建设 传统 普遍化 理性化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044-06

在有关“现代性”的讨论中,几乎所有基本肯定“现代性”的学者都赞同或认可哈贝马斯的学术判断:“现代性”是“一项尚未完成的谋划”。无疑,“现代性”不只是一种事实陈述,还有其价值诉求和规范意涵,道德是它的一个重要维度。“现代性”作为一项谋划,包括道德维度的谋划。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之中,这不仅使我们必然面临“现代性道德谋划”这一理论课题,而且也构成了我们现代性道德谋划的基本背景。

“现代性”尽管有其非常丰富的内涵,有关的界说和解释也并不全然一致,但一般都认为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等是“现代性”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的生成被视为“现代性”的基本标志。道德的“现代性”主要在于其内容和形式与这些实体性、制度性要素的生长与运行的适应性和契合性。因此,中国现代化背景下的“现代性”道德谋划,首先必须把握“现代性”的基本要素在中国生长与运行提出的道德支持要求。

市场经济是“现代性”最基本的要素与规定。理性化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与生成,是最根本、最重大的“现代性”事件,也是其他“现代性”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以及“普遍的物质交换”和“全面的关系”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由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生成就意味着这样两个基本事实:其一,人作为个体从宗法性、权威性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具有独立个性、自我利益、自我意识和自主理性的主体;其二,具有主体性的独立个体基于“物的依赖性”必然寻求超越血缘、地缘等自然联系的广泛劳动合作和经济交易,寻求建立理性化、契约化的普遍社会联系。我国的市场经济尽管有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但这并不排除上述两大基本事实的生成与存在。必须看到,“人的独立性”与超越自然性的普遍社会联系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为此,必须寻求建立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合法性动力支持和普遍信任基础,以保护“产权”和产权交易秩序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伦理道德体系。

市民社会的生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结构发生公共转型的“现代性”事件。市民社会是由获得独立并具有自我意识和主体性的个体或市民组成的以平等的交互主体性为基础的理性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包括由政党、工会、学校、教会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公共意见领域和由报刊、新闻媒介、学术团体等所代表的思想文化领域以及由各种公共场所承载的社会交往领域。它是介于经济基础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第三领域。相对独立性、自组织性、交互主体性、平等对话、理性自律等是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也是这一领域运行的内在机理。这一领域是社会公共文化精神的寓所,是生产公共伦理的基地,也是需要公共伦理和公共道德秩序予以支撑和维系的重要领域。上述意义的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尽管在我国远未完全生成,但必须看到中国式的市民社会实际上已处于生成之中,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趋向公共性的转变,我们已经有了必须面对的市民社会层面上的公共生活。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市民阶层的发育成熟,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必然会生长成熟,并会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重要领域。与此相适应、相契合的道德建设要求什么呢?在笔者看来,就是建立以公共理性和交往理性为基础,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公民平等交往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实质内容的现代公共伦理道德体系。

民主政治是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相契合的理性化与契约化的权力结构系统,是“现代性”在社会整体运行和管理层面上的根本体现。政治现代化实质上就是政治民主化,就是国家权力的契约化和公共化,就是理性化的政治文明的确立。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理性化的公共权力架构,在不同的国家尽管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本质上是一套体现“人民”原则的理性化制度体系,如以宪法为基础的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社会法律制度;确立和规定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现人民对政府授权的民主选举制度;有关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安排;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的法律制度等。这一理性化的政治文明建构的最大优势在于:既能容纳独立个体的个性发展,乃至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体的主体性、个性、创造性和政治参与性,从而保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创造力、活力和驱动力,同时又能避免独立个体之间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大量冲突的发生,并使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实现最大化的个体融人社会的合法共同体之中。这一政治体系是建立在以确认与尊重人民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政治伦理基础之上的,它的存在和有效运行也必须有相应的伦理道德的支持与维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建设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或政治文明是我们的政治发展目标,也是我们正在着力推动的伟大事业。因此,我们必须着力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以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生活秩序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政治伦理道德体系。

法治或法治国家,是理性化和契约化的公共权力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性”的本质属性。理性化法治体系的建立及其良性运行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市民社会秩序和民主政治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的根本体现。“现代性”法治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意涵,如法律被确认为最具权威的公共管理准则;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党从政,政府行政,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做涉及公益和他人权益的事,都必须依法而行等,都是“现代性”法治体系的重要规定。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本取决于国家法律是否得到普遍尊重与服从。而法律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与服从,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正义性和道德性以及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而且取决于理性化、契约化的,以正义为灵魂的法伦理文化精神作为法治体系运行的内在机理和公民的内部影响力的生成。法治必须有其内在道德精神和良好社会道德基础的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仅着眼和着力于法治体系的“硬件”建设是不够的,还必须着眼和致力于它的“软件”(法伦理精神)及社会道德基础的建设。建立与法治相契合的、以正义为核心的法伦理道德体系,显然也是“现代性”道德谋划的重要

视点。

广义上的道德是由信仰或信念层面的道德、社会交往实践层面的道德和个体人格层面的道德构成的。与此相关,伦理学就有哲学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三种基本形态。由于建立哈耶克所说的“人类合作的拓展秩序”(普遍交易秩序)之需要的凸显以及“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哈贝马斯语),社会交往实践层面的道德之建设成为现代西方社会道德谋划的重心,“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学”则成为进行“现代性”道德谋划的主流伦理学形态,而信仰层面的道德和个体人格层面的道德则一度遭遇冷落甚至被置于“现代性”道德谋划之外,哲学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则因为所谓“知识合法性”问题而受到贬抑和排斥。这导致了道德的畸形发展,造成了包括道德信仰失落和生活意义失落等在内的社会道德危机。麦金太尔所说的“现代性”道德谋划的失败,指的便是过度偏重规范建构的“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的失败。基于这一教训,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现代社会运行的多重道德支撑要求以及现代中国人“安身立命”的道德生活需要,从哲学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个维度进行中国的现代性道德谋划。

不同理论维度的现代性道德谋划,都必须明确用以谋划的基本法则。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相适应、相契合的伦理道德体系,是一种容纳多元个体性、个体主体性的人本化、公共化、普遍化和理性化的价值建筑系统,主体性、人本性、公共性、普遍性和理性化是它的基本特质。其建构的基本法则是规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公共性与个体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以及价值与科学的统一。其中,价值与科学相统一的法则,是总体性的指导原则。这四项法则是从不同维度进行现代性道德谋划的基本依据。

哲学伦理学的基本使命不是提供、设计和阐释道德规范,也不是为个人道德发展和道德选择提供具体指导,而是提供有关基本道德原理、基本道德价值、终极价值信仰的理论分析和证明。这里所说的“道德”,实质上就是葛兰西所说的“伦理国家”、“文化国家”意义上的道德,是所谓“元叙事”、“宏大叙事”意义上的道德。它是有关社会价值目标和人类终极价值追求以及国家立法、公共政策的伦理原则的纲领性文化价值建筑,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整体性、系统性、统摄性和高度理性化是它的基本特征。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这一层面的道德建设必须坚持公共性与个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一元与多元辩证统一的原则。在内涵(基本道德价值)的建构上,宜尽量弱化其权力意志性,强化其科学合理性、公众意向性和社会包容性;在建构方式上,宜尽量弱化其权威给定性,强化其社会商谈性和公民参与性,要充分发挥“公共领域”的伦理建设功能与作用,力求使之建立在多元个体通过“平等对话”达成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以增强它的社会认同性、社会整合力和社会引导力。这一层面的道德(基本道德价值理念)宜溶入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模式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文化的灵魂和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以增强国家的伦理道德性,但必须避免以强制的方式向公众推行。避免以此来消除多元个性。其正确作法是通过“公共领域”进行对话式、商谈式、说理性和引导性的社会价值导向。

规范伦理学是以提供、设计、证明和解释有关人际、己群、群际关系及主体行为的道德规范为基本使命的。这一维度的现代性道德谋划,主要是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的谋划。根据规范性和主体性、公共性与个体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道德规范的建构至少要有以下考虑。其一,必须注意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积极与消极、引导与限制的结合与统一,既要避免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设计,也要避免“躲避崇高”、拒斥超越与理想的“现实主义”设计。其二,普遍化追求宜限定于合理可行的范围之内,一般只限于基本道德原则和“金规则”范畴内的道德准则。必须避免消除特殊与个性的普遍化,也要避免没有内涵的纯粹形式主义的普遍化,尤其要避免为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个人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设置同一或一律化的包罗万象的道德律令的普遍主义企图。其三,规范建构的价值定位必须兼顾保护个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社会要求,即要避免片面的个人本位主义,也要避免片面的社会本位主义。在确立有关保护个人进取和个人利益追求的道德规定的同时,还必须确立各类社会主体关注公共福利、承担公共责任的义理规定。其四,有关人际、己群、群际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的设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避免片面强调义务、开列义务清单式的规范设置。其五,充分发挥“公共领域”作为伦理生产基地的功能与作用,让公民广泛参与社会道德规范设立与解释的讨论,使各类社会道德规范尤其是公共道德规范建立在公共理性和公众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使其具备坚实的主体性基础。这里必须避免自上而下的、给定性的、权威安排性的道德规范建构方式。

美德伦理学是有关个体美德的结构、生成、发展、评价、培育以及个体道德目的、道德理想等的道德科学。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哲学伦理层面和规范伦理层面的道德最终要落到“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道德主体性层面上来。麦金太尔反“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的学术立场尽管有其偏失之处,但他肯定美德伦理学的现代价值的学术观点却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在“自由自觉”的个体成为社会运行与发展的支撑性因素的现代社会,个体美德具有至关重要的社会意义。从社会的角度看,个体人格层面的道德谋划主要涉及美德评价标准的建构和美德的培育。美德评价标准的建构主要必须遵循规范性和主体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规范性是指设定的美德评价标准必须体现现代社会道德规范对独立个体行为提出的范导性要求,同时也是指设定的美德评价标准对个体的道德目的和道德发展方向要具有合乎价值理性要求的规范指导性;主体性是指美德评价标准必须含有鼓励个人进取、个人自我实现并保护个人主体性的价值内容,同时美德评价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应主要限于应然性、方向性的规范引导,给个人自主选择留下道德空间。这里的普遍性,主要不是世界性或“普世性”意义上的普遍性,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民族文化共同体范畴内的普遍性,即设定的美德评价标准必须体现国家或民族文化共同体的道德文化对个体美德的普遍性要求和公共性要求,在文化共同体范围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特殊性是指美德评价标准的设定与解释要考虑文化共同体内的不同生活领域、不同职业群体以及不同年龄、性别的群体的特定道德文化要求。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尤其要考虑各少数民族的道德文化要求。美德的培育是个体人格层面道德谋划的关键环节。这里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价值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价值性是指美德培育的基本目标及基本内容的确定必须反映和体现社会道德文化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必须坚持一定的社会价值标准和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科学性是指

具体的美德培育目标、培育内容以及培养方案和方法一定要合乎个性发展规律特别是美德生成和发展的规律,要有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依据,要体现科学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的要求。实现这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达成个体美德培育之目的。

主体性和理性化是“现代性”道德最基本、最重要的建构性特质。正如哈贝马斯和吉登斯所分析的那样,当传统社会“预设的”自然性和经验性“模式或标准分崩离析”后,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化的“规则或模式”。因此,“现代性”道德谋划,在总体上必须坚持价值与理性或人文与科学相结合的建构原则,使道德建立在主体自觉与理性基础之上并成为理性主体的“人类精神的自律”。

奠基于启蒙理性、成型于现代西方社会的“现代性”,因其内在矛盾性和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已遭遇来自“传统”与“后现代”的双重批判。这些批判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有些批判性意见甚至是很不成熟、根本不能成立的,但对于修整与完善“现代性”这一尚未完成的“谋划”,尤其是对于“后现代化”国家的“现代性”建设,却是富有启发性的。就其“现代性”道德谋划而言,尽管并非如麦金太尔所言已完全失败,但确实存在必须予以补救的缺失和加以修正的偏向,甚至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基于西方社会现代性道德“谋划”失误的教训,当代中国现代性道德谋划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现代性与传统的关系问题。这实质上是如何对待传统以及如何建设现代性的问题。对于现代性和传统的关系,哈贝马斯的见解值得我们重视。在他看来,现代性作为“一种新的时代意识”,是“通过更新其与古代的关系形成自身的”,是以过去为参照,并“与古典性的过去息息相关的”,是“一个从旧到新的变化的结果”口]。因此,他强调现代与传统的连续性,也即人类文明的连续性,对于那种企图“摆脱所有特殊历史束缚”的激进化的现代性立场持批评态度。当然,现代性不仅仅是一种“时代意识”,它具有从经济、政治、文化到社会的丰富意涵,但不管是何种意义的“现代性”,都是由传统演化而来的,都是以往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都是传统文明在现代的发展、升华和延续。“现代性”意味着对传统的超越,其中内含着现代与传统之间的某种断裂与分离,但这种断裂和分离只是人类文明发展链条上的间断性表现,它并不意味着现代与传统之间割断了所有联系,更不意味着现代性是凭空产生或从天而降的。可以肯定地说,完全离开传统、离开以往人类文明成果的现代性“谋划”,只会是虚妄的、必定失败的谋划。因此,现代性谋划必须把“传统”作为一个重大因素予以考量。在现代性道德谋划上,尤其需要注重传统因素的考量。由于道德的超越性因素总是作为一种文化精神和文明智慧溶入到特定文化共同体的民族性格、民族记忆和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之中的,因而,人类道德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之间往往具有更密切、更高程度的连续性。现代性道德作为由传统道德演变而来的一种新型道德,它与道德传统有其不可任意分割的内在联系。企图人为地割断这种联系,以至企图完全脱离道德传统,离开以往道德文明成果谋划现代性道德建设,无疑不是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态度应当是:把改造、继承、提升和延续优良道德传统要素作为现代性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任务;借助并充分运用丰富的道德传统资源建设现代性道德。

其二,围绕什么进行价值建构的问题。在围绕什么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问题上,有两种对立的伦理学观点:一是社会本位论;二是个人本位论。前者一般被视为对传统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建构特质的理论概括;后者一般被视为对现代西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建构特质的理论概括。作为个人本位价值建构的理论基础的个人主义甚至被视为“现代性”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重要特质。这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是不是理性或科学的选择呢?或者说,以个人为本位建构起来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能否充分满足现代社会的道德需要?是否具有充分的理论合法性?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我们可以说,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但却不能说它能够适应与满足现代社会的全部道德生活需要,更不能说它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或意义。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将价值本源仅限于个人,排除了人类社会共同体作为价值本源的选择,这显然不具有理论上的充分合法性;由此而建构起来的道德价值体系既不能适应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生活对道德支持的需求,也不能为独立的个人寻求生活意义提供充分的价值依据,它使独立的个人只能从自我奋斗成功和自我实现的感性体验中寻求非常有限的生活意义,进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生活无意义问题。西方社会出现的严重道德危机就与此有关。可以说,以个人为本位建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是西方社会“现代性”的致命缺陷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道德价值建构必须避免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选择。那么,我们是否应仅仅以社会为本位建构道德价值体系呢?回答也应当是否定的。因为仅仅以社会为本位建构道德价值体系不仅具有忽视个人价值本源以及忽视保护“个人主体性”这一根本社会需要的片面性,而且会因此导致对个人主体性和个人利益追求的合法压制。笔者主张围绕“以人为本”这一核心原则来构建“现代性”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以人为本”的“人”包括“个人”和“人民”。围绕“以人为本”这一原则来构建道德价值体系,实质上就有两大价值本源和价值维度:“个人”维度就是保护个人的主体性和个人利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民”维度就是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包括现实的公共福利和长远的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就是围绕保护个人利益和人民整体利益这两方面的根本性社会需要来构建规范人际、己群、群际之间交往关系及主体行为的道德价值体系。在笔者看来,这是我们在现代性道德价值建构上的正确选择。

其三,普遍化与个性化的关系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一方面要求为建立普遍合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提供道德支撑,另一方面要求为“人的独立性”、人的自由和人的个性发展等提供道德合法性支持和必要的道德保护。如何保持这二者之间的张力与平衡,是现代性道德谋划所必须注意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质是把握普遍化的性质与合理限度问题。“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学”所遭遇的“后现代主义”批判,其要害是指它的普遍化追求所导致的权威化、一律化、集中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等造成了对多元个体自由发展的压制。尽管“后现代主义”的批评未必可以成立,但却提出了需要什么性质和程度的普遍化问题。一般而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普遍化,既不是排斥多元个性和多元文化的普遍化,也不是从人的行为取向到人的行为方式都同一化和一律化意义上的普遍化,更不是一切伦理规范都制度化的普遍化,而是最大限度地容纳个人主体性和多元个性并

保护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的普遍化,是包容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取向和多样行为方式的普遍化,是建立在多元个体的共同利益和价值共识基础上的普遍化。这一有限的普遍化有两点基本意涵:一是抽象伦理原则(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确立并获得普遍认同与信任;二是“底线伦理”层面的道德准则的制度化。这两点可视为道德普遍化追求的合理范围。掌握这一普遍化追求的“度”,是处理好普遍化与个性化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由于这一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建构不足以料理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因而还必须加强哲学伦理层面和美德伦理层面的现代性道德建设,其中包括特殊主义的道德文化建设。惟其如此,方可保持普遍化与个性化的平衡与张力,为现代社会运行和现代人生存提供足够充分的道德支持。

其四,价值与科学的关系问题。现代西方社会出现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对立与紧张,以至科学精神压倒人文精神、工具理性压倒价值理性的情景,尤其是伦理被挤压为工具伦理或行为技术伦理的境况,已充分表明如何处理价值与科学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整个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现代性道德建设谋划涉及的一项重要课题。启蒙运动培植了欧洲人的科学理性精神,使欧洲人确立了“相信知识无限进步”,相信科学可以改变一切的坚定信念,以至形成了企图用理性审判、改造和证明一切,使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以及社会管理都高度理性化的极端理性主义的思维模式和社会建构模式。这在道德维度上的体现,就是道德理性化不仅成为伦理学的主导性追求,而且成为现代性道德建设的基本范式。康德将道德界定为“实践理性”,把道德上的“应当”变为纯粹理性的思辨问题,又将“实践理性”归之于普遍化的形式主义的主体行为逻辑;康德之后的“元伦理学”家和“普遍理性主义”伦理学家追求道德知识化和道德知识合法性的种种努力,以及“普遍理性主义的规范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的主流和道德建设的主导模式等,都是道德理性化追求的体现和表征。应当说,这种追求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使道德获得理性证明和理性基础,也使人类道德建设的方式得以改进和完善。但过度的理性化追求也导致了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它剥离了道德的价值内涵,使道德变成了空洞的理性形式,从而造成了道德的虚无化。在一些理性主义伦理学家的眼里,仅有的道德价值只是工具理性的价值,仅有的道德主要只是工具道德和行为技术道德。这在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就是价值理性遭遇冷落,工具理性张扬且盛行。这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实质上是颠倒了价值与科学或道德与理性的主从关系,把必须置于主置的“道德”转移到从属的位置上,而把只能放在从属位置的“理性”放到了主置上。这显然是不应有的颠倒。在笔者看来,道德的完全理性化就意味着道德的虚无化,完全理性化了的道德就不再是道德而是理性了;道德作为价值,它与主体的需要、兴趣以及情感与意愿等主观因素相联系,它不可能完全被理性化;道德的理性化,不宜被理解为消解道德价值内涵的理性化,而应理解为道德建构方式的理性化,即使道德建立在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尽量使道德获得更充分的理性支持和知识保障,并通过理性的“商谈”或平等对话使道德获得普遍认同,变为社会主体的良知。这里,还必须注意的是,道德建构方式的理性化也不能被理解为完全排斥“经验”的绝对理性化。在现代社会,主体的社会生活经验尤其是道德生活经验仍然是主体道德生成的重要基础,因而也是道德建构必不可少的重要参数。因此,在道德建设的视角上,理性是服务于道德的工具,是为道德提供合理性证明与合法性支持的知识力量。处理道德与理性的关系或价值与科学的关系,应注意避免极端理性化或道德虚无化。

参考文献

第5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关键词]导德齐礼 行政管理 全力推进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252-01

“导德齐礼”一词来源于《论语.为政》篇。孔子本意是强调其为政以德的思想。基于对抓好思想道德建设是适应当前形势和党心民意的必然要求、是出于中外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明确昭示、是营造好新战略所需软环境的现实需求的深刻认识,我县结合本地实际,率先启动实施了“导德齐礼”工程。其目的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中等城市的发展战略,切实提升全民道德素质,进而来打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塑造清新的社会风气,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加强行政管理是推进“导德齐礼”工程的有力保障。

一、精心谋划好工作思路

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领导要在认真学习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工程实施整体工作思路。即:以“导”“齐”并重即引导与规范并重为一项基本原则,围绕五方面基本内容、利用五个主要载体、实施五项根本措施,最终实现一个根本目标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以坚持教育引导与规范管理并重为基本原则,围绕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五德”建设内容,充分利用“建好道德课堂、发掘身边典范、搞好志愿活动、抓好重点治理、强化制度保障”等多种载体,大力实施氛围营造、领导示范、典型引路、实践养成,体制保障等有效措施,着力将方正打造成善爱之城、道德之乡,最终实现“德化方正,全面发展”的总体目标。在此基础上,逐步把工程实施引向深入。

二、精心提炼好相关规范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结合县情社情,提出了以爱国奉公、敬业自强;见义勇为、守法遵章;文明礼貌,诚信谦让;家庭和睦,邻里相帮勤劳检朴,生活健康;尊师重道,热爱家乡为内容的公民守则;以诚、正、和、孝、净为内容的公民基本道德价值观;以“爱国守法、忠诚民主”为内容的政治品德规范;以“敬业创新、廉洁自强”为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和谐包容、公正团结”为内容的社会公德规范;以“孝顺无私、勤俭和睦”为内容的家庭美德规范;以“仁爱谦善、诚信担当”为内容的个人品德规范等五德规范。同时力求做以热爱自己家庭与热爱国家民族相统一;关爱自身亲友与关爱社会他人相统一;争求合适岗位与尽心服务人民相统一;追求合法利益与秉承道义原则相统一;索取正当收益与积极回报社会相统一;获取正常友谊与维护家庭稳定相统一;注重个人名望与兼顾集体荣誉相统一;尊重个体自由与加强团结互助相统一,以此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行为规范;以个人礼仪、校园礼仪、办公礼仪、涉外礼仪、电话礼仪、餐桌礼仪、交通礼仪、家庭礼仪、公共场合礼仪、会场礼仪为内容的“十礼”规范。对上述规范,领导干部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着力通过各种方式途径进行了宣传讲解,从而为工程顺利有序实施逐步明晰了方向。

三、精心构建好组织体系

领导干部要把导德齐礼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要把这一工程作为重要发展战略,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从而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体系。要成立导德齐礼工程领导小组,构建由宣传部牵头,组织部、纪检委、政法委、人事劳动局,文体局、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乡镇和工、青、妇等党群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体系。组建专门的办公机构。各乡镇、部门也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党群副职具体抓的领导机构。同时注意发挥各类道德协会,各类志愿者组织作用。形成统一领导,专门机构操作,各单位、社会各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广泛参与的运作体系。

四、精心安排好工作部署

第6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关键词】道德集权民主制 德治 法治 民主

道德导向民主

不少人认为,民主作为一个政治范畴,是以人性的恶为基础的,西方民主制度的正常运转说明,民主与道德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反,民主的存在正是以忽略道德的影响为前提的。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全面,其错误首先在于没有区分民主的两个层面。

作为政治范畴,民主也有两个层面,即现实的经验层面与理想的规范层面。作为一种理想规范,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人民、社会自治,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平等实现等。民主的规范,体现了人类社会对理想的公共生活的追求和理性设计,体现了民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热情,它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检验标准和目标。显然,作为规范的民主,主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它与人们天然的道德权利感具有密切的联系,它回答的是“谁应该统治?”“人们应该过一种什么样的公共生活?”等问题。在经验现实层面,民主的主要内容体现为现实中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如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选举、代议制与政党制度,以及公民的其它政治参与制度等。在这里,民主又是一种权力的运作手段,主要体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它与一个国家历史上特定的权力结构分不开。民主的经验,是特定时期各种政治力量相互斗争、妥协的结果,有时也是伟大的政治家政治艺术的能动产物,它形成了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也推动着民主规范的建立和发展。它回答的是“怎样统治?”“一个人是否应该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从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来看,民主的健康发展是在规范与经验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实现的,脱离了规范制约和理想追求的民主制度一定会走向民主的反面。可见,把民主规范与民主的经验混淆起来,把民主等同于特定的一种或几种制度设计,把某些具体的民主制度形式和经验神圣化,是不利于民主价值的真正实现的。

其实,西方的民主制度也并不是像某些学者说的那样完全以人性的恶为基础,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一制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运作,才对我们有一定借鉴意义。正是启蒙思想家对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追求,奠定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对启蒙思想家来说,民主既是一种政治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作为道德范畴,民主蕴含着对人格权和自的尊重、对道德公正的肯定、对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等。因此,民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还要民主的道德化,即民主要以人们的善恶观念、传统习惯和道德舆论、以及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与平等意识等为基础。①

就宏观制度层面来说,缺乏民众的民主道德意识支撑,民主制度甚至无法建立起来;就微观的政治参与来说,没有一定的政治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民主制度也得不到落实。这可以从西方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困境得以说明。公共选择理论企图完全运用经济学方法说明政治现象,把人看成是完全的个人主义的、理性的经济人,认为每个人在政治领域也像在经济领域一样,追求自己效用的最大化。可以说这一理论是否定人的道德属性的极端表现,它企图在一个以自利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基础上证明“自由主义社会秩序”的可能性。这一理论的前提的不合理性,正是它产生那么多理论“悖论”,陷入理论困境的内在原因。消除这些悖论的唯一出路只能是承认人的多面性以及人们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追求的复杂性这一事实。

此外,一些西方学者还广泛探讨了道德的多元性对建立民主制度的障碍,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前提是社会的同质性,是现代文明取代传统道德成为社会的基础。我们认为,正是道德的多元性决定了民主价值的实现必须要建立在相互协商和妥协的基础上,决定了实现民主价值的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二战以来的民主实践也说明,不尊重传统道德,照搬西方的民主经验,不可能建立起成熟有效的民主制度。成为民主化障碍的并不是这些国家传统道德的多元性,这些障碍除了这些国家经济和文化上的落后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民主制度经验的有限性。

道德规范集权

现代社会出现了集权与民主相互并存的局面。一方面,人权高涨,民主成为一种神圣价值;另一方面,行政集权扩张,其势力和影响几乎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往往产生与民主的冲突。因而,如何规范和限制行政集权就成为现代社会实现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集权民主制规范行政集权的特点主要是立足人性的恶,以恶制恶,以完善制度的形式来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它具有制度运行成本高、阻碍制度创新、根本威胁人的生存意义等局限。这一制度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也不适合像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比较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正因为如此,道德集权民主制才对中国的民主化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这一制度选择并不简单地排除行政集权民主制重视制度建设的经验,相反,它认为只有把道德落实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一方面加强基本的制度建设,一方面不迷信“制度万能论”,中国的民主化事业才能健康发展。道德集权民主制主要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规范集权,实现民主:

其一,公共道德职能成为政府公共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规范集权的根本前提。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行政集权恶性膨胀主要是公共机构偏离了道德职能的结果。只有公共机构把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人性善的激发和培养等道德目标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行政集权才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才不会导致恶性膨胀。

其二,政治领导人的道德人身修养是规范集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大量对官员腐败现象的个案研究表明,道德舆论是制约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领导人的人生价值信念、道德品质成为他们独善其身的根本保障。正因为如此,深入地反腐败才成为中央提出“以德治国”的直接动因。这就要求在领导人的录用和提升方面必须建立有效的道德考核制度,以有利于那些道德品质高尚的优秀人才成为各级岗位的重要领导。

其三,社会舆论的监督是道德规范集权的主要途径之一。舆论是道德的天然喉舌,也是道德有效规范集权的根本途径之一。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它不能像传统政治那样建立在天命、神义以及风俗习惯之上,它的合法性取决于人们的理性同意,它必须以一定的学说和主义为基础。可以说,能否建立健全畅通的舆论监督机制也是检验我们是否敢于真正实行“以德治国”的重要尺度之一。

其四,群众路线,以及在可行的条件下尽量推行社会自治,是道德规范集权的根本出路。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得以有效贯彻的基本途径。道德由于基于人的良心具有普遍性;如果说大多数人都只有很少的政治知识,那么,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一般知识建立在认知基础上,而道德观念的获得几乎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正因为如此,通过群众路线,道德才可以有效发挥对集权的规范作用。此外,集权的高度发展总是潜在着各种滥用权力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只有通过在可行的条件下,尽量回归社会自治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只有社会自治才是真正完全的道德之治。

道德集权民主制的历史经验与现实空间

传统中国以高度重视道德作用著称,经过西周时期的“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先秦时期的“为政以德”、“化民成俗”,汉唐时期的“德主刑辅”、“教化堤防”,宋明时期的“修身为本”、“明刑弼教”,传统中国的德治思想成为一个丰富而又独特的宏大体系。在实践中,传统德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施仁政、重教化、强调官员道德修养,以及建立社会的伦理纲常等四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中,我们没有理由、也不能完全抛弃这一深厚的传统文化资源。

作为一种制度,道德集权民主制的启示及合理性主要在于两点:第一,历史上存在着各种以道德为目标的制度实践;第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作为一种实践,社会主义都将作为资本主义的批判力量而存在。因而,如果说资本主义的逻辑必然是一种“物质国家”,那么,社会主义就必须建立“道义国家”。

更重要的是,根据资本主义的逻辑,世界上的国家不但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相反,发达国家的发达正好成了不发达国家不发达的原因。世界体系论的提出及其发展对我们认识这一点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共同产生的社会差距扩大、社会暴力泛滥、腐败现象严重蔓延,以及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问题,是与这些国家在一定时期不得不采用西方的市场逻辑分不开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其不断深化也警示我们,我们已经不可能再重复西方发达国家的故事。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不仅是中国革命的逻辑,也将成为中国进一步发展和建设的逻辑,这一点随着历史的发展会越来越突出。可以说,离开了德治,社会主义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作者分别为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第7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民道德 公共道德 公共领域 价值期许 践行维度

作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调节体系,公民道德规范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以2001年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标志,更是将这一规范体系的内容系统化、建设明确化。但是,伴随着社会文化转型的不断纵深推进和生活领域的多维拓展,公民规范体系与公民行动之间、社会价值支持与价值期许之间的错位愈益明显。这使得生活领域变迁过程中,公共领域的探求和与之相应的公民道德体系更为丰富化与价值匹配化的研究成为必要,同时使得由之而来的“公民”与“道德”的对话成为可能。这种对话绝非“公民”加上“道德”的概念叠加,而是一种整体性的视野关照和视阈融合性论述,它不但对于理解今天的公民道德状况具有必要性,更凸显出公共领域拓展下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现实针对性和公民道德研究的理论深入性。

一、公民伦理规范的双重意蕴:

“公民的道德”与“(公民)公共道德”

一般来说,公民道德是指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用以指导其行为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原则要求。作为一种公民性要求和公共性准则,这个概念本身蕴含了公民道德的两个要义。其一,公民道德的主体“公民”是概念理解的切入点,因为它界定了道德主体的身份属性,由此可以区分出私人交往领域中的私人性道德和一般群体性道德。而且,由于“公民”这一概念本身还内含了政治、法律和伦理在内的多重指向,是作为政治概念、法律概念或伦理概念而有着不同使用的,所以,如果说政治和法律上的公民概念解决了公民的所属,即,公民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伦理上的公民概念则指出公民应当怎么样的问题。其二,承接上述要义,指出了公民道德的话语背景,为概念的理解界定了场域和实质性指向,即现代公民道德更多指导的是我们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行为,因此是一种公共道德体系和公共道德话语。理解和践行现代公民道德需要我们对当代道德生活的这种主题转换有必要的认识。

虽然上述概念对公民道德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也指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着力点,但是生活领域的变迁和公共领域的拓展,公民道德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思考,都使得我们对于公民道德在一般性理解的基础上,要更进一步地趋向其在现实境遇上所折射出的复杂内涵。如前所述,通常的理解认为:公民道德不属于私人道德领域的范畴,而是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中所应有的公共性准则及对于公民自身的要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公民活动所处的不同社会分域及其对于公民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却并不局限于公共性生活空间中,而是仍然有着与之交错的私人领域中的活动痕迹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尽管这种私域中的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不但与公域有着重要联系,甚至直接受到公域中公民活动的严重影响。《纲要》中所着重指出的“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正是这种私域活动和个体道德范畴属性的表现。毫无疑问,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公民道德,不但是公民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公民在公共人际交往中所必备的道德要求。但是,公民首先是作为自我意义上的个体而存在,公共空间中的活动背景和公民身份的赋予,并没有也不能先入为主地侵蚀和掩盖公民个体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此外,尽管公民的经济行为也是在市场这一公共空间中交易完成的,但作为交易完成手段的资本和交易目的的满足自我需要,却更多是个体意义上的,在不关涉该过程对于社会产生的道德影响下,也同家庭和个人职业一样,同属于私人领域中的公民个体行为。由此,我们不能忽视公民道德中那些具有显著意蕴区别的道德层次或方面。

在此分析前提下,一方面,公民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使得我们在关注“公”的核心要义的同时不能忽视“私”的交错存在与影响,公民活动的公共性不能也不会遮蔽公民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考量;另一方面,无论是对于生活领域的已有划分(肇端于康德,延续于黑格尔,成型于阿伦特,完成于哈贝马斯),还是对于社会伦理的分域看待,都既回应了公民主体不同的道德实践领域,又使我们在分域中进一步看清公民的不同行动指向和权利义务界限。因此,我们不妨以此为依据,将公民道德区分为“公民的道德”和“(公民)公共道德”两个层面的意蕴。如果说这是研究建构上的合理方便之举,不如说是公民道德与其生活领域交互作用下的理论话语反映。

所谓“公民的道德”,指的是公民道德中更为侧重公民个体行为意义上的规则和要求方面。它既与纯粹的私人领域中的个体道德有所区别,又兼具私域与公域交错下的道德实践表征。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私人领域(尤其是传统私人领域)中的道德个体并非都具有公民的身份,并且私域中的道德实践囿于范围与性质之故而上升不到公域层面;另一方面,“公民的道德”则既是首先作为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主体在私域中进行的道德实践,本身就是自然而合情合理的,又由于公民身份的缘故而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事务之中,具有公域中道德实践的特征。但要指出的是,在公域的意义上,“公民的道德”也主要是公民个体在日常公共生活空间中的道德实践,它侧重的是一般性道德规范,是基于日常生活世界和日常价值批判上的规范,且更多地体现了公民人际间的道德认同和遵守。而且,在看待兼具公域和私域层面的道德表征时,还牵涉到重要且复杂的道德评价问题,如一个在个体道德修行或个体道德生活中有所欠缺的公民,可能只是其私人生活领域之内的事,也可能会影响一般公共生活空间中的其他人,但其却可能是一个有着公民理性和公共行动能力的人,是一个在公共领域中能自觉意识甚至体现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另有所论的问题,也是一个如何进行道德情境化识别的问题。这里,该意蕴层面上的公民道德,若从其所产生的功能上来看,则主要是社会风化层面的普遍改善和提升,以及公民日常生活领域中基本素质的养成。在此意义上,“公民的道德”似乎是一种较为“弱化”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尤其是与专注公共事务、追求公共善和公共利益的“公共道德”相比,更是如此。

三、对话中的公民道德的

践行与提升维度

公民与道德的对话不是一次性的,更非当下即时性的,而是一场持续性的探讨与反思;从对话的场域到内容,都以公民主体之“在”为前提,以道德维度之介入为主线,以视阈的宏观审视和分域透视为方法,而以形上的价值期许和形下的道德践行为旨归。我们常说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就在于公民与道德作为可以对话的双方,不但各自统摄和折射出具有复杂意蕴的价值载体和价值评价体系,而且有二者的交互作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考量。作为对话可以预期的效果和功能,我们着眼于当代公民道德的稳步改进和提升,而寄希望于价值关照下的真实践行。在此,我们无意给出所谓的可行性和确定性路径依赖,而是本着反映公民与道德对话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原则,做出具有理性和合理尺度的理解。

首先,公民道德的践行与提升,需要健全和行之有效的制度与法律保障。事实上,关于如何引导公民德性和价值规范方面,制度、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论争一直都在进行。而三者之中谁都不能单独成为决定力量,而应在其致力于关注的共同目标上相互配合,协调应对,发挥不同调节手段的合力作用。在公民道德建设的旨归上,作为强约束手段的制度与法律,毫无疑问将给道德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即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相关环节作出规定与安排,使得公民道德的教育和建设本身提高到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的地位与高度,甚至可以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作出道德督促和道德评价。从三者的互动角度而言,道德和法律、制度都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规范形式和调节手段,它们在调节方式上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但却又体现着彼此间强烈的互补性。这又进一步决定了法律和制度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为道德建设提供支持和保证,并可让道德本身经过法律化和制度化过程,即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中,转化为相关具体的规则与条文,在长期的推行和贯彻中促进公民道德的养成。因为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有效推行总要靠相关的载体和施行方式才能可视化、具体化、可评化与可持续化。客观地说,这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最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之一,也是值得当下的理论工作者和制度执行者认真对待和反思的课题。

而以公民道德的提升为目标导向,以公民与道德的对话为逻辑思路,那么,通过实施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手段,对于公民的意义而言,最主要的就是有效培育和构建其在当代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人格。正如众所周知的,公民个体无论是其道德认知和道德意愿,还是其道德选择和道德行动,都根本性地来自于公民个体自身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即公民内在的理性和人格才具有道德催生的决定性作用。因此,通过包括制度和法律在内的外在手段的引导和推动,其根本着力点即是如何达至公民道德理性和公共人格的真正养成。之所以这么说,有两个关键的原因。其一,从“公民”与“道德”对话的分析逻辑中可以看出,公民是作为道德主体而与“道德价值体系”之间进行有机互动,并在这种视阈交融性的阐释中逐步揭示出公民道德这一话语体系的多重意蕴,因此,在公民道德践行和提升的维度考量中,就不能只关注外在的规范和引导,而忽视对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自身在道德话语中的存在样态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其二,如前文所述,“公民”与“道德”的对话并非是在静态的时空中进行的,而是兼具历时性、共时性和变动性的特征,即“公民”与“道德”对彼此的审视都从二者本身所承载的文化背景和意蕴变迁中走来,直至立足于当代的公共领域,从而揭示出为什么要在当今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去着力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人格。因此,可以说,“公民”与“道德”之间的对话,在其深层逻辑上,正是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对话,并且,经由这种对话所达成的实践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公民与道德之间在价值理解和实际践行中的有效融合,从而使得公民道德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推进成为可期可求的现实关注。

第8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doi:10.3969/j.issn.1006-9682.2011.12.050

摘 要: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公民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公民道德法律化在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法律化;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厘定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指出,“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1]可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可是基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自由的追寻和道德之社会作用日趋衰微的双重现实,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公民道德建设不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也应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律化的道德是在反映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意志体现,它的调控对象是不分职业、地位、阶层等特殊性的所有公民,法律化的道德对所有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指的是立法者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公民道德的理念和规范或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将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有其必要性的。

从历史上看,《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也以“纳礼入律”的形式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独立、自由、民主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有鉴于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根植于现代法治的精神。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可以为公民的行为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协助和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而且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这也进而导致道德生活不甚理想。从道德作用的机制来看,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可是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的公民来说则约束作用有限。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硬约束”,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将公民道德的一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为公民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其约束功能。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含对社会倡导的、现阶段所容纳的道德行为和社会所反对的不道德行为的分层次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进行惩罚的措施和机关。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三、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自身特点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2]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反之,法律化的公民道德并不会丧失伦理精神。从社会作用上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其服务,对社会起规范的作用。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可能的。

另外,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其中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对于所有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公民只要违反了这些公民道德,都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良心的责备。同样,法律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它实际上可被视为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有些法律规范不一定牵涉到伦理的内容,但就大多数法律规范而言,都可视之为“底线伦理”。因此,公民道德和法律的这种普适性和规范的共通性使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可能性。

四、公民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最终是需要人们把法律的强制性他律转化为自律。“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4]。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

有学者认为:“社会规范伦理应该是通过某种公平合理化的选择程序而形成的道德制度体系,与社会的法制系统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准社会法制规范’或道德法典”[5],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伦理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愿、自觉的选择,它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是对当下现实生活的超越,更多地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超越追求,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多涉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不仅大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使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拓展,而且社会公德的范围在空间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每个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应当遵守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涉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可被法律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对于像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在很大程度上毕竟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其维持最终要靠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亲情,因此,法律的介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法律管得了人的行为,但无法规范人的情感和心理。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年10月25日.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67-46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5.

[4]马长山. 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及其把握[J]. 法学研究,1999,(1).

第9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

[关键词]公民 日常生活道德 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5-0079-04

党的十要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笔者认为,公民日常生活道德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实生活呼唤我们要重视和加强公民日常生活道德建设。

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是从人的活动领域的视角透视社会结构的一对范畴。日常生活指向个人或私人领域,非日常生活指向社会或公共领域。有学者指出,日常活动领域以个体的生存和再生产为宗旨,它主要包括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以个体的肉体生命延续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获取与消费活动;婚丧嫁娶、礼尚往来等以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血缘和天然情感为基础的个体交往活动;伴随上述日常活动的重复性的日常观念活动。非日常活动领域则以社会总体或类的存在与再生产为宗旨,它主要包括科学、艺术和哲学等自觉的人类精神和人类知识领域,以及政治、经济、技术操作、经营管理、公共事务、社会化大生产等有组织的社会活动领域。

有学者指出,日常生活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维度。马克思哲学语境下的生活作为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科学抽象,既包含日常生活也包含非日常生活。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突出地强调日常生活领域是人类社会真正的历史领域,深刻地批判了以往历史观把日常生活排除在理论视阈之外,将之“非历史化”的历史唯心主义症候,指出:“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

人在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中都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为保证生活的有序、稳定与和谐,就需要对各种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节。道德就是进行这种规范和调节的重要方式。日常生活道德就是指对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节的道德。

人的日常生活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演化的。“一般说来,我们可以依据人类文明形态的更替把迄今为止的日常生活世界的演化史划分为三个基本阶段:与原始文明相对应的原始日常生活、与农业文明相对应的传统日常生活、与工业文明相对应的现代日常生活。”与此相应,人的日常生活道德也是不断演进的。本文所讲的公民日常生活道德,指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日常生活道德。它从传统日常生活道德演化而来,又具有适应现代日常生活的特点。

我国有重视日常生活道德的优良传统。儒家历来强调修身为本,“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礼记·中庸》),“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孟子·尽心下》)。这里的修身就包括甚至主要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日常生活道德修养,或者说是以主体的H常生活道德修养为其基础性内容。而治国平天下则属于非日常生活的范畴。儒家关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间关系的论述,表达了其对日常生活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见解。古代学者历来强调:“但日用应接思虑隐微之间,每每加察,其善端之发,慊于吾心而合于圣贤之言,则勉励而力行之;其邪志之萌,愧于吾心而戾于圣贤之训,则果决而速去之。大抵见善必为,闻恶必去,不使有顷刻悠悠意态”(朱熹:《朱子义集火全》卷四十九)。“人生日用之间,起居动息以至设施措置,不能不与物接,故不能无事。然所以为事之理固已具于性分之内也……故必于事物初接本心萌动之际,谨察精辨,孰为天理?孰为人欲?使善恶是非公私义利判然于前,然后从其善而去其恶。如此既久,则义理益精,自无过与不及之筹矣。”(胡居仁:《胡文敬集》卷二)有学者指出,我国从《礼记》、朱熹的《小学》、《童蒙须知》到后来的《弟子规》、《节韵幼仪》,还有大量的家训、家规、乡规、民约。都注重在日常生活中培育人的德性Ⅲ。

现代·我国注重日常生活道德的传统成为民间的潜流。在道德建设中存在着更注重非日常生活道德建设甚至以非日常生活道德涵盖、取代日常生活道德的倾向。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非日常生活领域的社会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在三座大山的斗争中非日常生活道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二是现代文明的发展使非日常生活领域急剧扩大,而日常生活领域则被现代工业文明所切割与重建,被挤到后台,作为私人消费领域而退隐到背景世界中,也容易使人们重非日常生活道德而轻日常生活道德。三是现代以来在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中,对传统日常生活道德否定性的批判多,缺乏辩证的扬弃,而“”的浩劫,更是几乎使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断流。各种因素错综交织,造成了当前日常生活道德建设薄弱的状况。

有学者这样形容我国当前日常生活道德建设的状况:“官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制定的理想道德及伦理停留在文件与官方宣传层面,基本上是政治口号,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没有被‘贯彻’‘执行’……学者研究的各种精神、伦理、文化,无论是西方的,还是中国传统的,基本上停留在书斋里,只是学者们的独语,与日常生活无涉……现实生活中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奉行的是‘实用主义’与‘拿来主义’,当下什么有用就用什么,缺少道德规范,没有理想追求,没有心灵敬畏,没有精神寄托。”这种论述虽然不无可以商榷之处,但它至少说明我们对日常生活道德建设有所忽视,甚至是缺失。而日常生活道德建设的忽视乃至缺失,则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毋庸讳言,当前社会上存在种种不文明现象。

例如,在言谈上,有人讲话不分场合、不问对象,占语粗鲁、大声喧哗,稍不如意即爆粗口,恶语相向;也有人在公众场合拿着移动电话大呼小叫,旁若无人。在举止上,有人在公众场合不讲仪容仪表,做出种种不雅举动;还有人过马路不管红绿灯不走人行横道,造成所谓“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在公交车上,有人争抢座位,甚至不惜为此大打出手,坐到座位上则有人或两臂架开、两腿劈开、尽情舒展,或两腿不时向两边打摆,或两腿不停地上下抖动,全然不顾邻座的感受;驾车出行,有人违章行车,形成种种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在人际交往中,屡屡出现不孝不慈不友不恭的现象。有啃老者,有为家庭财产亲人反目者,六十多岁的长者与二十多岁的青年教师可以为争抢座位互殴,大学同窗竟然向自己的室友投毒,更有人打着爱国的旗号用凶器砸向自己同胞的头颅。而消费领域中的种种铺张浪费现象,日常生活中的乱扔垃圾现象,则进一步加剧了资源的紧张和环境的污染。旅游中的不守秩序、乱刻乱画现象不仅在国内泛滥,还有人将“×××到此一游”刻到了埃及神庙的浮雕上,使国人蒙羞。节假日期间,国人大量出行,各种不文明现象集中暴露,尤其抢眼,常常引起媒体的曝光和批评。

凡此种种,从特定视角看,是人在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方面出了问题,这与日常生活道德建设的忽视乃至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代社会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应该有其准则和规范,每个公民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道德修养,自觉地遵守这些准则和规范,躬行笃行,慎言慎动,自省自励。

例如,在言谈方面,在不同的场合、与不同的对象应该怎样说话;在公众场合应该怎样打电话;在举止方面,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人应该有怎样的仪容仪表,如何举手投足;在当代条件下,人应该怎样走路、坐车、驾车;在待人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对待父母、长辈、爱人、孩子、朋友、邻居,如何对待领导、同事,如何对待同胞、外国人;在接物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各种事物,如何买东西、如何用东西、如何扔垃圾、如何对待环境;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该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准则和规范。总的原则是,个人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要顾及他人,顾及环境,而不能仅以自己痛快、自己方便为准。

这些正属于公民日常生活道德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很容易被一些人视为琐碎的生活小节而忽视。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往往存在重大节而轻小节的倾向,但实际上,所谓小节与大节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就公民道德而言,日常生活道德处于基础层次,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具体化。忽视日常生活道德建设,很容易将“五爱”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架空。很难想象,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只顾自己、只图个人痛快、方便的人,能在国家兴亡、民族大义等重大问题上表现出高风亮节。讲究小节,能增强大节。不讲小节,则会影响大节。小节不存,大节难保。

公民日常生活道德直接反映着公民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的水平,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征。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秩序、安定与和谐。现实生活呼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公民日常生活道德建设。

当前社会种种不文明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我们道德教育实效的低下。

应该说,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对公民的道德教育。从小学到大学,从幼儿到成人,我们一直运用大量的资源、以各种方式进行着道德教育。但道德教育实效低下也是我们目前无法回避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过教育实效低下的原因。有学者从剖析德育体系自身人手,指出造成德育实效性不高的内在原因主要在于:对道德教育功能认识片面;道德教育目标过于抽象,脱离生活实际;道德教育内容过于保守,缺乏时代性;道德教育方法过于单向,忽视教育对象的主体性;道德教育评价流于形式,缺少有效性。

从本文的视角,我们要特别强调,道德教育脱离日常生活,用非日常生活道德涵盖甚至取代日常生活道德,是造成道德教育实效低下的重要原因。而重视和加强公民日常生活道德建设,将道德教育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或可成为有效扭转道德教育实效低下的一个切入点。

日常生活道德教育关切的是受教育个体最基本的需求,尊重与维护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赋予每一个个体以科学的价值观、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等,使其掌握自我协调以及协调自己与他人,个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准则,能够对其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唤起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内驱力。这有利于发挥道德教育促进个体健康成长和发展的个体,也对道德教育促进社会发展,包括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健康发展的社会形成有力的支撑。

日常生活道德教育的内容贴近个体日常生活的实际,贴近不同年龄不同境遇的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而需要解决的各种具体问题,受教育者个体对教育内容易于理解和把握,也易于将知与行紧密结合,把日常生活道德教育中的相关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经过认识与实践的多次反复而形成良好的日常生活道德习惯。古人讲;“礼原非一端,有心礼:齐明致中;有身礼:非礼勿视听言动;有家礼,朔望、节令、祭期、忌辰。是三者,在躬行,不在考书,即考书亦非秘奥难得者也。”(《恕谷后集》卷十)这可以说是很好地概括了日常生活道德易知并重躬行的特点。儒家在人的德性修养上倡导和实施从洒扫应对言行举止到进德修业的进路也与此有密切的关系。加强日常生活道德教育,有利于扭转当前在道德教育内容上大而空、道德教育方式上知与行脱节的现象,使受教育者能够正确地调节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实现更高的人生目标打下扎实的基础。

我们提倡重视和加强日常生活道德建设,主张道德教育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绝非贬低非日常生活道德建设,绝非不重视非日常生活道德的教育,而只是在日常生活道德建设有所忽视甚至缺失的情况下,主张给日常生活道德建设以应有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际上,日常生活道德与非日常生活道德是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日常生活道德是非日常生活道德的基础,非日常生活道德是日常生活道德的升华。在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中,只有将两方面的内容紧密结合,融为一体,才能造就完整意义上的有道德的公民。

公民日常生活道德建设需要做多层次多方面的努力,以下几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制定公民日常生活道德规范。这是个大工程。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据当前中国公民日常生活的实际,批判地继承中国优秀的传统道德文化成果,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构建中国公民日常生活道德规范体系。有学者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礼仪无所不在,无事不在,无时不在,礼仪的形式、节度又因人的身份、地位、处境和与之相关的人、事、物的关系而有不同的规定,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礼节在传统中国社会中都不是虚饰的条文,而是实实在在的规矩、守则,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我们当然没必要照抄这些礼仪,但借鉴其精神,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类情况予以分析,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规范还是必要的。

公民日常生活道德涉及面广泛,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紧密相关。我们既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分,把握其边界,又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认真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融。

二是加强公民日常生活道德教育。这种教育由于其广泛性,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年龄、不同境遇的心理特征,采取多样的教育方法和手段。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经常性地向全体公民进行日常生活道德的正面宣传教育,并针对各种不良现象进行有说服力的分析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