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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选(九篇)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1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 公民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关系密切,公民法治意识在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则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法治意识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未来,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法治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追求,“依法治国”也逐渐从口号和愿望转变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中的现实实践,这些都得益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虽然在总体上有了巨大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公民法治意识的继续发展仍然任重道远。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对法治建设进行经验和教训两个方面的总结,有利于不断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社会功能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首次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①英国法学家戴雪在其出版的《英宪精义》中,也对法治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法治是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公民对国家法律绝对的服从,同时,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践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基础。除此之外,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法治社会和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进行了论述,法国社会学家、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分权制衡思想,这些理论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不同的学者专家和相关组织对法治作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际法学家会议”于1959年在印度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中对法治原则进行了概括,指出法治的原则一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三是法治状态下必须维护律师的自由和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学界学者周叶中认为,法治包含了法律至上、国家依法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笔者认为,法治是以自由、平等、秩序为原则的形式存在,其具有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通过法治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制约,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法治的现代化。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较于法律意识而言具有更加显著的主观能动性,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等,具有相对的被动性,而法治意识要求人们不仅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求人们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判断、分析和完善。为此,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编法律词典》认为:“法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是人们对法现象的观念、心态、认知和对社会法制体系认同的主动性的统一意识。”笔者赞同《新编法律词典》对“法治意识”的解释,认为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功用的全面认知,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法治意识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和态度,包含了正义观、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权威意识等要素。

公民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功能:第一,公民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前提,公民法治意识具有法律创制功能。在创制和应用法律过程中,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不仅是“依法”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实现法治的前提是以“善良之法”为基础,能否创制出“善良之法”和立法者的观念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实现“良法”之治就必须以法治意识为思想观念前提,在法治意识指导之下,才能创制更多的“良法”,为“善治”提供思想基础、法律基础。所以,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以此提升现代法律的价值,弘扬法治精神,最终促进更多“善良之法”的创制,实现更加和谐与民主的法治社会。

第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意识具有法律运作功能。所谓法律运作功能,即公民法治意识对法律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民法治意识影响下,“善良之法”就能更好地发挥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对一切经济社会进行调节的功能作用。反之,如果缺乏法治意识,即便制定再多的“善良之法”,也难以保障能够发挥良好的实施效果。培育并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能够为法律的具体执行提供观念与认知方面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能为制定“善良之法”提供重要价值引导。法国学者卢梭曾经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国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公民内心里的。”由此可知,无论如何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之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运作效能,公民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是保障“善良之法”发挥作用的内在构成因素,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同时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能够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运作功能。

第三,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意识具有道德建设的保障功能。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适应现代政治文明而兴起的法律文化分支。法治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权力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公民民利、公民人权原则、依法行政等构成了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而让公民认同法治文化,其前提也依然是民众必须具有法治意识,具有按照法治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会天然产生,而是通过适应现代政治文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各种文化相互交融、承继、冲突与借鉴的结果,人们的法治意识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迄今为止在法律制度、法律之治方面最为先进的意识。“法治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观念。”②也就是说,实现法治必须以社会成员具有法治意识作为基础和前提。与此同时,民众的法治意识能够最为直观地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群体和一个时代的性格特征与精神状态,形成法治意识的群体才能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对道德建设提供保障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国家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是必须实现人的现代化,而法治意识则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公民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为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指引。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是公民,人是国家法治现代化中最为内在和重要的因素。而要实现现代化,不仅包括要实现知识的现代化、能力的现代化,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公民的法治意识的现代化是公民思想观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代表着一个人的观念转型和成长。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是实现公民个体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能够让公民以“尚法”的精神信仰投入到社会实践当中,从而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化社会当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是现代政治运作的原则规范体系,但是如果失去对公共立场的考量,单纯以所谓“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是难以收到满意效果的,实施法治必须以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和保障。公民的法治意识,是一种先进的对“法律之治”的价值判断,培育公民法治意识能够全面而深刻地对国家法治现代化产生重要作用。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为人们在一种公平的秩序之下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人们在法治意识得到培育与提升的同时,也促进了道德品质的提高、诚信行为的形成,这就是国家和社会正常有效运行的一种良好的资源,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诚信,人们的道德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复杂状态会反映在法律制度的变化当中,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也是复杂多样的,是人们多元文化观念融合的结果。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传统观念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儒家“礼法”思想对我国民众思想观念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在儒家“礼法”思想当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与关系纠缠不清,这也给人们对法与道德的价值判断带来了困惑。与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西方国家法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具备了法律技术化的较高程度,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较为清晰。国家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法治理念推崇实施“法律之治”而非“人之治”,但是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却注重“礼法结合”,认为“人之治”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正确路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们对儒家思想中的“礼法并举”思想有着更为正确的认识,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儒家“礼法”思想仍然在部分民众中无形地产生着影响,这些传统封建的、落后的、儒家的传统观念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公民态度的冷漠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公民的积极参与十分重要,公民形成的法治意识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促进作用,远比法律的强制重要得多。因为,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意味着法律能够得到人们源自内心的遵守,人们对法律高度信赖,法律无须在被动的情况下运行,法律能够更好地彰显其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效果。“法律之治”的生命动力源自公民内心深处的高度认同与遵守,仅仅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实施无法保障法治的成效,这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当前,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得到了顺利推进,但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目前依然十分淡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许多公众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毫不关心,公众对法律相关问题的冷漠态度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了严重障碍。

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不足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③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完善,但民众的法治意识依然不够成熟。国家虽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治观念,使许多民众知晓法治观念,但却缺乏通过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虽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却在一定程度了忽视了法治进程的具体实践过程。除此之外,我国不同地域之间公民法治意识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的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治意识;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文明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较弱,依法而行的能动性严重不足,法治意识较为薄弱,这给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带来严重障碍。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

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人治”观念在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仍有巨大市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类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使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提升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在目前法律制度已经得到健全完善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逐步树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权威。增强立法的民主化,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途径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尝试立法项目外包至高校、科研机构甚至个人,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直面立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在法律文本中尽量减少“……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的模式,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提升执法水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现行法律,避免“选择性执法”,避免给法律权威造成损害。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职权,尝试构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系,避免司法工作的地方化现象。健全和完善司法工作者职业保障机制,适当提升法官、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减少司法人才流失的问题。规范上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改革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办案负责和追究制度。

提升普法层次,加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目前,我国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的普法教育通常将普及一般法律常识作为其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未必能够树立法治意识。为此,必须针对不同的民众进行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提升普法的层次,对那些已经普及了法律常识的公民继续深入开展法治意识教育。切实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让更多的公民积极主动地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权力和民众的权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按照以往“万能型政府”模式下,政府包管一切国家、社会事务,则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政府必须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通过政府更好地、更多地发挥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民个人价值的有效实现。通过政府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升政府公信力,让公民更加信赖政府,让政府更具行政效能。

(作者为聊城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②刘海洋:《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418页。

第2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大学生;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142-02

前言

公民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本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有权参与城邦公共管理事务,同时承担守卫城邦的责任。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公民与国家相联系。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学者为了反抗封建专制,宣传在民,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思想,把一国之内的人全部视为公民。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地位、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同,是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对于应当共同承认和遵守的必要规则、秩序的一种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之不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人的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增强,这体现了作为公民,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时代进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高校大学生是即将走入社会的公民,是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有没有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与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

(一)大学生缺乏公德心

公德心是指恪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道德的行为规范的心理,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下来的公共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些时候是可以由人们的公德心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与他人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因此自己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人们便需要遵守一些行为准则,以免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缺乏公德心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如在破坏公物,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讲脏话,一有言语不和便拳脚相加,在公交车上不主动给老人小孩让座等等这些都是没有公德心的表现。某种程度上说,大学生不能与室友和睦相处,不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是缺乏公德心的体现。

(二)大学生缺乏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司法机关不秉公执法,企业的制假贩假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些恶劣现象对大学生产生极坏影响。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论家庭条件如何,多多少少存在娇惯,比较自我,缺乏作为一个社会人起码的责任感。即将走向就业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很大,大学生最关心的是将来能不能就业,能不能获取较高工资,甚至有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

(三)大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

权责意识是指作为国家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人却总是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避而不谈,如人们对官员们的贪污受贿,徇情枉法现象以及对当下的公款吃喝现象深恶痛绝,有的想举报却苦于不知以哪种方式,哪种途径,去哪个部门举报。有的纯粹是怕惹火烧身而不愿举报。

二、通过高校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迫切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不仅开拓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新视野,也突出强调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要求全体国民达到较高的素质,具备现代公民意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培养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高公民意识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由过去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民主政治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制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遵纪守法的人,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可来源于人们的公民意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内在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意识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大学生是高素质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通过高校教育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年来高学历犯罪与违法现象明显增多,有些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警醒我们思考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

三、通过高教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策略选择

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在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内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我国高校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高校法制教育

虽然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恶语相向甚至拔拳斗殴,伤害对方,甚至闹出了人命案子,成为终身憾事。这种惨痛的教训屡见不鲜。大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首先要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搞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其次要守法。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不能仅顾及自身公民意识培养,而且应当将公民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扶正祛邪,与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培养权利、义务、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公民意识,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让公民明白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两个方面,不能只要求权利,淡化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公民意识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完善高校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

(三)树立法律权威,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

公职人员的不良观念和行为会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正的司法待遇,自然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认同感,法律意识也会大有提高。反之,一次不公正的司法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领导和明星的行为就是人们行动的方向标。譬如三公消费,如果领导处处讲豪华、讲排场,却要求其他人勤俭节约,怎么能够服众呢?所以,我们要让公民对和谐社会法律秩序所包含的价值观产生充分理解并形成精神支柱,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就是有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如一纸空文。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观念。大学生面临走向社会,增强“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培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要求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比如组织大学生参与法律观摩,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四)树立社会正义感

公民意识涵盖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构成新时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指导思想,也是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无疑起着统领和支配的作用。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公民意识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大学生是最有作为的人群,高校法制教育必须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正义感,减少社会歧视。

四、结论

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公民意识培养需要一个过程。从实际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对不同群体、针对不同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系统化的公民意识教育,这是一个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程德慧.当代中国学校公民意识教育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2]魏健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J].政治与法律,2004(2).

[3]武启云.大学生公民意识及其培养[J].青海社会科学,2005(5).

[4]闵辉、王耐.公民教育的检视:困境与突围[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4(2).

第3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第4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关键词: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公民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2)05-0040-03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传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已经逐渐转型为公民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理应将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小学生法制意识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以准确把握中小学生公民法制意识的现状,从而为提出有效的教育干预措施提供参考。

一、传统型法制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

传统学校法制教育是指,通过传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案例等途径,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常识,学会遵从法律制度的教育。这样的教育强调对社会的遵从和对法律的依赖。而公民法制教育则是基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不仅让学生了解法律,更要唤醒他们督法、立法意识的教育。知识经济、信息网络化、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当前普法教育的内容产生了深刻影响,[1]我国的法制教育必须适应时展,拓展教育内容,以应对时代的挑战。公民参与是支撑法治运行的主体力量,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立法、执法环节的推动作用。公民参与立法能够表达与平衡多元化的利益,推动法律的民主化进程,提高法律的合法性;[2]公民参与执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增强法律的开放性及其自我修正机能。

要推动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实现法制教育由“管理型法制”向“权利型法制”的转变,[3]就必须区分二者在目的、理念上的不同。“管理型法制”是指强调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总称,这样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强调对社会的管理;所谓权利型法制,是指通过“权利――义务”的平衡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承认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尽管我国已开展数次大规模普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相当多的地方只是简单发放法律宣传画册或者举行法制教育的讲座,观摩一两次法庭审判等。同样,学校法制教育的理念也比较落后,注重知识的灌输,只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了“不能做哪些事情”,而不是让他们明白法律规定的“你们有哪些权利”或者“你们可以做些什么”。可见,学校贯彻落实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将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从“传统法制教育”转变为“公民法制教育”,从小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逐渐培养守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已刻不容缓。

二、调查对象的确立

课题组对杭州市11所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的在校生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总人数为4134人,回收有效问卷4063份,其中小学1466份,初中1973份,高中624份。本调查参考《中国公民意识调查问卷》[4],将公民意识划分为国家认同感和自豪感、公正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五个维度。每个维度设计相应问题,调查学生的态度和看法。回答分为非常赞同、赞同、不赞同、说不清四个等级。问卷回收后进行数据编录并运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于问卷中“法律意识”维度的内容。

三、调查结果的分析

法律意识不仅表现为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而且体现在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监督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小学生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调查显示,中小学生已初步具备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见表1),其中对“如果你发现学校某项规定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你愿意提出质疑”这一问题的回答,小学生和初中生选择“非常愿意”或“愿意”的比例分别达到87.2%和81.8%;对“如果很多人都不遵守某项法律,你也可以不遵守”的选择,持“不赞同”观点的高中生比例达75.8%。由数据分析可知,中小学生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遵守法律,懂得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切身利益,在学校规定与法律相悖时,懂得提出质疑,维护权利。

(二)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好朋友违反校规,法律意识存在年级差异

对“如果你的好朋友违犯了校规,你愿意举证他吗”这一问题的回答,如表1所示:小学生表示“非常赞同”或“赞同”的比例是75.7%,初中生所占比例仅有56.9%,表示“不赞同”或“说不清”的小学生比例是24.3%,而初中生却是43.1%。

面对朋友犯规,小学生较初中生更愿意举证,这与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有关。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9-15岁儿童的同伴关系处于亲密的共享阶段,这时的友谊有强烈排他性,孩子们懂得忠诚、理解是友谊的基础,经常互相倾诉秘密、互相帮助。同伴相处时间已超过家庭及别的一切社会关系,集体作为同伴互动的社会背景,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初中生更看重同伴关系,而选择不举证违反校规的好朋友。

(三)中学生宪法意识较薄弱

从表1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分别有41.4%和48.9%的初、高中学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超出法律的规定范围处理问题,另有17.2%和13.8%的初、高中学生无法做出判断。有将近一半的学生赞同这一观点。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当今中学生的宪法意识比较薄弱。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传统思想观念有关。在中学生甚至在成年人心中,“法律高于一切”的信念尚未完全树立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对“遇到违法案件能私了就私了”这一问题的回答,有5.8%的高中生表示“非常赞同”,15.7%的高中生表示“赞同”,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受到了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高中生较初中生、小学生而言,其社会化程度更高,受到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更深,选择赞同私了违法案件就不足为奇了。

四、引导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路径

(一)教学路径

在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认清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树立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教师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唤醒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即遵法、督法、立法的意识,并以此作为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教师更要清醒地意识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不是仅靠背熟法律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观摩几次庭审就可以的,它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实现。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之间的交往,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制知识的同时,还要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唤醒学生督法、立法的意识,促进学生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使学生能够认识到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义务主体。

(二)管理路径

在学校管理层面上,给学生提供更多机会参与学校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这对于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开展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学生参与学校立法能更好地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学校法规的权威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有助于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增强实效性;学生参与监督法规的实施,有助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参与性,提高法规的修正机能。比如,设立校长信箱、学生法制委员会、学生智囊团等都是很有效的手段,能为学生今后积极参与社会法律管理奠定基础。

(三)生活路径

学生通过参与实际法律生活介入社会管理,一方面可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立法、督法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基于管理者、参与者的角色,对社会管理、法制运行会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学生普遍具有强烈的参与法制管理的热情,但由于条件限制而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因此,学校如能为学生提供走进生活,践行法律的机会,对学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会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例如,在公共设施保护、公民环境治理等领域,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参与管理、配合、监督法制工作人员等活动。 尤其是学校所在社区,更是学生生活实践的场所,学校要努力取得社区人员的配合,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的法制建设中去,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体验作为公民在立法、督法方面的责任。

公民参与途径的拓宽与参与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创造条件让学生积极投身公共管理,不但能提升其公民参与热情,而且能更好地培养其公民法制意识和法制技能。

参考文献

[1]赵俊林.时展与我国公民法制教育内容的拓展[J].中国司法,2006,12.

[2]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推动法治秩序的运行[J].法学与实践,2009,1.

第5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为深入研究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对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行使知情权、诉权的情况以及不同职业股民的法律意识差异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 中小股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对股票投资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了解程度,反映了中小股民行使权利与维权的意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82%的中小股民明确表明了解知情权,知情权比较浅显易懂,被熟知的可能性较大;72%的中小股民了解分红配股权,该权利都与收益紧密挂钩,因此较多的股民对此的了解比较深;48%的中小股民了解投票权; 39%的中小股民了解诉权;而了解回购请求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只有30%,这两种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比较严格,相对于前几种权利,在股票投资中行使这两种权利的可能性较小。目前,我国中小股民对股票投资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了解仅局限在与自身经济利益关系更紧密的几种权利,对于其他行使几率较小或行使难度较大的权利了解较浅,甚至不清楚有这种权利。中小股民绝不能因权利真正落实于实际的机会较少,就放弃该权利,如果连有什么权利都不知道,就更不可能实现权利的行使。

对于股票交易中的知情权,中小股民认为“没有必要行使”的占11%,“不知道自己可以行使”的占14%,认为有必要行使但“不知道怎么行使”的占63%,觉得“自己很好地行使了知情权”的占12%。可以看出,大约七成的中小股民有行使知情权的意识,能够认识到知情权在股票投资中的重要性,只是不知道如何付诸到实践上,而少数中小股民对权利的无知或轻视令人忧心。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在这些不对称的信息中,中小股东均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因此极易受到“掠夺”和侵害。维护知情权意识的匮乏,无疑是放纵了控股股东凭借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掩盖了中小股民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现象。

对于在股票投资中受到侵害后可以行使的诉权,65%的中小股民从未有过行使诉权的想法,31%的中小股民有过该想法但认为不会成功便放弃,只有4%的中小股民行使过该权利。事实上,中小股民权益受到侵害是普遍现象,无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证券公司,都能以多种多样的手段和方式压制中小股民,甚至恶意侵害中小股民的权益。然而能够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过侵害的中小股民占39%,这些中小股民能够意识到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己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真实关系,41%的中小股民对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表示不清楚,还有20%的中小股民觉得在投资中没有受过侵害,这类中小股民必然会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用品。在调查中我们还对中小股民提出了假设“如果您投资的股票因存在违法行为退市,会怎样做”,表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与证券维权业内律师联系”的中小股民占27%,“想要求索赔但不知道怎么做”的占54%,“自认倒霉,不再追究”占19%。能够认识到可以诉讼维权是股民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但是已经迈出这第一步的中小股民只是少数,大部分中小股民放弃维权或不知道可以维权。

2 不同职业中小股民法律意识差异及原因

不同职业主体自身的利益、思想观点、知识素养和社会心理等因素都会影响他的法律意识。各中小股民所处的不同职业环境会影响其对各类专业知识的认知程度,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在股票方面就会体现在他们对股票投资中权利的认识和对法律在股市中作用的评价等。

我们选取了八种职业,并根据职业和中小股民对自己在股票投资中拥有何种权利的认识程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在股市中的评价的交互统计,得知法律意识最健全的是学生和从事法律、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小股民,其次是在私企、金融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建筑制造企业工作的中小股民。

首先,我们谈一谈从事政府部门和法律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这部分股民律意识普遍较好。他们绝大部分都能够认识到自己在股票投资中拥有的权利,也对法律在股市中的评价持肯定的态度。一方面因为这一群体作为社会精英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较高的学识和素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开展的“依法治国”思想最先普及到这一群体。他们接触了太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酿成惨剧的情况,而其较高的法律素养折射到其作为股民这一身份时,亦是如此。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中国法制道路的探索者,无论是从学识素养还是职业要求,这一职业股民的法律意识都非常的高。

其次,我们分析下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问题。这部分股民整体法律意识也很高。虽然他们工作任务重,自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时间、精力较少,但是近年来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并取得良好的成效,促使他们对法律的关注度逐渐提高,潜移默化地培养了法律意识,继而这一类中小股民会赞同法律在股市中的重要地位。

再次,我们谈一谈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现如今许多企业为了建设企业法治文化,注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企业会要求员工自主学习法律制度,甚至会组织培训活动集体学习。企业对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视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甚至包括普通职工。企业员工会在企业学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这些员工参与到股票市场中,就会成为法律意识较强的中小股民。

从次,从事金融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与上一群体比起来略显逊色,但整体也呈良好状态。金融类职业的工作内容或多或少与股票有关联之处,大部分工作人员比较熟悉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就能更为理性,然而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会让他们更在意经济利益,很容易忽视除了赚钱以外的事情。这类中小股民虽然是最可能了解经济方面法律内容的,但是法律意识的缺失会让他们丧失这方面的优势。毕竟,如果没有经过自主学习和了解,从事金融工作的中小股民接触这方面法律规定的几率就很小,这也正是为什么过半的金融工作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的原因。

另外,从事科研教育的中小股民,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有些模糊。各中小学响应国家法治精神,在校内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常识水平,但是在校园内的法律知识宣传都比较简单,在校职工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能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的认识就比较模糊,而且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工作性质比较单一,职工对问题的认识不会过于复杂化、社会化,对于与自身职业联系较远的事情常会缺乏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因此对于将法律与实践的联系认知较淡薄。

除此之外,从事建筑制造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与其他人相比是最淡薄的。建筑制造类的企业中,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管理予以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他们之中很少能有人认识到法律事务在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也不会向相关法律认识咨询,更不会注重引进法律人才,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员工,在缺乏法律意识的环境下,员工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低,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只会少之又少。

值得一提的是学生股民,即炒股的大学生。现如今,大学生炒股日益盛行,不过投入股市的大学生大多是金融、经济、财政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他们系统地学习了经济学、金融学、投资银行学、证券法等专业课程,有些学生还参加过模拟炒股比?,在掌握股票交易基础知识的同时,了解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所以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也比较清楚。大学作为股票市场中最年轻的力量,未来社会上的新鲜血液,他们的认知和行为都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3 提高中小股民法律意识的政策和建议

(一)增强法律宣传

1、增加证券公司的职能

证券公司就像上市公司与普通股民之间的通道,作为帮助投资者赚取利益的平台,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业务的同时应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上。各上市公司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中小股民往往缺乏法律方面的素质,那么证券公司应该对中小股民提供帮助,特别是在新股民开户的时候,证券公司应向新股民说明,如若遇到侵权事件,应怎样寻求法律救济。使中小股民初入股市时就接受法律意识的培养。

2、运用H5页面宣传

在如今这个信息化时代,H5几乎成为了移动端宣传的主要方式,许多商业活动和品牌广告都会选择H5页面来进行宣传工作。所以,我们可以将H5的功用拓展到法律宣传上,借助它新颖的形式和具有互动性的特点,吸引用户主动关注法律方面的事情。特别是微信,微信本身就拥有大量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社会阶层的用户,他们的每一次转发和分享,就是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将宣传股票投资方面法律知识的链接,放进股票类的公众号菜单中,这样用户只要在公众号相应的菜单栏目,就可以快速的浏览到法律知识宣传页面,而且借助H5平台普及法律知识是一个低成本高传播的选择。

(二)提高中小股民自身素质

一个成熟的股民,不仅应该具备专业知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方法、控制风险的能力、良好的投资心态和豁达的人生态度,还需要拥有法律意识,只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会懂得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中小股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的加强,可以增加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是对上市公司和股市操纵人员的行为的制约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

第6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关键词:中小股民;权益侵害;法律意识

项目基金:合肥工业大学2016年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6CXCY269

为深入研究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对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行使知情权、诉权的情况以及不同职业股民的法律意识差异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 中小股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对股票投资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了解程度,反映了中小股民行使权利与维权的意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82%的中小股民明确表明了解知情权,知情权比较浅显易懂,被熟知的可能性较大;72%的中小股民了解分红配股权,该权利都与收益紧密挂钩,因此较多的股民对此的了解比较深;48%的中小股民了解投票权; 39%的中小股民了解诉权;而了解回购请求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只有30%,这两种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比较严格,相对于前几种权利,在股票投资中行使这两种权利的可能性较小。目前,我国中小股民对股票投资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了解仅局限在与自身经济利益关系更紧密的几种权利,对于其他行使几率较小或行使难度较大的权利了解较浅,甚至不清楚有这种权利。中小股民绝不能因权利真正落实于实际的机会较少,就放弃该权利,如果连有什么权利都不知道,就更不可能实现权利的行使。

对于股票交易中的知情权,中小股民认为“没有必要行使”的占11%,“不知道自己可以行使”的占14%,认为有必要行使但“不知道怎么行使”的占63%,觉得“自己很好地行使了知情权”的占12%。可以看出,大约七成的中小股民有行使知情权的意识,能够认识到知情权在股票投资中的重要性,只是不知道如何付诸到实践上,而少数中小股民对权利的无知或轻视令人忧心。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在这些不对称的信息中,中小股东均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因此极易受到“掠夺”和侵害。维护知情权意识的匮乏,无疑是放纵了控股股东凭借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掩盖了中小股民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现象。

对于在股票投资中受到侵害后可以行使的诉权,65%的中小股民从未有过行使诉权的想法,31%的中小股民有过该想法但认为不会成功便放弃,只有4%的中小股民行使过该权利。事实上,中小股民权益受到侵害是普遍现象,无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还是证券公司,都能以多种多样的手段和方式压制中小股民,甚至恶意侵害中小股民的权益。然而能够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过侵害的中小股民占39%,这些中小股民能够意识到作为弱势群体的自己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真实关系,41%的中小股民对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表示不清楚,还有20%的中小股民觉得在投资中没有受过侵害,这类中小股民必然会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用品。在调查中我们还对中小股民提出了假设“如果您投资的股票因存在违法行为退市,会怎样做”,表示“向法院提讼或与证券维权业内律师联系”的中小股民占27%,“想要求索赔但不知道怎么做”的占54%,“自认倒霉,不再追究”占19%。能够认识到可以诉讼维权是股民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但是已经迈出这第一步的中小股民只是少数,大部分中小股民放弃维权或不知道可以维权。

2 不同职业中小股民法律意识差异及原因

不同职业主体自身的利益、思想观点、知识素养和社会心理等因素都会影响他的法律意识。各中小股民所处的不同职业环境会影响其对各类专业知识的认知程度,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在股票方面就会体现在他们对股票投资中权利的认识和对法律在股市中作用的评价等。

我们选取了八种职业,并根据职业和中小股民对自己在股票投资中拥有何种权利的认识程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在股市中的评价的交互统计,得知法律意识最健全的是学生和从事法律、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小股民,其次是在私企、金融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建筑制造企业工作的中小股民。

首先,我们谈一谈从事政府部门和法律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这部分股民律意识普遍较好。他们绝大部分都能够认识到自己在股票投资中拥有的权利,也对法律在股市中的评价持肯定的态度。一方面因为这一群体作为社会精英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较高的学识和素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开展的“依法治国”思想最先普及到这一群体。他们接触了太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酿成惨剧的情况,而其较高的法律素养折射到其作为股民这一身份时,亦是如此。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中国法制道路的探索者,无论是从学识素养还是职业要求,这一职业股民的法律意识都非常的高。

其次,我们分析下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问题。这部分股民整体法律意识也很高。虽然他们工作任务重,自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时间、精力较少,但是近年来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并取得良好的成效,促使他们对法律的关注度逐渐提高,潜移默化地培养了法律意识,继而这一类中小股民会赞同法律在股市中的重要地位。

再次,我们谈一谈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现如今许多企业为了建设企业法治文化,注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企业会要求员工自主学习法律制度,甚至会组织培训活动集体学习。企业对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视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甚至包括普通职工。企业员工会在企业学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这些员工参与到股票市场中,就会成为法律意识较强的中小股民。

从次,从事金融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与上一群体比起来略显逊色,但整体也呈良好状态。金融类职业的工作内容或多或少与股票有关联之处,大部分工作人员比较熟悉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就能更为理性,然而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会让他们更在意经济利益,很容易忽视除了赚钱以外的事情。这类中小股民虽然是最可能了解经济方面法律内容的,但是法律意识的缺失会让他们丧失这方面的优势。毕竟,如果没有经过自主学习和了解,从事金融工作的中小股民接触这方面法律规定的几率就很小,这也正是为什么过半的金融工作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的原因。

另外,从事科研教育的中小股民,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有些模糊。各中小学响应国家法治精神,在校内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常识水平,但是在校园内的法律知识宣传都比较简单,在校职工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能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的认识就比较模糊,而且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工作性质比较单一,职工对问题的认识不会过于复杂化、社会化,对于与自身职业联系较远的事情常会缺乏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因此对于将法律与实践的联系认知较淡薄。

除此之外,从事建筑制造工作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与其他人相比是最淡薄的。建筑制造类的企业中,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管理予以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他们之中很少能有人认识到法律事务在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也不会向相关法律认识咨询,更不会注重引进法律人才,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员工,在缺乏法律意识的环境下,员工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低,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只会少之又少。

值得一提的是学生股民,即炒股的大学生。现如今,大学生炒股日益盛行,不过投入股市的大学生大多是金融、经济、财政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他们系统地学习了经济学、金融学、投资银行学、证券法等专业课程,有些学生还参加过模拟炒股比,在掌握股票交易基础知识的同时,了解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所以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也比较清楚。大学作为股票市场中最年轻的力量,未来社会上的新鲜血液,他们的认知和行为都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3 提高中小股民法律意识的政策和建议

(一)增强法律宣传

1、增加证券公司的职能

证券公司就像上市公司与普通股民之间的通道,作为帮助投资者赚取利益的平台,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业务的同时应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上。各上市公司都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中小股民往往缺乏法律方面的素质,那么证券公司应该对中小股民提供帮助,特别是在新股民开户的时候,证券公司应向新股民说明,如若遇到侵权事件,应怎样寻求法律救济。使中小股民初入股市时就接受法律意识的培养。

2、运用H5页面宣传

在如今这个信息化时代,H5几乎成为了移动端宣传的主要方式,许多商业活动和品牌广告都会选择H5页面来进行宣传工作。所以,我们可以将H5的功用拓展到法律宣传上,借助它新颖的形式和具有互动性的特点,吸引用户主动关注法律方面的事情。特别是微信,微信本身就拥有大量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社会阶层的用户,他们的每一次转发和分享,就是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将宣传股票投资方面法律知识的链接,放进股票类的公众号菜单中,这样用户只要在公众号相应的菜单栏目,就可以快速的浏览到法律知识宣传页面,而且借助H5平台普及法律知识是一个低成本高传播的选择。

(二)提高中小股民自身素质

一个成熟的股民,不仅应该具备专业知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方法、控制风险的能力、良好的投资心态和豁达的人生态度,还需要拥有法律意识,只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会懂得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中小股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的加强,可以增加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中小股民的维权意识,是对上市公司和股市操纵人员的行为的制约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

(三)提高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

不同职业的中小股民的法律意识不同,这种差异通常是由职业环境引起的,所以,提高事业单位、企业的法律意识是提高职工法律意识的前提,职工法律意识较低的企业更要重视对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色,采取最合适的法律普及办法,例如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通过专家讲座、集体培训等方式让全体职员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职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法,还要会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柳桂荣,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和对策,2013

[2]赵霞,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2003

[3]朱甜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分析,2015

[4]向红梅,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2008

[5]王安荣,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2015

[6]潘春丽,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2007

[7]岳树梅,浅谈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2003

[8]何千澈,浅析大学生炒股的现状、原因和对策,2013

第7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律公共课 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意识

20世纪6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应运而生,至今为止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中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而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也被称为法学院“最有特色、最有意思、最有帮助”的课程。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述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概念

“诊所”,顾名思义,是借鉴医学院的学生培养模式。医学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临床实习上,在实践中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学习。法学教育引入了这一教学方式,保留了其内容精髓。通俗地说,诊所法律教育就是教师将真实的案件作为“法律诊所”,根据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制定教学计划和内容,并确定每一节的教学目标,让学生成为法律职业人员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实践,系统性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

案例教学法与诊所法律教育虽然都旨在让学生接触到更加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却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一,学生参与的维度不同。案例教学法的本质依然是课堂教学,只是辅以真实案例分析,学生依然是被动接受者;诊所法律教育则是全方位的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全景式展现法律实践的细节,在参加具体法律工作与实际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时,学生的身份是准法律职业者。第二,学生得到的训练不同。案例教学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讨,主要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实的能力。而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在实际参与案件的过程中,与人沟通的能力、表达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都可以从中得到训练,同时在待人接物中法律行业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也会潜移默化地产生作用。第三,实践的空间不同。案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课堂之上,而诊所法律教育则不受空间的限制。第四,产生的影响不同。案例教学法的影响仅限于学校和学生,而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影响到了社会法律援助服务。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

根据美国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实践,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内设式诊所”,是指在大学校园内,学生在指导教师的督导下为当事人提供的直接案件服务。如哈佛大学的刑事审判研究所,它要求完成审判辩护和证据课程的大二和大三的学生从事法律服务,服务的案件范围可以是从机动车违法案件到是抢劫案件的各类刑事案件,而被人则是贫困的少年犯和成年被告。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每个学期5—6个当事人,负责案件调查、起草动议、出庭辩论和法庭审理。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件去体验法律的操作过程,同时这种法律援质的也能够增强学生的职业荣誉感和正义感。②二是“外置型诊所”,是指在大学校园之外,学生在非教学人员的法律工作人员的督导之下从事法律工作。在律师业发达的美国,这个场所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学生通过观摩或者具体参与案件的进展进行学习。三是“模拟法律诊所”,是指模拟出一个案件发生的情境,采用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让学生学习法律从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区别于以上两种模式,“模拟法律诊所”并不发生真实的关系和法律权利义务。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弥补了案例教学法的不足,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法律人才需求的教育方法,在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提高公民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和技能方面,将知识和真实的法律案件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巩固所学知识,做到知行合一;二是学习能力方面,诊所法律教育能够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并最终达到自我实现;三是职业道德和社会公义方面,由于学生所参与的诊所教育通常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能够帮助社会上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服务,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体会到法律职业的尊严和荣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我国高校法律公共课的目标与困境

不同于高校法学院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律公共课是承担着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当前针对大学非法律专业学生所进行的法学教育主要依托《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从教材的内容可以看出,七章之中只有两章为法律知识,着重于对学生法制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培养。法律公共课的主要功能被定位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上。2014年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法律公共课必须承担起法学教育应有的功能,为法治中国助力。

(一)我国高校法律公共课的教学目标

法律公共课是大学非法律专业学生接触法律的主要途径,法学作为最古老的一门学科,其严谨性和思辨性在众多学科中独树一帜。因此,除了将其德育功能作为教学目标之外,法律公共课还应当有以下教学目标。

1.培养公民意识。“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意识是指作为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对自身法律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主体地位的自我认识和心理认同。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以及公德意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中的菁英人才,是否具有公民意识,成为合格公民,直接影响着未来公民素质。而法律公共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一门必修课,在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公共课必须将培养学生公民意识作为首要目标。

2.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考问题的方式,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了解法律知识,目的是明确法律的边界,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如现今大学生求职时的违约现象,正是由于学生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才导致毕业季大学生违约情况严重。二是掌握法律方法,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学生需提升明辨是非的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法律的推理和演绎方式能够帮助学生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三是参与法律实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社会经验缺失,经常会成为传销、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因此大学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遇到问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成为社会中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二)我国高校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困境

目前,针对非专业学生设置的法律公共课程主要是2013年修订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这本教材共七章的内容中,只有两章是关于法律知识的,主要涉及法理学、法律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等内容,同时,由于德育功能的目的导向性,在高校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许多教师都是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公共课成为思想政治课的附属导致基本的法律教育功能无法实现。《中国青年报》在2008年1月7日刊登文章《大学公共课如何摆脱“鸡肋”困境》,文中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等公共课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不可,公共课上教师和学生“你讲你的,我玩我的”,原因主要是内容枯燥无趣、离现实太远,教师照本宣科、缺乏与学生互动,考试模式僵化、不利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因此,很多高校也在尝试如何进行公共课程创新,使大学公共课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三、诊所式教学在法律公共课中应用探讨

法律是一门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学科,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也是现代合格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大学法律公共课应当响应法治国家建设的相关要求,变革课程的教学方式,提高公共课教学中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构建知识传授、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高校公共法学教育教学新模式,以最终实现知、信、行的有机统一。”③因此,建议根据学生的意愿和能力,采用诊所法学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培养。

(一)选拔法治宣传员,进行法律宣讲

法律宣讲作为法律公共课诊所教育最基本的形式,适用于法律知识匮乏且缺乏法律思维的入门学生,这些学生平时不关注社会法治动态,对法律缺乏兴趣。通过法律宣传和宣讲,能够使他们主动地接触法学相关知识,并且将这些知识传递给更多的人,有利于提高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培养法制意识。

(二)设立公共法律服务部,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由于法律公共课会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建议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担任主讲。由专业法律教师主导,设立公共法律服务部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适用于对法律有兴趣,了解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公共法律服务部是针对法律公共课的学生而设立的,目的是让学生接触到自己身边的案件,并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提出疑问的学生进行解答,现实的需求会使同学们有运用知识的和帮助他人的成就感,也有利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

(三)接受系统法律培训,面向校内学生进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适用于法律意识较强,掌握一定法律知识,通过培训能够加以运用的学生。在公共课学生中选拔一些学习能力较强、并能够进行简单法律援助的学生进行法律培训,让其接触到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对其法律援助的技能进行培训。校内法律援助主要针对大学生群体中出现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当然,学生案件的身份问题依然值得商榷,还需要制度的认可和法律的确认,不过随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应用,未来的应用前景。

(四)推荐进入律所等场所实习

第8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一、我市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基本情况

我局于*6年上半年委托市普法办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及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了市民法律素质状况调查活动。此次调查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856份。问卷围绕法律认知、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制宣传需求、法治环境满意度等近20个问题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对市民法律素质、法律需求、法治环境评价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其中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流动人口、社区居民、农民7类对象进行了重点调查。经不完全统计,我市“四五”普法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较好成效,涌现出吴炳才这一全国“四五”普法模范个人这一典型。市民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促进和谐大冶、法治大冶建设进程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市民法律素质明显提升,普法工作成效明显

经抽样调查,我市市民的法律素质综合得分均值为70分。其中70%的市民得分集中在60-80分数段内,只有14.6%和15.4%的市民得分分别在80分以上和60分以下,呈现出中间大两头小的腰鼓型形态,这说明绝大多数市民的法律素质已达到中等水平,“法盲”的比例正在日趋减少。

1、在法律认知方面,市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趋向成熟。

市民的权利意识明显提升。一是市民对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认知度高。90.8%的市民认同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利;二是市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目的是维权。近六成的市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市民对公民权利的认知和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相对较好。如在购买商品时懂得索要发票。加班加点工作时知道索要加班报酬等等。

经过20年普法,一些基本的法制观念已在市民大脑中形成。一是对一些基本法制观念市民能作出正确判断。绝大多数市民知道“法律的效力比红头文件大”;70%的市民不赞同“人情大于国法”、“权力大于国法”;75%的市民认为“平民百姓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76%的市民不认可“人只要安守本分,是否懂法无关紧要”的观点。二是宪法是根本大法的观念在市民心中日趋稳固,80%以上的市民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60%以上的市民认为任何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三是市民能从法律意义上正确判断违法犯罪行为,懂得区分一般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其中对家庭暴力、抚养赡养和债权纠纷及抢劫、杀人、绑架等一些媒体报道较多的违法犯罪行的认知率接近90%。

市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明显增强。近90%的市民表示愿意学习法律知识,因为法律与工作、学习、生活关系密切。对新闻媒体宣传法律知识感兴趣的高达95%。

2、在法律遵守方面,市民已进入较为自觉的阶段。

市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较高。74%的市民表示愿意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权威的,如果大家都不守法,社会就会混乱,这是市民法律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

3、在法律运用方面,市民的维权意识提高较快,明显好于法律认知和法律遵守。

认同法律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手段,是市民运用法律的主要动因。八成市民运用法律的原因是认为法律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手段;被逼无奈、忍无可忍才运用法律手段的比例只占两成。市民倾向于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到法院和找有关部门解决是市民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选择比例都达到60%以上。在解决与行政执法人员冲突问题上,80%的市民同样会选择采用法律途径;认倒霉、采用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只占8%,可以看出,多数市民已经具备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

市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较快。与市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如《土地管理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市民运用水平相对较高,市民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迅速提升。

4、维权意识提高在拉动市民法律素质水平提高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政府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市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迅速觉醒,带动了市民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加速了市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

法律素质包括法律认知、法律遵守和法律运用,三个层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其中法律认知是基础,市民只有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后,才能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法律。本次调查显示,虽然市民的法律素质总体达到70分,但是不同层面表现不均衡,其中法律遵守得分均值70.1分,法律运用得分均值78.2分,市民法律认知得分最低,平均只有65.4分,不及格比例达30%,呈现“意识先行,基础薄弱”的态势。由此可见,法律认知是市民法律素质中的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1、市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一半以上的市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表现在:一是与市民切身利益较远、日常生活接触较少的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不好,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传染病人违法行为的认知,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认知,得分均值分别只有24.6分和33.9分,二是对一些新颁法律法规掌握不好,如个人所得税法的新的个税起征点认知模糊。三是对一些虽然生活中常见,但媒体报道少的违法现象,如商业中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不能很好辨认。

2、市民对宪法的理解还存在误区,限制了市民对基本权利的认知。虽然宪法是根本大法的观念在市民心中已经相当稳固,但是人们对宪法作用的理解相对不足,普遍认为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与群众关系不大,公民的权利是由具体法律法规保障的。因此只有43%的市民认为宪法也可以直接保护公民的具体权益,15.7%的市民认为宪法离日常生活较远,和市民关系不大,15.2%的市民认为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具体合法权益,24.7%的人认为掌握具体法律法规更为重要。

3、市民权利义务对等观念亟待形成。在市民的法制观念中,相对权利而言,对义务的重视程度明显低的多。92.9%的市民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利;近六成市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权利;认为“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的市民不到2成;认为是“更多的了解自己的义务”的市民只占4.1%,这些都说明市民在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上不对等。

4、不懂法成为市民法律遵守和运用的拦路虎。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市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市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市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如在我市之所以出现“8.6”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市民对《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够。在农村和一些弱势群体之中,由于“不懂法律,不了解相关程序”等因素,导致这部分人不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意识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民的法律运用。虽然市民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但只有少数市民有过运用法律的经历,绝大多数市民不是没有遇到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而是感到“费时费力、成本太高,不值得”。而“赢了官司输了钱”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不如运用武力解决问题”的错误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市民大脑中存在。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与市民法律运用中意识薄弱有关,突出表现在市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选择的途径。市民到法院的最多,达60%以上,而找乡镇街道司法所调解、找律师、仲裁、拨打148免费法律服务咨询电话等途径的相对较少,只占20-40%左右。

(三)不同人群之间法律素质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1、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素质相对较高,流动人口法律素质较低。七类普法对象的法律素质存在明显差异,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其法律素质较高;第二层次是社区居民(主要是离退休人员)则次之;第三层次是青少年、农民、流动人口,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其中流动人口的法律素质堪忧。

2、学历越高法律素质水平也相对较高。其中,专科和高中学历的市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本科以上学历的市民法律素质较高,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市民法律素质则更高。这种趋势在法律认知方面体现的最为明显,特别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意识明显较强。

(四)法治环境的现状离市民的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

1、市民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公正大环境。无论是对城区居民还是农民来说,市民最迫切的法律需求都是“提供法律咨询”。比起普遍性的法律宣传来说,市民更希望得到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市民渴望司法公正的大环境,其中城区居民和农民的渴望值更高。

2、农民在法律服务方面有迫切需要。要求提供法律咨询的农民大约有20%以上,急切要求解决打官司难问题的大约有15%,希望提供法律书籍资料的占15%,请求告知解决法律问题程序和途径的占12%。农民群体中仅有17%的人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经历,说明农民群体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3、市民对法治环境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空间。市民对我市法治环境的满意度评价均值为69分。其中,55%的居民表示满意,只有9%的人明确表示不满意。这说明我市法治环境获得了大多数市民的认可。但也应看到,市民对法治环境的满意度水平还不高,相当一部分市民对法治环境的评价是一般,处于满意和不满意之间,因此,我市法治环境的满意度水平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4、市民期望法制宣传工作继续加大力度,增强效果。对于全市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市民给予了肯定评价,对宣传次数、宣传形式、宣传效果三方面的评价均在60分以上。其中评价最高的是法律宣传形式64.1分,评价最低的是法律宣传次数60.8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虽然得到了一定认可,但距离市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市民期待普法工作在宣传形式和宣传效果上进一步改进。数据表明,绝大部分市民都是通过大众媒体了解法律知识。其中通过电视了解法律知识的比例高达95%,通过报纸、杂志了解的占68%,通过广播了解的占40%,通过互联网了解的占32%。对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普法主题宣传活动,市民愿意主动参加的占33%,社区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对社区居民影响相对较大,但也占15%。这说明,新闻媒体是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渠道,特别是电视,宣传法律法规的作用最大、最有效,因此,媒体宣传应该经常化,特别是选择市民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最有教育意义。比如,我市普法办牵头举办的《举案说法》电视专题节目自*6年下半年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就很好。

二、提升普法效果的对策和措施

要解决当前普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提高对普法重要性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解决普法工作中的困难,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向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宣传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实现“五五”期间提出的“三个提高、两个增强”的目标。当前,应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机构建设入手,健全完善合理化的组织机制

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性工作,涉及面广,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面的权威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将普法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明确为常设机构。对普法宣传教育办公室要定人、定编、定经费,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抓。二是制定普法办公室工作职责、权限、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职责分明,目标明确。三是加强普法办公室硬件设施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普法工作的需要。

(二)从创新机制入手,不断完善科学化的工作机制

当前普法工作只有坚持高标准,强化各项运作机制,才能保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普法宣传教育责任状。实行县(市)区领导分片包干,镇干部包到村,村干部包到组,村、组干部包到户,确保普法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强重点对象普法。在普法对象上,仍应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及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这四个重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要坚持实施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学法讲座、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帮助主要领导干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营造良好的司法、执法环境。公务员按照“有一个学法计划、有一套学习资料、有一次集中考试、有一本学法登记证”的要求,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利用企业职校、培训讲座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企业管理知识,提高其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纳税和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水平和能力。青少年学法应与德育工作相结合,认真按照“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三是普法形式的创新。创新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是当前普法工作的关键。要继续发挥普法联络员队伍、法制宣传员队伍、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制文艺宣传队伍、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法制橱窗、板报、长廊等各类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扩大宣传面,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先进手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法制专题节目、法制类公益广告、直播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将其作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理念的大众化和常规化的普法方法,这是最有效、经济的宣传方式,也是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是普法模式转变的重要方面。全市普法工作者进一步研究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四大媒体的特殊作用,并注重四大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联动效能,做好整合传播,形成合力和互动,适时适地制造舆论话题,激发市民学习讨论法律的热情,从而促进普法宣传深入、持久的效果;特别要继续办好深受市民欢迎的《举案说法》电视栏目,不断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节目,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提升市民法律素质中的特殊作用。针对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效果不理想的现实,可以在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时借助大众媒体事先造势,扩大活动知名度,让群众事先了解活动,同时增加活动的趣味性和参与性,提高群众参与热情,改善宣传效果。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普法讲师团,利用农村党校、夜校等阵地,到村分批讲课,采用以案说法、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形式,向农民群众普法及法律常识。对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普法应分月作出安排,每月集中学一部法律,采用分散自学、集中辅导、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青少年学法要采取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寓教于乐的教育形式对青年学生进行法制宣传。

(三)从加强保障入手,探索健全有力的保障机制

在普法宣传教育立法还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人员一系列普法宣传教育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学法笔记本及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必须参加两次以上学法讲座,必须在学法笔记本上记录四次以上学法内容。领导干部任用前必须经过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任用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二是建立公务员学法登记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15天的要求,规定学法的时间,学法内容,年终进行考试考核,并将成绩载入学法登记证。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当年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公务员。三是实施“农民普法工程”。把农民普法学习与“文化中心户”和“十星级文明户”结合起来,把知法、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作为评选文明户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实行普法宣传教育末位警示一票否决制。凡是普法工作考核没有达标的地方、部门,不得授予其与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荣誉称号,实行末位警示一票否决制。五是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按市级人均达0.15元、县(区)级人均达0.3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证。

第9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

从法律信仰主体的角度看,法律信仰以人们的法律意识的觉醒为起始,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核心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植法律信仰,必须有意识地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意识,包括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形成公民的法律信仰。1.培养公民权利观念。我们要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法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基础。2.培养法律至上观念。要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必须强化法律至上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法律才会具有神圣性,才会被信仰。我国应当加强法律至上观念的培养,民众要处处维权,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政府和官员更要依法办事,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和责任。3.培养积极守法观念。在我国公民中积极培养守法观念,首先要从执法﹑司法人员的守法观念的强化做起,只有减少执法违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会使公民对法律留下好的印象。同时执法必严﹑司法公正对于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

法律信仰的客体为法律。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本身的信仰,法律及其制度本身的完善至关重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对于人们法治信仰的培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培植公民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1.科学立法,完善法律。从根本上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人们需要法律,并且感到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科学立法是一个前提条件。坚持立法的科学化原则,必须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来制定法律。立法之前要深入群众当中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立法草案形成以后,要利用一切可利用渠道征求群众的修改意见,力争使制定出的法律充分反映民意,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唯如此,才能切实拉近民众与法律的距离,民众才能自觉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2.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其执法效果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和认识和评价。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首先,应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道德、法律、和执法水平;其次,要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再次,要建立和健全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自觉性。3.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司法公正是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民众确信和信仰的实践基础。司法公正对提高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树立法律权威形象,就必须要实现司法独立,这也是促使全社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必由之路。首先,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同党政机关的关系。理顺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的关系,实际上是保证法律在权力面前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司法人员的素质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司法人员不仅必须熟练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更需要具有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人格要素、思维品质和生活方式,建立一支忠于法律、素质良好、业务精湛、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司法队伍。4.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监督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整套法律监督机制,但这种监督机制可操作性差。我们应重视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走监督功能法制化的道路,通过国家立法完善监督职能的内容,同时,应成立法律运作监督受理的专门机关,提高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信心。应建立一套快捷灵敏的违法纠错机制,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枉法、不依法办事、违法决策造成的一切社会后果,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及时查纠,以警示一切违法行为,树立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三、构建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