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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教育精选(九篇)

公民意识教育

第1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一、要将选择权还给学生

传统以升学应试为目的的教育,没有给学生足够的自由思考的空间,没有给学生尝试错误的机会,没有给学生探索、怀疑的体验。而要激发学生主动的潜能,首先就要将选择权还给学生。

首先是激励学生自主选择研究问题。在“发现问题”环节,全班经过提问、筛选、归类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投票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最终选出一个问题供全班学生共同进行研究。那么没有被选择的问题呢?以教师的角度来看,有不少问题也是不错的,甚至比孩子们最终所选择的问题更有意义。但是在我们的实践研究活动中,“意愿”比“意义”更加重要。站在尊重孩子的角度上,就应当将选择权还给学生,而不是通过教师的越俎代庖,用教师权威压制学生的真实意愿。

其次是激励学生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在小组活动的时候,有几项不同的研究形式,如拍照、制作PPT、排演小短剧等。每人承担什么工作,与哪位同学共同承担,全由学生自己说了算。因为给了他们选择的机会,每个孩子都愿意发挥自己所长,担任自己最能胜任、最擅长的工作,他们活动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了。

第三是激励学生自主选择表现方式。在研究进行的过程中,各小组之间需要定期交流各自的活动进展。通过什么方式来表现孩子们活动的情况?教师只需要提示他们,交流的时间有限,因此不需要面面俱到,各组的展示要突出特点,只选择一两种他们认为最好的形式。充分信任学生,他们就会给我们惊喜。学生通过讨论,往往会找到合适又有新意的表现形式,令人眼前一亮。

二、要给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

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人对人的一种态度。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和“平均”,而是在精神上的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把对方当做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在公民教育实践活动中,平等就是给每个孩子表达自己观点的均等的机会。它既体现为师生之间的平等,也体现为学生之间相互平等。

在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每个研究小组人数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得到与其他组同样的表达机会。曾经在一次活动中,最少的一组只有一位同学。尽管如此,这个单人小组仍然可以获得同等参与的机会。虽然他的表现不尽完美,但在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这个孩子仍然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在全班投票的环节中,他所选择的问题最终得到了4票,尽管仍然没有胜出,但与第一次选择时他仅仅一个人选择这个问题相比,又怎能说他没有成功呢?

在平等、和谐、宽松的气氛中,我们给每个孩子选择的权利,给每个孩子表达的机会。建构自由民主的课堂,实现培养学生民主意识的课堂教学是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素养的公民的必由之路。

三、要多种途径鼓励学生实践体验

在以小组为单位的实践活动中,小组的成功取决于所有组员的表现。因此,小组活动的形式对培养学生责任意识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为了强化这种作用,我们在活动分组时,尝试尽可能让每个孩子通过两种以上的途径进行体验和实践,尝试不同的组内角色。多数孩子在整个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可以经历两种以上调查方式。这不仅尊重了孩子从各种渠道了解所需信息的权利,而且能够让他们对所研究问题的严重性、必要性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了解。比如参与实地调查,可以让孩子得到更多真实可信的亲身感受和体验,发言信心更足。而尝试自己不擅长的调查方法,对学生个体来说更是锻炼能力、增长见识的好机会。

第2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关键词:公民 公民意识 国家认同 民族认同

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是与国籍不可分离的,只有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才是该国的公民,这个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定义,揭示了现代社会一个自然人取得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出公民概念的本质内容,人们无法从中看出一个人取得公民身份究竟意味着什么。公民身份的概念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被解释为:“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不列颠百科全书)。从古希腊到现代,由公民概念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公民身份的核心就是权利和义务。

公民意识的内涵和公民教育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在内容上,公民意识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包括国家意识、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等。我国自古缺少民主和法制的传统,直到20世纪初,公民概念才开始在我国出现和传播。新中国成立后,受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国家没有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也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过公民教育,缺乏公民意识是必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慎之教授说过:“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李慎之,1999)。

公民教育就是培养适合国家民主生活的合格公民,近代的公民教育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自然权利、在民思想的深入,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个体意识开始觉醒,强调主体权利和地位。自由民主思想催生了近代的民主制度,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又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公民素质和相应的观念,所以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其公民教育,经过几百年的公民教育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民主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呼唤与之相适应的公民意识。但我国的公民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进程缓慢,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相适应。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不同地区公民受教育的水平和公民素质也有显著区别,所以对于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以及个人成长的不同阶段的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层次、方法和途径的特殊性研究还十分欠缺。本文正是关注了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问题。

少数民族对公民身份和国家认同的现实冲突

国家认同,是指“公民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国家与领土等的认同”(莫红梅,2010)。国家认同是重要的现代公民意识,是超越其他认同的高级认同,国家认同的表达形式之一就是对公民身份的认可。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因素,部分少数民族对本民族认同与公民身份和国家认同产生疏离,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其一,由于少数民族是人数较少的群体,文化历史、等方面与汉族存在较大差异,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有较强的认同,要求维系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的民族意识也十分强烈。其中民族主义者以民族的传统意识形态为前提、以维护和强化民族文化为口号笼络群众、主张政治和经济独立,成为分裂势力。民族主义似乎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抵抗霸权主义。然而“任何形式的民族主义所关注的都是民族而不是国家,最终目标是民族的强大,使国家服从于并实现民族的意愿”(莫红梅,2010)。这有悖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和国家认同。另外,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不同民族人们之间的交流,造就了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冲突,正是因为全球化进程使差异作为差异而出现,从而极易引发国家认同问题。

其二,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与国外接壤,与境外民族具有相似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和。近年来,国际与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联合,利用少数民族的宗教、民族认同因素,打着“人权、宗教自由和民族自决”的旗号,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甚至制造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以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其行径已对我国的统一、稳定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增加了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矛盾和误解,影响了民族情感。

其三,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经济和文化上出现了民族间、区域间不平衡发展,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与内地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这有可能使部分少数民族心理失衡,导致民族和地区之间产生隔阂,西部落后民族地区认为自己在政治、社会上都处于边缘地带,有种被国家忽视的感觉,进而造成少数民族中一些人的民族分离意识。

少数民族大学生是属于少数民族中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肩负着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和促进祖国边疆的巩固和民族团结的特殊重任。民族大学生大多来自于经济文化教育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加之从小受家庭、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公民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大学阶段又是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时期,所以如何处理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关系,在实现对本民族认同的同时,增强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在发展多元民族文化的同时,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一项特殊任务。

少数民族大学生国家认同及实践途径

第3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对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教育等概念进行分析,是准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前提。何谓公民?尽管从古希腊城邦到近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但究其根本,公民(citizen)就是拥有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人。“公民身份”包含三个共同的基本要素:国家、平等、权利义务。就国家要素而言,公民身份意味着作为国家正式成员的资格,即公民是国家的公民,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就平等要素而言,公民之间在身份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内在地要求国家政体应该是民主的,而从历史上看,公民与民主制事实上有着天然的联系。就权利义务而言,公民依法享有市民权利(civilrights,也译作“公民权利”、“民事权利”)、政治权利(political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rights),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服从法律的公民义务、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责任等;不过,政治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与保障,公民概念始终以政治权利为核心,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并有权参与该国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民主,国民依宪法取得公民身份,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公民身份及其民主实践必然形成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又反作用于民主制度与实践。何谓公民意识?马长山(1999)认为,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身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朱学勤(1999)认为,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主体意识与监督意识,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周胜蛟和倪洪涛(2008)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以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和理性政治参与的公共精神为核心。郑杭生(2008)认为,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主人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许耀桐(2009)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综合上述界定,可以提出公民意识的简明定义: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身对其公民身份的理性认识与价值认同,以及相应的行为倾向。公民意识既包括对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理性认识(即公民知识),也包括对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价值理想的理念与情感认同(即公民品格或公民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行为倾向(即公民实践意向)。根据公民身份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国家、平等、权利义务),可推演出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基于国家要素,公民与国家相对待,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可导出民主意识、国家意识等;基于公民平等的要素,可导出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等;基于权利义务要素,可导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由法定)、公共参与意识(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公民美德(公共参与必需的道德)等。何谓公民意识教育?郑杭生(2008)认为,公民意识教育就是一种通过学校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种教育渠道,培育、培养社会成员具有公民意识的过程。简言之,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严格说来,公民意识教育是公民教育(citizenshipeducation)的子范畴。据《教育大辞典》,公民教育一般指国家或社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要求,培养其所属成员具有忠诚地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等的教育。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必要的公民知识(civicknowledge)、公民品格(civicvirtue)和公民技能(civicskill),进而能积极并负责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合格公民。公民知识、公民品格(公民价值)属公民意识范畴,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公民技能就是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涉及批判思考能力、领导能力、沟通与说服能力、谈判与妥协能力等。鉴于公民知识、公民品格和公民技能彼此渗透、相互支撑,且某种教育途径通常对三方面素质均有影响,因而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公民意识教育”与“公民教育”大致相当,二者可以通用。何谓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以使公民获得对社会主义公民身份的理性认识与价值认同,并形成相应的行为倾向。社会主义公民身份及其意识以社会主义制度与实践为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必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教育。

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有个别学者主张“取代论”,即用所谓“中性的公民教育”替代“意识形态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没有洞悉公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其意识形态性。思想政治教育无疑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一定的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影响,以期转变人们的思想,进而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活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解决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行为等问题,还必须解决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有“泛指”与“特指”之别:在“泛指”意义上,是指人类所有阶级社会共有的从思想政治品德上培养教育人的活动;在“特指”意义上,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尽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上是在特指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究其实质,其他国家尽管无“思想政治教育”之名,却行“思想政治教育”之实,因为任何国家的统治集团都力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来影响全体国民,以巩固其统治。在任何阶级社会,思想政治教育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西方的公民(意识)教育作为对其国民进行政治社会化的教育活动,就是“泛指”意义上的、西方国家所实施的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同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公民教育亦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的公民教育”泛指一切民主政体的国家对其国民实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标是使其国民获得同该国基本社会制度、主导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技能。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因而构成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针对本国公民实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意识教育即属广义的公民教育。此前,我国或许无“公民教育”之名,但有或者应该有“公民教育”之实。“狭义的公民教育”特指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对其国民实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同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形态属性是各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属性。正如武东生(2013)所论,“由以阶级性为根本属性的、具体的历史的‘国家’开展的公民教育活动,无疑会打上深刻的意识形态的烙印”,“在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并无不同,公民教育究其实质而言,同为‘非中性的’意识形态教育”。仔细对照前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教育”的界定可知,就内涵而论,泛指的“思想政治教育”同广义的“公民教育”大致相当,因而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中国的公民教育”,而“西方的公民教育就是西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外延而论,“思想政治教育”似乎比“公民教育”还要大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涵盖了对国民的思想观念(包括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公民教育侧重于培养“民主公民”;另外,公民意识教育严格而言是公民教育的子范畴。由此可合理地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公民意识教育不应也不能取代思想政治教育;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和宪法法律层面上都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容

郑杭生(2008)基于其对公民意识内涵的分析,认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国家主人意识与祖国民族意识,核心任务是培养权利与责任意识,基础内容是培养民主与法治意识,延伸内容是培养道德与文明意识。许耀桐(2009)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此外还要培养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两位学者的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并存在如下共识: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主人(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民主与法治意识、道德意识。不过,主人(主体)意识其实质就是民主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可归入民主与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的外延则过于宽泛,“道德”既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又包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范畴,因此广义的道德同狭义的、公民身份认同意义上的“公民品格”虽有关联,但不严格对应。总之,学者们当前广泛认可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法制意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任务时,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表明,第一,“公民意识教育”与“民主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第二,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党的十在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时,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个倡导”的十二个基本范畴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这五个范畴是对十七大倡导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再次重申和确认,并提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范畴的高度。侯惠勤(2012)认为,核心价值观应该反映“制度精神”,应是国家制度、国家运作模式的灵魂,应奠定国家制度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依据,为国家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思路和基本方向。韩震(2013)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特征和意识形态特征,紧密联系当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根本性质。在“三个倡导”的十二个基本范畴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这五个范畴无疑最能反映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精神,因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培育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内容。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公民品格核心的“公共理性”应成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落脚点。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公民的理性,是秩序良好的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目标是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一方面,在思辨层面上,公共理性可从“公民身份”概念中演绎出来,即“公民身份”内在地意味着公民在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每个公民的诉求和权益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和考虑,因而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应当超越私人立场而秉持一种公共立场,诉诸并追求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上,有序的民主也要求公民具备并运用公共理性,其原因在于,如果公民只关心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只运用个人理性而非公共理性,那么民主过程势必难以就公共争议达成共识,会导致民主的失序甚至自我否定。公共理性作为实践理性,既是一种理智能力,更是一种道德能力即公民美德。作为理智能力,意味着能够准确分辨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能正确判断各方诉求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安排可得何种程度的满足。作为公民美德,意味着尊重他人的诉求与权益,关心公共利益;在面对分歧时,能秉持公正的态度和达成共识的真诚愿望,提出基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同时愿意倾听并采纳各方的合理意见而非固执己见;愿意遵循已达成的共识,等等。公共理性是贯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公民意识的红线,健全的公共理性与有序的民主实践互为因果、相互促进,公共理性的养成应贯穿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全过程。另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扬弃。一方面,我们要有智慧和勇气来倡导这些代表目前人类价值共识和历史进步方向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坚持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不能止步于倡导、宣传这些抽象的价值词汇,更加重要和紧迫的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深入梳理并正确阐释上述理念具体的、历史的和发展的内涵。

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

第4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摘要:大学生代表着国家的未来,其公民意识发育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而要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首先应从理论上科学界定公民意识的内涵及主要内容。在当前,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应由政府主导,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结合社会实践,有效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

关键词 :大学生;公民教育;公民意识;思考

公民意识的发育状况,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起成熟的有自制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我国历史上将公民意识教育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公民意识状况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及主要内容

1.公民意识内涵的界定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在近现代社会中,公民之为公民,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公民是一个权利主体,也就是说,尽管公民有诸多特征,但基本的特征是自由、平等、独立以及充分介入社会合作的公众参与。[3]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与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它体现的是人类追求自主活动并要求享有政治、社会、文化等多方面权利从而获得自身全面解放的一种意识,目前学界对公民意识内涵的界定不一,结合前人观点及笔者对“公民”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

2.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

(1)国家意识。国家意识是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首要内容。每个人都从属于一定的国家或民族,国家意识即对某一特定的民族国家及其传统、制度、文化的归属,并由此而分享一种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情感、共同的信念和共同的生活方式,[4]因此,国家意识实质上就是一种“国族归属与认同”。当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全方位挑战,思想还不成熟的大学生容易在思想上和精神上产生文化认同、国家认同甚至自我身份认同的困难,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是国家意识的集中表现,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大学生国家意识教育能有效提升国家“软实力”,内聚群力、外御敌侮。

(2)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就是公民对自我存在意义和价值的认识,对自己是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有利于健全我国民主体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甚至是人的解放的要求。主体意识具体到大学生而言,就是大学生在思想上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有明确认知,对国家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积极负责任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建设祖国为己任,推动社会发展。

(3)法治意识。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体现为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法律素养、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公民的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内在的精神动力和精神灵魂,是成熟公民意识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公民意识中最为基本、不可或缺的一个内容,究其实质,公民的法治意识是公民依据法律来处理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权利义务意识。

(4)道德意识。在现代社会,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趋频繁,相互关系也愈加复杂,道德在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也日益突出,道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征。公民的道德意识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其实质是公民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公民道德意识一经形成,就会指导公民行动,指导其“向善”,社会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使公民意识得到最大限度发展。因此,道德意识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5)全球意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联系日趋紧密并成为命运息息相关的共同体,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游离于全球化的态势之外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于是“世界公民”概念呼之而出,要求一国公民要具有面向世界的理念与相应的眼界和能力,相应地,公民意识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内容即全球意识,全球意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为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具备的整体性意识。[5]全球意识应包括共存意识、和平意识、发展意识和合作意识,强化大学生的全球意识培养将为民族国家适应国际化发展提供一种内在动力,同时克服民族公民身份可能带来的狭隘排外的心态和行为。

二、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1.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培养和发展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公民教育的发展来看,公民教育发端于市场经济发达的古希腊商业城市,市场经济是公民教育产生和发展最本质的原因。市场经济是典型的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以竞争为本质特征,要求市场主体以平等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强调契约自由、公平交易,强调用规则来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解决经济纠纷,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和谐、高效、公平的经济运行环境。大学生作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特殊群体,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竞争更加激烈、市场经济更加发达的社会,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大学生不仅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公平正义观念、契约自由理念等现代公民意识,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不仅有利于自身未来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然而,大学生公民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因此,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从严格意义上讲,公民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产物,本质上反映着民主国家及其政治生活与其成员的一种关系。从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历史经验来看,公民意识与民主政治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民主政治是公民意识产生的前提,而公民意识是民主政治得以巩固和健全的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公民这个土壤,在缺乏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的人群中,民主制度的运行是艰难的,只有通过公民教育将社会成员培养成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参与意识和必要议政能力及自觉公民义务感的合格公民,公民才能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从而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把公民意识教育当作固化民主和强化民主的普遍性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培养大学生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理念和自由平等思想,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3.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慎之指出:“为什么中国的现代化一百年来成就不大,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现代化?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始终没有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的公民。”因此,人的现代化在国家现代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民意识中包含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等内容是一个现代人必备的基本素质,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因承担有主导社会进步、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而应具备与之相适应的高水平的公民意识。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权利意识较强,但也存在义务意识较弱、法律意识较淡薄等问题,有较强的公德意识,但也存在知行合一性较差等问题,这当中既有封建文化中“臣民意识”“依附意识”“迷信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更主要是目前高校缺乏明确、系统的公民教育,大学生未来的角色要求加强对其公民意识的教育,培养他们的独立、自由、平等、理性等现代公民精神,提高其公民素质。

三、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

1.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健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教育制度及配套措施

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紧紧把握教育的主动权,把公民教育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公民教育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成熟、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教育体系,公民教育很大程度上还停滞在理论研究阶段。因此,我国政府首先要能够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到大力发展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从公民教育尤其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事关国家发展未来的战略高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的公民教育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公民教育的完整体系,制定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规划、目标、纲要,确定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关的公民教育和公民意识培养的制度规范,并成立专门的部门如“公民教育委员会”来负责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同时,政府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公民教育,如此,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就在制度上得到了根本保障。

2.充分发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目前,我国高校还没有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相应的公民教育学的课程的编写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教育具有一定同质性,前者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人的自身发展需要的好公民,后者也是教育学生如何做“合格公民”,思想政治理论课几乎所有课程都包含有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更是重中之重,涵盖了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因此,可行的方案是让思想政治课有关课程的教学成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让公民意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大脑。高校应根据大学生思想实际和身心发展规律,重新整合教材的内容,在教学中突出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学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在“润物细无声”的状态中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

3.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氛围

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是一种养成教育,校园文化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既有显性约束力,又对广大青年大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因此要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流价值观、道德规范融于校园文化中,通过校园文化这个重要的精神文化载体,对大学生进行隐形的公民教育和价值观导向,让大学生明确自己的公民角色,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责任。例如学校通过公平合理的制度规范、公正效率的教学和后勤管理、平等自由的生活氛围等,构建一个民主和谐的校园文化,甚至可以让学生参与部分学校管理,为建设校园建言献策,通过自身参与和体验来调动他们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再如通过开展团体拓展训练、体育运动比赛、辩论赛等团体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通过丰富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将公民意识教育渗透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娱乐中去,让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公民意识、提高素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指出:“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大学生走出校园,在实践中获得公民角色的体验和参与意识的提高,提高大学生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兴趣,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体验真实的社会生活,对于大学生培养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创新意识等,促进大学生公民素质由“知”向“行”转化,实现知行合一意义重大。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多样,如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做义工、开展“三下乡”实践活动等形式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参加维权活动增强大学生主体意识、法律意识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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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亚里斯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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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耕田.简论全球意识[J].晋阳学刊,1994(4):106-108.

第5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关键词:公民意识教育;溢出效应;补偿效应;交互效应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公民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

一、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

乔治·埃尔斯特认为:“嫉妒对象的界定收到两种机制中的一种的控制。一方面,存在着一种溢出效应(spillovereffect),由于它的作用,嫉妒的习惯往往会蔓延开来。”[1]5同时他在分析托克维尔的政治心理学时,更为形象地谈到了溢出效应,他说:“溢出效应是指,如果一个人在他的生活范围X中遵循一种行为模式P,那么他也会在生活范围Y中遵循P。”[1]18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溢出效应指的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会对同它相联系的事物产生影响。

(一)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

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包含了法律建设。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建设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建设是联系的、有共同任务和发展目标。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效对法律建设有着明显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产生溢出效应。法律意识的提高仅仅靠法律宣传和制裁是不够的,关键要靠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恰好可以充当这一手段。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提高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使公民在对于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从而可以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自觉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不可能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他必定要通过一些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建设所要求的因素。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就是在于这一点上,通过教育的手段把本身是人类应该具备的素质内化为人的精神素养,再通过人的有效行为表现为适合且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行为。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内化和外化交替作用——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之实现途径。

(二)公民意识教育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溢出效应

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大多数人参与国家管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要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实现人们对于自身在于这个社会、国家的身份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就是要实现人们在社会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政治建设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一个表现在意识形态建设上,一个表现在制度建设上。马克思论述唯物史观时说道:“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32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同样可以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溢出效应。

一种意识不是单纯依靠一种行为的影响就形成的,它往往需要的是一系列行为的带动才能形成。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也是如此,不能只把公民意识教育当成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我们必须把它所培养出来的精神的、心灵的素养辐射到其他相关领域中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说:“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而旋转。”[3]11我们的做法是以同我们靠的近的东西为中心,让其他的事物受其影响,共享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果。

第6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关键词:公民意识教育;公权引导;公民参与;媒体传导

中图分类号:D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12-0014-03

“实现由人到公民的转变,公民教育是一个不可省略的过程。”公民教育作为“人成其为公民”的塑造工程,“显然是‘课堂式’说教所不能够完成的;相反,只有在真实的实践过程之中,才可能实现‘人成其为公民’的塑造。”[1]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无论是在法律人才的储备,还是在公共法治事件等公民教育资源的积累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基于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事实上开展的也异常活跃,一种公权引导、公众参与与大众媒体传导联动的公民意识教育法治实践模式正初现端倪。

一、公权主导

从法治文化角度看,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的法治文化教育。[2]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本身就是一项公民意识教育的伟大实践。而基于这一伟大实践的公权引导,简单说就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法治实践活动对公民的教育引导。众所周知,法的运行过程本身具有教育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挖掘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教育功能,对于公民意识教育而言无疑是一种更为直接、更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实践机制。

1.立法机关普法。在我国,普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固有职能,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概莫能外。然而,也正是这种立法与普法各行其是的权力配置模式,造成了普法教育的尴尬处境:一方面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解释蜂拥而至,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对现行法律规定又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职能外,需要明确立法机关自身的普法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事后普法不同,立法机关普法,主要应当是事前和事中普法,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法律解释过程中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征集法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对法案听取和征求意见、公布法草案、公开审议法案等形式创新立法程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过程,既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普法的主要形式。其中民主立法强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普法强调立法机关职能的深化与充实。当前,围绕立法机关普法需要着重明确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立法机关普法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与立法职能并存的基本职能。各级各类具有立法职权的立法机关既要根据民主立法的原则依法履行立法职能,也要根据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法履行普法职能。二是明确立法机关普法与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不同,立法机关普法主要是立法过程中的普法,是事前和事中普法。三是要明确立法过程本身也是普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要拘泥于立法效率,而应更多地关注立法公正,因而广泛、反复、冗长的讨论和争论不是坏事,而是民主立法和有效普法的客观需要。唯有如此,制定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才更科学、更深入人心,才能对公民意识的形成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2.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与立法相比,执法与公民的关系更为直接,执法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更为重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早有规定,但真正付诸于实践的效果不甚明显。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重处罚轻教育、强调对相对人的公民意识教育而忽视对执法者的公民意识教育的倾向广泛存在。因此,切实发挥执法的公民意识教育作用,首先要解决行政执法的理念问题,即明确行政执法不仅仅局限于法的适用,公民意识教育也是行政执法的固有功能。教育什么?简单说就是教育公民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上明晰其公民身份。其次要教育执法者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因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观念如何,是衡量一个执法者素质的重要标准,也是法治得以真正确立并实现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假如我们审视法律,就会发现法律中最大的问题不是来自于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来自于执法者的人为因素。”[3]当然,从根本上讲,真正落实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还是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公民意识教育的理念体现到行政程序的各个方面。静态地分析,应当看到,行政执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表明身份、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说明理由等制度,既是对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公民意识教育的一种形式。更何况行政执法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恰恰正是一部公民意识教育的生动教材。如果行政程序法能够将行政执法过程纳入法定公开范围并付诸实践,尤其是经由大众传媒传播,对所有执法者和社会公众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公民意识教育。

3.司法切实公开。司法作为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民意识教育法治实践中具有独特的意义。而司法作用于公民意识教育的最好方式,就是司法全方位公开。应当看到,司法公开,意义不仅仅在于监督,更重要的还是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在内的教育功能。当前,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我国,成为一名检察官或者法官,不是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最难,而是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之后的选任机会太少。通常而言,这样的选任机缘,不仅与普通人无缘,就是对握有司法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人士也机会极少。因此,敞开、畅通检察官与法官选任制度,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试身手,必将有利于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形成。而与检察官、法官选任制度相比较,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相对容易。将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具体到每一社区、每一乡村、每一行业、每一单位不应该是一个太大的难事,同时让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到每一案件的审理之中,尤其是全程参与到与本选区有关的案件中来,相信会对每一选区的公民意识教育工作发挥独特作用。二是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切实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利。庭审公开,不仅仅是公民自由进入法庭旁听(这一点目前在有些地方还做不到),还要求审判机关视案件类型主动公开庭审,如将法庭搬到农村、学校、单位等地进行“马锡五审判”,邀请媒体现场报道以及庭审直播等。三是公示判决书。除当事人要求不公示的判决外,将各级法院公开判决的判决书通过网络、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开,方便公民查阅,是司法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一种极好形式和制度。相信随着司法公开在上述领域的不断拓展,司法对公民意识的教育作用会日益彰显。

二、公民参与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缺一不可。其中公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接受者,在这一价值实现过程中明显处于主导地位。审视公民意识在人类法治实践中孕育和发展的历程,无论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还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博弈,无不洋溢出一种强烈的公民参与气息。近年愈益受到重视的参与民主理论更是明确宣示,参与的主要功能就是教育。[4]因而,公民参与法治实践,尤其是参与一系列极具代表性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较有影响的公共法治事件,无疑将是当代中国实现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的一种有效形式。这种参与,既包括个体意义上的公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监督实践的动态过程,也包括组织意义上的社团、媒体等参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监督实践的动态过程。

1.民主立法。公民参与立法,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是一个立法民主化的过程,从公民的角度看就是一个立法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实现过程。这种参与,既可以是全民参与(如公布法草案征求意见),也可以是推选代表参与(如立法听证);既可以参与法案起草(如专家立法),也可以参与法案审议(如旁听立法或立法审议过程直播);既可以参与法律制定,也可以参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制定,还可以参与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深度、广度、力度以及相应的参与程序远未成型。围绕民主立法的深入推进应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切实实现立法全面公开。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所有立法活动无论是在草案形成阶段,还是在审议阶段,面向社会公开在技术和成本上早已不是问题,从内容上讲也没什么保密可言,全面公开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第二,严格规范公民参与立法程序。从征集法案到法的公布实施,无论是否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公民参与应该成为必经程序。征集法案,既要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征集,也要向社会大众征集;既要征集法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要征集法案的参考文本。法律草案形成,既要集中主要实施主体的意见和建议,更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与建议,必要时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主体(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无论是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还是相应的审议过程,一律公开进行,尽可能让立法过程中的种种争议公之于众,进而引起全社会的广泛讨论。法律公布时,要一并归纳说明哪些法律草案的内容经审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公民提出哪些合理化建议得到了相应的体现,等等。建议今后修订《立法法》时,增加规定非经公民参与的法案不得通过的规定,并对公民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三,要注意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一是立法主体即立法机关的积极性。要让立法机关清楚认识到公众参与立法既是立法主体的职责所在,更是民主立法的必经程序。二是参与主体即公民的积极性。既要对公民积极参与立法实践的行为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为媒体全程报道立法活动创造条件,解决公民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的劳务费、资料费以及差旅费等,又要对公民提交的有价值的立法建议予以通报表扬或一定的奖励。例如,据报道,全国道德模范陈光标有10条建议入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类似这样的公民参与立法实践,立法机关不但应主动,而且应当对积极提出好建议的陈光标们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

2.执法参与。公民参与行政执法,通过个案实现对其自身的公民意识教育的作法毋庸置疑。实践中,除公民参与行政执法外,公民自治的公民意识教育功能也不容小觑。我国目前的公民自治,多集中于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工作单位、生活社区、居住城市等。因此,建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单位自治、社团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当前我国深入开展公民意识教育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笔者认为,民主选举,应当成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核心,健全以选举制为核心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单位自治、社团自治等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应该成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点工作。目前,应当以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贯彻落实为契机,着力健全以选举制为核心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单位自治、社团自治等社会自治机制。特别要全面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20余年的经验与不足,全面落实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让每一个公民在感受实实在在的实惠的同时进而实现公民意识的自我教育。2010年10月28日,针对当前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对村委会民主选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全面提升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让广大村民能够从以选举制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在城市,从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算起,居委会选举已实施20余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委会选举亟需各级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让城市居民真正体会到居民自治实惠的工作同样有待加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实际,单位、学校、社团等人口集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或领域),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率先推行民主选举制度,其负责人应当由辖区内的成员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的目标才能进一步落到实处。

3.公民法治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积极参与法治监督实践,是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大的成就,也是最能发挥公民意识教育作用的一个的重要法治领域。但是,如何真正将公民监督与国家监督很好地对接,让发展中的公民监督与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等国家监督相得益彰,仍然是构建法制化的公民监督机制亟需创新的关键所在。当前,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入推进公民参与法治监督的制度机制建设:第一,构建网络监督机制。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网民所显示出的影响力,不可等闲小觑。打开互联网,中国公众监督网、人民监督网、中国监督网、中国民间监督网、中国廉政监督网等数十家网站赫然显现。活跃在网络舞台上的网民,已经不再是个体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建立在网络媒体之上的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对公民意识教育具有强大的震撼力。“网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公共舆论空间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近年来妇孺皆知的周久耕案、“躲猫猫”案以及“周老虎”事件等就是网络监督的范例。而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网络监督机制,实现网络监督的法治化,亟需尽快出台网络法等法律。第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罢免制度。罢免制度是最能体现公民监督权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罢免制度,即人大罢免、选民或选举单位罢免和村民罢免制度。人大有权罢免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的是自己选出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村民有权罢免的是村委员会成员。建议首先可在县乡两级探索构建人大罢免与公民直接罢免或启动罢免程序并存的罢免制度,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第三,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更多的普通公民进入检察部门、监察部门、预防腐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在监督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也监督上述国家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构建规范的举报制度。可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制定举报法,形成一套运作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第五,从信息公开、法律保障、物质支持等方面为公民监督主动创造条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应全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各类信息,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各类问题;尽快制定社团法,从法律和物质上支持社会团体大力发展,逐步形成“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强大力量,从而实现公众的批评、监督能够真正得到政府的尊重并切实采纳,等等。第六,对积极参与法治监督的公民、组织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规范和保障。

三、媒体传导

大众传媒和文学艺术,对公民意识教育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公权引导和公民参与只有与媒体相结合,才能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说,大众媒体是深入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有效而重要的平台,加强对媒体在公民意识教育方面的扶持与引导,是建构公民意识教育实践模式的重要环节。国家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的同时,应当结合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文学艺术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独特作用。

1.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公民意识的普及。鼓励中央新闻媒体和地方新闻媒体开设公民教育专栏、专题,支持公民教育刊物和各类公民教育网站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公民意识普及教育。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大众传媒,善于并及时宣传能够反映良好公民意识的新事物、新典型;通过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经常性地开展对公众参与民主和法治实践以及国家机关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正面宣传;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违法犯罪现象;发动公民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有关公民意识问题的人和事展开讨论。实现上述各项目标,既需要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和扶持媒体的宣传自由,又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公权引导、公众参与和媒体的良性互动。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将包括公民意识教育在内的公益事项明确纳入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范畴,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鼓励和扶持公民意识教育文化产业的发展。鼓励旨在培育公民意识的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广告。鼓励大量生产群众喜闻乐见的公民意识教育文化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寓教于乐。在各种文艺评论、评介、评奖中,把是否有助于公民意识教育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国家应尽快制定《公民意识教育实施纲要》和《公民教育行动计划》,将扶持公民意识教育文化产业纳入国家规划,建立起公民意识教育的长效机制。

四、结语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民是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的“公人”、“政治人”,公民权即公民参与政治的“公权利”,与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的自然人、经济人及其“私权利”不能等同。[6]因此,在法治社会,要使公民尽快成为优秀的“公人”、“政治人”,法治实践教育的作用尤为突出。而法治实践教育功能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有效发挥,就我国的实际而言,亟需构建强有力的公权主导、有序的公众参与和大众媒体积极传导的有效联动机制。其中,公权引导是主体,公民参与是基础,媒体传导是重要手段。唯有如此,一幅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之上的公民意识教育壮丽图景才会逐步呈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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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关键词:中国梦;公民意识;时代内涵;教育;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1-0080-04

作者简介:李大华(1971-),男,河南永城人,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政治部网络办公室主任、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张海(1970-),男,山东潍坊人,海军指挥学院军队政工系教员、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时代的召唤、人民的期盼和历史的必然。中国梦是联系历史、现实和未来,融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于一体的美好愿景,与每一个共和国公民息息相关。实现中国梦,要求每个公民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他人的关系,把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把个人奋斗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融为一体,在追梦圆梦的实践中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一、中国梦赋予公民意识以新的时代内涵

公民意识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精神动力,正如列宁所说:“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够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1]16公民意识是随着公民概念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本义是指地位高于奴隶、臣民的自由民。到17、18世纪,洛克、卢梭等提出“天赋人权”、“在民”,认为一国享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人都是公民,享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神圣人权。至此,公民概念才具有了现代内涵,公民意识随之成为人们追求自主生活并要求享有政治经济等权利的一种社会意识。

公民意识作为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地位作用、权利义务、社会责任等的综合认知,是公民自觉地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它集中体现在公民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他人关系时所表现出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方面,一般包括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监督意识等内容,实质和核心是民主意识。作为一种历史发展产物和社会意识形态,公民意识从来就是具体的、历史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们,都有着不同的公民意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成为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不断彰显。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十七大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29十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32这从根本上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指明了培育方向和目标。

十后,提出了以“中国梦”为核心的治国理政战略思想。中国梦是承继历史、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制定的宏伟蓝图,它将个人梦、民族梦、国家梦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国家民族之梦、每个公民之梦。正如指出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4]307、309中国梦道出了每个中国人的心声,体现了国家理想、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高度统一,它赋予公民意识以新的时代内涵。实现中国梦,要求每个公民都要弘扬中国精神,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1.爱国奉献的国家意识。

国家意识是公民对国家的认知、认同等情感与心理的总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爱国意识。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尊重与热爱,体现了热爱祖国、忠于祖国的深厚感情。爱国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崇高美德,历来是激励、鼓舞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中国梦,要求公民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热爱祖国大好河山、各族人民、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反抗外来侵略、捍卫民族尊严,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具有强烈的民族进取心,锐意进取,开拓奋进,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发展。二是政治认同。公民的政治认同是指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可和支持,是在政治生活中产生的归属感。在当代中国,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3]12这对公民政治认同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那就是必须强化对执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知、认同。因为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三是报国奉献意识。国家意识最终要落实到行动上,做到爱国情感与报国行动的统一。实现中国梦,每个公民都应从自我做起,把个人梦想融入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共同梦想中,在追梦圆梦实践中增强爱国之情和报国之志,立足本职、甘于奉献,为实现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2.勇于担当的公共意识。

中国梦需要公共意识的依托,公共意识也叫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中形成的认同社会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规则、维护社会规范的道德意识。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是公民主体意识、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这种主人翁意识的增强,能够提升公民对自身权利义务、责任价值的认同,从而强化勇于担当的公共精神,为民主政治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体制和身份界限,使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公民自主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同时,随着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和社会管理创新,政府职能不断转变,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模式,扩大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消费者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各类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广大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和能力大力增强。实现中国梦,需要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参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事业,这就要求大力培育公共精神,克服那种“政治是国家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做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更多地关注国家和社会事务,把个人的价值追求与国家价值、社会价值紧密结合起来,把个人梦想与国家、民族、他人的梦想紧密结合起来,凝聚团结奋进的思想共识和为共同梦想而奋斗的精神力量。

3.文明自觉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及其功能的态度、认识和评价,是法律制度建立、发展的前提。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必须首先变为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良性作用,主要通过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培育法治精神实现。公民良好的法治素质能够使法律得到遵守,使法治权威得到维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原则的集中概括。有法可依是对立法者的要求,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有法必依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是法治的核心要求。守法是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关键。法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才能变成法治的社会状态。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5]353公民从内心认同并遵守法律,就会形成法治信仰,这是社会法治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培养公民守法意识尤为重要。执法必严是对执法者的要求,是法治的重要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遵守和实施,离不开执法者的严格执法。如果执法不严,法律就会失去应有权威,严重影响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行为。违法必究是对司法者的要求,是法治的最后救济手段。公正司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此外,法治意识还包括法律监督、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等观念。实现中国梦,要求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离不开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提升。公民只有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

4.公平正义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公民权利的核心是政治权利,正如凯尔森所言:“我们所谓政治权,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参与形成国家意志的能力而言。换一句朴实的话说,这是指公民得参与法律秩序的创立。”[6]625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公民对权利及其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即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内涵、特点、作用等的认知,反映出对权利价值的向往与追求。二是公民对行使与维护权利的方法路径的认识和把握。权力只有置于有效监督制约下,才不至于滥用,这就需要公民认识到监督权力是自己的责任,因此要正确使用权利,勇于同危害公民权利及滥用权力的行为作斗争。三是公民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和对待。要认识到行使权利同时要受到制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应义务。中国梦旨在让每个公民都能有尊严地活着,让每个人的创造才能都得到自由发挥,让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都得到保障。要实现这一梦想,公民应当正确对待、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树立公平正义的权利意识,正确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5.积极进取的参与意识。

公民参与又称公共参与、公众参与,是指公民通过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以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指标,参与广度与深度直接反映出民主政治发展程度。首先,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公民才能自由表达自己意愿,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影响政治权力运行,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其次,公民参与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加民主科学合理。公民参与使决策者能够倾听和吸纳公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失误与偏差,使决策更加符合公众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第三,公民参与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实质是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决策不当会导致利益分配失衡和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冲突,公民广泛参与决策可以有效协调各方面利益,增加共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公民参与是公民素质的重要体现。公民参与本身就是公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等公民素质的体现,反映出公民的团结协作精神、社会责任感、政治认同感和参与能力。实现中国梦是全体中国人的责任,需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建设事业。

二、中国梦对公民意识教育提出了新的现实要求

人是社会发展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社会现代化的前提和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只有人的思想观念、精神意识等实现由传统向现代变迁,才能以人的现代化保证和促进社会的现代化。纵观近代以来公民意识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社会发展需要公民意识的现代化,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公民意识的现代化,又能促进社会的现代化。

应该看到,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禁锢了人们思想,剥夺了人的权利,使臣民意识浓厚,国人很少过问政治,缺少民主意识和独立人格,是不可能有公民意识的。鸦片战争后,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思潮传入我国,严重冲击着传统儒教文明和国人的思想观念。传统民本思想虽然强调“民贵君轻、民惟邦本”,但只是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作用、顺应民意,为民做主,与公民意识中的民主观念有着本质不同。林则徐、魏源等地主阶级改良派以及以李鸿章等为代表的洋务派,虽然率先“睁眼看世界”,提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学西方兴洋务,但只是“中体西用”,不可能改变传统封建思想,培育民主意识。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阶级发动起义,试图建立“务使天下共享”、“人人均等”的地上天国,但本质上依然要做民之主。以康有为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推崇西方民权思想,承认人民是国家主人,但认为国民素质差,不能直接实现共和,只能实行君主立宪。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通过平民革命专制,建立民主共和,但由于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不可能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无法真正唤起民众民主意识,不可能担当起领导人民争得民主的责任。于是这一责任历史地落在了无产阶级身上,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人民通过28年武装斗争,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民利,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形成发展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后来,由于党的指导思想日益“左”倾,以至发生了“”这样的历史悲剧,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极大破坏,公民意识培育走入弯路。

改革开放后,中国重新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变化性、多样性增强,公民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西方腐朽思想消极影响,人们观念意识日渐功利化、实用化。一些人自我意识增强,但主体意识淡薄。他们虽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但却缺乏应有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不尊重他人权利,不愿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一些人功利思想浓厚,但公德意识淡薄。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占据他们头脑,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对他人、社会和国家之事却漠不关心;一些人人治思想浓厚,但法治意识淡薄。遇事不是寻求法律帮助和合法渠道,而是托关系、找门路,不相信、不依靠法律,更有甚者不遵守法律或违反法律;一些人奴性意识浓厚,自主意识淡薄。他们没有主人翁思想,缺乏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不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不懂得自己有何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权利。由于现代公民意识缺失,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社会乱象丛生,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道德沦丧、行为失范,见死不救甚至落井下石,被扶老人以怨报德等,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梦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宏伟战略蓝图,是全体中国人民千百年来的美好愿望。实现中国梦,要求必须坚持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中国梦是每个公民的梦,要紧紧依靠全体人民来实现,这对公民意识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培育和提升现代公民意识,才能大力增强公民对中国道路的政治认同,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自信,坚定走中国道路的自觉性;只有培育和提升现代公民意识,才有利于弘扬公民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强化团结向上、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形成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力量;只有培育和提升现代公民意识,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凝聚实现中国梦的强大中国力量。因此,全体华夏儿女应大力加强公民意识培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与国家、社会、他人的关系,把个人成长发展与祖国和时代紧密联系起来,汇聚实现个人梦想和共同梦想的智慧和力量,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业。

三、中国梦视域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路径选择

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历程中,要大力增强公民意识。必须在正确把握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实践要求基础上,科学选择可行路径,不断提高提高教育的自觉性、实效性、实践性和规范性。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自觉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实现中国梦,必须大力提高思想认识,科学把握中国梦的实质内涵和本质要求,正确认识公民意识培育对实现中国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强化思想认知和认同。当前,要深入贯彻十和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国梦为引领,加大公民意识培育力度。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自觉自信,在中国梦描绘的美好蓝图里,在追梦圆梦的共同奋斗中,认真思考公民意识教育的特点、目的、规律和意义,系统筹划教育的方法、路径、对策,不断提高对公民意识教育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对中国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使实现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内化为公民意识、价值追求和文化自觉,提高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凝聚精神力量、指导公民教育实践的自觉性、主动性。

2.拓展教育内容,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系统性。

公民意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实现中国梦实践中拓展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全面性。应结合中国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创新公民意识学校教育体系,实现公民意识教育课程化,可以在从小学到大学各级学校开设公民意识教育课的同时,渗透到社会公德、政治常识、民主法治、伦理道德、历史文化等相关课程中,提升公民意识的培育水平。2013年8月,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7]这为公民意识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明确了原则要求。因此,应把公民意识教育与中国梦结合起来,把公民意识教育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中,使之主题和内容相互贯通、彼此衔接,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实现中国梦所要求的公民意识。应把公民意识教育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们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公民意识。应把公民意识教育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等结合起来,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中引导人们自觉培育公民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3.创新方法途径,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

曾指出:“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8]139科学方法是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够极大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要看到,随着时代进步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有公民意识教育方法途径不能适应教育形势和现实需要的问题日益突出,灵活性、针对性、现实性、大众性有待增强。在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碰撞,人们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理论灌输、单向说教方法,受教育者的兴趣和热情会大打折扣。因此,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先进科技手段,拓宽教育渠道,丰富方式方法。注意运用具有时代特点和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如理论教育、舆论引导、典型示范、文化熏陶、参观学习、知识竞赛、网络交流、文艺宣传、实践磨炼等,大力增强教育的生机活力和实效性。

4.注重学用结合,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性

。公民意识教育是知行统一的过程,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理论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只有回到实践中才能变成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公民意识教育目的是指导公民参与实践,不与实际相联系的公民意识是空洞无用的。因此,必须注重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化。公民意识为受教育者所接受,需要一个长时间过程,这是理论联系实际,在教育中培育公民意识、在实践中强化认知的过程。在实现中国梦过程中,应拓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实践参与平台,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政治选举、网络问政、社区建设、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公民知识,增强公民意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锻炼提高参与能力,提高公民道德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

5.构建长效机制,增强公民意识教育的经常性。

制度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具有引导、规范、约束、激励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是公民意识教育长效化、经常化的根本保证。当前应积极构建学校主导、社会参与、舆论配合等机制,以制度化保证公民意识培育经常化、长效化。一是学校主导机制。学校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抓好公民意识教育,通过拓展各种教育平台,系统培育青年学生的国家民族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民参与意识等观念意识。二是社会参与机制。统筹利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城乡社区以及家庭等各种社会教育资源,通过典型引导、参观见学、座谈讲座、文体活动、公共参与、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效途径和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舆论宣传机制。指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必须坚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7]这对公民意识教育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应积极发挥宣传思想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加强公民意识宣传教育,营造公民意识教育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还要善于运用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开展教育,关注教育热点与敏感话题,不回避、不推诿,赢得舆论宣传主动权,实现公民教育信息化、网络化。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十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军队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G].北京:出版社,2013.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第8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及他人关系时,如何认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对待权利和义务方面所表现出的一种思想、观念、意识。笔者认为公民意识主要包括:社会公德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生态文明意识。结合高中政治课的教学实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在政治教学中渗透公民意识教育的具体做法。

一、社会公德意识教育

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它是调节人类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为维持社会正常生活而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接受的社会生活准则。社会公德基本职能:调节社会公共生活关系,维持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确保社会公共生活安全。社会公德突出的社会作用是维护社会生活的相对稳定,保障公民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及相互交往的正常进行。同时,社会公德还有助于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此外,社会公德也是高尚道德品质和理想情操的基础。高中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才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社会公德意识培养广泛存在于必修1《经济生活》和必修3《文化生活》两个模块中。例如,《经济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就是要培养学生树立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爱护、节约资源的优良美德,反对与健康文明消费模式相悖的盲目攀比的畸形消费、显富摆阔的奢侈浪费,杜绝浪费。让学生明白: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为一种精神财富,任何时候都应该发扬光大。《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工具”,在谈及银行信用卡时,对学生进行了诚信教育。再如,《文化生活》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引导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意识是公民对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是人们关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依法治国已成为当今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在法治社会,法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并且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言必循法律、行必遵法律。高中生的辨别能力和自制力还不强,容易接受不良影响,必须切实增强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引导高中生增强法律观念,不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主意识教育

公民民主意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历史条件下,公民对国家民主政治、民利、民主法制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以及出于对自己所处地位和民主作用的看法,而对国家与社会事务参与的愿望和程度。对高中生进行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高中生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公民民主意识具体来说是指我国公民对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的认识,具体表现为民主主体意识、民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民主监督意识等方面。

公民民主意识集中体现在必修2《政治生活》模块中。如“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这一课的教学时,组织学生合作探究“我这一票投给谁”,培养学生的民主主体意识,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怎样行使选举权,如何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素养高低的体现。通过对“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学习,使学生懂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利,既能提高中学生维护民利的积极意识,还能增强高中生自觉履行义务的社会责任感。再如,学习“民主监督:守望公共家园”时,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考查所在社区的问题,制订监督方案,从而培养高中生未来的有序政治参与能力。

四、生态文明意识教育

生态文明意识是指人类为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形成的一种思想观念,高中生正处于世界观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生态意识一旦形成,对其一生的社会行为乃至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无疑将产生很大的影响作用。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培育,能够改善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缺失的现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能够巩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意识集中体现在《经济生活》与《生活与哲学》两个模块中。如《经济生活》模块中的“消费及类型”、“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发展生产,满足消费”,通过教学让学生理解:必须转变生产、生活的观念和行为,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培养学生正确的生态价值取向。如在“促进小康社会经济发展”一课教学时,要帮助学生树立科学发展观,培养他们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学习《生活与哲学》中“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时,紧密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教训,使学生明白:在现代化的建设进程中,必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改造世界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与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9篇:公民意识教育范文

感恩父母,学会自立

我要求学生用一周的时间把生活中父母对自己关爱的照片收集起来,并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感受。这些温馨照片,使学生们瞬间找到了失落的感恩之心。我还让学生把父母为培育自己成长所支付的费用尽可能地罗列出来,使他们感受到自己平时视而不见的是一笔笔多么昂贵的财富,而这一笔笔财富又蕴含了父母深切的爱。

为了让感恩行动看得见、摸得着,引导学生们在生活情境中用实际行动表达感恩之心,我提出了三项感恩作业:用一句话向父母表示感恩;用一个举动为父母消除疲劳;当家一天为父母分担家务。我要求学生们每星期至少做一次,并且能够持之以恒地做下去。

这些感恩活动从感性的品评,到理性的思考,再到具体的行动,让学生们经历了深刻的体验过程,自觉地把感恩之心转化为自主的感恩行动,为今后成为一个有高尚道德修养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础。

感恩老师,担当责任

为了让学生理解老师的辛苦,我坚持利用每天晨检的时间给学生讲老师们的故事。英语唐老师为了毕业班的学生们能考出好成绩坚持早晚给学生补课,却经常不能准时到幼儿园接自己的孩子。体育高老师的家离学校很远,但无论春夏秋冬他都坚持早晨七点到校给田径队的学生们训练,从未请过一天假。听了这些真实的故事以后,经常不完成作业的学生能按时完成作业了且写得工整漂亮了,学生对老师们的尊重与敬佩在不断的沟通中变得更加深沉了。

在临近毕业的时候,我利用班会时间展示了平时收集的个别学生从一年级到六年级的作业本,看到自己这六年来的巨大变化与进步,许多学生都感慨万千。我还和学生们一起回忆了曾经教过他们的老师,以及老师们曾经给予他们的帮助。最后,全班同学一起评选出了“最让我感动的老师”,每位同学都写下了自己心目中最为敬佩和感谢的老师及推荐理由,让老师们感动不已。

感恩母校,付诸行动

在毕业典礼中,学生们回忆自己在母校六年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经历,都情不自禁地给几年来辛勤付出的老师们深深地鞠了一躬。仪式结束以后,为了给学生们创造更多感恩母校、回报老师的机会,我又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了感恩母校活动。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六个小组共计为老师和同学们服务330次,均受到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