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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行政复议汇报材料

第1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第2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第3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一、组织领导

这次调查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县房改办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共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调查、统计及建档等工作。

二、调查方案

(一)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持有本县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788元以下。

(二)调查的方法:全面调查的方法。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1、以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开展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将宣传资料张贴到每个社区,确保全县家喻户晓。

2、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动员会,具体安排布署此项工作。

3、县房改办组织召开业务培训会,对全县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发放和具体业务培训。

4、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指定时间内,到户主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无业人员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并提供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证明,由单位或社区工作人员对登记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对确实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造册上报。

具体资料如下: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银行工资的存折原件、复印件;无业人员由社区提供收入证明;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提供就学证明,可不提供收入证明;学龄前儿童不需提供证明;

(4)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5、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扎实的安排好本乡镇、本部门的调查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群众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完成登记,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家庭予以确认盖章,进行电子档案的录入工作。

6、各乡镇、各部门将《调查表》及《汇总表》以磁介质和纸介质的形式上报县房改办(电话:84812419)。

7、县房改办对上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市、县政府,为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四)调查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和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地址、家庭人口数、城镇人口数、家庭成员情况等;

2、家庭收入情况;

3、家庭住房情况:家庭住址、房屋类别、人均住房面积等;

4、住房保障意向选择。

三、时间安排

这次调查工作从20*年10月20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共计45天,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1、落实调查经费;

2、由县政府组织召开调查动员会议,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3、以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进行宣传动员;

4、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调查机构及人员,并于11月5日前将调查机构及人员名单报县房改办;

5、县房改办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及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调查要求、步骤、内容,了解入户调查基本知识,及《调查表》、《汇总表》填写要求。

(二)第二阶段:入户调查阶段

1、*,符合条件的家庭准备证明资料,并到所在单位或社区登记。各单位及各社区对登记的家庭,逐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对户口、身份证、收入及住房等证明材料,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对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单位或社区公示3天,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资料和《调查表》由单位或社区存档;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属于部门职工的由基层单位进行汇总,将《调查表》、证明材料及《汇总表》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盖章,统一汇总报县房改办;属于社区职工的由社区汇总,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审核无误后盖章,统一汇总报县房改办。

(三)第三阶段:复核汇总阶段

1、*,各乡镇、各部门进行核实及电子录入。

(1)各乡镇、各部门对上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确保不遗不漏,准确无误。核实后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并汇总形成《汇总表》;

(2)将《调查表》及《汇总表》录入电子表格;

(3)将《调查表》及《汇总表》的纸介质材料以及调查有关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县房改办。

2、*,县房改办对上报数据、资料及有关情况书面材料进行汇总,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市、县人民政府。

四、有关要求

第4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为切实加强行政应诉(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既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的法定渠道,又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执法力度的加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应诉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尤其是以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县委、县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县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应诉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层级监督、司法审判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努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应诉依法开展

(一)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

1、县政府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涉及由县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经县政府复议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有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涉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由各部门负责应诉(如土地确权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审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案件,由县国土局负责应诉;涉及城市房屋拆迁事项的案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诉);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案件,以牵头单位为主负责应诉,其他单位协同配合;涉及县政府履行其他法定职权的应诉事项,由具体的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根据应诉事项另行确定。

2、县政府派出机构或委托单位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因县政府派出机构或委托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其应诉的具体事务由作出该行为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的单位负责办理;因县政府设立或批准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或其办公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其应诉的具体事务由该非常设机构或其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设在某个政府部门的,由该办公室所在的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乡镇政府及部门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由该乡镇政府自行负责应诉。

4、法定授权组织应诉案件的主体要求。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由该组织自行应诉,但该组织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应诉情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1、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经县政府办公室签收后,尽快按程序批转给县政府法制办处理。县政府法制办收到应诉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诉主体为县政府法制办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应诉方案,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并在答辩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届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届满前的3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或答复书)送县领导审批。

(2)应诉主体为政府部门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及时通知应诉单位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有关部门最迟应于答辩期(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届满日逢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届满前的4日内,将拟订的应诉方案、答辩状(或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送县领导审批。县领导审批后,加盖县政府印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2、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有关单位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答辩通知书后,应立即送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要确定应诉方案,做好答辩、举证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状(或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送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应诉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说明理由报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案件,需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答辩状(或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三)规范应诉事务办理

1、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应诉单位必须在案件受理部门送达行政状副本或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内,完成有关应诉的准备工作,向案件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有关材料,并按时参加庭审等应诉活动。

2、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各应诉单位要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整理汇编。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准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诉意见,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

3、积极加强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在办理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事务时,应诉准备的有关资料(答辩状、证据、依据、意见等)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必要时,县政府法制办也可自行组织进行案情分析讨论,有关单位应积极参加,并按要求协同配合。

4、主动汇报案件情况。在应诉过程中,具体承办人员(包括委托人)应及时主动地向负责办理应诉事务的单位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涉及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应及时交县法制办审核后,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应诉的有关情况。

(四)规范应诉委托行为

各应诉单位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熟悉案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应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同时委派一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应诉,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对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案件的委托,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方可确定委托人,并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

委托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答复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五)建立健全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等制度。

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等文书)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执行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年度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的分析总结,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县政府法制办于次年3月底前对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县政府报告。

对重大复杂、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易引起社会的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对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上诉以及提出下步整改意见;对以县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败诉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的30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六)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政府令〔〕第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议的范围外,还将依据《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2010〕第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三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四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五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社会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是未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或超越、,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引发行政诉讼的;

七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落实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

各应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7号)精神,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在行政应诉前、应诉中,以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都要认真分析矛盾焦点,及时研究化解矛盾的有效举措,积极促成当事人息诉服判,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

第5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二、编撰商务简报12期,简报中所含政务信息总量总共不少于100条,帮助各级领导掌握商务经济运行状况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在第一时间及时报道重要商务动态工作,全年编撰《商务工作信息》不少于24期,其中,争取有20%以上为各类媒体采用;

四、根据需要继续办好《商务文明创建信息》、《商务局项目通报》、《商务局招商周报》等不定期等专业部门需沟通情况的刊物,

五、每月按时向两办督查室报送一期《情况综合》,全年12期,全方位汇报汇总商务系统当月工作的综合情况;

六、根据需要和领导安排完成各类年度计划、专项规划、方案、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商务工作科学运行的指南;

七、撰写各类年度、季度、月度工作综合性和专题性总结,全面客观分析,做出科学判断,寻求运行规律,使之成为完整的历史资料和今后工作的借鉴;

八、及时完成上级各级各部门要求上报的情况汇报、自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各种阶段性重点工作和专题性单项工作情况;

九、综合汇总填报上传给招商局、项目办、统计局、优化办布置的各种报表并及时送达,争取不因此影响我局的优化环境工作导致通报扣分和扣发奖金;

十、督促每天监测并及时答复行风热线咨询、投诉、举报件,协助采编本局商务网站材料并管理维护,树立窗口形象,宣传我系统先进典型和经验;

十一、及时撰写并上传本局政务公开网信息,每月不低于10条,总数位次保持在全市前10名;

十二、管理好我局在行政法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办结业务,方便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提供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及市市委办、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统战部、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维稳办、办、安委办、依法治市办等上级及其部门要求的各种汇报材料、总结计划和信息;

十四、完成市优化环境奖考评的日常工作,整理活动材料汇编成册,完成今年可能开展的其他大型政治活动所需材料及迎检工作;

十五、根据需要完成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协助其他科室做好较大材料的撰写工作和业务参与;

第6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房屋征收信息化”,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政府对上述房屋征收过程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并通过公告公示、网络服务等平台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档案移交包括下列主要档案资料:(1)综合资料:拆迁许可证;拆迁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意见汇总表;选定评估公司公告;拆迁调查通知书;委托拆迁合同;委托评估合同;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明细目录);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直管公房拆迁注销通知书;其他相关材料(2)被拆迁户档案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房屋装修评估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等相关材料(由市拆管办单独移交);照片(评估报告中附照片);其他相关材料。

2拆迁档案移交要求

(1)综合资料:拆迁许可证;拆迁申请书;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意见汇总表;选定评估公司公告;拆迁调查通知书;委托拆迁合同;委托评估合同;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明细目录);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协议;直管公房拆迁注销通知书。(2)户档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房屋装修评估表;房屋租赁协议;听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等相关材料(由市拆管办单独移交);照片(评估报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应为原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破损皱折的文件要修复和整平。

3房屋征收档案管移交时限及流程

(1)各拆迁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工作结束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拆迁项目档案。(2)移交拆迁档案时,应先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查阅无误并盖章后方可移交。

4房屋征收档案管移交手续

移交档案时,各移交单位应认真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清单一式三份,经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后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5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技术问题

第7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政发[2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成功就业,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元/人.次。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补贴标准为30元/人.次。

(三)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人.次。

(四)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政发[20**]7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七类人员。

三、申报核拨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终了后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

2、免费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晨

4、《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7、银行基本帐户。

(二)初审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个人资质、条件的认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补贴时要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并建立、健全台帐;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定期联合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单位的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8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政策审核兑现程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高效、廉明、优化的运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涉及我局经济政策奖励的审核兑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主体

(一)享受经济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经济政策奖励条件要求。

(二)企业(项目)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做假。

(三)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根据政策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经济政策。

1、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等要求;

3、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

4、其他被认为不宜享受经济政策的事项。

二、规范程序

(一)明确细则。各相关科室(办)在县委县政府每年下达经济政策后,要会同县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政策兑现实施细则,明确申报对象、时间、内容、程序以及奖励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二)收集材料。各相关科室(办)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收齐按经济政策和兑现细则要求的所需材料,未齐全的,要一次性告之所需材料。

(三)规范程序。政策兑现审核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镇(街道)、开发区初审。任何申请政策支持的上报材料必须有镇(街道)、开发区的初审意见;

2、相关单位会审。根据政策或细则,企业(项目)上报的依据资料需要与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一起审核的必须一起审核,需要与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依据的必须有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

3、责任科室审查。各相关科室(办)要认真审查企业(项目)上报资料,严格把关,需要提供原件核对的必须提供原件,需现场审核的必须现场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门别类拟定奖励对象,提出兑现建议。

4、分管领导审核。责任科室提出建议以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口;

5、部门意见征求。提交党组讨论前,各科室(办)要将拟定奖励对象以书面形式征求县相关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

6、局党组讨论。各相关科室(办)将拟奖励事项和奖励对象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四)汇报提交。局党组将讨论结果向县政府相关领导或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审核,待同意后(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的应提交讨论),我局按相关程序拟文将奖励对象行文给县财政局或上报给县委办、县府办(由我局直接行文下发的就直接发文)。

(五)兑现政策。各相关科室(办)要配合县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料及政策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协助兑现相关政策和奖励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科室(办)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政策办事,按程序执行,不得。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哪个环节承担相应责任。

第9篇: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

——一次专题调研的实践心得

 

李瑞环同志曾经说过,“坚持调查研究,弄清实际情况,是做好一切工作包括政协工作的基础。”专委会作为政协调查研究的主要组织者、参与者和承担者,理所当然地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履职的基础性工作和主要活动形式来抓。上半年,社法委深入棚改一线,听真言、察实情,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赢得书记、市长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现将调研活动予以回顾,在学思践悟中提升工作水平。

一、做好功课,夯实基础

调研之前有无准备,准备工作做得怎样,直接影响调研效果。作为调研的组织者,之前我们对棚改的情况知之不多,不少印象还只停留在脏乱差或者贫民窟的概念上。为了弄懂摸清工作的真实情况,取得预期效果,我们组织召开了大大小小10余次座谈会,反复讨论,重点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几项措施:一是在委员组成上,打破了界别和身份的限制,跨县区、跨行业、跨角度,尽可能把素质较高、业务精通的人才吸收进来,为调研成功奠定良好的团队基础。二是提前拟定出调研方案并逐项分解通知相关单位,要求其站在不同角度分别写出汇报材料。三是在调研时间和方法上,分次分批进行。其中一天时间由主席带队赴城区调研,制造声势;一天时间由副主席带队对两个县实地查看,重点突破;再用两周时间由主任带队去个别区域摸底,查漏补缺。这种分层次进行、逐个击破的阶梯性时间安排,使调研组成员在倾听、查看、讨论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在较短时间内,就对全市棚改工作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也理出了一个整体的脉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调研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有深入求实、认真勤奋的工作作风,把事情的真相和全貌调查清楚,把问题的本质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透彻。

一是要“沉下去”。既要“身入”,更要“深入”、“心入”, 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项目一线,蹲点调查。在项目现场仔细地项目前景、规划方案和施工进展;在交流会上认真地听群众呼声、问题症结和解决办法;在群众家中反复地问资金落实、搬迁情况和困难原因。最后,多层面召开座谈会进行论证。通过对在建和停滞项目的比对,成功和失败事例的分析,归纳梳理,最终形成了一份内容详实的调研报告。

二是要“查清楚”。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期盼和呼声,谦虚谨慎,求真务实,坚持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既调查机关,又调查基层;既调查领导,又调查群众;既通过汇报了解情况,又深入到一线获得感性认识。特别是要把调研中亲眼看到的情况与调研单位的汇报材料分析对比,把委员的评价意见与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工作总结、讲话精神比照研究,得出总体结论、成效及不足。由于这种确认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大量依据的基础上,从而避免了主观意志和随意评估。

三是要“提上来”。时刻保持脚勤、眼勤、口勤、手勤、脑勤的精神状态,做到不怕困难,不怕劳累,不怕受冷遇。调研中,县区政协对调研小课题积极配合提前参与,调研组与住建部门对数字、数据、事例反复核实,对意见建议耐心琢磨,力求让党委政府对政协的言论想听、愿听、真听。

三、提炼总结,注重实效

调查研究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整个调研的过程就是学习思考和进步提升的过程,我们深刻体会到,要想提高履职水平,就必须在“报告”上下功夫。

(一)调研选题要服从中心工作,围绕民生。在确定选题时,既注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使调研题目与部门工作合拍,又注重发挥位置超脱的优势,从全局角度思考问题,重点突出,力求更好地集中委员智慧,使所建之言更为务实、所献之策更为睿智。我们认为,选择以就业、养老、安居、医疗、教育等为内容的民生课题能够引起群众的共鸣,也与党和政府的工作计划相契合,由此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容易引起决策者的关注和借鉴。当前,棚户区改造既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惠民工程,也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此作为调研的切入点,可谓“小切口大视野”“小群体大民生”“小环节大文章”。报告报送市委后,市委书记第一时间即作出有力批示:“ 棚改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市政协调研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专门开会研究,明确责任,细化政策,加强调度,强力推进 ”。实践证明“民生工程”不仅是为群众舒心解忧,而且是政府职能部门积极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集中体现,是勇于担当、求真务实的充分彰显。

(二)调研方法要形式服从内容,有序进行。政协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协委员,专委会作为政协联系委员的桥梁和纽带,只有把委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会有活力,才会有成效。因此,在委员筛选上,我们积极主动去组织、去协调,不单干、不孤立;在组织活动中,注重与委员多交流多沟通,掌握委员的实际履职能力,使每一位参与者都做到调研前有任务,调研中有话说,调研后有收获。在调研步骤上,定好着力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眼见为主,耳听为辅,制定出合理的计划与方案,力争与相关单位分步实施,市县(区)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