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知识产权专业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专业

第1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人才评价;评价要素

2015年7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标志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立,这也对做好基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工作提出迫切要求。构建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科学聘用、评审、考核、选拔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研究却甚少。人才评价要素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人才评价体系的前提,只有准确制定评价要素才能对人才进行有效评价。文章尝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依据

文章认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需建立在相关理论及现实基础之上,并遵循一定的原则。(1)人—职匹配理论。根据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帕森斯提出的人—职匹配理论,每一种职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环境、条件、方式的不同,对任职者的能力、人格、生理特征等有不同的要求。当任职者具备职业所要求的素质时,会产生协调作用。因此为促进职业发展,在确定人才评价要素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要求。(2)工作分析方法。该理论强调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关键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行为或个性特征是影响此项工作或任务的关键因素。通过进行工作分析,就可以得出人才评价要素及标准。[1](3)胜任力模型思想。该模型(competencymodel)是为完成某一特定岗位工作,实现高效工作目标,所要求的一系列胜任能力要素的组合。对不同职业的胜任力构成,国内外研究人员建立了不同的理论及其模型,有借鉴意义。将能够决定工作绩效的品质和特征提炼出来建立胜任力模型的思想,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开拓了思路。(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特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跨学科、复合型、综合素质高是知识产权人才区别的显著特征。人才评价要素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岗位职责及人才特点。

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原则

(1)体现差异性。评价要素及指标体系要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的特点来确定。从评价对象上看,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各类专业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规律和关键性问题,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才应制订分类评价标准。从评价目的上看,在基于招聘录用、干部选拔、年度考核、推优表彰、职称评审不同目的进行人才评价时,考虑的评价要素及其权重、次序应有不同。(2)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以往的人才评价存在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不能充分反映被评价者的潜在能力,因此,文章在对被评价者进行多维考察的基础上,将结合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路,选取、梳理并归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评价要素。(3)体现科学、公正、规范性。设计人才评价要素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其组成的主要因素和相互联系,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期客观反映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工作过程和效果,才能实现对其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

3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综上所述,文章将基于人—职匹配理论和胜任力模型思想,运用工作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及评审、聘任和考核一系列要求进行分析,确定能胜任该项工作或职位的人的关键特征,并对这些关键特征进行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的评价要素.

3.1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广义上还包括知识产权审查人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教研人员等。其主要工作是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等活动。具体岗位职责有:(1)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包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利地图编制等;(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包含制定知识产权申报战略、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手续管理、侵权行为调查、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诉讼等;(3)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包含专利战略制订、商业秘密管理、建立侵权预警机制等[2];(4)其他方面如对企业专利的具体内容及申报策略负有保密责任。

3.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在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胜任力模型研究成果及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维,文章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设定在知识、能力、业绩与成果、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四个维度上。(1)知识。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工作所需的知识结构,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知识产权人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特点,一方面要有法律、管理、贸易、科技、计算机等综合知识;一方面要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懂一门外语,有与业务领域相关的理工科专业知识。(2)能力。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能够胜任工作的出色能力,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复杂、艰苦的工作,对能力要求很高,一方面要有持续学习能力、科学思维能力、抗压力、阅读和理解能力、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与业务相关的文字撰写能力、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文献检索和分析及翻译能力、知识产权前沿追踪能力、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战略发展眼光。(3)工作实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业绩与科研成果、经济贡献、群众满意度五个方面。工作表现重点评价工作是否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及出勤情况;工作实绩主要通过量化考核结果体现,包括完成任务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业绩与科研成果主要指获得表彰与奖励、承担科研项目、论著情况;社会贡献指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及其大小;群众满意度是同事或服务对象对其工作表现及实绩的满意率。(4)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个性及良好的思想品质。对工作态度、意向与动机、价值观、成就导向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具有责任心、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保密意识、服务意识,是否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严谨细致、接受新鲜事物、研究探索、坚韧、关注细节、诚信、正直的个性及品质。如表1所述,文章在岗位职责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由知识、能力、业绩、个性与品德构成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以期尽可能全面地归纳出胜任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人才特征,但是这些要素的关系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权重也应有差异,其中品德是前提条件,知识是基本条件,能力和业绩是核心条件。文章期望通过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评价要素体系为科学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朱琦,陈丹凤.人才测评打通人才的瓶颈[N].组织人事报,2002-03-11(003).

第2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关键词:工科;知识产权;教育;实践

一、前言

在跨入新世纪后知识产权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已经发展成为竞争工具,是各个企业从竞争中获利的必要手段。要想充分地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就要管理好相应的人员。所以对于高校来说关键是怎样去培训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以及如何发挥他们的才能。

知识产权教育对于学生拓宽知识产权专业技能、提高专利科技创新能力等十分有益。我国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四年后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纲要》,这些制度对于大学生知识产权的教育提出了很多要求也提供了很多帮助。

我国有很多专家对工科生知识产权教育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郭德忠认为高校可以开展包含知识产权教育的双学位教育。严品对高校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详细的研究。

二、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在内的十多所高校建立了单独的知识产权学院。现在国内很多学校对于知识产权的教育也开放了相应的选修课和必修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也是越来越重视,出台了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当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在知识产权教育上也取得一些成果。在知识产权的普及方面,目前很多大学生的认知度已经提高很多,不过对于那些开设了知识产权选修课的学校来说,知识产权教育不是很令人满意。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等地的十几所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的教育还是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三、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中,我们发现了包括学科建设和学科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知识产权教育意识

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和日本对于知识产权的教育是非常重视的。当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教育也下了很多的功夫,教育部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目的就是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国家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过在一些细节方面,知识产权教育就显得有些不尽如人意了。对一些高校抽样调查得出:高校对于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的教育观念有些偏差。比如,一些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法学领域,学习法学的学生才能去学习知识产权,认为其他学生学了也没用,出了学校到社会上再学习也来得及。因此,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学校对于知识产权教育就愈发不重视了。

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数量严重不足

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得比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着手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国内真正开始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高校非常少。通过对北京大学、上海大学两所高校进行数据统计得出,目前才培养了1000人左右,加上非高校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总数还未达到3000人,每年从高校毕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100人左右,完全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

3.本科阶段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有待提升

高校的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有本科生培养模式、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目前,知R产权硕士的培养比较成熟,而且时间也比较充裕。相对于硕士,本科学习的时间比较短暂,虽然能够为社会带来一些知识产权的人才,但是学生的专业水平较低,不是很令人满意。

4.知识产权教学手段单一,实践教学不足

据调查,目前在高校知识产权相关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只有少数学校由于知识产权教育基础比较好,采用多媒体和英美案例法教学,而其他大部分院校受限于基础薄弱,只能采用课堂灌输式方法,其教学效果远远达不到预期。知识产权竞赛、学术论坛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只能在少数高校中看到,我国的大部分院校还是采用传统的通过“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等思政课程或媒体新闻等方法进行教学,实践教学方面的经验近乎为零。

5.过于偏重学生理工科知识与法学知识复合的形式

现在很多学校在招收知识产权人才的时候,一般都要求学生具有理工科背景,其实这个要求有些不合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都需要理工科知识背景,知识产权工作中唯有专利会涉及技术知识,其他如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并不涉及技术问题,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不属于理工科范围的知识产权新内容正在不断增加。所以各大院校招生时,只招收有理工科背景知识的学生是不合理的,只有扩大招生范围、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安排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才能培养出更多符合各个方面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

四、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针对以上知识产权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大战略背景下,根据我国各大院校的理工科特点,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立足理工科专业背景,优化知识产权教学内容

(1)找准专业与知识产权的交叉点

目前高校面临知识产权教育上的主要问题就是怎样将工科背景的学生融入到教学内容中,更好地建设知识产权教育。在高校培养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的时候要充分利用他们所熟悉的工科知识,要让理工科大学生掌握一些人文社科知识,将文理相结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人特色和专业优势。因此,在知识产权课程安排的时候应该尽可能考虑学生的专业背景,通过这些课程让他们从中感到快乐,得到成就感。

(2)利用专业特色设计教学模块

在知识产权的教育上,理工科学校相对于文科的学校更加具有优势,在拥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基础上再进行知识产权的学习,这样能够培养出复合型的人才,这是社会所需要的。各个高校应该要有自己的特色,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学生的兴趣爱好,对不同的专业开设不同的知识产权的课程,让学生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爱好进行选择。

2.创新教学模式,增强教学效果

(1)通过案例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上课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播放一些案例,可采用PPT或者视频的方法,从这些真实案例中,讲述一些知识点,也可让学生进行讨论。这种教育的方法会让学生很感兴趣,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做到以案说法,理论联系实际,效果非常好。在课堂上,学生和教师可以互动,使得学生对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印象更加深刻。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让学生积极思考和参与讨论,唤醒学生的想象和创造意识,发挥学生的最大潜能。

(2)利用多元化的教学途径

除了学校正常的课程之外,学校还可以请一些专家学者多进行一些讲座,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动态,关键是和学生互动答疑,开阔学生的眼界。

3.提升对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视程度

最近几年,虽然国内对于知识产权的教育越来越重视,也采取了很多的政策和措施,但是和外国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之间的差距还很大。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上面的教育方法,值得我们好好学习。例如日本,他们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甚至实行了举国体制,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使得每一个人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美国对知识产权教育也有一套完备先进的体系。

4.优化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知识产权是否学得好,关键要看相关教师的教育水平,但是真正拥有高水平的教师却相当少。所以,高校培养知识产权教师的时候不管是人员的数量还是质量都要重点去培养。当然,知识产权有很多事涉及物理、化学等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文科生有可能会很难深入进去。所以相对而言,学习理科的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应课程学习,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同时,高校可以招聘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教师,完善师资结构。所以,高校只有不断改进对知识产权的教育理念,注重对教师的培养,知识产权教育才会越发完善。

5.合理配置知识产权教学资源

理工科大学应先找出本校最具特色的王牌专业,然后将知识产权的课程设置为王牌专业的必修课,培养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专业知识产权人才;该校的其他专业可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理工科高校应该根据自身专业课的特点来进行知识产权教育,这样可以使该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就目前来讲,对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教研型人才、管理型人才、执法司法人才和服务型人才。最近几年,各大高校对于知识产权的人员培养主要是前面两种。从社会需求来讲,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需求远多于知识产权理论人才。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时候应该和相应的企业联合。为了能够更加贴近实际情况,高校在上课的时候应该多增加一些实务课程,包括案例分析、专利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等;最好能和国家的相关机构如法院、工商局等联合建立培养基地,让学生能有更多、更好的实践机会。如果条件允许,高校可以在本科A段增加知识产权专业。

参考文献:

[1]罗青兰,苏春辉,秦彩萍.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情报科学,2007,25(8).

第3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一、统计数据来源

本报告统计数据的来源分为两个部分:

(1)法学核心期刊。以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0-2011年来源期刊目录》21种法学期刊和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7种法学期刊为数据来源,重合部分只做一次统计。27种法学核心期刊分别为:《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法学家》、《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河北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中国法医学杂志》和《中国司法鉴定》。

(2)知识产权专业期刊。共有9种,分别为:《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中国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中国发明与专利》、《中国专利》、《中国专利与商标》和《中华商标》。

二、统计说明

1、本报告统计的文章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文章,包括学术论文、专业评论、案例分析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章;

2、本报告只统计文章的第一作者及其第一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只统计到一级名称,如“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统计为“上海大学”;

3、期刊、杂志记者的新闻报道、采访,以及未注明工作单位的文章,不在本报告统计范围以内;

4、本报告中的区域以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为统计单位;

5、本报告将所有机构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司法系统、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其中,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监狱和公安局;政府部门包括国家政府行政机关,不包括公安局;科研院所包括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包括一般企业、知识产权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三、特别声明

本报告的统计分析只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统计可能会有误差,如发现错误,敬请联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21-68866489转170;邮箱:。

第4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关键词】专利侵权查新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应用范围 查新实务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专利战略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专利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日趋频繁之势,无论是事前的预防,还是事后的弥补,专利侵权查新作为风险预警和风险规避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用户的关注,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环节。

1 专利侵权查新的含义及目的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研究人员认为,专利侵权查新是指在生产和销售之前对现有发明专利保护范围予以清查,并确定拟实施的产品技术内容是否落入现有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规避侵权风险;而针对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旨在发现破坏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献检索。

专利侵权查新包括主动防止专利侵权查新和被动专利侵权查新两种完全不同目的的查新业务。主动防止专利侵权查新是指为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可能受到其侵害的专利,或确定造成侵权风险的专利,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从而避免发生侵权纠纷,为企业今后的生产销售提供安全保证;而被动专利侵权查新则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时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对受到侵害的专利提出无效诉讼的抗辩依据,寻找障碍专利的可能性,以寻求被动侵权的自我保护。

2 专利侵权查新的应用领域

作为国际上一项重要的科技查新模式,专利查新在技术研发、引进转让、专利申请、侵权诉讼、国际贸易等方面应用广泛。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外专利侵权纠纷愈演愈烈,专利侵权查新也日益成为预防侵权和侵权抗辩中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避免侵权纠纷及不必要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企业应根据产品拟上市区域,在生产经营的产品研发(规避设计)、技术贸易、产品制造销售、产品进出口和应对侵权诉讼等环节中事先向有资质的查新机构申请防止专利侵权查新。

3 专利侵权查新判定原则

由于主动防止侵权查新的目的是要寻找与本发明或产品技术相关联的侵害专利,侵权查新报告应着重把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包括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主动防止侵权查新时,则可运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方法、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原则。而对被动侵权查新而言,由于其查新的目的是寻找专利无效的依据,查新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理由等内容。

4 专利侵权查新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4.1查新范围

主动防止侵权查新的文献类型应当包括世界各国和知识产权组织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时间范围应为实施相关产品或技术前20年内,对于可续展的专利则时间还应向前推。检索的国家范围依生产、销售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定。被动侵权查新的文献类型应包括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等各种出版物。其中非专利文献包括PCT所规定的最低文献量,如相关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成果、政府报告、产品样本、标准、书籍等。

查新的时间界限应参照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即专利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查新的地域界限应当参照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视具体的公开方式而确定。属于出版物公开的,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属于使用公开的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则仅限于国内。

4.2查新策略及过程

对于主动防止侵权查新,每个可能有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应分别单独检索;而对于被动侵权查新,首先应关注新颖性,同时也要注意和创造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把那些相互结合后可能使委托项目不具备创造性的对比文献检索出来。

无论是主动防止侵权查新还是被动侵权查新均应根据委托项目的查新点,从关键词、分类法、专利号、专利权人等途径入手,进行多方位或组合检索。同时需注意同义词、近义词、缩写词、术语、音译、俗称的选择与应用,及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表达。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作者、机构、专利发明人等信息的跟踪检索和扩检,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文献或线索,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

4.3查新结果列示

主动防止侵权查新应根据侵权纠纷争议技术或存在侵权风险部分,在检出文献中遴选出密切相关文献,列出标题、专利号、申请时间、公开日、专利权人、专利保护的有效期限、摘要或附图等专利文献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文献全文,以便对比分析。被动侵权查新应对专利侵权诉讼、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被动专利侵权检索报告,列出对比文献,包括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所引用的内容既可以是每篇对比文献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另外,对比文献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

4.4分析与结论

在专利侵权查新的结论部分,由于委托查新的目的不同,查新的结论形式也有所不同。对于主动防止侵权查新,应将委托查新项目的技术要点及查新点与遴选出的密切相关文献进行侵权对比分析,给出分析过程,并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对可能存在的专利侵权风险进行警示。针对那些确实对产品实施构成侵权障碍的专利文献,应进一步检索其法律状态,寻找障碍的可能性;对于被动侵权查新,需要判断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是否终止、专利权是否在有效的保护地域范围。对于法律状态有效的专利,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5 结语

专利侵权查新做为一种新兴的科技查新业务形式,实践中还有许多诸如数据清理分类、分析方法与工具选择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以便为企业进行专利侵权风险预警与监控提供更好参考,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有效支持。

参考文献:

[1] 云洁.浅论科技项目查新与专利查新的异同[J].情报科学,2003,21(10).

[2] 宣圣义等.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比较[J].安徽科技,2009,9.

[3] 路炜,肖沪卫.专利侵权检索与分析报告的规范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8,2.

第5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鉴定问题,但更多的是一些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专业领域中鉴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这些专业领域的诉讼争点往往与高度专门化知识相关,甚至涉及最尖端的现代科技知识。对于这一类纠纷,通常无法用一般的常识作出判断,法官不得不依赖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事实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有普通民事诉讼常见中的鉴定问题如文书鉴定问题,也有知识产权特有的鉴定问题如专利、技术秘密案件中对所涉及的产品、工艺、配方成份等科技问题的鉴定,以及对著作权、软件侵权案中涉及的创作内容是否抄袭的鉴定。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无规范、无程序、无标准以及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现状,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理论上对专业鉴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该纪要规定: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也是不

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专业鉴定的性质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鉴定现状的无序和混乱,并非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多地采用专业鉴定,才使此问题凸现。反观整个民事诉讼,专业鉴定问题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出现问题的原因,表面看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制度设计,但根源却在于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一理论上的模糊认识,直接导致鉴定究竟应由谁来主持,法定鉴定结论的性质是什么,鉴定的主体及其资格和责任等根本问题无从设计。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将鉴定视为证据方法。如美国在辩论主义原则下将鉴定人作为广义的证人,将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适用于证据规则。

第二,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在证据调查严格的职权探知主义原则下,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权威性。

第三,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调查手段,但同时又将其视为证据方法。如德国虽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鉴定人”,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坚持自由心证,而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又通过程序设计使鉴定结论能够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看,第72条和第64、66条的规定,似乎既将鉴定作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又使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立法上强调法官主动调查证据,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将依职权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实践中法官也排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进而更限制了对法定鉴定结论的质疑,减弱甚至放弃对法定鉴定结论的心证,削弱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功能。

以鉴定人的回避为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适用于鉴定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或“指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接到鉴定请求后安排哪个专家进行鉴定,法院既不知道也无权干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谁在从事鉴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这让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再希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已成奢望。

笔者认为,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我国在鉴定的证据属性上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在理论上,一方面把鉴定作为法院调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鉴定结论作为普通证据看待,接受质证。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公鉴定(法院指定鉴定)和私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并存甚至对抗。这样,既保持了公鉴定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又确立了私鉴定从不同侧面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强调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方法属性。而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公鉴定和私鉴定一视同仁,使专家面对专家、科学面对科学,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专业观点,使真理越辩越明。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制度的思考

改变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专业鉴定现状已毋庸置疑,构建何种新的鉴定制度尚需讨论。笔者认为,可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分为两种。一、基于专门机构的仪器、设备或基于行业规则、准则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测算作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二、基于学识、经验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释、说明所作出的主观性鉴定结论。像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诉讼事实争议焦点的专业性问题,大多属于可以依设备、仪器或规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而一些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讼争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往往属于主观性鉴定结论。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鉴定问题归入这两种类型,将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看待,尤其对于主观性鉴定结论,更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避免非正式地向专家咨询,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按照以上划分,客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一般有:1、确定产品的成分,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3、测定产品的性能指标;4、确定相关的统计、财务数据;5、检索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6、某些普通专业标准下的比较鉴定等。客观性专业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权威性意见,只要鉴定人的选任符合正当程序,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一般不会有异议,法院可以经过质证后直接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在委托鉴定时,应注意委托的范围和内容一要明确,二要由当事人确认,以保证鉴定的效果,避免当事人反悔。

主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有:1、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2、被控侵权物与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专利或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4、商业秘密是否在本领域不公知;5、基于经验对相似性的比较鉴定等。主观性鉴定结论与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同,鉴定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的学识、经验,对法律和本专业领域的理解为基础,对受托鉴定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分析、判断。由于鉴定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鉴定人易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主观性鉴定结论容易被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对此类证据采纳时尤应注意,不宜直接确认其结论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提出己方鉴定人的意见。

对于专业鉴定问题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一是建立鉴定结论的产生规则。前者是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于诉讼中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运用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的鉴定人管理制

度,它体现在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自律和监管之中。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框架下,明确鉴定既是法院调查的手段,又是当事人的证据方法的属性,进而确立法院指定鉴定(公鉴定)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是规范鉴定结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上、认识上明确鉴定的性质以后,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步骤可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制度的建设。

首先,对于客观性的专业问题,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采纳;对部分主观性的专业问题,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后(即专家证人制度)由法官认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弃法定鉴定的做法,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撤销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而鉴定结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鉴定机构首先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鉴定机构的身份和性质不会保证其结论的权威性反而会影响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能明确出具鉴定结论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建立鉴定人协会或行会,实行行业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监管机关,赋于其建设、考核、发展、淘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能,将来发展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的审判。

 最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应当确立行业规范,建立相应的鉴定规则和鉴定程序。同时设定鉴定人的资格标准以保证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明确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应鉴定的内容不能鉴定。另外,还要确立鉴定的工作原则,如独立性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等;完善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同时还要建立鉴定人的责任制度,对由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鉴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6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年会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分别致辞。主论坛中,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新加坡知识产权学院董事会主席邓鸿森分别作了题为“民法总则解读”和“全球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发展与协调:RCEP和TPP”的主题演讲。年会开幕式后,颁奖嘉宾还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度“青年学者优秀论文”获奖者进行了颁奖。

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专场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尚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学科,大多置于法学等传统一级学科之下。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研究会2017年会的分论坛之一,“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专场”邀请了来自国内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专家,就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发言专家表示,运行一套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要靠国家系统,要认识知识产权学科和法学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要建构一套完整的知识系统。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在中国现行的体系中去寻找突破,尊重历史,尊重科学,尊重规律。

但同时,也有学者嘉宾提出和演讲者不同的观点,认为对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基础的,首先是在知识产权法律语境下进行才能继续进一步的探讨。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专场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衔接一直以来备受知识产权界人士关注,此次分论坛便以该主题,邀请业内多名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发言专家表示,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应该是一个长远的过程。我国在目前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过程当中,最重要、最核心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是什么?需要研究人员去考虑。此外,根据国家战略规划,2020年前必须出台民法典,如果非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时间较仓促,即便是物权、债权的内容的厘清都还需要时间,何况是知识产权呢?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基于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因此将其纳入民法典不宜操之过急。目前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做出了宏观性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单行法等方式将规则进一步细化。

但也有学者认为,正是由于与知识产权法学的长期隔离,民法学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缺陷主要集中于两点:第一,忽视了知识产权这一新权利素材,对民法总则的概括产生不利影响;第二,抽象能力低下,缺乏对民事权利客体的抽象性思考。并总结道“知识产权设置的意义不在于文本的传达技巧,而在于其传达的思想”。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专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做了题为《切实发挥司法有效性建设中国特色、国际一流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演讲。据宿迟院长介绍,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10638起案件,审结8111起,超过建院时预期的4500件的2倍有余,年均增长率约15%,总体上呈现出一审案件、行政案件比重大,技术类案件比例高,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高,和涉外案件多的特点。宿迟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多举措、全方位、大幅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适用程序性措施和证据规则,坚持审理好技术类案件,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司法改革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努力转变建院理念、办案理念、带队理念,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联动、司法审查职能行使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宿迟总结道,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关键在于透明、民主、平等、规则。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介绍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以来的工作成效。据黎淑兰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基本确立符合中央要求的知识产权法院发展思路,并从审判机制、队伍、案件、司法体制以及管理体系五个方面确立未来的发展目标;其次,上海知产法院坚持公正高效审判,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同时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第三,上海知产法院坚持机制创新,健全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推进“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有效运转、建立符合知产案件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四,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等措施树立透明、阳光的司法形象;最后,上海知产法院坚持过硬要求,打造高素质精英化的审判队伍。黎淑兰表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新审判体制机制,服务保障大局,提升知产审判的权威与影响力。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炽森以《探索改革,先行先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创新局面》为题进行了发言。黎炽森表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肩负重要使命而生,并致力于全力打造新型专业化法院,在建院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坚持内设机构集约化、审判管理扁平化等“先行先试”,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狠抓司法能力建设,全力建设过硬队伍。黎炽森指出,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大量简单案件是否有必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审判管理扁平化与保障案件质量之间的关系处理,以及如何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作用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竞争法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不应被过于依赖。对于商品化权问题,他认为应谨慎创设规则,在保持法律稳定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两个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的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竞业禁止协议中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对价。关于反垄断专利权人如何定价的问题,他表示,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专利权人为什么不能这样定价。SEP权利人要高价是不符合产业实际的,实际上更希望别人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而对于强制许可,他认为最本质的还是定价问题。强制许可实际上在定价问题上依然是以市场为基础的。

体育赛事、电子竞技及其直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近年来,因体育赛事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备受关注,现有的案件也成为行业人士讨论的热点。在此次年会分论坛上,就此话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一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应当作为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主要理由为以下几点:第一,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进行的,以体育赛事活动拍摄为对象,其融合了解说、字幕、特写等相关因素,并且由广播电视信号所传播的,供大家观赏的节目。第二,体育赛事节目是一个画面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图片排列组合而形成,在拍摄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拍摄的效果,能够全方位的呈现该体育赛事,工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机位,多个摄像机进行拍摄。第三,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的融合,体育赛事节目并非个人的劳动,也不是简单的体育劳动。而是由导播、摄影师、解说员、评论家等众多的工作人员,基于一个合作的意图所实施的,共同创作作品的活动。因此,它所产生的成果应该是属于一个智力创作成果。综上,体育赛事节目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类的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成果,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条件的。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著作权法》对不同的作品类型进行划分,其中就包括了对独创性判断标准的考量,不同类型的作品具有不同的独创性高度。如果主张作品只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或者一枚硬币的独创性,请问法律依据在哪里? 与其他作品保护要求相比,类电作品有着不同的独创性高度和保护范围,该类作品控制的是一系列画面和音效整体的使用,包含很多事实性的标准化因素,因而保护的时候需要保持慎重的态度,适用以更高的保护要求。竞技要素不能予以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体育赛事直播过程当中,实践的形态与技术性规则决定了其缺少创作的自由,所以我认为应该提高对其保护的标准。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

移动互联飞速发展,在此背景下,移动互联网具有粉丝资源、粉丝思维的特点。而以此产生的大数据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对商业价值的追寻会产生有关各种互联网资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取证难度将会更高,行为恶意性判断难度将会更大。

基于此,来自搜狗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刘明荣、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中心副总监刁云芸、知产宝高级副总裁钟鸣等嘉宾,都就各自从事领域的大数据问题带来了面临的问题及经验分享。

商标法专场

在商标法专场中,当下很多热点话题,如: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恶意与类似商品认定、互联网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管辖法院的确定、商标制度的拐点与未来走向等等都成为讨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夏君丽介绍了制止商标恶意注册的司法政策。她表示,制止商标恶意注册,应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通过公布典型案件、司法政策加以指引,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在类似案件中参照适用,并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她指出,在制止商标恶意注册的过程中有诸多问题值得思考,如制止恶意抢注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周丽婷和与会者分享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实践:一是用足法律制止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行为;二是严格适用法律,综合考量主客观各因素打击恶意注册;三是加大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四是增强司法能动性、有效性,对确属恶意注册的商标,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予保护;五是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合法申请人利益。她提出,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加大审查力度,推进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机构的做法,加强商标机构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时的举证责任,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著作权法专场

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下越来越多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除了网络文学、音乐、网络游戏等一些熟知的领域里的新问题,人工智能等一些全新领域的著作权问题也备受专家关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迁教授以当前热点阿尔法人工智能切入,提出人工智能创作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问题,通过将人工智能和人类作品的绘画作品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两者在外观上的高度一致性。但在实际创作过程中,只有人发挥了其聪明才智,展现个性,作品才能是具有独特性的作品。人工智能通过程序生成的作品就是依据算法规则和模板生成的结果,缺乏个性,不具有独创性。王迁教授从比较上分析出人工智能的程序使用和天然创作的不同,同时又应当对作品区分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最后,王迁教授提出我们要立足当下,分析当前著作权法应当如何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

专利法专场

第7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有效管理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已成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这一激烈的战场中能否获胜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4200万户,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50%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8%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这些中小企业在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困惑,并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口。

一、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实施环境

我国经济和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一方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国内高科技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生成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由于国外跨国企业相继进入我国,在我国采取的“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的方法保护其技术、产品和市场,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如此激烈的国际环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紧迫的压力。据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2003年~2004年南京民营企业涉讼知识产权案件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调查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传统制造业、雕塑业、医药业和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竞争激烈,涉讼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合法地排挤竞争对手,赢得市场优势。案件的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为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2005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由吴仪副总理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积极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起步毕竟较晚,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尚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

二、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一些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高。许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到位。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分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对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不善于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些企业虽然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却连一项专利都没有。在申请专利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是出于真正保护自己的自主技术的驱动而申请专利保护的,而是把申请专利作为申报项目所不能或缺的、或是为了获得政府的奖励、宣传公司形象的一个过程来由别人提醒操作的,所以可想而知,这些企业主动申请专利的又有多少?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又有多少保护和维权意识?往往会出现直到自己研发的的技术、创立的品牌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反过来制约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不得不化重金赎回本属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应由自己占领的市场份额。笔者接触过一家成长中的小型企业老总,企业在委托别人开发核心技术时,居然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当问及技术成果的归属权时,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是一无所知,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更不用提知识产权法务专员了,在技术开发时基本上是不去检索现有技术的,在交流中发现他们虽然有朦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又舍不得化钱去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完成整个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通过专利检索来确定开发方向,或是通过商标检索来申请自己的品牌。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一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失、管理制度匮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有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被调查的1245家企业中,制订了知识产权内部规章的企业有425家,占有效样本的36%,正在制订规章的企业有365家,占31%;没有制定规章的企业395家,占33%。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规章。二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这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薄弱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专利工程师有500多人,微软公司全球25000名员工近五分之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索尼和日立公司均有300多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几乎是空白。

3.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据统计显示,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并且很多企业不够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我国是集成电路使用大国,但大多数中小厂商没有自己的设计能力,还停留在芯片封装等低级附属生产阶段,无法与国外竞争。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企业的经营额也成一定的正比关系,有数据显示,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始生产自己的产品,其中一小部分企业在其他企业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些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仅仅与已有的某个产品线个别技术的解决或改良,几乎没有可以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的技术。中小型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的专利均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偏低。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中小企业往往是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权利人,甚至有些企业明知生产和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仍然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搏一搏,有些企业虽然拥有知识产权,员工的流动,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和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往往又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企业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是他们一个致命的弱点,也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三、中小企业宜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目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正如火如荼展开,倡导创新创业的风尚正在形成,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小企业想要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1.增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的价值既包括其基本价值,也包括其运用价值。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不仅要明确这一专利主体是谁,这一专利权所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多大。还要明确这一专利的运用价值,比如实施后所能带来的潜在价值或许可给第三方所能带来的隐含价值。这就需要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国家法律赋予产权所有者的一种特殊的合法垄断权利,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独占而实现超额利润,是更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和更为强大的竞争武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和体现,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加强培训,促进企业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到企业内部的培训计划中,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先行将企业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输送到专业的培训机构去培训,再由该人员具体负责给企业全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邀请单位的法律顾问、高等院校的专业教师或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对全员进行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利润的核心转化模式和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

(3)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在员工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时,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培训和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知识的培训、乃至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2.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发达国家企业内部都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一批专业人才,负责分析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开发、专利转让、专利保护、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工作。例如,日本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部约有360人,丰田也有150人;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都设有知识产权部。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的企业均制定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且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大小等情况不尽相同,鉴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现状,宜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应与国情、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可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者或企业研发部门或企业法律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只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其中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可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顾问,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但企业内部依据工作需要也应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及专职或兼职人员,由该机构或人员负责与知识产权顾问的联络及协助知识产权顾问开展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为避免小型企业势单力薄的缺陷,可建立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通过企业组成行业保护联盟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和社会化,这是更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范畴。

(3)企业内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包括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企业的保密制度、对职务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保密文件的归档、知识产权的创造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制度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扩散。积极应对处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纠纷或争端,将平时在有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用制度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作为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

(4)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是装点门面的饰物,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中小企业可以在单个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一途径。

3.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中小企业若要长远发展,就必须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突破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口,这就需要中小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改变思路,将以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研发经费比例,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

(2)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节约开发成本。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并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信息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在技术研究各个环节中,企业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提高研发起点,而且能节省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时间。同时企业在产品投产和销售前都要进行专利检索,以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现在网络上国内外大部分专利说明书都是免费全文提供,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方便。

(3)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享受、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取得知识产权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促进产业化。对企业内部暂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知识产权,通过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办法加速实现产业化,有些项目可通过技术市场向外转让许可使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和扩散,实现动态中的保护和增值。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者或持有人可采取股权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到分配中,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技革新潜力。

目前,各级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获取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和资助奖励措施,如对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资助、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的资助等等,作为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彬: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8,(1):50

[2]刘红兵: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问题研究[N].江南时报,2006-07-08:(12)

[3]熊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设计思路.info.省略/2007/120704/c000055442.shtml.

[4]朱婀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J].山西科技,2006,(2):24

第8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已从资源和资本竞争转向知识和核心科技竞争,企业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体,肩负着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任,在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本文以知识产权管理绩效突出的美、日、德三国为例,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战略、组织体系、创造、运用和保护五方面的具体做法,以期借鉴其先进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

德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大企业成为主要推进者。如德国1/6左右的专利均由西门子、奔驰等大企业申请;而在欧洲申请专利和PCT的67%以上集中在德国前十大公司。第二,德国企业会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第三,德国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会区分行业,不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会有所不同。例如,汽车销售行业的专利战略会将重点放在研发制动系统和申请专利上,而应用化学领域的汉高公司则更重视注册和保护商标。

美国和日本企业为了巩固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都非常重视专利战略。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持技术上的垄断地位,美国把专利战略放在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规定在美国当地生产的美国公司可以优先转让,从而通过垄断技术获取高额利润。日本的专利战略则是通过制度规定专利申请的步骤、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专利是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从申请步骤来看,一项技术研发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需要先征求发明单位的意见,再通过专利策划机构联系发明人商讨确定。此外,申请专利要依次严格审查专利申请范围、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权利稳定性。最后还要分析专利是适合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转让。对开发自由度影响较大、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基础专利一般选择独占使用,其他情况可考虑技术转让。在选择时还会考虑收益和技术发展趋向等因素。

德国、美国、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虽然特点不同,但企业均已意识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到企业战略层面的重要性,且在实践中见证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带来的技术和经济的垄断效应或独占效应。

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

国外先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虽不尽相同,但都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均作为核心管理层参与企业的战略制定和实施,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与研发部门、法务部门和市场部门联系密切。

德国企业在管理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构建了三种组织体系:一是由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奔驰公司由总部法律部管理知识产权,而研发部则设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二是由研发部管理知识产权。如先正达的研发部下设知识产权部,派专人在瑞士总部、美国和英国分公司管理专利事务和商标事务,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考核由知识产权部统一进行。三是由企业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管理知识产权。如汉高公司将知识产权工作集中在总部,总部的法律部下设商标域名部,研发部下设专利部,分别管理公司的商标域名和专利。

美国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一般为集权式管理。如IBM公司将知识产权的管理权集中在美国当地总部,通过总部设置的研究所来管理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总部下面又设有法务部门和专利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专利部门还划分了六个技术领域,每个领域的专利经理由1名专利律师承担。此外,该公司在亚洲、非洲、欧洲、中东等地均设有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总部的知识产权政策,定期向总部提交业务报告。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分散管理制,主要以东芝公司为代表。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组织架构由知识产权总部、研究所和事业部构成,各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专利部、科和组。本部包括七个部门:策划部门、技术法务部门、软件保护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专利申请部门、专利信息中心和商标设计部门。每个研究所和事业部下设知识产权部,由承担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者总工程师负责其行政、产品研发之初的专利挖掘、专利调查和专利关系图的制作等工作。二是行列管理制,主要以佳能公司为代表。该公司把知识产权法务部按照行列管理分成产品类和技术类,前者包括四个部门,分别负责知识产权法务、知识产权策划、专利业务和专利信息相关事宜;后者包括七个部门,通过技术分类来管理专利。

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德国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美国和日本企业则通过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美国的IBM公司设有一套累积计点制度。该制度对专利申请人进行计点,发明专利计3点,能在公司技术公报上刊载的发明计1点。当点数累积到12点时,公司会奖励3600美元的发明业绩奖。另外,发明人如果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纳,还会额外获得首次申请奖1500美元,之后如申请的专利被授权,还可再得到500美元的发明申请奖。

日本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也会设置多种奖项。包括:发明申请奖、首次申请奖、特别功劳奖和申请补偿奖等,只要发明或知识产权被采纳,发明人就可以获得奖金,已经去世和离职的员工也不例外。

这些制度和举措使得德国、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排名居高不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制度设计和投入是必要的。

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

国外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德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在知识产权创造上,通过雇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作研究员或提供科研经费,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实验室,专门展开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对科研院所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取得专利的成果进行多方面评估,只要具有潜在市场价值,就果断购买该成果,并利用自身优势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产业化运用。如此便能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互补形成基础研究和商业化运用的良性循环。二是由国立科研机构来推动知识产权的运行。如德国的马普学会,在1970年成立之初只是个专利办公室,后转为公司,配有管理、技术、法律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负责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专利运行费用由学会承担,但如果许可成功,专利许可收益也要按比例分配一部分给学会,一般为学会、研究所和发明者各得1/3收益。

美国的知识产权运用则体现为知识产权许可战略的实施。21世纪初,美国建立了以创造利润为核心的动态的知识产权许可模式,该模式从研发投资开始,依次经过知识产权、许可收入再回到研发投资。美国大部分企业通过将自身拥有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从而获得大量许可费,并可牢固控制被许可企业的产品和研发成本。这种许可交易模式让美国技术和市场优势型企业通过优势互补提高了技术扩散速度,缩短盈利周期。

日本的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产品,通过生产和销售差异化产品来保证企业获利。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获得高额许可收入。三是融资时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定期核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权利期限、正确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对知识产权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以增加企业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产业化或商业化运用,才能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更要结合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用。

五、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三个国家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德国通过对研究成果价值进行评估来选择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公开、自用、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专利获得授权后,对每项专利的价值再进行评估,有价值就缴费维持,无价值则选择放弃,价值巨大甚至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容易被模仿而企业维权难度较大的,选择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当然,对无法很好保密的发明创造则会选择及时申请专利。

美国主要通过制度规范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美国很多企业在专利发明制度“先发明制”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稳定创新成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技术发明进行文字记录的制度。另外,在对实验进行记录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完善的发明呈报制度。这些做法不仅能够让企业有效控制和利用技术发明成果,还能提供技术发明过程中的证据,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获得法律保护。

日本则通过取得专利、侵权管理和构筑专利池三部分内容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是在涉及电子、机械等跨行业的交叉产业中,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产品,尤其对某些知识产权耗费较高的领域,更会集中力量确保成功申请专利。二是正确处理第三方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诉讼。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一般通过本企业专利交叉许可或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方式进行解决。如果专利使用费太高,则直接买断专利或通过资本参与、并购等方法进行处理。三是通过构筑专利池取得战略性专利,包括:摸清企业专利申请、专利取得情况;预测技术开发动向并加以把握;收集并整理专利技术领域的典型案例;摸清企业专利应用状况;建立放弃某些专利的标准等。通过构建和管理专利池,可以节约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提高知识产权经营效率。

第9篇:知识产权专业范文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力量薄弱,县(市)区科技局一般都只是配备了一个同志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五是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少,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六是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少,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小。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专利法宣传普及,帮助企业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才,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保护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今年举办一到三期共XXX人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重点由企事业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参加,三年共为企事业培训知识产权工作人才XXXX人。

六、今年抓XX个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研究和实施。三年内帮助指导XXX个企事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

七、鼓励技术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XXXX申请专利XXXX件,三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争取达到前XX年专利申请量的总和。

八、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净化专利技术市场,积极开展专利纠纷调处,提高案件结案率,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措施

九、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实年青的技术骨干力量,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增加、落实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执行扬州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