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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保护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上、国内外的名牌之林中,是否已经有了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相应的“一席之地”,而决不是看外国人怎么论、怎么说,不管是外国学者还是外国政府。2004年底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清楚的、明确的。这的确让中国的广大作者、发明人、决心创名牌的诚信企业等等知识产权权利人感到欣慰。

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完全到位的保护(04年12月低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不宜再用“远不到位”的提法)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广义的,即授权前与后的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我从来就反对不加分析的“接轨”(请看我1998年即出版的《知识产权论》分析“与国际接轨”一章,该章于1997年在人民日报发表过)。我从来主张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定位的问题。

“定位”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底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例如,与印度、韩国、新加坡一类国家比,我们的保护水平是否过高了。

“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否则,“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这是古人早就告诫我们的。

“定位”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法律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至少是人们普遍认为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江苏省2004年4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5年内让百分之50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企业都能够象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国内外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就不会象现在这么困难了。

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等口号。只是在2002年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才开始反思过去各种提法的不足。大纲中谈到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创新战略、应用战略、保护战略、人才战略四个方面。过去讲“教育立国”仅仅涉及人才一方面,讲“科技立国”则只涉及创新战略这一方面中的一部分,都没有讲全,也没有抓住要点。日本的这种反思,实际上也很值得我们反思。例如,我们直到现在可能很多人仍旧不懂得,知识创新或者信息创新决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问题。不创自己的牌子,只图省事去仿冒别人的牌子,除了会遭侵权诉讼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宣传,或者给别人打工。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人们不再靠有形财产为生,也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有形资产的积累就永远上不去,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从大的方面讲,我国数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许多政府文件中多次提到知识产权。把它们归纳起来,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这三层是缺一不可的。把它们结合起来,即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法的基本完备,则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成果(而决不能停留在仅用双手去创成果)的法律措施,如果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起桥来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至少不被对手击败),就不容易做到了。

上述第一层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如果第二与第三层的法律不健全,在当代会使我们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到阻碍。所以,我感到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认真研究这两层还需要立哪些法。

待到这后面两层的立法也“基本”完备之后,我们再来考虑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已有的“保护”法(或加上将来补充的“鼓励创新”法与“搭桥”法)是散见于单行法好,还是纳入民法典好?抑或是自行法典化好?对此,不妨用较长时间去讨论。

我国宪法的2004年修正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在国内外均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有人还认为,在当代,它是私有财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 在我们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如何制定时,宪法的2004年修正案中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容的增加,更有其指导意义。至少,《著作权法》第一条与《专利法》第十四条,都实实在在地有了宪法依据。

进入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2003年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我国的。 而几乎在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最早的英国发表了知识产权报告、知识产权拥有量最大的美国则在立法建议方面及司法方面均显示出了至少专利授予的刹车及商标保护的弱化趋势 .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做何选择呢?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走了一些外国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这个速度,使相当多的人感到“太快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三年后,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诉讼(以及“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开始大大增加,许多学者和企业开始感到了压力,抱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往回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度,产生了失衡,提出应当重点打击知识霸权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象王选一类发明家、谷建芬一类音乐家,以及名牌企业(它们始终只占中国企业的少数),则一直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存在较大差距。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这种制度利弊几何,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例如,在上一世纪80年代初即不赞成在中国搞专利制度的人,至今仍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企业无数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是不利的。不过,“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应当使人们对专利制度的利弊十分清楚了。

当中国的名牌企业及外国教授同样对中国法学院学生讲“知识产权或许是今天唯一最重要的私有财富形式”时,我们的学者则论述着“人要生活离不开有形财产”。几乎在同一时期,海尔集团的老总说:虽然该集团几乎在世界各地都有工厂(有形财产),但与该集团享有的知识产权相比,这些有形财产的分量很轻。看来,成功的企业家比学者更明白:在当代,有形财产的积累,是靠无形财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去推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称“知识产权”更重要或最重要,并无不当。而在这里插上一句“生活离不开有形财产”,虽似精辟,却文不对题。正如牧童认为要一头牛走动,重要的是去牵牛鼻子,有人却告诫他“牛是用腿走路的”(即暗示应当去抬牛腿)。而事实上,只有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才能使中国经济这头牛跑走来。袁隆平、王选等人已经做了,更多的创新者还将去做。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重工业中的宝钢、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例如2000年初,联想公司推出的一项并不算太前沿的新产品--上网计算机,就包含了自己的四十多个专利。在信息创新时代,只有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下去,中国才有可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再现“四大发明”国度的异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族复兴”。

近年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专利对医药的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之间的失衡,等等。这些,引起许多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是必然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一位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参看《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9月23日,张清奎的文章《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名牌企业及其他权利人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真正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与文化市场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与欺世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在这里,不能不插几句《中国知识产权报》1月20日报道的04年十大案例中“郑成思等七专家状告书生公司侵权”一案。

04年7月我们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七专家状告书生数字公司侵权。在那之后,被告连篇累牍地在各种媒体上发了连篇累牍的谣言为自己解脱。而我们7人则一言未发。因为我们一是不愿被书生利用去自我炒做,二是觉得法院的判决本身比任何人所谈都更客观、更权威。2004年12月底该案已判。海淀法院院长及宋鱼水、李东涛等法官辛勤工作近半年,作出一审判决。这个判决书从法理与司法实践角度看,都非常优秀。该判决书的优点在于:1、用极其简洁的事实叙述明确反驳了书生公司利用网络等媒体为开脱其侵权责任所作的诸多捏造(如说原告做了“伪公证”等等);2、划清了“公益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数字公司”的界线,而这一直是书生公司在连篇累牍的“声明”及文章中企图加以混淆的;3、批驳了书生公司关于“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已经过时”、侵权也是“一种全新的授权方式”等等自我辩护的歪理。

可能有一些善良的读者原先感到书生公司的许多歪理在今天的数字环境下“有一定道理”,这个判决书则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它实际是共同为规范网络行业的经营及我国的知识产权普法建设做的努力。

网络时代大大地拉近了作者与消费者或公众的距离。在过去,即使作者希望把作品奉献给公众,往往也不能不先通过出版社等媒介。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者在今天想要放弃版权或把自己的作品献给公众,只消在创作完成后,直接把作品上载到BBS 即可。如果这时出来一位“正人君子网站”宣布:任何作者要放弃权利,必须也只能放弃给他,即必须把作品无偿地交给他的网站,然后由他的网站再高价卖给消费者(公众)去使用,否则就“失去了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人们一定会立即识别出这是一个伪君子,乃至一个网络侵权人、网络盗版者。如果有个小偷,把各家各户的物品偷来叫卖,失主一旦在其叫卖处指认自己的物品,小偷便“归还原物”;而未能前去指认的其他人,小偷便宣布他们统统认偷了、“放弃权利”了。这个小偷依然是个小偷,决不会因其荒唐的手段而变成了“先进授权方式”的发明人。如果有个网上盗版者,在未经许可也未付费的情况下,把大量他人的图书、音乐或影视作品“收集”到自己的营利性网站(据说其力求“收集”得最全),而后以高价出售(甚至向公益性图书馆出售)其阅读、欣赏等服务,其非法营利行为再“新”,也依旧是个盗版者,道理是一样的。对此,去年底“两高”的司法解释将网络盗版“视同”传统市场的盗版,是很恰当的。

最后,许多人在抱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时,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日本20世纪6、70年代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这种对比,如果用以反诘日、美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的指责,是可以的;但如果用来支持他们要求降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水平或批评我国不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属于没有历史地看问题。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如果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那么在一国的小范围内看,这种坚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唯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竞争中被“自我淘汰”出局。我国达到现在这种备受许多国内学者指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水平,的确只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身居最高层者才能作出的决断。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在世界科技的最高端,必须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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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服务于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发展战略的需要,服务于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的需要,服务于提高社会诚信、依法治市的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通过专项保护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我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形成全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为重点环节,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一些地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

三、部门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科技、知识产权、口岸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商标方面的执法行动。

⒈要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和**市名牌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⒉要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

⒊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⒋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市文化局(版权局)及区县文化稽查队: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商、科技、知识产权、口岸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版权方面的执法行动。

⒈要依法对文化市场的著作权、版权保护商品实施监督和执法,重点打击辖区内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

⒉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及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

⒊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20**年底要保证实现**市级政府部门全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三)市知识产权局及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保护专利权,牵头组织协调工商、版权、质监、药监、口岸、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专利方面的执法行动。

1.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要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案》中在**市重点开展保护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要求,严厉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四)市口岸办:负责建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办公室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联系工作,要充分发挥和运用口岸管理职能和进出口信息渠道,沟通市政府与海关的联系,共同构筑查处本地区侵权案件的联动机制,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同时,提高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乌洽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委(招商局)、贸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工商、质监、海关、经委(招商局)、贸发局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文化(版权)、工商、知识产权、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和专利广告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侵权产品印刷复制和虚假专利广告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媒体舆论和信息沟通工作:由**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办公室(简称市保知办)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处接洽,组织市属媒体机构跟踪各阶段规模执法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共同对媒体报道影像及文字资料进行审查编发。各区(县)、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为媒体提供信息和稿件材料,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报道主要内容包括:

⒈实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⒉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此次专项行动的决心和工作力度进行宣传报道;

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

⒋针对执法活动、打击成果、查处的重大案件进行报道。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年1月至2月,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集中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制订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目的、执法措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认真受理企业、专利权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为开展专项行动做好准备。

(二)20**年3月至6月,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市保知办要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

(三)20**年7月至8月,总结验收阶段。各区(县)、两个开发区、各部门要结合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检查工作成效,进行认真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整规办,承担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督办重大案件,承担与自治区整规领导小组保知办的信息沟通工作。

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要由主管科技或知识产权工作的行政领导牵头,在辖区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并在需要时参加全市行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列入全市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大张旗鼓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地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就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事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普法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要继续办好2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会、法律咨询、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的社会氛围,并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市保知办要处理好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部门的关系,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促使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从深入探索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有效途径入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区(县)和两个开发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查有结论。

(四)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约束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食品、药品、音像制品、图书等流通领域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流入市场。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逐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1]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不少的亏。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只有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cssci期刊目录。因此,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更应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现状

1.研发数量少

许多中小企业不愿花费较大的资金来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先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统计显示,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截止2007年11月,在中国境内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专利申请地址来自于日本的有204723条,美国为136875条,而地址为中国的发明专利仅有17466条,根据权威部门估计,每年“中国制造”为专利技术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出厂价的25%——30%。[3]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技术研发数量太少,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竞争也越显惨烈,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缺乏专利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更是在经济竞争中难以立足。

2.研发质量低

中小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意识之外,还需要侧重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即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根据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现代企业管理论文,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004年,我国的专利技术申请为13万件,有一半来自跨国公司。从专利的构成看,中国申请的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而国外企业申请的100件专利中,有86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cssci期刊目录。[3]从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专利技术发明的数量上较少,而且质量较低,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内在因素

目前,许多的中小企业虽然研发了新的产品和技术,但是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些中小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创立自己的品牌和产品,而让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和注册商标,从而丧失了专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是缺乏专业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制也不健全。以美国的337调查为例现代企业管理论文,2002年——2006年,在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46起337调查中,有14件案件我国企业未应诉,未应诉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3。一些337调查案的原告方利用我国企业付不起诉讼费和搭便车的心理,刻意选择那些可能不愿应诉的小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以侵犯其核心知识产权为由,向ITC寻求普遍排除令的保护,从而直接打击我国整个行业的利益,甚至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4]可见,中小企业不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防护工作,不未雨绸缪,必然会在遇到实际问题中吃亏。

2.外在因素

第一,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它不仅表现为权利内容法定,而且还表现为获取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规范性。但是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还并不完善,没有详尽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查制度、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与定期审查制度等。[5]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难以规范,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陷入混乱cssci期刊目录。

第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确认等工作较为复杂,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人员而言,由于信息不足,往往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处理。但是,目前高质量、体系完善的专业服务机构较少。而高质量的服务机构收费较高,也超过了一般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资质较差、收费较低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实力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不足、实施效率较低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也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设立的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给予了较多的优惠,也颁布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乏较好的内部控制管理,虽然目标在制定之初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陷入僵局。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在其自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意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研发、申请和保护专门机构,并培训专业的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建立一套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相协调,成熟有效的纠纷风险评估和处理机制,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从容面对。

2.不断完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部门应该意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要从战略上对中小企业进行重视,要给予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中心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和研究项目等更多的支持,扶持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使其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获取有利的优势。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结合国情,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cssci期刊目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并进行相应合理的政策扶持。

3.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规章流程,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意识,并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政府机构也应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对于需要知识产权服务的中小企业现代企业管理论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中小企业可以接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确保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4.建立内部控制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政府从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都应该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各主体的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和相互牵制作用,防止个别人员出现操作风险,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1]苏元机.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1):44.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众所周知,中国于1997年对刑法典做了全面修改,专设一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使得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以上规定,对于我们以刑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指导方向。借入世之机,我国修改了《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取向,增强了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

近几年来,中国的司法及执法机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惩处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审理了大量案件,树立了新的形象;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地位得到确立;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观念方面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人们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只注重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却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我国一些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即是最好的证明。与此形成的鲜明对比是,国外的大公司纷纷来华抢占市场,他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中国申请专利,在确保他们的权利后才投资。①     现在人们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民事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进行经济处罚即可;认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软任务,有风险,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等等。

(二)立法方面

1.立法指导思想倾向于保护公利益即经济秩序,对知识产权是“私权”②的理念重视不够。

2.定罪标准以违法所得而非实际损失为标准。

3.主观要件苛刻,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实践中,例如免费下载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也可能给版权人造成严重损害。

4.从立法角度来看,对知识产权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规定不明确。如立法上没有明确“冒牌货”与“伪劣商品”的关系,“违法”与“犯罪”之间的“模糊地带”太大,没有将反冒牌货同保护知识产权直接联系起来。

5.我国刑罚结构不完善,现在以自由刑为主,其他刑罚较少。

(三)司法方面

1.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未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大多属于新型案件,加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使有些司法工作者不能正确把握立法精神。

案例1:③1997年5月山东某厂与卢某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达成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生产专利产品“诺亚”牌双层艺术玻璃口杯。1999年5月,被告人周某生产“乐凯”双层艺术玻璃口杯并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卢某的“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实用新型无效。周某随于同年的5月至9月在成都、南昌等地公开大量销售“乐凯”牌口杯,经营额282366元,获利76446元。2000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卢某的专利有效。某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某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假冒专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非法获利,没收赃物,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我们知道,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规定,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④由上所述可知:被告人周某未使用卢某的专利号及其他专利标志,既没有假冒的行为也没有假冒的故意,不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这种量的规定性,并不能改变“民事责任”质的规定性,所以本案是专利侵权而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此外,其他类似的问题也大量存在。如对刑法第213条“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有的人作狭义的理解,即理解成“在商品的本体上使用”,而不包括在与商品有关的包装、单证等方面使用。再如对“相同商标”,有的人认为“是指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完全一样”。以上理解无疑缩小了保护范围,削弱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2.以民代刑,以行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

所谓“以民代刑”就是指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所谓“以行代刑”就是指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化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以民代刑、以行代刑的情况。

案例2:德州市西郊塑料厂自2000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带有“友谊”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袋179.16万条,非法经营额达304万元。德州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该厂罚款11万元。

我们对本案具体情况不清,但从现有材料看,本案非法经营额304万元,可认为数额极其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应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管是法院民庭还是行政执法机关,都未充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另外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或其他原因(如“罚款”“诉讼费”等经济原因),对于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法院民庭或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移送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从而没有达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

3.司法机关及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消极对待

司法机关缺少既懂法律、又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官、检察官。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使他们难以驾驭,不愿涉及。例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案件涉及到“三性”的判断,需要有一定的科学知识,需要对权利要求书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对专利理论有一定基础。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计算机程序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成为了知识产权大家庭的新成员,国际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继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高、新、难”的特点,使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新挑战。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所关心的是自己的私利。一般说来,他们的目的就是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一旦提起刑事诉讼,不但程序复杂,而且如果侵权人被判自由刑,其经济损失也就难以弥补了。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跨区管辖”与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辖尚不和谐

实行跨区管辖,我们理解无非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知识产权案件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二是为了规范法官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明确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但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并未实行跨区管辖,这就出现了一个设置上的矛盾: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样需要规范,同样需要提高审判质量(如前述案例1)。为何不实行跨区管辖?同时,这种人为的不和谐造成了诉讼的复杂性,也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有悖“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它们不得过于复杂”⑤之原则。

5.知识产权案的交叉诉讼未得到理顺

这里的所谓交叉诉讼,是指一知识产权纠纷,牵扯到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诉讼中的两类以上。假设一知识产权诉讼是民事、行政交叉在一起的,如果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归行政庭,民事案件归民三庭,对当事人来说要到两个庭起诉,极为不便。对法院来说,有可能出现冲突的判决。很多法院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把知识产权行政案归到了民三庭解决了以上矛盾。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但对全国大多数法院来说(上海法院是个例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仍由刑庭审理。如此一来,上述矛盾突出出来。再者,刑庭法官欠缺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加上受对知识产权犯罪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的社会意识的影响,往往对知识产权案消极对待。

(四)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执法与司法配合不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行政保护对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宣扬行政执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特色的同时,也应当冷静地检讨扩大膨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得失利弊。当前,对民事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条款的范围愈来愈大,力度愈来愈强;行政责任越设置越发达;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的适用越来越广泛;存在偏重行政执法忽视司法保护的倾向,没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以着作权为例,虽然社会上盗版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但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多,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版权犯罪案件更是凤毛麟角。这种在国家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上的不经济、不正常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注意。

2.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消极对待

首先,行政机关站在打假第一线,查处之后发现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舍不得移送公安机关,送上法庭。因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之中花费了许多资源,甚至流汗流血,一旦移送公安机关之后,连罚款都要随案移送,自己的所有花费都无法弥补。

其次,公安机关作为侦察机构,近年来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意识虽在逐步加强,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些公安局,这方面的工作是由扫黄部门兼任的;另外知识产权犯罪不在“严打”范围之内,而其专业性特点,却使公安机关在查证、取证工作中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这种影响小、效率低的案件自然不会被引起重视。

三、改进和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增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教育的首要目标。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加大法官培训力度,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重点规划和支持几个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出更多的专业法官和律师队伍。

现在,在全体国民还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意识的情况下,应当注意运用刑法手段,多处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让公民知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从别人的口袋里掏钱一样是违法犯罪的,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民事立法、行政立法方面还是比较完善的,但刑事立法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侧重于保护私有权;对于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应以实际损失来衡量;主观要件应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准确划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分子,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情节严重与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传统财产犯罪的数额大小,而应更多地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对权利人利益的实际损害。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划分罪名,以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以便正确地发挥刑事制裁的积极作用。刑罚手段则应以罚金刑为主,增加没收财产刑和资格刑,如剥夺从业资格等。

(三)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适当削弱行政权

对知识产权保护历史悠久和较成功的发达国家,并没有类似我国行政机关行政罚款等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如美国。面对我国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应当进行适当限制。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予以制止,是否能合理分工,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生产领域及源头上,而不仅只停留在事后处罚上。如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能可设计为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出版、印刷业和着作权工作,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涉外着作权关系等。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则围绕着管理展开。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仅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环节,并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的移送上,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宜扩大到以行政权力处理涉及着作权的刑事纠纷上。针对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案件的情况,法律应做出强制性规定。

(四)加强司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目前对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手段有诸多不适应之处。打击假冒要有线索,而公安警力有限,对此我们应在侦查方面投入力量。也应考虑允许一些中介机构参与一定范围的有关调查活动,发挥民间中介的力量。比如“私人侦探”。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鉴定、取证工作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解决方式。如:(1)建立专家库。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相关专家进行鉴定;(2)聘请特邀陪审员。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学者担任特邀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3)聘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如国内知识产权界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咨询顾问;(4)积极探索“专家证人制”。即开庭时由原、被告双方各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就双方诉争的专业技术问题说明、质证、辩论,从而让法官对技术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五)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

在法院机构改革中,我们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真正抓住了审判体系建立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令人遗憾的是却忽视了矛盾的次要方面,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至少在知识产权审判问题上,我们认为,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包括犯罪)案(知识产权案中80%以上为或关系到侵权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实体法的显着性:

第一、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权行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第二、侵权行为的专业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往往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

第三、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与侵权使用通常会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发生,数个甚至数十个侵权使用可能会在不同地域同时发生。

第四、侵害类型的多样性。侵害知识产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错条件及处罚标准。

正是因为实体法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从矛盾的主要方面考虑,我们应当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行政案、刑事案。世界上很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就是把所有知识产权案放在同一审判机构来审理。

从刑庭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性、复杂性不比民事案件低,甚至更高。对于知识产权案,刑庭的法官们无不感到困难,从心理上排斥这类案件,不愿接手和受理。从民庭的角度看,由于目前知识产权案较少,自高级人民法院以下,民三庭普遍承担起其他民事审判任务。从工作量上看,知识产权审判反而成了次要的工作。这种状况,并未达到设立民三庭的长远目的,也不利于培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提高审判质量。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高等学校是社会中知识产权成果相对集中的生产基地,从科学发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技专著、论文、计算机软件、高新技术产品的商标,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是科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原创性研究方面,有其特有的优势。高等学校既是科学创新的重要基地,也是知识产权最大产出者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的最大拥有者。

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潮流,与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成果流失严重形成反差,高校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扰乱了高校的科研秩序,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就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在浙江省教育厅和省有关高校的大力支持下,浙江工业大学对本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一些调查。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查阅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和走访调研相结合的形式,调查结果统计如下:

浙江省高校承担科研任务情况(2000~2004年)。据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均21922人,五年间共承担研究与发展课题47830项,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项目9832项。(见表一)

浙江省高校鉴定和获奖成果情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共取得鉴定成果1833项,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920项,其中部级获奖成果68项,省部级获奖成果852项。(见表二)

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法律状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共申请专利2603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638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965项;授权专利1068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16项,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652项。(见表三)

浙江省高校专利实施效益情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承担技术转让项目2243项,合同金额41670.4万元,实际到款28048.8万元;其中,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468项,合同金额12073.3万元,实际到款7788.8万元。(见表四)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关于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其流失形式分为随人员调离(下海),化公为私(即将职务发明化为非职务发明成果私自转让),合同违约。调查数据显示,对46所高校知识产权流失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时,有25%的学校回答严重,有25%的学校回答不严重,有50%的学校回答基本没有。从调查提供的材料分析,回答知识产权流失基本没有的高校中的2/3高校没有申请一项专利,因而知识产权流失问题不明显或没有明显感觉到。但是,对科技成果较多,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调查,所反应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均为严重。其流失的主要形式依次分别为随人员调离,化公为私,合同违约的知识产权流失,其中随人员调离占46.2%,化公为私占38.4%,合同违约的知识产权流失形式占15.4%。我们对一些高校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时,反映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比较严重,尤其是科技成果多、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所反映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调查显示,浙江省多数高校缺少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据对46所高校的调查,只有 4.3%的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了专职人员;有50%的高校配备了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但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45.7%的高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没有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又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4.3%的高校制定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0%的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不完善也不够规范; 45.7%的高校没有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高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浙江省54.3%的高等院校,相继设立了专利申请基金,并制定有关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的管理办法,用于资助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专利申请资助1000~5000元不等,45.7%的高校没有设立用于资助专利申请的基金。

浙江省高校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奖励。浙江省54.3%的高等院校,相继设立了专利奖励基金,并制定有关用于奖励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管理办法,用于奖励学校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授权专利奖励500~15000元不等;45.7%的高校没有设立用于奖励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基金。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机构和教学形式。浙江省多数高校没有开设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在省高校中,仅有4.3%的学校设有面对学生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有13.0%的高校仅有个别教师负责担任知识产权教学工作;其余高校既缺乏知识产权教学机构,也没有教师从事这个方面的教学工作。在教学课程设置上,有6.5%的高校开设了必修课和讲座,有13.0%的高校开设了选修课;其他学校均没有开设相应的教学课程。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纠纷调处。63.0%的高校反映没有发生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案,而37.0%的高校反映发生过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案件,但数量较少。而实际情况却相反,近五年,高校申请专利为数不少,授权专利量、专利实施量较大,在专利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为数不少的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但由于目前专利纠纷案件处理中,现行法律法规对侵权人打击不力,起不到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不少人放弃诉讼的权利,或者不了了之,这也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方面。

浙江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评估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查阅有关科技资料和对少数高校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我们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现象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和探讨。

知识资产的流失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科技人员“下海”潮流的冲击 。有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带着多年研究出的职务发明成果跳槽,有的把职务发明成果变成非职务发明成果,以低廉的价格转让给外单位,有的研究生连同导师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给“分配”走了。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当前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实际上是在“半脱产搞公司”,所经营的为数不少是学校职务发明成果,这些现象的发生,使高校处于防不胜防的境地。加之高校内部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造成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管理失控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原因。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各校都有科技成果的管理机构,但多数高校都没有设立专门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有一些制度的规定,但都各行其是,相互脱节,管成果的不管推广,管推广的不负责成果出处,管专利的不管转让,管人事的不知道本单位的教师和科技人员有什么成果。这种成果管理、专利管理、成果转让、人事管理互相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为知识产权的流失造成了“暗道”。

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重要原因。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多数高校对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除少数高校外,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没有列入高校管理层和决策层的题中之议,一些管理者不了解也不熟悉知识产权常识,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不少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内涵,不清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成了科技工作,教学工作中被忽视的领域。

浙江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思考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及其在高校自身发展中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和措施的设想。

提高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首先要提高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建议采用适当会议和培训形式,对高校领导成员进行专题宣讲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指标列入高校领导科技教学工作的评估体系之中,也应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之中。不仅要使高校领导者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明白人,而且应使高校领导者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倡导人和保护人。

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是单独设立,也可以明确由校的科研(技)管理部门承担。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由校科研(技)部门承担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更合适些。应当配备与知识产权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从组织措施上,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的落实。

建立专利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一奖两酬”。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各高校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将具有创新水平的项目及时申请职务专利,以确保高校无形资产不被流失。要认真落实“一奖两酬”制度,对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的拥有人和实施人给予奖励,对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也要实行奖励。

要加强对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成果管理。知识分子作为知识的载体,决定了知识是随着人员的流动而转移。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好,就必须把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与人才流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教师、科技人员等教职员工的动态管理的全过程,使之既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流失。

完善高校现有的业绩考评体系 增强专利成果的认可度。在现有的科研、教学估评指标体系中,要增加专利成果的评价比重。客观评价各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考评权重,使之与不同等次的论文,获奖成果等有一个相对应的评价,形成正确的业绩引导体制。

注重对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教学。知识产权知识应当列入高校学生的教学内容,使之在学校期间,就受到知识产权知识的基本教育。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的一般课程,使之高校学生受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的专门课程,培养一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者;在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的科研课程,培养一些能够胜任知识产权领域开拓的研究者。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产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同时也是对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影响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技术创新与进步,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我们医药企业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普遍比较薄弱,经营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知识和经验不足,措施乏力,致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有些企业只重视科研,只求有成果,能获奖,却很少考虑将此成果申请专利,真正成为自己的东西,从而,使科研成果潜在的价值大打折扣。有的企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获得的创新成果,倏忽间不翼而飞,成了别人的东西。有些企业埋头生产,急功近利,只关心怎样有更多的利润,而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利益,往往因为信息不灵,重视不够,不是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便是自己的科研成果被别人攫取。特别是在中医药方面,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亚宝药业的“亚宝”商标曾和浙江的一家先行注册的“雅宝”商标相撞,最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买回他人的商标,因此,医药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迫在眉捷。

对医药企业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我们要格外关注和认真研究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行政保护、新药监测保护、中药保护、商标保护、发明专利保护、包装设计专利保护等。一个好的专利,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可以使一个企业由衰而盛,不断发展壮大。我们亚宝药业的“丁桂儿脐贴”(原名宝宝一贴灵)1993年开发成功后,便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十多年来,该产品已为企业赢得了上亿元的利润,成为全国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

同时一个好的商标,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其商标本身也可以有极高的开发价值。随着商标拥有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熟悉和认同,商标就会成为一种品牌。其价值在无形中得到极大的实现。可以说,申报专利,就是申报证据、申报市场、申报保险;注册商标,也就是注册资本、注册品牌、注册效益。

基于这种认识,2004年我们亚宝药业在新产品研发上投资了1530多万元,实行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相结合、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前景好的仿制产品相结合并注重专利产品的申报,取得了显著成果。去年公司共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文12个,获得临床批件4个。全年共申请药品商标条码98个,其中申请注册商品条码30个,申请注册商标60个,取回商标注册证书3个;申请专利30个,其中发明专利7个,外观设计专利23个,并领取专利证书7个。

医药知识产权首先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的发明权,其中包括未来产品和尚未开发但有可能开发的技术。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我认为应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大多数国内医药企业而言,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就是要赶快深入而系统地学习有关知识和经验,迅速成为内行,而不能总是当门外汉,等问题来了又手足无措。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断地获得能促进迅猛发展的知识和技术元素,并把这种元素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医药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研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要靠新的技术成果来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形成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已有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产品,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质量,扩大影响,使名牌更亮,使名品更多。

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专门人员,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创新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产生了有价值的成果,就要立即申报专利,使自己的创新成果及时得到保护,申报专利要遵循“先申报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归谁,只要树立专利申请的抢先意识,就有可能拥有专利权。同时,也要有专利群战略,即围绕一个或一组核心技术连续不断地申报众多专利,以涵盖广泛的权利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我们要灵活运用专利战略,也可以通过改变性能、改变剂型、增加功能等方式和途径来获得专利。

四是我们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运用行政手段,设置有关机构,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竭力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建立,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措施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和运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链接亚宝成为山西师大实践教育基地

3月11日上午,由山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与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山西师大实践教育基地”在亚宝集团总部芮城正式揭牌。山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聘任亚宝集团董事长任武贤为该院兼职教授,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知识经济是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资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等智力成果为基础构成的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这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智力成果从其实质意义上讲,是人类利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或者说是将人才与知识等智力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得到的直接产品。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有形物表现出来。这种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占有的判断,其难度远远大于对有形财产的判断。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因此,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人类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是一种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确认知识(智力成果)是财产、是财富的法律制度。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知识经济建立必需的法律条件。

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科学技术等为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它的创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与有形资产等物质条件相结合时才能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物化”的过程。知识、科学技术等智力劳动成果,相当大的部分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化为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来投入经济运行的。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其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对该药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具有商品的属性。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

知识形成产业化经济,即所谓技术创造了新经济。在有形商品的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的价值,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是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走向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

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知识经济有三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技术的创新,二是资本的积累,三是产业结构的转变。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内,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创新理论包括了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并扩展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请扣留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十八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第十九条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四章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四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但是,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货物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第二十八条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涉嫌侵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扣留;对经调查认定为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货物处置和费用

第三十条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有权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自海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有关裁定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本办法中,“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货物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