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卫生村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卫生村申报材料

第1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村民的生产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的状况,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提出的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今年把创建省级卫生村作为建设新农村的工作重点,下面就我村如何创建省级卫生村,实现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制度完善、管理长效,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作以下总结。

一、*村基本概况

**乡**村位于县城东南部29公里处,交通便利,山川毓秀,地灵人杰,主导产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全村辖5个村民组。近年来,**村两委班子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投资200余万元,修建活动场所、新建文体活动中心、开展人畜饮水、污水治理等工程,使村容村貌大为改观,村级发展大局实现了稳定、健康、快速的良好态势。

二、具体做法

首先,强化宣传,落实责任 。为了进一步推动村庄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按照有关要求,村两委多次召开村班子会议、党员会议、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等,把如何搞好村庄整治的道理、做法、作用、好处宣传到家喻户晓。并成立了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划分了卫生责任区,制订了各项工作制度,全村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创卫氛围。

其次,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环境整治村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步实施,分解到人。1 、与清运公司做好交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确保保洁效果。2 、今年以来我们已经搞了多次大规模突击性清除垃圾运动,督促村保洁员,认真做好农户的日常垃圾收集,集中处理工作。 3 、做到村内房屋外观整洁,近期对裸露房屋进行全面粉刷。农民建房按规划建设,村民住房风格多样,基本达到美观整洁。

第三,消除四害,化解隐患。积极配合乡爱卫办、农科站开展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专人负责,同时积极配合乡农科站鼠密度测定;开展经常性的消灭蚊蝇工作,村定期对公厕、垃圾填埋场、垃圾箱进行消毒;每年九月发动全村农户进行一次消灭蟑螂的专项活动。

第四,食品安全,监督到位。全村食品卫生行业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食品存放、销售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消费者联系点,落实人员和卫生部门每季度定期一次卫生检查监督制度;全村未发生一起因食品引起的纠纷事情。

第五,健康教育,服务群众。我们按照乡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明确由村妇女主任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并在村公示栏有关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资料,利用村有线广播定期播出有关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疾病预防等内容的宣传资料;村小学开展卫生课;发放宣传资料,向全村各位村民发放健康教育手册以及村正在创卫工作应做到的几点要求。

三、主要成效

自从开展创卫活动以来,我们村的村容村貌、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2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看病难问题。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根据省、市农村医疗救助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证五保户、兼顾特困户”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岀、收支平衡”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适当救助”原则;

五)坚持医后救助为主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均可申报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重灾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户的家庭成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章救助标准及审批

第四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外。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实行全额救助。五保户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代缴。五保户住院经县、乡(镇)民政部门核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门诊就医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救助。住院治疗的经新农合报销补助后。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个人申请、乡村审核,低保户、重灾户、重点优抚户等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等证件;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核审批表》必要的病史资料、已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接到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后。组织初审。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签注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五保户由村委会(敬老院)直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敬老院)上报的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连同所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查核实。

第四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中、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并会同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民政局每年度一次性将在册五保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到合作医疗专户。

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民政、财政、卫生、扶贫、监察、审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医疗机构从业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医疗诊治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用联社负责医疗资金的发放。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兑付到位。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具体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民政、卫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审计,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第十九条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诊断、治疗、救助等环节中弄虚作假、的由县卫生局、监察局严肃查处;对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3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69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卫生强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海政发〔20*〕73号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自2009年起,开展卫生强村(社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村(社区)卫生工作水平和人群健康状况,积极落实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直接面向居民的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创建目标

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全面促进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确保在2010年前街道完全达到卫生强街道标准,并通过验收。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及标准:主要为领导重视、责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合作医疗、食品安全管理、健康教育、妇幼保建、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台账资料和社会评价等11个方面。具体考评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

(一)卫生强村(社区)

1、必须是已获得海宁市级或以上卫生村(社区)称号的;

2、按考核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才可申报卫生强村(社区)。

3、申报前一年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得分不低于90分。

4、二年内没有各类传染病因防控不力,而导致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自评

村、社区经过自评认为已附合申报卫生强村(社区)条件的,可填写卫生强村(社区)申报表,并将自评后的资料报送街道创建办。

(三)街道创建办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创建办将对村、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村、社区进行实地调研。

(四)卫生强村(社区)每年申报一次,三年之内村、社区必须全部达到。

(五)对考核后符合卫生强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命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创建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在街道“卫生强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创建活动。各村(社区)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第4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5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以下简称农医证)管理

1、参合农民农医证是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规范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农医局)统一核发的参合农民家庭共同使用的医疗证件。该证件号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我区代码,第7、8位为乡镇(办)代码,第9、10位为村委会代码,后5位为家庭代码,证件内填写了参合农民家庭所有成员基本情况,是我区参合农民家庭成员就医并记载家庭医疗帐户支出及医疗费补偿的主要证件。

2、农医证必须与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三证)同时使用,并做到三证相符。

3、农医证填写必须准确无误,凡是填写不清、证号不全的必须经参合农民所在地的农医所更正,并加盖农医所公章。姓名、年龄有误的必须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由所在地农医所更正并加盖公章。

4、农医证遗失,参合农民应及时向当地农医所报告,经核实后及时补发,参合农民在证件丢失期间发生的可补偿的医疗费可在补发农医证后,到当地农医所补偿。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经区合管会审定,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我区参合农民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有效。

1、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1)村级卫生所在乡镇(办)卫生院定,原则上一村一所。

(2)乡镇(办事处)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乡级卫生院)为:医院、城北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袁河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西医院)、罗坊中心卫生院、水北中心卫生院、下村中心卫生院、良山中心卫生院、姚圩中心卫生院、观巢中心卫生院、珠珊镇卫生院、界水乡卫生院、欧里镇卫生院、鹄山乡卫生院、人和乡卫生院、北岗乡卫生院、南安乡卫生院、新溪乡卫生院。

(3)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院

2、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1)市内为:新余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中医院、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钢中心医院。

(2)市外为: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中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儿童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确定一次,由区卫生局、农医局在上年年底审定。

4、乡级卫生院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的各村卫生所,并签订管理协议;农医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在地乡级卫生院,并签订管理协议;区农医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农医所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区级、市内区外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

三、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1、门诊管理

⑴家庭医疗帐户仅限在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所和乡级卫生院使用,在其他定点医院使用无效。

⑵村卫生所和乡级卫生院必须凭参合农民的“三证”及“门诊报销凭证”,使用农医专用处方笺,为参合农民诊疗,并冲减家庭医疗帐户,同时处方笺上面必须由参合农民签字。

⑶参合农民使用家庭医疗帐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村卫生所到本乡级卫生院结算,然后乡卫生院会同本院发生的费用到所在地农所结算。农医所审核后在下月结算前拨付费用。结算时间为:村卫生所为每月的27—30日报乡级卫生院,乡级卫生院为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农医所。

⑷患结核病的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按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报销,不在家庭医疗帐户中支付。

2、住院管理

⑴村卫生所以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部和社区服务站不得收治住院病人。

⑵参合农民在乡级卫生院住院,乡级卫生院对住院病人须做好入、出院登记工作,并书写完整的住院病历。在区级和市内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填写住院申请表,报农医局审批。

⑶在乡级卫生院住院的,以“农医专用处方”代替医疗清单,每项费用必须使用农医专用处方开具并明示费用,且须患者或家属签字。

⑷住院期间须使用《目录》外药品,以及实施特检、特治等自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须事先征求患都及其家属的意见,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其费用必须入住院医疗费内结算,不得以其他方式另行收费。

⑸住院期间仅使用中草药治疗而无必要其他诊疗的,只能计算7个住院日费用,超出的按自费处理,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⑹参合农民因病要求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向当地农医所申请并报区农医局批准,也可直接向农医局申请批准;在市内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转院的,必须由所在医院申请转院,报农医局批准。未经批准而自行转院的,其医疗费总额扣除20%后再按相应的报销比例核报。

⑺外出(市区外国内)务工的参合农民,在务工所地区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地农医所报告,并选一所公立医疗机构诊治。

⑻对外伤的住院病人,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真实填写住院申请,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农医所或区农医局调查核实,其医疗费补偿视情况而定。

⑼住院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参合农民提供出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以及有效住院费用总发票等。出院还须带药的,只能带口服药,且西药(中成药)不超过五天量,中草药不超过七天量。

四、补偿范围

1、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符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市级以下医疗机构8元/日以内,省级医疗机构10元/日以内),必要的常规检查费等可列为可报费用。

2、府发[]1号文件规定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偏瘫、尿毒症、精神病等五种病例(以下简称五种病)的门诊医疗费可列入补偿范围,以上五种病必须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农医所加盖慢性病专用章。

3、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合并计入住院医疗费中,按规定补偿。

4、府发[]1号文件,规定的不属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保字[]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以及无生育证的生育及其并发症等均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5、车祸所致外伤,经交警部门证明无第三方责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列入补偿范围;有第三方责任或已获得责任方赔偿的不得在新农合中再次补偿。

6、以下诊疗及服务项目应自付20%后再列入可报销费用。

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手术用各种显微镜、各种内窥镜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②血液流变分析及单项收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

③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④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⑵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新生儿暖箱以及重症监护治疗项目。

②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③输血、输红细胞、输新鲜血浆、肿瘤介入治疗等治疗项目。

④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⑤腭裂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⑥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医疗项目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7、以下诊疗及服务项目应自付50%后再列入可报费用。

⑴特殊手术治疗费,如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治疗的全部住院医疗费。

⑵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瓣膜、骨科固定物、人工关节、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导丝、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管、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⑶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⑷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五、补偿要求(材料)

1、参合农民补偿住院医药费应提供以下材料:三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出院证明、出院小结、有效住院发票,住院期间医疗费详细清单(乡级卫生院为“农医专用处方”)、自费费用告知书、转诊转院审批表等凭证材料。

2、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红印)公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商业保险单、赔付单等复印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3、对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土地工),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及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复印件。

4、五种病参合农民补偿门诊医药费应提供以下资料:三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有效门诊发票、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

六、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实际补偿累计不超过15000元。

3、计划内生育的参合农民住院分娩,顺产(平产)定额补偿150元,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相应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4、已认定的五种病门诊医药费,超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为40%,封顶线年内累计为1000元。年底在当地农医所一次性补偿,中途死亡的凭医院或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可在死亡之后及时补偿。对住院并已获得住院补偿封顶线的,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补偿。

5、使用中医药饮片治疗疾病,可在同级别补偿比的基础上提高10%的补偿比例,但中成药与中药制剂除外。

6、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后,年内首次补偿额不到30元的按30元补偿,以后按规定标准补偿。

7、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在每次住院可报费用中减去起付线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计算。

8、参合农民年内多次住院,且每次住院间隔在1个月以上的,每次住院补偿均应减起付线。患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补偿时可只减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再分别按补偿比例计算。

9、参合农民在乡级卫生院、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到户口所在地农医所申请补偿;在区级和市内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可在所住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并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金。凡一次实际补偿金额达2000元以上的病例,农医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应填报审核单,报区农医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6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

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审批核拨工作。

第五条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

3.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报区社会发展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核审批。区社会发展局、区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结果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区民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复核批准后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发放医疗救助金。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经复核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建立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内筹措的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市、区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救助资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结余救助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第7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民建公助、因地制宜、科学改厕”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改厕,不断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努力开创全区农村改厕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爱卫会下达的年度农村改厕中央、市级建设项目,我区应在本年度内新建和改建农村厕所2000座,使其达到国家规定无害化厕所标准。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三、资金保障

中央资金按照每座厕所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按照与中央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四、项目实施对象

根据农村改厕目标要求和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状况,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项目实施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民已经饮用了自来水或有较好的用水条件;

(二)以乡镇(街道)和工业园、村委会、学校、卫生院(站)所在地、旅游公路(景点)或镇、村主干道沿线较为集中居住村民为主;

(三)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级配套资金应落实相应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执行部门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在同一农户不得同时安排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和农村改厕项目;

(四)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对农村改厕具有需求和愿望,积极支持农村改厕,愿意并有能力提供必要资金或承担义务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按照《年度区农村改厕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农村改厕实施方案,成立农村改厕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于9月30日前上报区爱卫办。

2、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召开改厕工作专题会议,对农村改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区级要对农村改厕进行技术培训。

3、组织督导国家农村改厕项目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村启动前准备情况。

4、将申报材料于前上报区爱卫办。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报文件;项目任务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项目任务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下旬,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正式进入组织施工阶段。

2.下旬,召开农村改厕工作推进会议。

3.前完成改厕项目,上旬对改厕项目进行镇级评估。

(三)总结验收阶段

1.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组织自查验收,写出农村改厕工作总结材料,于前报区爱卫办。

2.中旬区爱卫会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改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六、组织领导

(一)组建项目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区爱卫办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设在区爱卫办,胡顺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改厕实施工作。

(二)组建项目技术指导小组,由区爱卫办、区疾病控制中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卫生厕所改厕的技术培训及指导、督导检查、改厕效果评价等。

(三)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组建项目协调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改厕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全力推进,保证效果。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根据项目实施对象的具体要求,将改厕任务明确到村,具体落实到户,实行领导包片、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具体。同时,要把农村改厕与新居建设、危房改造结合起来,纳入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村建设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确保新建房全部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及时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要求。要结合“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做好农村党员、干部、基层卫生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达到教育一人、带动一片的效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改厕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报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农村改厕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8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学习方面

学习是我参与基层工作以来的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岗位的主要任务。要做好农村基层工作,必须主动加强学习,首先,学习与群众沟通的方式方法、学习掌握各项相关政策,学习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方法,并且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和提炼工作方法,改变惯用思维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到村内工作以来,我积极参与各项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站位意识,在这期间,我也递交了

入党申请书,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为建设新时代特色中国社会主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二、工作情况汇报

(一)创建美丽乡村市级示范村。2020年,卫季村申请创建上海市美丽乡村市级示范村,在此过程中,我参与了相关申请材料、汇报材料等材料的撰写,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等相关工作。今年,我村成功创建美丽乡村市级示范村。(二)农房调查工作。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要求,对于相关房屋进行调查,我对于相关房屋建造背景、当前现状进行了解和上传相关信息,我村的农房调查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三)村级各项日常事务。我积极参与村级各类会议,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和拍照留档工作。积极帮助撰写各类总结、编辑各类汇报资料,配合村两委做好村内日常工作;参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辅助完成各类信息的电脑输入工作,参与制作村委公众号的文章。

三、存在的不足与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9篇:卫生村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救助病种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大病医疗救助和常见病救助两类。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常见病救助实行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患指定病种但无钱住院治疗的对象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中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减免。

(三)医后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常见病救助可采取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非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可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批。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抽查、审批工作。

第八章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区)5:2.5:2.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贫县按照省、县7.5:2.5的比例筹集)。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区)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县(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医前费用。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

(三)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市、县(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十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财政应根据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县(区)财政要按照本县(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三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资料: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备案名册;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统计表;

(四)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个人档案: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保障证复印件;

(五)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