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精选(九篇)

制度制定情况汇报

第1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一、听取汇报方式

1、听取汇报采取召开班子会议的形式,会议要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一并进行。

2、乡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向县委、政府和县纪委汇报;乡党政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汇报;各村(社区)、乡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汇报。

3、汇报采取书面汇报的方式。

二、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乡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向县委、政府和县纪委汇报

1.贯彻落实县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学习贯彻县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的情况。

2、落实和推进县委、政府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情况。

3、党政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以及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情况。

4、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5、涉农资金兑现、农村“三资”管理情况。

6、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案件查办和“9+3+2”正风肃纪情况。

7、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

8、个人重大事情报告。

9、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乡党政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汇报

1、所联系的村(社区)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

2、解决所涉及联系村(社区)和分管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情况。

3、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4、个人重大事情报告。

5、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乡级单位部门和村(社区)向联系本单位的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汇报

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集体听汇报或分别听取汇报

1、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任务的完成情况。

3、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台账建立的情况。

5、涉农资金兑现、村务、财务管理及公开情况。

6、乡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和民生工程落实情况。

7、个人重大事情报告。

8、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汇报工作时间

每年至少两次,一般安排在七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可结合年终干部述职述廉一并进行,也可随时听取汇报。

四、汇报前的准备事项

主管领导要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人员。汇报人要认真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五、汇报的程序安排

1、党政一把手书面汇报

2、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点评

3、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4、党政一把手表态发言

5、上级党组织与参会人员代表进行个别谈话

6、反馈谈话所掌握的情况

7、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

六、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健全汇报工作记录,规范工作程序,按时听取下级汇报,主动向上级汇报情况。

2、听取汇报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听取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2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为配合人民银行综合执法中相关国际业务部分的检查内容,同时也加强国际业务的管理工作,确保国际业务安全、稳定、持续运行,根据要求对我行20xx年度及20xx年度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整个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总体情况介绍

我分行自开展国际业务以来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整体较好,未发现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重大违规情况。我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外汇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比较健全,能及时进行外汇政策反馈。在岗位设置上我行设有记账、复核、授权三个岗位,确保了每笔业务的准确性以及合规性。

1、业务合规方面:我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规的办理业务。

2、数据质量方面:我行有专门外汇人员负责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且做到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外汇操作人员录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出现错误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

3、内控制度方面:我行积极参加外汇>培训,宣传外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积极向外汇管理局反馈执行情况。

2、自查相关内容

我行于20xx年4月28日对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自查。其中:

1、出口收汇业务:在20xx年出口收汇4笔,总金额为:USD13833.12,全部为贸易项下的款项,我行已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4笔,客户已全部签收。20xx年全年未发生该业务。

2、结售汇业务:20xx年结汇业务4笔,总金额为USD13833.12元:售汇业务15笔,总金额为USD1344270.00:20xx年未发生结汇业务,售汇业务4笔,总金额为USD1947557.63:结汇业务全部是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结汇,无其他项下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外管及我行外汇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办理,手续齐全。

3、境外汇款业务:20xx年境外汇款15笔,总金额为:USD1344270.00,20xx年境外汇款3笔,总金额为:USD456324.00,所有业务均严格按照我行业务操作规范进行账务处理。

4、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业务:20xx年对外付款3笔,总金额为USD154400.00,

20xx年对外付款1笔,金额为:USD1491233.63,并为其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以上都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款项根据我行要求申报,申报内容正确手续齐全。

第3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第4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外资企业 利润 真实性审核

一、外资企业利润管理现状及局限性

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管理主要集中在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外汇局直接进行核准办理;经常项目下,外汇局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或红利汇出,及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业务进行审核办理。但是现行的管理措施对利润的形成和处置尚存以下问题。

一是利润形成的监测手段落后,易形成隐形外债风险。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产生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统计监测手段,以至大量的外资企业投资收益,以各种形式滞留境内,至今未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而这部分利润具有处置的随意性和隐蔽性特点,若外资企业真实的利润统计不完整,一旦国际收支发生逆转,外方随时可以通过正常或非正常渠道将此类资金调回境外,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有着严重影响。

二是利润处置的管理手段滞后,易形成重复处置事实。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增资,由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处置;利润的汇出管理,则由被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处理。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后,要求在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的记录,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要予以逐笔统计,外汇账户系统要进行核准件的录入。但是,这些业务操作界面互不交叉,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口径,业务信息不能共享,以至利润的重复处置难以有效避免,极易形成骗汇或虚假投资风险。

二、利润的会计处理方式

无论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业务,都要对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报告中的利润数据不是孤立存在的,如利润的货币处置则与现金流量表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对资产负债表、外汇收支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利润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性、平衡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利润处置的审核部门应深入认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图1),通过严格的外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涉外管理部门操作行为,详尽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中利润数据的关联关系,进而有力提升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审核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在企业所有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是最为基础、最为全面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利润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企业不分配年度利润,将利润作为所有者权益,直接记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作为企业的留存收益,为企业扩大经营发展留足充溢的流动资金保障;二是企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制定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将利润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直接分配给所有股东,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同时减少资产项下的“银行存款或是现金”科目数据,与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数据;三是企业通过股东会决议,制定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但暂时尚未将利润实际支付给每个股东,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将应支付的利润作为负债项,反映在“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科目中。在对资产负债表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详细分析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关联科目,以更为准确的掌握企业利润形成和处置的合规性。

三、完善外资企业利润管理的建议

1、利润真实性审核的管理思路

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处置时,需要进行审核的相关资料,但是对如何确认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审核机制,以至出现虚假利润和利润重复处置等状况。为此,把住利润形成的源头关口,共享利润处置的关联信息,建立利润形成与处置的真实性审核模块,统一纳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监测系统管理,是构建科学而高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真实性审核机制的关键所在。

2、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审核

企业的经营状况无非两种结果,有利润形成或是发生亏损没有利润。在利润不进行处置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没有相关的外汇收支行为发生,因此外汇局无法及时了解企业利润形成的真实性状况,但是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整体状况,对我国的外汇收支平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为此,无论外资企业是否对利润进行处置,外汇局都必须强制收集外资企业利润形成数据,统一进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统计监测系统的“利润管理”模块,此原则不能变。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收集利润形成数据。

一是应该充分利用外汇年检平台开展利润审核。结合现有的操作规程,主要对企业提供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书进行审核,以确认企业出资和利润形成的真实性。一方面,建议在每年的外汇年检期间,外汇局对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等文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图1简称“A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文书真实性确认制度”,一来可以杜绝虚假的会计报告,二来可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为进一步确保利润数据的真实性,建议建立“利润专项审核制度”,借助外汇收支情况审核报告这一载体,相应丰富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对外资企业利润关联项目的审核范围,以更为详细的披露企业利润状况。并且由异于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图1简称“B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以形成相互交叉审计的监督作用。鉴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实,为保证外汇收支情况审核报告质量,建议外汇局每年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指定一定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外汇收支情况的会计审核业务。具体流程见图1。

二是建立“利润关注企业”制度采集关联数据。此项制度主要通过逐月的非现场数据统计,对重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变动情况进行监测。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规模和企业营业收入为主要指标筛选出重点监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每月的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要项目,计算出重点企业的净利润。建议此项工作可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向重点企业收集数据,因为每个企业都有主要业务受理银行,因此,由企业决定利润监测数据的报送银行,再由银行统一汇总后报外汇局备案(见表1)。

(注:(1)+(2)-(3)-(4)=(5)。)

通过上述两种渠道,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形成情况进行逐月登记,与每年外汇年检所掌握的利润情况进行汇总核对。而且,外汇局要加大对资本项目工作人员会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详尽掌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利润关联科目数据关系,以便于提高履职能力。

3、利润处置的真实性审核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得以有效审核后,如何有效避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重复处置是当务之急,它能够及时防范因利润的重复汇出或出资等形成的骗汇和骗税行为。

一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信息共享机制。以正在开发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统计监测系统为平台,嵌入“利润管理”模块,从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分别提取资本项目下利润处置的外汇业务核准数据(如再投资或增资等),与银行审核的利润汇出等数据,从而即时掌握企业的利润处置情况,有效避免利润的重复处置。

第5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一、坚持优质服务和监管并重,支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一)坚持优质服务,促进外汇资金有序流出

1、认真做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进出口核销业务一方面是外汇局的基础工作,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时候我们都首先保证该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随着业务量的大幅增长和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我们适当安排力量坚持优质服务,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为运作规范的A类出口单位放宽审核标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A类以下的出口单位或“关注企业”严格审核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考虑到各涉外部门之间政策不协调的实际情况,我支局在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深受涉外企业的好评。

今年我支局向企业发50887单份,同比增长26.36%,共办理核销业务40344笔,同比增长29%,核销金额110227万美元,同比增长42%,核销率为99.8%。进口付汇825笔,金额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到货核销825笔,金额8408万美元,到货核销率为75%。

2、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促进投资便利化。今年“促流出”是我支局的一项重点工作,我支局把境外投资和进口业务做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主动向政府、企业解释境外投资项目和进口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防止走弯路,减少无效工作。今年我支局审核办理4家境外投资企业,投资额达1954万美元,同比增加了1944万美元;办理进口付汇11237万美元,同比增长143%。今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0家,合同利用外资2502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5453万美元。此外,加强与外经贸局的联系,在市中心支局的支持下,做好通领科技集团、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强化监管手段,控制外汇资金流入。

1、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支局于今年5月份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情况的检查工作,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下设检查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开展了检查,将外资流入作为阶段性管理重点,并在业务回访时把居民个人结汇情况和政策反馈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结合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台账,导出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形成第一阶段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汇总表”和“违规明细表”。第二阶段我支局对违规情况进行深入的跟踪检查,针对非现场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2个企业的资本金结汇存在违规问题,针对违规问题,我支局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立案查处。下一步将继续开展对企业的调查。该项目得到了省外管局巡视员的高度好评。

2、切实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改革,规范个人外汇管理。今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日报》以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传达,要求全面理解、贯彻执行。二是举办业务培训,落实政策到位。我支局开展以会代训形式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政策传达、解释,强调新政策实施后日常业务操作的难点及风险点。三是召开个人外汇业务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工行温州市分行、农行温州市中山支行海坦分理处违规办理结汇情况,部署开展外汇指定银行个人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3、改进贸易外汇收支与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精神,实行分类管理。给绝大部分正常收汇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加强对“关注企业”管理,按月上报《辖内企业贸易项下收结汇情况和“关注企业”数量统计表》及《多收汇排名前五位“关注企业”情况表》,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二、健全监管手段,加强外汇管理监督

(一)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今年我支局把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申报质量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培训指导,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与银行工作人员点对点的沟通联系,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抓好非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对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今年我支局共进行非现场核查234次,发现错误信息509条,及时反馈给银行进行修改。三是坚持季度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分析各行在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核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紧抓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放松,引起各行领导的高度重视。四是做好现场核查,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全年检查计划,今年对建行**市支行、工行**市支行的国际收支申报进行现场核查。从现场检查的结果反映申报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申报数据基本完整、准确、及时,但也发现了凭证要素不全、漏盖印章、漏申报、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今年上报市中心支局的数据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业务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无差错。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部门沟通,顺利完成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我支局对该项工作十分重视,精心部署,落实专人做好外汇年检各方面工作,主要是:1、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网上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对有错误的及时反馈,保证上网数据的准确性;2、加强与相关涉外主管部门相互合作,召开联合年检工作会议,确定年检工作协作方法及自身的重点,通报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及碰到的问题;3、对网上公布的未参检企业逐个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参检。通过多方面努力,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截止6月底,全市已有131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年检,全部通过,应检未检的有1家,主要原因是外方资金未到位,窃取中方的技术,现中方已向外方,把“年检未通过”作为1项索赔的条件,而不愿参检。参检率达99%,比上年增加7.5个百分点。

(三)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提高银行协同监管水平。

今年4月份,根据我支行的统一部署,对辖内的商业银行柳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派遣了两位业务骨干累计投入8个工作日参加了外汇业务的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支行能够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基本合规。今年7-9月份,对辖内的工商银行**市支行开展综合业务大检查,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工作,这是对我支局外汇业务人员的一次检验和外汇检查水平、政策把握能力提高的机会,累计投入了30个工作日,对其违规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并进行了处罚收缴罚,没款16万元人民币。同时,多次约见其行长和分管行长进行沟通,并找其分管行长和外汇部门负责人进行居民诫勉谈话。对新批准开办资本金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5家机构实施业务回访,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困难,提高管理实效。

三、完善内部管理,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一)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内部管理。

在切实做好日常外汇管理工作的同时,支局上下统一思想认识,集中精力和时间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管理方式继续朝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前进,促进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一是安排业务骨干对业务操作流程、工作岗位职责、外汇管理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整理,做到岗位动态管理,力求今后以更规范的制度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汇业务操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月度程序性督察、季度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半年度的全面检查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为。对照市中心支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对支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进行完善,特别是对业务受理过程进行规范,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遗留隐患。

(二)认真开展内控制度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

今年第二季度,为加强和规范我支局内控检查工作,推进外汇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促进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能力提高,进一步提高**市支局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1次外汇管理业务的全面监督检查,制定了详细的《内控监督检查方案》,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抽调专职内审、老外管人员和我支局业务骨干共7人组成的检查小组,检查人员认真对照《方案》的分工进行检查,检查后制作《内控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局领导,并反馈外管股。外管股认真对照存在的问题,召开股室会议,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研究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的方法和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交《内控监督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跟踪检查的情况反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认真落实计算机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配置国际收支申报、进口核销业务备用服务器,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登记簿,定期制作备份,定期更换各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计算机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分析会,分析存在的隐患,提出解决的方案,逐步完善各类安全管理方法。

四、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调研和政策宣传力度

(一)加强对形势的分析研究,建立辖内外汇收支形势季度分析制度,并将外汇收支形势纳入人民银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体系中,实行本外币联动分析,更好地反映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态势。

(二)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目的,把握热点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管理对策和建议,准确反映当地外汇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工作制度,安排工作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切实加强调研信息工作,并在外汇收支分析上狠下功夫,坚持人人参与,努力提高调研水平和工作实效。今年我支局撰写的《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外币代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造船业出口现状和发展对策》和《出口退赔外汇业务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5篇调研文章被上级局录用。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日趋旺盛,直接刺激了我市造船产业的迅速发展,预收货款大量流入,对我市国际收支平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于是我支局年初就把对**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列入重点调研课题。我支局非常重视该项课题,在平时工作中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出调查问卷,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汇率风险、融资困难、核销不及时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形成了《**市造船业出口的现状分析和发展对策》调研文章,被《温州金融》第35期调研版和《温州外管》第26期录用。

(三)加强对外汇政策法规宣传。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支局组织外汇指定银行业务负责人和业务操作人员学习外汇管理新政策,讲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演示了新政策的基本操作流程,解决执行政策和完善服务的矛盾。做好**年《中国外汇》及外汇法规的征订工作,共征订了330份。同时充分利用《**日报》——资讯·金融与理财平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与银行联系,了解客户反映,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联合外经贸局、外汇指定银行,举办一次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深入分析当前外汇运行形势,宣传落实新形势下外汇管理政策,提出下阶段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会议邀请了分管外经贸副市长、涉外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企业代表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经理共80余人参加。对拓宽境外投资渠道,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缓解核销业务压力。针对当前涉外企业增长快,企业核销员紧缺的情况下,组织一期出口核销业务知识讲座,有120多位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听讲。讲座主要讲解出口核销业务基础知识、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以及网上核销业务等,随后解答企业核销员的有关提问,整个会场秩序井然,企业核销员听讲认真,提问积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另外,还举办了3期网上核销业务培训班,有84家企业的核销员参加了培训,大大减轻出口核销柜面核销工作量。

五、以人为本,加强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思政教育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廉政教育内容,不断增强自我监督、风险防范的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力争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群众满意的外汇管理队伍。积极参加上级局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局下发的各种新政策精神和《内部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控督导和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外汇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回顾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组织员工系统学习不够,有时紧时松现象;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的实际效果不佳;金融机构监管手段创新不够;工作上向上级局的汇报、沟通不够等。

2008年,我支局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局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外汇流入和结汇的管理力度,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通过贸易收汇、结汇新政策的落实,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监管力度,加强对贸易项下异常资金流入的管理;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提高对个人外汇流入和结汇监管效率;充分利用人民币汇率预期升值有利时机,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简化手续,放宽限制,提升审核效率等方式进一步疏导资本流出,从而促进资金跨境的双向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2、坚持优质服务和监管并重,在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防范违规资金流动。不断优化进出口核销服务,继续在创新方面开拓新思路,推出新举措,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改进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外资管理,加强短期外汇资金流动监测,防范外汇热钱和洗钱的冲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衍生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管,防范短期异常外汇资金流入。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内部数据核对表》和《非现场监管报表》,梳理出非现场监管需要关注的主要指标及指标之间的关系,加大各信息监管系统数据整合力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密切关注“关注企业”的变化情况。

4、继续加大外汇检查工作力度,争取大要案突破。结合**辖区的特点,继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贸易收结汇、个人收结汇、资本金收结汇、外资房地产等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执行情况,检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继续密切关注异常资金和违规资金流入,密切联系公安部门,集中检查力量,积极查找违法违规线索,争取在大要案的查处上作突破。

5、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狠抓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不放松。加强考核和现场核查力度,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进一步提高。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国际收支新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充分挖掘其内在价值,为外汇检查和形势分析工作服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调研分析报告的质量。

第6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一)结售汇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手工编制报表,统计数据容易出现差错。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产生报表,但存在少数行仍是依靠统计人员手工核对对公结售汇数据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对私结售汇数据后,手工加总报送统计数据,这样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偏低,统计数据也容易出现误差。即便是数据来源于会计报表系统,也存在录入到外管局报表系统中出现人工误差的情况。

2、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一,统计人员队伍欠稳定。调查发现许多银行存在统计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是同一部门,这样致使报表统计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之间脱节,结售汇数据统计核对不便,准确性无法保证。而且近年来,各行外汇业务统计人员交替更换频繁,且这些业务经办人员变更又不须向外汇局备案,不利于保证统计核查监管的连续性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稳定性。

3、结售汇统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无专门的结售汇统计制度,核查时能提供的仅是分散于结售汇业务制度中的 “按时按要求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报表……”等诸如此类几句话,而结售汇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信贷、营业部、信用卡等各个业务部门,由于结售汇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结售汇数据从采集、汇总、上报到保存,整个统计流程没有一个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管理,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与遗漏隐患,同时给外汇局的核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没有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调查中发现有的银行在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时,所使用的不是实时汇率,而是外汇局每个月公布的折算率,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当非美元交易较多时就容易出现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少报的统计数据错误,这类错误存在1%。

5、个别银行内部统计数据管理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内部对统计数据有规定,银行结售汇数据与自身系统结售汇统计余额必须要一致。由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是分交易主体和交易项目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进行统计,当出现不同交易项目或主体的交易因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统计,数据出现进位较多时,银行自身系统的结售汇余额就会与结售汇统计报表总额有出入,报表工作人员则在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时分项目对数据进行微调。这样按内部管理要求做出的调整,必然会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售汇核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现场核查手段有限,核查效率偏低。目前没有银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非现场核查主要依靠外汇局统计工作人员从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分析系统中提取对公对私结售汇数据,与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结合主观工作经验来判别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各系统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比如个人结售汇系统不统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数据,而银行结售汇系统却要统计,这样数据存在不一致,比对核查效果就打折扣;此外,报表上报时间紧,核查的人工操作工作量大,使得统计核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现场核查工作量大,核查难度大。现场核查主要是通过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到银行现场调阅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业务台账和交易流水等资料来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做进一步的核查。即便是倒出银行结售汇明细与外管局一些监测系统的数据,运用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对筛选,由于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量大,且每个外汇分支局辖内可以办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网点也很多,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的工作量很大;且结售汇报表报送的是总量数据,与具体每笔数据核对,分交易性质分交易主体进行核对,核查难度很大,而结售汇核查人员有限,核查监管力度也有限。

3、统计项目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核查监测开展

(1)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项目设置存在差异。进行银行结售汇的外汇资金项目归属通常都与国际收支申报的项目归属大致接近,但是交易项目设置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差较多,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对私)交易编码将“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和“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分开统计申报,而银行结售汇系统是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1)项下的统一统计,这样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时,“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结汇就该顺应归入经常转移,而实际上却归入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统计,这些不对应之处容易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统计,对核查监测工作也不利。

(2)与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的设置存在差异。开展对私结售汇的统计数据核查通常需要比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但是两个统计系统对统计项目资金属性的设置有一定差异,尤其是个人结售汇系统对私售汇的购汇种类设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的差异大。购汇种类下属的出境定居、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外汇理财、补够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等实际常用的购汇种类,在银行结售汇报表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统计项目归属,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

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

(一)非现场核查方法

尽管目前各外汇业务系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统计口径不同等种种局限性,但其数据与结售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我们可以在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利用两者的逻辑对应关系,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上报数据的错漏现象和违规情况。

1、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核对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对公结售汇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利用两者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异常数据。一是进入外汇账户系统的“账户收支明细统计”,选择“结售汇”选项,按不同时间段提取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数据,然后汇总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对公结售汇数据,核对两者的结汇与售汇合计数有无差错,核查结售汇报表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二是通过在“账户收支明细统计”查询交易编码区分具体的交易项目,进一步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结售汇报表分项项目数据是否有错报、串报现象。

2、个人结售汇系统核对法。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居民及非居民数据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个人结售汇系统按银行分别导出个人结汇数据与售汇数据,再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来验证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居民或非居民结售汇数据是否准确。

3、直接投资管理系统核对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直接投资业务统计分析等模块,基本上涵盖了资本项下外商投资项下的结售汇数据。该系统中的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基本上能与银行结售汇报表中直接投资项下的数据一一对应。核查方法是登录直接投资信息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统计分析模块按结汇银行进行明细查询,可以得出各银行分月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数据,分别与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对应时间段内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数据作为现场核查的重点。

4、异常数据询问法。对于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情况,及时跟进,与银行统计人员进行数据核对,询查异常数据发生的情况,适时解决银行在结售汇统计中出现的问题。

5、“其他”项目数据核查法。重点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其他”项下数据,要求银行逐月对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说明,或者外汇局逐月针对“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现场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1、选择合适的核查对象

一是重点核查统计方式落后的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实现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自动抓取,数据统计以手工为主,出现统计错误可能性较大,选取这样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可及时纠正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查方法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二是重点核查新设立的外汇指定银行。新设立的银行在岗位设置、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完善,现场核查可以检验新设立银行开办以来业务办理合规性,深入了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适时提出合理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有助于督促其进一步提升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

三是重点核查更换业务人员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于银行定期会进行人员岗位轮换,更换业务人员初期是数据错报漏报的高发期,选取更换业务人员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增强该行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银行因为业务交接不到位造成工作质量下降。

2、核查资料准备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外汇局要求银行准备资料:银行从会计系统剥离出的结售汇明细数据,具体指标设置包括:交易主体、币种、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编码等;银行建立的对公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簿;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相应的银行会计凭证、电子数据、留存档案等。外汇局准备的资料:银行上报的即(远)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出的个人结汇、售汇明细清单;非现场核查可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现场核查开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核查人员从银行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70205代表代客即期结售汇,70206代表代客远期结售汇,70203代表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售汇业务,贷方发生额表示结汇业务。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核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核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步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步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5)对可疑、重点、大额数据逐笔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中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可疑数据、资本项下需审批的重点数据、增长幅度较快或金额较大的大额数据。通过翻阅会计凭证,逐笔调取该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对资金属性、交易主体性质、交易日期等方面进行核查,查看是否存在误报的情况。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结售汇统计核查制度

借鉴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做法,出台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操作规程,对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指导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规定,提供较为完善的统计核查工作指引支持。

(二)加大科技支持,建立有效核查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科技支持力量,提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整体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核查工作体系。一是借鉴国际收支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的做法,开发银行结售汇非现场核查系统,大幅减少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整合现有外汇业务数据资源,提高业务数据共享水平,打造大监管核查平台,提高整体核查监测水平。

(三)优化统计项目设置,提高统计基础质量

改进优化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设置,建议增强银行结售汇统计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设置的关联性,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理解统计指标和正确归属统计的可操作性,从数据源头上保障统计基础质量。

(四)加大银行管理督导,提升统计核对基础

一是明确要求各行必须要实现结售汇数据提取电子自动化,并且保障自动提取数据的准确性,杜绝手工加总编制报表产生的人为错误。二是要求各行统一报表编制和报送归口部门,并且提高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保证统计核对业务质量。三是明确要求各行统计报表编报中非美元折算为美元必须采用实时汇率,提高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四是明确要求各行(包括基层行)均需单独设置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并且还具体设置银行自身结售汇、代客结售汇等交易科目,确保统计核对工作有效开展。

第7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一、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交易制度

率是不同货币单位间的价格,因此,汇率问题也是一个价格问题。

现代价格理论在回答“价格由什么决定”的间题时认为,某种商品的价格是由该商品的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供求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均衡价格。在解决了“价格由什么决定”的前提下,自马歇尔开创新古典经济学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经济学更多地是对影响市场供求的因素或者说隐藏在市场供求背后的经济规律进行研究,而对于“价格如何决定”即价格形成机制这个具体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是简单地用“瓦尔拉斯试探过程”或者说“瓦尔拉斯拍卖过程”来解释均衡价格的形成。事实上,经济实践中有关价格形成的真实过程已经表明,“价格如何决定”是一个不能抽象和简化的重要问题。同时,经济理论的研究也已证明,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交易制度密切相关,市场交易制度决定了已知市场供求下价格的形成及变动方式。

从一般经济学回到汇率经济学。20世纪}o年代以前的购买力平价说、利率平价说、国际收支说、资产市场说等汇率决定理论,可以说是通过建立包括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率等影响市场供求的各因素在内的宏观模型,来解释“价格由什么决定”的间题。而由Garma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不仅是一种关于“价格由什么决定”的汇率决定理论,更因为其中引人了外汇市场交易制度这个因素,为“价格如何决定”做出了具体解释。

二、市场交易制度概述

市场交易制度可以定义为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①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总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表明,交易制度作为市场结构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它影响市场的信息汇总能力和流动性供应机制,并由此影响包括价格发现、流动性、透明度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市场质量。

交易制度有多种分类标准。由于流动性是交易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关键目标,因此,通常根据流动性提供方式的不同,将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交易制度(order-drivensystem)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quote-drivensystem)o

(一)指令驱动交易制度

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下,每一位交易者通过指令向市场表达自己的交易意愿。交易者提交指令并等待在拍卖过程中执行指令,交易系统根据一定的指令匹配规则来决定成交价格,因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又被称为拍卖制度。

根据成交连续性(或者说交易发生的时间性)的不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可以分为定期拍卖和连续拍卖。在定期拍卖制度下,交易者提交的指令被集中起来等待在约定的时点同时成交,其特点是定期在唯一的价格上进行一组多边交易或批量交易,因此,定期交易市场也被称作集合竞价市场。在连续拍卖制度下,只要交易者提交的指令具有价格上的优势,则它可以立即成交,其特点是连续在不同的价格上进行一系列的双边交易。

从价格形成机制上看,定期拍卖与连续拍卖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定期拍卖的优点在于使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而不在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为交易者提供即时性;连续拍卖的优点在于能为交易者提供即时性,而不是使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即以牺牲一定程度的价格稳定性为代价来获得交易的即时性。

第二,在定期拍卖中,价格指令只能决定该指令是否能成交,而不能单独决定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受到市场所有指令的影响;在连续拍卖中,该价格指令不仅决定了成交的可能性,也决定了成交价格。

定期拍卖与连续拍卖各自的特点,决定了前者更多地被用于对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对价格的有效性要求较高的市场,典型的如证券市场的开盘;而后者更多地被用于对流动性要求较高、但对价格的有效性要求不高的市场,典型的如证券市场开盘后的连续交易。

根据通过提交指令来表达交易意愿方式的不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也可分为双向拍卖制度和单向拍卖制。

(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

在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的交易商(也即做市商)不断地向交易者报出某种商品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交易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商品存货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连续的买卖来满易者的投资需求,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做市商也可以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做市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因此,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也被称为做市商交易制度。

(三)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比较

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前者是指令机制,交易者向市场提交指令,在特定的指令匹配规则下,市场根据供求状况决定成交价格;后者是报价机制,交易者在提交指令之前,可以预先从做市商获取报价。

第二,市场流动性提供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各个交易者提交指令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后者是通过做市商的连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市场供求出清方式不同。在市场供求(或者说买卖指令)不均衡的情况下,前者只能通过价格调整使市场出清;后者除价格调整外,通过做市商的存货管理吸收市场的超额供给也可以使市场出清。

第四,市场透明度不同。基于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在两种交易制度中,交易者观察市场指令流并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不同:前者中,各个交易者处于同一个公开的市场指令流平台,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高且平等;后者中,全部市场指令流集中于做市商,其他交易者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低。因此,一般而言,前者的事前和事后交易的透明度较高。

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之间并没有绝对和孤立的优劣问题,市场选择何种交易制度取决于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具体因素,市场本身的流动性状况(即市场对买卖指令的匹配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其中的两个关键因素。

三、国际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市场结构演变进程表明,在多层次的市场流动性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推动下,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日益体现为融合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并互有侧重的混合交易制度特征

外汇市场是一个由直接交易市场(directtradingmarket)与经纪交易市场②(brokeredtradingmarket)构成的混合市场,两个市场也可以分别称为交易商市场(dealermarket)和拍卖市场(auctionmarket)。在直接交易市场上,交易商进行询价交易,并且由于买卖价差、扩展服务范围和获取市场交易信息等利益刺激,以及市场本身对维持流动性的客观需求,部分交易商承担了向市场其他交易商双边报价、连续交易的做市功能;在经纪交易市场上,交易商向经纪商(broker)提交买卖指令,经纪商类似于拍卖人(auctioneer),对交易商的指令进行撮合成交。从价格形成机制上看,直接交易市场属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经纪交易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交易制度。

20世纪90年代前,经纪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声讯经纪(voicebroker)进行指令撮合。此后,随着技术进步,出现了以EBS和ReuterDealing2000/3000为代表的电子经纪(electronicbroker)。电子经纪在透明度、交易成本、指令撮合效率③(特别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标准化即期外汇产品)等方面相对于声讯经纪更具竞争优势。同时,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交易的集中,客观上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直接交易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功能在弱化,而其交易成本较高、透明度较差等缺陷则逐渐显现。因此,电子经纪已经从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中取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将从外汇市场中消失。外汇市场多层次的交易产品决定了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差异,因而需要多样化的流动性提供机制。因此,电子经纪更适合于美元、英镑、欧元这些高流动性的货币对、特别是即期外汇市场;而对于缺乏足够流动性的小币种外汇交易或者流动性较低的外汇衍生产品,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可能比电子经纪更适合;此外,在市场萧条时期,外汇市场也需要做市商提供流动性。

(二)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以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为主的市场结构现状表明,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是决定外汇市场选择何种交易制度的一个关键因素

根据工MF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的调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市场结构或者是单一的交易商市场(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57%),或者是交易商市场与拍卖市场的混合结构(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犯%),单一的拍卖市场极少(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2%)0

形成这种偏重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市场结构的一个可能解释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低,因此,尽管以即期美元为主的标准化交易产品本应有利于采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但是由于市场指令流的规模不能充分匹配买卖指令,在不考虑中央银行市场干预的情况下,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比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在出清市场供求缺口可更少地使用价格调整,采用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个较优选择。

可见,选择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或者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一个关键标准就是市场流动性。在流动性足够高的外汇市场上,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是较优选择;而在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外汇市场上,则宜选择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或者两种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

四、对当前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制度的认识

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平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④自1994年成立至今,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8月以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这是一种典型的电子经纪交易市场,市场交易制度表现为单一的指令驱动。第二阶段,2005年8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在外汇远期交易中首次采用询价交易,n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于2006年起在即期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会员可以在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基础上直接交易,同时也将有做市商向市场会员连续提供买、卖双向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开始表现为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相混合。

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历程中,既可以看到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制度发展的部分体现,也可以发现国内现实状况留下的许多痕迹。

第8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管理工作,近期,我们对江西省9家主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这9家企业是: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对外工程总公司、江西地质集团公司、江西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久盛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9家企业2014年境外建设项下外汇收支总额1.44亿美元,占同期江西省境外建设项下外汇收支的91.53%。调研内容包括企业境内外外汇账户(包括离岸账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外汇收支或外汇使用情况、企业利用境内外外汇资金开展保值增值业务或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国别情况、境外设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非法人)和办事处(项目组)情况、对外承包工程过程中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情况、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支持或需求情况等。据调查问卷及实地调研,上述9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截至2015年3月底,分别在亚洲、非洲及南美洲等24个国家和地区承接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107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肯尼亚、蒙古、赞比亚、加纳、博茨瓦纳、卢旺达、纳米比亚、泰国、印度、菲律宾、委内瑞拉、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金)、纳米比亚、马拉维、南苏丹、莫桑比克、乌干达、津巴布韦。总计外派劳务人员15700余人次。企业在国(境)外设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非法人)、办事处(项目组)及开立外汇账户情况如下。另据调查,上述企业经批准开立的境外账户存在账户销户及到期未履行展期手续情况、开立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即当地货币)账户情况、以个人名义开立可自由兑换货币账户情况及境外设立的法人机构在境内银行离岸部开立离岸账户(大部分已销户或未发生外汇收支行为)情况及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境外账户情况等涉嫌违规行为。其外汇收支均基于行业特点发生,总体情况正常。

二、制度缺陷

一是资本项下与经常项下政策衔接不易。对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因其行业特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决定,其业务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或因其境外承建项目的周期(或时间长度)决定其是否按照资本或经常项下交易进行申报;或因其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境外法人分公司或分(子)公司,但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主体区别,或因经常项目下成立项目组或办事处等,须按照经常或资本项下交易进行申报;或经营过程中涉及第三国采购设备物资或撤回投资等等。上述种种,均给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和严峻挑战,就内部而言,则一定会出现或产生多头管理,导致职责不清、数据不全或监管失灵乃至无人管理的局面。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没有统一完整的对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法规,其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制度及文件中,且部分法条描述较为含糊所致。二是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混淆。如前所述,因为资本和经常项下业务混淆,导致管理缺失甚至无人管理。退一步看,即使同为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又因其涉及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其混为一谈的外汇收支也成为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老大难问题。目前的管理现状是,货物贸易下远有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近有货物贸易项下总量核查制度。但服务贸易项下,无论远近,均未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收结汇做出硬性或刚性规定。而一旦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有带动国内设备或原材料出口但出现延收或不能及时足额收汇的情况,往往绕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以工程款或其他服务贸易项下款项冲抵货物贸易项下款项进行核销或进行匹配,导致管理政策失效或无效。如其经营模式存在多元性,其利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相关规定钻空子的概率可能上升且存在多种可能性。三是境外开户与存放境外规定存在缝隙。目前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规定仍然是上世纪(1997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7年12月11日,1998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境外账户规定”。前一法规失效)。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相关规定出自《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9月1日施行,以下统称“服务贸易指引”)。该两项政策制度的并存导致某种程度上的宽严不一或前后不一,即不协调、有缝隙。具体说,即便是假如企业按照“境外账户规定”的规定,因该规定并未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要一项目一账户(如是操作也几乎不可能),对其账户最高限额(即余额)核定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控性,对其时间的要求也模棱两可(明确为项目结束,但一旦项目混淆,则账户可能无休止存在),相对十五年后出台的“服务贸易指引”中的收入存放境外规定,企业如果想要将外汇存放境外,显然要容易许多。即使其宽严程度一致,作为一项法律,其存在本身仍显得不够严肃严谨。四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不小障碍。目前,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2014年4月16日,2014年5月1日施行)执行或履行其申报义务。问题是,其日常申报过程中能否严格执行该文件规定,让人很不放心。第一,其外汇收支(主要指收入)如若要冲抵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进行匹配,其申报一定出现问题或差错;第二,如其项目中牵涉到以设备投资等内容,如何确保其申报准确又能保证其货物贸易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出现混乱?第三,如企业在境外仅有单个或少量项目,其申报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尚有可能,如其有多个甚至十数个甚至数十个项目时,其申报的资金来源恐怕自己都难以辨别,如何准确申报?第四,如企业因其境外项目工程数量原因同样开立多个外汇账户,甚至在项目国以外开立可自由兑换货币账户,对其内部管理的要求一定更高,同时要求其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谈何容易。五是境内分包方收取外汇制度含混不清。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分包企业收取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2006年8月24日,2006年9月1日施行。已失效)曾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包方和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可持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分包合同(协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二、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方,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该项政策废止后,唯一执行的就是“服务贸易指引”中的《实施细则》,其第九条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从法条字面上看,第一,未再强调总包与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第二,不再对分包方是否有对外支付的需要进行约束或者限制。但关键是依然未对分包方是否可以境外开户或境外直接收汇未予明确。如此,将有可能导致分包方境外直接收汇的现实甚至直接在境外开户收取外汇。六是部分处罚条款过于刚性致难以取舍。根据“境外账户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的描述为:“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该法条与2008年8月颁布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描述有细微区别,其第四十八条的描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撇开罚款金额等不同之处,我们关注的是“境外账户规定”与《条例》中两次处罚条款的描述均为合并处罚,而无单独处罚。我们认为,第一,如合并处罚,对违法轻微的企业显得合法不合情。第二,一并处罚存在操作障碍,即所谓“责令改正”的操作程序如何?因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告”与“罚款”属两种不同类型的处罚,其是否可以并处?

三、监管策略调整

一是审慎采用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措施。鉴于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及背景,可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执行并处理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及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相关规定,亦即是采取趋严的监管策略,以适度提高企业执行法规的机会成本,在充分保障和维护企业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做好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解释说明工作,也借此保证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二是明确境内总包及分包方境外开户政策。充分考虑既往及现状,可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分包企业不允许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更不允许该类型企业从总包企业方(仅指境内机构)直接在境外收取外汇或存放境外,亦不考虑该类型企业以不同方式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存放境外。对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分包方企业账户允许其过渡至项目结束后即予以关户。三是督促到期后的境外账户外汇资金调回。在明确相关总体监管策略后,应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督促无论是总包方或分包方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时将境外存在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境外账户则该保留的允许其继续保留,该撤销关户的立即予以关户处理,并对后续开户亦一并采取趋严的管理措施,包括开户个数、开户期限及账户最高限额(宜低不宜高)等。四是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整体监管。所谓整体监管也可理解为一体化监管,但有别于目前的所谓主体监管。一体化监管是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一并考虑其外汇收支是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是属于货物贸易还是属于服务贸易,在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即应该予以严格区分,防止串报、误报、漏报及假报,防止申报数据失真,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在加强日常监管监测的同时,应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充分考虑现有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缺陷等因素,对因对法律理解不到位、非明知故犯的企业可采取批评教育的形式督促其改正错误,合法合规经营。六是简化相关行政许可操作便利企业经营。目前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立境外外汇账户一般情况下还是采取红头文件批复的方式(企业亦是红头文件申请),但其账户到期后展期、责令其余额调回境内等后续操作并无明确操作规范,如果按照开户审批操作显然过于繁琐且不甚合理。就此,理应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以便利企业操作及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建议将包括开户在内的所有审批业务一并纳入账户系统进行操作,同时明确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另外,对企业(包括非居民和居民身份企业)开立离岸账户、利用境内外外汇资金进行理财操作及服务贸易项下融资等正当合理需求应予以适度支持,但在法规设计或制度安排上应进一步予以规范和明确。

四、可能实现的目标

第9篇:制度制定情况汇报范文

【关键词】 外汇政策;均衡管理;宽进严出

一、目前外汇管理政策在均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宽进严出外汇政策仍然存在。出口方面:出口核销制度自开始至今主要以加速出口企业收汇、防止逃汇为目的,以对企业逾期未收汇为监管重点。对出口项下的预收货款汇入管理,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措施,对长期未出口报关的预收货款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也没有有效措施正确区分正常与非正常预收货款。在操作上,出口核销一直采取这样的流程,即领单-报关-收汇-核销,这种流程监管的重点是企业的逾期收汇或逃汇。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不仅贸易项下收汇在报关之前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各种短期资本也源源不断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我国,上述的核销流程对当前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已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进口方面:核销体制对企业出口不收汇及少收汇能实施有效监管,但对进口不付汇监管却存在空白地带。在当前条件下,外汇局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进口报关单金额,确认报关单的真实性,但这种数据共享仅局限于逐笔查询的范围。(2)外汇管理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薄弱环节,导致外汇事实上“宽进严出”。一是个人外汇政策存在漏洞,便利各类资金从私人渠道汇入。虽然国家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了年度结购汇5万美元的限额,对遏制大额结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目前个人项下收结汇仍没有得到有效限制。二是与个人渠道外汇可以轻松流入相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及投资管理措施因缺乏操作性,资金流出仍却相当困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已为个人境外投资业务的日益放开提供了政策接口,但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却仍然空白。国内相关部门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政策仍有相当多的约束,致使个人对外投资难度重重。三是外商投资资本金真实性审核、支付结汇管理的政策效果不够明显,无法实现对资金的延伸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却难以取得效果,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预期下,近年来资本金流入和结汇增长迅猛,结汇率不断提高。四是差额核销政策方面的规定,可能导致无贸易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加大监管难度。按现行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单笔核销或批次核销平均每笔核销单多收或少收汇在5000美元以内的,可以直接核销而无须提交差额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若笔数很多,就会出现一个相对较大的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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