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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精选(九篇)

制度创新

第1篇:制度创新范文

用陈旧的理念、思维方式和体制是解决不了这两大问题的。要解决这两大问题,要求 我们的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因此,我们 必须在理念、思维方式和制度、体制上实现框架性转换。具体来说就是:

一是要确立能力本位的发展理念。我们正在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市场经济由市场配 置资源,具有自己的逻辑,必然注重平等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实质上是能力竞争,这 意味着有为才有位,实力决定一切。这就应该进一步注重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和能力发 挥,注重人的个性、独立自主性以及人的素质和业绩。由此,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冲破“ 官本位”的价值观,确立“能力本位”的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有利于培养人的实力 、自立、民主、创造个性、主体性和业绩意识,这些现代意识和人格有利于促进我国现 代化建设和发展。据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要解决以上两大根本性问题,就必 须确立“能力本位”的新的发展理念,使社会的制度、体制、机制等围绕着充分发挥人 的能力来设计、安排和评价。

二是要实行思维方式的转换。这是围绕能力本位的核心理念而进行的。传统社会的思 维方式主要是两极对立思维、给定论思维和客体性思维,它注重先天给定和等靠要,注 重出身、门第、血统和身份等先天背景;注重“两极对立”和“对着干”。这种思维方 式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我们应反映现代化建设的时 代精神,确立现代性思维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实力论、共生论、作为论和主体性的思维 方式。主张靠人的后天努力奋斗、能力发挥和有所作为成为自己、实现自己和确立自己 ;要追求互利共生双赢;要以反映时代先进性的要求来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这些思维 方式可以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及积极性创造性, 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潜能,从而为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地位提供新 思路、增添新力量。

第2篇:制度创新范文

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在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T·W舒尔兹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253)。笔者以为制度概念涵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规则和秩序,也包括组织本身;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制度,也有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与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防止个人与组织在选择行为中的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是否能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在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易变而制度不易变,于是形成变革社会与稳定的制度之间矛盾。因此,当社会要变革、要发展,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即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创新与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378;384)。诱致性制度创新具有自发性、局部性、不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不高。强制性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个人或团体,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促使的,这类制度创新通过政府的强制力短期内快速完成,可以降低创新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制度化水平高。制度创新的主体有三种:个人、团体与政府。从此角度分析制度创新有三种:个人推动的制度创新;团体推动的制度创新;政府推动的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进行。本文正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对制度创新作一探讨的。

二、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与不足

1.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优势

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即政府凭借特有的权威性,通过实施主动进取的公共政策,推动实现特定制度发展性更新的行为过程。在这种形式的制度创新中,由于新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政府)以“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实现的,因此政府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主要是:(1)通过改变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来促进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有意识地采取某些措施,通过积累某种产品或要素,改变相对价值,引发制度创新。(2)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推动制度创新。政府可以将国内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更快地开发或引进某些新技术,以便激发制度创新。(3)通过修改宪法来促进制度创新。(4)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引起制度创新。政府可以消除区域间的人为的壁垒,使分割的国内市场得以统一,市场规模得以扩大。(5)改变宪法和现存制度安排,使其朝着有效率的制度方向创新。(6)通过加快知识存量的积累,提高制度的供给能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将直接促进制度创新的供给。而政府可以通过法令、政策等形式,给社会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扩大对外交流学习,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知识存量的积累。(7)政府利用其强制性和组织的规模经济优势,直接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则可以发挥强制性和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或弥补制度供给中的各项费用,使制度创新成为可能,或者使制度创新的收益极大化。

从政府功能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具有暴力上的比较优势(注: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1页),它能够维护基本的经济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因而代表国家的政府也就成了当然的制度创新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同时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是成本最低的创新形式。在中国,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且它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它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整个社会行为主体和行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政府生产公共物品比私人生产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并且,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使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即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代替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由政府来组织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最适宜的:1、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稳定,但整个市场则处于低水平。2、当潜在利益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力的阻碍时,个人和其间的自愿合作团体的制度创新可能无济于事。3、实行制度创新后的收益被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人所享有,那么个人是不愿承担这笔费用的,因而制度创新由个人和个人自愿合作团体就是不可能的。4、当制度创新不能兼顾所有人利益时,或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挫时,制度创新就只有靠政府了(注: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90—191页)。因此,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

(1)政府制度创新的制约条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新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必须有现实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它是客观必然性与主观选择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影响和制约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

宪法秩序的影响。宪法秩序通过对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规定框定了制度创新的总方向,宪法秩序下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直接影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动力。它有可能促进创新,有可能阻碍创新。

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是影响制度创新另一个主要的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社会文化基础上形成的风俗习惯、观念意识与制度创新的反差越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制度离不开文化,最早的制度形式是人类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某种制度本质上是某种文化模式化的结果,制度变迁常常从文化结构的变化开始。文化结构模式是行为模式的潜在形式,它决定了行为模式的基本走向。

每一项制度创新都要花费一定成本,制度创新受实施和预期成本的影响,一些好的制度创新因预期成本太高而无法推行。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效益,而且要考虑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如果制度创新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时,政府会维持那种无效益的制度不均衡。

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外,还要看这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检验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备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者的成本极高。如果实施机制不力,一项制度创新就难以顺利推进。

制度也是一个知识载体,现有知识积累是影响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改进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认知制度的能力。整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常常是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了解人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提示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变迁取决于现存的知识存量,人们的知识存量增加了,制度变迁相对会提前,反之就会延迟。

(2)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立法权转于政府。政府还取得了准司法的执法权,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此为政府主导之主要表现。政府主导使政府摆脱了既定法律制度束缚,减少了决策、立法的环节,有利于改革急需的新制度的出台;而且,政府有一定的执法权,加速了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政府主导地位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扭曲了整个系统的合理运作和制度创新过程:

首先,政府立法权的集中导致立法单一,层次不明,结构混乱。因为政府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短期性”,即力求短期政绩的出现,法规多集中于刺激性、鼓励性的规定;或为维护市场的暂时太平景象,出台强有力的市场管理措施,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立法结构的失衡,不利于市场的健全发展;

其次,政府对于市场仍要执行其固有的管理职能。在政府主导模式中,这一管理职能得以强化,管理范围从市场主体准入的批准、市场风险的预防、市场风险的遏制到事后补救,政府的管理行为无处不在。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管理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管理不仅未趋向宏观、间接、外部管理的目标,还朝相反方向运作,从而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缺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导致政府职权滥用,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间竞争的不公平,扭曲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官商结合进一步阻碍政府对市场之职能的合理化转变;

第四,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法律是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一方面,政策的多变导致法律的多变;另一方面,立法形式很乱,法规与决定、指令区分不清,不仅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导致市场短期行为增多;而且法律透明度差,与法治经济之宗旨不符;

第3篇:制度创新范文

创新累人的地方在于,竞争永无止境。刚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别的企业便蜂拥而至。刚避开一个威胁,又会跳出一个新的对手,觊觎公司的核心业务。企业要想成功,不能只满足于某次胜利,而是要发展深层次的能力,使企业能够不断应付突如其来的威胁,抓住新的发展机会。企业要具备持续不断地通过大量的创新成功实现业绩增长的能力。

在《创新者的求解》(The Innovator’s Solution)一书中,作者克里斯坦恩(Clayton M. Christensen) 和雷纳(Michael E. Raynor)讨论了如何实现创新的制度化。他们认为企业在创新之前应该好好规划一番,包括任命高级经理人来监督资源的分配,建立同时具备“推动者和塑造者”(movers and shapers)的团队,并且给员工提供培训,教他们如何识别颠覆性的创意。

将创新制度化确实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但是具备并保持这种能力的公司可以创造巨额财富,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通过描绘发展蓝图,建立创新动力机制,并为该机制提供正确的系统和思维模式上的支持,可以为持续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描绘发展蓝图

要培养公司开拓新业务的能力,首先要清楚地表述公司的发展目标,并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资源配置。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要负责制定战略目标,界定目标范围,还要针对体现该战略目标的发展机遇,建立平衡的投资组合。

企业的领导者经常对制定战略目标和界定目标范围这一提议持怀疑态度,他们觉得自己的战略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定义,并广为人知了。他们或者认为“消除界限”是帮助经理人辨别机遇、开拓新业务的最好方法。然而,就以下两个议题达成共识对高管们还是有帮助的:战略目标,以及他们可能会或不会考虑的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大多通过有机成长或兼并别的企业(从而扩大核心业务领域,进入相邻市场或开辟全新业务)等行为来实现业绩增长。企业应该对其目标收益,和它们期望在以上各方面实现增长的幅度,有个大体的估计。进行准确估计很困难,但即使是粗略的估计,也是有帮助的。

以一家大型消费品公司为例。该公司高管预估了他们期望公司核心业务和正在开发的产品能为公司业绩带来的增幅。然而,实际了解到的情况却让他们感到震惊:即使在最乐观的情况下,公司仍需要有十亿美元的业绩增长额度,才能实现企业十年内的战略目标。在此之前,该企业的领导者对创新的重要性没什么感觉。在此之后,创新成了公司的第一要务。这一认识有助于放大创新的挑战性,并有利于召集核心经理人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投入到企业的创新之中。

企业还需要围绕诸多业务板块的战略目标,就哪些是“可取的”,哪些是“可以讨论的”或“不能接受的”,达成一致意见。不考虑公司背景,就制定业务板块的目标,界定目标范围,会导致整个组织前进方向不明确,而且还可能会削弱集团目标的号召力。集团和下面的业务板块如果存在沟通不足,会使这个问题更加复杂。所以,企业首先应该在公司层面设定好目标和范围,然后才能指导分支机构设定某些具体的目标。

范围的设定尤其需要达到微妙的平衡。如果设定的范围太宽泛,经理人会迷失方向。如果范围限定得太死,作为改革者,他们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可能会错失最终推动行业变革的创新发展的机会。如果范围设定得当,将会鼓励员工不断进步,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规范操作。

建立创新动力机制

建立创新动力机制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分别是:一、设置独立的筛选和开发流程,致力于减少创新中的不确定性;二、设立由增长委员会直接领导的创新架构,这个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帮助监督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项目。除非这两点做到位,否则新创意很可能会被修改为公司之前做法的雷同品,从而削弱公司追求卓越创新的能力。

筛选和开发。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机会,公司应该区别对待。虽然经理人对待不同问题通常会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公司倾向于把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问题都放在一起考虑,采用单一的标准进行处理。这不尽合理。我们不能把对现有市场的逐步改善当作在新兴市场的全新战略来进行衡量、监督和管理。用同一方式处理本质完全不同的机会,必然导致其中某个机会的最佳优势无法得到发挥。

一般来说,新的发展契机需要经历一个反复的发展历程,该过程的工作重点是确定和辨别可能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风险。适于引导新的增长创意的标准和衡量现在净价值或投资回报的标准是不同的,后者是企业用来考察已成形的核心业务的。公司应该用与目标市场的成功相关的定性标准,来衡量那些新创意。

企业也没有必要抛弃原有的创新流程。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和创新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区别对待――尤其是在创意的实验和形成阶段。反复进行的开发流程可以消除新机遇中存在的风险,所以新业务有可能逐渐转化为公司的核心生产力。这一转化标志着新业务的形成,它将来有一天可能会成为公司的命脉所在。

为成功创新构建相应机构。没有相应机构的支持,新的增长契机很难成功转化为现实。举个例子,2006年初,斯克里普斯-霍华德报系(Scripps-Howard Newspapers)高级副总裁孔特雷拉斯(Mark Contreras)曾拨付一百万美元创立了一个基金,支持那些可能最初会与公司的核心报纸特质不相符的创新提案。他任命公司互动业务的总经理本茨(Bob Benz)来监管这个基金。孔特雷拉斯本人和公司的其他两个代表,以及三位来自公司外部的人员共同负责掌管该项基金。

他们这个团队会定期会面,评估新的创意,审查创意投资进程。打算提交创意的经理人需要提交“创意介绍”,对创意进行基本概述,说明其值得投资的理由,以及投资它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本茨和他的团队定期举行关于公司14家报纸资产的创新研讨会,寻找值得投资的创意。到2007年10月,该基金委员会审议了将近100项提案,为其中大约15项提案注入了资金,其中只有4项业务具有真正的发展潜力。如本茨所说,“这些投资不算很多。它们是公司为测试所提交创意的假设是否有效而进行的小规模投资。如果我们失败了,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从中吸取教训。但如果我们成功了,我们希望所有的报纸都能从中获益。”

斯克里普斯-霍华德报系建立基金的做法只是构建创新架构的一种方法。抛开这一做法不说,一个小型的监管机构(通常被称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增长理事会”)可以把公司的各种创新力量联合在一起。它可以监控新的发展机遇的辨识和早期开发。这一机构可以成为企业开创新业务,以及将公司高管拉进创新流程早期阶段的有力工具。

为创新动力机制提供支持

仅靠明确的战略、现有的资源和创新动力机制来推动创新是不够的。除非管理者能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并以身作则,否则以上努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企业创新方面做得好的公司,其高管会积极参与创意的筛选和开发,负责公司内部创意语言的统一,鼓励外部人员提供反馈,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员工在创新发展过程中承担可控制的风险。

加强高级经理人的参与。要提高企业创新发展的整体能力,需要企业最高层管理者的支持。高级经理人要明确传达创新的战略意义。这些不能只停留在语言层面,他们还要积极参与公司内部鼓励创新的活动。

宝洁的做法体现了这一原则。公司总裁雷富礼(A.G. Lafley)会定期拜访客户,公司的高级经理人会和客户一起参加创意讨论会,公司的首席技术专家肯花时间在实验室和科学家互相切磋。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开发能帮助他们找出在接下来十年里或是在更久远的将来,公司新的发展机遇所在的智慧与洞察力。

统一语言。在公司内部使用共同的语言,可以避免一些思维羁绊,这些羁绊会导致创新很难推进。其中包括,在“足够好”的情况下却要苛求完美,高估对新兴市场的了解,本可以循序渐进却好大喜功盲目冒进等。

在下面这个众所周知的颠覆市场的案例中,语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英特尔在20世纪90年代末针对公司在低端微处理器市场受到的竞争威胁做出了回应。在那期间,克里斯坦恩在公司内部进行大量培训,教授公司经理人颠覆性创新的原则和语言。英特尔后来开发了大家所熟知的Celeron处理器,这是一种成本低廉的处理器,公司用它来参与低端市场的竞争。Celeron处理器的开发减缓了诸如AMD和Cyris等破坏性进攻者的步伐,这种处理器也成了英特尔的重要业务。

广泛吸纳外部意见与建议。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找到能够将外部意见融入企业创新流程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与核心客户定期反复交流,向非本公司客户学习,关注正在进行的行业实验,留意新兴技术,以及从其他行业引入创意。建立引入外部刺激的常规机制(包括聘用兼职的创业板块专家)有助于发掘尚是“潜力股”的创新机会。

在人力资源方面提供支持。企业需要重新制定相关政策、激励措施和发展战略,以适应创新需要。它们要找的不是已经在核心业务上取得成功的“英雄”经理人,而是那些有合适经验、可以发现和培育新业务的人。对很多公司而言,合适的经理人可能需要从外面聘请,因为在公司内部,即使是最有能力的经理人,也没有应对开创新业务所面临的挑战的经历。

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发展模式,鼓励有潜质的员工花时间去挖掘新的增长契机。带有一定风险性的项目对新的领导者来说是个很好的锻炼机会,这是因为很多新项目所面临的挑战,都是综合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4篇:制度创新范文

摘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建国以来的人大运作证明,我国理想的民主理念与落后的民主实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人大制度,关键是要不断推进人大制度创新。因为创新就是最好的坚持。人大制度创新就是要实现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治化、人大选举直接化、人大任职专职化、人大职能健全化。 关键词人大制度民主政治体制创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有的人主张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这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是行不通的,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有的人不对人大制度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探讨,就一味地强调人大制度是最完美的制度而进行僵化地坚持,这同样不能达到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目的。长期以来,我们在所有重大会议和重要文献中,都毫不例外地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反复强调“坚持”的多,而实实在在进行“完善”的少,或者说,所谓“完善”还一直只停留在口号上,尚未落实到行动中去。这就使得几十年来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造成了先进的民主理念与落后的民主实践的巨大矛盾。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比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更高级更民主的地方在于:必须按照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原则选举产生;必须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机关而不是“清谈馆”;必须实现人民对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罢免权。对比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大制度的实践,其中的巨大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发展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大制度的创新,因为创新就是最好的坚持。 现在对人大制度进行创新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因为:(一)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大跨越;(二)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的改革目标,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皤大跨越;(三)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对外开放的战略,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实现了从自我封闭半封闭向世界全方位开放的大跨越;(四)我们党和国家经过建国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为提高,民主法制意识显着增强,实现了由贫困落后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跨越,等等。这些都为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实现人大制度创新,是当前发展民主政治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推进人大制度创新,应该着眼于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治化、人大选举直接化、人大代表任职专职化、人大职能健全化。 执政党与人大关系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不容任何怀疑和动摇。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认识,学术理论界对此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也未研究出一个成熟的理论。从执政党与人大之间的实际运作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方面,在宪法和法律上,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这就是说,执政的共产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对此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国家政治体制上,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 上面看似逻辑矛盾的两个方面,几十年来似乎难倒了我们的理论工作者,以致至今还没有公认的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成果,这是我们的理论落后于实践的地方所在。由于深受苏联以党治国的严重影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等现象十分严重,几近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在传统的执政党与人大关系认识上,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党直接领导人大,包揽国家事务,使人大事实上成为党组织的附属物和具体执行机关,这就使人大丧失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地位。 如何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不因此而“卡壳”,这是对当代中国人政治智慧和创新勇气的最大考验。其实,对于执政党与人大关系这一所谓的“敏感”问题,只要认真思考,勇于创新,就完全可以找到解决的新路。首先,弄清楚政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政党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而结成的政治组织。现代国家几乎都是政党政治,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任何政党都是以取得政权、参与政权或维护政权为主要政治目标,但政党包括执政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这就充分说明,任何政党,包括执政的共产党,本身并不是权力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力,它不能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号施令,因而也就不能对人大进行直接的指挥和发号施令。其次,弄清楚以党治国的由来及其弊端。传统的党的领导体制是以党治国,以党治国就是将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机关之上,以党的名义居高临下地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号施令。我国以党治国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文化因素,概括地说,一是苏联模式的影响,二是封建****思想的影响,三是革命斗争特殊环境的影响,四是******的影响。孙中山就是主张以党治国的,苏联可以说是以党治国的“始作俑者”。以党治国的直接后果,就是树立了党权至上,强化了党权本位,使党的组织和职能全面权力化、行政化,相应地使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和权威大大弱化和边缘化。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都明确表示过反对以党治国。现行的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实质上带有很大的以党治国的痕迹。再次,弄清楚我们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十分悠久的国家,长期以来,我们忽视法制建设,突出个人的权威,强调政策治国,人治思想和作风泛滥。以党治国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治方式,人治给我们党和国家带来的灾难是空前的。所以党的十五大明确宣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要法治,摒弃人治,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 弄清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不能直接对人大发号施令,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必须进行相应地变革。在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我们可以认定,执政党从属于国家,而不是国家从属于执政党,因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就完全可以约束执政党的行为,这就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理论依据。当执政党与人大关系在宪法法律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上出现一种特殊的矛盾时,我们不可能通过修改宪法来确认“执政党是最高权力机关”,我们只能在政治体制层面上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所以1980年8月邓小平就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着名讲话,正式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同志这一重要思想,正式界定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渐走向制度化。”2这就是说,政治体制层面界定的党领导人大要服从宪法规定的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 执政党怎样转变领导方式呢,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实行“政权内领导范式”。3所谓政权内领导范式,就是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由传统的党治制向现代法治制转变,由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的领导向执政党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内的领导转变。政权内领导方式与传统的党政合一有本质的区别,党政合一的主要弊端在于以党代政,党直接包揽一切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并以党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政权内领导就是执政党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内,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的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以国家政权的合法身份行使权力,实行法治化的领导。 共产党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是最大限度地支持和组织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根据政权内领导范式,执政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就必须由执政党凌驾于人大之上对人大直接发号施令,转变为执政党置身于人大之内,通过法定程序,使执政党在人大内取得优势名额和地位,经过人大这一合法机关,达到体现执政党意志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实现执政党与人大关系的法治化。各民主党派也应当纳入到人大的序列之中,在人大这个合法的最高权力舞台上与执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人大选举直接化 人大制度的民主性就是因为人大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当今世界各国议会议员的选举,都是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选举的民主原则。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列宁就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级的地方在于人民的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无产阶级国家必须实行的真正的民主原则。 直接选举早已成为世界各国议会选举的普遍原则,可我国全国人大选举却一直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它不能全面、正确表达民意,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违背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我们经常说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笔者认为坚持了直接选举的原则就是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现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还局限在县乡(镇)两级,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与当今世界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很不协调,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很不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很不协调。但为什么我国不实行直接选举呢,究其原因,恐怕不是别的,而是我们脑子中的种种错误认识。如果不清除这些错误认识,直接选举在我国就可能永远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成了一句欺人的谎言。 错误认识之一:中国经济文化落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差,不能实行直接选举。这是阻碍中国民主进程的最大障碍,这种观点事实上是一点儿也站不住脚的。第一,现在世界各国议会几乎都实行直接选举,难道我们中国是全世界经济文化最落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最差的国家?第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在一、二百年前就实行了直接选举,难道今天的中国还不如一、二百年前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三,我们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就始终不渝地为人民争民主争自由,难道新中国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还不如解放前的旧中国?第四,建国初期我们说中国经济文化落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差,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识难道说还是原地踏步踏地留在建国初期的低水平上?第五,这是我们每个人都会承认的,那就是我国农村的经济文化要比城市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要比市民的民主意识差,但为什么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处在我国落后的农村县、乡镇两级却实现了直接选举,而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发达的城市还不能实行直接选举吗? 错误认识之二: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难以实行直接选举。这也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是一个自然存在的现象,恐怕到下个世纪,我国还有这么多人口,还有这么辽阔的幅员,难道我国就永远不能实行直接选举了吗?在人口众多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印度,印度人口不比我国少多少,但他们的议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在幅员辽阔方面,我们可以看看苏联、美国、加拿大,苏联比我国幅员更辽阔,可苏联早在1936年就实行了最高苏维埃的直接选举;美国、加拿大与我国幅员差不多,可他们早在一、二百年前就实行了议会直接选举。当然人口多、幅员辽阔肯定会给选举带来一定的困难,但这可以通过改进选举技术方法来解决,譬如“采用划小选区的办法,就可以做到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不会比现在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难度大多少。”4s 至于一些人认为直接选举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东西,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无知了。也许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进行直接选举,而西方国家却普遍地实行直接选举,这就使一些人误认为直接选举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了。直接选举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要知道,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论述过无产阶级要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广泛更民主的直接选举。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就实行了直接选举,我国也已经在县、乡镇实行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直接选举,而是如何尽快推广直接选举的范围。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直接选举时间表,使直接选举逐步从县乡镇级推广到市级、省级,最后推及到全国。 实行直接选举,还应该相应地实行竞选制。竞选制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提倡和实行过竞选制,《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列专章规定了竞选制。实践表明,实行竞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民主热情,最大限度地选拔政治热情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群众欢迎的人才,实行公开的竞选,还可以有效地避免选举中的黑箱操作和暗地交易,竞选人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愿望。实行竞选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确保直接选举卓越有成效的必备手段和有效方法。 人大任职专职化 人大任职是否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大工作效率、素质水平、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世界各国议会议员都是专职的,而我国人大代表却是兼职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有其严重的弊端:一是不能监督。我国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在短短十几天的会期内,要完成人大对“一府两院”复杂工作的审议和监督,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只能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二是不敢监督。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下级官员或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监督上级政府的工作,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免责权”,可每位代表都清楚,散会后自己马上就回到原工作单位,成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对象,谁还敢大胆“监督”呢,所以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大都只能对政府工作表示称赞和肯定,最后“一致通过”,根本起不到“唱对台戏”的监督作用。三是无力监督。国外的议会议员通过民主竞选产生的,当选的议员大都是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组织上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在某一领域里的先进工作者,他们虽然有一技之长,但大都不懂得政治、法律,甚至有不少人大代表连人大制度都不清楚,只不过跟着去开开会、听听报告,这不得不使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偏低,缺乏应有的议政能力和监督能力。 我国人大代表之所以实行这种兼职制,主要是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而对苏联模式的照搬又根本源于我们对“议行合一”的教条理解和机械运用。“议行合一”最早是由法国着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来的,巴黎公社进行了短暂的“议行合一”尝试,公社社员既是人民代表,同时又是政府官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时说过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但马克思只是说这是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经验,就是说,巴黎公社在政治建设时是这么做的,是搞“议行合一”的,马克思并不是说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一定要采取这种“议行合一”的原则。十月革命后的列宁却坚持了“议行合一”的原则,苏联1918年和1924年宪法就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的,到1936年苏联制定新的宪法时已经开始把立法和行政职能明显分开。但在人民的思想观念中,却一直认为“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组织原则。事实上,我国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置上,从来就不是“议行合一”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但我国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上,却明显地带有“议行合一”的痕迹,即有不少人大代表同时兼任政府官员。几十年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议行合一”已经不是我国人大制度的组织原则,因此,明显带有“议行合一”痕迹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应该是我们进行人大制度建设所要改革的重要内容。 几百年来的国外议会实践充分证明,议员专职制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我们不仅要认真总结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实践弊端,也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文明成果。实践证明,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为了搞好人大代表专职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条具体措施:一是政府官员不得当选人大代表。政府官员不能同时担任议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目前由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少,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制度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发展。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辞去在政府担任的职务,这是人大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人大代表专职制的建立,全国各级政府官员应一律不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二是减少代表名额。现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近3000人,是世界议会人数最多的,省级人大代表名额也在400-1000人之间,比一些国家议会人数还要多。根据国外经验,议会在500人左右比较合适,超过1000人时开会讨论问题就比较困难。例如美国国会下院议员人数是435人,法国议会下院577人,日本众议院512人,印度下院544人,英国下院650人,意大利众议院630人。我国人大代表名额虽然与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有关,但人大代表人数过多,效率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实行人大代表职后人数就更加不需要这么多了,我们认为实行专职制后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应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三是设立与“一府两院”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机构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口设置的,每个议会常设委员会机构专门审议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如美国国会的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一府两院”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才有够集中精力了解、研究和跟踪“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达到对“一府两院”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目的。四是配备人大代表工作助手。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相应地为每个人大代表配备一定数量的助手和工作人员。国外议会议员都配备相应的工作助手,其工作责任心之强、工作效率之高是相当出色的。比如美国国会就为议员个人配备了大量的助手,每个议员最多可雇专职助手18人,还可雇用非专职助,美国国会议员只有535人(其中下院435人,上院100人),而工作人员总数却高达4万多人。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后,现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人大职权健全化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这些职权总括起来可分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职权要比国外议会的职权范围更广,但我国人大的实际工作效率和权威性却不尽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人大在职权的行使上是残缺的。我们认为凡是宪法授于人大行使的职权而人大没有去行使的应视为人大自身的“失职”。当然,这与现行的政治体制、权力结构、认识状况有很大的关系。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以法治的眼光重新审视人大制度,审视人大职权的完善和健全行使。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职权行使的残缺是多方面的,笔者仅就一些重要的方面作些分析。 一是决定权的行使。决定权是体现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或地方重大事情需要作出规定的应由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在实践中,人大也多多少少在行使着这一职权。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人大的决定权与执政党的决策权怎样协调一致。传统的做法是,执政党包揽国家事务,直接对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执政党的决策权在许多方面取代了人大的决定权。执政党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领导体制和原则,这就使得政府成为党委的执行机关而不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这显然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是不要执政党的决策权,而是要实行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既由过去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转变为“党委决策,经过人大决定,再由政府执行”,这就由过去的两个环节变成三个环节,这决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法治的重要特征,这也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在完善中进一步坚持了党的领导。 二是财政权的行使。财政权是指人大享有对国家的财政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监督权。掌握财政权是议会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职权,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就是为了限制国王征税而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当时流行的一句非常有名的口号是“不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征税”。这既是对国王滥用权力的约束,更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对照我国的情况,我们深深地感到人大对财政权行使的严重缺失,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人大对财政权的行使仅仅体现在一年一度对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审议上,而这种审议又大多是滞后的和形式性的,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国家税收的征管必须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人民群众征税,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各级各部门不仅擅自制定每年税收增长目标以示政绩,而且纷纷出台各种收费项目中饱私囊,连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随意下个文件就可以向农民群众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致使“三乱”泛滥,农民苦不堪言。这不能不说我国人大应对此负有很大责任。严峻的现实向我们昭示,我国也应该树立这样的信念:“不经人大批准,政府不能征税。”至于各级各部门乱收费了就更不用说了。 三是弹劾、罢免权的行使。我国人大对人事权的行使上还普遍地局限在被动的任免范围之内,而弹劾、罢免权的行使几乎没有真正启动过。弹劾是议会对违法、犯罪和严重失职行为的高级官员进行检查追诉的一种制度,这在西方各国议会中是正常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西方的议会实践,弹劾制度主要是针对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国家高级官员,这在我国由选民直接选举高级官员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人大不行使弹劾权可以理解。但人大没有正常行使罢免权就说不过去了,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组织成员最有效的监督制裁手段就是罢免或撤职。罢免是人大免除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职务的方式。建国以来人大对罢免权的行使严重缺失,在人们的记忆中,人大正常行使罢免权的似乎只有一次,这就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湖南省人大对副省长杨汇泉的罢免。现在官吏****比较严重,但人大很少积极主动地行使罢免权,一般情况是先由党委决定对某一****官员作出党内纪律处分后再由人大去办理“罢免手续”,这种“马后炮”式的“罢免”与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极不相称,这无疑大大削弱了人大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 四是宪法监督权的行使。对宪法监督权的行使恐怕是人大所有职权中最薄弱的环节,甚至可以说,人大的宪法监督权几近虚设,这也是我国宪法缺乏神圣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自从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人大还没有处理一起“违宪案件”,这并不是说近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没有违宪案件发生,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正常行使宪法监督权。实事求是地说,现在各级各部门出台的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政策法规,有不少是严重违宪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大量法律,也不能完全保证它没有违宪的情况。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迫切需要单独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监督审查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违宪,使我国宪法进入诉讼程序,确保宪法的神圣权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规定,人大一年一度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近些年来出现的引人注目的一种新动向是,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报告投了不少的“不信任票”,这说明人民对其工作是“不满意”的,但也仅仅就是“不满意”而已。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议会一旦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提出辞职。同理,一旦我国人大通对“一府两院”的不信任投票达到一定比例,“一府两院”的正职应当提出辞职。如果这样,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真正发挥了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实现人大制度创新,还需要国家在其他制度安排上作相应地调整,比如说,我们习惯于重视学习文件政策而轻视学习宪法法律,再比如说,我们习惯于将年届退休的老同志安排到人大工作,这就使人大领导干部有一种退居“二线”的感觉,使人大远离了权力中心,这与宪法赋予它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等等。推进人大制度创新,需要国家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通盘考虑,关键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如果我们一方面希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又习惯于运用人治的手段,其结果必然是一场南辕北辙的现代游戏。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7。)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37。 3戴承欢,张英红:《论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党的领导》,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4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146。

第5篇: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 监管制度环境 监管制度创新 一体化监管制度

金融创新在金融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金融创新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因此,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以积极应对和改善金融创新,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然而由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性出现了与金融创新相匹配的金融监管制度的滞后性。而监管的相对滞后又会带来管制套利,造成金融监管永远落后于金融创新需要的恶性循环中。我国是以行政干预为向导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乃至金融创新具有深远的影响力。金融监管能够刺激金融创新,也能够抑制金融创新。通过监管创新为金融创新提供发展空间,使金融体系安全高效地运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任务。

一、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环境

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了以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

近年来,央行主要以利率市场化进行政策调整。存贷款利率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目标,推出了中国货币市场基准率Shibor,以及差别性货币政策、基准利率体系的逐步形成对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产品定价机制的健全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目前,银监会推出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一套规范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 保监会表示将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遵循“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强化公司责任”的原则,并积极支持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创新。证监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法鼓励证券行业进行创新,促进了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对利率、汇率、资本等因素的监管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和交易带来障碍,只有在有序放松的监管环境下,才能有效地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随着日益深化的金融创新和电子金融,金融市场出现信息高度不对称,不断发展进步的互联网技术使监管当局越来越无法管制监管对象的经济活动。因此,以效率为标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可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社会稳定的经济安全系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是效率的前提与保障,金融体系的动荡与危机会影响以至从根本上损害金融的创新效率。我国金融创新已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全面推进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具有划时代意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需要建立一体化监管制度。一体化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健全的监管内部制度。

在达到预定的监管目标下,机会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体制才是最优的。总的说来,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和多层次的,但其监管目标必须通过健全的金融机构有效地经营来完成。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应置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地位。其核心工作是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实行以双向互动和间接监测的监管制度,以发挥安全、有效和稳健的作用,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这种加强监管双方的交流和沟通以及现场与非现场的间接外部督导机制毫无疑问会极大地促进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最新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从而抵消和分散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并建立良好的监管制度环境。

(二)实时的监管程序制度。

一体化监管制度需要对创新过程实时监管。因为综合经营下的金融创新普遍是跨行业和跨市场的,一般融合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在多重领域性的监管体制下,往往只对单一领域的机构和业务监管,很难让金融监管机关识别和管理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加之杠杆工具的运用使金融创新中的风险更加集中,则进一步增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时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重视的是过程,强调的是重点监管。更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及时的引导和规范,支持和激励金融创新的发展。有力的实时监管还应包括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筛选以及倒闭和清算,做到有始有终,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过程监管。

(三)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决不容忽视,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各种有效的相关的法律及监管制度,并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监管制度得以执行的执法体系,这是金融监管机构履行好职责与义务的基本前提。国内监管法规和制度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和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在短时期内要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的接轨,需要更新现有的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该公开透明化。根据相应的法律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确立监管的标准和范围,并尽力尊重金融机构的自由创新,对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主要采取法制化、间接化监管方式。对电子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在尚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要参照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我国的法律,以规范监管者的金融活动,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规范的监管行为制度。

杜绝分业监管机构间竞相放松监管的“管理松懈的竞争”的恶性局面,增强我国金融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转变。规范的监管行为制度应该是目标导向型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的经营,即监管者不规定明确的做法,但是规定具体的目标。目标导向型监管不仅赋予监管者充分的监管手段和职能, 以加大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水平;而且,也规范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制约了对监管行为的行使。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合规性监管主向金融机构自主管理为主转变的必然路径。

因此,在达到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标准下,金融机构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活动。监管机构也没有为金融机构指定一个明确的经营行为的必要。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16.

第6篇: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 制度 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 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 管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创新视角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方面构成。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方式都是特定制度的产物,是人在特定制度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表现。用这个观点看教育问题,教育改革本质上并不仅仅是教育内容的改革,也不仅仅是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命题方式之类的技术性改革,而更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改革。教育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创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和利用教师及学生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以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与西方人相反,我们向来重结果,轻过程;重理论教学,轻技能培养;更关注技术创新,而忽视制度创新。这种思维方式是与传统的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但在当今市场化的社会,却有本末倒置之嫌。

作为上海办学历史悠久、基础条件雄厚的部级重点职业学校——上海交通学校,为上海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应用型职业技术人才。学校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但是,要谋求更深层次的发展,必须在稳定规模基础上走内涵发展之路,而目前在内部管理上,深感传统管理有余而激励与创新不足,集中统一有余而各部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足,行政调控有余而各部门自动协调配合不足,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重视制度建设。

二、学校管理现状与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本身可分为有效率的制度和无效率的制度,一种制度有没有效率主要取决于这种制度的交易费用,正因为此,一般把交易费用的概念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而交易费用的高低,又取决于这种制度是否“激励相容”,即这种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否与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致。当然,任何一种有效率的制度都有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还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而且任何一种制度都难免会有弊端,但是只有激励相容才能节约交易费用,只有激励相容的制度才是有效率的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的教学和实训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学校将原专业科改设专业系部,并增设专业教研室,统管中高职教育,学校在管理中的分工线条更为明确。当然,从古典经济学意义上来理解,分工和专业化可大大提高劳动效率,节约生产成本,学校在分线条管理后,上下衔接趋于紧密,线条内办事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可避免地会过度倾向于纵向一体化,从而在各自为政下忽略了管理线条横向协作的重要性,势必出现学校范围内的外部不经济,甚至导致制度失效。

2、制度创新的必然性

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为它不具有专利性,是一种公共品,可以“搭便车”,人们可以简单的模仿由别人创造的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进行制度创新的人就缺少激励,这类稀缺可视之为利益驱使下的制度稀缺。另外,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正式约束容易移植,而非正式约束由于内蕴传统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因为,一种非正式规则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对象的技术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传统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因此,学校的发展首先依赖于内部决策者和管理者不断更新的理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对于一个勇于创新的团体或管理者而言,意识和理念往往成为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因此,在观念上,要求我们立足于未来,不断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其次,从学校管理总体上来看,缺少一种开放机制,与外部环境缺乏一定的沟通。随着学校组织边际的不断扩大,在理念上理应打破原来狭隘封闭的藩篱,整合现有资源,不断吸取兄弟学校办学的长处,根据学校实际借以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正”或进行有效的创新。当然,这必须基于学校逐年积累建立起来的校园文化环境,要基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学校的管理工作做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

3、现行制度与合作博弈

博弈又称为对策,它反映的是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团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团体的选择。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使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

如果说竞争能够给人们带来活力与效率的话,那么合作就能够给人们带来和谐与效率。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规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学校如同一个国家或集团的缩影,上级和下级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另外,学校工作虽有分工,但毕竟是个系统工程,学校一直强调各条线的工作要相互协调,但有时涉及到各线条本身利益时总会出现一些非合作现象。所以,学校在制定一项制度时一定要注意细节,必须强调合作、强调团体理性,强调一盘棋,把非合作博弈产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职业院校管理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考

1、学校管理者应树立创新兴校的理念

学校管理者支配和引导各个群体的行为,他们是否具有创新素质将直接制约和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走向。管理者没有创新精神,就不会产生对学校发展的战略思考;没有创新人格,对创新建议就不能果断的接纳,更不会激发全校教职工的创新潜能,制度创新也就无从谈起。为此,教育管理者必须把创新作为基本的兴校理念,积极转变教育观念,不断提高自身创新素质,及时发现和开发蕴藏在广大教职工潜在的创造性品质,并尽可能采取多样的活动方式,不断的激励和鞭策全体教职工,正确引导和促进教职工创新能力的发展。

2、正确看待“路径依赖”

诺思指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利益因素。沿着既定的路径,既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如果弄得不好,它们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但必须认识到,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多次博弈的过程,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一项好的制度,都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后制定。好的制度应当体现并能够协调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求,从而获得大家的拥护,表现为长效性和相对稳定性。

学校组织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改革的关系是扬弃的关系,所以要建立新旧改革的有机联系,既不能过分依赖原有的途径,也不能想当然地设置一些不讲效率的制度,而应注重学习、总结,学别人之长,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我校汽车工程系曾在专业群开发、考证与技能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过成功的尝试,我们应在保持原有优势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特点,要敢于否定学校旧有的、影响学校发展、束缚人性张扬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各项管理制度创新,提高制度的有效性。

3、注重规则的权威性

制定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在我国这个市场经济尚欠发达、特权意识较浓厚的国度里,人们尊重规则的意识还较淡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希望找到规则的漏洞,并利用这个漏洞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世界上最好的规则都有漏洞,对规则的遵守可以反映一个民族的素质,大家都遵守规则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费用。当然许多规则的实施除了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需要人的自律。如果学校员工都有自律意识,那么整个学校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的降低,而最终受益于全体员工。

二是除了寻找规则的漏洞以外,人们还喜欢规则能约束别人,而自己是例外。如明明违规也要找关系通融一下,即规则对别人是硬的,对自己是软的。在这种动机的支配下,最终规则就形同虚设了。规则的软化是特权思想和等级思想的一种集中体现,学校的管理者应增强各项制度的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有利时遵守规则,不利时违反规则。我们总有一部分人在遵守规则上“斤斤计较”,打小算盘,总希望游离于规则之外。而实际上,规则的好处来自于大家的遵守,尤其是学校的各级教育管理者理应带头遵守规则。

学校在注重规则制定的同时,要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使得全体教职员工形成人人遵循约定的学校竞争规则,认真履行承诺。学校管理者也应注重规则的权威性,切不可朝令暮改。

第7篇: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知识经济;中小企业

一、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概念

1.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定义。企业制度的创新,指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用人制度的创新,企业文化创新,分配和激励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创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创新,企业营销管理制度创新。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过程管理为基础,由领导治厂到科学决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依法治企”阶段等。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管理创新有三种互有联系的不同含义:管理的创新、对创新活动的管理、创新型管理。创新型管理不同于守旧型管理。它把创新体现在管理过程中,而且要求整个组织和成员是创新型的。当今的趋势是由单项创新到综合创新,个人创新转向群体创新。

2.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原则。(1)“经济人”假设是管理制度创新普遍而有效的人性前提。“经济人”假设既是管理制度建设的普遍前提,也是管理制度建设的最有效前提。而从其他人性前提出发构建的管理制度,都或多或少的为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留下了活动空间。而机会主义活动的结果,只能是对个体有利,而对整体不利,其最终结果是对所有人都不利。(2)惩治违规者的权力应直接来自利益损失者。惩治违规者的权力应直接来自利益损失者。在管理制度创新中,应充分重视这一点。在管理制度创新中,应充分调动利益损失者制约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应重点建立健全利益损失者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这样得到的管理制度,才有可能是最有效率的管理制度。(3)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则时,应保持中性原则。制定规则的主体能不能摆脱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从中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就成了保证制定规则有效性的重要静提条件。规则制定者应当努力克服短见,放眼全局和长期,这样才能既利已又利人,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4)管理制度创新应不断的进行。明智的选择应是尽可能早的修订规则。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某一方的利益,但有效率的规则和制度最终会使社会各方都获益匪浅。

3.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内容。(1)决策制度。第一,管理者要在决策中把科学性和艺术性很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在决策中要把科学决策作为企业管理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提高决策质量:另一方面也要在决策中注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加强决策的民主性、多元性。第二,应建立风险决策机制。风险决策机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建立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在组织的各种活动与决策中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一旦风险发生,即可迅速启动,对风险做出反应和处理。(2)信息管理制度。首先,环境的复杂和多变使信息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企业需要通过信息管理制度来在企业与环境之间建立信息交换通道,建立快速的信息反馈机制。其次,在新的价值链分工体系中,各环节需要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动态无缝联结,实现协同。在价值链的各环节中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最后,信息与知识的关系十分密切。知识经济要求企业能实现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演进,使信息转化成知识,并用知识来提高特定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管理制度外部环境的变化。现实的环境是不确定和复杂的。但是建立在传统管理学范式上的管理制度安排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组织变革与创新的需要。这些制度忽略外部市场对于组织的压力,无法将外部市场的竞争信息有效地传送到组织内部并在员工间传递,结果造成组织员工对市场不敏感,组织的创新和应变能力较弱等等问题。因此,运用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等前沿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来建立适应复杂环境发展的企业管理制度就成为一种迫切需要。

2.企业中小型化的到来。在以往,企业管理制度往往是大中型企业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其管理制度一般而言较为简单也较为固定。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必须快速的揣摩新的经济走势,调整生产和销售渠道,学习新的管理经验等等。这对管理制度的创新有了更高的要求。

3.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创业型经济是与传统管理经济不同的新经济形态。首先,它要求人们转变思维方式,形成创业精神导向的观念和行为。其次,创业经济要求管理创新,建立创业管理范式。传统的管理范式以大工业为基础,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实现组织绩效目标,追求的是稳定和秩序。而创业管理范式则是以发现和识别机会为起点,以创新、超前行动和勇于承担风险为主要特征,强调机会导向,强调创业过程中组织与资源问的关联和耦合。创业经济中管理制度的重点不再是控制和稳定,而应以创新、机会为导向,鼓励个性的发展和团队的协作。

4.客户经济的出现。迈克尔·哈默(Michael Hammer)认为客户经济是客户占有优势地位的经济。客户经济对管理制度创新提出了新要求,要求以客户价值实现为主导进行资源配置,具体表现为:(1)在客户经济的主导下,处于价值链上的不同企业组合在一起,共同以顾客为中心,为顾客创造价值。企业的管理制度不仅要重视企业内部管理,还要重视价值链的协同管理,重视顾客价值网络中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管理。(2)随着企业的资源外取、虚拟化经营、网络化、战略联盟的普及,组织与组织的边界日益模糊,组织的所有权控制逐渐淡化,以虚拟、契约和经济控制的管理控制高于所有权控制。企业的管理制度也要适应这种要求,实现与外部资源和外部组织的连接。

三、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前提

1.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要与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现在的产权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名称换了,性质没有换。所以企业改成公司之后管理上不去,改成了上市公司,管理还是上不去,为什么?东家没有变,控制权没有变,当然管理制度也就变不了。所以产权要多元化。多元化最主要的方向是增加经营者持股和必要的职工持股,形成新的产权主体。我们现在的企业管理本身目标不明确,由于所有者虚位,不是一个主体,经营者不知道为谁而管。管理缺乏前提,就不可能产生动力,更不会带来效益。因此,产权制度要与管理制度紧密联系,而且管理制度要服务服从于产权制度。

2.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要与市场相结合。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是面向市场还是面向政府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企业管理只是对政府负责,对主管部门负责。而企业生存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其管理要对市场负责。所以我们要建立面向市场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销售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开发管理等等,都要面向市场。这一问题涉及到政治体制问题,需要政府进行改革。

3.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要与企业形态相结合。企业形态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中小企业;二是大企业;三是企业集团。企业形态的不同,管理的方式方法就不应该相同。中小企业的管理更多的要考虑到激烈的市场竞争性,而大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的管理处除了考虑竞争外还要考虑讲究合作,否则会遭到损失。因此我们不要把双赢、竞争、合作等都套到所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之中。

4.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要与完善的组织制度相结合。组织和管理这两个概念是相互联系的。组织是管理的保证,企业的管理制度再好,如果没有组织保证,这个管理制度也是行不通的。组织制度现存问题需要解决两个,一是组织结构的合理化;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组织结构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逐步得到完善,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依然问题重重,主要是还没有解决好内外部四种人的关系。外部四种人有政府、客户、债权人、社会公众;内部四种人有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经理、职工。管理的任务就是协调好这八种人的利益关系,保持一种利益的平衡,侵害任何一种人的利益,企业管理都是不成功的。

四、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措施

1.加强理念创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必须得有市场意识和预测意识,因此,企业要根据市场的变化来不断调整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理念和管理方法等。有了先进的理念做后盾,可以提高企业管理创新的有效进行,加快企业发展速度,有利干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加强企业人文体制建设,必须树立重视人才的观念,企业要加强员工树立“企业为家”的人文思想,提高他们的价值观,做到尊重人、关心人,使企业员工具有身份感、地位感和归属感。同时,企业应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组建有凝聚力的员工团队。

2.完善管理体制创新。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当环境复杂变化的情况下,组织就要产生多种行为模式来应付不同的要求,以适应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积极做出合理调整,必须进行管理体制创新,把企业原来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组织成为联系紧密、协调一致的生产经营统一体系,最终使企业的综合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如何调整自身的组织结构,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是需要一个企业随时创新的问题。

3.加强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全业管理发展水平的高低,技术创新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这因为企业搞技术创新实质是企业把新的管理机理和方法融汇其中的过程。对于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特点的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才能为企业带来最大的产值和效益。现代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企业能够紧紧围绕技术创新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活动,有助于企业持续技术创新的科学规划,有助于技术创新资源的整合和充分利用。

4.完善企业文化创新。企业文化对中国许多企业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软实力,把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企业文化的创新,既要分析好组织环境,积极评价、补充、发展和完善,同时,企业的经营者要积极地号召大家共同学习的理念,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让组织成员感受到文化的力量,形成一种企业的感召力与亲和力。

第8篇:制度创新范文

[关键词] 创新发展;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制度性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 D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6)12-0026-07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并将“创新发展”置于首位。创新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方面面。以创新为驱动引领实现中国的全面进步,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已被历史和实践所证明。经过近4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我国已经崛起并正在兴盛,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更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要坚持创新发展,以制度创新推动和保障中华民族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一、制度创新与创新发展的目标指向一致

制度创新是我们党在解决中国具体实际问题、适应时展要求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来的积极经验,它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创新一道,构成了创新发展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遵循。

对于制度创新,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以及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来全面把握。从内涵看,制度创新是对现存制度、体制和规范体系等的选择、改革、新建和优化的过程,是通过革除旧制度中不合时宜的弊端,创设新的体制机制,激发创造活力和保障社会持续发展的创新活动。具体来说,涵盖如下内容:第一,制度创新包括个人、团体、国家分别推动的创新,核心是国家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个人创新和团体创新提供外在制度保障或约束。第二,制度创新不是对现有制度的全面否定,而是对不合时宜、行之无效的部分进行彻底的变革,尤其要解决好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等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构建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第三,制度创新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属于“原动力”创新,能够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持续创新的保障和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所以制度创新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从制度创新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制度创新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与创新发展的主旨相通、目标指向一致,都注重解决发展动力问题,旨在推动和保障社会的发展进步,即通过提供外在的制度支持或约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持续激励所有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以保障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全面进步。但制度创新并不是一种单独运用的创新理念,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也不能仅仅依靠制度创新。我们应该注重制度创新与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关系,集中其他方面创新的力量共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制度创新等各类创新活动的思想灵魂和方法来源;科技创新是全面创新的重中之重,在科技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文化创新是永葆民族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基础,为所有的创新活动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只有以理论创新为指导,以制度创新为保障,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文化创新为动力,连同其他方面创新一起发力,才能沿着清晰的发展思路、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推进创新发展理念的传播与践行,逐渐接近“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制度创新是推动中国创新发展的法宝

纵观世界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一旦放弃改革创新,就会走进死胡同。中国的快速发展可以说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而改革开放本身就是一项创新活动。制度创新作为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过去、现在和将来对中国的创新发展、全面进步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中国取得一切成绩的法宝。

第一,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制度创新是已经被事实和实践充分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适应时展进步要求、能够推动我国持续进步的正确选择,是促进我国创新发展的关键力量。

中国的和平崛起不是偶然因素促成的,而是基于伟大的改革创新,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和积累下来的实践结果与历史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践发展的产物,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近代以来,中国第一次想要逃出被动挨打的局面,是将视线抛向了西方,幻想通过效仿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实现救亡图存的目的。但以曾国藩、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运动,试图在不触及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利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来实现自强、求富的目标,结果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地位。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起的运动,以学习西方科学文化、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结果仅历时103天,就以失败而告终。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直接参照欧美经验,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思想,无疑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可惜的是,他们求得民族解放与独立的梦想很快被军阀混战所击碎。总之,社会有志之士在近80年的时间里为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改良和革命所进行的斗争和尝试,均没有将中华民族从危难之中拯救出来。历史教训反复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长期艰难的探索,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深刻反思现实教训的基础上,历经曲折,最终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30多年来,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保障了普通百姓应有的基本权利;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才持续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搞活了市场,实现了经济的繁荣,有效地避免了经济危机;也正是因为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法可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雄辩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的创新发展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和着力点,中国的全面进步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之上,适时地进行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

第二,从创新发展的不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来看,制度创新是中国迅速发展和不断强大的根本动因,能够托起其他方面的创新发展,是中国继续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1] 7。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诸多方面。其中,理论创新是“脑动力”,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各类创新活动的思想来源和方法支撑;制度创新是“原动力”,能够激发各种创新活动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是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科技创新是“牛鼻子”,是持续创新、全面创新的重中之重,是一国、一地占领先机、赢得优势的关键一招;文化创新是“软实力”,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撑,为各类创新活动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创新是最为关键的创新,是实现其他方面创新的有力保证,是推动中国创新发展的根本出路。没有制度创新,理论创新虽有突破和革新原有理论的可能,却无法避免对新问题、新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预测的风险,且创新基石会坍塌;没有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可能会在实践的过程中走向邪路,将本可以造福人民的先进技术转化成压制人民的武器,走向战略支撑的反面;没有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涵养作用会受到抑制,文化创新的质量和效果也会受到削弱。邓小平曾讲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 333说的就是这番道理。所以,只有用制度创新托起发展创新,为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创新保驾护航,才能发挥好中国政治体制的比较优势,才可以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汇集各方面创新的力量于一点,共同激发中国全面发展的潜力,促使中国取得大发展、大突破、大进步。

第三,从直面挑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制度创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要如何完善和落实人民民主监督、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重大问题,是我们积极应对各种错误思潮的挑战,为中国的创新发展、全面进步营造良好内外环境的有力武器。

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顺应时展潮流进行适当的体制改革,是我们的社会得以焕发生机与活力又保持基本稳定的根本原因。但在改革和创新制度的过程中,也滋生了许多问题。比如,人民群众还无法充分实现直接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党内存在公权私用、权钱交易以及形形的现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监督工作还有待健全。这些问题本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在改革的进程中都难以完全避免的,但中国的崛起牵动了世界上某些国家和利益集团的神经,伴随中国崛起而生的这些问题和矛盾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揪住不放,肆意渲染,甚至直接针对中国抛出种种不利的舆论。面对如此挑战和问题,我们既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对各种错误思潮进行旗帜鲜明的分析和批判,又需要制度创新,对不符合时展进步要求、不能反映人民呼声的旧制度、旧体制进行改革,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制度、新体制,还需要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推进改革开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成就,有力驳斥错误思潮的挑战,建成足够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的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中国通过制度创新所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发展事实比任何语言上的辩驳都更有力量,这也是对那些不满中国发展而散布各种威胁言论者的有力回击。

三、以制度创新托起中国的创新发展

中国崛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容质疑,但我们依然处于全面崛起、全面进步、全面发展的过程之中,还在发展的路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富有效率,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所以,为避免“历史周期律”的支配,跳出“人亡政息”的怪圈,必须继续坚持创新发展的路径,使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之中,使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坚持创新发展,制度是不能缺失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创新发展尤其需要制度保证,以制度创新托起中国的创新发展。

(一)坚定制度自信,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

判断一种社会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键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增强一国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驱动下,社会生产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文化、科技和国防等方面的建设都迈上了新台阶。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体现发展规律的先进合理的制度。我们要有坚定的制度自信,既要肯定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创新,扭住正确的制度方向不放松,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基本的方面不动摇,又要进行制度创新,尽可能地以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形式将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建设固定下来,还要不断革除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的具体制度与体制弊端。换言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面,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等是没有问题的,只是部分为这些基本制度服务的具体制度出现了问题,需要改革和创新。例如,从人民民主监督机制方面来说,“阳光民主”建设还有待推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尚不健全,老百姓中的某些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有的者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方面来说,个人所得税税基设计过窄,主要是简单的费用扣除,而没有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类型间的贫富差距,没有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升高会导致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升高,加重税负;从环境保护制度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保护制度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行政处罚普遍偏轻,责任追究制度尚未正式建立,执法人员还存在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于这些具体制度和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完全发挥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潜能,很难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很难凝聚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以,我们既要肯定和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面,又要以“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改革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制度创新的自主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创新中赢得主动权,承担起带领全国人民共同推进制度创新的重任。邓小平曾说过:“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2] 358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更需要坚强的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克服改革进程中的种种困难,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保证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发挥党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自主性,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把握住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广泛性、深刻性的变革,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共产党要认真总结和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第一,“在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 67。第二,在探索路径上,要继续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在大胆试验、大胆突破的过程中寻找改革规律、获取实践真知,不断把改革开放引向深入。第三,在改革力度上,必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稳定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同时要注意协调各项制度体制改革力度,发挥各项改革协同配合的作用,形成推进改革开放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善党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以便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深化全面改革。加强和改善党的制度建设,关键在于确保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要将解决中国问题与解决党自身的问题结合起来,“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3] 395,“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3] 104,以不断完善党的建设逐步解决中国问题,推动中国的持续创新发展。

(三)坚持开放发展,提高我国制度性话语权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开放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1] 12。这是近年来中共高层文件中首次出现“制度性话语权”一词。从中可以看出,中国要想在国际上有所作为、在国际影响力方面有所提升,必须以更加积极、自信、有为的姿态融入世界,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包括制度性话语权。这是中国全面崛起在对外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其他方面崛起的战略性选择。进行制度创新要坚持开放发展,努力形成科学的制度话语体系,提高我国的制度性话语权,在实现内外联动上下功夫。一方面,我们要立足国情,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合理运用,致力于建设和完善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制度。另一方面,面对形形的社会思潮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西方少数发达国家通过推行话语霸权,影响国际秩序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的安排,我们要直面挑战,排除干扰,坚持“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外交政策,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话语体系,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1] 13,主动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量力而行地为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的创新发展,关键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在中国全面崛起、全面进步的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中国继续发展的根本优势和保障。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样,制度创新作为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改革创新工程,亦不可能通过一两代人的努力就能实现“尽善尽美”的制度。但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主观努力以及我们对客观社会关系的认识、调整与把握。只要我们沿着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以制度创新托起其他方面创新,一起“给力”,就一定会越来越趋近我们的目标,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国的全面崛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第9篇:制度创新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建设伴随着其他各项事业的长足进步也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就,行政体制改革在不少方面稳步推进。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受苏联模式影响的、建立在单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过度集权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已经同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巨大变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不相适应。与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相联系,或其直接、间接造成的一些弊端,需要通过行政改革和行政建设来消除。同时,行政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也只有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稳步推进行政建设来解决。但很明显,新时期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建设,已不可能继续固守苏联模式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

苏联模式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力图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建立起来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我国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虽然有所创新,但是总体上也是按照这种模式建立起来的。对于这种模式,不能全盘否定。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理想和信念的问题,它还是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制度稳定和社会稳定。因为尽管这种模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毕竟是在这种模式而非其他模式下,我国的行政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而且迄今为止,这种模式依然维系着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政权的稳定。

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对于现代中国而言,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因国情不同,前苏联那么做或许可以,但是我们一旦照搬这些做法就始终水土不服;二是因时代的变化,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做法当时或许是正确的,但现在已经时过境迁,不能再延续下去;三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局限,许多具体的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本身就不健全、不完善,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制度缺失、法律缺位,为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苏联剧变固然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但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是其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同时,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少弊端和问题也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苏联模式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行政制度,进行符合国情的循序渐进的大胆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西方的行政思潮、行政理论开始在我国特别是在青年学生中传播。由于对西方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了解并不系统、不全面,由于对本国国情也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有些人主张完全抛弃现有的行政体制,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不可否认,西方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相对于封建专制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言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在主要发达国家能够正常运转、富有成效:在当今世界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但是,我们应当承认。它毕竟产生于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度里,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可能原封照搬这种行政体制和行政模式的。过去我们原封照搬苏联行政管理模式遭遇过挫折,今后如果我们原封照搬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样不会有好的结果。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即行政建设,一方面不能继续固守苏联模式,另一方面又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坚持走自己的路,走中国特色的行政发展和行政建设道路,实现制度创新。坚持走这条道路既没有现成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成熟的具体制度作依托,只能依靠制度创新。我国行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充分体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美好理想与现实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实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行政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在经济成分多样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在,我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又出现了如何驾驭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社会、如何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等问题。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科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成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显然。依靠传统的行政管理思维和行政管理模式,很难应对新的挑战和各种社会问题。只有不断探索新的思维模式,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和各项具体制度、机制。才能勇敢迎接挑战。从容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二、制度创新是当代中国行政发展的核心

行政发展即行政建设。是指行政观念更新、行政结构合理、行政制度完善、行政行为规范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的个人行为。”制度创新就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制度的变革过程,是支配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则、规范和惯例的进步,并改善个人、组织与其外部环境,其直接结果是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使各种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有更大提高。可见,制度创新在整个社会创新体系的运行中居于基础和保证地位。一般认为,根据一定时期内的主要推动因素,可以将国家发展分为资源推动型、技术推动型和制度创新型三种类型。历史和现实表明,只有制度创新可以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能产生持久的、深远的推动,并能使资源和技术进行更有效的配置。产生尽可能大的效益。

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创新是行政建设的核心。一方面,制度创新是促进行政建设和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行政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办法,继续适用旧的规章制度往往很难解决。最终要依靠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来解决。从行政建设的价值取向来看,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是不可或缺的。而要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须臾离不开行政制度创新。另一方面,行政建设和行政发展的成果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巩固。行政发展,包括一些促进政府和谐的想法、作法,一些有利于提升行政效能的重大举措,如果不及时转化成新的制度,就有可能由于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些行政建设和行政发展的成果只有转化成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制度。才能持久、稳定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行政建设内部结构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分析,制度创新对于推动行政发展和行政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制度创新有助于更新行政观念

行政观念更新是行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道德、行政心理的进步,如确立社会公正、依法行政、合作治理的观念。我国长期实行君主专制体制,等级观念和君权思想居于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当稳定的价值体系和集权思维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其中很多消极的因素不仅没有清除,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到了强化。建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和价值取向。按照这种思路,政府可以包办一切经济事务、社会事务。事实证明,这种思路并没有自动带来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在推动行政发展与行政建设中须臾离不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众所周知,观念更新仅靠观念自身的动力和力量是难以实现,必须通过观念之外的动力和力量。首先是制度创新来推动、实现。因为行政管理和行政建设中的任何创新如果能够形成制度,它就不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即使政府领导班子或领导人更迭也不会轻易地被取消;而且会产生一定的惯性,逐渐被人们默认为惯例,时刻对惯例保持一种特殊的尊重:更值得一提的是,它自然也会促进行政观念的更新。当然,更新行政观念和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的。

其二,制度创新有助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经过20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和成效,但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来看,我国政府组织结构仍然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政府职权划分不明确;政府机构总量仍然偏多:政府机构序列设置不够科学、不够规范:经济管理部门所占比例过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所占比例偏小,不能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政府层级过多,不符合现代组织结构扁平化趋势: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条块矛盾突出。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切实解决政府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其三,制度创新有助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任何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各类具体制度,都要经历建立、健全、发展、完善的过程,并且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的全过程。当然,有些具体的行政管理制度会走向衰败、瓦解,这需要另加讨论。在行政发展的进程中,行政发展与制度创新是相辅相成的。行政发展是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创新既是行政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行政发展的必然产物;行政发展推动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又促进行政发展。行政发展的过程就是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的过程,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既是行政发展的重要路径,也是行政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成果。制度创新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旧制度被新制度取代,低效率制度被高效率制度取代,劣质制度被优质制度取代的过程,这一过程自然有助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其四,制度创新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

我们知道,公正是一种基本的、正当的社会价值,公正性是人类社会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的之一。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决定了社会生活冲突的背景,也使得社会公正符合逻辑地成了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其实,社会差别与不平等是每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事实,我们提倡社会公正的目的不是要消灭社会差别,而是期望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合理有序地调节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社会公正应该成为行政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首要责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构一个较之以往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社会。众所周知。公正的社会秩序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行政管理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那么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济于事的。换言之,要真正建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善治社会,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就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制度创新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

正如同志所言,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行政建设方面,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社会活力激发不起来,一味靠照搬前苏联模式或西方模式,就永远难以摆脱政府治理治理能力低下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一个不能充分激发社会活力的政府,难以称得上是有效的政府。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必须在行政建设方面掌握自己的命运。在激发社会活力与推进行政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法制基础,具备相当的制度创新能力。我们必须在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同时,坚持不懈地进行符合国情的制度创新,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高效政府。

三、当代中国行政发展中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当代中国行政建设将如何进一步实现制度创新?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需要的课题。笔者认为,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理论创新

进一步解放思想,实现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否则就谈不上任何制度创新。一方面,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其中的一些具体论述,因为相对当代中国所面临的行政发展具体状况而言。其中有些论述显然不适用,不能用来指导制度创新。另一方面,要科学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学会用新眼光看新问题,学会从丰富多彩的行政实践中总结和提出新的行政理论,学会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并通过实践来检验和丰富行政理论。

其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总结实践经验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各地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其中既有行政建设与改革的经验,也有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在行政建设与行政发展方面,广泛涉及政府决策机制改革、政府执行能力建设、行政问责机制完善、行政绩效评估的开展等。其中相当部分来自各级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有些则直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实践。但遗憾的是,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还没有及时上升为制度,不免大大限制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我们只有坚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民主的、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制度,才能在政府治理的各个方面长期地、稳定地发挥作用。

其三,正确处理继承、借鉴与创新的关系

任何创新都有继承性,不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尽管我国古代行政建设中既有精华又有糟粕,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然后加以批判性地继承。实现“古为今用”。新中国成立后,同志深刻认识到民主和监督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在执政期间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同志在执政期间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热情为老百姓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同志自担任中央总书记以来更是前所未有地促进社会公正,倡导社会和谐。务实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高效政府建设。对于这些经验和制度安排,都是我们在进行制度创新时必须坚持和继承的宝贵财富。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去考察、认识这些宝贵财富,积极将国外经验和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实现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其四,正确处理行政改革、行政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辨证关系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动,没有社会的稳定不可能实现任何行政发展。而深化行政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实现行政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行政改革又是推动行政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行政发展是目的,行政改革是动力,社会稳定则是促进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今后,我们在推进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稳定,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巩固和谐。

其五。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

改革是对各种利益和权力的重大调整,必然会引起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也必然会遇到许多矛盾和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行政改革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而必须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因此,我国在推进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由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从表层到深层分步实施的做法,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确保改革循序渐进、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最后,牢牢把握近期制度创新的重点

一般说来,关乎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的重点之确立受必要性、可能性和主导意志的制约。所谓必要性是指制度创新是行政建设和改革开放所迫切需要的:所谓可能性是指制度创新是目前的社会环境所容许的,具有可行性;所谓主导意志是指与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工作重点和指导方针相吻合。综合这三方面的因素。近期制度创新的重点可放在行政建设迫切需要,与老百姓的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方面。为此,我们应坚定信心,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和危机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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