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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伦理论文精选(九篇)

制度伦理论文

第1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陪审制度在我国自解放区就有人民陪审制度。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原则。(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6年7月10日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78年《宪法》在第四十一条同样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重申了1951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由于这一规定僵化缺乏灵活性,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于是1982年《宪法》便不再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基本原则。同样在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原来的内容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也不再把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审判原则。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第一审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度,从而人民陪审制度成了一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的一项审判组织形式。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赋予了当事人要求陪审员参加审判的选择权,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也通过了一个《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个意见与人大的决定内容是一致的,那么,以上两个文件是否体现了作为政治文明标志的陪审制度的所应当体现的基本政治伦理呢?我在此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陪审制度与民主

托克维尔曾经对美国的陪审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6-317页。)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首先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因而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的所有的人都应当有其代表。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你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你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Statev.Ragland,SuprenmeCourtofNewjesey,1986.105N.J189,519A.2d1361)陪审员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时反应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区道德观念。否则就不要陪审了,而直接由通过严格选拔产生的专业法官进行审理了。

我国最高法院也说“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最高院答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http:///chinese/law/649985.htm转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04年09月01日)。

但是我们看到《决定》和《实施意见》一方面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但是又人为的排除了一些特定阶层的人作为陪审员。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最广大的工人和农民并没有人作他们的代表。应当说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人达到大专,工人只有极少数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我们现在的规定,实际上与陪审制度的本意相去甚远,变成了精英群体的审判。也就是说,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并没有人在审判中代表。这样的陪审制度不仅达不到规定陪审制度的初衷,而且与专业法官要求代表全体人民的要求相反,变成了社会少数阶层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还说,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这种规定往往会使陪审员的选任在排除了没有学历的人以外,又排除了政治上和道德上与主流意识不相符合的人,是一次特殊的“政审”。这种作法与陪审制民主的本意已经是背道而驰了。

从要经过事实上的政审和“年龄较大、群众威望”的规定来看,现在的做法不仅不能体现民主,而且有可能为借助审判的政治压迫和不民主的审判提供表面上的群众基础。

另外,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方式,控辩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特别是社会上有权势的人,或者是因为家庭的联姻和亲戚关系,或者是因为平时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机会更多些,不可避免地会有形无形地相互护卫。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的确不好贿赂。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完全不可能。在挑选陪审员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回避,而成为陪审员以后便几乎与世隔绝。如果有人想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者进行威胁(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那的确很难,因为许多判决都要求全体一致,要想同时贿赂12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谈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个人将真相捅出来,行贿或施压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有时候,普通公民还会有一种逆反心态,你越是用权势来压我,我越是不买帐。所以,陪审团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司法作弊很难奏效。但是,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一规定事实上又使陪审员变成了另一个形式的固定的审判员,同样是当地的名人,是社会注意的对象,容易成为腐败的主体,难以体现其防止腐败的作用。

可见新陪审制度没有能够摆脱威权政治和形式主义的影响,难以体现民主政治和平民司法的理念。一不小心,会使我国法官素质在不断提高、遂渐走向正轨的法官职业化趋势变成了既不能体现司法民主,又不能体现法官职业化的不伦不类的审判制度。正确的做法是,只要有选举权和没有犯罪记录,都有成为陪审员的权利。而且应当在基数广泛的不同社会结构的人群里随机抽取陪审员名单。

二、陪审制度与公正

陪审的公正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而形成所谓司法权威,如果说是为了这个目的,只能是不合理的裁判具有表面上的更加公正,反而使不公正的裁判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二是陪审员的数量要比较大,在美国,陪审团的数理为6—12人。少于6人被认为是违背了宪法第6修正案的。多数人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上新的陪审制度都没有能够体现。《实施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这一规定没有能够体现陪审制在审判中的公正意义。

首先是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没有法律限制,在审判中,由于陪审员的数量较少,事实上最终可以由专业法官控制局面。陪审员还是可能是陪衬。

二是我们现在的陪审制度是建立在现行的合议庭人数较少,并进行简单多数裁决的基础之上。当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是3、5、7人时,只要过半数就可以进行裁判。意味着一个案件只要有三分子二、五分子三、七分子四的人同意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假设投反对票的人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案件事实的成立,则意味着在只有67%、60%或者57%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有罪甚至于处以死刑的判决,这连我们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达不到,也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事实是,当陪审员的人数不影响法定多数的数量时,专业审判员可以对少数陪审员的意见置之不理。因此,应当对刑事审判引入美国的一致裁决制度。

第三,陪审员要公正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陪审员不能参与适用法律而只能进行事实裁判。实施意见第十条至十二条规定,陪审员任命以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陪审制度的本意是让“外行人”参加审判,以避免专业法官因为长期的专业习惯形成的成见,如果这种培训必要的话,那么还不如直接由法官进行审判,何况复杂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规则(诉讼程序),连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都要经过长期的实习和锻炼才能掌握,这种培训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公正的陪审制审判应当由数量较多的审判人员(包括未经培训的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裁判,而且只能进行事实问题的裁判。

三、陪审制度与自由

托克维尔在肯定陪审制度的民主作用的同时,并不想夸大陪审制度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并没有遏止“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所作的序言,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陪审容易导致民意审判和多数人的暴政,这一直是各国和我国学者反对陪审团制度的理由。我国新陪审制度没有限制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也就是说,可能出现我上面提到的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中的比例较少相反的情况,在3个、5个、7个审判人员中,极端的情况是陪审员中了2人、4人、6人,这时,专业审判员的作用就变得可有可无了。有人曾经举例说,在陪审制情况下,四川泸州的包二奶案中,审判的结果一定是通过审判剥夺二奶所生的子女的继承权,而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为“其实,这份遗产不是给我的,是给孩子的。如果老黄当时把财产送给孩子,也许不会是今天这样。”《二奶持遗嘱要分遗产引用道德断案的界限在哪里?》,《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18日)

对这个问题,历史上陪审制度的设计者不是没有考虑。能保障自由的陪审制度除了通过对抗制审判使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都能够被听取这一无论在有无陪审员的情况下,都能充分展现各种人的主张和看法的方法保障个人自由之外,另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防止这一情况发生。

一是陪审团不能进行事实裁判,不能就法律上合法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刑罚作出裁判,这是专业法官的事情。但这一点在参审制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因为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这是参审制固有的缺陷。

二是所谓一致裁判,一致裁判能够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在多数票表决制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方面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多数人的意见可能恰恰是错误的决定。另一方面是多数票表决制意味着一部分人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了自己并不愿意接受的决定。而一致裁决能够克服这两方面的缺陷。也许有人会说,在审判中事实上很难达成一致裁决,因为只要有一定的人数就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致裁决岂不是使案件无法解决?但在美国要求一致裁决的情况下,达不成一致裁决而形成所谓悬案(hangingcase)而要求重新组成陪审团的只是占了所有案件的2%左右。那这又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人都是理性的,当一致裁决成为对审判人员的一种要求时,在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会将彼此的意见进行妥协与折衷,各自放弃一部分己见,而形成一个中间的结果。如的是重罪,而当有一个人坚持认为重罪不能成立时,为了判此人有罪,所有的人可能能够接受一个较轻的罪,而这个坚持的人未必认为有轻罪,但是因为那么多人坚持,他有可能在无罪的意见上发生动摇,于是大家在彼此的说服与妥协中形成一个中间决定。当然,也不排除无法彼此说服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这时就只能通过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判。这一做法事实上能够防止所谓二奶案中可能出现的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因为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这一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持剥夺继承权的看法的,一人的坚持能够改变案件的命运。另外,在案件评议过程中,持少数意见者如果站在二奶的立场进行说服,大多数人可能改变原来的看法。

第三是确实出现了大家一致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决怎么办?这就是所谓陪审团废法(nullification)。这一做法在美国是被默许的,尽管美国国会在2002年否决了一个直接授权被告争议立法缺陷的宪法修正案建议(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是指所有陪审员都认为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基于不同意法律的规定,一致认为这是恶法,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判。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因为被认为违背了法制的统一而在美国的有些州规定为不合法。印第安那州和马里兰州的法律就规定,法官在陪审员进密室进行评议时会告诉他们“女士们,先生们,你们是本案陪审团,现在我花几分钟告诉你们的义务和责任,你们的责任是根据证据证据决定事实,你们是事实的法官,你们将听审证据,得出事实结论,作出裁决,适用我交给你们的法律,无论你是否同意这些法律。”但是问题是,不同意法律而作出事实不成立的陪审员们不会说他们是因为不同意法律而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彼此心照不宣,但是制度给了他们这种权力,谁也无法追究其责任或者认为他们程序违法、超出了自己的权力而不接受这一决定。但我对这一情况是持赞成意见的,陪审员“也许想念被告人不应当是犯罪,也许认为警方虐待了被告人而判其无罪,也许苦于基于对被告人的同情”(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这一做法能够避免政府借助恶法镇压人民,以克服立法的缺陷。“因为国会将是制定压迫人民立法的永远实体”(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

因此,我认为应当改变现在我国简单多数进行裁决的做法,在立法中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以保障少数人的自由。

四、陪审制度与人道

所谓人道,也就是人之道,是人所当行之道,是人的一切规范总和。(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23页。)人道主义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主张将一切人都当作人来善待。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即善待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是政治人道的原则。政治生活中除了正义和公平,强调权利和责任,还需要宽容和良心——政治中的“善”即人道,不人道、非人道则是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虐待人的行为,是残忍待人的行为,是把人不当人看的行为。就拿对待俘虏来说,如果首先把俘虏当作人来善待,其次当作俘虏对待,从而供其衣食、不予虐待,便叫做人道;反之,若将俘虏只当作俘虏不当作人,从而残忍地加以虐待,便叫做不人道、非人道,那么,如何实现政治人道呢?“给人自由”和“消除异化”是实行人道的两大原则。(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简单地说,人道是人作为人因为宽容与良心产生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

陪审制度的人道价值主要体现在死刑的适用上。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正反两方的观点都从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的基本价值即是否具有效益、正义与人道这三方面来论证。

死刑的效益即其有用性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而一般预又可具体分化为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的功能。具体而言,对被害人产生的是一种安抚功能,即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对于死刑的安抚功能,我们无须做太多的论证,让杀人者偿命比什么都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很多人一辈子为了使犯罪者受到应当有的惩罚而四处奔波,如果沉冤未雪,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仅心灵难以安宁,生理上也会因此而短命,我想这一点任何人都能体会。对社会的功能即一种社会预防,也就是说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否则将受到刑罚的惩罚,从而产生防卫社会的功效。防卫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威慑效果。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杀头不要紧”这只是一部人为了特殊的理想而可以做到的,对大多数人而言,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特殊预防功能,亦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其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当人的生命被剥夺后,自然也不可能再去犯罪了。死刑的利益就是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死刑适用于哪些罪才算是相当的,这也许在具体罪名上有争论,但一个人的生命与另类一个人的生命等值,因而“杀人偿命”始终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

刑罚的正义性是死刑对于犯罪是否具有该当性,从历史角度看,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很少受到质疑,哪怕是死刑废除论学者,也很少在论述其废除观点时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发难,因此,死刑的正当性几乎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命题了。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偿命”式的同态复仇的思想下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会公正要求的产物。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恶因,而死刑作为恶果表现形式之一,从而产生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是一种先验的、天然的正当。因此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是应当得到承认的。

认为“死刑不人道”者认为,正是由于生命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达到刑罚的人道性要求,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其理由便是死刑剥夺了人最基本的权益——生命。刑罚人道性的本质内涵也要求,即使刑罚剥夺人的重要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把被剥夺权益人当人看。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意味着不再把人当人看待,而当成物。(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即使在我国首倡全面废除死刑的邱兴隆教授在论证死刑不人道时其唯一的理由是“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司法部建议增加设立长期刑以减少死刑适用》网易新闻中心,)“由生命的价值的至高无上性中必然地得出了应该对人的生命予以普遍而绝对的尊重的结论,对生命的认识是判断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要求的决定因素。”(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引自中国死刑观察)我也相信,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民权运动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社会的等价观念也随着这种人道性的增强而在刑罚的公正性价值有所改变。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价值而逐渐走向被所有的国家废除。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

但是问题是当这两类矛盾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种应当优先考虑呢?这就无法说明和论证。特别是公正和人道都来自于人们内心的一种感受,而感受的强烈程度是永远无法用逻辑和理性来衡量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被害人和社会民众有些认为不处死刑不能满足其要求正义的感觉,所以不值得同情;而在同样情况下,另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和社会民众却认为处死刑太残忍、不人道,因没关系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人道和正义感是天生的本能的一种感受,英国刑法教授、《英格兰刑法史》的作者史蒂芬认为正义感就象人为什么会有一样不需要论证,但是人的人道之心及其程度也象一样不需要论证,它们的大小是不能通过理性比较得出结论的(这一点我曾在邱兴隆教授演讲时曾与他当面作过探讨,但谁也说服不了谁)。也就是说,因为发“杀人偿命”这一正义标准而保留死刑还是要因为人道标准而废除死刑,这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所以在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时,不能说这个国家的死刑不正当,而对某一犯罪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也即是以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或者其他情况下处以死刑),也只能通过民意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相去甚远的原因,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欧洲国家的美国则保留了死刑。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族心理对于正义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不同。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对于只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死刑被认为是“社会对被告人野蛮地侵害人类的报复”。(Harrisv.Alabama,513U.S.504,518(1995)(Stevens,J.,Dissenting))2002年以前,有两个州即阿拉巴马州和佛罗里达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OVERRIDE)的制度,即最终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是由法官决定而不是陪审团。在定罪后,陪审团只有建议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权力,而法官有最终的权力去凌驾于陪审团建议之上。200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瑞恩诉亚利桑那州案中裁定:一个审判法官不能妨害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单独决定关于判处死刑的加重或减轻事实的取舍。最高法院还裁定,陪审团必须做出加重被告人判决所需的事实裁决。在法官能单独做出判决的亚利桑那州,瑞恩规则了州死刑判决法律。(536U.S.584,607(2002)。)至此,美国所有的州都将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实际是就是民众在正义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间作出平衡。我想如果有陪审团,我们就不会作出三位仅仅只有一次贩毒的花季少女(在18-20岁之间)在同一案件中都处以死刑这样明显残忍的判决了。(《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

第2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制度伦理;制度中心论;伦理中心论;制度伦理论

abstract: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boosted the development of systemic ethics,for the ethical appeal of system interacts with the systemic construction of ethics,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system and the moral reconstruction. systemic ethics construction not only fits and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but has also become the key and a breakthrough to moral construction. it can only be realized through multiple ways. on the other hand,systemic ethics must be constructed with individual morality as system ethics construction focuses on its ulterior normalization.

key words:systemic ethics;system centrism;ethics centrism;theory of systemic ethics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也到了“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两大问题日益突现: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其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疏通、调整和解决,根本上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正因兼有制度与道德的双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伦理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当前学界对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总的来说,有3种不同理解,分别是“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制度伦理论”。

在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看来,制度伦理就是制度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也可以称为“制度中的伦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此类看法是从制度的设立要依据特定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和人们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伦理的内容的。它以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虽然学者们对具体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伦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伦理”、“体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实质都是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万俊人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在剖析制度时从伦理的视角来考察制度伦理时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伦理是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4]。“伦理中心说”的制度伦理认识到并主要强调伦理在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在 “制度中心论” 的学者那里,他们主张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制度伦理称之为伦理制度,并把它作为与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途径问题。“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5];“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问题研究的规则”[6];“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7]。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可以称为“制度伦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换而言之,制度伦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伦理道德性,又包含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前两种观点即“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各自都有片面性,两者的结合可谓之为“制度伦理观”或曰“两者统一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龚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8]

虽然学者们对制度伦理内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但这种争议恰恰促进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综合上述3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制度伦理的共识: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内容:一方面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主要可以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相比较前者,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研究都越来越成为热点,其背后则是整个社会制度化强化的发展趋势。如开篇所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制度伦理或许正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伦理支撑。

首先,制度伦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基本判断问题,即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利己的?由于市场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而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利己性。既然市场经济是利己的,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发展?市场经济运行几百年的实践表明,“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始终关心,对货币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又极易使人们不择手段,忽视伦理道德。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从而更容易诱使背离道德原则情况的发生。“经济人”在其经济活动中,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会纯粹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损他人、有损社会的勾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趋利活动,追逐利润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现实中“经济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旦某种经济行为导致效益递减,“经济人”就会自动终止这种行为,而转向能带来更大效益的行为。所以,“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的背后,则是需要何种制度支撑,制度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撑。

其次,制度伦理是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则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毛泽东也曾坚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诸多思想家都从人性善的立场上努力阐述每个人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现实中每个人都做到这一点。这种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相结合,更获得了极大的宣扬。因为计划体制的思想特点就是通过道德激励,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从自然属性上来说,趋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应有之意;从人的本质来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在劳动尚且只是个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让每个人做圣人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双重人格”;第二,高调伦理讲多了,在现实中反倒会忽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使道德建设无从着落。虽然目前对道德现状存在着“滑坡”与“爬坡”的争论,但不管是“滑坡论”还是“爬坡论”,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传统伦理文化不能有效因应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场主体的完全认同和社会的完全确认。这种原因致使社会生活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而制度伦理从承认人性的弱点出发,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规范来建构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为现代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最后,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应对制度设计的挑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制度的设计如何因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进行伦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权力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教育引导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更本源的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10]。邓小平也曾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2]但不论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还是就我国现状来说,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导社会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无济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胁迫人们从恶。制度的双刃剑作用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以及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正是制度伦理研究的任务。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综合前面关于制度伦理内涵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看,制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伦理要求如何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运行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什么影响?由这些问题出发,制度伦理建设应该遵循如下路径。

首先,关于制度伦理建设路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一种分工和理性,一种制度安排给人以一种价值导向”,“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第二,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第三,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10]。具体来说,第一,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伦理道德价值(关于“正义”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应是正义、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境况。美国学者萨拜因认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志着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

其次是伦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价值观。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管理社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伦理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前面提过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会的名义把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确认。这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重要作用。这也或许可以说明我国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手段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从职业道德入手。目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包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相比较而言,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外显性和操作性,我们要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并强化落实和实践,从而提高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二,从法制建设入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环境里,加强道德立法,改变传统文化中对法律本质的工具化解释,建立新的法律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将法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来看待。第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比如社会呼声很高的“诚信制度”的建设,就是主要从经济约束的角度强化道德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作为当代的“第四种权力”,有着不可推卸的“铁肩担道义”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制度伦理建设提供外在的监督监控;此外,还可以建立权威的评价机构,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众监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伦理的限度

从制度伦理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谈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讨论制度,亦或是持综合论,他们的最终目的都决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伦理有着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设而言,我们应该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赖规范约束。事实上,就道德建设来说,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不能片面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从现实中我们看到,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但另一方面,决不可忽视个人内在自觉性即德性伦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水准下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备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伦理意义和精神价值,从而不能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内化为人的某种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精神面貌(这是社会成员德性伦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制度能健康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粘合剂。德性伦理强调个体的内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伦理,制度伦理在执行和运作时便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所以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它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但是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在这一点上明确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绝不只是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养其重点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但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们不能因制度伦理的出现而否认自律这一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伦理只是我们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进行伦理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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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 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 C9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9-0143-06

本文作者在调查中曾经发现,有一些企业老板为加入“狮子会”等慈善组织,动辄捐款几十乃至上百万元,但却不愿为员工购买基本的“五险一金”,履行社会责任常常成为老板们的即兴之举。另有一些企业,在组织文化策划中,明确地写上了企业要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等等,但是却没有相应的伦理制度和伦理规范。这些现象表明,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于企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等议题,并非一无所知,而是缺乏长久的规划和制度化的安排,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仅仅是偶然事件、即兴之举,或者其社会责任理念与行为是分离的。那么,企业伦理制度化与否,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是否会产生差异?制度化的企业伦理又能否为组织提供持久的动力呢?我们发现,当前学者们对企业伦理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念、规范和宏观对策领域,而较少涉及伦理的制度层面和相应的影响路径。基于上述现实问题和理论局限,本研究拟展开相应研究,以厘清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路径。

1 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1.1 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卓越伦理以其有价值、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成为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一个来源[1]。企业伦理是其它企业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带来整个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的提升,使企业实现道德和经济的双赢,因此企业的伦理道德逐渐成为企业生产实践管理运作和投资的资本[2]。王小锡认为伦理道德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能够将之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并且进一步创造出财富的能力[3]。佩因强调建立在合乎情理的伦理准则基础之上的企业价值体系能为企业带来多项收益,企业伦理是高绩效的基石[4]。

Verschoor研究发现,在年报中公布伦理规范的企业其财务绩效明显高于未报告其伦理规范的企业[5]。Gregory等人研究发现企业对伦理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与组织的绩效成果是显著相关的[6]。Weaver等人指出企业的伦理道德实践能够很好反映企业的社会绩效[7],组织的伦理行为也会影响员工的公平感知[8]。Hunt通过研究伦理制度与企业伦理价值的关系,发现伦理制度会影响到员工的组织承诺和员工工作满意度,伦理制度能够更加全面以及值得信任的话,那么往往企业更可能公平对待员工[9]。对此,Vitell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伦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团队合作精神以及组织承诺产生显著影响[10]。总结近年来一些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发现伦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会产生一定影响,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的研究多数侧重规范性研究,较少文献实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重点探讨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1.2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随着学者对两者之间关系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已从单纯的理论争论逐步转向了更具有说服力的实证研究领域。李纪明统计国外1972年至2009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的实证研究文献,结果表明接近一半的研究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正相关的理论,而只有8篇研究表明负相关关系,20篇研究结果没有得出明确结论[11]。张剑总结国外9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主要国外文献,结果为正相关的文献为18篇,负相关的为3篇,不相关或者无固定关系的为7篇[12]。本文统计了09年到10年的20篇实证研究,其中16篇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呈正相关,4篇研究没有得出结论或者认为不相关。本研究认为样本的规模和内在构成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结论造成影响。

1.3 伦理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关系

Frederick等人指出,企业的社会分析和伦理选择对于企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在伦理决策的过程中采用一定的伦理分析工具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更有效的决策,同时也为履行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13]。Lussier认为社会责任是为所有关系人创造一个双赢情况的自觉及努力,而遵循企业伦理的企业行为也常是善尽社会责任的表现,所以二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14]。王凤生和蔡丰隆研究发现企业的关怀与企业伦理行为存在相关性,企业伦理行为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响应社会需求也存在高度相关[15]。佘溪水通过对台湾企业调查研究证实,企业通过建立明确的道德标准与行为准则,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而它们愿意更积极履行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16]。制度因素是促使或改变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17] 。通过不同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受到企业伦理管理的影响。伦理制度是企业伦理管理的体现,企业的伦理制度必然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1.4 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关系

Sean 研究认为公司提供伦理道德规范的培训能够引导员工的伦理行为,进而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同时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伦理道德规则与工作满意度之间起中介作用[18]。有学者指出,企业的伦理道德实践能够很好的反映企业社会绩效[6-7],影响员工的满意度和公平感知[8]。企业对伦理制度的关注程度,与组织绩效成果有显著相关性。也有学者从体现伦理制度的道德标准[16]、行为准则、企业伦理行为[15]等内容出发,研究它们与社会责任行为的关系,发现企业伦理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存在高度相关。从企业伦理的视角看,企业伦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同时又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作用,可见企业伦理在社会责任行为和组织绩效中起着重要作用。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结合制度――行为――绩效这种逻辑影响关系,我们将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这三个变量结合起来,提出如下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在本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企业对员工、消费者、股东、环境的责任;组织绩效包括财务绩效及非财务绩效两个维度。

根据上述文献和模型,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2: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3: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4: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关系之间起中介作用。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的选择及数据收集

此次正式问卷主要是通过纸质问卷和网络问卷两种形式收集,问卷发放地区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地区。共回收167份有效问卷。样本组织特征分布情况分别是:民营企业占样本总量的56.3 %,国有企业25.1%,外资独资企业占8.4%,其他类型占10.2%,与我国目前以民营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现状相符。

2.2 问卷设计及变量测量

伦理制度:主要是反映企业管理者将商业伦理以及社会责任纳入管理决策并制度化的程度,本文主要采用Vitell等人开发的伦理制度量表[10]。利用Brenner的伦理制度研究框架[19],Jose和Thibodeaux开发了组织内可能执行制度化伦理的方式[20],具体包括伦理决策意识、伦理奖励、伦理惩罚以及伦理问题沟通、伦理守则、道德培训、伦理管理委员会等。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本文将探讨企业对员工、消费者、股东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借鉴晁罡 “企业社会责任取向的结构及其效应”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量表[21],并作了简化。

组织绩效:组织绩效包括了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财务绩效是企业的经济目标,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例如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市场扩张速度、盈利能力以及整体的竞争实力。非财务绩效主要是体现在企业的人力绩效方面,也就是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目前经营现状的整体满意度,对企业提供的薪酬、工作环境的满意度,以及对未来的发展预期如何。测量量表借鉴刘善仕开发的组织绩效量表[22]。

3 数据分析

3.1 变量测量的信度和效度评价

本文使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对变量测量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首先进行了探索性因子分析。在分析之前,对样本的KMO测试和Bartlett测试表明,原始数据非常适合做因子分析。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各测量变量的Cranach’s α系数分别为0.888、0.942、0.887,均大于0.7,表明各个测量条款具有非常好的内部一致性。

3.2 路径分析

在模型检验之前,对问卷各个分维度之间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未超过0.75,表明这些变量之间没有共线性问题。AMOS软件分析结果显示,卡方与自由度之比小于3,表示模型可以接受。另外,RMSEA小于临界值0.08,本模型的拟合指数CFI和TLI都接近0.9,说明该模型拟合结果可以接受。路径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路径分析结果显示,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没有直接的显著正向影响(β=0.28,p>0.05),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呈显著正向影响(β=0.81,p

从表1可以看出,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总效应等于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的总和,间接效应与直接效应之比为0.815×0.570/0.279=166.51%,说明间接效应远大于直接效应,而在此起中介作用的为企业社会行为变量,假设H4得到实证支持。

3.3 全模型检验

为了进一步分析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本研究将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两个维度进行模型构建。第一次运行部分路径未达到显著,故对模型进行修正,得到修正后的模型如图3。

由图3可以看出,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财务绩效、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非财务绩效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8、0.47、0.81在P

4 结果讨论及建议

4.1 结果讨论

(1)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通过全模型检验可以看出,企业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并没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是伦理制度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一变量的间接效应却是显著的。这表明企业伦理制度的建设与管理并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绩效。按照“价值观-行为-结果”这一理论框架,伦理制度属于组织的价值系统,而绩效属于企业行为带来的结果,在二者之间应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等中介。因此,企业只是有一些想法或制度是不够的,还要落实到相应的行为方式。

(2)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由全模型检验可知,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正向影响是显著的。这说明企业伦理制度建设愈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才能更加彰显,这与佘溪水的研究结果一致。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一般由企业领导者引发,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但是通过伦理制度的建设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落实,使后者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企业在伦理制度管理中,通过道德领导及决策,将伦理理念贯

彻到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企业整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认知水平得到很大提升,那么必将促进全体员工积极履行和监督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行为,而且能有效规避企业的非伦理道德决策及行为的发生。

(3)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由全模型检验可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两个维度均显著正相关,这一研究结果与田虹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即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越好,组织绩效越高,反之亦然。从实际情况分析,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确会对组织绩效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但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企业短期绩效的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企业能够通过伦理制度的建设,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持其履行的长期性,那么对组织绩效即可形成长期而持续的影响。

(4)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关系之间起中介作用。由全模型检验得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企业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的关系中起完全中介作用,企业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是直接,而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是间接的,需要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一中介。这一结论证明“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一路经的成立,同时也验证了Sean、佘溪水的研究。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的伦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企业的发展和伦理道德建设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企业必须通过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伦理管理才能带来整个组织绩效的提升,即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作用需要依靠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表现才能发挥,企业的伦理制度建设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充分重视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行为。

4.2 管理建议

(1)企业应加强伦理制度的建设。根据本文的上述研究,我们发现,在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中,伦理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并进而对组织绩效均产生着显著影响,而并非仅仅是一些可有可无的摆设。一家企业若经过伦理精神的塑造,必然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心目中会有一定的道德底线。如若能够将伦理精神制度化、规范化,使相关伦理精神在企业运营中得到切实地执行,各级员工的行为均可依据相关的伦理条款,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那么企业制定战略方案和项目策划,开展流程管理或客户服务时,行为将会更加规范,不会轻易逾越社会伦理的要求。这最终对于企业的绩效和长期发展,将产生长期和持续的正向影响。

孔子曰:“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遵守伦理制度以行道义,履行道义则可带来利益,进而可以安定百姓,这是为政管理的重要法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亦为同样道理,遵守礼义道德和社会责任,最终将有利于企业的绩效和持续发展。因此,伦理建设和经济诉求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企业应树立义利统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正所谓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相反,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经营管理者所摒弃。

(2)伦理制度只有落实到对多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方可最终提升组织绩效。根据上述实证数据可知,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并未产生直接显著影响,而是要借助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一重要中介,才能最终带来组织绩效的提升。因此,企业在构建伦理制度时应具体明确,特别是要落实到对多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行为,如为员工购买法定保险,满足基本的福利,为消费者开展良好的售后服务,保护环境,不排放污染物等。这说明,仅有精神和制度是不够的,还力行践履。惟如此,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才可能与企业进行良性互动,互利合作,并最终推动组织绩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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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本期主题研讨主持人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类的知识增长与其物质文明的进步总是相辅相成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体系化的知识学科、尤其是像诸如伦理学这样的经典人文学科,也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展而产生根本性的知识结构或知识范式的转变?对此,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看法。确切地说,人们看法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会发生这种转变,而在于这种转变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转变?其转变的程度或性质究竟如何?很显然,人类的知识增长与知识积累常常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不同只在于观察者或评估者所站的学术立场或理解意图。

通常说来,对于像伦理学这样的经典性人文学科来说,人们更看重其知识积累方面而非其知识增长方面。这是因为,一方面,学科知识的经典性或权威性主要源于其知识积累性效应,而道德伦理本身即是人类价值意识和价值规范的文化积淀,因而,作为以其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知识也具有传统积累性的特性;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实际生活中,道德伦理本身、以及作为其知识形态的伦理学的改变,往往具有特别明显的(相对于其他文化现象和知识体系而言)文化敏感性。这就是说,人们常常容易把道德伦理和伦理学知识的改变,看作是某个时代和某个社会发展重大文化价值转型或秩序变动的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文化症候。与之相对,对于像经济学这样一些现代性的社会科学和诸如技术物理一类的现代技术科学来说,人们看重的则是其知识增长效应。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对于这些学科有着远为急迫和强烈的工具性实用价值的需求。这一点正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特别强调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理由之所在。可是,知识技术的创新与知识本身的积累是无法断然分离开来的两个风火轮,缺其一,则无其二。这是永远存在于传统经典学科与现代技术学科之间不可忽略的源流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知识的门类区分并非源自知识生产本身,毋宁说知识类型学的根源在于人类生活世界和生活方式本身的多样性。知识之源在于人的生活实践。我们不能说,哪一门知识学科比其他知识学科更为重要,但生活实践本身的运行规律和价值指向,肯定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得一些知识学科比另一些知识学科显得更为突显,因之其知识生产或增长的速度也更快一些。这种知识增长方式的变化,同样是由人类自身的生活实践需求所决定的。但是,当某一生活实践发展与之相应的知识增长突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对某些其他相关实践和知识条件的要求。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社会经济生活经验的迅疾增长,似乎也到了这样一种需要其他知识条件支援的时候,伦理学就是这种被需求的友邻知识学科之一。

我曾经说过,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经济中心、文道边缘。也许这样的描述并不确切。“经济中心”不假,但“文道边缘”则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当我们把所谓“文道”不只是理解为经典意义上的文、史、哲一类传统文科知识,而是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知识科学的话。比如说,经济学、法学等“文道”就非但没有被边缘化,反而是借助经济中心和社会改革的热潮而变显赫起来,成为当今文道的中心和热门。而且,当社会经济的结构性改革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即:经济自身的结构性变化不仅突破了原有的框架,而且也已经处于新的结构性重建,包括经济制度和秩序的重建的关键时期,这时候,社会法制(政治)秩序的重建就成为其能否取得最终成功所必需的制度条件之一,进而,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重估和重整也就紧接着成为社会改革目标得以达成的充分必要条件。换句话说,社会法制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是建立并确保社会经济秩序良序运转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说,在社会经济改革初期,思想理论和道德价值观念的解放更显迫切和必要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彻底,它对于社会政治法制和道德伦理的条件支援或支撑的需求就会变得日益高涨和急迫。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公共权力管理者的国家政府制定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国策。作为现代公共社会的治理方式,德与法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范围、层次和功 能,又具有共同的或相似的治理目标,这就是为社会的经济改革和发展、乃至为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转型重建规范和秩序。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伦理学理论或知识的研究开始发生悄悄的然而却是十分重大的范式转型。这一范式转型的重要标志和特征之一,就是作为现代规范伦理学之优先目标的社会制度伦理研究日趋突出。

依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制度伦理包括三个基本的层面:(1)以国家根本政治结构为核心的社会基本制度伦理系统;(2)以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为基本内容的公共管理——与狭义的行政管理或企业管理不同——伦理系统;(3)以公民道德——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美德不同——建设为目标的社会日常生活伦理系统。

这三大系统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伦理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面。这其中,社会的基本制度伦理系统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治和法制的构成性建制、及其赖以确立的基本政治理念或政治价值而表现出来的。社会的基本制度由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体制所组成。基本政治制度首先由国家根本大法即国家宪法奠基;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法律;再次是由国家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依据宪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条令;最后是国家通过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以上法制、法规系统具体制定的有关政策,包括某些区域性或地方性行政政策和条令等具有政治组织和政治体制化特征的规章制度。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伦理学家罗尔斯曾经强调指出,国家宪法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在社会基本制度体系的建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确保社会和国家保持稳定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作为当代美国和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中坚人物,罗尔斯的这一见解是耐人寻味的:如果坚持古典自由主义(如,洛克、密尔、康德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信条,那么,又如何“使宪法高于一切”的政治制度原则不与该政治信条发生冲突?在罗尔斯看来,如果说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里,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须给予优先的政治考虑的话,那么,作为保障所有公民个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宪法同样具有神圣不可僭越的地位。不同在于,上述政治信条是相对于“每一个人”的,而国家宪法是相对于“所有公民个体”的,其间的区别正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生命存在单元)与作为国家主体的公民个体(社会存在单元)之不同。这也正是罗尔斯为什么既不想放弃个人自由权利优先的经典自由主义原则,又要坚持一种“平等主义的公平正义”之社会政治理念和伦理价值原则的深层原由。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现代政治哲学:只有保证和促进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公正平等的发展,才能真正持久地保证和促进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最终较为稳妥而和谐地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我相信,罗尔斯的这一思路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如果这一政治哲学的思路是真实可行的,那么,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系统的伦理维度就不难理解了:政治正义是制度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也是整个制度伦理的价值基础和底线。

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某一特定社会所选择制定的经济生产的组织方式和经济生活方式体系。现代社会得以生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它创造了不同于传统社会之自然生产方式的现代社会化、工业化、信息化的生产运作方式,其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或曾经是现代社会用以替代传统自然经济方式的选择模式。但在反复的实践比较中,人们发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比计划经济更为有效率、也更为合理的现代经济模式。因此,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模式之基础上的经济制度体系。经过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体系,并正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之。

经济制度同样需要制度伦理的价值支撑。具体地说,经济制度的正当合法性不仅需要以其经济有效性(效率价值标准)来证明它自身,而且同样也需要以其道德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它自己,从而使社会对经济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一般说来,判断社会经济制度的合法与否或者好坏如何的第一标准是经济效率。经济制度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既无经济合理性,也无道德正当性,因而是不可接受和持久的。这就是说,效率既是判断经济制度的经济价值标准,也是其价值判断的道德价值标准。然而,效率并不是经济制度唯一的道德维度,与效率相辅相成的另一个判断经济制度之正当合法性的伦理价值维度是分配正义。如果说,效率是社会经济生产的价值目标,那么,正义或公正则是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价值原则,两者共同构成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制度的价值基础。如果说,只有公正没有效率的经济制度不可能真正长久地保持其公正,那么,只有效率没有公正的经济制度同样也不会真正长久地保持其效率。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有效率的公正和有公正的效率。这才是制度伦理在社会经济制度层面所要探究和论证的基本主题。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部代表作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对于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现代民主社会来说,效率、公正和稳定(秩序)乃是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制度伦理的研究主题就在于,社会的制度化实践过程是如何体现、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三大价值目标的。所以,即使是在经济制度的层面,我们也不可仅仅局限于制度的经济效率方面。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制度化不单是为了减低经济生产和交易的成本,或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经济生产和经济交易的效率增长,它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和合理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减少甚或消除社会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或实际出现的利益矛盾冲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秩序,使之能够真正维持长久的稳定和效率。

与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相比,社会文化制度的伦理维度要更为复杂。这是因为:首先,社会文化生活的制度化必然以某种社会意识形态为其观念导向和价值基础。其次,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文化都是有其独特文化根源和文化传统的。与比如说经济制度不同的是,文化的传统既有其与时俱进的转型和发展,又有其民族性或地域性的文化谱系的自封性。而且,社会文化传统的转型远不如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革来得那么直接、迅速和彻底。第三,文化制度本身的复合性和复杂性,使得文化制度及其伦理维度成为制度伦理研究主题中一个最为复杂的议题。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社会的文化思想转变相对来说较为直接和迅速一些,但作为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的积淀,文化的制度化本身就具有社会伦理规范的特性。众所周知,所谓“道德”、“伦理”,本义是既成的社会风俗、礼仪和行为习惯的通称。文化具有生活规范和行为 约束的力量。因此,社会文化的制度化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这一特点也正是社会道德伦理的改变为什么总是滞后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之变革的主要原因所在。最后,由于道德伦理在整个社会文化系统中有着核心的地位和作用,有时甚至还涉及到诸如和社会人格的心理等深层次的问题,因而其制度化的伦理意味常常具有社会根本性和民族根源性价值建构的性质。作为长久维系社会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命脉,它的建构或转型总是一件意义深远的社会事件。由于这些特点所致,社会文化制度的伦理维度就体现为社会文化认同、价值观念共识、公民道德规范等重要方面。在这一点上,我个人更倾向于当代共同体主义(或译“社群主义”)的基本立场。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出于对文化特殊性和人格主体化之于社会普遍伦理原则和政治原则建构的主观相对主义干扰的担心,不愿意过多地考量社会文化和道德的传统因素。但正如共同体主义思想家们所正确指出的那样,这种普遍主义的原则化约或制度简约的规范主义作法,不可避免地使现代制度伦理的建构尝试失去丰富的文化价值资源和必要的历史解释语境,人们对制度和规范本身的认同与践履将因此失去内在的美德根基。而我还以为,这种作法的后果甚至还可能最终导致抽象无根的规范主义强制和暴虐。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的研究之所以会迅速发展成为当代社会伦理研究的前沿课题,根本上缘于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趋势不断强化。在现代西方,制度伦理的研究直接缘于上世纪70年代初社会规范伦理学的复归,具体地说,就是以罗尔斯为思想领袖的社会正义伦理研究的复兴。在这一理论重心的转移过程中,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的确具有“轴心式转折点”(哈贝马斯语)的地位。但这一理论重心的位移,决不能仅仅被归结为某种学术观念或伦理学知识范式的转移效应。它首先是上世纪中后期西方社会生活现实的理论反映。上世纪60年代前后的美国,正值社会政治生活陷入深刻危机、社会秩序严重失序的严峻时期,反越战、反种族歧视运动、以及随之而起的青年激进“左派”思潮等等,都使得美国面临着空前严峻的社会秩序重建任务。而其时的欧洲也并未幸免于类似的社会因境。以法国为例,60年代的学生运动(如发生于1968年的著名的“五月风暴”)直接危及整个社会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罗尔斯曾经感叹,在社会生活如此紊乱不堪,社会矛盾如此尖锐冲突、社会秩序如此脆弱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比重建社会生活秩序更为急迫的呢?包括伦理学、政治哲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政治家有什么理由静守在语词逻辑分析的学术象牙塔里无动于衷呢?

时值今日,面临社会生活秩序建构课题的,已经不只是美国或欧洲这样一些西方国家,而是整个人类的生活世界。对于我们这个正处于社会改革开放前沿和社会现代化转型之关键时期的国度来说,这一课题无疑具有比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更为急迫和显要的时代性、重要性。日见强劲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当代世界呈现空前复杂的发展态势。“冷战”时代的两极张力业已消失,原有的两极均衡秩序不复存在。虽然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和平与发展已然且依然是我们这个世界的主题,但失却张力均衡制约的世界秩序不是更趋于稳定,而是更趋于失衡和紊乱。民族矛盾、地区冲突、各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别和紧张、诸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化、组合和冲突等等,都在加剧而非减弱。这一切都使得当今世界的生活舞台更像是一个等待重新洗牌的牌局,有待秩序的重构。在我国,社会现代化的急速转型,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转换,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活观念,因之使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建成为最为急迫优先的社会工作。正是这一社会背景,让制度伦理和社会公共伦理的研究走到了伦理知识界的前台,并成为整个思想界和理论界的焦点话题。

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基础是社会制度建设。制度伦理的第一要务就是为社会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生活的社会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日趋强化。或者说,它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社会制度资源的供应。当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聚集于社会公共空间而非私人领域时,也就意味着现代生活的社会化或公共性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而能够使其达于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的唯一有效方式,只能是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在政治伦理的意义上,制度即规范、即秩序。事实上,只要人们以社会公民的身份生活于社会公共空间,就会对社会产生秩序、安宁、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制度要求。因为只有合理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长久地保证他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保证他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保证他们免除暴力、恐怖、侵犯和伤害。制度伦理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包括社会对公民个体权益的公正的制度安排、制度分配和制度保护。与其他政治方式或条件相比,比如说,与政治权威、特权保护、政治关系、集团依附相比,社会制度对公民个体权利或利益的安排、分配和保护才是真实公正和持久有效的。这是为什么现代人对社会制度的要求和依赖越来越高的根本原因。

但是,公民对社会制度的期待与信赖是建立在社会制度本身合理的前提之下的。社会制度不公,或者,社会制度难以履行其正义分配和正义保护的规范职能,不仅无法获得广泛的社会民意支持,而且会变成社会革命的直接对象。由此可见,制度伦理的核心在于正义的社会安排、规范和保护,质言之,制度正义是制度伦理的根本原则和最高目标,舍此,制度本身将失却其基本正当的伦理维度。

所谓制度正义,即社会契约和政治认同之基础上对社会全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安排、正义分配和正义保护,以及为实现此类正义所建立的各种政治规章和伦理规范。按照罗尔斯教授的研究,制度正义的价值标准,首先在于社会制度与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原则之间的契合。这就是说,要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必须首先达成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在这里,存在着一种普遍主义原则预定论的理论危险:仿佛社会是先有了一套普遍的正义原则,然后才按照这一正义原则建立起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不过,这种危险仅仅是理论设想中的。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的形成都必须从社会制度的建构开始,而社会制度的建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们建立社会、寻求共同正义原则的过程。所以说,正义制度的建构与正义原则的达成乃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的建构过程必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化实践过程。

第5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务伦理 文献综述 研究拓展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上市公司利用财务欺诈、舞弊等手段以谋取私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企业自身财务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张力越来越大,给“新兴+转型”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震荡。由此,理论界开始反思财务管理是否应当内蕴伦理,财务活动是否应当追寻伦理诉求,财务伦理是否应当构成财务决策的一个维度。基于此,我国财务伦理的研究开始起航。

一、我国财务伦理研究的源起

国内第一次正式提出财务伦理概念是在2004年举行的中国会计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财务伦理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研究分支,此后一些学者开始对财务伦理进行深入探讨,这些研究思路主要基于“制的建立”和“技的建设”两个层面。制的建立,即从理论角度分析我国财务伦理缺失的原因,为财务管理内蕴伦理的必然性寻找证据,这些研究或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或者从中外古代先哲的思想中寻找伦理的坐标,或者采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透视财务管理活动。技的建设,即实务工作中如何融合伦理理念,研究着眼于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评价企业财务伦理态势的方法,以期达到有效运营财务活动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财务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非常有限。而在公司治理的研究中,企业伦理的概念早已提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伦理研究重点的实质正是财务伦理的建设。虽然在企业伦理的研究中没有明确提出财务伦理的概念,但是已经能够发现财务伦理的雏形,因此我国的财务伦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还涵盖于企业伦理的研究之中。

二、我国财务伦理研究的现状

财务伦理研究是在财务学与伦理学交叉渗透基础上进行的,文献梳理的作用旨在评述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寻找新的研究切入点。

1、基于理论的“制”的研究

王擎(2006)指出财务伦理是财务活动的伦理性质和伦理特征,即财务活动目标、手段、结果的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参照和度量,是财务活动过程中人与人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属性和伦理关系特质,其研究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财务伦理缺失的原因是由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积而成的,既有经济的、制度的,也有文化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从历史角度看,伦理收益与成本的背离是阻碍财务伦理生成的客观原因;转轨时期政府伦理缺失与伦理形成动力不足是伦理缺失的深层次现实原因;伦理评价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是导致伦理弱化的重要因素。潘娅斐(2005)以财务管理方法论为突破口,剖析了财务管理中理性经济人假设、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与社会公众利益和传统伦理价值观的矛盾,认为经典的财务管理理论在方法论、理论假设、理论立场等方面忽视伦理道德使得企业理财行为屡屡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悖。同时也提出,企业理财行为实质上要接受社会制度的约束,本质上与伦理道德客观相容。企业在理财中必须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对利益相关者负起道德责任。陈理浩、王棣华(2008)主要从财务职业界所要面临的伦理道德冲突问题出发,指出建立财务伦理的必要性,提出企业财务伦理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财务行为标准。企业财务伦理涉及企业财务对事和人是与非、对与错、善与恶、好与坏、应该与不应该等价值判断。

可见,上述研究是以经济学、伦理学为基础定性分析财务管理活动,而另外一些研究则是从中外古代先哲的思想中提取与财务伦理相一致的观点,从历史的角度探索现代财务伦理问题,为现代社会建立财务伦理制度提供历史积淀。张娟(2005)认为孔子的财务伦理观内容极为深刻,主要包括财务道德理想――“当”、诚信的核算观、黜奢崇俭的理财观、反省与改过的内审观、生财有道的生财观等。黄娟(2005)总结了孟子“去利怀义”的财务诚信观、“天地人和”的财务关系观、“守死善道”的财务操守观、“黜奢崇俭”的财务发展观、“以功求食”的财务分配观,认为通过自我完善从而逐步拓展到整个社会,塑造诚信的理财环境,才能使财务主体的理财行为合情、合理、合法。黄娟、刘岩(2010)认为司马迁的“利以生义”的财富伦理观、“本富为上”的筹资伦理观、“善者因之”的投资伦理观、“筹利素封”的分配伦理观是一种卓有成就的和谐伦理思想,指出司马迁融宏观富国之学与微观冶生之学于一体,以其睿智的眼光探寻伦理道德的物质本原,博通并蓄,凝练了中国财务伦理思想流变中的历史坐标,为当代财务伦理的构建提供了导向。

王素莲、柯大钢(2006)则从财务与伦理耦合的学理层面人手,认为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财务实践中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公正秩序,伦理也强调一种和谐有序的人际关系,而公正是伦理学用来评价、衡量这种关系是否和谐的价值尺度。所以,个体公正实际上是财务与伦理在实践活动中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因此财务与伦理在本质上是和谐一致的。并且提出财务伦理是财务通过一定的准则、规则在整合和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伦理理念和伦理功能。它既是调节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义与利、利己与利他、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又是财务主体把握财务活动运行规则的实践精神。王擎、苏泓(2006)从财务管理内蕴的伦理特征入手,剖析了财务伦理的伦理特征、财务特征、经济学特征和管理学特征,更加立体、全面地分析了财务伦理的本质。这些研究运用伦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深刻挖掘了伦理学与财务管理活动的内在一致性,从而证明财务伦理的合理性,为财务伦理的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

2、基于实务的“技”的建设

王擎(2006)认为协调和规范财务主体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显性财务制度;其二是隐性财务伦理。从显性财务制度方面人手,可以在企业中建立财务伦理委员会或首席财务伦理官员,也可以建立公众性的财务伦理评价体系。从隐性财务伦理入手,则可以通过教育、培训财务伦理知识,比如推行财务伦理职业能力培养计划来加强财务主体的财务伦理意识。伍研(2003)认为防范财务人员道德风险一方面要注重满足其正当要求以降低产生不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同时应大力加强财务管理环境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使得个别财务人员即使主观上想发生不道德行为,客观上也不具备条件。王素莲、柯大钢(2006)认为财务伦理包含诸多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融资伦理、投资伦理和分配伦理,从而加以规范。周利刚(2008)认为从会计诚信的角度塑造企业财务伦理的途径有两个方面:制度建设和道德文化建设。提出应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特别是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和表外业务的披露,并加大舆论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企业高管人员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其诚信

记录,对严重违规的实施市场禁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提高高管人员诚信意识,加大其诚信责任,以加强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张娟(2005)将伦理规范运用到财务监督中,提出财务监督伦理规范,并论证了要使财务监督伦理规范得到有效地运用,财务监督伦理规范本身必须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合理性。雷又生、耿广猛(2004)从道德的角度指出伦理的缺失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原因,并分析了伦理缺失的内外部原因。为了缩小道德自由空间,克服领导的短视化行为,雷又生、耿广猛建议明确新的道德准则,建立新的市场道德体系,使伦理道德制度化,国家的有关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和监管,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监督评价机制,企业更应该改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伍研(2003)列举了企业财务活动中的非伦理行为,比如财务人员的道德沦丧主动犯罪,企业融资过程的串通、造假、欺诈行为和企业的恶意兼并等,基于此,其研究认为应加强财会人员的道德教育,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资本运营环境,加强外部监督和惩治违法的力度,让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制约共同作用,这样企业才能赢得良性长久的发展。

三、我国财务伦理研究的拓展:与企业伦理的渗透

较长时期以来,逐利成为企业唯一的目标,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企业往往做出许多非伦理行为,其别是在资本市场上的财务造假、欺诈舞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给社会带来了强烈震撼。大多数企业伦理的研究都是基于财务实践中的非伦理现象,从而探讨企业伦理问题,可见企业伦理与财务伦理息息相关,许多企业伦理的研究都指出了财务工作讲究伦理道德的必要性和如何改进财务制度、财务工作环境的方法建议。

王化成、佟岩(2005)以四川长虹为例分析了其盈余质量受到企业伦理影响的过程。他们认为,企业会在对比伦理与道德成本、收益和经济成本、收益之后决定是否在各项财务管理活动中遵循伦理与道德。在企业伦理有效的情况下,内部人实现个人收益以不损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此时企业实现的是共赢,内外相关者都得到新增价值;在企业伦理无效的情况下,内部人不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因素,一切企业活动都围绕内部人的自身利益展开。企业伦理有效或无效则直接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周喜革(2007)认为传统的财务管理仅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仅狭隘、单一,还会诱使企业做出许多不伦理的行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道德规范,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声誉、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而这一结果是与财务管理的目标相一致的。周喜革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最为理想的财务管理目标,不仅可以为企业创建+良好的财务环境,也能使企业守法经营,保护企业价值,最终获得利润。黎来芳(2005)对鸿仪系“掏空”旗下上市公司的案例进行了研究,深入剖析了鸿仪系财务不伦理行为的过程和方法,并指出出现这些行为的原因是公司的财务结构不合理、财务制度不透明,提出应采取关注高风险的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加强内部资本市场监管、保障信息透明等措施加大高管财务造假的成本,迫使高管能作出符合伦理道德的财务决策。程文莉(2008)将伦理理念引入财务信息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使伦理观念制度化,以达到提高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目的。杨成文、成丽(2007)运用伦理原则评价盈余管理行为,并剖析了过度盈余管理行为的伦理道德根源;认为相关者利益、企业利益与伦理道德是一致的,盈余管理使企业违背了伦理道德,其不能使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我国财务伦理研究的简要评价

我国财务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已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财务伦理研究非常活跃,近年来已成为研究热点之一。通过文献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研究成果具有跨学科特点,将财务学与伦理学相互结合,运用定性分析,从中发现二者的同一性,并针对财务工作的流程、特点,给出了在实务工作中运用伦理思想的方法。财务伦理与企业伦理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研究正是基于财务的非伦理行为,运用伦理学的决策方法,设法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

但是我国财务伦理的研究尚未成熟,到目前仍没有一个公认的财务伦理概念,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科学,大多基于定性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几乎没有,因而使研究过于抽象,对于实践的指导有限。而且现有研究对于财务伦理和会计伦理等类似概念的界定十分模糊,缺乏内涵与外延的科学界定。企业伦理的研究很多也是针对财务伦理,二者的联系过于紧密,财务伦理甚至有包含于企业伦理的趋势。这些问题都亟待后续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财务伦理是财务的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财务学“经济理性财务范式”缺陷的补救。把财务伦理作为当前财务理论研究的重点,从理论层面讲,既是将财务学与伦理学结合起来所作的边缘领域研究,以促进企业理财的经济性与社会性的有效融合,又是在新的竞争环境下对财务理论的进一步丰富,有助于以德理财、以义理财、以信理财等财务理念的确立;从实践层面讲,这一研究必将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并将有助于当前企业理财中的逃废债务、虚假信息、信用失范等败德行为的遏制与解决。因此,从财务伦理的视角发展财务理论体系,以促进财务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财务学和伦理学的共同使命。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利益相关者财务伦理与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09CJY086)、西南财经大学“211”三期建设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邹立、佟岩: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专题研讨会综述D],会计研究,2005(7)

[2]王擎:我国资本市场的财务伦理缺失分析[J],财经科学,2006(8)

[3]张娟:浅析财务监督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J],财会月刊,2005(1)

[4]陈理浩、王棣华:企业财务伦理探讨[J],社会科学战线,2008(7)

[5]张娟:孔子财务伦理观评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5(1),

[6]黄娟:孟子的财务伦理思想剖析[J],财会月刊,2005(7),

[7]黄娟、刘岩:司马迁的财务伦理思想研析[J],会计之友,2010(5)

第6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 政治文明建设 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包括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根据历史文献,马克思没有明确对政治伦理的概念进行表述,也没有撰写过专门的政治伦理学著作,但其著作中蕴含着丰富的政治伦理思想。马克思政治伦理遗产因其历史视野思维方式和价值诉求,在当代中国仍然“在场”,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当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现实背景下,探讨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当代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哲学的政治性质、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方法是从以下三个维度对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基本观点进行科学认识。其基本价值理念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内容,其哲学含义是改变旧社会、旧关系,建立新社会、新关系;其主要内容还包括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就政治主体而言,马克思指出了无产阶级表现出的异化现象。就政治目标而言,马克思有关人类解放的观点,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中所得出的结论;最后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方法。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逻辑的起点,通过把历史唯物主义和人类解放关联起来,从而探究到一种科学的依据和理论方法。

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审读

显性与隐性并存。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政治伦理的概念,但其政治思想中却真实蕴含了丰富的政治伦理灵魂,即政治表述是其显性表现,而伦理追求则是其隐性存在。

首先,整个马克思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一个主题是对政治现实的关注。长期以来,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暴力革命等政治论述被误认为“伦理的缺失”。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和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代替腐朽黑暗的封建专制制度是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也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可见,马克思政治思想中伦理关怀显性存在。

其次,马克思政治思想蕴涵丰富的政治伦理关怀及伦理价值追求,而这些内容都表现在显性表述的背后。这种政治伦理关怀及伦理价值追求作为马克思政治思想的价值支撑,是一种真实的隐性存在。马克思政治思想显性存在与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隐性并存,主要是由当初的社会所处的客观环境、代表的阶级利益以及思想功能所决定。

应然与必然。首先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应然分析。应该的样子是“应然”概念表述,它是表明事物理想状态的词汇,它与“实然”相对,实际的样子是“实然”的概念表述。从马克思政治伦理意义来说,应然是指衍生物,它表现为对理想政治状态的期盼,它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现实的政治体制进行批判的基础。政治伦理的应然分析贯穿于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始终。实践证明,马克思政治伦理所关怀的人类解放是可以由实然到应然的。

其次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必然论证。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和社会所固有的客观规律是“必然”在哲学上的解释,从马克思政治伦理的思想上看,必然是指马克思设计的政治伦理目标,它是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必定结果。有关伦理、道德为政治服务等内容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也是无可否认的意识形态的内在规律性。

局限与超越。首先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无产阶级已发生很多变化,包括阶级构成、整体素质、生活水平及思想意识与政治行为,使得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伦理关怀的内容和具体方式与现代情形不完全适合。第二,马克思针对当时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其局限性。第三,针对政治制度的正义追求,马克思以共产主义作为人类解放的制度目标,并论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非正义性。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现代,与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生发的时代相去甚远,加之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对资本主义制度不断进行“修修补补”。面对这种变化,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个别结论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与世事的变化,是马克思所不能预测的,这反映出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时代局限性。

其次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超越性和时代超越性。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性规定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是非道德的。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义性分析是真实的。鉴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非道德性,马克思设想了替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新型政治制度,即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此外,马克思超越政治制度的理想—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是永恒的、现实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人类克服了自然的盲目性与社会支配性的“自由王国”,是人类值得追求的社会。这都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超越性的表现。

超越时代的永恒性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突出表现,它不是单纯从伦理道德角度得出的应然结论,而是在遵照历史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运用唯物史观进行科学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这种历史发展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迄今为止,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没有改变,社会发展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明确,它充分反映出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时代超越性,在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和实际价值。

现代启示

理论意义。对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研究有利于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政治思想的价值追求与伦理意义的发掘,有利于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文气质与伦理关怀进行彰显,并提供一种新的认识维度与思维视角。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属于交叉学科,与诸多学科紧密相联,并直接关涉多学科的内容,对诸多学科的研究有启发意义。我国政治伦理课题的研究探讨需要借助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由于我国政治伦理的相关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诸如范畴体系、研究方法等问题还需要深入探索。因此,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不但是政治伦理研究创新发展的理论源泉,也是我国政治伦理研究指导思想的源泉。

实践价值。首先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理论渊源与实践指导。政治主体的伦理关怀思想是“以人为本”思想的理论渊源。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但毋庸置疑的是,马克思政治主体的伦理关怀思想就是以人为本的理论运思与实践诉求。政治主体的伦理关怀思想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实践指导。马克思对政治主体的伦理关怀,不仅包括关怀的具体内容,也包括关怀的实践指导。马克思明确指出:“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这种“以人为本”之“人”的超越性是要通过具体措施使之变成现实。受社会发展程度的限制,我国还不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社会发展机会与利益保障机制,因此,首先要保证机会均等,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但必须认识到,由于个体的差异,机会均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当前,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另一方面还需要社会通过制度进行统筹安排,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利益在社会中平等地得以实现。

其次是处理国家社会关系的价值导向与内容依据。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基本的政治关系之一,涵盖政治权力关系和政治权利关系等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国家一经产生,就凭借强大的国家政权主导、支配社会,同时造成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与掣肘。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价值追求是要从根本上废除国家,实现社会解放、人类解放。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宏观调控,以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需要国家权威的“二次分配”,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体措施有:一是加强官德建设,强化各级党政干部公共权力价值观的培育;二是建立有限政府;三是培育公民社会。

最后是建设正义政治制度的理念指导与实践参照。对制度的正义追求是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政治伦理思想侧重的是制度伦理、制度正义等问题。马克思认为,正义制度由正义政治制度和正义社会制度组成。正义政治制度是政治存续期间的制度,而正义社会制度是指国家消亡后人类社会的存在形式。其中,共产主义制度是对正义政治制度的扬弃与超越,是人类社会的高级阶段,“人的解放”与“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准,即政治制度必须有利于人的解放与生产力的发展才具有正义性。基于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较之封建专制制度正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较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正义。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仍然是政治社会的正义制度,不能保证全人类的利益。因此,必须发展到阶级与政治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正义。

第7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本期主题研讨主持人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类的知识增长与其物质文明的进步总是相辅相成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体系化的知识学科、尤其是像诸如伦理学这样的经典人文学科,也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展而产生根本性的知识结构或知识范式的转变?对此,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看法。确切地说,人们看法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会发生这种转变,而在于这种转变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转变?其转变的程度或性质究竟如何?很显然,人类的知识增长与知识积累常常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不同只在于观察者或评估者所站的学术立场或理解意图。

通常说来,对于像伦理学这样的经典性人文学科来说,人们更看重其知识积累方面而非其知识增长方面。这是因为,一方面,学科知识的经典性或权威性主要源于其知识积累性效应,而道德伦理本身即是人类价值意识和价值规范的文化积淀,因而,作为以其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知识也具有传统积累性的特性;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实际生活中,道德伦理本身、以及作为其知识形态的伦理学的改变,往往具有特别明显的(相对于其他文化现象和知识体系而言)文化敏感性。这就是说,人们常常容易把道德伦理和伦理学知识的改变,看作是某个时代和某个社会发展重大文化价值转型或秩序变动的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文化症候。与之相对,对于像经济学这样一些现代性的社会科学和诸如技术物理一类的现代技术科学来说,人们看重的则是其知识增长效应。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对于这些学科有着远为急迫和强烈的工具性实用价值的需求。这一点正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特别强调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理由之所在。可是,知识技术的创新与知识本身的积累是无法断然分离开来的两个风火轮,缺其一,则无其二。这是永远存在于传统经典学科与现代技术学科之间不可忽略的源流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知识的门类区分并非源自知识生产本身,毋宁说知识类型学的根源在于人类生活世界和生活方式本身的多样性。知识之源在于人的生活实践。我们不能说,哪一门知识学科比其他知识学科更为重要,但生活实践本身的运行规律和价值指向,肯定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使得一些知识学科比另一些知识学科显得更为突显,因之其知识生产或增长的速度也更快一些。这种知识增长方式的变化,同样是由人类自身的生活实践需求所决定的。但是,当某一生活实践发展与之相应的知识增长突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对某些其他相关实践和知识条件的要求。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社会经济生活经验的迅疾增长,似乎也到了这样一种需要其他知识条件支援的时候,伦理学就是这种被需求的友邻知识学科之一。

我曾经说过,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经济中心、文道边缘。也许这样的描述并不确切。“经济中心”不假,但“文道边缘”则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当我们把所谓“文道”不只是理解为经典意义上的文、史、哲一类传统文科知识,而是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知识科学的话。比如说,经济学、法学等“文道”就非但没有被边缘化,反而是借助经济中心和社会改革的热潮而变显赫起来,成为当今文道的中心和热门。而且,当社会经济的结构性改革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即:经济自身的结构性变化不仅突破了原有的框架,而且也已经处于新的结构性重建,包括经济制度和秩序的重建的关键时期,这时候,社会法制(政治)秩序的重建就成为其能否取得最终成功所必需的制度条件之一,进而,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重估和重整也就紧接着成为社会改革目标得以达成的充分必要条件。换句话说,社会法制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是建立并确保社会经济秩序良序运转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说,在社会经济改革初期,思想理论和道德价值观念的解放更显迫切和必要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彻底,它对于社会政治法制和道德伦理的条件支援或支撑的需求就会变得日益高涨和急迫。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公共权力管理者的国家政府制定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国策。作为现代公共社会的治理方式,德与法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范围、层次和功能,又具有共同的或相似的治理目标,这就是为社会的经济改革和发展、乃至为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转型重建规范和秩序。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伦理学理论或知识的研究开始发生悄悄的然而却是十分重大的范式转型。这一范式转型的重要标志和特征之一,就是作为现代规范伦理学之优先目标的社会制度伦理研究日趋突出。

依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制度伦理包括三个基本的层面:(1)以国家根本政治结构为核心的社会基本制度伦理系统;(2)以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为基本内容的公共管理——与狭义的行政管理或企业管理不同——伦理系统;(3)以公民道德——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美德不同——建设为目标的社会日常生活伦理系统。

这三大系统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伦理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面。这其中,社会的基本制度伦理系统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治和法制的构成性建制、及其赖以确立的基本政治理念或政治价值而表现出来的。社会的基本制度由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体制所组成。基本政治制度首先由国家根本大法即国家宪法奠基;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法律;再次是由国家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依据宪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条令;最后是国家通过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以上法制、法规系统具体制定的有关政策,包括某些区域性或地方性行政政策和条令等具有政治组织和政治体制化特征的规章制度。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伦理学家罗尔斯曾经强调指出,国家宪法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在社会基本制度体系的建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确保社会和国家保持稳定的根本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作为当代美国和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中坚人物,罗尔斯的这一见解是耐人寻味的:如果坚持古典自由主义(如,洛克、密尔、康德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信条,那么,又如何“使宪法高于一切”的政治制度原则不与该政治信条发生冲突?在罗尔斯看来,如果说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里,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须给予优先的政治考虑的话,那么,作为保障所有公民个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宪法同样具有神圣不可僭越的地位。不同在于,上述政治信条是相对于“每一个人”的,而国家宪法是相对于“所有公民个体”的,其间的区别正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生命存在单元)与作为国家主体的公民个体(社会存在单元)之不同。这也正是罗尔斯为什么既不想放弃个人自由权利优先的经典自由主义原则,又要坚持一种“平等主义的公平正义”之社会政治理念和伦理价值原则的深层原由。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现代政治哲学:只有保证和促进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公正平等的发展,才能真正持久地保证和促进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最终较为稳妥而和谐地保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我相信,罗尔斯的这一思路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如果这一政治哲学的思路是真实可行的,那么,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系统的伦理维度就不难理解了:政治正义是制度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也是整个制度伦理的价值基础和底线。

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某一特定社会所选择制定的经济生产的组织方式和经济生活方式体系。现代社会得以生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它创造了不同于传统社会之自然生产方式的现代社会化、工业化、信息化的生产运作方式,其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或曾经是现代社会用以替代传统自然经济方式的选择模式。但在反复的实践比较中,人们发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比计划经济更为有效率、也更为合理的现代经济模式。因此,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模式之基础上的经济制度体系。经过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体系,并正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之。

经济制度同样需要制度伦理的价值支撑。具体地说,经济制度的正当合法性不仅需要以其经济有效性(效率价值标准)来证明它自身,而且同样也需要以其道德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它自己,从而使社会对经济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一般说来,判断社会经济制度的合法与否或者好坏如何的第一标准是经济效率。经济制度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既无经济合理性,也无道德正当性,因而是不可接受和持久的。这就是说,效率既是判断经济制度的经济价值标准,也是其价值判断的道德价值标准。然而,效率并不是经济制度唯一的道德维度,与效率相辅相成的另一个判断经济制度之正当合法性的伦理价值维度是分配正义。如果说,效率是社会经济生产的价值目标,那么,正义或公正则是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价值原则,两者共同构成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制度的价值基础。如果说,只有公正没有效率的经济制度不可能真正长久地保持其公正,那么,只有效率没有公正的经济制度同样也不会真正长久地保持其效率。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有效率的公正和有公正的效率。这才是制度伦理在社会经济制度层面所要探究和论证的基本主题。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部代表作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对于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现代民主社会来说,效率、公正和稳定(秩序)乃是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制度伦理的研究主题就在于,社会的制度化实践过程是如何体现、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三大价值目标的。所以,即使是在经济制度的层面,我们也不可仅仅局限于制度的经济效率方面。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制度化不单是为了减低经济生产和交易的成本,或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经济生产和经济交易的效率增长,它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和合理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减少甚或消除社会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或实际出现的利益矛盾冲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秩序,使之能够真正维持长久的稳定和效率。

与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相比,社会文化制度的伦理维度要更为复杂。这是因为:首先,社会文化生活的制度化必然以某种社会意识形态为其观念导向和价值基础。其次,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文化都是有其独特文化根源和文化传统的。与比如说经济制度不同的是,文化的传统既有其与时俱进的转型和发展,又有其民族性或地域性的文化谱系的自封性。而且,社会文化传统的转型远不如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革来得那么直接、迅速和彻底。第三,文化制度本身的复合性和复杂性,使得文化制度及其伦理维度成为制度伦理研究主题中一个最为复杂的议题。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社会的文化思想转变相对来说较为直接和迅速一些,但作为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的积淀,文化的制度化本身就具有社会伦理规范的特性。众所周知,所谓“道德”、“伦理”,本义是既成的社会风俗、礼仪和行为习惯的通称。文化具有生活规范和行为约束的力量。因此,社会文化的制度化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伦理规范的生成过程。这一特点也正是社会道德伦理的改变为什么总是滞后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之变革的主要原因所在。最后,由于道德伦理在整个社会文化系统中有着核心的地位和作用,有时甚至还涉及到诸如宗教信仰和社会人格的心理等深层次的问题,因而其制度化的伦理意味常常具有社会根本性和民族根源性价值建构的性质。作为长久维系社会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命脉,它的建构或转型总是一件意义深远的社会事件。由于这些特点所致,社会文化制度的伦理维度就体现为社会文化认同、价值观念共识、公民道德规范等重要方面。在这一点上,我个人更倾向于当代共同体主义(或译“社群主义”)的基本立场。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出于对文化特殊性和人格主体化之于社会普遍伦理原则和政治原则建构的主观相对主义干扰的担心,不愿意过多地考量社会文化和道德的传统因素。但正如共同体主义思想家们所正确指出的那样,这种普遍主义的原则化约或制度简约的规范主义作法,不可避免地使现代制度伦理的建构尝试失去丰富的文化价值资源和必要的历史解释语境,人们对制度和规范本身的认同与践履将因此失去内在的美德根基。而我还以为,这种作法的后果甚至还可能最终导致抽象无根的规范主义强制和暴虐。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的研究之所以会迅速发展成为当代社会伦理研究的前沿课题,根本上缘于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趋势不断强化。在现代西方,制度伦理的研究直接缘于上世纪70年代初社会规范伦理学的复归,具体地说,就是以罗尔斯为思想领袖的社会正义伦理研究的复兴。在这一理论重心的转移过程中,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的确具有“轴心式转折点”(哈贝马斯语)的地位。但这一理论重心的位移,决不能仅仅被归结为某种学术观念或伦理学知识范式的转移效应。它首先是上世纪中后期西方社会生活现实的理论反映。上世纪60年代前后的美国,正值社会政治生活陷入深刻危机、社会秩序严重失序的严峻时期,反越战、反种族歧视运动、以及随之而起的青年激进“左派”思潮等等,都使得美国面临着空前严峻的社会秩序重建任务。而其时的欧洲也并未幸免于类似的社会因境。以法国为例,60年代的学生运动(如发生于1968年的著名的“五月风暴”)直接危及整个社会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罗尔斯曾经感叹,在社会生活如此紊乱不堪,社会矛盾如此尖锐冲突、社会秩序如此脆弱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比重建社会生活秩序更为急迫的呢?包括伦理学、政治哲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政治家有什么理由静守在语词逻辑分析的学术象牙塔里无动于衷呢?

时值今日,面临社会生活秩序建构课题的,已经不只是美国或欧洲这样一些西方国家,而是整个人类的生活世界。对于我们这个正处于社会改革开放前沿和社会现代化转型之关键时期的国度来说,这一课题无疑具有比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更为急迫和显要的时代性、重要性。日见强劲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当代世界呈现空前复杂的发展态势。“冷战”时代的两极张力业已消失,原有的两极均衡秩序不复存在。虽然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和平与发展已然且依然是我们这个世界的主题,但失却张力均衡制约的世界秩序不是更趋于稳定,而是更趋于失衡和紊乱。民族矛盾、地区冲突、各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别和紧张、诸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化、组合和冲突等等,都在加剧而非减弱。这一切都使得当今世界的生活舞台更像是一个等待重新洗牌的牌局,有待秩序的重构。在我国,社会现代化的急速转型,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转换,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活观念,因之使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建成为最为急迫优先的社会工作。正是这一社会背景,让制度伦理和社会公共伦理的研究走到了伦理知识界的前台,并成为整个思想界和理论界的焦点话题。

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基础是社会制度建设。制度伦理的第一要务就是为社会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生活的社会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日趋强化。或者说,它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社会制度资源的供应。当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聚集于社会公共空间而非私人领域时,也就意味着现代生活的社会化或公共性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而能够使其达于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的唯一有效方式,只能是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在政治伦理的意义上,制度即规范、即秩序。事实上,只要人们以社会公民的身份生活于社会公共空间,就会对社会产生秩序、安宁、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制度要求。因为只有合理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长久地保证他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保证他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保证他们免除暴力、恐怖、侵犯和伤害。制度伦理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包括社会对公民个体权益的公正的制度安排、制度分配和制度保护。与其他政治方式或条件相比,比如说,与政治权威、特权保护、政治关系、集团依附相比,社会制度对公民个体权利或利益的安排、分配和保护才是真实公正和持久有效的。这是为什么现代人对社会制度的要求和依赖越来越高的根本原因。

第8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行政伦理 行政改革 廉政

行政伦理学的兴起既是伦理学理论发展的逻辑使然,也是公共领域现实伦理问题突出,寻求理论解决的必然。在中国,讨论公共行政伦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行政伦理建设,不仅是对世界学术潮流的顺应,也是中国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行政伦理建设应包括理论研究、规范建设与教育实践三个方面,中国行政伦理建设在20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应着力探索有针对性的对策加强行政伦理建设,使之成为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学科支撑。

行政伦理是协调行政人员、行政机构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伦理准则、规范系统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行政改革的应有之义,是政府行政公正性的保障。行政改革不仅是要对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结构状况和职能、法律制度的构成等行政管理的“硬件”进行改革,同时内在地包含着行政伦理这一“软件”建设。换言之,在对各种行政体制、制度实行改革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担当改革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伦理的改革和建设,而且行政伦理建设是行政改革的价值导向,具有方向性和主导性的作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最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经过二十多年改革的实践探索,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内容已经基本明确,这就是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这一职能定位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其内涵就是以公正和服务作为政府行政的宗旨,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正确处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权力和利益的关系问题,一句话,就是要正确处理各种行政伦理关系,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预防和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表明中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转到了“惩”与“防”并重。中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制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对于促进、保障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廉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全球范围的行政改革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给行政伦理和行为标准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影响。政府职能转移;公务员与公民关系的变化;全球一体化以及对其它伦理和文化规范的接触;社会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和个性化等等都使原有行政伦理规范变得模糊,这是导致许多公务员走上职务犯罪之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在新的形势下,加强行政伦理规范建设,可以使模糊的道德规范明确化、稳定化,使公务员明确自己行为的“应当”与“不应当”,从而对于腐败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效政府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显著成果之一就是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国公务员制度更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其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致力于解决公职人员私人利益和行使权力时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它分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有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趋势。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行为规范还很不完善,现有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这些规定散见于党政文件中,以党纪政纪的形式存在,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特别是道德规范很不完善。因此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措施。

目前中国行政伦理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行政伦理理论与行政改革现实分离。行政管理应以实现伦理价值为目标,行政管理的过程应体现行政伦理理念并受行政伦理规范的约束。理论上说,行政改革,无论是政府机构的调整,还是政府职能的定位,都离不开行政价值观的指导,行政伦理理论应当为行政改革提供价值目标和理论引导。但现实的状况是,我们行政伦理理论研究落后于行政改革的发展,没有很好地反映行政改革现实发展的需求,不能对行政改革起到应有的理论引导作用;现行的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用规范伦理学的研究框架,对行政与伦理发展的内在联系研究不够,对现实中行政人员的伦理困境和冲突研究不够,没有概括出与时代相适应的、对行政人员有现实引导性的道德规范。

行政伦理规范与政策和制度相分离。行政伦理规范与制度相分离表现为行政规范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公共行政活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组织体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始终把实现和维护社会正义视为其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行政改革基本上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进行的重塑政府体制的改革。因而行政改革主要是以效率为目标,没有把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作为改革的目标。官民关系这一对基本的行政伦理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体现。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观和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绩效评估体制,以及以集权和对首长负责为特征的官员考核和任免规则都不足以支持政府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也不足以保证官民的主仆伦理秩序。一方面我们倡导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以及与此相应的行政伦理规范,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公开倡导的行政伦理规范往往与官员现实中奉行的潜规则相互脱节,导致行政道德生活中规则的缺失和混乱。

行政伦理教育与行政道德现实分离。一方面,行政道德的现实不容乐观,另一方面是行政伦理学在各级政府的培训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干部的培训,但是与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相比,行政伦理的教育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与现行的干部培训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相比,现行的行政伦理教育只能起到知识传授的作用,并不能促进官员行政伦理品德的生成。其结果就是伦理教育与道德现实相分离,官员的行政道德知识和行政道德行为相分离。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几个方面

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改革的现实出发研究行政伦理问题。关注处于行政改革中的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发挥行政伦理学在行政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为行政人员解决现实的伦理困境提供必要的指导。

把行政伦理价值的实现作为政府的施政目标,并贯穿于行政活动的一切过程,建立起促进行政伦理价值实现的机制。密尔早在19世纪中叶就对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和政府的标准作过许多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不仅是增进人民的福利,而且还促进了人民的美德与智慧。政府的职能限制在这两个方面:“它比任何其他政体更有利于提供良好的管理,又能促进较好与较高形式的民族性格的发展。”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提出,“任内最后几年力推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体现了政府实现行政伦理与政策制度结合的自觉。

第9篇:制度伦理论文范文

>> 聚焦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研究 老子生态伦理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启示 社会生态转型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构 浅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意蕴 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低碳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美丽中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浅析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提高生态文明意识 迈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辩证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究 浅析“雷锋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消费模式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这一方面要求依据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将水伦理研究与建设海洋强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相结合,创新性地拓展和深化水伦理研究。另一方面,要求人们不断深化对水的本原意义和人水关系基础性地位的认识,以贯彻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确保水利水电开发适度、管治守则、建用有节,努力构建能支撑法律等硬约束体系健康运行的、以水生态价值为核心的伦理约束体系,保障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永续发展。

事实上,资源紧缺、环境制约和生态失衡也日益突出地表现在人水关系领域。自党的十以来,日益严重的PM2.5将地方“两会”和全国“两会”紧紧笼罩,“中国式”地下水污染和公益人士制作的“癌症村”地图震惊了世界。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人水关系的道德失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水和植物是PM2.5的最大克星,但很多大中城市和地方早已因盲目建设而落入缺水、干旱的恶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粗放型发展则不仅造成了黄河断流、“有水皆污”的环境恶果,而且这种发展的惯性力量还在日益加剧水的稀缺性以及对水生态的破坏性,使人水冲突、人水相争从微观层面向中观和宏观层面蔓延扩展。因此,日渐突出的水问题、水事件、水危机不仅是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集中反映,更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缺乏相应的伦理道德体系约束的结果。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水伦理同行。然而,目前水伦理的研究则明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论题主要集中在价值观、生态理念、哲学基础等理论领域徐少锦:《论当代中国水伦理》,见樊浩、成中英主编,《伦理研究(道德哲学卷・2006)》,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8页;田海平:《“水”伦理的生态理念及其道德亲证》,《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王建明、王爱桂:《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对水伦理的应用研究少之又少沈蓓绯、纪玲妹:《节水型社会背景下的水伦理体系建构》,《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吴齐:《水伦理在水资源保护与水权管理中的价值》,《人民长江》,2008年第18期;曹顺仙、王国聘:《全球化视阈下大坝科技的水伦理审视》,《生态经济》,2010年第10期。,对诸如水伦理与生态文明、水伦理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水伦理与建设海洋强国、水伦理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水伦理与全球生态安全等问题,几乎没有论及。鉴此,本文就水伦理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对水伦理诉求的三重境界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写入报告,到十提出“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不仅意味着文明观和时代观的双重转变,标志着人们对人类文明转型和时代转变的内在质的规定性的认识的深化,更代表着对人类文明发展趋势的新判断,体现着13亿人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和信仰的自觉与自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观,蕴含着三个重要的道德哲学命题:

一是生态文明的信念和理想。在世界仍处于“一球两制”的背景下,建设生态文明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区分姓资姓社的问题,以便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解决全球生态危机中的地位和作用,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首先,当今世界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先发性而成为较早面对现代环境问题并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效的国家。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绿色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到提出环境保护、生态现代化、可持续发展、自然权利论、自然价值论以及环境伦理、工程生态伦理等等,这些都表明生态文明的因素确实在资本主义国家生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因此拥有了让后发国家所羡慕的蓝天、碧水和清新空气。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不仅让国内外一部分人相信资本主义可以解决环境问题,还让部分人相信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即当一国人均GDP达到4000~5000美元时,环境污染水平达到最大值,之后环境污染开始减轻。然而,21世纪不断恶化的全球生态环境却昭示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地规定着绿色资本主义或生态资本主义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是有限的,并且这种限制是资本主义自身无法超越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自身,这就是说:资本及其自行增值,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反过来: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不断扩大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8页。这种生产的动机和目的使环境成本外部化成为必然,而环境保护只是为了维护资本增值的持续。因此,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只能部分而非整体性地解决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要依靠能够自觉地根据各种不同的需要、对整个生产进行社会调节和按比例协调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社会主义。因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 1979年,第541页。其次,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及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的召开,使时代的主题由“和平与发展”转向了“环境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变换,使解决环境问题和应对全球生态问题的机遇与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我们不可能重蹈先发国家索取和掠夺他国资源、财富,向其他国家转移污染、转嫁危机的生态殖民主义或生态帝国主义路子,而只能和世界各国一道,同舟共济,积极探索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路。

二是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哲学。问题与办法、困境与出路等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去提出和解决的。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生态文明必须以人民福祉、民族未来、人类文明永续发展为动力和目的,必须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引领建设、实现发展,而不以牺牲民生、牺牲他国、牺牲子孙后代的发展权益为代价。因此,统筹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坚持人本主义的价值论与自然价值论的统一,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之路,这是内在地由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过程,也应该是确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观,努力建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价值体系的过程。只有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才能引领人们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三是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型和思维方式的改变。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决定着伦理道德关系的转型和思维方式的改变。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是把生态文明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态空间布局的优化、自然面貌的变换等都蕴含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传统的道德关系、思维方式将不得不改变。因为“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4页。同样,“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实践活动既改变着时代,也改变着自然、改变着人和社会,改变着彼此形成的各种关系以及人的思维和内心世界。所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需要科技和道德、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共进共荣,以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上述哲学、伦理学问题,要求当代水伦理注重三个层面的人水关系,追求三重伦理境界:

首先,对于原生自然之水,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总原则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节约每一滴水,珍爱每一个水体健康生命,给自然水体更多修复空间,确保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第二,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之水,既要确保当代人生产、生活、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又要有代际伦理情怀,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既要建设节水型社会,又要积极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第三,对于理想和信念之水,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坚守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把建设美丽中国与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相结合,把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为全球生态安全作贡献相统一,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这三重伦理境界反映到处理人水关系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上,则包含以下内容:(1)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平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适度调整水利水电的空间布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调整涉水产业的结构空间布局,杜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与建设,使生产、生活和生态能全面协调发展;(3)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按照节能、降耗、增效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以“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4)加大水生态系统和水环境的保护力度。在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的同时,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5)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水环境监管,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6)通过加强水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水环保意识、水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7)行于当地,胸怀全球。在一球两制的国际舞台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共“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简言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内在地要求建立相应的水伦理体系,这种水伦理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贯彻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突破工业文明和绿色资本主义的惯性思维,在采用统筹协调的生态整体论和进化价值论的同时,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中重视多形态水伦理的融通和水伦理体系的建构,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要。

二、多形态融通共进的水伦理

要有效和成功地回应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水伦理诉求,深化和整合融通当前多形态的水伦理研究势在必行。目前,国际水伦理研究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适应性不高。国外水伦理研究的议题主要集中于全球水伦理和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伦理。代表人物有(美)桑德拉・博斯代尔(Sandra Postel)Sandra Postel,Brian Richter. Rivers for Life: Managing Water For People And Nature,Island Press,2003.、(英)费克利・哈桑、(美)艾兰(Allan. S.)、(美)彼得・布朗(Peter G. Brown)Peter G. Brown,Jeremy J. Schmidt. Water Ethics: Foundational Readings for Students and Professionals,Island Press, 2010.、(西班牙)雷蒙・拉马斯(M. Ramon Llamas)M. Ramon Llamas,L. Martinez Cortina,Aditi Mukherji. Water Ethics,Taylor & Francis Press,2009.等。研究内容涵盖全球“水伦理”的理论、“水伦理”的核心、水资源的分配正义、水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水资源神圣和相关价值观等方面。大部分学者将水问题大致归因于多种非均衡性的结果,认为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中的水伦理研究和应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水矛盾。这一点在2012年笔者与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和美国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的交流中得到证实。他们认为,通过公平公正等水伦理原则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和水资源布局的合理调整,自己所在国家的人水矛盾已基本解决,因而研究水伦理的学者也就寥寥无几。

与此相反,日益严重的缺水、断流和污染却使得我国的水伦理研究显得日益紧迫而重要。一方面,沙漠化、石漠化不断加剧,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有令不止,环境局长被悬赏下河“游泳”,异常大气环流导致强对流天气直至冰雹砸死百姓、威胁民生。另一方面,建设美好家园、美丽中国任重道远。国内水伦理研究也正是顺应了这种环境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逐渐产生的。

国内水伦理研究从本世纪初兴起以来,在政府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渐超越传统伦理或水资源管理伦理研究的樊篱,转向了维护水体健康生命的水伦理,开创了水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等多形态并进的局面。

河流伦理的研究起步于世纪之交。2003年张真宇、胡述范在《中国水利》报发表了《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一文,正式提出了“河流伦理”概念。张真宇、胡述范:《走向和解:一种新的河流伦理观》,《中国水利》,2003年第4期(B刊)。此后,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领导组织下,由侯全亮、李肖强、余谋昌、吴国盛、雷毅、叶平、葛剑雄、乔清举、蔡守秋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围绕河流伦理、河流生命、河流的文化生命、河流健康生命、河流的价值、河流伦理的自然观基础、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黄河与河流文明等论题,进行了系统而富有协同创新意义的研究,在编写出版河流伦理丛书的同时,借助报纸、期刊等媒体发表了约40余篇学术论文,举办了河流伦理学术研讨会。2009年前后,又围绕“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出版了《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一书。侯全亮主编:《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年。河流伦理以其研究对象的典型性、研究成果的系统性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性而成为国内水伦理研究的典范。

水伦理研究则以2004年徐少锦、叶平等在国内媒体上发表的理论著述为标志。徐少锦:《论当代中国水伦理》,见《首届国际道德哲学会议论文集》,2004年。近年来,主要论及了水伦理的内涵、水伦理的主体论、价值论以及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等。王建明、杨志考:《当代水伦理价值观反思》,《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侯起秀:《水伦理学概论》,。在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义的价值哲学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水伦理的内在价值论,从道德形态学的视角提出并论证了精神形态的水伦理、应用形态的水伦理、扩展形态的水伦理田海平:《“水”伦理的道德形态学论纲》,《江海学刊》,2012年第4期。等多形态水伦理的意义,主张以“主体―客体―主体”为关系结构的交往实践论作为水伦理构建的哲学基础等。水伦理研究具有渐进式的特征,如若细水长流。局限是论题分散,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成果形式单一。

海洋伦理是伴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蓝色国土”的价值凸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权益竞争而兴起的。2006年邱文以《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为题,首次提出了“海洋伦理”的概念邱文彦:《海洋新伦理――跨世代的环境正义》,《应用伦理研究通讯》,2006年第37期。,阐明了在海洋利用和开发中具有共性并值得深入研究的两个重要问题即海洋开发利用的“永续性”问题与“跨世代的环境正义”问题,但对“海洋伦理”的内涵、本质和意义等并未做深入研究。2007年至2012年,王刚、吕建华、吴失等相继开始了海洋伦理研究,提出了构建海洋伦理体系,创建海洋伦理学等主张,为水伦理向海洋伦理的拓展创造了一定条件。但由于研究力量的薄弱,海洋伦理的学术成果目前仅为一部专著和六七篇期刊论文。

纵观近10年来的水伦理研究,河流伦理、水伦理和海洋伦理三种形态并进的发展模式已初步形成,其研究成果为水伦理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也为确立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价值观、水利观创造了条件。然而,三个研究域彼此独而不统,不互视、不合作、不交流的状态,使水伦理的研究缺失提升和发展的活力,无法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既好又快地适应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需要。

其实,水伦理、河流伦理、海洋伦理都是涉“水”伦理,在自然界中,水、河流和海洋本就相通相连。孤立的研究有悖于水情、水理,也有背于研究方法的整体论和协同进化论。从河流、海洋到水圈,无论是从生态系统的小尺度或是大尺度来看,它们都是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的。同时,水问题和水危机的复合性、关联性也要求水伦理在回应挑战时能多形态融通共进。例如,PM2.5与“中国式”地下水问题的治理,海洋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责任的履行等等,都有赖于水伦理的体系化和整体化发展。因此,通过建立合作交流的机制和平台,促进多形态水伦理的融通互视,是提升水伦理研究的有效途径。当然,为推动水伦理的整合融通和与时俱进,找到促使水伦理研究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求高度契合的适当路径,水伦理原则的确立和范式转换又是首当其冲的。

三、水伦理的主要原则和范式转换

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时代的水伦理是基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水伦理,是主张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水伦理,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水伦理。它强调遵循自然规律与遵循社会的辩证统一,承认人的历史和自然的历史的统一,追求自然的人道主义和人道的自然主义的统一,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双和”、“双解”。即人的解放和自然的解放、“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03页。

由此,作为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结构和动力结构应该是“双核四驱型”而非“单核四驱型”的。即其价值论核心应该由自然价值论和以人为本价值论共同构成,而非只是自然价值论黄承梁、余谋昌:《生态文明:人类社会全面转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第24页。;其驱动力则原自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需要。只有坚持这种价值论才可能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因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本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本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立、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它知道它就是这种解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0页。。显然,作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是自然主义的,也是人本主义的,是两者的真正统一。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水伦理必须坚持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决定的。鉴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时代的水伦理应该倡导以下原则:

(1)珍惜每一滴水,爱护每一个水体生命,维护每一个人的基本饮水权。这是水伦理的核心原则和最高原则。

(2)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确保人水复合生态系统的协同共生。保证水体生命健康,保护水体生命共同体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水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确立水域社会生态基础的可持续。反对损害水生态系统和水域社会系统的行为,反对掠夺性开发利用,反对污染和伤害水体生命,反对涉水的损人利己行为。这是禁止性原则。

(3)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平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保护和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发展。在遵循水体生态规律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依靠科技创新,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水体生态承载力的限度内。以“3R”原则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发展性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水作为关乎人类生命和尊严的共同财富的性质所决定的。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人民的生活安康。满足所有人对水的基本需要这是人人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应该在承认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干净用水的前提下,公平和有效地处理各种水资源问题,逐步建构并遵循用水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形成与生态文明要求相符合的伦理行为和实践。

(5)坚持采补平衡和有偿、赔偿、补偿的底线原则。采补平衡是尊重水、爱护水、保护水,维护正常的水循环,实现可持续用水应该遵循的原则。如果采补失衡,严重突破水资源的临界水平,水体就会像黄河一样干涸、断流,像咸海那样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开发引用就面临消失。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中,按照有偿、补偿、赔偿原则,建设反映水资源供求状况、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代际权益的相关制度,筑牢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底线。

(6)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生态问题,同时,协调处理好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海洋环境问题。

如果说13亿人的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是史无前例的,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也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这种发展的叠加效应,使伦理道德的转型面临空前挑战。因此,面对持续的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扩张等必然带来的水资源紧缺、水环境破坏和水生态危机,水伦理研究范式转换可能显得更为急迫。

近10年来,水伦理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作为一个独立和完整的学科还远没有形成。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学术资源的稀缺和研究力量的分散导致学术研究缺乏系统而整体地推进的基础与条件;(2)除了河流伦理外,规范性研究和深入社会、基于本土经验的实证研究稀少;(3)研究范围狭窄,除了黄河流域外,对其他流域和水系的水伦理研究以及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的水危机、水冲突的现实等缺乏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即使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的河流伦理研讨会和黄河国际论坛,全国其他流域的水伦理问题也没受到太多关注。因此,如何整合学术资源,全面而深入地推进河流伦理、水伦理、海洋伦理的协同发展,这不仅有赖于学科学理性的研究和建构,也依仗于范式的确立和方法论的创新。

研究范式影响着研究基本问题的角度、出发点、途径以及结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研究范式的选择和转变将极大地推动学科基本问题的解决乃至整个学科面貌的根本改变。当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今天人水关系问题的复合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等则对研究范式的转换具有决定性。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经济社会的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缺水、断水问题;另一方面,人为的污染仍在加剧,三分之二的水资源遭到污染,三分之二以上的城市缺水,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中国式”地下水直排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经济社会发达的“东方之珠”――上海仍会出现死猪漂流于水源地的现象。这既充分反映出当前水伦理研究对基本问题解决的失效、失灵,又充分表明了深化多形态水伦理研究、积极推进范式转换的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部分学者对范式转变的研究为环境伦理、水伦理的范式转变提供了可能。如叶平叶平:《河流生命论》,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年。、樊和平樊和平:《范式、方法及辩证转换――道德哲学笔谈》,《哲学研究》,2005年第11期。、曾建平曾建平:《生态伦理:解读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范式》,《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宣兆凯宣兆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及其范式整合》,《哲学动态》,2008年第3期。等。然而,正如王雨辰教授撰文所言:“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都没有摆脱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话语系统和研究范式,研究结论仍停留于认同某种类型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基本理念,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取向”王雨辰:《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的转换:从西方化到中国化》,《中南财经政治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呼吁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从西方化向中国化的转换。其实,水伦理研究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新范式的确立必须在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的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否则,人水冲突会摧毁美丽的“中国梦”。

“问题”是研究活动的出发点,水伦理要在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有效的功能,并沿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伦理学科,也“只能从问题开始”波普尔:《科学知识论》,上海三联书店,1987年,第184页。。水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是人水关系问题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关系问题。问题的复合性、交互性和时间转换性要求其在基本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视角、侧重点、结论、理论及方法论取向。为了加强水伦理的应用性和有效性,既要深化其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系统性研究,又要适度强化其元伦理、规范伦理的研究;既要突破传统伦理思维,又要在“改变共识”与寻求共识之间把握平衡;既要重视社会整体的水伦理诉求又不能忽视个体性的伦理追求;既要坚持进化的价值论,又不能忽视价值进化中的多元性。简言之,在范式转换中要避免因范式对立而忽视范式优势互补。

因此,在范式整合的基础上,以优势互补为原则,建构一种基于唯物辩证法的生态整体论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化价值论,使不同的主体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突破工业文明时代的惯性思维,转而“承认”并接受一定的、新的价值共识与伦理原则,进而确立调整彼此关系的认识和行为,推动从根本上消解个体、社团、政府、国家乃至全球等多重层面的人水矛盾以及价值、伦理冲突的水伦理体系的形成,树立自然价值论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相统一的价值理念。因为我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并树立起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其他形态的生态文明所不一样的目标,即既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又要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主张朝着自然的人道主义与人道的自然主义相统一的方向推进社会的发展。同时,唯物辩证法也是发展、开放的方法论体系,它与生态整体论和进化价值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可以彼此吸纳、兼容和共进的。我们也只有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坚持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统一的价值论才能真正摆脱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纠缠,进而在解决人水关系问题中把握应有的价值平衡,支撑中国式水伦理的创建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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