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精选(九篇)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

第1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

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2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报告》称,现阶段中国经济增长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程度较高,行业之间存在不均衡发展的问题。

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易导致部分行业过热和经济周期波动,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易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的影响,房地产、钢铁等行业的大起大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如果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出口环境恶化、房地产业等行业出现过热,可能会影响实体经济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上升,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

《报告》称,目前,中国直接融资发展较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总体滞后,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银行体系,银行承担了一些本应由金融市场承担的风险,金融风险向银行业集中。

资本市场目前仍面临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性缺陷,突出表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尚需改善,股权分置问题亟待全面解决,证券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证券公司规范运作急需加强。

三、隐性财政赤字问题

《报告》称,社会保障资金不足、地方政府债务等形成的隐性财政赤字可能向金融体系转移,影响金融稳定。

四、资金价格的管制与放松

《报告》称,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企业、金融机构、居民和其他市场主体都需要适应从管制到放松的环境变化,学会认识和应对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目前需要建立多层次、多产品的金融市场,开发金融衍生产品,鼓励金融创新,增加可供市场主体选择的管理风险的金融工具。

五、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完善

《报告》称,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存在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不足、经营目标偏差、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市场激励机制等问题,影响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监测和监管

《报告》称,交叉性金融业务是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多种金融工具,体现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蕴藏着跨机构、跨市场和跨境风险。

目前,投资者尚缺乏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全面了解,风险意识不足,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对部分业务还存在着监管真空,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七、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资金筹措与道德风险防范

《报告》称,由于投资者保护制度尚待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近几年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方式不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增强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市场约束,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和恶意经营行为。在风险处置中如何既维护金融稳定又防范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报告》称,支付服务组织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支付结算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金融法制、会计和审计标准、信息披露水平、征信体系建设都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安全网尚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机制仍需进一步落实。

九、金融生态环境

《报告》称,金融系统受外部干预现象仍然存在。长期以来,金融系统大量地承担了企业改制的成本,在企业重组、破产的处置过程中,如果银行债权不能得到保障,就难以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另外,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约束机制不强,不讲信用及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着金融稳定,甚至波及社会稳定。

十、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应

《报告》称,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金融稳定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面临着许多不可控因素,诸如油价上涨、全球升息、美元贬值、国际政治纷争、战争和地区冲突等。

第3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衍生金融工具派生于传统金融工具,是一种价值随特定利率、汇率、价格指数等变量变动而变动的新兴金融工具。该产品占用资金少成本低,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承担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若变化趋势与交易者的预测相符,收益会很高,而一旦预测与市场走势不符,亏损也相当惊人。如果相应的会计处理不能准确的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全面、透明,风险控制不够有力,将对商业银行本身、投资者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经济环境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新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影响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尚未明确规定,大部分商业银行完全采用表外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不能通过企业财务报告反映。新准则出台后,明确界定了衍生金融工具,并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初始计量,除非有确凿依据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否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以实现和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均确认为当期损益,纳入表内核算。同时,新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要求商业银行描述各类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途径,还要求披露期末持有的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分为利率类衍生金融工具、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名义本金信息。

新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大大提高,进一强化了金融安全:

首先,新准则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便于监管部门风险控制和横向比较,有助于管理当局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政策、进行监管。

其次,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核算使得商业银行将这些高风险金融投资及时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使管理层可以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便于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

再次,公允价值反映了市场对直接或间接的隐含在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的估计,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未来做出合理的预测,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投资和融资决策进行评价,从而使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三、现行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的不足

新准则虽然带来了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巨大进步,但是现行披露机制距离信息使用者的满意度还有相当的差距:

(一)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信息多样性的需求。

新准则强调统一,面对不同信息使用者和各具个性的信息需求,提供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财务报告。通用的财务报告虽然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共同需要,但却忽视了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差异。

(二)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信息及时性的需求。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带来风险程度的逐步加深,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利得和损失在短期内可能产生巨大变动,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衍生金融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限相对宽松。滞后的信息披露会降低财务报告的作用,会使衍生金融工具信息“失真”。

四、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展望-XBRL报告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运用

目前,财政部及会计信息委员会正在推广的XBRL报告系统,若将该报告运用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XBRL的概述

XBRL是英文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 缩写,即“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其理念很简单,在标准的互联网页面或书面文档中,财务信息往往都是一个文本块。而XBRL为每一个单独的数据提供一个识别标签.引入XBRL标签,计算机软件就能够自动处理商业信息,省去劳神费力的手工重新录入和比对。计算机可以智能地识别、选取、分析、存储一个XBRL文档中的信息,可以与其他计算机交换信息,并且可以以多种方式向用户展现信息。

(二)利用XBRL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优势

若商业银行利用XBRL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的数据仅需一次性输入并“格式化”,便可在后续的信息链中自由方便地提取、转化,这样既减少输入会计信息的次数,又可减少因准备不同格式报告输入数据而发生错误的风险,节省人力、降低风险。

XBRL可以实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适时信息。由于市场风险瞬息万变,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及时性差也是衍生金融工具事件爆发的突然性和危害性的原因所在,适时性也成为会计监管追求的目标之一。XBRL具有良好的数据共享性,可以确立不用应用程序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标准格式,提高数据的共享程度,实现应用系统的高度集成。这样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和事项的会计系统与业务系统可以无缝对接生成衍生金融工具的实时报告。信息报告使用者可以随时获得所需信息,以便进一步预测瞬息万变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走势。

XBRL还可以实现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按需使用。XBRL的格式输出具有多样性,同一份XBRL实时文档,根据不同使用者的需求,采用不同的样式表,可自动生成多种企业报告,从而降低了手工编制报表时输入错误的风险,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而且提高了报告的编制效率。

希望不久的将来,衍生金融工具的专属XBRL报告的出现,会进一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有助于监管当局的监管、商业银行的内控,也能更好满足广大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课题组.XBRL在银行业应用模式的初步研究[C].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交通银行会计结算部课题组.商业银行表外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研究[C].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3]江百灵.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会计监控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9.

第4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 资产管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主体之一,在处置业务的各个管理环节承担起了反洗钱责任,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反洗钱政策要求,结合辖区反洗钱工作实际,开展了对山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公司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初步掌握了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现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殊的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肩负着特殊的金融使命,以保全国有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改制,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责任目标。经过10多年的业务发展,已从由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向处置商业性金融资产转变,并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逐步开展市场化收购、财务顾问、平台产品推广、直接投资、资源整合定向专项服务等多种业务,力争发展成为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业,依托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基金、保险等平台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山西省辖内目前共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分别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共有从业人员187人。成立以来,共接收不良资产955.86亿元,处置不良资产584.17亿元,实现回收112.83亿元,转股196.37亿元,圆满完成了政策性资产处置目标任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已由初期的自然而然的学习、摸索、调整阶段向全面纵深的发展阶段迈进,逐步引入了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监测洗钱及相关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二、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形式原因

去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对所辖两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首次实施了现场检查,在围绕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权转让业务,从项目尽职调查、准备处置方案、处置公告、内部审批、受让方身份识别、对外签署协议、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划转资金等每一个业务环节入手,全面了解我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方面

内控制度都不够完善,多数机构缺少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未按规定将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备;没有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二)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一是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中,未对双方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三是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只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部分客户资料留存不全。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基本能够满足反洗钱系统“总对总”的报送要求,但截至目前,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处于零报告阶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总体水平低。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方面

反洗钱监管报表部分数据存在填报错误。在对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2010年1季度至2011年2季度,该机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中“新客户”数均为“0”,据查实,期间该机构实际与客户发生了业务关系,与报表填报数字不一致。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

开展反洗钱宣传手段单一,内容不够全面,效果不明显。通过对相关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反映出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存在反洗钱知识掌握和普及程度较低,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检查中发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留存宣传、培训工作的有关资料,无实质性内容可见。

分析我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反洗钱意识淡薄。通过进场会谈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简单,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洗钱风险。管理层不重视,普通员工不了解,他们不是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度去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是把反洗钱工作当成负担,反洗钱意识普遍薄弱,警惕性不高。

第二,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性不强,防范洗钱风险措施较弱。

1.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是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搬硬抄,内控制度内容笼统,可操作适用性差,系统性不强,没有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真正落实到自身的实际业务当中。

2.个别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规则》作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到反洗钱方面的内容。

3.虽然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制度进行了修订,但未向人民银行报备,妨碍了监管人员对其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勤勉尽责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健全。经过检查的资产管理公司普遍存在客户基本信息登记不全,识别不充分的情况,有的公司甚至只对部分客户进行识别。通过和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真分析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容设计发现,其《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本身就不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在“实施方案”中,他们将客户定义为“纳入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的范围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客户。”毫无依据的缩小了客户的识别范畴。而据我们了解,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多数客户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对资产进行认购,意味着该资产管理公司对多数客户都不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缺少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识别制度。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客户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划转款项的,即使有现金交易也是金额很小,不满足大额交易的条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没有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分析识别制度,导致辖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零报告。

三、改进建议和意见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通盘考虑辖内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真正将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

(二)增强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结合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一整套合法合规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基础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流程,要切实把反洗钱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审计、同考核,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三)加大反洗钱培训宣传力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反洗钱培训工作档案的管理,应将培训计划、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有关的培训次数、人数、内容、资料、形式、测试、考核以及培训评估等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进一步的评估与考核。开展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知晓率,扩大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出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四)有效借鉴其他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先进经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反洗钱相关理论的学习,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树立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异常交易情况的敏感度。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员,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要向银行等在反洗钱工作中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虚心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

(五)规范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完善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通过流程控制,强化勤勉尽责义务,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交易数据后,进一步人工分析、识别、审核和判断,将真正的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同时将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

(六)人民银行要合理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重点

一是加强关注,全面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开展情况;二是要加大调研力度,通过现场走访和现场检查,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献言献策;三是多与从业人员交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控体系及合规管理流程作出合理判断,开展一对一的辅导。

参考文献

[1]张亮.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4期.

第5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界定

金融集团由在同一股权控制下的多个公司组成,主要业务是提供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行业的金融服务。所谓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它包括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同时,考虑到某些发生于集团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金融集团稳健性的影响以及弥补现有分业监管规则的空白,对内部交易的范围可适当予以延展,将集团母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与金融集团母公司、附属机构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行为也纳入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范畴。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形式表现为:股权投资、借贷、买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授信和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交易、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行为等。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的基本思路

寻求风险管控与发挥协同效应的平衡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是集团内部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便利了风险传递,使集团内单个机构的风险更加复杂化,甚至引发整个金融集团风险;另一方面,内部交易也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资本和债务。因此,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不是要禁绝内部交易,而是在控制并减弱内部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它给金融集团带来的协同利益,从而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强调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并重。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业务经营广泛,内部交易更加普遍和隐蔽,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较高。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出发,在设计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要善于从管理和治理两个维度考量,即不仅要完善外部监管措施和手段,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更要引导金融集团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体系,将内部控制作为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监管的基石,并以监管者的硬性权力作为保障。

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集团出于整体利益或是局部利益的考虑,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益,会有进行不正当内部交易的冲动,从而损害金融集团中小股东、债权人、外部相关交易主体的利益。特别是,金融集团存在向集团存款类附属金融机构转移不良资产与风险,从而最终将损失转嫁给政府的道德风险。上述行为除了受一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制约外,考虑到金融行业较强的专业性特征,在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也需要从维护金融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制度安排。

克服分业监管体制的局限性,强化金融集团整体性监管。2010年联合论坛发表《金融监管性质与范围的差异性报告——关键问题和建议》指出,分业监管不能覆盖金融集团所有的经营活动,也难以充分考虑这些活动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和救助成本,如果缺乏整体层面的监管,金融集团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本套利、财务杠杆风险、风险集中度过高、监管套利等问题。在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现状下,要避免上述问题,在制度设计时,需要明确金融集团母公司层面的监管主体,突出金融集团母公司对整个集团内部交易的整体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

借鉴国际上有关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经验,并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协调。从国际上看,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年来一直探索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模式,特别是2008年次贷危机及2009年欧债危机接连爆发后,国际社会对金融集团监管进行了反思,对相关立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设计我国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要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确立具有先进性又符合我国金融业实践的监管理念,为我国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思路。此外,虽然我国没有关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专门立法,但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不同金融行业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监管有零散的规定。因此,在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需要考虑与现有规定在制度安排上的衔接。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设计

遵循上述监管思路,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实践的最新进展,我们认为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金融集团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管理体系,从立法层面对金融集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

规定融集团应当制定集团统一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行为,关注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交易管理的组织体系,内部交易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内部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内部交易的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确立金融集团母公司在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责任。首先,金融集团母公司不仅要制定监控集团整体内部交易风险的内控制度,同时还要监督各附属机构建立起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交易内控制度。其次,要明确规定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董事会应承担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最终责任,并要求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董事会应当分别设立内部交易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控制。再次,通过对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责任追加约束其履行好管理整个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等国家的监管实践中,母公司除了对附属机构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外,当附属机构陷入困境时,母公司还应履行“协助义务”,特别是对于附属银行机构。

要求金融集团制定内部交易风险控制标准。金融集团应当根据集团资本充足情况和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集团内部交易大额风险限额和风险集中限额,建立持续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的相关机制,必要时及时采取风险分散措施。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审批制度和回避制度。金融集团应当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管理要求,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审批制度。金融集团或附属机构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内部交易时,与该内部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可以对金融集团结构和法人层次提出要求,以简化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复杂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到产业与金融混同蕴藏的巨大风险,我们倾向于倡导建立纯粹型金融集团,即金融集团母公司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业务、不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适当简化金融集团内部层级,即金融集团母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即金融集团母公司下设直接拥有控制权益的一级附属机构和通过一级附属机构间接拥有控制权益的二级附属机构。

建立金融集团集中信息系统,实现内部交易的信息化管理。金融集团应建立一个涉及全部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其安全可靠,从而在技术上保障内部交易管理的及时、准确与可靠。

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风险进行管控,保障金融集团稳健性、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规定内部交易的数额限制。为了控制过度的风险集中,对源于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暴露规定一个总量上的限制。例如参考欧盟《大额风险暴露指令》,规定单笔内部交易不得超过机构自有资金的25%或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的15%,所有内部交易的总和不得超过机构自有资金的800%或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的400%,附属银行机构在附属非金融机构持股不得超过自有资金15%,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60%等等。

规定某些内部交易应予禁止。国际上大多数监管当局都通过立法直接禁止某些形式的内部交易。对交叉任职予以限制。金融集团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得兼任一家附属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集团附属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加强客户利益保护。要求金融集团及其附属机构建立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附属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其他附属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披露相互间的关联关系。附属机构不得强制客户购买其他附属机构的产品和服务。

要求金融集团设置风险隔离措施。金融集团对内部交易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或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有效合法管理,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附属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其营业场所、广告、宣传标识、铭牌等做出清晰明确的风险区分提示。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利用内部信息便利开展内幕交易。

规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增强金融集团的透明度。

规定金融集团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交易的义务。

首先,根据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金融集团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影响的大小,将内部交易区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重大内部交易可界定为对金融集团或附属机构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如金融集团母公司与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单笔金额占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交易余额达到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集团母公司与该单一内部交易方累计交易金额达到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界定为重大内部(或关联)交易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内部(或关联)交易。

其次,规定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不同的报告要求。重大内部交易应当逐笔在内部交易协议签订后由金融集团母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告;而一般内部交易则可以定期(如按季)合并报告。

再次,规范内部交易的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内部交易协议,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内部交易的审查情况,内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原因说明,内部交易方所持金融集团母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内部交易的金额、余额和本年度累计交易额及相应比例;内部交易的收益或损失及对整个金融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其他有助于判断交易情况及影响的信息。

规定内部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内部交易方信息档案。金融集团母公司应牵头组织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方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向附属机构及时披露,并向金融监管部门申报。无论是否发生内部交易,金融集团母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主要股东或任职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向金融集团母公司内部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情况,金融集团母公司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规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重大损失与风险的报告义务。金融集团应密切关注内部交易行为和风险状况,因内部交易导致金融集团母公司或附属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等已经或即将出现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金融集团母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金融集团附属金融机构依据本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报送内部(或关联)交易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应同时抄报所属金融集团的监管部门。

建立内部交易监管豁免制度,明确金融集团的监管主体及监管措施,加强跨行业金融监管协调。

对于某些不易形成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损害竞争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部交易行为,有些国家出于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的考虑,在监管上给予豁免,例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就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豁免制度。对于何种内部交易可以豁免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明确以金融集团整体为监管对象的监管部门。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集团各附属金融机构由所属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集团层面的整体监管却是空白,特别是对于不在金融监管之列的金融集团母公司和其他附属机构。有鉴于此,联合论坛在2011年提出了新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强调加强金融集团整体监管,关注集团内未受监管的母公司和附属机构的风险。从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来看,我们认为,由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的中央银行负责金融集团层面的监管较为适宜。

赋予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和职权。通过明确的法律授权,赋予金融集团整体监管者以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权,保障获取整个集团内部交易风险信息;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价体系,定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重点放在金融集团母公司及非存款类附属机构对存款类附属机构的影响上,并及时进行预警;制定重要股东和管理层的资质标准;采取纠正措施或业务限制,及时处置风险等。

第6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本刊讯】(记者 刘文君)8月2日,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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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焦点 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曝光

【本刊讯】(记者 刘文君)8月2日,证监会通报了博时精选基金原经理马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情况。

经查,马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博时基金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他人名下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股票70余只,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大,根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监会稽查局局长欧阳健生向《财经》记者表示,“该案正在移送司法部门的过程当中。”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马乐一案涉嫌相关300个账户以及10亿元内幕交易金额的交易异常,因被深交所的实时监控系统发现而举报。但近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透露,上述说法和数字都不准确。

他进一步解释,“在该案中,涉及沪、深两地的交易所,而深交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配合证监会稽查局进行辅助调查的工作。”

据记者了解,沪、深两大交易所均配有与海外成熟交易所相媲美的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系统。

一位外资券商高层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在沪深交易所的每一位股票证券账户就配有唯一的代码,因此对于内幕交易的数据证据获取比海外市场更加容易。在美国通常只显示账户所代表的券商的交易席位代码。

截至二季度末,博时基金管理的基金规模为1316.5亿元,马乐曾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属于混合型股票基金,在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间,年度业绩排名一直处于中位数水平。2013年6月中旬,马乐因个人身体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值得关注的是,马乐在六七月份被调查过程中,正值博时基金新一轮的管理层大换血时期。今年6月1日,博时基金公司原总经理何宝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取而代之的是现任博时董事长杨在招商证券的老部下吴姚东。

但博时基金方面否认了马乐因内部斗争而被举报的说法。一位博时员工表示,马乐只是一名普通的基金经理,并不是中高层领导,不存在参与内部斗争的问题。 声音 加强监管执法

证监会主席肖钢:资本市场监管需要更加尊重市场客观规律,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状况总体健康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中国的地方融资平台大部分是用于生产性投资,而不是消费,不是把这些钱全部花掉了。尽管还款期限会长一些,有的确实可能今后还款时会产生一些困难,但从眼前看,不良贷款比例相对比较低,总体风险是可控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状况目前总体健康。不过,银监会仍提出“控制总量,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方案,逐步释放风险。 推动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为创造性地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实现农村包容性增长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手段。这种创新和发展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快报 七部门联合调研互联网金融

央行等七部门日前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于8月1日专程到沪、杭两地进行调研,并到平安陆金所和阿里巴巴两家国内最大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就行业发展、企业诉求和监管建议听取建议。此次摸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最大规模的政府调研。 山西将成立“股权交易中心”

第7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6.加大现金管理检查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责任感

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现金存取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和对现金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大额现金存取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反洗钱有关的各项大额现金存取规章制度,完善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内部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第8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产品模式,现代的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出现于19世纪。一些富裕家庭为管理本家族的财富和商业利益,组织律师、会计师等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成立家族办公室,提供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富裕家庭数量快速增加。面对无法满足资产投资保值管理需求的私人银行,他们需要建立自己的投资团队来帮助他们完成资产管理。借鉴发达国家模式的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应运而生。随着金融改革向市场化不断推进,中国的家族办公室适逢其时,正在发展成为金融市场上一支簇新的力量。《中国经济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记者采访了中国首个企业家族办公室的创始人毛隽博士,作为一名曾经在伦敦金融城工作过十多年的银行家,毛隽博士和我们分享了对这种新商业模式的理解,以及期待此商业模式可以厘清金融市场乱象的正面作用。

家族办公室的兴起

报告:请问什么是家族办公室?这种模式在西方的历史和普遍性是怎样的?家族办公室何时在国内兴起,现在行业状况如何?

毛隽:家族办公室是作为投融资金融管家而受雇于富裕家族的一个团队,它在金融市场中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和投资产品。好的商业模式,一定是顺水推舟(市场需求所致)、水到渠成(产品优异)的结果。家族办公室提供最真实的金融服务,找到客户需求的投资机会,而不是向客户销售产品。与律师、审计师一样,家族办公室收取服务费,而不是提成交易佣金。家族办公室在海外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其相似行业在中国已有近千年历史,现代的家族办公室就是由中国历史上大家族中的大管家和账房先生两人的职能总和演变而来。大概三百年前,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以及债券、证券、资本市场的出现,欧美一些金融市场逐渐成熟,那里的家族办公室随之得到了进化。现代多家族办公室是一个从事金融投融资财务服务的公司。家族办公室的主要功能是投资、融资、现金管理、企业管理、公益、传承,其中前四项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报告:这些功能主要是由家族办公室的人员实现,还是由合适的专业机构实现?

毛隽:这些均是在家族办公室的人员严格把关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并实现具体的金融操作。企业家族办公室是企业家雇用的团队,而金融投融资产品提供商是企业家金融服务的上游(融资提供方)或下游(投资产品提供商)。

报告:为什么定义为“企业”家族办公室?

毛隽:“企业”在这里指中国大家族的特征。国外统称为家族办公室,而在中国有真正需求的是资产达到5千万到3亿美元的企业主或企业大股东。由于家族办公室的服务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往往需要从产生的实际回报体现所付代价的可比性。在中国,专业金融团队(和非专业投资者相比)一般为现金资产(包括可质押的股权资产和房地产资产)达到3亿人民币的客户服务会产生超额收益。企业家族不启用“家族办公室”很难实现资产保值和健康的金融投资回报。中国的企业家大多保守,他们倾向于保有现金资产(如在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以防止商业银行减少贷款及现金流不匹配等现象发生。中国企业家面临的国家临时金融政策带来的困扰远比国外企业家大。对于此类企业,两全方案更为有效,即既保证企业临时现金流需求、又解决资产步步为营的分块保护。

家族办公室的外脑功能

报告:能否举几个国内外企业家族办公室的例子?

毛隽:英国女王家族是英国家族办公室最成功的家庭之一,除了英国教会外,他们是英国最大的地主,也是家族传承、家族管理最成功的家庭之一。列支敦士登家族被列支敦士登国请出来执政国家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家族办公室非常成功。现LGT集团首席执行官的哥哥是列支敦士登的国家元首。英国的怡和洋行也非常成功。这些企业家族办公室的成功,大都因为家族成员是专门从事金融工作的优秀人员。这些家族往往成功地建立金融团队,靠金融服务而创下家族资产后,再为其他非金融的家族企业提供企业家族办公室的金融服务,从而成为世界著名的金融机构。

多家族办公室的好处在于可以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一定资产规模的管理至少需要20-30人。郭鹤年的家族办公室就有50多人。只要有好的管理体系,管理3-4家甚至上百家,也只需要这些人。所以管理多家族办公室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系统、一套流程,同时要对基本市场、金融资本进行很好的尽职调查和研究。

创业家们对市场具有敏感的嗅觉,对宏观经济亦有自己的看法。美国的股市偏高,存在一些泡沫。美国的经济指数会对美国市场,特别是股市的向上空间有一定的压力。反而欧洲的股市上升空间还未完全释放出来。同时,在经历中国股市前几年的低迷之后,企业家认为抄底后一定会反弹,所以想把资产配置到A股或者欧洲市场,家族办公室会为他们做精细尽职的调查,落实到要投到哪些行业和股票上。如李嘉诚,他和他的家族办公室所做的判断是:亚洲的泡沫资产较大,特别是亚太地区的房地产泡沫太大,所以他在抛售香港及内地的资产。另外,人民币被人为高估,相比之下,欧洲的资产被人为拉低:据称万科未出售的房产价值在欧洲可以购买几个国家。在此情况下,李嘉诚如此庞大的家族资产,一定会高卖低买。

报告:所以,从一个家族办公室的角度来看,李嘉诚的行为并非是对中国的经济失去信心,而是简单的商业行为。如果给他作决策的话,是否也会有高卖低买的建议?

毛隽:一定会的。市场不管如何疯狂,回归合理是一定的。据我了解,李嘉诚先生的决策也是听取了家族办公室的专业建议的。简单地说,企业家族办公室就是那些非常聪明的人的大脑以外的又一个外脑。家族办公室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智囊团。企业家会在税收优化方面找到专业的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在法律支持方面找到专业的法务人员;在投资方面借助资深的金融投资团队。企业家们设立的目标,需要成熟的专业人员来实现。

报告:你能否大概评估一下中国的企业家族办公室的市场份额?

毛隽:按照2012年UBS专业的财富管理研究机构的统计报告,在国内及海外市场,中国可投资的超高净值的资产保守估计有200亿美元。基本上企业家们将这些钱放在银行里,不敢做任何事。偶尔买一些产品,往往会发现弊多利少,所以对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不满。现在的国际金融机构就是一个金融产品的超市,只关心怎么能把佣金最大化的产品销售给客户,不管在某一市场环节,什么产品最适合什么样的客户。这样是弊大于利。产品应该是风险越大、溢价越高,而往往金融机构却在销售风险大、佣金高、收益低的产品。家族办公室的作用之一就是理顺其中逻辑,让客户的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报告:在中国市场上,有没有成功的企业家族办公室?

毛隽:一开始就搭建了多家族办公室模式的金融服务机构还没有。但是中国市场已存在很多形式的类家族办公室,构成了家族办公室的模型。例如,牛根生把他和家族中的上市公司的资产成立了一个家族信托。以家族信托的方式管理家族资产,其实是家族办公室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另外,牛根生的家族办公室还有一个特点,即几乎所有的资产是慈善基金。这与其他家族信托是有很大区别的。像李嘉诚等一些香港大家族的家族资产只有一部分是公益慈善基金,绝大部分资产还是归于家族成员的受益及资产的投资。

发展障碍与规范

报告:中国要有健康的金融市场,或者具体到有健康的家族办公室,是否有体制上、机制上的障碍?

毛隽:家族办公室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的是金融管家的角色。正如任何公司都有财务部门,大企业、大股东都需要金融管家。这个行业的发展是中国金融市场朝专业化发展的进步力量。家族办公室的工作是寻找能满足雇佣者需要的机构,不进行金融产品销售。而监管的对象是销售产品的部门。家族办公室是对产品、机构作尽职调查和把关的服务团队,一定意义上帮助、辅助了监管部门的监督。

报告:目前这一行业内是否存在亟待提升和规范的方面?

毛隽:家族办公室的服务范畴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和传承两方面。中国的监管部门、金融部门可以利用家族办公室和接下来要组成的家族办公室联盟,对私人银行、财富管理部门进行更好的监管,特别是监管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家族办公室是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金融产品的客户,同时具有专业知识,能够看到在业绩的压力下可能出现的有害于投资人、不负责任的甚至掩盖真实风险、弄虚作假的销售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反馈,让监管部门明确了解这些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目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一般投资者金融知识有限,并且大多只看收益,无法识别风险。而家族办公室是合格的金融工作者团队,销售产品机构很难向其掩盖真实风险。因此使用家族办公室可以避免乱相发生。可以这么说,企业家族办公室是金融乱相、金融污水中的一台净化器;从商业本质上来说,家族办公室也是站在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机关部门的角度,为健康的市场经济而呐喊的声音。

报告:现在的新经济出现了很多科技方式,如P2P小微贷、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工具。你对这些工具有何评价?

第9篇: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管理 研究 信息化建设

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部分,积极构建金融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金融信息采集的多元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并合理设置体系结构,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对大幅度提高金融管理水平、维持金融管理的稳定、防范降低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内涵

金融管理信息化,是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对网络技术、通讯、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实现公文信息收集、公文传输、风险预测、决策处理自动化信息化的行为。在整个金融管理中都能综合应用这些数据信息,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体系构成要素的一个集合体。金融管理信息化,主要包括金融管理的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以实现金融管理方式的提升。

二、金融管理信息的获取

信息获取的方式有三个平台:一是通过监管对象的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监管主体的业务系统,研发金融管理信息的自动化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金融管理数据;二是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收集所监管对象的信息,汇总成所需要的金融管理业务信息;三是通过服务反馈、风险评价、社会调查问卷等渠道,获得公众对区域内金融状况稳定性、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信息。依据数据量和数据可靠性将三种方式的信息权重定为50%、40%、10%。

(1)数据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金融对信息化的要求更为迫切,金融、证券以及保险业在内部管理和核算业务上都大规模的使用了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和网络化。同时,央行各级的分支机构也广泛的使用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化、自动化的系统。例如央行就开始使用了会计核算系统、国库核算管理系统、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业务数据处理系统。因此,通过研发数据接口程序,自动的提取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提取所需的金融监管信息,成为央行获取金融管理信息的主渠道。

(2)金融管理业务平台主动采集。银监局分社后,虽然《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报送必要报表的义务,但没有对报送行为做相关说明规定,使得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从金融机构开始筹备、开业前验收、营业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消费者维权,到后期的综合测评,可形成一条完整而清晰的管理信息链。当前的信息数据除部分业务系统会自动采集,大部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数据归集汇总中,各银行职能部门层层对口上报数据的同时,也向同级的金融机构收集相关的金融数据,从而形成由下级到上级人行,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两条纵横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途径。

(3)社会公众调查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或是定点监测方式,通过调查问卷、服务反馈、风险评价,获取社会公众区域内金融稳定性状况、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综合信息。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不仅覆盖了银行业监管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业,还拓展到税务、工商等方面,通过社会各方面的问卷调查,把直接或是间接获取的金融信息都纳入采集金融管理信息的范畴,扫除盲区,形成涵盖所有行业的信息网。

三、金融管理信息筛选、处理

(1)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建立数学模型,对管理信息的处理、筛选。现有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处理功能较低,分析指标的设置不科学,未覆盖全部的金融管理业务,业务系统不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那些潜在的风险。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今天,管理技术需要不断的创新求发展,必须利用科学的计量模型收集、处理管理信息数据,以便建立满足不同金融管理要求的风险评价、预测模型,整体上预测、判断金融运行状况。

(2)信息处理的三大环节。在新形势下,金融管理更要积极的去适应金融业新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信息处理过程中,至少包括三大环节:信息分析处理、信息报告、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处理环节,通过对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为金融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信息报告环节,对被监管机构的运作状态、变动趋势和存在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风险预报预警环节,通过处理管理信息和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发出预报预警。

四、金融管理信息的综合运用

人行的信息化过程,已从建设应用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发展到跨业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因此,要全面提高金融管理信息化的水平,其中包括对信息化组织、技术、应用架构的建立和数据体系的管理、系统的后期评估。

(1)利用参考信息,针对性管理。对金融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特征、发展趋势,及时、客观的分析判断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等方式,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通过综合检查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客观的分析管理对象,检查出潜在的隐患,实现管理信息和检查成果的共享和综合利用,提升金融管理的整体水平。

(2)公布监督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指定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统一银行机构的会计制度。再者要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业务常规监管的同时,加强真实性的监管,认真审核报送的金融业务报表,关注金融信息最新动态,确保数据有效的反映出金融运作的真实性。

五、总结

金融管理信息作为金融风险决策分析、实时监测以及金融运行状况判断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化建设中,不仅是金融管理中的载体和手段,更是在金融管理和金融稳定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因此,从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信息采集及应用、建设过程中风险的防控等方面来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