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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精选(九篇)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1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一、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较多,数量较大。凡是反映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特殊载体材料都必须收集齐全进行归档。

(一)食品卫生许可。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审核(选址、设计、竣工)材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登记表、受理申请通知书存根、现场审查记录、申请人的资格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采样记录、整改通知书、审结报批表、批准通知书等。

(二)食品卫生行政延续。行政许可通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行政相对单位原核准内容一致承诺书、预防性卫生审核(选址、设计、竣工)资料、现场审核记录、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其他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采样记录、整改意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三)食品卫生行更。行政许可通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相对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现场审核记录、申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其他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监测记录、整改意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四)食品卫生行政年检。年检申请书、现场审核记录、采样记录、检验报告等。

(五)食品卫生日常监督管理。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产品情况、人员情况、主要卫生设施和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监督发现主要食品卫生问题、监督监测效果评价、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检验报告等。

(六)食品卫生不良行为方面文件材料。行政处罚登记表等。

(七)食品卫生行政注销方面文件材料。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书、注销登记表、收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通知书、送达回执存根等。

二、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特点

食品卫生监督档案与一般文书档案在形成和管理上都有很大不同,具有动态性、双套制的特点。

(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方式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动态性

主要表现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变化(如环境情况、产品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每年都要进行年检、变更、延续,日常监管、不良行为处罚等环节的工作程序。以上几种情况所带来的变化都会产生相应的文件材料,使食品卫生被监管单位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具有了动态性。

(二)现阶段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双轨制

以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以手工操作为主,形成的各类报告、统计分析数据全部是纸质文件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采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完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卫生许可的申请、审批、延续、变更、年检、注销等管理工作,并随时掌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情况,完成各级各类报告、统计分析数据的生成和管理。这样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不仅产生了纸质文件,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数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最初形成时,就保证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并存,这也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的双套制管理。

三、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

基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档案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管理有序。

(一)动态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要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许可证为单元,形成一证一档,即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各具体承办科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按有关规定,食品卫生监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文件材料应于卫生行政许可出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日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文件材料可按年度进行整理,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不良行为文件材料(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行政处罚记录)自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形成的许可审批材料应在反馈后三个月内归档。形成一证一档,一档多卷的动态管理。

(二)双套制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形成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同时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纸质档案以一个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为保管单位进行组卷,即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顺序按行政许可(申报)、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七类组成若干卷,每类每卷档案由若干件文件材料组成。

第2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二)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一)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第3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用产品,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本办法所称食品用产品,是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食品、食品用产品的卫生

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生产、贮存、兼营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三)食品应当在专用库房内设架分类贮存,并与地面、墙壁保持十厘米以上距离;

(四)食品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同车装载运输;

(五)定型包装食品内不得直接混装玩具等物品;

(六)盛放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经消毒后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有专用保洁设施;

(七)制售荤素冷菜和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专人、专室,使用专用工具,配备专用冷藏、消毒设备,销售间应当有空气制冷设备;

(八)经营配餐业务的单位应当设专用配餐间,荤素冷菜与热食品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装;

(九)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入其他食品、食品原料中。

第八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时按规定要求穿戴;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雨、防蝇、防鼠、防蟑螂、洗涤设施和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三)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容器和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四)熟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后出售;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分开存放;

(六)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并保洁或者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

(七)制作煎炸烤类食品的用具、用油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第九条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等集中进行食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食品集市贸易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无垃圾堆、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场所内地面平整坚实,道路通畅,有相应的供水、盥洗、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排污设施和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三)摊点布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并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畜禽产品或者注水的肉类、家禽、水产品;

(二)超过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销售河豚鱼、毒蘑菇、织纹螺等有毒、有害的动植物食品;

(四)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蔬菜、水果、粮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和使用已经变质、受到污染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其采用的原材料、助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准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

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良服务。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其所管辖企业的食品卫生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食品和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卫生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建立检验机构的,可以委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宾馆、饭店和学校、机关、企业的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检验人员。

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其说明书必须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表明具有特殊营养或者营养强化作用的食品,其产品及其说明书必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表明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和表明具有特殊营养或者营养强化作用的食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必须持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必须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种类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向学校提供送餐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工地食堂应当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食堂的举办者应当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品的误用、误食。

第二十条食品集市贸易场所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选址、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市贸易场所的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认真搞好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协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进入食品集市贸易场所交易的各类食品进行经常性的抽查、监测。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市贸易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实行定点经营。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城建、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以及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安排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地点。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集市贸易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企业或者场所的举办者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秉公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巡回监督检查和监督监测制度,加强对食品和食品用产品的检查、监测,并公布食品卫生检查、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应当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可疑食品被继续食用,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依法取缔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收缴、查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产品,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并可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论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殊营养或者营养强化作用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未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所在单位或者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食品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不清楚难以辩别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几年来,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我们坚持了“政府领导、部门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有效保证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70户,其中生产加工单位73户,副食批发零售单位548户,饭店549户,从业人员2890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到98%,各类地产食品监测率达到100%,餐具卫生监测率达到100%。

(一)广泛宣传,强化法制观念,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几年来,我们组织开展力所能及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县电视台、乡镇广播站、标语、公告、过街横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卫生法》。通过集贸市场集中宣传,平时检查逐户宣传,重要节日设立咨询台讲解宣传,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重点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卫生常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广大食品从业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同时,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广大消费者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共发放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资料6000多册,印发宣传单12000份,电视专题节目3期,新闻30多条。

(二)加强检查,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

第一,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组织

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成立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牧业、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食品源头组、生产加工组、流通消费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个相关部门都建立了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设立了办事机构,确立了专门科室,落实专门人员抓此项工作。

第二,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社会舆论监督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进行曝光,协助监管执法部门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也注意表扬和报道好的典型。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食品卫生义务监督员,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把平时检查与全民监督结合起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意见箱,对食品卫生安全实施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能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具体监管内容统一起来,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是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凡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都要按照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条件要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也要符合卫生要求。无论是在前置审批还是在监督检查中,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齐全后,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在工作中重点抽查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复核,符合卫生条件的,给予换发新证,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坚持月查季检、年度审核,保证食品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果发现未取得健康证或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食品卫生工作的,要坚决予以解雇,保证食品卫生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四是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县政府都集中时间对全县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卫生、工商、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能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以奶粉为重点,对外埠食品进行了检查,重点核验产地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结果报告单,彻底整治全县食品卫生市场。

(三)严格执法,强化依法行政,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法治水平

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的行为。在监督监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行业的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以及“三无”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今年以来,共警告限期改进220户食品单位,依法取缔3户,吊销卫生许可证1户,没收并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800千克。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食品卫生经费不足,食品监测设备陈旧,取证工具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二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经营管理比较落后,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容易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农村食品卫生监管难度较大,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和9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牵头,在城区主要街路和农村各集市,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和《决定》精神,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提高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卫生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5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6(a)-115-01

为提高广大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质量,并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提供可靠的依据,我们对永康市城区学校食堂卫生现状进行了调查。

1对象与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采用现场查看和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市城区12所中学、11所小学及3所大中专学校共26个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和卫生管理。

2结果

2.1基本情况

全市城区中学、小学及大中专学校有集体食堂共26所,其中8个食堂为承包形式,从业人员共计749人。

2.2基本卫生设施(表1)

调查中发现有5所小学无专用备菜间或饭菜出售间,饭菜烧好后只能在校内临时搭建的棚内分菜后就直接送往教室。4所小学无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间,食品原料(肉类、水产、蔬菜类)的清洗与餐具清洗共用一间,清洗水池的数量也不够。有9所学校食堂无专用的餐具保洁柜。其他的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和容器摆放混乱,无明显区分标志。有6所学校未设置与食堂从业人员相适应的更衣间。部分学校缺乏有效的防蝇防尘设施,如纱门纱窗等,有些尽管已经安装了,但由于使用时间长破损掉后未及时更换,起不到相应的防蝇防尘功能。有近一半的学校未采用集中式供水,而是采用自备水,且未定期送检。部分食堂加工场所未配备有盖废弃物的用具,或者是已配备的未加以使用,直接敞开。

2.3卫生管理

各学校食堂的卫生许可证的持证率偏低。卫生监督部门已经对部分食堂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方案,但由于资金、规模等原因,迟迟未整改,导致许可证的持证率较低。每个食堂基本上都配备有相应的食堂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大部分都进行过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健康证后上岗。部分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办证情况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见表2。

3讨论

从调查结果可见,目前各学校食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有:①食堂布局不合理,食堂面积与就餐人数不相适应,功能分间不明确,备菜间、餐具清洗消毒间不独立,部分食堂无餐用具保洁柜,易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②部分食堂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缺乏,仓库原料不能分类、分架存放,食品原料仓库有杂物堆放,容易造成交叉污染。个别食堂面粉、米等未能做到离墙离地存放,容易造成食品霉变。③半数左右食堂采用自备水供水,未采用集中式供水,有些未按时送检,也是食品污染的一个隐患。④食堂管理不是很完善,食堂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低,学校未及时按照审批意见整改办证,未建立有效健全的食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领导:①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认识,意识到食品卫生是学校卫生的关键,加强学校卫生管理,把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健康教育纳入日常工作。②加大对学校食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投入,加快学校食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卫生监督部门应:①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力度,针对各学校食堂卫生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意见。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对严重违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罚。②对新建、改建、扩建中的食堂应加强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使其在建筑施工阶段就严格按照新的学校食堂卫生许可条件整改,达到要求者方予以办证。

第6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摘要:目的为了解技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学校及幼儿园学生的饮食安全,于2008年9月下旬“十一”黄金周前,对建工师所属技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进行了一次食品卫生状况的调查。方法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建工师的实际,由师卫生监督所及疾控中心一起,对所属学校食堂进行严格的检查。结果调查的12所学校食堂,个别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食品原料索证不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从业人员健康证不全。讨论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出现未办理健康证就上岗,给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关键词:学校食堂卫生;食品卫生

学校、幼儿园食堂是特殊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新疆兵团建工师是兵团惟一的建筑工程师,由于我师无独立居住区域,所辖社区均属乌鲁木齐市各区管理。为了解技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学校及幼儿园学生的饮食安全,建工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于2008年9月下旬“十一”黄金周前联合对建工师所属的技校、中学、幼儿园食堂进行了一次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建工师共有技校1所,食堂4所(含教职员工食堂);中学5所(含小学),食堂5所;幼儿园3所,食堂3所,共计食堂12所。

1.2 方法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索证情况,环境卫生、生、熟原料的存放等,结合建工师卫生监督工作和疾控中心工作的实际,由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及疾控中心从事学校卫生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严格的检查。

1.3 内容包括学校管理食品卫生的组织机构、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餐具情况、食品加工环境、基本卫生设施、冷藏设施、食品库房卫生状况等内容。

2 结果与分析

2.1 食堂基本情况本次调查12个学校及幼儿园食堂中,其中包括4所技校食堂、中小学学校食堂5所、幼儿园食3所。

2.2 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11所,有效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1.67%;从业人员52人,持有效健康证48,持证率92.31%。

2.3 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见表1,调查的12所学校食堂均设有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其中大部分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个别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食品加工场所及卫生设施合格7所,合格率为58.33%;食品库房储存、环境卫生符合及防映、防鼠、防尘合格的仅要求的6所,合格率为50%。

3 讨论

建工师是新疆兵团惟一的建筑工程师,很多学生的父母常年居住在工地,无暇照顾他们的孩子,一部分学生寄宿在学校,所以学校食堂的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

3.1 加强学校承包经营管理防止食品安全隐患有些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承包商承包后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卫生安全责任不清晰,学校认为承包出现食品卫生问题应有承包方负责,一包了之,放任自流。而承包方以赚钱为目的,为谋求最大利益,尽可能降低日常消毒,以牺牲卫生质量来降低成本,表现为经营环境差,给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3.2 承包经营者个人卫生意识存在隐患虽然绝大多数学校食堂建立了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但实际检查中发现,并没有起到管理的预期效果,制定的制度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做好的饭菜无罩遮盖,炊事员在给学生打饭时,戴着手套,却又收钱又打饭拿馍馍,完全没有达到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用的雨伞和其它杂物没有放在更衣间,与食品混放在库房内;个别食堂蔬菜食品用红色或黑色塑料袋包装,并随便放在地上,给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3 食堂临时设施卫生状况检查中发现技校食堂正在新建,校方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就餐问题,使用的是临时设施。设施简单,环境较差,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效持证率较低,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较差,因没有专门的库房及更衣间,杂物与食物混放,给学生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4、建议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校方承包者应进行目标管理,不能一包了之,应将食品卫生管理列为承包合同必备的条件,严格学校食堂的开业条件,把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关。

(2)学校食堂应做好食品库房储存、环境卫生符及防映、防鼠、防尘等工作防止肠道疾病的发生。

(3)对从业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培训和个人卫生知识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卫生管理意识、改变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

(4)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索取供货单位卫生许可证、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建立统一的原料采购物资配送、统一卫生管理标准的饮食管理模式。

(5)所用食品容器、用具必须有明显的生、熟标志,严禁生熟混用。尤其是盛装生鱼、生肉等食品容器,要及时清洗消毒,控制微生物的繁殖。

(6)熟食必须盛放在专用容器内,用防蝇罩遮盖,在备餐间存放。(7)学校因对正在施工的新建食堂进行督促,按时完成新建工程,保证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为学生建立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家来,周骏马,杨文武,后勤社会化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的影响,中国校医,2005,19(6):610-611

[2]宋文东,解辉,于玲,哈尔滨市区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中国校医,2005,19(2):149-150

[3]王春明,王伟敏,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冲国校医,2003,17f61:511

第7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一、师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问餐生产经营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区某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二、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四、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单独包装。

五、如学校需向外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及奶制品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六、供应师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应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暂存场所。

七、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预防接种外,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学生用药和防治器材必须由某以上医药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经某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后由学校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保健用品和药品。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健康知识、饮食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8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一、全面推进我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一)深化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县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步伐,完善执法运作机制,建立新的行政执法工作模式,在今年要实现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职能分开、政事分开、工作分开,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

(二)构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要把卫生监督工作向乡村延伸,选取1/3以上乡镇作为试点,在乡镇卫生院派驻或委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卫生监督和卫生机构的监管,保证农民健康安全。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与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与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交流和推广经验。

(四)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规范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五)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及自治区、梧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

二、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编办所明确的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重点做好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并严厉查处上述领域内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正确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工作,主要在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各类食品及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方面加强卫生许可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进行清理,严格卫生准入,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要把许可工作与许可的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监管制度。按计划完成食品卫生许可年审工作。

(二)加强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餐饮业、食堂处于整个食物链下游,是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地方,要着重加强监管,从经营场所、工具设备、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出售、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建立严格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卫生基础知识、操作要领、食品污染控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企业自律行为,大力推进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力争在2005年县城餐饮业要有四分之一分别达到A级和B级水平,并创建1条食品卫生安全诚信示范街,食品卫生信誉度要有明显提高,对食品卫生信誉度被评D级的单位,坚决不予许可或次年不予验证,严格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

(四)继续做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米、面、油、肉制品、奶制品、调味品及儿童食品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打击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商场、超市销售散装食品进行规范,提高散装食品的可溯源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进行专项整治,对证照不全的单位予以处罚;加大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严厉查处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食品非法加工黑窝点;加大对餐饮具消毒的监管力度。对典型案件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五)积极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认真做好学校、餐饮业等单位食物中毒事故的防治工作,检查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和生产场所卫生设施、原料采购索证,原料卫生质量、餐饮具消毒保洁等情况,及时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做好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着力加强医疗卫生执法工作

(一)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出租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执法监督。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有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经毁形、未进行定点回收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禁医疗废弃物非法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

(三)继续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主要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菌毒种安全管理、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职业维权监督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做好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积极推广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大宣传普法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力度,严把危害源头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劳动者健康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验收。

(四)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监测工作,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版权所有

(五)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工作,开展放射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工作。

五、切实做好公共场所等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一)认真开展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和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二)开展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指导其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三)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2005年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有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抽检和检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情况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对重点食品及节日食品的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抽检公告,以达到扶优治劣,引导群众不明确、安全消费的目的。

六、开展卫生法制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一)深入开展“四五”普法第五单元的普法工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第9篇: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范文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的;

(七)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伪、劣食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行政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食品包括: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二)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

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