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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申请书精选(九篇)

残疾人低保申请书

第1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xx省xx市xx镇村委

我叫xx,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市x镇x村,身体残疾,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不退所导致的小儿麻痹症,右半个身体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党申请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第2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__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___,现年_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___,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__,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清远市__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

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杭州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怕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残联办:

我是__村民___(身份证号码3504______07043517),家住__乡__村__20号。

因为小时候发高烧时治疗不善,导致我不幸身患残疾。现在我已经长大,可是却失去了劳动力,无法自食其力。

20__年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肢体、智力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父母年迈,既要照顾家庭,特别是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又要抓农业生产,实在无能为力,造成家庭特别困难,收入低微,生活难以为继,今特向贵单位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男,彝族,__年7月出生,未婚,家住___。

我因身体残疾、智力低下,行动极为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进行劳动,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为了度过艰苦的时日,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农村低保补助。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给予低保补助。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月_日

残疾人救助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____镇____村五组村民____,男性,__年_月生,现年__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____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____就读____职业技术学院,大儿____就读于____,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__年_月__日在____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____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特此申请!

第3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商洛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xx〕2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以及非低保家庭中的1-4级贫困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已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于此标准的县区,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3、非低保家庭中的4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原政策执行(每人每月20元,由县区财政解决)。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补贴对象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指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低保管理系统认定。

非低保家庭中的贫困残疾人指经扶贫、民政、残联三部门共同认定为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的认定工作由县区扶贫部门通过贫困户管理系统认定。

2、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重点考虑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不得把有听力、言语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排除在外。对无依无靠、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的一、二级单纯听力、言语残疾人,也应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五)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办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办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办审核

镇办要依托城乡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办要明确受理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和经办(初审)人员,并在大厅公开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监督投诉电话。镇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县区民政和残联共同行文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办,并告知原因。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建立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三、资金管理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鼓励各县区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标准。各县区超出此补贴范围和高于此补贴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安排解决。

(二)资金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三)资金发放

1、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者残疾人提供的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减扣等现象。

2、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3、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情况。从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开始逐人建立档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2、各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核、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对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至少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3、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5、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

第4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根据文件精神,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

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

2.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和任务目标的完成。

4.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

5.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1、2010年为8人提供500元/人居家托养经费补贴,2011年为84人提供500元/人居家养老经费补贴。

2、2011年大王庙、合裕路社区两名集中托养人员,街道残联要做好托养机构联系工作。

三、资助对象

在就业年龄段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家庭。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补助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把每人一次性资助的500元发放到位。

五、申请审批

1、申请程序

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须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低保证(救济证明)或乡镇政府贫困证明

——二代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存折或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2、审批程序

各社区要对申请资助的机构和家庭,组织专人逐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街道残联和各社区在审定前要将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的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收社会和受托者的监督。

六、制定方案拨付资金

街道残联要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和下达的任务数,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逐一审核本辖区在就业年龄段的居家托养对象。要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托养资金。

七、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街道残联和各社区联承担组织宣传,申请受理,条件审查,审核审批,数据库建设等具体事务。街道财政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街道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家庭对象。

2、建档立库。街道残联要认真审查各项表格,填写好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建立专门档案。严格按照《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规范操作,准确录入,及时上报。“残疾人证编号”一律使用二代残疾人证号码,确保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5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一、低保工作

2011年为了做好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文件精神,我们首先认真学习了《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条例》,凤城政字【2010】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和《城关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特别是根据凤民字【2011】8号《关于开展城市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审核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在镇民政办的指导下,人民社区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认真负责地开展本社区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审核工作,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今年3月1日上午,县民政局召开“开展城市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审核培训班”后,人民社区于当日下午及时召开了两委班子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通过学家对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有了统一认识。成立了人民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人民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及时宣传动员:

3月2日上午我社区召开了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布置宣传发动工作,要求大家按“责任田”包片工作区域,进巷入户进行宣传告知,并在社区各主要干道、巷口张贴宣传通知单。3月3日上午在中山路、人民路设立宣传台,至3月10日共设立宣传台16台次,社区参与宣传人员70人次,发放《致城区居民及低保户一封信》宣传单500多份。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重新审核的目的、申请时间、所需提供材料。做到了人民社区内全覆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让一户低保户因信息延误不能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给原本就困难的生活造成伤害。如低保户王,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属于人民社区城南小区拆迁户,房屋拆迁后被在广东生活的妹妹接去,社区安排了社区副主任苏同志,专门负责与他联系,使他及时寄来了相关的申请材料。

(三)、认真收填申请材料:

此次重新认定的重点是核查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生活状况。社区低保员认真核对每个申请户提供的原件、复印件,根据镇民政办的安排我社区又兼收原人民社区人民家园、城南小区二处小区拆迁居民的低保户申请材料,加大了工作量。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认真收填,一丝不苟,截止3月10日共收低保户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271份,有四户因家庭收入超标被劝说退回,实收267户,其中原低保户249份,新申请低保户18户。

(四)、积极入户调查:

3月11日~20日,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阶段,县民政局、镇民政办委派了3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进驻人民社区协助入户调查工作。社区以上级委派的3名骨干为主,社区包片干部为辅,全员参与,组织了3个入户调查小组,深入到辖区申请低保户家中,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大家加班加点,不辞劳苦,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入户调查、表格填写工作。社区团支部书记马同志,怀孕8个月了,依然坚持工作带领调查小组,顺利完成了她的包片责任区域的入户调查工作。人民社区内的人民家园、城南小区拆迁户中的低保户,租住在城区各个社区及城乡结合部,住地分散,工作量大,社区支部委员张同志,不顾个人得失主动请缨,用自己的摩托车,带着调查员跑遍了社区拆迁户中的低保申请户家,为完成人民社区入户调查工作做出了贡献。

(五)民主评议公示。

为加快工作进度,自3月18日起社区实施了边调查、边民主评议的工作方法,对已经入户调查过的低保申请户,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对凡有行为能力的低保申请户,都必须到民主评议会现场介绍自己的家庭情况及申请理由,接受评议。对无行为能力的申请户,由社区监督委员会指定专人介绍其申请理由。民主评议会,由人民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民主评议会每场不少于7位评委,申请低保户分为4人一组进场申述,民主评议采取当场公布评议。截止到3月20日下午,人民社区共组织4场民主评议会,对267户申请低保户进行了民主评议,其中252户通过评议。15户未通过评议。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全程跟踪监督、参加了审核、评议工作。3月21日人民社区张榜公示了评议结果,设置了举报箱,同时公布了社区监督举报电话。在公示期间共收到二起举报电话。

截止2011年底,人民社区现有低保户218户,476人享受,人均覆盖面9.3%,月发放资金元,全年发放资金约元。现有低保户中:A类人员家庭65户,占低保户的29.8%,其中:三无人员7户7人,残疾人家庭41户99人、重病家庭17户41人。B类人员家庭42户,占低保户的19.3%,其中:单亲家庭14户24人、教育负担重家庭18户48人,C类人员家庭111户,占低保户的51%其中:因病残家庭43户,一般家庭68户,60岁以上老人83户,122人,占低保户的38.2%。我们认真准确地填写低保档案,一户一档,从而对社区享受低保人员有了更准确详细的了解。今年我们用在低保重新认定审核工作中汲取的工作经验和方法,指导全年的民政民生工程工作,做到了领导重视、积极主动、工作有序、阳光透明。对新申请的低保户我们采用了每户必需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户主申请-入户调查-低保评审会议-张榜公布”程序,有效地提高了社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堵塞了优亲厚友的不良现象,并依照程序进行社会化发放。我们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的人口状况、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坚持经常性入户调查。逐步推进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县政协主席乔一行,到人民社区调研指导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时,对我社区城市低保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人民社区在此次工作中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宣传、组织、审核、评议各项工作做得到位,居民群众反映良好。

二、残疾人救助工作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人民社区现有领证残疾人97人。2011年人民社区为残疾人服务工作,在镇民政办的指导下,在社区领导和全体社区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在所有民生工作中,只要有能惠及到残疾人政策的,都能在第一时间及时的为他们服务。我们的口号是:绝不遗漏一个应该享受、能够享受惠民政策的残疾人。

(一)、今年春节在县影剧院开展的大爱城关慰问贫困户的活动中,人民社区14户千元受助家庭中就有8户残疾人家庭,占受助的57%。

(二)、今年3月对低保户重新审核认定时,一位高姓智力残疾人,丧母、靠父亲抚养,由于其父已年迈多病,有点力不从心,便带他投奔到在外地的姐姐家,留的固定电话被销户,一时联系不上,经过我们多次走访他过去的邻居,最后在他父亲的同事那儿终于联系到了他们。截至到目前,我们为社区65户残疾人家庭办理了低保救助,占社区低保户的29.8%。

(三)我们为2户志强不息的创业残疾人申办了千元创业扶持资金。当我们上门入户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时,一位陈姓残疾人激动的握着我的手说:只有你们社区的人是最关心我们的人,每次来都会给我带来喜讯和温暖。

(四)、我们为44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办理了救助。在办理过程中,只要有残疾证批转下来,镇民政办领导总是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我们领到证书后,都能及时的到能够享受救助的残疾人家中,协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五)为二名白内障患者老人办理了免费复明手续。

(六)、为32户残疾人家庭办理了城市贫困居民廉住住房申请。

三、廉住住房工作

我们为人民社区户籍的114户无房贫困居民办理了廉住住房申请。其中:三无人员家庭1户,残疾人家庭32户,低保户家庭44户,单亲家庭7户,教育负担重家庭5户。

四、节日慰问工作

2011年春节期间,在城关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辖区的15户特困家庭及二户孤残儿童家庭到县影剧院进行了千元慰问,对43户贫困户居民、6户退休人员、2户困难老党员、2户贫困母亲、1户新入伍现役军人家庭等进行了上门200元—300元现金慰问,对40困难户居民进行了送米面上门慰问。

“8.1”建军节慰问了1户新入伍现役军人家庭。

中秋节慰问了二户三无人员。

“敬老月”慰问了5户特困老人家庭,慰问金1000元。

五、网格管理下的社区民政工作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在城关镇党委、政府实施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的推动下,人民社区的网格民政工作积极稳定的跟上。制作了2个网格点民政工作平面现状图,并根据网格点民政工作的特点,设置了人民社区低保户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第一、第二低保户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残疾人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第一、第二残疾人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退休人员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第一、第二退休人员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60岁以上人员网格登记表、人民社区第一、第二60岁以上人员网格登记表,为社区网格点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来坚实的基础,并取得居民的称赞。

如:在今年办理廉住住房工作时,我们以网格点的划分为依托,对网格点内申请廉住住房的居民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时,发现住人民社区欣荣巷的“三无”老人张,为了申请廉住住房迁移户口时,不慎摔伤卧床不起多日,从而耽误了申请廉住住房的时间。我们得知情况后,便积极主动地为他申请,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如:10月8日我们在对网格点贫困老人的经常性探望走访时,发现住人民社区谢家巷的“三无”老人娄住的房子,与东边邻居的隔墙破旧欲倒(东边邻居屋里常年无人居住),如不及时清理维修,随时都有给老人造成伤害事故。我们发现情况后,便积极主动地为她向社区和城关镇民政办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了城关镇民政办领导的热情支持,吴主任主动到县民政局反映情况,申请到了维修资金,我们及时为她维修好了隔墙,使她能够温暖的度过寒冷的冬天。

以上事例得以圆满解决,都得利于城关镇党委、政府实施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归功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不推诿的网格工作原则。

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如:今年3月开展的对城市低保重新审核认定工作,一些低保户存在着想当然、应该的错误思维,认为:我都享受这么多年了,70岁时能享受,80岁了更应该享受。所以,在要求他们提供材料时,不能够积极配合,造成了部分困难户没有被县民政局审核认定,引起了他们的不满与怨言。今后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引起低保户的足够重视,促进社区各项民政惠民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2年人民社区网格点民政低保工作计划

我社区管辖内的除了本社区居民外,还居住着原搬运公司、航运公司、二轻局等多家单位人员;由于都是老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直接导致了困难居民的增多。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让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2012年人民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惠民政策,不断完善审查审批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在网格里接受群众监督使民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6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住子女住房的;

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建设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2、复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县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站、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县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县建设局核发《廉租住房选购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按拥有份额一次性缴纳房款并与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按份共有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建设局组织会同县纪检、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财政、发改、*镇政府、民政、物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7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识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才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

保险费收据;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突起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第8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第9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