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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精选(九篇)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

第1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根据财政部财综文、《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安置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含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外地驻单位。

三、征收标准

应缴保障金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与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60%的乘积(计算公式:职工人数x1.6%x年人均收入x60%)。

四、征收办法

1、县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万利达集团公司以及上级机关驻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县财政局协助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统一征收。

2、“三资”企业由外经贸局收费中心代收。

3、内资企业、镇直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由各镇财政所会同各镇残联征收。

4、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时间为一年一征。

5、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对虚报残疾职工人数的和瞒报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查实,予以补征,并按日加收应缴纳保障金5‰的滞纳金。

五、管理使用办法

1、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县财政按年度县直部分征收额的20%拨给县残联,作为县残疾人劳功就业服务站的机构办公经费及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经费,部分按10%作为单位手续费;剩余部分留在财政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3、镇财政所及镇联征收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县财政按该镇征收额的40%返还镇残联作为残疾人事业经费;60%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六、保障金的抵扣、减免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抵扣。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企业,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证》,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消单(或养老保险单),于每年8月15日前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办理下一年度《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在计算申报当年缴纳保障金时,企业凭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核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抵扣人数,在当年保障金中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必须与当年的保障金申报表一并申报保障金收机关,未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不得抵扣。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第2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 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 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 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 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 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 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 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 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 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 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 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 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 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所需资料(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第3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时间。

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

第八条保障金缴纳的数额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每年3月底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已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审核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

(三)每年5月底前,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照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用人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保障金缴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未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从用人单位经费中代扣。

(二)各纳税户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

(三)上级驻荣单位及垂直管理(经费上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到收费机关办理保障金缓缴或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纳税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征收期结束后,书面通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地税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收缴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地税使用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由市残联到市财政部门领购,连同专门刻制的征收专用章戳一起发放给同级地税部门代收使用。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业务费,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地税机关。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软件开发,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六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4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划建设为主题,采取“四种”方法,“五种”模式,大力开展残疾人培训、就业、执法工作,彰显“六大”特色,开创全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新局面,为改善全县残疾人民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开展残疾人及家庭成员培训1500人,其中:特殊技能培训50人,职业技能培训2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000人,实名制培训250人。安置残疾人就业120人,其中集中就业20人,分散安置20人,个体从业80人。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0万元。开展残疾人宣传、调研、、维权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理论学习,全面提升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综合素质。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实质;认真学习残疾人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认真学习残疾人培训就业专业知识。全面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标。根据宜市残联[2012]57号、宜市残就[2012]17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财政等部门,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工作经费保障及时,机构运行高效顺畅,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实现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规范化建设。

(三)严明财经纪律,把有限的助残资金用到残疾人身上。加强扶残助残资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末有决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透明,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压缩非生开支。强化扶残助残项目建设,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办、年末有验收,项目扶持到户,资金扶持到人,影像资料齐全,做好跟踪服务。

(四)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采取“特殊培训针对性、职业培训专业性、农技培训实用性、法律培训规范性”的方法,计划培训残疾人1500人。其中;特殊技能培训50人;职业技能培训2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000人;实名制专项培训250人。通过特殊技能、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水平;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

(五)着力安残就业,缩小残疾人与正常人生活质量的差距。采取“依山就源安置、集中就业安置、分散按比例安置、异地联合安置、个体从业安置”的方法,计划安置残疾人就业120人。其中:县内残福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20人;县境内企业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20人;个体从业安置残疾人80人。真正达到“安置一人、幸福一家、和谐一片、稳定一方”的目的和效果。

第5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在上门服务和执法检查方面,上门服务办理年审440户,执法检查171户,其中与市劳监支队联合执法41户;共向357个用人单位发出缴款决定书,涉及残保金400多万元,绝大多数单位收到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缴款义务。全年仅发生1件行政复议并驳回和维持原决定;全年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74个单位,执结残保金、滞纳金120多万元。

一、何谓残保金非诉执行

残保金的非诉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申请,是指残联对未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残联的具体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非诉执行的法定期限及管辖

1.行政复议: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管辖残联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可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非诉执行申请:自《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用人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残联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三、 非诉执行的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及依据

根据广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审核、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而刊印的《广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为依据材料汇编(第五册)》,明确了广州市残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具体执法行为:1.行政强制(①收取残保金及滞纳金,②对拒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交纳和申请强制执行残保金);2.行政裁决(残保金的减缓免批复)。

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是政府规章委托的具体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的主体。具体执法范围:1.行政征收(残保金征缴);2.行政检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

四、 非诉执行的流程

首先,申请立案。

1.申请执行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及电话;被执行人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申请执行的根据和理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有广东省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保障金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或EMS《同城回执》。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号码;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职工人数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非诉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件,由残联申请立案时向法院预交,法院在执行时一并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申请费由法院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收取。

然后,法院受理,书面审查。

1.审查的内容为:执法主体适格与否;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2.审查的期限:从立案受理至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期限为30日。

3.审查的方式:法院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对残联申请执行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即不开庭审理。

4.审查结论。人民法院应就是否准予执行做出裁定,并发出行政裁决书、执行通知书。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是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的,由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在实体内容方面,确立了残联执法主体地位,规定了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须缴纳残保金;确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自收到残联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则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决定。拒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以上法规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度审查,拒不报送或提交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等有关报表的,没有规定如何通过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而计征保障金的执法程序。程序合法是执法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执法部门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无法离开程序而独立存在。各级残联贯彻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固然需要专门的实体法对其执法行为加以规范,以保证其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应有的执法程序,实体法的内容很可能流于形式,甚至可能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对拒不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执法程序缺失,正是导致按比例就业工作难以依法全面开展的根本原因。不完善相关的执法程序,即使是委托地税,也同样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拒缴残保金的情况。

六、应对问题之建议

建议尽快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细则,及时修订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并建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主体。由法规授权县级以上残联按比例就业执法主体地位,并委托其属下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二)明晰执法检查权限。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支持、协助,提供其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的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明晰执法核定程序。对拒不在4~7月法定年审期内参加年审,或在执法检查中拒不提供在职员工和残疾职工等报表的用人单位,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由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劳动保障、地税等职能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数据,或根据执法检查核查确定的人数,直接核定该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视为认可。

(四)明晰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执收办法。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由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地税部门,建议如下:

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残联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数额,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残保金和滞纳金。

(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门应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纳入劳动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上年度情况知会经管残联;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年审和征收税费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发现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及时将有关单位的名册知会经管残联。

第6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省、市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年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工作再登新台阶。等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桂荣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狠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年工作简要回顾

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县残联紧紧围绕确保社会稳定大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诚信取胜,以耐心解困,以细心暖民,以热心保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改善我县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各项康复工作全面推进

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康复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全面实施“复明行动”。20*年8月初,我们通过*经商的*籍老板李锋同*(心连心)狮子会付会长杨宇波联系,同意在*县实施白内障复明行动。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周平任组长、县长助理闵国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对白内障复明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从10月初开始,我们会同县人民医院7名医务工作者对全县26个乡(镇)的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全面筛查,通过一个月的调查摸底,共筛查1203名白内障疑似病人,初次诊断270人可以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确定筛查对象后,我们就经费落实情况和有关启动事项同*心连心狮子会进行衔接,*心连心狮子会同意将能够手术的所有白内障患者全部进行手术,并全额提供资金。在此期间,县残联又积极多次向省、市残联汇报,得到了省、市残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残联答应“复明10号”在永州做完手术即赴*做白内障手术,通过各方努力和支持,现已实施白内障手术213例。使他们重见光明。二是深入推进“助行工程”。以开展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为平台,我会共筹集120000元资金购买200多台优质轮椅,为全县200多名肢体功能重度障碍的残疾人配备了行走工具,圆了他们的出行梦;同时,组织50名缺肢残疾人到长沙假肢厂,免费为他们装配假肢;免费为22名小儿麻痹症患者实施矫治手术,使其亲人深感党和政府的温暖;三是在“辅助工程”上下功夫。20*年,我们为60名贫困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为聋哑儿童配用助听器50个。

(二)劳动就业工作再创佳绩

我们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就业回访等工作,积极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就业。一是开展培训促就业。大力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我们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20*年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期,培训残疾人1869人次。二是集中安置促就业。我们主动与县内外企业或公司联系,有序输出残疾人就业。20*年以来,全县共安排残疾人就业237人,其中,仅福利企业“永吉红包厂”就新安置了16名残疾人就业。三是互帮互带促就业。我们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动员残疾人互帮、互带。20*年我县残疾人在外打工谋生的由20*年的187人增加到300多人,在本县打工、办店、摆零摊的,开办养殖业的由20*年的175人增加到320人,如大田社区的李汗兵夫妻双方都是肢残,通过我们的牵线,在各部门的帮助下,他们夫妻办起了塑料粒丁厂,并雇请了近10名员工,目前,该厂生意红火,效益较好。

(三)扶贫解困工作实现突破

我们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方式,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一是扎实开展“一帮一”志愿者助残活动。利用春节、元旦、残疾人的重大节日对残疾人进行慰问,共走访慰问特困残疾人183户,发放慰问金15*00元,其中一帮一为129人。二是积极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学费补助,并争取了上级资金20000元用于残疾学生的扶贫助学,解决了50多名聋哑弱智残疾儿童免费入学问题,使他们得到了特殊教育。同时,支助贫困残疾大学生4人,支助资金12000元。三是认真做好残疾人换证工作。全面开展了第二代全国统一的残疾证换发工作,已办理新证6000余本,为我县残疾人就业、补助金发放等福利政策的落实、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依据。四是狠抓扶贫建整工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挤出2万元资金帮助扶贫点砂石镇真合村新建了油茶基地和两个养殖场,实施了自来水工程项目,全村985名村民全部用上了自来水。

(四)残保基金征收成绩辉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力、推动残疾人就业的重要经济保障。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成功启动了征收残保金征收工作。一是争取领导重视。20*年县政府常务会第1次会议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专题研究。县长艾方毅在年初的经济工作会议会上,要求“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县委常委、常务付县长申桂荣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上做了专题报告,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到6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征收管理到位、部门配合到位、舆论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县委常委周平先后多次到残联指导工作,督促就业保障金征收。市残联理事长戴旭洲、省残联付理事长刘平秀和谭奇元等省、市主管领导也就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具体指导。二是协调部门配合。财政、地税、统计、劳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非常到位,统计部门统计单位年末职工总人数和20*年职工平均工资时,财政和统计两局积极配合,提供了所有依据,为征收工作起好了步,铺好路。三是精心组织实施。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统计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省政府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了专人到*市其他兄弟县市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并积极向市、省残联领导汇报,争取省、市残联的支持和关心。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统计上年度职工总数时,我们分单位、分战线、分乡镇进行了清查核实,做到“2个不漏,一个不留”,即:全县不漏单位,单位不漏职工人数,企业做到不留死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我们组织得当,地税部门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392家单位全面实行了代收,财政部门对属财政有拨付关系的118家单位,实施了财政代扣。全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80余万元,在全市九县三区名列第一位。

(五)维权工作及时有效

为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我们遵循“诚信”、“热心”、“细心”、“耐心”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热情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全力维护稳定大局。一方面,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来访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弄清其实际困难,做到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通在残联,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切实解决群众困难。争取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督促一帮一的成员单位帮扶残疾人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协调有关单位对残疾人落实减免政策,全年共接待上访残疾人878人,化解慢慢游残疾人群体上访等各类矛盾562起,全县残疾人上访总量和群体上访案比往年均大幅减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向全县残疾人工作者和所有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住重点,努力推动2009年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

第7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2006年出现财政代扣,地税的征收模式,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主要陈述如下: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从实施效果来看,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地税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按年征收,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忠全.钟祥市赴成都、安康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考察报告[R].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0.

2.关于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尽快由地税部门的建议[R].海南省2010年政协提案,2010.

第8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扶持下,残疾人劳动就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率从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1999年的77%。但是,残疾人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在劳动就业竞争中仍处于劣势,就业率仍低于全省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他们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权利。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不仅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且对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方针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在法律保障和优惠政策扶持下,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经过社会、政府及残疾人的共同努力,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决执行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继续稳定和发展集中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积极帮助盲人就业;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使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按比例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995〕19号)制定本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就业。

用人单位要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人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需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联备案。

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又拒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支持社会继续举办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福利性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和残疾人组织举办工疗车间(站)、工疗机构,积极安排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性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和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1)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生产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增值税的减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福利性企业,其经营项目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福利性企业和残疾人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税务部门对福利性企业税收征管按先征税后返还的有关规定办理。

(5)工疗机构经营其生产的产品享受国家对福利性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优惠扶持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快福利性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对改制后的和新申办的多种形式的福利性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加强对福利性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性企业;对套税骗税的福利性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四、个体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个体开业,不断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农村就业

按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各地要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劳动作为扶贫攻坚的重点,做到纳入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力争在今年年底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特点,帮助残疾人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积极推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到人,发挥扶贫实体、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吸纳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倡导机关、团体、城乡组织及党员、干部和各界人士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制定落实扶助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优惠政策,做到政策扶持到户、科技推广到户、技术培训到户、生产服务到户;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积极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泛开展社会互助。

各级扶贫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指导和联系,在扶贫资金的安排上给予适当扶持,将残疾人扶贫列入本地区扶贫工作检查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发放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计划,保证扶贫贷款及时发放到贫困残疾人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经过扶持仍无法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残疾人贫困户,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其温饱问题。各级残联要在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中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扶贫计划,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劳动中的有关问题。

六、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难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就业安置工作,稳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集中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按摩服务业。

盲人按摩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免收市政管理费和公益事业费。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的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予以减免。

社会各单位要关心盲人就业,根据盲人自身特点,为其选择适宜工作岗位,鼓励社会开办盲人按摩院(所),扶持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就业、个体就业,不断拓宽盲人就业领域。

七、下岗与再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按照中国残联、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凡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企业要确保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中心,并积极为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负责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技术培训、信息查寻等就业服务,积极为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提供保存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项服务。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应主动承担下岗职工转业训练,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残疾职工,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或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对下岗残疾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明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责、编制和经费来源,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隶属同级残联领导,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统计掌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比例,收缴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兴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方面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九、职业培训

各地要重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劳动、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认真实施,抓好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所办的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开展适合残疾人和劳动市场需要的职业培训。县级以上残联要建立相应规模、具备特殊训练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在普通培训机构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支持并给予资金投入,使其尽快发挥效益。社会其它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十、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依法治理轨道,制定、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联要积极建议,把残疾人劳动就业列入人大执法检查计划,并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各单位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行政执法和劳动监督范围,依法对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制止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检查监督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接受广泛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使权力依法进行,执法活动接受监督,违法行政承担责任。

第9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就业的项目要重点抓好,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要认真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的基本经费。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重点地抓好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以基地为龙头,大力推广“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社会力量办的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适当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减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全额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功能,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继续抓好集中就业,将一些适宜从事手工操作的残疾人集中安置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继续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各级城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场地、依据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继续抓好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全面贯彻落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继续抓好残疾人劳务输出,积极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用人单位联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条件,组织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输送到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各级残联要认真总结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副业的做法,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要主动向当地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当地人大代表对该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检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要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工作,防止残疾学生因贫失学或辍学;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开设二至三个特教班,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教班,方便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要纳入“智力扶贫”范围,协助推荐其接受中等技工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视大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各地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各级残联要主动与招生部门联系,协调做好上线高考考生招生录取工作,确保上线的每位残疾人考生都能被学校录取。

四、进一步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或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收取保育费,所减收的保育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所减免的费用在当地“南粤助残工程”募捐款或康复经费中列支。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肢残(包括麻风畸残)、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以及需要配戴助听器、助视器等贫困残疾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康复经费,给予康复救助,相关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各级残联要主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无能力依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缴纳部分,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积极做好贫困残疾人的调查统计工作,协调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把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认真落实《省“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等服务。各级扶贫办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