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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精选(九篇)

外汇保证金

第1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1引言

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2)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从短期来看,银行在规避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这项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来源稳定、盈利能力强的业务;从长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用将不利于银行业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3)对于投资者而言,面临两种选择:①进行平仓,承担已形成的损失或收益,永久性退出市场;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目前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投资损失惨重,但大部分投资者反对叫停该业务。结合94外汇保证金业务第一次被叫停后大量资金继续通过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流出进行交易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投资者动态,可以推断,在此次叫停后,必然会有大量资金再次转入地下进行交易。但在地下交易中交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并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损失无法追讨。从短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关系中转移至与境外经纪商交易关系中,并且有增无减。从长期来看,银行作为本身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主体规避了风险(假设银行不会将抽出的资源投资于其他风险市场),而投资者作为承受相对较大风险的主体却增大了损失可能。因此,在表面矛盾淡化的情况下,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率的解决。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第2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2008年6月12日,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

银监会通知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管理办法前,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在本通知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

迄今,国内开办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共有3家银行:2006年11月,交通银行开办“满金宝”保证金交易;2007年2月,中国银行的上海分行、福建分行、浙江分行、广东分行、深圳分行等5家银行开通了外汇保证金业务;2008年2月,民生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通“易富通”。外汇保证金交易又一次“短命”夭折。

在我国,早在1992年到1993年,外汇保证金交易就曾经风光了一把,当时国内各种金融衍生品高度活跃,保证金交易也可以称得上是盛极一时。当时,有过一批个人和机构参与保证金交易,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故事。

然而,保证金交易留下来的亏损故事远多于盈利故事,亏损客户超过90%。正是因为此,1994年8月,国家外管局、中国证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将保证金交易视为违法行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有关对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有银行业内人士透露,上述银行都是按照2004年出台的衍生品管理办法,将此业务按照衍生品进行申报。按照该办法,只要具备衍生品经营资格的银行,在从事衍生品交易时,只需报备给银监会,10天内监管层没有异议,就可视为默许,即可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

“以小博大”风险太大

外汇保证金交易,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英国伦敦,又称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签订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参与。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进行双向交易。外汇实盘交易只能进行单向交易(“做多”),即买涨不买跌,而且必须一进一出才能赚钱;而做虚盘既可“做多”,又可“做空”,还有止损功能。也就是说,虚盘买卖外汇的方法,既可以在低价先买,待价格升高后再卖出,也可以在高价位先卖,等价格跌落后再买入。外汇的价格总是波浪式攀升或下跌的。这种既可先买又可先卖的方法,使人不仅在上升的行情中获利,也可以在下跌的形势下赚钱;其次是“杠杆诱惑” 。实盘交易的杠杆为1 ∶1;而虚盘交易有1∶20、1∶50、1∶100、1∶250等各类杠杆比例。

当然,也正是因为杠杆效应,该业务的风险也随着杠杆比例提升而放大,是一把“双刃剑”。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

据了解,上述3家银行最大的杠杆放大倍数均为30倍。银监会认为,如此高的杠杆倍数,已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其可能存在3大风险:首先,不能有效地识别和选择恰当的客户,未能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该产品的客户适合度;其次,盲目放大杠杆倍数,降低客户准入门槛,进行不正当竞争;另外,有的银行甚至允许外汇交易员从事此业务,产生明显的道德风险。

解决之道:规范

然而,长久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不是办法。

一是投资者方面有从事该项业务的需求。银监会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使个人炒汇少了一条赚取杠杆收益的投资渠道。外汇通网站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逾9成参与调查的投资者反对叫停。

有银行业人士认为,外汇保证金业务在国外已是一个无可争议的衍生产品,目前国内的客户需求也很大,如果完全叫停,可能会把庞大的客户“推给了境外的不法经纪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境外公司已有2000多家。

二是叫停该项业务对银行手续费损失比较大。据报道,交通银行于2006年11月最早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开门迎客”仅3个月,交易量就与该行运行了1 0余年的“外汇宝”业务平分秋色。尤其在美元波动较为剧烈时,该业务的交易明显放大。中国银行自去年2月起开办该项业务,因不少外汇交易客户向保证金交易分流,该行从今年起停办了原有的“中银美元指数”交易。在沪上某银行,参与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人数虽只相当于实盘交易的1 0%至1 5%,但交易量是实盘的3倍;每月加入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人数,呈3位数稳定增长。

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表示,停办保证金交易很可惜,如果让投资者去找那些海外机构,面临的风险将更大。如何监管国际跨境交易又将成为银监会面前的新挑战。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际上是非常普遍的交易形式,也是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一个不存在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很难说是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我国银行目前提供的实盘外汇交易,实际上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封闭型外汇交易,在国际上并不存在。

因而,叫停不是解决问题,规范外汇保证金交易才是根本,关键在于银监会定好合适的规则,避免投资者遭遇非人为损失。根据国际监管经验,美国是通过规范机构来规范客户,而香港地区则是通过严格的杠杆限制控制风险。

从目前情况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大门没有被彻底关闭。银监会叫停外汇保证金业务时对外的《答记者问》末段提到,“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第3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1 引言 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 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 ,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2)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从短期来看,银行在规避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这项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来源稳定、盈利能力强的业务;从长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用将不利于银行业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3)对于投资者而言,面临两种选择:①进行平仓,承担已形成的损失或收益,永久性退出市场;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目前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投资损失惨重,但大部分投资者反对叫停该业务。结合94外汇 保证金业务第一次被叫停后大量资金继续通过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流出进行交易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投资者动态,可以推断,在此次叫停后,必然会有大量资金再次转入地下进行交易。但在地下交易中交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并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损失无法追讨。从短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关系中转移至与境外经纪商交易关系中,并且有增无减。从长期来看,银行作为本身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主体规避了风险(假设银行不会将抽出的资源投资于其他风险市场),而投资者作为承受相对较大风险的主体却增大了损失可能。因此,在表面矛盾淡化的情况下,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率的解决。 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 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 ,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2)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从短期来看,银行在规避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这项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来源稳定、盈利能力强的业务;从长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 用将不利于银行业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3)对于投资者而言,面临两种选择:①进行平仓,承担已形成的损失或收益,永久性退出市场;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目前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投资损失惨重,但大部分投资者反对叫停该业务。结合94外汇保证金业务第一次被叫停后大量资金继续通过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流出进行交易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投资者动态,可以推断,在此次叫停后,必然会有大量资金再次转入地下进行交易。但在地下交易中交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并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损失无法追讨。从短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关系中转移至与境外经纪商交易关系中,并且有增无减。从长期来看,银行作为本身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主体规避了风险(假设银行不会将抽出的资源投资于其他风险市场),而投资者作为承受相对较大风险的主体却增大了损失可能。因此,在表面矛盾淡化的情况下,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率的解决

第4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关键词:外汇保证金 风险管理 监管制度 宏观政策 微观政策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089-0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黄金双挂钩”固定汇率制被颠覆,世界金融领域进入新的风险时代。此前,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处于可以被忽略的地位,此后,却成了影响各国经济活动甚至全球金融的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作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衍生品市场有了突破性的变革。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ign Exchange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指外汇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具有杠杆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汇差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区分为交易所市场(Exchange Traded Derivatives,ETD,又称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OTC,又称柜台交易市场),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后者。通过历年来交易所市场与OTC市场的比较,可以发现OTC市场的成交金额比交易所市场庞大的多。其原因主要有:其一,场外市场主体资格限制较少,风险管理完全分散,市场参与积极性高。其二,监管与制度环境宽松。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工具和交易行为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只是间接地受国家法律、规章、银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监督的影响。同时,场外市场的主要做市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灵活运转,但却只接受本国国内的审查和监督,这无疑也促进了该市场的发展。其三,参与者类型。商业银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天然地会选择与银行同业市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同时,非透明和公开化的场外市场更能提供可能的高额回报。因此,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促使市场成交金额呈几何倍数放大。{1}然而,OTC交易的空前活跃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交易主体的巨大亏损,表明金融政策不应当建立在完全依赖市场自己管理自己的基础上。在金融政策方面完全依靠一只“看不见的手”从下到上进行微观经济的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从上到下进行宏观经济的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

在风险管理方面,曾经由有限责任与破产保护两项制度将部分风险从借款人转移向贷款人,为19世纪工业革命获得广泛资金来源奠定了基础,对现代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今种类日益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多为分散风险而设立,投资者对利益的追逐却极大地放大了风险,风险的控制离不开制度的设置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结算机构的担保,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入金不受任何监管机构保护。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规定,储蓄客户、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拥有清算理赔的优先权,因而承担了较低的风险。然而在保证金交易中,外汇现货客户既不是储蓄客户,也不是股票客户或商品客户,在破产时不被优先考虑,只能以无担保债权人的资格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承担了极高的风险。

在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经历了一个从1992年到1993年的“一哄而上”,到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等4部委联合发出“一纸禁令”;从2006年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重新开闸”,到2008年不到两年时间“二度叫停”的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终于演变成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全球资本市场普遍深幅下挫,商品市场超速回调,信用风险急剧提升。在剧烈变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当时中国蒸蒸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不断爆发出零收益、负收益和展期等负面消息。外汇保证金交易合同的对手方主要是海外交易商,国内投资者大都缺乏专业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在较大的社会影响下,监管机构出现了剧烈反应。2008年6月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紧急叫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暂停银行经办该项业务的同时,银监会表示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

2009年中国外汇储备已达近2.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为消化庞大外汇储备的不利影响,央行在外汇管制政策上作出了宽松调整。政府近年推行了“藏汇于民”、淡化取消强制结汇等政策,使国内居民的外汇存款也日益庞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市场不可或缺。国家对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限制,实际上只是约束了国内商业银行主体,境外交易经纪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千余家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仍然从事着外汇保证金“经纪业务”。银监会指出,参与境外机构的保证金交易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被视为违法,投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致使投资者面临更大的资金风险。进入2009年以来,在丰厚的服务利润驱动下,国内银行在银监会尚未开闸的情况下又在试探监管红线,不断开展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一个不存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的金融市场体系是不够完善的,否认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合法性只是权宜之计,合理引导、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二、几个主要国家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一)美国

美国采取了以风险管理金融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模式,该模式以其强大的竞争力推动了全球金融模式的改变,并带动了衍生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加速发展。美国将所有的金融衍生工具分为两类――“证券”和“商品”,根据衍生工具本身的属性来划分监管管辖权,分别归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简称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管辖。但是,由于外汇现货既不属于股票或期货也不属于商品,则出现了监管上的真空。1999年美国总统金融工作小组(PWC)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与商品交易法报告》认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大多是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都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控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因此不必再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该报告还认为放松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有利于确保美国在衍生品领域的竞争优势。美国国会采纳了该报告的意见,在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中进一步将更多场外衍生品交易排除在CFTC的监管范围之外,确认所有合格的参与者在场外进行的衍生品交易都可以免受CFTC的监管。{2}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受到诸多质疑,美国国会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宣称,CFMA豁免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是一个灾难性的错误决定,次贷危机应促使政府加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该市场的透明度。

2008年《再授权法案》首次赋予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权力,可以针对外汇交易商制定清晰的监管规则。从此美国在监管设计上,零售外汇行业被纳入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之下。根据《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外汇交易商必须在CFTC注册,成为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简称FCM)类别下的外汇交易商成员。然后,CFTC通过国家期货协会(US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NFA)和实施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

2008年美国《再授权法案》通过后,CFTC和NFA即将资金风险和经纪商破产风险防范作为外汇保证金政策研究重点。2009年以来,这两大机构不断调整政策,比如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具有2000万美元的调整净资本,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杠杆超过100∶1,提供此项服务的外汇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达到4000万美元。要求外汇经纪商拥有自己的交易平台,经常与国际外汇市场清算头寸的大型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超出7000万美元。2009年年底,CFTC提议了关于限制外汇保证金比例到10倍的新条例,通过降低杠杆比例降低投资者风险。

(二)英国

在1997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之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多元的、复杂的,多家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和惯例,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特别是1986年金融“大爆炸”后,金融业务融合趋势日益突出,分业监管的弊病日益显现。1997年始,英国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作为唯一的主管法律,建立了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以下简称FSA),同时承担了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区别于美国,英国没有针对产品的监管制度,而是根据市场参与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不同的风险保护和监管。2005年,为使英格兰银行与FSA之间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效合作机制,在英国中央银行前任行长默文・金的建议下,建立了“联合危机委员会”,进一步限缩了央行的职能,为最高效地处理市场危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由于英国在世界金融业中的地位,其监管体制的改革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

(三)德国

德国实行的全能银行制度是世界金融业务融合模式的主要代表,德国的综合银行在原则上可以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但长期以来金融业的监管却是分业监管体制。2001年初,德国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草案,内容之一为“改革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将原先的银行业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合而为一,成立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2002年BaFin的成立使德国的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都得到统一的市场监管。同时,在监管措施上,BaFin还体现了高度中央集权制的特点,交易所、券商、银行和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的全部报单和交易资料(包括交易所内成交的和OTC场外交易的)报告给BaFin。BaFin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所有产品的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德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体现了欧盟国家在新的金融市场一体化下政府监管加强的趋势。{3}因风险控制需要,德国限制保险公司和抵押贷款运用于OTC市场。

(四)日本

日本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到统一监管的变革。1996年前,日本的财政和金融权集于大藏省(财政部);1996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开始改革,日本设置了三类期货交易所,即期货公司的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交易所、银行的交易所。在2006年6月之前,分别受《商品交易法》、《证券法》、《金融期货法》的规范,按不同产品由金融厅、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分头监管。2006年6月7日,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整合了各种金融商品,终结了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混乱的根本制度。此外,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场外衍生品设定特殊的许可要求,日本则是一个例外,在日本,证券公司需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历史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包括外汇保证金产品在内的OTC市场主要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及场外衍生品的迅速发展和相对不定型的特点,使得分业监管渐显弊端,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形成合力,往往成为监管缺失的根源。目前,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渐成趋势。

三、我国外汇保证金市场监管现状与政策建议

美国次贷引发全球金融动荡余波未平,目前世界各国致力于加强金融监管。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尤其是外国经纪商渗入的领域,却出现了监管盲区。究其原因,除该产品法律属性未定之外(外汇保证金产品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所明确的证券、期货、外汇没有交集,因而无法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期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难以适用外汇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是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夭折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对金融业仍然采取“一行三会一局”,即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业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时有出现。尽管设有联席会议制度,但仅限于进行交流和沟通信息,并没有实际上的联合监管,在外汇保证金交易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权责不明、监管缺位难以避免。{4}

(一)宏观政策方面的建议

1.循序渐进构建我国综合化监管模式或基于分业监管体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近年来,金融跨业经营管制逐渐松动,三大金融业法的修订也为金融业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我国各金融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2000年8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千禧红”产品标志着银行保险的全面启动,此后,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入股、参股银行。再如就银行业而言,许多银行参股或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等,可见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范围逐步扩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监管的制度与法律体系,不但要考虑当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问题,也要考虑未来综合经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监管体制问题,按照推动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5}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统一监管或混业监管模式值得借鉴,通过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改变目前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因法律缺失及责任不明所致的各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无人监管的现状。

2.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可设立功能监管部门。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业务的功能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各自不同的业务,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性质划分监管权限。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名称。{6}比如新加坡以金融监管局为统一监管机构,下设银行监管部、复杂金融机构监管部、特殊风险监管部和审慎政策部,各自担当不同的功能,共同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多元化、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复杂化,监管不可能细化到所有的业务流程,功能性监管的内涵应不断深化。由此,需要提高交易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交易机构的制度设计和自律性,完善微观制度和政策。

(二)微观政策方面的建议

1.净化和规范现有市场。在当前缺少制度规范,市场环境不适宜全面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阶段,应严厉打击地下交易,查处非法炒汇机构。同时,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拒绝非法炒汇活动。{7}境外外汇交易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上,仅限于外汇交易信息咨询,无权进行具体交易。工商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某些代表处聘用“经纪人”进行开户和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必要时,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予以立案侦查。

2.明确限定交易机构准入门槛。在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在法律制度中授权监管机构对OTC交易机构的资本金要求、风险评估、实施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则。并对经纪商进行严格评级,制定科学的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在信息全面的基础上,对评级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限定不同级别的交易商提供交易的杠杆倍数。

3.提高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和服务能力。首先,在外汇保证金交易过程中,机构应提供详细的风险预测、24小时汇市走势和完善的技术指标,提高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风险评估和能力;其次,机构应该准确地识别和细分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投资者,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并在投资者正式交易之间为其提高模拟交易培训,提高投资者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再次,禁止外汇交易员从事此项业务,避免道德风险;最后,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档案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等。

4.严格规范信息披露,执行定期报告和审计制度。很多金融衍生品相当专业和复杂,而且透明度不够,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缺乏使得系统性风险不易察觉,除非进行特殊的信息披露,否则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外汇保证金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严于一般上市企业,不仅要求披露自身(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对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业应该一并披露,为市场对产品和交易评价提供充分的依据,以强化其内部约束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5.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雷曼兄弟的倒闭引起的连锁反应对整个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资本的国际化使得各国在金融领域紧密相关、互为依存。各国或地区为保护本国、本地区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状况,对跨国金融集团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监管。这种监管分为两部分:一是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在其境内的分支机构的监管;二是母国对其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这实际上都是基于各自国家进行的国家单独监管。{8}对于境外交易经纪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千余家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我国应在行使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

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公开承认,认为金融机构自己更有动力和能力控制风险,因此之前他自己有关监管当局可以适当放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样,在资本全球化的时代,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监管。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2010年创新课题《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10YZ232)阶段性成果。]

注释:

{1}陈晗.金融衍生品:演进路径与监管措施[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97-98

{2}李扬等.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8―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92

{3}姜立文,刘长才.美国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徐磊.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初探[J].法学杂志,2012(1)

{5}葛兆强,庞东.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金融与保险,2008(10)

{6}同{1},第421页.

{7}杨楠楠.我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现状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第5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2006年交通银行,2007年中国银行,2008年民生银行相继开通外汇保证金交易,但好景不长,2008年6月份,银监会叫停所有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也就试水也就到此停止了。截止目前,仍没有开放的迹象,而且银行对境内居民汇往境外交易商的汇款都直接拒绝办理。即目前政府既不允许境内银行开放,也不允许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保证金交易,就一个字:“堵”,但堵得住吗?事实证明,堵不住!尽管各银行给投资者境外汇款设置了各种门槛,但投资者总有办法将资金汇往国外交易商账户。

2是否应该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

考虑境内是否应该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分析:1)开放是否对境内银行有利?从利润的角度看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各商业银行争相推出各种外汇产品,在2006-2008年间除开放的几家银行外,其他银行也都在精心筹备。从整个外汇市场的盈利率来看,交易商肯定是比投资者有利的。2)开放是否对境内投资者有利?2008年的银监会叫停外汇保证金的原因就是外汇保证金交易风险太大,投资者亏损过多。所以贸然开放,许多没有汇率知识,不懂风险管理的投资者参与进来,只会增加亏损。因此现在开放对境内投资者是不利的。既然对投资者不利,政府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禁止外汇保证金开放,看似有理,但不开放是否就一定没有危害呢?且看现状的危害:1)大量资金外流。尽管银行在严格监控,但实际上并没有阻止投资者交易的热情,反而有很多投资者为了投入交易,而在境外开设个人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分散资金。据笔者经验,平均1家交易商1个月有5000万人民币流出境外,而上规模的交易商有20家,则每月流出境外资金就有10亿人民币。而根据盈利率来分析,大部分资金都是有去无回。2)诈骗事件层出不穷。由于境内不允许交易,所以投资者不得不去国外寻找交易商,这就给许多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除了上面提到的大约20家正规交易商,还有约30家小型交易商,以及不计其数的骗子交易商。对骗子交易商的定义就是无注册、无监管、无责任的平台。目前境外有许多交易商其实都是个人注册网站,甚至连公司都没有,盗用其他公司注册号开始经营。一旦自身利益受到满足即关门走人。3)投资者和境内机构都因为政府的庇护而无法接触这个市场,从而也就不具备这个市场需要的风险管理和交易能力。将来一旦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被迫放开,投资者和境内机构还将面临同样的局面。

3如何放开外汇保证金市场

第6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一、进口汇利达产品定义及其意义

在进口结算业务项下,由企业申请,银行凭其提交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质押,为其办理进口押汇或汇出汇款项下融资(下称进口融资)并对外支付,同时要求企业在银行办理一笔远期售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银行释放质押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交割后归还进口融资款项。该业务由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进口融资和远期售汇三部分组成。

进口汇利达产品对企业的主要好处:(1)进口汇利达产品中的远期售汇业务无需另外缴存保证金;(2)进口贸易融资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3)可获得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差收益,有效降低财务成本;(4)使企业在银行拥有良好的存贷款记录,利于公司融资。

进口汇利达产品对银行的主要好处:(1)可获得人民币存款和外汇贷款规模同步增长;(2)因可获得大额稳定的定期存款,从而确保存款指标的完成;(3)全额保证金进口押汇业务风险很小,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4)人民币保证金存款,可获得较高利润;(5)外汇资金可获得进口押汇利息收入。

二、进口汇利达收益测算

[例1]某企业计划在2010年5月进口一批天然橡胶需要对外付汇1000万美元,该企业在2009年5月27日采用进口汇利达产品,企业按当日即期购汇汇率6.8435存入一年期银行存款6843.5万元人民币作全额保证金,申请进口押汇1000万美元。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进口押汇利率为1.33125%,当日与银行签定远期购汇合同,确定汇率为6.8255。

该企业进口汇利达收益测算如表1:

三、进口汇利达选择的条件

企业只有当人民币收益=到期人民币存款本息一远期购汇支出人民币>0,才对企业有利,即:到期人民币存款本息>远期购汇支出人民币一需要人民币购汇支出×(1+人民币存款利率)>到期美元本息×远期售汇汇率一美元对外付汇本金×即期购汇汇率×(1+人民币存款利率)>美元对外付汇本金×(1+贷款利率)x远期售汇汇率一即期购汇汇率×(1+人民币存款利率)>远期售汇汇率×(1+押汇利率)

结论:根据上述推导企业当即期购汇汇率×(1+人民币存款利率)>远期售汇汇率×(1+押汇利率)时可选择采用进口汇利达这一产品。

四、进口汇利达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2]国内ABC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于2008年11月1日与泰国D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2009年1月31日以每吨2000美元的价格购入100吨天然橡胶。ABC企业为规避购入天然橡胶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远期押汇合同,约定汇率为6.733,进口押汇利率为0.5031%,并按当日即期购汇汇率6.886存入银行存款人民币1377200万元作全额保证金,人民币三个月的存款利率为1.98%。

2008年

(1)存出保证金

借:其他贷币资金――购汇保证金 1377200

贷:银行存款 1377200

(2)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1377200.00×1.98%×2/3

=18179.04(元)

借:其他贷币资金――利息18179.04

贷:财务费用 18179.04

2009年1月31日

(1)用购汇保证金购汇付货款

借:库存商品 1346600(100×2000×6.733)

贷:其他贷币资金 1346600

(2)用保证金付美元到期押汇利息

0.5031%×91/60×100×2000×6.733=1712.50(元)

借:财务费用 1712.50

贷:其他贷币资金 1712.50

(3)收回保证金及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56156.06

贷:其他贷币资金 47066,54

财务费用(1377200.00×1.98%×1/3)9089.52

ABC企业采用进口汇利达理财产品比即期购汇对外支付给公司带来收益56156.06元。企业在选择该产品时,同时也要考虑资金的机会成本。

第7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摘要: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日渐增多。其中外汇期权交易开通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与其他多种交易品种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点。为此,对外汇期权交易优势和特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外汇期权;优势和特点;杠杆;以小搏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1601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品种也日渐增多。就目前市场来说,有股票、权证、基金、期货、外汇实盘、外汇保证金和外汇期权等交易品种。其中外汇期权是近几年来主要由银行推出的一种交易品种。那么,外汇期权与以上其他几种交易品种相比有哪些优势和特点呢。

1 外汇期权交易与股票的比较

股票交易是目前我国交易时间较长,投资者最多,最为大众所熟悉的一种交易品种。外汇期权交易与股票相比较,有哪些不同呢?

首先,股票持有无时间限制,而外汇期权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我们购入股票后,一般没有卖出时间的限制。而外汇期权合约是有时间限制的。以招商银行为例,一般合约期限为两个月。这就决定了二者的操作方法有一定的区别。股市有长线是金的说法。就是说,股民在买入股票后长期持有,等到合适时间再卖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股神巴菲特,靠精选的几支股票,长年持有,从而获取了巨额利润。而外汇期权由于有存续时间的限制。必须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卖出,否则就是废纸一张。其次,股票无杠杆,而外汇期权通常是有杠杆的,可以以小博大。

2 外汇期权与权证的比较

外汇期权与权证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二者都是有杠杆的,能够以小博大。都具有看跌和看涨两种价格,只要做对方向就能获利。不同的是权证定价的基础具体的股票。而外汇期权定价的基础是某个国家的货币。

3 外汇期权与基金的比较

基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专业的基金公司打理的一种理财方式。获利多少与基金公司的盈利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形势较好,基金公司获利较多,基金价格上涨,基民们就可获得较大的盈利。反之,要是价格下跌,基民们就会亏损。而外汇期权交易则需投资者凭借自己的能力来获取利润。基金无杠杆,外汇期权交易有杠杆。

4 外汇期权与期货的比较

外汇期权与期货一样,都有杠杆,都能够以小博大,都可以看跌和看涨双向开仓,也就是说,不管期货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跌,只要做对方向就能够赚钱。二者都有合约存续时间的限制。不同的是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如果方向做错导致亏损,就需要补交保证金。尤其是在价格急剧波动时,做对方向可获巨额利润。反之,则有可能亏损巨大,甚至于倾家荡产。而外汇期权只要交纳期权费后,做对方向自然可以获取巨额利润,一旦方向做错,最大损失也不过就是期权费的全部丧失而已。不会有追加保证金的事情发生。另外,外汇期权有时间价值,当期权合约快要到期时,在相同的外汇价格时,外汇期权的价格一定会比刚推出时价格要低。而期货价格在所对应商品价格相同时,它的看涨或看跌价格也都是相同的。所以外汇期权可以双向开仓获利,而期货只能锁仓。

5 外汇期权与外汇实盘的比较

外汇实盘交易指的是通过两国货币之间的价格波动来获取利润,是没有杠杆的。而外汇期权交易是有杠杆的。实盘交易中无论是交易者买入的那一种货币,或者是卖出的那一种货币,都是实实在在的一个国家的货币,是有价值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长久持有,没有存续时间的限制。而外汇期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当合约到期时,无论盈亏,都会退出交易。

6 外汇期权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比较

第8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 贸易融资 规避 外汇风险

近期以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连创新高,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也随之走升,年内两触“涨停”。4月12日至17连续4个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每天创出一个新高,17日中间价较上一交易日升值66个基点,首度突破6.24大关,报出6.2342这一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的史上新高点。人民币升值力度的不断加大,汇率的屡创新高,以及货物贸易顺差的进一步扩大,这一切事实都说明外汇风险已经悄然而至,国内从事与外币相关业务的企业将真正暴露在汇率变动风险之下,外汇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做到不受外汇风险的影响,保持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这对我国贸易出口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

一、相关概念

(一)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Foreign Exchange Risks),即汇率风险(Exchange Risks)是指经济实体以外币定值衡量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以及未来的经营活动可望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本币价值因货币汇率的变动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对具有外币资产与负债的企业来讲,外汇风险可能有两个结果:或是获得利益;或是遭受损失。按照外汇交易发生的时间,经济主体所面临的外汇风险可分为三类即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1]

(二)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是银行的业务之一。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境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利用国外行提供的融资额度和融资条件,延长信用证项下付款期限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贸易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现状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汇风险在企业中凸显出来。在国家实行管理浮动值的背景下,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一次次跌破底线,这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能否合理的规避外汇风险,已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状况而言,有效的防范外汇风险仍然任重而道远,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自身防范意识淡薄

外汇风险管理活动在国际领先企业中早已开始进行,早在1993年,对前500强企业且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对外汇风险管理比较重视的企业就占85%以上,它们并对风险采取了某些措施。而在2005年汇率体制改革之前,我国企业一直处于汇率零风险的环境中,这种优异的环境给绝大多数的企业一个错觉,使它们无法对风险管理提起重视,甚至有些企业的思想还是比较落后没有加强创新,仍然依靠低劳动力成本和资源优势,并且还觉得很好,没有一点风险意识,长期这样,促使它们形成一些错误的想法,如外汇风险基本由国家来承担等。而当国家采取管理浮动汇率制后,人民币在外国货币的冲击下,不断的呈现出升值的趋势,特别是近两年,更是呈现持续快速升值趋势,这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而言,无疑是当头一棒。安逸的汇率零风险环节没了,由于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外汇损失转嫁到出口企业自身头上。[2]

(二)相关体制的制约

首先贸易融资渠道有限,且手续繁琐。就目前我国比较盛行的贸易融资渠道,包括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福费廷等,申请执行起来,手续繁琐,条件多,很多中小企业根本就没法通过融资银行或大金融机构的审核。而且,在我国参与外汇市场的主体并不是很多,仅有的几家还都是国有银行,这样垄断了外汇市场。到目前止,按照交易双方意愿来完成外汇交易,在我国还是比较困难的。其次,可供选择的避险工具有限。

三、贸易融资方式及其运用

在中长期的国际支付活动中,利用适当形式的国际信贷,不仅可以使企业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有效的减少外汇风险。目前,国内外使用较为广泛的贸易融资方法有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信贷、福费廷和保付等。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深化,这些贸易融资方式将更加完善,交易也更加活跃,对外汇风险的规避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在信用证、跟单托收和出口保理项下的购买相关单据给以出口商融资的方便。在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的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在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等之后,向出口商付款。之后,议付行再向开证行寄单收款,收回垫付的资金。在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的具体做法是,委托人将托收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一起交给托收行要求收取货款,托收行经过审单,若认为单据合格且付款人信用可靠,即以单据为抵押买下委托人的汇票,按照汇票的票面价值扣除垫付日当天与付款日之间的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出口押汇实际上市出口商提前收汇,并避免了汇率风险的一种方法。出口商到银行押汇,实际上就等于把外汇转嫁给了银行。[3]

(二)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由于打包放款期限短、周转快、使用率也高、可以帮助出口商解决信用证项下出口资金不足的困难,也就是说,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了短期融资的便利。从出口商的角度来说,打包放款等于出口商把货款提前借出来,收汇风险也缩短了。

(三)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它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出口产品给予利息补贴、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担保,鼓励本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本国的出口商或外国的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有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国际信贷方式。出口信贷名称的由来就是因为这种贷款由出口方提供,并且以推动出口为目的。[4]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贷款称为卖方信贷。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地银行提供的贷款,称为买房信贷。

1.出口商利用卖方信贷规避外汇风险。一般做法是:出口方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商提供中长期贷款,再由出口商以分期付款或者赊销方式,将成套设备卖给进口商,然后由买房分期偿还货款,出口商在得到出口货款以后,若预测将来利率变动对自己不利,便按当时利率降外汇贷款卖出,换成本币以补充企业流动字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该项贷款用进口商陆续支付的外汇货款偿还。这样,出口商的外币负债为其外汇资产所扎平,消除了外汇风险。这样,即使得到出口信贷后,市场汇率不波动,出口商仍无外汇风险。甚至所借外汇贷款的利息支出也可用提前兑换的本币在国内的投资收益加以弥补。

2.利用买方信贷规避外汇风险。买方信贷包括出口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货款国设备的贷款。其一般做法是:进口商银行与出口商银行签订现汇成交的贸易合同,并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进口商先支付15%左右的现汇订金,其余货款由进口商已借到资金按现汇付款条件支付给出口商。然后,进口商按贷款协议分期偿还出口方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买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商可以较快的得到货款和减少外汇风险,而且买方信贷中各种费用不计入货价在贷款协议中分别列明,便于买方与出口方讨价还价。[5]

(四)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延期付款的大宗贸易交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并按不同的定期利息计息的,通常由进口商所在银行开具远期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银行或大金融公司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福费廷业务实际上转嫁了两笔风险:1.口商把远期汇票卖给银行,立即得到了现汇,消除了时间风险,且以现汇兑换本溪,也消除了价值风险,从而把外汇风险转嫁了银行或大金融公司;2.福费廷是一种票据卖断行为,出口商商把到期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也转嫁给了银行,这也是福费廷业务与其他贴现业务的最大区别。[6]

(五)保付

保理全称为保付(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是指保理商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以及转移风险的出口融资业务。

国际保付业务可分为国际单保理和双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给进出口方都带来了不少好处。(1)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提供了承兑交单、赊销这样的优惠付款条件,极有利于出口成交,使企业增加出口营业额;(2)在收汇过程中,由于保理合同大多是一种无追索权的合同,一旦进出口拒付,保理公司有责任自己承担这笔坏账;(3)出口商还可以从保理商那里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资金融通,提前收到货款,缩短收汇时间,避免外汇风险。对进口商而言,能以承兑交单和赊账方式与出口商达成协议,使进口商可以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的一定期限再付款,不必动用自有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也无需像开立信用证那样垫付保证金或办理担保及抵押等复杂手续,降低了进口成本,加快了资金周转,减少了中间环节,迅速适应多变的国际市场要求,节省结算费用和购货时间。[7]

四、各种方法的比较

(一)出口押汇与打包放款

1.两者者相同的是银行一般贷款的额度为70%~80%,银行收到国外货款后扣除贷款利息,将余款打入出口方账上。如果国外不付款,贷款银行有向受款企业追索的权利。打包放款对出口商外汇风险的抵补与出口押汇类似,受限期缩小,外汇风险敞口缩小。

2.两者不同的是打包贷款的贷款时间长些,因为信用证未执行就可交银行贷款。押汇贷款时间短一些,信用证执行交单后再贷款。与出口押汇相比,打包放款是在备货时就由银行提供贷款,而出口押汇不是在货物发运之前,而是在货物发运之后并备齐单证后,由银行提供资金融通,时间也较长。[8]

(二)福费廷与保付

福费廷业务处理的是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而保理处理的是应收账款。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叙做福费廷的信用证交易,多为180天以上的远期交易,有的收款甚至长达5年,10年,而国际保理业务是基于O/A、D/A等付款方式两者在使用结算方式也有所差别。[9]从根本上来说,福费廷业务的实质就是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并非应收账款。两者的区别除了处理应收账款和承兑的票据这一实质性不同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追索权这一问题上,福费廷在买断票据后,只要不存在商业的欺诈行为。即将风险全部转移,视为无追索权;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无追索权只针对核准的应收账款部分,而出口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则是有追索权的,因为可能存在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出现争议,则担保付款可以追回这一情况。

2.融资期限不同。福费廷方式可做短期、中期和长期,适合成套设备、机械工程等大型项目交易的结算,其金额大、付款期限长。保理方式只能做短期,适合批量大、金额小、期限短的贸易结算,国际保理商一般不提供超过180天的中长期保证和融资服务而一般福费廷的融资期限是3~7年。[10]

3.福费廷是全额贴现,保理为部分贴现。福费廷贴现的是汇票或本票,而保理是对发票或应收账款的融资。

4.福费廷是银行风险,保理是商业风险。担保需求不同。福费廷风险较大,必须由进口国的大银行为进口商作担保,而保理控制风险手段是资信调查及赊销额度。[11]

对出口商来讲,做福费廷收款的保证更大。但要根据客户的贸易方式和竞价能力和市场环境来定,如果是卖方市场,出口商能够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肯定对出口商有利。如果是买方市场,进口商不愿开信用证,采用D/A或O/A的方式,出口商只能做保理。目前我国保理市场潜力较大,与市场环境有很大的关系。[12]

五、企业在选择贸易融资时因注意的事项

近十几年来,贸易融资为企业进出口提高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然而,各种贸易融资都有其规定的条件和潜在的局限性,贸易企业在选择不同的贸易融资方式时,要认真的查询有关该融资方式的条件,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例如,在选择打包贷款的时候,出口打包的期限通常为3~6个月,银行提供打包贷款时,不是一次性支付等,又如跟单托收单据办理出口押汇时,押汇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13]其次,不同的贸易融资方式使用的企业有所不同,例如,国际保理业务通常使用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额交易,对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的消费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等,供应商多分期分批出口,收款期限一般在90~120天,可实用国际保理业务,又如福费廷业务多限于中长期的资本商品融资,期限一般为18个月以上,最长的可达10年,一般以5年为多。这些因素,多是进出口企业在选择应用贸易融资方式规避外汇风险时所必须考虑的。

参考文献

[1]李莉芬.外贸企业如何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J].企业研究,2013(2):1.

[2]杨小舟,杨睿.我国企业国际贸易外汇风险现状分析[J].国际商贸,2012(4).

[3]张宏东.论出口押汇[J].国际贸易,2005(7).

[4]杨胜刚,姚小义.国际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08).

[5]郭金刚,师国敏.我国出口信贷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J].经济师,2008,(3).

[6]梁小尹,王永正.论保理与福费廷融资机制的异同[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2,(6).

[7]王杰,乔香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对策[J].商业时代,2013,(3).

[8]谢则谨.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对策研究[J].中国外资,2012,(260).

[9]马国华,李运雷.谈谈福费廷国际贸易融资方式[J].Management Discussion,2010,(1).

[10]张大维.出口企业如何有效操作福费廷[J].国际商务,2012,(12).

[11]陈致远.我国保理业务之发展分析[J].经济论坛,2012(3).

[12]毛尤菲.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比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434).

[13]吴百福,徐小薇等.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第9篇:外汇保证金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