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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精选(九篇)

食品质量

第1篇:食品质量范文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平安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平安工作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食品平安、药品平安两部分。

(一)食品平安。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平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工作情况。

县相关部门食品平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公共管理、部门监管(种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环节、市场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等监管情况)和其它工作情况。

(二)药品平安。各乡、镇人民政府药品平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政府落实药品平安责任情况。药品质量监管情况,药品平安应急机制建立运行情况,药品平安知识宣传情况。

县相关部门药品平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公共职责和部门监管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签订食品药品平安监管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单位可适时调整。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评分规范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分别以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和县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

第六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分别在每年11月30日前。并向考核工作牵头单位递交书面自查资料。

第七条组织考核一般在年底前进行。考核组通过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平安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抽查、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平安状况等方式,对照考核实施细则逐项进行评分。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对同时具有食品平安与药品平安监管职责的考核单位。其中优秀比例分配为:乡镇人民政府6名(设一、二、三等奖)县相关单位2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发生集体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假劣药械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二)对食品药品平安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影响较大、人员和财富损失增加的

第2篇:食品质量范文

关键词:食品产业 质量 安全 内在关联

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部分企业开始采取恶意性竞争手段,选择不正当的渠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最终引起了许多不良的后果。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其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收益水平,也决定了食品市场销售的数量与品牌。深入性研究食品质量与安全指标的内在关联,能够向经营者提供科学的决策方案。

一、食品质量与安全指标缺失的危害

回顾近几年来食品行业的发展状况,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等两大指标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地解决,这也给该产业链的可持续经营造成了极大地危害。调查显示,食品质量与安全指标缺失造成的危害如下:

1、损坏消费利益。《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规定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这些食品融入市场销售,对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购买不同种类的食品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相反,如果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标准不合要求,会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利益及适用利益造成损坏,违背了市场销售与购买权益的均衡性。

2、扰乱市场秩序。工商部门每年抽查了大量的销售食品,经过统计与总结后发现,导致食品质量及安全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为了降低进货成本而采购低质量的商品;二是恶意竞争,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经营者采取恶意竞争手段而出售劣质食品[1]。无论是哪一种原因,都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秩序,市场规划中提出了经营规范与秩序被打破,给食品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3、降低经济收益。食品行业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产业构成,这与商品生产与销售模式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商品,每天都需要不断地更换,且所有民众都是食品的销售对象。食品质量抽查不合格,降低了消费群体对企业的信任度,以及食品企业在市场上长期以来建立的信誉形象。由此减少了食品采购与销售的数量,原先确定的生产数量与实际销售情况存在差异,影响了经济收益的提升。

二、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性的内在关联

食品行业在大市场环境下,在生产加工、经营推销、市场宣传等方面都有所改善,这是食品加工、销售产业持久经营的基本保障。结合食品产业已经获得的经营成效,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内在关联十分密切,主要表现于:“相互统一、相互辅助、相互支撑、相互发展。”

1、统一关联。安全与质量两个指标均是衡量食品的重要标准,两者互相统一于食品中且是不可分割的。一般情况下,检测评价市场上的某一类食品,不仅要考虑其内在质量是否合格,也要重点考察食品食用后的安全系数,两类指标只要有其一不合格都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2]。因此,食品质量与安全统一存在于食品考核指标体系里,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分离的。

2、辅助关联。食品质量与安全的辅助关系,集中表现于两项标准的“相互促进”特点,一种指标的变化会影响到另一个指标,相互产生的作用比较明显。可以说,质量达标的食品,安全系数也符合标准;安全系数达标的食品,必然符合质量认证的条件。这种内在的辅助关系,促使企业在生产加工或者采购销售环节中,都要重点考虑质量与安全标准。

3、发展关联。发展是推动事物改革进步的根本动力,任何事物只有坚持变革发展才能取得新的成就。食品产业关系着我国“民生”现状的发展,一旦食品认证标准出现问题,既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状态,也会牵涉到企业现实经营的收益水平。质量与安全性的发展关联:综合改善待售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标准,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收益的增长。

4、利害关联。上述几种关联特性,从正面角度阐述了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质量与安全指标对食品产品的积极作用。从另一个角度判断,食品质量与安全性也存在着明

的利害关系。具体而言,这两类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最直接性的影响是降低了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标准,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收益水平,不利于食品销售利润幅度的增长。

三、解决食品问题的必要性措施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得到了适当的控制,本行业基本进入到正规渠道经验发展。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局势,国内企业遭受了国外企业的巨大冲击,进口食品涌入国内市场限定了本土食品的销售额度。解决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改善国内食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推广先进的食品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1、净化市场源头。重点应对人民每天需食用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饮用水等严加控管,进行规范型、创新型种植、生产结构及生产保障体系调整。市场上的食品应由大型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国家认可的种植专业户、集团,生产厂家的食品占绝大部分,对落后的、零星的、质量无保障的种植户、生产小厂适时淘汰,或成无人问津而自灭。净化市场源头是重点,这一步抓好了,购者放心。

2、完善检测体系。对现有的质量与安全检测系统进行完善,建立科学可行的食品管理方案,保障其质量与安全标准。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3]。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如此,不合格产品难以上市,也不敢上市,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上市。

3、注重媒体监督。积极发挥各种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曝光食品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以指导相关部门拟定处理方案。如: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暴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展开关注,持之以恒。这些都有助于规范食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4、推广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类,a级绿色食品是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4]。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是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兽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及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

结论

总之,国民经济收入水平持续增长,标志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不同产业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创造了较为理想的收益。食品生产与销售对民众基本生存及生活状态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是“民生”问题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大难题。根据食品质量与安全性存在的关联,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何春静.食品产业注重质量与安全标准的现实意义[j].食品与安全,2010,27(14):30-32.

[2]赵永平.简论现代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的内在关联[j].现代经济信息,2011,27(14):52-54.

第3篇:食品质量范文

【关键词】食品质量;监控;食品安全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均收入得到了迅速的提高。我国人民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基础上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所有的要求中,对食物的要求始终摆在第一位,是重点中的重点。可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中,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使人感到乐观。媒体每年都有大量的对食品安全的报道。这些报道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到猪肉的瘦肉精,再到咸鸭蛋内的苏丹红,每次报道均会引起十分强烈的社会反响。政府部门也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行政资源来确保食品安全。但是,时至今日,我国的食品安全仍旧十分不乐观。从我国民众大量从香港、欧美等地区采购当地的奶粉中就可以看出,国民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仍然十分强烈。而,最近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事件更是将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一系列著名餐饮集团一网打尽,甚至造成部分城市的麦当劳面临无餐可供的尴尬境地。严重地影响了这些企业的声誉与发展,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以上种种现象表明,食品质量安全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因此,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监控办法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是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前提条件。

食品质量安全按照食品的流程可以分为2类,第一类是生产时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第二类是食品交易过程时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

第一类问题是生产时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3个,如,采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流程不合格,食品包装不合格。

食品的生产所需要的食材必须是符合卫生与健康标准。如果食材本身有问题,那么食物必然就会产生问题。以牛奶的生产为例,牛奶在生产过程中,最底层的环节在于奶农牧牛并生产牛奶。而奶牛往往会生病,生病奶牛生产出的奶水必然包含各种各样的病菌,或者包含为奶牛治病的药物的残留,如抗生素。那么这些牛奶就属于不合格的牛奶。不良奶农为牟取私利,完全可以将这些牛奶卖给奶厂。奶厂的检测环节如果出现问题,这些不合格的牛奶就可以进入奶厂内,并被加工制造成牛奶。那么,生产出来的牛奶就必然有问题。同理,包含着三聚氰胺的牛奶也会这样流入到奶厂中,导致牛奶内含有大量的化学制品,牛奶的质量不合格。

食品的加工和半材料的存储均有严格的要求,如果在食品的加工阶段没有按照标准进行生产,那么食品的质量也会产生问题。仍以牛奶的生产为例进行分析。鲜牛奶中包含了大量的细菌,奶厂首先要做的就是对鲜牛奶进行除菌。如果在这个环节内出现问题,牛奶没有做到严格除菌,势必会导致牛奶的质量不合格。即便是牛奶已经除菌。假如生产线的管道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清洗和消毒,那么牛奶在流经这些不合格的管道时,就会受到污染。生产出的牛奶是不合格产品。

在牛奶生产出来时,牛奶是需要进行包装。如果牛奶的包装材料有问题,就会导致包装内的牛奶受到污染,牛奶的质量依旧无法达到合格。即便是牛奶的包装材料没有问题,包装的封装方式和封装技术也会决定是否会有细菌进入牛奶中,进而污染牛奶。或者,在进行食品包装时,为延长食品的质保时间,在牛奶中添加超标的添加剂,也会造成牛奶质量不合格。

第二类问题是食品交易过程时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造成该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2个:不当的存储方式、超过质保期限。

食品被生产出来,它在一定的存储条件下,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保证其食品质量。在这里,食品的包装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以目前的包装技术而言,食品包装材料会起到重要作用。通常,以金属、玻璃和陶瓷为材料的包装,对食品的保护较好。以塑料为材料的包装,对食品的保护次之。以纸张为材料的包装,对是我的保护最差。即便是包装材料相同,周围的环境也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是处在高温高湿的条件中,或者周围有侵蚀性材料,如酸碱盐等,食品的包装会受到破坏,食品的质保时间也会随之缩短。不当的存储方式会对食品的质量产生严重的威胁。

任何食品,无论采用何种材料进行包装,在完全适宜的环境中保存,都会有质保期限的限制。当食物超出食物质保期限时,食物的质量就会低于适宜食用范围。

2.对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的分析

对于不同的原因造成食品质量安全,应当采用的保证方法是不一样的。应当分别进行讨论和分析。

对于生产时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食材的验收,对食物生产时卫生的管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选择。若在这些方面解决食品质量问题需要科学、严谨的食材检测技术,严格遵循食品生产流程规定,严格选用适宜食品包装材料。这些都是属于企业管理方面问题。也就是需要政府机关加大对食品生产厂的监控与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厂严格遵循食品生产加工包装的相关规定。

对于食品交易过程时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食品交易商对食品存储、食品管理方面的资金、精力的投入。在当前的条件下,对食品的存储最好采用冷藏方式,但是此方式会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并且还会消耗大量的电能,增加了食品存储的成本。因此,许多食品交易商会采取种种手段规避这种存储方式,对于某些不易存储的食品往往会引起食品质量下降。若要解决这些方面产生的食品质量问题。那么不仅仅需要政府加大对食品交易商的管理,投入行政资源进行定期检查。消费者本身也要注意不要到食品存储条件不好的食品交易商处购买食物,或者贪图食品的折扣,购买快要到期的食物。

以上种种分析表明,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仍然需要以政府做为主要力量与支持。政府在这里起到重要作用[1]!而消费者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尽量到有保证的地点购买合适的食物。不要因为一时的方便或贪图便宜购买劣质食物产生问题。

第4篇:食品质量范文

1.1农药残留物检测

目前,主要采用仪器分析法、酶抑制法检测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物,其中酶抑制法操作更加简便,主要使用的仪器包括测试仪、测试盒、测试纸等。在检测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物时,应利用系统检测技术检测食品中一百五十种农药残留物,同时应采用苄嘧磺隆等七种农药单残留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1.2检测生物毒素、病原体

检测食品中的生物毒素主要是指贝类、藻类、真菌类等霉素,一般会采用ELISA试剂盒的检验方法。检测食品中的病原体主要是指口蹄疫病毒、猪瘟病毒、水泡性口炎病毒及猪水泡病毒等病毒,一般采用随机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检测。

1.3微生物致病菌的检测

微生物致病菌有很多种种类,不同的食品中,需要检测的微生物致病菌也会有所差异,目前,在食品中较为常见的是溶血性链球菌、志贺氏菌、沙门、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因此在食品检测过程中需要多加注意。

1.4重金属的检测

铬、镉、汞、铅、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具有很强的生物毒性,是食品中较为常见,这些重金属如果残留在食品中,会直接损害人类的健康。目前,可以采用中子活化分析法、光谱法、比浊法、电化学分析法、斑点比较法、光度法、色谱法等多种检测方法检测食品中的生物毒性重金属。虽然重金属检测的方法多样,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重金属,应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当然每一种检测方法的检测限也有很大差异。比如铅,如果采用墨炉原子吸收光谱的检测方法,则对对应的检出限是5;如果采用单扫描极谱法进行检测,则为0.085。因此,在食品检测过程中,需要熟练掌握不同重金属的检测方法及其检出限。

二、食品加工过程质量检测控制的要点分析

2.1检测食品深加工过程中的使用要素量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表明,在整个食品深加工过程中发生的食品质量不合格事件中有49%左右是由于要素使用量不当所致,基本上比重占到一半,可见要素使用量违规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在深加工过程中关于要素使用量的质量检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营养性添加剂添加量严重不足。这种现象主要见于中老年奶粉、婴幼儿奶粉中没有添加足量的微量元素,或者是添加剂中掺杂了其他物质,导致纯度不够。②添加剂添加过量。其中添加剂主要指甜味剂、着色剂等,这主要是食品生产者为了使食品最终性状比较理想而为之。③防腐剂添加过量。这种问题比较常见,主要是为了能够使食品维持原滋原味,有较长的保质期。

添加添加剂在食品深加工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也是非常复杂、隐蔽的环节,因为食品的添加剂有很多种种类,而添加的方式比较隐蔽,加入的量也不会很多,因此很难识别食品中的添加剂。而且,很多加工车间由于企业、卫生需要等需要保密,有的添加剂会选择一个相对隐蔽的场合添加。这些问题都大大增加了食品加工中添加剂的检测难度。其实,究根结底是由于质量管理不到位所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没有营造一个诚信、健康的行业运营环境,很多食品企业为了一己私欲常常会做出一些不正当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一套完善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质量管理的法制化,严惩一切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人以及责任企业,清扫食品市场,维持正常的运营秩序和环境。

2.2检测食品深加工过程中的人员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水平对于食品深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质量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食品企业的管理不足,整个食品行业管理相对较为混乱,尤其是一些小型食品加工企业、私人作坊等并没有重视管理,也没有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卫生,常常会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笔者认为,在食品深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严格检测食品深加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人员卫生情况,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系数。

第5篇:食品质量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监管的工作思路,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净化我县食品市场,保证全县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对小麦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乳及乳制品、豆制品、海产品、调味品和酒及饮料等10大类食品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食品违法大案要案,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继续提高食品质量,增强公众食品消费安全感。

(二)具体目标

1、根据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县、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3、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抓好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对外埠农产品质量监测;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均有1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1个畜禽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4、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5、在食品流通环节建立健全食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推广并使用食品经营进销货票证通;全县建立100个“食品安全示范店”,95%的乡(镇)和85%的行政村建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进一步提高。

6、强化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行为,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实施餐饮业、食堂原材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单位达到100%。

7、继续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加强对上市食品的质量监测,及时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8、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企业进行评价,对达标企业公示并挂牌。

9、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应急网络覆盖面达95%以上。

10、开展集中与分散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工作

积极稳妥推行食品安全职能调整,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职能转换平稳到位,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构建设

要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构建设,在乡(镇)、村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日常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

(三)加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防控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抓好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要严控食品安全隐患,查堵漏洞,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

(四)继续加强食品各环节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治理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等,强化对外埠农产品的监测。在种植业上,严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限量使用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在养殖业上,按照规定标准使用添加剂,严查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对农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监管与检测。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2、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抓好食品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添加剂使用前的报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取缔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

3、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加工销售的相关制度。加快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改造和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城镇猪、牛、羊定点屠宰的范围。加快城镇牲畜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改造工作,全面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继续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向肉类联合加工方向发展,开展冷却肉、分割肉加工上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检疫和检验设施,加强肉品检疫和品质检验工作。

4、继续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严查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全力推行质量承诺制度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依照法定程序公布检测结果,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全面落实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村的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仓买店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市场、超市、集贸市场散装食品销售行为。

5、继续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卫生准入,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型餐饮业的整顿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我县中小型餐饮业分间操作、冷藏设施使用、餐具消毒等治本建设,加强进货渠道、生熟分开、健康体检、卫生制度等软件管理。认真抓好大型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6、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一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管检查,查处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及生产销售无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制剂的保健食品等违法问题,严格监督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二要加强对生产加工儿童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核发有关证照;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监督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加大对儿童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有毒有害儿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三要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向各乡(镇)、村(屯)延伸食品经营连锁网点,同时整合改造乡(镇)、村(屯)现有的食品网点,发展食品连锁经营网络。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试点企业档案,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适时开展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和授牌活动。

我县作为首批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要巩固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的工作成果,认真查找工作上的漏洞和不足,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工作,扩大工作成果,不断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引向深入。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投入品和生鲜农产品的监管。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牧生产中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负责动物的防疫、定点屠宰的检疫。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推广并使用食品经营进销货票证通等工作;查处流通环节无证经营食品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督促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建立自检机构;指导开展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六)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发放,负责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七)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酒类经营的监管。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继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吸取“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管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平稳顺利实施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和职能调整,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二)强化专项整治,抓好监督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的监管。要继续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高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馆等的治理力度;认真开展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集中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具体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确保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切实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并注意发挥技术监督作用,加强对动态食品质量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舆论作用。各乡(镇)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要以“3·15”消费者权益日和“9·15”全省食品药品质量日为重点,举办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认真做好日常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乡(镇)、村(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质量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食品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宣教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和人民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强化督导督察,推动工作落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构建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强化对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督导督察,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导督察建议,对工作不力、失职的,要报告县政府处理。强化社会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对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并及时反馈结果,定期将各类催办、督办事件的查处结果综合上报县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6篇:食品质量范文

食品经营户的主要职责:

1、证照齐全,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不经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下列食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3、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专利证明)和进货票据等,并对索取的证票分类归档,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登记造册,并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可能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自觉接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所售食品的相关票证和购销台帐。

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解决消费纠纷。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食品经营户各留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经营单位(盖章)

第7篇:食品质量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七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本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示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或者会议涉及餐饮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食品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生产者的食品召回计划,监督召回过程。

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扣押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场所。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未按规定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销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预包装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没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或者未附有食品标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食品加工销售点或者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的,没收相关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食品质量范文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食品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现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面整治、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武器,检查整改为手段,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开展百日整治行动,集中解决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决定成立迎泽区食品安全百日整治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药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商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宗教局、执法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药监分局局长兼任。

三、整治任务分解

区商务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酒类流通秩序的监管,加强私屠滥宰注水变质肉的监督检查;

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

区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的整治工作;

区执法分局:负责对街头食品摊点进行集中整治(柳巷地区由柳巷街办负责);

区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集贸市场摊点的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配合各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小作坊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加工“黑窝点”;

区药监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加强整治情况收集、综合分析和组织协调;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环节监管无缝隙、品种监管不缺位。

四、整治重点

结合夏秋季节公众消费习惯和国庆期间食品市场特点,“百日整治”重点如下:

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米面及其制品、熟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酒类、饮料、乳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

重点区域:全区小街小巷,学校周边地区和早餐夜市,郝庄、朝阳街等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聚集地区,柳巷、迎泽公园、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周边等人流量大的区域。

重点问题:蔬菜农药残留、农产品污染超标、水产品污染超标、非法添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劣以及露天烧烤、早餐夜市摊点、大型集体聚餐和农村红白喜事等重点监管环节。

五、强化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百日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问题,要采取部门联动与综合执法,日常检查与整治重点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安排,务求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中制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开展监管环节专项整治,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措施,事后有反馈,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违规行为得不到查处不放过。

第9篇:食品质量范文

本文作者:魏宇工作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震惊全国的“工业明胶、皮鞋明胶、二代地沟油”等问题再次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形势严峻,不仅危及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原因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监管不到位是导致这一系列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并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只有极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了本企业生产食品的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严重滞后长期得不到更新。2.食品监管政出多门,效果不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只是在现有的框架内微调,这是一种立法缺憾。各职能部门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统一性,甚至有的部门的标准还相互矛盾。一些职能部门监管措施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反应速度较慢。3.企业违规成本过低违法代价过低、惩处力度较弱是部分食品企业和监管机构以身试法和徇私枉法的主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来说,这些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体制对监管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严重不足,而与食品监管有关的执法人员存在、等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采取记过、撤职等处理方式,很少移送司法机关。4.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虽然我国现已颁布十几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但条款笼统,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标准严重滞后,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出现大量法律盲区。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政府应全面整合现有分散的监测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切实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信息平台还应覆盖食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使各个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息平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政府内部信息平台,使不同的监管部门能够实现信息“无缝对接”;第二层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负责向公众提供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取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知道得较晚且内容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恐慌,以至于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为了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该通过新闻会、电子政务、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畅。2.尽快扭转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国家应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以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有效整合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在坚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国家一级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从而打破交叉监管局面,弥补监管缺失。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严肃纪律,严防监管人员与不法商贩内外勾结。目前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费用和人员开支还要依赖于收费罚款来“解决”,这造成了以盈利为目的执法行为的产生。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纵容和催生了“养鱼执法”的现象,监管机构和非法企业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一定要从根本上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大对基层监管部门资金保障力度。同时,对于包庇、纵容以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执法人员,应依法从重处罚。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管理应遵循“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强调系统性与协调性。立法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讲究严密的科学基础,对食物链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或条例规定。立法核心应考虑农产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引入风险分析与管理,预防为主。通过立法明确执法主体,确立、完善中央政府与省地政府农产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