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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制度精选(九篇)

社区工作制度

第1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党的全会从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把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建设和谐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对党的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历史性创举。

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心在基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抓好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群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作用,完善民主法制,实现社会管理与秩序的和谐;有利于从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完善社区服务,健全保障体系,维护居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公平正义,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人的素质,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和谐;有利于从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入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总之,按照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和指导社区建设,既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乡社区创建整体现状

乡位于县城西部。总面积78.08平方公里(不包括林场),耕地面积6.4万亩。总人口3万人。距县城9公里。辖等11个村民委员会,与接壤,南与和市相;西与乡为界;,地势西高低,海拔30-40米。属中纬度暖温地带。气温柔和,日照充足,雨量适度,四季分明。境内公路横穿西,公路纵贯南北,铁路上的村车站设在乡驻地,交通便利。1957年建立乡,主要有小麦、水稻、玉米、山芋等,油料作物主要有花生、大豆。乡办工业有:石粉厂、砖瓦厂、水泥制品厂、化工厂、熔融石英厂等。财政年收入340.5万元,农民人均收入3504.6元,镇驻地建成区面积1.59平方公里。乡有初级中学1所,中心小学1所,在校学生4790人。幼儿园11所,成人教育学校1所。初中入学率100%、毕业升学率90%。有中心卫生院等公用设施。

从乡现状可以清醒地看到,由于各部门发展情况不平衡,各类教育资源分散,急需整合,以便适应乡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当前,一些社区的组织体系建设特别是居委会和社区自身管理体系、管理对象体系及社会管理体系之间融合贯通不够,基层负担过重与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同时并存;部分社区受客观条件限制,基础设施特别是服务设施不够完善,群众购物难、看病难、党员学习活动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居委会班子成员学习和培训不够,能力素质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个别社区热点、难点问题多,民情渠道不畅通,不稳定的因素较为突出。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各个居委会之间发展不平衡,办公用房面积远远落后于社区发展水平,资源配置、生活条件、居民结构、人文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区,任重道远。居委会的广大党员、干部和居民,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清推进和谐社区创建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抬高起点,扩展思路,创新体系,丰富内容,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的力度,推进和谐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创建和谐社区的指导思想

创建和谐社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结合县教育现代化和乡《社区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硬件设施为依托,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各种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四、创建和谐社区的基本原则

(一)固本强基、凝心聚力的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和谐社区创建中的核心作用,不断扩大党在社区的组织覆盖面、工作覆盖面和服务覆盖面,激发和凝聚社区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为实现和谐社区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把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使创建活动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推动作用,在维护稳定、创造安居乐业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三)民主参与、共驻共建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所有力量广泛参与创建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成员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营造共建社区、共享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从居民群众迫切需求和密切关注的问题抓起;培育特色,充分发挥各个社区的资源优势;创新发展,不断把社区和谐程度提高到新的层次和水平。

五、创建和谐社区的任务

创建和谐社区的任务是:以社区党组织建设为保证,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服务功能、管理功能、协调功能为重点,以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为标准,着力构建七大体系,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一)以社区党建为龙头,构建统领各方的核心领导体系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加强和完善社区党的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百分之百覆盖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委员会,推进结对共建和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区域性党组织共建格局。健全和完善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对居民党员、流动党员、在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广泛开展“奉献日”、“示范岗”等生动活泼的特色服务活动,发挥社区党组织凝聚人心的作用。积极开展争创党建工作示范点活动,努力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

(二)以居民自治为方向,构建广泛、自愿的社区参与体系

适应社区成员政治参与、当家作主的愿望和要求,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定期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会,使广大社区成员发表意见有场合,行使权力有平台。对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意见分歧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公决,切实做到居民的事情居民自己说了算。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离退休党员、社区志愿者和广大居民群众的作用,开展“文明巡访”活动,修订居民公约,引导社区成员关心国家大事,注意自身小事,管好周围“闲事”,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要求。强化民主监督,落实“居务、事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开展“民评政、民评官、民评民”三评议活动,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三)以理顺民意为要求,构建渠道畅通的民情疏导体系

立足“知民情”,搭建民意访谈平台。着重建立居民—居委会—社区委逐级反映渠道、社区民情快递和居民议事会、各级党员干部直接登门访问渠道、民意调查中心现代化信息搜集渠道等三条网络,随时随地了解不同阶层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求、所怨,为党委政府了解民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立足“解民忧”,搭建社区帮扶平台。从居民群众最关心、社区最不和谐的问题抓起,重点做好扶贫济困、关爱老人、青少年教育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组织网络和活动机制建设,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立足“顺民意”,搭建疏导化解平台。积极组织社区单位与居民结对子、干部与群众交朋友、党员到困难户走“亲戚”,加强与群众的情感交流。建立社区“民情日”制度,开展法规宣传、政策宣讲活动,帮助有这样那样思想疙瘩的人解“扣子”、化积怨,理顺情绪。立足“乐民心”,搭建邻里和睦平台。积极倡导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大兴唱邻居歌、串邻居门、过邻居节等社区联谊和评选“和睦社区”、“和睦家庭”活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人文环境。

(四)以生活便利为标准,构建功能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

积极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和各级职能部门,加大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资源整合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力兴办社区商业网点、医疗网点、文化教育网点,建立“一刻钟”生活服务圈、卫生服务圈、文化服务圈,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拓展社区家政服务、就业服务、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公益设施和服务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工队伍,扩大志愿服务参与层面,开发志愿服务项目,丰富、发展社区服务的内容和领域。

(五)以维护稳定为基础,构建安定有序的社区管理体系

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社区的落实。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和治安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建设,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形成平安创建的整体合力。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以房管人”,有效预防暂住人口违法犯罪。强化对重点人员的教育管控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做好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增强社区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实施综合治理的能力。营造安定有序、安居乐业、安全稳定的社区环境。

(六)以文化活动为载体,构建生动活泼的社区教育体系

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社区图书援建”、“共建书香家园”活动,满足居民群众不同层次的精神生活需求。以队伍为抓手,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学习型楼院、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个人评选活动,引导社区成员在学习中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素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全民健身、科普教育活动,对居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逐一步培育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社区理念和社区精神,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亲情感,激发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加强对创建和谐社区的组织领导

创建和谐社区,关系乡的全面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各个居委会的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创建和谐社区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完善创建和谐社区的领导体制

乡人民政府是社区创建的领导者,乡镇成人教育中心在创建工作中担负着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重要责任。各部门要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立目标,明确责任,加强组织和协调,通过部署任务、分析情况、工作调度等措施,把创建目标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社区委员会,广泛开展与社区单位共建、联建活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要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创建和谐社区中的自治优势和主体作用。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管理功能和协调功能。充分发挥居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营造各类社会群体共同发展而又和谐相处的社区环境。

(二)健全创建和谐社区的工作机制

创建和谐社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当前社区建设重要而紧迫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各个居委会党委或支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根据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目标要求,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创建工作。

要把履行创建和谐社区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考评措施,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要把群众满意率作为考核和评价创建和谐社区成效的重要尺度。通过走访、投票、问卷等多种方式,对社区和谐度,对居委会及其干部、社区委各科室进行客观评价,工作做得好的表扬鼓励,做的不够好的批评帮助,工作做得差、群众不满意的“黄牌警告”。广泛开展和谐社区、和谐社区示范点、创建和谐社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充分调动机关、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三)强化创建和谐社区的保障措施

第2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我市社区文化活动的动态,广泛收集社区文化活动的信息,激励社区文化指导员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制度。1、积极了解、收集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活动信息,掌握社区文化活动特点、队伍现状等。

2、每月月底前填报信息反馈表,真实反映社区文化需求及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

3、文化指导员应及时向社区传达区、市重大文化活动、赛事等信息,并根据社区需求给予必要的指导。

4、各级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对社区文化活动信息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研究确定服务内容和工作措施。

文化指导员进社/!/区活动考核制度

文化指导员考核制度是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文化指导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文化指导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

1、实行月度考勤制度,重点考核文化指导员《信息反馈表》的上报、参加会议活动和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等。

2、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工作业绩显著、工作表现突出的文化指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能的文化指导员给予批评,直至取消文化指导员资格。

3、考核重点检查信息反馈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社区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区文化团队建设情况等内容。

4、实行文化指导员工作评议制度,由区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定期征求社区领导、居民对文化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个人,提出工作要求。

5、实行市、区(市)分级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以县市区文化部门为主体,按要求实施。市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重点示范社区工作的开展。

文化指导员进社区活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镇江市社区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将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推向新的层次,全面调动全体文化指导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1、接受文化指导员进社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社区文化指导工作的矛盾,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社区的领导下,协助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文化活动。每月到社区指导不少于0.5个工作日,要根据社区的需求,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做好文字记录备案。

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各县市区参加的文化指导员进社区工作交流推进会议。

4、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社区组建社区文化活动团队,建立健全团队的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5、配合社区努力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一年中必须为文艺团队排演文艺节目1—2个、组织各类活动1—2场次,并积极为社区文化活动出谋划策。

第3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年县行政干部会议和局社区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挥区位优势、整合教育资源、面向各类人群、提高全民素质”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托区域文化优势,大力发展社区教育;通过深化社区教育,进一步推进镇社区建设;不断开拓创新,加快推进镇学习型社区建设进程,使每个社区都能为社区居民搭建一个学会学习、提升素质、健康生活的终身教育平台。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技能培训,大力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类人才,提高我镇劳动者的素质,为加快富民强镇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社区功能,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管理协调功能,进一步完善“镇党委镇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办好区社区教育中心及村(居)社区教育,着力发挥镇社区教育中心的区域引领、指导作用。

规范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作台帐,以绩效管理为抓手,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办法,以月度为单位,强化考核,使长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快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搭建完善的居民学习平台。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力以赴,加大对社区教育中心软硬件的投入。开展多样化、开放性、分散式的教育与学习活动,为居民提供丰富、灵活、多样的自主学习活动;规范社区教育实体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中心和社居学校在社区教育中的阵地作用。

1.继续深入开展资源整合工作

继续以成人校为中心,加快各站、中心的整合力度,有效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公共资源,社区教育中心和各社居积极协调,争取辖区企事业单位教育资源有序地向社区开放;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兼职教师队伍、志愿者和党员义工队伍的社区教育人力资源的作用,进一步拓展社区教育的空间。

2.搭建完善的社区居民学习平台

积极发挥社区教育中心在社区教育的“龙头”作用,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中心在组织机构、办学模式、运行机制、活动安排、课程设置、师资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实现教育服务、交流研讨、协调整合等多种功能;各村居要进一步办好村居社区培训。

3.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农村劳力转移培训

镇社区教育中心和村居学校是广大村居民掌握就业技能和尽快脱贫致富的摇蓝。为此,镇社区教育中心和村居学校与其它机构要通力协作,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县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同时,要在社区村、居民全年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总人数达到50%以上,大力开展劳动力的创业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掌握技能,促进他们早日就业、创业。

(三)结合社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社教队伍素质。

进一步整合我区各类人才资源,稳定和充实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对社区教育管理者队伍和专兼职教师队伍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培训,保证每人年培训不少于60学时;同时,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扎实有效的教研活动,提高他们对社区教育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将社区教育与社区建设紧密联系,加大对社区工作者和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发挥居民主体作用。

社区教育终极目标是为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持续发展、提升生活质量服务。社区居民既是受教育者,也是教育者,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广泛宣传发动,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氛围,同时抓好典型引路,总结推广社区教育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村居间的相互学习。通过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形成社区各类教育资源自主参与社区教育的共识,促进社区教育的体制创新和主体性发展。

三、具体措施

加快推进社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村、居民综合素质。

1、全力以赴,确保社区教育优先发展

发展社区教育,不仅是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通过广泛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再就业培训、老年教育、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不仅有利于提升村、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就业转岗技能,而且有利于塑造和培养村、居民“爱家庭、爱社区、爱城市、爱祖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情操,不断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和谐发展。充分认识社区教育在社区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特殊性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推进社区教育优先发展。

2、开展各项活动,确保社区教育高效发展

创建“县级社区教育中心”,是我镇社区教育发展的起点,本年度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比如:要围绕创建目标和任务,大力发展社区内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深入开展各类活动,切实提高各类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的程度,加快建成一批具有规模、特色、功能完备的社区教育基地群;广泛开展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小区(居委会、楼组)等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不断完善社区教育网络。

3、加快资源整合,确保社区教育集约发展

各村居学校要深入挖掘和整合辖区内的各类教育资源,积极采取改、扩、建等形式,按标准建好社区教育中心和基层社区学校,切实完善社区教育实体和网络。加强专职干部、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按照专兼结合、完善队伍的原则,积极聘请社区内外有志于社区教育的专家、教师、老干部和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志愿者,切实加强社区教育兼职教师或志愿者队伍建设。

4、加强信息管理,多渠道开展社区教育

加速社区教育中心网站更新建设,利用好这一平台,快速、高效地进行信息传递,做好为农服务工作;加强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培训服务质量,力争省“十二五”课题年内结题;加快教育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更多的村居农民加入社区教育培训和社区活动中来;结对共进,学习先进的社区教育经验,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4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首先,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自先进性教育开展以来,广大社区离退休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了进一步提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活动热情高涨,为了进一步发挥党员的作用,决定实施这一制度。

其次,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是提高党员素质,带动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桥梁和纽带。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有益于广大离退休党员进一步增强党性,有益于增强党员责任感、使命感,有益于让周围的普通群众感受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益于广大群众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为社区建设谏言献策。

再次,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是建立保持先进性长效机制的一个具体措施。先进性教育开展以来,广大党员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重心,倾心打造“民心工程”。而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有利于广大党员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帮民困、分民愁、解民忧,有利于党员畅通联民渠道,建立为民机制,提高帮民效率,增进爱民感情。

最后,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补充了社区工作者事必躬亲、人员有限、精力有限的不足,延伸了基层工作触角。目前,社区聘用的10名干部承担着大小50多项近140多种工作,平均一人的工作有10种以上。此外,除了经常性正规的下派工作外,还要承担大量临时性的指派工作。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让更多的基层党员动起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大大缓解了社区干部的工作负担,大大提高了社区工作效率。

二、实施社区社情民情报告制度的方法和内容

1、以街道党工委的名义下发实施社区社情民情报告制度的有关文件,召开社区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会议,对社区社情民情报告制度进行布置和安排。

2、社情民情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宣传报告、群众困难报告、社会治安报告、参谋意见报告、文明创建报告、党建工作报告、突发事件报告等。

3、社情民情报告制度的形式:通过定期报告、随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4、社情民情报告的处理。

对社区党员反映的问题主要通过及时受理、现场走访、工作沟通、上报情况、报告反馈和报告备案六个环节。

社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受理报告的形式,积极受理报告;凡对群众反映不清、复杂的问题,社区干部都要深入问题现场或提件居民家中进行认真研究或访问,掌握精确的第一手材料;如果问题涉及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解决的,要做好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本社区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于突发类事件可以越级上报;社区要及时把报告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群众;对于群众上报的报告要分类存档,以备日后查看。

三、各社区的落实情况

通过连日来的走访和检查,各社区非常重视这些工作,均召开了不同层面的党委会、支部大会、党员会议,均成立了党员社情民情报告领导小组,均对社情民情报告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安排,均结合社区实际制定了落实这一制度的具体方案。如和平新村社区建立了由社区党员小红帽志愿者、党支部书记、社区副书记组成的社区报告三级网络,规定一般事件逐级上报,突发事件可以越级上报。辽博社区、宝环社区制定了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单,党员在期报告日或是随时遇见特殊事件都能及时的报告;延安里社区、沈电社区在社区办公室门外设立了专门的党员社情民情报告信箱,方便党员随时投入信息。

此外,各社区十分注重广泛宣传,密切发动。各社区通过电话告知、宣传板公示、张贴通知等形式,告知居民制度实施的宗旨,形成了居民和社区的良好互动。

四、收到的效果和反映

各社区自8月末实施社情民情报告制度以来,共收到党员报告30余件,其中涉及小区建设、群众生活方面的问题较多,社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已经协调有关部门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例如,沈电社区所辖的九纬路1号、十一纬路34-1号无大门问题,经过与小区办沟通,九纬路1号小区办已经前来测量,使问题得到了尽快解决;如宝环社区所辖九纬路15号居民反映楼下居民说话声大扰民问题,通过党员及时到居民家走访和耐心讲解邻里团结的益处,很好的化解了邻居之间的矛盾,营造了邻里和谐的良好氛围。

目前,除北四经街21号旧物收购站有污染环境社区正在与相关执法部门协调解决外,其余所有问题已全部解决。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广大党员通过零距离贴近群众,增强了“以民为本”的宗旨意识,提高了诚心诚意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服务本领,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社区稳定,为构建和谐社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今后的进一步打算

1、要继续加大宣传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通过宣传海报、面对面走访等形式,以党员作为宣传突破口,从党员认知到群众认同,以点带面,不断增强报告制度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报告制度的覆盖面。

2、要不断完善社区党员社情民情报告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群众提出意见,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制度优劣的唯一标准,使此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体现制度设立的初衷。

第5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1、携手共建安全社区,建立统一领导,共治共建,共保平安、共同发展的维护企业内部和周边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机制。

2、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有企业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企业内部和周边治安的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配合有关部门清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周边的"五小企业",规范废旧物品收购站,坚决制止盗抢企业物资的现象。

4、做好本单位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做好下岗、破产、分流职工的安置和思想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和企地之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5、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教育和扶持企业周边群众发展生产,走合法致富之路。

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工作制度

1、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大事互通情报制度

⑴企地共建安全社区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为使企业及地方政府各机构、部门间能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特制定本项制度。

⑵企业的综治机构、防范队伍、综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事项要以书面形式报街道综治办。

⑶企业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同时报街道综治办。

⑷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有可能在职工中产生抵触情绪的重大决策,实施前要报街道综治办,做到心中有数,及早制定预案。

⑸对企业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企业综治部门同街道综治部门要定期摸排,对那些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经常性损失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⑹对企业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凡是区级部门能够解决的,由区综治委协调统一解决并通报结果;凡是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以保证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向企业通报处理结果。

⑺企业开展企地共建安全社区的重大举措和进展情况要每月报街道综治办。区企地共建领导组和街道在企地共建活动中的新政策、新要求,要及时向各企业通报。

⑻企地共建活动成员单位之间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2、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定期研究走访制度

⑴企地共建安全社区活动中,企地之间要在大事互通的基础上每季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并且进行双向走访,保证底数清,情况明。

⑵对共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综治办并予以研究解决。

⑶单位领导了解共建工作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⑷对共建单位调查走访要有针对性,针对问题研究解决,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⑸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3、企地共建安全社区联合巡逻防范制度

⑴派出所在企地共建安全社区活动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内部防范机制。协助企业建立、整顿治保组织、民调组织、护厂队伍等防范组织。

⑵派出所要在业务上对企业防范队伍给予指导,提高其素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能力。

⑶重点企业派出所要指定专门的责任民警定期联合巡逻。

⑷联合巡逻中要对重点地区加强巡逻密度,提高巡逻防范效果。

⑸派出所和企业定期召开治安形势分析会,共同研究企业内部及周边的治安问题,商讨解决办法。

⑹联合巡逻由派出所民警带队,佩戴统一袖标。

⑺加强对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口的注意程度,积极预防犯罪。

4、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年终检查考核制度

⑴企地共建安全社区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街道综治委要对辖区共建单位进行年终检查考核。

⑵年终考核标准以《阳泉市城区企地共建安全社区活动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内容为主。具体要求是:

①达到了"一建立、三减少、五个无"。

②是否建立创建机制,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方案。

③是否建立内部防范机制,有治保会、民调会、护厂队。

④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

⑤是否建立了治安联防机制,是否实行了治安巡逻联勤、重点人口联帮、外来人口联管和社区普法联教。

第6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下午2:30—5:00

   2、室内不得抽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皮纸屑,自觉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3、活动技术规定:同桌人员在活动前共同商定,在活动时间内不得争吵,不得喧哗,活动,文明有序。

   4、爱护公共财务,活动前每桌由一人领取器材,活动结束时,要清点装箱归还。(附文体器材明细)

 

第7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这五类对象,将其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置于社区,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WWw.133229.coM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是社会工作者。这就出现了法律和制度上绕不过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人员来源上来看,我国目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备,而且基层司法所实际上也承担着社区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官可以先从司法所的管理社区矫正的人员中确定部分人员,或者从有有经验的在职警察、狱警中调配部分人员,专门管理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其身份、性质、地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既不会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不会出现人员选择的困难。等到社区矫正官制度完全建立之后,再以全国招考选拔的方式,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充实社区矫正官队伍。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上海市相关部门会签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规程(试行)》与《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规程及各项要求做出详细规定;市矫正办又出台了《街镇司法所(科)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划清了政府与社团的工作界面,理顺了工作关系。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十分复杂,他们的矫正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小不一,这就要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对于风险评估工作的尝试才刚刚开始,有的地方还是空白。

风险评估工作是通过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风险评估既检验前一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又为后续阶段的工作提供依据。建立科学的、统一的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受目前法律框架的局限,在社区矫正的操作规程中,仍然由公安派出机关执掌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杀大权”,决定涉及法律性质的事项,尤其是掌握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决定权。但与社区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一切具体性工作都是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进行。公安派出所虽然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和建议来决定司法奖惩的,但这种“矫正人员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直接矫正”的规程设置造成几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增加程序的烦琐和期间,导致对矫正对象表现做出反应的迟滞;二是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所作出的司法奖惩决定是间接性的,这无疑会增加决定过程的主观性;三是造成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间的脱节。奖惩制度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最为关心、也是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对社区矫正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可以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但对具有突出良好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可以减刑,尚无定论。在试点实践中,上海市制定了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的实施细则,作为进行奖惩评价的依据;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制定了一些行政奖励措施,以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但由于基本没有与司法奖惩挂钩,行政奖励仍然只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认可,并无社区矫正对象非常关注的实质性措施。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脱钩已经成为社区矫正过程中令社区矫正人员最感棘手的问题。两者的脱钩使行政奖惩措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显得软弱无力。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但是,从目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看,矫正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具体操作缺乏有效手段,矫正方法传统、单一,新的科学手段还有待探索。因此,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已经成为社区矫正无法回避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⑶根据笔者在上海的调研得知,在试点中,为了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事具体矫正工作的是各类社会工作人员,但有关司法事项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进行,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

第8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立法 机构建设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到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2个地(市)展开。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6年来,党中央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WWw.133229.COM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在人力、物力上作了相当大的投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

“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品,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我国在2003年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是“两院两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6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即使这样,仍然没有真正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的《刑法》和《监狱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机关,在操作中就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分立问题。“两院两部”的《通知》事实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正是这个缺乏充分合理性的《通知》在实践中却优于法律,如此也给之后的各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刻不容缓。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存在问题

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要求,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与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身份不符暂且不说,就是司法所本身的内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均存在着很多问题。司法所作为我国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职能。但是,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

距。一是司法所的模式和待遇问题。目前的司法所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街道、乡镇的内设所,一种是街道、乡镇与司法局共建的混合所,一种是司法局直属所。在后两种模式中,均存在工作人员分属乡、镇和司法局管理的情况,司法所所长的职级待遇也不相同。有的所长享受副乡、镇长的待遇,有的是科员待遇,工作人员待遇也偏低。司法所的人员包括司法所长的任免、调动存在着管理权限不明确或达不到双重管理的要求。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问题。一方面结构不尽合理、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而且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编制混乱。有公务员身份的,有事业编制的,也有临时聘用的人员。三是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尚未到位。办公用房紧张,必需的执法装备如执法用车、警戒具、通讯器材缺乏保障。四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到位。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上下配套解决,事实是往往上面的经费到位了,下面的配套经费却迟迟没有着落。

(三)社区矫正工作各机关职责不清、协调不够

按照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工作职责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但因法律规定含糊、“两院两部”通知笼统,使得各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社区矫正是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体现了我国犯罪观的进步,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具体实施中则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麻烦费时等原因消极应付、机械执法,认为该项工作与法院关系不大而敷衍搪塞、怠于配合,使得法律规定的各种非监禁刑比例较低,假释适用率整体也不高。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也应当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者,但实际工作中,检察院履行该项职责中未完全到位,或认为与己无关,或停留在书面上。公安机关虽然是法律上的执法主体,但由于和工作主体规定不一致,再加上警力的紧缺无暇顾及这项工作,责任难以切实尽到位。而监狱的部分领导和同志则存在着“各管一段”的想法,在工作指导、矫正人员交接及其它工作衔接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没有做到无缝对接。社区矫正组织本身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想法,因此地方政府与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不到位,缺乏影响力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指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服刑过程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管理,以保障刑事判决和裁定得到严格执行的具体活动。在美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如对矫正对象登记报到、分类,风险评估,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社区服务,奖惩制度等均是制度中的内容。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整,且比较概括。对于主要的方面有规定,但很多具体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不能达到事事有法可依的状态。二是制度缺乏统一性,除了全国统一的《通知》、《暂行办法》外,各省的制度规定五花八门,具体制度和做法不尽相同。

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理念,在重刑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它的引进和试点必然对一些传统的观念产生强大的冲击力,在中国必然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推行6年来,国家和有关省份虽然作了一些宣传,然而并未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很多群众根本不了解什么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不了解社区矫正为何物。

以上这些存在的问题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向前发展,只有认真进行研究,才能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推行过程中借鉴了许多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中国毕竟地源广阔、人口众多,有其特殊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要求社区矫正的立法应当符合中国的特色。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应当从几方面去考虑:一是首先修改现行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解决这个困扰社区矫正工作首要的问题,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修改为由司法机关承担,使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一致。二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与其它法律并行。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和多环节的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在其它法律上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大量法律问题,只有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才能更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这部专门法里应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加以规定。三是对于不能由这部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可以规定各省有权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来作为工作依据。四是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应急管理、监管安全、异地委托、教育矫正、矫正衔接和帮扶工作等制度,如此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工作的重头戏,司法所建设关乎基层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所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高低甚至于工作的成败。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明确在三种模式司法所存在的现阶段,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逐渐过渡,最终统一形成一种模式。二是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此外,要明确司法所长和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三是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给予列支,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不要让司法所成为一个空壳。

(三)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法院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调研,多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研究判决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应明确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充分履行职责,对矫正人员的一些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与矫正机构密切配合,严防脱管、漏管。监狱部门应加强对罪犯假释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假释工作水平,积极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在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不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出监罪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组织要协调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将矫正人员的情况反馈给法院和监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矫正人员的转化工作。

(四)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增强社会影响力

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好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应该将各省制定的制度进行一次整理,在实际工作中效果比较好的制度在全国推广,对一些内容相同而名称不同的制度统一名称。明确规定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如定时定期向政府或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报告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制度,表现良好给予减刑,违反规定加重刑罚;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制度,可以按重新犯罪的风险大小分设a、b、c、d四级并给予宽严不同的管理等级;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允许各地区制定一些规定和办法,如可以颁布《社区服务令》或不同的矫正对象参加矫正项目规定,规定范围内的矫正人员必须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工作或矫正项目。也可建立部分矫治中心,试行让部分罪犯到中心参加一定的劳动,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此外,矫正组织还应建立一整套工作制度,如矫正工作衔接制度、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

除此之外,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在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化的同时,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

第9篇:社区工作制度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建设"平安"、推进"法治"的总体部署,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为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镇实现"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适用于户籍登记且长期固定居住在我镇的下列五类罪犯(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固定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及其他地区要求托管的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罪刑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对户籍在但不居住在、户籍不在但居住在及户籍、居住都不在但工作在的上述五类罪犯要摸清情况,掌握其动向。

三、工作原则

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针对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方面,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四、工作内容

1、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3、尽量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五、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在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以确保工作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1、工作例会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研究贯彻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衔接管理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要求,建立衔接管理制度。明晰、细化社区矫正工作环节,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

4、管理教育考核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施行)》、《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考核奖惩制度。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行为监督、矫正教育、帮助服务和考核奖惩,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水平,体现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5、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执行《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汇报制度》的规定,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6、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做好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

7、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施行)》的要求,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8、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行为,促进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对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究,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六、组织机构

镇成立"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镇政府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财政分局、民政、劳管所、工商分局、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村、社区居委负责协助本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并且要积极吸收工作或居住在本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离退休政法干警、干部、老师、在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协助本社区内的矫正工作。

七、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1、镇政法委、综治委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的牵头协调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程,并认真组织检查考核。

2、宣传部门要进行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及时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3、各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和考察工作,建立与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的联系制度,并确定一名民警为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了解矫正对象情况,参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评议、考核,协助责任区民警做好有关文书的制作和转递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派出所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进行查找。对执行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建议撤消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4、司法所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

5、民政科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劳动与社会保障所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7、组织人事科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人员配备。

8、财政分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9、工商分局要为矫正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服务提供便利,按照相关政策落实优惠措施。

10、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生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八、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

1、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

3、落实工作人员,开展队伍培训;

4、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初步形成工作机制;

5、摸清全镇现有矫正对象底数;

(二)实施阶段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3、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建立矫正工作台帐;

4、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九、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责任部门要解放思想,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针对实际,积极探索、科学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立足全局,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真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