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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第1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 分包招标 问题探讨 有效实践 制度设想

1、引言

以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已逐步走向规范,但广泛实施于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由于法律赋予业主对分包活动的监管地位不明确,大量的分包基本上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直接对外发包,即使通过内部招标比选,也常常“明招暗定”,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屡禁不止,商业贿赂、“豆腐渣”工程不断发生。因此,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机制,明确业主在分包招标中的监管地位,完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法律依据

招投标是招标方有组织地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在多个投标单位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方式,是招投标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过程。招投标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种成熟的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其交易程序的法定性,投标报价的一次性,交易决策的组织性在经济学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投标活动,既包括强制性招标,也包括自愿招标。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强制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既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招标,也包括专业、劳务分包的招标。况且,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然而,从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情况看,由于《招标投标法》着眼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限上工程的分包招标不再重视,对限下工程的分包招标更是无暇顾及,造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推行总承包、专业承包后分包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天津、武汉、青岛、石家庄等市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深化和完善。因此,如何将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纳入规范化管理,合法有效地开展分包招标工作,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3、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析

3.1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招标人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招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后对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以及专业工程承包后对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

按照合同主体,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招标的招标人是建设单位,即通常说的业主。而总承包后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后劳务分包招标的招标人是专业承包单位。但分包招标的招标人并非全部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

3.2 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中的法律地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这条规定让人们产生了一个误区,从而“业主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是否有权监管”也成为长期争议的话题。

其实,业主直接指定分包承包人是唯一的,与业主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分包商中选择分包人是不可同日而语两个概念。而业主协助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在业主资信评估合格的分包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分包人更加不能算作干预分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特别指出的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往往利用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发包权,或因收受好处后高价分包,甚至高价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因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压低分包价。这是造成工程领域腐败,以及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而引发的“豆腐渣”工程、商业贿赂案件的直接原因。因而,业主要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活动,除依法必须进行分包招标外,业主也对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应确定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并要求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招标。

3.3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和交易平台的选择

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委托招标,二是自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的交易平台有三种,一是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二是业主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三是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总承包、专业承包后的分包招标不同于业主的总承包、专业承包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基于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时,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由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出资人,因而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的条件比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更为严格。

笔者认为: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分包招标,达到规定资质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达不到的实行委托分包招标;以专业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分包招标一律实行委托招标。在招投标交易平台选择上,对国家强制性的分包招标进入政府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业主要求进行的限下项目的分包招标,除总承包单位符合自行办理分包招标事宜条件而进入总承包单位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外,其他分包招标一律进入业主建立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2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文 汪金敏

从11月起,住建部督察组带着新闻媒体,已奔赴备地,进行重点督查、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以打击转包挂靠违法行为为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整治力度最大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实质性拉开了序幕。在住建部督查下,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大范围检查甚至全面排查即将开始。

质量安全事故是果,转包挂靠是因。以挂靠转包为特征的工程联营是我国建筑市场最普遍的现象。全国数十万个工程项目中,据不完全统计,至少80%是转包挂靠的。无论上海11.15大火事故,还是武汉升降机坠落事故,都是转包挂靠惹的祸。

与质量治理行动配套,认定和查处转包挂靠规定陆续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案例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十项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已,其他配套文件也即将。

转包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转包及违法分包主要违背了自行实施的法定义务,挂靠主要违背了资质管理的强制规定。

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尽管有形式上及罚款金额上的些许区别,但其实质都是施工单位不自行承接工程或不自行实施的工程联营行为,其行政处罚及行政管理措施基本相同。针对施工单位学员反应,《认定办法》第7条、第9条及第11条规定23种或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过于庞杂、相互交织、不易掌握。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该23种违规的工程联营情形总结为简单易记的如下六个方面。

人员未派驻

承包人自己的四大员未派驻现场是工程联营的首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3项、第11条5项,特别是“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属挂靠等,是对人员的规定,是判断转包挂靠的标准。

也就是说,合规派驻人员要求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工程现场常驻四大员。四大员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常驻要求四大员只能专职而不得兼职,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依据见《十项规定》第1条。至于项目管理机构,因不需要法定登记,工程现场常驻四大员可认为已设立。

(2)该四大员有相应资格。项目负责人应该具有相应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依据见《十项规定》第1条等。

(3)该四大员是承包人的。判断依据是该四大员是否同时有和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养老保险三大关系及相应凭证。

(4)该四大员进行了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十项规定》组织编制施工方案、组织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签署验收文件、危险施工现场带班等工作,可认为尽到了管理义务。

笔者参加内部探讨时,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深为忧虑的是,很少有项目做到了人员到位,如果检查转包挂靠,几乎一查一个准,因此在查处前只能先给施工单位一段自查自纠时间。然而,上述人到位是合规施工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做到了上述人到位,大量上海莲花河畔倒楼之类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财务不统一

承包人没有对施工项目进行统一财务管理是工程联营的主要特征。《认定办法》第11条6项规定:“实际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属于挂靠。以上对财务管理的标准,是判断转包的标准,其实也是判断挂靠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合规统一财务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5)所有工程款项均来自于合法的上一级主体。即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发包人;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合法的劳务分包人工程款均来自合法的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即使存在代为支付,代为支付手续应该是完备的,包括付款委托书、付款说明书及发票等。

(6)所有付出款项均付给了合法的下一级主体。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合法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要么付给了材料设备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的专业分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合法的劳务分包人,要么付给了材料设备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合法的劳务分包人款项要么付给了现场工人,要么付给了次要材料设备供应商、次要机械设备出租人及其他合法主体。即使存在代为收款,代为收款手续应该是完备的,包括收款委托书、收款说明书及发票等。

笔者调研时,许多施工单位反映统一财务管理难度大,原因是这要增加人员成本,原来收取的那点管理费未必能够覆盖。施工单位不管显然不合规,要合规首先要加强管理。

材机来自购

承包人没有以自己名义采购租赁主要材料设备机械是工程联营的主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4项、第11条7项、第9条7项,特别是“……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属于挂靠,是对材机的规定,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合规自购材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7)乙供主要材料设备是施工单位采购的。除了上一级合法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的外,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均是以施工单位自己名义采购的。至于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采购,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不能委托下一级主体代为采购。

(8)周转材料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或者租赁的。

(9)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或者租赁的。笔者调研时,发现施工单位做不到这一点的原因和不能统一财务管理原因相同,原来收取的那点统一管理费未必能够覆盖。资质有错位

其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接工程或承接工程的人没有资质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1、2项、第9条1、2项、第11条1、2项对资质标准的规定是交叉的,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合规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0)施工主体自己有相应资质。

(11)施工主体没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无论借出单位的资质比自己高、相同还是低,只要借用就是违法。

主体过多了

实施主体出现了不该出现的人是工程联营的熏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1、2项、第9条1至6项、第11条1至4项对主体的标准的规定是交叉的,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施工主体,合规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2)施工主体是三大法定刚性架构中某一个架构中的一个主体。“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发包人——独立承包人——专业分包人—一劳务分包人”。

(13)涉及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主体结构,钢结构除外;二是合同约定可分包或者发包人同意分包。

价格不合理

承包人将管理费外工程价款全付给了他人是工程联营的重要特征。《认定办法》第7条5项、第9条7项,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是对价格的要求,可以整体理解,作为判断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合法施工主体,无论是总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还是专业分包人,只有他付给下一级合法主体的价款是合理的才是合规的,即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4)施工单位赚的不仅仅是管理费。施工单位应该尽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对工程实施结果承担风险,不能只向下一级合法主体收取一定金额或比例的管理费,代付相关税费。

(15)劳务分包没有收取主要材机价款。材机指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如劳务分包人代上一次合法施工主体购买租赁主要材机,就有了收取主要材机款的嫌疑。

现状不容乐观,处罚相当严峻。按照上述六类15种相互独立的承包人违法行为情形一一对照,一一排除,一一纠正,无论在检查正来临前,还是已被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施工企业就能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预防和控制查处风险了。

第3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承包商在项目设计阶段就考虑设计对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著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EPC业务中项目的设计阶段对整个项目的费用控制至关重要,因此优秀的设计管理是EPC业务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关键。由于工程项目的造价源头和技术含金量主要集中在设计阶段,因此目前EPC工程业务大部分由设计院承接和实施。随着我国总承包模式的推广,一些大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开始着手承接EPC业务,而设计管理能力弱小成为其承接EPC业务的短板。如何开展高效的设计管理工作成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EPC业务的必修课。笔者将从EPC设计管理的特点出发,从设计单位选择、设计管理组织架构和设计管理办法3个方面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高效的设计管理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二、设计单位的选择

传统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没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其承接的EPC业务设计工作主要通过与设计院合作完成。设计院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设计管理的质量,因此选择一家技术能力强、管理优秀、服务到位的设计院非常重要。为了客观合理地对设计院做出评价和选择,采用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非常关键。通过对国内外管理文献中对EPC总承包中对分包商的选择考核指标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设计单位的选择主要从设计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项目HSE管理、项目资料管理和项目沟通管理等17个考评指标进行评判。笔者在上述已有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转型开展EPC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服务态度的评价指标,并得出操作性较强的设计单位合作评价表(见表1所列)。在选择设计合作单位时,建议选择3家左右的备选单位进行评价。该评价表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别填写或请与该单位合作过的承包商填写,取其平均值作为评价得分,根据得分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

三、设计管理组织架构的确定

EPC项目通常情况下建设规模较大,而此类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贯穿于从项目投标阶段开始至项目实施完成的整个建设周期,管理协调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通常需要具有丰富设计管理经验的人才来完成。因此,典型的EPC项目设计管理组织架构中,设计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专设的设计经理主导完成。由设计单位承接的EPC总承包的典型设计管理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此类组织架构一般在设计院主导的EPC项目中采用。由于设计院中具有较专业的设计管理人才,因而对各专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全面的把控能力。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EPC总承包设计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与设计单位合作的形式来完成,这种模式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缺陷有两点。一是尽管设计过程管理主要是由设计合作单位来完成,但是实际运作还是以总承包单位为主体,设计院主要是从中收取设计费,设计小组是否严格执行设计院的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小组人才是否严格按照总承包部要求配置、设计小组是否严格把控设计工作每个环节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设计院在通过设计优化、限额设计来提升产品功能价值、降低工程费用上主动性不足,EPC设计管理目标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阻碍。二是由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本身对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等了解较少,因此在设计管理过程中,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无法做出准确判断,这对管理人员做决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对于施工企业,除了存在上述缺陷之外,也有其明显的管理优势:一是施工企业具有专业的大型项目现场管理人才,对施工和采购有较丰富的经验,对设计方案存在的可施工性和方案经济性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因此可以在设计阶段及时开展设计、施工和采购三方的联动工作,提早确定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避免出现大量方案性变更,有利于项目进度、投资和质量管理,是EPC总承包模式的主要优点。二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EPC总承包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的“三边”管理模式,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而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项目现场管理的实践中积累了与设计单位、采购单位协调工作的丰富经验,这对发挥EPC总承包的优势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对以上优缺点分析可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EPC设计管理工作时必须采用有别于传统的设计管理架构,发挥其大型项目现场管理经验的特长,扬长避短。笔者总结某些大型国有企业EPC项目设计管理模式,提出以下管理架构(如图2所示)。采用上述管理架构时,项目总工对设计管理工作负总体责任;公司技术管理部门为项目总工提供业务支持服务;咨询单位为项目总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以弥补项目总工设计管理经验不足和对设计规范理解不透彻等缺陷;设计过程管理主要由设计合作单位指定的设计项目经理来完成,而设计与施工和采购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主要由项目总工完成。这样既利用了设计院的设计管理能力,同时充分发挥了项目总工高效组织设计、施工和采购联动的优势,实现EPC承包方式的价值。

四、设计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承接EPC业务的设计管理有着明显的不同,设计单位的设计管理采用本单位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制度,管理上较为全面深入;而施工企业的设计管理主要与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其设计过程管理主要由设计合作单位完成,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设计合作单位的管理来完成设计管理工作。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适合自己的设计管理办法。笔者建议施工企业的设计管理办法重点放在设计与施工和采购联动、设计审查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上。而在设计过程中,施工企业主要监督设计单位严格执行该单位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EPC管理模式的优势,让设计管理真正达到为项目增值的目标。

五、总结

第4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考虑中心生产运行实际,预留部分机动经费作为中心总预备费,以应对临时性、专题性、实发性、大额性的相关经济事项。动用总预备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部门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初审后,报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中心领导的相关费用实施单列,在定额以内使用。

第八条:对各项变动费用定额包干的具体说明

1、差旅费:核算各部、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部门核算指标中不含境外培训和专题性考察发生费用)凡涉及一个以上部、室员工共同出差、培训、考察时,一般按出差人数平均分摊出差费用,分别计入各自所在部、室变动费用指标内。(具体报销规定参照《中心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及《总局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办公费:核算各管理部门办公用品的耗用,以及其它应列入“办公费"科目的费用。不含业务部门的办公费用(在“业务费’’科目核算)。集中采购、仓库发放的办公用品,入库时统一计入采购部门的办公费用,月末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出库统计表,分别计入各领料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中,并相应冲减采购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 「 1

3、业务费:核算各业务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在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4、修理费:包含房屋修缮费和设备修理费。设备修理费包括车辆维修费、专业设备维修费、通用设备维修费、有关专业设备的维保费等。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或房屋建筑物大修,涉及费用较大可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论证,计划财务部门平衡预算后上报中心批准,方可动用总预备费。

5、燃料动力:核算中心各部、室车辆、设备耗费的各种油耗。其中车辆在定点加油站签单加油,将定期根据车管部门提供的各车辆油耗明细计入各部、室的变动费用指标中。

6、器材配件:核算业务部门购置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零配件和小型设备、器具。 .

7、运输费:核算各部、室车辆的路桥费、租赁费、停车费、养路费、以及其他力源费等。

8、电话费:核算中心支付给电讯部门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专线费用。此变动费用指标下达给各部、室的为部、室实际使用的办公电话费用,其余的在预备费中核算。

9、业务招待费:核算各部、室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费、服务费等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该费用下达指标包括直接报销费用和定点宾馆酒店

第九条:,中心计划财务部门将定期与部、室核对有关变动费用指标使用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变动费用指标按时间配比超标单位,将提出预警提示。(有关表格附后)

第十条:各部、室应指定专人为成本费用核算员。对部、室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流水账管理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十一条:为使成本费用预算控制落到实处,中心将结合变动费用指标考核情况,酌情

第5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政办发〔〕74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发〔〕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参与方,要自觉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无施工许可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记不良记录。未立案处罚的违法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加强评标现场管理、加强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招标公告,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与建设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参股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施工单位等参与招投标的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企业信誉档案和业绩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单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参照施工招投标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工程参建各方需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勘查设计合同备案制度,逾期未备案但已开始履行合同内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监管责任,狠抓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把关,审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职业资格、上岗证、操作证、准用证等,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每个阶段的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二)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强化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措施。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企业决策层必须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单独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对应设置),足额配备项目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并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将所有分包项目的人员持证上岗、职责履行、质量安全设施到位等情况全部纳入管理,各项管理工作记录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进行存档。装饰装修、水电暖、空调通风、设备安装等交叉作业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所有分包作业施工用电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方案,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规定。对未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擅自给肢解发包项目提供水、电、机具等作业条件的,给予总承包单位责令停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其他关键环节的管理。

1、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疑问或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要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并进行通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安全监理人员按要求配齐,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一致,查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议记录两次总监(总监代表)不在岗或质量、安全相关履职资料未签字或不是同一人签字或未掌握工程施工实况的,认定为未完全履职,按规定处罚。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每个工程项目变更备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变更人员不超过备案人员总数的30%。人证不符的,对监理企业记不良记录。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承接新的工程。

3、规范造价咨询市场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允许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在项目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的,作为企业和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将依据《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建设单位直接或间接暗示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审核时间的,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在三方定案表上签字的,委托无资质造价咨询企业或个人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记入其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

4、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三、强化建筑市场执法力度,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格管理

(一)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凡没有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撤出施工场地,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进一步打击挂靠资质工程行为。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高度重视村镇工程监管

(一)明确监管范围。各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三层以及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村镇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规划、建设、监督相关手续。

(二)落实责任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省、市政府规定,乡镇长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镇建设的乡镇长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凡是区里安排在乡镇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均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不得出现空档。

(三)实行联动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区住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加强督导检查,从源头上严密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切实解决村镇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职责权限和职能范围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加大辖区内建筑市场稽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长效机制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一)全面落实教育培训制度。逐步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全员安全法规、管理层标准规范培训,特别是对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加强一线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一线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获取各类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明确奖励措施,逐步形成“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6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7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8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海外工程;多项目;资源集中配置;项目经理部;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本人从2004年第一次赴海外工作至今已9个年头,大大小小参与了十几个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海外工程由于中国人员签证受配额限制决定了不能派出过多的中国员工,并且中国员工的薪酬待遇要比当地劳工高很多,因此经济上也不宜于过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人力、设备等各类资源的重复配备,一种较好的做法是成立地区项目经理部,总体负责一个区域或类别的所有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经理部通过职能部门来管控和调配所在区域的全部项目部的人力、设备等资源,并通过成本责任制的方式对各项目团队进行考核并奖惩。这种做法大大提高了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也能够对各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有效的掌控和保障。

以尼日利亚阿布贾经理部为例,从最初的一、两个项目发展到十几个项目,人员由几个中国人壮大到100多人的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阿布贾经理部工程项目以阿布贾为中心,遍及三角州、卡齐纳州、贝努埃州、河流州等,施工性质以房建为主,同时涉及道路施工。下面结合我在阿布贾地区经理部工作的经验,谈一下多项目管理模式的几点认识。

一、经理部整体建设

1、原则:

(1)统一管理,有效利用资源

“人员的合理设置”:房建施工专业分类明晰,人员配备齐全,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经理部根据在施项目的规模和管辖区域,合理配置施工管理人员,确保满足管理需要,配足管理骨干,减少闲杂冗员,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

“物资的集中采购”:各项目水泥、钢材和装修材料集中采购,选用质优价廉的产品和忠诚可靠的供货商,建立和国内、当地供货商的长期合作,一方面可以体现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一方面可以缓解单个项目采购的资金压力,确保经理部的效益最大化。

“设备的协调配置”:为了积极稳妥发展市场,有效支持施工生产,需要根据经理部的在施项目规模和发展需求,科学配置设备,确保设备有效利用和协调使用,减少资源不足带来的被动和设备闲置带来的浪费,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加强设备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强化经理部设备管理能力,提高经理部项目施工的机械化能力。

“技术的综合管理”:经理部在施工程主要为房建和道路工程,为了更好地突出质量目标,配合公司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专业化管理的进程,经理部应保证技术力量,选拔技术过硬、经验丰富、做事严谨、踏实肯干的人员担任专家组成员,为经理部在施项目把好技术质量关。同时,为承接新项目,做好技术方案和技术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验工的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验工计价和资金回收工作,必须是各项目经理亲自挂帅,亲自把关,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和催收付款;一是经理部商务部门必须全力协助各项目加强对外关系,处理好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和验工计价和付款工作。

“资金的统一管理”:资金使用要全面考虑,经理部按照公司的承揽原则对项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协调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

“分包的选择控制”:经理部根据在施项目的情况,建立分包商名录。确定合格分包商,确保各项目施工中选用管理好、质量优、价格廉、信誉高的分包进行合作;剔出信誉劣、实力弱、无信用的分包,并建立档案,杜绝再次使用不合格分包;建立分包合同评审制度,确保选择正确,各个环节监控正常,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

“市场的统一策划”:针对经理部以房建施工为主的特点,大力发展市政配套工程的承揽,在公司经营部门的帮助下,按公司统一部署自揽项目,落实好在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千方百计拓展房建市场。

(2)贯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

经理部基于公司的贯标管理要求和程序文件,针对在尼施工要求和特点,编制适用、有效的管理文件,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3)专业管理,强化队伍建设

组建专业化队伍,加强施工一线管理,突出经理部的资源共享优势。

2、设置部门:

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组建,组织协调和监控项目的施工生产、分包、劳动力组织与管理、工程验工计价和催收付款;管理各专业施工队伍。配一名翻译、一名核算工程师、一名当地QS。

技术质量部:负责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成本核算、贯标和技术资料管理,承包项目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审定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的编制、审核,推行标准化管理和监控项目的文明施工,负责经理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商务合同部门项目的投标报价,负责经理部在施项目的装修设计;配一名安全质量顾问。

物资设备部: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审核、实施采购、使用管理,设备使用计划编制、审核、采购和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施工设备和车辆管理。

商务综合部:负责经营承揽、对外关系、合同管理、合同分包、公共关系应急处理、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后勤、劳动力管理、企业形象、工会管理;配一名财务会计、一名行政助理,配当地QS两名。

3、组建专业队伍(归口为各职能部门管理)

(1)房建专业队伍:结构施工队、水电安装队、装修专业队。

(2)道路施工队伍:桥涵施工队、土石方施工队、路面施工队。

二、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成立专业化队伍,首先满足经理部在施项目的施工需要,全面实施专业化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专业化管理程度,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其次,随着专业化队伍的管理成熟,全面服务于有限公司的在施工程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外开展单项承包。

1、结构施工队

负责承包经理部在施项目的结构工程,工资、奖金等费用全部承包核算。经理部各项目根据工程量分析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负责提供设备、材料,采取工费平米包干和限额领料办法承包给结构施工队组织施工,结构施工队负责劳动力管理、工费包干、质量、安全和进度。结构施工队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规模组建该项目的结构队,负责国内选聘工长、招聘当地劳动力,提出工期进展计划、工费包干计划、承包分配办法,经项目同意,经理部批准后和项目签订承包协议,开始实施。

2、房建装修队

房建装修队负责承包经理部在施项目的装修工程施工,工资、奖金等费用全部承包核算。模式同结构队。

3、水电安装队

水电安装队负责经理部所有在施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配套市政管网,设备安装工作,在施项目的临电安装与管理,钢结构构件的制作与安装,铁艺制品的制作与安装。工资、奖金等费用全部承包核算。

4、市政道路队

市政道路队负责承包经理部的市政道路项目、土石方工程以及在施房建项目的室外工程、配套路桥和市政管网施工,工资、奖金等费用全部承包核算。模式同结构队。

三、项目分级管理

经理部按项目的造价、建设规模和重要性不同,将项目分为三级管理,各级项目的资源配置和管理班子不同。

1、分级标准

一级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美元以上,建筑平米在20000平米以上,建筑结构为多、高层,工程性质复杂、施工难度大;另凡是公司确定的重点项目,或是有限公司确定的重点项目,均列为一级项目管理;

二级项目:工程造价在1000-3000万美元以上,建筑平米在10000-20000平米之间的多层建筑物;另建筑规模小,但工程性质复杂的项目或单独设点的项目,也归为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或是简单工程,由经理部大项目分管。

2、班子配备

(1)一级项目:

项目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英语熟练,具有三年以上的国外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对外,从事过大型房建项目的技术和工程施工管理并有五年以上工程专业工作经历;

项目总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英语熟练,能够独立阅读英文图纸、规范和文件,具有三年以上的国内同类规模的房建施工经验。

(2)二级项目:

项目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英语熟练,具有两年以上国外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对外,从事过大型房建项目的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并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项目总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英语熟练,要求从事过大型房建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熟悉项目管理和房建施工技术。

(3)三级项目原则上不设项目经理,由代管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工程经理兼,但需设工程主管,三级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来确定工程主管标准。

3、项目部中方人员机构编制:

四、成本管理体系

成本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工作,成本管理的好坏与每个人的工作都有关系,作为成本的控制中心,经理部建立各级成本组织,将管理意识融汇到每一项工作中去,全力落实公司各项利润指标。

1、成本管理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责任人-项目责任成本责任人-项目部门成本责任人

2、成本管理制度和责任分配

(1)制度:物资采购程序、材料计划管理制度、物资价格核定制度、物资验收规定、限额领料制度;

(2)管理台账:物资采购台账、物资材料入库台账、物资材料领用记录、物资材料价格台帐、物资材料定额价格、物资供应商名录、物资材料消耗统计、材料调拨情况统计;

(3)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采购实施单位为设备物资部,使用实施单位为工程部,主责人均为部长。

(3)限定指标:采购限定价格和进货数量;采购按照计划办理,无计划不能采购;使用限定数量(限额领料制度),无批准不能够超额领料。

3、设备订购和维修保养费用:

(1)制度:设备使用计划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租赁制度和调拨程序、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管理台账: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费用台账采购计划、设备调拨记录、设备维修保养和配件供应商名录、核定设备维修费用、当地租用设备台帐记录;

(3)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采购实施单位为设备物资部,使用实施单位为工程部,主责人均为部长。

(3)限定指标:设备使用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采购限定价格;当地租用降低成本要求;维修保养费用限定指标。

4、劳动力使用控制制度

(1)劳动力使用计划: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成本核算书确定的劳动力计划安排并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劳动力使用计划,不能临时无计划招用工人;项目总工根据每月的施工进度安排来确定具体的当月的劳动力使用计划;

(2)劳动力配置要求:各专业必须按照确定的劳动力使用计划招用工人,合理配置;

(3)劳动力工资标准:按照项目依据当地劳动法有关要求以及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工资标准实行,加班工资必须稳定,考虑适当的工人福利;

(4)控制办法:按照成本核算书确定的人工费用总额以及班车费用来控制。由商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内容是控制工费开支,审核每周的工费支出情况,反馈相关数据通知工程部,提供管理效率和工人功效,节约工费;

工费及班车费用责任单位为商务部,主责人为部长,具体实施是工程部,主责人是各工长。

5、管理费控制指标和要求

(1)制度:阿布贾经理部管理费用管理办法、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后勤生活费用管理办法、行政办公费用办法、经营活动费用管理办法、电话和电脑使用管理办法;

(2)管理台账:管理费用使用台账、后勤采买费用台账、办公用品发放记录;

(3)限定指标:根据项目的管理需要,成本核算书中已经列出了项目管理费用的开支计划。为了节省开支,需要限定管理费用的开支,按照成本核算书中确定的管理费标准控制。

管理费用由商务部控制,主责人为部长。

6、成本考核

全面落实成本管理“算、干、管”的全面工作,根据公司下发的阿布贾经理部责任成本控制奖励办法,针对阿布贾经理部在施项目的特点,采取以下成本考核办法:

(1)内部承包责任书:按照分工和责任,经理部与不同的项目责任人签订各自项目的承包责任书,各项目责任人与自己项目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签订具体的分工和承包协议。

(2)责任人根据确定指标以及施工安排确定上报经理部费用计划和成本计划。确定每一时间段的成本、费用细化指标和使用计划,以便项目核算。

(3)项目成本管理兑现必须在项目完结后,具体的费用指标核算、审计完后,方能够进行兑现;对于项目部门领导实施内部定额承包,可以每三个月进行核算,阶段性兑现承包指标,另外就是奖金发放,只能暂时发放当前核定奖金的50%,其余部分项目结束时统一兑现;对于一般管理人员,每三个月进行核算,阶段性兑现承包指标,奖金发放只能暂时发放当前核定奖金的70%,其余部分30%项目结束时统一兑现;工长实施日工资,根据完成情况,当月结算。

五、分包管理

对于工程中必须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比如弱电中的网络、有线电视以及消防专业分包的项目,我们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过程为:

1、技术分析:根据合同要求,认真分析BOQ(工程量价格清单)和合同规定的施工规范,核对图纸,做出施工图(Shop Drawing),做出分包工程量和技术规范。

2、报价确认:分包使用的图纸和技术规范必须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咨询的确认,分包标底价格必须经过项目专业工程师、当地聘用的专业工程师和项目QS共同核算,经总工和项目经理确认。价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市场调查、合同分析确定,市场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当地当前的实际价格,合同分析的目的是通过扣除各项费用,反算分包价格(合同分项总价-两税-上交公司利润-经理部规定利润=分包综合价,或查看经理部下发项目的成本核算书中的价格,以最低为准),通过认真分析,确定分包基价。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合同价格高,必须以市场的实际低价为准,有些项目合同报价偏低,可适当考虑调整。

3、分包商收集:分包商必须是当地具有相关生产、安装资格的企业,所用产品必需是当地政府许可使用的产品;尤其对于专业项目的分包,原则上直接找到生产厂家,杜绝中介、皮包公司。

4、招标:正式招标必须在收集至少4家以上的分包商和供货商的资料和相关报价后,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相关工作内容,了解市场的报价,做出可控制的标底。

5、评审:严格调查分析分包商和供货商的生产、安装业绩,了解他们的信誉和服务质量,要实地考察,凡是规模较大、服务质量好、供货或安装及时,价格较低的择优选用;另外就是相同条件下,优先选用业主、咨询推荐以及企业熟知的分包商。参加评审人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商务经理、工程经理、设备物资经理以及专业工程师。

6、发包:通过评审确定分包商后,要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尤其是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和工期质量要求,明确保修内容和金额,明确违约处理等规定,重要合同必须报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审核。

六、当地化管理

1、广泛雇佣当地员工:大量聘用当地工程师、工长、技术工人等,施工力量必须以当地工人为主;

2、加强当地员工培训:开展公司企业文化教育,进行专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推行项目管理的标准程序培训,安全、质量教育等;

3、建立配套的当地雇员管理体系:根据经理部管理机构设置和项目编制,调整当地雇员的管理职务,提高工作重要性和积极性,改善雇员的任用制度和工资体系;

4、加强经理部当地工会管理:建立与工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了解当地工会组织法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强化工会组织对项目管理的辅助功能,深入了解当地工人,加强项目管理和工人、工人组织的融合,减少对立和矛盾;

第9篇: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