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基本养老保险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保障厅。

第2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发展状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在信息化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趋势、领取待遇人数、参保缴费人数是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图1可知,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积不断拓展,参保人员不断提升,参保率同样在不断增加。根据有关人员统计发现,在2010年我国参保率达到55%,在2019年提升到70%,制度覆盖率出现较高的改变。但随着参保缴费人数不断增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形式。根据有关人员统计发现,在2012我国领取退休待遇人数就远高于参保缴费增长率,甚至几乎每年如此,给基金实现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情况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国内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成正比,据调查在2019年我国保险基金总数在5万亿元,和2010年基金总额数量相比,高于该年基金的4倍,平均每年基金金额涨幅数量在3900亿元。但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领取退休金人数呈现直线上升趋势,给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数量带来严重影响,从10256亿元增长到49000亿元。经过统计仅10年时间基金整体支出提高38000多亿元,收入增长速度和退休金领取金额基本相同。同时,从以往从基金数量增长幅度来看,只有2011年、2018年养老保险收入要高于日常支出数量,其他年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要低于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表示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收入长期出现递减趋势,但基金支出却呈现逐年递增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积结余率和增长率与往年相比,其养老保险缴费率要出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导致出现该原因的主要因素是于国家调整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同时,在2019年,我国政府颁布了各种文件,全面控制了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并拓展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由于往年只有少量员工参与到养老保险,给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其基本收入并未具有大幅度上升,已经临近到历史新低,给我国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严重阻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用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巨大支付压力在20世纪初期,我国逐渐向老龄化社会发展,老龄化速度呈现逐年递增的形式,出现程度深、规模大、速度快等方面特征。根据有关人员调查发现,在2019年我国65岁人口数量成功达到1.8亿,在全国总人数中占比12%,该数据和20世纪初期相比,老龄化人口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其增长率超过8000万,可知我国人口数量在近年来呈现几何倍增加,这种老龄化发展速度太过惊人,很容易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根据联合国2019年世界人口预测,2060年左右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达到最高值,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走高。因此,如果我国不采取合理措施控制老年人口的数量,在未来很多年内,我国都将会陷入人口老龄化困境中。省际之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不均衡在我国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当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立法与执法脱节的现象,让保险基金受到重大的影响。比如,《社会保险法》对保险种类有明确规定和限制,但基图1:2010-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金违约的环节并未得到有效地控制和监管,导致违法犯罪率提高,破坏保险基金在社会中的平衡,保险基金严重流失的现象。再加上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差异,同样人口结果也存在差别。随着政府部门有效提升地区间制度扶养比例,导致不同地区间养老方面出现多样化,如两极分化问题,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很容易出现养老保险金剩余的问题,而在某些经济效益较低的城市很容易产生养老金发放困难的问题,以上这两种问题最早出现在黑龙江和广东两个省份。根据有关人员调查,在东北地区存在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且该地区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其他地区,导致其出现养老金缺口的问题,具统计在20世纪初期黑龙江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在2016年政府部门所储存的养老金被全部消耗;而广东省和东北地区相比,其养老保险基金情况呈现良好趋势,其早在2018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到1.1万亿元,占据全国养老保险金累计结余的22%左右,不同地域之间相差悬殊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状况让各省严重不均。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数量逐渐增加,虽然我国政府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中央调剂金制度,但从某种方面来看,这种制度能有效解决养老金收支状况较差省份的支付压力,给这些省份养老保险带来大量基金和解决方式,延伸养老保险基金出现问题的时间,但伴随制度不断深入,同样衍生出很多方面的问题。养老保险三支柱结构发展失衡早在20世纪末期,我国政府就构建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来应对日渐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同时,随着国内研究人员研究进程不断深入,发现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效果和预期效果存在一定差异性,导致养老保险基本结构出现严重的失衡问题;目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逐渐成熟化,其具有覆盖面积较广、涉及人员多等特征;而第二支柱主要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方面内容,其发展进程相比于第一支柱过于缓慢,其取得微乎其微的效果;第三支柱企个人养老制度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基本无法提供任何作用。同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所统计的数据发现,在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31000万人,整体养老保险基金数量达到52001亿元,和基本养老保险相比,第二支柱年金所涉及范围明显减少,据统计国内只有9万个企业有创建年金计划,整个年金计划所提供的资源仅占整体养老保险基金数量的10%,且企业中参与年金员工也只有2452万人,从而给养老保险金共带来17882亿元;而职业年金由于得到政府部门制度限制,给参保数量带来飞跃式发展,一直到2019年,国内员工参与职业年金人数就高达2960万人,给基金带来6099亿元累积数量,但即使将两种保险基金数量相加,都远少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数量。例如: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方面,通过利用第三支柱结构来开展相关工作,将其正式应用在各个行业,但其应用效果却并不理想,和实际存在较大差异。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加强人们日常生活质量,但很多人员对后两种支柱结构和作用认知较少,将所有目光全部放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将基本养老金作为年老后所有经济的来源,对养老金待遇提出较高期盼,再加上后两种支柱发展情况出现严重问题,导致给其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阻碍。

职工基本对养老保险基金持续运行策略

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动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统筹作为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的重要方式,其有利于推动政府部门结合国家实际情况,构建健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财力标准,从不同方面来提升统筹层次,将养老保险和全国参保人规划到同一层次内,合理集中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从而有效提升养老基金解决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从实践层面来看,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权限,将权限提高到政府部门,从而能极大提高基金管理质量和效率,这不仅能让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不同省份的养老金调整到可持续范围内,进而满足养老保险基金互助共济作用,有效减轻各地养老的负担,有利于政府部门解决不同地区间养老金发展差异性问题;还能将全国各地闲散的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集中起来,来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规模和投资效果,给基金投资收益率带来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同时,全国统筹是将不同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和政策进行统一化,这对解决地区间制度差异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具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便捷性等特征。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国统筹是将省级统筹为单位,现阶段国内很多省份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并察觉到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距离较近,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所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要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成效验收工作力度,在确保实现省级统筹后,要全面落实全国统筹任务,积极解决统筹改革问题,实现养老保险统筹改革的最终目的。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相关参数,加强基金自主平衡能力科学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具有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的能力,这种能力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目的,让养老保险基金能伴随参数调整,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控制在合理范围,从而能有效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第一,要结合实际情况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虽然我国政府部门针对法定退休年龄经过多次修改,但修改程度并未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导致其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和我国所提倡的客观发展要求存在严重差异。针对这种问题,政府部门正从各方面分析延迟退休计划,事实上我国早就具有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条件,如人均预期寿命逐渐增长、受教育年限延长、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变等因素,都能作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基于延迟退休能从收支两个方面优惠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所以政府部门要在最短时间内推出延迟退休方案。第二,延长缴费年限,最开始政府部门考虑到企业自身税费压力,规定参保人员缴纳年份达到15年就能领取养老保险金。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缴费年限要求根本无法满足人们日常需求,导致很多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基金重视程度不足,认为养老保险并无重要作用,导致初始缴费时间后延,让很多员工在缴够15年后,就不再继续缴纳保费,因此引发断保和停保等方面的问题,这不仅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带来严重影响,还会影响人们晚年享受的养老金水平。保险基金实行有效审核想要更好地提高保险基金的监管效率,在资金统筹、管理和运行方面进行严格把控。资金筹集阶段需要对缴费单位进行重点审核,个人缴纳保险资金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缴纳的资金项目是否与国家规定相同,对漏缴、不缴以及隐瞒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基金的资金管理方面,要实行检查和审核,以资金管理模式作为基金资金审查的主要依据,需要注意保险基金的缴纳流程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骗保的情况,不断地完善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例如:在2017年我国政府部门针对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实施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填充保险基金方案,给国有资产转型带来很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工作人员统计,在后续两年时间中,政府部门共进行60多家国有企业资产的转型工作,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1.001万亿元,一直到2020年后期,中央层面将所有满足划转工作的企业全部进行划转工作,共划转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有93家,给国有资本带来1.68万亿元的巨额收入,且地方政府部门同样在加强企业划转工作。面对规模巨大的历史债务和日益凸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应在加快地方国有资产划拨速度的基础上给国有资产划拨力度带来有效增加,能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存量,有效解决养老金历史债务,从而应对今后的养老金风险。

结语

我国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而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点,在其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已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计划在未来五年时间内彻底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基层发展困境。而这五年也将成为我国突破困境的关键点,政府要准确掌握这一改革节点,全面认知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困难,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有效解决未来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道鹏.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用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DEA-Tobit模型[J].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9(3):15-21.

第3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费税之争,资本市场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2)。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关于基金运行模式:统账结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城镇,下同)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理论界分歧还非常大,远未达成一致认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 (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 (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04)。

二、关于筹资模式:费税之争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基金营运模式:公营、私营与资本市场的选择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个人账户“空账”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综合评价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著:《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何樟勇.袁志刚:《基于经济动态效率考察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研究》,《世界经济》2004年第5期。

[4]朱青著:《养老金制度的经济分析与运作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卢元:《论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6]王开发:《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选择》,《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7]赵曼著:《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8]刘贵平著:《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

[9]戴卫东:《虚与实: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中国社会保障》2004年第6期。

[10]李珍著:《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松、王怡:《论我国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人口学刊》2004年第3期。

[12]约翰·威廉姆森、孙策:《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 fdc层次向ndc层次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3期。

[1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14]汪泽英:《社会保障基金不可纳入财政预算》,《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年第1期。

[15]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16]李珍、辜胜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国际比较》,《财政研究》1998年第2期。

[17]殷俊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研究:国外模式及中国的政府监管选择》,《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18]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社会保险资金人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第11期。

[19]王诚:《当前社会保障突出问题的理论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2期。

[20]郎立研:《名义账户制探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5年第8期。

第4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第二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计划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

(三)符合本条(一)、(二)款年龄规定的成建制农转非居民。

农民中应征服兵役和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第四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缴费标准充分考虑我市农民的承受能力,享受的待遇与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加快城镇建设步伐。

(四)整体设计、互相衔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五)“城乡衔接、逐步一体”的原则。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和农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则上不得退保。

有条件的村也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标准直接参加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应参保人员(包括已达退养年龄应被农村养老保险统筹接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七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设独立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参保单位配设专职人员负责设帐、立户建档和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免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十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政府财政拨款;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两个参保缴费标准,办法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分别为500元和300元。缴费比例为16%,其中: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执行。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农民收入的增长水平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应按月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员建立终生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卡,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被保险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镇区财政注入的个人帐户补贴);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滚存利息。

第十五条已达退养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或以上)由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接收的退养人员及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含在册已在企业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一次性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标准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交15年或不足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应征服兵役或在校学生毕业后重新回到农村定居的没有固定职业的被保险人员,其参军或在学期间(18周岁以上的时间)的年限可一次性办理补缴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进入城镇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为保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市、镇(区)两级财政作如下补贴安排:

(一)市财政安排5亿元注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

(三)镇(区)财政按辖区内参保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核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中2.5元注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5元划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第三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经市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了15年农村养老保险费的;

(二)依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月份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缴费基数的20%,调节金月标准按本办法实施时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0%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调节金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参保期间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可采取延伸缴费的办法,延期缴费满15年后次月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息计算,利息全部转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市内迁移户口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户口迁移市外的,一次性退回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换时,只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既参加过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互折算缴费年限。如折算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满15年并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折算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划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累计计算,按农村养老保险标准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第二十六条原已在企业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后,须接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制主管部门统一拟定,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五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中山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依法监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参保单位必须定期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参保人有权监督其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拒不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当事人可向镇政府、区办事处投诉,经审查认定应办理参保的,参保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挪用、侵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收代缴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5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6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一、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不管是体制的规划方面,还是制度的实践操作方面,依然有诸多亟须处理的问题,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如下几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小

以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情况来说,覆盖范围较小是个相对严重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标准,所有企业均应该为职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现实状况却并非如此,当前仍有许多劳动人员本应具有的合法权益未获得切实的保证,部分民企和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未替其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

我国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进行交纳,企业交纳金额所占比为20%,职工自身交纳金额所占比为8%,相关材料中显示,我国为全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最大的国家之一,过高的缴费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两点的不良作用:首先,造成许多企业由于企业成本问题不想为企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其次,高额的缴纳金额对企业的稳定进步形成制约,导致企业无法雇佣更多的员工,同时,也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大造成严重制约。

3.基金增值相对困难

我国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投资途径较少、基金增值相对困难,而且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漏洞,有些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入不敷出,有些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均存储在银行中,若我国货币通胀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极有可能发生货币贬值的情况,且基金增值相对困难对逐渐增大的资金缺口来说无疑是火上浇油。

4.老龄化问题的影响

近年,我国已步入了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一定的人口结构模型时期,老年人口的持续增加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依照当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状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情况不容乐观,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实行革新,则无法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影响。

二、分析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

对于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各种不足,和世界范围内各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有关经验相结合,笔者认为,可有如下几点应对方式:

1.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够更好地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可以切实减轻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情况,覆盖范围的提升需要政府机构增大劳动保障监管强度,保证企业遵照政府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社会保险交纳,与此同时,还要在政策层方面为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给予扶持,渐渐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2.减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始终处于高水平的情况,相关机构应合理减少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贯彻低指标和覆盖广泛的制度,国家还要为部分中小企业和民企在部分财政制度上提供扶持,提升其为企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的热情,比如,针对部分中小企业减少其社会保险缴费率,或在经济出现问题期间允许其暂缓交纳社保资金。

3.强化基金监管

针对养老保险的基金需强化对其监管,首先需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模式,保障各地严格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实行基金监管,其次,需深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途径,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回报率,以应对通膨的风险,比如,合理的提高养老保险基金长期金融市场投资比例,以谋求更大的投资回报率。

4.延迟职工退休年龄

老年人口占总人口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比例的人口结构模型的出现对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影响巨大,针对日益扩大的资金缺口,借鉴相关国家的对策,延迟职工退休年龄势在必行,从某种角度来看,利用增加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缓解老龄化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重大影响是最佳方案。

三、总结

第7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改革;社会养老基金需求;社会养老基金供给;基金缺口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养老保险基金供求严重失衡,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到2005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达13.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9.5%。全省33个县空账运行。因此,解决养老保险缺口、寻求一个长期具有充足支付能力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江苏省乃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而这一目标必须有精确的预测作为前提,目前的研究,偏重于对个体养老金需求的计算,缺少对区域性总体养老保险额度的研究,不能对未来养老保险总体额度进行预测,实际参考意义不大。

二、文献回顾

齐海鹏(2005)认为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社会保障任务受到经济增长质量不高、失业问题严重和就业形式严峻、人口老龄化、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困问题日益突出等因素影响而日益艰巨,改革势在必行。汪朝霞(2007)认为在老龄化背景下,必须完善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增长、降低制度内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渐进提高退休年龄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路径。上述成果由于各研究的起点和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在现实中也难以一致。比如张思锋等(2005)通过概念化的养老保险需求,并建立相关模型,但是模型在回归分析时出现了问题。本文借鉴这种研究思路和方法,对模型中的计量方法予以修正,使之更加适合实际。

三、模型构建

(一)养老保险需求模型

养老保险是指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部门根据一定时间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依法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所需要的资金总量。

1、养老保险需求模型影响因素分析。在某一时点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需求由城镇退休职工人数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决定。其中,城镇退休职工人数主要受退休年龄、社会平均余命、退休职工年龄构成等参数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率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影响。(1)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用符号b来表示。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职工人数减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需求减少;反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需求增大。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2)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是动态的,表示职工工资随工龄或随年份变化的比率,符号为λ。以第a年的社会平均工资AWa为基年社会平均工资,第n年的社会平均工资AWn为:AWn=AWa(1+λ)n-a。(3)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率,符号为f,其基本含义是以职工工资增长为依据,每年(或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的比例,以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以第a年为基年,第n年的基本养老金Pn为:Pn=Pa(1+λ×f)n-a。(4)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符号为i,是专门为存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单独规定的基金年利率。

2、养老保险需求模型。在某一时点上,一定区域的养老保险需求受离退休人数和平均养老保险金两个因素所决定。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求D是离退休职工人数X,平均养老保险金Q的函数。有:

D=F(X,Q)

所以第j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需求DJ用公式表示为:

Dj=xj×Qj

其中:xj――第j年城镇离退休职工人数;Qj――第j年平均养老金。

离退休职工人数X受退休年龄B,人口死亡率P,人口迁移E,既定的社会制度Z,则有:

其中:M――离退休职工死亡年龄;Gi,j――第j年i岁职工数(全年平均数,下同);Pi-1,j-1――i-1岁的人在j-1年的死亡概率。平均养老金Q是社会平均工资W、平均工资增长率r和平均替代率t、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率f、社会平均余命L的函数,则有:

所以平均养老金Q在j年的公式为:

由上面推到可以得出

3、参数设置。2008~2017年江苏省城镇离退休职工人数预测。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整理出2001~2006年江苏省城镇离退休职工人数(见表1)。

对2001~2006年江苏省离退休职工人数做时间回归分析。离退休职工数量的变化应该与人口数量的变化同方向,呈指数变化关系。结果如下: =e14.5+0.1t。

4、平均工资增长率设定。2001~2006年,江苏省实行了第十个五年计划,GDP的增长率始终保持在14%左右。通过对江苏省十五计划的发展情况分析,可以看出江苏省经济的发展状况十分良好,从2001~2006年,江苏省平均工资增长率始终保持在15%左右,与江苏省经济发展保持很强的相关性和同步性(见表2)。

下面通过对2000年到2006年的江苏省平均工资进行回归分析,由于影响工资变化的因素较多,诸如GDP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工资政策等。但是无论是一元回归模型还是多元回归模型,在外推预测时都面临解释变量本身的确定问题。因此,在对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和比较后,本文建立了职工年平均工资灰色预测模型GM(1,1)其拟合误差在1%以内。使用DPS软件分析结果如下:Wt+1=8916.8e0.1t。

5、平均养老金替代率设定。养老金替代率,可以界定为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比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得出从2001~2006年度的平均替代率。从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江苏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普遍偏低,最低为17%,最高为28%。本文根据江苏省实际,按照平均替代率t=17%、t=19%、t=20%、T=28%四种情况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需求的预测。

6、基本养老金每年的调整率设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水平的调整而增加。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参保人员某年的缴费工资低于当年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60%的,该年的缴费系数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60%的比值确定。因此,假设养老金年调整率f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

7、人口迁移设定。人口迁移因素忽略不计,这是因为:一是迁入江苏省的流动人口中,有75%左右待在江苏的时间在一年内,大多是务工、经商和出差。二是根据现行的城镇离退休养老金发放办法,城镇离退休职工居住地变更后,仍从原地领取养老金。

8、平均余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平均余命为10年,男女相同。通过以上说明,可以假定f3(E,Z)为常数0。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江苏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模型为:

通过模型可以看出,影响模型的变量有:时间t、工资增长率r、平均养老金替代率Tt共同决定,其中,工资增长率r内生于经济,对于模型是外生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为外生参数,具体数值有当局设定。

(二)养老保险供给模型

1、养老保险供给模型影响因素分析。在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是政府根据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进行的缴费。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本文研究对象仅仅为个人缴纳的部分,对于政府负责的部分暂不考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应该养老保险金供给的有三大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其中,政府缴纳基础养老金,由政府从财政等相关途径完成。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责。其中,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缴纳比例为20%,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所以养老保险金供给的规模大小受到参保人数的直接影响。江苏省参保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具体如表3所示。

2、养老保险供给模型参数设定。(1)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为法定20%,个人缴费比例为8%。(2)基金收缴率:收缴率是实际收缴养老保险费与应缴养老保险费之比。根据最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在预测中设定为95%%。(3)个人账户每年的利率:按照江苏相关规定为不低于银行业同期存款利率,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实际收益率远远低于同期存款利率。本文假定为3%进行估计。

3、养老保险供给模型。社会养老保险供给模型为:St=1.4×108×e0.2t。

(三)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模型

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需求和供给的推导,可以得出江苏省养老保险缺口模型:Gap=17703620436e0.2t×(1+0.6r)tTt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及财政职责[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9).

2、汪朝霞.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经济成本分析[J].社会保障制度,2007(1).

3、张思锋,周华,张文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需求预测模型及应用[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5).

4、江苏省统计局.2000~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S].

第8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六条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百分之二十二。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七缴纳,个人按百分之五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百分之十八。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百分之八,其余百分之十由业主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但是用人单位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个人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

第十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机关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照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的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

第十七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利息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社会捐赠收入;

(六)调剂金收入;

(七)依法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金额;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十九条 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省级调剂金按社会统筹基金的适当比例上解。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五条 个人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七条 个人跨本条例适用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八条 1997年7月1日后从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出的工作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正式工作年限或者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一”记载。1997年7月1日至复员、退伍、转业时军人的个人账户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记入。1997年7月1日至流出时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记入。

1997年7月1日后从外地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指数和补缴个人账户资金及相应利息,补缴费用由个人和接收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调入本市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条例规定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后,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超龄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个人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个人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后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载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

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项目合计一次性发给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 个人在本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1997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计发基数、固定系数、本人缴费指数和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在保留原特区补贴三十元的基础上,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原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待遇,按照提高平均缴费指数“零点二五”的办法计入过渡性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第三十七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二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 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但是该项计发比例增加总数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992年7月1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缴费指数,缴费指数计算截至1997年6月止。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当年7月1日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草拟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工作;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核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二)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负责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参与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七条 社保机构应当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保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十九条 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纳的。

第五十三条 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所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因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过错,致使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同时可按未办理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有合法收入的从业人员,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十一条 国营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政府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

(二)基本养老金是指政府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后,为其退休后按月计发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是指社保机构在银行开办的用于存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账户。

(四)过渡性养老金是指国家在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为实现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而设立的一个养老待遇项目。

(五)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是指个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老金固定系数为百分之一点三。

(六)本人缴费指数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相应年份执行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职工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八)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与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一)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个人,其退休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调整。

(二)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个人:

1、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过渡性养老金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百分之一点三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加零点二五)乘以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

2、1997年7月1日后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第9篇: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第二条、本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缴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含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中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征收。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六条、对申请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发给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应出示在营业地点,作为合法经营的证件之一。

第七条、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和费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并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六个月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告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