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精选(九篇)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为实现全省、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电子化经办,实现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为起点,统筹考虑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需求,部级平台基础上全省统一规划设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现先期试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应用。

我省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按照部养老保险转移接口规范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电子化工作流程等具体要求,在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省级转移平台软件,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关系信息转移平台,同时支持跨省及省内转移业务。

二、设计原则和方法

本系统设计本着统一标准、立足当前、长远规划的原则,对全国现有系统改造最小化、最简单化为原则。针对部端软件提供的3种应用接入模式,对现有系统改造以及接口软件开发进行统一规范处理。

三、系统部署模式

本系统主要存在两种服务端模式:一级平台、两级平台。一级平台:部级系统直接面对各地业务系统实现信息交互,省级节点不需要建设异地转移系统,无论省内转移还是省外转移,转移数据全部集中在部级数据中心;两级平台:在省级节点建设省级异地转移系统,部级系统承担跨省转移业务,省级平台承担省内转移业务。我省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采用两级平台模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计划采用一级平台模式。

异地转移系统部署模式如图1所示。

四、应用接入模式

应用系统接入模式是指现有业务系统与部端软件的接入方式,共有三种接入模式:远程登录模式、嵌入式接入、前置模式接入。

远程登录模式:只需要改造业务系统,不需要搭建与部端软件接口,通过部里提供的系统,进行远程登录上传和下载数据来达到数据交换目的。

嵌入式接入模式:将接口程序嵌入到现有业务系统中,经办人员直接在本地业务系统中进行上传和下载业务操作。

前置接入模式:在现有业务系统之外架设前置机,利用部提供的接口开发前置系统,实现数据上传和下载。

应用三种接入模式的共同点是都需要改造本地业务系统,数据的来源和目的都是本地业务系统,三种接入模式差异点如图2。

远程登录模式属于过渡模式,人工干预高,不宜使用;嵌入模式与现有业务系统耦合性较高,对现有系统冲击较大,也不宜使用。前置模式安全性较高,时效性高、人工干预度低,故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中采用前置模式。

五、前置接入模式设计

前置接入模式按照应用效果上可划分为同步转发、异步转发两种设计。

1.同步转发设计

同步转发在效果上讲与嵌入式相同。经办人员直接在现有业务系统中操作,可以在发送数据时立即获知是否传递成功。现有业务系统负责组织相关数据形送至前置服务器,并直接调用前置系统,将数据组织成报文,自动进行电子签名,立即转发给部端软件;现有系统根据需要,调用前置系统从部端软件下载数据,进行验签,解析报文入库,业务经办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相关数据。

前置同步转发模式的前提是前置服务器与经办业务网络之间没有防火墙,如果有防火墙需要给异地业务人员开通相关权限。

2.异步转发设计

异步转发是经办人员直接在现有业务系统经办业务,把数据发至前置,但不能立即获知是否传递成功。相关业务数据需要在前置落地,部署数据库,前置系统负责组织报文。数据上传下载的触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人工触发,开发前台界面程序,业务操作人员根据自己需要来进行上传和下载数据,投入成本较大。另一种是前置服务自动触发,前置系统定时轮询,进行数据上传和下载。

第2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建国以后,我国开始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几十年的发展变迁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这些问题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日渐凸显。如何在兼顾公平以及效率的前提基础之上,来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完善,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正在不断考验着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智慧。

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较窄。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来看,覆盖面较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应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员工都没有为企业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始终维持在一个低位。

2.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以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8%。从有关资料看,我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缴费率偏高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面影响有两个,一是导致很多企业因为成本压力不愿意为员工缴纳保险;另一方面是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企业不能招聘到更多的职工,也会影响到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基金增值难。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狭窄、基金增值比较困难,加上基金管理的不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亏空。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结余都是存在银行,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条件下,基金甚至面临着贬值的风险,基金增值难度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是雪上加霜。

4.老龄化冲击。我国这些年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阶段,老龄人口的不断膨胀给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按照目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变革,根本就不能应付老龄化的冲击。从笔者所在地区看,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赡养比为2.79:1。

二、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世界各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相关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策略:

1.扩大覆盖面。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覆盖面的扩大要求国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政策层面给予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提供支持,逐步提升职工的覆盖面。

2.降低缴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我国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缴费率,实施低标准、广覆盖的策略,国家应给予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支持,鼓励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举例而言,对于那些规模小的企业允许其降低缴费率,或者在其经济苦难时缓交社保费用。

3.加强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应加强管理,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另外一方面还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举例而言,可以适度提升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市场投入的比例,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4.提高退休年龄。老龄化社会的骤然来临对我国既有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保基金缺口,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从横向来看,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还比较低,通过提升职工的退休年龄来应对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网以及安全阀,其在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必须要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为社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夏承艳.试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J].财经界,2010(2)

第3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体制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为这一群体提供充分的保障。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一定缺陷,不符合这一群体低收入水平及流动性强的特征,实施过程中又遭遇各种障碍,最为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之一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得农民工不得不面临着只参保不受惠的无奈境地,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此外,在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障权益保障方面缺失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

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整。

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因为需要承担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

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意见》针对所面临的农民工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就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要求。

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的特点,按照低保险费率、广泛面覆盖、能衔接和可转移的要求,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较低的特点,在单位缴费方面,在之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水平上,降低了八个百分点,其比例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农民工可以在个人缴费4%-8%直接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扩大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并将农民工业纳入其中,实施了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策略。

2009年12月28日,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做出了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2014年7月1日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提供了办理接续手续的办法,我国正式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为不满15年保险缴费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于施行时间还不长,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2.地方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转移接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让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权益,各地也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养老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北京市《暂行办法》体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视,同时企业缴费基数偏低,减轻企业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但北京市《暂行办法》中也存在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转入地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障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障的积极性。

二、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进度较缓

虽然相继出台了许多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存在障碍和偏差,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不乐观。[2]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前两项政策的保险覆盖范围仅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对于解决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缺乏针对性,虽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但是也没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提出解决方案。从现实情况看,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养老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面临诸多问题,如同城缴费时间门槛过高、转移接续难、农民工保险意思薄弱等问题,其中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分析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根本原因。建国初期为了赶超实现经济上的目标,我国实行的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相应也就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长期以来,二元经济体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二元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乡差距。由此产生城乡相互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接续困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因为缺乏社保接续机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相应地福利。

2.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养老保险区域统筹与农业转移人口跨区域流动之间存在矛盾。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几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等,同时每个部分内部根据不同的缴费比例、资金统筹方式等进行细化。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区域统筹的方式,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停留在县市级,省级统筹较少,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数以及管理体制存在差别,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频繁的特点,导致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3.我国现行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4]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从事不同类型的工作,因此所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在还缺乏全国性互联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时,由于不同地区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采用不同的转接程序使得相应的办理手续变得复杂和困难,影响转移接续工作的进展。

三、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现路径

1.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乡二元户籍模式。农业转移人口在参加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不具备城镇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需要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管理模式,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和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方式。[5]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由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第4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前景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094-03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以及转型期城乡社会风险趋于显性化,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前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大体经历了传统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和“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个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从无到有,从制度单一到多种制度并行,从小范围到基本覆盖,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城镇养老保险不断完善

在城市地区,自1951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经过六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并且越来越完善,城镇地区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养老保险体系。特别是2015年养老金“并轨”成为现实,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意义重大,解决了养老保险不公平问题,还为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改革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养老保险初见成效

1992年,民政部提出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资金不到位,导致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实行效果不显著,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事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08年,国家提出要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才得以发展。从2009年开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和领取养老金人数逐年增加,支付养老金和基金累计结存的数额逐年增大,参保覆盖率和养老保障水平都有很大提升,这表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初见成效。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填补空白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农民工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大,目前全国有2.6亿农民工。2009年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标志着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开始得到关注,并且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管理体系。《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企业的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8%。同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政策也做了规定,如果农民工到其他地区就业,只需向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障经办部门提交之前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就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并累计计算相关的养老保险权益。由此填补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空白。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2014年年初,国务院意见,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暂行办法,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重要的里程碑。

二、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上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起步晚,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一)养老保险立法滞后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但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工作所依据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且很大一部分都以试行办法、暂行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的低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出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唯一涉及养老保险的法律是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的出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障史上的法律空白,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都是大方向、原则性的东西,其部分规定形式大于内容,较为原则和宏观,缺乏操作性。对具体的养老保险而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立法层次低、结构混乱。

(二)养老保险金缺口巨大

养老保险金缺口巨大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之一。一是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形成的历史隐性债务。按照现行的制度中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已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金的“缺口”或“隐形债务”。二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缺口。新养老制度实施后,由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支出,各地陆续将“个人账户”的基金用于填补养老保险支出,形成所谓“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空账规模大概在4万亿―5万亿。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运行所形成的收支缺口。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长,养老保险资金缺口扩大。

(三)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快速增长,年均增长30%以上,但是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被私自侵吞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养老基金的运营和监管都是同一部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采取的求稳定、低收益的传统投资方式,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很难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大幅度增值,甚至遭遇“隐形缩水”。

(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仍有许多地区为县(市)统筹,统筹层次低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一是影响到基金的统一使用,无法做到调剂余缺,养老金的投资方式改革更无从谈起。二是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

(五)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明显

所谓“碎片化”就是缺乏统一性,即存在不同群体、区域以及城乡之间政策不一致,各政策覆盖对象交叉重叠,管理分散化等现象。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养老保险的不同对象分部门、分行业、分区域进行,政策不协调现象极为严重,养老保险资金分散,在制度准入、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目前社会成员由于身份和职业的不同,养老金水平相差甚至可达数十倍。“碎片化”状态既无法保障公平,亦缺乏效率,直接影响到制度的持续运行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前景分析

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的相关经验,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将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统一,消除“碎片化”效应

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和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制度统一、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一个公平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消除我国城乡二元、地区差异等结构性问题,还有利于构建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全民覆盖、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第一,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体系,从立法上将企业员工和其他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第二,要使农民工与其他企业员工一样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在不同地域能够顺利转续。第三,全面完成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尽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废除了养老金双轨制,然而目前只是实现了制度并轨,待遇并未并轨,目前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收入替代率超80%~90%,而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却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第四,要把大量在农村生活的农民纳入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规定年满60岁的农民每月可以向政府领取70元的养老金,但这微不足道的养老金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替代率不及农民收入的10%。

(二)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完善,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美国人的养老保险体系被形象地比喻为“三条腿的板凳”。多元化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极大地分散了风险,而且具有较高的效率。我国到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但由于社保保障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而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使得养老成本日趋上升;通胀使得人们退休以后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因此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大势所趋。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基础养老金的设计要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为立足点,同时覆盖城乡所有公民,由财政负担,政府进行统筹发放,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作用,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目前重点要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广大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与率,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与率能够有效扩大养老基金的来源,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是完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又称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第二大支柱。它可以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提高职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是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由国家立法规范,强制执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由居民自愿选择参加。途径主要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等,能增强自我保障的能力。

(三)养老保险法制化逐步推进,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养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法律以其公正性和强制性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撑点,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是建立覆盖全部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全社会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社会保障。世界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社会保障实施对象是全体公民”的法律规定。我国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和农民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仅是将所有公民纳入保障范围,而且制度设计、标准和待遇要有一致性。按照“分类起步、有机衔接、积极过渡、目标一致、逐步统一”的思路,确保在法律上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之间,一定要有可携带性、可接入性和可接续性,充分保证他们的利益。

二是完善多方筹集资金的法律制度。首先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对养老保险,政府承担着“财政兜底”的终极责任。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养老基金账户,全面做实个人账户,弥补历史欠账。其次通过立法解决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三是着力提高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层次。精“法”简“规”,下大力气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养老保险法律来逐步取代各个相关部门政策性的文件规定。清理、修改不符合实际甚至阻碍养老保险发展的条文。

(四)养老基金投资渠道逐渐多元化,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投资多元化将是养老保险基金分散投资风险的最重要手段,通过增加投资的资产种类,实行分散化的资产组合,不断寻找和调整其投资组合,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进行权衡,可以减少风险,增进收益。随着资本市场日益成熟,逐步放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调整投资结构,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降低银行存款和国债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最大的优点是风险小,由于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所以在投资初期都将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作为首要的投资方式,但是低风险的结果就是低收益,应该逐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重,只将其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是股票及衍生工具。股票作为股权投资工具的风险要高于其他投资方式,相应地投资收益率也较高。权益工具的投资风险虽然较高,但投资品种比较丰富,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庞大,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建立风险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

三是投资地方债。未来扩大社保基金投资地方债是一条重要渠道。而对于地级以下城市和乡镇以及中西部较落后地区来讲,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医疗等民生设施急需加强和改善,这些巨大的市场需求显然具有较好的中长期投资空间,这样不仅有利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改善民生。

(五)养老保险管理逐步加强,推进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一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各地方的社会保险机构,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繁多,结构松散,人员配备良莠不齐,缺乏专业化的基金投资人才,同时,政府部门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办事效率低下。正是由于政府部门的这些缺陷,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不高。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全球范围内私营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效率普遍高于政府机构。因此要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确定市场化的资金运营机构,把养老基金运营职能从经办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市场化的基金运营机构,对养老保险资金进行资本营运。

二是养老保险的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建立标准流程、标准准则、标准表格、标准管理等一系列标准程序,形成标准化的运行机制。它所规范的是经办的流程、档案的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实际工作的统一。养老保险标准化管理有利于整合管理服务资源,从整体上提高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率。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资源,为各个管理部门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既节省了各管理部门信息搜集的物质成本,节约了人力,也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透明性,实现资源共享。

(六)延迟退休制度逐渐推行,有效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延迟退休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问题。近年来,为了应对逐渐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相继调整了本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劳动力供求状况正在发生变化,人力资本投入的不断加大,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紧缺等问题,都为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做了铺垫。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表明延迟退休已从国家层面提出。实现渐进式延迟退休,一是缓解养老金“空账”问题。目前,养老金的“空账”正以每年25%左右的速度增加,退休年龄每提高1年,养老保险基金可增收40亿,减支160亿,减缓资金缺口200亿元。二是应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按照联合国最新规定,65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达到总人口数量的7%及以上时,该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到2012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经达到总人口数量的10%以上。老龄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我国社会老年抚养比的上升,到2035年我国将出现2名纳税人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未来如果不采用延迟退休政策,我国适龄劳动人口的规模将逐渐减少,劳动力供求状况将发生深刻变化,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成为棘手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阳阳,李三梅.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究[J].湖南农机,2014(9).

第5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性;基尼系数;变异系数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6)01-0099-07

一、问题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3645.2万元迅速增加到568,845亿元,生产力飞速提升,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伴随着这一成就,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12年为0.474,已经连续十年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1〕。此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到2002年增加为0.55,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则达到0.73,财产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则仅拥有财产总量的1%。在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持有量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方面,中国正在面临愈发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明显高于10%的老龄社会国际标准。中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称,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2〕。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第二次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项覆盖广泛并体现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为调节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发挥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缴纳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面对四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负担养老金,不纳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职工资的9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则参加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市情况不同,城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制由于将参保群体划分为不同种类参保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案,不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流动,而且人为地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而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各方学者都在研究双轨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范围内,比如对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又或对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动态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变化情况的整体性研究,也就因而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政策改革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行方案的论证与实行提供反馈。另外,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方还止步于省市一级,而具体到不同地方相应的制度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情况的研究。本文基于学术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对相关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曾在共和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大量员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东北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挑战和关注。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的做实个人账户重要试点也曾选址东北地区。本文则基于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的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并展开讨论。

二、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个体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公务员和一部分退出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作为单独门类的退休金制度,与以上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沈阳市养老金收缴支付的组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2002年10月1日后,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补缴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地税征收。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作为统筹部分;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缴纳,划入个人账户。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缴费,地税部门征缴。其覆盖群体为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比例。目前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政策,即:个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统筹部分按18%和离退休统筹项目养老金总额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即缴即拨”政策。沈阳市个体养老保险由银行部门带扣交,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选择参加。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不同档次,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这里由于实际上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体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业工作时由企业缴纳部分,不在企业时自己继续交,并且个人账户都是8%,到了退休的时候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将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合并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各地情况基本相同,其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也就是说,对于部分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个体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决定,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具体来说,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城乡保制度”,在本文中为分析方便,又具体分为城居保、新农保两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个档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按年缴纳。现行政府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计发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则目前为农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走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在考虑到职务工资、界别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础上,公务员的退休金领取在80%-90%退休前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变化。划入公务员退休金养老体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则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进入论证阶段,几年后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轨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三、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方法

(一)目前我国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从制度不公平的现状入手进行论述,对于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覆盖群体间的不公平,结合伦理学对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性进行了总体上的定性论述。由于在现状和影响因素上相对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谈及的解决对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总体原则,对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状态结束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调却没有研究。第二种思路是基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群体不同的子项目选择特定一种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盖群体的子项目都处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这一类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评估特定子项目的现状、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能够做到既深入到子项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现状及发展方向,又不忘结合养老保险的整体衔接打破碎片化方针战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单一制度论单一制度,甚至会提出长期以来可能加重整体制度碎片化的建议。比如申曙光、呙玉红(2009)提出,尽快为农民工单独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种思路是基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数理背景的学者进行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覆盖群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个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的量化衡量是比较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向。利用经济学指标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制度运行中的保费补偿、缴纳、参保群体需求等实证数据进行计算,纵向上可以比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变化趋势,横向上可以比对制度的不同子项目间、区域间、乃至于国家间的公平性程度。

(二)养老金公平性的评价维度

公平性是现代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则,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则主要由收入差距、个体权利、收入分配设计体系等一系列项目来考量〔3〕。本文中,我们将公平定义为个体享有一种公正无歧视的社会地位,其反应在养老金制度中即养老金的缴纳与享受情况的公正合理。在这里我们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彼此间的不公平程度,来改善具体制度方案的细节;而是集中精力,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失业单位、个体、城乡居民四部分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较,来考察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公平性情况。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应差距过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标准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标包括,养老金待遇给付、养老金费用缴纳,以及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1.养老金待遇给付(P)。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体每月收入的钱数(不包括来自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计发、城乡保制度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公务员等退休金由国家财政专门拨款支付。2.养老金费用缴纳(F)。可以衡量参保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水平。考虑到“老人”和“中人”虽然曾经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其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已经以固定资产等形式凝结进国有资产里,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支付机制仍然依靠现收现付,我们用目前缴费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情况衡量相同群体老年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而公务员群体由于隶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须在职人员缴纳费用来实际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认为其贡献水平为0。3.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G)。由于通货膨胀等系列原因,以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实际计况,本文用缴费群体的工资等收入与领取群体的养老金收入的差距来衡量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具体来说养老金的替代比率即为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4〕。

(三)养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数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仑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理论衡量我国现有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数。Pe、Pp、Pu、Pr、P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领取金额;Le、Lp、Lu、Lr、L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领取待遇人数。我们首先计算Le、Lp、Lu、Lr、Lc各自在领取待遇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过计算得出洛仑兹曲线的形状和基尼系数Sp。2.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缴纳两方面的衡量。方差、标准差和平均数都可以用作为反映数据分布情况的标准,但本文考虑到其受原始变量数量和单位的影响较大并未选用。而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即变异系数,则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单位下变量的分布情况。本文中我们通过计算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比例的变异系数SF,来从待遇给付和费用缴纳两方面综合衡量不同群体养老金公平性差异。其中Fe、Fp、Fu、Fr、F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费用交纳金额〔5-6〕。3.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退休前后养老金代际际差两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群体的平均在岗收入,则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可作为衡量养老金公平性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同SF。

四、数据搜集与计算结果

表1中的基本数据来源于沈阳市统计年鉴、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内部财务资料。部分难以获得的数据采用相关估算方法加以确定,均在说明中加以了标注。说明:1.事业单位年领取金额与人数来源于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数据;2.鉴于参保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在企业工作时企业负责缴费,不在企业时自己全权缴费,且个人账户比例均为8%,退休后两类群体无法区分等现实情况,一般将两类群体合并考虑;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目前除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辽宁省预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保统一。这里由于本文无法获得待遇领取方面的全市数据,因此采用的是城乡参保人数最多的沈北新区的领取水平对全市水平进行估算;4.公务员由于部分信息无法获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鉴中对2012年沈阳市公务员系统人数和在岗工资的数据,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况,选取在岗工资的80%作为其年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数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体整体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额,由沈阳市2013年统计年鉴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鉴尚无法获得,因此这一数据整体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养老金待遇给付基尼系数S

养老金领取基尼系数为0.214138,范围介于0.2到0.3之间,远低于0.4的警戒线,因此仅从待遇领取金额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公平的。

(二)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首先,由于公务员系统退休金的领取不以缴纳为前提,而是划归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国家财政负责支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将公务员相关的数据剔除,进一步探讨其他四种子类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计算,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为0.502,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类养老保险来说,这个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对城乡保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的,也就是说仅从收入缴纳比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6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超过4倍,企事业单位则均不足2倍。考虑到曾经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和农村地区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予以补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虑到享受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力度还应当继续增加。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养老金替代率,因此用来判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够避免达到退休前后生活质量的落差。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不同群体其替代率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里由于难以找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群体在领取养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人均全年总收入代替,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经计算可得结论为: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大致为0.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务员相关则高达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测,最大的不公平性来自于公务员群体,其次则源于城乡居民过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为0.86,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绝对不公平的。五、沈阳市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评估结果在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基尼系数为0.214,可以认为沈阳市养老金制度相对公平,这主要是由于领取水平位于平均档的企业单位领取待遇者占总数的超过70%;第二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养老金待遇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502,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相当不公平,但是单纯变异系数较大并不能说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为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对于城乡保的补贴造成的。鉴于公务员无须缴纳保费因而被计算排除在外,因此从这一维度出发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个维度的养老金待遇领取额与在岗收入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86,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绝对不公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务员的收入替代率远高于其他群组以及城乡保制度的替代率过低两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细分不同群体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严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务员相关群体脱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此外,城乡保制度的参保者在开始领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群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Alvaredo,F.Anote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opincomesharesandtheGinicoefficient〔J〕.EconomicsLetters,2011,110(3):274-277.

〔2〕郑功成.中国社会公平状况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2):68-72.

〔3〕Wang,L.,BelandD.,ZhangS.F.PensionfairnessinChina〔J〕.ChinaEconomicReview,2013,28(2):25-36.

〔4〕徐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评价及影响因素〔J〕.保险研究,2013(5):89-93.

〔5〕王晓军,乔杨.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分析〔J〕.统计研究,2007(5):44-48.

第6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自此,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瞩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养老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强化老年保障功能,提高人们的老年生活质量,应当依法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状况

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了质的飞跃。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其法律规范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突出体现。除此以外,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众多,已形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一直以来仅适用于所有在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但是,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且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所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变成了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城镇未从业人员)。

(二)补充养老保障法制正在建立健全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分别对起主要补充保障作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规范,适用的人群只能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群从制度上没有规定。关于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都是个人行为,力度有限。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法制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障虽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但其养老保障体系诸多法律法规、规范存在问题,使不同人群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公平。

(一)现行制度本身有缺陷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过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下,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初为55元/月,今年要求提高为70元/月。按每月70元的养老金算,平均每个居民每天享有3.3元的养老金,显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偏低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甚至处于贫困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低于5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3.不同统筹区域间养老金差别大

我国现在养老保险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实行省级统筹,大多数省份统筹层次较低,实行市地级统筹。以职工为例,目前,相同情况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其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不同,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法律效力不同

作为补充保障中的中坚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但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由于适用行业不同,相同作用的保障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这种貌似同规但不同酬的制度,将依然无法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落差问题。

(二)有法不依

1.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职工不参保或参保时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一直存在。根据人社部数据测算,截止201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81亿人,实际参保人数是3.22亿人,有近6000万人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断保。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2014年4月17日曝光的东莞裕元鞋厂大罢工,其罢工原因就是资方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裕元集团的做法是许多企业的一个缩影,它直接损害了本企业职工利益,还造成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偏低。

2.违规提前退休

我国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如果某些人员身体健康有问题或从事有毒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可以不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人道主义照顾。我国1978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9年对其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中详尽规定了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如果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的,为违规提前退休。经调查,有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人提前退休者较多,其中不乏违规提前退休者。

违规提前退休者为其个人谋得利益,有些同时为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减负。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得参保者之间不公平。

(三)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中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细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但养老保险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如养老金发放中,对于领取人健在的认证,国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对养老金领取人不尊重、不公平的事情。

三、构建法制完善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制度进行改革,形成法制健全完备、更科学、更公平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制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强化后续立法与法规清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涵盖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形成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大违规提前退休的风险,强化其威慑力度。

(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础保障公平性

1.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300元/年,平均每天6.3元,而现行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天3.3元,不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说明,现已退休的城乡居民必须继续劳动,通过劳动每天至少获取3元的报酬,才能达到我国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缴纳100元缴满15年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每年也不足1000元,只能退而不能休,这与我们建立养老保障的初衷不符。建议提高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不足,可补上差额部分。

2.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应从源头抓起。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可以在原有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奖励金,以月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宜。奖励金的领取,以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起点,每多缴一年领取十五分之一,缴满三十年可领取全额。这种做法,既能提高职工整体养老金替代率,又能缩小同制度内人员养老金差额,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还能避免硬性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带来的抵触。

(三)依法保障参保人利益

1.提高统筹层次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尽快实现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便于人力资源流动;利于养老保险缴纳,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相同情况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养老待遇不同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

2.严把退休关

对于提前退休人员,除要求单位和个人要如实上报材外,审批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四)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

1.以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截止2013年底,全国仅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个人缴费的优惠。以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对企业和个人动力不足。另外,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依然不会建立年金。所以,应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的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立补充保障的政策和积极作用,提高人们对建立补充保障的的认识,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使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引导更多人采取多渠道补充养老,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专项存款,以房养老等。通过宣传,努力使我们的补充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老年朋友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陈欢,刘卓,平祁书艳.“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构建研究”.青年与社会,2014(2).

第7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异;缴费能力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结构体系复杂,政府企业职责不清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较于四部分制度结构体系,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整合,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实施以及针对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续性较高。但是,目前制度机构体系仍存在一定问题,且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划分不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应当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较高公平性的养老保险。但现有制度结构体系,将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构成,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属于非强制性的。同时由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积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从制度结构体系角度看,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结构分化,违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两个不同制度内部,可以看到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分强调企业的责任,使企业负担压力过大,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补贴的责任。一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经营活动之外的开支,过重的养老保险费使得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可能会出现误报缴费基数甚至违法不缴费的情况;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企业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企业不愿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使我国整体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发展不平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仍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的额度较小。这两种制度内部负担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且划分标准不一,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及管理受到影响。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统筹,整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造成制度间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使互助互济制度设计理念的实现受到阻碍。省级统筹的方式,导致各省的缴费基数不统一、政府企业负担比例责任不统一、各省基本养老金结余差距过大等问题同时,政府仅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实力较好的地区,财政补贴数量相对较小,反之在经济发展情况较差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幅度则较大。这种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证。但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使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压力畸轻畸重,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设计公平性考虑不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需要覆盖的人群较多,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更侧重效率的实现。现行制度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覆盖对象不同产生了职工与居民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违背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则。对城镇职工而言,其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而非职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然而,由企业参与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资金要远高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因而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违背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上,未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普遍低于就业居民的生活状况。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未来老年时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别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仅依靠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现金与实物救助,仍然不能满足老年的特殊养老需求。因此,对于未就业群体而言,如果缺失了这部分基础养老金,他们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将会急剧下降,甚至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年老时可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与调节功能,通过缩小社会成员基础保障待遇的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平并进一步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给付标准,保证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性与普惠性,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须的基础经济来源。

(四)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考虑不足

对农村群体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能力,按照不同层级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的划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更多居民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但是,制度在设计时却缺乏了对这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的考虑,使得制度中出现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现象。对上述两部分群体而言,当期收入远比未来收入重要。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前的基本生活。然而这部分群体的工作不固定,从事职业任务也相对基础,因而工资水平较低,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有时甚至当期收入无法实现基本生活的满足。因此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缴费意愿较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方面要考虑覆盖群体的缴费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缴费意愿。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而西部发展则相对较为落后的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第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量年轻劳动力外迁,使得当地的赡养率过高,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的赡养率相对较低。因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压力,地方财政的补贴压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破坏了制度的公平性。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数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发展较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相对较高,使得这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远高于西部部分企业。对企业而言,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经营成本,在没有多余补助或政策鼓励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虚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区间的缴费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差距,容易造成企业虚报缴费基数,从而降低整体缴费数额的现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都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制度设计理念更强调效率

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同的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以及养老的需求都较低。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且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我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根据覆盖对象不同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方面,我国在坚持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一直较为强调“效率”的实现。同时,我国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较为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忽略。这就导致了目前城镇、农村群体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不公平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强调“公平性”与“普惠性”,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合并、将城镇及新型农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设计理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三)缴费意愿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漏洞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大多数对当期收入更为看重,对养老保险等未来收入的认识不足,导致居民整体缴费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应当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收入一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纳;农村居民则因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费在保证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而非未来预期收入。这些观点对养老保险在未来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认识不足,均会使部分群众的缴费意愿较低。因此,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上,我国整体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真正调动起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也进而使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划分政府企业责任,加快制度结构体系整合

从一定角度上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体系复杂程度,影响着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难度。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全覆盖、高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加快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来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实现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最基础的就是要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责任。在责任划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整合来实现。具体方式为,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财政税收补贴为资金来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资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缴费率;对城镇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对城乡未就业群体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旨在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养老金负担责任具体明确化,使政府的负担比例明确,同时减小企业缴费率。在不同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职工与普通居民的个人缴费当中,又满足了兼顾效率的要求。同时,应当继续推进原有“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不断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加以整合,降低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实现拥有广覆盖性与公平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统筹层次,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为再分配的一种,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使其上升为全国统筹,可以实现各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时减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企业压力。现有制度统筹层次,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使得部分地区养老金缺口将会继续加大;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企业的压力较大。因此全国统筹,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区域协调,弥补一定程度的缺口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的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分配,将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减小制度间差异,促进制度公平性

为了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实,实现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覆盖群体的范围、群体的经济实力、缴费能力与意愿等。只有通过全面考虑制度设计的相关因素,才能够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在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乡间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较大差异。制度在地区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地区间养老金的结余存在巨大差异,由此而带来的负担缴费压力也相差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缩小制度间差异,在社会范围内推进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尽量缩小基础养老金部分地区间差异。

(四)全面衡量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

对于我国的制度而言,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存在针对大量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群体受到思想观念以及现有收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不愿意参与到个人账户的缴费当中,使实际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众数量受到限制,妨碍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对政策覆盖群体的缴费意愿与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考虑可能阻碍居民缴费意愿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辅助政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从地区分割到全国统筹——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N].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03).

[2]蒲晓红,符礼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N].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04).

[3]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

[4]李文颖,马广奇.中国养老金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社会福利,2013(04).

[5]吕晓东.中国养老金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4(05).

[6]刘猛.中国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06).

第8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农民脱离农业劳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的约有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农民工一直被称为城镇与乡村之间的“边缘群体”,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和接续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民生问题的关注点,特别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后,此问题更加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省级或县级统筹。社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制定了省级统筹标准,提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的工作要求。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有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这虽然是社保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制度的缺失。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或者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并不与个人缴费额挂钩,故只要缴费累计15年根据1997年的规定,同一统筹地区的新近退休人员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完全没有差别,无法体现个人对统筹账户以及地方统筹基金的贡献。即使按照2005年的调整方案,基本养老金在15年基础上多缴多发,虽然考虑了参保者缴费时间的影响,但仍然没有将基础养老金部分与个人缴费金额直接联系换算。而且目前的政策只实现了个人账户金额的转移,而进入社会统筹的大部分基金去向并未提及。虽然在政策明文允许异地累计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时间延续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仍然缺乏实际利益。个人账户转移的金额与选择退保时取回的金额并没有什么差别,因此,许多农民工无奈地选择退保。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是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第一次在全国层面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仍回避了地区统筹和地区分割的问题,并没有具体更改原有规定中,对于跨地区流动时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的说法。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资金只能归政府所有,而不能转移接续到转移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即使在2010年1月1日人保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也没能够回避此问题。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点分析

(一)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本的制度性难点。当前,各省市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认识上并没有达成统一,各地区的进展相对不平衡,各种各样的参保模式出现,这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造成了根本的制度上的影响。例如,广州实行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模式,而上海实行综合的社会保险模式,福建把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由于各地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政策不统一,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就会有很大的差异。再者,即使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一致,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一致,也会导致缴费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由于农民工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样就会致使农民工的社会养老关系无法随其流动而相应的转移,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养老保险,当其返乡或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转移接续。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一直都是部分省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为主。截至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吉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黑龙江、福建等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同时河南、湖南、江西、等省区也相继出台了省级统筹的办法,其余的省份则仍以县级统筹为主,这样就带来了参保政策及待遇的不一致,以及社保基金核算各自独立。而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不转移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部分,作为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构成的非个人账户养老金,均由转入地承担,这样在各统筹地区财政管理体独立的体制下,客观上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带来严重的阻碍。

(三)管理手段落后,操作口径不一致,直接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全国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管理操作系统不统一,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另外,有些社保机构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对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只能通过多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也会因为转接的环节过多人工办理致使部分信息丢失。同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全国没有统一的操作办理程序和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满足接续关系和计算养老待遇的需要。各统筹区域社保经办机构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奔波于转出入两地,费时费力。以上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接续的难点。

(四)参保人员的趋富心理,农民工自身原因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导致参保的缴费基数、缴费率和养老待遇等方面的差异。而且每个参保者均是“理性人”,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这必然导致在高工资水平地区的参保者,在变换工作单位时,不愿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低工资水平的地区;而临近退休人员就会设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高工资水平的地区,正是这种“投机性养老”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设置了障碍。

三、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各地区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城保的行列,但由于这种缴费基数大,缴费率高,很多的农民工都游离在城保的范围之外,而且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及农民工的流动性,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得许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只能领取小部分的个人账户资金,这也就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另一种是实行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民工的户籍为基础,农民工外出打工所缴纳的保费全部划入户籍所在地,到农民工退休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但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真正纳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尽快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并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来保证农民工养老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我国目前实行的部分省级统筹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层次过低是制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突破现行制度设计的局限,建立一种可省内或区域内转移接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而再推进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具体做法:要实现省级统筹,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将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分离出来,组成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财政部门必须划清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界限,将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薪酬福利纳入省财政体系之内。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服务体系――“社保一卡通”,保证农民工在任一统筹区域内均可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和领取查询养老保险待遇等,以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更加简便可行。

(三)建立和实施弹性个人账户。现行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部分,而社会统筹的部分不可转移,这样给转移接收地将来的养老待遇支付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要实现有效的转接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还要转移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更关键的是需要建立全国统一实名的弹性个人农村社会保险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蓄积累的制度模式,其中弹性主要体现在:在基本制度框架全国统一的前提下,缴费基数、费率或额度可在规定范围内弹性选择,缴费方式、时间地点可灵活选择,并且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且账户可随人转移;农民工在参保时可在城保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间选择,对于账户转换对接可折算入城保或农保等各种提倡弹性个人账户的政策更加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规范转接程序。首先,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特别是推进和加快养老保险信息化的建设,形成一个完备的全国统一联网的养老保险查询缴费系统,只要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登陆,进行养老保险的缴费查询以及转接的工作,这样还可以在管理手段层面上规避农民工自身“投机性养老”的风险;其次,要在政策调整的前提下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程序、操作方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减少转接的环节,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工作更加顺畅。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唐钧.让农民工社保异地转移接续[J].望,2007.38.

第9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改革;创新

一、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背景

养老保障与医疗、教育一样,都是重要的民生议题,不一样的是,一个有效率、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提供收入保障机制,保障国民老年的基本生活;而且能够作为一种动力机制,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积累基金,优化金融结构。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面临来自经济市场化、人口老龄化、风险社会化以及改革政治化等方面的挑战,这些背景都将对改革的目标、路径和方式产生影响。

(一)经济市场化

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更好的基础性作用,这一点在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得到强化。经济市场化意味着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在经济利益导向机制的作用下,调动国民积极性,推动经济快速发展。1980—2006年间,中国GDP由45l8亿元增长到209407亿元,以等价购买力计算,中国进入世界经济前五强;财政收入由1159亿元增长到39344亿元。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国民经济与政府财力持续高速增长,为推动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无论是城乡之间、还是在城乡各自内部,均存在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并有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平问题突现,并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为例,两者差距呈现不断拉大的趋势,2001006年农村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净增1221元,平均每年增加244元,而同期城镇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净增4899元,平均每年增加980元,城镇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的净增总额比农村居民高3倍,城乡居民收入比(以农村为1,下同)2001年为2.89,到2006年扩大为3.28,差距之大,已超过改革之初的1978年。此外,同一区域不同层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0.4。据统计,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2元,比上年增加2012元,增长13%;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5元,比上年增加263元,增长8.7%。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2003年的5.3:1。收入差距的加大提高了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紧迫性。

(二)人口老龄化

人口是养老保障的对象,人口结构的变化成为影响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变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在较短时间内遏制了人口的过速增长,完成了人口转变过程,加之预期寿命提高,共同推动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比例迅速提高。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953年为4.4%,1964年为3.6%,1982年为4.9%,1990年为5.6%,2000年上升到7.0%。按照人口老龄化的标准,2000年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过程相比,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呈现以下特征:一是老龄人口基数大,并呈现高龄化趋势。截至2005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6%,老龄人口总量约为1亿人;到2050年,老龄化比率将提高到23.6%,届时中国将有3.3亿老年人口,成为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二是“未富先老”。西方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的,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一般都在五千到一万美元以上,属于“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而中国则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才刚刚超过一千美元,属于“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三是老年贫困问题突出。于学军(2003)的研究表明,按照恩格尔系数法,中国的贫困人口数量城市为1327.5万、农村为2337万;按照老年人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为1264万、农村为3222万;按照老年人贫困的主观感觉测算,城市为931.5万、农村为3353.8万。全国老年贫困发生率在28—35%之间,即约每三个老年人中有一个贫困老年人。

(三)风险社会化

养老保障体系为老年风险提供保障,老年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生命的不确定,活过老年(如60岁)还能活多久是不确定的;二是因年老而导致收入减少,不足以维持年轻时的生活或基本的生活。有关数据表明,2006年中国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以及城镇人口比重这三项衡量工业化、城市化水平指标,分别达到48.7%、39.5%和43.9%,这表明中国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

国际经验表明,市场化和工业化助推老年风险的社会化,风险从个人、家庭,向企业组织和社会转移。多年来我国实行“优先发展工业,在工业内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农村社会通过农产品剪刀差来支持工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大批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迅速分离,导致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促使以家庭为主的传统生产与生存方式解体,削弱甚至破坏了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的基础,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家庭呈现小型化、核心化趋势,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失去土地,个人或家庭养老问题外溢,城市中雇佣劳动者规模及其老年人口的集中与扩大,老年风险不断集中并社会化。同时,城市的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带来新的风险,如工伤事故、失业、疾病等。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制度建立积累了足够的物质财富,使得在全社会范围内基本解决养老问题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建立一种多层次、社会化、责任共担的养老保障机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改革政治化

任何经济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关系国家、企业或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调整和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较量和妥协的产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不断树立,人民参与体制改革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与程度不断提高。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政策改革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决策民主化。这一点可以从近期进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看到。2006年9月,由发改委、卫生部牵头,组成了十余个部委参与的协调小组,全面启动新医改方案的拟定。与此同时,协调小组委托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麦肯锡、世界银行六家中外机构,进行独立平行的医改方案设计;后来又增加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两套方案——八套方案于5月底进行了第一次颇为热闹的“集体讨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各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和呼声得到在不同程度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强调社会公平。社会政策和社会建设强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要使公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别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对于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公平和对基本生活的保障。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存续与改革,都受到特定历史要求、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作用。剖析问题并不否认以往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用创造性的思维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改革道路;二是通过全面和渐进改革实现由传统保障制度向社会化的责任分担制度转变,彻底改变了居民依赖政府与单位的传统保障观念,提高了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三是体系为一定数量的居民提供了保障,而且受保障的人群正在不断扩大;四是体系的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总的看中国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覆盖面小

尽管在扩大覆盖面上取得一定成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在9年间提高了l0个百分点,2006年达到了49.6%。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水平仍然较低,城镇中相当数量的人群没有从制度层次上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而体系所忽视。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出现徘徊,停滞不前,2006年的参保率比1998年下降了6个多百分点。按国际通行的计算口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33%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有效覆盖面窄,既有制度设计上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到位,导致单位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足的原因;也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如农民)不具备缴费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覆盖面小会大大降低制度的公平性,原本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反而成为加剧社会不公平和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保障水平低

这一方面表现在养老救助、基本保险与自愿保险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形成保障网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建立,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随机性。2006年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分别为173.9月/人和70.9月/人,分别占城市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4%和30%。另一方面表现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水平低,在自愿保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的条件下,保障程度非常不足。“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设计的目标替代率为58%左右,而在实际运行中,保障水平远低于此。2006年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年领取额为10565元,占职工平均工资50%;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年领取额为845元,占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总收入16.8%。根据朱俊生、庹国柱(2007)的测算,基本养老保险高达80%以上的替代率仅仅是对工资单收入而言的,是名义的替代率,职工的工资单收入不到整个收入的60%,对于临退休的资深员工来说,这一比例更低。以此比例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实际替代率为30%左右,难以实现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目标。

转贴于

(三)制度不健全

这既体现在支柱之间发展不平衡,也体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多重分割现象。从多支柱发展情况来看,中国在1997年就提出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目标,但目前,仍然是基本养老保险单兵推进,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等市场化手段发展滞后,所占份额比较小,没有在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6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310亿元,而同时期,企业年金规模约为900亿元,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在内的商业养老保险规模为626亿。中国人均持有长期寿险保单仅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的平均水平。国民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救助和基本保险依赖过重,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从基本养老保险层面来看,存在城乡、区域、人群等分割的局面,目前中国对公务员、城镇职工、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不同的制度,保障方式、保障水平、资金来源、保障性质和资金运行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四)政府与市场的职责不明晰

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完全由政府包揽,在改革与转型过程中,政府逐步退出部分领域,如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并鼓励个人养老保险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分工不明晰,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度设计与提供上,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第二、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条件,社会保险部门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遏制市场发挥作用,限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第三、在农村养老问题,政府在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不足,而过去在管理费提取的利益驱动下却表现出很高的经营积极性。第四、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政府行为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五、缺乏配套措施和政策,制度设计上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难以有效激励劳动者参保,也难以有效约束其不当利用制度的行为,影响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这突出表现在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税收政策支持。

三、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思路建议

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与建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抄搬,应走中国特色道路,但这并不意味在改革过程中不要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教训。各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对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行为与责任的调整,希望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保障领域达到新均衡。这一点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全球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大体可分为二种类型:一是制度转轨,包括从一种保障模式转向另一种模式、从没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针对部分人群向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化等。其二是在保留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的调整,包括对缴费责任和保障水平的调整。从趋势来看,改革主要有两大特点,其一是重新调整政府与市场、用人单位与个人的责任。积极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由政府、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承担养老保障责任,但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仍起主导作用;其二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逐步融合、互补共促,制度多元化。部分国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化,在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或者加强市场导向激励机制,或引入市场导向的结构。

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应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进程的实际,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指导方针,推进体系、组织、机制和政策方面的创新。

(一)体系创新:从分散到统一

统一并不等同于单一,而是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根据不同区域或人群特点有所侧重,呈现多样化,以提高制度的适应能力。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可以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改造成以下六个层次,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第一层次一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养老救助;养老救助定位于满足公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但标准必须比国民养老金要低。发放救助时可以引人家庭收入调查等目标定位手段,以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层次一以现有统筹基金为基础,逐步改造成中央政府负责、全民普享、均一的国民基础养老金,条件成熟时,可以采用税收作为这一层次的筹资手段。第三层次一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基础建立强制养老储蓄账户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提供,采取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筹资,全部缴费计人个人账户,并实行市场化投资增值。第四层次一以现行企业年金和商业团体年金为基础建立自愿性、税优型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层次应完全市场化,发挥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作用。第五层次一市场化、自愿性的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计划,满足高层次、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第六层次一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等其他养老保障。

(二)组织创新:改组社保部和保监会

组织创新是理清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等方面关系的关键。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基本养老保险与市场化的养老金放在同一个组织结构或部门内监管。建议:一是成立救助与社会保险部,专司政府保障的经营管理与监督。可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基础上,将劳动就业等职能划人人事部,另将民政部的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职能划人,而产生。该部门专门负责上述养老保障体系第一、二、三层次的组织提供和监督管理。二是成立保险与养老金监管委员会。

这可通过将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监管划人中国保监会而产生。该部门具体负责第四、五层次的监督管理,对于税优型养老保险计划,可以引人财政税收部门(而不是社会保险部门)对计划的公平性及适格性进行审查和监管。三是成立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救助与社会保险部、保险与养老金监管委员会等多部委参与的非正式协调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框架及相关政策,推进养老保障立法工作。

(三)机制创新: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

目前大部分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让市场发挥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即要明确哪些事该政府做,哪些事该交给市场?政府管多少?应该怎么管?“政府主导”并不是说,让政府大包大揽,排斥社会资源进入,让政府主导筹资、统一提供或介人养老保障的各个层次,如果这样则无异于倒退回过去的计划体制。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筹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主导养老保障立法、体系框架设计及政策措施制定等方面的工作;二是组织、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为尽可能多的国民提供基本生活的收人保障;三是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或吸引企业或个人为老年生活进行理性规划。四是对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可持续。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就是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与作用,优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要从制度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基本保障之外的各项制度的经营管理应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用,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优势,如银行的账户管理、托管优势、保险业的精算、产品和计划设计、风险管理、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优势、基金公司的资本市场投资优势等。社会保险部门应该完全退出补充保险市场,专注于养老救助和社会保险,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尤其是在现有形势下,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应该是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重点。即使对于基本保险层次,也可以积极引人市场机制和手段,甚至可以委托商业机构经办,以提高制度效率。

(四)政策创新:建立税收政策诱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