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4、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改变了老农保的单一的个人账户的模式。如“东莞模式”中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模式”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或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适当增发养老金,以及给参保死亡人员家族计发丧葬补助费。

5、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子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也可以说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在苏州实施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步骤上,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即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评价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作用分析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策效益。从社会效益来看,解决了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更大程度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器”的调节作用。从经济效益看,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利于缩小和缓解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的趋势。如苏州市,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快速推进的2003、2004两年,也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两年,2001年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为6.1%,2002年增幅为6%,2003年为8.8%,2004年为12.31%。据估算,全市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老人基本养老补贴这两项制度就使农民人均增收达300元,拉动了农民人均纯收入近5个百分点。农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刺激了消费市场,从而也推动生产增长。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无疑对加快人口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具有十分明显的政策效应,因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原有“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它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而它是代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对我国农村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因而它一定程度上具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模式又面临新问题的考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的依据不足。目前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依据还是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而这个方案已明显落伍了,由于没有关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二是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目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于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没有国家和省一级财政的支持,其今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对养老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基金运营的困境,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成问题。目前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及存在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都困难。增值更是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胜任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弊端。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得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和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体制上存在政事不分的弊端,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同时,县级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于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五是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尽管确定了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通过与企业的讨价还价。因此,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综上所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较原“方案”,克服了原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而制度本身更为科学和合理,是体制的上一次创新,是制度上的一次飞跃。但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面临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考验,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做到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从目前来看,这一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建设

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是我国部分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整个经济实力的增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覆盖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成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对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建设好“六大机制”。

1、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不断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策和国家制度安排的特征的具体体现。在目前不具备全国统一立法的条件下可单行立法或制订地方性条例。对目前经实践证明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巩固下来。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公民享受养老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养老金权利行为的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全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使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改变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直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

2、建立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机制。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这是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验。要保证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切出专门的一块,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已使中央财政困难重重,省级财政也主要对落后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转移支付,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依赖于地方财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财政和省一级财政的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目前条件下,可通过税收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来支持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3、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机制。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目前养老基金面临的共同问题。从国外的做法来看,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因此,国内不少学者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私营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建议。笔者不太主张农村养老基金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商业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的做法。原因是农村养老基金是农民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基金,不是发达国家“三只脚”(基本保障、年金保障、商业保障)的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保障体系,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而且由国家出资的基本保障基金,一般也不进入资本市场;其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的规范和成熟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社保基金涉足证券市场几年来,运营的效果尚难理想。其三是商业化运作的成本较高。也有人建议,我国应该从上到下垂直建立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经营。这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想法,因为这不符合公共管理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思路:一是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政策,事业单位负责基金管理。农村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县(市)饭店基金的收缴和发放;二是尽快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央政府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建议确定一定比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又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基金安全。适当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营情况。

4、建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担保机制。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运行的风险对地方政府的考验主要在于:一是能否保证相应的投保贴补率(50%左右);二是能否承担转轨的成本(对老年农民的养老补贴“三是将来收不抵支时能否兑现对参保者的养老承诺,并使养老待遇随经济发展增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危机时最后由中央财政兜底,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中央财政的托底,也没有省级财政的托底,现行的做法隐含着未来制度的风险将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显然不符合国际上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也有悖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为此,笔者建议,从现在起就要未雨绸缪,各级政府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地方政府(市、县二级)的风险储备基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土地拍卖收入中提取一块,财政预算专门安排一块,预算外收入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储备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中央和省一级也应从发达地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人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担保金。各级风险储备金可由省级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

第2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改革居民消费影响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旧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实施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改革创新了基金征缴拨付机制、宏观监管机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实账积累机制、缴费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制、多元筹资机制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保机构对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分离,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堵住了由企业拖欠和社保机构挤占养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在旧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下,国家、单位包揽了城镇居民的养老支出,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占社会保障主要地位的社会保险支出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国家的福利支出将大幅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增加,这对于习惯于政府、企业包揽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支出预期,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已退休及将退休人员都在重重顾虑下谨慎花费,至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没有保障,则更不敢放手消费。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即设立两类账户(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并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养老金给付时则分别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区受益人从社会统筹账户所获给付是相同的,但每个受益人从各自的个人账户中获得的给付多少则不同。最终导致每个受益人养老金给付水平有差异。也就是说,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长、收入越高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多;相反,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少。

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适当增加了个人责任,提高了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居民的个人账户积累将会替代居民用于养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进行的个人、家庭储蓄。我国居民一向具有较强的预防动机和遗产动机,因此,较高的缴费率可能不会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储蓄,而只影响人们的消费。另一方面,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们在闲暇与收入的选择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缴费用后,人们可能会通过多提供劳动而求得补偿,从而加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比例,会减少他们当期可供消费的收入量,减少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可见,过高的个人缴费率不但影响个人的即期消费,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与企业的缴费率一样,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工资水平下,个人的缴费水平也应该适度,不能超出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

广大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消费能力释放受到抑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国家财力的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从而对农民的消费需求产生了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全面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合并农村与城镇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三类养老保险:覆盖城镇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覆盖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覆盖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金体系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试点,经过短短几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750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1381万人;基金收入2154亿元,同比增长17.8%;基金支出1453.7亿元,同比增长26.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有利条件下,通过多地开展的一体化试点积累了经验,为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因而在政策实施的初期阶段,必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1.部门间业务信息不畅通。制度出台以后,虽然国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地方政策还未详细的规定。我国地域范围广阔,各地都有着自己的独特地域特色,因而制度运行的时会存在着地方差异。两项制度合并的同时,是两项制度相关的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以及服务设施的合并,这些合并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并轨的过程,同时需要配套制度作为指导,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2.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运作存在问题。人社部统计资料表明,到2012年底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达39835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占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80%以上。如此庞大的养老保险资金,对其的投资运营,国家并未出台整体、完善的办法。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是地方的社会保障部,这些部门既承担着资金运用的工作,又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工作,这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挪用、违规占用及资金去向不明等违法现象。3.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窄。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的缴费标准时100―1000、1500以及2000等共12个档次,费用的构成部分是个人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来说过于狭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也不断增加,养老金的缺口不断扩大。中央财政给予固定的补助,然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待于提到,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地方政府,他们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产业中去,庞大的养老保险金给地方的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的方法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从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1.6亿人,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一步。

1.完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办理养老保险机构的能力,整合公共资源和养老保险经办的资源,提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层机构的能力,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引进设备服务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办公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人员之间直接的交接,降低服务成本。整合形成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详细信息都录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可随时查看,各级地方机构从内部系统可以快速查询到参保人员的信息。

2.规范管理,完善社会养老部门的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借助相关的制度来投资运营,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要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再争取收益,对存款、债券等所得收益、进出帐时间地点准确的做好统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对运营的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利用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调控,政府采取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资金滥用的现象。加强培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养老保险资金管理队伍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资金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经办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运营的效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3.加快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政府需要对农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对地方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增加对加当地特色产业的支持,引导农民发家致富。发展多种力量深入到基本养老金里,可以有效的拓展资金来源。养老部门需要进行对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调整,创建一个激励机制,基层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对定期缴纳养老金、连续缴纳养老金、缴费高的参保人员每年多补助多少,或是在其他的政策上扶持,形成养老保险金的持续健康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用市场化的筹资方式,引进市场化的经营模式。

4.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国民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大大增加了参保的机会,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的是后两种。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类似。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新农保”建立于2009年,替代了之前的“老农保”,针对农民设立,目前参保人数达到4亿多人,而“城居保”则建立于2011年,针对城市18岁到60岁处于工作年龄但没有工作的居民,这个群体人数不多,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就更少了。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非常相像,比如,都设立了个人账户,个人向账户里缴费,缴费公式也类似,其中新农保每人每年缴费从100元到500元不等,共有5档选择,城居保每人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有10档选择;两种制度养老金发放公式也类似,都是到60岁就每人每月固定开始领取养老金,跟以前的缴费记录没有任何关系。即“合并对基层财政造成不了压力”。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思路[J].中国人口科学2013.6

第4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合并后各地缴费档次有所调整,有些地方还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为试点市,在2012年实施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就开始将其与新农保并轨,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履盖。2012年参保率为全省最高,达到98.8%,由于缴费标准较低,特别是对较高档次的缴费,政府补贴力度不够,2013年参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国务院《意见》的指导下,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人保厅开始印制并下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一卡通。个人缴费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让城乡居民拥有更多选择权。

二、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一的意义

1.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江西是农民工等劳务输出大省,面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现象加剧的情况下,只有实现城乡统筹,才能应对这些挑战。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就要求建立起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居民合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最终实现全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它的建立不仅是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我国快速发展城镇化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为建立起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投入机制,真正实现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

2.切实实现养老公平,推进社会公平化进程。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使得城乡居民皆可一视同仁地参加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不再受户籍限制,这一举措无疑消除了城乡之间的歧视性标签,也取消了附在户籍上象征身份与利益的观念,从而真正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维护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践行了十提出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了社会公平化进程。

3.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一意味着加速消除户籍和“身份”带来的养老保障差异的进程,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给在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以此达到可进可退,三方共赢的局面,并不断深化和完善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便捷。

三、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障水平偏低,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第一,江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府了政府补贴水平低。江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经济水平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水平,由于江西经济总量不大,政府可用财力有限,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上,也就决定了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而一些发达省份则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在基础养老金上给予补贴,或是参保农民给予更高补贴。如浙江省2013年基础养老金为80元,2014年提高到100元.而江西只能按中央政府设定的100至2000元12个档次,政府补贴基础为30元,每缴费上一个档次则政府多补贴5元。政府的补贴标准低,就决定了保障水平低。第二,农村居民按最低档次缴费视为首选。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参保人自愿选择保障档次,加上农民收入增长不快,个人缴费每上一个档次才增加5元钱的补贴,而缴费多上一个档次,所得政府补贴少,导致今后所得的待遇也只不过一个月多领取不到1元钱,因此,觉得还是按最低档次缴费划算。如此低的保障水平显然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从现在的标准提高到100元,其保障水平也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无法满足10几年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故而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补贴少。

2.统筹层次过低,难以保证基金的监管及保值增值,易造成基金的安全风险。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一方面造成资金分散,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难;另一方面会造成监管分散,江西省有100余个县级单位,这种分散管理社保基金的情况,势必造成监管上的困难,容易导致基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江西省J市老农保基金就曾被违规挪用,造成2000万农保基金损失,后来虽然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但2000万元的资金损失已经造成,其缺口只能由政府买单。其次以县级为单位管理这些基金,由于管理层级低,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目前只允许将基金存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以获取利息。由于银行利息较低,一旦遇上经济周期性波动,银行利息会低于物价上涨指数,必然会造成基金的贬值;国债利息相应较高,但是数量有限,据峡江县人保局长介绍,每年分给县的国债指标只有不到百万元,这对于一个拥有10多个亿养老保险基金的县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3.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紧缺、编制偏紧,致使服务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县乡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人员编制偏紧,在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县乡社保机构人员编制与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基本没有增加。据新余市反映,机构与人员编制还是1993年的编制,但工作量却大大增加。省政府也在口头承诺要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编制和人员,但至今没有能够落实。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其结果势必造成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不高。一项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必然要求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为保障,由于工作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解决,,每一个新的社会保障项目都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作保障,但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财政大都是吃饭财政,使得县级财政所能给予实施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经费十分有限。据调研得到的情况,每一个参保农民的工作经费不到0.3元,这样低的工作经费如何保证这一项目的宣传到位、工作到位,乡镇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不固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比对时断时续,基本材料的上报无法按时完成,且错误较多,这将会给现今的管理工作和今后的待遇支付造成严重问题。

四、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缴费标准,使其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从目前农村居民实际缴费档次来看,大多农村居民都是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缴费。据测算这样的缴费标准根本起不到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最低档补贴只有个人缴费的30%,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的比例越低,基础养老金要到60岁以后才能享受,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吸引力也不大。不少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经办人员和村民,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同时随经济发展逐年取消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以应对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趋势。为此,建议江西省每年提高一个档次的最低缴费标准,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每年增加10元的财政补贴,同时建议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也能同步增长,这样才能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2.实行省级统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议将现有的县级统筹提高至省级统筹。第一,实行省级统筹在技术上有其可行性。在这方面江西省是有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的”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已经完成,二期建设正在进行之中。所有信息都要通过这一信息平台上报到省级,而且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是全省统一的,将统筹层次提高至省级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第二,实行省级统筹有其必要性。实行省级统筹可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江西省有100多个县(区、市、开发区等),将县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发挥基金的规模经济作用,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能性会比县级统筹要高得多。第三,有利于强化基金的监管。现在的县级统筹存在着基金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监管对象大幅减少,可以极大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展开,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基层人员直接面对广大城乡居民,其服务质量的高低、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声誉。因此,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将好事办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事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3.1在乡镇、街办设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专门机构,建议由省政府统一规定,进行定编、定员、定工作经费,其职责就是专门从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由1-2个人主办,其它人协办,使其工作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既能做到彼此工作相对独立,又能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同时要规定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工作满3年后才能调动,以确保工作人员稳定,其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定期由乡镇、街办组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

3.2在村(居)设立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提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立公益性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报酬,是对这些基层工作的一种认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技能,解决现在基本信息失真的问题。

第5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使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额可退还本人,也可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时建立个人账户。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累总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率(单位和个人)]折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折算的年限只能计算为折算时之前的参保年限,而不能替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金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11%×折算年限

二、外地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应当在市区有工作单位或在**市区拥有住房落户的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并距法定退休年龄八年以上,转入后应当连续缴费满八年以上。

外省转入的参保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在原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低于本市相应年份的最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人员,应在转入时一并补缴其差额。

三、中断参保人员的处理。允许中断参加基本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将中断年限按补缴时当年的基数和比例全部补缴。中断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的当年应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后的个人账户的处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后,其个人账户按企业个人账户的规模转移,即96年、97年按个人缴费标准,98年以后按缴费基数的11%转移,其在1997年底前按规定未实行个人缴费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按规定缴费之日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或外地调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未建个人账户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五、从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的处理。从军队转业退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建个人账户的,其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今后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6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最优缴费率纳什均衡

合理确定收入在消费、养老保险缴费与储蓄之间的分配比例,实现跨时期消费的最优安排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Feldstein将利率和工资看作外生变量首次建立现收现付制的最优缴费率模型,发现最优缴费率与人口增长率、生产率,以及资本的边际产品有关。文献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研究了部分积累制的最优缴费率,拓展了Feldstein的结论,而我国相关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则将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分析方法引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求解符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征的最优缴费率。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假定经济中有工人、退休者和政府三个主体,工人和政府是独立的行为主体,退休者由政府代表,工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政府既关心工人的利益,也关心退休者的利益;通过将工人和政府看作纳什均衡的博弈双方,构建工人和政府的目标函数;随后引入生产函数确定内生的工资和利率,以及与人账户缴费相关的资本存量,在此基础上求解满足工人和政府目标函数最大化的最优缴费率,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优缴费率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

一、工人和政府的目标函数模型

假定工人和政府是纳什均衡的博弈双方,并且有各自独立的目标。工人的目标是生命周期效用最大化,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满足工人生命周期效用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缴费率即是最优缴费率。因此本文的重点在于构造工人和政府的目标函数。

1.工人目标函数的构造

假定个人效用是其消费水平的函数,养老保险缴费和给付改变了工人工作期和退休期的消费构成,进一步影响其生命周期效用。因此构建工人目标函数之前要对其消费函数进行描述。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暂不考虑储蓄,则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工人工作期的消费等于收入扣除社会统筹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的剩余部分,退休期的消费由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统筹部分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本文运用交叠世代(OLG)模型分析。假设个体是同质的,其生命分为工作期和退休期两期,个体在第一期工作,第二期退休;假定每期人口增长率为 n,t期的人口为Lt,则t+1期的人口为:Lt+1=(1+n)Lt(1)假定t期单个工人的有效劳动为At,每期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为 g,则t+1期的有效劳动为:At+1=(1+g)At(2)将式(1)、(2)相乘可得,每代人有效劳动的增长为:(1+g)(1+n)(3)由式(3)容易得到社会统筹养老金为: (4)其中,Bt为单个工人t期的养老金水平,为t期的社会平均工资,θ为社会统筹缴费率。假设社会平均工资与个体工资的比例为λ,则式(4)可以变换为:Bt=θλ(1+n)(1+g)wt(5)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Pt=(1+rt-1)wt-1(6)其中,为个人账户缴费率,rt-1为t-1期的利率水平,wt-1为t-1期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t期单个工人的消费为:Ct,1={(1-θ-)wtAt}(7)其中t表示出生时期,i(i=1,2)为工作或退休的状态,Ct,1表示t期单个工人的消费,Ct+1,2表示t期单个工人在t+1期退休时的消费,由式(5)和(6)容易得到:Ct+1,2={θλ(1+n)(1+g)wt+1+(1-rt)wt}At(8)假定效用函数为消费水平的单调增函数且为严格的凹函数,即:

U`(ci)>0,U"(ci)<0,则t期单个工人的生命周期效用为:Ut=U1(Ct,1)ρ(9)其中ρ为个体未来效用的贴现因子,U1为工作期效用,U2为退休期效用。假定工人可以选择其个人账户缴费率,则工人的目标函数为在给定的社会统筹缴费率下选择最优的个人账户缴费率以最大化其生命周期效用。

2.政府目标函数的构造

政府选择社会统筹缴费率向工人收取社会统筹缴费,并向退休者支付社会统筹养老金。政府既关心工人的利益,也关心同时期退休者的利益,因此政府的目标函数中既包括工人的效用,也包括退休者的效用。假定政府对工人和退休者具有相同的关心程度,其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以全部工人和退休者的效用表示。

根据1中对单个工人的假设,容易推出t期单个退休者的消费为: Ct,2={θλ(1+n)(1+g)wt+(1+rt-1)wt-1}At-1(10)

因此,由式(9)和(10)得政府的目标函数为:Wt=Lt{U1(Ct,1)+ρU2(Ct+1,2)}+Lt-1U2(Ct,2)(11)

式(11)中右边第一项为t期全部工人的生命周期效用,第二项为t 期全部退休者的效用。假定其他变量给定,已知,政府的目标函数是选择最优的θ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最优缴费率的求解

1.工资、利率与资本存量决定

本文将工资和利率看作内生变量,因此求解最优缴费率之前需要引入生产函数决定内生的工资和利率,并对资本存量做出假设。假定生产函数为Cobb-Douglas型,即:Yt=KtαLt1-α,其中α为资本产出弹性,则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工资和利率分别等于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产量,即:(12)假定经济中只存在一种物品,可以作为资本品或消费品,每期个人账户缴费全部转化为下一期资本,则t期的资本存量为:(13)由式(13)可得t期单位有效劳动的资本存量为:(14)式(14)表明了工资和个人账户缴费率与单位资本存量之间的关系,连同式(12)一起可用于最优缴费率的求解。

2.工人和政府目标函数最大化下最优缴费率的确定

假设变量r,w不随时间而变化,工人和政府均选择他们能够控制的变量以实现各自目标函数的最大化。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工人选择以最大化其生命周期效用,政府选择θ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

工人生命周期效用最大化对的一阶条件为:(15)式(15)经化简得到:(16)政府目标函数最大化对θ的一阶条件为:(17)式(17)经化简得到:-U`t,1+λρ(1+n)(1+g)U`t+1,2+λU`t,2=0(18)假设效用函数为两阶段可分离的对数形式,即:U(C)=InC (19)则联立式(16)、(18)、(19)可解得: (20)根据r的表达式以及生产函数关于工资和利率的计算公式,由式(12)、(20)得:(21)由式(14)、(20)、(21)可得到: (22)将式(16)代入对数效用函数得到:(23)将式(20)和(22)关于r,的表达式代入式(23),经化简得到:(24)

式(22)、(24)给出了求解和θ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最优的社会统筹缴费率θ和个人账户缴费率与生产函数(α,1-α)、未来效用的贴现因子ρ、人口增长率n、有效劳动增长率g、社会平均工资与个人工资的比例λ等参数都有关。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只要给定相应的参数值,就可以求出θ和的值,既能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也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优缴费率的确定提供参考。

第7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宏观制度层面上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对女性的社会排斥。同时微观层面上企业的违法和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使部分女性就业权利和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因此,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政策进行改革,以改革为契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进而维护女性养老保障权益,逐渐消除各种因素产生的对女性的社会排斥。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排斥 社会性别

问题的提出

“社会排斥”目前已经成为社会政策的研究重点,越来越多的政策研究者倾向于从社会排斥的角度来解释一些社会问题。学者们对于社会排斥有不同的理解,公认的社会排斥是指对基于公民资格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利的否认或者这些权利未充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排斥基于性别差异而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差异因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力市场政策等情况不同,养老保险参保率、养老金领取率以及养老金金额在男女之间的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总体来看,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了男性,并且男性养老待遇普遍高于女性。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普遍没有考虑到性别差异,并且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性别社会排斥,但是这种排斥并没有被人们普遍察觉甚至被忽视,这种忽视的结果是女性未能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权利。

国内外的研究机构或者学者们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性别排斥这一问题上研究较少,相应的文献也凤毛麟角,但是国际组织已经意识到男女在养老金覆盖面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对养老金整体性别差距的影响很大。其中,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提出要加强社会保护与性别问题之间的联系,强制性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特别是非全日制工作和家务劳动等(国际劳工局,2000),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这种倡议在各国的实施情况,还有待于考察。另一份《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在其序言中提到“社会保护制度并不仅仅是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加深了这种不平等”。可见,从国际组织层面上看,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已经被认真而深刻的提出。不过,这种国际组织的倡议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即时研究国内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排斥文献也不多见,国内学者大致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其一,从社会保险覆盖面角度来研究性别排斥问题,学者们认为扩大覆盖面真正地把女性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内,可以改变女性的不利地位,如朱冬梅指出女性在自由职业者中的就业率比较高,要直接改变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低的现状,就应该扩大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覆盖面,并且认为有些规定并不利于灵活就业者的参保(朱冬梅,2005);潘锦棠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门槛设置过高,这点对于以灵活就业为主的女性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潘锦棠,2006);王永慈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只能保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长期失业者将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而从未工作过或缴纳过社会保险金的人也同样会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王永慈,2001)。其二,从性别差异角度来分析女性保障权利的不充分(当然,性别排斥和性别差异两个概念有相似之处,从性别差异角度来思考女性养老保障的不充分或许也能带来一些启发)。学者们认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要考虑性别差异问题,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体现性别差异,特别是对养老保障与性别关系没有足够的研究,使妇女的养老保障很不充分(吴可昊,2002);徐文丽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并不必然有利于女性的发展,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女性发展,就必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采取倾向于女性的积极差别对待政策,这种积极差别对待政策在社会保障各项目具体实施和完善过程中都应有所体现,并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徐文丽,2005)。

本文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入手,试图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排斥问题进行分析,探求养老保险制度中性别排斥的根源以及社会排斥所带来的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从而提出一些对改进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用的建议。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性别排斥的根源分析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探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排斥,本文试图根据“排斥出何处,谁被排斥”来探索排斥问题。首先探讨“谁被排斥”。由于男性在就业机会上占有绝对优势,获得养老保险机会远大于女性,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性别排斥可以这样来理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一些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使这部分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或者说权益丧失,进而导致男性和女性在养老保障权益上的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性别排斥,主要是指女性群体在制度中被排斥。其次探讨“排斥出何处”。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社会性别排斥是一个“动态”过程,强调“施动者”通过“怎样的制度过程”将女性排斥出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侧重养老保险制度排斥机制和排斥过程,从而产生排斥的影响和结果。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是指一个国家以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政府制定并颁布一系列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养老保险政策及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排斥女性需要被检验,如果存在则政策本身即存在排斥女性问题,即把女性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这种物质帮助权利可以视为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其中也包括养老保障权利,并且我国颁布了《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民养老保险条例》等,从制度层面上表明,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我国公民就都有享受养老保障的权利,因此制度文本中并没有排斥的字眼和表述。

不过现实的情况表明,女性的养老保障缺失较为明显。在实际生活中女性群体确实被排斥,这样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备存在着漏洞,从而产生了微观层面上的排斥;另一种可能性是排斥存在于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落实或者操作者故意或者出于非故意的原因,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排斥的施动者是执行和落实这些养老保险政策的主体,从宏观角度看是国家政府部门及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政府部门,从微观角度看是各地方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

(一)内生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备

内生因素主要指制度内因素,即国家宏观制度政策,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合理性,没有充分考虑女性的就业权及在就业权下面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导致现实中很多的女性群体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男性为主,而女性大多处于社会安全网之外。

1.制度内漏洞及根源分析。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设计存在漏洞,把诸多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而女性被排斥体现在依据群体特征而被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女性农民工保险条例不完善。目前我国出台了诸多社会保险条例,如《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尽管如此,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不完备,很多地方没有出台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男性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缺失比较严重,而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更为严重,现行的养老制度中没有顾及到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和养老保障权益,导致很多女性农民工被排斥在养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农村妇女在就业时缺乏社会保险,即使农村女性在城市中能够及时就业,由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与户籍身份挂钩,而农村流动妇女没有城市户籍而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镇的市民待遇,这种市民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在现有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女性包括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基本等同于无。

学校在读女性养老保险条例缺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都没有考虑到在读博士、硕士的学生们,这些人很多是女性,相对于本科毕业的学生,女性博士和硕士毕业晚、就业晚,且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少,况且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因此,这些就业晚的女性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少,这是一种制度本身的排斥。

农村女性的养老保障普遍缺失。农村女性养老保险制度普遍缺失,主要的问题在于国家尚未具备把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统一起来的能力和条件,目前颁布的企业养老保险条例仅仅适用于向城镇人员实施基本保障。我国城镇保障基数己过于庞大,如果实行城乡统一保障,国家必须拿出很大一笔开支,国家财力难以承担,不过根据国务院最新的政策表明,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灵活就业女性养老保障普遍缺失。男性在获取固定工作的机会要比女性大,因此,从事灵活就业工作的以女性居多。按照我国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有较固定工作的男性有可能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而灵活就业的女性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游离在养老保障覆盖之外,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为降低成本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中的很多女性没有被覆盖到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女性应有的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没有实现,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和部门的监督不力,从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财政起到最后的兜底作用。由于养老金资源的有限性,加上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力度有限,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未能普及到国内全部行业和全部企业。另外,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企业用工成本加大,社会保险负担较之前加重,短时期内让所有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存在一定困难;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很难,其雇主规模较小,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导致在规模小的企业中的女性人员没有养老保障。

长期未能就业的失业女性没有养老保险。在失业群体中,普遍以女性居多,并且在重新再就业机会的获得上,女性比男性更为劣势。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形式和就业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形式的多样性使就业出现了不稳定和失业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未能就业而出现失业女性,这部分人口很多没有养老保障而沦为城市弱势群体。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社会保险总体立法,尚未形成全民基本的养老保障体系,客观上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窄,覆盖面的扩大需要经历过一个渐进的过程。

2.制度本身不完备导致男女不平等。制度本身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男女性别的差异,同时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也导致了女性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

未考虑到性别差异。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教育背景、个人能力以及女性要承担家庭劳动,导致女性在职工资普遍低于男性,从而使基于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费存在差异,进而在养老金待遇上存在差异。以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文件中只是提到了“城镇职工”要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并没有考虑到女性和男性的差异,在工资收入和待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体现出性别差异的制度设计,表1的数据可说明这一点。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辽宁试点方案下的男女退休金和工资比例,在养老金水平上,城市老年人中男性平均退休金为745.7元,女性为528.6元。假定如果女性与男性同是60岁退休,女性退休时养老金只占男性的66.8%~82.4%,与男女职工工作期间的工资差异(76.9%~90.9%)相比,养老金分配中的性别差距相对较大,女性在工资和养老金待遇上明显低于男性,而在社会保险试点方案中,女性要和男性一样缴纳占工资总额8%的养老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的就业权利并未真正得到保护。

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养老金是城镇职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在我国由于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不同,女性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早退休意味着她们退休后的相对生活水平会下降,退休年龄不同导致我国养老金性别差异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规定了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并且针对一些特定职业,女性可以提前退出就业岗位,早期的规定是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女性,随着我国城镇妇女就业模式的变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男女退休年龄差异对两性养老金影响逐渐呈现出不平等性。旧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工资和连续工龄两个因素,当时工资增长率较低,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对养老金影响较小甚至基本没有影响,而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于相对固定的工资水平的个人来讲,养老金多少是由其缴费年限决定的,女性退休年龄较早直接导致了女性较少的缴费年限,从而影响其养老金水平。

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以缴费形式筹集资金,一般以两种形式筹集,有的地区以地方税务局,有的地区是企业直接到劳动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由于没有实行社会保险税制度,企业在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项目时,往往拖欠或者漏报,甚至有些企业只给男性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不给女性办理养老保险,其结果既影响了女性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又剥夺了女性养老保障的权益。当前最急迫的是建议完善社会保险立法,或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惩罚力度,特别维护女性群体的养老保障权益。

(二)外生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未被有效执行

制度外因素主要指微观层面的因素,体现在现有的制度未落实,或者说养老保险制度在微观层面上未被有效地执行,包括管理部门不落实或企业不落实,根源在于管理部门不落实主要是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不落实主要是考虑用工成本进而对女性产生歧视。

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企业敢于违法。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刚刚通过,法律中仍没有考虑到性别差异,也没有考虑到对女性的倾向性保护,因此仍被称作是“中性政策”。对于某些企业的故意违法,政府往往监督不力、惩罚不力,导致雇主敢于违法且成本比较低,即便违法被查处,也是罚款了事;某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倾向于违法,甚至在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的遮掩下,有些企业雇主“敢于”并“持续”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只给付基本工资,不给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造成了工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其中也包括女性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对于女性的社会排斥现象到处可见。因此,这些中性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才能有效约束微观主体的行为,减少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性别排斥现象。

企业考虑成本和收益不愿办理社会保险。很多中小企业的雇主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不主动为工人缴纳保险,一般不愿意与女性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女性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利益。很多企业一般规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因为在试用期可以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现有的社会保险条例,企业要给签订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按月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企业缴费20%、医疗保险企业缴费6%、失业保险企业缴费2%、生育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一般占0.5%左右)、工伤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实行浮动缴费率,平均水平为1%左右)。总体来看,企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总比例将近30%(见表2),社会保险各项缴费比例是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工资水平越高,企业职工总人数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对于一般大企业或者是盈利企业来说,一方面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必须要缴纳的,另一方面也有能力缴纳这部分费用。但是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笔费用无疑是个巨大的人工成本,在企业效益不好或者金融危机来临时,中小企业要么减薪,要么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很多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性条款或者是约定俗成的规定,比如存在同工不同酬,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职工个人要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积累。这样,通过未来几十年的个人账户积累,到了退休时男性和女性养老金一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相对于男性较高的退休金收入,女性只能维持一个低水平的待遇。可想而知,女性在把子女抚养成人并且从事长期的劳动之后,得到的却是和男性有一定差距的退休金收入,影响了她们晚年的生活水平,这对于女性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排斥的结果及影响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排斥的结果使女性在养老金待遇上缺失,提升了女性对养老保障的敏感度,同时女性养老金的缺失亦不利于养老保障基金的积累。

养老金及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异,导致女性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对女性个人来讲,一部分女性退休金待遇低,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相对少,而另一部分女性养老保障权益缺失,达到退休年龄时却没有任何养老金保障。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异导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产生了差异。女性在就业中遭受养老保险制度的排斥所形成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她们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从而产生个人的失落感,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存在会使女性孳生自卑心理。

对社会女性群体来讲,女性对养老金敏感度普遍提升。在市场经济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妇女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女性越来越注重个人在经济上的自立能力,女性对自己的工作越来越重视,对退休后养老金的性别差异也越来越敏感,很多女性越来越在意自己年老时是否能得到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不得不早于男性离开工作岗位的退休政策的满意程度会降低,要求提高退休年龄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我国旧的养老保险体制下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在新的制度下却可能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政策。因此,应该重新调整我国的退休政策,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并把这一政策纳入到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中。

女性养老保险的缺失,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和经济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制度,在职职工依靠个人缴费,等到几十年后退休,个人账户可以积攒一大笔基金,而这笔基金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需要投资进行保值和增值,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将会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国外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后,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出新,并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基金积累。对于女性而言,积累养老基金除了能够保证她们的晚年生活,也能为养老基金的积累做出贡献。没有女性养老基金的积累,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是不完整的。

女性养老保障的缺失,不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建立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西方有句谚语:推动摇篮的手,是推动世界的手。历史上,女性对社会的作用,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对抚育人类的作用不言而喻。女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女性的权益获得应该和男性一样的平等而长久,女性的一切权利应该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并给予承认。不过,几千年的父系文明的存在束缚了人的观念,男女不平等及两性存在的差异性,使目前女性仍在很多领域缺失应有的权益,其中包括养老保障权益的缺失,如果不能及时而有效地纠正这种缺失,将会进一步固化社会对女性歧视和忽视的刻板印象,将会影响两性平等的建立,更将会影响社会的文明进步。

结论与建议

(一)健全有关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依法强制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和出台《养老保险法》,细化各项法律制度,进一步弥补制度空白;颁布《女性农民工保险法》、《女性保险法》等法律,通过法律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直至覆盖全体女性人口,使女性真正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同时,探讨如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来消除性别排斥问题,女性在自由职业者中的就业率比较高,要想直接改变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低的现状,应该扩大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覆盖面,降低对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门槛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差别的参保政策。此外,应该改革失业保险制度,使女性失业者不但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在长期失业中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这部分人群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

打破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按户籍划分的城乡有别的二元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存在严重偏向城市居民,在制度的运行上也是一种由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国家财政保底的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险建立和改革的脚步却远远赶不上城市的步伐。若能实施《养老保险法》,将会极大地普及养老保险,使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制达到统一标准。目前的城乡户籍制度成为就业的障碍,基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划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同时也不能保证女性劳动力顺利地流动和就业。目前和户籍制度挂钩的养老保障也是就业中的一大难题,因此建议取消户籍制度,真正的使城市和农村制度一体化,实行居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现有制度,实行男女退休年龄平等。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年龄对女性养老金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要逐步提高我国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对于女性来说有两点好处:一是女性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积累更多的养老基金,二是通过提高退休年龄,使女性参保年限延长,进一步增加养老金的储蓄,从而会提高其养老金水平,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不过,退休年龄的提高应该逐步推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政府机构、企业和不愿意继续就业的女性。因此,建议政府在调整男女退休年龄时,应当全面考虑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二)政府严格监督及执法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建议政府严格约束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使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利用这些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监督。另外,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企业用工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对女性工人的招聘和用工方面,更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借鉴有关国家的《反性别歧视法》,针对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岗位,同时在法律中应明确列出属于严格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范围。在各类人才市场中,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且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此外,政府应明确职能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的监管职责,规范劳动用工市场的用工行为,建议政府在劳动部门成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用来解决就业歧视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译.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变化世界中的收入保障和社会保护[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朱冬梅.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差异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4)

3.潘锦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利益―兼评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讨论[J].中国社会科学,2002(2)

4.王永慈.关于台湾长期失业者排斥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讨论,2001

5.吴可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考虑性别差异[J].人口研究, 2002(4)

6.徐文丽.以社会保障促进女性发展: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7)

第8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法律依据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没有关于灵活就业的专门规定,而是附和在其他制度中,已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在当初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包括在内,更谈不上政策的规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16号)的附件一中提出: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这是首次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的队伍不断的壮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也相应出台,但都是附和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之中,没有针对性出台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统筹层次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各省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但我国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没有做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直到2009年各省才普遍建立起了省级统筹,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基金调度使用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目前还存在困难。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性低,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本省流动,跨省流动数量也很大,统筹层次低不利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3.企业套保现象严重。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将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为当地上午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低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这一政策就给部分企业单位制造了套保的机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只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其中的8%计入个人帐户,而所在的个体、私营企业只用承担12%的缴费,若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企业应承担20%的缴费。所以许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充分利用这种养老保险的政策漏洞,要求职工自己去缴纳保险费然后拿发票前去报销。

4.信息化建设滞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之时,参保的对象是大多数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需要每个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前去办理。一个经办人员能为单位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且这些职工相对稳定。单位职工第一次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就有了单位职工的基本信息,以后每个单位只需要办理变动的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些变动只需要按月申报缴费就可以了。但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队伍占据养老保险扩面的主要位置,信息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和政策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在全世界都出现了就业格局的重大变化,灵活就业在全世界范围里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就业形式。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建议通过立法确立灵活就业人员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待遇等方面有法可依。

2.提高统筹层次。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从推进灵活就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很必要的。提高了统筹层次,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有利于消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3.灵活调整相关政策。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府只在缴费比例、基数、时间做了一些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也不能完全适应灵活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的特点,所以,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应体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应拘泥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束缚。我国目前的缴费基数是以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此高的缴费基数致使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负担。其次,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参差不齐原因,致使一些收入较少的灵活就业人员独力难支。所以,应建立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300%多档次并可以自由选择的缴费基数。

第9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改革;士官退役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49-02

引言

近年来,军队保险工作和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便随着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矛盾和不足也逐步呈现,如当前军队士官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士官的养老保险问题。而维护士官的保险权益不仅是广大士官的迫切需求,也是实现我军构建和谐军营和维护公平的现实表现,在这一形势下,建立起军队士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士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当前士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保险制度设计中士官未能与军官、文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军队士官作为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社会保障问题是他们关心的重点。军队士官待遇中明确规定: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但实际上,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长期缺乏足够的关注,尤其是养老保险甚至会因各种原因被排除在军人保险制度之外,譬如在现行的军人保险制度中,士官的保险个人缴费义务与军官相一致,但他们在享受权利与待遇方面却是不一致的,如军官和文职干部选择进企业工作,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可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这样就基本解决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进企业工作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而士官却不能享受此项待遇。从部队近年转业情况来看,军队绝大数士官会安排进企业参加工作,也就是说,作为最需要建立养老保险账户的群体,却没有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补贴。

2.现有险种对士官退役后的作用有限。现行的军人保险制度覆盖面还比较低,士官只建立起伤亡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两个基本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为零,与地方相比,差距是非常大的,从前实际情况来看,士官退役后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最需要建立起的保险有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如果按现行政策规定,单位承担的费用约占工资的28%,因此很多企业选择逃避给他们缴费,或是提高他们的录用门槛。另外一种选择就是自己缴纳全部费用,这样就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和加重其当前收入的减少,这显然是一个令他们无法接受的办法,而士官退出现役后仅有的退役医疗保险也存在一个衔接问题,因此现行保险制度对他们退役后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

3.部分退役士官出现保障盲点。据统计,“十五”计划期末,中国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75亿人、1.38亿人、1.06亿人、8 478万人和5 408万人,而在”十一五”规划中,中国地方养老保险将出现广覆盖和应保尽保的目标,而从当前部队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士官转业或退伍后并没有安置工作,也有一部分接受工作安置几年后下岗后导致生活困难,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来具体运行,但当前这几条保障线还是不能全部覆盖,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为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军队年轻退役的士官却视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却因此失去工作机会,被排除在保障工作之外。

4.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呈现军队士官养老保险资金“空账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混账管理的办法,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的方法,因此个人账户也就成为了“空账”。中国养老保险金原本就存在巨大的缺口,据原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表示,养老金缺口为2.5万亿元,目前估算的结果是到2020年也无力填平这一缺口。而自2005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已达8 000多亿元,而且每年还以1 00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这个问题已经成了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瓶颈”,而按照地方的规定,军人军龄视作缴费年限,这就产生了空账户问题,士官退役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与当年同进企业的人相比明显减少,同时退休后所拿到的养老保险也会不同。

二、士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策略探究

与相对完善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相比,军人保险制度建设面临严峻形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1.立足国情,加快士官基本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军人保险制度的出发点与最终目的,是解除官兵的后顾之忧,其重点是明确界定军队的责任,由军队主导构建士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一系列部队参保士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军队社会保险制度要跟上时展的步伐,就要加强社会保险立法,把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军人保险立法的要点,解决军人所面临的各类实际问题,只有实现国家和军队对退役士官的养老保险双重保障,才能解决好军队建设任务重和士官保险任务重的矛盾问题。

2.解决空账问题,充实士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当前国情、军情出发,若建立起士官养老保险制度,首要的是建立并充实军队士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建立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来划分,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士官服现役时由部队为其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退出现役时通过政策和资金补贴方式建立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且不论是采取哪一种形式,士官都应采取个人账户作为个人保险资金的支撑,以应对地方养老保险账户中的空账问题。在这里国家应承担转制成本,即国家在解决军队士官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时,必须有切实的养老保险基金注入,而不能由士官安置地来解决,这样做一则不利于提高接收士官地区的积极性,再则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的保障权利受到损失。因此,最好是在士官服现役时就为其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通过军队来为其士官补足养老保险基金,使其到地方安置后能顺利实现与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接轨,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应由国家财政拨款、士官本人缴纳的退役养老保险费两大部分来共同组成。

3.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框架,建立适合军队士官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当前士官法中规定士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共三个等级层次,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和入伍前为城镇户口且有安置卡的,才具备安排工作的条件和可能,但不论是否安排工作与否,他们都应参加到基本养老保险中来,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非常复杂,军队建立起基本士官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为将来与地方的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军人保险种的设置应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原则,体现军队高风险性的职业特点和要求。具体办法与动作上,一是增设险种,与国家保险制度相配套。二是要把商业保险作为军队士官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如军人互助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些险种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直接保障参加保险的士官自身利益的作用,满足他们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三是合理确定军队士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目标。最基本的保障目标应是解决士官退役后自身的经济保障问题,要综合考虑到安置地的平均工资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开支与支出等指标。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起强制性的军队士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军队士官退役后能顺利实现与地方社会保险待遇的接轨,使他们退役后有基本的收入保障,既是解除军人养老后顾之忧和确保军队成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军军队保险制度尤其是退役士官保险制度的最现实标志。

参考文献:

[1]王国军,庹国柱.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2.

[2]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

[3]戴凤强.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和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联合体[N].国际金融报,2006,(10):103.

[4]刘兆博.当代农民消费行为研究[J].财经科学,2006,(2).

[5]鹿丽.对战略管理会计的几点认识[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4,(4):31-33.

[6]李新.基于供应链下的目标成本法、作业成本法、价值工程和kaizen成本法的整合框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5,(12):23-24.

The Strategy Study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Based on Officer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HUANG Ying-jie,TAN Xian-qing

(Logistics of 75150 army PLA,Hengyang421131,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