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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1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第2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检查了在建工程11个,总建筑面积195448.01平方米,总投资15537.52万元。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0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发现隐患47条,其中重大隐患4条,经复查,隐患消除率达8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未采用“TN-S”系统,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电气设备损毁未及时更换,电缆线未采取架空、地埋或套管方式保护,无电工维修记录和用电档案或档案资料不真实,个别项目外电高压线路无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部分项目脚手架搭设未严格按方案执行,立杆基础未硬化、无排水措施,垫块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设置不当,且数量少,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安全网未随层张挂,位置设置不当,个别项目脚手架搭设方案不规范,模板支撑无水平拉接,存在安全隐患。

3、部分项目临边防护存在较大隐患,各楼层临边、电梯井口、施工洞口、楼梯口防护措施均不到位,个别工地卸料平台未按规范要求搭设,无防护措施。

4、部分项目中使用的建筑起重设备未按照起重设备备案登记规定提交安装检测报告,未履行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个别项目仍在使用已淘汰的旧式物料提升机。

5、部分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挂安全带;文明施工环节急需加强,场地凌乱,建筑材料未分类堆放,未挂品名规格标识牌,安全网内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

6、监理公司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仍待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虽有一定提高,但仍有个别项目存在总监不到位、监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力度不够等情况。

7、祥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8、县医院应急救治大楼项目经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职责。

三、处理意见

第3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高层建筑呈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违章停车堵塞消防车道、违章搭盖占用消防登高面的现象越发突出,制约着灭火救援工作,已经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经排查,目前我区存在以下几个影响灭火救援能力的主要因素:一是违法建筑、违章搭盖和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居民住宅区尤为突出;二是市政消火栓建设不到位、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有待解决,严重制约灭火救援持续作战能力;三是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遮挡、封闭建筑外窗,严重影响火场排烟和人员逃生救援;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消防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作为景观绿化、停车场等,影响灭火救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工作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形成“整改火灾隐患、加强自防自救”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职责,扎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分工又合作,扎实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迅速在全社会形成全面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强力态势。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火车站综管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违法搭盖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消防大队要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报告区政府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抄告工商局和城市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建设局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财政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园林局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局和城市执法局要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房管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交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要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的建筑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督促整改,同时报告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安全长效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除灭火救援障碍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治理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确有存在灭火救援障碍问题的单位,要依据职责督促整改,同时要启动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抄告相关职权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督促消除隐患的高压态势。二是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局要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评定,对擅自变更消防车通道、且不及时整改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房管局要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核定资质等级中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各级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主要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和局安全生产工作。自年以来,本人于年5月起任区建设局副局长。本人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政府和局班子的各项决议,努力工作,勤政廉政,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现将本人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强建筑行业管理。

积极探索,根据建筑市场存在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建筑行业管理。一是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开展施工许可审查;同时,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制度,安排骨干技术力量每月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125项,有效提高了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建设意识。二是抓好建筑业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外地企业进驻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诚信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清退不良企业,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健全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质量安全预警预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建筑材料试验和门窗三性、工程桩基、混凝土后锚固件等检测,促进工程质量有效提高,四年来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合率达100%四是大力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深入项目工地宣传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法规和政策,并认真接待投诉、努力调处纠纷。年至今,共调处工程款、工人工资纠纷183宗,清还被拖欠工人工资5703万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安全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区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大力抓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局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一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每年年初与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细化到具体部位、具体到人,使监管更加到位。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通过采取悬挂宣传横幅、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和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大力推广建筑“平安卡”管理制度,共举办了培训班128场,培训建筑工人8500多人次,强化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四年来,先后部署开展了10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12次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防风防涝等专项整治活动,狠抓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做到勤政廉政

第5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一、整治内容和重点

全区所有在建开发和拆迁项目于2013年11月7日起立即停止施工作业,用一周的时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排点是:预防高空坠落等防护措施,建筑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临边洞口防护,现场用电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宝四口”等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建筑公司负责所属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公司负责监理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理人员安全制度管理。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园区和镇街(景区)规划区的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景区)、园区负责辖区内新农村建设和农房修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在建施工项目安全属地监管。对建筑管理相对薄弱的镇,区住建局在技术上提供支持,积极配合各镇、街道(景区)做好危房检查和排除安全隐患工作。

房屋拆除施工项目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严格审核拆迁人是否选择了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进行房屋拆除,业主或拆迁人是否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拆除施工备案手续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志及专职监护人,并在周围设置围拦,夜间设置红灯警示等。

燃气企业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整治行动,要彻底排查燃气安全隐患,规范燃气企业的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燃气管理体系、燃气动态监管体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提升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确保安全平稳供用气。

二、整治方式和时间

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时间。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检查组,各镇、街道(景区)、园区配合,开发公司、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共同参加,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和燃气工作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为建筑安全生产整治安全隐患期,集中解决全区排查出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检查方法是检查人员和几方责任主体一起,对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资料等进行对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涉及工程相关人员的资质和上岗履职情况,特别是监理对安全的检查情况记录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情况,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三级教育文字资料,“三宝四口”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筑机械使用管理,现场用电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落实安全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要求立即整改,检查组进行事后督查。一般性的问题做到当场解决,对内容多、难度大,暂时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凡停工整治的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后,需书面报告区住建局,待重新复查合格,分管领导同意后后方可继续施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束后,由各建筑公司、施工在建项目对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单项工程检查出的问题,于2013年11月14日前将整改措施和情况作书面报告,经监理人员签字盖章后报送区住建局208室建安股。通过此次检查,各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找出问题存在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安全生产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安全责任,严肃追究责任

在整治过程中查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及时整改外,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隐患瞒报行为的追查,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要根据严重程度实行警告、罚款、通报、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企业和个人资质证书等处罚。

我区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将给予全区通报和记入不良记录。对检查后仍然出现安全隐患的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取消在辖区内投标和办理各类许可证书的资格。

第6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根据省 市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部署和《 济源市教育局 关于在教育系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开展"三查三保"活动工作方案》( 济教办〔2015〕156号 )要求,按照省 市 安委会 、省教育厅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安排, 济源市 教育 局决定 在全 市 教育系统开展"查履职尽责、执法监督情况,着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简称"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 中央、省领导同志的 系列重要讲话 、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 市 关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开展的"依法治教年"活动,深刻汲取鲁山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查摆安全工作中"不严不实"问题,推动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 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和教育部门 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和安全监管力度,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市 教育 局 成立"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推动全 市 教育系统"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

组 长: 于 琳

副组长: 原 涛 胡银枝 赵忠红 李伯勇

许钰兰 (常务副组长) 袁保中

成 员: 赵体波 吴玉红 王延文 张二东 李延勋

许立军 郜春龙 李霖波 孔令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市 教育 局安全 办,办公室主任由 许钰兰 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 赵体波 兼任。

三、主要任务 及职责分工

全 市 教育系统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 开展 以 "四查、八除八保" 为 主要任务 的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 活动 .

"四查"即: 一查 学习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发展决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和"知厉害"的责任意识,"临事而惧、半夜惊醒"的忧患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担当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安全发展理念等理念意识的确立情况。 二查 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严不实"和"十不十欠"等问题。 三查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情况。 四查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服务情况。 (安全办、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

"八除八保",即以排查消除8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消除教育系统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1 . 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以 中小学、幼儿园、托管机构 宿舍、餐厅、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以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灭火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等为重点内容,全面深化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安全办、教育科、职成教科、幼教中心、高教科负责)

2 . 排查消除校车安全隐患,保证安全。排查校车使用制度管理、校车日常检修管理、校车交通违法监管、校车动态管理、校车消防设施配备管理、校车驾驶人员管理、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情况,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安全办负责)

3 . 排查消除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安全隐患,保证安全。对学校超市(商店)、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等全面排查,强化日常监管,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合法、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体卫艺站负责)

4 . 排查消除防洪度汛安全隐患,保证安全。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重点排查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预案修订、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信、防汛队伍、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等内容,确保安全度汛。 (安全办负责)

5 . 排查消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电教中心负责)

6 . 排查消除校园治安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校园暑期安全管理等情况。 (安全办负责)

7 . 排查消除教学活动安全隐患,保证安全。全面排查教学活动安全隐患,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暑期活动等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严防踩踏、人身伤害、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教育科、职成教科、安全办负责)

8 . 排查消除校园建筑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排查危旧校舍隐患,严防发生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垮塌事故,确保校舍使用安全。同时,严格排查校内建筑施工无证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等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建筑施工消防、施工现场临时彩钢板房及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事故安全隐患,严格质量监管,确保校内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发规科、安全办负责)

各 中心校 和 市直 学校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负责本单位"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负总责,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 相应 责任。各 中心校 和 市直 学校在认真查找整改本 辖区 、本 学校 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依据安全工作职责分工,以排查消除8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要依据安全职责,围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安全信息共享、部门密切配合联动、"打非治违"等方面,组织好"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 方法步骤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要严格按照"三查三保"活动的方法步骤有序进行。

(一)动员部署、先期排查阶段(7月1 3 日 -17日 )。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在7月1 3 日前召开"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动员部署会,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三查三保"活动要求和"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部署,特别是要结合前一阶段新一轮安全大检查活动和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以及近年来本 辖区 、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教训,深入反思本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增强开展"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二)全面自查、建立台账阶段(7月1 7 日-9月30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立足本 单位 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对本 辖区 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服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矛盾,认真梳理汇总,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任务书,建立近期、中期、远期整改台账,特别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坚持"重患必停"原则,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排查问题不缺不漏,整改任务清晰明确。

(三)深化整改、建章立制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将自查、督查、巡查等排查梳理出的问题和隐患清单,逐条细化整改措施,逐条明确整改责任,集中时间、力量,推进整改,确保形成具体的可检查、可量化、可实录的整改成果。坚持把整改具体问题和加强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制度规定,抓紧时间修改完善;对新形势下的安全工作要认真研究,把握规律,抓紧明确 责任 ,形成既管当前又管长远的制度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五 、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是省 市 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 各级各类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加强领导,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 细化 方案, 认真落实 . 我局决定将全市教育系统集中开展的新一轮安全大检查活动延长至年底,与"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同步进行。 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 把 "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 作为 今年下半年 学校 安全工作的一条主线 , 以"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为动力, 将正在 开展的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 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等工作 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 本单位 的"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 具体 活动 计划 ,要明确领导机构、牵头 人员 、工作职责、工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等, 于 7月13日报到市教育局安全办, 确保活动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见人见事、见行见效。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要充分利用 校园网、校信通、飞信等 媒体和 宣传标语、宣传栏等 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典型宣传,宣传正面典型,介绍好经验和做法,曝光和剖析反面典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好的氛围。

(四) 掌握方法,提高效率。一 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要 根据 责任 定位,紧紧围绕责任分工,通过开展"四查",认真检查监管责任、自身岗位责任履行情况 , 特别是监管职责和服务作用同步落实情况 . 切实解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理念不牢、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作风不扎实、推诿塞责、庸政懒政和渎职懈怠等突出问题,推动、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 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保证 师生 安全 .三 要以消除安全隐患 、 保证安全的效果作为检验"四查"要求是否到位的基本标准,反证各 级各类 学校"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成效。要坚持"查""除"结合,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即"查"即改,即改即"除",实现保证安全。

( 五 )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 和局机关相关科室 要加大对"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检查督查。要将检查督查贯穿活动始终,及时掌握活动进展情况,以带案、带线索、带问题"三带"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督查"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情况,提高检查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开展重点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定期不定期随机查访,促进活动深入开展。

市 教育 局 将组织"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督查组, 与活动领导小组合署办公,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各 督查组组长 ,市 教育 局机关相关科室 按照《 济源市教育局 关于集中开展新一轮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 济教安〔2015〕127号 ) 督查工作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对 本次 活动 中本科室牵头负责的事项 进行专项督导 ,相关科室长为责任人 .集中督查分3次开展,第1次安排在7月 中旬 ,重点督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活动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第2次安排在9月中旬,重点督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履职尽责、自查建立台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3次安排在12月上旬,采取对表交账 (见附件 1 ) 的方式,重点督查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整改措施落实以及建章立制情况。

( 六 )落实责任,强化追究。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 和局机关相关科室 要认真落实"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责任制,推动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局监察室 要强化问责、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溯, 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负责,对查不出存在问题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 相关人员 责任。

( 七 )加强调度 , 畅通信息。活动期间,实行半月报告制度,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每月1 5 日和 30 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前报告当月工作汇总情况 (可和下半月报告合并报送)。 12月1 5 日前 , 各 中心校 、 市直学 校报送整个活动工作总结 ,各相关科室报"全市教育系统安全排查解决问题台账"(见附件 1 )。

各科室 每次集中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学校"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履职尽责情况, 检查 监督情况,自查自纠建立台账情况,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等。

第7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1、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市政府和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化的落实,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非”等监管职责,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把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降低百亿元死亡率,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15年,我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记有关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

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6、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2012年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100%;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

市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措施。对取得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同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7、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要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信息监控平台的推行和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到可知可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城乡建委将把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挂钩。

8、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9、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到2013年年底前,一律与项目部脱钩。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0、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2、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14、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淮)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诚信体系挂钩,与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

15、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安全报监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建筑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的重点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6、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办法,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督促整改。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8、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20、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分类监管,督促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开展对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8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中央和各省、市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针对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场下发一系列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的对策阐述如下: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1.本区日常监督检查同一个企业的多个项目部时被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居然一直是同一批人员。部分施工现场未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或一人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

2.重点工程普遍有这么几个共同点: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已经开始进场施工,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农民安置房工程; ②现场进度虽快,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往往严重滞后,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某些安置厂房工程施工至二层、三层甚至四层主体结构,外脚手架迟迟未搭设;③现场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未完全落到实处,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现场有统一佩戴胸牌、手套、胶鞋及工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工地凤毛麟角,现场大多数作业人员均自备防护用品。

3.脚手架坍塌事故频发,脚手架搭设用钢管、扣件较难达到3.5mm壁厚、最大扭力矩65N •m的规范要求,特别是建筑施工中使用劣质钢管、扣件,且经过多次周转重复使用后钢管、扣件发生弯曲、锈蚀、截面缺损、端面不平、扣件裂缝、破碎等现象,所搭设的架体承载力大大降低,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架体杆件搭设存在不完整、架体杆件间距普遍偏大且施工人员擅自拆除连墙件、剪刀撑、挡脚杆、内档防护的现象将是导致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企业急速占领市场,承揽过多建设工程,现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安全业务水平普遍偏低。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均应在开工前配备到位,特别是专职安全员还必须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如下条例。(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的规定。分析原因是,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和管理的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待遇普遍过低,吸引不了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培训了大量的安全员,但并没有几个真正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也只是一些老职工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仅有的大学生安全员在现场始终只是挂着安全员的虚职,工作重心及精力全都放在施工技术上,无人认真钻研安全技术和管理。再加上,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编制的专项安全方案(如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大都没有针对本工程单独编制,只是将前一个工程相近内容笼统照搬、照抄到新的工程上,甚至直接抄袭规范,无任何可操作性可言。现场施工人员根本不按方案施工,仅凭木工班组、瓦工班组、架子工班组以往经验进行搭设及操作,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五花八门。

2、重点工程抢工期现象较为普遍,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严重滞后。重点工程从立项开始就被一路往前赶,恨不得几年的工期能在几天之内完成。分析原因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面对来之不易的承包合同,一味妥协建设单位的种种不合理要求,甚至将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抛掷脑后,采取严重违反基本操作流程的方法,“跨越式”向上拔高本不应该上升的施工楼层高度。施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进度和科学之间的关系,企业自我管理、自查自纠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对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对安全问题多采取搪塞、敷衍态度,导致现场专职安全员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甚至出现架空专职安全员的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投入少,安全隐患丛生。

3、非标钢管、扣件充斥建筑市场。回顾2009年蠡湖人家三期项目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0年北塘区文教中心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2年无锡市长江国际二期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不难发现脚手架搭设及维护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脚手架材质问题这个关键性要素是谁也回避不了的事实。

经多年调查由于建筑市场对钢管扣件的大量需求,钢管扣件又是以吨为计算单位,相同重量的一吨钢材,由于壁厚的变化,同样是一吨钢管可以多搭设30%左右面积的脚手架,所以特别受施工企业的欢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钢管普遍壁厚2.5-3.0mm之间,扣件扭矩25-50N·m之间,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新近颁布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明确规定:钢管采用Φ48.3×3.6,壁厚3.6mm,允许偏差±0.36,最小壁厚3.24mm,钢管内径41.82mm,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金属材料室温拉伸实验方法》GB/T228的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纹、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涂有防锈漆。旧钢管应符合上述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从招投标入手,严格控制企业超正常能力承揽业务。对于日常安全监督中已经发现存在中标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法到岗履职现象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直至该公司有能力组织起一个完整的项目部管理人员队伍时再恢复其招投标资格。为达到人员到岗履职长效机制的建立,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安全员每日考情制度或手机定位制度。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每天上午及下午各一次进行网络考勤或每半个小时进行一次手机定位搜索考勤。通过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强化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确保中标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

2、从整顿市场行为入手,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提前要求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拨付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监督形成互相督促的良性机制,最大程度上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作为让利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及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对生产一线施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力度,确保施工人员都能领取到各自应有的防护用品。

3、从市场准入入手,对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9篇: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 建筑区划

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保修金监管账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四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三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分别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缴存。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和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名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建筑区划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建筑区划,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

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第六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三)合同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并可以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