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精选(九篇)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

第1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商业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其经营模式也受到完成政策性职能这一要求的影响。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历史演变及其最新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体制,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配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外交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形成了以下五种运作模式。

1.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如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挪威出口信用担保局(giek)、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课等。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eic)等。

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3.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等。

4.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委托某私人信用保险公司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人公司一定金额的费;该私人公司另设“公司账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德国euler-hermes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法国科法斯(coface)都属于此种经营模式。

5.进出口银行模式。进出口银行在直接经营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模式以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代表。

这五种不同的模式代表了政府不同的介入程度。其中,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政策体现最充分的一种模式;而政府委托私人模式,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扶持和利用则相对弱得多。

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地区为代表,信用保险业的市场化趋势正成为该行业的潮流,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化步伐加快,变成以商业市场为主(尤其是短期险),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为辅的新格局。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下列几种管理模式:

1.政府将能够市场化运营的信用险业务全部留给商业市场,政府指定的机构只经营政策性的业务。例如:英国的ecgd就是这种模式,它只经营政策性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营的短期险业务一概由商业性公司负责。

2.政府将政策性的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去做。例如:德国的ettler hermes、法国的coface和荷兰的atradius均是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机构,其政策性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政府设立国有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从事政策性业务,也经营商业性业务。例如:比利时的ond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从事需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公司账户下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核算。无论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商业性信用保险公司,在核算中为政策性业务设立专门账户,以便独立核算经营成果和确定赔偿责任。ond建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商业性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国家账户。短期险中承保的私营买家风险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短期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公共买家风险中的35%记入国家账户。中长期险中商业性经营部分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并由政府给予最终担保;纯政策性业务记入国家账户。德国的euler hermes则是在一个公司下经营两种完全独立的业务:一是公司账户下的私营信用保险业务;二是由独立部门(aga)经营的国家账户业务。对属于国家账户的业务,无论是法国的coface,荷兰的atradius,还是德国的euler her-mes,只将政府政策性保险的手续费记入公司账户。

市场化带来了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欧盟范围内涉及经合组织(oecd)核心成员之间贸易的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全面实行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不得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大商业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atradius和coface的业务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规模的80%以上,而以其中世界最大的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为例,2003年该集团商业性业务保费收入19亿欧元,其德国政府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亿欧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保险市场的统治地位,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和商业性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演化的主要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从纯商业性到纯政策性再到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最后到目前的商业性趋势更加明显的过程,其经营模式与之相应进行发展和变化,适应和促进了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的互动。

2.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看,在政府将全部出口纳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时,都采用了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上世纪90年代之前,欧盟各国一直对本国的全部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也随之保持了70年之久。日本和韩国的所有出口信用保险自设立以来均为政策性业务,其经营体制也一直是国家专营。当政府需要为所有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时,国家专营的体制有利于政府掌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强化政策,实现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是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市场趋向开放,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着业务的承保质量和盈利程度。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运营。

我国自1988年起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拨付1亿美元的“国家风险基金”。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陆续开展了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高速发展。2002年-2005年,实现了业务三年连续翻番,2006年,公司实现承保金额29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达到7%.在支持国内自主知识品牌产品、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的出口,在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在配合我国对外经济外交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业务能够实现盈利和自我发展,出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分散。在这方面,欧洲市场化国家的理念是,凡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保险业务,全部放给市场去做,政府不介入或只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只有市场不接受的业务才由政府参与,或通过委托商业机构经营而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把一些成熟的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剥离出去,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样既可减少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业务本身的快速发展。

4.在新的模式下,完成政策性职能仍然是首要任务。从欧洲国家信用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即便是经历了80多年的长期发展历史,市场经济又非常成熟和发达,但仍然存在需要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即便是短期险业务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商业运营,而目前我国愿意承担出口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并不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兼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深化和完善之中,加之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外交、财政、产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予以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更强的政策性。也就是说,与欧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短期险依然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而中长期业务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政策性色彩更强,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5.在新的模式下,不论是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化业务,都必须保证政府全资拥有或控股,以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保证商业性业务中所包括的政策性职能的实现。

第2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摘 要:在我国社会结构当中,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本文将对商保介入社保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在实践中出现的三种介入方式,并提出了完善商业保险介入社会保险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医疗保险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事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并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商业健康保险引进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必然选择,现如今,已经有许多领域都将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融合,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本文就将对此问题做简要阐述。

一、商业保险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的特点

商业保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投保方和保险方通过签订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当投保方出现合同中的事故时,保险方报销相应的费用。与社会医疗保险相比,商业保险更具灵活性和方便性,因此,它在保险范围、实施方式、投保费用等方面都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来进行选择[1]。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人均收入差距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既能满足高层次客户需要,同时也能够为普通大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因此得到了人们的广泛信任。

(二)相关政策支持

近年来,新医改已经明确提出了商业保险介入医疗保险的政策,这为商业保险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这些措施不仅鼓励了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新产品、精简办理手续,同时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和实惠。在新环境下,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加到商业保险中来,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提倡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基本医疗保障业务。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商业保险就能够获得相应的发展空间。

(三)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市场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大,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加追求健康而有保障的生活,这就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了发展契机。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国家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度是当地平均工资的6倍[2],这就无法满足大病患者的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这些局限性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促使保险需求大增。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之我国人群大部分处于亚健康状态,这就致使许多疾病出现,因此,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增加。

二、商业保险介入社保领域的三种模式

(一)基金型保险模式

在基金型保险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充当的是第三方管理者角色,其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此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收取费用,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销、结算服务。

该种模式有效实现了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因而能够保证医疗保险的基金安全[3],此外,在这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管理和运作基金的风险,这就有助于企业有效规避政策风险。目前,该种保险模式是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的主要模式。但是,该种保险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保险费由政府掌控,不利于商业公司发展;政府直接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理赔程序受政府控制等。

(二)契约型保险模式

契约型保险模式主要指的是政府筹集基金为百姓投保的一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与政府属于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向参保者提供保险服务,基金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种保险模式有助于保险公司发挥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但这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弊端,例如:(1)政策风险。如果政府的政策倾向发生转变,就会直接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2)定价风险。地区不同,保险公司所作出的基本医疗给付标准也不同,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具体情况合理定价,就会带来一定的风险;(3)管理风险。我国目前的商业保险公司仍然缺乏相应的道德风险管理机制,因此会出现一些问题。

(三)混合型保险模式

混合型保险模式主要是一种介于基金方式和合同方式之间的保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以此来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出现的基金运作和管理问题,则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三、保险公司在介入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中的完善方法

(一)切实提高经办管理能力

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准确把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高经办管理能力以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应继续推广委托管理模式,以此来提高公司的服务水平。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应该制定高效、合理的业务流程,并简化相应的赔付程序,以此为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完善管理费用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成本管理也不够透明,此外,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支付管理费用时也不够及时和足额,因此致使保险公司出现管理费用问题[4]。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构建管理费用机制,杜绝不合理支付等问题,以此来确保保险公司的顺利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总部应该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察力度,并给予分支机构相应的财务、技术和法律支持[5]。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应该注意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秩序,对违规操作予以及时处理,以此保护投保人的权利。

(四)积极开发补充保险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数据资源和客户资源,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发基本医疗以外的补充保险,以此满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存的基本医疗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仍然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商业健康保险起到了一定的辅作用,二者相互结合,为我国人民提供了更加多样性的保险模式。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姚有华,宗文红,田国栋等.新医改背景下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若干问题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12):929-932.

[2] 于保荣,王涛,杨帆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原因分析:基于6区县的案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31(11):36-38.

[3] 申曙光.论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作用与商业健康险的补充作用[J].中国医疗保险,2013(3):38.

第3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三)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多元化的道路

第4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第5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17201

1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受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灾害种类多、分布区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严重。据统计,1990-2009年我国平均每年因为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500亿元,大约占GDP的2.5%。其中,最为显著的巨灾风险是在2008汶川大地震,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保险的赔付仅为18.06亿元,整个保险行业成为整个了社会舆论的交点,同时也愈加凸显保险业在巨灾面前的救助的杯水车薪和保障的无能为力。在面临的严峻巨灾风险形势下,保险业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未能积极充分发挥。因此,从我国实际现状出发,并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2英法巨灾保险制度简述

2.1法国巨灾保险制度

法国巨灾保险制度是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政府补贴支持的保险制度。任何被保险人不论其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系数如何,只要投保“火灾”或者“营业性损失”的财产和运输工具都必须附加购买巨灾保险。而对于所经营的自然灾害风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自愿向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以分担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框架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经营的全部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其中一部分分担再保险公司。一旦保险标的因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再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保险业务未向再保险分担的风险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以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向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分出。当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赔付超过其自身赔偿责任限额时,再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部分,当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额超过其保费收入时,国家财政承担超过部分。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国巨灾保险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其运作模式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运营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付额超过其再保险保费承担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这种风险转移和风险安排,既能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保费承担一部分责任,又能保证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做最后的“担保人”。

2.2英国洪水保险制度

英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则是保险公司主导的保险风险经营模式,把风险完全市场化,即政府与保险机构建立牢固合作关系,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政府和保险业各自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自愿将洪水风险纳入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并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并通过再保险公司进一步分散聚合的巨灾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以非保险的方式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洪水保险。例如政府要配合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防洪工程体系,并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供洪水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

由此可见,英国洪水保险模式完全市场化运作,承担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只是提供防洪工程建设、巨灾风险评估和灾前预警等。其不但减轻英国政府的财政压力负担,而且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广泛的营销网络系统分散风险。因此,虽然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额度在上升,但其成本却依旧较低,保持着高度的竞争性。

3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把巨灾保险纳入强制保险

我国巨灾风险具地域性的特点,因此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政府的作用要能够化解保险交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我国政府可以仿照法国强制要求所有人都投保,并对投保人给与一定的补贴,以吸引更多人投保,从而分散巨灾风险。

3.2政府和保险公司合理的角色分担

一方面,如果巨灾风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很不现实,故英国式的完全商业化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并不太适合我国;另一方面,基于巨灾损失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家财政的有限性,我国也不可能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巨灾保险运作模式。因此,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采取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经营的模式。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能知识和广泛的营销渠道进行巨灾保险的保单销售、提供理赔服务等。当商业保险公司、中央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付额超过其再保险保费承担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当然,政府也可以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在灾后进行及时补偿,也可以作为再保险人来弥补不保险资金不足的缺陷。

3.3建立巨灾风险分析模型

精确的风险分析模型对建立巨灾风险十分必要。我们应借鉴英国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经验,向保险公司提供洪水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信息。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进行跨学科、跨部门攻关,尽快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完善巨灾保险预测技术。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也要为分析、处理、总结理赔经验和教训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基础。

4结束语

借鉴法国与英国巨灾保险的经验,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在政府介入的情况下运行,即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经营。换而言之,当政府利用自己的号召力、组织力以及在风险分散的维度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共同合作时,保险公司发挥其在制定保单、推销保单以及核保核赔方面的优势,对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2008年末以来,随着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贷款加速增长。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合计为42.56万亿元,较2008年末新增10.55万亿元,增长率为32.98%。据业内人士统计,自2008年末以来激增的天量银行贷款(剔除票据)中,有大半投向了基础设施行业,大量银行资金集中涌向各级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一时之间,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据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估算,截至2009年底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超过6万亿元,其中地方债务总余额在4万亿元以上,约相当于GDP的16.5%,财政收入的80.2%,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且地方负债80%都是通过银行信贷获得的资金。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家质疑,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同时,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一旦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就必然显性化,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买单,这必然对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形成显著的潜在压力。

为了探讨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究竟存在着哪些风险以及面对这些风险银行应该如何应对与控制,本文通过建立Logistic模型,综合考虑平台公司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政府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以及平台公司所在区域的地方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来度量其信贷风险状况,并得出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与建议。

二、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采用Logit方法主要原因是解释变量是二分变量,即违约/非违约,所以对二分变量的分析采用非线性函数更符合实际。假设y代表违约与否事件,由于事件发生的条件概率P=(yi=1|xi)与xi之间的非线性关系通常是单调函数,一个自然的选择便是值域在(0,1)之间有着S形状的曲线,这个函数形式通常是Logistic分布。

公司信贷违约发生,其取值为1;公司信贷正常,其取值为0。建立多变量Logistic回归模型,设Y是一个取值为1或0的两分类随机变量,x1,x2…,xm,是可能影响Y的确定变量,通过观测n组观测值(xi1,xi2,…,xim,Yi)(i=1,2,…,n),则结果变量与影响自变量的对数模型为:

其中:p表示“Y=1”发生的概率,(1-p)表示“Y=0”发生的概率;模型中参数a是常数项,表示自变量取值全为0时,βi参数为待估计系数,εi表示随机误差项,p表示“Y=1”发生的概率,(1-p)表示“Y=0”发生的概率。公式变形得出发生违约的概率如下:

通过Logit模型计算出公司的违约概率大于或等于0.5,则将公司判定为高风险企业,否则判定为低风险企业。

(二)样本来源及变量定义

本文数据来源湖南省某国有商业银行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政府融资平台类公司信贷资料,以该行从2000-2009年共授信的50家公司做为研究样本,剔除资料不完整数据,共取得47家公司为有效样本,其中正常样本39个,违约样本8个。

变量的选取上,基于政府融资平台类客户风险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数据的可取得性、因素的可量化性,本文从衡量政府财政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盈利模式、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担保措施等四个维度,选取偿债率、债务收入、区域、公司盈利模式、担保方式、发放金额、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9个变量来度量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风险状况,变量的定义及其赋值如表1所示。

(三)建立模型及其分析

将原始样本数据进行赋值处理后用SPSS16.0软件进行Logistic全变量模型回归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采用Wald来进行系数显著性检验,由表2可知,偿债率x1、债务-收入比x2、区域x3、公司盈利模式x4、担保方式x5和净资产收益率x8六个变量在0.05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即这六个变量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风险影响显著,具体分析如下。

变量x1的系数为负,即偿债率与违约机率呈负相关。偿债率指标本是用来分析、衡量外债规模和一个国家偿债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后来被逐渐延伸至各级政府,用以反映了各级政府短期的偿债能力。变量x2的系数为负,即债务-收入比与违约机率呈负相关。债务-收入比率指标反映了政府的长期偿债能力。从理论上讲,偿债率越低、债务-收入比越低,表明政府的偿债能力越强,相应的平台公司发生违约的概率应越低。但就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和上文的实证分析来看,长沙市的偿债率、债务-收入比指标相较大部分地级市、县的指标值要高,但实际长沙市的财政实力较地级市、县的财政实力更为雄厚。在此可以解释为经济发达的城市,其财政收入高,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步伐越快,导致政府债务增高,影响了其偿债能力指标。变量x3的系数为正,即区域与违约机率呈正相关,说明区域赋值越大的,违约的机率越大。因样本量的选取在湖南,所有平台公司均分别在湖南各市县,从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及当地政府实力综合考虑,长沙作为湖南省会城市,区域经济最为发达,长沙市政府实力在湖南各市县中也最为雄厚;其次便是各二级城市,主要集中在株洲、湘潭、岳阳、永州等地;最后是县级区域,如望城、浏阳等。由上可知,公司所在城市为二级城市和三级城市的,较一级城市更容易发生违约。变量x4的系数为正,即公司盈利模式与违约机率呈正相关,说明公司盈利模式赋值越大的,违约的机率越大。在此,盈利模式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公益性三类(其具体内涵在上文中已介绍)。盈利模式为公益性(其赋值为3)的公司,容易发生违约。变量x5的系数为正,即担保方式与违约机率呈正相关,说明担保方式赋值越大的,违约的机率越大。担保是对平台公司贷款还款来源的有效保证,通常被视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对于平台类公司的贷款,商业银行一般采取的担保方式有土地(房产)抵押、收费权质押、保证担保、财政担保及信用担保。显而易见,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信用担保的违约概率最大。变量x8的系数为负,即净资产收益率与违约机率呈负相关,说明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违约机率越小。净资产收益率高,说明公司盈利能力强,越不容易违约。

根据表3模型参数估计结果构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贷风险评估模型(由于变量x6的系数接近于0,于是在构建模型中将其剔除了)如下:

将经赋值处理后的样本数据带入模型,即可得出其发生违约的概率。通过Logistic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可以对样本公司是否违约进行预测,通过比较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符合程度,可以对模型的预测能力进行评价。模型对因变量贷款类别Y的分类预测结果见表3,可见模型对正常还款的公司分类准确率为97.4%,只将1家正常还款公司判为违约公司,对违约公司的分类准确率为87.5%,只将1家违约公司判为正常还款公司,总的分类准确率达到95.7%,这个结果相对来说是很好的,说明该Logistic回归模型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贷风险上应用的效果理想。

注:临界值为0.5

Logistic回归模型拟合检验的最佳方法是极大似然估计法,从模型的整体拟合情况来看,Nagelkerke R Square为0.798,表示整个模型的拟合优度很好。Hosmer and Lemeshow检验卡方分布统计量的显著水平为0.991>0.05,不显著,表示因变量的实际值与预测值的分布没有显著差异,说明模型拟合较好。

三、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本文采用47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贷数据,选取偿债率、债务收入、区域、公司盈利模式、担保方式、发放金额、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9个变量,构建了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偿债率、债务-收入比、区域、公司盈利模式、担保方式和净资产收益率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贷风险影响显著。模型对正常还款的公司分类准确率为97.4%,,对违约公司的分类准确率为87.5%,总的分类准确率达到95.4%,具有良好的预测性,说明该模型对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信贷风险评估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控制的建议

第一,面对当前的政策环境及政府融资平台类客户的行业环境,商业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整体授信策略应该坚持商业化和差异化原则,全面客观地分析政府的信用状况及举债能力,合理确定授信总规模,同时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总量内业务结构,支持优质业务的信贷需求,及时退出不符合信贷要求的业务。第二,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意识,在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另外,商业银行在衡量政府财政实力、平台公司经营能力及贷款项目的运作与盈利方式等各方面评估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必须重视第二还款来源,有效落实担保条件。第三,加强银行间的合作。一方面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从而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另一方面各个银行之间应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和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ED/OL].中国金融经济网,2010-03-12.

2、石晓军,肖远文,任若恩.Logistic违约率模型的最优样本配比和分界点研究[J].财经研究,2005(9).

3、王济川,郭志刚.Logistic回归模型――方法与应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课题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战略思考[J].金融论坛,2004(7).

第7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经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经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经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但人保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经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2.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经营模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当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联合共保的方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发挥各方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凭其行政权力,扩大承包面,提供理赔方面的便利,而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经营的经验。但联合经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农技部门财力有限,偿付能力不足,作为赢利率较低甚至亏损的农业保险业务,很容易出现有利大家争,无利亏损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委扯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性经营农业保险有三种主要的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农村救灾保险,就是在每个试点县有政府调拨资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财政上再给适当的补助和补贴,对农业农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险,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经营。这部分业务的初始资本金由财政每年拨给,并且享受免税待遇。对一些重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至今来看兵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还比较好。

其三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拨款建立准备基金,各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免征一切农业保险营业税。上海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经营

1990年在河南的新郑试点建立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这种经营模式依靠县、乡、村的力量组织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但互助会一般范围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弱,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难。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启示

1.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非常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的农业保险即涉及到农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又涉及到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否则就会失去其政策意义。另外,对农业保险这类的准公共产品实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强制,可以肯定的说,其参与率会非常低。这样农业保险就很难持续经营下去。

3.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主导或支持。首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就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行为。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费、管理费用的补贴,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还要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便利,协调各方的利益,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经营。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有4种经营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介绍:

政府主导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1.模式特点

这种经营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办,并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经营。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面建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以此来补贴传统的种植险和养殖险的亏损。各省、自治区、市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保险和多重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自业务范围以法规范。

第二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由现在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主要是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的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一种差额杠杆来调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积极性。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也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起来,凡有农业信贷的保险标的,都要实行法定保险。

第四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并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除一切税的优惠,以利于农业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五这种模式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有关行政、民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业保险的区划、费率的厘定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能够完成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2.模式的优缺点

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经营模式有一定的优点:

①农业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是一种现代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对我国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还相当陌生,如果仅仅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的接受农业保险,从而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经营者是政府主办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级政府红头文件及其组织发动,通过政府运用其权威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使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特别是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时,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②从农业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诸如保险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险经营利益的外在性、保险产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产品消费在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加上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用、高价格等特点,使之由政府来主办最合适不过。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在进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追求自我财务平衡的基础上,主要将社会效益作为目标和任务,加上全国性经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交好的矫正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可以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就越稳定。农业风险单位太大,在较小范围内很难有效分散风险。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进行分散,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又可以保证风险在时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问题:

①这种官办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必然产生和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样的弊病,难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都不会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会向政府要补贴。更重要的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不象其他国有企业那样,在经营亏损的时候很难为亏损找到合适“借口”,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本来就相当正常。如果某年农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经营者往往会找到一个难以反驳的“借口”,就是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巨额赔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也很难去界定亏损到底是巨灾造成的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于农业保险受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太大,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业绩就很难用利润来衡量,这样盈利亏损都有理,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长此以往,农业保险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一个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来干预农业保险的经营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的廉洁和高效、经营独立、信息完全公开、技术完善,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国还不成熟,也就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体不统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及地方各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好协调。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保险经营亏损了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虽然也拿出来部分份额,受益的最后还是地方。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农民一道“吃”农业保险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财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互济合作社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对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农村就有过广泛的实践,但后来我国农村的各类合作社逐渐背离了其本来面目,异化的合作社道路使农民谈“合”色变。但从国际上来看,农业合作社保险在欧洲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并不鲜见,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入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一种合作组织。就一般合作社来说,目的不是赢利,但是可以赢利。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的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赚钱,而是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散,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还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由于我国实行包产到户以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松散性,由农民自发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说来难度很大,而且难以作到规范性。因此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第二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法定保险的险种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由各省、自治区、市根据自己饿具体情况决定。鉴于合作社初创的实际情况,应该多方筹集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初始资本,并给予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部门和农业保险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也要分担一部分保费。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一般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比较合适,每个村成为其中的一个核算单位,同时在县里设立县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同时给下级合作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在省级可以建立联合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并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另外,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联社提供再保险。

第四在乡镇级的合作社,为加强农户之间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一般自留部分的赔款应以当年所交保费为限,或者适当运用部分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鉴于大部分损失由上级联社赔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够赔可以按比例赔付,这样大灾年份农民自己也要承担小部分的损失,其他人多赔意味着自己跟着受损,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发挥互济合作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模式的优点在于:

①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盈亏自负,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经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计险种,保费较低,同时在保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②由于基层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社员们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有时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情况较为熟悉,任何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都会涉及到其他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之间容易形成一种自觉监督机制,从而可以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也会使农民联合起来一起“吃”保险的局面得到改观

但这种模式的经营也存在着问题:

①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人才,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从事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够的合格经营管理人才是很成问题的。这使他们在保险费率、保障水平的确定、定损理赔、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这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和监督十分不利,也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健康经营不利。

②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难以解决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往往一个风险单位就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就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因此即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也是太小风险还是显得过于集中,这就难以是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即使有两层的再保险支持,也无法完全解决直接保险的全部风险问题。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

③虽然农业合作社模式在理论上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诸于实践并不容易。由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加上我国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运动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农民对合作社反感,在这种条件下,要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合作社并非易事。另外,从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看,合作社的经营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和操纵。基层乡镇司空见惯的帐目不公开和财务混乱,管理人员和领导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的现象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中也会出现。

④此模式在运行机制上还面临着一个很大问题,那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并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济合作,进行了再保险以后,基层乡镇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风险责任,一旦出险,大部分保险责任还是由上层的再保险组织承担,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出现虚报损失、冒领保险配套赔款资金的情况。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我们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起人自动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基金,或者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这笔基金。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区、市设立分公司,县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政府还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经营亏损通过再保险公司给予间接的支持。

第三为了保证相互公司的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相互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还要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基层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总公司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能得到再保险的支持。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①相互保险公司模式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如,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等经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条件下,就容易解决的多。

②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相互保险公司就容易作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成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相互公司没有股份公司那样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转化为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采用这种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会太大,财政不会花钱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虽然相互公司模式有商业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其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使是非赢利性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费仍不能低到对农民有足够的吸引力。特别的,如果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中所获预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和合作经营一样面临着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经济管理人才,在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尚缺乏人才的现今,没有赢利的农业保险吸引人才是一个大的难题。

②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不一定能发挥出来。这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很难从中赢利,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加资本,要收回初始资本金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这样就必须请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帮助相互保险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担当这些责任还难讲。

③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样存在和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这种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参加积极性问题,还有行政干预问题。另外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户经常变换,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控制不力;多元经营空间有限;相互保险公司将所有者和客户的职能混合,经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美国近10年来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我国的商业公司如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新疆兵团保险、人保新疆分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向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提供补贴。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除了提供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外,还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保证商业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除了给予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这种险种必须经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审查和批准才可以出售。保险的展业、核保、理赔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但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分散和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2.模式优缺点分析

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有很大的好处

①首先,能把政府及政府建立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中解脱出来,它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同时又能集中一些专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②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积极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于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政府对农民实施保费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能够避免亏本的低保费下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来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市场获取利润,这样保险公司仍有很大的积极性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性。

③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比政府主办经营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的优胜,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成龙配套的专业人才,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归己,风险自担,要考虑必要的盈利,这样公司在经营上就会想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在业务经营中从严把关,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和多赔、滥赔现象。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一般说来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相信。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产生由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那样,农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相对更好接受。

当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一帆风顺,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政府的补贴,但补贴的方法和份额问题不好解决。政府补贴过少,商业保险公司就不愿经营,而补贴过多,政府财政又会陷入较大负担。另外保险公司的赢可亏状况还与其经营的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有关,如果这部分业务没有赢利,保险公司就会想法找政府要补贴,所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博弈中找到可行解决难度也很大。

②商业保险公司更愿意经营那些风险小,利润大的经济作物和特种养殖业保险,也愿意经营农村的财产和人身保险,而不愿意经营亏损大,无赢利的但对农民十分重要的农作物和畜禽保险业务。

第8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开发二级跳

苏州高新区从一期建设滚动开发(总规划面积52平方公里,基本完成首期25平方公里,时间跨度为1991年至2000年)到二次创业北扩西进(总规划面积扩大到258平方公里,时间起点是2001年)。一期建设阶段以生产要素集聚、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产业形成、优惠政策为主;二次创业阶段以形成园区特色、集约化经营、产业升级、区域城市化升格为主。苏高新集团的企业运行模式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苏高新集团从开发区总公司发展为企业集团,走过了从政府羽翼下的“空壳”公司到市场规则下实体企业的蜕变过程:资本规模逐步扩张、资产关系逐步理顺、公司治理逐渐规范、发展定位演进明晰、产业结构分布调整、管理架构改良形成。公司作为高新区最重要的融资主体,累计融资或协助融资80多亿元,基本达到了路、水、电气、邮电等各项配套要求。

二次创业阶段,苏高新集团已不作为直接的开发、损益主体参与建设,而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形成了另一种方式的资金大循环。如: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由企业在自筹5亿元的基础上,由苏高新集团旗下的苏高新股份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长期借款5亿元,进行开发建设,待形成基础设施资产后,由区财政以约定的价格(投资直接成本+管理费用+期间利息+合理税费)回购。

二次创业阶段,苏高新集团在开发模式上有新的创举:环保产业园和新浒工业园。

环保产业园2003年,苏高新集团与国家节能投资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出资5000万元,成立了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司,负责环保产业园的建设管理,建设内容包括智能环保型科技中心、环保宣教中心、产业孵化生产区等,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最终形成科研与生产于一体的生态环保科技示范园。环保产业园的开发经验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城市经营者,目前这种模式正在其它中心城市的开发区演绎和克隆。

新浒工业园2003年6月,由苏高新集团与浒墅关镇政府共同出资6000万元,设立苏州新浒投资公司,一种由政府与企业合作的全新开发运行模式“新浒模式”应运而生。新浒公司主要负责新浒工业园的开发,负责完成工业园所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苏高新集团负责筹集。新浒公司以“自主开发、自主经营、自我平衡、封闭运行”的模式运作,不仅要负责完成所有诸如道路交通、水电供应等“九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建设,还要完成区域内所有社会事业配套。

新浒模式作为一种成功的园区开发模式,关键是解决了投入产出的自我平衡和循环。投入的回报主要有三个途径:工业用地的熟地出让收入;政府连续五年,每年在该地块上安排200多亩的商业用地拍卖指标,级差地租收入归公司所有;以浒墅关镇2003年的财政收入为基数,十年内财政以新增税收为依据,每年给予50%的返还,用以回购基础设施。

新浒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建设工业园并自主招商,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能量、提高土地使用率,最快速度推动企业落户、开工、投产。公司自身也已实现现金流的平衡,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资本金增加到6.2亿元。园区的全口径财政收入也从2002年的0.3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4.3亿元。新浒模式下,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区域的社会效益取得双赢。

载体产品开发商业模式及其实践

以上述两个专业园区的成功开发运营为起点,我们将这一切载体建设企业化运营的实践,谓之为“载体开发商业模式”的探索。

1、集团公司研究政府的区域产业开发需求,在深刻体会政府意图的基础上组建专门的开发主体。(明确开发主体)

2、向政府申请、争取特定的政策条件,取得产权明晰、功能明确、价格低廉的土地。(取得开发载体)

3、在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深入研究特定目标市场的需求,量体裁衣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适销对路的产品。(载体产品深度加工)

4、根据宏观形势、开发内容(规模、周期)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首先保证项目公司现金流的平衡。(载体融资)

5、在符合政府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框架内,取得合理的经济收益。政府特殊政策扶持的项目或企业,得到相应的补偿,以维系园区的投入产出平衡、可持续发展。(开发流程再造)

在这个模式中,开发企业相当于价值链上各类资源的总包商、整合商,是现代土地供给制度和金融制度下的特殊经营主体。苏高新集团在载体产品开发产业经历了由被动地“奉诏应制”到主动地“寻求产业机遇”的过程,其载体开发商业模式的探索是区域开发实践中不断研究政府需求、不断适应政策变化、不断优化融资方式、不断追求经营绩效的过程。

近年来,苏高新集团搭建了多个载体开发平台:2006年与通安镇政府、树山村合资成立苏州新灏农业旅游公司,进行树山新农村休闲旅游度假的开发;2007年与上海铭大集团合作,成立苏州创新设计制造中心公司,进行以OFFICE PARK为理念的科技研发聚居区的开发招商;2008年与苏州科技城共同成立苏州科技城生物医药公司,从事科技城生物医药园的开发;2009年与高新区狮山街道办事处合资成立苏州新狮重建公司,重点进行狮山街道辖区内“城中村”的改造项目。通过这些企业化运营的项目,区域政府意图得到很好体现,项目融资得到银行支持,企业未来经营效益有了良好预期,真正实现了多赢。

商业是一种使命

目前,载体产品开发已成为区域经营城市的重要手段,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逐渐摆脱了以往观念上的“赔钱”状态,载体开发产业化的条件日益成熟,从银行信贷到资本市场,各路资金追捧载体经济的氛围逐步形成。中新苏州工业园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中新科技城4平方公里内的载体开发建设,作为IPO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龙元建设(600491)与浙江临安高新区合作土地综合开发,成为在资本市场中引人注目的事件,公司股价因此有较出色的表现。

第9篇: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自古以来就享有“九州粮仓”、“鱼米之乡”的美誉,特色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全省现有特色农产品资源近百种。湖南也是灾害频发省份,特色农业产业由于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弱质性。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风险对农业的影响,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湖南省从2007年起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历经8a的试点摸索和发展壮大,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保险品种不断增加

2007年以来,湖南创新农业保障机制,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湖南农业保险品种由当初的水稻、棉花、能繁母猪保险3个险种扩大到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在内的10个险种,还新增了鸡、鸭、鹅、甲鱼、湘莲、烟叶、能繁母牛、柑橘、葡萄和茶叶等10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是全国农业保险品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湖南省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从试点初期的51个县发展到123个县市区。

1.2保障程度不断提升

农业保险责任既包括旱、涝、森林火灾等常见自然灾害,也包括动物疫病、冰雹等个别地方灾害,基本涵盖农业易发灾害和巨灾灾害。2015上半年,全省农业保险赔付支出2.39亿元,同比增长5.59%。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69.29亿元,受益农户1262万户次。

1.3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

2007年以来,湖南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2.26亿元,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46.23%。

1.4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从2012年起,湖南省全面推广“常德模式”,加快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截止到2014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农险服务站2693家,选聘乡镇农险专职干部2714人,村农险协保员31413人,初步建立起了城乡全覆盖、服务无盲区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运行保障。

2国内主要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各地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与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江苏“联办共保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四川“安盟模式”以及垦区“阳光模式”。

2.1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形成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4层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用市场方式选定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公司。

2.2浙江“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统一协调农业保险工作。按照“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由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另外几家财产险公司为“共保人”,一起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共同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特点是可以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渠道优势,然而存在“共保体”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和利益分配困难的问题。

2.3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江苏省由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持保费、共担责任。该模式能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能,从实践看是最佳的选择模式。

2.4吉林“安华模式”

吉林“安华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0%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0%。该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

2.5上海“安信模式”

在上海,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优点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险资源的集中配置和合理利用。缺点是运行和监督成本较高,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较多,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6四川“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按照“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理念,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先进农业保险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国内农业保险的有益尝试。

2.7垦区“阳光模式”

该模式又称相互制保险模式,由一部分对农业风险有保障要求的人以互助为目的成立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该模式充分利用垦区农业生产者组织性较强的特点,并以此创造了保险公司和各个保险互助社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是要求农户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自觉性,适应性较差,操作难度较大。

3湖南典型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2007年湖南省开始试点实行“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农业保险模式。由于湖南省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保险意识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

3.1凤凰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州、县、农户3级负责,其中湘西治州补贴保费15%,凤凰县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负20%,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费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参保农户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使得此类保险有别于救济,能够引导参保农户了解保险责任,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同时,承保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工作,突出了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承保企业的积极性。缺点在于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挨家挨户做工作的难度大、支出成本高;同时,承保企业需承担50%以上的保险金额,保费压力大、人力投入多。

3.2花垣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参保农户不需要承担保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农户的保费,较好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压力和“交费难”问题,能有效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农业保险推行的阻力和难度相对比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误导农民的保险观念。参保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补贴,在心里会将农业保险与福利救济画上等号,不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会增加不少的财政支出,同时该模式也仅仅局限于水稻、棉花等纳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目录的大宗农产品,而对于高山刺葡萄、湘西黄牛、猕猴桃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却没有列入保险险种类别。

3.3常德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保费采取农户交费与村级组织筹集保费相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筹集保费和财政垫交保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承保和理赔双到户。该模式的优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的运营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保险企业和参保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参保农户的收益,从而调动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扩大承保的范围和参保对象。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精确定损、投保的险种偏窄、垫支垫交存在着违背自愿原则的嫌疑。

4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设计

实践证明,“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和“常德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没有哪一种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特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依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特点,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发展水平等因素,设计适合湖南省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4.1长株潭区域—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能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大幅下降,能有效减轻财政压力,使得资金直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未来的赔付资金亦可快速到位。该模式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的区域,通过发展农业再保险,建立特色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实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该模式适用于长株潭区域。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特色保险。

4.2环洞庭湖区域—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可将区域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模式适用于在环洞庭湖区域。环洞庭湖区域属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重要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具备开办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和条件,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特色纤维等具有湖区生态特色的农业保险。

4.3大湘南区域—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在政府尚无足够财力来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全面支持的情况下,将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经营,可以减轻政府弥补巨灾亏损的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南区域。大湘南区域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门户,是对接珠三角经济区的桥头堡,适合发展共保体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丘岗山地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烟叶、特色蔬菜和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4.4大湘西区域—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