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精选(九篇)

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

第1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城市规划是指导与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风景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规划法规的严肃性

根据《规划法》、《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4号)要求,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按照县政府《关于成立**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府函[**]89号)的要求,以下建设项目须报经县建委进行初审,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一是全县所有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城镇规划调整;二是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规划方案;四是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和龙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单体建筑方案(包括体量、外观造型、色彩、配套设施建设等);五是宝顶至邮亭公路、龙铜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农房选址定点;六是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以上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定点。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控规或选址定点所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报县地价委员会确定地价,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处违法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收回;擅自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使用土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经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用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收回。

二、强化建设中期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无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否则,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收违法建筑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经改正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手续。

设计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否则,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的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标准取费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施工。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建设工程。否则,责令停止施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取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可视其情节和后果,对造成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给国家和公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确需变更、调整已审定的各项内容,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综合功能

主街道自路沿石到建(构)筑物之间的土石方、人行道、挡土墙、绿化等工程以及小区内部道路、排水、绿化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公厕、垃圾站等其它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送方案(或初设)时必须持配套设施设计的方案和审查意见。对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建设,并处应配套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配套工程完工之前,该项目不予规划竣工验收及备案,并停止受理该建设单位或个人其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

四、坚持保护性开发,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报经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严禁在**石刻风景名胜区(包括宝顶、南山、北山景区)搭建任何建(构)筑物。否则,按照《风景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化市政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与城市建设的紧密结合

市政和管线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实施竣工规划验收。

第2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自《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条例》为纲,严格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着力提升规划建设管理品质,为推动风景名胜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广泛学习宣传,在贯彻《条例》中凝聚共识

始终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首要工作,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开展学习宣传,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一是强化会议宣传。在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上传达《条例》精神。以县委名义召开创建湖北旅游强县暨禅文化生态旅游区建设推进会,全面传达学习《条例》,并就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多次组织召开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会议,深入宣传贯彻《条例》。二是强化社会宣传。管委会主要领导带头到一线向站村干部宣讲《条例》。组建专班,多次深入风景名胜区相关乡镇、村组开展宣传,面对面向村民、游客和生产经营单位宣讲,现场发放自行印制的《条例》1000余本、宣传单4000余份。在名胜区重要路段设立宣传栏13块,出动宣传车11天次。利用微信、广电、网站等媒体,以图文并茂方式向社会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强化培训宣传。组织开展两次全员法制培训,邀请县法制办和法律界资深人士现场授课,有的放矢、学用结合地进行培训、交流、讨论。组织管委会全体干部进行《条例》知识考试,确保《条例》入脑入心入行。

二、坚持科学规划,在统一管理中精准发力

紧紧围绕《条例》,着力做优规划,全力规范管理,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切实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完善管理体系。制定出台《黄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景区监管工作责任体系的意见》,建立责权统一、分级监管、扁平高效的管理模式和高效严密、全面覆盖的管理体系。厘清责任界限,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由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协调联动、信息互通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坚持“先策划、后规划”“先总规、后专项”,精心编制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四祖景区、五祖景区、挪步园景区详规和重要景点修建性详规及各种专项规划,形成全面、系统、完善的规划体系。为适应形势需要,启动编制《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目前已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正在报批之中。三是加强建设管理。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做到“没有规划的不建设,已规划的严格按规划实施”。建立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制度,依法依规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核准手续。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格限制核心景区建设行为。四是强化资源保护。突出资源保护的核心地位,保证生态人文风貌的整体、协调与统一。加强与文物、林业、住建、规划、国土、水利、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完善保护措施,安排专人保护;对垅坪水库等水源保护地进行全流域保护,周边居民予以搬迁,水库养殖严格清退,并安装围栏;对森林公园等实行一地一策,予以重点保护。

三、严格监督执法,在依法履责中担当作为

第3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对于园林景观在规划设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实例对其进行分析说明。我国西部某城市的道路园林景观规划设计采用了景区分界方法。即将整个规划设计工程分为四大景区。每一景区的规划设计情况如下:第一景区为路侧绿地。之所以将其划分为第一景区,主要是因为该条道路与机场和高速公路相衔接。因此,在具体的规划设计时,首选方案为图案式园林规划设计法。图案式园林规划设计不仅具有整齐、严肃的观赏效果,而且在植物方阵的排列上会呈现出一种特有的大方的感觉。除此之外,由于该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比较深厚,因此在园林规划设计上一定要体现出城市风貌。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将路侧绿地的植物分成4个层次,分别为落叶乔木层、常绿乔木层、常绿灌木层以及色叶灌木层。在以上4个层次中,落叶乔木层和常绿乔木层以及常绿灌木层充当背景,色叶灌木层为主体。这样的园林规划设计方案不仅保证了所选植物的多样性,而且做到了群落的稳定性。最主要的是,以上四种植物均具有良好的观赏特性,而且在具体的布置过程中采用了列植的方法,充分渲染出整个道路庄重而不失灵动的气氛。第二景区为另一路段的路侧绿地。该路段的园林规划设计不仅要考虑园林本身的观赏性,而且要结合路段所处位置的特点做到统筹安排、整体规划,需要照顾到路段附近居民休息、娱乐的需求。

二、第二景区园林规划设计的方案为规则式植物配置

在其中穿插了一些路侧游园的元素。该路段园林设计的植物配置层次分别是:高大乔木层、常绿乔木、常绿灌木以及色叶灌木层。第三景区为生态长廊路侧绿地。该路段园林植物的配置主要为生态群落。要求园林规划设计既体现出自然景观自然性,又不失生态长廊的整洁感。需要注意的是,该路段的设计重点是交叉路口。因此,整体的园林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这样不仅能够展现出整个园林的特点,而且能够营造出一个小型的生态群落。具体的设计方案为:道路最外层为新疆杨,并且贯穿整个第三景区。与此同时,在新疆杨前面,种植一些常绿植物、花灌木以及地被植物。通过以上几种植物的精心搭配,从而营造出一个小型的生态系统。第四景区为文化游园路侧绿地。该路段的园林规划设计一定要体现出城市文化。具体的设计方案为:将日晷、迎宾马车以及迎宾方阵作为整个园林规划设计的主线,以上元素都是该城市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缩影。整个第四景区的园林规划主要为乔木,同时根据多样化的园林规划特点进行综合的植物配置。这样不仅做到了群落景观的丰富,而且保留了整个群落的原始性。除此之外,正是由于石雕、日晷、驿站等装饰品的设计,才使得整个园林规划更加生动。

三、结语

第4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现实技术正好填补了传统的二维平面动画和三维展示的先天不足,用户可以借助先进的数字化人机接口技术,使之产生身临其境感觉的交互式视景仿真和信息交流,人们可以通过使用各种特殊的装置,将自己投射到虚拟现实产生的一种特殊环境,通过在这个环境中漫游、操作和控制改变设计,真正实现主体与环境的切身体会。

一、小区规划设计虚拟现实的特点及技术支撑

(一)虚拟现实技术下的小区规划特点――全过程规划设计。将小区的信息资源以空间坐标为框架加以整合并充分利用,参照现实楼盘方位为标准,严格按比例标准进行场景虚拟。在小区土地的硬性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嵌入各种小区规划所需求的各种要素,如建筑风格、建筑形态、楼体样式、景观环境、建筑密度以及小区楼体布置等。快速、充分和完整地记录每个设计步骤,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补充。在小区的设计规划过程中,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将整个过程虚拟现实出来,在进行工程修改时只需要改变具体模块的参数即可,这样无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此外,在规避设计风险的环节中,由于虚拟环境的设计要求按照标准建立逼真的三维场景,对项目规划实行真实再现。当用户利用人机接口在三维场景中进行漫游的时候,很多不易察觉的设计缺陷能够轻易地被发现,这样减少了因事先规划不周全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在虚拟现实场景中可以轻松修改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包括材质、颜色甚至高度等。小区的绿化设计也可轻松改变,使得容积率达到最优。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我们可以把小区规划划分成小区前期规划、施工建设的规划改进以及后期销售的规划展示,利用数字信息处理技术进行三维动态显示,从而实现全过程的虚拟现实小区规划设计,当一套完整的小区规划设计完成以后,在楼盘销售展示中也打破了传统沙盘和图纸的局限性,更直观地对楼盘进行展示,在销售中更有利于向客户展现该楼盘的闪光点,这些都是传统营销手段所无可比拟的。

(二)虚拟场景设计及三维建模的实现

第一,小区环境建模是对小区数据的分类提取,原始模型的数据创建是技术难度相对高的工作。而VRML语言只能建立粗糙的模型,为了使得虚拟3D建筑模型与真实相差无几,可先从AutoCAD中提取具体原始数据的方式。小区中建筑物的模型建立主要是以AutoCAD、3DMAX建立一些局部模型特质,在SketchUP(绘图大师)中相互补充、配合完成了虚拟小区的3D模型建立。

第二,为了得到逼真的显示效果,场景中往往有上万个多边形,有时多达几百万个多边形。此外,系统往往还要对场景进行光照处理、反混淆处理及纹理处理等等,这就对实时显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依靠实时绘制技术的可见消隐技术和细节层次模型来减少最终绘制的场景复杂度,达到实时生成具有真实感的图形的目的。

第三,在已有小区局部模型的基础上,运用VRMLPAD为开发工具,利用VRML良好的实时动态交互程序环境,编制复杂的行为。对于需要参观内部的重点建筑,还要具备室内详情的细节模型,这些模型可作为独立的VRML输出。主要表现为将整个小区化整为零,分割为多个子场景,为了实现真实的漫游效果,各空间场景实现无缝连接,利用VRML的内联节点来实现各子场景文件的自动连接。

第四,在小区虚拟场景的渲染方面,将小区化成多个子场景,利用OpenGL进行图形的渲染,提高场景的真实度。在进行渲染时,直接利用计算机的物理内存就可完成,这样使得用户在进行漫游时,减少其延时,同时也使得漫游效果更具备真实性。如果不能有效地扩大计算机的虚拟内存,使用场景动态分块是最好的选择。

(三)实时多方案数据库的建立。在小区规划过程中,一般都会对建筑物提出多个设计方案。在虚拟的三维空间中,大胆地将想像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虚拟,针对不同方案的优缺点进行系统分析,观察者在虚拟环境中从同一观察点去感受不同的设计方案,这样,有助于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以便进行最终决策。

在虚拟场景浏览中,利用VRML语言也可对场景进行局部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可进行选择性存储到多方案数据库中,小区设计者在进行场景漫游过程中,更容易发现小区规划中的特色和不足,通过规划多方案的对比修改,进一步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四)人机交互接口设计。当小区场景设计出来后,设计师通过特有的视觉跟踪设备以及输入设备进行虚拟场景感知。而在虚拟现实系统中,采用特有的人机接口,人们可以利用自己的视觉、听觉和力觉来感知环境,用自然的方式实现与环境互动。这些虚拟现实所具备的特色内容,充分体现了计算机人机接口的新方向。

人从外界获取信息,有80%以上来自于视觉,一般来说,虚拟系统的输出设备应尽可能面向使用者的感觉器官以保证良好的浸没感,带立体眼睛的台式立体显示器、头盔式显示器(HMD)以及洞穴立体显示装置,它将设计使用者的听觉、视觉功能完全置于虚拟的环境之中并切断了外界信息。使用者在虚拟的环境漫游可以通过跟踪使用者的头及身体的运动来完成,与虚拟物体的接触通过戴在手上的传感装置检测来实现。

二、小区虚拟规划建模实现步骤

在虚拟现实建模语言的基础上实现小区的整体规划,最终完成小区规划的建模工作:

1、小区建筑的整体设计相关数据,场景中建筑物分布的硬性数据参数以及建筑物的具体数据,绿化的设计以及小区休闲场所的安置。提取小区规划所需求的各种要素,如建筑风格、建筑形态、楼体样式、景观环境、建筑密度以及小区楼体布置等。

2、进行三维建模,利用多种3D建模软件虚拟小区环境。

3、建立实时多方案数据库,在虚拟场景中可调用多方案数据库,进行场景替换。每次修改场景后进行储存;建立相当空间的数据存储空间,设置后台管理。

4、体现虚拟现实系统的交互性,设置人机交互接口,利用特定输入/输出设备进行虚拟场景漫游。(图1)

第5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繁荣旅游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和为公众服务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在业务上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及科学文化价值;

(五)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六)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七)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共规则;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人安全保护和防火工作;

(九)行使本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重复设立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管理区域重叠交叉,并有多个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环境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规定,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一)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具备一定规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在省内外影响较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三条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可以设立同名风景名胜区,但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之前,应当报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或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该风景名胜区等级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或者降低其等级。

撤销风景名胜区或者降低其等级的,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公布。撤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或其周边地区有重大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升级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者提高风景名胜区等级。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所隶属的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编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名胜区的性质、范围、保护地带、功能区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投资与效益的估算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四)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程度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五)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以及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六)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七)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特色。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乙级或者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其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集镇、农场、林场、建制镇规划,应当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已编制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设立后,在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各种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及进行房地产开发;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建筑和设施。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凡不符合已批准的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所隶属的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初步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交通、游乐设施;商服建筑、宗教寺庙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发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风景名胜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选址审批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后,方可办理开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自然遗迹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和其他人文景观以及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风景名胜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点、水面和路段,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警戒范围,设置界标,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并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保护地带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以及砍伐林木、取水,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开荒、填塘;

(二)修筑坟墓;

(三)排放超标准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倾倒固体废物;

(四)砍伐古树名木;

(五)偷猎或捕捉野生动物;

(六)涂写、刻画景物或者公共设施;

(七)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

(八)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第三十二条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土地和水面;

(二)种植、养殖;

(三)泄放湖水;

(四)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五)建造人文景观;

(六)设置、张贴广告;

(七)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八)摆摊设点经营;

(九)圈占景点收费。

第三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饮食、商业、旅游、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报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中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风景名胜区档案,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服务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依托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林业、水产、农业等单位和个人外,均应当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五)项规定,可以恢复风景名胜资源原貌的,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建筑物面积或者设施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或者未迁移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建筑物面积或者设施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或者迁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九)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一)、(二)项、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风景名胜资源原貌,并可按照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四)项、第三十二条(三)项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六)、(七)、(八)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四)、(六)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七)项规定,占用道路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挖掘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追究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制订公布。

第6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关键词:滨河带状绿地;景观;设计

1滨河带状绿地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常规定位

1.1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进化史中,河流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些滨河而居的村落随着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城市。但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穿越城市的河流有很多已经不再扮演资源和物流通道的作用。其角色的转变似乎更能体现人类社会的事态炎凉。很少有人会怀疑每个城市都会有一条河流穿过,由于河流在城市中的功能和地位不同,城市管理者们赋予了她们不同的待遇,对于那些主干水系,由于富有人文情调和自然风光而得到城市的重视,这些河流的滨河地段往往是一个城市商业、文化、休闲的核心地段,在整个城市绿地系统中声名显赫,唯我独尊,比如上海的黄浦江,哈尔滨的松花江等等。

而那些支流,尽管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功能、名气、位置、自然风光等方面存在不足,那么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待遇就差得多,有些居然沦为垃圾河和污水河。更有甚者被城市用地填埋,永久地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目前的城市管理者们由于经济和水利安全方面的考虑,将这些河流的功能定位于行洪河道、排污河道,与这些河流相邻的绿地变成了功能单一的防护绿地。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有幸接触到了几条类似命运的河流滨河绿地改造,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这些河流有幸等来了受到尊重的机会,这些河流绿地将和周边用地紧密结合共同为城市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1.2重视河流作为城市生态基础设施的作用

从理论上说,我们应该学会理智地顺从自然的流变,但是对于中国这样快速发展的国家来说,做到这一点需要牺牲一些眼前利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会遇到一些阻力。但可喜的是所有的城市都接受了可持续的观念,并付诸实施。山东德州岔河风景区和临沂沂河两岸的景观设计就是这样的两个案例,本论文的形成就得益于在这两个项目设计过程中得到的启发。这两个城市的领导在城市发展战略中认识到了滨河绿地的重要性,同其他类型的城市绿地相比,滨河带状绿地的基础条件有着明显的优势。

第一、除已经规划的滨河城市绿地外(指河道防洪堤外城市预留绿地),由于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如将其开发成休闲绿地将会减少大量的投资。

第二、生态条件优秀。每一条河流都是一条生态廊道,尽管在河道沿线上有一些水利设施的拦截,但洪水和带状防护林仍然有效保持了城市与外界元素交流的通道,来自乡间的清爽的空气通过河流廊道。在一些没有受过污染的河道中,优美的湿地,成片的树林为鱼类和鸟类提供了良好的栖居环境。相比于这些条件,一般的城市绿地由于多数都是孤立的斑块,彼此之间很难联系,因此在生机活力方面明显不足。

第三、水质有保障,亲水环境好。在南方的一些富水城市,由于水网密布,绿地系统中的水质基本由保证。但是对于干旱地区的城市,城市绿地中的水体一般都是通过管道和运河的形式引进水体,通过挖湖堆山的形式创造丰富的空间变化,形成优美的水体景观。河流与之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一个是活水,一个是死水,城市绿地水系的管理是一笔巨大的开销。

第四、服务范围广,利于商业开发。一些著名的河流沿岸往往是城市商业繁荣的区域,这是和城市的发展历史相关联的。对于那些次要的河流也同样具有这样的潜力,一条河流蜿蜒几十公里,穿过城市内部不同的功能区域。由于人们天生亲水的特性,一些休闲活动会集中发生在滨水绿地当中。如果以500米为标准的话,滨河绿地可以为相当大的城市面积提供休闲面积,人流的汇集必然能带来更多的商机,因此说提升滨河绿地的功能定位对周边区域的经济会带来很大的帮助。

当然,有优势必有劣势,河流季节性的洪水会对绿地内的设计产生影响。一方面为防护五十年一遇而修筑的大堤就会对景观设计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有关河道管理的法规对行洪区域的高秆植物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植物配置方面只能点缀高大乔木,也不能成片密植灌木。这项限制对于利用种植和地形来创造变化的空间来说就很不利了。

2滨河带状绿地景观设计方法探索

2.1一个城市中的每一块土地都是城市的有机体

由于人们的功利要求,将一个城市的土地划分成大小不等的斑块,每一个小斑块都在欲望的驱动下不停的在跳动,每一个跳动的斑块都与其邻近的斑块发生关系,对于一条河流来说,由于其穿越城市的特性,当其定位从防护绿地转向生态防护、商业、休闲于一体的绿色廊道时,作为设计者应该至少就下列问题给出答案:

2.1.1这条滨河绿地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性质是什么?

一般从水利上来说,流经城市的每一条河流都是流域治理的有机组成,其在水利上的分工大概可在行洪、分洪、灌溉、航运、排盐、纯景观等方面加以区分。如果从城市绿地系统功能上划分,作为有保护意义的生态廊道是所有河道的基本功能,除此之外这条河流本身的历史文化积淀、它所流经的区域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滨河绿地邻接用地的功能都会对滨河绿地的性质产生影响。在一项设计动笔之前,必须抓住纲领,搞清绿地的性质。否则会造成后期设计中不必要的功能分区,造成投资的浪费。

[设计案例]德州市岔河滨水绿地景观设计

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分析:

德州市位于山东省西北部,素有“神京门户”,“九达天衢”之美称,地理位置重要。德州市市区现有人口44万,属于中小城市,在未来15年的城市规划中,岔河将位于城区的中部。岔河现属于排洪排污河道,德州境内全长为22公里。为推动城市新区建设和改变城市面貌,德州市政府决定对岔河城区段的景观进行改造,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为124公顷,其中现状水体面积16.2公顷,陆地面积170.8公顷。

在德州市区范围附近,从西向东共有三条河流,分别是南运河(古京杭大运河德州段)、岔河、减河,三者同属漳卫河南段。三条河流的现状基本功能都是排洪、排污。根据历史文化和城市区位的不同,三条河流应突出各自的风格,具有不同的绿地性质。

南运河应体现历史文脉的延续,岔河应体现城市文化与生态核功能的结合,减河体现远郊的生态休闲功能。本规划通过对场地现状条件及城市发展趋势等多方面条件的分析,将岔河风景区定位于:是德州市城市绿地系统和河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生态休闲廊道,同时,与岔河滨水区各功能用地相结合,岔河风景区还是德州市旧城区和城市新区之间一条重要的商业、文化廊道,是城市滨水区综合开发建设的重要内容。

2.1.2寻找与城市的关系

如果我们着手设计的对象是一个学校的花园或小区绿地,那么我们只需考虑小区的格局及业主的需求即可。而对于一个面向全市开放的带状绿地从交通分析上获得必要的信息对未来场地的组织至关重要,同时由于有许多跨河大桥,穿越绿地这会增加一种特殊的观赏视线,另外那条大桥是城市中最重要的桥梁,也会对绿地设计内容产生影响。通过交通分析,可以确定带状绿地的出入口位置,出入口的规模、哪些区域会产生商业价值。

除了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分析之外,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临近用地的现状功能及未来建设情况,一般可结合城市的总规或详规解决这方面的内容,通常这种以休闲为主的全开敞绿地不同于一些主题公园,临近绿地的城市用地性质直接对绿地内部的设计内容产生影响;比如说邻近的用地是居住区,那么你可能考虑一些儿童活动设施或场地在这里,因为早晚时间大人会带着孩子就近玩耍。如果邻近的用地是一片工业区,那么在这里设人流集散的场地就是多余的投资。

[设计案例]德州市岔河滨水绿地景观设计

交通系统及外部用地功能分析

四条东西向城市主干道跨越风景区,从南到比分别为堤岭桥、东方红桥、三八桥、天衢桥,均为双向四车道,其中堤岭桥所在东风路是进出城市的主干道。八条城市交通副线尽端抵达风景区,其中一条路名为“文化路”的附道,该路与旧城新湖风景区相连,是非常热闹的城市生活性干道,后来设计中我们在这里设计了主入口。

综合考虑场地外部交通以及周边用地功能的要求,对整个风景区进行如下的分区:

城市文化展示区:位于堤岭桥—东方红桥区段的西岸,大堤两侧。规划希望该区是人文活动的主要场所,原因是这里位于东风路和东方红路这两个城市最重要的交通干道之间,是城市文化的最好的展示窗口。另外其外部用地以居住区为主,因此在景观设计上体现开阔、简洁、大气,是城市尺度和城市人工构成风格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的有机楔入。

生态休闲活动区:该区段外部为二类工业用地。因此在设计中以湿地、卵石滩、微丘、观光果园等景观为主,河的岸线曲折自然,偶尔点缀野生花丛。该区段以静、雅为主,满足人们亲近自然的愿望。

居住康体活动区:由于该区段周围的用地功能主要为教育用地和居住用地,因此在自然优美的环境基础之上,开辟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场地是这里的主要设计内容。

2.2尊重场地

从生态学角度讲,滨水区域是一个具有生物多样性特性的区域,和城市内部预留的公共绿地有很大不同。由于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在生态伦理、生态价值方面的基础教育普遍不足,因此很多未经保护的河道已经丧失了自然面貌。原因很简单,他们成了城市经济活动的牺牲品。如果一个设计师具有生态价值观的话,那么在现场调查中,看到一片幸存的湿地,一处小小的候鸟栖息地都应在未来的景观设计中设置一处保护区域,为这些具有未知价值的场地留有发展空间。关注每一条河流在长期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地形、植被等自然要素及其组合结构,如:曲流、深潭、浅滩、河漫滩、积水沼地、阶地、三角洲等,结合这些自然细节结合水岸设计,本身就是最具特色的滨水景观设计。

[设计案例]临沂沂河两岸景观规划设计

场地分析

沂河是临沂市境内第一大河流,发源于沂源县三府山。在临沂市蓝山区沂河及其支流汇合在一起,形成宽阔的水面河流流速减慢,大量的泥沙淤积成大大小小的椭圆形沙丘,这些沙丘上长满了丛生的灌木柳,景色非常优美。由于水利部门担心影响行洪,这些自然形成的湿地景观被大量清除,所剩无几。

针对这种情况,在设计中我们强化了这一生态要素,将人工的岸线拆除,改成生态护岸,同时人工恢复一些湿地岛景观。通过科学的论证,水利部门同意了我们的建议,这些富有生机的小岛从此在沂河两岸复苏。

2.3文化的引入

拥有悠久的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骄傲,这种骄傲的情绪充分反应在景观设计行业中。每个景观规划项目的设计建设方都希望有一个好的文化内涵在里面,尽管滨水绿地只是一个具有休闲与商业功能的用地。为了避免在文化引入方面生搬硬套,牵强附会,那么对河流本身的历史和人文故事的挖掘工作就必不可少。

[设计案例]德州市岔河滨水绿地景观设计

拥有悠久的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骄傲,这种骄傲的情绪充分反应在景观设计行业中。每个景观规划项目的设计建设方都希望有一个好的文化内涵在里面,尽管滨水绿地只是一个具有休闲与商业功能的用地。为了避免在文化引入方面生搬硬套,牵强附会,那么对河流本身的历史和人文故事的挖掘工作就必不可少。

[设计案例]德州市岔河滨水绿地景观设计

首先对岔河的历史进行了研究,岔河是利用历史上黄河九河即道之一的沟盘河故道修筑的一条分洪河道。同时我们在风景区水源的设计之中从沟盘水库中提取了一部分黄河水。那么在公园的出入口的位置我们利用一片石刻给市民讲述了岔河的历史,同时又告诉他们这样的事实:黄河水回来了。在刻石上写下了这样的一句话:天水钩沉叹盘虬再现。诗中的“天水”指黄河水,古诗云“黄河之水天上流”。黄河水又以盘虬之姿重回故里,看到德州的变化,他也会衷心赞叹这里的变化。水体景观是风景区设计的一大特色,本设计将原有的河道拓宽,形成平均185米宽的水面,将钩盘河水库的黄河水注入,在七里庄和上游分别设拦河坝和橡皮坝,形成大气、开阔的水体景观。由于拓宽了河道,增加了行洪断面,提高了蓄洪能力。

另外一处的文化引入就是“千年搏弈平台”的设计。从德州市城市景观格局中可以发现两片大型的公共绿地,一个附属于新城核心,一个附属于老城核心。在这两片核心绿地之间画一条线,这条线和岔河的交点就在我们设计的规划区内,这个交点记载了德州城市文化发展史,因为这里是新旧城市的跨越点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个交点被设计成主入口广场,具有庆典和纪念的意义,它的名称就是“千年搏弈平台”,在这里将纪念这个千年古城发生的一些大事。在广场的铺装上,镶嵌了12块圆形的棋子,每个棋子上面纪录一件德州城市发展的历史故事。

[设计案例]临沂沂河两岸景观规划设计

沂河是临沂的母亲河,与沂河相关的故事千千万万。每个故事都很动听,但是不可能各个去表达。但是我们抓住了一个城市文化的纪念地。那就是沂河及其支流的四河交汇口,这里的地形被当地老百姓形象的称为是一支展翅欲飞的凤凰,同时在四河交汇口的旁边就是临沂的古城,古城的城墙与道路围合的构图就像一只负重的乌龟。在很早以前民间就流传龟托凤凰的神话,也许就是这种特殊的城市景观为临沂造就了众多的杰出人物和美好的故事。根据龟托凤凰的城市传说,我们利用现场的湿地设计了一处生态观光园,其中人流集中活动场地的造型就是一个凤凰的抽象图案,而那些湿地观赏的木栈桥形成龟背纹图案,人们在这里游玩的时候将会重温这段神话。

3经验总结

滨河带状绿地还会有其他不同的类型,本文结合亲自设计的两个项目总结出的一些设计方法肯定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有些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全部类型的滨河绿地,那就是生态第一性原则与亲水性原则,抛弃这两项原则的设计一定会留下遗憾。

参考文献:

第7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关键字:开发模式 开发原则 规划设计 空间整合

我国滨水区的开发建设大致始于上世纪的80年代到90年代。而滨水游憩空间的发展较为缓慢,现在仅处于起步阶段。滨水游憩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于交通工具的改进和交通线路的铺设,使得航空、铁路、公路成为方便、快捷的运输方式,逐渐取代了水路运输。使原来主要起到运输功能的部分水域随着经济的发展,慢慢出现旧功能的退化,而推进了新功能的更新―游憩功能,进而受到人们的重视;二是很多滨水游憩空间是由旅游景点衍生出来的,最早发展的是旅游,随着游憩需求的增加,许多城市滨水区在旅游的功能与价值基础上派生出了游憩的功能与价值。从研究对象上看,我国学者主要从研究模式、开发原则、规划设计和空间整合四个方面入手。

一、开发模式

我国学者对滨水游憩的开发模式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部分学者借鉴国外滨水区规划开发模式,提出我国滨水区规划开发模式。如徐永健和阎小培以北美城市滨水区再开发的背景与概况为基础,总结了美国巴尔的摩内港和加拿大维多利亚内港的开发过程、开发效果和特征,重点从开发模式、规划问题、开发管理和设计问题四个方面分析对中国的启示;张环宙和吴茂英梳理国外关于城市历史滨水区的复兴与游憩开发的资料,总结国外滨水区的背景、模式、经验,对我国历史滨水地段的开发模式、开发理念、开发机制提出建议。部分学者以具体滨水游憩空间为例来研究规划开发模式。如殷滋言通过分析环巢湖滨水游憩现状特征及问题,基于游憩体验的规划开发对策及模式研究,探讨巢湖的规划开发模式;武丽娟以临沂市滨河景区为案例,分析开发与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探讨管理、开发、监督三位一体的城市滨水游憩空间的开发与管理模式。部分学者以对城市滨水区的开发模式进行具体分类。如周永广和沈旭炜从时空纬度归纳出城市滨水区的开发模式的五种导向:交通水道导向、住区品质导向、边缘新城导向、遗产飞地导向与复合开发导向,并分析了它们的功能内涵与空间开发的特点,对它们的空间特征、主导功能和典型形式做了比较总结吗,对城市滨水区的开发提出建议;保继刚和刘雪梅探讨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的滨水区开发模式,开发商利益最大化,政府获利有限,市民成为最大的牺牲者。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发挥控制角色的作用。

二、开发原则

城市滨水空间的规划开发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其游憩功能的基础上提出的,吴必虎和贾佳从游憩功能的角度,提出了城市滨水区规划开发的原则,并指出滨水城市的规划的热点就是滨水区的规划开发问题,文中以武汉东湖为例,分析了滨水区的旅游和游憩功能的开发;基于城市滨水空间功能的转化,高静探讨了滨水区更新与大都市发展的关系,以伦敦泰晤士河和上海黄浦江滨水区作为实证案例,进一步提炼大都市滨水区的游憩化机理奠定基础,并对后发性大都市滨水区A游憩化更新提出了原则性建议;姜真林分析镇江滨水旅游资源及特点,总结镇江滨水区空间开发的过程及原则;孙勇和刘青提出了滨水环境设计的具体原则。

三、规划设计

国内学者研究国外滨水区规划设计的成败,为我国的滨水区空间的设计与建设提供建议。王建国和吕志鹏探讨了世界城市滨水区开发建设的背景和内在动因,通过案例分析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提出今后值得中国关注的五点结论;李慧轩介绍了美国的丹佛市普拉特中央谷地的综合发展规划,选取了土地利用、开放空间设计、交通系统的组织等几个方面,分析规划思想和运作方式;赵鹏军借鉴旧金山滨水区公共空间设计的成功与失败,对我国滨水区公共空间的设计与建设提出7条建议。此外,部分国内学者还就具体滨水空间类型提出了相应的规划设计策略。张力从游憩空间这一角度出发,运用多种方法对城市湿地游憩空间的形态进行分析,并尝试对城市湿地游憩空间用艺术设计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郑华敏、钟岚都曾对城市湖泊风景区景观的合理规划开发进行了初步探讨;卜燕红针对目前苏州环太湖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缺少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俗文化逐渐流失、旅游配套设施不齐全和知名度不高等问题,提出苏州环太湖旅游发展的对策研究;陈程和吴霜等以行为模式为导向,总结出长沙市湘江风光带(天心区段)游憩者的基本行为模式及特征和游憩空间的开发现状和问题,为长沙市湘江风光带设计提供参考;张翼和吕斌探讨哈尔滨松花江风景带滨水空间的公共游憩、景观生态和文化展示功能,在保护与开发的总体框架下,提出城市滨水区和非城市水系廊道的两套规划控制体系及其具体的控制方法;吴迪、刘智才和王建军分析西安市泸灞河生态区开发,探讨了我国城市滨水区开发的一般性目标,形成城市新的生活与游憩空间;王辉和姜斌把滨海游憩环境系统分为4个子系统:陆域游憩环境系统、海岸游憩环境系统、近海游憩环境系统和海岛游憩环境系统来论述提升滨海游憩空间的游憩功能,并以大连旅顺口为例,为滨海区域游憩环境的建设提供参考。除此之外,黎克继运用系统论、景观生态学及各类城市设计理论和景观规划理论,对滨水游憩商务区的特性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其规划设计方法进行了探讨;别丹针对目前在滨水区游憩环境规划在旅游文化特色方面研究的不足,挖掘城市滨水区的旅游文化内涵,将旅游文化学的观点引入城市滨水区游憩环境规划;唐峰陵分析梧州生态滨水旅游资源概况,梧州开发生态滨水旅游的需求现状,对梧州生态滨水旅游开发的设想。

第8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部委动态 (5)

高层信息 (5)

地方信息 (6)

其他 (7)

学会工作郭春英 (8)

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与对策仇保兴 (9)

本刊特稿

基于学科导向与办学背景的探索——城市规划低年级专业基础课课程体系构建段德罡 白宁 王瑾 (17)

更深还是更广——城市规划专业本科知识覆盖面的抉择华晨 马倩 (22)

城市规划专业基础教学中的公共政策素质培养徐岚 段德罡 (28)

c+A+d:城市规划计算机辅助设计课程教学探索庞磊 杨贵庆 (32)

国外规划研究

1950—2050年美国城市变化的因素分析及借鉴(下)张庭伟[美] (35)

社区规划设计的新理念——以美国普雷亚维斯塔社区为例李晴 (42)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市一级)的总体思路探析吴晓 王承慧 王艳红 (49)

城市产业遗存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于一凡 李继军 (57)

居住区规划与管理

居住小区不因市场而失效——小区理论在市场机制下的理解与应用赵文凯张播 张播 (61)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30周年院庆专版

资源型区域城镇化动力、特征与战略取向——基于山西的实证翟顺河 郭文炯 景普秋 (67)

平遥古城环城地带风貌格局恢复初探宁学军 (73)

五台山风景区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研究——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灵峰圣境核心景区为例李喜民 (78)

煤炭资源型城市空间结构重组战略模式研究——以山西省孝义市为例张玉民 郑甲苏 (82)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工作十年历程(下) (86)

实例研究

关于大西安战略规划的几点思索和红星 (88)

弹性理念主导下的产业园区规划实践探索——以天津中华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为例丁灵鸽 陈天 李磊 (93)

遗珠拾粹

江西瑶里古镇赵逵 (I0001)

城市映像

展示新城风貌 彰显海岛魅力——走进玉环新城规划展示馆钟强 张才傲 (I0003)

人口规模石楠 (1)

规划信息

部委动态 (5)

高层信息 (5)

地方信息 (6)

其他信息 (6)

学会工作 (7)

规划研究

关于“城市空间绩效”及城市规划的作为彭坤焘 赵民 (9)

低碳城市规划建设:成本效益分析叶祖达 (18)

租地权周期与微干预规划设计段进 邱国潮 (24)

重大移民工程区域社会问题及规划理论研究——以三峡库区为例黄勇 史靖塬 (29)

刍议泉州城市规划对宗教旅游的影响苏欣慰 陈金华 (36)

国外规划研究

1950-2050年美国城市变化的因素分析及借鉴(上)张庭伟[美] (39)

全球步行化语境下的步行交通策略研究——以苏黎世市为例戴德胜 姚迪 (48)

社区规划

社区配套设施“非属地”现象及规划对策探讨徐鑫 于文波 杨育人 (56)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周年专版

深度城市化的机遇与挑战——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的思考杜雁 (61)

市场主导下快速发展演进地区的规划应对——以深圳华强北片区为例黄卫东 张玉娴 (67)

探讨法定图则公众参与的实践过程和发展途径——以深圳市蛇口地区法定图则公众意见处理为例李晨 (73)

规划师随笔

纳撒尼尔·利奇菲尔德及其社会影响规划评价理论周国艳 (79)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工作十年历程(上) (84)

实例研究

基于城市增长极培育的城市公园规划实践刘纲 张哲斌 (88)

城市内河的“蓝带”激活——哈尔滨何家沟水系生态景观概念规划与框架研究黄锰 李光皓 张伶伶 (93)

新城乡规划部门规章七一起施行 (5)

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获通过 (5)

强调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5)

国务院原则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5)

国家部委联合发文指导住房保障规划 (5)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保规划出台 (5)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获通过 (5)

重庆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6)

河北规范新民居建设用地 (6)

江苏沿海开发十大规划 (6)

国土部将对土地违法问责 (6)

我国共制定了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6)

北京城市设计指导意见 (6)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获批 (6)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培训班在杭州举办曲长虹 (7)

吴良镛院士喜获陈嘉庚技术科学奖 (7)

学会首办城市规划基础教学研讨会潘斌 (7)

上海世博·低碳宜居城市发展论坛举办侯家泽 (7)

学会专家应邀参加澳门滨海城市设计专家座谈会 (8)

学会城市生态规划委员会召开年会陈小卉 (8)

2010城市发展与规划国际大会在秦皇岛召开 (8)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国际研讨会落幕潘海啸 刘峰成 (8)

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召开年会王文彤 (8)

规划研究

论开发控制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9)

消费时代城市空间的生产与消费季松 (17)

城市休闲方式的若干现象及规划面临的挑战赵守谅 陈婷婷 (23)

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内涵与方法——以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为例胡畔 谢晖 王兴平 (28)

西部中心城市可持续发展风险评价研究宋锋华 (34)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武汉老工业城市更新发展的规划实践刘奇志 何梅 汪云 朱志兵 (39)

江南文明背景下的运河遗产保护——由大运河产业遗产保护引发的一些思考董卫 柴洋波 王沈玉 陈沂 (44)

对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工业遗产问题的认识——机遇、问题与对策:以青岛市旧城区老工业改造为例展二鹏 (48)

规划教育

基于交叉学科的地理学类城市规划教学思考——以社会实践调查和规划设计课程为例汪芳 朱以才 (53)

国外规划研究

美国城市规划专业演化的相关逻辑及其借鉴汪劲柏 (62)

“成规院杯”获奖论文专辑

成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广义原真性得失朱直君 (70)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唐鹏 (76)

成都市一般镇规划编制技术创新探索——兼述《成都市一般镇规划建设技术导则》姚亚辉 (79)

在都江堰灾后重建实施规划中践行“全程规划”潘庆华 (83)

实例研究

城市设计彰显生态与人文精神——北京昌平新城商务中心区设计方案俞孔坚 刘向军 凌世红 边文光 (87)

构建城市生命屏障——《重庆市主城区突发公共事件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简析杨蜀光 余颖 冉杨 宋恩曼 邓伟平 刘胜洪 (92)

矛盾 (1)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引进高层次优秀规划人才的公告 (45)

高校城市规划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 (54)

规划信息

高层信息 (5)

部委动态 (5)

地方信息 (6)

其他 (7)

学会工作 (8)

本刊特稿

新型城镇化带动西部大开发的几点思考——以南疆为例仇保兴 (9)

适应城市交通综合多样性新发展——电动自行车将是未来中近距离交通的一大需求、一大趋势和一大市场周干峙 (18)

特别关注:规划编制体系改革

规划的变革与变革的规划——上海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实践与思考胡俊 (20)

基于实施的规划编制机制探索张文彤 殷毅 姜涛 (26)

基于城乡统筹思想的重庆市规划编制体系构想舒沐晖 扈万泰 余颖 (31)

国家审批要求下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规院近时期承担国家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意见”的解读官大雨 (36)

规划研究

关于“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学术思考赵万民 赵民 毛其智 (46)

论乡村视角下的村庄规划技术策略与过程模式葛丹东 华晨 (55)

浙江省乡村绿道发展模式创建徐文辉 (60)

专题报道

关于转型时期中国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武汉建议 (64)

城市规划要高度重视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城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发言摘登 (66)

山地城市之魂——黄光宇先生山地城市生态化规划学术追思闫水玉 杨柳 邢忠 (69)

重庆云阳县城可持续的城市形态规划闫水玉 王正 赵珂 (75)

基于生态理念的重庆双福新城总体城市设计王正 闫水玉 方瑜 (80)

生态区位视角下的地域风貌保护与传承研究——以山地地貌类型丰富的四川省为例翁季 应文 (84)

实例研究

旧城更新区的控规编制——以宁波江北核心区控规为例熊璐 王雨松 (89)

基于人地和谐与生态优先理想的城市设计——以龙泉驿中心城区和皇冠湖为例王波 成受明 程新良 王伯伟 (93)

规划信息 (5)

规划研究

1980年代以来我国区域城市化差异的演变——及其影响因素张立 (9)

大城市都市区化与规划调控思路的转型胡道生 宗跃光 (18)

大城市空间系统的组织优化——一种基于交通行为选择的规划技术思路韦亚平 (23)

交通基础设施与城市空间增长——基于城市经济学的视角洪世键 张京祥 (29)

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国际方案征集会于2010年5月5日举行 (34)

规划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制度设计探讨徐忠平 (35)

民主的价值与形式——规划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王郁 董黎黎 李烨洁 (40)

自由裁量之“自由”——兼论规划许可的效能优化邓小兵 车乐 (46)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法国城市规划师认证制度概述 (53)

居住问题研究

近年来济南市主城区居住用地布局变迁研究陈有川 尹逸娴 窦家利 (54)

上海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模式及案例研究张棉娴 (59)

几种提高居住密度方法的量化评价陈昌勇 (66)

小城镇规划研究

小城镇灾后重建规划的四点思考——以绵竹市汉旺镇总体规划为例鲁晓军 李建华 翁一峰 陶来利 (72)

差异化援助与大生态建设——阿里地区狮泉河镇规划探索罗彦 何林林 朱荣远 (77)

县域环境人口容量及其空间引导研究——以温州市苍南县为例杨介榜 陈前虎 吴一洲 (82)

实例研究

大尺度城市设计定量方法与技术初探——以“苏州市总体城市设计”为例杨一帆 邓东 肖礼军 伍敏 (88)

川西新型村庄规划探索——以什邡市洛水镇渔江村灾后重建规划为例熊国平 王爱军 盛楠 周梦蝶 吴文昕 何舒炜 (92)

分异石楠 (1)

高层信息 (5)

部委动态 (5)

地方信息 (6)

其他 (7)

学会工作 (8)

规划研究

基于城市规划的国家征收权探讨陈锦富 于澄 (9)

中国中产阶层化过程、特征与评价——以南京为例宋伟轩 朱喜钢 吴启焰 (14)

城市形态研究与城市历史保护规划田银生 谷凯 陶伟 (21)

基于GDP规模分布的中国城市等级变化研究——等级结构扁平化抑或是等级性加强李震 杨永春 (27)

规划编制

基于规划发展单元的总规—控规联动机制研究——以广州市为例孙翔 姚燕华 (32)

城市建设用地敏感度研究初探段德罡 黄博燕 张晓荣 王峰 (38)

城市绿地规划

广州公园绿地的空间差异及社会公平研究江海燕 周春山 肖荣波 (43)

基于Huff模型的洛阳市绿地系统优化设计王胜男 李猛 (49)

国外规划研究

公共交通在德国城市中心步行区发展中的作用——以斯图加特市为例刘涟涟 陆伟 (54)

规划师随笔

对广州大学城规划设计目标的矫正洪惠群 (60)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30周年院庆专版

鲁南地区城镇发展初步研究柴宝贵 扈宁 刘志红 (65)

山东省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探索与实践杨德智 张卫国 (69)

巨型区域:新的城市化空间形态——理论辨析与实证探讨李少星 (74)

港城模式与港口城市发展战略探讨——以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为例杨明俊 林坚 李延成 (80)

实例研究

第9篇: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以及单位附属游园、花园和庭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八条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和室内的绿化美化活动。第九条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十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区级以上医院和休、疗养院不低于45%;(二)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三)机关、中小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四)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五)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0%;(六)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同在一个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其绿地可综合平衡或统一建设。第十三条"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应严格按其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地建设补偿费专用于易地统一绿化建设,其收费标准和收缴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现有绿地率低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指标,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作为他用。第十六条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第十八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当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会审。第十九条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并发给资质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一)超过18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1%;(二)18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交厦门市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及其相应费用。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恢复城市园林绿地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园林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各类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城市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二)经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风景林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园林绿地和单位门前的树木花草,由单位自行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五)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第二十八条各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注重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园艺水平,搞好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5株以下(含5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6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予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应在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的树木;(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三)城市干道行道树;(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五)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树木。第三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求,分级实放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名区园林绿化部门应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4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纪念景物应组织鉴定,并建立档案和标志,妥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该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停工和限期补交绿地建设补偿费,并按应缴纳的绿地建设补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的比例处以罚款;(三)将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比例处以罚款;(四)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可按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五)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六)擅自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械,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或因擅自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可按该评估价的1倍至5倍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按该评估价1倍至5倍处以罚款;(九)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至5倍处以罚款;(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放牧狩猎、造坟修墓、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5倍至10倍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由园林绿化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