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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景点规划精选(九篇)

风景区景点规划

第1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关键词:风景名胜 规划 鸡冠山-九龙沟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a)-0084-02

1 规划背景和过程

鸡冠山-九龙沟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省崇州市西北部,是四川省的重要风景体系组成部分。由于地处龙门山系,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给风景名胜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风景名胜区被划为灾后重建重点范围内的极度受灾风景区。为抢救风景区的景观资源,解决景区受灾居民的安置问题,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委托笔者所在院编制了灾后重建规划,以此指导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2010年末,风景名胜区的灾后重建规划期限已至,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政府对风景名胜区的指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风景区管理部门委托该院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

2 规划主要内容

2.1 规划分区

首先将风景名胜区内与鞍子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叠的区域划作生态保护区,为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要求按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和风景区的特级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执行;然后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景观资源相对集中于鸡冠山、九龙沟和凤栖山3个景观组团的特点,将其划分为5个景区,以风景展示、游览体验等为主要目的,引导游人进入游览;最后将三大景观组团之间没有景观资源分布且有大量居民生活的区域划作风景环境保持区,作为风景名胜区的接待服务设施集中区和乡村旅游发展区,以接待服务、乡村旅游等为主要目的。

2.2 规划结构

以鸡冠山旅游公路为主轴,前后连接鸡冠山景片、九龙沟景片及凤栖山景片等共5个景区,形成“一轴三片五景区”的结构。

2.3 游览设施配套

鸡冠山片区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由鸡冠山旅游村承担,九龙沟片区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由九龙沟旅游村承担,凤栖山片区的旅游接待服务由凤栖山旅游村承担。

2.4 内部交通规划

以街子至鸡冠山的旅游公路为骨架,再以索道、公路和步游道的形式结合,形成各景区的游览环线。

2.5 景点规划

完善现有凤栖山景区和鸡冠山景片景点的游赏设施设备的建设,并开发建设新的景点,围绕天象奇观、水石群瀑、古镇风情和宗教文化,为广大游人提供内容更丰富的设施,更完善的服务。对于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景观体系发生巨大变化的九龙沟景区的景点,在地质条件稳定之前采用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培育为辅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恢复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为今后风景游赏活动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局部地质条件稳定的区域,可在保障安全游览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逐步开发建设。

3 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3.1 因地制宜、突出特点

风景名胜区海拔高度从街子镇的630 m上升到鸡冠山片区的火烧营3 874 m,相对高差达3 200 m以上,地形从平原到丘陵到中低山到高山兼有,依附地形生长的景观资源类型丰富,“山、水、田、林、城”兼备,大片无风景点分布且有大量居民生活的田园地带串联了3个景观资源集中区,具有将传统的自然风景观光与休闲度假和乡村旅游相结合的特质。

通过深度挖掘风景名胜区的自身特色和潜力,组织好没有景点分布的田园地带的游赏内容,共同打造完整的风景名胜区游赏体系是该次规划的一个创新和特点。

将除生态保护区以外的景观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以观光游览为主要职能共划分为5个景区。其中,九龙沟景区由于受“5.12”地震影响,生态景观发生巨大变化,采取开发建设与修复培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海拔较低的凤栖山景区结合街子民俗民风以休闲观光为主要职能;海拔较高的万担坪景区、芍药沟景区和两岔河景区生态比较脆弱,以自然风景观光为主要职能。

将连接景观组团之间的大片田园地带规划为风景环境保持区,以乡村旅游为主要职能,含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接待服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内传统川西林盘聚落及田园农耕风光的保护,在保持自然质朴的川西建筑风格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引导居民将自建小规模的低端农家乐向规模化、精品化的高品质乡村酒店发展,积极开展乡村旅游,要求农家宅院绿化力求简单、自然、清新、实用,具有农家特色。

3.2 高端与大众结合、提供多向选择

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设施接待与景区游赏体系相结合:在景观资源相对集中的3个景观组团,以旅游村的形式分别为各组团的游客服务,提供高端和精品化的服务;在风景环境保持区以“龙门乡舍”为主题,发展各种特色旅游村和乡村旅游项目,为游客提供大众化的乡村旅游接待服务。

3.3 居民生产生活与风景名胜区协调发展

划通过对居民的现状、特征和发展趋势的仔细分析,按照所在镇(乡)总体规划进行居民布局,居民的管理工作由所在辖区的镇(乡)人民政府执行。同时根据风景区发展需要,将风景区内的特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等包含风景区内景观资源最需要保护的区域无居民区;风景区内除无居民区外,均规划为居民控制区,包括灾后居民安置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居民聚居点和行政村。并以乡村旅游为目标导向,引导居民的产业和劳动力流向。

4 规划实施/项目作用与水平

规划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后,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已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的建设:在三郎镇修建了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建设完善了九龙沟旅游村和凤栖山旅游村的部分旅游接待设施;建设完善了各景区,特别是凤栖山景区、两岔河景区的风景游赏设施;对街子古镇进行了风貌改造规划,获得了游客的一致好评。

5 结语

该文只是对景区景观资源评价和景区发展对策方面提出了一些粗浅探索性的想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还有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对措施和政策进行更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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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云彬,胡霞.《风景名胜区规划》课程中实践教学方法创新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21):173.

第2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部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部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设立部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 部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部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部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利用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 部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性质;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部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 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 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 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xx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xx年。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完成核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资、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中标人及其投资、经营方案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七条 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首批5A级旅游名胜区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省: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城水浒景区、苏州拙政园、苏州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九江市庐山风景旅游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4张)

四川: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都江堰市青城山景区 都江堰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瀑布景区、安顺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5A)、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

第3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关键词:瑞丽江—大盈江;德宏;风景名胜区;对策

一、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概况

1.景区范围、性质。瑞丽江—大盈江部级风景名胜区位于云南省西部,与缅甸接壤。周边有腾冲热海、保山博南古道以及缅甸北部的风景旅游资源,形成境内三个景区鼎足而立。1994年景区由国务院审定第三批公布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遍布德宏州,主要以潞西、瑞丽江流域、大盈江流域集中成片。面积为1 100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景区面积为672.31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构成丰富,景观独特,环境质量好,容量大[1]。

风景区总体结构为“二线、三片区、一边”,即:瑞丽江、龙川江和大盈江游览线:瑞丽江,上游称龙川江,发源于高黎贡山西侧的腾冲县境内,由瑞丽流入缅甸,注入伊洛瓦底江,以交错变化的峡谷及平坝河流景观,田园牧歌式的边地风光为景观特征。大盈江游览线,以江岸迂回曲折,水流平缓的坝区河流景观,南亚热带植物景观与星落棋布的傣家村寨构成一幅山水如画的田园风光。

潞西片区、瑞丽片区、盈江片区:潞西片区含芒市景区和三仙洞景区。芒市景区以水库景观、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等人文景观构成景区特色。三仙洞景区以岩溶景观、民间传说和温泉为景区特色。瑞丽片区,含畹町景区、瑞丽姐告景区和南姑河景区。畹町景区以江河、瀑布、亚热带雨林、边境口岸城市为主要特色。瑞丽姐告景区以榕树群落、佛教建筑、历史文化古迹、边境口岸城市为主体构成。南姑河景区以文物古迹、铬尖晶沙矿区河流为景观。盈江片区,含允燕景区、凯邦亚湖景区和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允燕景区以盈江允燕山公园及民族文化风情为主要特色。凯邦亚湖景区以多岛屿、多水湾的大型人工水库和植物景观构成。铜壁关自然保护区以原始森林、热带季雨林—桫椤林及珍稀动植物景观资源为主要特色。

“一边”即漫长的边境线,国境线长503.8公里,与缅甸接壤的边境口岸城镇,通道如瑞丽、畹町、弄岛、拉影、姐告等的边境贸易、宝玉石交易,热带、亚热带风光、异国情调和南传上座部佛教文化为背景的民俗风情,众多的口岸城镇及通道,为边贸往来和出入境旅游创造了良好条件[2]。

2.景区景观资源评价。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以江河、湖泊、热带、亚热带季雨林景观、珍稀动植物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少数民族村寨聚落景观和以南传上座部佛教文化为背景的少数民族风俗风情,众多的口岸城镇,浓郁的异国风情和边疆田园风光为主体构成。景区位置重要,与周边腾冲热海、保山博南古道景区形成三足鼎力之势,辐射缅甸境内的大环线。

二、风景区调查现状

1.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2008年7月实地考察了梁河南甸宣抚司署、盈江虎跳峡电站、槟榔江电站、允燕佛塔、陇川景颇园、瑞丽独树成林、莫里景区、潞西勐巴娜西珍奇园等8个景点,发放了40份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1)风景区的性质、范围和主要景点:针对景区出现的问题,在被调查的40人中,有75%知道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是部级风景区,有25%回答是省级、州级风景区,说明大部分的人都知道该风景区的地位。对于该风景名胜区包括瑞丽片区、盈江片区、潞西片区,全部答对的仅10%,其余90%回答不全面,说明宣传力度不够。针对景区授予的时间,45%知道瑞丽江—大盈江部级风景名胜区是1994年授予的,其余55%回答错误。关于景区的面积,40%知道瑞丽江—大盈江部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的总面积为672.31(km■),60%回答不知道。有20%知道瑞丽江—大盈江景区的重要景点及古迹有莫里瀑布、南甸宣抚司署、三仙洞,80%回答不全面。

2)国家建设部黄牌警告及其原因:43%完全知道或知道一点瑞丽江—大盈江部级风景名胜区被国家建设部黄牌警告这件事情,57%回答不知道。被国家建设部黄牌警告的原因有45%认为是修建水电站,30%认为没有标志标牌和景区出让经营权,25%认为是没有对景区作规划。

3)风景区的管理:78%认为有必要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建设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22%认为一般或没必要。33%知道瑞丽江—大盈江景区是由建设部门来管,55%认为由旅游部门来管,12%不知道,在管理权归属上大部分不知道由建设部门来管理。73%对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区未来发展前景看好,27% 认为前景不容乐观。

2.访谈内容:针对景区被国家建设部黄牌警告的原因,访谈了瑞丽江—大盈江风景管理局、德宏州人大农业环境委员会、德宏州旅游局、瑞丽市城建局、瑞丽市旅游局等单位。

1)主要原因有:瑞丽莫里景区转让经营权、将管理权和门票出售等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企业经营管理,景区监管信息系未建设,整个景区标志标牌没有设立,并在景区修建了大量水电站等违章建筑。

2)景区被黄牌警告,德宏州人大专门组织人员对景区调研,要求各县市制定保护方案,为地方立法《瑞丽江—大盈江保护条例》作准备,加大了景区保护力度。近期成立了管理机构瑞丽江—大盈江风景管理局,下设瑞丽莫里景区管理所,进一步完善了机构设置和配套管理。

3)由于规划编制时间太早,与现在发展不相符合,应加快各景点详细规划

的修编工作,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批,进一步推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风景区存在问题分析

1.景区面积过大,景点较为分散,结构松散,基础设施落后。景区大多分布于人口密集的瑞丽江、大盈江沿江流域,使得保护、开发和管理都具有较高难度,在景区界定、保护与生产、生活都存在一定的矛盾。旅游基础设施总体落后,缺乏标志标牌,解说系统等,都影响到它的发展前景。

2.规划编制滞后,管理职责不清,效能低下。由于是1999年编制的规划, 应加快规划修编进度,以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规划是实现不可再生的风景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有机结合。景区近期才建立管理机构,由州级或县级以下政府管理,风景名胜区资源非常好,但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建而未管,形同虚设;管理机构政企不分,以企代政或以政代企,管理职责不清,效能低下。

3.违章违规建设仍时有发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未落实到位。风景名胜区违背规划、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自行开工建设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例如,大盈江风景名胜区当地个别部门违规建设水电站,破坏了天然形成的落水洞,影响了景区自然环境和风貌。一些地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道路、水电站、开山采石等毁坏资源的现象屡有发生。

4.转让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划、监督以及门票出售等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企业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但瑞丽莫里景区以招商引资为名,将风景名胜区景点行政管理权或门票收益权转让给企业,缺乏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把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生态环境性变成一般开发性,社会公益性变成企业或个人私有性,自然文化展示性变成急功近利的经营性,结果使景区人工化、商业化,导致景区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景观美感度和生物多样性均受到严重破坏。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科学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总理曾经指出“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在管理。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核心是保护,通过规划来实施保护措施;关键在管理,也就是规划的落实就是管理。”根据现有景区的总体规划,积极准备编制各景点的详细规划,将景区具有宝贵价值的自然资源和人文遗迹全部纳入保护监控的范围以内,避免人为的破坏。

2.加强立法,继续推进重点风景名胜区依法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制建设,依法实施管理,是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实践证明,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指导和规范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协调风景名胜区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3.加快技术创新,强化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高科技手段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科学保护、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要加快遥感信息、监测信息、规划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四个数据库的建设,强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监管的力度。

4.积极开展创建核心景区工作,深入推进风景名胜区文明建设。风景名胜资源与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要改变一些风景区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生态效益的倾向,强化风景区的宣传、教育和展示功能,加大景区教育基地和游人中心建设的力度,提升景区景点的历史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展示功能。

参考文献:

[1]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部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界[Z],2008:6

[2]瑞丽江—大盈江部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Z],德宏州城建局,云南方城规划设计事务所,1999:10

[3]贺友桂.缅甸旅游业发展探讨[J].东南亚纵横,2006,(6).

[4]崔继华.德宏旅游发展见证与思考[R],2008-09-23.

第4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部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郎山、峡里湖、仙霞岭、廿八都和浮盖山五个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江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在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旅游、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电力和接待服务等设施建设;

(五)行使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风景区管理局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江山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四)保护丹霞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历史人文景观;

(五)坚持严格保护、永续利用,防止风景区建设出现城市化倾向,避免对风景区进行过度商业化利用和对景点进行人工化改造。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丹霞地貌的自然景观和仙霞古道、廿八都古镇的历史人文景观,将风景区自然、人文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的区域,划定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地形地貌、古建筑、古园林、古石刻、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造林、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水体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保护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物、文物古迹、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丹霞地貌保护范围,设立界址、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保持丹霞地貌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廿八都古镇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保护制度,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古镇原有格局与风貌。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廿八都古镇的消防工作,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通道,加强社会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白蚁防治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严格遵守风景区规划。对违反风景区规划建造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风景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

江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廿八都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和丹霞地貌保护要求,做好风景区内现有村庄的整治。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新建坟墓;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损坏景物或者设施;

(六)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七)从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

(八)其他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景区发生安全事故时,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疏导、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办法禁止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风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各景区的游客容量,控制江郎山景区与浮盖山景区的机动车数量。禁止超容量接待游客。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加强游客登山安全的管理,严格控制郎峰天游的游客数量,并制定游客疏导方案。

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风景区管理局应当提前一周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景区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完善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并做好设施、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区交通、通讯、水电、消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二)强行或者以诱骗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攀岩、游泳;

(四)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

(五)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区管理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江山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在风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标志和路标,或者未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的;

(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五)允许风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区内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址、标牌的,由风景区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诱骗的方式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攀岩、游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风景区管理局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保护相关规定20xx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黄山是中国首批部级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区的规划管理进程对我国其他风景区有很大的借鉴与指导意义,本文对黄山风景区规划现状管理的现状进行介绍,并且总结出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其中两个主要问题:风景区城市化问题与游客控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希望能藉此对其他风景名胜区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

黄山风景区 ; 规划管理 ; 风景区城市化 ; 游客控管

黄山位于安徽省南部于1982年被指定为中国首批部级风景名胜区,l984年被评为全国10大风景名胜区, l990年荣膺联合国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2004年被评定为我国首批世界地质公园,是属于山岳型风景名胜区・述说黄山的故事,让每一个人明白它的意义,并保证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是管理单位和旅游主管单位的义务、责任;也是景区持续吸引游客的主要力量。

1. 现状分析

位于黄山脚下,和黄山壮丽的自然景观互相呼应的则是博大精深的徽州文化。徽州文化是历史上的徽州(前称新安郡)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无论在器物文化、制度文化,还是在精神文化等层面,都有者深厚的底蕴和杰出的创造,历代人才辈出,文风鼎盛。

而随着黄山游客不断增加,从80年代初起,焉了解决交通和住宿的瓶颈,景区先后新建了天都新道、白云新道、丹霞步道、石笋肛步道;修建了云谷,太平和玉屏三条客运索道,形成了景区内游览的立体交通网络,索道票价统一价格65元。完成了温云路和温慈路路面改造;开通了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系统;兴建了西海、云谷寺、天海、玉屏楼、五里桥等防火水坝30多处,总库容达30万立方米。并兴建了日处理能力3000吨净化水厂一座,综合供水工程正在实施当中。建成了35KV白鹅岭变电站和35KV温泉变电站。同时,新

建改建了住宿宾馆和饭店。景区内现拥有各类宾馆和招待所20多家(其中四星级3家,三星级5家)。全山宾馆、饭店、招待所皆为国有,由股份公司统一经营。

另外,焉加速与国际旅游市场接轨,在景区外屯溪投资兴建了具有国际水准的小型赛车场和环幕影院,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接待层次,使彦业体系不断完善,彦业素质不断提高・对景区中的一些旅游热门景点进行控制管理,实行定时开放、定量游览、定期封闭轮休,恢复自然生态・在利用老景区的同时更开发了松谷、白云、西海大峡谷等新景区,以增加游览区域、引导游客分流。

2004年8月,建设部公布2003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监测“项目符合规划指标”和“拆迁绿化指标”的评比结果,黄山风景区在这两项评比中都是名列第一。另外,黄山风景区也通过了15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05年景区共接待游客170.96万人,其中接待境外游客16万人次。景区门票淡季120元,旺季200元。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8.09亿元,实现税前利润1.32亿元,也为徽州及安徽省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

2. 风景区规划

1982年黄山风景区制定了《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1989年安徽省人大颁布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景区开发、建设、管理、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总体规划,对6个游览区(温泉、玉屏楼、北海、云谷寺、松谷庵、钓桥庵)、5个自然保护区(著溪坑、浮溪、洋湖、福固寺、乌泥关)和一个缓冲保护带,制订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节点调整计画;还陆续编制了电力、通信、交通、给排水、环保、标牌等专项规划;并对地面建筑的色彩、面积和量体等均有明确规定。游览区内不得进行开发建设,以保护其自然生态。规划还规定了分级保护的原则,并按照景观品质与环境评价,分为3级保护区,订定了相关规定。形成了紧密联系黄山的完整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地段详细规划、节点详细规划4个层次和区域类、分区类、单体类、专项类4个类型规划。另外,对于黄山地质公园的保护工程规划,则是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园区内地质遗迹和地质地貌景观的科学价值与观赏价值,实行分区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地质公园范围内及其周边有关地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4个级别的保护区,并划定生物保护带,明确了分级保护、科学管理的具体要求。

清华大学2002年为黄山风景名胜区所做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中,制定了6项发展策略:

(l)科学管理策略。

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实现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的保护科学化、利用科学化和决策科学化。实现科学管理策略的途径包括:加大基础科研力度和资金投入;加大科技人员在管理者中的比例,提高管理者素质;应用先进的管理系统、技术方法。

(2)资源整体保护策略

重视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所在空间与时间环境的相互关系,将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保护。对于自然资源保护对象,应包括构成整个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除了对珍稀濒危物种外,不对单一物种或自然过程进行特殊保护。资源整体保护策略的实现途径为:保护对象上的整体性,即同时保护自然资源、文化资源与所在环境。保护过程上的整体性,即资源的科学研究、保护规划和规划实施连成一体。实施主体上的整体性・即管理机构、科研院所与游客共同参与。

(3)游客管理策略

透过科学有效的游客安全管理、游客解说教育管理和游客体验管理,实现黄山风景名胜区游客体验最佳化与环境影响最小化。游客管理策略的实现途径包括:游客安全管理、游客解说教育管理和游客体验管理。

(4)社区受益策略

在资源有效保护和权利平衡的前提下,社区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文化教育3方面享受到利益・实现社区受益的途径包括:建立社区专项资金;对社区进行经济引导;保护黄山自身的环境与资源;对社区进行文化教育规划等。

(5)伙伴合作策略

在管理目标的指导下,争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支持,建立各种伙伴合作关系。实现伙伴合作策略的途径包括:成立合作委员会;采取合理的低山景点经营管理方式;在资源保护和旅游等方面加强与政府、机构组织以及个人的合作。

(6)区域统筹策略

透过区域旅游市场与交通的组织与协调、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黄山周边区域进行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统一筹划与分析;在规划中制定相应实施措施,协调黄山与周边区域共同发展,最终促进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开展。区域统筹策略的实现途径包括:区域旅游市场组织与协调、区域交通组织与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3. 风景规划区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谢凝高教授指出,黄山为了解决山上豪华星级宾馆的供水问题,在黄山风景区内大兴土木,兴建五里桥水库、九龙溪、钓桥水库,破坏生态环境。其兴建水库之根本目的是为了使黄山上的宾馆饭店提高档次与房价,能赚更多钱・事实上,黄山核心区内因旅游开发修建了多座水库、3道拦河坝及40公里供水管道,破坏了许多原生岩体、地形,砍伐了许多树木,改变了黄山水文的自然规律,造成极大损害。

3.1 风景区城市化问题

黄山现在的管理情况面临着威胁,这主要是由于“山上游,山下居”这一旅游方式未能得到有效实施,而出现景区社区化和城市化以及因此引起的环境破坏。具体说明如下:

(1)山上宾馆的床位总数远已突破《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设定。

(2)黄山的常住人口及土地占用面积庞大且增长。

(3)黄山的社区化与城市化的发展趋势严重。

(4)黄山的社区化与城市化对管理的影响之一是破坏世界遗产・既有工程(水库、宾馆等)引起的直接破坏,又有污染物和废弃物复盖引起的间接破坏。

(5)黄山社区化与城市化对管理的影响之二是破坏水资源,进而破坏生态。

(6)黄山社区化与城市化对管理的影响之三是对环境质量的破坏。随着黄山社区化与城市化的扩展,必将产生更多的废水与固体废弃物・这些环境污染物除影响黄山本身的环境质量外,更多的是影响在周边社区身上“黄山的污水排放,以及它的生活垃圾在景区外的非卫生和非安全的堆放,现已使两条流入太平湖的支流麻川河与普溪河的水质均为四类,沿河随处可见固体废弃物(塑料袋、布、纸等杂物)・随着黄山社区化与城市化的加剧,未来的景况将有过之而无不及。

另外,黄山周边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缺乏整体性的指导,城镇沿道路发展,新村进行大规模集中建设;不仅难于控制管理,有损整体形象,而且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同时居民自身的生活也很容易受到交通的干扰。

此外,有关学者提出应按照世界各国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公园普遍实施的“区(园)内游,区(园)外居”原则理解“山上游,山下居”。国际上提倡的“区(园)内游,区(园)外居”原则;不仅着眼于景区资源的保护,同时也着眼于协调风景区或国家公园与其周边社区的关系。根据这一原则,黄山的“山上游,山下居”中的“山上”,应指整个黄山景区;“山下”应指围绕黄山风景区的周边社区,即现在的黄山区。这一理解基本上得到中国遗产管理界和研究界以及相关的社会人士的认可。其中,“山下居”的意义,尤其应从3个方面加以认识,即:

(1)遗产保护:

“区外居”对黄山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只有将“山下居”理解为“区外居”,黄山风景区才能真正得到根本性保护。

(2)景区的旅游经济:

如果将“山下,,主要理解为“景区的周边社区”,即黄山区。那么,黄山的旅游经济将获得以下优势:

① 平坦且开阔的土地,既提供了巨大的游客接待能力,又为庞大的黄山管委会向山下搬迁提供了优越条件。

② 可以便捷且廉价地为游客提供各种生活服务资源。

③ 可以与相邻景区(太平湖、九华山、齐云山、徽州民居等)构成一组具有诸多。功能的旅游网络,从而有利于彼此间的游客流动。

④ 降低游客的旅游成本。

(3)景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

① 黄山透过旅游而带动地方经济,同时,黄山又可透过对地方的投资或与地方旅游业的契约式联营从中获益。

② 黄山可以从周边社区获得自觉的资源、环境、人力等多方面支持。

而实施“景区游,区外居”,对于黄山保护与旅游经营将有以下效益:(l)从根本上保护了黄山遗产,(2)游客可以在相同的时间内,享受更为多样的游览观赏与食宿服务,从而提高他们的旅游费用效益,并且由此将进一步提高黄山的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3)由于旅客成本收益率的提高,可以延长在黄山的滞留时间,游览更多的景区;这样既使景区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提高了整个景区的游客接待容量,(4)黄山旅游公司将会从游客人数增加、游客滞留时间延长,尤其是从旅店连锁经营中,大幅度地提高自己的赢利水准,(5)黄山周边社区(主要是黄山区的乡镇),将会从“景区游,区外居”中明显受益;并会激发起他们自觉保护黄山和为黄山服务的热情,(6)有利于与黄山周围的旅游点(九华山、太平湖、齐云山、徽州民居等)建立更密切的经营联系,以相互合作替代相互竞争;既使大家共赢,又促进了整个皖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2 游客控管问题

黄山由于旅客大量增加,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规划,基本上处于散乱的状态;为黄山带来了很大的环境压力与负面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游客的游憩体验感。另外,80%的游客皆由南大门进入,使云谷索道及玉屏索道拥挤,而北大门的太平索道载客量却不足。大量旅客集中于传统景区,新开发景区(白云景区、西海大峡谷)游客量却很少。

总而言之,黄山风景名胜区游客管理现状,有以下几点问题:

(1)游客时空分布不均衡

游客过于集中某些景点、路线、季节,造成景区时空上的不平衡分布,加剧环境影响。

(2)游客游览带来环境负面影响

游客活动对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干扰,一旦这些干扰失去控制而突破一定的限度,生态平衡将被打破,生态环境将持续恶化。

(3)游客体验有待提高

① 游览活动现状主要是视觉景观观赏,大多数游客并未真正体会到黄山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全面价值和意义。

② 目前大部分游客在游览时间上的安排是1日游。借助索道上下,对山顶几个精华景点匆匆游览之后就下山。缺少对山岳型风景名胜区最基本特色一登山攀爬的体验。至于对生态系统、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体验就更加欠缺。

③ 视觉景观缺乏适度的引导、管理,造成在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期,景点拥挤不堪,使得游客连最基本的视觉欣赏体验也无法保证。

④ 没有专业的解说、教育等措施和服务体制。

(4)游客与周边社区景点的关系有待协调

① 周边社区与黄山整体的游览过程没有衔接关系,使得游客游览体验混乱,缺乏统一组织。

② 周边景点由村民自行开发,环境质量令人优虑,也对黄山风景名胜区整体的环境生态系统带来负面影响。

③ 缺乏专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与管理,周边景点的游览体验质量较低,提供的服务也有限,甚至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和运营。

(5)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效率有待提高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目前在游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① 对游客管理的意义认识不够・管理部门对游客的认识还是等同于旅游,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效益的收入上,对游客体验的提供有待进一步加强。

② 游客管理方法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

③ 管理者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需要开设相应的培训进修活动,提高具体实施操作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增进管理者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效率的提高。

④ 管理人员的管理力量与数量有限。

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作法如下:

(1)游客时空管理:控制并协调游客在时间空间上的具体分布,改变不均衡状况。

(2)游客体验管理:提高游客游赏体验的品质。包括相应的解说教育活动,旅游产品、旅游服务的提供,游览过程的设计与组织等。

(3)游客行为管理:游客具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目的包括保护生态环境,减缓游客相互间的干扰两个方面。例如包括不允许进入某些区域,某些活动禁止在某些地域展开等,

(4)周边社区管理:具体内容主要是将周边景点的游览活动引入整体路线组织中,加强游览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周边景点在物质空间上的建设活动的管理和规定。

(5)工作部门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展开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职业道德的塑造,提高管理组织效率以及人力、资金的配备等方面。

据资料了解,目前黄山管委会针对游客时空分布不均的问题,研究编制了黄山风景区分区游览规划,希望透过调控为景区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黄山风景区分区调控游览规划将景区分为5区如下:

(1)温泉云谷游览区:

东始苦竹溪(翡翠古)、西达慈光阁、南自浮溪、北至云古寺。游览区规划面积771.87公顷。

(2)玉屏游览区:

以慈光阁、鳌鱼峰为南北向交界点,以“三索”与慈光阁至玉屏分部的游道构成环形游览闭合系统。游览区规划面积385.91公顷・

(3)北海(西海)游览区:

以云谷寺、三道亭、居士墓塔、东海门为界点,以“一索”及景区内游览步道构成闭合系统・游览区规划面积806.79公顷。

(4)松谷(西海)游览区:

以鳌鱼峰、步仙桥、东海门、居士墓塔、三道亭、芙蓉岭为界点,由“二索”和游览步道,构成环形道路循环系统・游览区规划面积1651.34公顷・

(5)钓桥游览区:

以自来水厂、步仙桥、焦村为界点,以焦村至钓桥公路、钓桥至步仙桥游道、步仙桥至九龙峰、九龙峰至翠微峰至焦村道路,构成环形游览交通网。游览区规划面积2617.60公顷。

4. 小结

4.1.黄山规划管理经验

黄山模式对我国其它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所带来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

黄山关于管理维护的法规较完善,例如:国内首创的景区封闭轮休、定时开放、定量游览、分区游览规划、旅游服务监督管理等措施,将旅游经营活动对风景名胜区的可能破坏降低。另外也不断引进高新技术,包括制定《黄山风景区数字化建设总体规划》,对全国风景名胜区的信息化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黄山风景名胜区为保护大气环境所进行的能源升级、为减少污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而在山下建立的洗涤中心和净菜中心、消防防火措施、环境清洁队伍、森林资源与文化遗产保护等维护环境措施颇有成效,提升了景区整体环境品质。另外也出台各类法规,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力度。国内许多风景名胜区如:庐山、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许多管理制度就是向黄山学习的。

4.2.存在问题

黄山风景区的规划管理已步入正规化和科学化管理,但也存在不少风景区规划管理中存在的共同问题。如风景区的资源和环境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为干扰,主要原因是游客人数较多,过多工程建设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风景区境内所涉及之法令与机关甚多,造成事权无法统一区内事务拥有众多机关参与且各自有其法源依据,如国家公园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土地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与法之间又相互矛盾冲突,常常出现建设、资源利用及其它管制项目上与其它机关权责重叠之情况。为使风景业务能有效执行,应将权责划分清楚,与其它机关作适当之分工以共同达成风景区划设之目的为宗旨。

我国近几年来风景名胜事业有着长足的进步,包括制定总体规划以做为日后规划管理制之依据,以及各种法规的陆续出台与,并陆续开展包括:

1.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包括景区自然资源保护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产业整合网络化)

3.加强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等工作。

部分景区也已经开始实施游客总量管制、错峰游览、景点轮休等措施,疏解游客对景点造成的压力,促进风景名胜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体制正逐步走向完善。建议未来更应增加国内外交流机会,互相观摩学习求取进步。

参考文献

【l】刘滨谊,宋婷; 论兼顾旅游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一以四川鹅冠山风景名胜区策划规划为例; 规划师; 2004,

第6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关键词:风景区;可持续发展;规划

随着近年来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风景区的规划也越来越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风景区规划,将是未来风景区规划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但是由于各个风景区的自身的特点不同,加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经济效益的冲突关系,因而在实施规划的时候还是有很多的困难。下面我们就来就基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风景区规划进行一些探讨。

一.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虽然目前理论上对这一思想尚未形成明确的定位,但是其丰富的内涵对人们的指导是显而易见的。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观,就是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一种体现和发扬。所谓的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观,就是在结合风景区的实际情况下,在其现有的承载范围内,合理规划、适度开发,充分协调好人类需求和风景区之间的供需关系。

二.基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风景区规划所要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优先的开发原则

风景区充分的自名胜是自然和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不管是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都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基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风景区规划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保护优先的原则。所以在进行规划的时候,要在充分考虑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规划,适度开发,才能使风景区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风景区的规划,说到底也是要为人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原则,才能实现风景区的长远发展。以人为本的规划原则,就是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候,充分考虑到游客的需求,结合风景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区。例如,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可以设计一些无障碍设施;在合适的位置设计休息区和食物供给站;在爬山的楼梯上增加护栏,增加安全性的同时又能方便体力较弱的人上下。只有以游客的利益为先,把游客的需要放在首位,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

(三)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

风景区的建设和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风景区的生态平衡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修补和恢复。所以,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是风景区规划所要坚持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任何环境的承载能力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要想维护生态平衡就要在风景区的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规划,这是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环境是一个风景区的基础,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没有良好的自然风景。优美的自然风景,清新的空气,才能使人流连忘返。只有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得以实现,才能实现风景区的长远发展。

(四)整体规划原则

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风景区规划所要考虑的另一个原则就是整体规划原则。整体规划就是要使环境、社会和经济三者之间达到和谐统一。不能只考虑环境规划而不考虑经济效益,也不能只顾经济发展而不考虑自然环境的保护。如果只考虑到自然环境的规划而忽视了经济效益,风景区没有了经济基础支撑,就不可能实现良好的规划;如果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了自然保护,使景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那么景区也不可能有长远的发展。所以,要做到三者兼顾,对风景区进行整体的规划,才能实现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风景区可持续发展规划的一些建议

(一)实施品牌战略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什么都讲求竞争,有利益就必然存在竞争。风景区的存在和发展,也离不开竞争。风景区想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要扩大知名度,提升和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实施品牌战略,否则,谈何可持续发展,谈何规划?风景区拥有了自己的品牌,就能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经济效益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

(二)树立自身特色

风景区的形成是不同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的结晶,因而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处于不同的地域,也会有不同的特点。树立了自身的特色,才能吸引更多地游客,扩大风景区的知名度。发现和扩大这种特色,结合市场需求和景区的资源特点,才能实现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

四.结束语

本文在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对风景区的规划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想要实现风景区的长远发展,就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原则,那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进行风景区规划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风景区的实际情况,树立全局的、长远的、发展的思想,才能创造出和谐统一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实.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模式设计[J].西北大学学报.2000

[2]万幼清. 旅游可持续发展相关问题的探讨[J]. 当代经济管理.2006

[3]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4

[4]李莉,王楠. 浅析旅游可持续发展[N]. 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4

第7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一、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概况

中山陵风景区位于南京市东郊(118°48'00"~118°53'04"E,32°01,57"~32°15"N),东西长7.11km,南北宽6.17km,状似菱形,总面积为3008.8hm,其最高处头陀岭海拔448.8m。风景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全年降雨量900~1000mm,平均气温15.7°C以上,区内自然条件优越,人文景观丰富。中山陵风景区是江苏省首批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也是一个重要的城市森林公园。2004年3月1日南京中山陵风景区正式成为部级森林公园。景区人文景观品位高,有中山陵等7处部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明孝陵为世界文化遗产。风景区森林覆盖率达70.2%占南京市森林面积的15.6%是重要的城市森林绿地,对市区环境美化、空气净化、滞尘吸收、噪声减弱、气候调节,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城市森林公园,该风景区的风景林受到外来病虫害入侵、森林火灾、土地开发蚕食林地、乱建违章建筑、登山热引发的游人践踏植被等诸多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对风景林的可持续经营构成严重的威胁。2002年的森林经理调查数据显示,由于松干蚧、松材线虫的严重危害及其他一些人为管理的因素,与1953年相比,区内松柏类针叶林所占林分的比例从65%减至129%,取而代之的是杨、槐、黄连木等落叶阔叶林。与此同时,森林年龄结构也开始失衡,林分林龄严重老化:1953年I龄级林分占总面积的62.3%,V龄级以上占11.9%;到2002年I龄级减至28%,V龄级以上占80.8%。随着风景林树种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失衡,使得中山陵风景区只有春、夏有绿,到了秋、冬则是一片灰色,导致风景区景观效益严重降低。南京市植被遥感动态监测结果表明,从1998年开始,中山陵风景区的风景林面积一直呈缩小趋势,越来越多的建筑物逐渐侵入风景林深处,同时植被密度也在下降。面积缩小和密度下降直接导致风景林生态服务功能的降低21。

二、国内外森林美学评价的理论回顾

(一)国外森林美学评价

美国、俄罗斯近40年来对森林风景美学价值开展了许多研究,其研究方法有心理调查方法、心理物理学方法等,而后者应用的更多。通过心理物理学派途径研究森林的风景质量,一方面考虑了公众的平均审美评判标准,另一方面林木调查、经营等因素易于获得并易于控制,不仅在理论研究上,而且在实践应用上都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

T.C.Brnwn等(1986年)用心理物理学方法建立了黄松(p服视也順)林分的风景美学价值模型。研究表明,黄松的风景美学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可由黄松林分的物理特征来说明:美学价值随草本植物和大树的增加而增高;随着倒木和林木密度的增加而下降。

L.M.Aithur(1977年)利用心理物理学途径,研究风景林美学评价回归模型自变量的选择。他把风景因素分成自然成分、设计因素、林木调查指标3大类。其中,自然成分包括倒木、林木大小、密度等7个因子,设计因素包括观察仰角、景深、多样性等20个因子。研究表明,林木调查指标与自然成分之间有很好的相关性,且用林木调查指标建立的模型更能有效地预测森林的风景美学质量,设计因素也能很好地预测风景质量。但这些因素较为抽象,不易量化和通过经营管理措施得到控制,因而实用性较差。

G.J.Buhyoff等(1986年)从林分结构出发,研究建立美国长叶松(Pirospalustris)林分的风景预测模型。研究表明:林分年龄、平均直径、林分疏密度与风景美学质量呈正相关;而254~127cm径级的林木株数平方与风景美学质量呈负相关。Buhyoff还采用植被调查方法测定的参数预测城市森林风景美学质量。研究发现,城市森林美学价值随林分平均胸高直径、胸高断面积、林冠郁闭度的增大而增高;树木大而稀疏的林分往往比树木小而密的林分具有较高的风景质量。

R.B.Hull等(1986年)研究建立了基于森林经营活动的森林风景美的时间序列分布模型。研究表明,天然林分具有很高的风景美学价值;未经疏伐和强度疏伐的人工林次之,其中二者的美学价值没有显著的不同。一般情况下,降低林木的密度可以提高风景美学价值,生产力较低的立地具有较高的风景美学价值;随着林分年龄的增长,风景林的美学价值也随之提高。

俄罗斯也很早就关注风景林经营,在城市周围建立了很多森林公园。俄罗斯林业工作者认为,森林美是测树调查因子和林貌因子综合而成的,具有鲜艳的林相、和谐的分层结构的外貌以及爽心的内景的结合体。俄罗斯森林风景美学评价的方法类似于因子评价法,即按小班调查因子和林貌特征确定评价因子,建立相应的评分标准,通过评价因子得分来确定森林风景的优美程度。

(二)国内森林美学评价

国内的森林美学评价起步较晚且开展较少,主要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且大都采用描述因子法在现场进行评判,而且对美景度的得分值大多没有经过标准化处理,使不同研究结果之间可比性大大降低。评价的尺度多限于森林公园、景区、景点,对风景林小班的美学评价研究较少,心理物理学方法在森林美学评价中的运用较为欠缺。

吴楚材(1991年)应用心理物理学方法结合层次分析法及数量化理论I,建立了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质量评价的数量化模型,并应用该模型对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景区、景点进行了定量评价。

李春阳、周晓峰(1991年)在帽儿山森林景观质量评价研究中,采用了调查分析法、民意测验法和直观评判法于一体的综合评价法,即定性描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大学生的现场评价资料,筛选出组成帽儿山景观的8大要素(地貌、植被、色彩、镶嵌度、奇特性、水体、飞禽走兽及邻近风景),建立了美景度与景观要素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但新球(1995年)提出了由5大类17个因子组成的森林景观资源美学价值评价指标体系。这5大类是指新奇性(3个因子)、多样化程度(5个因子)、天然性与神秘性(4个因子)、科学价值与历史价值(3个因子)、和谐协调性(2个因子)。每个因子区分为5级,每级赋予分值,然后按一定的权重计算各景观区的综合得分,最后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景观等级划分。

倪淑萍、施德法(1996年)以实地调查为基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普陀山风景区森林景观进行评价。对20种景观因子分别采用10-7.5、5.0、25、0等5个级别进行打分,然后进行偏相关分析、排序分类,将风景区划分为低分区(25~45分)、较低分区(45~60分)、中分区(60~80分)、高分区(80~1⑴分)4种类型,并对主要森林景观提出了改造措施。

三、中山陵风景区森林美学评价实践分析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在中山陵风景区开展了首次风景林经理调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南京林业大学森林经理教研组主持和技术指导下,分别于1963年、1982年、1988年、2002年对中山陵风景区进行了4次风景小班的区划和风景林美学评价。

(―)风景小班的区划

森林风景小班的调查是在森林经理小班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的。由于森林经理调查小班内林分的生物学特征比较一致,林分结构相对均一,保证了小班内森林美学价值的相似性。因此,原则上风景小班的界线与森林经理调查小班的界线应该是一致的。但当森林经理调查小班的面积较大,各地段间的美区划风景小班。另一方面,相邻调查小班面积较小,美学价值相差不大时,也可以合并为同一风景小班。根据上述原则,2002年,中山陵风景区共划分为662个风景小班。

(二)风景林类型的划分

根据中山陵风景林的外貌特征和林分结构,即根据风景小班内树木的多少、树冠的郁闭度以及林木的分布状况等把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划分为以下5种森林风景类型151:①水平郁闭型,由单层同龄林构成,次林层与主林层的平均高相差不到20%,林木年龄相差不超过一个龄级期年数,水平郁闭度在0.4以上,林木分布平均,能透视森林内景;②垂直郁闭型,由复层异龄林组成,次林层与主林层的平均高相差大于20%,林木年龄相差超过一个龄级期年数。垂直郁闭度在0.4以上,林木呈丛状分布,树冠高低参差;③稀疏型,水平郁闭度在0.1~0.3之间,由丛状乔灌木或单株乔木构成,树冠发达;④空旷型,指林中空地、草坪或水面和草地相连的空旷地,水平郁闭度在0.1以下,周围有森林作背景;⑤园林型,由亭、台、楼、阁等建筑物和观赏植物综合配置而成,一般是名胜古迹所在地段。一个风景小班属于一种森林风景类型,在2002年划分的中山陵风景区的662个风景小班中,水平郁闭型、垂直郁闭型、空旷型、园林型、稀疏型小班的个数分别为89、399、53、83、38。

(三)风景林美学评价因子选择

根据森林风景美学评价心理物理学派的观点,森林的美学特征是由其本身的物理特征所决定的,通过林貌因子或测树调查因子可以反映森林的美学质量。根据以上思路,选择了树种组成、水平郁闭度、垂直郁闭度等17个风景林评价因子,每种森林风景类型确定6个美学因子1(6。评价水平郁闭型风景林的主要美学因子有:①树种组成;②水平郁闭度;③透视度;④树冠长度;⑤色调对照;⑥卫生状况。评价垂直郁闭型风景林的主要美学因子有:①树种组成;②垂直郁闭度;③透视度;④树冠宽度;⑤色调对照;⑥卫生状况。评价稀疏型风景林的美学因子有:①树种组成;②树冠高度;③树冠长度;④树木配置;⑤地被物;⑥卫生状况。评价空旷型风景林的主要美学因子有:①空旷地形状;②树木配置;③周围林相;④地被物;⑤眺望条件;⑥空旷地结构。评价园林型风景林的主要美学因子有:①树种组成;②眺望条件;③建筑物;④服务性设施;⑤道路状况;⑥卫生状况。

(四)风景林美学评价结果及分析

类型对各风景小班进行美学等级评价。每个评价因子都分成好、中、差3级,并分别赋值2、1、0分,然后分类型累计得分。累计分数在10分以上者为第I级,属保护巩固对象;分数在5~9分者为第II级,属调整改善对象;分数在4分以下者为第II]级,属改造提高对象。为了和1963年、1982年、1988年的风景林美学评价结果相比较,将2002年中山陵的风景林美学评价结果与前3次汇总于表1。

表1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的美学等级变化表

从表1可以看出,2002年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的美学等级与1988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I、II级风景小班所占的比重分别下降了5%、21%,III级风景小班所占的比重上升了26%。与1963年相比,变化幅度更大:2002年I级风景小班所占的比重从51%下降到16%,下降了35%;II]级风景小班所占的比重则从0%上升到了30%;而II级风景小班所占的比重变化不大。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1988年中山陵景区的风景林美学等级没有发生大的变化II级风景小班仍占多数。从表1可以看出,1963年以来的近40年间,在外来病虫害入侵、林龄老化、土地开发、违章建筑等众多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下,中山陵风景区森林美学等级不断呈下降趋势。在景观的尺度上,应用森林美学理论,通过风景林规划的途径,提高风景林美学质量,改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已成为摆在风景林经营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首要任务。

四、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规划探讨

(一)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规划实践回顾

1953年,在我国森林经理学前辈干铎教授主持下,进行了中山陵风景区的首次森林经理,并编制了中山陵风景区风景林的第一个森林经营方案,1958年在进行第一次经理复查时对此方案进行了修订。1963年在对中山陵风景区进行第二次复查时,增加了风景林美学评价的内容。1982年在第四次森林经理复查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1988年、2002年中山陵风景区又进行了两次森林经理调查,但均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现存的经营方案由干受当吋的计算机'模型技术和景观生态学理论发展水平的限制,缺乏风景林空间格局分析内容,是一种缺乏多方案选优的单情境规划,且距离现在年代较远,对目前的风景林经营已经难以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在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指导下,2004年4月江苏省建设厅颁布实施了由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该规划重点划定了核心景区范围,进行了景区功能调整与划分,提出了各片区规划控制要求。2004年8月,南京市规划局公示了由世界著名景观公司易道规划公司承担的《钟山风景名胜区景区规划》(草案),该规划重点对钟山风景名胜区,被此起彼伏的违章搭建、拥挤不堪的居住环境搞得面目全非但与城市生活密切联系的区域进行整体规划设计。遗憾的是,由于规划的目标和编制者专业背景的限制,上述两种规划均未包含风景林规划的内容。

(二)风景林规划的内容

相对于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规划而言,风景林规划的研究成果较少,现有的研究文献多集中于风景林规划的原理、指导原则、经营技术体系等方面,涉及风景林规划内容、方法的研究成果较为罕见。与此相对应,现有的相关林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在森林公园、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均缺乏风景林规划部分,对风景林规划的深度、广度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斤5132-95)及2000年建设部的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借鉴《中山陵园森林经营规划方案》(中山陵园管理处、南京林产工业学院林学系,1982年)及中山陵风景区规划大纲附件一-《中山陵风景区森林经营规划方案》(中山陵园管理处,1986年),风景林规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①风景林评价;②营林方针和主要任务;③经营区划分和经营方向;④风景林类型划分及空间布局;⑤特色景点风景林规划;⑥风景林管理。

(三)风景林规划的方法

在景观层次的大尺度上进行风景林规划,由于规划范围空间跨度大而变化缓慢,再加上复杂的空间异质性、缺乏重复性和参照系统、研究资金和取样技术方面的问题,还有繁琐的计算、汇总和制图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经营区划分、风景林类型空间布局、特色景点风景林规划等风景林规划的主要内容很难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选优,即使勉强进行,其成本也非常高。因而,传统的风景林规划,是一种单情境规划,规划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规划师个人的学识、创造力和想象力。建立在VirtualGIS、计算机模型技术基础之上的多情境规划途径,大大降低了景观规划多方案选优、汇总和制图的工作量,为风景林规划这种复杂多因素交互作用控制下的不确定问题决策提供了新型的问题识别和辅助决策方法。

多情境规划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是一种识别问题和辅助决策的研究方法。从决策论的角度来看,情境是“对未来可能性和决策者未来状态的描述,以及与此相关的事件系列,有时故意地以一成不变的老套、原型、最适度、世界末日或极端的形式出现,通过这些事件将研究对象由现实状态导向未来目标状态”。多情境规划就是通过计算机模拟,以“如果……,也许会……”的方式,探索研究对象的各种未来可能状态及实现途径。多情境规划研究不是对未来的预测,而是通过对多种可能情境的模拟和描述,逐步减少问题的不确定性,找到在现实约束条件下实现期望状态的途径。

第8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朱砂冲、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冲、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根据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特点,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范围内的村庄的内容,应当听取和尊重村民意见。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将经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和批准镇规划、乡村规划涉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保护地带的,应当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井冈山管理局的意见。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核心景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井冈山管理局依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设立界碑(桩),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自然环境和革命旧址旧居,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革命旧址旧居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物景观、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并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茨坪、大井、茅坪、龙市、黄坳等革命旧址旧居群和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以及主峰、黄洋界、龙潭、笔架山等重要景区和景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保持原始风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井冈山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区内的现有居民,由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采取帮扶措施,逐步迁出。

第十六条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松材及其制品带入景区;

(五)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

禁止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确因质量、安全、景观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设施项目,不得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有的各类矿山,应当依法予以关停。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井冈山管理局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有碍景观的,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因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保护地带内原有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方案进行,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并在指定地点处置建筑余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二条 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帮助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保护地带建设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配套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整体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景区承载能力,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景区人口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井冈山管理局确定的景区人口规模,依法做好常住人口户籍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

第二十六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旅游接待容量,科学合理确定机动车辆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最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二十七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景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游客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井冈山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和损害游客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井冈山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依托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井冈山管理局收取。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 井冈山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井冈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或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改建旅宿设施项目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要求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井冈山管理局不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的分级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部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9篇:风景区景点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其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风景区,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进行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民政、质监、安监、河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风景区及广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必须制定规划。城市风景区及广场规划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风景区及广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在城市风景区及广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根据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必须经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城市风景区及广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对城市风景区(广场)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风景区(广场)内的场地、水体保洁、绿化、设施、卫生、安全、秩序统一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环保、水利、河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风景区(广场)内水体的水质保护和水量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的管理,保持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人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一)加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景区内道路及各项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与完好;

(二)加强绿化养护的管理,植物配置要做到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并保持造型美观和长势良好;

(三)加强水面卫生的管理,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并视水质情况组织清淤换水;

(四)加强场地、灯光、喷泉、建筑小品等设施的管理,出现破损、毁坏及时修复,保持各项设施功能良好、整洁美观;

(五)加强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以及水上活动、节假日游览活动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及时排除危树、枯枝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三条在城市风景区(广场)内的单位,应服从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物业管理,按风景区(广场)统一规划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禁止车辆进入城市风景区(广场)。特殊情况经批准进入城市风景区(广场)内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准许车辆进入的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应设立明显标识,标明准许进入的车辆类型及时间规定。

第十五条游客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风景区(广场)停车场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风景区(广场)内应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确需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软体广告,应经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风景区(广场)内商业经营项目的设置,应服从城市风景区(广场)的游览娱乐功能,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在城市风景区(广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征得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

第十八条城市风景区(广场)内经批准设置的各项公共设施和游乐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保养,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九条城市风景区(广场)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游乐设施的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在城市风景区(广场)内从事水上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配备救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进入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场地上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风景区(广场)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工业废渣。

第二十四条城市风景区(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及污水;

(二)采摘花卉,砍伐、折损、刻划树木;

(三)践踏花坛或封闭的绿地、草坪,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倚树搭棚;

(四)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乱涂;

(五)散发广告;

(六)挪动、侵占、毁坏、偷盗果皮箱、路灯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焚烧树叶、垃圾;

(八)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九)擅自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物;

(十)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十一)携带犬类宠物进入;

(十二)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进行宣传、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动;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风景区(广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广场)内擅自设置城市雕塑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在风景区(广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广场)内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风景区(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区(广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八)、(十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设置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对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风景区(广场)内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采摘花卉,砍伐、折损、刻划树木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赔偿费1-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向城市风景区(广场)内水体排放污水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向风景区(广场)内水体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渣的,由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