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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意识精选(九篇)

民主法治意识

第1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也是其组织平台,更是其实践基石。促进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优化村民自治。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自治权;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关 键 词: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农村社区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54-06

收稿日期:2014-09-25

作者简介:丁德昌(1971—),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农村法治。

一、农民主体意识的基本内涵

主体意识在哲学上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能力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的一种自觉意识。主体意识是人内在的属性,集中体现为主体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主体意识也是自觉能动性,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根本的特征,也是全面发展的核心和精神实质。“民众主体意识的高度自觉和全面进步,可以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正确的引领方向,因而构成了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之一。”[1]所谓自主意识,是指人不仅意识到自己是外在世界的主宰,同是也意识到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他的命运的主人。”[2]在同客观世界的关系中,人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同时,人也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意识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的体现,主体不仅要把外部世界当作其认识和实践的对象,而且要把自己当“自由的人”。人的出现并不意味人的主体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萌生。人的主体意识的萌生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3]人的主体意识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5]

所谓农民主体意识,是指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农民主体意识的基点是人格意识,是农民自觉将自己视为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社会主体。农民主体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农民只有自觉意识到自身权利所在并努力实现和维护权利才能得到良好发展。农民主体意识的关键在于参与意识。农民只有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在作为创造主体积极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才能作为价值主体去享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农民主体意识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公民意识的养成。农民只有将自身视为现代国家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具有强烈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农民的主体意识才能最终生成。总之,独立的人格意识、自由的权利意识、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等构成了农民主体意识的重要方面。

由于受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影响,我国农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自主意识、责任意识等主体意识缺失。可以说,分散而封闭的小农经济是导致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经济基础。“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价值主体”,[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构农村法治社会,迫切需要培育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新一代农民。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7]

二、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安排

(一)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

村民自治是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民主的生长点,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农村的制度性安排。“在一定意义上讲,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8] 村民自治为农民民主和自治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和制度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所规定的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该法对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较为周密的制度设计。《村组法》所规定的以“四个民主”为核心的民主规范,将农村基层治理纳入到了现代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轨道。村民自治法律规范为农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的培育创设了制度环境。

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为决定村中“当家人”人选投上神圣一票,其权利意识得到了增强。在一村之内,无论支书和村长还是普通村民,所投的一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培育村民的平等意识。村民通过“民主决策”,对于村中事关其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决策,其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人格意识得到了增强。村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于村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其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很好培育。通过“民主监督”,村民的监督意识和公共意识得到了很好发育。通过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广大村民以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为核心的主体意识有所增强。

(二)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组织平台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宪政的制度安排,不仅为我国农村通过村民自治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制度载体,而且为广大村民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组织平台。我国《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就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是指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从而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民主组织形式。”[9]民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萨托利指出,“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10]

广大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对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决策中,亿万村民创造了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三层递进式的组织形式,根据村民自治事务重要程度而逐步拓展。这种层级性的会议组织安排,较好地兼顾了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保证村民自治民主性的同时,较好地兼顾了自治的效率性。广大村民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的自治组织为平台,积极参与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和管理,其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不断得到增强。不少村还成立了村务监督特别是村财务监督小组,通过对村内自治事务特别是财务的专项监督,在提升村民自治绩效和民主成色的同时,作为村民主体意识关键要素的监督意识也得到潜滋暗长。

(三)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实践基石

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主体意识初步得到发育后在农村得以萌生的。村民自治作为国家的一种宪政安排,其在全国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主体意识的生长。主体意识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心理动因,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石。培育农民主体意识是构建农村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村民自治不仅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制度载体,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更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平台。

亿万农民在3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探索和总结了村民自治与法治实践的基本规律。在民主选举中,“海选” 让亿万村民在普遍的选举中感受到了直接民主的真实性。在“海选”中,亿万村民所创造的一人一票、秘密投票箱等民主原则和民主技巧,让人感受到了这种直接民主程序的真实性和平等性。“海选”所蕴含的宪政价值催生了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广大村民除了充分运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平台外,还创造了户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务理事会等议事和决策组织。通过这些民主组织的运作,亿万村民懂得了法治程序的分化和制衡精神,使法治程序意识得到了较好发育。在民主管理中,广大村民学会了依法办事、依章办事和依约(村规民约)办事,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民主监督中,广大村民通过《村组法》规定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民主监督,法治监督意识逐渐增强。总之,通过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的自治实践,我国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悄然生长。

三、优化村民自治,增强农民主体意识的路径

(一)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的自治权

村民自治要求自治主体增强主体意识,对村民自治中事关村中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治自理。 乡镇管理体制的创新,为村民自治中广大村民自治主体意识的增强营造了体制环境,有助于防范和杜绝乡镇政府非法干预村民自治行为的发生。

第一,强化指导关系,消除乡村关系异化现象。虽然《村组法》将乡村关系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往往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甚至乡镇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村委会变成自己的“腿”,使得村民自治难以按照村民意志进行。对此,应科学界定哪些事项由乡镇政府行使职权,哪些事项乡镇政府应给予指导,哪些事项完全属于村民自治自理,乡镇政府无权干涉。同时,应该明确界定乡镇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的具体方式。在法律上明确乡村法治关系,不仅能够为乡村关系的良性运作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对于提高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提升广大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增强参与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实行乡镇直选,实现其与乡村自治体制的对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农民为了实现对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治自理,由全体有选举资格的村民选举“当家人”的直接民主形式。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在制度层面实现了村级权力由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对上负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向下负责”的转变。这种直接民主形式在制度层面真正实现了农民在村级层面的“当家作主”,激发了其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治自理的积极性。然而,由于大多数农村乡镇并未实行“公推直选”,难以与村级权力责任体制吻合,在实践中,乡镇政府为便于管理,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对村民自治进行不合理甚至非法干涉。因此,实行乡镇直选,实现其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对接,对于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进行过“公推直选”乡镇长试点,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国家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其精华在全国推广。诸如如何设立秘密投票箱、如何认定候选人资格、如何确定投票人范围以及如何进行竞选宣传和选举违规审查等,在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后,制定《乡镇直接选举法》在全国普遍实行乡镇“公推直选”。“乡镇直选”不仅能够实现治理体制的对接,有助于防止乡镇两级治理机制出现分歧;更主要的是能够在农村基层更大范围地激发亿万村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自觉参加农村基层自治的民主实践。

第三,强化责任机制,严格规范乡村法治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权威之所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是缺乏法律效力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乡镇政府违规指导的法律责任。乡镇政府违规指导责任应包括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警告、行政赔偿等。同时,应明确乡镇非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个人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方式。强化非法干预村民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培育乡镇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广大村民的主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主体意识培育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明确界定村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属于社会权利的范畴。村民自治主体究竟是村民个体还是村民集体还是村委会,目前我国的《村组法》并未明确界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1]村民自治权利属性模糊,必然导致实践中出现误区,为村委会越权行使自治主体权力留下空间。因此,应在未来的《村民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属于特定村范围内的全体村民。”村民自治基本法律的权利属性规范,为村民自治的村民主体性起到了明确的宣示作用。村民自治权法律属性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村民自治的全体村民主体属性能够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激发村民的自治主体意识具有纲举目张的原则性规范意义。

第二,革新组织架构,为村民自治奠定组织基础。目前,在村民自治组织架构中,作为权力机构的村民大会缺乏常务机构,在实践中往往由其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这种权力配置在理论上严重违背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法理;而且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村委会的“一支独大”,村民自治组织机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运作实效和民主成色。村民自治运作实效的降低和民主成色的褪化,又严重影响了村民主体参与自治的政治热情,导致相当比例的农民对参与村民自治持冷漠态度。因此,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合理配置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对于激发广大村民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实践,促进农民基层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理,村民自治组织机构中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应该分化。可考虑设置权力机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是权力机构的临时机构,应增设村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强化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能。而且三类机构角色应该分化,人员应该分设。村民自治组织架构的完善,必将促进村民自治的运作实效,增强其民主成色。而村民自治运作实效的提高,民主成色的提升,又能最大限度地扩大村民参与自治的范围,培育广大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

第三,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程序保障。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而程序政治的关键在于程序公开。“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12]公开,才能透明;公开,才能公正。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必须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而主体意识的发挥必须在法治程序的轨道范围内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法治程序,是指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通过一定载体予以公开。村务公开是民主决策的前提,是村民享有知情权的基础。只有通过村务公开,才能让整个村务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激发广大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的主体意识,才能激发其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村务公开是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统一,重大村务应由村民全程参与和监督。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应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监督村务的重要平台。应运用一切可资借用的公开平台和形式,大范围、多层面地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每户应指定一个代表,村里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户代表到村里或村务网络平台查看村务公开信息,收集和处理村民对村务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村民通过多平台、多层次、多层面的村务监督,必将提升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村务公开,必然能够在民主监督层面实现广大村民和村干部的民主互动,村民的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和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必将得到显著增强。

(三)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13]农村社区是在借鉴城市社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将分散居住的农民相对集中于一定区域内生活,不仅为村民相互交流与沟通提供了机会,也为现代民主、权利、法治意识等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平台。村民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不仅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动力,也是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精神源泉。充分利用农村社区这一平台和载体,对于促进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提高村民自治成效,对于培育村民自治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合理规划,建构农村社区平台。在建设农村社区时必须坚持合理规划原则。农村社区建设要在村民充分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人口适度、资源配置有效、服务半径合理的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村可以“一村一社”,小村可以“几村一社。”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将几个小村合并为一个大村。合理规划农村社区范围,不仅有利于推动村民自治的良性运作;而且对于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等主体意识的培育能够起到优化配置自然、政治和文化资源的重要作用。“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区域化了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公共参与作用,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14]

第二,培育民间社会组织。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5]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借助于现代民主政治组织载体。村民自治作为体制内的自治组织,只有与体制之外的自治组织密切配合,才能充分整合农村一切自治力量,有力地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推动村民主体意识的发育。“法治的动力既来自国家,也来源于社会,而社会力量对法治进程的推动则更为根本和持久。……尤其是民间社会组织构成了当今民主法治的重要动力。”[16]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农村社区建设要培植社区“草根组织”,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权。“在一个拥有七亿多农民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农民组织的农业人口大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已迫在眉睫。”[17]结社自由的基本属性是自治,而自治的本质是自由。在农村培育各种民间社团组织,将本来极为分散的农民通过一定社团有机组织起来并对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加以合理引导,其必将成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通过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整合和利用,能够提高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民主成色。村民的自主、独立、平等、协商、民主等主体意识必然得到增强。因此,培育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是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组织保障。

同时,农村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将村民的自治活动有机联系在一起。因此,应培育诸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文化社团组织(如书法协会、社区合唱团、象棋协会)等组织。随着村民文化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村民主体意识的提升,必将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文化基础。

第三,培育具有主体精神的村民。农村社区是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平台。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农村社区中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优势,对农民进行经常的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农民主体的能力。应充分盘活农村现有的文化资源,利用一切可资借鉴的途径和手段“送法下乡”、“送文化下乡”,利用社区人口集中的有利条件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和主体意识教育。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农村社区平台将村民自治引向深入。农村社区为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搭建了新平台,激活了乡村自治的正能量,有效地推动了村民自治的良性运作。“农村社区建设为村民自治运转起来提供了历史契机,农村社区无疑成为农民提升民主意识、锻炼民主能力、实现善治的最好试验场。”[18]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对于培育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农民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农民是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的动力源泉。

为此,应重视农村社区平台的作用,深入挖掘社区的文化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功能和资源,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制度载体,将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提升农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公参与意识等主体意识的重要场所。如建设社区图书室、社区户外视屏法治公益广告、社区礼堂定期法治讲座、社区法治影片免费播映、社区法治演讲或辩论会等一系列培养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公益设施。通过农村社区平台,让广大村民置身于现代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氛围中。如此,有意识的主体性灌输教育与村民自治和社区生活实践相配合,必将大力推动村民主体意识的生长,对农民主体精神的培育也将收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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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公民权利意识 民主法治 措施

权利意识是主体对社会权利系统主观、理性地把握,是权利体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主体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公民在主观上对权利进行正确理解,然后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进一步来看,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与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与自由的社会评价1。从概念可以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公民要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作为公民其自身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公民在行使权利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2。

一、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民主政治生活的全面进步离不开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而公民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前提是具备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源泉3。

由此可见,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文化根基,是深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公民权利意识也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锐利思想武器,是国家进步、社会文化的重要标志。

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以及公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非常好的发展环境。我们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建立系统、完备的公民权利体系,树立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但在实际生活中,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如何培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一)树立并内化公民的法律信仰

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是公民主动规范社会秩序、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精神理念,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规范和指导着公民的行为。但法律法规的效用是外在的,有限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只有把法律内化为公民的信仰,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导向规范作用。我国要想持续构建法治社会,形成优良的法治文化氛围,就必须树立并内化公民的法律信仰。

(二)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

由于我国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权利意识方面形成了“义务本位”观,制约了民主法治进程中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有效培养。因此要让公民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重、自由和尊的价值,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有助于活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三)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就需要扩大权利意识方面的宣传,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教育,尤其是要对公民进行权利来源教育,让其意识到正当的权利是不可随意侵犯的。可以通过书本教育、网络教育、大众媒体教育等资源,并适当加以大众舆论的监督,多样化、深入化地共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

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培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途径。公民意识的培养,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与公民的整体综合素养有关。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越高,理解和领悟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就越强。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在选择、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来实现权利所消耗的时间就越短,消耗的精力就越少4,也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高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法制化,完善民主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养公民争取权利的主动性

民主制度的充分发展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制度越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会相应越健全。所以,要强化公民的参政能力和激励公民的参政意识,努力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实践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普及公民参政的基本知识,让公民了解政治活动的运行过程和规则,成为政治活动的主体,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公民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提高政治技巧,提高民主意识,最终具备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能力。

同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还可以发挥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作用和能力,体现自我价值,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人翁责任感和政治成就感,塑造公民独立、健全的人格。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无形中培育了公民当家作主、积极行使权利的意识,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

(六)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应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基础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能够存在和实现的先决条件,是人的主体性的彰显和体现,这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制度,不断丰富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体系、 培育一种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普遍的尊重他人权利的精神文化,引导人们牢固树立诚信观念 , 不断提高诚信素养。

综上所述,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前提,是有效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础,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内在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相应也得到提高,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继续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还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参考文献

第3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 法治国家建设 现代公民 公民意识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和必备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说明增强公民意识已经从知识界的呼吁变成党和国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进重在制度建设,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持。现代公民意识的发育还不完全,公民意识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待加强和重视,表现在基层选举、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各个方面。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必须重视公民真正的健全发展,为公民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供社会各方面的保障,从而使之成为现代公民,培养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我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体意识。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换句话说就是主人翁意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在民、人民,它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权利义务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是第一要素,义务是第二要素,是为权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价。明确了这一点,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自己是一个纳税人而感到自豪和光荣,国家也应该为每一个公民或者说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①

(3)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平等的正确理解是: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的结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是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正确对待结果的不平等。国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尽量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遵从法律和各种公认准则。制定法律和规则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5)国际化意识。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每个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众应思考如何将自己跟世界联系起来,将日常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联系起来,民主自由法治平等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国际化,这也将成为未来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支撑。

除此以外,公民意识还应包括民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民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至于监督意识,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人民的政府,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识的价值

1.公民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保护、促进公民权利”始终是法治国家权力产生、配置、运作与调整的正当性法理依据。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西方法学家们在构想法治国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时,大都是首先将自身与其他人定格为“国家的公民”,进而在这种主体自觉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观念”、“平等观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础。可以说,没有“公民意识”的主体自觉和思想观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

2.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人文基础

古希腊时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这种论断具有两项理由:(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二)又,人要运用每一种机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先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各为之适应。那么,他们在作为一个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须先行训练和适应而后才能从事公民所应实践的善业。”②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立与形成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政治家与思想家们无不重视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国为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国家应担负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在教育内容上,他主张废除传统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观念,讲解宪法和《人权宣言》,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来拿破仑执政时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为法国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773年,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应波兰政府之约,起草了《关于波兰政府机构的几点设想》,专门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张,“明确指出共和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培养忠诚的爱国者”。④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甚至提出了“教育万能”的思想。依据这一理论,公民意识教育是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决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识的体现

如果说公民意识带有抽象的色彩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体现的或许是另一个名词――纳税人意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意识、主人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等,而核心是纳税人意识。在法治国家中,民主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财政立宪,而财政立宪所保护的核心又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或者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公民意识的作用体现为了纳税人意识,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民主的文化氛围与传统密切相关,这些传统最终都可以通过公民意识体现出来。这里所谓的纳税人意识并不是指纳税人的意识,而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纳税人”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⑤法治制度下的纳税人概念首先蕴含了一种民主的含义,即国家是为纳税人而存在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应当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由纳税人决定。其次,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的含义,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最终依据是宪法,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权也是以宪法作为最终依据的,的精神实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扎根。最后,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法治的含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制度下的法律具体确定的,法律成为统治整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够为每一个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的培育可以分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从公民自身来说,要有意识地树立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责任和守法意识等,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客观方面是从国家社会的外部环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公共权利的运作;三要依法治国,确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培育公民意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从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来看,民众的公共道德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主体与权利意识等仍然不强,公民意识的培养任重而道远。如果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那么公民社会的建立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公民社会不只是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达到了公民性的社会,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形成了公民意识、公民精神的社会。无论从何种角度,公民意识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要确实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识,营造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确认和强化公民意识的制度保障系统,真正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使公民成为大写的“人”,为法治实践做出努力,实现和谐社会。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的同时,实质内涵也赋予了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国家的主人的权利,也即是政府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的义务。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第1版):61.

③高九江.启蒙推动下的欧洲文明.华夏出版社,2000.1:186.

第4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 法治国家建设 现代公民 公民意识

 

在现代国家中,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和必备要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说明增强公民意识已经从知识界的呼吁变成党和国家的意志。民主政治的推进重在制度建设,而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公民意识的支持。现代公民意识的发育还不完全,公民意识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待加强和重视,表现在基层选举、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各个方面。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必须重视公民真正的健全发展,为公民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供社会各方面的保障,从而使之成为现代公民,培养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我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体意识。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换句话说就是主人翁意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主权在民、人民主权,它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权力合法性在于公意。 

(2)权利义务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是第一要素,义务是第二要素,是为权利的取得而付出的代价。明确了这一点,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自己是一个纳税人而感到自豪和光荣,国家也应该为每一个公民或者说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① 

(3)公平正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平等的正确理解是: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的结果是不平等;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而不是机械平等,是权利平等而非事实平等,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正确对待结果的不平等。国家和政府所要做的是尽量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有义务遵从法律和各种公认准则。制定法律和规则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5)国际化意识。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越来越像一个“地球村”,每个人都不可能超然世外,公众应思考如何将自己跟世界联系起来,将日常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联系起来,民主自由法治平等这些全世界公民共同追求和必需的要素也日益国际化,这也将成为未来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支撑。 

除此以外,公民意识还应包括民主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民主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至于监督意识,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人民的政府,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民意识的价值 

1.公民意识是建设

[1] [2] [3] 

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保护、促进公民权利”始终是法治国家权力产生、配置、运作与调整的正当性法理依据。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西方法学家们在构想法治国家制度的理想方案时,大都是首先将自身与其他人定格为“国家的公民”,进而在这种主体自觉的思想前提下形成“民主观念”、“平等观念”等“公民思想”,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础。可以说,没有“公民意识”的主体自觉和思想观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人文基础 

古希腊时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不仅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这种论断具有两项理由:(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二)又,人要运用每一种机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先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各为之适应。那么,他们在作为一个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须先行训练和适应而后才能从事公民所应实践的善业。”②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制度建立与形成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政治家与思想家们无不重视公民教育,并致力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以法国为例,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孔多塞就提出国家应担负起公民教育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在教育内容上,他主张废除传统的宗教教育,代之以宣传资产阶级道德观念,讲解宪法和《人权宣言》,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③孔多塞的公民教育思想在后来拿破仑执政时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为法国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年,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应波兰政府之约,起草了《关于波兰政府机构的几点设想》,专门提出了“公民教育”的主张,“明确指出共和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培养忠诚的爱国者”。④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甚至提出了“教育万能”的思想。依据这一理论,公民意识教育是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决定性因素。 

三、公民意识的体现 

如果说公民意识带有抽象的色彩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够得以体现的或许是另一个名词——纳税人意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宪政意识、主人意识、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等,而核心是纳税人意识。在法治国家中,民主宪政的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财政立宪,而财政立宪所保护的核心又是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或者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公民意识的作用体现为了纳税人意识,法治国家的建设与民主宪政的文化氛围与传统密切相关,这些传统最终都可以通过公民意识体现出来。这里所谓的纳税人意识并不是指纳税人的意识,而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纳税人”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⑤法治制度下的纳税人概念首先蕴含了一种民主的含义,即国家是为纳税人而存在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应当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由纳税人决定。其次,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宪政的含义,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最终依据是宪法,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权也是以宪法作为最终依据的,宪政的精神实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扎根。最后,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法治的含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宪政制度下的法律具体确定的,法律成为统治整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够为每一个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四、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的培育可以分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从公民自身来说,要有意识地树立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责任和守法意识等,树立健全的公民意识;客观方面是从国家社会的外部环境保障而言的,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二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公共权利的运作;三要依法治国,确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5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政治文明;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建立,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于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相对滞后,造成这种滞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本文仅就制约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文化因素进行剖析。

一、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文化因素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底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不断凸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民主意识的缺乏,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摩擦和碰撞,致使民主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缺乏等等。

(一)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政治文化素养缺乏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素质低下的公民是无法参与政治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柏拉图在所设想的理想国中就主张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道德,开发人的智慧,来适应民主生活的需要。在中国,孔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宣扬“内圣外王”,实际上就是把提高个人素质看作是政治的根本和基础,主张大力兴办教育,用统一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教化民众。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样落后的教育水平和低下的村民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力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我国农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

(二)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文化心理不健全

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农民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等,只有拥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才能平稳而有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出形式化的沼泽。

然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习惯,但是这种农民式的民主传统和习惯还不够广泛和普及,同时它与那种健全、高效的民主运作机制尚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民作为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农民群众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次,农民对民主认识不清,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不清,不能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再者,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由于农村旧习俗的广泛存在,诸如家族制和家长制等封建制度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志的发育、强化,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宗族文化津津乐道,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主,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民利而屈服于家族权威。

(三)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制约着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就是一种顺从性文化,中国的农民就是典型的臣民,权力崇拜、等级观念、隶属意识、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他们从不主动参与政治,不敢作自己的主人。这样的文化传统培育不了公民意识,因此缺乏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参与性农民,这是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家族文化在中国农民心中的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给中国基层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宗法伦理调节的主要是人际关系,而乡村民主政治属于公共政治,它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调节,但由于村民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选择政治行为时,难免受到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如一些农民在民主选举时选亲而不选贤,甚至一些宗族力量利用宗法伦理和家族关系来扩大其影响,与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式组织分庭抗礼。

宗法家族文化价值标准是建立于血缘亲疏的差异性之上的,与现代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形成根本冲突。因此它对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致使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情行政之间犹豫徘徊,法律因所施对象及与执法者关系的不同而被任意曲解,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遍性的法律无法发挥统一性作用。浓厚的宗法家族文化使一些农民漠视法律的存在,以家法代替国法,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当中,官本位的思想也主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致使他们无法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为普通农民作出积极的榜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因此,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和平台。

二、构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农民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

(二)运用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传播渠道,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1.运用学校教育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学校教育是一种正式教育,它是通过正规训练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综合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大致形成了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三教并举的教育体系,使乡村教育有可能触及到乡村每一个潜在的和现实的劳动力。目前乡村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使农民能够识文断字,从而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之外,就是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农村人口在人的发展上的人格标志与政治前提,对于改善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现状,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提高农民的参政能力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意识是政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宗旨。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一直是我国目前乡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而公民人格的培养是公民教育与公民实践的核心,对农民进行人格的教育和培养,不但有利于农民个体养成良好的性格和道德行为规范,而且有利于农民“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民人格,农民就有可能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和健康的作用。

2.运用大众传媒,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是指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保持农村政治稳定、营造浓郁的政治氛围、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和引导。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和主导文化在农村的传播,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比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而系统地进行普法宣传,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指导。而电视中的警匪片、侦探片又为农民认识和理解当代法治精神提供了大量的感性材料,使他们对法的看法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传统“人治”色彩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富有现代精神的法治意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农民的法治观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三)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

关于民主化进程的研究表明:“民主化必须以努力创造一种民主文化为开端”。现代化的进程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其本身也必然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是,任何向着现代化的努力都无法彻底超越传统的内核,文化总是继承和发展,政治文化也是如此。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背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评和整合,再现并弘扬其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与现代民主理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首先,建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政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因为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是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越高的人,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越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物质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政治和精神层面的东西考虑相对较少。这势必会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健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全面的变化,使农村朝着有利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为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更新准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第6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大学生民主法治观 教育资源

一、村民自治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内容

村民自治作为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初始形式之一,它蕴含着丰富的民主法治内容,在民主化实践中建立起了系列民主秩序和法治规则,推动着民主法治的发展。第一,村民自治蕴含着权利观念。村民自治权作为村民所享有的权利,体现了村民自己当家做主,村民享有直接民主,属于村内事务,可以按照自己意志自主决定,不受上级行政及有关组织支配和干预,自行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觉接受村规民约的规制。第二,村民自治蕴含着责任意识。村民自治下的责任要求自治权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自治权的运行也是基于农民群众的广泛授权,大众在选举和权力运行监督时要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意识是村民自治良性运行的内在保障,随着权利观念的强化,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村民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有的义务,会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村民自治蕴含着政治参与意识。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都非常注重强化村民自身的参与角色,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将抽象的民主精神具体化。通过参与,他们认识到自己不是一味被要求服从组织的个体,而是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主体,认识到乡村要治理好,自己得参与也必须参与。第四,村民自治权蕴含着契约精神。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将权利、义务和政治资源平等地分给每一位村民,村民根据自己的情况平等选择,这就使得农民有了契约精神。①村民一方面基于契约原则将权利授权给村委会行使,于是便产生了自下而上的自治权,另一方面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对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保证自治权不被滥用。第五,村民自治蕴含着法治理念。村民自治在本质上是法治,是国家分权给农民,让其依法行使自己民利的结果。在这一法治理念下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使得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得以提高,法律权威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等得以树立,为民主法治之路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第六,村民自治蕴含着规则意识。村民自治生产生活中,村民往往自觉地达成共识并制定一些规则,以维护村内的各种秩序,规则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产生和升华。这些规则意识,要求村民对自治运作规则有相当程度的认同和信任,自觉突破传统的家庭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的狭隘藩篱,自觉地依法治村和合理治村。

二、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的逻辑关联

首先,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内容具有内在联系性。对于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村民自治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畴。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教育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这种教育就是要立足民主法治现状,通过开发利用民主法治资源,培养大学生的民主精神、规则意识和法律至上观念。而村民自治文化资源所体现的权利、责任、政治参与、契约、法治、规则等意识和观念正好与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相呼应,村民自治文化资源所反映的作品及展示正好是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的生动题材。

其次,村民自治文化资源能增强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的针对性,促使教学目的的实现。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作为农村改革的三大创举之一,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它不仅成为废除体制后农村基层新的治理方式,还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制度建设元素。因此,通过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开展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不仅向他们介绍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历史和经验,培养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更引导他们有针对性地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践,在具体、生动、直观的素材中,进一步认识和探索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道路。

最后,利用村民自治资源开展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是高校在推动民主文化发展中应负的责任。村民自治发端于中国社会的最基层,在发展过程中,尽管还有很多不民主的因素,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为农村培育了若干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代民主因素,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的生长点。高校作为引领文化的阵地,既可以用村民自治形成的民主文化价值培养人、塑造人,又可以用成熟的思想文化引导村民自治民主文化前进,通过树立引导村民自治文化与高校民主法治观教育相结合的自觉意识,传承和推进最基层的村民自治民主文化,促进受教育者的文明化、个性化、社会化,为社会塑造具有较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人才,并通过一代一代的学生,将内化于心的民主法治价值渗透到社会,促进民主文化的发展。

三、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开展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在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必须积极挖掘和充分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但是,如何实现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民主法治观教育的有效结合,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在实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目标不明确。对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选择随便滥用,资源的选择与教学目标不一致,与教材内容的配合不密切,导致受教育者难以认同和参与。二是开发利用的方式程序化、简单化。许多地方开发利用的方式局限于参观、考察村民自治示范点、展示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等,更多是直观的感受,没能上升为体系化的理性认知,没能真正发挥育人功能。三是村民自治实践基地的建设欠系统化。对实践基地建设尚缺乏系统地规划,条块分割现象严重,资源共享少,没能和民主法治观教育的课程设置或学科建设相衔接。四是教师运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能力不足,缺乏综合性要求。民主文化资源的利用要考虑整合不同学科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内容,围绕某一专题对大学生进行主体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教育,许多教师因为专业和实践的限制,导致能力欠缺。五是高校重视不够。近些年来,利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红色文化资源、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成为各地方高校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重要方面,并且在研究、开发、利用、资金方面得到大力支持。但是,对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功能研究,常被忽略或重视不足。

因此,在青年民主法治观教育中挖掘和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必须运用新对策、采取新措施,不断研究新方法、新途径,多角度、多渠道地把资源优势变成教育优势,把“民主法治”教育具体化、模式化、体系化。

(一)将村民自治文化列入课程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可以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重点安排村民自治文化教育的专题内容。编写“村民自治民主文化”特色教材,并在大学生中开设成思想政治理论课选修课,在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法律等专业中开设成公共选修课,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大学生系统地学习村民自治民主文化。这些课程的教育教学均被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充分发挥了课堂教学在村民自治文化进校园的主渠道作用,使民主法治观的教育扩大了范围,深化了主题,丰富了内容。

(二)建立教学资源基地,加强对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门和相关专门研究机构在开发、挖掘、整合中的骨干作用,在它们的组织下,整合有关学科带头人、课题负责人,整体推进大学生民主法治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研发思路、研发重点和研发成果,为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提供生动的实践教材,丰富和发展村民自治民主理论宝库。要按照“教学出题目、基地做文章、成果进课堂”的要求,②将教学资源基地建设成为一种优质的教育教学基地,定期组织学生通过村官挂职、参与民主实践、到展示中心担任解说员等方式开展实践教育。

(三)转变教师教育观念,提高教学能力。针对教师,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民主法治理论认知水平整体不高的现状,要积极推进其对民主法治观教育的培训和转型,提升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养。要求他们主动深入到一线对农村民主文化进行探索和研究,挖掘和提炼民主文化的内容,自觉促进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教学内容的结合。同时,鼓励个人和团队的合作,要通过集体备课、教学观摩的形式,集中研究授课内容,相互交流经验,总结方法,以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四)发挥高校挖掘、整合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主导作用。各高校要统筹各种教育资源,工作重心要从挖掘广为追捧的红色文化资源等逐步向挖掘普受冷落的村民自治文化资源转移,通过整合、抢救现有民主资源,再生为具有时代价值的教育资源。各高校还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联合社会力量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共同参与和推进民主文化资源的开发与研究。

注释:

①孙明杰.我国村民自治中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4):64.

②汪立夏.红色文化资源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及实现——以江西省高校红色文化教育进校园为例[J].思想教育研究,2010,(7):55.

参考文献:

[1]陈方男.论村民自治中传统乡村文化与现代民主意识的融合[J].社会科学战线,2012,(3).

[2]曾水英,黄峥.论村民自治的公民教育功能[J].理论观察,2007,(4).

第7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法治,作为奠定于商品和民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的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 “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意识,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支撑。经济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定性因素,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法治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法国实践的是十分巨大的。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 法治 法律情感 法律认识法律理念

一、法律意识与法治的本义及外延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及其内涵因素

1、法律意识的结构

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1]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2]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 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2、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

第一,知识因素:即人们在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的含义和内容

“法治,是指依照人民意志以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业都应依法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3]

1、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

从事物的外在表象上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就其最为直接的条件而言,首先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就此而论,如果一个社会的私人决策者和公共决策者都不能认同和习惯按照法律所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就谈不上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更谈不上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

2、法治的价值目标

法治的价值目标有六个方面: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立法民主、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其中保障权力和制约权力是我国较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1)保障权利。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基于人的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权已在法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何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只有人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公平的游戏规则和经济规律才能得到遵守,人们才有可能进行自由、自愿的商业活动。因而以保障权力为基础的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制约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被用于统治社会的国家权力,也有可能变成祸害社会的力量,如果对专横的权利没有有效的制约,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保障。法治排除了托付给任何人、任何集团以无限权力使用的可能,也就是不对掌权者的高尚理想和善良人性寄予丝毫的幻想。制约权力就是要让社会赋予统治者的公共权力受到社会的制约,从而让这种公权力服务于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在立法过程中,有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影响是不同或互补的。一是立法者。在现代社会,这是指立法机构中有投票权的人,如人民代表、议会议员。作为政治家,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对法律制定中的利益权衡与价值取舍做出决断。二是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具有较多法律知识并对实际生活有较多的了解,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三是专家学者。他们的特点是对法的某一领域具有广博知识与专门,对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内容、形式和精神影响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四是广大民众,他们最了解自身的需求与意愿。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立法作用大小、特点与方式都是有区别的。如何将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和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并地整合在一起,以提高法的科学性与人民性,是当代立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好坏就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决定性作用。“在有的国家和某些特定的时期,法理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或者国家明确规定‘无法律,从政策;无法律与政策,从法律意识。’”

3、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二)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发展中的定位

1、有助于树立法的权威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就在于法的权威性,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种权威并不是当然具有的,是由公民对法治的遵从和信仰构成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认同法律权威,服从法律的治理,从而也就决定了公民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高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与服从法律的治理。与此同时公民法律意识还能够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保障法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

2、体现了公民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人民的事业,公民的主体地位仍是不能动摇的。这种条件下,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法治也就体现了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也就是说既包涵了公民的权利,又包涵了公民的义务。公民依据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治发展中来,正是其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

(三)公民意识有利于法治理想的实现

1、以权利为基础显示法治信念

公民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国家的联系,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市民成员间的广泛联系。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实现其意识、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懈怠就是对法律意识的忽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公民并没有都形成普通的法律意识,各种法制建设也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的驱使下,法律义务被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公民有的尚未能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的法律意识,权利便无从实现任何价值。

2、将自由作为法治目标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自由又无疑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对于目标的自由而言,一定会演化为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最大程度地确认人的主体性地位,极大地释放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和能量,为社会生产力的和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四)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化的实施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传统,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制制度的认识水平、行为自觉性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等法律精神文化。现代法律制度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使人们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过去“轻法”、“畏法”心理也逐渐变为自觉守法、用法的观念。

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也即是说,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护法的基础上,因此,把法制建设这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是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首要作用。这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三、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文化,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据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共有文盲半文盲1.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5.88%,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为22.27%,其中15至45岁的青壮年文盲6100多万。文盲90%以上分布在,70%是妇女。”这些人往往会触犯法律,造成案件的产生;或是受到侵害,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适用法律不当或操作错误。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提供的资料,1994年国家机关科级工作人员平均学历为11.8年,办事员级11.2年,即平均在高中毕业水平,在我国公务员队伍里,高中以下学历的人有177万,占公务员队伍(528万人)的32%。以这样的文化素质来执行、实施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政策与法律,显然是勉为其难的。”[4]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四、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偏激一点地说,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法治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5]

面对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教育文化水平仍落后的现状,首先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持久地、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这是加强法制的强大力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与司法意识不强的状况,就得努力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司法的意识,同时,也必须大力清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

公民法律意识,是正确地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是普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同时,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决不能绕过守法主体,法治的实现程度尽管不完全决于公民的法律文化,但不能不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持密切的联系。公民法律意识,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创架法律秩序。这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依归,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法治社会也必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注 释

[1] 唐永春 车承军 《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

《求是学刊》 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2]唐永春 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

学刊》1999年 第3期 第63-66页

[3]张璐 《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

学版) 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5]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参 考 文 献

[1]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第43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98-299页

[3]王勇飞 张贵成主编 《中国法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312页

[4]张君成 《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探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12月 第4期 第63-68页

[5]刘金国 舒国滢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486-491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第20页

[7]李步云 刘士平 《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第8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本文对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对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作了阐述。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人民是我国的主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指出了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主要因素,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认为提高公民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加强人大建设、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善于将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主渠道作用。

【关键词】

人大依法治国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方略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在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充分认识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对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权利的保障,就是用法律来保障。权利是指公民的权利,权力是指国家的权力。如何用法律来保障权利以及如何对待权利和权力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对待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公民权利就会高于并制约着国家权力,权力为权利服务。由于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授予,从属于并服务于公民的权利,所以,它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为自己存在的合理基础。依法治国,法自民出,就会依法治权,以权为民,公民依照法律法规去掌握国家权力,使之为实现自身权利及利益服务。以权治国,(个人权利治国,权大于法),国家权力就会高于并支配着个人权利,可随意侵害甚至扼杀个人权利。以权治国,就会以权驭法,依权治民,法律不过是权力握有者统治人民,侵害和剥夺人民权利及其所体现利益的工具。因此,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体的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依靠宪法及其所产生的法律,用自身权利去制约权力的一个基本特征。权利主体的公民,用所给出的一种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去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行政司法权力),来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体公民,用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机关,控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全体公民,同时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客体对象必然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在分解使用中,都按层次、按类别、按要素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所以法制的重点客体对象也即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法制的施行,不仅需要建立作为法制标准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各自行使的规则,而且需要建立作为法制运行依托的体制架构体系,形成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体系间制约的渠道和机制,使法制得以实现。

二、我国的政体决定了各级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的国体,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这里权利主体和权力是集于人民一身的。国体的这一规定,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也必然是人民。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现阶段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水平、生产力水平和物质条件的状况决定了全体公民还不可能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通过采取“代议制”或者“代表制”的形式,由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目前,在我国法定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政体的人大制度与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要求完全相契合,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在权力结构安排和权力运行体制设计上,充分提供了公民权利向人民权力转化,并由人民权力对于人民所给出的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司法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保证和体制条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通过自己民利的行使,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依法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对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任命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组成人员,通过他们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使之始终按人民的意愿行事,维护人民的权利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这一法治主体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换言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地位正是来自于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承担者,又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主要渠道,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是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

三、制约人大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实际上还远未得到充分履行,相应的其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也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群众和作为依法治理重点对象的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官员)在总体上还缺乏现代法治所必要的主观条件——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灵魂,是公民对于管理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政治热情的思想根源。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我国公民现实的或潜在的与传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附庸意识、奴性意识还远远大于法治国家所需要的自主意识、主人意识。与这种奴性意识相伴生相依存的则是专制意识,它集中表现为一些官员身上的家长意识和个人专断作风。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其人民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就很难确立,在依法治国主客体的摆布上必然本末倒置,主仆易位,把依法治国运作成以法“治民”、“整民”,从而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二是平等意识,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更是法制的基础。毋庸讳言,由于平等意识的薄弱,在政治生活领域尤其在执法和司法领域源于身份不同、职务高低而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还相当严重。三是权利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权利是法的内核,公民若缺乏权利意识,则产生不了对民主政治的渴望和对法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虽然逐渐萌发起来,但其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四是法律意识,或者叫法律信仰,它是形成公民社会进而形成法治国家的又一主体精神要件。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在内对法律还缺乏必要的信仰,相反权力崇拜、权力万能的观念还根深蒂固的存在。

其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来看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主要在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大多数是从其它机关退下来的老同志,这些同志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很好的基础条件。但也有其弱势,一是由于是从其它单位的领导位置上退下来的,因此一些人往往把到人大工作看成是退居到二线,轰轰烈烈干工作的激情有所减弱。二是人大常委会人员的组成,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多,考虑人大工作所必需的参政热情、议政能力、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少,从而使常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受到影响。

其三,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的状况仍较严重地存在。在人大制度中,监督权是人大诸多职权的核心。依法治国,归根到底要体现在人民依照宪法法律,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上。然而,目前人大监督职能不到位,监督不力的状况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存在,除了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人大职能完全不到位的客观条件不成熟外,监督主体在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方面存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自古崇尚的“中庸”*、“和为贵”的处世哲学,至今仍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大监督职能的正常履行。另外,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往往怕监督力度大了伤了“一府两院”*的人,从感情和个人私利出发,在监督工作中避重就轻,避重就虚。因为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一些更带有实质性的强制性的监督形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还难以得到采用。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尝试采用了比上述强制性监督形式较为平和、弹性较大、可以灵活掌握的监督形式,如执法检查、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律监督书、审议意见书等,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在实施中较普遍的存在缺乏法律和制度规范,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的问题。而且在一些诸如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等形式的运用中如不能准确把握监督的特定指向(政府和“两院”),往往会造成监督对象的错位,使监督行为雷同于行政司法行为,使权力机关变成“第二政府”。

其四,党组织与同级人大、政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人大权威的树立,而且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正常开展。要确保人大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就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邓小平同志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以党治国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

四、加强人大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对人大的认识和意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制度的深入宣传,提高公民重重法制以及重权利重义务的认识,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依法治国所不可或缺的公民意识,从而提高公民和各级行政人员对人大制度的认识,增强人大意识。使其善于通过人大行使自己的民利,监督各级官员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通过普法和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通过对被任命干部的法律培训和考试,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意识、公仆意识,使其明确认识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以宪治国,树立人民权利至上,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职务和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选举出来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仆,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制约和接受人民的民主监督。

二是科学安排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组成结构。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变把其它机关工作时间较长、年龄偏大的领导人员安排到人大工作的单向流动的习惯做法,形成党委、人大、政府干部双向合理流动的局面,同时注意从基层选拔年富力强的干部进人大领导班子,并适当选调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人大机关工作,从而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其次要着力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学习,采用建立常委会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专题讲座、安排组成人员到大专院校参加轮训或进修以及鼓励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而提高常委会的整体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三是坚持原则,依法监督。解决不敢监督的问题,一要通过对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的学习,纠正在人大监督问题上的错误观念,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认识到,在属于人大监督范围的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搞“中庸”、“和为贵”那一套。要敢于对违法的和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遵纪守法和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要不怕得罪人,敢于碰硬。二要建立以选民评议代表、选民和代表评议常委会为主要形式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代表职务虚位*和常委会职权无为*进行监督纠正;三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创造的一些新的监督形式进行总结、规范,使之不断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四是切实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深刻理解这些论述,坚持通过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再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有效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在实践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党的执政的论述真正得以落实,从而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主渠道作用。

【注释】

*:注释符号。

(1)、人大:人民代表大会。

(2)、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

(3)、一府两院:是指:政府、检察院、法院。

(4)、中庸:儒家的一种主张,待人接物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衷的态度。

(5)、邓小平指出:《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

(6)、虚位:在其位,但不干工作。

(7)、无为:无所作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12页。

第9篇:民主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公民意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论述中,鲜明地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历史任务。“公民意识”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报告中,这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故此也成为十七大报告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什么是公民意识

通俗地讲,公民意识指的是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所应该具有的意识,但要详细探讨它的含义,我们恐怕要从如下几个层次进行探析。

一是从基础内涵上讲,公民意识主要指的是一种主体意识和国家意识。现代国家才存在公民和公民意识问题,封建社会是皇权天下,不存在公民,只有子民、臣民。公民作为参与或监督现代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管理的独立主体,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能认识到自己这个主体身份,就是具有了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公民与市民、百姓、国民、群众的具体含义不一样。公民与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离开国家就无公民可言,在任何时候,公民都要认同国家和宪法,对国家有一种归属感和认知感,对国家要忠诚、要有信念和信心,要坚定地保卫国家和维护国家利益。

二从核心内涵上讲,公民意识主要指的是一种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道自己拥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要有政治参与热情和监督意识。公民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有很多,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全面的社会保障权、就医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等,还有政治民主方面权利,诸如十七大报告中列举的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有了这些权利意识,有了积极的生活态度,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具有了公民意识。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公民享受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政治、法律上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权利和义务在实施过程中也不能分开,它们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

三从延伸内涵上讲,公民意识还应该包括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十七大报告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一句后面紧接着就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就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三大理念”,涉及到国家制度、个人权利、社会价值,作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完全应该列入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内容。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就要使“三大理念”灌输到每个公民的心中,流淌在每个公民的血液中。其二,树立“三大理念”应该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长远目标,什么时候全体公民确立了“三大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土壤就基本形成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能全面深入推进。

“公民意识”内容十分丰富,它至少包含了上述三个层次的含义。弄清上述三个方面的含义,这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为什么要提高公民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们“公民意识”淡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尽管从理论上讲人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但在制度的设置和公民的意识上,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我们都经历过这样的时代:上级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等等。这在实际上就一定程度地忽视和抹杀了民众的述求和意愿。在“公民意识”普遍缺失和程度低下的情况下,民主政治的建设就缺少了最基本的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民众的社会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口号的提出就适应了这一历史潮流。

当前,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着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首先,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所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其二,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体实践来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必将极大地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对于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

其三,公民意识的培养对于我们党的反腐倡廉也是大有帮助的。反腐倡廉实际上应该“两手抓”,一手抓被腐败的人即腐败者,抓党内监督,一手抓腐化别人的人,即行贿使掌权者被腐化的人。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国人不要那么奴性十足,如果国人具有很强的公民意识,如果我们的法律和政府是很阳光的法律和政府,那么腐败者想腐败也腐败不起来。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它的标志就是人民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历史和现实已经反复证明,在一个“公民意识”缺乏和淡薄的社会里,是不可能真正确立民主政治制度的,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因此,我们时代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根本内容。

三、怎样提高公民意识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关系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速度甚至成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民意识并不是在所有公民的头脑中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的,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国情的国家,它需要我们积极地、主动地、多方面地不断探索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需要我们大力加强教育和宣传的力度。要加强对公民意识内涵的深入研究和普及,学校、机关单位、各类组织都要把公民意识作为教学、培训的重要内容,从多种层次上来开展公民意识教育,不要把接受公民意识教育只看成是老百姓的事;各种传媒要努力扩大对公民意识的宣传,对体现公民意识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加大正确宣传力度,引导公民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涉及到多个教育方面。

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制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二是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不仅需要加强法制教育,还必须同时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公民政治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政治道德素质,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政治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政治道德目标,更为理性地对待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诉求,做有政治责任感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