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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科学论文精选(九篇)

民主与科学论文

第1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是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人文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渊源可追溯到彝族毕摩经,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由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及民族文化学的多方面的展开和深入,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目前,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整体的学科建设,以推进彝族文化学学科的整体进程。相形之下,彝族文化学的微观研究方面成果显著,影响尤大,而彝族文化学宏观方面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研究则稍显不足。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建设关系到整个学科的走向和进程,关系到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地位。钟敬文先生在论述民俗学学科建设时,曾指出:“民俗学的所谓‘学’的含义,主要就是这种理性的认识”这对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构建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该是彝族文化学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本文就这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浅见。

一、什么是彝族文化学

谈到彝族文化学,就涉及到了彝族文化学学科的定义问题。那什么是彝族文化学呢?彝族文化学的定义包含了研究对象和范围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呢?彝族文化学作为狭义的民族学学科,民族学的学科范围界定,对彝族文化学不无启示。一般来说,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在早期占主要地位,把民族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民族。在1950年代以来学术发展延续性的影响下,人们将民族学定义为“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把民族这一族体作为整体进行全面的考察,研究民族的起源、发展以及消亡的过程,研究各族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它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一般说来,民族学是研究民族的科学。如说得更具体点,民族学是研究现代各民族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民族学是一门研究处在古今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所有人们共同体的历史科学。”[4]第二种观点在进入199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的认识。“民族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也不是专门研究民族共同体的科学。” “民族学是世界各民族历史的和现实的生活与文化的一门科学,是一门考察各民族文化,从事于记录和比较的学问。” “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文化,而不仅仅是民族,民族不过是文化的载体之一。因此,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实际上是文化而非民族。”[7]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彝族文化学的研究顾名思义即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学科。如何界定彝族和彝族文化?宏观上来说,二者同为一体,就如物质与精神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先有民族实体———彝族,再产生精神状态———彝族文化。正因为有这个民族实体的存在、发展,才有了相应的彝族文化。这里有个产生的时间逻辑关系。但二者从辩证的关系来看,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彝族的形成,有了自己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的产生,尤其是属于文化范畴的民族意识、民族性格,又是形成民族的重要标志和内在动力。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现在把彝族文化学定义为:彝族文化学是一门研究彝族及其彝族文化,以揭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

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三个概念层次:一是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彝族及其文化;二是研究目的或最终指向———提示彝族的本质和彝族社会发展规律;三是学科类别性质———人文社会科学。第一个概念层次已在前边作了阐述。第二个概念层次与第三个概念层次有着内在联系,研究的目的决定了研究学科的性质。彝族文化学从科学分类上,既属于人文科学,又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类社会的组织与结构、体制与关系、功能与效率、秩序与规范的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社会之有序、高效运作提供知识、理论与管理手段的科学。”“人文科学,则是指那些主要以人的精神世界、价值体系与心灵情感为研究对象,并为人类理解把握存在意义、生命本质、生活目的等终极性问题提供价值理性、知识、思想、理论的科学。”[8]二者同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只是研究的角度、层次、领域不同而已。人文科学着重于人的本质属性,如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社会科学则侧重于社会文化的系统,如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突出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上。彝族文化学属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科学,是人文社会科学。

二、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特征主要包括学科的科学性、民族性、复合性等三个方面。

1、科学性

彝族文化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属于科学的范畴,因而具有科学性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彝族文化学研究是一个对彝族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彝族及其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它的认识有一个简单到复杂,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这个认识过程是与彝族及其文化的发展是相对应的。一方面,彝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在改造自己本身,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逻辑也得到了发展,这是彝族作为民族主体对自己及其文化的认识过程。另一方面,彝族作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其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在彝族各种文化事象上表现出来自己的民族意识、性格、风格,如毕摩经、彝族服饰、民居、歌舞、民间文学等等。因其文化的独特个性,具有自身的研究价值,从而引起国外研究主体的关注、参与、深入研究、认识。这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外在表现到内在本质的客观认识过程,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两个方面的认识过程决定了彝族及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着彝族文化学的学科价值。

其二,彝族文化学是一门构建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前述彝族文化学之“学”,是一种理性认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一门学科是否真正成熟,在社会实践中是否有作用,其理论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有发展演化性是根本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的科学性主要包含两个发展过程,一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发展过程;二是从理性认识在客观现实中检验丰富、完善的理论发展过程。相对说来当前的彝族文化学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彝族及其文化事象的层面上,热衷于对这些文化事象的搜集、罗列、阐述,虽然一些濒危的文化事象,如毕摩经的抢救、搜集,传统文化生态传承保护是必要的,但庸无讳言,彝族文化学的这种微观研究过热,宏观研究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势必影响彝族文化学的整体进程。这种过份注重微观,单一的彝族文化事象的研究,使彝族文化学的独立品性面临边缘化的危机。虽然现今彝族文化研究表面很热闹,但不少彝族文化事象是被当作其他门类学科输送、提供材料的资讯库。一门学科的第一阶段是明确研究对象,然后进行研究对象、材料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此基础上挖掘整体文化的深层内涵,探索内在逻辑关系,并进行自身的理论构建,在多学科的交汇与融合中凸显自身的学科特色,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使之成为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独立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文化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其学科的理论性构建仍任重道远,但这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实践性的社会活动。科学性表现在客观性、创造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是因为它从客观实际出发,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事物的内在发展规律,指导人类的实践活动。这个认识利用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创造性是重要的内在因素。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真理也是有相对性的一面,理论来自实践。理论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其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尤显重要。同样,彝族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彝族文化学的发展不能离开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彝族文化学要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以适应、促进彝族及其文化的全面发展、进步,其理论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如何创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来的过程是认识升华为理论的过程,去的过程则是理论检查、丰富、发展的过程。彝族文化学现在面临着两个历史性机遇,一是国内现代化和国际全球化的生存大背景;二是新兴学科层出不穷,学术环境、氛围大为改善的学术背景。如何在这两个历史性机遇中,以创新的姿态面对彝族文化学新形势,更新学术理念,调整学术方式,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彝族文化学理论体系,自觉地建立彝族人文传统的文化品格与时代特征的国际彝族文化学,成为彝族文化学研究主体所面临的一大课题。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彝族文化学作为研究彝族及其文化的一门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的研究对象

从内容上看,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渗透着其自身存在的民族中,而构成民族及其文化的诸要素和它们的各子要素及其历史演化过程本身就属于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对象、范围,诸如彝族的语言、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历史、文学、伦理道德等。

(2)学科的理论构成

彝族文化学的学科理论源于对彝族及其文化的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本身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理论构成的过程,不能离开这个特定的民族性,使研究主体的价值取向渗透着民族性。例如要把彝族毕摩经中的《吾查买查》翻译成不同民族语言的研究文本,其过程由于不同民族语言本身的差异性,作品的原生态性会出现脱落、异化的情况。这是研究对象决定的客观差异性。没有深入民族的精神文化中,先入为主的以主体自居,视研究对象为“原始”、“化石”、“愚昧”的支配之物,然后以先验理论来分解、包装、组合、炮制,这样的学术理论构成必然是空间失败的。只有承认民族性的前提下,改变以往“主———客”关系,虚怀以待,还原客体同样的主体身份,变成“主———主”关系,相互倾听、交流、对话,达到文化的沟通、理解,这样才能真正深入一个民族的精神层次,这样的理论构成才是有生命力的。有些研究者通过学习研究对象的民族语言,以平等、虚心的姿态切入研究领域,他们的研究成果、理论构成也最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方面,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这个民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精神向研究者渗透;另一方面,这种渗透又通过其研究文本或理论构成表现出来,又因为研究者自身拥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与研究对象的民族文化精神产生碰撞、融合的良性运动,其理论构成更具有文化参考价值。

(3)学科的表达形式

彝族文化学具有的民族特征还表现在其表述的文体形式上。彝族文化学的理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吸纳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吸纳的过程也是民主化的过程,原本属于异民族、异文化的理论、方法,要吸纳、融合到本民族的学科理论中,必须要考虑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审美标准、历史状况,尤其是表述文体,这样才能使外来理论有机地融入本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实现理论的民族化、本土化,成为具有彝族文化学特色学科理论。彝族文化学也只有在这种不断的民族文化交流融合中,实现科学理论的本土化、民族化,从而得到发展、宏大。

3、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的复合性是历史发展情况和学科发展要求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受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地理环境的制约影响,形成了研究对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性特点。此外由于彝族文化学本身的发展规律要求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研究主体的参与,所以又形成了研究主体的复合性特点。

(1)研究对象的复合性

彝族及其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尤其是彝族文化是多种文化因素、文化层面互化和整合的结果。彝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其经历到的地域有北方草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接触交往过的民族有早期的华夏族,后期的汉族,还有古羌及其分支民族,如藏族、白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独龙族、拉祜族等;碰撞、融合过的文化圈有草原文化圈、华夏文化圈、中原文化圈、雪域文化圈、山地农耕文化圈、建国前保留着母系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等多层次社会形态。这种由历史性形成的多元文化融合到彝族文化中,使其具有了复合性的特点。从彝族的毕教来看,有着自然崇拜、多神崇拜的原始宗教因素,也存有藏传佛教的因子,也融合了汉族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道教的“五行说”、“三界六道”说等等外来文化因素。彝族民居、土司衙门也融合了彝、汉、白族等建筑艺术的文化因子。

(2)研究主体的复合性

彝族文化学最早兴起于国内,逐步向国际型学科发展。彝族文化学的产生、发展来自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学者、专家共同合力的结果。如早期的杜达尔·特拉格来、安邮德、拉波特、儒贝尔、托雷尔、奥尔良、沙尔雅、享利·科尔迪埃、侏禄维亚等;中期的杨成志、丁文江、高华年、马学良、马长寿、余学良、傅懋勣、林耀华、方国瑜、罗国义、刘尧汉、施学生、果吉宁哈、冯元慰等;后期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一批彝族及汉族中青年学者。这些来自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研究主体群一方面给彝族文化学注入了新鲜的文化因子;另一方面他们的学术理念、理论方法使彝族文化学的研究别开生面,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极大参考价值,同时推动彝族文化学与国内外学术发展方向、发展潮流进一步融合、接轨,彝族文化学进一步实现了学科国际化的目标,把彝族文化学纳入国内、国际的学科建设平台上,使彝族文化学的发展空间趋于广大。

第2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后殖民 反科学思潮 后现代 科学知识社会学 相对主义

【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0-0033-02

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和发展、世界多元化进程的加速、科学技术带来的现代性危机的凸显,以地方本土文化和被殖民国家为出发点看待西方科学的独特视角——后殖民科学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殖民科学观的兴起和发展基于对科学技术危机进行后现代反思的解释语境,与各种后现代思潮的异质化综合作用相互关联。

一 人文社会科学的后殖民研究与库恩哲学的后现代启示

后殖民语境形成于传统殖民主义和与之相关的价值取向的硬性传播结束之后,第三世界国家在西方意识形态的软性策略及其对自身主导价值的无可怀疑的隐性表征中成为西方知识与权力的现代性文化殖民地,对此,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展开了后殖民理论研究。最早的后殖民理论由赛义德提出,赛义德思想指出,西方的文化霸权谱系和话语垄断地位建构并模塑了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身份、语言知识系统和政治经济体系。以赛义德思想为核心的赛义德现象产生了如后殖民主义、后现代解构主义、文化多元主义等质疑欧洲中心主义的合理性、重构各民族文化关系的同质性事件,其中不乏对科学的客观真理的中立地位的讨论,从而为后殖民反科学思潮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调和话语基础。霍米·巴巴将赛义德在其《文化与帝国主义》中提出的关注殖民者和被殖民者复杂文化关系的对位阅读视角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试图对殖民地国家的主体性地位进行再思考和重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后殖民研究逐步扩展到元科学研究领域,这是后殖民科学观形成、发展的外在逻辑基底。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后殖民研究是科学哲学中后殖民思潮兴起的外在背景,从科学哲学学科内部来看,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从科学史的视角将社会、心理因素引入科学元勘的研究中,形成关注科学发展外在逻辑的科学哲学观,对后现代科学观的兴起具有导向作用。库恩的范式理论为科学家的实践活动创造了开放性的多维社会空间,范式的转变“使两组在不同的世界中工作的科学家从同一点注视同一个方向时,他们看到不同的东西”,处于不同范式内的科学理论具有不可通约性,范式的转变则意味着世界观的转变。理论的合法性是针对相应范式而言的,真理具有相对性,而不是揭示实在世界本相的绝对客观真理,这就使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变得难以识别。

可见,在库恩哲学中,科学知识成为科学家整体背景、利益勾连和社会协商的产物,科学的普遍有效性受到质疑。后现代主义沿袭并更为激进地讨论了库恩哲学中由范式理论和科学划界问题引起的科学知识的相对性问题,科学在认识论上的权威地位遭到后现代主义的怀疑和解构,以往认为的稳定有序的科学知识成为后现代主义审视的对象,科学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在相对主义的思潮中被逐渐消解。库恩对后现代科学观的启示为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奠定了研究旨趣上的相似维向,而库恩哲学和SSK对西方科学的社会历史维度的分析和对这种产生于西欧的知识的普遍有效性的怀疑,均为以反科学为其思想倾向的后殖民科学观奠定了社会化语境。

二 SSK的社会建构论及其实践转向引领后殖民科学研究

自库恩哲学以来,科学的中立性地位受到诸多科学哲学家的质疑,从而营造了相对主义和反思科学的后现代思潮。库恩向科学知识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注入社会历史因素,致力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并实现实践转向的SSK则将西方科学置于政治、历史、资本、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开放的可能性空间中加以解释和重塑,这比库恩的社会历史观点更具体和富于历史性。SSK的社会建构论从实践和经验角度对科学理论的形成、检验和运用展开实验室的地方性语境化研究,将西方科学表征为一种地域性的实践知识,从而消解了传统科学哲学的规范性和先验论。后期SSK的代表人物塞蒂那在其著作《制造知识》中将科学产生的具体地点——实验室作为专门的文化研究单元加以人类学考察,说明实验室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制造知识的理论概念,而在非西欧地区的弱势种族的本土知识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也值得重视和研究。

既然科学知识的形成和检验处于地方性情景中,那么科学在如此广阔范围的“普遍”应用又怎样用地方性观念加以解释呢?劳斯结合科学知识社会学思想和海德格尔的解释学进路,将科学的拓展解释为产生于特定实验室座驾中的语境知识的标准化和去情景化过程,他认为,这种对科学加以运用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得失权衡,而不是科学知识具有普遍特性的体现,这就为科学知识的地方性和相对性做了有效辩护。科学问题的构成、理论内容的评估、实验检验的建构等科学研究活动均处于海德格尔和劳斯所说的“寻视性关注”中,任何科学研究活动都不能脱离其产生、形成或应用的具体地方性境况,所以,科学研究和应用拓展的机会主义特性使科学知识的地方性凸现出来。

塞蒂那和劳斯从后现代立场出发,说明了产生于具体情景的西欧科学的地方性特征,同样,后殖民科学观的代表人物桑德拉·哈丁认为,产生于西欧历史背景下的科学是一种地方性单边知识,它与其他地域性知识,如中医、印度佛学等具有相同的认识论地位。哈丁说,西欧科学之所以可以称为一种地域性知识体系,是因为不同文化都有各自产生知识的社会组织,欧洲的扩张不过是一个带有更为方便的实验室以及教育、基金力量、高傲的评论杂志等方面的社会组织扩张力量。而在部分更为激进的持后殖民科学观的学者看来,科学更是成为意识形态、政治和宗教斗争的实用工具,这种激进的带有强烈的后现代色彩的后殖民科学观消解了科学的合法性和真理性,具有明显的反科学色彩。可见,后殖民科学观认为,产生于西欧国家的科学的本质是地方性,普遍性和客观性只是一种标准化的表象,它体现在欧洲中心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的霸权扩张中。

三 后殖民反科学思潮的外在逻辑与相对主义的后现代缠绕

后殖民反科学思潮从科学的形成、辩护和应用的实践过程中强调知识的地方性表征形式,论证了科学知识虚假的普遍性,突出了作为欧洲地区知识的科学和其他非欧地区的地域性知识在文化上的平等地位。安德森在其文章《后殖民技科学介绍》中从科学的社会交流的角度对科学的后殖民研究给予了肯定。他认为,“后殖民”并没有意味着殖民主义的结束,相反,它标志着以前几个世纪里殖民者的欧洲扩张对当下的影响——知识与社会间的激烈碰撞。所以,后殖民视角为研究变化着的经济与科学,全球性与地方性之间的相互重组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这种与库恩、SSK有相似之处的从科学外部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语言文化结构考察科学的方式没有像传统科学哲学那样分析科学理论形成的逻辑过程,而是从科学知识的流动和转译中探究西欧科学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具有明显的外在主义逻辑特征。

持后殖民科学观的一些学者认为,西方科学的研究方法中蕴含着逼问自然、拷打自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种科学观念体现了欧洲的霸权扩张、文化侵略和社会压制。桑德拉·哈丁在其著作《科学的多元文化性》中论述了科学作为地方性产物的文化特征,并结合其女性主义立场说明了科学是欧洲文化入侵的先锋队。兰丁则将这种观点表述为:“必须对科学持怀疑的态度,因为现代科学是我们时代最基本的统治模式,它是所有制度性暴力的最终辩护工具。”后殖民科学观将知识看作是社会性和民族性的表征方式之一,它的形成、发展和运用依赖于当地的文化气质、经济状况、意识形态、等因素共同构成的空间结构框架。这种重新解读知识概念、将地方性注入西欧科学的后殖民科学观存在着反科学的倾向,也与后现代主义无法避免的相对主义发生纠缠。也就是说,当科学的后殖民研究面对以非欧本土文化为背景的地域性知识时,后殖民科学观在衡量各种地方性知识的缘起和地位时失去了主导地位,从而使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与各个地区或民族的独特地方背景相映射的简单的交流或实践活动。

所以,后现代语境是包含多个流派和多种观念的话语集体与实践群落,库恩哲学的社会历史维向、SSK的社会建构论思想及其实践转向均为科学的后现代解读提供了解释学背景,后殖民科学观的形成存在于人们为克服现代性危机形成的后现代社会化语境中,其反科学的思想倾向无可避免地与后现代相对主义发生纠缠。

参考文献

[1]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5

[2]希拉·贾撒诺夫等.科学技术论手册(盛晓明等译)[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110

第3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 民族法 民族法学 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许贝,西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7-03 

一、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与应用实践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认识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体系是指民族法学学科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有机整体,是对该学科不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和归类的结果。而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独立又联系,构成了整个宏观的学科体系的组成。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提纲挈领的方法论作用,而形成一个科学而又严谨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则是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成熟完和善的标志。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应该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持宏观多元的视角,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二)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应用实践 

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建构除了对于该学科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之外,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结合现阶段我国民族法学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对现实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民族法学人才培养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优秀的民族法学人才的形成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学科设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为民族法学学科教育最为重要的一环,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对自我认知、自我身份以及学科属性的准确定位。 

二、 相关问题的理论界定 

要科学的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论问题即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的定位以及民族法的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民族法的学科属性定位问题而言,这是研究民族法的首要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民族法学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研究首先必须要对该学科有一个精准的定位。而后者的探讨是建立在对前者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国内民族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持久的争论,却未达成相对一致的看法。在此,笔者列举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并提出浅显的看法。 

(一)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 

学科属性是指该学科的根本性质和特色,决定了一门学科的归属。从现阶段民族法学发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教育部的学位设置规定还是国内各高校的专业属性定位,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都处于“模糊”的地位。 

一方面,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是一个重合的知识体系,具有民族学和法学两种学科交叉的属性,研究的内容趋于多元化。就民族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从法的角度研究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社会生活、家庭婚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道德规范、思想意识等内容。就法学而言,民族法学侧重于研究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是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在法律上的表现。正因为民族学和法学形成了相互交融的紧密联系,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由于民族法学学科的交叉属性,关于民族法学学科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理论界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民族法学应该是归属于民族学的二级学科,另一张则认为民族法学应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存在。笔者赞同后者,这主要是基于对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量。 

1.学科发展的角度:我国首创了“民族法”这一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了民族法学学科。“民族法”以其特定的概念内涵丰富了我国的法律研究的视角,学科之间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上文中已经提到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律)关系问题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故而就学科角度而言,将民族法学划归法学的二级学科其效果要优于民族学。 

2.特殊国情的角度:我国独特的民族状况。作为一个由56个民族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交叉学科的民族法学侧重于对民族领域的法文化和法律现象的研究,若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这对于国家和地方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民族问题、完善民族立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此外,多民族的特殊国情也是民族法学产生之初的根本原因。 

3.人才培养的角度: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培养的完善。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恩格斯指出了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职业的民族法学者阶层”要依靠现代高等教育的培养,因而将民族法学确定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对于我国高校民族法学硕、博士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关于民族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民族法是一个相对于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而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的民族属性的认识、民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以及我国大量的民族法律法规的客观存在为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基础和条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该是基于法律所追求价值的不同,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得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尤其是边缘学科的出现,传统的法律部门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依据的划分标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基于此,以价值追求的不同为划分部门法的依据不失为一个内涵严谨的标准,民族法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否定说。该观点否认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法律地位,而主张民族法仅仅是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此乃基于对“法律部门”和“法域范畴”概念内涵的分析与考量,二者的内涵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法学学科体系之中,有在部门法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也有在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将民族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域研究范畴而非独立的部门法,并在其基础上构建民族法学学科,并不违反法学学科设立的规律。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的讨论,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从理论角度思考,相当于民商法、诉讼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族法是对于民族(法律)关系和其他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法域范畴,还未上升到部门法的高度。而在法律实践上,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中没有独立颁布实施的民族法典,对于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多的是散见于宪法、诉讼法以及规章条例中对于民族关系调整的法律条文。因而将民族法上升到独立部门法的高度不符合法学理论的一般发展规律,同样还可能会导致对其学科属性的定位混乱。 

基于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民族法学归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更趋合理。在此前提下,民族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法域研究范畴。 

三、 科学地构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 

上文中已经指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是指由民族法学的各个二级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对于一门学科体系理论架构的思考和争论,会自始至终的伴随着该学科的研究的兴起、发展与深入。笔者认为,从逻辑分类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会有不同的组成部分。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既要体现民族法学所独有的学术特色,又应该与其他其他法域研究范畴的理论体系保持大体一致;既要避免各组成要素在内涵上的交叉重叠,又要保持外延范围的相对清晰。基于此要求,笔者认为科学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论民族法学与应用民族法学 

就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而言,按照认识论的标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其最基本的分类。 

1.理论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起点,也是对民族法实践的升华。理论民族法学以民族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方面要从一般的感性的民族法律现象中抽象出一般的民族法理论,探求出“是什么”、“为什么”;另一方面,要高度地凝练概念,以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民族法律概念来指导民族法律实践。 

具体而言,理论民族法学应该由基本理论问题和特殊理论问题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是对学科定义、性质、体系、调整对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以及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等的研究,基本民族法理论的研究对于学科的发展而言具有根基作用,乃民族法理论研究之根本。后者主要是对党在历史上和当下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幅员辽阔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使得法律的局限性日益捉襟见肘,但如果恰当的运用政策作为“准法律”优势,充分的发挥政策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就可以达到弥补法律局限性的效果。此外还要审时度势,根据时机的成熟,用法律的形式将政策固定下来,即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最好例证。因而关于民族政策与法律的研究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2.应用民族法学。应用民族法学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具有将强的现实针对性。应用民族法学是对理论民族法学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民族应用法学是当下民族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综合考虑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以及其自身研究内涵,笔者认为应该由三部分构成: 

(1)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后,市场经济和民族法制建设的产物,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宪法的民族问题规定为根本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民族基本法,以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事务管理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等为配套法规,以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相应规范的逻辑结构,形成体系的、系列的、科学的、学科的、规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与此同时,我们仍然应该看到,目前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立法上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民族乡的行政建制、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以及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成为下一步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 

(2)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对于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居住模式来划分,民族聚居可以分为聚居和散居两种,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自然应包括对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两种模式,尤以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最为紧迫;以保障的内容来划分,应该包括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受教育权利、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保障。 

(3)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从历史因素来看,这些地区与中东部地区的发展相比较为落后,这就为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仍旧以传统的习惯法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作为最高效力的国家法一方面应该认真研究对待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上存在的差异,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留有对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执行等条款;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力度、移风易俗、送法下乡,使得国家法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为持久的效力。 

(二)民族法文化学 

民族法文化学是将民族法学置于文化概念的大背景中进行的思考, 从文化学的角度思考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民族习惯法是其表层规范,民族法律史是构建在表层规范上的深层因素。故而,笔者认为民族法文化学应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由古代少数民族或者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民族习惯法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习惯法条款以惩罚性和补偿性为主,带有强烈的教化色彩。民族习惯法堪称法律研究的“活化石”,对于深层发掘民族法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民族众多,因而民族习惯法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壮族寨老制、瑶族石牌律、侗族会款制、苗族议榔制、傣族村社制等,就内容而言涉及民族生活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等方方面面。2.民族法律史。民族法律史主要以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民族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一种历史现象的存在,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剖析可以发掘出民族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民族法学面向未来奠定历史的基础。民族法律史的研究主要应以应民族法律制度史和民族法律思想史两方面为主,前者的研究应该注重对历史文献的发掘,主要考虑历代封建王权对于少数民族的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相关律文的规定。后者的研究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通过对制度的研究发掘立法者深层次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 

(三)比较民族法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缔结关于世界民族、人权问题相关公约的考虑,借鉴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而衍生出来的比较民族法学应运而生。对此,我们也应该以更加开阔的眼光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成果,进而批判的进行吸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汲取宝贵的经验。以近十年来为例,国内学术界对外国民族法的研究如火如荼,学术队伍不断扩大,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研究的理论色彩和思辩性也日益加强。较之民族法学的其他研究领域,比较民族法学呈现出更为持久的学术活力。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多元主义民族政策下的法律制度,二是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处理萨米人等土著民族文化保存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比较民族法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跨国之间的民族法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国内56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的比较研究也应该鉴之于国际比较民族法学的方法和态度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边缘民族法学 

就民族法学学科发展的视角出发,边缘民族法学是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因为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法的交叉重叠而产生的理论体系。民族法学作为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域研究范畴,本身就具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和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的特征,而作为其理论体系的边缘民族法学正是这一规律的内在体现。将边缘民族法学作为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避免学科体系的僵化和封闭,从而保持民族法学创新与发展的理论动力。基于此笔者认为着重探讨与民族法学构成交叉以及渊源关系的学科范畴,即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部分的内容,借用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丰富民族法学研究的学术内涵。 

四、 评价及展望 

以民族法为研究基础的民族法学确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法学、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史学、经济学等学科内容。民族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全新研究领域,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对于科学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架构,从浅层次来看,可以为该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可以为其他法学门类的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经验,还可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结构。从深层次来说,首先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系统化、理论化的民族法支持;其次有利于深度系统的发掘优秀民族法文化资源,丰富中国法制的内涵,研究东方法文明的发展规律;最后有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服务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加速“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张文香.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3]郑毅.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广西民族研究.2010(3). 

[4]宋才发.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民族研究.2004(5). 

[5]吴宗金.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 

第4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改革开放 民族法学 研究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4-0043-06

我们党在上世纪70年代末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从我国自身的情况看,“”十年内乱,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另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新科技革命推动世界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追赶时代前进潮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1]这就把改革的目的说得很透彻、很深刻。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的目的概括为三句话: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表明,通过这场伟大革命的洗礼,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前进潮流,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我们党昂首阔步走在了时代前列。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三十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均得到全面发展,民族法学正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走向繁荣的。

一、民族法学的发展阶段

关于民族法学的阶段,有学者曾这样划分:“第一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以后至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逐渐恢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开始复苏。第二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鼎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民族立法工作也由此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2]如果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笔者意将民族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复苏阶段。这个阶段是以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契机和重要标志。

为什么将此阶段称为“复苏”而不是“兴起”,是因为建国后民族法学曾有过短暂的黄金发展期。从法规的情况看,前后出台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等,这些法规可以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理论建立的基础。在《共同纲领》中,第六章专章说明民族政策,从第50条至第53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并帮助其发展的政策。这充分表明百废待兴时期的新中国已经意识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实施纲要》的诞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驶入法制轨道。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根据建国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发展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无论从条文和文字的数量上还是从内容的规定上,都作出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时期,还颁布了《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行政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随着中苏联系的全面热化,我国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民族学、法学教科书,正是通过这些教科书,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与法律理论。与此同时,中央组织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调查,为识别民族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积累了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其中不乏大量民族法学的原始材料。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民族法学教育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就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3]

这一阶段,以改革开放作为起点,各项法制工作蓬勃开展,民族立法也加快了脚步。1982年宪法的出台可以被喻为法学春天的到来。在这部宪法中,总纲第四条用202个字阐述民族问题,后面国家机构一章又用十一条的篇幅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领导人的民族问题以及自治权的类型等,如此提升民族问题的法律地位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就奠定了民族法学发展的基石。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数量多。从1979年到1992年4月,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13个,其中33个有民族问题的规定。同一时期,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业经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有自治条例110个,单行条例71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9个。二是法律法规层次多。从纵的方面来说,规定民族问题的众多法律法规,及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各个层次。从全国人大到自治县人大,都规定有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三是法律部门多,从横的方面来说,数量多、层次多的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机构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民族问题规定的法律法规。[4]

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尚未大规模发展,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也是在初步探讨阶段,“民族法学”一词,始见于报刊,是在1986年的《新疆大学学报》第一期,即朱文成同志的《民族立法初探》文末,首提“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吴宗金)以及他发表在1987年第一期《贵州民族研究》上的《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有关民族法学的专题文章从此不断问世。

这期间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日益发展,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前,发表在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乌兰夫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制研究的问题。随着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984年《中国法学》杂志第3期中,史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提出和论述了民族法制学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问题。1986年的12月和1988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了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前者是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尔后,民族法的理论著作不断问世。1988年4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天玺的《民族法概论》;1990年2月,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大华的《民族与法律》,1990年2月,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宗金主编的《民族法学导论》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的主干。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科研成果显著,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已有数百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1985年1月中国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合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云生、于宪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1986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闻东、裴莹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1986年9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立、陈海超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89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课题编写组庚以泰、吴宗金、金炳镐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1990年2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史筠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90年8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内蒙古大学等若干院校合作、孙先方、孙忠霖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等等。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200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繁荣阶段。这个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作为起点,并以民族法学学科的建立作为重要标志的。

这一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 作为起点。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3月24日,中国法学会复函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并挂靠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贵州省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

在这一阶段,更为重要的事件是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这为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鼎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这是我们国家法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法学史上的新篇章。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这件事情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这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各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5]

随着民族法学列入法学学科,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围绕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关于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关于民族法学科的广泛性、孕生和发展;关于民族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的地位、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关于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问题;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制问题;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关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关于少数民族婚俗、习惯法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各种关于民族法学基本问题的文章也散见于报刊杂志。如:吴大华的《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贵州民族研究》1990.1);高峰、赵京辉的《民族法是我国独立的部门法》(《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陈粹华的《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张林的《略论民族法和民族法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余孟孚的《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1.3);吴宗金的《论民族法学》(《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3);崔洪夫、李仁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白明政的《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贵州民族研究》1994.4);吴大华的《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这期间,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吴宗金同毛为民、周春梅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民族法学的理论热潮。[7]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主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继承和发展以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的突破,该书还在日本被译成日文,由成文堂出版(吴宗金主编,西村幸次郎监译)。

十年间,关于民族法学的一批高质量的研究专著也相继出版,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仍然具有极宝贵的参考价值。代表性的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主编,1994年5月云南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张尔驹著,1995年1月民族出版社)、《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著,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著,1998年4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1998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现在,这是民族法学发展的兴盛阶段。这个阶段是以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作为起点,以建立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作为重要标志。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仅再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国家在各项民族工作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出台,依法治国的民族法制环境问题和特色问题研究,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机制建设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等,又进入了新的研究高潮。这期间关于民族法学的论文也有很多是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而撰写的。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共16个国家的代表59人,其中中国代表37人,其他国家代表22人。举办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首次。会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的国际比较、民族自治与法制建设、自治与人权、自治与发展、民族自治在各国的实践、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等。研讨会的论文收录在《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200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性文章更为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宗金、匡爱民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吴大华的《中国的民族问题与区域自治制度――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中国民族》2004.9)等。此间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专著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陈云生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允武著,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吴宗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宋才发主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这一阶段,民族法学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以民族法学作为主题的专著越来越多,具代表性的有:《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张晓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制研究》(苏钦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吴大华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一时期,有关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也渐渐成为了热点,如:《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刘惊海、施文正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王允武主编、田钒平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张文山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已经进入了空前的状态。

民族法学博士点建设的过程,也是促进民族法学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无疑推进了民族法学的研究。

二、三十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到理论体系构建的发展过程,研究成果多受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重大政治生活的影响。归结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及民族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首次出现于1884年恩格斯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盟,己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8]但通过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未在这段话中给出“民族法”的相关阐释,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民族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这本书里。而对于国内的学者,首先提出使用“民族法学”一词的,也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最早是由史筠教授提出的[9],而笔者经过对80年代文献的梳理,认为“民族法制学”概念是史筠教授首先提出来的,[10]而“民族法学”一词,最早见于1981年茂敖海的《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11]文章中尽管没有给民族法学下定义,但全文研究的已经是民族法学领域内的问题;而首提概念的应是朱文成,他在文章中提出“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12]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吴宗金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

就民族法学的概念,众学者说法不一。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3]吴宗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4]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各民族法律的学问”。[15]徐中起教授简单地概括为:“‘研究民族法’就叫民族法学。”[16]白明政则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17]新时期,仍然有学者在潜心研究此概念,牛文军提出:“民族法是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根概念之下,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诸如立法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等,对民族法进行再分类,形成次概念系统。”[18]

2、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史筠在谈到开拓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时提出:“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法制,还应广泛地研究当代世界各类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研究其得失,从中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苏联的民族法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19]吴宗金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但它的研究范围也不只限于《自治法》。作为一门学科,首先就必须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的论述;第二,研究民族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性,包括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如象苗族的“团规”、侗族的“款条”、瑶族的“石牌制”等等,也应包括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包括研究国外的有关问题,更主要的是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第三,研究民族法学的本质、原则、地位和作用等;第四,研究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和《自治法》的条文;第五,有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文件;第六、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党委和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八,《自治法》和有关法规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九,民族法学的特点、内容、形式、体系,以及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问题等等。”[20]吴大华则将研究对象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分析:“从广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研究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法制问题,既可以把一个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也可以把一些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这是就一般民族法学来说的。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21]崔洪夫、李仁玉将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领域。(二)民族法制史领域。(三)外国民族法制领域。(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领域。而我国民族法制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民族法制运转状况研究。(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运行实效研究。(3)各部门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研究。(4)对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5)对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研究。(6)对民族工作法制化的研究。”陈粹华认为:1、研究构成民族法律体系的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为主;2、研究中外有关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比较及其发展历史;3、研究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与有关学科的关系;4、研究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2]白明政专门撰文说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订、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首先,研究民族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或者叫民族法制史。其次,研究马列主义,思想关于民族法制的思想和理论。第三,研究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第四,研究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民族法律关系、事实和行为等。第五,研究民族法学与其它相关学科的联系。”[23]余孟孚简单地将研究对象概括为:“把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民族法,是比较准确全面的。”[24]李洙则指出了几个具体研究方向:“(一)对民族立法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二)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重点研究九十年代,或是更长一点时间的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三)重视如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研究。(四)要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要研究民族法的遵行问题。”[25]

3、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6] (1)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家法是调整国内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各种国际组织之间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层次,而不与各部门法处于同一层次。它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2)民族法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它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民族法学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作为国家基本法,民族法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处于同一层次。(3)民族法属于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仅属于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任何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范畴,民族关系只不过是国家社会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和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一样,无不打上国家的烙印。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可能象民法、刑法、行政法那样,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在上文中,两位作者表达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民族法,不论是民族关系的法律,还是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都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能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

进入21世纪,少有学者就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依然是民族法学的基本问题。熊文钊提出:“只有明确了民族法学的性质,才能够奠定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法学是研究民族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27]

4、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提及法学的研究方法,不能不谈到方法论。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民族法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根据民族法学是一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传统法学学科的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外,更重要的应采用诸如实证调查、相关分析、统计分析、迥归分析、跟踪分析、比较分析等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相结合,坚持综合分析与具体分析相结合,坚持法学分析与经济学、社会学分析相结合,坚持法规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当然,这些研究的具体方法在民族法学的不同研究领域和不同研究课题上应各有侧重。”[28]余孟孚在分析研究方法时,首先分析了民族法学的特点,他认为基于民族法学的广泛性、复杂性、差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法、抽象法、比较法和阶级分析方法”。[29]蓝克宽认为民族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二类:即办案法和专题研究法。[30]

5、关于民族法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法学观。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必须为国家的统一和国家的领土完整服务;必须为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权利服务;必须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繁荣民族文化服务;必须为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服务。”[31]

6、关于民族法学的原则:白明政以此项内容作为主题展开研究,他认为民族法学的原则应包括:“(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二)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三)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原则。(四)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的原则。(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7、关于民族法学的体系:余孟孚认为:“民族法学的体系,主要是指它的结构问题,是民族法学由哪些部分组成的问题。从整体来说,民族法学体系可分为总论和分论这两大块。在总论部分主要阐明民族法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在分论部分,主要是论述民族法在各个社会领域的表现。”[32]

8、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2004年,宋才发提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着重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有利于民族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院校长远的、向高层次的发展;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继而他提出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完整基石。[33]2007年又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同时作为一门综合叉边缘学科,还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研究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围绕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学科研究理论和学科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其学科体系构建。”[34]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理论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建立:早在1990年,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论证了建立的客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立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学说。理论依据之二,是马列主义关于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三,是马列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思想。”[35]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因此后来的研究,都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研究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分别在吴宗金、匡爱民和方慧的文章中做了详细介绍。[36]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

1、民族立法的提出:“民族立法”作为学理对象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尚无介绍其它国家使用此概念的详实资料,我国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应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也是全国人大在五十年代最早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得以恢复设立。同年10月,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的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民族立法概念。此后,由于民族立法很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以及相关研究的陆续开展,民族立法这一概念才被逐步广泛地使用。[37]

2、民族立法的一般理论:1997年,吴大华提出民族立法应该:“首先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划;坚持民族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民族立法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要注意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38]针对民族立法的概念,牛文军提到:“所谓民族立法,也可称民族法的创制,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国家活动。此一定义渗含着民族立法与其它立法活动的重要区别:民族立法是关于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活动,此乃民族立法在内容上区别于其它立法的主要特点;民族立法既可以是创制独立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或自治条例等,在此民族法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也可以是在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文,如宪法以及民法等许多部门法均含有处理民族关系或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里,民族法则表现为特别性规定,这又是民族立法在形式上与其它立法之不同。”[39]

三、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民族法学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1、在一些重大民族法学问题上,学者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前文已做了详细说明,但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学科,至少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并统领整个理论的发展延伸。遗憾的是目前依然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三十年的历程,学者今天还在以此为题大书特书。同样的,民族法学的渊源、体系等依然是讨论的热点,历时时间长,表明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长时间在此类问题上做文章,未免有浪费时间之嫌。

2、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着低层次重复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民族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综观研究成果,就民族法学的概念发表的文章较多,但大多是就他人的概念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行提出一个所谓的“新概念”。九十年代中期,民族法学的意义成为研究热点,一时间,文章的题目均以意义为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后,学界又掀起了自治法研究的新高潮,这种一窝蜂似的研究是极不可取的。

3、民族法学的研究注重历史,没有与现实紧密连接;注重研究本土情况,没有更多地放眼世界。当然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我国的民族问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渊源,不好借鉴他国,也无需借鉴。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狭隘的观念,今天看我们的民族法学研究广泛性和开放性不够,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有待改观和提高,恐怕也正是缘于此。

4、民族法学研究理论探讨过多而忽视了实践功能的开发。综观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偏重理论探讨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而在理论探讨的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意义与方法等又占了上风。理论探讨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如果不指导并联系实际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多年来民族法学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概在此。

(二)民族法学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民族法学研究任重道远。未来的研究主要应集中在三个“建设”上:一为队伍建设;二为理论建设;三为任务建设。

1、队伍建设

纵观三十年,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前二十年极为热烈,尤以90年代最为突出。进入二十一世纪,民族法学的研究似乎呈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老一辈民族法学学者虽仍继续致力于此项事业,中青年民族法学学者却并未形成合力,且缺乏领军人物,因此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略显冷淡。虽然近几年专门从事民族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在不断增多,但相对地说,离专业队伍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专业人员屈指可数。有造诣的专业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人才是关键因素,振兴民族法学的希望在民族法学者。

从民族法学研究的管理角度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只在1992年举行过一次年会,两次换届会,理论研讨会或专题学术会少得可怜。组织健全却不发展,严重阻碍了民族法学者的研究及参与的热情。静观其他法学会,正是通过一届届的年会或者各种专题研讨推出新人新作,民族法学研究会,振兴的时机到了。

2、理论建设

近三十年的民族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学术界已经就民族法学的理论问题做了多方面地探讨,但至今仍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民族法学概念的出台。今后,民族法学的研究绝不能再拘泥于对概念的阐释,而应向更深层次飞跃。笔者认为,应该着手完善两个体系。一为理论体系,二为学科体系。谈及理论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范围、对象等基础理论,进而开始民族法学的理论构建的伟大工程。今后学界是否应该着手研究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民族法治等理论,尽早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早有学者撰文。目前学者们也在尝试,但笔者认为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使得学科体系的建设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尽管目前已经有两所学校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但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作为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当有博大精深的理论支撑,这方面尚显不足。

我们加强学科建设的直接后果是培养民族法学的专业人才,继而通过人才再去振兴民族法学,形成良好的循环态势。目前学科建设的征途中,还有诸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任务建设

民族法学研究应为法制建设服务。[40]而今天的民族法学研究还没有很好地担当其历史使命。依法治国与民族工作法治化,国家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等民族法制实践,包括西部大开发、市场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在民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呼声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法的高效实施、散居民族权益的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目前依然停留在理论的探究阶段,上述权利的实现,也正是民族法学研究的使命之所在。

笔者认为,当前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应该紧密围绕自治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体现形式。要想保证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必须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首先实现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另一是自治地方运用法定的自治权制定相应法规,也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第19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第20条(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能”)规定的法定程式的实际运行环境和空间。

笔者希望民族法学界能够更多的关注自治条例,特别是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的制定。《立法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有了新的特别规定。《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笔者诚愿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民族法学的专家学者为制定实实在在,能够充分体现自治权,能够切实运作,能够更加保障广大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条例而担负起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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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看:吴宗金.论民族法调整对象.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毛为民、周春梅. 民族法调整对象新探――兼与吴宗金同志商椎.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2);吴宗金. 再论民族法调整对象――答毛为民、周春梅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5);

[8] 参见王天玺.民族法概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l页;杨剑波、鱼波.民族法概述.今日民族,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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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参见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27] 熊文钊. 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28] 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29] 余孟孚.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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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崔洪夫、李仁玉. 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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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38] 吴大华. 民族法观念更新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贵州民族研究,1997(4)

[39] 牛文军. 略论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 (8)

[40] 吴宗金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第5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民主模型;科学传播;公众

中图分类号:B0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1-0020-04

“民主模型”是英国公众对科学专家约翰,杜兰特在继本世纪60年代提出“缺失模型”之后建构的又一重要科学传播模型的理解,是西方公众理解科学理论发展的产物。同时,“民主模型”的建构又为科学传播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崭新的方向,它强调公众通过参与科学技术决策,形成与科学家、政府间的平等交流,从而实现科学传播。其传播促使公众形成对科学技术的态度,激发公众关注科学技术的热情和兴趣。科学传播的过程从单向线性传播模式转变成了几方面共同参与的动态循环模式。“民主模型”的建构使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的角色和地位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公众从被动的接收者转变为主动的寻求者,从科学技术的旁观者变成引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决策者。政府和科学家再也不能将自己的态度强加于公众。公众的态度由公众自身的科学素养和价值观念来决定。“民主模型”对公众主体性的强调展现出了现代科学传播理论发展的精彩篇章,所以,本文拟通过挖掘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性内涵来阐明“民主模型”的建构所带来的理论超越性。这一研究不仅能够加深对西方公众科学理论发展的理解,而且为国内科学传播理论的研究开拓了思路。

一、“民主模型”的理论深刻性

在“民主模型”中,公众的角色、地位发生改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公众主体性的形成,构成了一个利益群体。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公众才可能从被动的接收者转变成为主动的寻求者,从被动到主动的这种转变使得西方公众理解科学理论的发展发生了质的改变。科学传播理论发展的目标、建构的方式和产生的影响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围绕着公众利益群体的形成,“民主模型”在三个方面体现其理论发展的深刻性。

“民主模型”首先使科学传播摆脱“科学+传播”的理论窠臼。把科学传播理解为“科学+传播”是一种简单的经验认识,传统的科学普及理论就是受这种认识的影响。“缺失模型”仍然把科学传播看成是科学知识的传播,是一种对公众的灌输。“情境模型”把科学传播过程视为公众对特定情境的理解过程。这里,传播的内容扩大了,但内涵却没有改变。只有“民主模型”才从更深的层次上展开了科学传播的内涵,在“科学+传播”的理论框架中,传播体现了一种强制关系,公众被放在受众位置上。只有突破公众的受众角色,科学传播理论才可能摆脱“科学+传播”的经验认识。这一点明确地体现在了“民主模型”中。公众在科学传播过程中不是被动接收而是主动寻求,主动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科学传播对于公众来说成了一项有趣并有意义的论坛活动,它使公众的思想得以表达,公众的素质获得提高,更使公众的利益得以维护,就是在这种公众的兴趣和公众所表达的态度相互交替转化的动态循环过程中,“民主模型”诠释了科学传播。

其次,“民主模型”还突破传统的科学传播理论建构方法,传统上,指导实践的理论模型总是等到理论本身的全部内涵予以揭示后才得到进一步展开。如果等到从理论上给出科学传播是什么的时候再来建构科学传播模型,那么,有效的模型就永远不可能产生。一方面,理论本身会发生不断的变迁,另一方面,试图寻找完善的理论也是不可能的。“民主模型”作为科学传播的实践模型突破了传统的建构方法,即不去从本体上追问“科学传播是什么”,而是从“为什么要进行科学传播”和“怎样实现科学传播”人手探讨科学传播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问题。科学传播的合理性和科学的合理性紧密相连。尤其是在“把科学看作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不是获得知识”的解构主义观点产生之后,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同样也必然促使与之相关的科学传播模型不断调整。

最后,“民主模型”的建构展现出了西方科学哲学的理论发展线索。克莱姆克对科学哲学给出了初步的定义:科学哲学是通过对科学的目标、方法、标准、定义和理论进行逻辑的、方法论的分析,从而试图理解科学的意义、方法和逻辑结构。科学哲学的研究方法最初是逻辑分析,后来逐渐增加了历史研究和社会学分析的方法,并且其研究对象也不断发展。科学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变化也影响了科学传播模型的建构。“民主模型”突出地显示了科学哲学中的科学划界对科学传播理论发展的影响。实证主义为科学知识的划界提出了实证的标准,在实证主义哲学下,科学知识只能由经验或逻辑来确认而与交流传播毫不相关。“缺失模型”(deficit model)的建构应合了这种哲学。在“缺失模型”中,科学传播成了机械的输入与输出过程,“情境模型”修正了“缺失模型”的机械性,认为公众对科学专家的信任是情境化的科学知识形成的关键。这样,“情境模型”就把公众对科学家的态度和公众对科学技术的态度联系了起来。科学知识的交流和传播也就成了确证科学知识的手段,这种思想正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发展的产物。在SSK(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将常人方法论引入对科学工作的考察,“常人方法论者的科学工作研究所关注的是科学中的社会秩序,集中于对自然科学能力系统的经验分析,以便揭示科学家是否也像日常行动者一样努力通过各种权宜性的活动和方法来产生科学活动的社会秩序”。有些研究者如林奇就在实验室民族志考察中将实验室科学活动描述为“现场工作”和“现场交谈”。可见,“情境模型”更贴近SSK的视角。“民主模型”的建构在某种程度上则体现出后SSK研究的理论成果,在建构主义者那里,主观性的因素被推到了极点,这就必然导致科学知识本身丧失了客观性。科学传播被单纯地引入到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过程中,这就取消了科学传播相对于科学知识形成的独立性,科学传播的内涵遭遇到被片面化的危机。“民主模型”的建构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说,是对建构论影响下的科学传播理论的革新。“民主模型”将公众提升为一个和科学家平等的利益群体,公众和科学家之间的交流被融入科学的整个过程之中,这样,科学的划界既不按实证主义所订立的僵硬的标准,又不像科学知识社会学中建构主义那样随心所欲,而是一个多元决定的复杂体系。科学传播贯穿于科学知识的专业生产和科学知识的社会化整个过程。

二、“民主模型”的理论实用性

“民主模型”作为指导科学传播实践的理论模型,其建构围绕着科学传播的实践展开。它的功能性相对于“缺失模型”和“情境模型”显得尤为突出,“民主模型”的指导性不仅是给予政府和科学家的,更是给予公众的。公众在“民主模型”中成了实践

群体。“民主模型”把科学传播引入公众的社会生活,这就使得“民主模型”超越了学术研究的领域,进入到现实的社会生活领域。科学传播进入公众的社会生活的同时,也改变了公众的社会生活。科学传播越来越成为公众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主模型”在充分体现科学传播对于公众的意义之外,还展现出科学传播对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独特作用。科学传播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只是对科学技术成果的扩散,而且将其渗透到科学技术的生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上。由此可见,一旦公众成为科学传播的实践主体,科学传播不仅影响着现实生活,更反过来影响着科学技术本身。

首先,透过“民主模型”可以发现科学传播为公众这一实践群体提供了新的生活方式。海德格尔曾说,“科学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人在世之在的一种特定形式。”可见,科学深深地植根于生活之中。一切科学,其合理性都将要在生活实践中受到检验。“而我们对世界的科学认识。都基于我们所生活的周围世界以及我们在这个世界中的活动所体现(或显示)出来的生活形式”。这其中更深一层次的表达就是,“在日常生活中,科学的态度和思考能获得生产性的应用。”在“民主模型”中,科学的态度和思考是通过公众参与科技决策来实现的。公众的这种参与活动不仅仅只是一时的兴趣,而是对科学方法予以思考后付诸实施,进行练习和操作。用培根的一句话来说,科学的真正的、合法的目标应当是“把新的发现和新的力量惠赠给人的生活”。而事实上,科学在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的同时,科学传播活动也就成为了公众生活的一种方式。

其次,透过“民主模型”还能看到科学传播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供了新途径。科学传播对如何将求真与致用结合起来,对培养科学知识创新人才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民主模型”所强调的就是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激发思维、培养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科学研究活动的灵魂,科学精神不立,科学认识和科学创造也必然匮乏,而科学精神培养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科学方法的掌握。梁启超早在90多年前就慨叹道;中国人“把科学看得太低了,太粗了,太呆了,太窄了,且不说那些鄙视科学的人都把它看成器用、末技,就是相对尊重科学的人,还是十有八九个不了解科学的性质。他们只知道科学研究所产生结果的价值,而不了解科学本身的价值,他们只有数学、几何学、物理、化学的概念,而没有科学的概念”。“民主模型”恰恰蕴涵着在传播过程中实现科学精神方法和具体技术的一体化这一目的。“人们正是使用了各具特色的方法,才获得了各不相同的知识”。于是,人们在传播科学技术的过程中创造了科学技术。

最后,透过“民主模型”可以发现科学传播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动力。在“民主模型”中,科学传播与科学评价相结合,并把提高科学家的社会声望和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相联系。而公众在这其中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社会声望是衡量某一阶层或职业角色社会地位的指标。然而,科学家的社会声望与学术声望同一般的社会声望不尽相同,它反映了特定社会科学价值认知的程度和水平。巴伯曾说:“在现代社会中,科学与开放阶层体系有一个重要的联系。尽管把人们吸引到特殊职业生涯有许多不同动机,但在开放阶层体系中授予任何既定职业之声望程度,在人们对向他们开放的各种职业之中做出选择时,是一个重要特别的因素。”而公众的支持是科学家取得社会声望的重要途径,公众可能在两方面关注科学家并支持科学家的行为,一方面,公众关注的是科学是否被误用,科学的误用所引发的一系列恶性社会后果,使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道德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为科学家比常人更清楚他们的发明、创造的潜在价值,对发明成果的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更具有预见性。因而,他们也应肩负更重要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关键不是科学家是否应对科学的应用负责,而是他们如何履行责任。换言之,社会能否为科学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条件。“民主模型”中公众和科学家、政府的平等交流,实际上为科学家提供了一个履行责任义务的平台。另一方面,公众关注科学的合理布局。宏观上看,科学的合理布局取决于国家、地区的科技政策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的布局是由社会的客观需要决定的。社会的奖励能够引导科学家角色的交叉和转换,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科学体系是严格自我控制的系统,它本质上拒绝一切非科学因素的干扰,但是,科学系统与社会系统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互动。科技成果必须面向社会,并服务于社会。默顿早已指出科学声望是科技奖励的一种形式,从而也属于科学自我控制的手段。因此,当社会系统作用于科学系统时,有效地用“科学声望”这一调节器会带来巨大的收获。而公众应该成为促成“科学声望”的主要力量之一。在“民主模型”中,公众作为实践群体正是被赋予了这种力量才成为了科学发展的新动力。

三、“民主模型”的理论人文性

现代学术的细密分类虽有助于研究,但也确实给“通识通学”带来了屏障。不过,学科间的相关性和互渗性又给善于思考、乐于求知的人类带来打通的“金钥匙”。诚如沈致远先生所说:“科学好比是一艘在雾海中夜航的轮船,需要人文来导航。科学越发达,航船越大,速度也越快,如果缺乏正确的航向,就更容易触礁,”但问题在于,寻找怎样的人文来导航,如果是“以人为本”的人文,那么,就可以与科学相辅相成,造福人类,让科学之船驶向金色的彼岸;如果是希特勒的纳粹人文,那么,就只有触礁沉船的厄运,“民主模型”为科学传播向着人文方向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与此同时,公众在科学传播的实践过程中,也上升为一个文化群体。

公众是“民主模型”的核心主体。然而,公众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利益群体、实践群体还是一个文化群体。在公众主体那里,利益和人文是统一的。公众站在自身的立场上参与科学技术决策、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就是要将科学技术知识的客观真理性和为维护人类总体利益的人文价值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要求尊重人,重视人的幸福、人的权利、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尊重人格独立和平等的文化精神。对科学传播来说,注重人文理念更是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科学传播不能仅仅停留在信息和知识的层面上,必须深入到较高层次的人类理解和人类智慧的境界。“民主模型”为科学传播的人文发展指引了一条道路。在“民主模型”中,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提供给科学发展更多的人文关怀。由于公众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以感性的方式接触周围的事物,这样,公众就容易摆脱工具理性的枷锁,站在更加公正的立场上审视科学。在“民主模型”中,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人文性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科学成为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合理性基础,并基于此提高公众的科学判断力。

第6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后殖民主义 女性主义 中国科学史

abstract

postcolonialism,feminism and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some theoretical possibilities in historiographyduring its different periods, the study of history of science has different topics, and made the same topics had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and meaning. new theories and perspective bring the study of history of science with new form and new interpretation constantly. very often, some ideas, theories and methodologies that came from other fields, have influenced history of science. for example, in recent years, postcolonialism and feminism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ontext, and they have shown their vitality in many fields,including history of science. some scholars have noticed already these new theories’ value for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however, related studies have not become mainstream in this field. based on the standpoint of historiographical perspective and methodology,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ossible influence and value of postcolonialism and feminism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key words: postcolonialism feminism chinese history of science.

柯林伍德说过,研究任何历史问题都不能不研究其次级的历史,这里的次级历史指的是对该问题进行历史思考的历史。[1]站在科学编史学的立场,反思科学史研究的过去,分析和借鉴新的研究视角与纲领,对于促进科学史学科发展来说极为重要。

一 引言

20世纪之前的西方科学史研究基本从属于科学家与哲学-历史学家两大阵营,形成了相应的两大编史传统。这两类编史者基本上都不是职业的科学史家,他们编写出的专科史和综合史,都是实现各自领域某种目的一种手段,没有形成独特的编史纲领。在编史方法上,直到萨顿为止的这些编史学传统,往往都以编年史研究为主导,[2]在编史观念或多或少受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实证主义哲学把科学史看成是一系列新发现的出现,以及对既有观察材料的归纳总结过程,是不断趋向真理和进步的历史。在这种哲学背景中的科学观和科学史观影响下的科学编史工作,大多采用的是编年史方法,把科学史看成是最新理论在过去渐次出现的大事年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亚历山大•柯瓦雷开创的“观念论”科学史研究传统开始在科学史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这一编史传统强调科学的进步体现在科学理论与科学概念的进化上,可以说是新康德主义哲学史方法在科学史研究领域的某种体现。与此同时,另一种编史纲领也逐渐形成,这种社会史的编史纲领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默顿的科学社会学的影响,强调把科学的发展置于复杂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更加关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环境对科学发展的影响。([3], p.24)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和“社会建构论”等思潮对西方科学史研究产生的影响也开始明显起来。

可见,西方科学史学史上的历次重大变化都受到了其他领域新观念和新方法的影响,积极吸收这些新的观念和方法,促成了科学史学科的不断进步。目前我国科学史研究仍然以实证传统为主,研究方法大多限于历史文献的考据和分析。尽管实证传统今后仍然可能是中国科学史研究的主要编史纲领之一,但要促进科学史学科的全面发展,我们也必须及时、合理地吸收相关领域的新观念和新方法。近些年来,西方科学史研究开始引入了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展现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对此,我们需要给予适当的关注。

二 后殖民主义科学史及其启示

后殖民主义是一种带有鲜明政治性和文化批判色彩的学术思潮,是多种文化政治理论和批评方法的集合性话语。它主要研究殖民时期之“后”,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文化话语权力关系,以及有关种族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国家民族文化、文化权力身份等新问题。[4]这一思潮是在对殖民主义的长期反省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代表人物有葛兰西、法农、福柯、赛义德、斯皮瓦克、霍米•巴巴、莫汉蒂和汤林森等。

后殖民主义思潮最初集中在文化领域,主要关注东方主义与西方主义、文化霸权与文化身份、文化认同与阐释焦虑、文化殖民与语言殖民、跨文化经验与历史记忆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思潮开始影响到科学史研究,有关学者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科学在文化殖民中的作用与位置。虽然目前国内在文化研究等领域对后殖民主义的已形成了某种热点,但在科学哲学和科学史领域中,有分量的相关的研究却依然不多见。

美国科学史家路易斯•佩尔森(lewis pyenson)将“殖民地科学”作为一个专门领域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从1982年开始,以“文化帝国主义与精密科学”为题,论述了德国、荷兰和法国的物理学、地球物理学、天文学与文化帝国主义的关系。佩尔森认为,西方人总是把自然的数学法则看成是文明的显著标志,把由资本家支持发展起来的近代科学摆在世界面前,以显示其文化人的姿态;而实际上,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牛顿原理等这样一些物理法则对于实际应用来说,并非唯一有效。例如,对于建造结实耐用的桥梁来说,牛顿原理的作用,如同哥白尼理论对于航海那样,都不那么必需。理论上的一致性并不等于实践上的一致性。但是,殖民地科学家的工作由于显示出对自然的操控能力而得到了殖民地居民的尊敬,他们的工作为欧洲的优越性提供了根据,他们通过抽象活动抑制了从属地区的独立情感。通过文本分析,佩尔森还揭示了法国殖民者的科学文化殖民策略:仅仅显示科学优势还不能完全抑制殖民地人们的自由思想,他们还必须被说服,解放的程度是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自然提高的,任何东西也不能取代由科学带来的发展及其价值和意义。[5]

佩尔森的工作在科学史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医学史家保罗•帕拉蒂诺(paolo palladino)和米切尔•沃伯斯(michael worboys)在对他的工作进行批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后殖民主义视野中的科学史研究。他们批判了佩尔森关于描述性科学和精密科学的划分,认为精密科学同样带有帝国主义色彩;批判了佩尔森把文化殖民主义单独抽离出来考察的做法,认为科学文化殖民与经济、政治殖民等是交织在一起的;批判佩尔森忽略了殖民地科学文化对于宗主国科学文化的影响,忽略了殖民地人群的视角,并在潜意识将科学与帝国主义的关系简单地看成是帝国科学向殖民地单向的流动等缺陷,强调西方科学与殖民地科学之间的互动关系。[6]

此后,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西方女性主义学者桑德拉•哈丁(sandra. harding)将其女性主义理论置于后殖民主义研究这样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之中,坚持科学在文化上具有多元性这样一个基本立场,阐明了欧洲扩张与现代科学出现在欧洲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哈丁的工作中,充分地体现了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在深层背景上的趋同。哈丁认为,后殖民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是从欧洲中心文化之外确立其关注和概念框架的,这一研究将运用包容性更广的科学定义,这一定义鼓励我们重新考察它何时是有用的、何时求助于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代价太高。“科学”将被用来指称任何旨在系统地生产有关物质世界知识的活动。在这种宽泛的科学定义下,所有的科学知识,包括近代西方确立起来的科学,都是所谓的“地方性知识”,或者“本土知识体系”。她认为,后殖民主义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这种策略使得其能够探究不同文化的科技思想和实践的特色,它不仅可以为原有的概念框架添加新的研究主题,还能迫使概念框架本身发生变化。([7], p.11)在这里,“本土知识”,或者说“地方性知识”的概念,是一个及其重要核心概念,正是在对这个基本概念予以注重的基础上,我们才会推论出一系列重要可能结论。

后殖民主义科学史站在与传统科学史完全不同的立场上,从一种新的视角提出了诸多全新的见解。例如,在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史研究中,往往只关注近现代欧洲的科学,那种“地方性的知识”只在人类学之类的领域中才被合法地研究;而后殖民主义的研究立场则在多元文化的意义上,把“科学”的概念进行泛化,将各种“地方性知识”包容进来。后者的观念对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来说,有很大的价值。

首先,涉及到的是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古代有无科学”和“李约瑟难题”这两个问题曾一直困扰着中国科学史的研究者们,至今仍无定论。早自20世纪初,任鸿隽、竺可桢等老一辈科学史家就已讨论过前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些前辈们所指的科学,是在近代欧洲出现的科学理论、实验方法、组织机构、评判规则等一整套东西。如果我们将科学定义在这个范畴,那么中国古代无疑是没有科学的。很多持“无”观点的学者也多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而持“有”的学者,往往更多的是从民族自尊心的立场来考虑,要为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提供一个合法性的地位。因为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科学,还哪来的科学史研究?然而,立足于后殖民主义科学史的立场,这一问题已经被消解了。因为在后殖民主义看来,与其他文化的系统知识传统一样,现代科学技术从若干重要方面看也属于地方性的知识体系,它们也产生过系统的无知模式。([7], p.74)在这样一种观点下,中国古代科学史研究的合法性地位便勿庸置疑。既然普适的、唯一的、标准的科学体系是不存在的,近代西方科学也是地方性的科学体系,我们不需要拿它来作为参照对象,就可以找到自身的研究合法性。同样,“李约瑟难题”在此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都是地方性知识,所以就不需去讨论“为什么中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科学”的问题。正所谓“在当我们采取了新的、不将欧洲的近代科学作为参照标准,而是以一种非辉格式的立场,更关注非西方科学的本土与境及其意义,‘李约瑟问题’就不再成为一个必然的研究出发点,不再是采取这种立场的科学史家首要关心的核心问题了。”[8]

其次,从这一扩展的科学定义出发,后殖民主义的视野将为中国科学史研究,尤其是古代科学史研究开辟广阔的问题域。

由此所涉及到的,实质上是一个科学观的基本问题。原来被看作是民间信仰或巫术迷信(而在实际的分析中却可以看出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的那些知识,在这里也取得了被研究的合法性。例如,针灸学、草药学、古代妇科、女医等都可得到与传统的数学、天文、物理等知识相类似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主流科学史也曾研究过燃素说、炼金术等内容,然而不同的是,它是把这些主流科学之外的内容作为与主流科学相关的背景来研究,而后殖民主义科学史却给予这些非主流的知识以独立的合法性地位。此外,后殖民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其研究方法十分多样丰富,大多采用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这些具体的分析方法也可为中国科学史研究所借鉴。

三 女性主义科学史及其启示

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从西方女权主义政治运动中派生出了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它运用女性主义特有的观点和立场,将关注的焦点对准了范围广泛的各门学科。([3], pp88-89)其中,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源于与科学相关的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使得学者们开始思考科学史上女性科学家如此之少的根本原因:究竟是女性出了问题,还是科学出了问题?科学在本质上是否与父权制相关?

为回答这些问题,西方女性主义科学史和科学哲学者一方面开始致力于寻找科学史中被忽略的重要女性科学家,恢复她们在科学史上的“席位”。这些研究既希望通过补充女性科学家的历史来完善既有的科学史,也试图确证不是女性出了问题,而是科学出了问题。另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的学者转向批判科学中的男性中心主义偏见,揭示近代科学的“父权制”根源。例如,女性主义学者卡洛林•麦茜特(carolyn merchant)、伊芙琳•福克斯•凯勒(evelyn fox keller)、桑德拉•哈丁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科学从其历史起源开始,便具有性别建构的性质。[9]与此同时,很多女性主义学者注意到,这种被社会性别观念和性别意识形态建构的科学,反过来又进一步说明和强化着社会性别观念本身。他们通过研究自古希腊到20世纪的生物学史和医学史,充分说明了科学对性别差异和性别本质的建构和强化关系。例如,席宾格尔(londa schiebinger)、图安娜(nancy tuana)、欧德苏瑞(nelly oudshoorn)等就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揭示了科学与性别意识形态互相建构、互相强化的本质。[10]可见,正如唐娜•哈拉威(donna haraway)所认为的,批判性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不必将自身局限在科学中的女性主题上,而应该从各种角度深入分析科学中随处存在的父权制现象,[11]也正是这种批判性的分析视角,构成了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在科学史研究领域的重要位置。使得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越来越成为西方科学史研究的一个新颖而极具潜力的方面,越来越受到关注。 [12]这里就这一新的编史观念之于中国科学史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与价值做初步的理论分析。

第一,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给中国科学史研究提供新的问题域。

如同思想史编史传统的出现为科学史研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一样,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关注女性对科学所做的贡献,关注科学背后隐藏着的性别权力关系结构,关注科学事件对女性的影响,关注科学对女性本质的规定,关注与女性相关的“边缘”科学史等这些不能为以往科学史研究所注意到的内容。如果把女性主义视角纳入到中国科学史的研究中去,无疑将会为中国科学史研究开辟广阔的问题域。

传统中国科学史研究对女性关注很少,有的学者可能认为,女性科技人物研究得少,不是因为他们不关注女性,而是因为她们本来就对科学贡献少,历史文献记载的也少。事实上,在近期学者对中国古代所有科技人物的生卒年资料进行搜集时,收编了上溯春秋时代,下迄民国末年,甚至少数延伸到20世纪50年代;空间上限于在中国出生和去世者,以致少数在外国去世者在内的中国古代科技人物;本着凡是能找到的妇女科技人物,全部收编的原则,最后在所收入的1522名人物之中,女性确实仅占19名。[13]然而,站在女性主义立场来看,这正说明了女性在科学史上的“集体失忆”,她们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她们的科学工作被由男性掌控的历史文本所忽略和边缘化,她们没有话语权,没有历史记忆。为此,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除了要挖掘和恢复被以往科学史忽略的女性科学人物之外,更重要的是从既有科学历史文本中分析女性受压制、被忽略的原因,解构文本背后的性别权力关系。 ([14], p.166)

以医学史为例,要研究中国古代女医问题,从女性主义编史学的视角出发,首先必须进行古代女医的发现、填补研究。然后还要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性别制度的规定及其在医学领域的体现、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实际运作与性别制度、观念的规范之间的差距、男医与女医的个人身份认同、医学文本中的“女性形象”与“女医形象”等问题,分析古代各种医学话语本身的非中立性、非客观性,重新思考古代医学领域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假定等等,这些都是不可能在有性别盲点的科学史中被考虑到的内容。医学史的情况如此,其他学科史研究的情况也如此。

第二,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为中国科学史研究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方法。

尽管女性主义学术研究内部流派纷呈、观点多样,但作为学术研究,它们共享一个基本的概念范畴,即社会性别(gender)。这一概念指的是,社会文化建构起来的一套强加于男女的不同看法和标准以及男女必须遵循的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等,它区别于传统的生理性别(sex),是社会建构的产物,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14],p.4)社会性别既是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分析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除了会发现传统科学史研究发现不了的新问题之外,还能对传统科学史已经研究或正在研究的问题,从新的分析方法和切入点入手,得出与前者不同的结论和评价。

笔者曾以第八届东亚国家科学史会议论文集中的两篇医学史论文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发现这两篇论文考察的都是中国古代女医问题,但由于采用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和分析的深度也有所不同。[15]具体而言,其中一位学者通过对古代女医的医术技能、医学教育和医学地位等的分析认为:古代一些下层女医在医术和道德上都不行,杰出的男女医得到的尊敬一样。这些结论限于文献表面文字的搜集和总结,没有对文献作者及其意图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中国古代记载女医的文献为何如此稀少的原因,也只是简单地从封建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压迫角度稍做分析,因而结论也鲜有新意。[16]另外一位西方学者则从社会性别视角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揭示了古代男女医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认为得到尊重的女医只是少数有家学背景的人;然后分析认为文献材料的男性作者们对女医的医术和道德进行了诋毁,并认为诋毁的背后掩藏着上层社会意识形态与男医共有的对女医的排斥立场和意图。此外,她还注意到了不同女医之间的差异,以及医学文化的多元化等问题。[17]这种不同的立场,特别是因有无社会性别意识以及对于医学的社会性别维度的认识的差异所导致的研究风格与结论的差异,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此外,女性主义对科学史进行研究所采用的具体分析方法包括隐喻分析、解释学方法和深度访谈等,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别于传统科学史研究的方法,值得借鉴。其中,隐喻分析是西方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关键方法。因为隐喻常常表达着人们对于事物的基本认知和评价方式,通过对科学中涉及到的性别隐喻进行分析,能揭示出科学史中的性别关系结构。

第三,这种新的科学观和编史纲领的引入,将引起对传统科学观和科学史观的反思。

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与女性主义科学批判是紧密相关的,它们除了对传统科学史研究的

视角、方法和内容等产生影响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支撑在其背后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进行了反思和批判。

传统的科学观认为,科学是价值中立的、纯粹客观的、超乎社会之外的知识活动,它与

性别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内在关联,即使科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那也只是科学之外的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在科学领域的折射而已。建立在此科学观基础上的传统科学史研究,则把科学史看成是普遍的、抽象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科学活动的历史,且这一历史有其独立的内在发展逻辑。女性主义科学观则认为,所谓价值中立、性别无涉的纯粹科学只不过是父权制文化从封建教会时期转向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一种观念上的人为建构,它并不具有建构者所认定和宣称的普遍性,它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18]

可见,在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者看来,近代西方科学“进步”的历史是其与父权制意识形态相互结合、加强的历史,传统的科学编史学将科学看成是脱离社会情境的、纯粹的、抽象的、价值中立的智力活动,因而无法揭示社会、经济、政治、性别等对科学的影响。也就是说,科学活动不仅与性别、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紧密相关,科学知识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它的形成是负载了利益与价值取向的。随着女性主义科学编史学传统的引入,这种新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将会在中国科学史研究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科学史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内史”实证研究,而应该考虑到历史的具体情景及其与多种社会因素,尤其是与社会性别之间的交互作用。

四 余论

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都是西方20世纪以来兴起的重要思潮,它们有很多相似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白人男性心目中,妇女与殖民地民族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相似性。他(她)们都处在边缘、从属的位置,都被白人男性看作是异己的他者,正是这种相似性,使女性主义与后殖民主义有了一种天然的亲合力,二者之间展开了频繁的交流和对话。[19]

对于科学史研究来说,它们都为传统科学史研究开辟了广阔的问题域,引入了新的分析视角与方法,对传统的科学观与科学史观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后殖民主义背景下的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因其主要关注第三世界的女性科学史,对于身处第三世界,具有性别研究盲点的中国科学史研究来说,尤其需要引起关注。然而尽管如此,国内科学史界对这些新思潮持有的仍是或漠视或误解的态度,为此,有必要对一些问题给予澄清。

第一,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的目的不是狭隘的‘女性’目的,而是更强调以边缘人的视角对主导地位的科学建制进行批判、审视和重建。第二,研究女性主义科学史的学者不一定就是女性。女性主义科学史研究同传统科学史研究一样,是男女主体都可从事的工作。第三,研究科学中的妇女不一定就是女性主义科学史,没有直接关涉女性主题不一定就不是女性主义科学史,判断的标准在于社会性别视角和批判性分析维度的运用。 ([14], pp.166-167)第四,后殖民主义视角下的科学史研究不是完全否定西方近代科学,而是要消解其普遍性与抽象性,不是要以弱势边缘的“科学”取代它,而是强调科学文化的多样性、多元化共存与相互协调发展。第五,研究殖民地的帝国科学机构和科学活动,不一定就是后殖民主义的科学史研究,后者的关键在于对帝国科学文化的殖民化性质进行揭示与批判。第六,采用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方法,并不表示抛弃传统科学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例如文献考证与分析等仍将是具体研究过程中重要方法。第七,不是在西方可能过时的理论就不能引入和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在美国已经没有当初那么受欢迎,言下之意,我们没必要去关注和研究。首先,对某个思潮或流派的历史研究并不会因为其过时而停止;其次,在没有认真分析过这些对西方科学史研究产生深刻影响的新思潮之前,就不假思索地将其弃置一旁,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再次,我们还可以提问:在当下并不过时的思潮又是什么?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恐怕也远非易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思潮,我们可以照搬来应用于我们的科学史研究。对于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做冷静的分析,要时刻注意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殊性、中国传统科学及科学观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中西方在文化、民族、性别制度、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种种差异,在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共同点和特性,立足于本国具体情境,在避免极端保守的民族主义倾向的同时,也谨防后殖民主义文化对我们形成的新的文化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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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关键词:美国文化与社会美国研究美国

中国的美国学界了解美国的美国学界如何进行美国研究,其意义应该是不言而喻的。美国学术界如何界定美国研究?美国研究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美国是如何发展起来的?美国学者采用什么样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美国研究?美国研究作为一个专业在美国大学里处于何种地位,有何特点?美国的美国研究对中国的美国研究有何借鉴意义?这些中国的美国学界思考的问题正是本文的关注点。

一 美国研究的界定

根据美国的美国研究协会(American Studies Association)执行主任斯蒂芬斯的定义,美国研究是“旨在促进从宽广的人文意义上理解美国文化的过去与现在的一个独特的跨学科领域”。依此定义,美国研究的对象可以理解为美国文化的历史与现状,即“美国的历程”。这事实上是一个包罗万象的领域,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美国历史研究,而且包括对美国当代社会与文化现象的考察。

那么,美国学者从事美国研究的目的是什么?用斯蒂芬斯的话说,就是“理解我们自己”。事实上,每一个国家都有理解自己的历史和传统的必要,但美国作为一个独一无二的世界民族与文化大观园,似乎比任何国家都有更强烈的紧迫感要理解自己。斯蒂芬斯说,“为了使我们的民主社会得以运行,公民们必须能够在复杂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其实这与民主社会并无太大关系,美国特有的复杂的移民文化背景与民族关系极其相伴随的文化共识的欠缺天然地要求美国人:时不同民族、种族群体的历史与文化差异保持敏感,并在差异中寻求统一国家赖以维系的文化共识。从这一角度不难理解为什么斯蒂芬斯认为,美国研究试图理解来自欧洲、亚洲、非洲、加勒比海、中东及拉美地区的移民,以及被征服的美洲土著民所构成的文化多样性及其相互间的碰撞与冲突,同时认识美国人也拥有一个更大的文化遗产――一套给美国生活提供意义的共享的信仰、行为与符号系统。说到底,美国研究不仅探讨美国文化内部的差异,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发现和促进共识,其根本目的是要给一个多元民族/种族、多元文化乃至多元性别的大国培养具有基本价值共识和文化认同的合格公民。

关于这一点,美国研究的开山鼻祖帕灵顿在其被公认为美国研究奠基之作的《美国思想的主流》一书中说得明白:“我试图描述在美国文化中某些被认为是美国传统所特有的根本性观念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它们是怎样在这里诞生的,它们是怎样受到反对的,它们对决定我们特有的理想与制度的形式和范围起到了什么样的影响。”后来的美国研究超越了对美国观念的剖析,但对美国理想与美国制度内涵的探究却始终是它的根本追求。

另一个理解美国的美国研究的重要问题是:作为一个学科,美国的美国研究有何独特性?可以说,美国的美国研究选择了其开山鼻祖帕灵顿所开辟的“宽广的道路”(broad path),也就是不局限于传统的学科分界,而是从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多维视野来考察美国,试图提供对美国经历的全方位的(更多是人文角度的)解释。这一特点在美国最重要的美国学研究组织美国研究协会的会员构成上反映得十分明显。该协会的成员主要来自文学、史学和哲学领域,另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宗教研究、艺术研究、传媒研究、女性学研究、民族/种族问题研究等几乎所有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美国大学里的美国研究系或中心常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拥有独立的固定师资的一个教学科研单位,而更像是一个协调机构,其主要功能就是把全校的人文、社科人才与物资资源组合起来为美国研究与教学服务。可以说,跨学科研究与多学科交融构成了美国的美国研究的独特风景线。

二 美国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及其演变

美国学术界的美国研究始于20世纪20、30年代,40年代奠定基础,50、60年代迅猛发展,进入本世纪已牢牢确立其学术地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研究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传统,积累了一系列有效的理论与方法。

美国研究学术史上的第一个流派一般追溯到所谓“神话与象征”派。该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这就是,在美国文化纷繁复杂的表象之下存在着某种根本的特质,即在美国文化史上反复出现的某些“神话”(myth)、“象征”(symb01)与“母题”(motif)。为了把握美国文化的精髓,该派学者主张深入解读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典著作。该流派曾推出一批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如刘易斯(R.W.n.Lewis)的《美国亚当》、史密斯(Henry Nash Smith)的《处女地》、利奥•马克思(Leo Marx)的《花园里的机器》,等等。

受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影响,美国的美国研究进入70年代经历了理论和方法上的大转型。首先,研究者不再把“文化”这一概念狭义地理解为某种“高雅”的东西,而是在人类学意义上把整个“生活方式”统统纳入“文化”这一大范畴之内。这样,美国研究的视野为之大大开阔,美国社会与文化史的方方面面成为美国研究学者的合法领地。其次,受现象学及其相关思潮的影响,美国的美国学研究逐渐放弃了寻求对社会与文化现象进行纯粹科学、客观描述的努力,转而视研究者的主观阐释和自我反思为一切社会分析的固有特性。最后,符号学理论在这一时期被引进美国研究。符号学探究意义如何通过符号在一个更大的系统内得到传播和理解。美国学研究者们将这一基本方法用于阐释几乎任何――种文化作品,如时尚、建筑、食物、电视以及各种语言、图像和声音等艺术形式。近年来,人类学的影响又有回归之势,由此兴起了所谓阐释民族学(hermeneutic ethnography)、文本民族学(textual ethnography)和社会人类学(socio―anthropology)等三大流派。所有这些流派都不再追求经典人类学的纯粹客观描述,而是致力于富有启发性的阐释。

新马克思主义是美国研究领域另一具有重要影响的流派。该派学者抛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或阶级决定论,相信文化至少是一个具有半独立性的领域,值得深入研究。他们还认为,大多数经验主义的社会科学、历史学和文学分析都是在资本主义的范畴内打转,只有从跨学科的角度对整个政治一经济一文化系统进行批判,才能揭示社会与文化现象的本质。新马克思主义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主要代表人物当属所谓

法兰克福学派的一批赫赫有名的学者: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阿多诺(Theodor Adorno)、洛文塔尔(Leo Lowenthal)、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其他可归人新马克思主义旗下的思潮还有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的结构马克思主义、威廉姆斯(Ray―mond Williams)的文化唯物主义(cultural materialism)、詹姆森(Fredric Jameson)和巴克汀(Mikhail Bakhtin)的符号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或唯物主义的女性主义、第三世界马克思主义,等等。

20世纪80年代,美国研究受到来自法国的后结构主义的强劲影响。美国学术界耳熟能详的后结构主义者包括: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福柯(Michel Foucault)、拉康(Jacques Lacan)、克里丝蒂娃(Julia Kristeva)与巴特(Roland Barthes)。顾名思义,后结构主义是对结构主义的超越。如果说结构主义关注的是语言的逻辑,那么,后结构主义则是要颠覆这一习以为常的逻辑。自称为后结构主义者的学者彼此常常互不认同,但在否定二元对立论这一结构主义乃至整个西方形而上学的根本思维范式上表现出高度一致,最终都走向了某种形式的相对主义和视角主义(perspectivism,认为一切观察均取决于视角)。80年代以来在美国研究领域与后结构主义彼此呼应的另一个不无争议的学者群就是所谓后现代派了。这一派的理论来源是法国的后现代主义者们:德勒兹(Gilles Deleuze)、瓜塔里(FelixGuattari)、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后现代派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反对由传统宗教、哲学、资本主义、性别等界定的“元叙述”(metanarratives)或普世故事与范式,转而寻求“地方的”、“亚文化的”的意识形态、神话与故事,认为没有一种话语可以评判和取代所有其他话语。在美国研究领域打出后现代主义旗帜的重要学者包括斯皮瓦克(Gatyatri Spivak)、巴特勒(Judith Butler)和哈拉维(Donna HarawaY)。

90年代的美国研究界兴起了对性别/性(gender/sexuality)及种族/民族(race/ethnicity)研究的热潮。其源头可追溯到60年代在美国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反战运动。这些运动动摇了美国文化传统的根基,挑战了长期支配美国意识形态的美国“例外论”,打破了美国“主流文化”的一统天下。美国文化的“中心”与“边缘”的界线开始模糊了。过去被忽略或压制的问题如今成了学界审视的焦点,如同性恋问题、性怪癖问题、性角色问题、性别歧视问题、堕胎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与种族/民族相关的性别歧视问题、印帝安文化的地位问题,等等。在这一方兴未艾的性别/性以及种族/民族研究的热潮中,美国历史的每一时期或每一方面似乎都在被改写。

在传统的美国史研究领域里诞生的最引人注目的流派当属“新社会史研究”和“新文化史”研究。新社会史研究把社会学、人类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的方法引入美国史的研究,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丰富了传统史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对象上,新社会史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即开始倡导书写“从下向上看的历史”,致力于“恢复”或“创造”美国少数群体――女性、同性恋者、工人和其他被边缘化的人群――的历史。新社会史的重要史学家包括吉诺维斯(Eugene Genovese)、格特曼(Herben Gut―man)及女性主义史学家罗森堡(Carol Smith―Rosenberg)和司科特(JoanScott)。与新社会史研究相关联的新文化史研究强调史学作品的文学特性,否定史学文本与文学文本之间的传统界线,试图把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文本阐释方法与社会史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不过,这一流派在理论上的影响远远大于其在史学实践上的贡献。其代表性的学者包括特拉亨伯格(Alan Trachtenberg)、萨斯曼(Warren Susman)、利尔斯(T.J.JacksonLears)、怀特(HaydenWhite)和拉卡普拉(DominickLaCapra)。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文化研究成为美国研究领域里的一个热点。文化研究旨在综合运用社会学、文学理论、影视研究和文化人类学的方法来考察工业社会的文化现象,试图揭示特定的文化现象与意识形态、种族、阶级与性别等之间的关系,进而对现实社会与政治现象提出批判。文化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书面语言、电影、电视、图片等大众文化的“文本”,同时也包括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文化研究的开拓者一般公认为是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包括霍尔(Stuart Hall)、威廉姆斯(Raymond Williams)、赫布戴吉(Dick Hehdige)以及麦克罗比(Angela McRobbie)等知名学者。在美国,文化研究的重镇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Santa Cruz分校)的意识史(history。fconsciousness)研究、斯坦福大学的现代思想研究和威斯康星大学(Milwau―kee分校)的20世纪文化研究。

90年代在文学研究领域兴起的新历史主义(new historieism)对美国研究也产生了影响。作为文学批评理论,新历史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重视历史背景的文学批评方法。为了全面把握某一文学文本的意义,新历史主义批评家重视考察与该文学文本处于同一历史时期的其他文学文本、非文学文本(特别是原作者接触到的文本)乃至相关的政治与社会经济背景。该派学者还关注文学文本中的“权力斗争”,试图从字早行间捕捉有关权力掌控者如何支配边缘群体的信息。显然,新历史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有密切的关系;不过,它试图超越后者的经济与阶级决定论。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所渭“后殖民研究”(postcolonial studies)。后殖民研究兴起于70年代,以萨伊德的《东方主义》一书的出版为标志。它所关注的是前殖民统治者欧洲国家与独立后的前殖民地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殖民帝国的形成、殖民统治对后殖民社会的历史、经济、科学与文化的影响、殖民地的文化产品、女性主义与后殖民主义、后殖民社会在当代经济与文化背景下的状况,等等。运用后殖民主义理论,一些美国研究领域的学者开始探讨美国的历史扩张、美国文化产品的全球传播以及美国帝国主义的内涵。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人文研究中心的部分师生近年来组织了一个十分活跃的“美国研究与后殖民主义理论读书会”。

三 美国研究专业在美国大学里的发展

美国的美国研究最早由一些大学历史系和英语系的学者发起,可追溯到上世纪20~30年代。这些学者不满于美国大学课程对欧洲历史与文化

的偏爱,决心要探索“美国的独特经历”。1933年,耶鲁大学授予了第一个美国文明史方向的博士学位。40年代初,一批著名大学着手组建美国研究专业,开始讲授相关课程,这些大学主要包括乔治・华盛顿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和哈佛大学。

50年代,美国研究专业在美国的大学里确立了正式地位,越来越多的系开设了美国研究课程。到1958年,全美国高校已经建立了100个美国研究专业。60年代的一系列社会运动为美国研究专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一系列新的专业分支加入进来,如黑人问题研究、妇女研究、大众文化研究、民俗文化研究、物质文化研究,等等。美国研究专业的跨学科特性由此奠定。

今天,在全美国各类大学和学院里活跃着多达261个美国研究专业或系。

美国大学里的美国研究专业大体可分为四个方向,包括艺术、社会科学、历史与文学。艺术方向的课程涉及建筑、舞蹈、电影、音乐和戏剧;社会科学方向的课程涉及人类学、地理学、政府研究、法律研究和社会学;历史方向的课程涉及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历史,同时还按专题讨论诸如文化史、思想史和社会史;文学方向的课程涉及对经典和非经典作家的研究及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与背景之间的关系。

美国研究本科阶段的前两年一般安排一系列概论性的课程,有些为断代史课程如美国革命、内战与重建、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有些为专题课程如移民、家庭、美国现实主义,另有一些针对不同区域的课程如南方史、西部史、新英格兰史,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课程向学生介绍美国研究的理论、方法和学术史。

在本科的后两年,学生通常要明确自己的兴趣,选择比较具体的专题领域,如大众文化、区域主义、种族与民族、性别角色、法律与社会、表演艺术,等等。学生还可以把美国研究的课程同相关学科的课程组合起来,如黑人问题研究、人类学、传播学、文学、地理学、历史学、政治学、心理学、宗教学、社会学、妇女研究,等等。本科高年级的课程通常采用专题讨论课的形式,通过阅读、独立研究与写作对某一领域进行比较深入的钻研。

硕士研究生阶段包括1个学年的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修完至少8门核心和选修课程(有些学校还要求学生到附近的博物馆或文化机构实习),并撰写原创性的毕业论文。从耶鲁大学的美国研究硕士课程目录中,我们可以窥见美国的美国研究的跨学科特性之一斑:美国学者(相当于名著选读);全球化与文化研究;黑人文学经典反思;当代黑人诗人;20世纪早期美国种族构成探究;种族与记忆;加勒比海地区黑人移民知识分子;美国文学的交叉点(印第安人文学、黑奴文学、通俗文学、女性文学以及现代派文学的比较研究);表演与身份;表演与跨国主义(探讨全球化与表演艺术之间的关系);即兴创作分析(对种种即兴创作艺术进行跨学科的剖析);美国史学史概论;宗教与美国史选读;黑人解放史研究;20世纪美国史研究;美国自传;20世纪美国史选读,19世纪美国史讨论;美国文化史研究方法与实践;史学研究中的物质文化;民主时代(1830―1860)的美国艺术;美国物质文化概论;墨西哥裔美国人研究;性别与性研究;叙述与其他历史,市场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方法;美国世纪:1941~1961;美国早期历史研究;从新美国电影到全球好莱坞;现代美国医学文化研究;20世纪的生物学与社会;人造环境与地方政治;美国文化景观;背景中的拉尔夫・埃里森(黑人现代派作家);性别、领地与空间;郊区文化研究;美国文学与世界宗教。

美国大学里的美国研究博士项目一般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与资格考试准备、至少一年的教学经历和5年左右(自通过资格考试日开始计算)的博士论文写作。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课和读书,最终必须完成对美国研究领域具有重要贡献的博士论文。下面选取一些美国大学2003~2004学年通过答辩的美国研究博士论文题目,从中可以了解到一些美国的美国研究在博士生教育层次的研究动态;《有关生育技术的电影对种族与性的表现》、《保守主义与美国消费者民主的逻辑,1938~1976》、《谁的身体?谁的自我?:20世纪女性的身体与女性的社会行动》、《美国人是怎样发明感恩节的:一个美国节日的文化史》、《种族国家:种族主义、新社会达尔文主义与社会民主的死亡》、《大萧条与中产阶级:专家、大学青年与商业意识形态,1929~1941》、《亚裔美国人与变动的种族政治:一所公立精英中学肯定性行动计划的解体》、《美国文化中的西部鬼城,1869~1950》、《拒绝沉默:美国舞台上作为保护人的黑人妇女角色溯源》、《回忆吉姆・克罗:作为史料的文学回忆录》、《减肥时代的肥胖与国家》、《建造现代摩天大楼:大萧条至冷战时期纽约建设的政治与权利》、《谁读美国书?:英国大众读物在美国,1848―1858)、《多元社会的民主危机:杜波伊斯的双重意识寻根》。

纵观美国研究在美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其作为一个学科和一个专业的最显著的特点,这就是跨学科性。这种跨学科性一方面表现在美国研究领域的美国学者不囿于传统的学科门户界限,积极借鉴或引进对自己有用的任何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创造性地开辟与相关学科的交叉研究新领域,使美国的美国研究始终保持勃勃生机。如果要问美国的美国研究有什么独特的研究方法,那就是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无论是人类学的、社会学、文学的、文化研究的、传播学的,还是新马克思主义的、新历史主义的、后结构主义的、后殖民主义的研究方法,只要用得着就拿来。如果要问美国的美国研究探讨什么专门的问题,那就是跨学科的问题,无论是思想史的问题、社会史的问题、文学史的问题、艺术史的问题、物质文化的问题、种族的问题、性别的问题、还是妇女的问题,统统从跨学科的角度去探讨,因为现实中的问题本来就是跨学科地存在着。

美国的美国研究的跨学科性还表现在其专业建制上的门户开放与兼容并蓄。美国务大学的美国研究专业都致力于充分发掘本校各相关学科的教师资源,采取嫁接与组合战略设计出富有本校特色的美国研究项目。在美国,没有一个美国研究专业拥有自己需要的全部师资和研究人员,也没有一个美国研究专业不鼓励和要求学生跨学科地选课。华盛顿州立大学的美国研究专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这样介绍自己:“本专业把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多种族的、多性别的、多元文化的、经由跨越国界的种种力量形成的社会进行跨学科的分析。我们的师资大多数来自比较民族研究(……)、历史学、文学和妇女研究。我们还有人类学、传播学、环境科学、艺术、政治学、社会学和教育学领域的师资。”显然,拥有来自不同学科的师资队伍组合在美国高等教育中被视为一种独特的优势。

哈佛大学的美国文明史专业要求博士生掌握一个主修领域和两个辅修领域的知识。主修领域可以是美国史、美国文学、美国法律或美国音乐;辅修领域必须与主修领域区别开来,涉及某一个重要的时代或专题。如主修美国历史、计划在博士论文中研究20世纪30年代种族关系的学生可能需要选择美国抗议文学和美国黑人问题研究作为2个辅修专业;主修美国文学、对”世纪美国小说感兴趣的学生则可能有必要选择19世纪美国历史和19世纪美国音乐作为两个辅修领域。

第8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的共同史。从殷墟甲骨文研究来看,夏商周时期,就有夏、蛮、夷、戎、狄等民族集团。到秦汉时期,以华夏族为主体,融合了部分少数民族而形成汉族。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匈奴、羌、鲜卑、西域诸族,都对中国历史产生重要影响。隋唐与宋辽金时期,突厥、回纥、契丹、党项、蒙古等民族的兴起,对古代中国产生了更为深远影响。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全国统一性政权。明朝时,北方的鞑靼、瓦剌与明王朝长期处于或对立、或交往的互动关系中。清朝则是由崛起于东北的满族人建立的全国统一性政权。因此,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的共同史,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汉族同其他少数民族相互碰撞、融合、推进的一部发展史。因此,历史学本科生的中国古代史教材,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共同史的历史实际编写而成。

以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的古代史部分为例,总体上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发展进程编写。从内容编写主线来看,按照中国历史上,以时间为基本序列,在中原建立的王朝的形成、发展、更替为叙写主体,内容包括政治制度、经济、文化、阶层与农民运动、科学艺术、中外交流等。同时,《中国史纲要》对汉族建立的诸王朝史的叙述中,“边境各民族”的历史及汉族王朝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史都占有一定分量。十六国、北朝和辽、金、西夏是在中国历史不同时期,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民族政权,《纲要》中也有相当的书写分量。元、清分别是蒙古族和满族建立的两个大一统的全国性王朝,其历史不仅是蒙古族和满族的历史,也包括在人口上占绝大多数的汉族在内的各民族的共同历史,其书写分量、地位同周秦汉唐史一致。从现在各高校使用的《中国古代史》教材来看,以在古代亚洲东部的黄河、长江流域为核心地域,形成控制辐射周边广大地域的大一统或者局部统一的王朝为书写主体,同时兼顾周边少数民族历史的叙写方式,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演进规律,符合马克思主义史观,体现了中国历史是一部多民族共同史的历史实际。

在中国古代史教学实际中,有学者认为,“由于受各种教材的局限,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民族问题总是意犹未尽,加之教材编纂过程中太过强调汉民族的中央政权,故涉及民族史部分的内容总会让学生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与判断”,因此,在中国古代史教学中应适当增加补充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以及少数民族政权等内容。那么,我们如何来看待这样的观点呢?中国历史源远流长,要想在中国古代史的教学中,将一部多民族史面面俱到,恐怕难以完成任务。同时,汉民族及其所建立的中央政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核心凝聚作用,在多元一体格局中起到网络骨架作用,所形成的文明史不但具有象征性,也是记述历史发展的标杆,离开了这些,就连最基本的历史时序问题都难以厘清。因此,现行的中国古代史教材既尊重了历史实事,也是马克思主义史观指导下得出的正确结论。如果不坚持历史主义,不坚持中国历史实事来讲民族问题,反而“会让学生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但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没有其讨论价值。中国古代史教学价值目标是:通过中国古代史教学,使学生掌握中国历史发展时序,掌握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培养历史学科基本思维方式,实现对传统文化的正确认识,培养国家认同感和爱国主义精神。正因此,中国古代史在书写时,“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少数民族政权”等都有相应分量涉及,但要达到深入探讨下去,仅靠中国古代史的教学难以胜任,必然会产生“意犹未尽”之感。同时,随着历史教学课程体系的改革,历史学本科教学中,已经将中国古代史的教学课时进行了缩减。一些重点院校将中国古代史教学“开设于大学一年级,分上下两学期讲授自史前时期至隋唐、五代至清前期的历史,共计144学时”,已经成为一种合理趋势。因此,在原有中国古代史整体编纂结构中,已经将少数民族史纳入到整体史内容中的现状下,再加大“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少数民族政权”等内容分量,从中国古代史的整体结构及教学实际等方面来看,都是难以完成的教学任务。因此,民族史在中国古代史编写和教学中占有相应的分量,并体现在教学过程中,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民族史是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如何进一步充分体现呢?本文认为,民族史除在中国古代史教学中,按照教材编写规划进行充分讲授外,还应在历史教学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民族史课程,供本科生选修或者必修。唯此,中国古代史内容和教学所谓的“民族问题”也就不存在了,还可以深入对“各民族友好交往”、“各少数民族文化介绍”、“少数民族政权”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可谓一举两得。

2民族史研究、教学的核心内容

民族史是指民族发展的历史和对这一历史的记述与认识,是民族这一主体在客观世界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发展与变化的轨迹,也是民族发展过程这一客体在人们对全部历史认识中的反映和记述。民族史研究的内容应包括古今各民族的生产、生活、政治、文化以及民族间相互关系的形成史、变迁史、发展史,包括各民族的起源史、社会史、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军事史、人口史等等,既有纵向演变过程,又有横向发展联系。从目前中国民族史研究的对象来看,主要有各民族形成与发展史;各民族文化及其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各民族专史研究,如经济史、文化史、军事史、宗教史等;中华民族形成研究;疆域史与边政史研究;民族语言文字和历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民族史和史学理论研究等。从20世纪初,民族史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体系建立至今,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民族史的研究和教学提供了知识体系和理论支撑。以目前民族史教学的参考书,陈连开的《中国民族史纲要》、罗贤佑的《中国民族史纲要》为例,简要说明。陈连开的《中国民族史纲要》以汉文文献记述的材料与考古学、民族学、民族语言学等多方面的材料和研究成果相结合,同时尽可能挖掘少数民族文字的文献记载与之相互印证,简明扼要地叙述、印证各民族历史发展和各民族的历史如何构成中国历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各民族对中国历史所作的贡献,内容丰富而分量适中,既能较好反映民族史研究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成果,又能指导将民族史核心内容在教学中实施、贯彻。罗贤佑的《中国民族史纲要》在借鉴有关教材的基础上,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博采众家之长,比较全面、系统、简要地阐述了自远古至民国时期中国各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体现中国民族发展时序感,体现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值得在民族史教学中借鉴。

从目前指导民族史教学的理论观念来看,唯物主义历史观仍然是民族史教学必须坚持的根本理论观念。唯物史观对分析中国历史上各民族社会发展的宏观规律有着不可替代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把握民族社会发展趋势的一把基本理论尺度。在具体民族研究中,又有多学科理论,如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语言学、考古学、经济学等理论与方法运用到民族史的研究中,也就决定着在民族史教学的理论观念要在中观、微观层面进一步丰富,开阔眼界,将多学科视角引入到民族史教学中来。当然,无论运用何种理论和方式对民族史进行研究,无论学科如何交叉,只能是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并不能改变民族史的历史学范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在“在民族史教学中灌注‘通史精神’”,值得肯定。从具体教学实践来看,将民族史同区域史、地方史有机结合的方式,展开民族史的教学,既符合民族历史、现实活动的区域、地方实际,又利用了当地的民族文化遗存资源,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教学途径,值得借鉴。如西北师范大学田澍教授《以西北区域史教学为突破口,推动历史学特色专业建设—西北师范大学生历史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实践》、罗彩娟《<中国少数民族史>课程教学方法探讨》等,是将区域史同民族史结合,运用到民族史教学中的范例。钱放《谈地方史、民族史与中学历史教学的关系—中学<新疆地方史>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是20世纪90年表的文章,谈中学历史教学问题,但对大学民族史教学仍有观念和方法上的启示。因此,民族史研究的内容、方法、理论都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又有了大量的具体的民族史教学实践经验,为在历史学本科生中,普遍开展民族史教学准备了充足的条件。

3民族史教学对历史学本科生基本专业素质的培养

民族史教学是历史学本科课程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环节,但如何更加清楚看待民族史教学的价值与作用,仍然要放在历史学本科生专业培养与职业选择的这一整体过程中来考察。历史学科是一个传统学科,受这一学科体系特征影响,专业与职业问题,必然会受到目前“‘市场导向’所引发的‘史学危机’,已经深刻体现在高校历史学科的人才培养上”,这一大背景的影响。下面举两个地方高校历史学专业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流向情况案例作进一步分析探讨。综合国内设有历史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情况来看,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为:为有关的教学、科研、编辑出版、图书情报、行政、外事、媒体以及文化建设等社会各领域,培养所需的历史文化专业人才。各院校在具体培养目标设定上,师范院校,尤其是地方师范院校,将“为中小学培养从事历史和历史综合类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作为主要目标;综合类的大学则将培养目标设定的较为宽泛。如果按照美国历史学人才培养模式来划分,国内各院校培养的历史学本科生大多属于公共历史学人才范畴。因此,本科历史学人才从总体就业分布上看,同社会的接触面更为贴近和广泛,其历史学科素质及其所形成的历史价值观对社会影响也更为直接。所以,培养历史学本科生具有较系统的史学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认同感、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间的理解与尊重等学科素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来说,民族史教学对历史学本科生专业素质培养和提升,有着非常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目前,各民族在自己的发展历史中留下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址、遗存,大多已被保护和开发,成为历史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学基地、影视商业基地等,并创造了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因此,加强历史学本科生的民族历史文化素养,既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又可以拓宽就业口径,可谓一举两得。其二,具有较高民族史素养的历史学人才,具有宣传民族团结的专业岗位优势。无论是历史教师、历史遗址、博物馆等工作人员,在同公众“亲密接触”的具体工作中,从专业视角,运用正确的民族观,对人们进行国家认同、爱国主义精神、民族间的理解和尊重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三,政府、服务管理部门中,具有较高民族史素养的历史学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因其具有较好分析民族历史信息的能力,可以帮助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减少工作偏差。

第9篇:民主与科学论文范文

Abstract: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which has inherited and developed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Marxist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the important idea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ree generations of collective leadership of our party, is the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of the Marxist theory 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 socialist society development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社会发展 继承与创新

Key words: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Social Development;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作者简介:彭飞,男,1987年2月生,山东潍坊人,湘潭大学2006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郑波,男,1985年6月生,四川内江人,湘潭大学2007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湘潭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X2008yjscx06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之间的继承与创新关系,对于我们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在实践中学习好、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科学发展观以前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观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以唯物史观观察人类社会,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指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前景。他们在抨击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畸形发展并继承资本主义创造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一般规律,第一次科学系统地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作了全面的研究,创造性地阐述了社会发展的动因、阶段、手段和形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发展理论体系。

第一,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自然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划分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形态和一般阶段,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指明了科学的方向。

第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用思想观念等精神因素来说明社会发展的错误,认为“我们是从地上升到天上”,即是用物质因素来说明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①(P30)“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②(P32)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首先是生产发展史,是各种生产方式依次更迭的历史。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不仅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形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

第三,人类社会是一个活的有机体,社会发展是社会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列宁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辩证方法(它与形而上学方法相反)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学中的科学方法,这个方法把社会看作处在不断发展中的活的有机体。”③(P32)组成社会有机体的要素及其内在联系和关系是社会的结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生活决定政治和精神生活,物质文明决定政治和精神文明,经济决定政治和文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是物质的因素。经济的因素、生产力的因素,归根结底就是生产力。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辨证法又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精神对物质、文化和政治对经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对物质文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制约和反作用。社会的发展既是物质、经济、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结果,也是政治、文化、思想、精神等方面因素起反作用的结果。

第四,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基本问题和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研究社会历史的出发点不是社会历史研究本身,而是为了使社会的发展更加符合人的发展要求。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始终是社会历史认识和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目的和归宿,人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坚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并把人的全面发展确立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价值目标追求。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为社会主义的建立、巩固、完善和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围绕发展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形成了丰富的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

(二)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社会发展理论

不仅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缔造了社会主义新中国,而且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尝试。1956年,发表了著名的《论十大关系》,着眼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深刻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建设中各种因素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理论观点和实践原则。党的在全面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正确判断了国内的主要矛盾,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要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1957年,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的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表现、特征、根源以及处理方法,作了详尽论述,尤其是提出人民内部矛盾代替敌我矛盾已成为国内主要矛盾,并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主题,为党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实践证明,这些重大判断和理论观点是正确的,对于指导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发展理论

邓小平在中国结束“”的重要历史关头,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引导中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发展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世界主题的新变化,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的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邓小平明确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出并实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经济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四)以为核心的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社会发展理论

同志在世纪之交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运用、发展了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明确提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提出并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形成了关于发展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

二、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最新成果

科学发展观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最新成果和重大创新。

第一,整体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在社会整体发展中赋予了“四位一体”和“社会建设”的新内涵。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其重要贡献是把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使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共同发展。“四位一体”的实质在于“和谐”。这种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的发展,既不同于以经济增长为惟一目标的片面发展,也不同于忽视乃至破坏资源、环境和生态的畸形发展,更不同于一部分人受益而一部分人受损的恶性“发展”。可见,科学发展观倡导的发展新观念,丰富了社会发展的内涵,开阔了社会发展的领域,必将引领我们调整发展布局,开拓发展空间,提高发展质量,进一步彰显和升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第二,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新内涵,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城乡发展,关键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工农、和脑力体力劳动三大差别;统筹区域发展,关键是促进共同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防止区域发展严重失衡;统筹社会发展,关键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防止片面发展造成社会制度结构性破坏;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键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社会历史发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关键是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战略相结合,同时注意防止对外开放的失度和自力更生的削弱。

第三,可持续发展。在2004年3月10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④坚持永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它要求通过生产发展和科技创新,建设循环经济,逐步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大力提高人口质量,减少人口增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要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速度与效率、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科学发展观关于“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的规定性及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关系的理念,继承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的持续论。

第四,以人为本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它以人为根本出发点来考察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凸现出唯物史观的历史主体理论,尤其是关于历史主体地位的理论。科学发展观强调,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郑重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⑤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无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更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不脱离人民群众。

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在社会主义发展中发挥人民群众的伟大作用。在谈到社会主义发展时强调指出“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全部奋斗的最高目的。”⑥科学发展观要求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解决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现发展目标,善于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总结发展规律。

科学发展观强调忠实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2003年7月1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重要的。”⑦为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引导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因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最具有决定性。凡是适应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就是合理和进步的东西,凡是违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就是不合理和反动的东西。任何阶级和个人,只有融入人民群众并代表他们的利益,才能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

总之,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诠释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方略,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的科学理论指南。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③:《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④:.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

⑤⑥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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