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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精选(九篇)

民主法治

第1篇:民主法治范文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在依法治省的道路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村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安徽还是全国粮、油、棉生产基地等农产品产量最多的省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油、棉生产基地。

我省农村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安定也决定了全省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回顾我省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深深感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样在农村,要想在农村形成一种法律理念,显得任重而道远。农村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依法治省的成败,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这里我们且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些许思考,试阐述如下。

一、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分析

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进步轨迹

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以宪法方式确立了基层自治制度。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此村民自治开始步入规范化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据民政部门介绍,1998年以前多数地方曾先后产生了三届村民委员会,虽然从总体上讲也是一届比一届有进步,但仍然是初步的、不规范的,开始时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实际上多为乡镇领导指定,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经历了由户代表选举、村民代表选举到村民选举的过程。直到1999年和2002年第四届、第五届村委会,才真正从乡镇政权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据统计,在2002年全国第五届村委会选举时,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的情况下,选民参选率仍达到80%以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安徽省是较早全面开展村民自治的省份之一,据省民政部门介绍,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时,选民的参选率为85%.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参选率达到88.9%.在省社科院政法所直接调查的4个县,第五届村委会选举的参选率繁昌县为86.3%,铜陵县为94.2%,五河县为90.2%,泗县为96%,平均为91.6%.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绝大多数都由选民自主直接(海选)选举产生,大大提高了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程度,激发了农民积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

村民自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途径实现。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是基层政治民主的体现,是实现村民共同心愿的基础和关键。因而村委会的选举,成为当前村民最关心的一件大事,选举前参照选举基层人民代表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产生村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讨论提出候选人条件并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张榜公布,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阐述当选后的工作打算。对外出务工的选民由家庭或者村选举委员会通知到人,对于不能返乡参加选举而又不放弃选举权的选民,明确告知选举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由选举委员会制作委托投票证,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规定每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二人。选举现场热烈而隆重。在许多地方,选举时都出现了令人激动难忘的情景:候选人竞争激烈,有的还动用财力、物力参加竞选;外出打工的选民或者候选人为了不耽误选举,有的不惜乘飞机赶回家。因为村民的重视,选出的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逐届提高,如安徽省在第四届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占67.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5%,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90.7%;在第五届新当选的成员中,中共党员占69%,高中以上文化的占81%,平均年龄为41岁。乡镇干部普遍认为,村民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比参加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更加重视,积极性更高,原因就是因为村委会与他们切身利益的关系更加直接,更加密切。

五河县是全国的村民自治模范县,以村务公开推进村民自治是他们的主要经验之一。近年来该县一部分村正在探索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创新监督机制,即推行民主听证质询会制度—由村两委每半年或一年向自愿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报告工作,接受村民质询并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则限期解答。据介绍,这一制度能较好地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受到村民好评。

(二)客观评价现阶段农民的法制意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纳入正轨,改革开放政策提出并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渐趋复杂,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五年普法规定,至今我省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近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村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经济大格局的形成,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和目前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活动与预定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很多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的现象。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从而直接影响了法律这一有力工具在农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对法律的作用认识不足,总存在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自己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殊不知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辟如农民建房,农民认为自己建房放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了土管,村镇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再如遗产继承,有的农民认为遗产归儿子而忽视死者父母及女儿的继承权等。再如在土地征用方面,许多农民不了

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难以恰当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在广大农村虽然经过近二十年普法,但仍然有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深,了解不足。

二是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人民选。同时村级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是行使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暗里利用村组织名义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坑害农民群众。

三是缺少权利意识,存在封建奴役思想。广大的农民群众受封建奴役思想影响,即所谓的人治,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甚至没有感觉,但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三)农村法治建设薄弱的现实

法治的社会渗透力不足。在我国已经建设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几级政府,而党组织也深入到农村,国家政权对基层的是渗透力不可谓不强,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推行还存在种种困难。其表现主要有:

一是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处于滞后状态。从法律的分布来看,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多为城市而立法,而关于农村的法律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足以适应时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过程来看,我国制定法律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立法形式,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往往更多的取决和体现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他“左邻右舍”机构的意见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民与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机会和待遇的不平等。在这种状况下,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某些国家法律、法规难以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再如农民进城的暂住证问题,导致了孙志刚事件的发生,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完全解决。

二是执法过程的不严肃对法治造成损害。在当今农村,还存在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现象,这些都大大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形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乡村社会难以贯彻执行,影响了法治建设在农村的进程。

三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还存在较大差距。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农民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由于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某些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等,致使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抑制了农民对寻求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

二、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探究

我们认为,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主要有: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据有关部门统计,1990年制定的小康水平的16项指标,到2000年实现了13项,其中未实现的3项都与农村有关。我省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和农民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全省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据安徽省统计局《2003年安徽农民收入现状分析》一文分析,安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势头出现较大回落。据省农调队对31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比上年增0.4%.但是,农民增收基础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以及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更为困难,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年走低;在农民外出就业空间愈来愈有限的情况下,农民在本地劳动和外出打工得到的收入不断增加,因城乡经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一,商品生产程度和技术集约化程度不一,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

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990年为1:2.2,2000年为1:2.79,2001年为1:2.90,2002年为1:3.11.目前我国农村尚有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民住房非常简陋(极少数地方还是茅草房)、用牛耕地、饮用非净化水的人还不在少数。我省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第三,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较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至今我省仍有极少数村庄不通公路,用不上电,尤其是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缺少基本的条件。农村人多地少本来就是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粮食基本自给以后,又出现了城市过度扩张,不珍惜甚至乱占、乱征、乱毁耕地的现象,可以利用的农用土地日益减少。农村现有的土地不仅不能让农民致富,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民生存都将面临威胁。

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大大落后于城市,全国不少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在农村普及初中教育,在城市普及高中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医院的数量、医疗设备、医生的人数、技术水平、拥有的床位数等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据2003年9月5日《发展导报》转引新华社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2000年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12元,仅为城市人均卫生事业费的27.6%,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本来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由于种田效益太低,不少农民弃田务工经商或者抛荒不种,然而地上的负担不能减免,其保障功能随之降低甚至丧失。反观城市,不仅吃“皇粮”者各项社会保障齐全,就业者也可享有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即使是一般居民,如果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前应

加上“城市”二字)。在不少地方的农村,连无依无靠的“五保户”的生活也要由其他农民来负担。

(农村教育、卫生事业落后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据调查统计,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亟待调整,目前的现状是:乡镇财政投入占78%左右,县级财政投入约占9%,省市(地)财政投入占11%,中央财政投入仅占2%左右。众所周知,在多数地方县级财政紧张,乡镇财政普遍负债,要他们拿出很大的财力投入教育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正是普及义务教育难以落到实处的原因所在。全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0%,而在校大学生中农民子女只占30%,30%的城市居民的子女占据了70%的份额。并且农民子女上大学以后,极少有人回农村工作,致使农村的人才资源十分匮乏。目前农村每千人才有一个卫生员,而城市大约每二三百人就有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张病床。这种巨大的反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需要从维护宪法权威和推动的高度来逐步加以改变。)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民主法制意识是属于社会心理和认识层次,它主动或被动地适应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影响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影响到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封建意识在许多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在广大的农村还有很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统治,又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天授皇权特权统治的人治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建国初期近三十年又处于与世界各国近于隔离状态,对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在民的思想更是知之甚少。使得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我省农村的大部地方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农村很多地方的封建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还占绝对支配地位。因之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地区至今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许多地方,传统的人治思想对农民的影响比较深。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最后是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在任何一种方针、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人们都是寄希望于领导者的指示,他们都是在被动地接受,而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们自身的需求。这些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的体现;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律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成癖。有极少数基层干部为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存在、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以权压法的现象,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恶人恶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认识,认为学法无用,使得有的农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一些地方出现裂痕。有些人还故意歪曲事实挑动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对抗政府,使法律在农村很难得以真正实施。这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消极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使得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影响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在农村不能真正效地实施,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和一些不公平事件,政府没有足够重视,都是重要原因。

(五)国家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整。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多农村农业问题不能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仍要运用伦理道德或乡土规范来处理,乡政府的临时处置权利很大,随意性很强,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很多时候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乡干部只能依靠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临时处置,事件的处理方式与乡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认为还是干部说了算,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仰。

三、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实施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省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明显提高,这些都为推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

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忙与农闲的概念淡化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四是乡镇财政普遍吃紧,村级财力更是入不敷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都无法得到保障。

(二)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

,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理应抓好抓出成效。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很多地方的普法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一些地方甚至流于形式,应付了事。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范,检查不到位,监督不得力,协调不及时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工作做到哪里算哪里,随意性大,检查考核走过场。

(三)形式单调,内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的设想

农村的法治建设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纵观当前我省农村的各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到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农村要想紧跟时代的步伐,得到充分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奔小康,真正形成一种法律理念与氛围,建立起稳定、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走“法治”这条路,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

“以民为本,还权于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保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根据前面对农村民主法治现状和成因的分析,当前必须通过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第一,要把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突出推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必须把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提到强化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四民主、两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要将“四民主、两公开”切实融入到还权于民工程里。在还权于民工程中,要将“四民主”与“两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使还权于民的工程体系完整、操作性强、目标明确。实行“两公开”,主要是把群众最关心的土地承包投包、征地租地、集体基建项目投标招标、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指标、村政建设等重大事情向村民及时公开,并形成制度坚持下来。让农民直接了解村务情况,参与村务管理,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必要手段。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把村民满意列为村组织工作的第一目标。公开、公示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作为两个公开的主要措施,防止因村务财务关系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变“秋后算帐”为“事前监督”,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杈、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在农村工作中实行“两公开”,不仅使农民对于“民主”、“主人”有了亲身的体验,提高了农民各方面的积极性,也使农民对于中央提出的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从而积极参与“村务”,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村民自治必须有法治的保障,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规制和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比如村长的选举过程,首先应让农民意识到这是个所有村民的事情,选举结果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同时公布选举条件、公开选举过程,每个村民都有权监督,对选举过程提出质疑和意见,让农民意识到有法律在维护他们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律作为后盾,他们才能更积极放开地参与村务,民主和法治精神才能逐渐在农民的心中扎下根。

第二,要以村务大事民决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和涉农重大问题。还权于民就是农村大事由农民以集体讨论来决定,建立完善的村务决策、管理、实施监督制度,凝聚民主、形成合力。村务大事民决制是顺应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的有效形式。通过村务大事民决制将广大农民紧紧团结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务民主管理周围。切实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利,有效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防止村务将干部权力私人化、暗箱操作,的倾向,遏制村干部腐败的源头,促进村务管理的效率。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达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使村集体真正成为全村村民的集体。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我省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迫切需要理顺村民自治与乡镇领导的关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基层党政组织在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农村各项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如果没有它们的支持或认可都是不能成功的。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3、4条中已经作了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要

理顺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前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村民委员会缺乏政治、经济的信息资源,其成员自主能力弱,有的不懂得或者说不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另一个是乡镇党政领导凭借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和习惯,把村委会作为推动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的一个环节而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使村委会不能或者无暇开展自治活动,结果是村委会成员由“当家人”变成了“人”。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出现使村委会带领村民离开依法自治而跟着乡镇中心工作跑的行政倾向。另外,还有许多地方村委会行使或者越权行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委会藉此以行政决策者自居。目前,把村委会视为行政(政权)组织而不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看待的思想,不论在干部中还是在群众中都有着深厚的基础。在有些地方,村民自治的阻力主要来自县乡两级的某些领导干部,他们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太超前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条件下实行村民自治不利于基层的稳定。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对村民自治的不良影响,远远大于村民和村委会成员不会或不习惯自治。行政化倾向的危害在于它将引导村民自治组织离开政治民主和依法自治的法治之路,最终步入人治的不归之途。

在最近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入村委会的现象明显增加,社会舆论对此种现象褒贬参半。据《人民日报》2003年8月21日的报道,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在民主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时竟然出现了竞价拉选票的局面,结果一人以230万元的代价当上了村委会主任,二人以29.1万元的代价当上了副主任。这是竞选还是贿选?本来是很清楚的,奇怪的是竟然没有哪一个部门出面干涉。如果这种现象任其发展下去,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将无从谈起,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将会大大倒退。发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15第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条规定的缺陷:一是“有关机关”很多,具体责任不明确,在实践中是“有关机关”互相推委,谁也不愿承担责任“;二是”依法处理“,依什么法不明确。这里所谓”威胁“、”贿赂“与刑法中的”威胁“、”贿赂“含义是否相同,即便含义一致,而刑法第256条的规定,是针对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是否适用于村委会选举,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普法过程中:

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

其次,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农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的权益,教育农民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治官、治吏”的功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就从物质利益入手保证了实行法治得到农民最有力的支持。要向农民宣传农村常用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能力,切实培养参政议政,民主议事的意识和能力。在开展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我们对农民的法律教育,“送法下乡”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农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还要使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只有“法律意识”的觉醒,才有维护权利的法律行动,没有法律意识的觉醒,就难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如负担过重是各地农民最为关切的问题,要通过普法让农民了解党和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坚决抵制巧立名目收取农民钱物。由于农民不熟悉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水利山林、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入到农民之中,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在农民心中扎下根。

再次,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党校,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应承担起首要的责任,切实做好农村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农村干部的学法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学法成绩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在宣传形式上,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践证明,结合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最易为农民所接受。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有线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学校、农贸集市等,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设立法律咨询点,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常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还要大力开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要为村委会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帮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文化事业,改善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引导和丰富农民健康的文化生活,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是其重要组成。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应该是现代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应当是继承民族精神、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文化,它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而生。先进文化引导农民接受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传播进步的思想理念,弘扬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建构日新月异的法治文明。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大对各项社会文化事业的投入。要倡导培育健康的乡

村文化,减少渲染暴力、色情等西方腐朽文化对农民的侵蚀,丰富农民生活的精神内涵。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法律文化,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积极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积极推动执法环境的改善,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村乡镇的执法者更好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弘扬这样的法律文化,就是弘扬了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现代法律文化只有与先进文化与时俱进,才能在发展完善中不断丰富自己的内涵。

(四)改善乡镇政府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

要加大对乡镇干部权力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在法治实践中努力树立法律正义。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至今仍有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即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与农民切身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考核,不过关的坚决不让上岗,以此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政务公开,这对方便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现代法律文化的社会氛围才能在千百万人的实践参与中的逐渐形成。

(五)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维护农村的法治秩序。

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改善农村执法环境。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活动要结合普法教育,结合实际,结合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如围绕村务管理、计划生育、集资提留、廉政建设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重点和专项治理,切实抓出成效。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重要内容。要抓好农村执法活动,树立农村法治权威。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书,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坚决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对农村别是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庋、法律有规定的严格依法办事,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的害农、坑农事件,政府机关更应重视,还群众一个明白,有厉行法治来取信于民,决不姑息等腐败现象。新晨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办)、综治办和人民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认真做好村民来信来访工作。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要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以法理社会为前提,而法理社会呼唤着法律文化的建设。营造农村地区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做起。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将法治精神溶入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才能创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释放蕴涵在广大农民中的巨大潜能,激发农民创造文明新生活的满腔热情,从而创造出一片繁荣安宁的小康农村乐土,实现我们父老乡亲的美好梦想。

〔参考文献〕

①韩俊主编《中国三农100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研究部编

②敬元沭《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

第2篇:民主法治范文

关键词:民主;法治;宪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63-02

我国学术界对于民主、法治的研究浩如烟海。然而,对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研究却不是很多。严格的说,民主与法治观念更早地生长于西方。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是这种一厢情愿的学习和引进并没有收到前人所想要的效果,相反使得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出现了矛盾和混乱。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 民主与法治的界定

民主是个好东西,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在最通常的意义上,民主是个政治性的概念。源远流长,它从2500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地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人们给它下了许许多多的定义,比如“大多数人的统治”、“获得普遍同意的政体”、“人人都享有平等权的政体”、“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当家作主”等等。毫无疑问,民主是一种社会实在,它主要是指作为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这一点和专制状态也是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样。民主作为一种关系,只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还不具有现实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民主一定要制度化的原因。民主的制度化就是将民主由观念的形态转化为现实的形态,成为一种定在。这种现实的形态,这种定在,就是法治。

2 近代民主与法治的历程

2.1 两种不同的模式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独立革命胜利后,制宪会议从《独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成为一场缺少民主的革命;与此相反,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进行了一场没有秩序的民主革命。总的看来,西方政治现代化早期以民主和法制的对立,从两个方向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雏形。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会发现,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形成的“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两种模式各自“进补”,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的这段时间里形成了一种反方向的思想运动。在时间不尽相同,但却基本类似的运动中,民主与法治不断地走向融合:在英美,新自由主义运动的全面展开,人们迫不及待地撕下“原子”个人主义的冷漠面具,热情地拥抱民主;在欧洲大陆,保守主义的潮流却使欧洲思想界一片冷清,陷入了对法国大革命的长久反思,渴望着法治秩序的建立。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它所昭示的正是以冲突为动力、以“对立一互动”为特征的演进模式。

2.2 两种模式的互动演进

通过以上的历史回顾,我们看到,西方政治文明就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中不断演进的。从这一视角来看,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但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是一种“民主优位”的革命;美国革命选择了法治,却相对弱化了民主的声音,是一种“法治优位”的革命。两种模式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向各自的反方向运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实践了“民主融合法治”和“法治融合民主”的互动演进模式。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不仅是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它还决定了当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2.3 宪法与民主、法治

民主的主体是社会人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相互协作又公平竟争的关系。由于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需要,个体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社会由先行共同确立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因而呈现出有序性。这种有序性就是我们的法治的结果。在民主和法治之间有一个最佳的连结点,那就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因就在于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我们说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参与宪法的制定,但是参与制定宪法的人一定是代表人民的。怎样才能保证参与制定宪法的人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呢?只能靠选举制度和言论与结社自由的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制度和原则,选出的代表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权利才能切实地得到维护。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法治包含法制,但不等于法制。法治意味着健全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但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说有民主就无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这是危言耸听。

3 总结

3.1 法治是民主的基础

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并言简意赅地指出:“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

3.2 中国的民主与法治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治受到毁损。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而法治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只有这样,民主与法治才能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3.3 当代中国民主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在当代中国要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还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处理好宪法与民主的关系:首先,要以宪法来接应实体意义民主制度的建构和发展。正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所言:所谓民主政治就是当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尽量使多数人的意见参与统治过程的制度。从实体角度来规定民主制,应关注国家权力成立的正当性。民主制的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政治国家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在现代社会下要表现这种权力的渊源和所属关系,实现、保护、扩展人民的民利,合理地规定人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尺度,必须借助于宪法这个人意志最普遍、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次,要以宪法促进和完善程序意义的民主。程序意义的民主,表征了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实现和实际运行的原则、形式和机制。其功能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规定国家获得权力和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规范、步骤和方法,力求把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始终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把人民唤醒和组织起来,使人民实际地感受并充分行使各种民利,为真实、具体的民主、自由而斗争。作为一种完善的民主程序,它本身构成严密的系统,具有各层次的具体规定。这就是作为民主程序内核和灵魂的民主精神,作为民主程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则,作为民主程序物化表现的民主体制。宪法必须从以上各个环节,全面、均衡地促进其制度建构的稳妥性和运行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林硫生.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6.

第3篇:民主法治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生态环保型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动员、组织和带领全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县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

1、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做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2、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3、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全县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标准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能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从现在起至*年底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1、各乡镇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年1月10前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依法治县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根据标准,确定五个在全县具有示范作用的村,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命名我县首批“民主法制示范村”。

第二阶段:*年3月—*年12月。

1、*年3月—4月,各乡镇按照2003年制定的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创建工作;

2、*年4月—10月,各乡镇抓试点创建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县司法局、民政局对试点村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年10月—12月,在全面创建的基础上,命名第二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行政村的15%)。

第三阶段:*年1月—*年12月。

1、*年1月—2月,各乡镇按照2003年制定的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创建工作;

2、*年2月—10月,各乡镇抓试点创建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县司法局、民政局对试点村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年10月—12月,命名第三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比例为25%),力争在“四五”普法结束时,使全县40%的农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在此期间,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表彰。

四、活动要求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评比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及实施细则(于*年1月10日以前报县司法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二)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认真调研,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及时发现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县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等与之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依法自治能力,保障“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第4篇:民主法治范文

经济改革呼唤政治体制改革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持续了20年,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均远远超出了旧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目前已经发展到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直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无论人们对全球化进程的正负效应的看法如何分歧,中国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被排除在此进程之外,回到闭关锁国的过去。

然而,仔细研究中国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现状,便可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隐患,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在经济体制本身,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让我们对此略作分析。

第一,目前我国的经济虽然已经相当程度地市场化了,但还远未摆脱大量由政府参与的垄断性或半垄断性的经济活动,这就使得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者的政府机构同时也可能成为经济大饼的分割者和利益牵涉者。许多国有大型企业在表面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但由于其管理者仍然属于政府机构,因而仍未摆脱政府垄断性的管理方式。以民用航空为例,尽管各地在近几年里分成了若干个表面上独立的公司进行自由竞争,但在实际上各公司连票价的定价权和开辟线路的权力都没有,仍然由中国民航以高度垄断性的行政行为进行管制。所以才出现严禁机票打折、否则便以停止飞行相处罚等类违背市场规律的垄断性政府行为。在真正市场经济下的民用航空只能由各公司按契约方式加入的航空协会来进行协调,政府管理局主要从事安全方面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或协调,而不是介入各公司,负责细致入微的定价。

还可以举电话、无线电话、邮政、电力等众多以前由政府垄断而今天也试图放开的行业作为例子。其中一部分属于自然垄断,如电力、供水、煤气公司,另一部分属于一两个国有的大股东投资者介入的寡头垄断方式,如无线电话公司,政府本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将其打碎(如今天美国司法部对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所采取的行动那样),但由于一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本身就是大股东,故几乎难以相信有关方面能够采取断然措施制止其寡头垄断方式,我们看到的这些行业的大量高额收费(如手机的双向收费)和超额利润率实际上不利于市场化和良性竞争的形成。

第二,众多准政府机构又是大量资源的消费者,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不以竞争而以垄断方式进行的资源配置不可能是高效率的,而只会伴随着资源的巨大浪费。广义的政府机构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又是经济活动的投资者和利益收获者,这就很难避免围绕政府机构产生大量的寻租活动,即通过暗中贿赂官员来获取一己之私利,这是滋生腐败的体制根源,也是政府机构精简相当困难的重要原因。而庞大的政府机构人员臃肿与增长相当快的消费方式必然为社会制造巨大的经济负担,造成大量违规收费,民间的负担沉重。这就使得民间投资的游资和动力不足,自然会放缓宏观经济增长的速度。这也使得精简政府机构不只是一般行政改革,而且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发展的动力。

第三,大量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决策不是靠对市场回报率的理性判断,而是非经济行为。投资决策凭负责首长的“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进行,心血来潮而不顾客观规律,随意上大项目,盲目建立开发区、建大市场,劳民伤财而收获甚微。各地大量的“首长工程”耗资巨大,但政出多门,缺乏稳定性,加上公共工程的监督不力,腐败现象难禁绝,导致了一批劣质的豆腐渣工程。银行贷款深受政治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影响,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也产生了一定比例的坏帐。反之,那些没有深层政治关系、但经营管理业绩好的中小企业家贷款无门,难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

第四,一些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生产不景气,表面原因是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开工不足,但深层原因则是经营管理不善,领导班子缺乏活力、创造性和朝气。面对大批下岗工人,频繁变换的厂长经理们照样维持高消费,买高级住宅,出入于星级宾馆,过纸醉金迷的日子。一种被泡沫化的所有制在缺乏真正民主监督的条件下表现为这种令人心寒的经济形式,导致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的暗中私有化和外流。尽管不是所有的厂长经理都如此,但一定比例问题的存在已经威胁到相当数量的国有资产及其雇员的命运。

这里仅举这几个与经济直接有关的问题,尽管其严重性还没有达到如灭顶之灾,但毕竟向我们敲起了警钟。而且在今日之中国,所有这些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都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有人以为可以继续按照既定的方式仅在经济领域内继续变革,也有人把希望寄托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让更多外国经济力量介入,以扩大中国经济的竞争性,降低垄断程度,促进优胜劣汰。不错,让外国资本进入像无线电话通讯的领域,以打破目前的少数寡头垄断,的确会产生一些效果。但这种冲击毕竟是外在的,如果不进行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减轻民间经济负担,使政府真正退出经济利益分摊者的角色,那么,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仍会成为问题。同样,在微观层面,如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缺乏对其管理层严密高效的监督,包括严格的任免、业绩审查和奖惩制度,克服裙带风或任人唯亲,则国有领域的经济效率同样难以出现较大的全面性的突破。而监督政府部门本身,使之真正清廉、高效、公正、透明,使经济决策理性化、科学化、公开化,杜绝徇私舞弊,更成为当务之急。

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思索的东亚金融危机的反面例子。此次危机中断了经济数十年持续高速发展的进程,让世人重新反思东亚文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问题。危机的外在原因只是表象,其内在根源则在于东亚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未进行深层结构的根本改造。东亚文化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而存在着国度和民族的差别,但其共性的因素包括官本位、宗法或等级观念,缺乏普遍权利意识和公正透明的经济秩序。一元化的思维模式与缺乏制约的权力结构相结合,产生了特殊的东亚政治文化,如政府官僚对经济的主观随意干涉,滋长了严重的政治腐败、泡沫经济和金融无序。政治上的准家族统治、虚假民主和官商结合,裙带关系资本主义在金融危机的契机下充分暴露出其对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碍作用。团体导向曾经促进过东亚的现代化,但其负面因素如今也充分显现出来。当然,不能通过一次金融危机而将东亚文化的优点全部抹杀,而且今天受到危机打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复苏的过程中,但这些都不能证明东亚社会可以不必进一步改造那些不能适应经济持续发展的政治文化因素而继续取得高速的增长。

厉行法治与限权政府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解决中国各类现实问题、特别是经济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是当务之急。毋庸讳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政治上的民主化程度却与之很不相称。这种不对称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一些人一再持有所谓侥幸观点,认为可以不经过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变革而可使经济继续保持一、二十年较高增长的势头。另一种观点可以说是自然长成论,即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政治民主化乃至道德水平的提高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此论忽视了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因素对于经济的重要的反作用,甚至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时期,不经过政治和法律的深刻变革,经济不仅难以发展,甚至还会倒退。

法治基础上的民主应当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当前的条件下,首要的任务是厉行法治,克服长期人治传统形成的以长官主观意志代替法律统治的恶习。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负责首长的基本任务是懂得什么是真正的法治。法治即是法律的统治,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作为公共理性代表的法律之上。法治国与人治国直接对立。人治是个人、少数人或集团的专横统治,没有规律、稳定性可言,被统治者不能合理地指望自己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开、人所共知的法律规则,便不会受到统治者主观随意的惩罚。人治国最高统治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挑战、监督和制约。本来,法治与政体的性质并无必然的联系,封建社会也可能实行某种形式的法制,但历史上人治的确与封建传统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封建专制国家,皇帝的圣旨便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即使朝令夕改,其臣民也得无条件地服从。在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人治往往不会随着封建帝制的垮台而销声匿迹。转贴于

法治与宪政主义关系密切。宪政主义国家的最高裁判依据是宪法,即所有法律之上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法人、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在所有违法的罪行当中,违宪罪是最高的罪行,任何个人都不能不为此受到严惩,因为违宪不仅是对其他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害,而且是对一国人民所同意和遵奉的根本立国和行为原则的侵犯。尤其是那些出任公职的人,由于他们支配公共财富、拥有镇压之权、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其言行一旦违反了宪法,那就不仅要被剥夺公职,而且要受到社会的严厉制裁。为了防止一些人、尤其是担任重要行政职务的人随意违反宪法,一般都需要设计和实施所谓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形式不同,通常是由最高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独立的机构来对本国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公民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尤其是对政府公务员、官员和最高行政首长,只要有人或机构提出正当的请求,就应对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机构有权撤销任何一级行政部门发出的命令和决定,撤销各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在某些国家,甚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宣布通过的某项立法为违宪。这样做也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法治国纠正违反宪法的立法、行政法规和政府行为,以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

在我国现阶段,在更大规模的民主化实现之前,有必要先厉行法治和宪政主义。仅就宪法而言,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点是,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已经比较明确,与当代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接近,只是在全社会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相当的差距,即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例如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其他还有公民不受专横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重要条款的规定。[1]又如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2]这些符合现代普遍公民权利规定的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长期人治传统和旧文化的影响,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甚至还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然违反这些基本公民权利的现象。不仅在基本公民权,而且在涉及我国现阶段众多就业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民主管理程度低,有的只是由少数人说了算的严重违宪现象,这已经成了相当一些集体经济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我们暂时还没有司法和诉讼机构专门受理对违反宪法行为的指控,因此,在违宪审查和纠错机制上还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也是实际违宪行为难以禁止的制度原因。同时还需要进行维护宪法权威的全民教育,以形成共识。

关于现行宪法要指出的第二点是,宪法本身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表述不清或自相矛盾的表述,特别是在其序言部分,以及关于所有制形式的表述方面。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私营经济成分已占近半壁江山的今天,宪法在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没有给私有财产以同等的规定(尽管已经有所突破),这仍然有待改进。此外,有关公民言论和思想信仰自由权的规定与其他条文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显然容易为一些人随意干涉公民权利提供依据。现实中的广大居民已经实际上可以在各地流动,自谋生路,不再局限居住于一地,户籍制度也在重要的改革过程中。但现行宪法对于公民的迁居自由权却并无明文规定,这是从1954年宪法中作明确规定的该项公民权的倒退,完全有必要在现阶段重新补上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现行宪法对于公民民主权利的规定是模糊的,完全有必要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而增加条款。当然,修宪是个复杂的过程,不应当轻率地增减条款,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当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最具代表性的民主抉择。修宪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简明、自洽、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可检验性,从而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一些不必要的表述尽管删除,以朗朗上口的语言使广大民众对关键的条文都能熟记甚至背诵,对于违宪现象也可及时地予以核查制止。

今天,中国社会的制度改造已十分必要,其主要任务是创造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发展市民社会。其目标是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使之主要充当社会经济活动的“守夜人”即秩序维护者,而不是主观随意的干预者和掠夺者。这就要求我们继续深入进行政治民主化和法治现代化的改革,克服各种人治和非理性主观随意统治的旧习,包括真正实行政治权力的牵制平衡,确立廉明清正的政府形象。政府官员必须杜绝对民间经济金融活动的随意干涉,对继续违反这一规定的官员的监督应当自下而上,并且诉诸公正独立的法律裁判。

建立限权政府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原则,而直接涉及到政府在公众中的清廉形象以克服公信危机,涉及到政府机构能否充当真正公正的秩序维护者,涉及到相当一些民怨的最终根源。任何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机构都无法克服腐败,为此,加强监督已成全民共识。试想,一个人或少数人既是行使创制、复决、质询和罢免权的立法机关的负责人,又是拥有维护社会安定之权和庞大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还可以通过自己的直接影响力干预司法,那将从何实行权力监督呢?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无限扩大和无所不在,根本的一点是从制度上加以保证。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注意到了立法机构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的问题,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3]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有类似的规定。其本意是体现立法机关高级组成人员在政治职能上的专职性,以加强其监督职能,这当中正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思想。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言论免责权,为的是免除其批评的后顾之忧。

但在具体规定方面,在维护社会监督和真正的权力制约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制度建设工作。我们至今还没有完整的严格的新闻法或新闻监督法,媒体在揭露行政官员腐败和玩忽职守方面还有颇多顾虑,动辄被诽谤案所困扰,而且一些司法机关由于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关系而不能公正维护舆论监督权。有些案件本不属于诽谤,而只是对公众人物必要的舆论监督。没有法律的保障,自下而上的舆论和政治监督便基本不可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东方社会的又一个通病,人们太多地依赖于人情事故,轻视普遍化的规则和冠冕堂皇的条文。因此,厉行法治便需要法律文化层面的根本改造。实现真正法治的基础是契约文化,即人们普遍遵守在社会交往中所订立的契约,信守诺言,讲究信用。法律便是一种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契约,必须得到人们的共同遵守,才具有权威,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

限制政府权力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需要确立并持久地维护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行政部门权力受到限制以后的另一项艰难任务是确立市民社会的权威。回顾近现代中国,社会每当出现政府权力遭削弱时,总会伴随着社会的整体失范、权威失落和无序状态,人们无所顾忌地乱来。由于民间的自治能力没有培养起来,从而为政府权力的进一步膨胀制造了藉口。如此恶性循环,政府便一直不愿意放弃对民间事务特别是经济活动的过多粗暴干涉。克服这种现象的有效途径是在削弱政府权力、建立小政府的同时,培养和扩大社会自治能力,使得民间的各种社团包括联合会、同业公会、基金会、利益团体、宗教团体真正能够公正、理性、透明地自主运作,以代替过去由政府强制控制的那些权力。

这里之所以在“民主目标”前加上“法治基础上的”这一限定语,是因为纵观当今世界民主化各国和地区的正反两面经验,简单的大规模民主化往往导致社会较长时期的混乱无序,政府腐败反而加重,民众不堪其苦。而民主化进程比较平衡有序,未造成经济大破坏的地方一条重要的经验是法治基础较好。关于民主化,民粹主义者或“即时民主”的鼓吹者认为,既然人民及其合法选出的代表是最高立法者,只要按照这样的立法者的意志行事便是民主和法治,用不到一些职业的法官和司法权威机构来从中作梗,这是一种理论的误区。其实,司法独立和法治恰恰是要克服即时民主的某些致命的弱点。因为大众及其直接代表有时候也会出现集体非理性的时刻,几乎每个民族都曾犯过此类错误。为了保障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法治秩序至关重要。由于法官在此的角色是消极防御而非代替立法或行政,即代表公共理性来作判断,法官本身如果明显越权或偏私不公,一般会受到其他权力机关和民众舆论的制止。因此,立法民主与司法独立包括司法审查制度是法治主义所不可缺少的两大方面。只有在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才是真正有生命力、长期稳定性和权威的民主。

民主制度建设构想

在法治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发展我国的民主制度,推进民主化进程,应当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明确的奋斗目标。今天,谁都不会、也不敢公开反对在中国发展民主制度,五四运动的这一理论上的伟大成果甚至使最顽固的保守派都无法公开鼓吹专制。问题只在于:发展什么样的民主?具体目标是什么?

民主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口号,而是一套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是: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自觉表达的同意的基础之上。统治者如不能定期地从民众当中获得对其合法性的赞同,便不能说是合格的民主制度,而且,这种同意必须是自由表达的,即建立在批评自由基础上的同意,而不只是简单的沉默者的投票。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与真正民主制度密切相关,公民既可以对自己的议会代表和所选举的行政负责人说“是”,也可以公开地、无顾虑地说“不”,一切取决于其自身的理性选择和判断。

有鉴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范围广泛的直接选举制度,即所有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的首席负责首长的直接民选。目前还仅仅是广大农村村级干部的直接民众投票选举,但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是基层民众自治机构,而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只有当各级政权组织的首席负责人均实行了直接民主选举,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衡量的目标之一才算实现了。值得欣喜的是,我国党政领导人从来就没有说我们拒绝这最终的目标,朱钅容基总理在2000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结束时回答丹麦记者有关我国直接民主制发展的提问时回答得很干脆:“感谢你对于我们基层直接选举的好的评价。至于直接选举向上能扩大到哪一级、多么快,我当然希望越快越好,但那要取决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条件。”[4]他是把直接民主制的扩大当作我国民主化的基本目标来看待的,尽管目前的社会条件还有限,但从主观愿望上说,发展得越快越好。

尽管条件有限,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没有大致的时间表,无限期地维持现行选举的方式,同样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直接选举乡镇长的试点。如河南省新蔡县通过群众推荐票和人大代表选举票相结合产生了乡、镇长,其具体做法是,先由县委制订乡、镇长任职资格条件,并将两个乡镇党政机关、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分别划分为若干个推选区域,由各区域内的成年公民分别推荐,并经县委审定后,确定数人为乡、镇长初步预备人选,然后再由各推荐地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步预备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得票前三名为乡镇长初步人选,然后再进行民意测验,最终由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正式投票选出乡镇长。首轮选出的一名乡长和一名镇长分别取得50.2%和57.1%的群众推荐票和均为100%的人大代表选举票。[5]此举在我国尚属首创,而且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直接选举乡镇长,也没有充分的竞选,但毕竟向群众直接选举迈开了重要的一步。在此种制度中,得不到过半数群众推荐票便成不了人代会上的正式候选人,也算是一种群众否决方式。当然,此例中人大代表100%赞成票的情况说明人大代表本身的自由选择度并不够大,至少存在一定的顾虑。但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人们要问,经济文化条件属落后地区的河南省能够迈出此尝试性步伐,那么广大同样经济水平的地区乃至经济和文化更为发达的沿海省市又何尝不能跨出更大的一步呢?

发展直接民选制度,最终由10亿中国成年公民通过直接投票决定其各级人民代表,各级首席行政首长,各级首席检察官等公共职务的承担者,那将是怎样的一种震天撼地的壮举!对于今天的世界文明也将是巨大的历史性的贡献。当然,民主化的进程是艰难的,需要一步步的制度设计和试验。但允许不断地试错,即尝试性提出方案,进行实验,消除错误,继续前进,应当是既定的目标。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几乎缺乏丰富的经验积累,诸如在候选人的提名、资格认定、财产公布、施政演说、相互辩论,竞选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方式,防止少数富裕大户控制竞选过程,制止贿选,选票合法性的认定,选举结果出现争议时由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仲裁等等方面,还要进行艰难的学习与经验积累。然而,既然我们选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最终目标,便没有必要畏首畏尾,而应大胆地实验,披荆斩棘,开拓前进。

除了直接民选制以外,党政分开也是我国现有特定条件下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议题。作为一个革命党,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地下斗争和根据地的特殊条件下采取了主要由党组织进行集中迅速的决策和领导方式,这也许是迫不得已。正如此前的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早期反封建革命政党也采取类似的领导和决策方式一样。但即使是在此特殊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也认真地批评了当时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做法,指出中共不能学这一套。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虽然注意避免重蹈国民党的覆辙,但由于没有圆满解决从革命党到民主执政党的根本性转变,加上长期极左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致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人民权力受的局限性较大,民间社会无法发展,因而自治程度低,代民作主的事时有发生。即使是在知识分子较集中的单位、文化知识程度较高的大城市也继续沿用了战争时期的决策和领导方式,因而使得党政分开的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完满的解决。

关于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分开的问题,邓小平在1980年的那篇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已经作过精辟的分析。经过历次政治运动和长期极左政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深切地感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的众多弊端,他敏锐地看到所存在的问题,这里仅引用其中的三点:“一是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兼职、副职不宜过多。一个人的知识、经验、精力有限,左右上下兼职过多,工作难以深入,特别是妨碍选拔更多更适当的同志来担任领导工作。副职过多,效率难以提高,容易助长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三是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样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6]

邓小平的这些论述在今天看来不仅没有过时,而且还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纲领。可以说,他所批评的这些积弊并未消除,有的地方还有所恶化,如权力过分集中,兼职、副职过多,以党代政。本来,执政党的主要任务是管路线和方向,而不是事无巨细均由自己管起来、大包大揽。结果是少数人忙而无当,多数人一旁观望,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邓小平对此深恶痛绝:“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7]这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所有问题的决定权均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又不存在实际的制约监督批评机制,那么这少数人随意介入经济领域,为他人谋点私利,然后自己再从中获得各种回报,便成为不可避免的。

可见,全民民主的前提是党内民主,首先在党内改变一人说了算、听不得批评意见的封建家长制,彻底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和个人指定继任者的制度,实行干部工作易地轮换制,在轮换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政绩和廉政审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轮换任职。党内的委员会和党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其一人一票的民主权利,党的领导干部也实行类似公民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竞选,这样才能使党本身保持活力、朝气和自我更新的机制。

民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需要全社会进行政治文化的改造和培育。教育首当其冲,在教师就每个问题上都提供唯一的标准答案,课堂上死气沉沉、一言堂,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教育制度下,不可能产生具有自觉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全社会对于不同思想信仰、生活方式的宽容,在各类问题上允许公开的自由辩论,对拥有权力的人们的各种公开理性的批评,与此密切相关的被批评者的大度,以及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上的平等与宽容,都是这种民主生活方式不可缺少的东西。

总之,只有通过上下两个方向及同级权力机构之间的多向制约监督,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不受制约的状况,先实行党内直接选举和竞选,最终实现各级公共职位首席负责人的直接民选,才能保证由领导和管理才能突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人来掌握各级政权的决策权,他们在担任各级领导职位的同时,才不致于因为无人监督而迅速堕落。在这样的民主改革基础上,才能继续推进经济领域的真正非政治化的自主经营,才能保障广大国有和集体单位职工的权益,使其生产和销售走上高效快速的轨道,我国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才能有一个良性循环的政治大环境。

注释: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版,第20-21,54,29页。

[4]《朱镕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见《人民日报》2000年3月16日。

第5篇:民主法治范文

关键词 民主政治 法治 历史经验 学先进 世界接轨

民主政治是近代人类社会的主流趋势,同时又是解放生产力的钥匙。

简而言之,一个总体上落后的社会,要赶上世界先进与发达的社会,实现现代化,首先,必须建立与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并走工业化道路。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所经历的道路不尽相同,但是,仍有规律可循。

一、 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近代文化与文明发展的主流趋势

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分别经历了分别以神权—王权—人权文化为中心的历史时代。

神权时代与神文化:人们相信上帝与神创造世界,主宰一切。一切文化都以神为中心。

14-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开始了人的思想解放和宣扬人性。

王权时代与专制文化:由国王或皇帝以武力征服与统治广大人民,实行专制主义与制度,

以王权为中心,人民没有任何权利。法律由国王制订,用以维护王权与官僚制度。1215年(即中国南宋朝时期) 英国大运动,人民运动开始以强制的方式限制王权,并实行议会民主。

人权时代与民主文化:强调人生而平等,并享有各项自由与权利。法律由人民制订,并

体现人民的意志与维护人权。自由市经济是民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并要求用法律保障其公正、平等和正常秩序。

1776年(即中国清乾隆朝时期)美国独立宣言和民选民主政府的建立,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和法兰西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民主人权的新时代。二次大战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民主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民主政治已经成为近代人类社会的主流趋势。

二、 民主政治的内涵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民主政治的内涵

民主政治的主要内涵是中国民本主义、仁政;与世界公认的天赋人权、生来具有;它包含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工作、罢工、游行示威、居住迁移、财产权、选举权或被选权、人身自由与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由人民制订,体现人民的意志,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为保护人民权利,人民有权选举或被选入议会与政府,并可随时罢免不称职者。

民选政府与议会的基本职责是保障人权、社会公正、社会福利、社会安全与社会发展等。

媒体开放,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依法治国。

2、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民主政治重视与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必然最大限度的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民主政治是解放生产力的钥匙。

3、民主潮流不可阻挡

18世纪以来,民主潮流由北美、西欧,遍及全世界。王权专制纷纷落马,许多新兴国家走上民主改革之路。政治民主化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出现了一批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

19世纪西欧的社会主义思潮中有极端主义成分,例如,主张“消灭私有制”,实行“无产阶级”、国家垄断一切和计划经济。实践证明行不通,理论上也是错误的,没有成功的先例。对此,世界付出了亿万人民死亡的高昂代价,所得结果是普遍贫困、饥饿、物质短缺与长期无休止的社会与国际对抗,甚至战争,或毁灭人类社会。全世界都应当吸取教训。

民主国家的工人阶级享有很多权利和福利,说明采用民主与和平的方式可以解决劳工问题。世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也只能通过民主、和平与发展生产力的途径解决。

而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都是违反民主政治的,都是反潮流的落后思潮,应当批判和改革。

三、 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基本经验

人所共知,资本、技术、人才、资源、市场、管理、法律等,这是工业化的基本条件。

任何国家若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发达国家,这主要取决于其内部的社会制度,

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民主、自由与市场经济是社会生产力解放与发展的关键与基础。西欧各国、美国早在二百多年前,最先实行民主制度,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与平等。因此,社会生产力获得充分解放,成为世界上最发达地区。其基本经验如下:

1、政治民主制度是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现代经济的基本社会条件

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经济发展必须以民主制度和解放生产力为基础,一切发达国家与

发达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这点。任何个人也没有理由拒绝与阻挡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识时务地甘愿作历史罪人。

2、正确处理财产所有制问题

全盘国有化、国家垄断一切与“消灭私有制”是极端主义的社会思潮,实践证明是错误的,理论上也有严重缺陷与自相矛盾。历史宣告:此路不通!只有实行多种所有制和依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历史的必然,不能倒退与混乱。社会稳定只能建立在正确的理论基础上。

3、合理的分配与工资制度:按劳分配与合理积累

4、完善就业与劳动制度

5、建立社会保障与救助制度、劳动安全、保护与医疗制度

6、精简国家结构与管理制度:根本改革方向是国家管理社会化,而不是官僚化。

7、合理的财政与税收制度:贯彻“小政府大社会”的精兵简政原则,降低浪费与非生产性消耗,减少税收,提高税款利用效率与加强审计监督。

8、完善市场结构与管理制度

9、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完善:根本改革方向是民主化,司法独立与全社会的监督。

10、社会舆论公开、媒体开放与广泛的社会监督制度。

这就是发达国家成功的基本经验与胜利的“秘密武器”。任何国家都可以学习借鉴。

四、 新型工业国家的基本经验

日本及各新兴工业国家,学习西方成功经验,改革政治与社会,推行民主制度与严格法制,取得实效,改变了整个社会面貌。

五、 中国工业化的历史经验与改革

中国的工业化走过了曲折、艰苦、复杂的沉重道路。大致如下:

1、满清末年(1840-1910):鸦片战争和列强入侵后的洋务运动和民族工业。由于君主官僚专制主义与政治腐败,发展十分缓慢。

2、民国初期(1911-1949):内战、混乱与日本入侵,缺乏发展条件而停滞。

3、执政(1949-1976):一边倒学习苏联,走俄国人的路。按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实施“无产阶级”、全盘国有化、国家垄断一切和计划经济。但发展低效益,长期普遍贫困、物质短缺与饥饿,代价沉重,有目共睹。苏联解体与东欧转轨,说明世界人民普遍要求抛弃旧制度和极端主义,这不仅是哪个人的过错,而是基本理论、实践与制度的严重缺陷与落后。

4、改革开放(1978-):学习西方经济管理方法,吸收外资,允许私人企业发展等。经济发展提速,温饱问题好转。但由于政治改革滞后,腐败现象与两极分化严重,社会问题仍然很多。

六、 现实的差距与问题

1、中国古代曾对人类文明有很大贡献,直到宋朝以前,制造业总产值曾占世界总产值的30%以上。而到现代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则缩小到占世界总产值的2.35%,在世界的地位大大缩小。“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数千年的皇权专制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的发展,被后来者,仅200多年的民主制度远远抛在后面;

2、二次大战后,世界经济又进入了高速增长期,许多国家都可以长期高速度发展,经济翻几翻。当前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4万美元,几个华人地区人均GDP也达1-2万多美元/人·年。中国大陆人均GDP虽也有增长,2000年为863美元/人·年,仍然与先进国家与地区差距较大。实际上任何国家只要社会制度符合生产力发展,都会成为发达国家。从80-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和亚洲“四小龙”每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约1000美元/人·年以上;

3、近年来,中国外贸进出口虽然大幅增加,这中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50%以上。其余出口产品中大多属劳动密集型产品:纺织、服装、鞋类、玩具、五金等类,技术含量低。说明国民经济发展仍然是低层次、低水平的;

4、近代世界先进科技,没有多少是中国大陆人发明创造的。为什么近代落后?中国人常以古代四大发明而自豪。但众所周知,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发明两千多项,全人类至今受益匪浅。这就是社会制度对生产力解放程度的巨大差别。

5、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扩大,大多数人仍然贫困,没有多少私人财产,工资收入虽然上涨,但物价上涨十倍以上,多数人生活水平改善不大。医疗、教育、住房被成为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同时,城乡差距扩大,由2.78:1扩大的为2.90:1以上;有的企业高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高于普通职工的100倍,年薪高达百万元以上。

6、基础教育投资长期不足,劳动力素质低,文盲与小学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42.42%,大专以上仅占3.6%,不利于长期发展;

7、党政官员腐败问题严重,据中共15-16大,中纪委报告,纪检部门统计,近十年(1997-2002)来,约有151多万党政官员因腐败问题受处分,即平均每年有15万官员受处分。近年来增长为每年17万人,呈上升趋势。超过世界一般腐败现象;

8、社会犯罪严重,每年以两位数增长。给每个人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9、全国假冒伪劣严重,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伤害;

10、环境污染严重。给广大人民生活质量和后代子孙造成严重伤害。

七、 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国家民主制度

50多前中国可以与前苏俄接轨,并全盘照搬其不成功经验与体制。经过长期实践对比,在付出沉重代价后,为什么不能改弦易辙,学习成功经验与世界先进潮流接轨?即便是成功经验的取得,也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如果抛开成功经验,放弃捷径,自己再另搞一套不成熟的试验,能否成功?代价多大?谁来买单?变数很多!答案应当是明确的。

1、融入世界民主政治主流趋势,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对抗,吸取人类社会历史经验教训。尽快落实政治体制改革,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实施民主改革,建立现代国家民主制度,保护人权、民主、自由与平等, 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

2、按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减少层次,精简大量非生产人员;

3、深化企业多种形式股份制改造,按出资额定股,合理化股权结构,使责、权、利有机结合;

4、学习发达国家和华人先进地区经验,建立名符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

5、加强公共财政预算的审计与管理,杜绝资金损失浪费;大力压缩公款吃喝玩乐、公费出国旅游与公车滥用等(每年浪费公款数千亿元,并逐年呈上升趋势);

6、加大改革力度,改善农村与土地政策,保护耕地,促进落后农村转变,建设现代化农业;

7、保护多种所有制平等竞争,保证民营经济更好发展;

8、 按世界三个人权宣言和国际法理,完善与科学地修改宪法与法律。特别是按世界公认的正确财产观,明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稳定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9、按民主政治文化,改善用人制度,完善选举制,逐步推广直选议会与政府,改革考试制,招聘制;禁止帮派体系、公权私授、卖官买官、任人唯亲等不良倾向;

10、增加教育、科研、环保等基础投资,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打好牢固社会基础。

首先,要迈开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第一步,人大改革,人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这是最容易实现的。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与社会各项改革,民主制度才能逐步完善。否则,一切改革很难开展与深化。

参考资料

1、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2001

2、刘国平、蒋宝恩,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

3、佟家栋、冼国明,1999~2000年度世界经济发展报告,南开大学出版社,天津,2001

4、陈宗寿,发展的哲学,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与经济研讨会,北京,2002

第6篇:民主法治范文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置。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of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置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置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置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不言而喻,无论是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还是在后来围绕财政再分配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都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和要求来或明或暗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举措。与此相应,至少有以下几项制度性举措应该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需要为中央与地方提供交涉和讨论的场所、程序以及具体规则,无论是在全国人大、还是在国务院财政部,都需要协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论坛。其次,为了有效集中财权,预算开支中的相当大的份额必须交付地方使用或者在地方之间进行调节,把“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作为加强中央汲取能力的正当性根据、作为维持地方积极性和向心力的杠杆。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到中央部门来陈情、禀告以及讨价还价的活动就会非常活跃,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某种“顾客政治"的结局。第三,为了避免密室交易、分配不公以及交涉成本过高,中央将不得不逐步使财政再分配和预算收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而地方则会渐次提出自主征税、改变国税和地方税的比例以及缩小中央财政移转部分的比重的要求。

第7篇:民主法治范文

5年里,“法治浙江”的提出与推进,地方立法对峙丰田霸权、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落地、人大监督守卫生命之源、杭州民主促民生、温岭民主恳谈、乐清“人民听证”……一个个强有力的音符,奏响了浙江民主法治建设的和谐旋律。

2010年“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被社会公认为是我国消费维权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浙江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出台的直接成果即是:丰田“不赔钱”,在浙江“已无路”。

“浙江的地方性立法颇有前瞻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明确的预期和详尽的规范与指引”,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指出。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稳定的保证。5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把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上升为法规,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2件,修改和废止50件。

立法不仅要注重内容,更要注重质量。不少学者指出,公众参与可以避免由于“关门立法”可能产生的恣意专横和立法偏私现象,降低立法和执法成本。5年里,浙江省人大在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道路上积极探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2009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首次将网民建议直接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在浙江立法史上写下了重要一笔。据了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通过浙江在线等媒体就上述条例草案进行了两个多月的网络听民意活动。其中,网民提出的“禁止办证搭车收费”、“与户籍挂钩”、“享受待遇”这3个方面的建议,被以不同的方式写入条例之中。

“地方立法听取网络民意,并将网民建议写入法规,不仅是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一大进步,而且可以帮助法规更科学、更完美、更有效地体现和维护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这种做法对今后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夏立安说。

立法的成效究竟如何?对老百姓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2006年,浙江省人大法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表示:“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浙江’,不仅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应关注法律、法规制定后的实际运作状态、所取得的绩效及存在的问题,以反观立法中的得与失,促进地方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法规实施效果的不断提升。”

此外,5年来,浙江省人大还建立和完善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委托起草等多种方式吸纳专家参与立法工作,从而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监督力求实效

“农村教育投入和学校发展不平衡,优秀的教师留不住;要为在浙的外来务工人员办职业教育;要解决外来务工子女的就学问题……”2008年7月2日,15位来自全省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被邀请到浙江省人民大会堂,敞开心扉、各抒己见,就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的教育问题,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审议教育专项工作而首次举行的公民座谈会。这些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教育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在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上下了一番功夫,作出了一些尝试。除了公民座谈以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公听会、常委会视频直播、公民旁听会、对话网民、审计报告“原版”公开等,都开展得有声有色。而地方人大,如温岭的参与式预算,让选民代表参与预算的民主恳谈;乐清的人民听证,人大搭台让民众和官员来“唱戏”,等等,在增强人大工作的民意分量,提高民声“分贝”上走出了一条条独具特色的道路。

人大的工作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制度发力,通过法定的职能推动各项工作。2006年以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5个,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18次,还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方式就多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百姓的钱要用在刀刃上。5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与监督执行相结合,特别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先后对公共卫生、水利、环保、科技等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在推进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创新是人大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近年来,浙江省各级人大为增强监督实效,创新出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方法。2010年5月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政府某项工作进行测评。

“以往,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省政府落实就行了。但是落实得怎么样没有个说法。”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洪建新说,通过测评可以对省政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满意度没有过半,还将发回去重新落实。“这不仅体现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依法监督政府,更重要的是督促政府将人大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5年中,省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与“一府两院”定期协调、通报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议意见与决议决定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同志表示,这些监督工作组织形式上的探索和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此外,2010年以来,浙江各地人大开展的专题询问,更是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勇气和决心,同时也将人大的监督工作引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民利的落地

“就是这3栋楼,明年就能用了。”在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2010年政府财政预算听证会上,当地农民高云斌和其他多位普通选民一起,动用自己参与财政预算修改的权利,成功说服镇里压缩公路建设费用,在当年的镇财政预算中争取到1000多万元,为“温峤镇第二小学”建这几栋教学楼。这是他觉得甚为自豪的事。

多年来,温岭当地政府一直坚持着这样的民主实践:引入民主恳谈方式,让普通百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讨论、修改和监督。

有专家指出,这种生长于基层的“草根”民主,显示出其持久不衰的旺盛生命力。

5年里,浙江基层民主建设实践中产生了多种扎根于本地土壤的民主创新模式,如绍兴县的“夏履程序”、衢州的“五步工作法”、金华的“五个由民”、新昌县的“乡村典章”,等等,成为培养和训练基层干部和群众民主素质的课堂。

与乡村民主蓬勃发展遥相辉映的是,浙江的城市民主也开始向纵深推进。2009年12月28日,杭州湖滨街道成立了国内首个“民主促民生”社区平台――“湖滨晴雨”工作室。一个政策出台后,当地的居民可以在工作室说说自己的看法和疑问,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会将搜集到的民情民意传达给有关部门,并将部门的反馈意见传达给民众。

这仅仅是杭州民主促民生工作的一部分。自2008年杭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确定把“民主促民生”作为城市发展的六大战略之一之后,杭州市委、人大、政府积极探索建立“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努力使民主成为改善民生的保障和动力,极大地促进了民生问题的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8篇:民主法治范文

20*年,我村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文秘写作网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五村两规范”建设的要求,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四民主”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村干部依法治村水平得到了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首先,成立了以村党支书*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的*村民主法治示范村领导小组,把依法治村工作列入村两委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领导。其次是制订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方案和责任制,在村、组、户之间建立共创民主法治示范村网络,村干包片、包组,组干包户,形成了共创共建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强依法治村的其他配套组织建设,即抓好村综治工作办、治保会、调解委、帮教小组、治安联防队建设,加强其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依法治村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质

我村坚持抓好村民的法制教育,形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一切依法办事,争做守法公民的良好氛围。为了搞好我村的法制宣传,我们建立农民法制教育学校、法制图书室、法制宣传栏,制作了永久性法制宣传标语,成立法制宣传文艺队,在每个村民小组建立了学法中心户,开展守法光荣评比活动。特别是我村的法制宣传文艺队,队员们牺牲无数个晚上休息时间,排练节目,开展演出,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今年还借“三.八”妇女节,开展了法制宣传文艺演出竞赛和法律知识有奖竞答,由计生协会、老协、田段组、才莽组、小满组、对河组、小坝组各组成一个文艺队,分别登台亮相,由群众评比选出了优秀法制宣传文艺节目,并给予奖励。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民主法治

法制社会,依靠的是制度管理人。麻雀虽小,五脏具全,作为一个社会的最基层单位,我村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中一直强调制度建设,只有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才能使依法治村落到实处。今年,我们在原有村规民约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合法的原则,结合本村实际,集中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村村规民约》,为推动民主自治起到积极作用。随后又依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依法治村规划》、《议事决策规则》、《村民大会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管理,村民自治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我村在理村、治村中逐渐形成了依法治理的运行机制。一是村两委的选举、罢免都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凡涉及本村经济、政治、文化和关系村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坚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表决确定。如为了解决大屯路口路况不佳,影响车辆进出大屯的问题,我们多次召集大屯群众开会讨论,最终形成了多方集资,大屯群众共同投工建设的方案,水泥硬化了该路段。三是坚持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村委的财务由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对村级财务按制度定期清算,村级日常开支状况及时公布上墙,保证村民对村务、财务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督,实现了村干清白、群众明白的目标。

四、依法治村,化解矛盾保稳定、促发展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村大搞农业综合开发,开展造林种果,发展生态农业,象今年我村光是种植罗汉果就达398亩,以前没有什么用场的荒山荒地一下子变得值钱了,就引发了一些土地、山林纠纷,影响了经济发展,成了当前群众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我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比如岩脚组一起山场纠纷,二十几年来几经调解,闹闹停停,今年双方都想到该山场种植水果,矛盾再次表现出来,并有激化的可能。我们经过排查,了解到该情况,及时向上级调解委汇报了情况,在上级调解委的支持下,两级调解委互相配合,前往调解,查明了事实,对当事双方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敦促双方本和睦相处、有利安定团结和生产经营,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原则,平等协商,终于达成了明确的山场界限协议,并当场堪明界限,化解了积怨多年的纠纷。据统计,20*年以来,我村共排查调解“三大纠纷”9起,民间纠纷15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6%。基本现实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无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治安案件和群众性上访事件,保证了社会稳定。

(二)依法治理促发展

今年我村在开发种植罗汉果过程中,由于罗汉果经济价值高,种苗价格达4-5元一株,盗苗盗果现象也有所发生,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为此,我村利用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宣传网络,广泛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号召村民树立良好村风民风,遵纪守法,依法加强安全防范,自觉抵制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治安联防队建设,开展群防群治。通过不懈努力,盗苗盗果现象再也没有出现,社会治安环境不断改善,群众都放心发展生产,促进了我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9篇:民主法治范文

[关键词]民主;法制;发展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1-0015-03

改革开放3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30年,是令世界瞩目的3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显著进步的30年,也是社会主义突破发展的30年。新中国宪法自20世纪50年代初产生以来,关于它的重要性及地位早已形成共识。而在中国关注问题是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之所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取得了突破发展,是因为在民主政治、厉行法治、人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

是宪法政治,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取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体制。是一种政治形态,以宪法治理国家,它应当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健全民主是重要基础,厉行法治是关键条件,保障人权是主要目的。可以说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观念及标准的形成是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宪法制定和实行的目的、灵魂和支柱。宪法是依赖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之中的。的原则要求: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宪法是法律之母,是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基础;宪法是法上之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是人民的授权书,是所有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据,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宪法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如果宪法没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宪法至上是的前提。

民主法治原则。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首先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政府超越宪法所规定的权限就是越权与非法。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政府受人民的监督。最后,政府一切活动的目的,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而不是为政党或少数人谋私利。

法治是的真谛,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是依法办事的社会形态,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法治既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政治思想和治国方略,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有一段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内容包括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对个人和团体的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人应当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人如果失去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在当代,个人人权的内容有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集体人权的内容有民族自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永久、和平权、环境权等。在国际上,人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民族、国家集团。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在人权保障上,既有过重大成就,也有过严重挫折。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

有限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受制于宪法,“限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在传统上,西方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合法的政府产生于并且依赖于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成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有限政府一直是的最基本的要求。

保护私产原则。宪法之所以要保护私有财产,是因为它是自由和个人自治的需要。财产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支配权。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等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缺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敬。财产又是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范围。私有财产及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在法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产有征用权,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程序”,防止权力滥用;而且政府征用要进行“公正补偿”。

二、社会主义的突破发展

民主和法治是的前提标准,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是的目的标准,契约性是的形式标准,自由是的内容标准。回顾30年法治发展历史,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民主政治显著进步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的产生和运行首要的条件是民主。民主最基本的意义是用投票表示意志的人民统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它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关心的是谁掌握权力及掌握权力的人数的多少。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于公民之中的多数。法国托克威尔说,“即使民主社会将不如贵族社会那样富丽堂皇,但苦难不会太多,在民主社会,享乐将不会过分,而福利将大为普及。”“民主政府尽管还有很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因此,没有民主就没有。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已经形成了人治色彩极其浓厚的政治体制,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制度,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使一切政府组织和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将其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总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是一个广泛的系统工程。建设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厉行法治明显改善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历史很短,再加上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量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滥调,司法体制遭到破坏,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守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在宪法的指导下,从法制到法治的道路也经历了越来越理性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和法制”,“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要民主化、制度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了个人意志不能替代法律制度。“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了政党的意志不能高于法的意志。

党的十五大鲜明提出并科学定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可见,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全面的把握。

法治的现实意义表明它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法律制定出来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的法律约束;它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坚持法律至高无上、平等适用、权利本位、制约权力;它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坚持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树立法律权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3.平等自由广泛享有

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治的价值理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些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来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的关键是自由,强调个人自由最大化。现代社会制定法律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要使人们的自由得到充分的保障。自由不是绝对的,在政治社会中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使在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国家要保障自由的最大化。自由的领域到底有多大?谁也无法界定。在专制条件下强调“义务本位”,自由空间是非常有限的。现代中国强调的是“权利本位”,即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都可以实施,这可以视为自由的最大领域。

的人权保障目的,并不表明自由的可有可无,民主也并不能代替自由的价值。的确,自由与权利是相关的概念,很难将两者区别。然而从的角度来看,若只有人权目的,没有自由支撑,人权不能自存,也无从延续。自由关注的不是政府权力应主动地保障什么,而是政府权力应消极地不做什么。中自由的价值重点,并不在自由本身,而是针对限制自由的社会政治、法律等势力。民主与自由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归属,自由关心的是权力的界限;民主强调多数人的统治,自由强调小心翼翼地警惕、防范、限制其权力。

4.依法行政约束权力

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依仗的是法治。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民主法治意识淡薄,制度建设不完备;人民群众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急迫,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既紧迫又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政府来推动,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治道路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这种特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限政”即控制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务人员基本做到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效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5.人权保障有效落实

维护人权,这是宪法的价值来源,是取得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维护人民,这是取得国家政权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的一个根本的性质,乃是对政府施加的一种法律限制;乃是专横统治的反命题;的对立面是专制政府。如果一个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却放任政府的权力,那么这个国家依然不是的。可以说,有限政府是区分文明与非文明的标志之一。

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人权是民主的核心要素。主要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国家权力的侵害。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乃是的本质核心;为此,必须对权力以合理的制约,最有效的制约之一,无非就是承认个人拥有一定的自治领域,属于“私的领域”国家权力无权不当介入。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标准联系紧密,失去其中任何一个,的大厦都将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