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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论文精选(九篇)

民主法制论文

第1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雅典,民主政治,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局限性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体现

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及体现。雅典的民主政治起源于氏族社会,到奴隶制时期,实现了由君主体制到九个执政法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转变。后来通过德拉古(Draco)立法、梭伦(Solon)改革、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终于到了雅典的民主政治。“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Herodotos)的《历史》一书。在古希腊文中,“民主”(Demokratia)是“人民(Demos)”和“权利(Kratia)”两词合成,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之意。意大利文、英文、德文、法文和俄罗斯文中的“民主”都从其演变而来。尊重人格、保护人权,公民自治是希腊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民主政治思想在那个时期达到了最高水平,在选举权、审判权、监察权以及行政权上都有突出的体现。

(一)选举制度。雅典实现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主要体现在公民大会上。凡年满二十岁的雅典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选举出城邦重要的公职人员。其职权是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评定军功等。如“执政官和十将军的选举就在公民大会上举行[1]”。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工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都黯淡[2]”。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

(二)审判制度。梭伦改革后,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平均每个有五百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陪审员由年满三十岁的男性公民通过抽签方式充任,陪审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受理公民的“不法申诉”。对案件的受理采用开庭方式,经过原、被告的辩论后,由陪审员秘密投票得票多者胜诉。因陪审判决即是一审判决有是终审判决,故“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效力[3]”。

(三)监察制度。雅典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发达,陪审法庭除是最高司法机关外,还是最高监察机关,有批准或否决五百人议事会的权力。此外公民也可以行使监察权。在雅典,官员的当选必须经过公民的严格监察。

1在任职前其资格需先经审查,包括:出身、财产、人品、信仰、是否尊重父母、是否服兵役等。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由五百人议事会作初审,如有问题则提交法院判决决定是否任职。

2官员任职期间也要收到审查。如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中都要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任何一个官员,他便要到陪审法庭受审,如有罪,则判决他的刑罚或罚金,如果无罪,他将复职[3](p64)。

3官员在其任职期满后,还要接受审查。在其离任时,会有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有贪污或者受贿,即送交法院判决,通常对其课以非法所得的十倍罚金[4]。

4不法申诉。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法,都有权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在控诉期,该法令暂停实施,如作肯定判决该法令就会被撤消。

5贝壳放逐法。他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设置的。每个春季非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方式提出是否有被放逐的人,如果有就召开第二次会议,每个人都在陶片或者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

(四)行政制度。五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政务,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和主持大会。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而且分工明确,主要有六个司法行政官、祖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下面又设有各级大小官员。但他们产生的方式不太相同。六个司法执政官及他们的书记均由抽签选举,而王者执政官、祖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各有两个助理,由他们自己选举。这些人的资格在其任职之前都由陪审法庭审查,卸任时并需作报告。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

雅典的民主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机制上实行任选制;在形式上赋予全民参与的机会;在实践中,到伯里克利时期也彻底摆脱贵族的控制,出现了“三权”的雏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因素导致的局限。

(一)、权利产生的局限

1“公民权”的限制。雅典人的公民意思相当强,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只有雅典的公民才享有其权利,公民称号和公民权对于雅典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一个人如果只拥有巨额的财富和出身于名门世家,而不享有公民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事实上雅典通过对公民权的限制来剥夺广大下层劳动者的民利。在古代希腊语中公民Polis源自于Polites,后者是城墙的意思,Polis本意就是住在城墙里的人,古代拉丁语中公民Civilis也和城墙Civitas有关。公民社会在古代地中海世界最初形成便是在城邦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墙内的居民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公元前431年雅典居民人数约为40万,而享有公民权的只有4.2万,只占总人数的1/10左右[5]。(1)、并非生活在雅典城邦的所有人都当人看,在雅典1/3以上的奴隶被看作奴隶主的财产和工具,可以自由买卖。在罗马,曾经只有罗马本邦人才是罗马的公民,即便是被称为“罗马人的盟友”的意大利人也不具有公民资格,罗马的公民社会结构范围过于狭窄(2)、也“并非所有被当人看待的都可以成为雅典公民,外邦人和工商业者都不享有公民权”[6]。(3)、“一个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获得一方面要看其父母是否都是本邦公民”[3](P189)。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有与其公民资格相适应的土地。(4)、在雅典从事工商业的大多是奴隶和外邦人,“本邦人如果从事工商业达到一定期限也会被取消其公民资格[7]”。(5)、占成年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不分其阶级一律不享有公民权,更谈不上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妇女在雅典地位极其低下,这与古希腊的传统习俗分不开。就统治能力来说,柏拉图认为:“在治理国家方面,女人也能干,但在干一切事物时女人总比男人低下[8]”。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指出:“男女之间的高低之分是合乎自然的,因为男人能用理智控制自己的,而女人往往成为的俘虏。”作为其他民利基石的公民权之狭隘性暴露了雅典民主政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的一种形式,国家政权始终把握在他们手中。

2“公民权”实现的局限性。雅典的民主

政治名义上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但实践中本来就之占人口总数大约1/10的公民,也并不一定都完全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还必须受到内外因素的制约,实际上真正能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公民少之又少。(1)、法律中的法最本质的内涵应该是平等,应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特权的存在“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拥有最高权力就是贵族政治。[9]”而雅典以其法治和民主著称,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梭伦一边说:“我们制定了不分贵族,一视同仁的法律,为每个人都规定了公正的正义[10]”。却在另一边将公民按财产的多寡分为四等,即五百斗级(Pentacasiomedimni)、骑士级(Hippes)、双牛级(Zeugitae)和日佣级(thetes),并分别赋予每个等级的公民不同的权利。如改革中的四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第四等级的公民是不能参加的,高级官员也只能又一、二等级的公民担任,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员,第四登记却不能担任任何公职[6](p24)。(2)、财力的限制。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中,其中贫穷以及居住在远离城邦的公民事实上也行使不了公民权,能够参政的只占公民总数的十分之一二。究其原因,财力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首先,雅典城邦极其重视战功和公役,每一个能够实际完全享有参政的公民必须要服兵役,保卫自己的城邦,而对当时要靠自备武器和粮食的战士来说,就一定要有购买能力,这样就把那些贫穷的公民阻在参政大门之外。赫尔俄德曾经说过:“假若没有充足的粮食存结起来,……那么,你就不要参加公民大会,听取法庭诉讼。[11]”其次,雅典城邦实施直接民主制,每年的政治活动十分频繁,大约每十天就要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其他的活动就更多,如此频繁的政治活动是普通公民在经济上无法承受的。再者,雅典的官员早期是无薪制,虽然后来公职津贴保证一般公民有出任一般公职之机,“但最重要的掌握实权的将军仍是无薪报酬的,于是一般公民对比极难企及[12]”。下层阶级为生活所迫,更不敢有人问津。(3)、公民时间的限制。如前所述,每隔十天左右公民就得前往雅典城邦去开会,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放弃生产特别是远离城邦的公民在时间上难以行通。过多的民主会议已与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部分人照样不能行使自己的公民权。(4)、参政能力的限制。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其会议时间每次只一天,但它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十分繁杂。大到战争,小到纠纷,都要过问,而且程序极其严格,只有少数有才能和职位高者才拥有发言的权利。演讲口才在此时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雅典绝大部分的人才也是这时候被发掘的,如古希腊的几位出色的政治领袖就都是出色的演说家。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没有多数人的呼应,恐怕很难有什么号召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对参加城邦就必须拥有自己强大的军事力量。在雅典帝国形成之后,打击波斯入侵、与斯巴达一决雌雄以及攻打伯罗奔尼撒同盟等就需要庞大的军队。这部分屯国兵也不能出席。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只占公民总数的1/5左右。[13]

3选举的不科学性。选举在雅典人的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有公职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它的科学性也同样受到质疑。(1)民主选举与生产方式不协调。如前所述,雅典民主政治生活频繁造成“政治肥大症”,与广大劳动者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特殊性有着严重的矛盾,导致社会生活各种功能之间的深度失横,使其他机制功能失调。(2)选举表决方式的原始性。抽签选举和举手表决在雅典民主只中占有绝对的地位,许多政府官员都是由此产生。如十个陪审法庭的5000人的民主中的实际作用。其随意性与幸运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盖过民主的实际意义。我们不能抹去举手法在直接民主中的实际作用,但选举人的正当权益,尤其是不受干扰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3)选举不能尽才为用。在抽签选举中公民不能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来选择自己胜任的职业,忽视了不同公职之间的特殊要求,也不利于公民特长的发挥,这不仅不能有益工作效力,甚至适得其反。苏格拉底就曾指出:“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因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作错了的话其危害要比在管理国家方面发生错误要轻得多。[14]”

(二)审判制度的局限性

1犯罪处罚的不平等。在有关犯罪的处罚上,柏拉图公开认为:“根据犯罪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15]”。在实践中,雅典法律将雅典人分为三种,一是本邦公民,二是外邦公民,三是奴隶。总的处罚原则是富者多罚,保护本邦公民的权益。本邦公民伤害了自由民可以支付罚款,外邦人伤害了自由民则被驱除出境,奴隶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因为奴隶作为财产而存在,是谈不上权利的。

2一审终审。雅典为了审判的效率而实行一审终审,起弊端显而易见。判决是最后的判决,不能上诉也无法上诉因为根本就无上诉法院法院的第一审就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且在上只有男性公民才有次项权利[16]”,这种程序在客观上不利于使犯罪份子得到惩罚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专业人员素质的限制。对一般官吏而言,没有严格的素质要求,有无德才在任用上没有任何差别。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多数缺乏必须的法律知识,苏格拉底就曾批评雅典民主政体中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要求其领导者具有任何特殊的知识,它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之手”,加上当时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这样的审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当时没有律师,判案的根据就是原告的申诉和被告的申辩,不擅言辞者时常败诉。“在大部分诉讼案件中诉讼的胜负主要不是取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取决于诉讼双方及其证人,以及那些在法庭上替他们讲话的朋友的态度,看他们像不像清白无罪,看他们是否说实话,看他们的发言技巧,看他们的品行是否端正。[17]”这一方面造成了审判的不公,另一方面也埋没了人才。

(三)。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1提案负责制。雅典的提案负责制使监察制度受到严重打击。“公民大会提出的新议案如陪审法院与城邦基本法相抵触,不仅法案要被撤消,而且提案人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6](p24)”从此广大公民的监督意识一蹶不振,甚至许多不法行为无人敢问。

2陶片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本意是将那些公认的危害份子驱逐出境,但结果确实剥夺了仅为嫌疑犯公民的辩护权,使其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失去公民资格。那种纯粹的主观意识行为可能使真正拥有先进思想而不被人们所接受的先驱惨遭不幸。苏格拉底之死,不敢说与此无任何关系。那些杰出的人物,能真正掌握真理的少数往往成为时代的牺牲品,新思想因此被压制。

3用公权谋私利。雅典的公民大会一方面体现出民主,另一方面却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每次公民大会,豆油可能受到能言善辩的野心家的煽动。“一些公民,不论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的利益

”[18],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种绝对的少数服从多数往往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知识一种形式上的众意。卢梭曾指出:“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19]”。例如远征西西里的错误便是阴谋家基比阿斯蒙骗众人的结果,使雅典丧失了与斯巴达对抗的精锐海军。还有公元前406年的“阿基纽西海战的胜利悲剧”,使大批的军事人材死于非命。这些都是统治集团的野心人物为一己私欲而达到清楚政敌的目的行为,与监察制度的缺陷很难分开。

(四)权力机构臃肿和权力制约的混杂

1工职人员过多。如前所述雅典的政治建立在直接的民主之上,甚至后人把他的政治称为“贫民政治”。雅典的民主靠庞大的政府机构来维持。据统计,雅典有陪审员6000人、弓箭手1600人、骑士1000人、议事会议员500人、卫士1000人、国内官吏700人、重装兵2500人,此外还有其他公事者。两万多人的工职人员在“面积不过2556平方千米,人口在雅典帝国全盛时期不过40万人中[20]”,在当时经济条件下已是相当庞大。亚里士多德估计:“每年六个雅典公民中就有一人可能担任某种官职[21]”。难怪亚里士多德感叹:“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22]”。此外,还有全国性的集会。其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难承受,最终也会造成雅典的“政治肥大症”。

2工职津贴。工职津贴是伯里克利为了吸引下层公民参加城邦管理而进行的变革,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些津贴取之与民而用之于政,反而加重下层阶级的经济负担。在形式上激励了参政,本质上却将他们连根拔起——一个连生活都没有着落的人,最如何也无心参政议政。

3三权合一。在雅典全部的行政官员并不是组成某一个行政首脑同意领导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和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负责。这样一来,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与行政权很难分开。而且陪审法庭既行使司法权又参与立法,其主席相当与一天一夜的国家元首,可管理城邦各项事务,其权限划分和设置混杂而有交叉。

雅典民主政治除上述的一些限制外,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权更替频繁,各级官吏限任期太短,除交接权力外,实际工作时间很短,使得工作缺少连续性与积极性,对经验的积累和责任心的提高都为不利。这里限于篇幅,就不详细论述。

三、结语

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了古代之颠,不管是在政治还是在法治上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财富,特别是为大陆法系国家贡献了蓝本,为近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史实材料,也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最早的基石。然而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限制与不够完善,但从历史观的态度去审视,雅典的民主政治比起同时代的其他国家都有过而不及。我们在正确看待历史的同时,能以史为鉴,为工创今日的现代民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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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HamondN.AHistoryofGreeceto322.B.C[M].Cambirdge,1967,P329。

第2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 键 词】江泽民/政治文明/“5·31”讲话

我国进入新世纪,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

一、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又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加深了对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战略性的认识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向来过着三种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三种生活产生了三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三种文明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转化,缺一不可的。在社会生活中,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以精神文明为动力,政治文明属于上层建筑最重要部分,它体现和反映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军事制度等。是否重视搞好政治文明,这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问题。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复兴,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复兴,这是极为重要的。

恩格斯说,人们在提出辩证法和散文的理论以前,早已按辩证法办事和写散文。政治文明也是这样,当它上升和提出理论观点以后,就大不相同,便会从自发、零散转变到自觉和系统上来,进入一个新阶段。江泽民总书记总结了历史经验,吸纳了有关政治文明的科学因素,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文明发展史上重大的理论创新,体现着与时俱进的精神,把文明建设和文明理论推进到新的高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的重要发展

邓小平在1979年10月提出三个“高度”的观点,包含有三个文明的内涵,但还未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预示着必将出现。邓小平说:“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时,集中一个题目:“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了比较充分的阐述,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使人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和法制密切结合。以上所说“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同政治文明的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相结合。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包括的目标、根本要求、特点和道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理论,从此,我们不仅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要加上政治文明,即三个文明建设,把政治文明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只有把三个文明建设都搞好,才真正达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要求做到“三个文明”并驾齐驱,“三个文明”一起抓,充分发挥互相影响、互相推动、互相转化的作用。

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马克思曾经设想写一本关于政治文明的著作,但来不及写成的继承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学,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可供借鉴。

马克思最早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而且准备写一部有关政治文明的书,1844年11月,起草了一个写作计划,名叫《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案》,内容包括:“政治制度”、“国家”、“法律”、“权力的分开”和“制衡”、“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政党”、“选举权”,等等。“政治文明”是此书计划草案中提出来的。由于马克思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写作《资本论》和指导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资本论》三卷本,只写成第1卷并出版,第2、3卷靠恩格斯整理加工,才得以问世,更没有时间去写作政治文明方面的书了。所以,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实是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文明方面的空白,用新观点、新理论扩大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了新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来说,要从抓两个文明建设,发展为抓三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政治文明建设,是具有普遍意义和重大作用的。

四、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方向与道路,必将加快其历史进程,取得丰硕成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总的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还要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具体目标和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包括有民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领导文明,即文明的民主,文明的法制,文明的制度,文明的领导。依照总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任务,需要做到:

人民主国。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国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各个方面都要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形式和实践。

民主立国。这是同人民是国家主人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民主是共命运、同呼吸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以人民民主为立国之本,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理论来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人民怎样来治理国家,简单地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法制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以法制为保证。坚持以法治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实行法治,克服人治。为了贯彻依法治国,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司法机关从属于各级党委,改革为建立垂直系统,直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充分发挥它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作用,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还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使各个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衡,共同搞好依法治国。

制度管国。邓小平和江泽民很重视制度建设,认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人才辈出,好人掌权,坏人钻不进来;制度不好,可以给坏人乘虚而入,纂夺部分权力,好人受压。要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一再为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纂夺部分权力的教训,建立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法制制度、领导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这种制度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搞“一朝天子一朝臣”,不因领导人的调动或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而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和连贯性。只有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律程序,才能修改。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制度,践踏制度。要用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制度来保证。

以党领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我们国家中处在执政地位,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这是在长期艰难曲折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历史选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定要围绕和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来进行。要使我们的党领导好国家,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也是政治文明在党的建设中的体现。从严治党是对党的全面要求,贯穿在各个方面。首先要从严治好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把关,严格挑选,严格监督,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使各级干部认真做到执政为民。

第3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当然,要阐述清楚左翼文学和右翼文学,仅仅回到民国历史文化语境中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回到民国法制框架中去,正视法制的作用。

首先,左翼革命文学的起源和捍卫中华民国的法制相关。有关左翼文学的发生和探源,学界有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革命文学起源于1920年代的大革命,认为邓中夏、沈泽民等共产党人较早开始了革命文学的提倡。把革命文学的提倡追溯到早期共产党人,显然是要构造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革命”正统性。但事实上,邓中夏、沈泽民以及后来的茅盾等人倡导革命文学时的“革命”并不是无产阶级性质的革命,而且当时倡导革命和革命文学的不仅有共产党人,还有人和其他派别的作家。很显然,这个时期如火如荼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革命是孙中山和领导的“国民革命”。那么这场“国民革命”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在中华民国业已成立之后,孙中山仍然不断打出“革命”的旗帜,其目的究竟何为?如果要用一个关键词来界定这个“革命”的性质和目的,那就是“护法”。所谓护法,就是指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打倒践踏和废止临时约法的袁世凯和其后的北洋军阀。孙中山也把自己南下组织的政府称之为护法军政府。孙中山病逝后,继续进行了“卫法复统”的北伐。护卫临时约法,恢复国民会议,重建共和政府,再行民主法统,统一中华民国,这就是孙中山的国民革命理念,也是后来北伐战争的目标。

正是在这样的护法的国民革命中,才生发出了革命文学的需求。我们只需翻阅当时的报刊和书籍,就不难发现,护法的革命和革命文学是多么受欢迎和受追捧。1920年代之后,《新青年》季刊,《中国青年》周刊,《洪水》杂志,上海《民国日报》的副刊《觉悟》,广州《民国日报》的副刊《学汇》等,是倡导革命文学的主要阵地。尤其是上海《民国日报》的《觉悟》副刊,大量倡导革命文学,其中就转载或发表了包括邓中夏、沈泽民等共产党人有关革命文学的论述。《民国日报》是的机关报,其创办宗旨是反袁护法,“’护法”也是该报长期宣传的一个目标。广州《民国日报》是在广州的机关报,它所开辟的《学汇》副刊着手建设广州的革命文学,并转载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上的一些倡导革命文学的文章,如沈泽民的《文学与革命的文学》在上海发表几天后就被《学汇》转载。在广州《民国日报》的推动下,革命文学得到广州文学界的响应,同时人不断地邀请知名作家来到广州,推动广州革命文学的发展。如郭沫若、郁达夫等创造社干将以及鲁迅等人就是在“护法”的国民革命理念吸引下,被邀请到广州,并介入到革命文学的积极倡导中。郭沫若、郁达夫和鲁迅等人发表了大量提倡革命文学的文章,作了不少关于革命文学的讲演b在大量倡导革命文学的文章中,其理论资源多种多样。有人从俄苏革命文学寻找理论依据,如瞿秋白的《赤俄新文艺时代的第一燕》,也有从法国大革命中找到启示,如郭沫若的《文学与革命》,也有从英国浪漫主义那里发现共鸣,如沈雁冰(茅盾)的《拜伦百周年纪念》。也有从阶级论立场来谈论,如沈泽民的《文学与革命的文学》、郁达夫的《文学上的阶级斗争》等。不论倡导革命文学的理论资源多么迥异,只要一具体到革命文学中的国内“革命”,都无一例外指向“护法”的国民革命,包括早期提倡革命文学的共产党人也认可“革命”就是国民革命。如郭沫若在《文学与革命》中称革命是对外“打倒帝国主义”,对内“打倒军阀”的“国民革命”,“国民革命”是郭沫若这篇文章中一个关键词。早期共产党人沈泽民在《文学与革命的文学》中指出倡导革命文学的“都是承认中国非国民革命不可的人”,陈伯达在《洪水》杂志上发表的文章题目就是《努力国民革命中的重要工作》,郑伯奇在《创造周报》上发表文章题目就是《国民文学论》。

因此,我们说左翼革命文学的发生正是基于对民国法制尤其是宪法的维护,是对民国法统的恢复。

其次,1928年后,左翼革命文学取得迅猛发展,仍和民国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左翼革命文学的发生,不少研究者和文学史把上线定在1928年。的确,在革命文学的历史谱系中,1928年是个很特别的年份,这一年被认为是正统的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兴起。一些后期创造社成员如李初梨、成仿吾等人强调1928年后的革命性质应该是无产阶级性质的革命,革命的目标是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当创造社成员在不断推演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理论话语时,却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悖论。这就是近些年来不少学者所注意到的,1928年革命文学兴起时,中国革命恰恰处在低谷。“‘革命文学’的争论,呼吁‘文学’转向‘革命’,但事实上作为‘大革命’失败的产物,却是‘革命’转向‘文学’的一种形式。”

无产阶级革命现实和革命文学的理论话语之间反决定的悖论关系,用革命文学倡导者的话语很难阐述清楚。然而,如果从民国法制和言论出版保障的角度出发,也许会对革命文学在革命低谷时期的爆发有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建立后,宣布结束军政,进入一党托管的训政时期。不论是“以党建国”的军政,还是“以党治国”的训政,所透射出一党集权专制的倾向已经非常明显。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内部的派系分裂以及一些信奉理念的革命先贤的存在,更由于秉承民国共和法统原则的广大知识分子群体的存在,政府不断被督促着向的方向前行。在宣布进入一党训政的同时,内部也有对独裁专制的警惕。为了限制党治和集权,1928年,在孙科、胡汉民等人的建议下,实施“五权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这是孙中山民主的制度设计,也是他“护法”革命的主要目标。原本在时期实施的五权宪法制度在训政时期启动,这说明至少考虑到民主的分权和制衡原则。

20世纪30年代,随着内忧外患的加剧,在知识界还发生了“独裁和民主”之争。关于这场论争,学界已有较多关注,本文无意在此细谈,但是这场论争可有助于我们洞悉民国和言论出版自由的命题。参加论争的有主张独裁的蒋廷黻、钱端升、丁文江等人和反独裁、主张民主的胡适、张熙若等人。毫无疑问,他们都是当时社会上有名望的知识分子,不是著名教授就是资深编辑,或者是著名社会活动家。这些人大都留学欧美,受过民主法制的长期熏陶,因此他们提出的独裁主张我们不能简单归因于民主素养的匮乏。在自由主义的丁文江等人看来,中国政府应像德意那样实行独裁专制加强国力,这就说明之前中华民国并非是完全的独裁政体。在胡适等民主派看来,国民政府不够民主,有独裁倾向。如果说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是,却允许人们有反对这种独裁专制的自由,这也不正说明了中华民国机制的有效。总之,民主和独裁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评论”,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

正如民主和独裁讨论折射出民国和法律机制的有效性,30年代前后左翼文学和右翼文学的兴起和相互交锋同样得益于民国和法制。由于政府在军事方面的压制,武装革命陷入低谷这是不争的事实。革命文学的提出正是由于革命之路被堵死,从而转向文学。大革命期间,火热的革命激情已经彻底点燃,青年们向往革命、追随革命成为潮流和风尚。在真正的革命期间,用鲁迅的话来说,“大家忙着革命,没有闲空谈文学了”,由于国共的分裂和日趋保守,革命运动戛然而止。革命的行动比较艰难,革命文学就成为革命青年们仅有的慰藉和选择。而事实上,正由于革命先贤和广大知识分子所争取到的民国机制的存在,革命文学的倡导也获得较大的自由。并且在广大革命青年的期待下,在民国和法律言论自由的保障下,共产党人提出的无产阶级革命文学蓬勃兴起。除了革命文学的口号引发巨大关注之外,左翼作家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的刊物,较为著名的有创造社的《洪水》《创造月刊》《新思潮》《文化批判》,太阳社的《太阳月刊》《我们月刊》《引擎》《拓荒者》,左联成立后创办的《萌芽》《前哨》《文学导报》《文学》《十字街头》《光明》《文学界》等。这些刊物吸引了大量作家尤其是青年作家的投稿,如夏志清所说:“一如所料,当时有一大批态度左倾,渴望发表作品的青年作家,他们除了投靠左联出版的这许多杂志之外,别无他途,因此左联就能够驾驭他们。一九三二年以后,左倾思想更为盛行。”

革命文学的兴盛,不仅仅是因为革命行动受挫后革命者们无奈的选择,也渐渐成为左翼作家们主动认可的抗争手段。创造社被公认为是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正统,他们也曾主动利用资产阶级的民国法律为自己保驾护航。1928年6月15日上海刘世芳律师代表创造社及创造社出版部在上海《新闻报》上刊出启事:“本社纯系新文艺的集合,本出版部亦纯系发行文艺书报的机关;与任何政治团体从未发生任何关系……在此青天白日旗下,文艺团体当无触法之虞,此吾人从事文艺事业之同志所极端相信者……此后如有诬毁本社及本出版部者,决依法,以受法律之正当保障……此后如有毁坏该社名誉者,本律师当依法尽保障之责。”这种利用资产阶级法律为无产阶级革命文学张目的做法虽多次受到鲁迅讥讽,但其策略无疑是成功的。这也说明了,民国的和法律机制为左翼革命文学的发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事实上,常常讥讽创造社聘请律师的鲁迅也曾利用法律和北洋军阀时期的教育部打官司,并获胜。后来,鲁迅也运用法律武器状告书店老板李小峰,讨要稿费。

第4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我国宪法并未在公民权利条款中直接规定舆论监督权。所谓舆论监督权,其实是一些学者根据相关宪法条文的语义推论出来的概念装置。我国现行《宪法》第41 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宪法》第27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学术界普遍认为,结合这两个宪法条文的语义,舆论监督权概念便可以在宪法规范层面上提炼出来。对于舆论监督权的内涵,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保障公民和媒体监督公共权力的基本权利,并且与《宪法》第35 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关系。

也就是其外延要小于言论自由。本文认为,上述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全面,并且存在着一系列法理上的悖论。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从宪法条文的字面意思上看,舆论监督权的享有主体存在问题。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从《宪法》第41 条的语义来看,中国公民才是批评、建议等权利的享有主体。而按照《宪法》第33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是指有中国国籍的个体自然人。这就意味着,作为职业组织的新闻媒体不可能成为舆论监督权的主体,或者说不能得到《宪法》第41 条的保障。这一论断与舆论监督现实以及人们的日常观念明显抵触。然而,如果我们承认媒体是舆论监督权的主体,那么又会与宪法条文的语义相悖。第二,若以宪法条文的语义论之,舆论监督权的对象也有疑问。自1987 年中共十三大以来,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强调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例如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第33 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但是,在《宪法》第27 条和《宪法》第41 条中,公民批评和建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来说,国家机关不是党组织(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列举的国家机关就没有党组织) 。

由此而论,党员干部群体就不是公民批评和建议的对象,或者说,他们不在舆论监督权的对象范围之内。显然,此种论断不符合舆论监督的实际情况,而且违背了中共中央历来关于舆论监督的基本主张。由上可知,若以宪法条文的语义论之,舆论监督权概念存在着难以消解的法理悖论,从而无法实现逻辑上的自洽。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我们不可像对待普通法律( law) 那样质疑和批评宪法条文。换言之,按照宪法学的原则,我们不可将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简单地归咎于宪法条文上的瑕疵,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解释祛除之。并且,正如有学者所言,宪法文本导致的问题很难通过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的方法解决,只能诉诸目的解释方法。也就是要通过探讨宪法在当下背景中被认为应当达成之目的( goal) ,去澄清宪法条文的疑义。目的解释方法属于宪法理论论证,需要在宪法文本背后的政治理论中寻找知识支持。

而与其他立宪国家的宪法不同,中国宪法文本极具理论包容性,它不仅吸收了源于立宪主义的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而且在序言中保留了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这些政治理论共同构成了作为宪法文本阐释背景的法理基础。因此,只有立足于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及其理论背景,发掘出相关宪法条文的立法目的,我们才会理解舆论监督权的真实含义,进而祛除其主体和对象方面的法理悖论。

二、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和真实含义

学术界的通说认为,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但是,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宪法的复杂性在于其建立了二元的主权代表机制。一方是,现行《宪法》第2 条宣示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论,《宪法》第1 条和序言又确认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代表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宪法学者据此指出,人民作为主权者在中国宪法中扮演了双重角色: 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和作为政治主权者的领导阶级。陈端洪、强世功等学者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在中国有两个代表机制: 人大代表制和党的先锋队代表制,前者以法律上的选举程序为取向,后者以政治上的阶级地位为取向。舆论监督权作为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必定与这种双重代表制密切相关。而为了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还需要深入探讨后者在宪法文本和实践中的表现。

首先,基于人民主权的双重代表制,中国政治秩序中党政权力并存,但是二者的性质和基本运行逻辑不同。黄宗智等学者认为,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来看,国家机关大体上是依照常规程序行事的官僚制( bureaucracy) 组织,拥有行政管理的职责与权力; 从《宪法》序言的宣示来看,执政党是拥有奇里斯玛权威( Christmasauthority) 的政治主权者代表,其作为国家的根本领导力量,拥有政治决策权或曰主权性权力。周雪光教授也指出,党的奇理斯玛权威建立在领导力量的超凡禀赋与民众追随响应之基础上,因此其具有超越官僚制常规过程、直接面向民众决策的能动性。其次,由于党政权力运行逻辑不同,中国有常规和非常规两种国家治理模式。常规治理模式主要诉诸于国家机关的官僚制过程。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某些地方公权力有集权和自利的倾向,常规治理模式时常失效,甚至无法预防集体腐败现象。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执政党经常采取纪委巡视审查、开展整风运动等各种非常规治理手段。而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践也是其中一种方式。正如孙五三教授所言,舆论监督可以实现超( 官僚制) 程序运作,因此其实质上是一种非常规的治理术。瑏瑧让我们将舆论监督权概念置于上述理论背景。

结合《宪法》第41 条与《宪法》第27 条来看,舆论监督权概念其实有两层含义: 首先是主张公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其次是要求国家回应公民意见。其内在逻辑用公式表示就是: 公民表达意见( 《宪法》第41 条) 国家机关回应( 《宪法》第27 条) 。然而,在《宪法》第3 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非常严格,相互之间并不主动制约。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于公民意见的回应,往往无法通过国家机关的官僚制过程实现,只能是取决于上级党组织决断。由此来看,舆论监督权其实是执政党的主权权力在国家治理( 尤其是地方治理) 上的体现,其本质上是一种权威型治权。但是,只有公民表达权付诸实现,舆论监督实践才会成为可能。因此,舆论监督权就是一种嵌入了宪法权利的权威型治权。换言之,它具有宪法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双重属性!这正是舆论监督权概念在中国宪法语境中的真实含义。我们用图1 来表示其基本内容。图1 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与真实含义在澄清了舆论监督权概念的真实含义后,我们便可以通过目的解释来祛除它面临的法理悖论。综合前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宪法》第41 条和《宪法》第27 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从而增强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但是,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决策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必不可缺,而职业化媒体是互联网难以取代的信息沟通平台。因此媒体和普通公民都应该是舆论监督权的权利主体。按照这样的理解,舆论监督权的第一个法理悖论就消解了。

此外,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为国家治理的决策力量,自然是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对象。于是舆论监督权的第二个法理悖论也消解了。事实上,国外法学家在讨论媒体监督( watch dog) 及其权利保障问题时,也经常使用目的解释方法。瑏瑩当然,舆论监督与国外的媒体监督在法理基础上有重要的区别,因此其制度保障不可照搬国外模式。

三、代结语: 为什么要重构舆论监督权概念的含义?

第5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监督执政党立党为公,保障公权为人民服务

纵观历史,放眼全球,可以发现,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国家的控制器和排气阀,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和前提。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传媒的舆论监督,对于提升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制度,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社会功能,更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负有神圣的历史使命。

前已提及,权力政治的一条铁律: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无限制的权力是一切贪赃枉法、倒行逆施和腐化堕落的根源。在社会主义中国,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监督执政党立党为公,保障公权为人民服务。

1945年7月,黄炎培以国民参议员身份到延安考察。他已经预见到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胜利,又担心中国共产党能否长治久安。他对说:“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总有一个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力,正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最后人亡政息。”满怀信心地对黄炎培说:“我们已经找到一条新路,那就是民主。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堕落,只有人人都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自然包括允许并支持人民利用新闻传媒对党和政府的工作以及官员的品行进行监督,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不让党和政府有所松懈,不让执政党及广大官员利用公权谋私。中国共产党和说到做到。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不到半年,作出的关于新闻工作的第一个历史性文件便是《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这个文件一开头就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跳出黄炎培所谓的“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当前必须坚决地拿起舆论监督的武器,动员报纸刊物的舆论力量,同党和政府的作最坚决的斗争。直到今天,当我们再次读到这个文件时,心头仍有久久的激动和无尽的思考。

公权相对“私权”而言,指公法所确认的权利,一般将《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划为公法。在我国,也将国家及政府官员行使的公共权力泛称为公权。实施舆论监督,能够有力地遏制国家机关、政府及官员对公权的滥用,或以公权谋私。因此,监督执政党立党为公,保障公权为人民服务,不准以公权搞腐化,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个报告还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意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的纯洁。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报告的这一主题十分鲜明,郑必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世纪的根本走向》一文中指出,“‘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揭示了‘三个代表’要求的出发点和归宿,就在于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全部实践,都一定要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为最高标准,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包含的一个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警示和告诫,就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而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最容易犯的错误是、与民争利,最容易失去民心的是腐败堕落,以致搞所谓‘既得利益集团’。不从根本上解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问题,不是一以贯之地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就会危及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影响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就会影响民心向背,就有自我毁灭、人亡政息的危险。”

十六大报告及其相关论述集中表达出一个意思,即如何掌好权,执好政,关键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为了坚持这一关系到祖国山河不变色和执政党永不丧失先进性的重大举措之一,就是永远不丢弃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传统,永远不放松新闻舆论监督。

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利,真正当家作主,切实参与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国际事务的管理。按我们的解读,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是一个制度、两个机制、三个规范。一个制度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实质和核心是还政于民、还权于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两个机制是政治运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在中国,政治文明条件下的政治运行机制的要件是人民代表制度、普选制度、民主集中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制度等。社会监督制度则主要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经济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个科学规范包括同政治文明相适合的观念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这一个制度、两个机制、三个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三个规范是建构文明务实的政治运行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基础,而两个机制的有效运行则是民主政治制度得以建立和维系的保证。而这一个制度、两个机制、三个规范都同舆论监督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同政治文明的方方面面有着紧密的关系。

就舆论监督而言,它涉及人民群众必须享有的这样三个基本权利。第一个权利是知情权。知情权是个内涵广泛的公民权利概念,同舆论监督相关的方面,主要指公民依法有及时、足量了解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制定的依据、内容、过程以及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各种信息,了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及政府官员同政务相关的个人品行、收支、家庭等情况。这些机构及官员如果拒绝向公民报告上述情况,或者拒绝接受作为公民耳目喉舌的新闻传媒的采访、质询上述情况,可被视为对知情权的侵犯。知情权之所以十分重要,就在于传媒如果不能及时了解这些情况,就无法有效地实施舆论监督;公民如果不能及时了解这些情况,也无法通过新闻传媒或其他途径实施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官员的群众监督。

第二个权利是参政权。参政权指公民享有依法参与重大国家事务、政府决策的讨论与评议,并提出自己意见与主张的权利。既然执政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么它所决定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大决定,就必须广泛听取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的意见,以后者多数人的意志作为自己立法和执政的根本依据。只有允许并且支持人民群众利用新闻传媒对这些纲领、路线、政策和决定进行广泛的公开讨论与评议,有效的舆论监督才有可能开展起来。必须懂得,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之前进行可行性讨论,在重大决策决定之后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视性评价,是他们的权利,是参与权的主要内容,是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三个权利是批评权。人民群众可以依法对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中的失误、生活中的缺点错误公开批评指责,分析这些失误、缺点和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以及出现这些失误、缺点和错误的原因,指出克服这些失误、缺点和错误的方向和方法。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是实施舆论监督的前提。设想,如果公民没有这种批评权,怎么参与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怎么实施对执政党和政府及官员的监督批评?新闻传媒又怎么让人民群众充分利用来实施公开的舆论监督呢?

参政权和批评权是国家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还没有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但有人认为,可以从《宪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推导出同知情权相关的权利。近几年党的文件上对知情权有若干表述。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④党的十六大报告对于知情权又有了更为深刻的论述。报告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政,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⑤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的“知情权”,是党和政府文件上第一次出现“知情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关于知情权的专门法律。

公民有了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批评权三种权利,实施舆论监督就有了专门的权利保障和制度保障,健康而有效的舆论监督也就可以顺利地开展起来、坚持下去。

纯洁党风民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般说来,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党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这类人的问题大多同党风不正甚至作风腐败有关;一类是人民群众内部的不良行为,其中的许许多多问题反映出民风不纯、社会风气败坏。当然,这两类人的问题,第一类是主要的,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锋芒所向之处。总之,新闻舆论监督的使命之一,便是整饬和纯洁党风民风,它是社会秩序的非官方的调节者,是社会的道德法庭。

一个社会,无论它多么美好,总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这些不和谐因素,会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干群之间、党政之间、军政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产业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某些矛盾、摩擦和冲突,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发生骚乱和动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舆论监督,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调节各种关系,缓解各种矛盾,使冲突和碰撞趋于和谐与平衡。由是观之,可见舆论监督对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新中国建立的时候,基本上完成了土地制度方面的反封建任务,而在思想意识方面的反封建尚未来得及深入开展。这方面的封建痼疾从1949年以后依然在党内、政府内作祟。搞特权、耍威风、贪污盗窃、多吃多占等弊病经常发生在一些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身上。由于执政党地位的显赫和一些群众阿谀奉承、吹吹拍拍庸俗风气的推动,这种败坏的党风有时会膨胀滋长,影响新的一批官员与干部。这种封建温床的存在,常给正常的舆论监督的开展增添许多障碍和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官员与干部一下子面对形形的外资、外商、外国市场和外国交易手段,一下子面对过去不曾见过的生活方式、文化产品和思想意识。这些对我们来说相当陌生的经济和文化景状,大部分是健康的、正常的、于我有益的,但也不乏有害的东西。而我们相当多的官员与干部对此没有足够的防御能力,有的本身就对此大加赞赏和追求,加之我们缺乏必要的法规和有效的经验,这些官员和干部的一部分就难免跌落泥坑。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改革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体制改革、机制调整乃至伦理进步的滞后,部分官员和干部便从中捞取不义之财,把改革的好处占为己有。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过去的双轨制一时来不及调整,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则来不及建立和健全,也让一些官员与干部非法谋取了不少好处。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放松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致使反腐肃贪等法律体系建设严重荒废。党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有时放松了自身建设和严格管理,加之在一个时期极“左”思潮的掩盖下,又使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揭露与克服。

凡此种种,都表明党风的整顿和民风的调整,一刻也离不开有力的舆论监督。只有持续不断、高度自觉地开展舆论监督,健康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应有的党风和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应有的民风才能牢牢地建立起来,并不断得到调整与完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也是如此。从哲学理念上说,任何一个社会,和谐是相对的、暂时的,矛盾和冲突是绝对的、长期的。而只有实事求是地承认各种矛盾和冲突,努力地下工夫去调节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冲突与碰撞,才能使不平衡走向平衡,从不和谐走向和谐。当一种和谐出现的时候,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和冲突,即出现新的不平衡与不和谐,这又需要实事求是地去面对与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以实现又一种新的平衡和新的和谐。从不平衡到平衡,从不和谐到和谐,执政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多种手段与方法。解决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不平衡和不和谐,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就是开展舆论监督,在和风细雨的氛围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始终离不开新闻舆论监督。

注释:

①参见《、黄炎培延安对话六十年》,《北京青年报》,2005年7月21日。

②《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③《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④《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21世纪》,《人民日报》,1997年9月23日。

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6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大学生代议制民主;身份代表制;人大;人大代表

如何完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当今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般停留在对已提出的问题如何具体操作深化上,如:人大与党政关系的处理,人大的监督(包括监督和被监督),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等。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建立起的一系列概念、范畴与体系,拓展了我国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的视野,笔者拟就这一理论的有关学术主张,涉及到的有关知识背景,进一步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法制文明与教育理念的进步:大学生积极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一)、适应文明发展。随着“权利中心主义”[1]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基本制度建设倍受关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完善人大制度是中国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3]等论断已为学界不少同仁所接受和共识。而大学生在法律上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宪法保护,不容剥夺。“要充分保证候选人的被选举权。任何符合法定(主要是年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候选人,并在合法范围内从事竞选活动”[4]。故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以及与基本制度建设联系的这种紧密性,无疑适应了文明的发展。

(二)促进教育理念的革新。目前我国学生的教育学习方式已从应试“填鸭型”逐步走向“素质创新型”。因为青年大学生一直是走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作为高素质高文化的象征,接受着最新的知识,有着强烈责任感,担负着安邦兴国的任务。“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的理论知识,也使所学的理论知识能动地作用于实践”[5,6]。这不仅对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更是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的革新,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之前理论界对大学生的研究多向着“政治性”、“党性”等方面进行。而随着观念的更新,对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逐渐重视,出现了一系列保障大学生权益的书籍和论文,这对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近年亦有不少以人大制度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点、博士点开展招生[6],更是表明了大学生代议制民主是属于我国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容忽视。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人大制度的长远发展以及高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营造一个适合的选举及履行职务环境势在必行。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提出,正是迎合的这样的时代需求,改善代表结构,突出广泛代表性将是人大制度完善的特别重要努力方向。

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重要关系

在人大制度健全完善中,“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构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7]是一条较为理想的进路。但理论和现实的差距不得不让我们承认:没有现实基础的空泛构想不能成为有真正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活”理论。大学生代议制理论提出初期,正值“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许多著名高校选区内的大学生们纷纷自荐竞选北京市区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不少还成功当选,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5]之时。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重要意义大致蕴涵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抓住了当今人大建设中需要引起重视的现象。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问题,鲜见相关报道,近几年来,特别是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的迅猛发展,关于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历史参考资料与当今消息,逐渐增加,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是,通过查阅大量及最新的文献资料,发现真正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并向学界明确提出“大学生代议制民主”这一提法的,系万东升先生的首创。他结合前述背景,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独创性地提出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并且认为该制度已经蕴含于现行的法律之中,应当充分挖掘和体现。

2、身份代表制的支撑。过去对人大代表的一般理论,主要为“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或“界别代表制”。而万东升追本溯源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理论支撑,提出建立“身份代表制”[8]的主张,这是对于人大代表制度完善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一个较为全新理论。他分析诠释了身份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的区别:前者是“一种具有普适性及较为具体的选举理念和方法”,而后者只是“一种宏观的选举体制”,从“被选举人主体范围窄于身份代表制”,目前并不适合单独的实行,而“我国选举制度在理论上应确立区域代表制与身份代表制相并用”[8],由此引申出大学生以学生身份参与到人大工作当中的选举制度基本理论合理性。又由于本质上的相同,他并没有试图讨论两者形式上的区别,而是将目光投向更具有实践意义的大学生如何参与、参与后如何扬长避短具体实践代表职能等问题之上,进行了一系列较为深入的讨论。

3、特殊的选举构想。在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万东升从现行选举制度之中提出相关单位可以“单独安排大学生代表名额,用于大学生代表选举,单独划分学生选区”[6]等方式为大学生当选代表提供便利。用一种类似“反向歧视”[9]的方法从大学生实际情况出发,对大学生预选①的必要性表明了支持性的态度。在此基础之上又提出制度外的“特殊型程序”,即通过协商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的构想,这些想法值得关注。

4、研究方法科学。(1)、理性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的运用。通过讨论当选程序的优化、完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代表职能履行状况的分析、指出当前大学生当选的几个优势:“一是高校大学生陆续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历史传统为现实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基础和动力支持。二是产生人大代表人口数条件基本具备。三是具备了较好的政治身份上的现实基础。四是具备了较好的群众基础”。[10]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万东升重点使用的实证分析的方法,这大大的缩小了理论和时间之间的距离。文中以一位大学生人大代表徐雁龙的个案,实证考察了其当选代表的原因和过程,尤其对代表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探讨和科学的总结,并最终提出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基本任务,尤其是“在于实施监督权与维护整个学生群体的利益”[5]上。这样的分析无疑生动、可靠。但他并没有停留在这里,而是进一步进行逻辑推理,从政治、法律、社会等多方面讨论,通过探悉本质提出了完善人大制度的不少新看法。其中,一些诸如发展“身份代表制理论体系”[8]以及宪法学视界下“建立人大制度学”[8]等都值得学术界的认真对待。(2)、前瞻性。对当今选举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不仅从法学意义上的人大代表出发,而且从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视角,着力于大学生低成本当选人大代表以及发挥代表职能使其社会价值最大化等。这样的努力无疑值得我们充分借鉴。(3)、初步成熟性。为了研究这一新问题,万东升在几年里一直致力于各种资料的搜集(包括第一手资料),与多位大学生人大代表有着较深入的联系,并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湛中乐教授、沈岿副教授[8]等专家学者进行了有关学术交流。在这样环境所运用和逐步成熟起来的理论,自然非常突出和比较成熟。5、对大学生代表的定位科学。有关专家学者曾提出了不少疑问[5,6,10],如大学生的资质、“阅历”、“流动性”等是否对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构成障碍,并且影响代表职能的发挥?万东升的研究中,从人大代表的当选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出发,提出大学生会不会因担任人大代表耽误本职以及造成不利影响。如此种种地给予了较为详细、科学的解答,澄清了认识上的许多问题。例如在解决流动性问题上,他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群之间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流动问题并不能成为被选举权限制的必然根据”并且“完全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解决。”[5]例如“保送深造、争取留校工作、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就近就业、被选举为上一个级别的人大代表”[10]。既没有夸大大学生能力,也不显得过分拘谨,拿捏科学适度。通过这样翔实的论述,使我们清晰的感受到大学生担任代表的可行性。还根据当前大学生代表的实际情况,从社会、学校、学生多方位出发,给大学生代表作出了一个科学的定位,如基本任务、人才培养、维护社会及学校安定、保障学生利益,提供理论实践空间等等问题。在整个分析论证过程中尽力做到了资料翔实、论证充分。所参阅的文献资料和注释无不体现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在这一理论构建过程中所下的功夫。

6、可深化发展的理论。(1)、在笔者看来,一些诸如将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培养向着“专职性”“荣誉性”而非“事务性”的讨论以及如何保障大学生代表的利益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当然这已不仅仅是大学生代表面临的问题了,但这里又有其特殊之处。正如以为“不应仅满足于从政治层面的视角去认识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不断地认识到其政治层面重要意义的基础之上,应当自觉地以民主实践的视角加强如何具体调整、保障、规范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法律实证研究。”[10]因此,其中涉及的诸多理念完善与制度设计,蕴涵着很大的探讨空间。但总的来说,万东升以身份代表制为理论根基建立起来的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无论从研究方法上、资料上还是从论证上都是这一新研究领域的代表作。(2)、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基本理论支撑的“身份制”提出意义,不仅仅局限于人大制度及宪法学的领域,而是可以促进相关许多部门法的研究。例如:近年来,现代民法上需逐步建立的“身份关系诉讼制度”[11],刑法学的“身份犯”[12]相关理论的研究,行政法上“行政单位的身份”[13]的研究认识,彼此之间相互借鉴影响,必将相得益彰。

三、以大学生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人大制度完善与文明进程

从最初形态农民协会制度到发展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代表的构成方式、职务履行方式、监督方式等都是发展的重点,也难于整体把握。因为缺乏实证基础,要将一个改革发展完善的新理论全面实施于现行人大制度之上有很大困难,涉及面太广且风险也过大。这样既然“能否保持政治稳定成为改革领导人选择改革方案、步骤和时机的重要考虑因素,保持政治稳定一直就是中国领导人推动政治改革现实考虑的基础”[14],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提出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思路。即是以大学生为突破口(或“试点”)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提高权利意识,同时完善人大制度、健全法制。其示范性和启发性不可小视。它给予我们的视角是多方位的,譬如如何改变我国“多层间接选举”导致的“先进的民主选举理论与落后的选举实践”[15](第154页)形成的巨大反差?能否变通地将“三票制”②等新制度引入大学生人大代表选举(包括狭义的人大选举和其他选举)当中从而提高相关选举意识、民主意识?另外,既然大学生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一直为人大所忽视,那么还有那些其他身份的群体没有被选举为代表?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

中国的建设、法制建设现在已开始走上正轨。每一个“阶级”、“阶层”每一种“身份”乃至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得到法制文明阳光的照射,尤其是“人才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战略问题”[13],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法制进程、民主进程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无疑为大学生参与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完善人大制度、保障人权、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等问题上提供了新的思路。这样从大学生校园民主建设出发而起到的推动人大制度完善与文明推动作用,无疑将是显著和乐观的。相信它在中国会长期存在,同时也希望由此产生的回应和争鸣能进一步开阔这种理论的视界与研究方法。

注释:

①预选在现行选举法当中并没有规定,但在实践过程却时有发生,目前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详见: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②即:第一票全体选民推选候选人,第二票部分选民投票进行民意测评,第三票再由全体选民正式投票选举出正式人选。详见:史卫民.公选与直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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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杜国强.身份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13]袁显亮.论市场经济与民法典[J].学术探索,2001(1):25-29.

第7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 键 词】三代领导人/政治文明思想/特征/意义

一、三代领导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发展过程

所谓文明,通常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活动中所创造的各种有益成果的总称,标志着人类的进步开化程度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状态。政治文明,则通常是指与政治愚昧、政治野蛮相对立的政治进步状态,即人类社会自国家形成以来所创造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的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主要是指人类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所创造和形成的积极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其核心是人民在社会政治生活、政治活动中当家作主或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至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和理论就正式提了出来。但是,我国三代领导人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却有着一个比较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先后继承关系。

1.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毛泽东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是,他却有着十分丰富的相关论述。他的政治文明思想可以分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两个部分。这是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一大特点。他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1940年1月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作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的讲演,这就是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当时,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历史任务是建国问题,即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怎样建立这样的国家的问题。在这样重大的历史关头,毛泽东提出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在这个新社会和新国家中,不但有新政治、新经济,而且有新文化”[1]。并且就“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作了精辟的阐述。他明确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也就是真正革命的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共和国。”[1](362)在这里他明确提 出了这个共和国的领导者、革命的对象与任务、革命的性质等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他 还论述了国体和政体及其相互关系。他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 —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1](365)毛 泽东对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思考和论述,可视为他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的思考。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于1957年2月27日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即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及其他相关著作中。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时期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665)。(2)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是“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的革命知识分子”[1](665)。(3)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即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而“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1](760)。即是说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4)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存在着人民内部非对抗性的矛盾和敌我之间对抗性的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因而,应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即民主和专政的办法。(5)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 间的辩证关系及存在的某些局限性。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 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 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 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 。”[1](768—769)

2.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邓小平也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他的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相应论述主要有:(1)论述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他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政治上发展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2)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人民民主,不仅包括政治民主而且包括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等范畴。(3)论述了民主和法制的辩证关系。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2]他同时指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2·189)(4)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2](358)(5)提出了评价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主要标准,即“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 能否得到持续发展”[2](3·213)。(6)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内容和目标。他指 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革的内 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 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 。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 :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要向着三个目标进 行。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层干部的年轻化。……第二 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 识分子的积极性。”[2](3·177-180)(7)指出了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他说:“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 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 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2](2·168)可见,邓小平关于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从其丰富的内容来看,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 和依法治国的相互结合和辩证统一,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或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

转贴于  3.江泽民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

江泽民在毛泽东、邓小平两代领导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并进行了创造性的论述。他的主要论述有:(1)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概念和构想。其中最重要、最明确的有两次:第一次是在1991年举行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西方那种多党制。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这些基本要求,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国家长治久安。”第二次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次更加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民主政治”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在这两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论述中 他第一次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问题,明确界 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科学涵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并精辟 地论证了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如果说经济发展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文 化发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那么与政治发展相对应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也就呼之欲出了。(2)总结了建党80年来的奋斗业绩和基本经验,把它归结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别见于2000年初江泽民在广东高州的讲话、2001年在庆祝建党8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他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等文献资料。(3)提出了 衡量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四条标准。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 :“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经济文化水平和社会制度不同,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也必然不同。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衡量中 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 践的效果着眼,一是看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看能否实 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三 是看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四是看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 本利益。”在这里,江泽民是把生产力、人民民主、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等四个方面作 为判断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优劣的四个标准。(4)率先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对 其内容作了简单划分。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使 用“政治文明”的概念。他说:“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 设、属于精神文明。”(5)率先使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并把其作为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主要内容。2002年5月31日,他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 业典礼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他指出:“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他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他说: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至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就正式地相对完整地提了出来。

4.三代领导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理论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三代领导人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条件是要始终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目标是要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或者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要加强、完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第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克服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反对“左”倾冒进和右的危险,从当代世界、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二、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的重要意义

1.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丰富和发展了“两个文明”的理论。长期以来,我们只有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两个文明的提法和理论。而对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密切联系但又相对独立的社会政治制度范畴,一直缺少一个科学、准确的概括,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恰恰是对社会政治制度范畴的文明成果非常准确、科学的理论概括,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文明的论述和邓小平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为这一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为今后理论的发展做出了榜样。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曾经使用过“政治文明”的概念。但他并没有对“政治文明”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述,也没有来得及发表这方面的论著,更没有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来。此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过社会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政治体制改革等相关问题,但都没有将其概括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和理论。因此,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提出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史上还是第一次,是重要的理论创新,必将推动社会科学领域更加全面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摆脱了后社会主义陷入低谷的被动局面。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与此同时,由于我们认识不足,相关的具体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程序化、法制化建设没有跟上,一些好传统、好经验、好做法,没有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具体制度,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这无疑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来解决。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3.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一次被提到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等重要、相互并列的高度,必将实现我国制度建设等领域的历史性突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其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崭新生动的丰富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用了“六个更加”作为目标和要求。其中在“民主更加健全”的具体目标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加以论述,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的顺利实现,必将对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到那时,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必将更加充分地体现和发挥出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力量对比和较量也将发生很大的改观。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将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48.

第8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在上海成立之日起,就一直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也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思想为自己的法制建设的行动指南。

1.1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自幼深受做律师的父亲影响,其法制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思想的启蒙时期。这个时期主要集中在1835年10月进波恩大学攻读法学至1844年。当时,面对言论自由受封建势力的打压,马克思深入分析和思考了法与自由的关系,明确提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1],继承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由观,并提出法制化才是维护人民自由的手段。第二阶段:法制思想的发展成熟时期。马克思在1844年参与《德法年鉴》的工作之后,其法制思想迅速发展成熟,在法的本体论、法的本质论、法的职能论、法的历史规律论、法的关系论、人权论、部门法论、对资产阶级法津和法律学说的批判、法学方法论等方面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他已经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置于经济基础之上,对法制的理解已经脱离了唯心主义。马克思与恩格斯一道,共同创立唯物主义的法制理论体系,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时代。

1.2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

马克思与恩格斯一生都在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奋斗,他们的法制观始终围绕人的解放和争取自由为核心,深入批判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属性和局限性,揭示了法的一般发展趋势。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是人类解放事业的重要财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法制思想是建立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背景和日耳曼民族传统之上的。因而,各国在适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过程中不能只采取单纯的拿来主义,而必须根据本国和本民族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设计。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成立后就开始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探索。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中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进一步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精髓,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段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中国化的历史。

2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经验

2.1建章立制巩固革命成果,开启法制建设的中国化进程

是马克思主义法制中国化的开启者。早在1918年,组织“新民学会”进行革命实践活动时就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组织机体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规章制度基础上,确保组织的纯洁。此后,的法制观念不断深化,特别是在经过两次国民革命战争的洗礼,愈发感受到法制建设中国化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国这种专制传统浓重、封建残余势力强大的国家,对于如何搞好民主更是有了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在中国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简单地改变法律、破除旧法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经历一定的历史阶段,于是他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民民主理论。正是这一理论指导中国人民破除重重困难,建立了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建立前后,率先提出要走法制道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的意愿,摆正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位置。建国前,深刻地总结了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领导全国进步的政治团体制定了具有广泛政治基础的《共同纲领》,并在纲领基础上成立了新中国;又先后制定了《婚姻法》《法》《工会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1954年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极大促进和保证了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62—1963年相继起草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准备征求意见后正式通过,以建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遗憾的是,史无前例的“”干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

2.2构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邓小平引领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全面展开

的结束掀起了法制建设的新一轮高潮。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想法,特别是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并逐步理顺了党、国家和军队的关系,要求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人民生活和国家生活的正常化。第二代领导集体不但要求要搞好改革开放,而且要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同时搞好,用法制的手段捍卫社会主义事业。在这些理念的指引下,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逐步清晰,在内容和实质上都继承了以为中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制建设中国化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法制建设的脉络:首先,坚持将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1978年12月邓小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在此,邓小平不仅将民主摆在国家生活的首位,还强调应当将民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吸收西方立法经验,完善民事领域立法,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邓小平倡导吸收人类社会一切有用的经验,特别是在民事领域,不断引入创新观念,《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等民事、经济法律的制定,进一步提供了经济建设的法律保障,推进了经济社会的法制化。最后,树立法律权威,注重法律实施,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邓小平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要体现权威性,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党员存在,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确保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落实到实处。

2.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推动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共产主义运动遭遇了大寒流,包括苏联在内的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改旗易帜,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在中国何去何从的紧要关头,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毅然前行,坚定不移地带领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在此时期也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国政府的职能被重新定位,政府部门经历了机构改革,社会主义事业欣欣向荣。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提出“法治”概念,为中国法制的革新和法制建设的中国化提出了新的努力方向,实现了“法制”向“法治”的过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关系模式,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依法治国”概念在1999年被正式写入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在追求人民幸福、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2.4倡导和谐平等的社会法治模式,进一步助推文明成果的法制建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时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以为领导中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以“保稳定、促发展”为核心理念,不断落实和发展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推动人类文明成果的法制建设。第四代领导集体在法制建设中国化的进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思想。一是提出了和谐法治的思想。在2005年9月4日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第四代领导集体不仅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且也对依法治国增添了和谐的内涵。二是科学定性了法治国家的内涵,并明确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三是理顺了法治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维护法治的权威、实现公平正义。

3法制建设中国化中的问题与突破

3.1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在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程中,党不但在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带领中国人民在国家建设中同样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迅猛以及中国封建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法制建设落后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在90余年间,中国社会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历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特别是改革开放30余年社会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法制建设实践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规定落后于社会现状,无法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其次,误读党的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法制建设的实践应当是将党的建设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置身于同一个平面,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治建设。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思想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坚持党的领导绝对化,有以党代政的倾向;二是错误认为,宪法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而认为法律与党之间存在剧烈的矛盾冲突,党和国家之间是割裂的矛盾关系。最后,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法制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重大改革。但是,部分观念却将马克思主义指导与法制建设对立起来,将法制建设看作是一种脱离马克思主义指导进程、是一场全盘西化的改革,全面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将西方倡导的资本主义民主法制机械地套用到我国。

3.2法制建设的突破

第9篇:民主法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民教育 法治意识 培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识也是一种外在的价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在国家的法治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方面可谓成果丰硕,然则法治发展的实践成效与法治理论研究和制度机制建设的相关成果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换句话说,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双重推进并未实现国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标诉求。缘何?国家法治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而法的运行和实现必须以“人”作为主体展开,因此,转变研究视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着眼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运行规律,在理性选择诸如文化引领、道德维护、秩序建构等方面的路径基础上,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脚步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1.对公民法治意识生长的条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谓法治移植论不能忽视一定的条件,要顾及移植体和被移植体之间的差异性甚至排斥性,从根本上避免中国的法治发展发生致命的病变;所谓法治自发论,过于强调条件,忽视了条件的可变性,特别是忽视了培养条件和创造条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种对法治道路的偏离。同时,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所谓纯粹的制度设计论,因为忽视了主体的意识,可能导致恶法亦法、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并发症。

2.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法

在中国,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对权力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所以,我们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发形成的时候再去着手建设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对法律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识的生长。同时,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因此,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是让法治成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径是制度的完善与意识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进“培养教育”和“观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国社会法治精神。

3.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途径

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应当考虑将“政府主导推动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国家培养型”模式与“社会自发演进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自发启蒙型”模式相结合,在双向互动的资源模式下寻求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在具体的体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教育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调控机制。本文在问题阐述中更多的想说明“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会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

发挥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教育机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适切的公民法治意识教育。这一问题可以有众多的讨论角度和分析视野。事实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公民,这种公民身份的性质和内在的人格特质决定了公民法治意识教育的方向。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并使之真正的成长与成熟,对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应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层面斫灿Ω檬且恢帧霸炀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应该是一种“对公民的教育”。所谓“对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这种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贯通性和长期性。培育的范围要设定在法治主体成长的每一个阶段,如果出现断层,则延续性无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识也无从谈起;如果与社会实践相脱节,法治意识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层面,则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的预设目标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谈无意。

(2)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宣传机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应当明确,法治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活动是法治主体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场信息交换和观念的活动,其基本的过程可如图示中标注的那样,法治意识生成的基础条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与主体性身份的介入,当两者结合之后便意味着意识产生的开始,这是一种生产认知的活动,是对外在客观信息的知识形成与内在主观认同的知识接受的互动形态,法治意识的生成本质上讲是主体性活动的结果。作为具有客观特质的观点形态的公民法治意识,其不会主动的发生作用,而是要通过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达到作用对象的,这便是要进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传、教育。这一过程结束之后则产生与前述过程互动的反向动态,即:法治意识主体在形成的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为价值和规范,抑或是法律观念,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和具体的实践行为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论文的完成并不代表问题的结束,论文的思绪仍在沿着某个方向渐行渐远,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识得到成长,除了实践之维,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层关联如何得到更好的逻辑解构。

参考文献:

[1]王学俭,郭卫.马克思、恩格斯两种社会主义构想及实践的反思――兼论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0(03).

[2]王学俭,李永杰.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

[3]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J].法学,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