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精选(九篇)

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

第1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2002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2004年××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04】96号),即三定方案,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属性,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第2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港口 安全 行政综合执法

一、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模式现状以及存在的执法体制弊端

综合性港口系指同一港口中既有以商船和客货运输为服务对象,提供船舶靠泊、上下客货、供应燃(物)料和修理船舶等服务,又有以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为服务对象,提供渔船靠泊、鱼货装卸、冷藏加工、修补渔网和渔船补给等服务的港口。综合性港口中,既有商业码头,又有渔业码头,商船与渔船往往共用同一进出港航道和港内锚地。如浙江的石浦港、沈家门港,两者均为全国著名渔港,港内渔业码头星罗棋布,渔船穿梭往来,同时港内分布着众多的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散杂件码头,属典型的综合性港口。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渔政)字[1989]19号)等规定,对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若以商业为主的,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但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反之,若以渔业为主的,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但交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鉴此,在综合性港口中,目前除商业码头和进出港商船较少,或渔业码头和进出港渔船较少的港口未专门设置外,一般均设有基层海事和渔监部门,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模式是海事、渔监两部门共同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两部门看似“和平共处、双管齐下”地履行各自管理职能,实则暴露出诸多管理弊端,在体制方面主要体现如下:

1.管理主体不明。对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互间容易产生扯皮或相互推诿责任。如对综合性港口以及专用水域、航道、锚地的管理主体定位问题,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对“以商为主”还是“以渔为主”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国内众多港口确实也存在“商、渔”地位彼此不分主次的现象,再者在众多综合性港口中,商业和渔业码头交叉布于其中,商船和渔船共用水域、航道、锚地,客观上也很难划定商船或者渔船专用的水域、航道、锚地,因此,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众多综合性港口未作明确定性,导致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无法落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同样影响到船舶防污染管理主体的落实。

2.管理职能交叉。管理职能交叉指某项行政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的管理。在综合性港口中,依然存在行政主体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如对港内渔供船的管理,以石浦港为例,港内有渔供船约150艘,其功能主要是为港内锚泊渔船补给、渔民上下渔船、鱼货卸运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应视为渔业辅助船,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但是这类船舶又参与岛际间货运、岛上村(渔)民进出客运,以及上附近岛屿进行观光旅游等活动,这又涉及到海事部门的管理职能,当地有关部门采用“日查夜堵”的方法打击过该类船舶参与客货运输,由于目前岛际间客货运输交通工具没完全解决,现阶段要彻底取缔难度很大,再者其本身处于监管的“中间地带”很难鉴别其某一航次经营行为的性质,这客观上造成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管理职能交叉,管理中容易导致滥用权力、责任不清等现象的产生。

3.管理要求不统一。海事、渔监两部门设置在同一综合性港口中并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由于存在阶段性管理侧重点不同步、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和要求不一致、执法中所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不相同,对某项行政事务的管理容易造成“一严一松”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连贯性。如对石浦港内油供船的管理,由于当地海事部门对油供船的管理根据法规要求从船舶状况、船员配备、航行作业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规范要求,导致原由海事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一定数量的港内油供船继而转向由渔监部门实施管理,挂上了渔业油供船的“头衔”,但又从事为商船的供油作业,而日常监管中海事部门对渔业油供船从事为商船的供油作业行为无法做到根本性的控制,这对该类船舶的规范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影响到管理的权威。

4.管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形成。海事、渔监虽归口不同的管理部门,但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要求等有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综合性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维护等众多管理领域需要两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好。实践中,在船舶登记、船员持证、动态监管、搜寻救助等诸多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特别是在搜救中往往存在搜救指令不畅通、派艇时找理由推诿、现场通信联系困难等现象。在国内众多综合性港口中,海事、渔监两部门也未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等协调制度,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

二、综合性港口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理想状态是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由一个部门实施海上安全综合管理,这就涉及到国务院所涉相关部委及其职能的重新调整与配置,在目前暂时实行不了的情况下,探索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1.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①。它由以下几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政综合执法的成立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事态的管理和管辖没有清楚的职能承担者,即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这一前提。

(2)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权力转让型的执法,这种权力的转让涉及到原有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综合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也是行政机关。

(3)取得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多位权力组合的执法形态,其多位权力组合后便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力板块,而该权力板块的变更、废止等必须经过权力转让机关的共同意志表示,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执法。

2.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割据及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问题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步骤。

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56号)、《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各地可以在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行政综合执法的领域,组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实行行政综合执法。要求行政综合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还规定了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由此可见,综合性港口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三、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科学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海洋资源立体分布,各种海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由行业分散型向综合协调型转变是今后海洋管理的发展方向②,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符合这一发展趋势,如何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行政立法。在国家目前尚无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法规的情况下,首先应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途径制定综合性执法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综合性港口进行试点,并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构的设置有权作出调整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法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颁布或批准。三是从制定法规的内容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2.合理设置机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和机构管理体制的定位这两部分内容。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集中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的下设机构或代管机构集中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这三种运作模式的选择和管理体制的定位各有利弊,基于海事部门实行的垂直管理和渔监部门实行的由地方政府横向管理的体制现状、权力和利益的平衡与折衷等因素考虑,综合性港口综合行政执法模式采用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和实行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为宜,即产生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海事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实施双重领导,名称可以是“××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大队)”。另外,为充分调配港口资源、加强监管力度、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亦可考虑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将交通、港口、边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也纳入其中,实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综合执法。

3.科学配置职能。科学配置职能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科学划定管理范围、执法权限。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包括动态执法和静态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动态执法。综合性港口在配置动态管理职能时,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上述提到的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中存在的体制弊端问题,如对航道、锚地和其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对处于“中间地带”船舶的日常监管等等。二是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科学地剥离并转让一些分属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既不属管理主体不明又不属管理职能交叉的监管职能,可剥离并转让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两部门的日常监管项目,如船舶的一般性检查;二是许可、核准后的现场监管项目,如水工作业、港内安全作业、防污染作业的现场监管;三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期性调查取证工作,如海事调处的初步证据收集等,但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综合执法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及时制止、纠正,不可无限扩大处理的权力。二是根据理论界的观点,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权应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附属在这两项权力之中的行政检查权,而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权力并不能转让。

4.健全保障体系。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震荡大、矛盾多,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机制尤其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行政综合执法各环节事项,加强对行使具体职能的单位的法律监督,保障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作、依法监督的轨道。三是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财政予以保障,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执法人员构成由海事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禁止从罚没收入中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四是加强后勤保障,整合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船艇、车辆,减少重复投资。

5.规范队伍建设。执法机构的新设立势必要建立一支新的执法队伍。在执法队伍的建设上,为保持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连贯性,运行之初首先要抽调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人员并进行有机整合,加强业务培训,使被抽调的海事、渔监执法人员互通双方业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招聘公务员的方式招收所需人才。同时,考虑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海事、渔监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也可探索建立长效的用人机构,加强与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执法人员轮岗制度。至于在队伍规范化建设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一样,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职业培训、执法监督、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末位淘汰等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跨部门系统工程,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国内尚少,更无可借鉴的实践加以论证,且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所述有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同行批评指正。

注:

①关保英著:《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1期(总第113期)

②吴兆麟著:《构建和谐的大海事系统之初探》,《航海技术》2006年第4期第70页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著.《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1期(总第113期).

[2] 朱晓明,余国强著.《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

第3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1 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 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写作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wwW.133229.cOM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2.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3.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3.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孙莉.依法治国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第4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1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2.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3.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3.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孙莉.依法治国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第5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改革和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执法运行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努力实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依法确立综合执法主体,较好地解决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二是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运作,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较好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加大综合执法和专项治理力度,较好地控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实现我镇城市管理全面彻底好转。

三、工作任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按照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一年打基础,二年见成效,三年上一流水平”的工作思路和“整体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夯实综合执法工作基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建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从基础抓起,切实做好“五定”工作。

1、定组织领导。

成立*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副局长、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镇规划建设办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镇经贸办、规划建设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规划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环保分局、技术监督站、医院、医药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为:统筹协调全镇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互通管理与执法信息,互动管理与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事项。各村(社区)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成立城市管理领导小组。

2、定职能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本市城市规划、市政、环境卫生、绿化、环保、工商、食品安全、非法行医等8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以及履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简称“8+1”职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作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范围是:在辖区内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义行使以上职能,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章案件,承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3、定管理体制。

(1)执法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具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列入镇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市、镇双重领导,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义执法。

(2)管理体制。要建立、完善统一领导,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分级负责,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体制,形成一个执法主体、二级执法、三级管理,科学分工,责任明确,齐抓共管,高效运作格局。

(3)管理关系。根据东机编[*]245号文件“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规定,在人事管理方面,*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正副局长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一般干部、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在财政管理方面,*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公务员、城管执法员和临工工资待遇,以及办公场地、执法装备、专项经费、日常管理费用等参照市公安部门做法,实行市、镇两级财政供养,分级管理;在业务管理方面,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领导,垂直管理,日常工作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4、定执法队伍。按照东府办〔*〕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清理整合原城监中队、城管执法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人数按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编公务员总人数的3倍配置,实行单列管理。通过清理整合和充实,实现“精简、统一”执法队伍,提高协管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效能。

各村(社区)要组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将原有的村(社区)一级城管队伍,过渡为城管办人员,人员工资待遇由村(社区)属地解决。该办名称,为“××村(社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村(社区)分管城市管理干部兼任。通过管理重心下移,实行三级管理,将管理触角延伸到基层,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城市管理体制。

5、定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责、两级财政供养、属地包干”的原则,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他执法配置、专项费用、日常管理等费用列入镇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安排到位。

(二)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确保依法行政。

1、规范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学习和培训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通过,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建立、完善学习轮训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创一流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2、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及相关程序规定,向社会公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局的具体职能、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处罚行为合法、有效,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规范目标量化管理。在实施网络化、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对目标进行层层分解、量化到人。通过“定人员、定岗位、定区域、定任务”,将执法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执法小组或个人。制定统一的考核考评办法,把平时工作绩效与年终考核、考评结合起来,把执法绩效与评选先进、奖励挂钩,形成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奖勤罚懒的岗位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执法效能。

4、规范罚没款管理。对行政处罚所得“罚没款”,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的实施办法》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款项必须严格存放在指定的统一银行帐户,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罚没票据;罚没款和拍卖款项须全额上缴,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三)建立完善“五项”配套机制,确保执法有效运作。

1、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各有关部门在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互通信息、协调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相关部门处罚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报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备案。

2、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管理体制,明确多元责任主体职责、权限,不断探索联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模式。各村(社区)城管队伍在属地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综合执法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通报,并协助执法分局办案;对重大、重要违法违规案件或跨镇案件、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并实行联合办案;对强制性执行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各方力量,强制执行。

3、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包括领导班子会议制度、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错案追究、错案赔偿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使各项工作在制度的规范下健康、有序、高效地运行。

第6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困境;解决思路

【正文】

进入新世纪以后,北京市的发展战略是:到2010年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全面实现现代化,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到2050年,使北京成为当代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大都市。这个目标不仅意味着北京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高度发展,更意味着对北京的城市治理、市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北京自1997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至今已逾十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北京市加强城市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但是,城管综合执法处于城市治理的末端,直接面对的是繁杂的社会矛盾,承担的是政府执法职能中最艰难的部分,也是社会矛盾的综合聚焦点。因此,积极探索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对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与现状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地区和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的试点,其它省区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试点。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至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最早源于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全国率先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998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大到北京近郊八区。2000年9月,在北京10个远郊区县组建城管监察大队,统一上岗,标志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北京全面推开。2002年9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并形成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综合执法工作,各区县设置区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分队的执法体制格局。2008年1月1日,《北京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正式生效,标志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北京市城管机构共有5 000多名城管执法队员,执法权限范围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市节水、停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河湖、公用事业、导游业、市政、交通等14个方面300多项行政处罚权。随着城市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理论界对这场改革的质疑也日益高涨,实践中遇到的执法困难也越来越多,甚至有学者呼吁停止这场“吃力不讨好”的改革。[1]那么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根据北京市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城管执法的职能权限尚未得到科学、明确的界定

长期以来,北京市城管机关的权限来源于行政命令,这种方式造成城管权限急剧膨胀,一些权限的划分缺乏科学依据,程序随意。今年实行的《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规范了职责权限,完善了执法体制。但总体来看,城管综合执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职权范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和细化。不同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存在交叉,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来的职能部门在职权分割上有许多灰色地带,导致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原管理部门存在着大量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问题。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

第一,当前北京市在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划分上并没有一个确切可依的标准。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范围的界定,具体到北京市应当如何根据城市的特点确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二,北京市城管部门综合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是职能划转不彻底,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一部分职能仅仅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切割,而没有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造成职权交叉和执法空白同时存在。

(二)执法物质保障缺乏,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城管机关自成立以来一直面临执法物质保障缺乏的问题。执法装备不足,包括办公用房和执法设施缺乏。据调查了解,不少执法队伍的办公用房是向其他单位租借的;有的分队甚至只能在临时搭建的板房里工作。由于没有存放罚没物品的库房,一些分队只能将按规定需要妥善保管的罚没物品露天堆放,结果却因为物品在风吹日晒和雨淋的情况下不能保持原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常产生本可避免的纠纷和矛盾。目前各执法队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车辆不足、车辆状况差的问题。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但市、区(县)两级经费提供体制的不协调使得执法队伍必要的经费保障无法落实。

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现有执法力量与繁重执法工作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1997年城管机关行使最初确定的五个方面职能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已基本处于满负荷的工作状态,现在职能已经扩大了近三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每天都要处于超负荷状态。由于执法力量不足,市局布置的“人盯车巡”等工作方案在基层无法充分落实。执法力量的短缺导致城管的很多职能根本无力实施。除了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以外,年龄结构的不合理也是困扰执法队伍的一个重要问题。城管执法这种强负荷的工作需要一支年轻且精力充沛的队伍来承担,但目前的现状是基层执法队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三)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单一,无法有效实现执法的目标

城管目前的职权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权,从逻辑上考察,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手段中最后的选择,既要有先前的调查取证,又要首先采取除行政处罚之外其他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行政管理手段。由于权限单一,城管执法过程中取证环节、执行环节实施艰难。例如,法规规定车辆要拉客人并有现金交易时才能被认定为“黑车”,但在检查中,大部分乘客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证据,导致对“黑车”的治理难度很大。

(四)城管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有待改进和提高

从国务院批准宣武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至今,北京市城管执法队伍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改进执法观念。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城管队员执法观念落后的问题。有人认为只有强制手段才是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相对人既然是违法的,为了服务其他守法的群众,就应当对其进行坚决的取缔,现在工作开展得不顺利只是因为力度还不够;还有的队员认为既然自己的工作合法、合理,那么同情那些违法相对人的社会舆论就是片面的和狭隘的。以上这些不正确的执法理念阻碍了执法方式的创新。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小摊、小贩和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恰恰都在城市的夹缝中生存,不可能把这些弱势群体完全推出城市,管理者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

北京城管执法机关近年来开始探索多种执法方式在城市管理中的可行性。一是采用行政指导方式进行城市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融入执法实践中,提出了“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防制及典型案例披露制”六项行政指导措施,将行政指导作为日常执法工作的重要补充,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改善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优化执法环境的积极方式。二是疏导为主,疏堵结合。如对小广告及无照经营的治理不再简单处罚,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引导。执法方式的改变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执法方式效果不好的问题。首先,联合执法的实施不够顺畅。联合执法力度虽大,但没有实现制度化,由城管组织牵头组织有时无法得到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这也是当前城管开展行政执法所遇到的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第二,“轰赶式”执法方式造成消极执法。为避免不文明执法激化矛盾而造成暴力抗法现象的产生,市局要求执法队员文明执法,但既要文明执法又要街面上没有非法摊贩的要求难住了基层执法队伍,有的执法人员为避免与小商贩产生摩擦而将执法手段由处罚改为轰赶,但小商贩往往采取游击战术,你进他退、你退他进,临时的轰赶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第三,执法中遇到涉及民族政策的问题难以处理。在无照经营方面,因为对藏民、疆民的处理涉及到民族政策,为避免引发民族矛盾,执法人员对他们一直采取忍让的态度,这种做法造成了其他违法经营者的不满。

三、完善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对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应主要着重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划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

在发展方向的认识上,必须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应当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推进,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界定中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首先,城管执法权限的调整应当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的规定,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调整由北京市政府决定,在职能界定中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在职能确定中应遵循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处于发展阶段,应当限于城市日常管理中专业性不强的事项,而不应对专业性很强的事项纳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内。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专业化的程度就越强。这个规律体现在行政执法领域,表现为行政执法的不同职能部门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精细化和问题的多样化而趋向专业化。如果将不同专业领域的职能硬性地合并到一个职能部门,必然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并且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此外,在职能配制上,应当注意综合行使的职能应具有相关性。这种相关性表现为相互接近和相互关联,即综合执法权在管理客体或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其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具有多数的共同点,以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二)加强城管执法物质保障和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需的物资和经费应当全部由国家财政给予充分的保证。在财政经费的投入上,北京市现在实行以区县财政为主、市财政为辅的原则。两套财政运行并行,导致预算资金的准确性有所偏差,财政投入不合理不及时,装备的配置无法落实。同时,由于北京各个地区财政对城管执法的投入不一致,导致了不同层次执法机构在装备、办公设施配置上的良莠不齐,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呈现畸形化。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对当前的财政投入体制进行改革,实现对城管执法财政经费一定程度下的统一化管理。一方面,在执法车辆、标志性服装以及执法主要器材等方面,可由市财政统一投入进行配置更为合理,而在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区县财政支出,如装备车辆的维修费、燃油费,以平衡各层次执法机构的财政投入。

执法队伍是落实城管执法理念和保障执法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今后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第一,完善执法资格制度,2003年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初步建立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执法资格制度。第二,扩大执法人员录入渠道,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根据城管执法的范围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尽量宽泛,除传统执法意识、法律知识等培训内容外,还需增加各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建立城管执法多项职权的协调体制

从权力的配置来看,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更能直接解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经济、更有效、更便捷,在行政处罚权分散或者相对集中行使的抉择上,优选显然在后者。[2]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各种执法权限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是难以分开的,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没有行政监督检查,就难以做出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就要求相对集中行政监督检查权,否则两种职能都无法有效行使。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也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没有行政强制权,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时不能采取即时强制,会造成最终无法进行行政处罚,阻碍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由于城管执法的效率性要求较高,必须允许其在必要时享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权、检查权、信息权和指导权。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权,只是作为处罚权的伴生,它并不是指城管本身享有法律直接授予的强制权,而只是作为处罚的一种保证手段。城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可以暂时行使行政强制权,但是行使的时间、场合和种类都应有严格限制。第二,城管机关应享有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检查,保障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第三,城管机关应享有预警信息的权力。这是由城管机关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城管机关处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线,工作覆盖面广,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回馈到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以便各管理机关能够及时解决问题。第四,城管机关还应享有行政指导权。城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作为行政处罚的先行性行为,可以缓和公民的面对城管执法的对立情绪,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服务行政理念的客观要求。

(四)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

执法方式的不足根源于执法观念的陈旧。方式的创新首先需要观念的更新,综合执法目标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现代城市管理执法观念应当是在“以人为本”核心理念指导下的以公众满意为价值取向的服务理念。树立服务理念,通过公众满意度评价,了解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程度,可以对执法的绩效水平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断,有助于城管执法部门识别自己的服务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差距,从简单的控制向多元化的执法手段转变。同时将公众满意调查与评价情况公布,对于城管部门可能是一种荣誉或是激励,也可能起到鞭策或警示作用。

积极探索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运用。北京市城管机关在近年已经探索了多种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城管执法主要面对弱势群体,在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救助机制没有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不可能彻底解决城管执法中矛盾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多元化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通过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劝告、建议、教育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觉守法。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非强制性执法绝不意味着消极执法,如实践中出现的“轰赶式”执法,执法者并没有积极地与违法者或是潜在的违法者进行沟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疏导,而是采用避免直接面对相对人的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仍是单向思维模式的产物,没有体现服务理念,难以取得真正的效果。

构建城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政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几个单独的部分。城市管理更是一个需要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首先,应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目前市城管局与市公安局治安、交管系统建立了捆绑执法制度,实行了公安派驻城管的“联络员”制度和市交管局同志到城管任职的制度。应当说上述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防止暴力抗法方面为城管提供了安全保障,弥补了城管执法手段的不足。今后,应进一步探索城管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其次,加强城管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协调。高度重视社区在城管执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以听证制度和陈述申辩制度为依托的比较完整且成熟的相对人参与制度,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动公众的参与,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

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经过探索发展到今天,实践证明这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发展趋势。同时,城管执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正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符合。要摆脱目前城管执法的困境,必须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以便能够更加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城市管理是系统工程,单靠城市执法机构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必须跟进。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统一的观念。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解决。

【注释】

第7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的一个主要途径。当前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依据不充分、体制不规范、范围过于宽、人员素质差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综合执法及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功能、定位认识模糊。综合执法改革应遵循执法工作基本规律,坚持走规范化、专业化的路子。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进一步凸现。如何依法管好城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城市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为我们加强城市管理探索了一条路子,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缘起与发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较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应该认真进行研究和解决,以推动城市管理综合工作健康发展。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原因

2.1关于执法依据问题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目前有两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上述规定仅从法理上明确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从实践中看,直接赋予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省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所辖市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的批复中赋予,另一种是省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赋予。现在的问题是,现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这些法律、法规从效力上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从内容上与《行政处罚法》发生明显法律冲突。这使得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显得不充分。

2.2关于综合执法范围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范围不统一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②城市规划管理。③城市绿化管理。④市政管理。⑤环境保护管理。⑥工商行政管理。⑦公安、交通方面。⑧其他方面。除少数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大多数作了扩张性规定。执法范围不统一造成的弊端非常明显。一是不利于法制统一。各地执法各自为政,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二是没有统一的主管业务上级,不利于各地进行正常业务交流,以提高业务水平。三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大,增加了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增加了工作强度,造成了执法不到位情况。同时肢解了行业管理职能,影响了整体行政管理效益。四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窄,造成执法力量分散,执法覆盖面过小,增加了行政成本。

2.3关于综合执法体制问题目前试点城市都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综合执法职能。其机构名称、性质、体制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是机构名称不规范。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等。二是机构设置体系各异。一种是独立设置。有的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的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的设综合执法局,区只设综合执法大队。另一种是合署办公。城市综合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机构合署办公。三是机构性质不统一。大多数地方将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分为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和具体执法机构。关于综合执法行政机构,个别地方为政府组成部门,大多数部门列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个别地方定为部门管理机构。四是管理体制混乱。第一种是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第二种是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以市为主的执法体制。第三种实行市、区、街道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使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

2.4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制订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运作方式,解决“裁判员与裁判委员会分开”问题。由于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产生诸多矛盾。

2.5关于人员素质问题在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时都对工作人员素质提了一定要求,但为了解决现有执法人员的出路,各地大都进行了变通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人员主体仍是原专业执法机构人员。这些人员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习惯于打“集团战役”和“人海战术”,对综合执法要求的“阵地战”和“单兵战术”很不适应。

3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3.1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重点要界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顺关系,清理修订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3.2合理界定综合执法范围综合应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从横向看,综合内容应一是重点突出。以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为核心,适当集中其他方面的职权。二是具有关联性。综合执法内容之间在性质等方面应有内在联系。三是易于操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不宜集中。各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宜相对统一,便于实施专业化规范管理。从纵向看,应重心下移,突出区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市级重点负责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执法机构负责。新晨

3.3逐步建立规范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类型组织,拥有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种种行政处罚权,其工作任务之重、影响之大、难度之强超过了其他专业执法,必须走规范化、专业化路子,确保全国法制的统一,促进各地业务交流,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应规范,一律应明确为行政机构。具体执法队伍可设为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实行队建制。市设综合执法局,列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区设综合执法分局,为市执法局派出机构,列入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市综合执法局领导为主。

3.4正确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关系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规范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国务院、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3.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抬高进人门槛,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一律纳入公务员管理。坚持宁缺勿滥原则,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建立符合现代城市综合执法需要的科学的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项制度,全面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8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关键词:碎片化;整体性治理;综合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6-0022-08

现代社会是个系统而复杂的有机体,维持社会整体功能有序运行,达到“善治”目标,必须要实现“概念领域和实务领域的有机联接”[1](p.9)。综合行政执法是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执法水平更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就执法实践而言,执法部门和执法体制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既做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积累了一定经验[2],也表现出了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体制僵化、执法主体单一、执法手段粗暴、执法效率低下等流弊,致使政府管理目标与公民生存目标相距甚远。为此,全国各地纷纷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将过去分散化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效集中,不断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这不仅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执法主体力图通过系统、综合、协调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创新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协调各方利益,重塑社会秩序,走出执法困境。笔者通过借鉴整体性治理理论,寻求逆碎片化管理思想,剖析、透视和破解行政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与综合行政执法内在机理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溯源

整体性治理理论(Holistic Governance)是20世纪90年代对“理想官僚制”的批判和对“新公共管理”功能碎片化、公共价值偏离、沟通缺失的反思而逐渐形成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其理论主张和实践模式已得到众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检验和现实认可,其理论核心主要是针对管理“碎片化”和服务质量差等问题[3](p.48),强调以整体性为价值理念、以公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协调、整合和合作为治理机制,弥补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缺陷,提供全方位、合作化、无缝隙的服务供给,构建整体性政府体制。

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源流,众多学者都不乏贡献和创新。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Perri 6)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集大成者,分别从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三个维度,总结出五种政府管理形态[3](p.29),为建立整体性治理理论体系、回应治理现实诉求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帕特里克・敦利威(Patrick Dunleavy)则以公众需要为出发点,强调整体性治理应该以公民、需求和服务为重点[4](p.227),进一步树立了公民至上、需求为本和服务为基的价值理念;汤姆(Tom Ling)在实践基础上,把整体性治理分为“内、外、上、下”四个维度[5],为整体性治理中组织整合提供了理论指导;波利特(Pollit)强调整体性治理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行动,努力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即无缝隙服务的供给、更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增加政策的效果和促进主体之间的合作,更是细化了整体性治理的目标导向和衡量结果[6]。对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在我国的引进和本地化,也不乏其人。周志忍是引入西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开拓者,出版了译作《网络化治理》,并且对整体政府的概念、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等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梳理,为政府推行整体性治理提供了理论参照[7];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的衰微到整体性治理的勃兴,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脉络阐述,指出后新公共管理时期政府的运作和部门的协调应该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8];胡象明则以公共行政的范式变迁角度为切入点,认为整体性治理契合了现实需要,批判了新公共管理过度追求市场竞争并导致政府部门服务分散、责任模糊、缺乏沟通,断定其已失去往日雄风而日渐式微,并乐观地预测整体性治理理论将成为公共管理的新范式[9]。另外,我国台湾学者彭锦鹏认为,相对于其他公共管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在价值理念、政府职能、组织结构和协调治理等方面都有创新性的变革,是一种新的公共行政学理论典型范式[10];韩保中则更为系统地阐释了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组织原则、运行机制和具体方法等内容[11]。这些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系统论述和思想火花,在理论上为政府创新和无缝隙服务供给、整合碎片化功能提供了一剂良方。

诚如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运动倡导用企业家精神去改造政府一样,21世纪的现实呼唤整体性治理理论用整体性价值和整合、协调的方式去实现新的变革,“对它的探索现在可能已准备就绪”

[12]。归结起来,整体性治理理论主要有两大渊源。一是盛极一时的以竞争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模式的衰微。新公共管理推崇运用市场化手段将政府“转向细分的公共部门单元”[13],通过多个服务主体的相互竞争来产生激励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来满足公民需求,但过度的竞争削弱了部门和成员之间的沟通意愿、增加了协调成本,“造成碎片化的制度结构”[14](p.251),从而削弱了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二是以合作和协调为特征的整体性政府改革运动的兴盛。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范式的终结,其弊端和困境已充分显现,政府公共性日渐没落,技术理性超越价值理性,公共责任履行显得力不从心。为此,西方各国开始涌现了多种治理与政府改革模式,这些模式都是以信息化、制度化、常态化和合作化来实现公共价值、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实现公共利益。通过梳理整体性政府相关理论后,可以总结出整体政府进行政府治理与改革模式创新的理论化系谱,即跨界性协同结构的理论化系谱(参见图1)[15](pp.171172)。

(一)执法理念碎片化:公共利益和责任的迷失

汤姆・克里斯滕森(Tom Christensen)和皮勒格特(Per Lgreid)认为,“整体性政府模式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文化和价值上,结构调整并不能充分的实现整体性政府倡议的初衷和目标”[19]。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综合行政执法在不同层级的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导致执法理念扭曲,形成了区间理念碎片化,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执法利益和责任的迷失、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博弈。具体来说,在中央和部委层面,一般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属于地方政府和区域管辖的事宜,可以由当地政府局部进行调整和协商,维持局部利益和责任观,以致在中央整体管辖内的所有部委职能中,没有明确行政执法的责任单位,使行政执法价值理念浮于空中,无法落实。而在地方政府层面上,由于政府管理和执法需要,执法理念多以本地区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为出发点,对事关社会整体和长期利益考虑不多,从而出现了价值理念认识上的冲突,导致中央和地方公共利益和责任上的相悖和矛盾。此外,由于立场各异和认识角度不同,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在理念认识上也相距甚远,形成主观价值碎片化。具体来讲,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的利益分配,执法主体从部门和政府立场去思考和检视执法权力,容易忽视执法对象的实际利益;而执法对象从自身和物质立场去支配自身行为,由于双方认识立场的对立,出现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抗争,产生了执法困境。

(二)执法机构碎片化:无缝隙执法的缺位

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由于种种原因,传统执法体制部门林立,重复低效,多头执法。以流动小商贩为例,在管理环节就涉及工商、税务、公安、环卫、质检等众多行政部门,民间形象比喻是“九龙治水”。众多行政执法机构各自为政、重复执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治理管理要求,还容易产生“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另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适应现代政府管理需求,把部分执法项目进行服务外包、特许经营,建立伙伴关系,虽然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共产品的供给、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但也“加剧了公共部门机构碎片化倾向,引发了协调与整合问题”[20]。

(三)执法机制碎片化:“一站式”供给的不足

传统科层执法管理体制注重执法效率的提升和目标任务的考核,通过理性化、专业化和非人格化的执法管理和等级制权威影响个体行为,关注部门利益、层级利益[21](p.1095)。但这种高度封闭和僵化的执法体制导致了执法运行机制的碎片化。具体来说,在行政执法领域内,行政执法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分散在不同机构,提供执法服务比较散乱,“容易产生诸如转嫁、项目和目标冲突、重复浪费、缺乏沟通和各自为政、服务质量差等问题”[3](p.48),无法形成整体的执法服务供给,功能碎片化严重,对建立共同领导、共享治理、共同合作等新的工作方式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起到阻碍作用。

(四)执法方式碎片化:执法服务的重叠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以法律、经济、行政和教育等手段为主,但具体到各个行政执法机构,由于部门性质和行使方式各异,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和众多的执法事项,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服务,导致执法服务的碎片化,造成执法重叠。以管理街道个体户为例,工商部门主要侧重于管理税务交纳,交通部门主要侧重于秩序维持,质检部门侧重于食品安全,环卫部门侧重于环境卫生等。对于同一执法对象,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功能不同,形成多样化的执法方式,出现了分散重叠的执法服务。执法方式的碎片化直接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效率,影响执法权威。许多执法实践表明,执法方式的碎片化影响执法效率,形成“执法阻滞”,“政府无法再独立运作下去了,协调合作是这个游戏的名词” [22](p.63)。

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体性创新的路径策略

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动,诚如马克・霍哲所言“现在的服务提供的合作安排可能是出现的日常关系的一个更为准确的特征”[23]。解决之道在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治理模式的创新,变“运动型”执法治理为“可持续型”执法治理[24],推行整体性变革,消除碎片化管理,建立大部制管理体制,消除各部门之间的“人为边界”,建立扁平型组织结构,实现行政执法的整体性创新策略。

(一)树立整体执法理念:追求公共利益和责任的整体价值

综合行政执法不但要树立公共利益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观,履行执法责任,还要建立与其他行政部门协调联合的执法理念,即政府统筹、执法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共同执法,形成合力,这是现代民主行政的要求。一方面,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柔性执法理念。整体性执法理念有效整合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冲突,要求执法以公民需求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现实问题为抓手、以执法效率为导向,最终目标就是“使政府的功能进行整合,以便有效地处理公众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在部门和机构之间疲于奔命”[25](pp.472473)。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利益诉求,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对抗。目前我国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选择教育执法、劝说执法、告知执法等柔性执法方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让秉持“为民”、“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营造共同治理和共同责任的执法文化。“责任”是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他还提倡诚实和效率服务于责任[8]。对于行政执法而言,需要从“小城管”转变为“大城管”理念,避免公共利益和责任的“分段碎片”,树立广义的行政执法观,让和谐执法的理念四处洒播。

(二)整合执法机构:建立整体性的行政执法体制

1.整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监管机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协调和处理好执法决策与专业监管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整合、高效和协调的执法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即在行政机构内部,合理划分执法决策和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与权责界限,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执法机构和专业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有序、配合有力。就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而言,关键在于业务主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权责关系的明晰界定。业务主管机构加强指导和规划,做好监管和考核工作;执法机构要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及时反馈和沟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即在大多数专业监管职能机构内部或行业监管领域内部,从构建行政决策、专业监管、综合执法与行政监督相互分工与协调制约行政权力体制的角度出发,要重新厘清各个内设机构与下属直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清晰界定权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各机构间无缝衔接的分工协作与制约监管体制。

2.优化执法机构设置。第一,部门内部综合设置。在一个管辖区域内,针对同一业务范围,要整合多支队伍,优化队伍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执法机构,业务重点向交通安全、市场管理、城乡建设等领域倾斜,并经常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二,执法层级优化设置。从执法业务的需要和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大部制要求,重点整合市和市辖区的执法队伍。如果是业务性质相近、职责相同的队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层级,加强在劳动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量,使执法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第三,跨部门科学设置。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行“大环保”、“大交通”、“大农业”和“大文化”等方面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建立执法清单制和执法责任制,保障跨部门执法的实施。第四,区域内部综合设置。针对执法环境的不同情况,在业务分块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高新开发区、文化创意园区、产业功能区的执法创新,建立区域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单列管理,开展综合执法业务。

(三)协调执法机制:提供无缝隙的综合执法服务

1.信息共享与领导协调机制。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大多都没有建立相匹配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信息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现象普遍存在,执法人员基本靠人工收集处理信息,难以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和分析,难以与信息化运用和智能化管理的现代治理模式发展要求相匹配。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集、分析与共享执法信息,构建有助于促成综合执法与专业监管职能和机构相协调的信息平台。与此同时,还应在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中心基础上,建立一个领导协调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专业监管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负责、协调和处理管辖内的执法矛盾,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处理突发的执法抗争行为。该机制的主要职责在于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监管真空”、不愿意监管等问题,让执法和监管人员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2.执法预警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中多部门协调事件处理的预警,就是随着执法事件的升级,预警信息部门迅速采集执法关键信息和衡量指标,通过数字化的分析和处理,对执法事件发展趋势、走向以及社会承受力进行前置预测,快速形成执法预警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措施的活动。执法预警机制实质就是通过预警信息的反馈,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控制违法事件的蔓延,为有效解决问题创造条件,不使事件扩大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具体操作上,执法管理部门在固定时间节点(比如每日、周和月)完成预警信息表制作和信息网络的发送,定期交换执法与监管准确的执法信息,形成执法合力,快速应对执法危机。

3.执法督办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督办事件的处理,主要是在正常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导下,对管辖内发生的违法事件形成联动督办处理机制。就协调执法和监管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的具体行动,形成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防止执法部门“踢皮球”和而对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形成侵害。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基于上述领导协调机制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点、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督导制,制定行动方案和处理程序,构建执法部门协同参与的快速反应机制,预防和应对管辖区域内执法的发生,维护执法稳定,实现常态化协同。同时,执法和监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汇集执法动态流程表和时间节点,定期向对方通报执法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反馈意见,实现执法与监管双重跟踪的督办。

(四)创新执法方式:构建整合的综合执法模式

1.三级整合执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时,在理顺各层级执法职权、强化业务指导的同时,重点加强市、县(区)、镇(街)执法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注重各层级的分工合作,由市级对县级执法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县级对镇(街)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这既保证了市级对综合执法进行有效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又强化了县级对镇街的领导、管理和执法责任,有利于消除镇(街)执法不到位等弊端。同时,针对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整合执法的方案和政策,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和处置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执法措施,进一步畅通执法管理体制,形成整合的执法联动。

2.数字化执法。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建设智慧城市的载体,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构建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执法资源共享的数字化网络系统平台,再造执法管理流程,实现管理工作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集约管理、单一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整合利用现有的视频监控设备、语音传输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开发执法管理应用软件,增加视频监控设施,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精确化、全方位的新型数字执法模式。

四、结语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加速推进,公共事务愈来愈复杂化,政府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运用公共行政学基本理论指导执法实践,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积极尝试,但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整体性治理理论坚守和重构公民的主体性,高举整合和协调的旗帜,倡导整体性执法模式,主张提供无缝隙执法服务,不失为解决当前行政执法困境的一剂良方。但由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其价值适应和本土化改造还面临不少难题,可能还会水土不服,需要及时对理论进行修适,更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并做出前瞻性思考和创新。

参考文献:

[1]

[美]彼得・F.德鲁克. 德鲁克文集(第三卷):社会的管理 [M].徐大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5).

[3]Perri 6,Diana Leat,Kimberly Seltzer,Gerry Stoker.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M].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02.

[4]Patrick Dunleavy,Helen Z.Margetts,Simon Bastow.Digital Era Governance: IT Corporations,the State,and EGovernment[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5]Tom Ling.Delivering Joinedup Government in the UK:Dimensions,Issues and Problems[J].Public Administration,2002,(804).

[6]Christopher Pollitt. JoinedUp Government: a Survey[J].Political Studies Review,2003,(11).

[7]周志忍.整体政府与跨部门协同――《公共管理经典与前沿译从》首发系列序[J].中国行政管理,2008,(9).

[8]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9]胡象明,唐波勇.整体性治理:公共管理的新范式[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1).

[10]彭锦鹏.全观型治理:理论与制度化策略[J].政治科学论丛(台湾),2005,(23).

[11]韩保中.全观型治理之研究[J].公共行政学报(台湾),2009,(31).

[12]Peter J. Laugharne. 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Book Review)[J].Democratization,2004,(3).

[13]Christopher Hood.A Public Management for All Seasons? [J].Public Administration,1991,(691).

[14]Sylvia Horton,David Farnham.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Britain[M].Great Britain:Macmillan Press LTD,1999.

[15]曾维和.当代西方国家公共服务组织结构变革――基于服务需求复杂性的一项探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16]唐海华.“压力型体制”与中国的政治发展[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1).

[17][美]拉塞尔・M・林登.无缝隙政府:公共部门再造指南[M].汪大海,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8]Kenneth G.Lieberthal,David M.Lampton.Bureaucracy,Politics,and Decision Making in PostMao Chi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

[19]Tom Christensen,Per Lgreid.The WholeofGovernment Approach to Public Sector Reform[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07,(676).

[20]Silvia Olsen.Fragment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Scandinavian Railway Sector[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2007,(733).

[2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阎克文.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

[22][美]Donald F.Kettl.有效政府――全球公共管理革命[M].张怡.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23][美]马克・霍哲.公共行政学的五大理论[C]//杰克・雷斌.公共管理手册.张梦中,等.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第9篇:行政管理与综合管理范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统一组织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

应当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下列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

(一)跨区、县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案件;

(三)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发生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案件。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开具登记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发的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自开具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决定暂扣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将暂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对于易腐烂、易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物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销毁,做好销毁记录,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丢失。

法律、法规对暂扣工具、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保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在3日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3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许可,或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赔偿、补偿、行政事业收费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事宜的,应当在3日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通知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继续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应当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送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明或者信息的;

(四)阻碍或者干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公然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履行执法保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