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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精选(九篇)

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1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2002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2004年××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04】96号),即三定方案,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属性,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第2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一、试点的简要过程

为了开展好试点工作,2004年,省编委办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队伍过多、过乱,多头、多层次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审批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不分,执法行为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在总结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营口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好的做法和学习借鉴国家试点广东省、重庆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

省政府高度重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将其列为加强软环境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2005年,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等11个部门为成员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委办。为做好县级试点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将桓仁县列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县,在市、县两个层级全方位、多领域开展试点工作。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召开了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了鞍山、丹东市和桓仁县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协调。2005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两市一县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两市一县认真组织实施试点方案,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2006年,基本完成了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归并、行政执法职能的整合以及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等工作。后因实施《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登记,试点中涉及的编制核定、人员考录和分流等工作暂缓进行。

2007年,省编委办加大了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多次与试点地区就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精简和重新核定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沟通,参考借鉴广东省的试点经验,批复了鞍山市和桓仁县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机构编制方案。丹东市因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涉及的某些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调一致,退出了试点。2008年,鞍山市和桓仁县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涉及的管理体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各种保障机制基本到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省编委办及时跟踪指导,研究解决了综合执法运行中遇到的鞍山市千山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等问题,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试点的主要做法

(一)清理执法队伍。1、清理执法职能。对现有执法机构承担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取消了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职能。2、清理执法队伍。保留了经法律、法规授权设立或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以此为基数,按照实行综合执法的要求,进行了适当的归并和调整;撤销了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由部门自行设立或委托的执法队伍。3、清理执法人员。全面清理了行政执法队伍现有人员,对每个执法人员的基本条件逐一进行了审核,清退了临时人员、借调人员和不符合规定录入或调入人员,调离了不合格的执法人员。4、清理执法经费来源。全面清理了行政执法队伍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养等现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经费管理制度。5、清理执法证件。取缔了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证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了执法证件的使用。

(二)整合执法机构。1、在城市管理领域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鞍山市和桓仁县归并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房产、城市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建筑市场和施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运出租汽车、民政殡葬等管理机构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了市(县)城市(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市(县)城市(镇)管理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直属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派驻各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规格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相同。桓仁县根据县级政府的特点,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能也划给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2、在文化市场、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人防等系统实行部门管理下的综合行政执法。由于执法对象、执法领域不同和执法的专业性强等特点,如将上述几个领域的执法活动都集中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仅摊子过大,权力过大,而且不利于管理和监督,与其他领域主管部门的关系也很难处理。经过省编委办与试点市县研究论证,选择了在上述几个领域实行部门管理下的综合行政执法的模式:一是归并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队伍,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置一个综合执法队伍。重点归并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渔业、水务、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所属的执法队伍,整合部门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由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称“市XX局XX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中行使该政府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机构规格与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桓仁县因财政困难,目前部门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尚未完全组建到位。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鞍山市将市、区体育局、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承担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市文化局。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队伍合并,组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市文化局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以市文化局的名义对市、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三)改革执法体制。为了解决多层重复执法、执法不统一、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鞍山市对原来市区分级执法的体制进行了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文化、农业(渔业)、交通、土地矿产资源、人防等系统的综合执法,均实行垂直管理、一级执法的体制,区里不设相应执法队伍。为调动区里积极性,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各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业务及人、财、物由市垂直管理,党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主要干部任免征求属地党委、政府领导意见。桓仁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县乡(镇)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实行一级执法体制,乡镇不设相应执法队伍。

(四)精简人员编制。根据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调整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逐一清理认定,重新进行了整合,大幅度压缩了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量。为了控制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防止随意增编进人,整合后,鞍山市和桓仁县保留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称行政执法事业编制,由省编委办统一核定和管理。在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上,根据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核定的编制,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未录用的富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不再从事执法工作。

(五)建立保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禁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建立负责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了严格的工作规则、工作程序,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方式依法支持和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监察、审计、法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三、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编制大幅度精简整合,有效地解决了执法队伍过多、过乱等问题。鞍山市和桓仁县在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编制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大幅度整合了执法队伍,精简了执法人员编制,执法队伍过多、过乱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鞍山市将原有的63个执法机构整合为15个,精简74%;执法人员编制由1108名调整为610名,减少45%。桓仁县将原有的32个执法机构整合为8个,精简75%;执法人员编制由415名调整为177名,减少57%。改革前,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有市建委、公用局、房产局、城建局、环保局、民政局6个部门所属的14支执法队伍和4个区所属的20支执法队伍。在同一领域,面对同一执法对象,隶属不同部门的多支执法队伍在同时执法;执行同一部法律,市区两级都有执法队伍,往往市里罚完款,区里又来罚,多层、重复执法。同一领域的执法队伍、不同层级的执法队伍之间执法范围不清、职责交叉,有利益的事情互相争,没有利益的事情,互相推诿扯皮,市民反映强烈。改革后,城市管理领域只有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个部门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专业下设规划、公用事业、房产、市政4支执法队,在每个区派驻1个综合执法队。综合行政执法局现有的7支执法队,承担了原来34支执法队的执法职能,而且基本实现了面对一个市民只有一支队伍在执法。在农业领域,面对农民,原来有10支队伍在执法,其中,农业5支,林业5支;改革后,农业、林业分别只有一支队伍在执法。

(二)理顺了执法体制,提高了执法效率。鞍山市实行一级综合执法体制后,实现了执法手段、执法标准、执法范围的统一,从体制上进一步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避免了横向部门间、纵向城区间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降低了执法成本。同时,由于执法力量集中、职责明确,克服了以往一些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执法方式的缺陷,提高了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如在打击露天烧烤和违章建筑方面,以往查处一个违章行为,需要组成一支庞大的联合整治队伍,部门间往往互相推诿,队伍一走一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行综合执法后,市综合执法局拥有了房产和公用事业方面的处罚权,采取综合手段整治露天烧烤,对屡教不改的露天烧烤店下达拆除扩建门面通知单,对无用水、用气手续烧烤店做出断水、断气处罚,彻底断绝了露天烧烤的经营条件。鞍山市违建行为一度呈上升趋势,房产部门、城建部门、各城区执法能力薄弱,有些问题,谁都有权处理,而谁又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致使全市开展的违建拆扒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实行综合执法后,市综合执法局对全市所有违章建筑进行了摸排和拆扒,极大改善了城市环境。过去,鞍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多达5个(市公路处、运输处、铁东、铁西、立山运输管理所),每个机构都有处罚权,执法岗位设置重叠,行政经费居高不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组建后,由一支交通执法队伍行使全市交通系统的行政执法职能,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减少了多头执法扰民的问题,交通执法的设施、设备也得到了有效利用,执法成本大大降低。

(三)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后,依法制定各项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各项执法办事程序,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鞍山市文化执法队及时统一了全市文化市场管理的执法标准,规范了执法行为;交通执法队针对新组建机构复杂的人员结构,共建立了5大类57项规章制度,减少了执法随意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制定了严格的办案程序,采取统一管理、统一把关、统一处罚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的“四统一”措施,把好执法案件质量关,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综合行政执法队由多个执法机构整合而来,执法人员素质高低不一,人员结构参差不齐。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后,都把干部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鞍山市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林业执法队等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后,均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聘、民主推荐、考试考核等方法选用各级领导干部,确保了执法队伍的领导干部素质。各执法机构还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如市文化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采取全封闭、军事化的方式,集中时间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除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等必须掌握内容外,还着重进行了行为举止、仪容仪表方面的训练,明确规定培训后考试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执法队伍形象得到了明显改善。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后,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露天烧烤、占道经营、违章建筑、封建迷信殡葬等过去需要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实行综合执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群众欢迎,政府满意。市长多次对市综合执法局做出工作批示:“自市执法局按新体制建立以来,各方面工作更明显进步,市容市貌为之一新”;“市执法局新体制运行后,更显示出新风貌、新力度、新成效,所做工作大快人心,可喜可贺”。针对拉运铁矿车辆超限对国、省干线公路损坏严重的问题,鞍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一方面通过设立固定监测站,实行24小时监测,加大了执法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向运输业主宣传,说明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有效地治理了车辆超限的问题,大大改善了鞍山的道路环境。鞍山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把处理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和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作为切入点,对毁林开矿现象严重的岫岩县偏岭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管理不善的台安县加大专项清理整治力度,到目前为止,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和非法使用林地案件68起。

桓仁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后,加大了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力度,加强了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露天烧烤、乱设广告牌匾、人行步道停车和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等不规范行为的管理,加大了对小广告、小张贴的整治力度,实行全天候监管,使县城的市容市貌有了较大的改善,为桓仁县创建部级卫生县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还加大对违反城镇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了牲畜定点屠宰市场的管理,加强了文化市场管理,维护了市政设施和交通秩序。由于执法成效显著,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后连续两年被县政府评定为先进单位。

四、试点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面对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领域广,关系到部门利益和职能的调整、机构撤并、编制精简、人员考录以及富余人员分流等诸多敏感问题,是一次全新的尝试,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很多工作需要在探索中推进。尽管我省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的推广问题。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尽管是新生事物,但试点取得的实际成效证明,实行综合执法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鞍山市和桓仁县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和积极的成效,在全省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但是,目前,全国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广东省和重庆市两个国家试点的做法尚无定论,中央对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说法,改革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而且鞍山市和桓仁县的综合执法运行中还有很多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在全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建议待中央统一部署后,再全省推开。我们将继续关注鞍山市和桓仁县综合行政执法的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适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在全省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

(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问题。鞍山市和桓仁县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了两种设置模式,哪一种模式更科学,既符合当地实际,又符合改革方向,是不是还有其他好的模式可以借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原建口几个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如何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好规划、审批、管理与执法的关系;在系统内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如何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编制的配备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行政机构的一种,应核定行政编制,但地方无权核定行政编制,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编制问题如何解决、配备标准如何确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如何明确,需要中央出台相应的政策。

(四)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问题。鞍山市和桓仁县的综合行政执法都实行了垂直管理、一级执法的体制,这种体制比较适合中小型城市。象沈阳、大连这样辖区多、面积大、人口多的大城市采取分级执法的体制好,还是一级执法的体制好,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3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精简、统一、效能。

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密切衔接起来,省、市、县试点工作上下联动,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既要以积极的态度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着眼于我省实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重点、分领域、分阶段地稳妥推进。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1.清理执法业务范围。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一律进行清理和规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行为一律无效,予以清理。

2.清理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情况的执法机构予以保留,但要按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或授权的;依照规章以上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省政府公告的;经过省政府批准公告的;政府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规定明确设立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自行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要立即停止执法,政府部门确有必要设立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统筹考虑。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之前,原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一律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收回,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行使。

3.清理执法人员。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中各类临时、借用人员及不符合规定录用或调入人员,调离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97号)的规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招收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公务员外,对其他不符合规定录用、调入和提拔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4.清理经费来源。全面清理行政执法队伍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养等现象,检查落实“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和财政经费保障等制度的情况。

5.清理执法证件。坚决取缔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证件,逐步做到执法证件的规范、统一。

通过清理整顿,做到“队伍管理统一、业务指挥统一、人员编制统一、身份待遇统一、经费来源统一”,并逐步实现“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统一”。

(二)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实行“两个相对分开”。

改革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检查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相对分开。

改革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并存的体制,逐步实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职能的单位原则上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同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将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尽量予以合并,整合资源,以提高设备利用率,集中力量发挥技术优势。

(三)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将从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事企业单位等分离出来的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归类综合,按领域、行业或在部门内设置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精简原则,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势头,能不设的不设,能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量不足以设立一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可与其他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已实行大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将其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重点在城市管理、商品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领域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要按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整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不断完善、规范行政执法体制。

改变多层执法状况,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划分事权,减少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实行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执法机构按区域设置并实行属地管理,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省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监督指导,确有必要的,可在部门内设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设区的市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领域,适当选择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的模式。以市为主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所属区不再重复设置,确有必要的,可按区域覆盖原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所辖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县级政府部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可在部门内设立执法机构,或尽可能设置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凡涉及多头执法,同一执法内容、同一标准、同一执法对象的,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由一个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综合行政执法主要采取如下模式:

1.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

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按照行业管理特点,在省、市、县交通行政机关内设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整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在卫生行政机关内设立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调整、归并同一领域内的执法职责及机构。

(1)城市管理领域。

将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园林、燃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文化管理领域。

在省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分别在机关内设立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将市、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分离出来,与相关行政执法队伍、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设立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文化领域执法任务少的市、县,可与其他相关执法机构归并综合设置。

(3)农业管理领域。

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原则上在机关内综合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已实行大农业管理体制的,维持现状。

(4)国土资源环境领域。

整合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内综合设立行政执法机构。

在上述领域试点取得成效后,进一步推进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除上述共性执法的领域和部门外,对专业性强、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整合、规范行政执法职能,设立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执法职责。

(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1.明确定位,规范设置。

行政执法机构专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属于政府执行性行政机构,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经省政府批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理顺关系,依法管理。

(1)政府工作部门与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关系。跨部门、跨领域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一家为主,几家共管”的办法。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领导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日常业务、具体经费开支由其自主管理,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

(2)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具体执法职权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需由省政府公告的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3)重新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实行中央编办宏观调控下的分级管理。按照精简原则,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不同执法领域特点,提出全省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总额,按程序报批后,统一分配下达。

3.健全机制,加强监督。

(1)创新监督体制,成立政府绩效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绩效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编制、审计、法制等部门的资源,根据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确定绩效标准,建立绩效标准体系,运用绩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构实际取得的工作结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绩效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统筹协调、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2)完善相关的监督体系。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派及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和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责任制约机制,实现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实现执法为民。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公开;执法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实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告知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申诉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财政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及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经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部门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职位分类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考试,择优录用,在编制内定岗定员,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关系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调整,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省先选择部分领域、部门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后,逐步推进。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中央编办的指导下,由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试点方案实施。

试点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上报方案。第二阶段,*年10月-*年6月,组织实施试点方案。该阶段分两步走,第一步主要是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第二步,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选择文化、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领域和东莞市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第三阶段,*年7月,进行全面试点;第四阶段,*年7月,进行试点总结验收。进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可在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下,对本地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作适当调整。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与配合。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互相支持配合,使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推进。

第4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港口 安全 行政综合执法

一、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模式现状以及存在的执法体制弊端

综合性港口系指同一港口中既有以商船和客货运输为服务对象,提供船舶靠泊、上下客货、供应燃(物)料和修理船舶等服务,又有以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为服务对象,提供渔船靠泊、鱼货装卸、冷藏加工、修补渔网和渔船补给等服务的港口。综合性港口中,既有商业码头,又有渔业码头,商船与渔船往往共用同一进出港航道和港内锚地。如浙江的石浦港、沈家门港,两者均为全国著名渔港,港内渔业码头星罗棋布,渔船穿梭往来,同时港内分布着众多的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散杂件码头,属典型的综合性港口。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 问题 的通知》(农(渔政)字[1989]19号)等规定,对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若以商业为主的,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但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反之,若以渔业为主的,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但交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鉴此,在综合性港口中, 目前 除商业码头和进出港商船较少,或渔业码头和进出港渔船较少的港口未专门设置外,一般均设有基层海事和渔监部门,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模式是海事、渔监两部门共同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两部门看似“和平共处、双管齐下”地履行各自管理职能,实则暴露出诸多管理弊端,在体制方面主要体现如下:

1.管理主体不明。对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互间容易产生扯皮或相互推诿责任。如对综合性港口以及专用水域、航道、锚地的管理主体定位问题,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对“以商为主”还是“以渔为主”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国内众多港口确实也存在“商、渔”地位彼此不分主次的现象,再者在众多综合性港口中,商业和渔业码头交叉布于其中,商船和渔船共用水域、航道、锚地,客观上也很难划定商船或者渔船专用的水域、航道、锚地,因此,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众多综合性港口未作明确定性,导致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无法落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同样 影响 到船舶防污染管理主体的落实。

2.管理职能交叉。管理职能交叉指某项行政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的管理。在综合性港口中,依然存在行政主体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如对港内渔供船的管理,以石浦港为例,港内有渔供船约150艘,其功能主要是为港内锚泊渔船补给、渔民上下渔船、鱼货卸运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应视为渔业辅助船,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但是这类船舶又参与岛际间货运、岛上村(渔)民进出客运,以及上附近岛屿进行观光 旅游 等活动,这又涉及到海事部门的管理职能,当地有关部门采用“日查夜堵”的 方法 打击过该类船舶参与客货运输,由于目前岛际间客货运输交通工具没完全解决,现阶段要彻底取缔难度很大,再者其本身处于监管的“中间地带”很难鉴别其某一航次经营行为的性质,这客观上造成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管理职能交叉,管理中容易导致滥用权力、责任不清等现象的产生。

3.管理要求不统一。海事、渔监两部门设置在同一综合性港口中并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由于存在阶段性管理侧重点不同步、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内容 和要求不一致、执法中所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不相同,对某项行政事务的管理容易造成“一严一松”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连贯性。如对石浦港内油供船的管理,由于当地海事部门对油供船的管理根据法规要求从船舶状况、船员配备、航行作业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规范要求,导致原由海事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一定数量的港内油供船继而转向由渔监部门实施管理,挂上了渔业油供船的“头衔”,但又从事为商船的供油作业,而日常监管中海事部门对渔业油供船从事为商船的供油作业行为无法做到根本性的控制,这对该类船舶的规范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影响到管理的权威。

4.管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形成。海事、渔监虽归口不同的管理部门,但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要求等有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综合性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维护等众多管理领域需要两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好。实践中,在船舶登记、船员持证、动态监管、搜寻救助等诸多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特别是在搜救中往往存在搜救指令不畅通、派艇时找理由推诿、现场通信联系困难等现象。在国内众多综合性港口中,海事、渔监两部门也未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等协调制度,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

二、综合性港口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理想状态是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由一个部门实施海上安全综合管理,这就涉及到国务院所涉相关部委及其职能的重新调整与配置,在目前暂时实行不了的情况下,探索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1.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 社会 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①。它由以下几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政综合执法的成立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事态的管理和管辖没有清楚的职能承担者,即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这一前提。

(2)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权力转让型的执法,这种权力的转让涉及到原有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在严格的 法律 依据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综合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也是行政机关。

(3)取得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多位权力组合的执法形态,其多位权力组合后便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力板块,而该权力板块的变更、废止等必须经过权力转让机关的共同意志表示,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执法。

2.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割据及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 问题 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步骤。

由此可见,综合性港口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三、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 科学 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海洋资源立体分布,各种海上活动相互 影响 和制约,由行业分散型向综合协调型转变是今后海洋管理的 发展 方向②,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符合这一发展趋势,如何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行政立法。在国家 目前 尚无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法规的情况下,首先应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途径制定综合性执法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综合性港口进行试点,并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构的设置有权作出调整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法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颁布或批准。三是从制定法规的 内容 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2.合理设置机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和机构管理体制的定位这两部分内容。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集中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的下设机构或代管机构集中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这三种运作模式的选择和管理体制的定位各有利弊,基于海事部门实行的垂直管理和渔监部门实行的由地方政府横向管理的体制现状、权力和利益的平衡与折衷等因素考虑,综合性港口综合行政执法模式采用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和实行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为宜,即产生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海事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实施双重领导,名称可以是“××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大队)”。另外,为充分调配港口资源、加强监管力度、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亦可考虑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将交通、港口、边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也纳入其中,实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综合执法。

3.科学配置职能。科学配置职能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科学划定管理范围、执法权限。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包括动态执法和静态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动态执法。综合性港口在配置动态管理职能时,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上述提到的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中存在的体制弊端问题,如对航道、锚地和其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对处于“中间地带”船舶的日常监管等等。二是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科学地剥离并转让一些分属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既不属管理主体不明又不属管理职能交叉的监管职能,可剥离并转让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两部门的日常监管项目,如船舶的一般性检查;二是许可、核准后的现场监管项目,如水工作业、港内安全作业、防污染作业的现场监管;三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期性调查取证工作,如海事调处的初步证据收集等,但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综合执法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及时制止、纠正,不可无限扩大处理的权力。二是根据 理论 界的观点,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权应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附属在这两项权力之中的行政检查权,而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权力并不能转让。

4.健全保障体系。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震荡大、矛盾多,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机制尤其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 研究 ,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行政综合执法各环节事项,加强对行使具体职能的单位的法律监督,保障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作、依法监督的轨道。三是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财政予以保障,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执法人员构成由海事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禁止从罚没收入中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四是加强后勤保障,整合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船艇、车辆,减少重复投资。

5.规范队伍建设。执法机构的新设立势必要建立一支新的执法队伍。在执法队伍的建设上,为保持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连贯性,运行之初首先要抽调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人员并进行有机整合,加强业务培训,使被抽调的海事、渔监执法人员互通双方业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招聘公务员的方式招收所需人才。同时,考虑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海事、渔监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也可探索建立长效的用人机构,加强与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执法人员轮岗制度。至于在队伍规范化建设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一样,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职业培训、执法监督、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末位淘汰等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跨部门系统工程,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国内尚少,更无可借鉴的实践加以论证,且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所述有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同行批评指正。

注:

①关保英著:《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1期(总第113期)

②吴兆麟著:《构建和谐的大海事系统之初探》,《航海技术》2006年第4期第70页

参考 文献

[2] 朱晓明,余国强著.《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

第5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进宜居城乡和全省“首善之区”建设为目标,以创新街(镇)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综合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下移管理重心,解决基层综合执法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综合执法队伍,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责权一致。合理划分市、区、街(镇)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市、区两级的管理监督职能,按照责由权定的原则,实行重心下移,明确各自事权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在强化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的执法权限,创新基层执法手段和方式。

(二)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科学界定各级职能,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扩充、优化综合执法队伍,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综合执法效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将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与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创新城市政府管理方式、调整街(镇)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市、区、街(镇)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能。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三、综合执法模式

(一)各区城管分局在区属各街(镇)设立执法队,作为区城管分局的派出机构,街(镇)执法队以区城管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街(镇)执法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街(镇)执法队接受区城管分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城管分局的领导和监督,人事、财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和区城管分局党委(党支部)共同负责街(镇)执法队主要领导的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领导班子时,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要事先函告区城管分局党委(党支部),区城管分局党委(党支部)要积极配合,共同考察。

(四)街(镇)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和执法人员要定期轮岗交流,轮岗交流方案由区城管分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街(镇)执法队所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执法情况合理配备。街(镇)执法队的领导职数与机构设置由区有关部门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六)街(镇)执法队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1.以区城管分局的名义,在辖区内行使省政府公告的综合执法事项,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根据《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穗民〔2004〕37号)的有关规定,协助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对市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3.执行区城管分局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和应急任务。

4.配合处理以区城管分局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市、区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街(镇)执法队的执法事项,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扩大执法范围。各区政府确需扩大街(镇)综合执法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市、区和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列入街(镇)综合执法的事项,应以街(镇)执法队查处为主。市、区城管机构在街(镇)辖区内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交由街(镇)执法队依法处理。

(七)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施综合执法。

(八)市法制办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牵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各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城管局、法制办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关系等方面问题。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参照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运作。

(二)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保障街(镇)执法队的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积极做好预防和打击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顺利进行。

(三)建立执法协调机制。街(镇)综合执法发生的争议,属于不同行政主体之间争议的,按照《*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处理;属于同一行政主体之间争议的,由区城管分局先行组织协调;区城管分局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城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在解决争议期间,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受理,待争议协调解决后再由协调确定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四)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城管局会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开发全市街(镇)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市城管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及时公布、更新有关行政许可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供街(镇)执法队调阅。街(镇)执法队要及时采集和整理各自的执法信息及相关社情、动态并在网上公布,供市、区相关行政机关调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健全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机制。

市城管局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区城管分局对各街(镇)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综合考评。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人本执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和市城管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街(镇)综合执法的投诉举报,对街(镇)执法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当事人对街(镇)执法队以区城管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要加强对区政府、市城管局复议案件的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

(六)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责任倒查制度。

街(镇)执法队对以区城管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街(镇)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于本方案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正确的,或在执法过程中、、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有处理权的执法主体而没有移送的。

3.没有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街(镇)执法队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挥调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区城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五、具体步骤

全面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1至2个区先行试点。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选3至5个条件不同的街(镇)进行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已开展试点的区可在辖区内先行推进。

(二)展开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30日)。

市城管局汇总各区试点经验,指导各区全面推进。各区政府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在辖区内组建街(镇)执法队,按规定时间完成职责交接,实现工作责任的无缝衔接。

六、工作要求

第6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1法治及其理念的价值诠释1.1法治的概念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原理、精神写作论文及法治化的操作技术,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因此,理解法治的概念是对法治理念的把握和解释。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在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异常活跃,纷纷提出了对法治精义的看法和解释。有学者通过认同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几乎超越历史和时代的基本解释,认为法治的基本精义在于法的至上地位和法的善德质素,后者决定着前者,更具有根本意义。法的至上地位意味着不仅只有手段的功用,而且有目的和价值意义;法的善德质素要求法治不只在实施层而,更在立法层面。同时,法治作为价值理想,与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民主等多元价值具有亲合关系。有学者从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除了“治国方略”之外,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理性的法制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法治2.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实践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实践来看,中国法治化进程是由国家启动的,基本上是以政府推进为主的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结合型。从根本意义上,反映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理论深入和展开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回应,需要在实践中具体地操作中国法治化道路选择,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法治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法治化要求,以解决在城市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将综合执法中的集中处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是法治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它使法治理念得以启动和深入,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了公民的生活中,从而为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2.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法治的具体化,与法治政府具有密切关系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以及改革方向之一提出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再次发出了专门通知,要求各省政府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模式,其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城管综合执法与责任型政府关系密切,责任行政要求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时权责对等,行政执法权高效有序地运作,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施的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城管综合执法将以往分散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和责任,为“政府权力再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城管综合执法也体现了治理型政府的要求。治理型政府以“最好服务、最高效率”为目标,城管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行政处罚领域的三乱现象,使无序变为有序,保证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依法行政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从而为政府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具体实现法治的方略,体现法治的价值和要求是对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开展和深入,作为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实践,为中国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3.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1)立法不足,法律滞后。行政执法,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就属于法律适用。城管综合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模式,在其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法律适用。不同的行政执法模式各有其执法依据,就目前各地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现行的立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城管综合执法的实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①中央立法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②地方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③执法依据分散,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④部分执法依据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2)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来自于行政职能机关的转让,各行政职能机关都交出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然而,这种转让并不是传统理论中的依法转让,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①行政管理权与综合执法权完全割裂,管理与处罚难以衔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执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的职责交叉问题还要大。”②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机关执法职能转移不完整,执法界面不清晰。根据行政法的理论,一个完整的行政处罚权是不能被分割的,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部分职责职权的划定上,却分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执法主体定位不准,执法手段不足。现在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后,通过各级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的,由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原来是由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转移过程中就存在着法律间的冲突。特别是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一些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明确规定授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给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带来了问题。在管理上依然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模式,而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整治效果不明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还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3.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途径法治是一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理想而又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是漫长的、艰苦的,这个过程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是旨在实现法治的一系列具体活动的总和。充分认识到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实现理想法治目标的必然性,更加紧迫地推进法治的进程,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起:(1)改革管理体制。“从法治的发展角度着眼,如果一种制度设计是值得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我们就必须为它的建构迈出第一步,哪怕会遭遇种种阻力,甚至阻力过大而使得这一步走歪了。毕竟,任何制度文明的发展都是在学习、矫正、积累的过程中完成的。”一个城市的管理工作,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问题。因此,研究确立科学合理的城管行政执法新体制,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至关重要。通过职能、权力、机构、人员的转变与调整,以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统一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真正与责任挂钩,从而最终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2)制定法律规范。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以行政权重构为核心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度而言,更需要立法权的全面规范。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可作全面立法的立法选择,“所谓全面立法就是指在一部或若干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出系统规定,并将有关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全部列举出来。”法规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主体地位问题;②人员设置问题;③执法手段问题;④执法职能及范围划分问题;⑤执法程序问题。(3)重塑执法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树立权利本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方式上做到多样化、人性化、社会化,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全面提高队伍和人员的素质,从而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作出贡献。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综合执法是法治建设的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发挥立法的灵活性和创造性,通过规范权力加强监督、依法行政来推动我国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法治;法治理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治国

第7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本文作者:高琳闫莹工作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郗恩崇教授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从多个方面论证了综合执法在交通行业中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概括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内容,为各地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陈伟炯教授在《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初探》中充分肯定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作用,通过分析综合执法模式在各地的尝试实践活动,总结出了其发展的必要性及受制的瓶颈因素,并指出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重庆市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改革、区县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和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的成效总结为“两降低两提高”。此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还提出在改革过程中要将交通执法的3项职权分开,形成监督制约与协调机制。王济钧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进行了理清与界定,分别从管理熵理论、系统理论、效率理论和公平原则4个方面分析其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与借鉴意义。除此之外,国内还有很多学者对综合执法进行了研究。比如,张成富在总结济源市探索的综合执法模式的基础上,分析全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学者们普遍认为综合执法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优化交通环境、提高队伍素质,是交通执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如费税改革),这些理论中有一些内容已不再适用(如省市交通征稽机构消失),需要进行调整,但是其总体的思路是正确的,这些理论能够指引着交通执法向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目前,各地均在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改革,但各个省市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要搞清楚综合执法问题,首先要区分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之间的差异。联合执法是为了解决由于平时执法不力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或者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行政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或机构,共同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这种执法队伍的建立往往是依据各地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者行政命令而成立,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的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联合执法模式简单易行,联合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以及公安警察共同执法,不用对多个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彻底的改革,减少了改革过程中来自多方面的阻力。但是,联合执法在实质上并没有对执法部门进行彻底整合,交通部门分割与其利益冲突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这使得联合执法体制短期成果明显,长期效果不稳定。而综合执法是把道路运政、水运行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等行政机构的交通行政检查、违法处罚、行政强制执行3项职责从原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进行重组与整合,交由综合执法机关统一行使,避免职能交叉。这种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由于改革过程中较大程度的涉及到各部门的利益问题,因而将面临更多的阻力。总的来说,联合执法并非长久之计。这种改革模式并不彻底,长期执行的结果是联合执法之前的部门利益分割问题会再度出现。因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最终的发展方向还是要进行彻底地改革,向综合执法转变。

1.陕西省行政执法现状分析目前,陕西省政府有26个交通行政管理直属单位,包括公路局、运输管理局、航运管理局、路政执法总队等。其中,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是陕西省公路路政执法主体,日常业务与公路局路政管理处合署办公。它是独立的法人机构,省公路局行使实际的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共有8个执法门类4支执法队伍。由于陕西省现行的交通管理体制采用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公路路政条、水运运政条、航道行政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条有其各自的执法队伍负责所辖管理范围内的职责。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总的来说,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存在以下问题。(1)政出多门、重复执法。陕西省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交通管理的主体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等机构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与此同时,公安部门负责保障交通安全,具有管理车辆等职能。公路路政条、水运运政条、航道行政条、港口行政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条有其各自的执法队伍负责所辖管理范围内的职责。这些职能分工将交通管理分割成很多条块,每一条块的执法主体都有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破坏整个行政执法的利益。由于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导致各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重复执法的现象增多。公安、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部门之间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破坏了交通行政管理的完整性。对道路使用者来说,将面临不同部门的重复收费和重复受罚,违反了交通行政处罚中“一事一罚”的原则,也有损执法队伍的形象。(2)行政立法体系不完善。随着我国立法的迅速发展,交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日趋成熟。我国交通行政法规体系是由若干个交通子行业的法规体系组成的。从当前交通主管部门所管辖的范围来看,具有相对独立行政职能的子法规体系有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运行政、航道行政、港务行政和公路收费行政等。公路路政、港口行政分别有《公路法》和《港口法》作为法律保障,道路运政、水运行政、航道行政和公路收费行政分别有《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为保障。交通运输虽然在立法上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执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仍然存在缺乏法规依据和相关规定不合理、不配套的问题。例如,《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而在公路执法过程中,由于赔偿费的尺度过宽,往往致使路产受损,国家资产流失。因此,应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及时进行调整,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3)行政执法成本高。现行重复的管理体制将大幅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各个部门重复购置设备、建立执法办公设施,大大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由于陕西省内实行分头管理的执法模式,每个执法部门都组织执法队伍。同时,为了扩大自身的管理范围与权限,各部门都在扩大执法队伍,导致执法队伍人员臃肿。这种膨胀很容易导致“养人来执法,执法为养人”的结果,其结果最终反映在管理成本上。(4)执法人员素质低。目前,从事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中有一部分是从社会人员中招聘而来的。这些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执法培训,在简单地了解执法知识后就上路执法。有些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耐心,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这对执法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聘用社会人员为相关执法部门充实了队伍,但是无疑会降低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2.陕西省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1)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执法改革可以避免政出多门和重复执法,完善行政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水平,解决执法队伍中长期存在的级别、性质、编制等问题,是陕西省在交通运输领域内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理顺执法体制,建立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实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使分散的执法机构变为综合的执法机构,从而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这无疑会促使执法队伍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2)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是深化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交通执法改革是交通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完成交通行政改革,必须要进行执法改革。我国目前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执法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对形成合理的行政执法体系、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交通执法资源进行整合,能够推进依法行政,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些省市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经相对完善,陕西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借鉴。事实上,随着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调整交通市场秩序,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成为了实现交通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标志,因此,其执行的好坏越来越成为国家交通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评定的标准。

第8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经验总结;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73-02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现代化农村建设的关键,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乡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都是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关系着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国家的未来发展。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的一些经验总结

我国在一些地方实施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积累了相关执法经验,逐渐摸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体制。1.执法职能得到了有效统一。试点在综合执法实施后,将各分散的专业执法队伍进行了收编,统一管理,形成了一个目标明确的执法队伍,执法职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统一,从根源上解决了之前的一些职能问题,确立了执法主体。2.分散的行政执法很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了这一问题。试点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前,管理部门只针对部分地区进行指导和协调,并且明显有管理和执法不相符的情况,还用向群众收费的方式代替管理,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在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后,统一的管理体制让这些现象明显好转。3.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具有优异的保障体系。试点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虽然经费在不断增加,但是加强了行政综合执法的保障。同时积极创新的执法模式让管理更加方便高效。4.改善了群众对执法队伍的认识。在综合执法前,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素质低下的非正式人员,存在很多野蛮粗暴的执法现象,让群众有很多怨言,普遍评价都很低,实施行政综合执法后,对执法人员的身份要求提高了整体素质水平也相应的上了一个台阶,还具体采用了公务员管理,对执法人员开展了综合素质培训,使得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不再出现影响群众生活的现象,让群众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没有可靠的执法依据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证明,这些并不能成为可靠的执法依据。第一、与其他政府部门已经具有并且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成熟的规范不同,综合行政执法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模式。即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机构对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指导,对此,其执法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备受关注。第二、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支持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对应主体都是卫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但是真正的执法主体却是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导致主体和法律不对称,促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第三、有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含糊不清,理解上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把握不当而造成影响。如在处理违反环保案件时,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判断行为是否严重,加上个人主观因素较多,理解上也会产生很大差异。第四、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具有强制执行权,这样对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都有一定的影响。行政执法讲究的是效率,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履行职责,但是因为没有强制执行权,很多案件并不能当即处理,而是要申请法院执行,这不但降低了执法效率,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有所损坏。

(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从我国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试点来看,执法队伍中各种各样的人都有,而且普遍存在素质低下问题。一方面,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相关的政治观念,没有深入了解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强。另一方面,很多执法人员都是滥竽充数,文化水平低,没有熟练的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很难依靠法律进行文明、规范地执法。除此之外,因为文化素质低,粗暴、蛮横的执法时有发生,这些都给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带来恶劣影响。

(三)社会参与监督形式不够多样化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主要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社会参与监督能够有效提高综合执法水平。但是就目前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来看,社会参与监督还处于被动状态,究其原因,有公众自身的原因,他们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没有相关的了解,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参与热情不高,参与能力也不够;还有就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没有创造多种途径、多个平台,通过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让公众参与并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三、新背景下创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在乡镇基层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我国农村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也应该转向乡镇基层,充分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近距离与广大劳动人民接触,使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基层顺利展开,并且能够深入扎根。如公安系统为鼓励各公安部门下基层体验,将2006年设为“基层基础年”,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基层实力和活力。当综合行政执法警力投入到现实生活中,会产生强大的震慑力量,大大减少了犯罪。由此可见,不仅是在城市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乡镇基层也需要实施,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向城镇化发展。

(二)实现乡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

现代网络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很多农村乡镇也已经思想了网络覆盖,而在乡镇基层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不但可以及时传递信息,还能够解决被动管理、滞后管理以及粗放管理等问题,真正做到快捷、高效、全面的乡镇基层管理。可以借鉴我国城市的相关管理经验,在整合乡镇地区各家信息的基础撒花姑娘进行全方位可视监控管理,集成乡镇统一的信息指挥中心;对乡镇基层中有关的综合执法案件进行整理,并且有效统一处理,执法人员也要统一编制,统一指挥管理。这样对提高执法效率有很大的帮助,使乡镇基层管理不论是在管理体制和相关的管理模式上,还是在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上都实现了创新。政府部门应该帮助乡镇基层,加大投入,耐心引导,使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在乡镇基层实现。

(三)建设职业化基层执法队伍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执法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也是树立执法队伍在民众心中形象的重要举措。因此,要重视基层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并且加强其管理工作。要聘用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职业教育培训,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让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依法办事,不盲目偏激,还要制定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对不当的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及公众评议,相关的考核制定等,实行竞争上岗,禁止裙带关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严格按制度办事,能者居之,没有能力的人坚决淘汰,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让严谨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人心。

(四)积极鼓励民众参与监督

社会公众是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服务对象,及时有效的反馈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因此,乡镇基层应该积极鼓励民众参与综合行政执法监督。随着国民经济水平不断的提升,农民文化水平和基本素质普遍提高,他们的一些观念意识有很大进步,加上现代高科技的普及,基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创建各种渠道,设立多中平台,通过现代电子设备让民众参与监督评论。比如,开通基层管理服务热线,让民众能够快速将发生的管理问题告诉有关部门,使案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将基层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开,收集并且处理民众的监督建议或意见。保持与地方新闻媒体的联系,要求新闻媒体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对所报道的问题和缺陷要进行及时处理和改进,对有些不真实的报道要立即出面澄清,避免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我国乡镇基层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各种制度体制也应该不断完善,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是现代化基层建设的必要手段,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熟悉并且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高小平,沈荣华.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05).

[2]谢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困境和出路――以广州城管建设为例[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2(01).

[3]杨钊,向孝君.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J].科技经济市场,2011(11).

第9篇: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统筹协调推进原则,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原则。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职能定位,理顺职责关系,整合执法职能,清理整顿和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二)坚持依法推进、创新监管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在依法行政框架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三)坚持“两个相对分开”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以群众需求为根本,突出问题导向,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

三、2020年工作任务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廉政建设。坚持和加强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后,各执法大队、各片区执法中队要按照县委要求,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使机构改革和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并切实加强综合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引领、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干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执法为民良好形象。一是认真落实局党支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工作,从严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完善重要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持续改进作风,以上率下带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二是认真抓好机关党建工作。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化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三是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切实提升队伍作风。从深化教育、加强监督、强化问责、健全机制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局系统的作风效能建设,立足于抓早抓小抓预防,把干部管理监督的关口前移,将谈心谈话作为严格管理干部的常态化工作,切实提升队伍作风建设。(二)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一是要对照职能划转的移交清单,逐一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许可审批分界线,并搭建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二是加强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处理重点、难点问题和案件的能力。三是突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