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精选(九篇)

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

第1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五个过硬”要求、突出“四项任务”、聚焦“三个环节”,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务实举措,对于纯洁队伍、优化生态、打造过硬政法铁军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通过聆听线上教育视频、平台推送信息,在休假中参与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开展教育整顿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忠诚纯洁可靠这一根本要求的理解。通过学习必读篇目,对照党章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反思了自己在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深刻认识到,自己与新时期合格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

1、在理想、信念方面,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

2、在宗旨观念方面,存在着考虑个人利益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不够的问题。在近几年工作中,很少思考自己作为一名党员为集体都做了什么。在从事工作中,态度不好、思想工作做得不细的问题。

3、在党的观念方面,片面地认为,工作应该独立。

4、在业务学习和工作方面,存在不适应的问题。近年来,工作满足于过得去,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对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少对策,审破解难题的能力不强。

5、在纪律作风方面,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够积极。尤其是近几年,对机关党委组织的活动缺乏兴趣,对党组织的政治学习在态度上不认真,得过且过;

纪律观念比较淡薄,工作作风比较松懈,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放松了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水平不高。

2、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在司法实践中,宗旨观念淡薄,群众利益观念不强。

3、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比较淡薄。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联系起来,做好自己工作。

4、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维持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实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在工作作风上,不够严谨细致,工作责任心不强,总认为不会出大问题。

三、下步整改措施

随着开展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照检查,分析评议,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增强宗旨意识。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树立法官良好形象出发。

3、增强大局观念。坚决克服过去在工作中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全局联系起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4、培养良好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工作责任心,逐渐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

5、努力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司法工作中去。

总之,通过这次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严守党纪党规和警纪警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法纪意识、自纪意识,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严于律己、严于修身,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个人对照检查总结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锻造一支绝对忠诚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切实履行好新时代职责使命,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建党100周年,按照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部署安排,以及公安部、省厅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部署要求,xx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本人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整顿活动,确实从思想、学习、纪律和作风上查找和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顿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思想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思想紧迫度不高,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程。

2、学习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单一,综合学习不够,特别是在时间上难以长期保证。由于平时忙于一般性事务、会务比较多,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关于方针性和政策性的知识较多,关于理论性、业务性、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知识较少,存在相关知识学习不平衡的现象。

3、工作作风方面:因为工作量较大且工作单一,有时候难免有“慢、散、浮”等问题。服务态度有时不太好,有时工作忙,来办事的人多,做不到对服务对象心平气和,工作方法简单,有时说话不讲策略容易产生急躁情绪;

没有很好地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走程序性的老路,没有特敢为人先的精神。

4、纪律作风方面:能自觉遵守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的纪律要求,但纪律作风没有闪光点,不能够成完全体现出青年民警应有的朝气,带动作用力不够强。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通过认真梳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我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自我约束力不强,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是造成自己学习时间少、学习内容单一,接受知识不平衡的原因;

3、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是工作中存在“慢、散、浮”的原因。

4、在遵守纪律方面思想单一,仅仅认为遵守好纪律就够了,没有对自身要求过多,遵守纪律缺乏主动性。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珍惜每次政治理论学习机会,做到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做到学有计划,内容安排合理,综合学习,不偏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握缓急,学有先后,以“缺什么,就先补什么”的原则,广纳知识,虚心向身边人学习,使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不断提高。

第2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2020民警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以来,我区一些地方民警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典型事案例触目惊心,令人深思。为认真贯彻县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公安队伍是一个大集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只有每一名警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公安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二、对业务理论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充分。

当前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大的战略目标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作为执法者的我却不能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提高,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更好开展。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必须紧张起来,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三、组织纪律意识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我在以前头脑中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对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有句古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所有大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小问题开始的,所以不够重视小问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侥幸心理的存在可以说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后必须加以克服。

四、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打交道,社会上不可否认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对于我这样刚参加派出所工作不久的同志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已经认识到这种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会继续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侵蚀,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自我要求不严,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够,满足现状,未能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

在思想上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对日常工作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时候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片面认为只要平平安安就万事大吉,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没有扎根基层,开拓进取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作风还不够,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精神面貌,使得自己在工作上没有突出亮点。

今后工作中我应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问题:

一、要多学习、勤动脑,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结构。

始终不放松学习,争取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深入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更加灵活的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勇于在工作中实践,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的来提高完善自身的工作和服务水平,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加强《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铁的纪律作为保障,工作也无从谈起。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不忘自己警察的身份,用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对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消灭在萌发状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杜绝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开车等严重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出现,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四、善于用新的思维、新的办法来分析解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在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创新,用过硬的业务水平来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证质量。

我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2020民警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通过前一阶段针对各种材料的深入学习,纪律作风教育活动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我从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管理等方面入手,针对自身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下面将我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纪律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公安队伍是一个大集体,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只有每一名警察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才会在思想上解决作风不严谨的问题。铁的纪律是保障公安队伍强有力战斗力的坚强后盾。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会培养出一个人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二、对业务理论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的学习还不够充分。

当前在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大的战略目标下,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作为执法者的我却不能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学习、去提高,适应不了当前形式发展的要求,势必造成很多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更好开展。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必须紧张起来,不断的充实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三、组织纪律意识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我在以前头脑中总认为自己出不了什么大问题,对小问题重视程度不高。有句古话说的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所有大问题的产生都是有小问题开始的,所以不够重视小问题的态度是不正确的,侥幸心理的存在可以说是存在的安全隐患,今后必须加以克服。

四、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容易受不良风气影响。

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和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人们打交道,社会上不可否认的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对于我这样刚参加派出所工作不久的同志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已经认识到这种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会继续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各种侵蚀,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自我要求不严,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够,满足现状,未能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

在思想上缺乏积极进取的意识,对日常工作要求不高,甚至有些时候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片面认为只要平平安安就万事大吉,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思想,没有扎根基层,开拓进取的精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作风还不够,由于这种麻痹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精神面貌,使得自己在工作上没有突出亮点。

今后工作中我应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问题:

一、要多学习、勤动脑,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结构。

始终不放松学习,争取用扎实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深入的专业知识来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更加灵活的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勇于在工作中实践,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的来提高完善自身的工作和服务水平,时刻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加强《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铁的纪律作为保障,工作也无从谈起。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不忘自己警察的身份,用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对自身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消灭在萌发状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杜绝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开车等严重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出现,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四、善于用新的思维、新的办法来分析解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在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创新,用过硬的业务水平来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且保证质量。

我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上。剖析自己还不够全面和细致,请同志们监督我,多提宝贵意见、建议,以便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加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2020民警教育整顿心得体会

根据局党委的部署,在局机关内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在第一阶段,通过学习有关文件、主题讨论,以多种形式在全体民警中开展学习,通过学习讨论,使全体民警更牢固掌握各项纪律规定,增强了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刻认识到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其危害性,从中吸取了教训,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改进了工作作风,通过这次纪律教育整顿学习,使全体民警深刻体会到在我们公安队伍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在公安机关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公安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也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3、纪律松散、作风拖拉。表现在:上下班有时不守时,开会学习不认真听讲,不做学习笔记,消极应付。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第3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 法律修辞学 法律论证 论题学 可接受性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1-0123-08

修辞学向其他人文科学的知识渗透成为其复兴过程中的重要发展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法律修辞学已逐渐发展为法律哲学研究的显学。但是,修辞学向来就处于某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知识纷争的漩涡中,法律修辞学的知识分布因而也呈现为零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可以说,法律修辞学在国内外学界并没有展开广泛研究,正如德国法学家哈夫特所说:“法律的言语行为,如法官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这里打开了一个有意思的多学科工作领域,但在此地尚少有耕耘。”①一种拓荒性的学术研究必然从梳理其知识谱系、基本概念开始,所以,澄清西方修辞学的知识谱系,从而明确法律修辞学的源流与旨趣,对实现法律修辞学的知识整合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一、法律修辞学的源与流[HT]

作为探究古希腊人如何使用语言的技艺之学,修辞学滥觞于古希腊政制更迭而导致的财产诉讼中。公元前471年—463年间,西西里岛的锡拉库斯发生的一次法庭诉讼活动成为历史上记载的首次大规模的修辞实践。当时,平民暴政建立民主政体,纷纷涌上法庭强烈要求收回被剥夺的财产,在这次大规模的财产诉讼活动中,平民凭借能言善辩之士的法庭活动为其正当权益进行辩护。在法庭诉讼的需求下,古希腊产生了柯拉斯、梯西亚斯等早期的修辞学家。随着伯里克利推进古希腊的民主制改革和智者运动的勃兴,修辞学逐渐成为智者们传授的诸种知识科目之一,日趋发展成为专门的学问。但是,修辞学在其产生之初,其作为知识的合法性就遭到质疑。古希腊先哲柏拉图面对修辞学的活跃势头进行了苛刻的审视与抵制,在《高尔吉亚篇》中,柏拉图以苏格拉底的口吻批判了修辞学,否定了修辞学的真理价值。柏拉图并没有将修辞视为说服的艺术,而是将其视为通过华丽辞藻而哗众取宠的伎俩,将诡辩学派所宣扬的修辞术视为卑劣的、欺骗性的诡辩术。鉴于当时流行的修辞学缺乏对规范性的技能和科学性方法的关注,柏拉图试图发展并践行一种理想的或准理想意义的修辞学。因此,柏拉图在其《斐德罗篇》中又试图发展正义的、善良的真正意义上的修辞学。“这就要求修辞学必须在会话性论辩的协助下获取对一切事物的清晰概念,从而适切进入宣领观点、激绪、表现事物的合理境地”。②可见,古典修辞学已经具备将修辞术引入论辩领域的初步意识。

不同于柏拉图关于修辞学的欲说还休、欲扬又抑的修辞性论述,亚里士多德直接从正面肯定了修辞学的价值。他在《修辞学》中颇有见地地指出:“显然修辞术不限于任何一种确定的事物对象,而是和辩证法一样;而且它是有用的。它的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发现存在于每一事例中的说服方式。”③亚里士多德将修辞学区别于以获取确定性知识为目标的科学,将其视为以可能性领域为活动范围的技艺,从而将修辞术与逻辑学上的演绎推理区别开来。作为一种推理方式,修辞术是寻求支持或者反对某种观点的“或然推理”,不同于追求必然性和确定性的演绎推理。亚里士多德开启了逻辑学与修辞学知识分野的先河而被视为形式逻辑之父,又被视为论辩理论的开山鼻祖。同时,他通过对修辞学与辩证法交互关系的深度论述,将修辞学的范围限定于论辩领域。在他看来,修辞学与辩证法均是从普遍接受的命题出发而说服他人接受某一争议性命题的或然推理活动,但是,“事实的紧迫性将永远不会成为辩证法所关切的话题”,“成功的辨证论者要确立的……不是现实性,而是可能性;而在其之后的修辞所做的则是运用任何通过辨证而确定的立场……来说明其与谨言慎行的世界的关系”。④换言之,辩证法是进行修辞活动的非形式逻辑方法,是修辞活动展开的先决条件,而修辞学则使得这一活动与经验世界相关。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的意义上将修辞学定位为揭示论辩活动规律的学科,这使修辞学从实用性的技艺逐步发展为独立性的知识,修辞学不再被认为是实用的工具,而一度被认为是逻辑学的分支。然而,可惜的是,亚里士多德之后并未将修辞学的研究视野投放到人类的论辩活动中,而主要将视野投放在修辞的题材,诸如演说者、演说工具、演说类型和演说对象等方面。“后来的修辞学传统离开原来的方向,开始背离修辞与辩证紧密相关这一观点”。⑤古罗马发达的诉讼活动为修辞学的发扬与传承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修辞学一度成为古代罗马炙手可热的显学,甚至成为法律教育中的必修科目。以西塞罗和昆体良为代表的雄辩家将古希腊的修辞术发展为罗马式的“雄辩术”,明确地将修辞的目标定位为正确地理解与表达,因此,古罗马的法律教育成为纯粹语言上的教育,修辞学长期以来属于语法学的范畴。

伴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及其在欧洲统治地位的确立,修辞学逐步为神学和哲学所遮蔽而走向沉寂,尽管经历了文艺复兴后的短暂春天,古典修辞学在短暂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更多的危机,而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最终走向了衰亡。首先,近性主义哲学的勃兴成为遮蔽古典修辞学知识的主要力量。笛卡尔所开启的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模式,将真理视为完全独立的客观实在,从而使精确性、确定性的知识成为近代哲人孜孜追求的目标,古典修辞学却是与这种探究真理的知识传统背道而驰的。正如神学家奥古斯丁所说:“修辞法既可以巩固真理,也可用于加强谬误,谁敢说真理及其捍卫者就该赤手空拳面对谬误?”⑥其次,古典修辞学失去了其存活的政治环境。古希腊的精英民主和贵族政治为古典修辞学的繁荣提供了肥沃的政治土壤,因此,“传统上的那套修辞术,认为需要它把智慧和大众理解水平联系起来的理论,在世人眼里往往成了由少数精英把持的东西,可以愤怒地或轻蔑地唾弃,而不用经过认真讨论”。⑦中世纪的威权政治固然无法为作为政治的修辞术提供任何环境,近代西方民主平等理论的兴起与民主制度的兴起,以“所有人均可在政治领域平等地各抒己见”作为逻辑预设,这与作为少数精英可以掌握的修辞术同样格格不入。再次,修辞学自身的问题注定了其走向没落之途的宿命。自亚里士多德之后,修辞学研究仅仅局限于对文体风格、技艺和演说技巧的研究方面,修辞学家仅仅将修辞学定位为语言表达的技艺,而没能将其作为人类普遍的论辩活动提升到哲学层次。然而,“修辞并不仅仅是表达,对亚里士多德及亚里士多德的现代追随者来说,修辞还是一种推理的方法。如果这样看,修辞就与道德推理中的决疑术以及与法律推理中的案例法是一丘之貉”。⑧修辞学传统在亚氏之后遭遇中断,修辞学的研究视野因局限于关于表达的语文学,没有投向作为人类普遍行为的论辩活动中,修辞学与法庭论辩活动的研究也因此失之交臂。换句话说,古典修辞学把修辞学界定为“构思和组织论辩的艺术”,但并没有能够“用开阔的哲学家的视野去看待修辞艺术的原理”,“没有能够认真研究修辞学领域的根本性问题”。⑨

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为修辞学重新提供了新生的机会,笛卡尔所开创的近性主义的形而上学此时开始走向穷途末路,在人文科学中试图追求永恒不变的客观真理,用主客二分的认识模式处理思维与存在、语言与知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遭遇普遍的质疑。欧陆哲学中哲学解释学的兴起彻底揭示了自然科学方法论在人文科学研究中的局限性,恢复了理解和解释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合法性,并且将理解上升到人类存在方式的本体论高度。语言是理解的载体,“能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⑩事物通过语言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人对所有存在的反思与思辨都通过语言进行,人与世界的关系实质上也只是一种语言关系,人在本质上成为一个语言存在物。从而,哲学解释学将语言上升到存在论的本体高度。无独有偶,在英美世界,分析哲学发生了从语义学向语用学的转向,试图建立语言与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的语言工具论被彻底抛弃,语言哲学试图建立通过语言消除误解的巴别塔的努力最终化为泡影。开创分析哲学传统的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发生了重要转向,他决然地放弃了通过逻辑和数学追寻确定性来规制语言的学术努力,而将人的存在作为“日常生活的语言游戏”,在存在论的高度上重新定位语言的意义,从而与哲学解释学“语言是存在之家”的论断异曲同工。在这样的背景下,形而上学被20世纪的哲学家们深信不疑地认为“是没有前途的思维方式,都是我们凭借自己更成熟的经验和思考就能超越的思维习惯,因此,表现的形式和想要表现的内容区别开来则不能成立;形式与内容分隔没有用处;修辞学与科学、哲学或政治的目标剥离则不再可靠。所有的话语都是修辞性质的话语”。B11

西方哲学中形而上学的没落和语言研究的转向,为修辞学的当代复兴提供了契机。在这一复兴过程中,语言和知识的关系成为当代哲学理论中的核心命题,在20世纪的哲人看来,知识的获得不再依靠理性的观察或者客观事实的积累,而是依靠论辩。“我们的学问来自阐释,我们的学科通过论辩来发展,我们的社团通过话语来粘合,我们的知识是劝说的结构,而现实本身是我们使用语言方式的作用”。B12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修辞学从关于说服的技艺发展为一般意义的方法论,而且也作为方法论启迪着法学的发展。对于法学而言,形式主义法学的失败使法学家不再将司法过程视为形式化的推理过程,在“敞开的体系内论证”成为20世纪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口号。法学家开始关注司法过程中语言的使用问题,这为修辞学在法学领域的转化提供了契机。当代修辞论证理论的杰出代表首推比利时法哲学家海姆·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英国哲学家斯蒂芬·图尔敏(Stephen Toulmin)以及德国法哲学家特奥多尔·菲韦格(Theodor Viehweg)。三人的代表作分别为《新修辞学》、《论辩的运用》和《论题学与法学》。B13在20世纪的修辞学复兴运动中,新修辞学的三位代表人物均关注修辞学与法学的联系。修辞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复兴与转化是在新修辞学对现代形式逻辑的批判过程中进行的。这是因为,修辞学发挥作用的领域是令人信服的论证领域,而并非逻辑强制性的领域。比如,佩雷尔曼对修辞学的复兴是因为他发现逻辑一元观念无法应对价值多元主义,形式逻辑无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正义问题。图尔敏则对逻辑学的过度抽象化、数学化以及与现实生活的过度远离提出尖锐的批判,呼唤人们更加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推理与论证实践,并针对司法程序提出新的论辩模型。菲韦格解构了人们关于法律推理为确定性形式推理的认识,恢复了法学思维为论题学思维的本来面目。在美国法理学界,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彰显了法庭辩论和司法判决中修辞的力量,促进了美国法理学界对法律修辞学的关注。法律与文学运动打破了将法律视为封闭自足体系的传统观念,而将司法审判视为是一种开放的叙事,这一运动甚至会彻底改变法律学者谈论和思考法律和作出判决的方式。波斯纳认为,文学研究可能会有助于理解司法判决意见的强烈的修辞特点。法律的变化常常并非由于针对理性智识而展开的论证而发生,而是由于可能引发皈依或格式塔转换的言辞冲击力(“热情洋溢”的论证,它针对的是情感和同感,而不是智识)而发生,因而法律应当吸收文学的方法,注重对法律修辞的研究。B14在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推动下,文学中的叙事技巧、修辞艺术、隐喻手法等被广泛地应用到法律领域尤其是司法判决的撰写上来。法官已经习惯于运用修辞和隐喻等手法弥补法律语言的“刚硬”,甚至是法律推理的不足。B15可以说,20世纪法律修辞学的发展具有复杂的学科背景,不同学科、不同流派对法律修辞的关注使法律修辞学呈现为零散化的知识分布,所以,当下实现法律修辞学的知识整合、建立法律修辞学的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修辞学的理论前提[HT]

法学作为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人文科学,具有永恒的两大主题:“1.何谓正确之法?2.如何认识及实现正确之法?它们又共同衍生出作为实证法之评价标准的正义问题,并因此牵涉到法的有效性”。B16法概念论为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形上主题,法律方法论则为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形下主题,对法律的适用往往取决于对“法律是什么”的理解,因此,研究法律方法论必然要回答“法律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事实上,法律方法论是以法概念论(本体论)作为逻辑前提的,法律方法论总是在法概念论的启迪下发展。法律修辞学作为法律方法论的分支学科,其发展也是在法律概念论的范式转换中实现的。

受主客二分认识论模式的影响,传统法律方法论将法律方法视为达致客观的、确定的法律真理的手段,法官运用法律方法解释法律的过程仅仅是对立法者意志的解码,而不掺杂法官的任何主观意志。这是因为,传统法律方法论是以实体本体论的法概念论作为理论前提的。“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均致力于客观主义的认识概念、实体本体论的法律概念和封闭体系的观念”。B17传统自然法认为存在绝对的、永恒的价值准则,法律是通过演绎的方法从不证自明的公理中推导获得的,在这一前提下,通过法律方法实现对客观性法律的认识也成为可能。“自然法完全沉浸于唯理论的科学理解中。在此,理性不仅是正确的法的认识工具,也是其源泉”。B18根据自然法的观念,法官作为理性的主体能够完全摒弃自己的价值“前见”而达致对客观法则的正确认识,从而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就被排除在外。就法律实证主义而言,则着力于建立法律正当性的形式标准,将法律的识别建立于程序和形式基础上,将法律作为一种心理事实或者社会事实进行考察。在法律解释问题上,“一个坚定的法律实证论者,必是服膺‘主观解释理论’,依该理论,法官(或其他法律判断者)只遵循真正立法者在法律上具体化之意旨(严格接受立法下之法律秩序无漏洞之前提)”。B19法律实证主义也将法律的识别局限于法律体系之内,认为法律是一个封闭自足的体系,从而排除了“法外求法”的可能性。

应当说,传统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思想体现了哲学中“基础主义”思维在法学思维中的渗透。“基础主义”确信人类有关世界的知识都立足于不容置疑的信念垒筑起来的一个坚实基础。受基础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传统法律方法论将司法过程也视为追求确定无疑的知识的过程。然而,修辞学的复兴是在“反基础主义”、“新实用主义”的名义下进行的,“反基础主义”否认存在着这样一个基础,主张具有正确性、有效性和清晰性等特征的“真理”,其实都只是在具体语境、情势、范式和社群中才能被认知,因而谈不上是普世的和恒定的。新修辞学因此将检验真理正确与否的标准转移到语言上,强调具体语境和目的,否认超越语言表述的“真理”。哲学上基础主义向反基础主义的范式转换,促进了法律概念论从实体本体论向关系本体论的观念转变。一切法具有关系特征,法是某种联系的事物,它存在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并面对物而存在。之于这种法思维,只能存在一种“敞开的体系”,在敞开的体系中,只能存在“主体间性”。B20在关系本体论的法概念论下,法律就不再是封闭自足的体系,法概念论的提问方式也因此从“法律是什么”转向为“什么是有效的法规范”。对此,法律修辞学不再“先验地树立起一套‘理当如此’的规范、程序和标准(如形式逻辑),以此作为判断修辞实践是否‘正确’的依据,而是以在日常、真实语境各个领域和各行业的人们如何通过论理和商辩解决彼此间分歧作为理论构筑的基础,将注意力集中在说服的有效性上”。B21

三、法律修辞学的思维方式

按照传统的法概念论,法律规范是一个逻辑严谨、用语确切的封闭体系,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司法的过程是一个根据形式逻辑进行法律推论的证明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要前提为真,就能确保结论为真。演绎式的法律三段论实际上是一种证明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以不证自明的公理作为前提,并根据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推论,“演绎证立总是在一种可以作为基础性理由的‘价值体系’内提出的,这种价值体系构成演绎证立的正当性理由”。B22可见,证明思维适合于推理大前提确定的场合,但是,对于法律而言,“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因此,法官从来都不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始终以一种确定的先入之见,即由传统和情境确定的成见来形成其判断”。B23因此,形式逻辑只是解决了法律推论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关系问题,却无法解决大前提的正确性问题,大前提的正确性往往由法律或道德的实质标准来衡量。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法律所处社会语境的流变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法官在理解法律规范时难以逃脱“只要有理解,理解便有不同”的困境。正如佩策尼克所说,“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在其内容的可改变性意义上,具有可反驳性的特色”。B24既然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可反驳的,前提不能确保为真,结论也不是必定为真,法律推论就是可反驳的。法律推论的可反驳性说明,司法过程并非是一个从既定的前提出发进行逻辑演绎的证明过程,而是一个对推论前提进行不断证立的过程。

法律修辞学在肯定法律规范的可辩驳性基础上,将司法过程视为一个论辩过程而非证明过程。事实上,法律修辞学的代表人物佩雷尔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西方逻辑学从形式逻辑到论辩逻辑的范式转换,恢复了非形式逻辑在逻辑学上的应有地位。佩雷尔曼承继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区分,并恢复了长期被遮蔽的辩证推理在逻辑学上的应有地位,认为作为论辩逻辑的非形式逻辑尤其适用于法庭论辩领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始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推理”。B25对于辩证推理而言,前提并非绝对为真,而只是为人们普遍接受,由此所得出的结论也并非是必然性结论。“在此种推论过程中发展出各式‘类观点’,是能在对话讨论中用以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的一些普遍性观点,经过整理分类的各种类观点,能有效地协助我们在讨论对话过程中发现真理,而法学正是此种推论思考方式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B26法律修辞学以法学领域中的辩证推理作为研究对象,以论题学思维为思维方式。

论题学思维不同于证明思维,是一种不断寻找论辩前提的问题思维。在阿列克西看来,论题学这个词大致从三个方面来解释,“(1)前提寻求之技术,(2)有关前提属性的理论,(3)将这种前提用于法律证立的理论”。B27就法律修辞学而言,法律思维是“论题取向”而非“公理取向”。对于法学而言,论题学思维首先是以个案为中心的“问题思维”。随着近现代法学对形式主义法学的反叛,普世性的正义已经不再是法学人的追求,个案正义逐步受到法学家的青睐。个案正义“这个目标不能通过演绎—系统地达到,而只能通过论据达到。……而作为论据则是指一切适合推动对现实的调整问题与裁判问题的论辩的、换言之适合引导对具体问题的正反论证的实质观点或者修辞学论辩”。B28可见,论题学思维是在个案中通过提出论据来证立某一命题成立的思维方式,是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的。其次,论题学思维是不断寻求前提成立的运作过程。法律推论的前提是从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前提出发的,因此,在法律论辩过程中,这一前提就不存在绝对的正确性,而容易被提出相反的论据,对方就需要向上追溯再寻找支持论题成立的论据,论据的成立又构成另外一个需要证立的命题。按照这种方式,根据每个问题不同,可以将(论题学意义上)的前提认定为“相关的”或“不相关的”、“准许的”或“不准许的”、“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有道理的”或“无道理的”等等,在它们之间还可以区分为“几乎无道理的”、“尚有道理的”。B29那问题的恒定性在什么地方呢?这体现出法律修辞学“问题思维”与“体系思维”的不同,“这种修辞学所提供的前提,乃是论证开始点中可为听众所同意接受者,亦即各种说话者和听众之间所共同认同的事实、真理、推定、价值或层级”。B30法律论证的正当化被法律修辞学分解为论辩双方和听众对前提的可接受性上,因此,修辞学论证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法,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成为法律修辞学研究的核心命题。最后,论题学思维与体系思维是一种兼容的关系而非对立的关系。论题学思维让人们走出了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理论误区,恢复了法学知识的实践品格。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可以以论题学思维否定体系思维呢?事实上,论题学不能代替体系性思考,体系思维可以弥补论题学思维的不足。论题学的不足在于,在解决某一法学问题时,无法为解决论题冲突提供理性选择的依据。固然,论题学主张一种在“开放的体系内思考”的方式,但是,体系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体系的无限延伸,否则,法律论证将会陷入“无限追溯”的“明希豪森困境”,无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的依据。所以,论题学并不否定体系的存在,否则,这将会直接颠覆法律知识的确定性和基本法律价值的公理性,“论题学并不怀疑系统的存在,它仅怀疑系统是在它自己固有的思维里潜藏着的决定性的东西”。B31也就是说,论题学并不否定法律体系的存在,而是否定法律体系的自足性,否定法律命题的正确性能够不依赖于实质的价值判断在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在考夫曼看来,论题学和公理学并不相互排斥,论题学关注命题的挑选,而公理学则关注命题的安排。B32这样看来,如何在法学语境中实现体系思维和论题学思维的兼容也是法律修辞学所研究的重要问题。

四、法律修辞学的知识属性[HT]

修辞学的复兴使说服的技艺上升为一种学科,同时,修辞学与法学的联姻又充实了法律方法论,修辞学论证被当今学者视为法律论证的重要研究进路。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因为修辞学关注法律辩论的场域,将司法过程中的说理作为研究对象,为解决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问题注入了清源活水,这样,法律修辞学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承载着重要的担当,被认为与法律解释学、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学等子学科构成了法律方法论的学科群。B33问题在于,从学术品格上,法律修辞学究竟具有何种知识属性呢?

对于法律修辞学知识属性的定位,必须结合西方哲学的知识论传统来进行。随着哲学解释学的兴起,近代认识论所奠基的主客二分的框架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逐步式微,解释学恢复了“解释”和“理解”在人文科学方法论中的主导地位,将其作为揭示人类主观世界价值和意义的方法,将旨在揭示自然世界和现实社会客观规律的“说明”方法区分开来。20世纪以来,解释学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将哲学的主题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转换为语言和存在的关系,将理解和解释提高到存在论的高度进行把握。与欧陆哲学的解释学转向相呼应,英美分析哲学传统继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后发生了“语言的转向”,对语言哲学议题的共享打破了英美分析哲学与欧陆诠释学传统存在的长期学术壁垒。语言学的转向将对客体的研究变成了对主体间的交流和传达问题的把握,把对主体的研究从心理学领域转移到语言的领域。西方哲学长期以来忽略了语言在哲学运思中的基础作用,从而将人的意识活动和语言表达割裂开来,语言转向的结果是争论的双方把所讨论对象的本体论地位悬置起来,而在关于它的语词和有关术语的方面达成一致从而避免了许多纠缠不清的无益争论。B34就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而言,前期主要研究单一主体和指称对象的关系问题,而后期中心议题则成为自我的意义如何成为公共的意义问题,这涉及到主体间的哲学问题,从而语言的意义不再取决于语言的逻辑而是取决于语言的用法。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主张语言在使用中才有意义,将语言上升到本体的高度,从而使分析学和诠释学的对话成为可能,分析学和诠释学在方法论上出现互补和融合的趋势。

在这样的学科背景下,承继分析学知识传统的逻辑学研究范围不断扩张,从语形学扩展到语义学再到语用学,修辞学甚至被纳入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修辞学并不否定作为分析学的逻辑学,“新修辞学的目的不是要取代或者替换形式逻辑,而是要把它加进论证(推理)的领域,目前,这个领域已经逃避了所有旨在理性化即实践论证(推理)的努力”。B35在佩雷尔曼看来,传统逻辑学否定了关于价值判断的逻辑存在,形式逻辑只能解决自明性或无可争议性命题的推理问题,却无法说明某个命题的信服程度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新修辞学来弥补形式逻辑的不足。但是,修辞论辩的可接受性必然受到听众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修辞学容易走向社会学或者心理学,而难以成为规范性的逻辑理论。为此,佩雷尔曼创立了规范性的“普泛听众”概念,并试图发展规范性的论辩标准、论辩技术和论辩结构,使法律修辞学由说服的艺术或表达的技艺发展为规范性的方法论。因此,法律修辞学是分析学和诠释学融合的产物,它旨在研究“主体间性”问题,完成如何“达成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的诠释学任务,同时借用了分析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具,揭示法律论辩的内在规律,使法律修辞的实践理性发展为规范性的方法论。

五、余论:法律修辞学的功能与意义[HT]

判决中的修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不当的修辞会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以修辞的力量颠覆逻辑、遮蔽常识,从而损害法律正义,甚至导致枉法裁判而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萨义德认为,判决中的修辞会导致诉讼活动中“书写”的暴政,“对谎言的修辞可以产生真理”,B36为了避免修辞在司法中异化为“暴政”,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修辞学的研究避免司法中的不当修辞;另一方面,通过判决的正当修辞在相当程度上能强化判决的正当性,修辞学可以成为一种“让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的手段,在许多时候,这还是唯一可能获得的手段”。B37对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法律修辞学研究的功能与意义。

第一,法律修辞学研究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现代性的法律意识形态通过民主建立起关于法律正当性的元叙事,又试图通过法律发展的形式化、法律文本的理性化、法律职业的科层化建立起法律的文本统治,通过形式主义的法治概念建立起关于法律合法性的元叙事。然而,法律的自治化形成了法律的“知识利维坦”,法律职业群体垄断了法律的解释权,造成了法律解释在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上的对立。从而使现代的司法判决在合法与正当、民主与法治的价值选择中摇摆不定。“如果司法判决的目的在于增强法治或合法,那么,司法判决势必时常会与多数人的观念产生矛盾从而在政治上失去大众的欢迎与赞扬”。B38由于民主与法治的二律背反,现代司法呈现出民主化的发展趋势。通过法官在判决中的说理增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以缓解司法判决在合法与正当之间的张力。“在法律的民主视角下,只要制定法自身不被视为仅仅是权力的运作,则司法判决就不仅仅应该合法,抑且应该做到因其不与社会所认可的价值相抵触而被接受。依照这一看法,欧洲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而逐渐向他们的盎格鲁—撒克逊的同行靠拢”。B39这样,在判决中的说理成为欧洲法官普遍的义务。法律修辞正是在司法民主化的背景下登台,为了能够使司法判决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借助修辞的力量进行说理无疑成为法官的最佳选择。

第4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按照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部署安排,以及我院教育整顿办公室要求,我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整顿活动,通过学习教育阶段的学习,丰富了关于党的知识,加深了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的了解,现进入查纠整改阶段,我按照我院教育整顿查纠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文件要求,对照“三个规定”、“六大顽瘴痼疾”、党章党规,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纪律、作风几个方面认真查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整顿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对此次队伍教育整顿的认识。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在政法系统自上而下开展的“延安整风”,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的思想认识在逐步提高,政治站位也在不断提升,学习态度也在不断端正,对待活动开展的每一细节要求都全力做到严格规范,积极配合我院教育整顿专班工作,不敢应付交差。

(二)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方面,政治理论学习总是碎片化的,一直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也没有用心去研究如何进行系统的自学,导致自己工作写材料的时候不能很好将政治理论与党建工作融合起来,影响材料质量。二是纪律作风方面,有时存在迟到早退现象。

(三)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三个规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自身纪律约束的重要保障。“三个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对于实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我作为一名年轻的政法干警,一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没有出现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

(四)自己及家属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情况。通过认真的自我检查,自己及家属不存在经商办企业问题;不存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问题;不存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问题;不存在违规借贷情况。

(五)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

谈心谈话较少,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批评问题不疼不痒,很少动真碰硬、揭丑亮短,问题不能根本解决,不能有效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认真梳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自身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是工作中存在“慢、浮”的原因。

3、在遵守纪律方面思想单一,仅仅认为遵守好纪律就够了,没有对自身要求过多,遵守纪律缺乏主动性。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珍惜每次政治理论学习机会,做到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5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1、在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中,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对此次活动认识片面,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提出的标准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攀比思想经常在头脑中存在,艰苦奋斗作风和过紧日子的思想淡化。

4、对工作责任心还不够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政治素养不高。对邓--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缺乏系统的学习,对科学发展观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知识钻研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坚持定政治信念。要通过作风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系统掌握其基本观点、基本方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模范意识,明确思想要求,树立先进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要以这次干部作风纪律整顿为契机,牢固树立五种态度:一是共产党人先进意识;二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意识;三是真抓实干,勇挑重担意识;四是严以律已,廉洁自律意识;五是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意识。

第6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一、 对苏和及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认识。

苏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为掩盖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将其个人宴请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支付;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涉黑涉恶人员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

苏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刘玉瀛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为官不廉,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玉瀛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二、 苏和、刘玉瀛等人违反党的纪律原因剖析

(一) 是政治立场不坚定,丧失理想信念,忘记了初心和使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偏差,走向了贪污腐败政治。

(二) 是法律意识不牢固,存在侥幸心理,思想腐败,规矩意识淡薄,没能经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

(三) 是制度执行不严格,不按规章制度行使权力,党规法纪形同虚设,违规用权,随意用权。

(四) 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党委各级、纪委监督作用发挥不力,导致干部失管失控。

三、 从苏和、刘玉瀛案件警醒着我们要时刻提高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廉洁自律,敬畏法规法纪,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为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现从以下几方面,查摆剖析自身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一)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

存在问题:大局意识不够,有时把重机区域、铆焊区域分开,制造事业部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开。应马上改之,从大局出发做事。

(二) 遵守党的政治规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方面。

存在问题:民主集中制方面,个别事项没有经过支委(班子)讨论做出决断,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并做记录。

(三)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

存在问题:监督责任方面有时存在老好人思想,看见不合理现象,碍于面子没有提出来,以后只要有利于工作就要明确提出来,充分发挥副书记的监督责任。

第7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素质 问题 对策

同志指出:“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未来社会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重要力量。当代大学生要真正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这一神圣使命,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科学素质、人文素质,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在依法治国国策指导下,面对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形势,应怎样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这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时代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简论

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指大学生通过在大学内的深造,对法律知识进一步掌握,从而形成了自身法律意识,即所具备的由法律心理、法制观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维综合而成的一种内在精神品质,并外化为一种遵法、用法、护法的法律能力。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将其内容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知识

这是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尺标,指大学生在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获得的对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总称。前者不但要求大学生具有法理论的一般知识,而且要求大学生具有尽可能完整的专门法律知识;就后者而言,它是指大学生通过法律实践而获得的法律实践能力知识。法律实践过程不但会使大学生获得法律实践能力,而且会对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第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反映、情感、思想和评价的总称。法律意识从纵向结构来看主要有三个依次渐进的层次构成;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它们形成由表层到深层、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三个阶段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体。同时,它们也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

第三、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指大学生所具有的运用法律来规范和指导个人行为,解决矛盾和冲突,维护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能力。法律能力是经过长期的法律知识积累以及法律意识提高而外化出的一种法律责任能力,是在长期社会实践中积累而成的一种能力,是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法律能力是将法律知识和人的法律意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随着法律能力的运用,又可以在实践中获取新的法律知识,产生新的法律意识,从而提升自身法律素质。法律能力包括下列要素:守法能力、用法能力、护法能力。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

为了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有一个客观评价,探寻对策,笔者于2009年6月对海口市部分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做了调查研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研究资料。问卷发放范围涉及本专科四个年级,共发出问卷1400份,收回1370份,回收率为97.8%,其中有效问卷1360份,有效率达97.1%。调研结果是有喜有忧。可以看出,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层次,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知识不足

第一、对诉讼法知识了解不够

如果没有诉讼法,那么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中所宣布的权利终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故有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为了调查大学生对诉讼法有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我们设计了这样两个问题:问题1:“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提讼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回答准确率是33.7%。问题2:“就某案,当事人对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不服时,他一直可以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回答“可以”的占48.5%,可以出看,大学生们对诉讼法中“诉讼时效”和“两审终审制”等问题掌握得还不够。

第二、专业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的触角己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高校开设的各个专业中,几乎都能在法律体系中找到相关的规范来调整这一领域。调研表明,大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不甚乐观。例如在对“您对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的调查中,有57.9%的学生认为仅是略知一二,31.7%的学生认为自己不了解。

2.法律意识淡薄

第一、法律心理不健康。

调研发现大学生法律心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厌诉心理。例如当问及“您是否愿意为一块钱去打官司吗”愿意的只占了33.2%,二是存在违法犯罪侥幸心理。有的大学生犯罪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或者认为只是好玩,不会有什么恶劣后果。这反映了大学生一定程度的法律心理的扭曲。

第二、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首先,法律至上观尚未形成。调研表明,权力、关系等仍影响部分大学生的思想,法律至上观还没有形成。例如在回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时,认为“领导意志起主要作用”的占42.3%,认为“法律起主要作用”的占33.2%,回答“说不清楚”的占24.5%。可以看出,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真正权威还没有树立起来,权大于法的思想还占有很多大学生的思想阵地。

其次,程序正义观有待强化。现代法治社会认为程序正义往往比实体正义更重要。美国司法界有句名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说的就是牺牲了程序得来的公正判决就失去了正义价值。当问及“您认为程序正义重要还是实体正义重要?”时仅有11%认为程序重要,从整体上来看大学生的程序正义观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3.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具备较高的法律能力也是进行法律素质培养的主要目的之一。经过调研显示,大学生法律能力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用法能力较低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对于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已经全部交托于法律,法律充当着人们权益保护神的角色,走进了法律,就是走进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首先,大学生的用法能力尚弱。当问及“假如您的至亲或密友找你借钱,你会要求他写借条吗?”时,56.3%认为“信任对方不需要写借条”,33.9%认为“不好意思要对方写借条”,只有9.8%认为“不管是谁都出具借条”。写借条的行为是有效债务关系成立的一个法律要件,并且借条是发生债务纠纷的最有效证据,但大部分同学由于碍于人情面子,不愿意写借条。其次,大学生的诉讼能力较低。在回答“您会自己写状吗?”问题时,“不会”的占57.6%,“要他人补充”的占28.9%,“自己会写”的仅占13.5%。可以看出,大学生实际诉讼当中的具体操作能力较低,当遇到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往往表现为不知所措。

第二、护法能力较差

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每位公民都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而违法行为就是对法律尊严最大的蔑视,对于破坏法律秩序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笔者通过个案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积极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还很不足,并且存在较大的顾虑。

三、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对策

1.改进教学体系,增加大学生的法律知识

首先,应当将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个案教育相结合,让学生明白法律就在身边。学校通过普法讲座和法律课程的形式组织大学生学习各种基本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生手册》等,使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及规章制度有一个量的积累,同时要广泛开展个案教育,尤其将各种发生在高校当中的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将案件整理为典型的案例,通过召开班会或者举行座谈会的形式,让全校学生进行讨论,通过反面例子进行法制教育。

再次、拓展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几十个小时的课堂教学对于任重而道远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知识传授中,应当将法律知识育于教学、校园文化生活当中,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校园广播、校报以及校园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学生可以通过自我选择的方式,多渠道的获得法律知识。

2.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优化校园法治环境。大学生每天大部分时间都是生活在校园里,校园内的风气和氛围对大学生起着重要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打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至关重要。因此,大学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营造民主、法制的氛围。

其次是改善社会的法治环境。由于现代社会信息网络发达,学生对社会的了解程度也更加深入化,并产生了自己对社会的独立看法,法如果在社会矛盾起不到解决问题的作用,那么大学生从实用的角度也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放弃对法律的追求。因此,在改善社会法治环境方面还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应该做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大社会对于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增加社会透明度,增加老百姓的信赖度;加强社会治安力度,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最后是建立良好家庭环境。在中国,虽然大学生在年龄上已经属于独立的成年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心理上还是及其依赖家庭和父母的,因此,家庭、父母对于大学生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父母应该转变教育观念,家长有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3.建立科学的实践平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实践活动是培养大学生用法能力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加强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帮助大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以及所培养出的法律意识外化的过程,并且通过实践,达到了培养大学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目的。开展行之有效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考虑做到以下几点

(1)鼓励学生组建法律社团

鼓励学生组建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等法律社团,由学生自发的组织到一起,通过对热点法律问题讨论以及各种维权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对法律的热情,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既达到帮助其他人的目的,又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锻炼了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达到了一个多赢的效果。

(2)开展假期法律实践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通过假期实习的方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学校应该进一步加大学生会的自治力度以及激发学生参与学生会活动积极性。在学生会中设立权益服务部,并在每个学院的学生会中也相应设立该部门,收集学生反映的自身权利被侵犯的案源,并帮助同学通过运用法律等手段解决问题。在维护广大同学基本权益的同时,锻炼法律运用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学校可以多利用社会资源,与当地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上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媒体当中的法制栏目取得联系,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让学生在假期时间里,以自愿报名参与实践的方式,由学校将学生分配到各个单位进行实践。

(3)开展具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活动

如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模拟审判”活动、“物证技术摄影”、“法律故事DV大赛”、“法律征文”、“校园普法宣传”、“有法大家帮”、“当一日交通警察”等活动,在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的同时,使学生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法律,在亲身参与实践过程中,锻炼学生遵法、用法、护法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 彭海涛,祝工芳.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措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5. (9)

[2] 雷东丽.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与培养,陕西师范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6)

[3] 徐祖才.试论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其教育对策,铜 陵学院学报,2002. (1)

[4] 陈红,梁丽萍.公民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探索, 2005. (4)

[5] 于童.简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中国成人教育,2003.(9)

第8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核心思想;价值属性

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但是它和一般的法律意识不同,它具有特殊意义。和一般的法律意识相比较,法律意识形态最大的不同是它具有一定的价值,这也是法律意识形态最为重要的属性。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一个总称,它包括了人们对法以及和法相关概念的观点、看法等。同时,法律意识也是一种法律文化,它会对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有很多,人们对于法律的评价、公民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的理解、有关专家学者对于法律的解释等都是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

二、法律意识的核心思想

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处于统治地位,相应的,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处于统治地位,其他阶级的法律意识受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支配。从本质上来说,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法律意识,不同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当然,处于同一阶级的人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即便是处于同一个阶级,人与人之间的法律意识还是有所差别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同一阶级的法律意识都符合所处阶级的根本利益。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处于统治地位,因此,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会对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这么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法律意识的重要体现,法律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它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主体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这不仅有助于他们认清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还有助于建设法制社会。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

(1)法律意识形态反映了人们的法律价值观

人们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都会有自己的基本立场以及态度,法律意识形态反映的就是这种基本立场以及态度。人们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会作出自己的选择,他们的选择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还可能是既肯定又否定的,但无论他们的选择是什么,他们的选择都代表了他们对于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态度。法律意识形态有着十分丰富的具体内容,它包括了人们对于法律内涵以及法律功能的认识。尽管不同人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具体内容实质上就是人们法律价值观的反映。

(2)法律意识形态决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

社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实际上是由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所决定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也是不同的,而不同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对于社会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可以分为主流以及非主流两类,法律意识形态属于主流还是非主流实际上是由法律主体的社会阶级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处于统治地位,相应的,他们的法律意识形态也处于统治地位,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而其他社会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则是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不同地位的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影响是不同的,主流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起决定作用,而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影响则要小得多。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形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只有主要的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是通过立法活动制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法律代表和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只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法律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具体多元化的特点,除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外,法律还体现了其他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

四、结语

法律意识形态不仅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方面,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存在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很多人只关注法律意识形态的积极性,忽视了法律意识形态的消极性,实际上,法律虚无主义本身就属于消极的形态,任其发展会导致人民的权利遭到践踏,同时,在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问题上,还存在着一种需要注意的认识,就是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法律的作用问题。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核心思想,我们必须要持有正确的认知,充分发挥出法律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连燕华,陈真亮.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浙江农林大学的调查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16(07)

[2]解维升,姜起民.论法律意识的功能[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2(03)

第9篇:个人法律意识存在问题范文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班子成员对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有差距。对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认识不深、理解不透,进取精神退化、履职能力弱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和困难时,战胜困难的动力不足,理想信念有所弱化、政治敏锐性不够强。二是政治理论素养还不够高。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紧不实、学得不深不精,班子成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不扎实,还没有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真谛,对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识及深刻内涵把握不够,理论指导实践的水平有待提高。三是政治敏锐性还不够强。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权威、宣传党的政策主张、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思考研究还不深,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鉴别力,对社会上个别消极议论或负面言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抵制不力,没有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去力所能及的进行抵制或弘扬正能量。四是纪律执行还不够彻底。领导班子虽能严格履行党纪党规教育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党纪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必备内容抓紧抓实,但还存在党纪教育成效不明显以及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监督不够有力的现象。

(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精文减会不彻底。精文减会精得不够彻底、减得不够到位,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解决。涉及全县层面的会议明显减少,但工作部署、协调方面的会议又明显增多,延误了工作的时效性。二是厉行节约不严格。个别班子成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意识不强,在厉行节约认识上存在偏差,对铺张浪费不以为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浪费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三是公务接待不规范。在日常的公务接待上,有时出现公务接待标准把握不好的情况,有时出现陪同人员超员的现象。四是调查研究不深入。对基层情况了解得不深入、不全面,对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得不及时、不准确。调研过程中存在听干部汇报多,听群众意见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少。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具体工作中,班子成员全局意识还不强,没有履行好民主参谋、协助决策的作用,参与讨论还不主动,有看问题不全面就不充分发表意见的现象,发扬民主不充分。缺少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觉性,有时即使看到了别人的问题,认为在一起工作,不必要批评别人的缺点,保持“一团和气”。二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基本程序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薄弱环节,在研究决策程序上,一些重大决策听取基层群众、离退休干部和民主党派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不广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党内生活制度执行不到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不到位,民主生活会辣味不浓,红脸出汗不够。

(四)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岗双责”落实仍有差距。个别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一岗双责”责任缺乏充分的认识,对业务工作安排部署的较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没有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中、抓在手中,执行各项纪律还不够严格,对干部监督教育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执纪监督有待加强。抓制度落实缺乏一以贯之、常抓不懈的工作韧劲,工作措施较为简单笼统,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

(五)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统揽全局发展思路上还存在差距。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还不够好,在执行中央和省、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用全局的思维思考问题、研究问题不深,反映问题多,分析凝炼少,提出有价值的措施办法不多。二是实际工作不深入。有时把完成任务当作工作的落脚点,有检查验收做的就好,没有检查督促,做的就相对差些,当前工作与全县长远建设、整体发展结合不够。在落实具体工作时,不是很好地去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只停留在一定的层面上。三是督查长效机制不完善。督查工作力度不够,监督手段单一,缺乏持续跟踪,造成有些工作措施没落到实处,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实效。四是遵守工作制度不严格。个别领导没有很好地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放松了自我约束,存在迟到早退、不能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现象。

(六)严格遵守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奢靡之风认识不足。在思想上有松懈的倾向,主观上存在奢靡之风与自己无关的错误思想。二是不注重慎独慎微。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弱化,自律意识不强,不勤于自省,没有完全做到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三是勤俭节约意识不强。过“紧日子”的思想有所淡薄,在思想上对艰苦奋斗精神缺乏有力的坚守,有时不爱惜公物、不注重节能,存在不注意节俭办公,在办公耗材、用水用电等细节上大手大脚的问题。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思想根源上深刻剖析,主要是:

(一)理想信念坚守不牢。坚持理论学习常态化不够,工学矛盾和知行关系处理的不好,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导致理想信念不牢固。思想还不够解放,习惯于惯性思维,想问题、定计划、作决策有时立意不高,眼光不远,在处理基础性、长远性问题上不够深入,缺乏以理想信念激励实际工作的自觉性,致使谋发展、抓发展、促发展的使命感、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主动作为的意识不浓,工作担当精神不强,造成了理论学习浮在表面,调查研究不深不透、精文减会不够彻底、创新进取意识弱化等方面的问题。

(二)宗旨意识扎根不深。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领会不深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在认识上不到位,下基层指导工作注重了解面上问题多,与职工群众谈心交流少,直接听取困难群众意见更少,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导致脱离了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淡化,没有与基层群众真正建立起鱼水关系。归根结底是“官本位”思想导致存在宗旨意识淡漠,统筹发展不科学,联系群众不紧密,效能建设不理想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性修养锤炼不实。理想信念精神之钙有所缺失,使党性修养减弱,全局观念、大局意识、敬业精神弱化,放松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锻造,放松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工作上敢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慢了,勇于真抓实干、善做善成的决心软了,进取意识、奋斗精神消减了,作风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虚、浅、浮、躁问题。由于党性锤炼不实,奋斗精神消减,导致存在攻坚克难精神软化、服务基层不主动、工作落实执行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四)工作纪律约束不严。纪律意识有所松懈,纪律的“螺丝”拧的不紧,在纪律上虽然思想认识到位,但在工作标准上只求不违规、不求作表率,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淡化了自己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职责,思想上严防死守,令行禁止的意识不够深入,纪律松懈的思想有所抬头。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的力度还不够,有的该执行的纪律坚持的不够,有些问题管了但没管彻底,导致存在艰苦奋斗意识退化、厉行节约不严格和工作不深入实际等方面的问题。

五、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理论武装,坚定政治定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政治修养,更加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实现共产主义的理论信念。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落实政府党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持续深入学习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举措,着眼自身发展和事业发展,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促进学习成果转变成想大事、谋发展的思想动力,培养长远眼光和战略性、前瞻性思维,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忠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落实各项等制度,班子成员坚持深入基层,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带有政策性、全局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做到真正深入基层听真话、访实情,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切实增强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严明政治纪律,增强行动自觉。认真领会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党规党纪和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言行,明确守纪底线。注重把握和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政治纪律,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使班子成员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带头人,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