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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精选(九篇)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第1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作者:李阿鹏

【内容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为养老保险核心政策之一,是国家根据国情,经过调研,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根据对湖北省城乡居保工作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调研实际存在的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广大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对于改革和完善城乡保障体系,以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 经济发展 机制 服务 体系

老河口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居汉水中游东岸。全市共辖1个乡7个镇2个办事处,全市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7平方公里,总人口52.9万人。1985年,被湖北省政府列为计划单列市。老河口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县市之一,据推算,今年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万人,占总人口的15%,推动“全民参保”势在必行。

一、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现状

我市属湖北省第四批纳入制度县市,根据《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办、各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及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市应参保人数168878人,已参保168041人,综合参保率达99.32%。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45131人,2015年全年发放养老金3803.8万元,发放率达100%,实际参(续)保缴费人数126187人,征收养老金3060万元,续保缴费率达99.5%;参保率、发放率均位列全省第四批启动县市第一位。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

一、主要做法(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大会,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郭方芳为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此后,每年都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征收续保大会,并与各乡镇签定目标考核责任状,纳入政府年底考核。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自制度实施以来,我们迅速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普遍增加市、乡城居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目前,全市十个乡镇办均设有人社服务中心,市城乡居保局工作人员增至在编13人,实际配置23人,新增乡镇“城居保”经办人员50余人,村级协办员254人。同时,确保“城居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城居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城乡居保局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襄阳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并在今年8月召开业务培训会的同时,举办了“履职尽责”演讲比演,不仅提高经办队伍的业务能力,更加注重了服务为民的根本理念。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城乡居民保险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举办城乡居民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会、组织了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制作聚焦专题等。

(五)建立机制,扎实推进。

1.完善政策体系框架,建立激励机制。在执行中央、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激励机制。对重度残疾人员,实现政府全额补贴最低缴费标准。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已经向上级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相关制度,包括丧葬抚恤金制度、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全民参保登记”方案,就在前不久,上述制度和实施办法已由市政府下发,分别是《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河政发[2015]27号)、《老河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河政规[2015]7号、《老河口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5]27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2016年将会是我市养老保险制度飞跃发展的一年。

2.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服务机制。根据省政府及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协调市农业银行,为我市215个村(社区)选择有正规牌照、有经营场地、有客户流量、有现金流量、有金融需求的商户,全面布设金融服务网点,统一悬挂“湖北省社会保障卡远程服务点”专用标识牌,并加强培训,增强网点服务意识、服务态度、行为规范。另外,今年来,农业银行已在全市各乡镇设立营业网点8个,市区营业网点5个,并在薛集镇、张集镇、洪山嘴镇建设三个智慧银行,真正实现了网点覆盖率100%,参保人员“足不出村就可领取待遇”。

(六)强化责任,注重督查。

市委、市政府把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在集中征收养老金时制定了奖惩措施,同时对对这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十天一通报,以政府文件形式对各乡镇办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在市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让各乡镇办、各部门及时掌握情况,有效沟通协调,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促进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各乡镇办也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完成好、进度快的村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做到目标明确,奖惩明确,提高了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启动晚且从上至下极力推动的一项工程,国家自2009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就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涉及人数多、人员分布广,工作极具长期性、复杂性。我市在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养老金待遇偏低。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除了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高外,大多数国家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2015年,参保对象年人均领取养老金936元(每月78元),仅占我市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632元的9.7%。

(二)服务工作相对滞后。

随着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从城镇向基层和农村延伸,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流动频繁,且民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层次、人性化,要求相关制度衔接顺畅、相关服务方便快捷等,而我市的管理平台建设与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跨区域、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亟待衔接,基层服务网点还需加快建设,工作人员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集体补助难度较大。国发[2009]32号、河政办发[2012]3号明确规定,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从我市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村财政多靠财政转移支付在支撑,无其它收入,村级对参保群众的集体补助无法落实。

(四)工作经费不足。我市城乡居保覆盖全市17万多城乡居民,覆盖面广,任务繁重。参与工作的有254名村级协办员、十个乡镇服务中心54名工作人员和23名市城乡局工作人员,这还不包括集中征收等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城乡居民保险局和各乡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办公、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市政府把城乡居保工作纳入村级协办员日常工作,今年来未对此项工作下拨专项经费,造成协办员对城乡居民保险工作热情不高,对工作进度有很大影响。

三、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一)加强基层机构建设。

今年来,我们下大功夫制定的三项新政策能否落实好,关键在于基层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为此,必须加强基层落实能力建设。一是统筹市、乡、村保障工作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明确责任目标,按工作量尽量增加市、乡(镇)、村(社区)的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基层工作人员多进行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作能力;三是增加基层机构经费投入,建议对基本保障经费作制度性安排落实,确保工作正常运行所需。四是解决社区、行政村协办员工资过低(每人每月仅  元补贴)等问题,以保证业务有人经办、有钱经办、有条件经办。

(二)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特别要针对城乡居民情况复杂,入户宣传调查难的特点,在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宣传时机、宣传对象上应有所侧重,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宣传方式要喜闻乐见、通俗易懂,重点要宣传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优惠政策,把政府补贴、补助的账算清楚,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二是要加大宣传经费投入,保证宣传工作正常开展,对经济较困难的乡镇,给予专项宣传经费保障。

(三)加强联动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联系面广,建立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非常重要。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的各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职能范围的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联系,定期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会,及时研究处理有关的问题和具体工作,使养老保险工作能高效率、高质量推进。

(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是加快推进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在制度衔接方面,应确保衔接的方便、快捷和注意衔接的公平性,衔接中应避免出现转换保障不公平现象,尽可能地遵重参保人的意愿、满足参保人的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即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纳入社会保障整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网络系统化管理,使经办更方便快捷、准确率更高,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开户、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相关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五)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和巩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二元状态,不利于制度的覆盖、保险关系转移、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解决好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不仅统一缴费标准、统一缴费档次、补助标准、统一发放标准,努力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二是坚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保民生、促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补贴标准,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每年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让保障对象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三是为满足部分具有较高缴费能力群众的需求,建议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缴费档次,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在整体上提高保障水平,目前2000元封顶的缴费标准算出来的待遇并不吸引群众。四是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政策,应该尽快落实专项资金,发放2015年以来死亡人员抚恤金,调动群众的参保缴费热情,并以此杜绝重复参保、虚报冒领等现象(仅11月查出120余人超领养老金)。五是是加大经费支持,提高市城乡局及各乡镇人社中心预算工作经费,明确各村协办员待遇标准及发放途径,确保我市城乡居民保险工作的良性发展。

(六)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高和荣,《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南方经济出版社,2016

2.高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几点思考》,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7

第2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同志们: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全乡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8月16日,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议,对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尽快召开动员会议,并启动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市、县、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以下三方面认真领会:

第一,这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第一,这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低保、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三项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实现城乡居民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随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障全覆盖的“短板”。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决定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填补了城镇居民无养老保障的空白。

第二,这是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第二,这是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城乡居民的最大期盼。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两项制度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主要政策和实施范围一致的,即20__年同步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第三,这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三,这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我乡的经济发展还比较滞后,经济总量低,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水平低。要实现“十二五”期末我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25元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可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提升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指数,也能够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减少因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各单位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把这件群众期盼、社会关注的民生大事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目前,省政府已出台了《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待县上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我乡将结合全乡实际,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方案,各村、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这一重大惠民政策。

(一)准确把握基本原则两项制度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重在制度建立。先建立制度、一是坚持重在制度建立。起好步,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和人群的广覆盖,再逐步完善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坚持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政府主要承担起建制二是坚持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度、保基本,扶贫弱的职责,个人和家庭必须承担起缴费义务,做到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是坚持城乡统筹。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项制度之间的关系,确保两项制度的实施范围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统一管理,协调推进。四是坚持群众自愿。决不能搞强制,要靠优惠政策吸引居民参四是坚持群众自愿。四是坚持群众自愿保,靠优质服务方便居民参保,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统一部署,我乡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工作于今天正式启动,8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因此,试点工作任务重,需要我们下大力气,狠抓落实,切实抓紧抓好。

(三)严格执行缴费标准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0—10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0—500元共5个缴费档次。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在试点期间,我乡也按照省上标准执行。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统一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四)落实补贴政策措施财政补贴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体现的是政府解决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主导作用。因此,全面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是确保两项制度试点能否顺利

推行的关键。在补“出口”上,中央财政将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补“入口”上,省财政将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和代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今年,省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出台了给予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的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全额承担重度残疾人在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很多重度残疾人很难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是领取待遇的平均年限低于其他同龄参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补助,可以不用缴费,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的关爱。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保障水平还不高,为了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和长期缴费,提高今后的待遇水平,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家庭多积累。因此,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多缴多补”和“长缴多补”的缴费激励机制,根据省政府的这一硬性要求,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的保障和激励政策:一是给予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中市级承担60元、县级承担540元。二是在补“入口”上,城镇居民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200元至5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5元,县财政5元;每年缴费600元至10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10元,县财政10元。新农保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200元至5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5元,县财政5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继续缴费的参保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60元,县财政60元。要通过缴费激励政策,引导参保人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提高保障水平。三、统筹兼顾,强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是顺民意、惠民生、解民忧的一项重大德政工程。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确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各单位要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制度推进的始终,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一是各站所、各村、组要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乡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传送到每个城乡居民家庭。二是采取广播、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发送移动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多样性、正确性、实效性,向城乡居民交好政策底、算好收益帐。使该两项试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踊跃参保,营造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3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285-01

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1 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1.2 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1.3 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1.4 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具体如下:

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

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

3.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手段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3.2 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4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第5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我县总人口7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3万人,应参保对象34万人(含待遇领取人员)。自2011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和第三批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了城乡居保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县参保人数达310162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61399人),而截止5月31日,2013年续保缴费人数达241667人,待遇领取人员61399人,参保覆盖率达86%,收取保费3145余万元;领取养老金人数达61399人,其中2147名领取人员因未参加资格生存认证而处于暂停发放状态,待确认后恢复或终止发放;发放养老金1735.67万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725.8万元,个人账户9.87万元),做到了按月尽发,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金管理情况

(一)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情况

1、基金筹集与管理:

我县严格按照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县农信社开设了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开设了基金财政专户。收缴的保费每月月底及时由收入户划入财政专户。按月编制养老金发放申请计划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期将申请金额从基金专户划入基金支出户,中央下拨的基础养老金,省级配套的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皆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截止5月31日,2013年中央配套资金2203万元(其中新农保2200万元,城居保3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8.3万元,个人缴费收入3145万元。利息收入38.2万元,合计收入5404.5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1725.8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9.87万元,合计支出1735.67万元。本期结余3668.83万元,上年结余9874.4万元,基金结余13543.23万元,其中定期存款8150万元,六月份在保证发放的基础上将增加3000万元定期存款。

对养老金的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与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委托协议,做到了按月按时社会化发放。截止4月底已累计发放养老金7935万元(其中2011年1908万元,2012年4292万元)。

2、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建立。根据《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信府发〔2011〕13号)文件规定,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此,我县要求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参保材料统一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安排专人对所有参保人员的信息及参保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对,并按缴费凭证的缴费时间及金额,准确无误地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县农信社开户账号、个人缴费金额、县财政代缴金额、省财政参保缴补贴、县财政参保缴费补贴,家庭住址等。截止2013年5月底,已为全县310162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有效保障了参保群众的权益。

(2)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是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安全高效,我县实施了县农保局与县财政、县农信社定期对账制度。每月月初,由县农保局根据县财政提供的对账凭据,与县农信社对城乡居保的计息、收入、支出等项目进行逐项核对。个人账户由我局专业工作人员专管,不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个人账户金额;个人账户对账单经稽核人员核对后,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核调整。

二是建立个人账户的实账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因此,我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对所有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均按到账的次月开始计息。同时,县财政每年将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并及时记入个人账户,同步计息。

(三)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下,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都统一配置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以及都接入了业务专网,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能够做到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合理、口令控制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极大地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效果,有效地保障了统筹基金的安全,并为城乡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养老保险服务。

(四)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杜绝冒领养老金情况发生,促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健康发展,我局在借鉴了宁都县的生存状况认证做法下,开展了由经办机构统一照相进行的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认证工作。主要对全县首次领取城乡居保人员的电子文档相片进行了一一对应的编码,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制成了年度生存认证照相登记表下发到乡镇劳保所,委托乡镇劳保所为辖区内的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生存状况认证照相服务,对于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的特殊老年人,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主动开展上门服务。2012年12月31日完成生存认证工作后,共发现2100名死亡领取人员并终止发放该部分人员养老金,截止目前仍有2147余名领取人员未参加资格生存认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费收取方式单一,目前仍主要采取村协办员上门收取保费后存入银行的方式,存在着基金安全隐患。

2、部分参保人员信息,如外出务工、转入或转出本地户口,身份证号码被其他县市占用者和预缴保费无法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致使部分人员个人账户无法建立。

3、转移接续工作业务无法开展。地域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险种之种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只有采取暂时封存个人账户“拖”的办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衔接和配套政策,为深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政策依据。

第6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尊敬的龚局长,各位领导、同志们、乡亲们:

大家上午好:

在这秋风送爽、硕果飘香的季节,我们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引马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仪式,这是贯彻落实省、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件大喜事,标志着我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工作正式实施。

参加今天仪式的市县领导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龚合清同志;县委副书记、县长谷瑞灵同志;县人大副主任王厚元同志;县政协副主席**广华同志;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李忠礼同志;县财政局局长张景进同志及公安局的领导;县建设银行同志;县信用联社同志;邮政银行同志;各乡镇党委书记、分管副乡镇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派出所长,各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以及引马乡的城乡居民共计200余人。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及朋友们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龚合清同志讲话;二是请县委副书记、县长谷瑞灵同志讲话;三是发放养老金。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龚合清同志讲话;

下面进行第二项:请县委副书记、县长谷瑞灵同志讲话;

下面进行第三项:请各位领导为引马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金;

请第一组领取养老金的老人上台领取养老金;

(奏乐,发放)

请第二组领取养老金的老人上台领取养老金;

(奏乐,发放)

因时间关系,其他的老人的养老金在现场不再发

放,请在原地不要动。仪式结束后,仍然在这里领取养老金。

同志们,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建立新农合制度之后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一项惠民工程、养老工程、德政工程、小康工程,是为广大农民朋友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对实现农民"养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今天开始,我乡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居民发放养老金,全面进入发放阶段,必将进一步推动我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快速开展,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切实解决我乡居民社会养老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第7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困境分析

1.1 基金的管理水平不高,发放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一般由县级财政统筹管理,但是县级管理机构没有专业的人才专门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无法对投资的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而且县级也不具备这方面投资运营条件。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包括2 个方面的来源,分别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基础养老金主要承担主体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根据实际结算,若配套的资金能够全部到位,则基本可维持基础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一旦资金补贴不能全部到位,则基础养老金不够,由个人账户基金补上,使个人账户结余的基金降低。当前虽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发放逐渐规范化,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且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人数多,经办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有些参保人员死亡,亲属未申报死亡注销的情况较为常见,易造成资金的流失。这样一方面没有投资运营收益的补充,另一方面死亡不报造成资金流失,增加了基金支付风险。

1.2 基金的筹集范围较窄,发展动力不足

按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方针,几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得到进一步深入。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三方承担,包括个人、集体、国家,具体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各方能力而定。由于其起步时间晚,发展相对还不完善,资金筹集范围窄,一般主要是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的方式。目前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差地方,大多数居民个人缴费往往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虽然各地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但是在一些经济水平不高的地区,经济基础弱,政府财政积累资金不足,可支配收入不多,要想达到维持居民个人生活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还需要相应地拓宽基金筹资渠道。

1.3 基金投资的渠道较少,保值增值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的养命钱,因此有必要对基金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财政机构管理,由于专业人才缺乏,县政府一般选择具有较低风险的投资渠道,主要有2 种渠道,即购买国债、银行存款,这两种投资虽然信用度比较高,但还是有一定的通货膨胀风险,且收益不高,因此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2004-2011 年为例,8 年间我国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约2.7%,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消费的平均价格指数达到3.6%左右,后者要比前者高0.9 个百分点,保值尚有很大的难度,更不要谈基金的增值了。

2 发展对策建议

2.1 提高基金管理水平,规范基金的发放

加强调研,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进行科学预算,每年要保证各种补助的足额、及时到位。针对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发放不规范、资金流失等问题,县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通过指纹认证、刊登通知、现场认证等方式针对领取人员开展认证工作,积极掌握其动态,避免存在冒领、骗领等行为,造成基金的流失。以青阳县为例,该县对养老保险领取人员实行动态化的管理,由村级办事人员在每月3 日前以表格的形式将该村的待遇领取人员上报到乡镇,由乡镇在5 日前上报到县级相关部门,及时掌握领取人员动态,保证不发生漏领、冒领、骗保等现象,6 月以后,县级和乡镇的经办部门再分别对登记的情况进行核查。每年的3月、6 月、9 月、12 月将城乡养老保险领取人员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比对,保证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2015 年,青阳县通过比对,追回养老金总额超过13 万元。

2.2 加大政策及资金方面的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支持,特别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更要加大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资金方面加大投入的力度,提高补贴的比重,特别是要提高个人选择高档次缴费补贴的比重,并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各种补贴及时到位,增加城乡居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建议建立起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投入的机制并逐步完善,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入稳定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8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http://www.stats.gov.

cn/zgrkpc/dlc/。

②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开放导报,2011(05)。

③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h/2012/0305/c25408- 1- 4277155077.html。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第9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任务目标

我区今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任务目标是确保完成7.1万。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

工作安排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保量大,为了把这项群众热切期待和广泛关注的好事办好,真正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保证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为了让群众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自愿、积极参保,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大了宣传力度,召开居民大会组织宣传动员,各社区也走村入户、口头演说、设立固定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每个社区至少设置二条固定标语宣传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截止目前,我局已做好宣传的各项工作。并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镇办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依据我区公安分局和计生部门提供的数据,统计我辖区内现有的人员结构,制定参保方案。为了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引向深入,并迎接省里的“百日行动”,我们还主动与兄弟单位濉溪县人社局联系,向其学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的经验,提炼其工作开展中的好方法,创新举措。

第二阶段:参保缴费。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进行资格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并将参保人信息录入信息库,然后将参保人资料上报区复审,区审核通过后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保费收缴,将保费划入财政基金专户。

第三阶段: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汇总,上报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进行总结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

三、几点要求

1、明确任务目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抓住每个重点环节,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宣传动员上狠下功夫,要将各项政策宣传清晰明了,使居民看得懂、算得清、记得住。在参保过程中,要组织劳动事务站(所)、社区干部走村入户,宣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针对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使广大居民了解政策,自愿参保。

3、加强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和社区协办员要加强学习,统一培训,使所有经办人员熟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掌握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劳动事务站(所)要有固定经办人员,各社区要配备一名协办员,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有固定办公场所,要配备档案柜和电脑等办公设施,有专人负责,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科学、安全管理。

6、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尽早安排动员,确保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顺利。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市局征缴和发放养老金。

2、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大厅所需办公设施和相关经费由市统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