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节能减碳的方法精选(九篇)

节能减碳的方法

第1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

一般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就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即多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从少排放的企业那里购买配额(碳交易的商品为碳配额),最终达到总体减排的目的。具体说,就是由政府给每个企业一定的排放额度,若企业实际排放低于该额度的话,就可以到市场上把余下的“卖”出;如果高于该额度,就得到市场购买排放权。由此通过市场交易的办法,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目前,全球主要有三个碳排放机制――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二)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

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有“欧盟模式”、“日本模式”、“澳大利亚模式”等。“欧盟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前期免费发放配额,中期部分配额免费发放、部分拍卖,后期逐步减少免费配额;欧盟碳交易市场于2005年建立并开始运作,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日本模式”的特色在于企业在第一阶段没有完成减排目标,在第二阶段必须按短缺部分的1.3倍减排;日本碳交易市场2008年启动自愿排放交易体系,2010年4月,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作为亚洲首个碳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计划。“澳大利亚模式”的亮点是排放量不设总量限制,企业可以购买欧盟碳排放权配额;澳大利亚在2012年7月1日起对矿业、交通、能源等行业的500家大型企业开征碳排放税。目前国际碳交易大多集中在国家或区域(如欧盟内部),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

二、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展情况

(一)上海市碳排放概况

上海市作为常住人口达2380万、GDP逾2万亿元的特大型城市,碳排放总量大、密度高。2011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约1.15亿吨标准煤,二氧化碳排放总量2.3亿吨左右。全市人均能源消费量近5吨标准煤,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0吨,高于发达国家同期水平。全市区域面积634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的能耗为1.8万吨标准煤,远高于国内其他特大型城市水平。最新数据显示,上海市工业用能占全市用能约56%,其中重化工行业用能占全市用能近40%,远高于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水平。

(二)上海市碳交易市场情况及做法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7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上海市成为7个试点之一。作为首批碳交易试点城市,上海市发改委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标分配规则制定,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办法,交易市场平台构建,配套制度健全及能力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继2013年6月18日深圳开启我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之后,11月26日,上海碳排放交易也正式鸣锣开市。开市首日就入市购买配额的,都是碳排放“大户”企业,包括申能外高桥第三发电厂、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成交情况,2013年配额(SHEA13)、2014年配额(SHEA14)、2015年配额(SHEA15)分别于启动后成交,首笔成交价格依次为27元/吨、26元/吨和25元/吨,成交量分别为5000吨、4000吨、500吨。首日累计成交量为1.2万吨,成交金额31.7万元。截至2014年3月,交易量20多万吨,交易额700多万元,日均交易量1000―2000吨,交易情况比较平稳,交易价格在40元/吨左右。

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海市公布首批参加碳排放交易试点和率先纳入了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191家企业,既包括钢铁、化工、电力等工业行业,也包括了宾馆、商场、港口、机场、航空等非工业行业。二是在2013―2015年的试点阶段,上海采取了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免费发放这些企业2013―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超额部分企业将自行购买。三是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四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五是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额,履行清缴义务。六是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未上缴碳排放报告的将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三、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同时,组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上海市组建专门人才队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企业碳排放盘查,调研企业的意愿和建议,并提出了实施方案。如在核算方法出台后,上海市组织了7家机构用近4个月时间,将191家试点企业2009-2011年碳排放量进行了全部核查,得到碳排放基础数据,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为确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提供了前提。

(三)因地制宜提出试点方案

上海市结合自身特点和条件,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差别和特色,如选择试点的行业范围、纳入交易的企业、配额分配的方法和标准、允许抵扣的自愿减排指标比例、登记注册系统的设计等,充分体现了“量体裁衣、因地制宜”的原则,如在分配方法方面,上海对电力和航空两个行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分配,其他行业均采用历时法,全部为免费分配,一次发放三年配额。

(四)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

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碳交易市场合法、有效的基础。碳交易试点既涉及各项要素,也涉及各类主体行为。为此,上海市抓紧研究出台了《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一套制度规定,对企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范围,并设定了试点期间企业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要求。同时,还制定出台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配套业务细则,明确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标的为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形成。

四、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启示与思考

(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大意义

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表明,相比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减排机制,运用碳市场来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其独特的机制优势。为此,在节能减排领域,我国应该转变治理思路,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调控或行政力量推动逐渐转变为市场调控或市场价值驱动。这是因为,当前仅依靠企业的环保意识来实现节能减排并不现实,而强制性实施减排则会增加社会成本。建立碳排放的市场机制不仅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激励,树立“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发展观念,形成节能减排、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而且也能减少社会摩擦,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全社会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减排。可见,建立碳排放权市场不仅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一项基于市场机制的重要制度创新。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进一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降低全社会节能减碳成本,同时促进制度创新,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政府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推动力

碳排放权交易涉及方方面面,仅仅依靠发改委等几个部门推行起来有难度。为此,必须加强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全面部署,把碳交易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序开放和完善碳资源使用权市场。明确碳交易领导机构及其职权范围和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加快推进工作衔接进程,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长期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的快速开展。

(三)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

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为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

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要不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要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要切实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得以贯彻。

(五)要注重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第2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十二五” 发展时期;节能减碳;目标选择;实施策略

人类文明的发展,是需要从自然中不断获取能源、物质来实现的。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能源危机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思考的问题。在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能源的消耗已经在急剧增长,尤其是进入2000年,缓解能源物质的紧张局面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思考的问题。2011年,我国进入“十二五”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经济的发展固然重要,但是保护环境工作、节能减碳工作也同样重要。为此,国家相关部门综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我国“十二五”发展时期“节能减碳”目标,并针对目标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策略,以期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环境、能源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使我国能够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步入世界强国之列。

1 简述“十二五” 发展时期我国节能减碳的必要性

首先,经济的不断增长,使国内的能源消费量急剧升高,一旦能源出现枯竭危机,那么,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想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将能源消耗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起来,控制我国过快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速度。这样,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国内生产总值将科学、合理、稳定地增长,一方面有效地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降低能源的消耗量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形成三赢的局面。

其次,经济的发展,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人们对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当人们认识到节能减排可以净化生活环境,提高自身生活品质时,就会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行列中,以满足自身提高生活品质的需要。因此,国家在“十二五” 发展时期制定节能减碳目标,实施节能减碳措施,是符合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要求的,这也是提高生活水平的有效保证。

最后,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乡村逐渐向着城市化发展,城市逐渐向着工业化发展,大量的高耗能工厂被建立起来。这些工厂在为人们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大量地消耗了能源,释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为了满足工业化发展需要,国家在“十二五” 发展时期制定节能减碳目标,科学、合理地实施节能减碳计划,以促进工业化的稳定发展。

2 “十二五” 发展时期我国节能减碳目标的选择

在“十一五” 发展时期,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十一五”的工作任务,有效控制了能源的消耗量,使提高同等国内生产总值所用的能源,同比下降了近20%,实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效降低能源消耗量的目的。但是,在“十一五”的任务规划中,并没有详细地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任务目标。虽然我国“十一五” 发展阶段,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有了明显的下降,但是还应该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以后的工作重点。因此,在“十二五”发展时期,我国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国情,科学合理地制定节能减碳目标,以有效地、有计划地稳定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信息,我国“十二五”期间选择了以下内容作为节能减碳的任务目标。与“十一五”发展时期相比,在“十二五”发展阶段末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5%---1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4%---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7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单位提高GDP能源消耗下降16%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另外,“十二五” 发展阶段工作任务中,还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控制总类,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碳、氨氮化物和氮氧化物。

3 “十二五” 发展时期我国实现节能减碳目标的策略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能源物质的消耗以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也在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对环境的破坏上的。经济的发展越快,所消耗的能源与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量越多。因此,我国在“十二五”发展阶段,必须根据节能减碳目标,积极实施节能减碳策略,以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最终达到经济、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国家司法部门加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我国实施“十二五”发展阶段的节能减碳计划,是需要有一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这些政策与法律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企业参与到国家建设与节能减碳工作中的热情,提高对节能减碳工作的认识,约束国内企业与人民群众在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使用不科学的工具,造成对能源的过量消耗以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超标的行为。这样,全民在政策法规等刺激、约束下,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节能减碳工作中来,将有效促进我国“十二五”发展时期的节能减碳目标的达成。

其次,地方政府提高节能减碳认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合理制定节能减碳小目标。一般来说,我国地方的发展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对节能减碳的认识也就不同。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政府主要将精力用于发展经济上,那么,他们对节能减碳目标的达成程度就有所不同。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各省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将节能减碳目标进行分解,适当规范实施策略,并给与一定技术上的支持,明确地方节能减碳目标与实施路径,使地方政府能够将节能减碳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GDP增长率有机地联系到一起,最终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减碳目标达成的目的。

最后,全面考虑实施节能减碳策略的影响因素,降低节能减碳工作成本。节能减碳目标的达成,需要由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资金投入,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将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全面考虑在内,不能简单地执行“十二五”发展时期对节能减碳工作的命令,要考虑其弹性空间,在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降低节能减碳成本,提高效率,达成节能减碳目标。

结语:

总而言之,节能减碳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十二五”发展阶段,国家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国情,从各个层面分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节能减碳之间的联系,制定符合国家实际情况,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节能减碳目标,积极进行节能减碳技术的创新,并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节能减碳策略,以降低能源的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而缓解国家能源紧张局面,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物质能源基础。

参考文献:

[1] 侯艳丽,李晶晶,杨富强.中国"十二五"节能减碳应坚持高目标[J],中国能源,2011,(33).

[2] 施明融.关于上海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和产业发展的几点思考[J],上海节能,2010,(01).

[3] 郭向楠,郝前进.以碳交易市场促进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J],中国环保产业,2011,(04).

第3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机制;低碳城市;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2-0050-04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提升环境质量的愿望也越来越高。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追求,创建低碳生存环境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在这一趋势推动下,我国中央政府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营造绿色家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则提出了建设“低碳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并积极开展了对外合作。例如保定、上海成为首批入选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两个城市;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落幕后,杭州、青岛等城市宣布了建设“低碳城市”的计划,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低碳城市”的发展建设无疑将会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退,企业生产还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政府财政资金趋于紧张,既要保增长,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全球变暖,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成了多个、多级别的碳排放市场,为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这些都为借助市场化的手段建设“低碳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为减少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国际排放贸易(简称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前两项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CDM)则适用于公约附件Ⅰ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之间。由于附件Ⅰ国家可以通过三种灵活的机制,以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所,发展中国家也借助清洁发展机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碳市场。欧盟和美国是碳排放交易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其实践经验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践行者。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与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共有21个欧盟成员国参加。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欧盟规定至少将95%的配额(EUA)免费分给企业,剩余5%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分配。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即正式实施阶段。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10%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分配,罚款额涨至100欧元,吨;通过与JI和CDM项目的接通,市场规模扩大到欧盟以外的国家。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由于在试运行的第一阶段,各国向其企业签发了过多的排放许可证,使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导致二氧化碳市场碳信用通胀,从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批评。在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中,欧盟就明显加紧了配额的限制,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EUETS的交易量不断增长,2007年交易了不到10亿吨,2008年交易额达到28亿吨,占欧盟《京都议定书》气候贸易体系交易总量的80%~90%,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交易所的会员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两个阶段目标:做到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和购买其他会员多余的信用额度达到每年减少1%的排放的目标;并保证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交易所包含两类机构:一类是CCX的会员,即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另一类是CCX的参与者,即替代物和流动性的提供者。每位会员公司通过减排或补偿购买达到各自的减排量,在维护大气环境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排放份额,对于额外的排放,则通过该碳交易市场购买减排认证来补偿。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动参议院通过一项含有11个具体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从2011年开始覆盖全国75%的碳排放,这一举措将使澳大利亚成为继欧洲之后的第二个碳交易平台。

加拿大作为一个远远落后于《京都议定书》目标

的国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经济中参与解决空气品质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许多部门提供价格透明度、环保整体性、低成本、广泛的准入和可靠性,促进加拿大的整体减排。

亚洲地区碳交易起步较晚,但正出现迎头赶上的迹象。港交所已经开始研发排放权相关产品,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日本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二、我国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上的探索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最早是在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可以看作是中国排污权交易的起步阶段。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研究项目,2001年亚洲开发银行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启动了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联合执行的“SO2污权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7省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我国积累了许多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但是客观来讲,这些项目的开展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或者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多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这些交易中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相应的经济评估。近几年,我国开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探索构建自己的碳市场。2008年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国内首笔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开启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对我国建设“低碳城市”的启示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全球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设国内的碳排放市场,这些都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市场手段推动“低碳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创建区域内的碳交易试验平台。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在区域内进行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为主的交易试点,随着试点交易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并及时吸纳国际国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进行碳交易做好前期准备。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以及部级碳排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必将逐步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碳排放市场,发展“低碳城市”的地方政府要以碳交易试验平台运行经验为基础,争取省内的区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户本市,以此进一步推动其“低碳城市”的建设,并扩大其影响力。

2.构建完善的碳交易信息平台。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另一方面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只有构建真实而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最终构建碳市场。地方政府要认识到构建信息平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3.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节能减排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对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并配合严厉的惩罚机制,才能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碳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地方政府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4.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的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措施能够得以实施。

第4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减排审计;煤炭企业;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煤炭企业碳减排审计是加强科学管理煤炭企业的能源寻求能源节约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对碳减排审计的深入研究以及广泛开展,建立和完善以节能为前提的长效发展机制,不仅可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还可以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进行改善。对煤炭企业的节能减排审计对于全力推进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碳减排审计的概念

碳减排审计是从审计学视角管理碳排放的一种新思路和新方法,碳减排审计的主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体系规定,运用审计方式对相关在生产经营、消费生活过程中消耗含碳元素的自然资源的企业,对其因碳排放所造成的自然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验鉴证,并从经济的角度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种监督和控制行为。

二、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问题分析

煤炭企业的碳减排审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以后的碳排放水平还会直接影响环境。目前,煤炭企业在碳减排审计中存在的额问题主要由以下几点。

1.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主体专业能力不足

在煤炭企业减排审计相关的职能人员中,不管是内部审计人员还是外部审计人员,对于专业财务理论比较充分,但是对于相关节能环保方面的技术能力还有所缺乏,专业技能力方面的欠缺会直接影响到碳减排审计的审计结果。因此,审计结果能否保证碳减排审计的客观公正,能否树立其审计的权威性将构成直接的影响。

2.煤炭企业碳减排审计内容的局限性

碳减排审计数据取得的过程中,有些数据不易查找,使得审计工作很难进行。比如,对碳减排的审计首先应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评估,并将其转化为计量统计的数据,以便公司确定自身的环境方针,降低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但是,煤炭企业行业的特点使得低碳减排的审计信息数据核算因为层次多任务重的原因,可能存在准确度不高的特性。

3.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评价标准不具体

目前针对煤炭企业节能减排审计国际上有两大标准体系: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SSAB)2003年的国际保证标准约定《适用于非财务审计的国际鉴证业务准则》(ISAE3000)和由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2008年的AA1000审验标准(AA1000AS)。但是大多数煤炭公司并没有应用以上的两大标准系统,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机构制定实施的评价标准在一些环节和细节的界定上却存在明显不同。

4.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程序不规范

根据碳减排审计的核心目标方向,审计程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步是根据监督目标和重点确定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审批;第二步是审批之后,审计受托方和委托方要签订碳减排审计监督委托书;第三步是审计实施,即审计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实地检测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指标分析;第四步编写审计报告,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科学应用。

但是,不同的煤炭企业审计重点不同,比如有些企业碳排放的风险测试较为重要,因此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设置独特的属于该类煤炭企业的碳减排审计程序。

5.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效果不明显

碳减排审计结论得出以后,企业在执行审计结果和审计后续的监督方面力度欠缺,使碳减排工作不能有效的进行,对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保护都有消极的影响。

三、完善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的建议

针对煤炭公司的碳减排审计问题的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提高碳减排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力

从当前来看我国在碳减排审计方面的高端人才是严重短缺的,因此引进具有高素质特点的碳减排审计监督专门人才以及对整个队伍进行素质能力培训可以作为提升审计水平的关键环节。

2.完善碳减排审计中会计数据的记录

加强对碳减排做好环境会计的记录尤为重要,这些会计数据不仅可以在审计的过程中有据可依,通过对具体数据的计算,把心是实现定性到定量的转化,可以更为直接的喂碳减排审计提供前期数据准备工作,使得审计结果更加真实可靠。

3.建立并完善煤炭企业碳减排审计的标准

完善的碳减排审计标准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今为止,我国关于碳减排的审计标准还不完善,导致很多煤炭企业缺少减排审计的实施动力。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计算出的排放量、煤炭企业的特点以及排放规律等作为依据来制定标准。

4.规范煤炭公司碳减排的审计程序

碳减排审计的审计程序较为复杂,审计人员应紧紧围绕审计目标以及煤炭企业的自身的特点进行审计程序的设计,同时在进行审计时应当把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执行情况贯穿到审计方案中。

5.监督碳减排审计结果实施

碳减排审计涵盖了企业执行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机制是否合理得当以及执行成效的审计。所以,对于碳减排审计的结论,公司领导层应该认真根据审计的结果对各个部门或项目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通过内部审计部门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通过不定期的内部监督,可以更好的改善企业内部监督环境,使碳减排的工作落到实处,该项举措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逐渐改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樱璇.M煤炭公司碳减排审计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2]卢相君,刘蒙.基于PSR模式的节能绩效审计标准体系[J].税务与经济,2012,1.

[3]兰玲瑜.企业碳审计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6.

第5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 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 “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 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第6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低碳城市低碳经济长株潭城市群

自英国2003年提出发展低碳经济以来,低碳经济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态受到全世界广泛的关注。低碳经济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发起的社会变革运动,其核心是能源利用的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及人类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建立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随后,世界各地提出了建设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低碳城市。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在低碳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以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规划为引导,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驱动力,通过城市之间产业分工、技术开发与合作、环境共同治理、统筹碳汇建设、低碳城际交通建设、统一制度和政策,实现城市群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针对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介绍了日本低碳城市建设的经验,以期能为长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一、日本低碳社会建设的理念

2007 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制定的《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中指出:为了克服地球变暖等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社会”的目标,需要综合推进“低碳社会”、“循环型社会”和“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的建设。2007 年9 月以来,日本政府相关部门共召开了1 2 次会议,在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出基本理念,公布了建设低碳社会的计划。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地球环境分会对建设低碳社会进行的讨论提出了以下三个基本理念:

一是实现最低限度的碳排放关键在于构建一个社会体系,走出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这种传统社会模式的意识,在做出抉择时,充分考虑到节能、低碳能源的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 以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来实现最低限度的碳排放 。

二是实现富足而简朴的生活。即鼓励人们从一直以来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形成的通过大量消费来寻求生活富足感的社会中挣脱出来。人们选择及追求简朴生活方式和丰富的精神世界的价值观变化必将带来社会体系的变革,使低碳型富裕社会得以实现。

三是实现与自然和谐共存。在确保二氧化碳的吸收源、应对不可避免的全球变暖问题上,保护森林、海洋等丰富多样的自然环境资源,使其可再生,推动包括地区社会生物质利用在内的“自然调和型技术” 的使用,确保与大自然接触的场所和机会。

二、日本低碳社会建设的主要举措

面对气候变暖可能给本国农业、渔业、环境和国民健康带来的不良影响,日本各届政府一直在宣传推广节能减排计划,主导建设低碳社会。日本学者青木昌彦认为: 低碳城市制度设计和建设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制度、经济、文化、历史、价值现状。低碳社会是低碳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强调的是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公民节能环保意识, 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消费,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日本期望通过“低碳革命”和“引领世界二氧化碳低排放革命”来“建设健康长寿社会”并“发挥日本魅力”。

1.加强能源立法,保障低碳社会建设

1979 年,日本政府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1998 年,日本政府成立了以内阁首相为主席的全球变暖减暖对策促进中心,并通过了《地球温暖化对策促进法》,明确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的共同责任。从1991 年至2001 年,还先后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等法案。2008 年5 月和6 月,日本国会分别通过了《能源合理利用法》(简称《节能法》)修正案和《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法》(简称《温暖化对策法》)修正案。2008年6 月11 日,日本国会通过了《通过推进研发体系改革强化研发能力及提高研发效率》(简称《研发力强化法》)。2008年10 月,日本正式决定试行国内排放交易制度,经济产业省决定修改《石油替代能源促进法》。

2.加大科研投入,致力于低碳技术研发和创新

1974年日本执行了“阳光计划”,把太阳能、地热、煤炭、氢能源四个领域作为石油替代能源的重点进行开发研究。1981 年,启动“月光计划”,重点推动燃料电池的开发研究。1993 年,日本又把阳光、月光计划进行整合出台“新阳光计划”。2004 年4 月,日本环境省设立的全球环境研究基金成立了“面向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项目组结合日本具体的发展现状和技术潜力,提出了在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和生活方式转变上的具体对策。2007 年2 月,项目组发表了题为“日本低碳社会情景:2050 年的二氧化碳排放在1990 年水平上减少70%的可行性研究”的研究报告,指出在满足到2050 年日本社会发展所需能源需求的同时实现比1990 年水平减排70%的目标是可行的,对低碳社会构想的可行性加以肯定。日本政府还不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全力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2008 年日本政府科技预算为35708 亿日元,比2007 年增加595 亿日元,增幅为1.7%。在2008年1 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日本宣布今后5 年将投入300 亿美元来推进“环境能源革新技术开发计划”,目的就是为了率先开发出减少碳排放的革新技术。2009 年4 月,日本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提出将使日本环境领域的市场规模从2006 年的70 万亿日元(1 美元约合86. 8 日元) 增加到2020 年的120 万亿日元。

3.出台激励性财税政策,鼓励和扶持低碳产业发展

为促进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日本政府出台了特别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特别会计制度等多项财税优惠措施加以引导,鼓励企业开发节能技术、使用节能设备。在2009 年3 月27 日国会通过的总额达88.5 万亿日元的2009财年预算案中,涉及很多鼓励低碳产业发展的财税措施:第一,对环保车减免税达2100 亿日元;第二,对节能环保投资减税规模达1900 亿日元;第三,对中小企业减税2400 亿日元,促进其向低碳经济转型。新出炉的日本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提出要在3年~5 年内,将太阳能发电设备的价格降至目前的一半,同时大力推进将二氧化碳封存到地下的碳捕集及封存技术的开发。

4.普及节能知识,进行节能宣传教育

为使民用产品达到节能标准,在不断完善能源立法和出台政策保障的同时,日本政府和相关团体又通过电视、网络、刊物、讲座等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可以说,节能措施已深入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作为政府追加经济对策的一项措施,旨在促进节能环保家电消费的“环保积分制度”于2009 年5 月15 日起在日本全国开始实施。对购买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空调、冰箱和数字电视的消费者返还“环保积分”,所获积分可用于兑换消费券。在政府的倡导下,建设低碳社会已深入人心,调查显示,有90.1%的日本人认为应该实现低碳社会。

三、对长株潭城市群开展低碳社会建设的启示

1.研究制定低碳发展战略规划

根据国内外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长株潭的实际,长株潭城市群要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今后发展的战略重点。低碳经济建设牵涉到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在进行低碳社会建设规划时应全面考虑可能会涉及到的各个因素,从多维度来开展规划。建立包括碳排放指标、碳源控制指标、碳汇建设指标、低碳发展重点领域指标等在内多维规划指标体系。综合利用低碳技术革新、优化产业结构、转变交通运输方式、转变生活方式等措施,构建低碳能源体系、低碳产业体系、低碳交通体系,发展低碳建筑,建设低碳消费体系。

2.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出台相关政策

长株潭低碳经济发展还处于初期,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引导,省政府应明确牵头协调部门及其相应职责,部署全市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低碳经济开发、推广、对外合作、技术引进等重大政策,组织协调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困难等。一要抓紧出台扶持激励政策。二要探索碳指标交易制度。用政策、经济等手段合理控制碳排放速度,尝试进行碳指标交易,逐步推行碳排放额度目标考核制度。

3.加大在低碳技术领域的创新

在低碳技术领域,发达国家的综合能效达45%,中国仅为35%。日本政府、产业界、学术界构成的国家创新系统调动国家和民间的资源,全方位立体地开展低碳技术创新攻关的战略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是重视低碳技术研究开发。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脱碳与去碳等技术研发,力争在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上有重大突破,形成技术储备,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是加大科技推广应用和国际交流。加快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推进新能源、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技术的产业化,加快成熟技术和工艺的转化运用。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地区)的技术转让,通过新的国际合作模式和体制创新,促进生产与消费模式的转变。

4.注重公众参与,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工业革命,不仅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而且要实现人类意识的变革。一是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培养全民低碳意识。各级政府要成为节能减排的模范,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做低碳消费的引领者;消费者要自觉树立低碳消费观念。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知识,让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消费的宣传走进社区、学校,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三是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号召全市人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节能、减排、降耗、适度的消费观念,以实际行动迎接低碳化时代的到来。

参考文献:

[1]朱守先:城市低碳发展水平及潜力比较分析[J].开放导报,2009,(4):10.

[2]万宇艳,苏瑜:基于MFA 分析下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J].中国能源,2009(6):8-12

[3]刘志林等:低碳城市理念与国际经验[J].城市发展研究,2009,(6):2.

[4].陈志恒:日本构建低碳社会行动及其主要进展[J].现代日本经济, 2009(6):1-5

第7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 气候变化 ;碳市场

[中图分类号]F403 [文献标识码]B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自此,“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等理念便席卷全球。2008年10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效法20世纪30年代美国前总统罗斯福为应对经济大萧条而提出“经济新政”的做法,号召世界各国通过大力投资环保产业来扩大需求,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即实施“绿色新政”。伴随着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纷纷抢占低碳产业制高点,发展低碳经济已不仅仅是人们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短缺问题的战略举措,而且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寻求新的支柱性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既面临气候变化和能源短缺的压力,又面临产业转型的现实问题,应如何应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趋势,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径等,都是值得广泛关注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

低碳经济的本质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生产、生活观念和模式的转变,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社会大变革。正如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现象,构建低碳经济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加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市场机制等方面都不太完善,因此,要顺利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首先要夯实制度基础。

(一)把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伴随着低碳经济在全球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发展低碳经济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作为资源约束型国家,构建低碳社会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我国亟须将低碳经济作为“国家战略”纳入议事日程,并加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和论证。与我国相邻的日本,早在2008年7月就已经公布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构建低碳社会行动计划》,从技术、经济、制度、理念4个层面为日本构建低碳社会指明了行动方向。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提出要重视发展低碳经济,但是并未推出具体的低碳发展战略,导致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缺乏全局规划和指导。为扭转这一局面,我国需组织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产业界的相关单位从环境、能源、城市规划、国土开发、交通运输、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不同角度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总体和分领域的战略论证,并积极吸纳民间和产业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内容。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推出低碳经济国家发展战略之后,要实现该战略的既定目标,还需进一步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从法律层面规范企业和社会的碳排放。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后,要继续完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企业的碳排放,使企业更加合理地利用能源,更加积极地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不仅如此,还要把节能法规与国民生活相联系,培养国民的节能意识和行为习惯,从而控制全社会能源需求增长的幅度。

(三)做好组织管理准备

节能减排涉及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这需要在节能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首先,在节能管理领域,建立包括政府管理部门、专业机构、企业和行业团体在内的管理体系,从组织推进、实施和监督三方面分工合作,共同落实各项节能政策。其次,设立专门的战略性研究机构,专业从事以低碳社会为发展方向的技术示范和社会实践研究,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的减排实践提供建议和指导。第三,出台专项管理政策。可以仿效日本的做法,实行“产品节能领跑者制度”和“节能产品目录制度”,从生产、消费各环节加强节能管理。

二、大力培育碳市场

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新的有价资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自此,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对碳排放行为进行总量控制,导致了碳排放权的稀缺,碳交易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碳交易的三种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灵活完成减排任务。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得全球碳交易市场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实现了迅猛发展,到2008年,全球碳交易的市值已达1263.5亿美元。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i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就我国而言,碳市场的发展空间广阔。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也是全球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巨大的市场容量决定了我国应该也必须积极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日益增长的碳交易规模使得碳定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全球碳排放市场上,碳交易价格主要参照的是欧盟碳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的价格。目前,虽然我国已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建立起环境交易所等相关机构,但是我国统一的碳市场尚未建立起来。由于缺乏自己的交易规则,我国虽然向全球市场提供大量的减排配额,但是在减排价格谈判上始终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很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今后,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碳排放市场,并加快碳交易规则的研究和制定,以期尽早建立起我国自己的碳价格体系。在构建我国碳排放市场的过程中,可首先由大企业入手,逐步推及中小企业,使市场机制与企业的节能减排有机结合起来。

近年来,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碳金融市场也迅速形成并不断扩大,各种与碳有关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大量涌现。可以预见,随着碳市场规模的扩大,碳配额有望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大宗交易商品之一,由此又会产生碳配额的标价货币之争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其它货币、金融问题,这些都将给全球金融市场和国际货币格局带来重大影响。面对新形势,我国应加大投入,在碳金融领域开展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并适当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

三、注重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与以往人类社会所经历的经济形态不同,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这是因为低碳经济产生的背景是人类过度使用化石燃料所带来的高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污染是一种外部不经济。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希望碳排放自动减少和企业主动采用低碳技术是不现实的(Dallas,2009)。基于此,政府在减轻污染对环境和气候的破坏中需要承担起更加积极的作用。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2009)在《气候变化的政治》一书中将这种更加积极的国家界定为“保障型国家”。保障型国家的出现可以弥补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通过推行碳排放税、行政法律强制等政策工具,把碳减排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控的总体框架。

在实现低碳转型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已领先一步,在政府发展战略、财政政策、能源政策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尝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市场机制的完善过程之中,要发展低碳经济,更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为此,我国应加强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通过财政、产业等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与此同时,政府的积极介入还有助于我国低碳经济的理性发展。低碳经济是新生事物,各国都在探索之中。发展低碳经济要立足于我国国情,要量力而为,稳步推进。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导致碳排放总量持续增加和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加剧。对我国而言,减排减的是碳的相对排放,而非绝对排放。这就需要政府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现有技术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发展战略,避免低碳泡沫的出现,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虽然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构建低碳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干预可以不加限制和规范。从实践效果看,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更有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首先,从政策理念上,要处理好政府推进和企业主动参与之间的关系。低碳经济在本质上是人类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而这种变革能否实现要靠全民的积极参与,特别是作为碳排放主体的企业的积极参与。换言之,企业主动实行低碳经营方式、低碳技术创新是低碳社会实现的基本前提。因此,政府在设计政策工具时,要注重吸引民间和企业的参与,调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革新的积极性。其次,从政策手段上,应考虑大量采用时间短、针对性强的减税措施,通过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来相应地扩大对低碳设备和产品的需求。减税因税种和方式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针对性也更强。此外,还应积极发挥地方和民间资本的力量。各地区在产业发展、资源环境等方面差异较大,发挥地方的作用有利于因地制宜,实现地区的特色发展。发展和普及低碳技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是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为此,可以考虑吸纳民间资本,动员私人金融资源向低碳经济方向调配,不仅可以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而且可以提高民间的节能减排意识。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气候变化属于全球性问题,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使命,加强在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大势所趋,我国也要积极参与。

首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确保我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问题上的话语权。自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权力博弈已悄然展开。气候变化已不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而是关系到各国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国际地位。随着全球气候谈判的推进,各国在减排义务分担、气候融资、减排透明度以及技术转让等问题上的分歧不断加大,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更是加大了对这一领域国际话语权的争夺。面对新形势,我国亟须推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环境诉求。一方面,受资源和环境的约束,我国需要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另一方面,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过程中,要顺势而为,既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的顺利发展,赢得国际社会的肯定和认可,又要在努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为国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与经济、安全等问题相比,环境问题的政治敏感度相对较低。可以考虑加强与欧盟国家、美国、日本等国的政府间环境对话与沟通,化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忧虑,进而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

其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提高我国低碳技术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参与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交易,今后,要深入研究并积极推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项目技术合作,通过项目合作、经验交流、能力建设等活动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参与制定行业能效和碳排放强度的国际标准。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国外企业共同研发、合理转让等方式提高国内企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先进技术上的差距,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五、发挥官民并举机制的作用

公众是社会节能减排的主体,政府的职责是引导和激励。通过官民并举,推行产官学三位一体,可以实现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提高政策施行的效果。这是因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战略规划、节能技术、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等范畴,需要发挥产业界和社会公众的智慧,提高其参与的热情。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推动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反思日常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充分挖掘公众生活领域的减排潜力。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倘若人人都能从生活细节着手,再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所产生的节能减排效果将是惊人的。以居民消费为例,如果民众能主动建立起低碳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那么仅减少一次性消费一项,就可以产生非常明显的减排效果。据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每少生产1个塑料袋能节能约0.04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0.1克,由于塑料袋日常用量极大,如果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使用量,那么每年可以节能约1.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万吨。

为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低碳教育和宣传,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知识,让公众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各级学校开设关于节约资源和能源的课程,在社区开展节能日、节能月等活动,让节能环保的观念深入整个社会。

六、实现多元化的发展目标

自哥本哈根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围绕气候变化规则的争夺正在对全球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将面临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抉择,即经济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困境。一方面,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走工业化道路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减排的压力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业化的发展。有鉴于此,我国在制定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伊始,就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实行多元化发展。

首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与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协调一致。由低碳经济引发的国际规则的变化既为减排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也为其带来了压力。围绕减排所产生的技术创新将成为产业技术进步的方向之一(李向阳,2010)。要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业比重偏高而服务业比重偏低,重化工业比重偏高而轻工业比重偏低,整个产业结构的碳密度比较高。因此,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加快我国碳密度低的行业的发展,既可以应对减排的外部压力,又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其次,低碳经济的发展要与我国的能源和经济发展实际协调一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发展清洁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清洁能源将很快取代化石能源的地位。虽然我国能源结构在不断优化,但一次能源生产的2/3仍然是煤炭,燃煤发电约占电力结构的80%。煤多油少气不足的资源条件,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因此,发展低碳经济要充分考虑我国的能源现状,一方面加大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要提高化石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排放强度。从经济发展实际看,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电力等的供应保证。短期内,这些“高碳”产业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应考虑在国土开发、建筑设计、技术研发等方面制定长期战略规划,使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与节能减排的长期目标能够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低碳经济的发展要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一致。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多层面变革,是人类社会的全面转型。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摒弃工业革命以来“大批量生产、大规模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改变大量消费才是幸福的单一价值观,崇尚清洁生产和简约消费。要把低碳经济发展的价值体系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时代任务结合起来,通过提高企业和民众的减排意识,带动企业经营模式、竞争模式以及社会消费模式的转变,进而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推动社会节约消费、清洁消费观念的确立。通过全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降低对资源能源的消耗,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苏杭,东北财经大学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参考文献]

第8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The research into carbon footprint is now of more and more concer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ow-carbon economy. This paper has introduced methods of controlling and reducing carbon emissions, and also discussed the possibilities and possible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carbon footprint evaluation in textile industry.

低碳经济的基本观点有两个:第一,它是把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一直到回收、废弃的整个过程的经济活动低碳化,把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甚至达到零排放;第二,它将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费生态化,保证国民经济向着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2006年,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Nicholas Stern)牵头作出的《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以每年 1% 的GDP投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可以避免将来每年 5% ~ 20% 的GDP损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美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200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

一、发达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所作出的承诺

低碳经济的概念是2003年在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正式提出来的。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表 1 是部分发达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而作出的承诺。

二、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009年5月,中国政府公布落实“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的文件,阐述中国关于哥本哈根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和主张。2009年9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了中国今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同年11月,总理向全世界公布了中国2020年降低碳强度的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 40% ~ 45%。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加工及出口国,纺织工业一直是出口优势产业。但由于受国内纺织工业整体水平的限制,整个行业还没有完全摆脱高能耗、高排放及劳动密集型的状态。2010年1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别指出,加强淘汰纺织业的落后产能工作。会议对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2010年5月27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各地下达了2010年 18 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其中涉及纺织服装业的内容主要有,印染产业淘汰 31.3 亿m相关产能,化纤产业淘汰 55.8 万t相关产能。2010年8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制革、印染、化纤等 3 个行业中遭到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其中涉及到印染企业 201 家。2010年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其中涉及纺织行业的有 35 项。政府对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规划从宏观到具体,并在年底以专文的形式对减排的具体工作做出了指导,纺织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迫在眉睫。

三、控制或减少碳排放的方法及其特点

1.碳关税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特别征收的CO2排放关税,最初用于欧盟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对来自不实施碳排限额国家(包括中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但是对于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事实上碳关税的征收一方面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方面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打击,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大多数学者认为,碳关税与WTO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其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壁垒之实”。

2.碳交易

碳交易指的是以CO2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它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反映出CO2排放权的交易和让渡。碳交易的基本规则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向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碳交易是以市场的方式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

3.碳足迹

碳足迹是从生命周期理论出发,分析产品生命周期内直接与间接碳排放数量的一种方法。目前国际上对于碳足迹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表述,各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对碳足迹的定义见表 2。

其中,以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所提出的定义较为全面、准确。在定义中,碳足迹的描述不仅包括了CO2,还包括其他 5 种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包括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全氟化合物(PFC)和六氟化硫(SF6)的系列气体),这些温室气体的碳足迹通过CO2当量来进行计算。整个产品的碳足迹通过全球变暖潜值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即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排放在给定时期内(比如 100 年),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与CO2的相对比值来量化。

在上述 3 种控制碳排放的方法中,碳关税由于实施的合法性遭到众多国家的质疑,其本质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已经失去减少碳排放的意义,不仅在理论上缺乏支持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上也难以实现,暂时还不能用来有效地控制或减少碳排放问题。碳交易的着眼点是宏观层面,并不能具体到某一产品的碳排放层面上,而且碳交易的排放价格由于市场的原因,有较大的波动性,会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要减少此波动性,只能依靠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市场主体自身意识的提高,故碳交易的减排成本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以碳交易的方式引导具体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而碳足迹评价方法则为纺织企业从源头上实施节能减排提供了可能性。对纺织品实施碳足迹评价将引导国家实行产业结构升级,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四、碳足迹的计算方法及比较

碳足迹概念的提出从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角度出发,将与企业生产和个人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纳入考虑范围,从而能够从本质上分析碳排放的过程,进而为各企业和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减排计划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

目前碳足迹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模型以过程分析为基础,第二类模型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础。

过程分析法以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法提出的碳足迹计算方法最为典型。运用上述方法计算碳足迹的方法步骤如下,首先是绘制过程图(流程图),主要的流程图有两类:一是B2C,从原材料一直到废弃物处理,包括所有材料、能量和废弃物流通;二是B2B,即不包括消费环节。第二步是确认系统边界并确定优先次序,系统边界确定了产品碳足迹的范围,即产品碳足迹评估应包括哪些生命周期阶段、投入和产出,其确定的原则是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任何超过预期产品生命周期总排放量1%的任何单一排放源的排放量都必须包括在内。第三步是收集关于整个生命周期阶段的材料数量、活动和排放系数的资料,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原始数据,使得研究结果更为精确可信。第四步是进行碳足迹的计算,计算最根本的依据是质量平衡方程。最后是分析碳足迹计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提高碳足迹分析的精确度。

由于允许在无法获知原始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二手数据,采用过程分析法计算得出的碳足迹分析结果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因无法具体统计各批产品在运输及零售环节中的碳排放,采用平均值的替代算法会影响碳足迹的计算精确度。

投入产出法是目前比较成熟的经济分析方法,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W・Leontief提出的。Matthews等人在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会(WBCSD)对于碳足迹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投入产出模型与生命周期评价法建立了经济投入产出 ― 生命周期评价模型。该方法可用于评价家庭、工业部门、企业部门以及各种组织的碳足迹。它将碳足迹的计算分为 3 个层次:第一层为组织正常运作中的直接碳排放的计算;第二层为为组织的正常运作提供能源部门的直接碳排放的计算;第三层为供应链全生命周期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的计算。

由于该方法采用分部门的方式来计算碳排量,对于同一部门内不同批次的产品采用平均化的方式处理,其核算结果只能得到整个企业不同产品的平均数据,无法具体到某一产品的情况,因此并不适用于计算单一产品的碳足迹。

五、纺织品碳足迹及工业生态链碳足迹

参照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关于产品碳足迹的定义,可以界定纺织品碳足迹的定义,即纺织品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所排放的CO2及其他温室气体量的总和。

然而目前计算纺织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尚存在诸多困难,这是由于:(1)天然植物性纤维原料在农业生长过程中的碳足迹涉及到的不确定因素(如化学肥料使用等)较多,而且农业阶段碳足迹的可控性效果欠佳,因此较难确定农业阶段的碳足迹;(2)纺织品的使用周期和方法以及洗涤方式多种多样,目前尚缺乏有效的计算使用阶段及回收阶段碳足迹的方法;(3)从农业到工业,再到产品使用阶段乃至产品最终废弃阶段的整个链条较长,最终产品碳足迹的计算精确度难以保证。

基于以上原因,加之我国是纺织品服装生产大国,从纺织原材料的生产加工直到成衣制造都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力,而且工业阶段的碳足迹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等方法来降低;而与此相比,我国天然植物性纤维的种植则基本处于粗放式经营的状态,较难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降低农业生长阶段的碳排。因此,可以尝试将核算重点放在工业生态链上,研究范围界定为从纺织原材料进厂直到最终成品出厂的整个工业生产过程。这样就可以解决产品生产链长、农业阶段和使用阶段碳足迹核算困难等问题。参照产品碳足迹的概念,尝试定义工业生态链碳足迹:纺织品在生产加工阶段从原材料进厂之后直到最终成品出厂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碳排放量。

纺织品工业生态链碳足迹的计算采用过程分析法,计算过程如下:(1)绘制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范围包括从原材料进入工厂到成品出厂;(2)确认边界,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修正过程图;(3)收集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材料数量、活动和排放系数的资料;(4)计算产品碳足迹,计算过程应尽量合理分配公共管理部分的碳足迹;(5)评估碳足迹计算的精确度。

选择计算工业生态链碳足迹的目的在于重点抓住工业生产部分,进而有针对性地指导节能减排工作。计算工业生态链碳足迹,能够使得同行业内同一产品类型的企业之间具有清晰的参考比较对象,促使企业自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以及使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产品的碳足迹。计算纺织品工业生态链碳足迹同时能够有效地确定出工业生产阶段碳排量较高的环节,引导相关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六、讨论

碳足迹的研究有利于国家从一个全新的、更微观的角度评估碳排放问题。在现阶段碳足迹的研究中,不难发现以下一系列需要明确并思考的问题。

(1)边界确定问题:由于碳足迹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计算过程中的边界难以确定。对概念的充实完善应当成为今后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

(2)数据选择的一致性:不同的碳足迹理论对数据的使用与否具有不同的选择。相关的研究人员应当增加实地调研的次数,完善碳足迹的核算方法。

(3)特殊数据计算的可靠性:参与生产过程的不同物质的碳排量的确定目前也是难点,例如印染部分助剂的碳排量如何计算,相关评估人员在碳足迹评估过程中需要多注重这部分碳足迹值的确定。

(4)评价指标的基准点:即产品的质量基准,对产品运用碳足迹评价必须建立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相关认证机构必须严格把握产品质量关,让碳足迹评价建立在健康的竞争基础之上。

(5)制定政策的可操作性:若碳足迹的评估成为落实环保政策的强制措施,国家是否已经做了充分的调研工作,是否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该如何应对随着部分环保不达标企业的关闭而产生的就业问题,这些都是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注意的问题。

七、结语

碳足迹的研究,给企业提供了一种核算生产阶段碳排放的自检方法。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了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信息,促进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的良性互动。对于政府而言,使政府能够从更微观的角度监测高碳排环节,帮助政府制定纺织工业节能减排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节能减排政策实施的效率,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抓手和技术支持。碳足迹认证的实施则能够有效发挥认证制度在规范市场中的作用,其结果势必会促使相关行业主动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高新技术,迎合时展的潮流。

参考文献

[1] . 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3):345 359.

[2] 刘世锦.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径研究[R]. 北京: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

业名单公告[EB/OL]. ,2010 08 08.

[4] 张建平. 严防国际贸易保护主动应对碳关税[J]. 中国科技投资,2009 (10):52 53.

[5] 吕海霞. 碳关税:全球金融危机下的新型绿色壁垒[J]. 中国物价,2009(10):46 48.

[6] POST. Carbon Footprint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R]. Parliamentary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06:POSTnote268.

[7] Energetics. The Reality of Carbon Neutrality[R]. 2007.

[8] ETAP. The Carbon Trust Helps UK Businesses Reduce Their Environmental Impact[R]. 2007.

[9] Wiedmann T,Minx J. A defini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J]. SA Research & Consulting,2007:9.

[10] Carbon Trust. Specific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s[S]. UK:BSi,2008.

第9篇:节能减碳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碳市场;低碳保定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支持保定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市场化减排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102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12日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提升环境质量的渴望也越来越高。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追求,创建低碳生存环境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实现低碳经济发展,营造绿色家园,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作为首批入选世界自然基金会(简称WWF)“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两个城市之一,2008年保定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打造“低碳保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培植低碳产业、倡导低碳生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并切实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使保定市的“两型社会”的建设稳步推进。而目前在金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财政资金趋于紧张,既要保增长,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保定市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全球变暖,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成了多个、多级别的碳排放市场,为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这些都为借助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保定建设“两型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为减少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国际排放贸易(简称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前两项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CDM)则适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由于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三种灵活的机制,以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所,发展中国家也借助清洁发展机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碳市场。欧盟和美国是碳排放交易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其实践经验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践行者。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放交易计划(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 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共有21个欧盟成员国参加。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欧盟规定至少将95%的配额(EUA)免费分给企业,剩余5%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即正式实施阶段。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10%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罚款额涨至100欧元/吨;通过与JI和CDM项目的接通,市场规模扩大到欧盟以外的国家。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由于在试运行的第一阶段,各国向其企业签发了过多的排放许可证,使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导致二氧化碳市场碳信用通胀,从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批评。在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中,欧盟就明显加紧了配额的限制,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EUETS的交易量不断增长,2007年交易了不到10亿吨,2008年交易额达到28亿吨,占欧盟京都议定书气候贸易体系交易总量的80%~90%,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交易所的会员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其两个阶段目标:做到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和购买其他会员多余的信用额度达到每年减少1%排放的目标;并保证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交易所包含两类机构:一类是CCX的会员,即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另一类是CCX的参与者,即替代物和流动性的提供者。每位会员公司通过减排或补偿购买达到各自的减排量,在维护大气环境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排放份额,对于额外的排放,则通过该碳交易市场购买减排认证来补偿。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动参议院通过一项含有11个具体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从2011年开始覆盖全国75%的碳排放,这一举措将使澳大利亚成为继欧洲之后的第二个碳交易平台。

加拿大作为一个远远落后于其《京都议定书》目标的国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经济中参与解决空气品质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许多部门提供价格透明度、环保整体性、低成本、广泛的准入和可靠性,促进加拿大的整体减排。

亚洲地区碳交易起步较晚,但正出现迎头赶上的迹象。港交所已经开始研发排放权相关产品,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日本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二、我国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上的探索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最早是在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的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可以看作是中国起步阶段的排污权交易试点。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研究项目,2001年亚洲开发银行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启动了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联合执行的“SO2排污权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七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我国积累了许多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但是,客观来讲,这些项目的开展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或者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多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这些交易中,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相应的经济评估。近几年,我国开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探索构建自己的碳市场。2008年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国内首笔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开启了我国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对建设“低碳保定”的启示与经验借鉴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全球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设国内碳排放市场,这些都为保定市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市场手段推动“低碳保定”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创建区域内的碳交易试验平台。首先借鉴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在区域内进行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为主的交易试点,随着试点交易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并及时吸纳国际国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进行碳交易做好前期准备。在此基础之上,以“中国电谷”、“低碳保定”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前期成果为支撑,积极争取省内的区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户保定,以此进一步推动“低碳保定”的建设,扩大其影响力。

(二)构建完善碳交易信息平台。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另一方面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只有构建真实而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最终构建碳市场。要认识到构建信息平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节能减排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对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并配合严厉的惩罚机制,才能保证节能减排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和碳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保定市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的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得以贯彻。

(五)加快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转化。保定建设低碳城市的优势在于,它拥有中国唯一的国家新能源与能源设备产业基地“中国电谷”,要利用好这一产业技术优势,在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的同时,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开发专项,开发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而且碳市场本身就具有连接绿色金融与绿色技术的功能,以碳市场为媒介基础,建立节能技术的供需平台,将“中国电谷”中的节能技术推介给碳市场参与企业,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向实际应用领域的转化。

(六)积极推动CDM项目发展,利用国际市场节能减排。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自2005年开始启动就受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欢迎。这一机制鼓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减少排放的数量可用于抵扣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视做本国减排指标的一部分。我国积极地参与了这一机制,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保定市政府要积极利用这一国际市场,通过搭建CDM项目信息平台,畅通项目融资渠道,推动CDM项目的发展,利用国际市场推动本地区的节能减排。

主要参考文献:

[1]PointCarbon:“Carbon 2009-Emission trading coming home.”,2009.Tvinnereim,E.,Rine,K.and Heimdal,C.(eds.)

[2]陈成.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J].法制与社会,2007.1.